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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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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方案

第1篇: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和工作部署,以保障农业生产为目标,以农户自愿为前提,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主要农产品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能繁母猪、森林、小麦、玉米4个试点品种。

(二)试点区域和规模:能繁母猪保险在全县范围内采取重点扶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小区的方式开展;小麦、玉米保险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森林保险35万亩。

(三)保险责任: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森林保险基本险责任为火灾保险林木死亡,综合险的火灾、暴风、洪水、泥石流、暴雪。各险种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四)保障金额: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和保障金额。养殖业保险保障金额原则上以保监会、农业部确定的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以该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确定保障金额,小麦每亩300元,玉米每亩280元,森林每亩400元。

(五)补贴标准

1、保险费率、保险费: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小麦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玉米保险费率为7%,保费为19.6元/亩;森林综合险费率为5%,保费为2元/亩;基本险费率2.5%,保费1元/亩。

2、保费补贴: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小麦、玉米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0%);森林保险(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15%)。保费其余部分由投保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六)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七)时间安排: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试点品种的相应农时提前安排。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和森林险工作均于3月底结束,其中能繁母猪保险共录入2992头,森林险共承保基本险101400亩、综合险承保249998亩。按照有关要求,玉米保险在6月25日前完成,小麦保险在10月10日前完成。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承保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坚决杜绝先出险后投保现象出现。

(八)承办机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独家承办。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大。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局、财政局、林业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副局长同志兼任,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实施步骤、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深入宣传。各镇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人保财险公司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印制宣传资料、组装流动宣传车等手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义和政策,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人民群众的金融保险理念,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2篇: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增加,耕地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使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通过资金投入与工程技术运用,有效整合农村建设用地,缓解城乡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拆旧区要与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相衔接,建新区要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所有权人的同意。

3、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实现政府争得用地指标,百姓得到实惠的目的。

4、坚持拆建挂钩的原则。乡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其年度拆旧指标安排。新建指标与拆旧成本挂钩,拆旧区乡镇可在不低于全市平均拆迁成本的前提下,等价取得新建指标。

二、主要内容与工作目标

以白杨镇等10个乡镇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乡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22个拟整理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14个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建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拆旧项目区主要做好地块认定及项目立项、房屋拆除、土地整理复垦、土地权属落实等工作,建新区主要做好地块论证认定与项目立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等。对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指标用于建新地块用地的规模控制,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2011年2月)

1、项目选址。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项目地址,落实每个地块的范围、规模。

2、调查摸底。组织对拆旧区、建新区开展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并对拆旧区和建新区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

3、制定方案。出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充实机构。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5、申报立项。完善项目区的立项申报材料,向省、市国土部门申报立项。

(二)实施阶段(2011年2月-2011年5月)

1、拆旧区项目实施

(1)房屋拆除。按照“户主申请、乡镇实施、经费包干”的原则实施房屋拆除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与农户或相关单位签订拆除协议,2011年4月30日前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面完成拆除工作。

房屋建筑面积齐檐滴水测量计算。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抽查核实,抽查户数和面积比例均不少于30%,准确率达95%以上的,以乡镇申报面积认定;准确率为90%至94%的,以抽查面积认定;准确率90%以下的,重新组织测量。

以下几种情况由拆旧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部无偿拆除。

①已经搬迁的国有厂矿区,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市国资局负责落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拆除。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②已经征收了的土地,并对原土地、房屋使用权人进行了货币安置补偿或异地安置补偿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③在1998年洪水后及11.26地震后已经享受国家或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个人,原住房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2)规划设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一个拆旧区,一套设计方案,一种复垦措施”的办法,综合考虑道路、林地、村庄等的总体布局,确保每个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达85%以上。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2011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复垦区的规划设计。

(3)整理复垦。整理复垦的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按照复垦方案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市国土资源局要跟踪指导,确保土地复垦数量和质量。2011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拆旧区的整理复垦工作。

(4)权属落实。整理复垦的土地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不变,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耕种使用。原使用权人放弃用权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可予以调剂。

2、建新区项目实施

各建新区单位2011年7月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三)验收阶段

项目验收采取分阶段、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1、房屋拆除验收。2011年5月31日,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拆旧区房屋拆除工作进行验收。在完成拆旧区50%的面积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工作。报批后,商服用地的出让金用于拆迁成本及相关工程费用。

2、整理复垦验收。2011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对拆旧地块复垦数量和质量及耕地面积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予以验收。

3、建新区验收。建新区竣工后,由各建新区单位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对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予以验收。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陈新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督查项目实施,监督挂钩资金的使用,落实周转指标的归还计划等。各乡镇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机构,选派强有力的班子具体抓落实。

(二)强化宣传。一要层层开好会,特别是分项目区开好户主会,切实统一思想,把工作做实做细,扎实有序推进。二要注意调查分析问题,特别是在推进过程中,要不断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三要把握不拆的原则,现属常住户的原则不拆,没有他处住房的原则不拆,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则不拆。户主要求拆除的,必须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意补助条款,签订房屋拆除协议后方可实施拆除。

(三)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为拆旧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及项目立项、验收等协调工作。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相关协调与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评审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协助房屋拆除的有关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与审计工作。

第3篇: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风险能力为重点,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广泛覆盖、保障适度、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共保的形式,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发展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体系,为全县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我县农业抵御风险能力,把农业政策性保险作为一种新的惠农方式,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建立保险信用体系。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在我县主要是对大豆、玉米、水稻三大作物进行投保。2009年我县三大作物投保任务为30万亩,其中:*镇0.5万亩,达连河镇2万亩,宏克力镇5万亩,愚公乡5.5万亩,团山子乡4万亩,道台桥镇4万亩,三道岗镇4万亩,江湾镇3万亩,迎兰乡2万亩。

三、工作原则

(一)自主自愿原则。在开展试点的过程中,

农户、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要坚持自主自愿。

(二)市场运作原则。农业保险试点具体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发挥对农户的引导作用,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的风险。

(三)风险可控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障投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政府和保险公司承担有限风险为原则,为农户提供保障。通过实行全省统筹、最高赔付总额封顶等措施控制风险。

(四)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工作采取先起步、后推广的方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险范围。

四、工作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按照国家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2009年,我县确定的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水稻、大豆三种作物。

2、养殖业。为能繁母猪和奶牛补贴保险。

(二)险种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

根据主要自然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政府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的损失。但下列七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1)国家征用或集体、个人占用耕地;

(2)行洪、蓄洪;

(3)投保户及其他人故意毁坏或经营管理不善;

(4)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5)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6)返青期前形成的损失或成熟以后形成的损失;

(7)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保险责任为重大疫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体坠落。

(2)奶牛18月龄至8周岁之间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或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牛结核、炭疽等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牛结核、牛焦虫、炭疽、伪狂犬、副结核、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等。

下列三种原因造成能繁母猪和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率

1、种植业

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三种作物保费均价每亩按15元计算。

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145元/亩、水稻200元/亩、大豆120元/亩。

费率分别为玉米10.35%、水稻7.5%、大豆12.52%。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为60元,保险费率为6%。

(2)奶牛根据品种及畜龄确定每头保险金额4000-8000元,保险费率规模养殖(30头以上)的为5%;零散养殖户为6%。

(四)保险费补贴比例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省财政和参保农牧民(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负担。

1、种植业。2009年我省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比例为15%,参保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比例为20%。

2、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投保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30%;奶牛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县财政承担比例为10%,投保人(或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比例为30%。

五、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

1、成立*县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管总站,负责全县农村保险业务和基层业务培训与指导,办理县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宜。

2、筹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代办站。在全县九个乡镇设立代办站,代办站设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本乡镇农村保险业务指导,办理农村保险业务的统计、汇总、报送等具体事宜。

3、签订委托合同。*县经管总站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签订保险业务委托合同。

4、召开动员大会。县政府召开全县开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2009年度农村政策性保险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广泛宣传。县经管总站会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舆论宣传工作,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务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7〕8号)和《关于合作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通知》(黑农联发〔2007〕1号)文件精神。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开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工作的意义、作用、保险产品和优惠政策,普及保险知识,通过宣传发动和引导,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

2、任务落实。各乡镇政府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抓任务分解,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主任负责抓好任务落实,切实保证完成全县参保面积指标。各乡镇要选择组织能力强的村会计为代办员,并按要求将本乡镇的任务落实表、乡镇农村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代办员名单上报县经管总站。

3、开展培训。县经管总站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织业务培训,按要求完成办公室、代办站和代办员的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培训,同时开展业务。

(三)业务办理阶段

1、信息采集工作。

2、投保签单、验标、核单、承保出单在6月末前完成。

3、成灾地块的测产、核灾、理赔工作力争在10月15日前完成。

4、自投保之日起,全面受理投保地块立案、查勘、核灾、理赔等各项工作。

(四)总结阶段

1、10月30前完成结案归档工作。

2、12月25日前全面总结保险工作。

六、工作要求

全面开展农村政策性保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为了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要把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力度,搞好宣传,认真抓好落实。要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实际,确保农村保险工作稳步进行。办公室、乡镇代办站、代办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办事,搞好投保、测产、核灾、理赔等各项工作,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使农村保险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因地制宜。各地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提倡整村投保、保单到户的投保方式。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同时,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它现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户投保,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此外,在选择投保对象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业大户和村集体机动地倾斜。

第4篇: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大豆是重要的油料和食用植物蛋白作物。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急剧增加。为满足大豆需求,我国大豆进口量连年增加,1996年成为净进口国,2008年进口达到3744万吨,超过当年国产大豆1750万吨的两倍。国际粮商在向中国倾销大豆的同时,不断收购、兼并中国大豆加工企业,控制了70%以上的大豆加工能力,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和食品安全。中国拥有13亿人口,大豆消费量占世界的21%,贸易量占世界的40%。振兴中国大豆产业除了要依靠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控,根本还在于机制与体制的创新,提高大豆产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近年来,大豆主产区农户和加工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有的地方豆农自发成立合作社、协会,批量采购原料,批量销售大豆,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收益水平;有的地方大豆合作社、协会组织社员统一种植芽用大豆,采用直销方式统一供给芽用大豆厂商:有的地方豆农向粮商赊售大豆,农户在价格合适的时候结算卖个好价格,同时也节约了粮商的流动资金;有的地方种豆大户或合作社以期货的方式销售大豆,科学地规避市场风险。为了总结农民和加工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大豆产业发展的新机制,改变大豆产业“农户一盘散沙,企业孤军奋战”的落后局面,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经济体制机制的精神,中国大豆产业协会在北方大豆主产区开展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

通过机制创新,有利于建立以农户为基础的新型大豆生产组织体系,有利于完善以利益为纽带的大豆产业链协调发展机制,有利于探索以食品安全为目标的产品质量品牌保障体系,从而形成中国大豆产业的整体竞争合力,走出一条中国大豆应对国际市场竞争,永葆自身发展活力的新路子。

一、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以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组织管理为支撑,提高大豆的单位面积产量和大豆的商品品质。

(二)尊重大豆种植户(农场)、加工企业的经营自,提高和维护大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三)依靠市场机制,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最终目标,发挥我国大豆品种资源丰富和精耕细作的优势,开拓国产非转基因大豆在食品、保健品等不同层面的广阔市场。

(四)促进大豆种植者、加工企业、科研单位的纵向合作和横向联合,发挥大豆专业合作社在生产中的组织服务功能和大型加工企业的市场开拓功能,整合大豆产业队伍,形成产业合力。

(五)充分依靠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推动大豆生产所需要的灌溉、耕作、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依法扶持大豆专业合作社和大豆产业化龙头企业,消除影响大豆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六)积极借鉴美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大豆产业发展的经验,运用信息、期货、产地认证、制定标准、环境监控等手段,从整体上提高国产大豆的国际竞争力。

二、试点的内容

(一)健全和完善大豆产业的组织体系。培育大豆种植者合作社、协会等专业生产服务组织,使农户(合作社、协会)与大豆加工企业、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专业市场等形成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大豆产业组织队伍,成为大豆生产、技术推广、加工、贸易各个产业环节的载体。

(二)构建科学、高效、互利的大豆产业服务机制。在农业部门指导下,发挥合作社、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通过能人的示范带动作用,用品种、品质、品牌理念和良好作业规范,协同大豆种植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单产、增加农户收入为前提开展专业化服务,通过专业分工、扩大服务规模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三)建立大豆产品质量安全全程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及加工企业对原料的要求,依据无公害、绿色、有机大豆的标准,建立从种植到工厂的生产流通过程和从工厂到餐桌的加工物流全程记录的数据库系统,实现农产品可追溯的全面质量管理。

(四)形成农户和加工企业共创品牌,共享收益的质量价格机制。鼓励大豆种植者(合作社、协会)与大豆加工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以市场为基础,以质量规格为标准,签订优质优价自主选择的产销合同或协议,形成稳定、互利的产销关系。逐步达到用绿色环境和标准化栽培方法生产绿色原料,用绿色原料保证加工产品质量,用质量品牌稳定占领市场。通过产销一体化使豆农和加工企业共同分享增值效益和品牌效益,通过利润返还机制使豆农和加工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试点单位

试点选择在北方大豆主产区,以县(市、农场)为单位进行。

(一)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有开展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工作的积极性。

2.大豆产业在当地为主导产业。

3.产地大豆加工企业有一定规模。

4.豆农合作组织建设有一定基础。

(二)试点单位

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主要参加单位是克东县人民政府、齐齐哈尔飞鹤大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2.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主要参加单位是林甸县人民政府、大庆天圜曰月星蛋白有限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3.扎兰屯市。主要参加单位是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扎兰屯市淳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4.黑龙江农垦北安分局红星农场。主要参加单位是红星农场管委会、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四、试点目标

通过培育大豆专业合作社、协会,以经济合同、协议等形式,把合作社、协会与加工企业直接联系起来,形成市场牵龙头、合作社协调服务社员、产加销一体化的新型产业体系,实现大豆加工企业和豆农双赢。

(一)促进豆农增收

通过联合购买生产资料和统一提供耕作、播种、收获服务作业,减少家庭经营开支。根据现有合作社、协会的经验,可减少生产成本5%-10%。通过采用大豆高产新品种,提高大豆亩产4%-8%。通过推广机械深松、保护性耕作等新的耕作方式,改善耕地质量,提高亩产10%-15%。通过推行专种专用,改变大豆混收混存,提高收购大豆质量。综合以上措施,每亩大豆增加收入20%-25%。

(二)促进大豆加工企业增收

加工企业直接从合作社购进大豆,减少收购网点投资和收购环节,每公斤大豆节约原料收购成本0.04-0.10元,并可获得稳定、充足的原料供给,延长开工期,增加利润。加工企业按照加工需要,指导农户选用良种,提高大豆油脂或蛋白质含量,据大豆蛋白加工企业核算,市场混存大豆的蛋白质含量一般为38%,高蛋白大豆的含量平均为42%,提高一个百分点每吨大豆净获利200元,4个百分点每吨可获利800元,如果把50%返还给豆农,企业仍可获净利400元。按照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规范种植、加工大豆,加工企业将获得硬IP认证,从而成为可追溯标志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品牌收益。

(三)有利于政府按市场机制指导和调控大豆产业发展

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建立后,政府从产业体系中可获得全面的信息,有利于协调生产、加工、贸易各环节的关系,及时制定政策,做好服务,保证产业协调稳定发展。通过大豆产业体系,政府能够及时发现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针对实际投放资金,防止盲目立项。通过大豆产业体系,政府可及时掌握国际发展动态,调控国内产业发展。

五、试点的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农垦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等单位给予支持。中国大豆产业协会负责日常工作,要搞好调查研究,发现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对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重大问题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黑龙江省农委和农垦总局、农牧业厅负责对本地区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支持。

第5篇: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合同履约率为目的,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合同履约备案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督促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有效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合同履约备案范围

今年,全市确定保康县工商局作为合同履约备案试点,试点行业为烟草种植收购行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市局试点工作方案,制订和开展合同履约备案工作。

三、合同履约备案程序

(一)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订立后__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合同标的所在地工商局备案。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变更合同后__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__日内,应当向备案地工商局报送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备案的工商局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合同当事人的备案信息,同时为合同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三)合同履约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_、合同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_、营业执照或农户(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_、相关资质等级证书、专项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_、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_、合同履约完成情况报告(已履约情况或未履约的原因及履行情况)。

四、合同履约备案审查

(一)辖区局要认真核查合同,了解双方当事人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履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发现当事人提供情况不真实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区局暂不办理合同履约备案,待帮助合同当事人规范签约内容后再予备案。

_、合同主体不合格或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

_、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等不平等条款的;

_、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工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四本文来源:文秘站 )经履约备案的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向备案地工商局申请调解。对不接受调解意见,又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辖区局应如实记载其未履约备案信息,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合同履约备案是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一项职能创新工作,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把认识提高到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上来,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6篇: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负担80%和20%。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三、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确定

1、销售企业的确定。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2、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区经贸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对销售企业要求

1、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有关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措施等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2、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各销售企业要确保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全市10个县区,每个乡镇至少要设立1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促销宣传活动,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

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不通公路的边远乡镇要送到村或农户指定的就近地点。对边远乡镇无法设立网点的,要组织团购或送货下乡,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二是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都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7、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网点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

8、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积极参加省市县区组织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

(三)对销售网点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县城(市区)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乡镇可适当减小),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要以县区为单位,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县区经贸局登记备案,并填写《*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必须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帐户。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做好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市政府成立“安康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质监局副局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各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抽调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做好家电下乡期间的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

六、商务部门职责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1、会同财政局建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县区经贸局开展宣传活动。

3、督促县区经贸局及时受理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备案。

4、及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加强对各县区实施动态检查。

5、强化协调服务工作。一是协调中标企业做好销售服务网络的建设,检查规定的4类家电产品的销售网点是否覆盖每个县区,凡有不能覆盖的,要责成有关中标企业采取措施,保证网点空白点的农民在县内购买和维修;二是指导中标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促销的外部环境问题;三是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有效防范促销安全事故和货源调供不济等问题,发生应急事件要现场指导、妥善处理。

6、加强检查监督。要认真检查监督中标企业及其网点兑现承诺、履行责任等情况,发现偏差及时纠正;凡发现地方保护、市场垄断、欺行霸市、恶意竞争、坑害农民以及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上报;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完善工作档案,并及时向上级反馈;对中标企业发生的问题,要视情节及时处理。

(二)县区经贸局负责会同县区财政局做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工作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区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商务局;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要联合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财政局、商务局,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二是要对上级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三是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家电下乡工作

1、会同市商务局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2、督促各县区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映问题。

3、安排落实本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区财政局会同县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县区家电下乡工作

1、加强对乡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乡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2、强化监管责任,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3、安排落实本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乡镇财政所负责申报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

1、严格按照本方案和《*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按规定进行退货审核。

八、有关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保障家电下乡产品流通;质监部门要加强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

九、违规处罚

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的中标销售企业,将根据问题所发生的范围(以县区为单位),并视其情节,采取暂停销售进行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其中,暂停销售进行整改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决定执行,并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取消资格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提出建议,省商务厅、财政厅决定执行,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建议扣罚保证金。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应急预案

(一)网点商品供应不及时的处理。各县区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在原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他紧急情况时,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二)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县区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三)防止市场出现混乱。强化安全管理,对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火灾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县区经贸局一经查实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四)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限时限量促销;非补贴商品的促销活动要与补贴商品销售现场明显分离;凡组织较大规模补贴商品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工商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宣传、经贸、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制定好本地各项具体操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负责组织进入本辖区的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

(三)销售网点备案。县区经贸局要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程序,高标准做好备案工作,防止同一网点重复申报和放松标准备案问题发生。

(四)加强培训动员。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使大家熟悉工作流程、方法,确保熟练开展工作。

(五)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信息公告。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重要信息公告,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六)做好网络建设,规范促销活动。市县区商务部门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统一服务标准,保证当地农民方便地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同时,要对中标企业相关的促销活动加强规范管理和指导,鼓励中标企业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宣传活动。

(七)保障补贴兑现。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第7篇: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一、通报的基本原则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二、通报的责任主体

××市广电局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办公室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三、通报的主要内容

××市广电局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完成时限及实施进展情况;

(二)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本部门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省、州、市政府确定由市广电局承办的重要工作、重要建设项目的推进实施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涉及市广电局的其他重点工作。

四、通报方式

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通过××市政务信息公开网进行通报;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实施在线访谈:我局将围绕应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及相关的信息公开平台,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在线访谈活动;对不便在网站和电台上直接答复的问题,可以由部门负责人在接待日当面回答或选择其他方式回答。

五、通报程序

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本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市广电局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备案;同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备案。

六、通报时间

实行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

七、通报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市广电局将制定推行重要工作通报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要按时公示通报内容,确保通报内容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二)本单位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将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

(三)通报内容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四)我单位将针对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涉及的重点工作,制定通报工作实施计划。并将涉及到的通报工作实施计划及相关材料于通报前15日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备案。

八、通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请市监察局加强对我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和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追究纪律责任。

第8篇: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一、深入推进白马关景区开发建设

1、加快白马关景区开发建设。编制《罗江县白马关景区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并结合灾后重建、整合发改、建设、交通、水务、林业、旅游、文化、等部门的项目和资源,配套完善景区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新建酒店、游客服务中心等项目,启动白马关“aaaa”景区创建工作,不断推进白马关景区开发建设。

2、协调白马关二酉村新农村建设。 二酉村隶属于德阳市罗江县白马关镇,是我县特色产业型精品村。按照建设中国幸福家园精品村的要求,实施特色产业精品村建设,将加快全镇水果产业发展,以梨为例,实现面积达512亩,总产量达300吨,按5元/千克测算,人均增收950元以上,有利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改善农民生活生产条件,带动村民再就业,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真正实现开发一个景区,带动一片就业,致富一方百姓。继续推进白马关二酉村新农村建设。

二、着力打造“十点五线”乡村旅游格局

第9篇: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一、工作原则

(一)加大试点力度。总结第一批试点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二)加强引导支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试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既要注重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

(三)突出示范带动。完善标准,强化导向,加强宣传,促进交流,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 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 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3.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 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各地方组织初选并推荐,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确定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

1. 请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试点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和《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并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2. 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级转制院所向科学技术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向本地方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

3. 请各地方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xx年9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并附推荐函(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寄送到创新型企业试点受理工作组(设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各地方推荐作为试点候选的企业最多不超过5家,并给出排序。推荐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代章。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地方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也可按照通知要求向受理工作组提出推荐意见。

受理工作联系人:李享,阎冬

电话:010-68598364,68511564(传真)

E-mail:,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火炬中心(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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