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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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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

第1篇:继承法意见范文

该种方法在运用过程中,要考虑彼此间各方面的差异,并把这些差异作为审计的基础。某些工程具有非常相似的施工图设计,然而在基础、现场实际条件,还有其他相关领域却存在差异。站在审计工作的角度,应将该种审计方法运用到这些有差异的部分。某些建筑工程在设计方面大体相同,然而在建筑面积方面却相差较大,此时,应该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对建筑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进行工程量的对比。由于它们具有几乎相同的比例点,所以,可根据这一点,利用对比的方法,完成对建筑面积的造价以及分项工程量的审计。

2重点抽查审计法

重点审计法常用于那些工程量大、造价高且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使用重点抽查审计法时,要特别关注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发生工程变更的部分;要特别关注基础性的工程以及隐蔽性的工程;要特别关注应用新工艺、新材料的部分;要特别关注施工双方进行独立协调之后有补增的工程项目。该种审计方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4]

3筛选审计法

建筑工程在面积与高度方面有区别,分项工程的各个方面却较为相似,包括工程量、造价以及用工量等。在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时,可对之前审计过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归纳,将之分为工程量、造价以及工程量等几个独立的基本值表。同时,还应该在此表中对建筑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科学的确定。该种审计方法较为简单,可快速掌握,适用于快速审计,大多用于住宅工程的审计,还有那些不能进行全面审计的建筑工程。

4全面审计法

在建筑工程领域,按照施工次序或者根据预算定额编制过程对全部项目进行分别审计,就是所谓的全面审计法。全面审计法的展开过程,与审查次序,还有制定施工图预算的相关步骤几乎相同。该方法可以实现对全部工程项目的详细审计,在审计结果方面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具有较高的审计水平。缺点是,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的工作量较大。因此,常用于工程量较小、工艺相对简单、造价编制水平不高以及技术力量较为薄弱的造价单位。

5分组计算审计法

分组计算审计法,将工程项目按照彼此之间的关联性划分为若干组别,然后根据需要对同一个组中的各个分项工程量展开审计工作,还能够把计算基础相同又或者类似的工程量有机联系起来,然后再对本组中剩下的分项工程量进行研究。该种审计方法速度快、效率高,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造价的审计。[5]

6标准图审计法

第2篇:继承法意见范文

关键词:简易升降机、特种设备、额定起重量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正式实施,将特种设备安全提到了新的高度。

一、简易升降机的发展历程

简易升降机由于销售价格低,往往只有货梯价格的三分之一,结构简单实用,在很多小型民营企业使用广泛1。虽然市场需求强烈,但其安全性饱受质疑,其设计制造安装和相应标准法规的制定经过了漫长的过程。

上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一批简易升降机,当时相关标准和监管缺失,不过由于数量不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2000年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简易升降机事故频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重组划分。浙江省在2002年就下发《浙江省在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质量整治暂行办法》配合普查和整治工作2,确保在用设备的安全运行。《办法》认定的设备是指采用电动葫芦或电动卷扬机等形式驱动,具有封闭载货吊笼,且吊笼运行于铅垂的平行刚性导轨之间的固定式载货设备。 固定式简易升降机严禁载人运行,不包括杂物电梯,施工升降机和建筑用简易升降机。并且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的额定速度不得超过0.32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1000kg,服务层站不超过4层且提升高度不超过15米。2006年后,由于事故频发,很多地区也开展了简易升降机整治活动,但此时很多地方把简易升降机分两种:一种是指用单根链或单根钢丝绳悬挂的、利用电动葫芦或卷扬机强制驱动的简易电梯,另一种是指不符合国家有关电梯安全标准的曳引驱动、有停层保护装置的简易电梯。前一种下达文件禁止使用必须报废拆除,后一种通过整改达标验收后可以使用。最后由于实行起来困难重重,浙江很多简易升降机制造厂家和使用单位意见不断。2010年2月5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了由宁波市特检院负责起草的浙江省地方标准《简易升降机安全技术规范》3,2010年5月1日实施,该地方标准的、实施,改变了以往简易升降机无相应标准约束的状况,统一了浙江省简易升降机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技术、管理方面要求,也为安全监察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对提高简易升降机的使用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2013年2月1日,国家强制性标准《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正式实施4,填补了简易升降机无统一全国性标准的空白,推进了简易升降机安全规范工作,消除了一些安全薄弱环节。

二、简易升降机的判定方法

简易升降机由于历史等客观原因,整治时候适用什么法律法规显得非常重要5。如果属于特种设备,就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判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就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如果简易升降机制造规范,可以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对其进行判定,目前的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

但是很多制造厂家为了规避特种设备监管的麻烦,将额定起重量虚标,逃脱了特种设备监管范围,这就无形之中增加了安全隐患和风险。下面提供几种判定方法供借鉴。

首先明确简易升降机制造年代,在2013年2月1日后制造的可以参照下图1来确定4。

图1 货箱最大有效面积和额定起重量关系

若果是在2013年2月1日前制造的,看有无相关地方标准法规,如有就可以作为标准参考。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可以看其实际承载能力和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定。比如电动葫芦作为驱动装置的简易升降机,实际承载能力和实际使用载货情况可以通过葫芦吨位大小等来判定。

有一种是液压油缸带动货箱的简易升降机,其承载能力还可通过实验来参考判定。具体操作方法如下:假定轿厢升降过程是匀速直线运动,利用P=Fv公式,F是牵引力、v是在牵引力方向上的运动速度、P是输出的机械功率。

看设计图纸可知到厂房层高h,根据升降机上升下降一层需要的时间t,可以得到速度v=h/t。进一步可以计算得到F。将F处以一个安全系数n就可以估算得到其实际额定起重量。

图2 层高示意图

总结:简易升降机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它有一定的市场,不可能完全拆除换成货梯。如果管理到位,责任明确,就能够尽可能的避免事故发生。对简易升降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判定方法仍然有可研究的地方,支撑行政职能,保障企业安全。

[1] 简易升降机坠落事故的分析与启示 何国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3年 第24期 306-307页

[2] 浙质锅发(2002)97号 《浙江省在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质量整治暂行办法》

[3] DB33_776-2010简易升降机安全技术规范

第3篇:继承法意见范文

关键词:工程机械;发动机;维护保养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机械的工作环境一般都较差,在实际使用中由于对发动机缺乏保养、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发动机损坏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着工程机械的正常使用。因此,必须正确使用和及时保养、维护发动机。

一、工程机械的常规保养及维护要求

1、按技术标准规范操作

规范操作程序是机械养护的首要问题。机械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通过科学的论证及经验总结作出的详细规定和说明。因而,作为操作者首先要按技术要求科学操作才能达到科学的养护,应严格按照技术说明进行机械作业。使用前认真检查油、水、电是否按要求配置,启动是否正常,各部位是否达到要求。并且在施工中杜绝野蛮操作,并且随时注意机械运动状态,修整不正常现象,这是实现科学养护的基础工作。

2、按责任划分严格管理

机械施工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应定人、定机、定责,使操作者在熟悉机械的前提下,明确自己的责任,明确机械完好率与自身利益的关系,进而细化机械维护与保养的措施。作为单位管理者,应对机械的使用、维护与操作者制订详细的责任条款和奖罚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对操作者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对设备性能及使用状况进行登记检测,从而达到人机最佳工作状态。

3、是按时间要求定期维护

设备的使用都有一定的时间界定,按时保养、定期维护可以使设备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而有的单位和操作者,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放弃保养超常规使用,甚至让机械“带病”坚持工作,以为这样就能提高施工效率。其实,不进行必要的设备养护,一旦发生故障,甚至出现重大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更大,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更多。因而,长远看,定期对设备维护保养,不但是设备运行的客观规律所要求,而且也是合理使用设备提高施工效率的有力措施。

4、是按作业实际分级养护

在实践中有时因为作业环境差、时间任务紧,不能进行定期保养的情况下,也必须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分级保养。分级养护即把机械各个系统和部位分别划定重要,次要、易损、不易损等级,并根据情况给以重点关注、一般注意,经常检查部位与稍加注意部位,从而达到降低故障率,提高完好率的设备使用要求。以经常性的维护代替大拆大卸,可以在特殊条件下,既能减少停机现象,又能对设备实现一定的养护。

二、工程机械发动机保养及维护中的注意事项

1、通过声音判断发动机是否发生故障

一般比较有经验的维修人员都可以通过声音,来对发动机是否出现故障进行判断,同时对出现故障的原因以及种类进行分析,从而运用最适合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和解决。现阶段对维修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要能够通过声音对发动机的故障进行准确判断。在众多故障中,最需要引起注意的声音是:发动机运转时,如果曲轴箱里面发出金属撞击声,并且较大,就说明曲轴和连杆瓦间间隙过大,活塞销和铜套间缝隙较大,或者是连杆与铜套间的间隙过大。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要马上关闭发动机,不然就会产生缸体被连杆击穿的现象,导致总机需要报废。

2、对水滤芯进行及时更换

如果发动机里面出现水滤芯,一定要对水滤芯进行及时的更换。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具有水滤芯的发动机一般缸体壁比较薄,并且水滤芯里面含有一种特别的活性物质,会对冷却液的pH值进行相应的调节,以使冷却液具有的防腐性质得到确保。曾经有很多因为不及时更换水滤芯,而使缸体产生锈穿的现象。

3、发动机不工作时要及时维修

如果发动机不能进行正常的运转,并且飞轮不能撬动,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气门或者是瓦烧掉入缸内,从而产生活塞顶死的现象。还有一种原因就是齿轮箱或者是飞轮因为异物的原因导致卡死。如果产生这类问题,那么就不需要对发动机解体,然后进行检查。

4、运行条件与温度环境之间的关系

对发动机造成影响的运行条件以及温度环境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如果产生温度过高的情况,就不能立即停止工作,而是需要一步步的进行。如果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就会产生粘缸的现象,从而导致使用时间的持续性受到影响。如果产生温度过低的情况,则应该先让其进行低速运转,然后再慢慢进行提速。不然将会使发动机的磨损情况越来越严重。

三、工程施工现场养护措施建议

由于一般的工程施工现场环境都较为恶劣,因此,对于发动机的使用更要有严格的操作章程及使用规范,一旦违章操作,轻则引起发动机乃至整台工程机械的严重故障甚至报废,重则有可能引发人身安全事故,进而耽误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为此,对于在工程现场施工的工程机械,一定要重视对发动机的养护,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机械发动机的维护保养:

1、平时应重视起动机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磁力开关、电枢绕组、电枢轴、磁场绕组、单向离合器、轴承、换向器和电刷等进行检修,及时排除起动机存在的故障及故障隐患,防止故障扩大,以确保起动机有良好的技术状况。我单位一台装载机,每次启动时虽能启动,但都能听见起动机处发出“嘶、嘶”的响声,启动之后则无声响,因此驾驶员未加重视也未进行过检修。但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启动装载机越来越困难,直至最后不能启动,不得不拆下起动机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起动机电枢前、后轴承非常松,电枢绕组与磁极磨损严重磁极线圈已无法修复,电枢轴也已弯曲。分析认为,由于轴承磨损过大,电枢轴与轴承的径向间隙增大,导致起动机在运转中电枢绕组和磁极相碰而发出“嘶、嘶”叫声,由于驾驶员未及时检修致使故障扩大,最后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

2、当发动机因某种故障而出现转动困难,或因天气寒冷、气温较低导致发动机启动阻力过大时,不可强行用起动机拖动发动机的方法启动,也不可用增加蓄电池数量的方法尤其是采用串联蓄电池的方法来启动(除非特殊情况),必须首先查明故障原因,或对发动机进行充分的预热,然后再用起动机启动。当柴油机连续三次不能启动时,应排除故障后再进行启动,防止损坏起动机及蓄电池。

3、每次启动发动机后,不可急于起步行驶,应仔细检查发动机工作是否正常,各仪表及数值是否正常。重点检查起动机是否已复位停转,防止起动机在发动机转动的状态下高速运转而被烧毁。

发动机是工程机械的核心,工程机械的保养维护,发动机的养护是首要任务,尤其是经常服役在施工现场的工程机械,发动机的使用寿命、工作质量会因为施工现场的恶劣环境、违章操作、对小故障的忽视等大打折扣,因此,对于工程机械发动机的维护、保养,应当从小处着手,从细处切入,加强工程机械现场施工的设备管理,加强发动机的现场质量跟踪,以切实提高工程机械发动机的使用寿命。

结束语

每项工作进行操作都应有相应技术人员的支持。并且还要对其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和分析,通过丰富的实践经验,对问题进行发现并及时处理。同时技术人员还应及时与使用者进行沟通,从而全方位的对机械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并对工作环境、有利条件以及干扰因素进行分析。这样做不仅使工作效率有所加快,也使解决方案达到最优,从而使维护费用减少,并使保养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

参考文献

[1]何鑫.工程机械的管理及维护[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

第4篇:继承法意见范文

【关键词】 深基坑;意义与方法;动态监测;信息化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监测的意义

深基坑工程除了进行常规项目监测外还要对基坑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预警并防范过大位移、变形与工程事故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监测实现整个基坑工程的信息化施工,并及时洞察基坑工程在开挖过程中的稳定性及其变形规律,为后续工程建设提供借鉴,因此深基坑工程监测的意义主要有如下四方面:

(1)在基坑施工期间确保基坑围护结构和基底不产生过大的位移和变形,并动态监控基坑开挖过程中的整体稳定性,验证复杂基坑全断面稳定分析和变形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2)对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因基坑开挖诱发的桩基变位进行监测,并结合理论分析和类似工程经验分析和验证桩基对临近基坑变形的敏感程度。

(3)实现信息化施工和管理,根据监测数据及时通报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利用理论和数值反分析工具,结合具体的施工工况及观测数据预测预报下一步开挖和降水引起的围护结构位移、变形及地面沉降,用监测数据和反分析相结合来指导施工以优化确定下一工况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参数,从技术上防患于未然。

(4)将现场测量结果用于信息化反馈优化设计,使设计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

二、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内容及方法

1、监测内容

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地面道路和建筑物的沉降、位移;围护桩地下桩体的侧向位移(桩体测斜)、围护桩顶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围护桩、水平支撑的应力变化;基坑外侧的土体侧向位移(土体测斜);坑外地下土层的分层沉降; 基坑内、外的地下水位监测;地下土体中的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基坑内坑底回弹监测。

2、监测点的布设

监测点布设合理才能经济有效,监测项目的选择必须根据工程的需要和基底的实际情况而定。监测点位置布设主要如下:(1)沉降、位移观测点应直接安装在被监测的物体上;(2)测斜管(测地下土体、围护桩体的侧向位移)的安装:测斜管应根据地质情况,埋设在那些比较容易引起塌方的部位,一般按平行于基坑围护结构以20~30m的间距布设;围护桩体测斜管应在围护桩体浇灌混凝土时放入;地下土体测斜管的埋设须用钻机钻孔,放入管子后再用黄砂填实孔壁,用混凝土封固地表管口,并在管口加帽或设井框保护。测斜管的埋设要注意十字槽须与基坑边垂直;(3)基坑在开挖前必须要降低地下水位,但在降低地下水位后有可能引起坑外地下水位向坑内渗漏,地下水的流动是引起塌方的主要因素,所以地下水位的监测是保证基坑安全的重要内容。水位监测管的埋设应根据地下水文资料,在含水量大和渗水性强的地方,在紧靠基坑的外边以20~30m的间距平行于基坑边埋设,埋设方法与地下土体测斜管的埋设相同;(4)分层沉降管的埋设也与测斜管的埋设方法相同。埋设时须注意波纹管外的铜环不要被破坏;一般情况下,铜环每1m放一个比较适宜。基坑内也可用分层沉降管来监测基坑底部的回弹,当然基坑的回弹也可用精密水准测量法解决;(5)土压力计和孔隙水压力计,是监测地下土体应力和水压力变化的手段。对环境要求比较高的工程都须安装。孔隙水压力计的安装,也须用到钻机钻孔,在孔中可根据需要按不同深度放入多个压力计,再用干燥粘土球填实,待粘土球吸足水后,便将钻孔封堵好了。土压力计要随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时一起安装,注意它的压力面须向外并根据力学原理,压力计应安装在基坑的隐患处的围护桩的侧向受力点。这两种压力计的安装,都须注意引出线的编号和保护;(6)应力计是用于监测基坑围护桩体和水平支撑受力变化的仪器。它的安装也须在围护结构施工时请施工单位配合安装,一般选方便的部位,选几个断面,每个断面装二只压力计,以取平均值,应力计必须用电缆线引出并编号。

3、监测频率

深基坑工程的监测频率如下:(1)为了保证测量精度,基坑开挖前测读2~3次初始数据;(2)围护结构施工期间每3~7天测1次;(3)基坑开挖期间一般每天观测1次;(4)底板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改为每3~7天测量1次;(5)桩基变位监测视开挖标高及实际情况随时监测;(6)实际测量频率可根据最近两次测量情况而定,当观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观测频率;当达到报警指标或观测值变化速率加快或出现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加密观测以及时地掌握基坑变形情况,确保基坑和环境构筑物的稳定与安全。

4、动态监控与信息化施工

基坑开挖期间,根据大量的监测数据,利用理论和数值反分析工具预测预报下一步开挖和降水引起的围护结构位移和变形及地面沉降的发展,随时掌握围护结构的位移和地面沉降情况,及时预报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判断结构可能产生变位的原因信息化指导施工,为有关单位研究对策和采取措施提供依据,防止过大变形和沉降的发生,确保结构本身及周围环境的安全是尤为重要的。

施工监测和信息化施工要以施工监测、渗流、变形和沉降计算以及经验方法相结合为特点。与地面工程不同,在地下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等诸多环节允许有交叉、反复。在初步地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经验方法或通过力学计算进行预设计,初步选定支护参数。然后,还须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测所获得的关于地层稳定性和支护系统力学和工作状态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的信息,对施工过程和支护参数进行调整。施工实践表明,对于设计所作的这种调整和修改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5、监测报警指标

(1)基坑围护墙水平位移和沉降:累计不超过30mm,每天发展部不得超过2mm;

(2)坑外地面沉降:累计不超过30mm,每天发展不得超过2mm;

(3)基坑围护墙和周围土体测斜:对于仅存在基坑本身安全的测试时,最大位移一般取50mm,每天发展不超过3mm。若测斜曲线上出现明显的折点变化,也应作出报警处理;

(4)桩基位移:视桩基允许位移确定;

(5)临近建筑物位移:沉降或水平位移均不超过30mm,每天发展不得超过2mm。

6、监测结果统计与分析

(1)信息化施工反分析结果。根据监测资料,结合反分析原理,每个开挖工况后对下一阶段的变形情况进行预测,当有危险时及时向业主及施工方提交计算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5篇:继承法意见范文

关键词:城镇管理;基本做法;建议;青海互助

搞好城市建设,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彰显人本精神和城市特色,必须围绕城市产业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必须同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纵观互助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可知,近几年虽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一些的差距和不足。现将其基本做法及建议总结如下。

1基本做法

1.1精心策划建设,彰显城市特色

近年来,互助县的城市建设工作始终紧紧围绕生态型城镇这一规划定位,大到总体规划设计、区域布局,小到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片区改造、单体设计,无不在“精、特”2个字上下足了功夫。在园林绿化方面,以增绿量、建精品、创特色为目标,以公园景点绿化、道路绿化、单位庭院绿化为重点,高标准、大规模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道路绿化建设方面,在互助县主要街道进行了彻底改造及高标准、大规模、上档次、人性化的绿化、亮化,在重点地段还借助起伏地形实行立体绿化,追求绿化设计自然化、道路绿化公园化,一路一品、一街一景,形成了多层次、多格局的绿化模式;以拆墙透绿为突破口,抓好庭院绿化,将庭院绿地变成了街道景点。在城镇建设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为确保出精品,他们始终坚持“不干则已,干就干精品,创一流”的原则,严把规划、建设、管理三关。规划上高起点,不论区域规划还是单体建筑设计,都进行综合评估、整体策划和多层次论证,择优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建设上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严格标准,将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投标,有关部门全程监督,优选队伍。

1.2多管齐下,重拳出击,彻底根治城市顽疾

近年来,互助县以创建和谐城管为目标,用大整治、重手法强化城市管理,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强势出击,开展了拆违、治乱、清脏、查黑、整容等一系列综合整治,彻底解决了一批城市管理老大难问题。一是超前工作,清查违法建筑。按照“预防为主、超前工作”的思路,城管执法部门对城乡结合部、城市重要部位、重点建设工程周围进行定点蹲守、定期巡查,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有效杜绝了违法建设的发生。二是加大管理力度,改进工作方法,变“劝、喊、撵”为“收、罚、拆”,提高上街巡查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马路市场、流动摊点等占道经营行为坚持不间断巡查清理。为巩固整治成果,采取集中行动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路段实行“四定一查”,即定人、定时间、定路段、定责任和上街督察制度,逐渐改变了占道经营的陋习,形成了坐店经营的良好习惯。采取“清、涂、呼、堵、奖”等综合措施,重点清理城市“牛皮癣”。组成清刷小组,全天上路巡查,对发现的小广告及时进行清刷覆盖夜间,执法人员采取巡查、蹲点等方式,架网抓获乱贴乱画人员。同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抓获乱贴乱画行为人的单位和群众给予奖励。这些办法有效地震慑了乱贴乱画小广告的违法行为人,使城市“牛皮癣”得到有效治理。三是双线包干,全天卫生保洁。在加大投入、健全环卫设施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聘请临时保洁工,并实行了环境卫生双线保洁责任制。即环卫处全体干部职工、临时保洁员为一条线,实行包路段责任制,一人一段,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奖惩;对包干范围内路段的卫生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向沿街居民和经营业户发放宣传材料,与其签订保洁责任状,促使其自觉杜绝乱倒污水、乱扔垃圾等不文明现象。在白天实施不间断保洁的基础上,成立了环卫机动队,配置了小型垃圾收集车,实现了环卫保洁工作的全天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1.3建章立制,责任到位,实现城市社会化长效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与沿街单位、经营业户签订了门前五包责任书,与十几个社区、单位联合建立城管共建机制,签订城管共建协议书,并聘用了专职城管协管员。极大地调动了市民群众参与配合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沿街各单位、经营业户都主动承担起自家门前市容环境管理的责任。

2建议

2.1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拓宽城建工作思路

思路决定出路,观念决定办法,思想解放程度决定着城建工作的成效。要对照先进认真查找思想、工作、作风上存在的差距,进一步解决想不想干的精神状态问题、敢不敢干的思想观念问题、会不会干的发展思路问题、能不能干的工作作风问题。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破除盲目自满、固步自封的思想,增强危机意识;破除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勇于创新,敢为人先;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事业心,充分调动各层面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加大投入力度,搞好城镇规划,发挥好规划龙头作用

实践证明,城镇化发展,规划必须先行。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大规划投入力度,不仅要修编总体规划,而且要搞好系统的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以及城市设计[1-2]。在县城,重点要对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排污、园林绿地等城镇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统筹规划,使地面建筑与地下设施、平面布局与立体景观、经济效益与环境质量等协调统一,做到分区科学、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环境优美。

2.3加大融资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形成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一是大力实施产业带动,借助“外动力”。以商贸流通、旅游观光、生态建设等投资回报率高、发展潜力大、切合我县实际的项目为抓手,鼓励城市建设方面的招商引资活动,加大项目引进力度。加强建设系统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积极争取上级的城建投资项目、资金和对城镇建设扶持政策的倾斜。二是重点项目和公益项目要积极争取银行贷款。

2.4加快重点工程进度,将综合整治推向深入

3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城建项目也已进入建设,为保障整体工作进度,清障拆迁、绿化美化、道路管线建设等工作必须压茬进行,同步推进,赶在其他工作前面。要督促施工单位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轮流施工,歇人不歇设备,加快工程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调动一切力量,采取过硬手段,清除一切阻碍工程进度的不利因素,为工程施工开好路,确保所有重点项目、重点标段按时完工,力争提前完工。在整治内容方面,进一步扩大集中整治的广度和深度,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拟定部分专项整治的集中整治活动方案,确定一批重点路段、重点部位、重点“钉子户”作为整治对象,在近期集中力量,开展几次联合行动,彻底将目标区域整治到位,并加强对整治区域的后期监控管理,坚决杜绝反弹现象,为今后长效管理奠定一个良好基础。加快新建改造道路沿线的绿化、亮化和美化,加强新植绿化苗木的管理养护,确保成活率。

2.5加强长效管理机制的健全和落实

认真抓好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工作。同时,尽快研究制定城市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公交客运等方面的专项管理办法。认真研究分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县级政府和部门执行城市行政管理处罚的类别和权限,避免在处理某些违规行为时出现上级法规无法沿用、本级行政部门又没有依据的情况,尽可能弥补政策、法规延伸方面的漏洞,为县城实施依法管理、规范管理、长效管理提供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的依据[3-4]。

2.6强化队伍建设

在总结前期联合执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在建设规划、综合执法、公安交警、卫生、工商等部门抽调部分人员,分别组建规划建设、市容环境、交通秩序、市场秩序等城市巡查队伍,采取共同巡视、联合执法的方式在县城加强巡查管理,巡查时间向工作时间两头延长,突出一早一晚的管理空档,发现问题立即解决或依法处置,照章办理。也可针对执法人员不足的实际,面向社会聘请城市协管员,授予其行政处罚权以外的部分管理权限,协助进行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分段包干,组成二线监督队伍,在工作职责以外,负责监督综合执法、环卫、园林、市政工作人员和联合执法队伍的工作,并定期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汇报。

2.7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在利用广播电视、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等传统手段的基础上,与通信运营企业搞好协调,逐步启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的宣传手段,扩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面。在正面宣传为主的情况下,适当利用宣传媒介进行警示教育和处罚,如对城市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对制假售假广告人启用“追呼”系统进行处罚等。宣传教育要突破从管理者到被管理者的单向方式,尝试推行互动机制,使其感受到自觉维护城市容貌秩序的责任感,培养广大居民的主人翁意识,真正实现城市管理的社会化、长效化。

3参考文献

[1] 王玉环,岳广垠.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问题和对策[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5(6):115-117.

[2] 裴常青,周家山.浅析山区城镇管理问题及对策[J].小城镇建设,2002(9):78-79.

第6篇:继承法意见范文

一、非法集资成因分析

1.投资渠道狭窄,社会公众缺乏正确的理财观念。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加之社会公众缺乏正确的理财观念,受不法分子的高息诱惑,心怀侥幸,置集资背后的风险于不顾,在趋利动机和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

2.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经济活动对资金的需求加大,而我国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融资门槛较高,因此多数企业通过间接融资方式融资。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的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一些企业和个人抱着侥幸心态,打法律“球”或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择手段吸收社会资金。尤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许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又难以从银行贷到资金,这些企业必然将目光转向社会集资。

3.企业缺少依法诚信经营理念。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意识淡薄,有的企业虽然有合法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但从注册成立之时就筹划非法集资活动,有的甚至打着支持新农村建设以及响应国家政策等幌子,不断变换手段行非法集资之实。

4.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认识不足,监管和打击不力。有的地方和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对非法集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地方各类集资活动,由于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影响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失去了早期处置的良机,以致形成规模,增加了处置难度,造成严重后果。

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影响及后果

近年来,不仅新发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多,突发大案要案多,而且呈现出从单一领域向多行业、多领域,由重点地区向全国蔓延,由国内向国外发展,由一般违规发展为严重违法犯罪等特点。非法集资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成为局部地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大案要案严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同时,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干扰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宏观调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三、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对策建议

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综合治理,必须始终坚持一手打击,一手防范,打击防范相互促进,同时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并逐步培育良好的法制环境、经济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从根源上根除非法集资的发生和泛滥。

1.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

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是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治本之策,因此,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必须牢固树立防范胜于破案、预防重于打击的思想,主动发现苗头性、预警性线索,提前防范,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和影响。

(1)加强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上当受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舆论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甄别技能,树立正确理财观念,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2)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日常监管力度。地方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多种渠道搜集信息,力争将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工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金融部门应建立完善大额人民币、外汇可疑交易调查机制,加强对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

2.依法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处置力度

(1)省级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联动提高打击非法集资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规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当前非法集资活动跨区域、跨行业发展,处置工作涉及部门多、难度大等特点,单纯依靠某个职能部门孤军奋战地查处很难取得好的效果,因此,省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查处工作,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形成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共同研究性质认定、资金追缴和人员控制、资金清退、维护稳定、宣传报道等工作,提高案件处置效率和效果。

第7篇:继承法意见范文

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制建设

一、“礼”、“法”的发展进程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时期

“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荀子・礼论》

“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

――《汉书・公孙弘传》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礼记・曲礼上》

从公元前11世纪末到公元前8世纪是中国上古文明时期的全盛时期一一西周时期。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前代神权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并将有关德的内容归纳成内涵广博的“礼治”。虽然内容庞杂,但贯穿周礼的原则始终都是“亲亲”、“尊尊”。西周时期的“礼”“刑”构成了当时的法律体系,共同为调整社会关系发挥作用。①

(二)德礼并用、礼法结合――西汉时期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

鉴于法家思想的秦王朝二世而亡,一些地主政治家又提出了改变统治方术的“更化”问题。这时董仲舒正好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这迎合了汉武帝的需要,从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②这一法律思想是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注重“德礼并用、礼法结合”。但这时“礼”还没有作为法律正式入律。

(三)以德为本、刑罚为用――唐朝时期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

唐太宗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统一不可分割。” 从而明确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因此在制定《唐律疏议》时最终确立了“以德为本、刑罚为用”的原则。这一时期礼、法的结合达到了历史最高峰。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四)齐民以礼、明刑弼教――元明清时期

“自古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刑罚立则教化行矣,教化行而刑措矣。虽曰尚德不尚刑,顾岂偏废哉?”

――程颐《河南程氏粹言》

我国古代法律史上通常倡导“德主刑辅”,“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刑”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这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从而减轻苛刑。在处理德、刑的关系上直至宋代以后才有所突破。南宋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总而言之,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自西周开始历经近千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的过程,至唐代臻于完善,使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达到“礼法结合”的巅峰“一准乎礼”,“明刑弼教”则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礼”、“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礼”思想主导下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1、积极影响

在预防违法犯罪及改造犯罪分子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德主刑辅”并不是反对刑罚的应用,而是反对唯刑罚至上的方式。其正确理解应是虽然刑罚具有强制作用,但只有震慑作用;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从根本上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这值得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借鉴和应用。

2、消极影响

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大于法,司法独立缺失的传统成为阻碍现代法治精神确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官本位”思想影响下,权大于法和以权压法的现象在传统社会中非常普遍,社会在价值选择上自然也就倾向于权而不是法,这与现代法律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不相容,有碍于法律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法”思想主导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1、积极影响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主要体现在“法贵遵守,天下共之”及“执法严明,信如四时”两个方面。因法家当时站在维护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立场上,所以在尊君的同时还主张“执法严明”、“法贵公平”、“守法一体”。这些思想对我们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消极影响

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刑思想”影响深远。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将过”的处罚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直至今天仍影响着我国法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淦家辉、李雪强.《略论“德”、“礼”主导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载于《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01期.

[2]宋仁彪.《 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载于《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6期.

[3]云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载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 第2期.

第8篇:继承法意见范文

关键词:配偶权利;遗产;特留份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一、《统一遗嘱检验法》对配偶继承权的特别保护

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的最突出特点,在于对生存配偶权利的高度重视,设立了一系列的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和家庭特留份等权利,对配偶的继承权加以特别保护。

(一)宅院特留份。《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定:死者的生存配偶有权获得价值22,5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如果不存在生存配偶,则每一个未成年子以及每一个由该死者抚养的子女都有权获得总共15,0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在美国遇到死者没有立下遗嘱时,则按无遗嘱方式继承。但是,不容忽视的一点是,不管有没有遗嘱,生存配偶都有权利获得宅院特留份。美国的通常做法是,宅院特留份均由配偶享有,只有在没有配偶的情况下,才由子女获得宅院特留份。在有生存配偶的情况下,即使子女获得被继承人的住房所有权,生存配偶也享有该房产的终身用益权,只有在生存配偶死亡后,房产的所有权才转交子女。

这样规定的首要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生存配偶的合法权益,使其不会因对方死亡而陷入困境,也有利于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同时,生存配偶获得房产的用益权,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也有好处。因为配偶对房产只享有终生使用的权益,不能转让、抵押或者是实施有损于子女利益的其他行为,所以这样既保证了生存配偶在死者死亡之后的生存问题,又满足了子女在父母都死亡后获得房产的愿望。生存配偶享有宅院终身使用益权,不能不说是美国继承法上的一个制度的创新。

(二)豁免财产制度。《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定:除宅院特留份外,生存配偶还可以从汽车、家具、家用器械、服饰品和个人财产的担保利益余额中取得不超过15,000美元的财产;如果没有生存配偶,则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取得同样价值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遗嘱人同样不能剥夺,而且债权人也不可以对此部分财产主张债权。

(三)家庭特留份制度。《统一遗嘱检验法》授权遗嘱检验法庭有权给予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家庭特留份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家庭特留份与宅院特留份和豁免财产不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般为一年),而且在遗产分割程序完成之后,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再享有家庭特留份。总的来说,家庭特留份主要还是为了保证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遗产管理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

(四)可选择份额制度。在美国,除了上述限制遗嘱人处分财产的规定外,为了保护生存配偶的利益,避免被继承人剥夺其继承权,生存配偶还享有选择可选择份额的权利。《统一遗嘱检验法》对遗产数额的规定非常具体:可选择份额是因婚姻持续期间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生存配偶与死者几次结婚,那么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例如,婚姻持续不到一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3%;一到两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6%。详细内容见表1:

表1 婚龄与可选择遗产比例的正比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当配偶通过此规定所获得的遗产总额少于7,5000美元时,可以补加到7,5000美元。此外,根据《统一遗嘱检验法》的规定:配偶的可选择份额是不包括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

二、配偶继承权特别保护之评析

美国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的体现了两大价值。

(一)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特别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以起到对家庭的特别保障目的。虽然这些特留份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但是在对被继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上侧重还不同,配偶的权益是优先于未成年子女。如:死者的生存配偶有权获得价值150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

(二)可选择份额制度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避免了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剥夺生存配偶的继承权。同时它根据婚姻持续期间的长短来确定生存配偶的遗产份额,婚姻持续时间越长,可以享有的遗产份额越大,这一方面体现出婚姻平等原则,(下转第82页)(上接第80页)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

三、《统一遗嘱检验法》配偶继承权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首先,按照我国继承法,配偶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起参与继承时,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平等份额。这样,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越多,配偶的继承份额就越小。在死亡一方留有多个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对配偶的继承就非常不利。其次,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规定配偶的特留份制度,仅仅规定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从我国民间的习惯来看,配偶死亡一方后,在遗产分割时,对于婚姻住所和日用家具等基本生活资料,一般不予分割,而是由生存配偶一方继续居住和使用。但《继承法》对于生存配偶的这项基本权利却未加以确认,仅在其第15条中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该条规定犹如空中楼阁,如果其他继承人坚持分割婚姻住房和日用家具,必将影响生存配偶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在再婚家庭中,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最后,我国法律也未规定配偶的可选择份额制度,这也非常不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利益。而美国立法均规定生存配偶有权取得被继承人家产中的动产以及有优先取得婚姻住所的权利,这很值得我国借鉴。

(一)建立特留份制度

现代的继承法的基础是遗嘱自由原则,但是由于遗嘱自由的滥用,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前提下,光有配偶及其他遗产继承人权益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保障婚姻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遗嘱自由原则加以限制。美国的特留份制度就是一个成功的立法经验。所以,在《继承法》修正案中或通过司法解释将特留份制度引入并细化,使得遗产的分割更加合理。

我国《婚姻法》第20条同时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配偶不具备享有特留份的权利,被继承人于是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予外人,这便有逃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之嫌。相对于其他血亲属而言,配偶间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相互之间扶助也最多,在分配遗产时理所当然地应该多分遗产,得到更大的照顾。特留份制度能确保为配偶留出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从而保障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也实现了《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赋予配偶可选择份额权

相对于其他血亲属而言,配偶是构成一个家庭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因素。无论从情感交流上,还是经济联系上,配偶之间的关系,都是最为密切的,是任何其它血亲亲属所不可替代的关系,因而,只有对配偶继承权予以法律保护,才能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减少和预防纠纷。依上文述,美国立法均规定生存配偶有权取得被继承人家产中的动产以及有优先取得婚姻住所的权利。因此我国在继承法的修订的时候应该明确规定配偶的可选择份额的权利,优先给与配偶特别的保护,同时通过适当扩大配偶可选择份额的范围,最大限度上保护配偶的继承权。

第9篇:继承法意见范文

论文关键词 孳息 自然增值 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带来的立法冲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此法条与其他法条产生了立法冲突。

其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婚姻法四分解释二的第21条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之内,“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上述两法条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突破了上述两法条的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试问,此法条是否具有合理性?

其二,继承法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外,皆归夫妻共同所有。

以上两法条可看出,继承法意见第4条肯定了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的孳息,婚姻法第17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除确定赠与个人的之外,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却把“孳息”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试问,立法是否前后矛盾呢?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不合理之处

(一)将孳息归个人所有,有违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

通说认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是“夫妻协力”,即夫妻一方获取财产的行为,与另一方的“协力”不可分。享息的取得与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同,需要有劳力的付出。孳息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分,其取得方式亦有所不同。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与生产行为不可分,如收取果实、仔畜等;法定孳息的取得,多与所有人的经营行为有关,如将个人所有的店铺出租获取租金。因此,如果只将孳息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是对于财产所有人一方为了获取孳息所要付出的劳力、时间之事实的忽视,进而也违背了“夫妻协力”的规则。

(二)未能区分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

笔者认为,在分析上述问题之前,首先应认定“收益”与“孳息”二者究何种关系?

王利明在《物权法论》一书中指出,孳息是“财产上产生的收益”。笔者认为,收益的范畴应大于孳息的范畴,孳息仅为收益的一种。在传统民法的视野内,将收益局限于孳息无可厚非,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有体财产之外逐渐衍生出无体财产。典型的如租金和利息,甚至包括由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应皆为孳息。故此,将收益与孳息相等同难以适应时展的需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收益”,应包括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这也是法学理论的通说。故孳息应仅为收益的一种,此看法当无可厚非。然而立法者为何将孳息和自然增值作为例外规定,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这涉及到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的区分问题。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事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笔者持肯定态度。这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和传统文化。

增值,即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增长。增值应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区分标准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精力而定。孳息,是之因为或权利而生的收益,上文已述,孳息仅为收益的一种。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乃因其自然性质而产,法定孳息乃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增值与孳息、投资收益不同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与增加的利益没有分离,即增值的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而孳息和投资收益与原物是分离的、独立的。

(三)孳息未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自然增值与天然孳息的共同特征

增值与孳息的区别乃在于是否与原物相分离,与当事人付出劳动多少并无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中,立法者将增值区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把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然而对于孳息,却未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笼统地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皆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笔者认为,如此规定不具说服力。

立法者之所以将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原因在于自然增值的发生是银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至,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精力无关,故排除之。而孳息无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皆含有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该财产投入的精力,故将孳息与自然增值并列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缺乏逻辑性和合理性。抑或认为,自然孳息所含当事人之精力投入甚微,与自然增值的原因相似,但难以否定的是,法定孳息定含有当事人的精力投入,此要素与“主动增值”相似,因含较多的精力投入,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2.笼统规定带来的法律冲突

上文已述,笔者结合继承法意见第4条与婚姻法第17条两法条的规定,得出结论,孳息应得继承并且其继承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而司法解释三第5条却将孳息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如此前后的不同法条,使得司法解释三第5条很明显与上述法条产生了冲突。而此冲突的产生,亦是因为立法者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之时,并未合理地将孳息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有人曾以房屋租金为例,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之“孳息”。房屋租金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不仅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趋势变化而变化,也和相关政策的变动与更新、城市的发展规划、房屋本身的管理等等状况紧密相连,需要管理人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所以它应该属于特殊的孳息,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上述作者认为应将租金认定为“投资回报”,而属于“特殊的孳息”,故租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然笔者不敢苟同,认为上述解释牵强附会。笔者认为,租金当属为法定孳息,此观点在大多权威教材中亦可查阅,不应颠覆传统法律理论。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之“孳息”做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此种解释方法,亦使租金不包含在第5条所言之“孳息”之内,故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依物权法原理,孳息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前者如存款利息、房租等,后者如收获的果实、母牛产下的小牛等,孳息的所有权依原物确定。但这与婚姻法伦理相违背,因此不能完全按物权法原理部分庆幸地认定新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

三、采缩小解释使问题得以解决

(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做缩小解释较为合理

笔者臆测,投资性收益和主动增值之所以未被立法者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乃因该收益的获得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了劳动。按照这一逻辑,只要是当事人付出了劳动,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自然增值,虽表面上看当事人并未付出劳动,但至少在标的的维护和保存上,或多或少的含有当事人的劳动。孳息无论是天然孳息抑或法定孳息,皆或多或少地付出了劳动。但不可否认的是,天然孳息的获取相对于法定孳息所需的劳动含量甚微,故应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孳息”做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这样“天然孳息”与“自然增值”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未付出劳动或所付出劳动甚微而认定应采“所有权主义”的孳息归属原则,一并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可见,如此解释,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更为合理,也符合立法逻辑。

宜对继承法解释第4条采类似的法律解释方法。对该法条所言“孳息”应做缩小解释为“法定孳息”,如此一来,方能使继承法解释第4条、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不相互矛盾。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适用解决法条间的冲突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同样的“孳息”,在此法条解释为“天然孳息”,在另一法条却解释为“法定孳息”,本身既不合理,亦有损于法律的稳定性。

首先,笔者认为,同一概念在不同情境下做不同解释,实属正常,并无可争议;其次,“孳息”一次在不同语境下分作两种不同解释皆有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观其语境,此处孳息之所以做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是因其与“自然增值”相并列。自然增值所需当事人劳动付出甚微,这一特征与天然孳息相似,而与法定孳息迥异。故缩小解释为天然孳息符合此法条意旨。

同理,继承法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观其语境,此处孳息之所以做缩小解释为“法定孳息”,是因其与“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相并列。主动增值所需当事人劳动付出甚多,这一特征与法定孳息相似,而与自然孳息迥异。故缩小解释为法定孳息颇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