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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1.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性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印发执行,对执行情况实行跟踪考核。
3、负责会务安排、人员接待及公司的对外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4.做好人力资源的档案管理工作。
5.做好部门考核和公司员工薪酬及奖金的核定工作。
6.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公司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做好请示汇报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质管部
1、全面负责质管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质量管理人员在品质手册要求下正常、准确地工作。
2、负责质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质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考核培训质量及工作成绩。
3、对检验人员的化验分析的精确度进行考核,督促其提高业务能力。
4、根据技术部的要求,督促并协助采购部采购到合格的原料以用于生产,指导生产部生产符合配方要求的产品,满足用户需求。
5、根据品质手册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程序,监督实施,检查并跟踪结果。
6、收集并整理质量跟踪信息,参与投诉调查,了解用户反馈信息,以便改进工作及产品质量。
7、协调与行业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公司产品符合国家政令及法律要
8、接受技术部交给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完成。
9、积极组织ISO9001、HACCP等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定期汇总分析。
生产技术部
1、负责制定公司生产规划以及年度、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做好生产安排,选择低成本、高效益的模式进行生产。
2、负责实施部门内部管理,保证生产部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高质量、低成本的完成生产任务。
3、制定并控制生产计划实施体系,协调物流部门做好均衡生产工作,根据生产峰期调整生产部的工作计划及生产的预期管理工作。
4、熟悉和掌握生产技术,注意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搞好劳动组合,加强产品内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
5、主持部门内部人员的绩效管理,并对部门人员的奖励、处罚进行审核,对部门内部岗位调动、休假进行审批。
6、协调与其他部门关系,保持顺畅的内外部管理关系,控制场地环境管理,为保证优质生产创造条件。
7、负责部门内部成本管理计划。规范物资入库出库等管理。制定与审批部门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降低部门运营成本。
8、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办法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建立设备、工具、材料、考核、生产等档案。
9、抽查包装、成品的重量及包装袋的质量,同时检查品名是否与包装袋一致。
10、包装袋的封口要整齐、平衡,不能漏诊,标签应打在包装袋的角上,生产日期必须外露。
11、成品的发货应待化验结果确定合格后方能进行,并遵循“先生产先发货”的原则。
12、每批新标签到货时,随机抽样,查看标签上所注的名称、内容是否一致。
13、对成品进行外观鉴定,并与化验检测中心联系。
1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与任务。
车间生产部
1、凡投入生产的产品必须是质量部会同有关人员复核批准,手续不全者生产部有权拒绝生产,否则后果自负。
2、生产车间人员根据生产部的指令组织生产。包装人员按生产车间操作规程进行包装,对校封口线美观、端正、距离适中,不能有皱纹缺口,包装放置整齐,包装准确。每个品种打包完毕,必须清仓,清扫地面后才换品种分装。严禁各品种混杂,影响产品质量。
3、成品保管只能接收合格的成品入库,未经验收合格者,一律不许入库。保管员按提货单如数发货,必须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4、生产部品控人员负责监控每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质量部品控人员负责对生产部人员的培训,每天对生产部进行巡检,包括生产过程、操作工序、半成品和成品抽检,同时做好产品的取样、留样工作,坚持生产记录及其他有关质量的问题。
仓库管理
1、按照公司有关物质管理规定,做好物质的存放,堆码,运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审查库房物质出入手续的合理性。做到审核批准手续合理,原始记录完整,数量准确。
3、负责监督物质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避免各种浪费,堵塞非法流失漏洞。
4、定期对库存物质清仓盘点,搞好物质核算,确保帐,物相符,并及时向总经理和有关人员报告。
5、公司仓库管理员按时上下班,到岗后及时巡视仓库,检查是否有可疑现象,发现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下班应及时检查门窗是否锁好,所有开关是否关好。
6、必须认真做仓库的安全,整理工作,经常打扫仓库,整理堆放货物,及时检查火灾隐患。
7、检查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安全措施和卫生措施是否落实,保证库房物质完好无损。
8、发货时,一定要严格审核手续是否齐全,并严格验证审批人的签字样式。对手续欠妥者,一律拒发。
9、服从上级分工,并且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
市场部
1、负责销售内勤人员的管理辅导和培训工作。领导销售内勤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并处理投诉。及时与营销人员进行沟通、协调。
2、每周根据日报表和销售出库量向生产部下达生产计划。
3、根据发货单存根联登记明细账,并且进一步审核发货单的准确性,建立电子台账,并确保手工帐与电子帐的一致性,并不定期的与营销人员对账。
4、营销人员工资及提成的核算。
5、负责营销会议前的资料准备工作和会议的记录工作,安排各种管理表格的发放与回收检查工作(包括工作日记、工作计划与总结)。
6、管理各类文档(如合同、各类营销政策、客户资料及其他部门发文),健全营销内部档案管理。
7、收集营销人员对公司产品、营销思路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营销总监、技术服务部门反应。
8、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制定相应的年度、季度、月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9、调查国内外各地原料、物料供应市场的变动情况,随时上报新动向;
10、保持与原料、物料市场的密切联系,选择最佳采购对象及方式;
11、负责的所采购原材料及包装进行统一库存管理,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合理控制库存成本。
检验化验室
一样品的抽取、制备、保管
1、质管员要根据规定,对原料、成品进行抽样,并及时将样品送给化验员进行化验,质管员在抽样时需将样品名称、生产时间、抽样时间,到货数量等信息在请验单上进行明确标识。
2、将不需化验的样品放入留样室进行保管,定期清理。
二样品的检验
1、按仪器操作规程进程操作。
2、化验室所有化学试剂均要按性质进行分别保管。
4、根据产品的不同,分别检测其相应的成分,其仪器操作根据仪器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无误的处理数据,对标准中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产品检验,应通过化验室选用符合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检验方法。
5、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清洁、整齐,不得涂改,测试数据的精度及误差均按标准执行。
6、平等双份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应为初检不合格,初检不合格项目,要进行复检。
7、检测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出现外界干扰应立即中断测试,等排除故障或干扰后,重新检测。
三原始记录的填写、保管
1、原始记录和报告单统一印制编号,格式要符合工作的要求。
2、原始记录由化验员认真填写,字迹工整,不许涂改。如发现误记,在误处划一横杠以示无效,测量数据要按实际检测结果填写,不准伪造,不许任意撕毁。
3、检测完毕后按标准规定的有效位数和误
4、原始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所有需存档的表格或文件,放入指定的柜中保存,到规定的时间需销毁的,应填写相应的表格后经质量部销毁。
5、原始记录只能作为检查记录专用,不能代替检验报告,更不准做他用,未经室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原始记录。
6、质管部应不定期抽查原始记录的记载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不符合者及时纠正。
四检验结果的整理、审核、上报与存档
1、检验报告是评定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2、检验报告由专门人员根据原始记录,填写化验报告单,经化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上报主管领导,一份存档。
3、存档管理:检验原始记录和化验单存档,保存期为本批产品售出后两年。
质量事故管理部岗位责任
一、目的: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从原辅材料进公司到成品交付使用全过程中不合格品的管理。
三、职责:
1、原辅材料不合格品由品控员下处置结论。
2、工序检验发现的个别不合格品由品控员下处置结论。
3、工序检验发现的批量不合格品由品控员评价、技术经理下处置结论。
4、成品检验发现的轻微不合格品由品控员下处置结论。
5、成品检验发现的严重不合格品由品控员评价、质量部经理或总经理下处置结论
6、成品交付使用后才发现的不合格,总经理负责组织召开专题会解决。
四、具体处理措施:
不合格品应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不合格品控制及不合格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规定如下:
1、如果原辅材料不合格,保管员负责标识、记录,隔离不合格品,品控员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单,下处置结论。
2、工序检验:作业人员发现不合格原料或半成品、成品应及时通知品控员做好不合格标识、隔离。发现个别不合格品品控员有权在现场直接处理。发现批量性不合格,品控员负责填纠偏措施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部经理审批。
3、如果成品检验不合格,品控员做好不合格标识,隔离。发现轻微不合格品,品控员有权在现场直接处理,发现严重不合格品,品控员负责填纠偏措施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部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4、不合格成品在交付客户使用后才发现,总经理应组织召开专题会,采取与不合格的影响程度或潜在的影响程度相适应的措施,必要时实施不合格品的通知或召回,使危害降到最低。
不合格品经评审后可做如下处置:
采取措施,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品,如返工;
采取措施,防止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如拒收、报废等。
返工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并记录。
质量部负责将重大质量事故,或顾客对产品质量有重大投诉时,应提交管理评审。
应按规定保存不合格的样品以及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营销部
1、对产品质量及时进行跟踪,市场部每年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2、在与市场业务员电话沟通时,询问公司产品质量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质量部。
3、质量部应定期拜访客户,其目的就是要了解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控制的评价,以便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工作。
4、每次拜访客户,都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存档。
5、针对客户口头或书面投诉,需要进行检查或复查以下内容:
检验留样样品的有效成分;
生产和存货记录;
操作员工记录;
质量部现场调查记录;
质量部处理结论及存档
质管部岗位责任
1、全面负责质管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质量管理人员在品质手册要求下正常、准确地工作。
2、负责质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质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考核培训质量及工作成绩。
3、对检验人员的化验分析的精确度进行考核,督促其提高业
4、根据技术总监的要求,督促并协助采购部采购到合格的原料以用于生产,指导生产部生产符合配方要求的产品,满足用户需求。
5、根据品质手册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程序,监督实施,检查并跟踪结果。
6、收集并整理质量跟踪信息,参与投诉调查,了解用户反馈信息,以便改进工作及产品质量。
7、协调与行业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公司产品符合国家政令及法律要
8、接受技术总监交给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完成。
9、积极组织ISO9001、HACCP等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定期汇总分析。
生产技术部岗位责任
1、负责制定公司生产规划以及年度、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做好生产安排,选择低成本、高效益的模式进行生产。
2、负责实施部门内部管理,保证生产部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高质量、低成本的完成生产任务。
3、制定并控制生产计划实施体系,协调物流部门做好均衡生产工作,根据生产峰期调整生产部的工作计划及生产的预期管理工作。
4、熟悉和掌握生产技术,注意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搞好劳动组合,加强产品内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搞好生产配方的保密工作。
5、主持部门内部人员的绩效管理,并对部门人员的奖励、处罚进行审核,对部门内部岗位调动、休假进行审批。
6、协调与其他部门关系,保持顺畅的内外部管理关系,控制场地环境管理,为保证优质生产创造条件。
7、负责部门内部成本管理计划。规范物资入库出库等管理。制定与审批部门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降低部门运营成本。
8、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办法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建立设备、工具、材料、考核、生产等档案。
5、抽查包装、成品的重量及包装袋的质量,同时检查品名是否与包装袋一致。
6、包装袋的封口要整齐、平衡,不能漏诊,标签应打在包装袋的角上,生产日期必须外露。
7、成品的发货应待化验结果确定合格后方能进行,并遵循“先生产先发货”的原则。
8、每批新标签到货时,随机抽样,查看标签上所注的名称、内容、颜色是否一致。
8、对成品进行外观鉴定,并与化验检测中心联系。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与任务。
市场部岗位职责
1、负责销售内勤人员的管理辅导和培训工作。领导销售内勤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并处理投诉。及时与营销人员进行沟通、协调。
2、每周根据日报表和销售出库量向生产部下达生产计划。
3、根据发货单存根联登记明细账,并且进一步审核发货单的准确性,建立电子台账,并确保手工帐与电子帐的一致性,并不定期的与营销人员对账。
4、营销人员工资及提成的核算。
5、负责营销会议前的资料准备工作和会议的记录工作,安排各种管理表格的发放与回收检查工作(包括工作日记、工作计划与总结)。
6、管理各类文档(如合同、各类营销政策、客户资料及其他部门发文),健全营销内部档案管理。
7、收集营销人员对公司产品、营销思路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营销总监、技术服务部门反应。
8、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制定相应的年度、季度、月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9、调查国内外各地原料、物料供应市场的变动情况,随时上报新动向;
10、保持与原料、物料市场的密切联系,选择最佳采购对象及方式;
11、负责的所采购原材料及包装进行统一库存管理,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合理控制库存成本。
财务部岗位职责
1、设计规划公司整体财务会计制度体系;
2、审核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报主管领导审批;
3、监控财务工作运行;
4、审定公司财务分析报告以及各类财务报表;
5、审定公司各项财务检查报告
6、组织公司预算、决算管理工作;
7、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提交公司领导审议;
8、审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
9、审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主要领导审阅;
10、监督、指导财务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11、授权范围内,审批各种现金支出和费用报销
12监控预算的执行情况
行政部岗位职责
1、负责有关大事、图片的搜集、整理、汇编保管工作
2、负责外来公文、信函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分发;
3、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清理和提供利用;
4、负责文件的打印、装订、分发、复印以及名片的印制;
5、协助进行印章保管、使用登记,开具介绍信;
6、负责信件、邮件的寄送,报刊的征订及管理;
7、协助重大活动和会务安排;
内部控制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管理现代化的必然产物。广义上讲,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指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是一切经济组织活动中不可分离的部分,它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企业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而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既定经济方针、目标而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种自我制约和控制的组织、程序、手续、方针和制度的总称,是一个能实现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制约的系统。它的基本任务是控制和协调企业内部各种活动,减少错弊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企业预期目标的实现,从而促进企业经营机制正常有序地运转。
一、内部控制的内容和目标
内控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基础工作,是随着经济和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动态系统。内控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个系统。
内部会计控制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内部会计控制不仅包括狭义的会计控制,还包括资产控制和为保护资产安全而实施的内部牵制。因此,内部会计控制是管理层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
内部管理控制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内部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都可以纳入内部管理控制的范围。内部管理控制不仅包括组织计划以及有关的措施、方法和记录,而且还有与组织目标的实现有关的一切管理控制。它是对经济业务进行内部会计控制的起点。内部管理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组织目标实现、管理政策的实施、经营效率的提高和为内部会计控制提供基础。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把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说明了内部会计控制是《会计法》的配套规章,在其目标的制定上体现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在内部会计控制中的具体体现。因此,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内部会计控制的首要目标。第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投入资本的安全、完整,是现代企业所有者关心的主要问题,因为资产是资本赖以存在的自然形态,是企业未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的源泉,是任何一个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保证。为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管理制度,进行它律。因此,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的流失等就成为健全、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又一重要目标。第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所形成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机制,能够及时反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在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能检查、揭示和纠正经营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从而有效地保证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因此,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是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又一重要目标。
二、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支架,没有有效的内控制度,企业的管理就无从谈起。那么是不是有了内控制度,企业的管理就是有效了呢?当然不是,从管理实践来看,企业的内控制度在制定和执行中有以下固有限制:内控制度的制定受制定者自身素质和当时的客观条件限制,内控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主要表现为内控制度可能由于执行者主观疏忽或误解而失败;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串通、进行抵制而失败;可能因执行人员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败;可能因环境的改变而削弱或失败;还可能由于部门间横向和竖向的不连贯或抵触而削弱。内控制度可能由于制定者从局部利益出发,造成“校外不校内,控下不控上”的局面,从而使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在执行过程中包括对控制责任的误解、执行控制时的粗心大意、疲劳以及舞弊等。
因此,由内部审计部门积极开展内控制度评审工作是十分必要和恰当的。这是因为:一是内部审计部门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对其它业务事项进行独立控制和评价的职能;二是内部审计隶属于法人或董事会管理,地位相对超脱;三是实行内控制度的评审,是科学开展事前、事中审计的有效手段;四是从企业内部来讲,内控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内审部门通过对管理领域的审计监督评价,及时纠正管理偏差、促进管理创新,将有利于拓宽内部审计领域,开拓审计工作新局面。
三、内审部门开展内控制度审计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内审和外审对内控制度评审的区别
现代审计中,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都要对企业的内控制度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外审的很多方法值得内部审计部门借鉴,但二者又有区别。因此内部评价工作不能盲目照搬外审的内容。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目的不同。外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所以外审的内控制度评审是为确定实质性测试性质和时间范围及报表的认定服务的。内审的评价主要是为保证企业经营目标实现,堵塞管理漏洞服务的,后者的职能作用明显大于前者。2.范围不同。由于目的不同,所以二者的范围也不同。外审的评审对象主要是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内容的相关内控制度,而内审的评价对象是企业的全部内控制度,包括现存的和应建立的,经营的和非经营的。3.责任不同。外审可根据需要或被审管理单位要求就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建议,所提建议不具强制性。而内审的主体是是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其对企业内控制度的漏洞具有发现并纠正的责任,所提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具有内部强制性。4.时间不同。外审的内控制度评审一般在会计报表审计时,而内审的内控制度评审则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5.方法不同。外审的内控制度评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而内审的内控制度评审在借鉴外审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方法更多样化,企业可自行选择。
(二)注意把专项内控制度评审与部门内控制度评审相结合
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动态的,所以内审部门的内控制度评审也应是动态的。对新修订或新出台的内控制度应在实施前进行评审,然后再具体实施,同时将重要的内控制度和重要部门内控制度评审结合起来,做到“审点带面”,从而推动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经营管理手段的科学完善。
(三)注意内控制度评审意见的建设性
内审部门的内控制度评审不仅要找出企业内控制度制定、执行中的漏洞,更关键的是要提出客观、科学的建设性意见,同时该建设性意见要体现在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争取或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宗旨。
(四)注意内控制度评审的科学性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收、执法单位行政收费、罚没行为,协调政府及其部门合理分配,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收支、管理科学、操作可行,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政府统筹、核拨给执收执法单位补助经费等行为。
当收缴的收入适用两个及两个以上条款时,遵照前条款执行。
第二条我市辖区具有执收、执法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规章征收的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纳入政府统收统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执收、执法单位将依法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或专户,支出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法单位使用。
第二章收入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基金、资金和附加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育林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其他基金收入等。
二、专项收入,是指执收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专项财政资金。如: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等。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执收单位依据国务院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质、赃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等。
六、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山林、滩涂、湖泊有偿使用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政府举办的各类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取得的广告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等。
七、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洗车、安装广告牌等取得的收入,将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投资、担保、承包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即: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出让和转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以及零星、低值固定资产的变卖价款收入等),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等。
八、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单位利用各种便利条件搞创收取得的经营服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部门或单位名义接受的国内外捐赠收入,教育部门的勤工俭学收入,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临时性收入等。
第三章分配原则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相关支出纳入单位部门预算;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专项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一定比例征收政府统筹资金。
第六条市财政局核拨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补助经费时,按扣除上解州级14%部分后的余额乘以规定补助比例计算,即:补助经费=单位实际上缴国库金额×(1-14%)×补助比例。
第七条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和调动职能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我市非税收入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补助和统筹。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补助比例。
(一)罚没收入按60%的比例补助。
(二)行政性收费收入按60%的比例补助。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统筹比例。
(一)单位缴入市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区分不同经费来源进行统筹。
1、全额拨款单位按收入总额的40%统筹;
2、差额拨款单位按收入总额的20%统筹;
3、经费自理单位按收入总额的10%统筹。
(二)单位接受的国内外捐赠收入,不区分经费来源,一律按收入总额的20%统筹(公益事业除外)。
(三)单位利用各种便利条件搞创收取得的经营服务收入,不区分经费来源,一律按净收益的20%统筹。
第八条上年度非税收入补助超过人均5000元的单位(含预算内外),本年度不再安排公用经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非税收入按会计年度进行核算,执收、执法单位当年上缴的非税收入当年给予经费补助,不再结转下年度核算。
第十条本分配原则适用市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其他单位单独予以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各执收、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和法定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项目及标准亮证收费,依法收缴,做到“应收尽收不乱收、应缴尽缴不截留”。
第十二条各执收、执法单位在年初应尽可能准确测算本年度可收缴的非税收入、收缴成本等因素,纳入执收、执法单位的当年部门预算中反映。
在预算执行中,执收、执法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不足年初预算任务数的,除按比例扣缴补助经费外,还视差额大小扣减部分单位经费;执收、执法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超过年初预算任务数的,其超出部分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低于年初预算的比例给予追加。
第十三条经确认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按以下程序退库:
首先,由预算单位提出要求退库的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要附相关文件依据及《缴款书》复印件;
其次,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正式下达准予退库的文件,预算单位据此填写《省财政收入退还书》;
最后,由市财政国库审核盖章后,报版纳州人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每年12月份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批复各单位执行。
■ 政府引导
为充分发挥制度的推动力,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重庆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如通过“渝富模式”组建和重组地方金融机构,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等政策,推动了小额贷款、村镇银行、私募等新兴金融业态在重庆的发展。
但着眼于新的发展阶段,重庆应进一步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重点加强创新制度的整合,形成体系化的创新路径,为金融交易主体形成良好的、持续的发展预期。特别是要建立完善与金融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保障合法权益,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解决金融纷争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最近上海出台的国内首部围绕金融中心建设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很值得重庆借鉴。
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还要着力形成高效可行的金融发展规划,引导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小额贷款、村镇银行、私募等有效互补、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良性局面。此外,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培育植根地方的先进金融文化,推动金融知识资源在金融中心的共享和转移,实现创新成果的采纳与扩散,也非常值得关注。
■ 部门推动
近几年,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度创新上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仍然有大量工作需要开展。以市场制度建设为例,近年来,重庆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外汇、黄金等在内的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发展迅速,由于对此类金融产品的区域界定不清,导致制度建设存在不少盲区。
因此,以制度创新推动形成适应金融发展潮流的金融管理模式,逐步构造金融业良性、有序发展的生长机制,是不容回避的命题。各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协作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动,共同促进金融业的有序发展。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的支持体系,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引导和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发挥考评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创新。
制度创新还要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依托支付清算体系、统计信息服务体系、征信服务体系、外汇管理服务体系,加快推进金融服务业务开展所需要的技术支持系统、网络信息化条件等建设。
■ 机构创新
金融机构可从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一是内部运行机制创新。改变过去以产品为中心的模式,按照规模适度、精简高效、反应灵敏、集约经营的要求,以客户为中心,创新金融组织结构,改进营销体系,提高服务效率。
1.在分管副厂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和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组织安排机修动力车间搞好设备修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达标,努力降低设备、动力事故频率和修理成本。
2.负责编制年、季度全厂设备和动力管线的预检计划;设备大中修、项修、二保计划;备件制造和供应计划;动力供应计划。
3.根据厂技措计划、技改计划要求,负责金切、锻压、热工窑炉、制瓷、动能、制冷、仪器仪表、晒图复印、计算机等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的申请、订货、催交、验收并参加自制设备的验收交接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4.负责设备大修的计划和协调工作,并对修理工作进行技术监督,主持修理后的试车验收工作。
5.组织编制设备操作规程,做好对有关工人的技术操作考核,签发操作合格证。
6.负责设备自制和维修机械备件的供应工作。做到及时购置和计划加工储备,确保供应,不误生产。加强对备件库的管理,做到合理储备,帐卡、物相符。收集、整理、宣传国家已淘汰和即将淘汰的设备和元、器件信息并及时通知停止应用。
7.加强对全厂水、电、气、汽的技术管理(包括动力总平面管理),负责基建自营项目中的动力设计工作,保障全厂水、电、气、汽的正常供应。
8.负责对各车间的维修组、机械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加强设备的管理,督促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9.开展群众性的"三好"、"四会"活动,推行三级保养制,拟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定期组织全厂设备大检查,作好记录,做好评比考核工作。
10.组织处理重大设备事故,参加一般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厂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按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1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抓好电力供应,领导组织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工作。
12.根据厂长的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科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13.负责完成厂部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职权
1.对全厂设备的迁动和精密、大型、稀有、关键等设备的使用、维修有集中管理权。对各单位随意迁动设备或更改动力管线的现象有监督、处罚权。
2.对设备大修有技术监督权,对各车间检修计划和各项维修经济技术指标有督促、检查权。
3.有权监督检查各车间生产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对违反规程操作的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有权收回其操作证。
4.按计划要求,有权代表工厂签订设备、备件订货合同。
5.对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各车间机械员、设备技术员及维修工人的配备及调动、调整、奖励、晋级有参与审定权。
6.对违反能源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单位与个人有制止和处罚权。
职责
1.对精密、大型、关键等设备,由于管理不严、维护保养不好、使用不当而降低精密度负责。
2.对由于技术上的差错或工作不深入计划调度不周、组织领导不力,影响设备大修质量或完不成修理计划,造成经济损失和浪费负责。
3.对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计划指标要求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负责。
4.对设备备件不能按时供应或超储积压,耽误设备维修或超过资金占用指标负责。
5.对动力管线管理不严,造成能源浪费或发生事故负责。
关键词:预算部门 财务管理 完善 内控制度
一般的财务部门内部控制,主要是为了能够全面提高自身的各项财务管理水平,同时保证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从实现保护资产安全、资金完整之目的,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最少的成本开支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也符合当前管理发展之趋势,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预算财务管理部门的内控制度在预算部门中占有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也就是说明预算财务管理部门的内控制非常重要。
一、建立和完善预算财务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预算部门的工作压力,并且可以有效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资金的实际应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完整性,进而实现部门预算预期目标。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预算财务管理部门的内控机制,对相关部门、企业和相关组织机构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上内控意识淡薄
虽然伴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各个领域、产业上的经济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各企、事业单位都相应的加强了财务上的管理,即使如此,仍然存在一些部门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内容、体系结构上的认识比较淡薄,仅仅注意本部门的事业发展,缺乏对内控管理活动的重视,因此内控机制也只是相关财务部门用来应付检查的空头文件。可以说,无论是部门领导的主管意识比较淡薄,还是由于重视其他环节而减轻了对内控制度的控制与管理,都会造成内部控制及实施环境恶化。拥有良好的内控制度意识,是关键时候保障内控制度实施的最基本前提。即便如此,仍有不少部门领导认为,财务部门是财务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上的主要负责部门。但内部控制若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导致财务部门在预算工作上出现混乱的局面。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完整
从实践来看,当前国内多数财务部门均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这几只,一旦遇到财务方面的问题,都只是凭借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惯例进行处理,同时经济业务流程管控问题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过于简单化、单一化。对于突发的经济事项,无法做到事前的有效控制,处理方法也仅仅局限在对经济事项事后的审批上。
(三)岗位分工严重不合理
由于财务预算部门的工作人员编制名额有限,导致了预算部门岗位人员紧张,工作节奏过于密集。一岗多位、一人多职的现象在预算部门早已司空见惯。岗位设置的不合理,使岗位上的人员职责不明确,岗位责任不清楚,久而久之,员工在潜意识上认为这样的岗位分配是合理现象,以至于影响预算审计、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部门内人员的业绩考核出现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也会随之而来。因此不同的岗位司职人员必须分离,否则一定会造成管理上混乱的局面,从而影响到正常预算工作进程。
(四)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
财务管理内控机制是对企事业财务管理上的重要执行依据,因此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机制,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实践来看,当前很多企业部门对内控机制缺乏正确的认知,对于企业内控机制自身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因此致使财务管理部门内控机制的建立不健全,加之一些部门领导本身意识的观念占据了主要地位,从而利用会计行业为企业经营上虚化一些业绩信息等,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外,由于某些部门领导本身做出了逾矩的行为,导致预算控制制度很难落实,也就产生了一些舞弊腐败的行为。
三、合理完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解决方案
(一)增强预算部门内控管理意识
实践中,若想有限增强预算管理部门的内控意识,首先应当提高组织机构总的工作人员思想觉悟,全面提高账务内控水平,完善和落实预算内控机制,使其树立起科学的财务预算管理内控制度观念,以此来消减在预算内控制度上的障碍。预算部门管理人员的态度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势必对预算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相较于普通职工,高层管理人员需要积极落实预算内控制度,并以积极的态度执行岗位要求任务,并且还要将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纳入到企业重要工作的范畴之中,作为首要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样才能创造出良好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实施环境。
(二)制定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机制,并将其落实到实处
1、确保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
针对当前企事业单位的具体状况,预算部门的财务内控管理机制一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只要求,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该项内控机制的可行性。
2、制度的针对性
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必须从本部门的实际条件出发,针对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薄弱环节,有效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控机制。
3、制度的整体性
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一定要控制预算财务工作的全方面,并与其他部门协调作业,若制定的制度不能为公司内干部和职工所理解,制度在执行上就一定会存在一些障碍。
4、制度的贯彻性
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要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不应朝令夕改,要确保财务工作上的严肃性。
5、制度的适应性
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要根据部门的变化及发展做到时时更新、补充和调整,这样才能使企业更好更平稳的发展。
6、制度的严肃性
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在通过审批后具体实施的时候,部门的全体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杜绝违反制度现象的发生。
(三)确保内控制度的落实措施
要确保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落实,应结合预算部门本身的情况来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保障内控机制的有效落实,有效控制和协调成本与效益间的关系。制定部门内部审计管理机制,同时以此来全面提高内控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四)加强资金资产管理
在强化预算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固定的资产明细帐和资产总账,以达到价值管理和数量管理的目的,当实际工作中有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挪用,必须先进行评估来决定是否通过。针对那些金额或数量较大的资产使用一定要重点清查,并加强产权管理以杜绝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流失。
四、结束语
综上,结合国内发展的情况,对于当今的企业等诸如类似的组织机构,一定要建立起完善的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同时也要明确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工。实践中,企业应当不断强化对工作人员的知识教育与培训和,从而有效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实现先进管理意识和内控意识。这样才能根据预算部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来完成工作,以达到部门既定的工作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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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婧.通过预算管理来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精细管理[J].消费导刊,2OO9(4)
[3]刘全功.新形势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ll,(7)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政办发〔20**〕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用、滥用自由裁量权。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细化行政处罚实施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公正、公开,做到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四、适用规则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系统在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适用。
(三)适用程序。根据本部门执法实践,制定出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执法程序。
(四)裁量层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对适用罚款自由裁量违法行为一般可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四个自由裁量层次。新晨
(五)特殊违法情形规定。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实施处罚涉及的专业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规定。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但不得突破法定最低罚款限额。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5)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新晨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调整。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规定。
五、罚款基准
罚款基准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法定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罚款项目,按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对每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划分裁量层次后,在法定幅度内确定相应罚款数额的基本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确定罚款基准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选定的罚款项目必须为法定,自由裁量涉及的罚款种类和幅度必须限制在法定范围内。
(二)可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和最大额度罚款四个档次,分别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尽可能列举清楚每个裁量层次具体违法情形,并确定相应罚款幅度或处罚数额。
(三)界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关键,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进行阶次划分,以方便执法人员操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四)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紧密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部门执法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外地,特别是**市已有标准规定,原则上与市区的罚款项目、罚款基准大体保持一致。
(五)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的各项制度。
l.建立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制定出台的裁量指导性标准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2.建立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分离,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审核监督作用。
3.建立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执法机关要进行集体会审,共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4.完善听证程序。凡符合听证要求的必须要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各行政执法机关都必须要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5.建立行政处罚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以避免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现象的发生。
6.健全行政处罚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对未明确具体时限的,各行政执法机关也要通过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予以明确。
六、工作步骤
(一)9月底前,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制定出本部门的罚款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依据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清所有的罚款项目,同时进行登记造册。
(二)10月底前,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罚款项目,依据要求对各罚款项目进行量化,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新晨
七、保障措施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成立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法制科、室具体组织实施,负有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和受委托的组织要安排专人承办,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同时,积极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指导培训工作。
一、医院财政补助资金概述
医院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单位,其年度预算是财政资金分配的依据,也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医院与一般事业单位不同,其核算需要依据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科目进行,这样才能够达到提升财政资金效率的目的。根据不同来源可将医院资金划分为专项资金,一般性事业补助等,每类资金都具有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和信息披露方式。所以,医院应当开展针对财政补助资金的有效管理,避免执行、预算“两张皮”的现象的产生。使不同资金来源下单位成本和差异能够被反映出来,并形成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过程的有效监控。
二、提升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与核算水平的措施
(一)严格开展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申报
预算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效果和产出就是医院预算绩效目标,实际工作中医院主要依据医院社会功能、医院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预算申请表主要由项目绩效指标、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立项情况、单位职能描述、项目状况、项目资金申请、项目负责人、项目起止时间、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属性和名称、年度、填报单位构成。开展预算编制前医院必须进行相应的准备,对业务规律、上年度开支、相关资料变化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在核实基本数字的基础上对医院收支受到内外环境的影响进行测算,最终形成对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的有效把握。医院应当以基层科室为起点进行财政预算编制,在具体项目中贯彻零基预算法,并对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进行细化。人员经费预算涉及全年工资总额、科室人员分类构成、新增人员数、全年福利开支金额和项目等,医院应当以计划年度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编列人员经费计算。科室在进行项目预算申报表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科室内部的核心支持领域和下年度发展方向,经归口职能部门评审和论证后上报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医院在建立项目库后,需从可行性论证、立项依据等方面严格审核项目申请,在满足规模均衡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排序、筛选、分类活动,然后可以通过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核,最终提交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二)建立备查账登记基础支出,根据具体项目核算项目支出
财政补助可以根据医院会计制度“管理费用”、“医疗业务成本”下的“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工资福利支出”等科目进行核算,并记录于备查账中。医院可以根据拨款项目名称在会计核算系统内为财政补助科目、收、支建立项目辅助核算,并在公共卫生、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专科等项目下分别进行项目核算,利用项目明细账和项目统计掌握项目结转、收支情况,并对财政项目支出情况进行随时了解,(如表1)。另外,还应当开展针对资金使用部门人员的有效宣传,使其深刻认识和了解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通过信息化预算管理实现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有效控制
主管部门应以部门决算和预算要求为依据,监督所属医院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取得情况。医院还需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状况进行实时监控,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告每季度形成一次,并在季末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医疗业务信息是医院预算管理的基础,其应当包括涵盖历年和当年的非财务和财务数据,并且这些数据应当来自于医院各个科室,同时还应当囊括医疗体制改革、物价波动趋势、医疗市场需求等信息。大型医院预算管理具有业务处理频繁、维度多、数据量大、涉及部门多的特点,所以医院需从自身预算管理需要出发构建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从而强化预算管理,提高精细化水平,使其达到自动分析、收集、储存预算数据的目的。预算管理系统应当囊括物资采购预算、专项预算、收支预算,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全面收支管理的实现。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给医院管理层,并且对重点学科建设、大型设备构建、收支计划完成状况、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分析,为科室提供预算项目可能超支的提醒,监督科室完成预算进步目标的情况的同时实现报账和资产入库手续的及时办理,然后在开展多方面分析(管理是否到位、职责人履行职责、决策评价、条件和环境因素、政策变化)的基础上提出有效解决办法。
总之,医疗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构建稳定补偿机制、供给高水平医疗服务、有机结合预算绩效评级和财政收入、构建支出责任和权力相适应的财政补偿机制已经成为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问题。根据新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要求,医院应当对财政项目资金使用和取得状况进行充分披露,通过将财政资金投入消耗状况和规模状况准确反映出来,实现资源配置的统筹规划。所以,医院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有效衔接财政资金预算和内部财务预算,要在实现编制时间进度的衔接同时,也要保证分析考核、执行进度、编制内容满足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需求。医院预算编制应当以项目和部门为单位开展,这样预算执行才能够满足可控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医院应当根据中央部门的预算收支口径确定年度预算收支口径,也即是医院下年度的预算以本年上报中央部门的预算收支规模为基础,这样年度预算才满足严肃性要求。最后,在强化医院财政资金管理和核算的过程中,应当有效考评和分析预算执行,进而实现资金使用效率和预算执行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