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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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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

第1篇:新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纳税筹划;筹划策略

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的税率分析

新个人所得税法在保持原来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的调整和改变,最大的变化就是调整优化了部分税率的级距,将基本减除费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扩大了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即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000元到1.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超过1.2万元到2.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超过2.5万至3.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超过3.5万元至5.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超过5.5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超过8万元的部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可以说,这样的调整,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负担,有助于更好的调节居民的收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

之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是因为,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了5000元,而且扩大了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这样一来,中等收入的群体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会有所下降,具体如何减轻,本文以一个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例如,胡某(男)和李某(女)是一对夫妻,他们居住在河北某市,两个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正在上小学,他们双方父母的年龄均在60岁以上。每月在扣除五险一金之后,胡某的收入是1.8万元,李某的收入是1万元,经过夫妻二人的商量,他们决定女儿的教育和房贷费用均由胡某扣除,下面我们就分别分析一下胡某和李某专项附加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基本的纳税计算公式,即个人需要缴纳的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五险一金-免征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税-专项附加扣除。以此来算,胡某在2019年1月1日后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5000)×20%-1410=1190(元),而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胡某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00)×25%-1005=2620(元),由此可见,相比之前,胡某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2620-1190=1430(元)。此时,还没有计算胡某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如果再减去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话,那么胡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会更少,相应的,需要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也就会更少。由此案例足以证明,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大大降低了胡某这类中等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

(二)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得以优化

之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使得工薪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得以优化,是因为,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群众都面临着买房和还房贷的压力,而且上有老、下有小,需要面对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将基本扣除费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且优化调整了部分税率级距,这样一来,工薪阶层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所下降,就拥有了更多的收入去进行调节分配,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能够优化工薪所得税税率结构。

(三)促进税负均衡和公平

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这种针对性的减税政策,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对民主问题关注程度的增加,而这同时也是促进税负均衡、公平发展的具体体现。

三、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纳税筹划的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对纳税人的税负压力有了一定的影响,而如何在新税法下高质量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就需要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说,纳税筹划人专业水平的提高是确保纳税筹划工作得以高质、高效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性措施。而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纳税筹划人要加强对新税法学习和研究的程度,明确其中的细则和规范,能够根据纳税人身份、工作、实际生活的不同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第二,要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学习程度,掌握最前沿的信息,接触最新纳税筹划的案例,在不断学习中更好的展开纳税筹划工作;第三,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明确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种失误和错误。

(二)理解并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国家之所以要颁布和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法就是为了在使得纳税人个人负担得以减轻的同时,优化社会生产,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国家也推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如只要出具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就可以享受纳税减免政策等,而且个地区、地方也有着不同的优惠政策,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各地执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且能够通过选择不同的取得收入来源地区等策略来达到合理减税的效果。

(三)规避个人所得税交纳中的不良影响

事实上,纳税人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都是国家规定的,任何人不能改变,因此,在实际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坚决避免个人所得税交纳中的不良影响,不规范操作,而是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后,运用合法的手段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减少多余费用的扣除,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纳税负担的目标。而这样的纳税筹划才有价值、有意义。

第2篇:新个人所得税范文

里面的项目主要有正常的工资等收入和专项扣除部分,扣除部分需要自己填报,工资也是一样,是自己的综合收入。

专项主要包括,赡养老人、住房、医疗、教育等方便的支出部分,可以给我们部分扣除后在计税,也是很大的实惠。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粗略来看,工资不足5000的是不用交税的,以上部分开始计税,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个福音。

征收个人说得税分七个级别:1——5000不征税;5001——8000征税3%;2001——17000征税10%;17001——30000征税20%;30001——40000征税25%;40001——60000征税30%;60001——85000征税35%;85001以上征税45%,整体上是我们更实惠了。

第3篇:新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 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 综合与分类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29-04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一国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政府调控本国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覆盖面是否足够,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征收水平和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伴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经济体制的持续改革悄然扩大,现已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相关政策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制度则是其中代表。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一国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亦在此列。在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稳中有变、针对性较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利于一国政府在财政税收收入和居民收入分配两个关键层面之间找到最优平衡。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同步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改革是否合理,关系到我国收入差距逐渐扩大问题的缓解与解决,亦影响着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征收水平。

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至2010年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30年间经历了大大小小数次改革,个人所得税收入不仅实行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从最初的8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初,备受瞩目的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被提上政府日程,历时5月,于7月27日落下帷幕。27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条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税率也由之前的9级减至7级,征税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新条例的一方面更大程度地让中低收入阶层摆脱了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继续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欢呼之余,我们不禁要问,新一轮个税改革是否合理,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到底如何,是否缓解了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依托一个典型模型对此次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作一规范分析,回答上述问题,为今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铺垫。

二、模型描述

运用模型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国内外学者主要使用两种模型,一种是微观模拟模型,一种则是本文所要借用的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两种模型出发的角度不同,但均能从经济和数学角度综合的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做出分析,得出相对一致的结论。关于微观模拟模型可以参看张世伟2006年设计的个人所得税静态微观模拟模型{1}。笔者将着重介绍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并运用其分析问题。

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主要涉及4个变量:税前基尼系数、税后基尼系数、税赋基尼系数、税赋系数。它的基本思路是以洛伦兹曲线基础,考察整个征税过程中三个分布(税前收入分布、税后收入分布和税赋分布)与税前税后基尼系数(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变化、税赋总量之间的关系。如果税制是累进的,税后基尼系数相对于税前基尼系数而言,减少了,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总量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小,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有限。据此我们可以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作出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周亚、等2006年研制的分析模型{2}是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的典型代表。本文利用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分析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采用的正是周亚、等研制的分析模型。

三、模型分析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税率都作了重要调整。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究竟如何,是否能够调节收入;与改革前相比,新制度是否存在进步,是否进一步缓解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现实{3},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引入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的目的就是要结合改革的具体内容分析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是否为正,即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是否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二是这次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收入分配,与哪些因素有关。

(一)模型变量与公式推导

在运用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之前,应当首先明确其成立的假设条件:我们考虑的是一个具体的征税过程,忽略具体的税制设计。

模型从定义洛伦兹积分开始,洛伦兹积分指的是在累积人口百分比―累积收入百分比的坐标平面上,洛伦兹曲线{4}与横轴之间的面积;基尼系数{5}则相应表现为洛伦兹曲线与对角线之间面积的2倍。

设税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收入的洛伦兹积分为I(如图1所示),税前基尼系数为G,洛伦兹曲线所对应的原始(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时的)收入分布函数为p(x),表示收入在xx+dx之间的人数比例(如图2所示)。

则有:

由G=1-2I,GI=1-2IT,GT=1-2TT,易知:G=(1-α)GI+αGT,

说明若以税前收入为自变量,税前收入的基尼系数等于税后和税赋基尼系数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平均税率(税赋担系数)α。

至此,我们找到整个征税过程中三个分布(税前收入分布、税后收入分布和税赋分布)与税前税后基尼系数(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变化、税赋总量之间的关系。

(二)具体分析

运用G=(1-α)GI+αGT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分析,是整个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的核心思想。

下面导入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数据: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月,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与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如下:

据此,写出税收函数T(x)表达式⑧: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

T(x)=0,0≤x≤3500;

=(x-3500)×3%=0.03-105,3500≤x≤5000;

=(x-3500)×3%+(x-5000)×7%=0.1-455,5000≤x≤8000;

=(x-3500)×3%+(x-5000)×7%+(x-8000)×10%=0.2-1255,8000

≤x≤12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0.25-1880,12500≤x≤38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0.3-3805,38500≤x≤58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x-58500)×5%=0.35-6730,58500≤x≤83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x-58500)×5%+(x-83500)×10%=0.45-15080,x≥83500.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T(x)=0,0≤x≤42000;

=(x-42000)×5%,42000≤x≤57000;

=(x-42000)×5%+(x-57000)×5%,57000≤x≤7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72000≤x≤10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x-102000)×10%,102000≤x≤14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x-102000)×10+(x-142000)×5%,x≥142000.

同理,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亦有GT>GI等相同结果,不再赘述。

四、结论

通过上述模型分析,我们可以对之前提到的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回答:首先,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为正,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缓解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这一问题{12};其次,这次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与税赋基尼系数GT和税后基尼系数GI,税赋系数α三个变量有关。具体而言,与税前的收入分布p(x)(影响税前基尼系数G、平均收入xˉ)和具体的税收政策(包括起征点、累进税率和税率级数,影响税收函数T(x))两大因素有关。

对于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实际效果短期内无法准确评估,只能通过模型进行规范描述。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告诉我们个人所得税要发挥其调整收入分配差距,适当减小基尼系数的作用,税赋的基尼系数GT就必须大于税前的基尼系数G,否则个人所得税无法对当前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整{13}{14}。只有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征收更少的个人所得税,而对中高收入阶层征收相对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上拉开征收差距,才能够改变现有的收入分布,真正意义上从税收层面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究竟该如何划分中低收入阶层和中高收入阶层?一直以来,我国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进行划分,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做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现状,但却并不合理{15}。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口大幅减少,甚至绝大多数省市的平均工资都达不到纳税标准,不少中西部省市的纳税者缩减。这一切从表面看,似乎对调节收入分配起到了明显效果,改革彻底。但实际上,却远未达到个人所得税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终极目标。显而易见,这次改革并不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部。3500元/月的起征点虽然高票通过,却并没有改变财政部长期以来坚持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仅仅提高起征点,改变累进税率,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还是有限。要想按照量化基尼系数模型告诉我们的那样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就必须公平合理的(下转第33页)(上接第31页)评估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而要公平合理地评估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就必须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有利于准确划分不同收入人群,提高税收政策制定的针对性。目前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所需具备的税收征管条件和社会配套管理能力尚不足够{16},真正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还需要假以时日。今后应将更多高收入人群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尽早推动工薪收入与劳务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纳入计税范畴,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

注释:

{1}张世伟,万相昱.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基于微观模拟的研究途径[J].财经科学,2008(2):81

{2}周亚,刘海龙,谢文昕,.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模型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6):643

{3}比较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收入分配效应采用微观模拟模型更为适宜,对此本文不作深入探讨。本文的分析范围在于改革后的收入分配效应。

{4}洛伦兹曲线就是在一个总体(国家、地区)内,以“最贫穷的人口计算起一直到最富有人口”的人口百分比对应各个人口百分比的收入百分比的点组成的曲线,用以比较和分析一个国家在不同时代或者不同国家在同一时代的财富不平等。该曲线作为一个总结收入和财富分配信息的便利的图形方法得到广泛应用。通过络伦兹曲线,可以直观地看到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平等或不平等的状况。

{5}基尼系数是根据洛伦兹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比例数值,在0和1之间,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

{6},张方风,周亚,等.收入分配差异的模型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2):217

{7}假设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改变初始收入以及税后收入对应的个人排序,同时收入越高的人,缴税相对也越多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是合理的。

{8}个人所得税税制为累进,因此税收函数为分段函数。

{9}因为本文假设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改变初始收入以及税后收入对应的个人排序,所以税前、税后的收入分布均为。

{10}对于GI、GT的比较,我们采用两者相减,判别符号的方法,即判断G1-GT的结果是正是负。利用定积分的定义及对应函数的最大值、最小值可以对有关函数及变量进行比较运算,得出结果,判别符号。

{11}a的范围通过估算其表达式的最值得到,只是一个大致的范围,仅有助于我们宏观的分析问题,不作精确结果使用。

{12}这与量化基尼系数比较模型的一般性结论相符:一般来讲,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13}彭海艳.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因素分解[J].决策参考,2007(23):48

{14}Kakwani.N.C.Measurement of Tax progressivity: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J].Economic Journal,1977,(87).

{15}如个体劳动者可能几个月才收到一次劳务报酬,但要按一个月所得计税,若其劳动3个月收到一次性劳务报酬10500元,相当于3500元/月,但其却要缴纳845元个人所得税,若其每月领到3500元劳动报酬,则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便是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形下,也是不公平的。

{16}如需要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还要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要推广个人非现金的结算,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等。

第4篇:新个人所得税范文

应交税部分的税率也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和以前一样,税级还是7级,但是前面4级的税率略有降低。也就是中低收入者降税更明显。

速算扣除数是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常用的,速算扣除数产生的原因就是个人所得税是阶梯税级。是一种方便计算的方法。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扣除社保后的月工资-起征点5000元)*工资所在级别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工资扣除社保后有12000元,则个人所得税=(12000-5000)*10%-210=490元。

主要有住房贷款、租房房租、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几个类别,满足相应类别并进行申报后可以在工资基础上扣除相应金额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工资扣除社保后有12000元,同时赡养老人每月抵扣2000元,子女教育每月抵扣1000元,则个人所得税=(12000-5000-2000-1000)*10%-210=190元。

第5篇:新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住房补贴。

一、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待遇的高低是企业能否吸引和挽留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越高,要缴纳的个税就越多。因此,企业可通过税务筹划,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选择员工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员工个人的税负。

二、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费用减除标准

1、税率: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一级的3%税率,逐级递增到七级的45%税率。

2、费用减除标准:我国居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收入额 - 缴付"四金"额-费用减除额(35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及运用

当我们领到工资条时,我们是否只关注实际工资的多少?是否有注意工资的组成项目?是否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呢?

当我们发放工资时,我们是否兼顾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是否合理节税呀?

其实,细心的我们也不难发现,有时我们稍微改变一下处理的方式,便可以适当减轻我们的税负,从而增加我们的收入。

就拿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来讲吧,员工张立2016年1月工资条如下:

(1)张立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583 - 3500 - 168 - 215= 1700 属于第二级(超过1500~4500元的部分),税率 10% ,速算扣除数105。

2)个税:1700 * 10% - 105 = 65(元)

即(5583 - 3500 - 215 - 168)*10% - 105 = 65(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200元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张立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383 - 3500 - 383 = 1500 属于第一级(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 3% ,速算扣除数0。

2)个税:1500 * 3% - 0 = 45(元)

即:(5383 - 3500 - 215 - 168)* 3% - 0 = 45(元)

那么,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20元(65 - 45 = 20),按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企业员工可少缴税72000元(20 * 300 * 12 = 72000)。

由此可见,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张立的名义工资减少了200元(由5583元变为53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20元(由4860元增加到4880元)。

我们进行工资薪酬个税税务筹划,是不是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呢?

员工刘杰2016年1月的工资条如下:

(1)刘杰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083 - 3500 - 215 - 168)*3% =6(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刘杰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883 - 3500 - 215 - 168 = 0(元)

即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刘杰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6元,按明亮电器有限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公司员工可少缴税21600元(6 * 300 * 12 = 21600)。

由此可见,(1)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由4083元变为38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由3419元增加到3425元)。

(2)进行个税税务筹划,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同样是住房补贴200元,刘杰工资4083元,适用税率3%,税务筹划后,节税6元;而张杰工资5583元,适用税率10%,税务筹划后,节税20元。

五、矛盾冲突与建议

1、矛盾冲突:

(1)企业给员工提供住房待遇,由于员工的住房需求不同,自己有房子或自己租房的员工,感觉享受不到免费的住房待遇,心中产生不公平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实际工资,增加了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即"留在员工手中的资金多了"。

(2)企业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员工无论自己租房,还是向企业租房,企业都给每一位员工住房补贴,让员工感到公平与得到信赖,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3)企业给员工提供非货币利待遇,有时无法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因为有时这些福利不一定是员工所需要的。

2、建议:

如何既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与幸福感,又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呢?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可通过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时,在工资条上,无论员工是否入住企业的宿舍,都以货币形式。这样,提高了员工住宿的选择权,增加员工的满意度。

① 如果员工刘杰入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② 如果员工刘杰不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从这两个工资条的备注,体现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增强员工的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上,标明房租租金,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2)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示。

① 免费就餐。如:餐票上标上价格。

② 提供交通便利。如:提供班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时,显示车票票价。

③ 提供旅游和教育福利机会。如:为员工提供旅游和培训的机会,为职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增加员工选择机会,同时报出相应价格。

④ 增加公共服务。如:提供水、电、煤气、暖气、电话等公用配套设施服务时,公告相应的费用支出。

总之,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通过对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从而达到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及幸福感,是我们税务筹划的宗旨。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编著. 部经理掌控财务的88种手段.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1.02.

[2] 丁元霖主编. 税务会计.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0年5月

[3] 张中秀. 纳税筹划宝典[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1.

第6篇:新个人所得税范文

1.利用公积金避税公积金能多缴就多缴。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民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2.巧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工资收入平均拿。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税务师建议,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会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年终奖是分在12个月计税,其他的奖金都是当月计税,如果你的公司有季度奖、半年奖等,如果可以协商,让公司分在不同的月份发放,可以合理避税。

3.通过提高福利工资来巧妙实现避税税务部门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公司不妨在政策范围内多发放劳保福利,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从而帮助员工合理避税。案例:小杨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他的月工资8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2000元。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20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60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善措施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任何一个国家都追求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而要想建立理想的税收制度(或向理想税制靠拢),就必须使税收制度的结构不断地优化,建立一个合理的税制结构,这对实现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总体目标,全面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能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但综合所得税制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我国这样一个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一定难度。所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时,要完善现行分类所得税制,适当调整应税项目,改进和简化目前各项所得税税负不一、税率档次过多的税率结构,使同一性质所得税负统一。

2.合理完善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工薪阶层使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工资薪金所得的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很难得到实施。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调整至3500元/月,减除费用2011年9月调整为3500元的标准,将有助于提高个人纳税的积极性。

三、结论

第7篇:新个人所得税范文

[论文关键词]工资所得工资个税避税技巧

[论文摘要]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毕竟带来了主体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近日来,不断蔓延的金融危机或多或少会对每个人的收入产生影响。在这个不太乐观的时刻也往往容易让人想起某些细节,很多人认识到报酬减少,越应该注意节税避税。其实,如果你稍稍变化计税的方法,那么同一份报酬需缴纳的税收就会大有不同。关键要认识到,在获得收入时并不是对方支付得越多越好,因为支付的多,缴税也多,而个人拿到的却未必多。本文就工薪薪金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作一简单探讨。

随着近年来人们各类收入的增长达到一定水平,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使人们开始重视个税的节税避税。近日,越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影响着每一个人,特别是工薪阶层,于是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显得越发重要。

一、工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2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2月、3月2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元)

其实,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转化福利法: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2)为职工提供周转房,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经筹划后,公司支出不变,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共节税68755425=1450元,可见,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的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其宗旨是(1)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税时,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税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如,“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8篇:新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薪酬激励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现代企业中,薪酬激励是企业激励中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效的激励手段之一,而及时激励在一定情况下将使薪酬这个激励手段达到最大效用。同时,企业和个人对个人所得税筹划也越来越重视,如何使企业付出同样的人工成本时在合法范围内最大可能让员工收益的更多,是企业和员工共同希望的事情。当薪酬激励及时性和个人所得税筹划发生博弈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在这里笔者抛砖引玉,说说自己的观点。

一、薪酬激励及时性的意义

如何实现薪酬效能最大化,是一门值得探讨的艺术。薪酬激励的及时性显然是薪酬效能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在设定薪酬管理制度的时候,一定要有针对性地了解员工的需求,适当地满足员工的需求,要将现金薪酬与非现金薪酬结合起来运用,适当缩短常规奖励的时间间隔、保持激励的及时性,有助于取得最佳激励效果。

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企业除了给员工基本固定的工资外,还会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发给一定的奖金。这些奖金既有定期随工资发放的、和工作表现及工作量挂钩的奖金,也有做出了特殊贡献时发给的奖金。奖金的作用主要是为员工的劳动增加报酬、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但也会给员工带来心理上的满足,从而调动员工心理上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人们在工作的时候,首要目的当然是获得报酬谋求生活质量的提高,但同时也有取得一定的成绩、实现自我价值、获得社会承认的目的。每个人都需要在心理上求得对自己的肯定、建立自信、求得心理上的平衡,所以人们总会想方设法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说服自己:我是取得了成绩的、我是有价值的。自己花钱给自己这种奖励本身是不会有收获的的,带来收获的是工作成绩,奖励只是对这个成绩起一个强调作用,作为一个证据,向自己的心理展示肯定自己的理由。因为是在完成了某项工作以后才获得这种奖励,所以,这种奖励奖励带来的就能和这种工作联系起来。奖励得越及时,奖励和工作成果的联系就越直接、越密切,心理上就越能感觉到这项工作成绩带来的,就越能从心理上调动人们对这项工作的热情。对于因特殊贡献(如提了好的建议、有了发明创造或做成了某笔特别重要的交易等)而发给的临时性奖金,一定要及时地发下去才能很好地将奖励与成绩联系起来,通过奖励把他的成就感放大,从而让他的心灵得到最大的、调动他心理上的积极性。

人们对未来将要来到的好事总是心存期盼,这种期盼还会随着时间的临近而增强。如果预期的好事不能如期而至,过了预期的时间后我们的期盼就会随时间的流逝而不断降低。给员工发奖金,如果等到员工对奖金的期盼降低了以后再发给员工,效果当然会差很多,因为满足感的大小和愿望的强弱是成正比的。因此,同样是花那么多的钱发奖金,及时发和推迟发的效果是差很多的。对于企业来说,推迟给员工发奖金实际上是浪费:花1000元钱,只得到500元钱的激励效果,当然是浪费了。对于员工来说,得到的钱虽然没少(甚至可能因为节税而更多了一点,下面一章将会提到),但得到的心理满足少了,当然是损失,其实质是他从劳动中得到的总的(经济上的和非经济上的)收获减少了,他对工作的热情当然也就会降低。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时候,重点的就是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让员工节税,使企业在付出同样的成本的时候,员工得到的收益最大。

对于月度工资和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已经有很多文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们这里主要探讨一下,以临时性奖金(比如季度奖金)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税时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临时性奖金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要和当月的工资进行合并计税。根据2011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现行的税率表如下: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分析出,发放临时性奖金时会遇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临时性奖金加上当月工资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当月工资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同一区间,加上临时性奖金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级数未变。此时,临时性奖金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不会引起个税的突变,这已经是最节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了。

第二种情况是,当月工资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某一档税级,当发放临时性奖金时,工资加上临时性奖金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下一档税级,这就发生了税级的“跳档”,这时候的税费就可能会大幅度增加。应对这种情况,为了合法节税,我们可以考虑把临时性奖金进行拆开,分几次发放,使拆分后的临时性奖金与当月工资之和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发生“跳档”,仍在原来的税级里。这样,就比一次性发放临时性奖金节省了个人所得税,使企业花了同样的成本,但是员工得到了更多的收益。

举例说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及公积金等)-3500

个税税金=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社保公积金-个税税金

情况一:

员工A,本月扣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后的工资收入6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3500)×10%-105=145元

如果本月发放临时性奖金1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1000-3500)×10%-105=245元

可以看出多的100元得税款是临时性奖金产生的,而且无法避免或者减少。

情况二:

员工B,本月扣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后的工资收入6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3500)×10%-105=145元

如果本月发放临时性奖金3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3000-3500)×20%-555=545元

这个时候,因为发放临时性奖金,员工B的税级从第二档10%变成了第三档的20%。

假定月工资不变,我们现在把临时性奖金分两次发放,这样,本月和下个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均为:

(6000-3500+1500)×10%-105=295元

比较两种方式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差额:

(545+145)-295X2=100元

这说明把临时性奖金拆分后要比一次性发放节省了100元的个人所得税。

从节税的角度,财务部门应该建议企业将临时性奖金尽量进行拆分发放,使企业用同样的人工成本,为了员工带来更多的利益。

我们也可以总结出,临时性奖金的拆分原则是,拆分之后的临时性奖金与当月工资之和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只发当月工资时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同一档税级里即可。

下面我们再探讨一下,拆分临时性奖金节省个人所得税与薪酬激励及时性的问题。

三、薪酬激励及时性与个人所得税筹划

薪酬激励及时性这个环节,是人力资源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而个人所得税筹划则是财务部门需要重点为考虑的问题。这两个环节会产生矛盾吗?

笔者认为,第二部分中的第一种情况是不会发生任何问题的,也没有博弈的说法。直接随当月工资发放临时性奖金既能起到及时激励的作用,又不会产生额外多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但是,第二部分中的第二种情况,是值得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研究的。是及时激励员工重要,还是为员工节税更重要。

首先,从激励的角度来说,我们在第一部分已经论述过,临时性的激励越及时越能体现效用,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越大。如果进行拆分,最少要拆分成两个月,甚至可能更多。拆分发放过程中,可能出现月工资发生变化,使拆分的结果可能不适用,要保证节税的效果还需要重新拆分,多次拆分后,员工已经分不清到底这个奖励是多少,就算有工资单将明细列清楚,员工也不会看的太仔细,而是仅凭借实际感受认为自己获得的奖励其实没有比工资多多少,甚至只是以为自己的月工资发生了变化,等这个奖金拆分发放完了,又会觉得自己的工资低了,激励的效果打了折扣。其中,如果是季度性的奖金,拆分不能超过三个月,不然员工会彻底分不清奖金和工资的区别,而如果这个季度性奖金如果拆分三个月而不能降低税级的话,就更没必要拆分了。可以看出,虽然从人工成本的有效使用来说,节税是企业为员工争取了更多的利益,给员工节约了个人所得税,但是绩效的结果已经不能及时反应到员工身上,绩效结果的兑现和员工的绩效期望已经发生了脱节,激励效果变小了。这也不是企业愿意看到的效果。

其次,从员工的角度考虑,有的员工是愿意节税,因为收益早晚是自己的,节税对这部分员工是重要的;也有的员工更愿意早点拿到收益,有可能是落袋为安的心态,或者可能是需要还房屋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收益的时间成本对这部分员工是最重要的。然而,企业在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员工的想法, 然后按照其要求进行区别处理。

第三,拆分临时性奖金的工作,尤其是工资每月都会发生变化的企业,对财务部门是增加很大工作量的工作,拆分临时性奖金的当月,财务部门先要进行试算,拆分后每个月也都要试算,如果需要多次拆分,财务部门还要将拆分的结果记下来,用于下一次试算和发放,才能完全保证拆分的结果没有问题。如果拆分的过程中还遇到员工发生流动,将更加增添操作的复杂性。另外,财务部门直接对临时性奖金进行拆分发放,相当于改变了当月的薪酬考核结果。正确流程应该是,财务试算完后,建议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拆分发放,然后人力资源部门将拆分结果再正式通知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发放。节税将使整个流程更加冗长和复杂。

综上所述,企业在发放临时性奖金时,节税是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但更应该多考虑薪酬激励的及时性效应,这样将更能体现薪酬考核的价值,起到对企业和员工更大的促进作用。如果企业需要更多的体现节税效应,那应该考虑调整薪酬体系整体的发放模式,而不是仅对临时性奖金做调整。

参考文献:

第9篇:新个人所得税范文

调整后的办法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而个人所得税又实行累进税率,因此调整后“年终奖”需缴纳的个税显然降低了。但新规定也同时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这一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来说,则未必是个好消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可能比以前更多。

原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800元(现已调整为1600元,本文以1600为扣除标准)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而调整后的新规定则要求对各月发放的基本收入按月计算纳税,对年终发放的效益收入按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样一来,由于计税方式的改变,实行年薪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税负可能增高也可能降低,如何分配应取得的年薪则成为摆在其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由于效益收入的发放需要根据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来确定,而按月领取多少金额的基本收入则可能由纳税人争取。从而在年薪金额大致确定的情况下,每月领取的基本收入的选择则成为纳税人降低税负的一个机会。

笔者按新、旧办法测算了年薪10万至20万(以1万元为一档)每月发放金额从2000至最大可能(以500元为一档)情况下,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差额,发现如下规律:

每月发放基本收入为2000元时,新办法比旧办法要多纳税3405元,每月发放基本收入为3000元时,新办法比旧办法要多纳税2745元,而随着每月发放的基本收入不断增加(有一个最大可能的上限),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税负持续下降,下降最大幅度可达6430元(-3405-3205),即新办法比旧办法要少纳税3025元。

这一规律表明:年薪制月发放工资的合理选择可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纳税人可通过自己的努力控制每月发放的基本收入,从而达到合理合法避税的目的。

以下是笔者测算出来的不同的年薪标准,月发放适当范围的基本工资可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数额,供大家参考:

参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