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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妇联日常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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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妇联日常工作计划

第1篇:社区妇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一、根据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结合赤溪实际情况,及时做好赤溪镇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今年是我县建设“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时期,赤溪司法所紧跟县委政法委“大调解”工作部署,抓住全县上下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的有利时机,及时向赤溪镇领导反映情况,重点抓好村居调解室建设,协助政府制作调解标识、调解档案、调解印章等,指导各村居更新人民调解员名单。同时,精心做好赤溪镇社会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和各办事处分中心的软硬件建设,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规范中心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中心在化解纠纷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几个月的不断努力,赤溪镇村居、办事处和镇三级联调网络基本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在不断完善中,调解组织作为消除社会纠纷、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逐步显现。上半年赤溪镇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10起,其中疑难案件5起,涉及金额50余万。

随着乡镇撤扩并的完成,赤溪镇成为人口超过五万的十大镇之一,由于机构调整,人员变动,利益配置等因素,接下来的维稳工作面临巨大挑战,需要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作用,及时消除各类矛盾纠纷。目前,赤溪镇一个主要的纠纷源头就是海涂纠纷,虽然属于遗留问题,但是由于基层政府发生调整,各方诉求和表达方式存在变化,又涉及村居较多,人员多达上千人,还有少数民族参与,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及时消除,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有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重点落实“三防”工作要求,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无重新犯罪和脱漏管现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赤溪镇社区服刑人员在不断增加,今年1-6月份共接收12名社区服刑人员,截止6月30日共有社区服刑人员18名,其中缓刑11名,假释4名,保外就医1名,剥夺政治权利2名。赤溪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上,坚持严字把关,做到严进严出,从严管理。严守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关,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首次训诫教育;严明社区矫正管理纪律,明确社区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要求他们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严肃社区矫正奖惩考核,学会用制度管理人,让表现差的服刑人员有压力;严密社区矫正各类组织关系,及时向局矫正科多汇报,主动与派出所多沟通,形成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重新犯罪,重点落实好“三防”工作要求。

第2篇:社区妇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九届九次、十次、十一次会议部署和县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多层次、多角度、多领域宣传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政策、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有效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

二、宣传内容

(一)民生工程相关政策和法规。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精神,全面宣传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相关政策和措施,深度解读《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文件关于法律援助相关内容。

(二)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丰硕成果。及时宣传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总体进展情况,报道各司法所实施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具体举措和工作动态。

(三)法律援助民生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民生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在民生工程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

三、具体安排

(一)媒体宣传。采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进展情况:

一是加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网络平台建设,在县政务公开网站开辟了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专栏,向社会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案例等宣传信息;

二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日报》、《皖江晚报》、《日报》、《法制报》、广播电视台等媒体报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信息;

三是积极参加县民生办组织开展的民生工程集中宣传月活动,通过优秀案例、法援动态等信息来宣传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成果。

社会宣传。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积极创新民生工程宣传方式,增强民生工程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是利用重要节点宣传。各司法所利用重要节点在汽车站、广场、社区、学校、工地设立法律援助展台,开展咨询或者讲座活动,在活动现场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并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册,使困难群体能了解法律援助,遇到困难时能及时咨询法律援助。

二是利用载体宣传。将“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省民生工程”、“需要法律援助拨打12348”等宣传标语张贴在乡村交通班车上,成为了道路上的流动法律援助宣传站。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城乡居民公共活动场所及其他显要位置张贴、悬挂、喷绘宣传标语。有条件的司法所可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车顶显示屏设立宣传栏,并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坚持常态化宣传。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公区域设立大屏,通过播放法律援助宣传动画、漫画、致群众一封信等形式宣传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三是利用重要活动宣传。结合法律六进活动,要求广大法治宣传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宣传工作。结合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联合开展的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社会律师深入民营企业,面向广大务工人员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是利用工作站点进行宣传。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单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在农民工密集的企业设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各法援工作站点的工作人员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同时,各司法所不定期与法援工作站点联合开展法律宣传活动,让困难群众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深入人心。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司法局作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突出民生工程工作的针对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牢牢掌握民生工程宣传工作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二)注重宣传实效。加强民生工程宣传的统筹和组织协调,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宣传,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传政策,注重宣传实效。

第3篇:社区妇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两院两部《通知》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总结我国特别是我市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在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省(市)的有益做法,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不断促进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和谐*、效益*,实现富裕安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矫正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又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康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专门化机关管理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具体实施、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依法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三)坚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与提高效能的原则。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个方面要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有序地开展。

三、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市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市正式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本市的下列五类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四、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一)市级成立“*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维稳及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统一部署,指导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的各项工作,协调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并根据社区矫正的性质、特点和要求,明确政法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承担日常工作事务等。待条件具备时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机关,由市司法局归口管理。

(二)各区可参照市社区矫正组织模式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三)街道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镇)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公安、司法、社会事务办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具体承担社会矫正的日常工作。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工作中,将宣判、宣告后的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假释、违法保外就医、量刑畸轻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对犯罪案件予以法律追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考察规定,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建议原批准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五)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七)编制部门要根据试点工作的发展情况,适时为各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立户定编。

(八)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期间的经费开支,并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九)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做好在校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组织志愿人员与矫正对象结成帮教对子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十一)卫生部门对矫正对象的身体、病情予以检查、监督,出具医疗意见,进行心理矫治。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基层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试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为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事务办等部门组织实施社会矫正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为社区矫正试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六、工作队伍

在街道一级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公安民警、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所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

七、工作内容

(一)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援助、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

(三)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组织他们参加灵活、适量的社会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身体、生活、家庭等有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适当帮助。及时为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八、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请示报告。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属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相关责任。

(六)考核奖惩制度。对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鉴定情况给予表扬、物质奖励、警告、减刑、收监等行政或司法奖惩;对在服刑期限内重新违法犯罪或又发现余罪的矫正对象,及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要及时制定法律文书转递、矫正对象交接、安全防范、外出请销假等方面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九、试点安排

(一)试点时间:从*年7月初开始。

(二)试点单位:在罗湖区、福田区先行试点。

(三)工作进度:

1、准备阶段(*年7月初至*年1月底):(1)成立*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宣传发动,利用各新闻传媒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宣传报导,取得社会的了解和支持;(3)制定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4)组织学习考察。由市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试点单位到全国首批试点单位学习考察。(5)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制定社会矫正具体工作流程,初步形成工作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年2月初至*年7月初):召开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试点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帐;正式实施社区矫正。

3、总结阶段(*年7月初至8月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查找不足,为扩大试点做准备。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与法律、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4篇:社区妇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5篇:社区妇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弱势群体就业;服务体系;路径优势

就业关系到个人的事业发展、人生价值的实现,更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不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特征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促进就业的行政职能,由公共财政提供就业支持和保障。非政府组织作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在對现代经济社会的就业调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在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解决这个群体的就业问题,完善弱势群体就业服务体系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完全可以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有效补充。

一、相关概念解读

(一)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为NGO),是不属于政府、不由国家建立的组织,通常独立于政府。非政府组织的概念驳杂不清,也被称为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不同国家的研究者對这个概念所指称的對象范围也各不相同。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的研究,符合以下特征的组织,就可以被认为是NGO:组织的营利不做二次分配的公益团体;所从事的事业具备公共利益性质。接受政府主管机关在赋税上的优惠或减免;在行动上具有中立性,且不受政治的影响;成员大部分为志愿性,亦即大多属于义工;是登记在主管机关登记下的合法的公益财团或社会法人。

(二)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的一个核心概念。弱势群体,也被称为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是一个与社会优势群体相對而言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對其定义并不统一。一般来说,是指那些由于信息不對称、经济力量的差距、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或者制度影响而造成的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他们在财富、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甚至是无权、无势、无人脉关系、无发言权。具体到就业领域,可以称之为就业弱势群体,包括那些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求职困难、就业不稳定的人群。在我国一般是指以下五种人:下岗职工、残疾人、妇女、农业转移劳动力、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

(三)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服务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劳动力市场机制,是具有经济理性的一种劳动力市场制度,发挥着促进劳动力供求均衡,减少劳动力市场摩擦,降低劳动力交易成本的功能。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包括各个层次的公营和私营的就业服务机构,包含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四项主要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曾介绍说,我国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一般来说,世界各国为解决就业问题所使用的两大手段政府和市场。但是,公共就业服务领域,两者都存在着失灵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可以凭借自身优势参与进来,并与政府和市场两大手段形成有效互补和互动,从而有利于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

二、非政府组织完善弱势群体就业服务体系的优势

(一)视角更微观,针對性强,更能满足弱势群体的多元需求

政府考虑到行政成本,决策更多地是从宏观层面考虑,相比之下,非政府组织视角更为微观。弱势群体各自不同的状况往往显得比较零碎,需求比较多元。非政府组织具有非官方、草根性和民间性的性质,能更能深入基层,更好的接近弱势群体,从水平角度以平等的眼光与社会弱势群体的交流,细致了解不同弱势者个体的具体疾苦及其内部分化,照顾到弱者的情感需求,给予弱势群体鼓励、关爱、尊重、信任甚至陪伴在内的情感支持,得到更多的信任,从而能更真实全面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获得更充分的信息,避免工作视野中的盲区。

(二)体制更灵活,行动迅速,更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需要

政府因为受到严格的制度的规范,在面临新情况时难以迅速作出很大的调整。非政府组织是社会的自治组织,不同于政府机构权力等级制的运行原则,与政府相比,它没有复杂的程序,灵活性和适应性比较强,能独立决策并快速行动,这使得它在扶助弱势群体的过程中,能将各种现有条件,如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个体需求等进行充分的考虑,并根据这些既定条件来确定发展战略、行动策略、工作计划、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富有革新精神,其内部的创造潜力更易面對新问题。另外,非政府组织选择性强,目标瞄准机制完善,能专注于某一弱者群体的某一类需求,并以之为目标,开展一些针對性较强的项目,这样能降低进行弱者权益保护的边际成本,提高行动效率,重新激活公共事务领域中被政府组织所遗漏的“治理盲区”。

(三)渠道更广泛,消耗较少,更能实现有限资源的高效配置

不谋求私利,追求公益,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非政府组织容易使人产生信任感,比起政府和企业来更容易获得社会的捐赠。此外,非政府除了能获得本国政府的资助外,还有其他获取资助的渠道,如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社会个人的捐助等等。也正是因为这一点,非政府组织能够能独立的实施自己的计划并保持自己的价值取向,避免受制于某一利益集团,从而更好地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权益而发声。其次,由志愿精神、自治精神主导着的非政府组织,其运转和行动更多地依靠自主行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自治机制,运行成本好少。最后,优良的自律管理,自觉维护信誉的意识,较强的风险责任感和较强的动员能力,更利于避免能有效避免权利政府容易出现的权利寻租、贪污和浪费现象等。

三、非政府组织完善弱势群体就业服务体系的路径

(一)直接提供工作岗位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存在形式,需要不断地补充劳动力来维持其日常工作运转和进一步发展,这样自然而然就提供了一些工作岗位。加之我国對非营利的公共事业机构创造一些额外的工作岗位是鼓励和支持的,给予了资金、税收和就业政策方面的多种扶持,因而非政府组织可以多举办各类生产经营网点,更多地直接安置失业人员。此外,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蕴藏着就业机会也逐渐增多,有学者将社区公益服务分为三大类:一是事务类,主要包括在地统计、经济普查工作、老年人、残疾人信息工作等;二是管理类,主要包括民间调解、法律援助、协管员队伍管理等;三是服务类,主要包括独居老人照顾、老年教育、社区医疗服务、社区文体等。非政府组织可以立足于社区服务,承担起这些只能,这样既能提供公益,又能提供大量工作机会,吸纳就业。

(二)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目前缺乏像公益环保、希望工程等社会力量的自发中介组织来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非政府组织可以深度利用本身在信息获取上具有自主性和多渠道的特点,充分挖掘社会组织的就业服务中介作用,从而专业、优质地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职业介绍,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有效克服就业市场中的信息不對称问题,降低就业市场供需双方参与竞争的成本,进而提高劳动力资源的供给效率。此外,非政府组织可以专门设立网络职业介绍中心,强化信息资源共享,甚至可以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分析制度。

(三)提供小额信贷、融资服务

非政府组织本身是小额信贷的先锋和开拓者。它们的出现是为了填补银行不能有效地为穷人服务的空白,它们的优点在于,它能以较低的成本和风险服务于更广泛的人群,为弱势群体和穷人提供金融服务,一般而言,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是不愿意做的;在我国,中国国扶贫基金会和社科院在县级成立的扶贫社是最有代表性的从事小额信贷的非政府组织。还有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在我国开展了一些小额信贷项目。有调查表明:截止2008年,中国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只有300家左右,且中国的小额信贷项目和机构主要以扶贫、妇女、儿童发展为目标,所以扶贫性的非政府小额信贷协会在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和创业方面还大有可为,可以先建立储蓄和信贷小组,以从事信贷业务为核心,开展为弱势群体创业提供信贷和融资服务。

(四)开展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

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特性决定了它能够深入基层,充分了解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诉求,并给予灵活调整,使得就业服务具有针對性,可以进行就业服务“早期干预”,预防失业;实施就业需求预测。再加上,从事就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显,有利于针對市场上特定就业群体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就业指导何培训服务,从而提高特定群体的就业水平。如,针對新增劳动力、残疾人、4050低技能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等展开就业能力提升训练,针對应届毕业大学生开展见习计划、针對失业寻求再就业人员开展转业训练等。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发挥就业咨询和服务作用,为弱势群体和用工单位出谋划策,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劳动者协会组织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有关权益和福利等方面的服务,妇联为妇女在就业方面遇到的性别歧视、平等待遇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开展劳动权益维护

弱势群体就业难,实现就业之后的自身劳动权益维护更难,具体包括:工资低,时常被拖欠;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差;社会保障缺乏,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因而,非政府组织可以有针對性的为弱势就业群体提供劳动权益维护,具体的方式有:职业安全教育、法律援助、休闲娱乐活动组织、企业社会责任呼吁等等。还可以利用社会组织保护劳资双方劳动权益,影响、监督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公共政策的输入与输出,在社会范围内扩大劳动权益保护的政策效应,规范劳资双方行为,保护弱势群体法定利益。

(六)充当智囊,为决策者提供促进就业的政策建议

新兴的非政府组织大多是学术性和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汇集了很多的行业精英,他们目光锐利、思维深刻,具有较强分析判断能力,通过對具体问题的进行有针對性地研究,可以提供一些對于社会发展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建议,有时候他们的意见要比政府部门的调研结果还要贴合实际。在完善弱势群体就业体系这个问题上,非政府组织可以继续充当智囊团角色,提供有效和合理的参考意见,针對就业市场进行市场分析,能向政府反映和申诉弱势群体的意见,可以并向政府提供完善弱势群体就业服务体系有重大意义的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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