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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农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农村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冲突与挑战影响着新农村的和谐建设。近年来关于农村生活的新闻报导中仍然存在有不和谐因素,本文从和谐社会背景下分析探讨了农村治安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农村治安;法律规制;和谐社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惠农政策的大力推行,村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了,生活质量也在不断上升中,广大农村大都走上了富裕的道路,农村社会治安局面已基本稳定。但是在一些农村,村民的生活中仍然存在有不和谐因素,例如村民家中电动车、家畜被盗,村民之间的纠纷事件等时有发生。这些不安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的和谐发展。
一、当前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治安问题
(一)群体性的刑事案件数量增多
在当今的农村治安环境中,群体性的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例如团伙盗窃、聚众斗殴、聚众赌博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农村环境的安定有序。这也影响这农村青年、幼儿的教育,很多农村青年受不良文化的影响走上了非法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治安管理力量薄弱,缺乏完善的防卫体系
在多数农村建设中,治安管理力量薄弱,也没有科学的防卫体系,而且受地理环境、人文历史发展、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而且,农村生活环境复杂,自身缺乏治安储备,农村的治安人员缺乏,这都是农村治安环境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的家庭暴力事件较多
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很多农村家庭“法盲”仍占绝大多数,再加上农村固有的“重男轻女”“男人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影响,农村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危害着农村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较多,使得农村治安管理问题凸显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导致农村的年轻劳动力减少,使得“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数量增加,他们不管是从体力还是从生活知识等各方面能力较低,这使得农村的防卫体系较为薄弱,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顶风作案,威胁着弱势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农村里所发安生的不法分子侵害村民财产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不法分子利用村民知识水平较低,存在有封建迷信的思想
这一特点进行违法活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村名学习科学知识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仍然会有人对迷信思想、封建活动深信不疑。很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村民的这一思想特点,打着封建迷信活动的旗号,进行不法活动。
二、农村治安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已经在一些乡镇、村庄开展,但是大部分村民仍然是法盲,在复杂多变的生活环境下,他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遇到的问题,而是会选用更加直接的暴力手段等解决问题。而且,由于很多村民之间存在有血缘关系,家族的影响根深蒂固,使得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首先会考虑运用家族的力量解决矛盾。这也为法治宣传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而且,农村的文化发展落后,村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很多人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村名仍然是文盲、半文盲,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难度。村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政府部门对法律规制的宣传不到位,加剧了农村治安环境治理的难度。
(二)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府对农村建设投入、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城乡贫富差距拉大,使得农村的多数劳动力都去城市打工,村庄中多数都是老人、儿童,这使得农村的治安管理更加困难。还有的村农,政府对其建设投入较少,农村的基础设施、治安设施投入较少,例如当遇到突发问题时,村民无法利用身边的器械正当防卫,无法及时报警灯。归根结底还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落后的原因。
(三)农村的基层工作不到位
农村的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力量不足,民警数量较少,使得很多时候民警有心无力,还有的农村,乡、镇基层组织对治安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也没有对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得农村的社会治安环境越来越复杂。
(四)政府对农村的法律规制、政策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
相对于城市,国家对于农村的法治建设、政策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体现在:国家对于农村的治安力量建设投入较少,农村的治安管理人员、治安设施投入较少,使得农村的治安管理工作无法推进;国家对于农村治安法律规制的建设、执行工作中存在漏洞,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使得对农村违法乱纪现象的治理无法可依,治理力度较弱;国家对于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推行不够周全,监督力度不够,很多违法乱纪现象的治理程度不够,但是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尤其困难。
(五)村民自身的原因
村民文化水平低,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得他们违法却不自知。村民在思想方面仍然存在有封建迷信的思想,使得法律的普及难上加难。作为弱势群体,村民对违法行为的抵御能力本身就存在缺陷,在面对违法乱纪行为时无法正确认识,更无从谈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使得很多不法分子屡屡得逞,更加猖獗。
三、如何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现状
(一)拓宽与农村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范围
我国的关于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行,不断有新的治安问题涌现,现存的法律规制根本无法及时的修改,用以约束这些行为。为了扩大农村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范围,国家应当考虑结合新农村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更大保护力度和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也需要尽量详细和完备地进行,注重合理的解释和阐述,并对法律内容的实质应用进行明确无误的引导,以实现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隔绝掉不法分子。从广大群众的真实利益需求出发,遵从法为人所制,法为人用的原则,有效发挥法律整治的作用,适当的拓宽与之相关的法律约束范围,使得那些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被依法惩治,加强法律规制,提高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惩治力度
为了实现法律法规的实质效果,国家应对特定的违法乱纪行为设置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条文,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橙汁力度,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当其重新进入社会时,才能有有效降低其再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促进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解决,改善农村治安环境。与此同时,各级党政机关、政府部门首先要认识到打击农村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酿成的严重后果,并及时进行各个部门的统一协调,集中力量对这些犯罪人员进行惩治,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扼杀。另外,执法部门可以通过采取“举轻以明重”的做法,通过对违法乱纪人员的严惩起到警戒广大村民的作用,在实现对不法分子的惩处的同时,提高村民对法律规制的重视程度,从而促进农村法制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维护农民日常生活的稳定性。
(三)加强农村治安体系的构建,加大农村治安力量建设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农村处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基层,农村的治安管理力量相对城市较为薄弱,因此,农村中治安问题的发生也较多。为了能够构建出完善的农村治安管理体系,首先必须要加大对治安力量配置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进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编外人员招聘等多种人员投入措施,增加农村基层民警和巡逻人员的数量,保障农村日常治安环境的稳定性。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大对农村基层民警和巡逻人员的教育及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农村治安的现状,并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量,以及必要的治安问题防治措施,增强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提高他们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能力。另外,也要加强对他们处理纠纷等能力进行锻炼,当突发事件等农村治安问题发生时,他们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以避免更加严重情况的发生,维护好农村治安的有序性,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平稳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对农村的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
对农民进行长期的全面的宣传教育是实现农村法律规制的重要方式,因此,针对村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政府应当在广大农村地区加大对法律规制的宣传教育,通过张贴法律知识宣传海报、举行法律知识小讲座等多种宣传方式,可以普遍提高村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同时,也可以在广大农村进行应对紧急情况的演练,加强农村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防御能力,让村民们明白在面对违法行为时如何有效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损失,打击不法犯罪分子和违法行为,并利用法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方式,有效实现法律规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加快促进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五)推动法律规制的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结合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法律法规的应用程序,并构建出合理完善的法律运行和监督机制,以实现对法律规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良好的监督,对于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来说是极其有必要的。在农村治安管理的问题上,如何更好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如何更好的使法律规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将法律运行的情况真实有效的反映出来,如何协调法律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都需要进行完备和规范性的规划。在推动法律规制的规范运行和健全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当从基层农村的治安环境中积极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着手于具有针对性的农村治安问题,从法律运用程序的薄弱环节进行精准切入,并在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不断完善,发挥出法律规制在改善农村治安环境的重要作用。通过对法律法规运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农村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加强农村治安管理,从而使得农村治安情况得到好转。
四、结语
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治安问题关系着农民生活质量的高低。诚然,农村治安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但是我们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及时应对随时突发的问题,争取建设一个美丽和谐的新农村。
参考文献:
[1]黄晓玲.善治理论视角下农村治安管理社会化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
[2]李凌风.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法治与社会,2015.
【关键词】法律宣传教育;依法治国;小康社会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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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二)针对林农法律意识上的片面性和残缺性,应该创新工作方法,理论实践相结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林农在面临生产和经营的现实问题时总会力不从心,通过林地经营的经济收入低,使林农缺乏积极性,更多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样不利于林区长期有效的发展,因此,在技术上对林农的支持最能解决他们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业种植技术的推广,加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使林农收益,才能解决他们内心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从而为法律意识的树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三)针对普法方法单一的问题,应更新理念,合理统筹,强化合作。对林农进行普法活动,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林农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林农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他们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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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行政撤销权的法律控制行政与法郭庆菊,GuoQingju
26.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行为的法律思考李赵奎,LiZhaokui
27.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下的工读教育——以上海的工读学校为例何银松,夏军,HeYinsong,XiaJun
28.行政征用程序研究刘华俊,LiuHuajun
29.信息披露:公平保护与成本考量——兼论"实质重要性"标准的认定王延川,WangYanchuan
30.国外科技法制对我国科技立法的启示朱敏,王寨华,ZhuMin,WangZhaihua
31.论独立教唆犯之犯罪预备性——以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为视角朱道华,ZhuDaohua
32.论羁押审查方式于平,YuPing
33.《婚姻法》中的社会变迁雷明贵,LeiMinggui
34.反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秦顺华,胡海春,苏喆,QinShunhua,HuHaichun,SuZhe
35.市场中介组织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定性分析赵彦双,ZhaoYanshuang
36.浅析表见制度林媛媛,LinYuanyuan
1.吉林省应急管理培训体系建构研究高国田,焦述英,朱孟才,逯惠艳,GaoGuotian,JiaoShuying,ZhuMengcai,LuHuiyan
2.我国问责官员复出面临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陈发桂,ChenFagui
3.关于提升民族地区县级政府能力的思考秦位强,QinWeiqiang
4.困境与重构:对我国政府问责制的再思考时影,ShiYing
5.完善我国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吕建华,曲风风,LvJianhua,QuFengfeng
6.论WTO的执政理念杜国胜,DuGuosheng
7.浅议民营化对中国行政法治理念的挑战赵菊敏,ZhaoJumin
8.行政与法村民自治: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回顾与反思张会永,ZhangHuiyong
9.浅议地方政府在返乡农民工创业中的职能定位杜广庆,DuGuangqing
10.吉林省农村消费需求现状及促进农村内需进一步扩大的对策高娜,GaoNa
11.浅祈农业支持与保护之农业科技推广——以黑龙江省农科院为例谈"院县农业科技合作共建模式"范阳,王秀艳,FanYang,WangXiuyanHtTp://
12.论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姜秀敏,陶婷婷,JiangXiumin,TaoTingting
13.网络:概念、特征及其治理罗亮,LuoLiang
14.基于儒学视角提升人口素质的对策建议——以吉林省为个案研究杨薇臻,郑旭颖,YangWeizhen,ZhengXuying
15.后危机时代视域下的社会稳定问题及应对策略刘艳,LiuYan
16.试谈卫生监督与和谐社会构建之关系史修闻,ShiXiuwen
17.企业税收筹划法律风险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探析苟军年,陈会军,GouJunnian,ChenHuijun
18.移动服务提供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初探杨俊华,张赫楠,YangJunhua,ZhangHenan
19.基于公务员灰色收入的社会危害及对策分析王鹏远,王琳,WangPengyuan,WangLin
20.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民意之解读郜占川,GaoZhanchuan
21.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在我国应该缓行行政与法陈莹莹,ChenYingying
22.我国个人合作建房若干法律问题探析王莉,WangLi
23.论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胆完善——以一个案件分析为例刘晓丽,LiuXiaoli
24.论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彭贵才,PengGuicai
25.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韩德利,HanDeli
26.被辞退事业编制职工诉讼类型选择王军,李昌文,WangJun,LiChangwen
27.反思与重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理之维于延晓,吴珺,YuYanxiao,WuJun
28.论信息的民事权利客体地位刁胜先,DiaoShengxian
29.侵权责任法视野中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制王晓芬,邓三,WangXiaofen,DengSan
30.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知情权保护研究黄蕾,HuangLei
31.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新特点及我国之法律应对黄昕,李磊,HuangXin,LiLei
32.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及路径分析于锐,YuRui
33.我国权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路径王小丽,WangXiaoli
34.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理论反思孙潇,SunXiao
35.行政与法论以批准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邹双卫,ZouShuangwei
1.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研究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评析唐晓阳,陈家刚,TangXiaoyang,ChenJiagang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视角下的吉林省县域扩权郑吉萍,ZhengJiping
3.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张丽娟,ZhangLijuan
4.我国政务大厅的发展困境及突破雷美霞,LeiMeixia
5.浅析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金毅,JinYi
6.试论行政问责制的伦理价值吴春江,WuChunjiang
7.现代西方国家议会创制良法的能力——兼与现代政府立法能力相比较王保民,叶林,WangBaomin,YeLin
8.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法律分析刘耀彬,LiuYaobin
9.浅谈公安机关执法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行政与法吴兴春,WuXingchun
10.解析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环境张贝尔,徐剑侠,ZhangBei'er,XuJianxia
11.完善我国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相关建议董红,王有强,DongHong,WangYouqiang
12.试论优势产业群培育与地域经济发展刘玉平,李琦,LiuYuping,LiQi
13.突破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障碍——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意义和对策唐葵,肖龙,TangKui,XiaoLong
14.推进农村合作经营体制发展的对策——对通化市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的调查研究顾洪运,GuHongyun
15.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实现路径分析刘兰华,孙凌云,LiuLanhua,SunLingyun
16.服务型政府视野下公务员学习能力建设探析周伟,ZhouWei
17.对提高公务员心理调适能力的几点思考刘卓千,LiuZhuoqian
18.农村宗族势力的时代变迁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以山东省临沂市河湾村为个案刘雪华,田玉麒,LiuXuehua,TianYuqi
19.优势视角的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以社区矫正对象G某为例张凯,朱晓杰,ZhangKai,ZhuXiaojie
20.浅论现阶段我国大学生的政治参与高旭,GaoXu
21.我国行政救助的理论基础探讨席能,XiNeng
22.经济法"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的探讨董成惠,DongChengHui
23.论我国拘役刑的废除王瑀,韦奇兵,WangYu,WeiQibing
24.以"能力本位"为核心理念改革公安管理体制祝亚伟,杜亚颖,ZhuYawei,DuYaying
25.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与开放式信息服务初探杨毅,YangYi
26.现代法治视野下行政处罚权的博弈研究郑汉军,沈珠宝,ZhengHanjun,ShenZhubao
27.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韩明德,彭光华,HanMingde,PengGuanghua
28.行政与法律师独立的本体认识向明,XiangMing
关键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increasing state for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engineering investment,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t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how to constru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engineering, and to ensure the project benign operation, management only proper, reasonable use of, long-term benefit, make broad peasant masses real benefit, already is in the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 the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s very urgent, before the problem of urgent need.
Keywords: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系到广大的农民群众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是否能得到解决,所以做好这项工程的意义十分重大。但是,因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时间比较晚,还存在着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从多年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经历的实践出发,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一、认清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地域布局不断的变化:由于现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新房的建设(包括原有住房的更新换代、异地重建)时刻不停地在进行,任何一个村的布局经过二三年之后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同时加上各地现在都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大搞新农村建设,房屋改造、场地硬化、道路维修等工程的相继实施都给工程的施工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
2、管网分布不规则:一个水厂涉及到的主支管道敷设长度动辄几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而且由于许多村庄未经过科学合理规划,再加上自然地形地貌的约束导致管道分布蜿蜒曲折,极不规则,给工程施工和工程量测量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3、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资源的制约:不同的村落,所处的地理环境都不一样,自然资源分布也不均,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的工程存在不同的制约条件。如水资源丰富的村落,引水就比较方便。而一些地理位置较高的村落,引水管道建设的难度就会加大。
4、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饮水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 群众的参与度不够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安全用水意识和参与、支持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还不是很强。有些地方老百姓把看上去清洁的水等同于安全、合格的饮用水(特别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认为自来水又要交钱,还不如井水好喝,导致建好的自来水却没人喝。水价制定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群众的参与度不够,群众对水价制定过程不够了解,未能很好体现政府在公共产品管理上政策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群众对水价的接受程度,也影响到工程建成后的水费收缴工作。
5、工程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职责不明:不少工程的管理维护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较低, 不能适应日常工程维护和饮水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别是个别村级分散式供水工程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造成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不完善。在工程建设期各地均设立了以水利部门为主,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建设管理的机构,这种形式在建设时期是可行的,虽然明确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但现实是,就水利部门而言,在乡镇基本上没有专门的管理股室和人员。
二、采取正确的措施和处理方法,建立健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系
1、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①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一是保证水源的可持续性,二是保证工程的可持续性,三是保证运行的可持续性;②坚持防治结合原则:一是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二是搞好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三是重视水质检测体系建设;③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可行性, 又兼顾今后长远发展的需要,合理选择饮水工程的类型、规模及供水方式。人口居住密集的地区, 重点发展集中供水工程。淡水资源缺乏时可建造雨水集蓄工程, 有良好地下水源时可建造分散供水井;④坚持群众自筹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投资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公共财政增加投入,确保财政资金足额、及时投人到位。受益农户要在负担能力允许的范围内, 承担一定的投劳投资责任。同时, 注重引人市场机制, 多方位吸纳社会资金, 建立多元化的投人机制。对于贫困地区的饮水工程建设,应以政府投资为主, 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引导受益群众积极筹资投劳。
2、对照图纸标注的主管道的路线所涉及到的相关村庄到现场进行逐村实地核实:村庄的实际分布位置与图纸是否吻合,出入在什么地方,该村的实际人口和户数情况与设计有没有大的差距,特别是新增户的住房分布情况要进一步落实。通过现场调查取得真实情况后再与设计等部门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对原设计内容和指标进行调整(原管径能否满足现状村户的用水量的要求,主管道的接口预留的位置和数量是否合适等)。这项工作对于管道施工来讲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可以最大程度上优化设计,做到既能满足设计要求,又能做到经济合理,为国家节省资金。除此之外,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搞好民意调查也是较好的工作方法,当然这个调查是在充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相关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宣传的目的是动员更多的村户参与到该项工程,通过工程的实施尽可能地使更多的村户受益,使国家的投资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通过民意调查可以预先确定基本入户率,从而在管线的布置、接口的预留以及材料的计划采购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减少或避免工作中的失误。
3、管网分布的不规则不是可以人为改变的:为了避免施工中的盲目性,可以预先作出施工计划图,把可以预见的一些不利因素在具体实施前按照既经济合理又科学可行的原则大体制定出处理方案,在计划图上标明,“先打好腹稿再落笔”,在实施过程中按照预定的指导方针事情往往会一蹴而就。同时做好计划图也是为工程量的统计和计量支付工作奠定基础,在管道安装过程中按照实际施工情况(管道规格、布置、距离等)随时标注,从而真实及时地掌握第一手资料。
4、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群众参与度:构建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机制,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是核心。饮水安全工程最终受益是农民,必须明确农民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扩大农民对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调动和鼓励农民参与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特别是村组分散式供水工程,用水户高度、全过程的参与,可以唤起用水户的责任感、主人翁意识,确保对项目的高度认同,消除损害工程可持续性的人为因素。在用水户参与的基础上明确工程产权,确定管理主体、管理机构,制定水价及财务监督。水价的制定既要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支付意愿和承受能力, 也要考虑供水成本补偿和合理的利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定价,并实行公告制度和听证会制度,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更加科学、公正、合理。对不同用途的水实行不同的水价,逐步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5、建立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首先, 推行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单位负责人由工程管理委员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 定期考评, 优胜劣汰。供水单位其他职工由供水单位按照岗位要求, 择优聘用, 持证上岗。其次, 建立规范的水费征收和使用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 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并且至少要能够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供水单位要明确水费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上程折旧费养护制度, 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同时, 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进行公示。第三, 加强用水管理,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上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用水需要。通过技术、经济等多种措施, 推行节约用水。
6、进一步完善政府及个水利部门的职能:①在明确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的水利、卫生、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②针对当前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缺乏法律支撑,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法律规章,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地位、作用、性质、建设和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健全和完善农村供水法治建设,使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决策与运行管理向民主和谐、自主有序的方向发展,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③严格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加强水质检测、监测。加强对水价的监督;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充分利用宣传单、宣传栏、现场会等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长效管理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大力宣传健康知识,积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着力提高农民对饮水安全的认识水平,引导改变农民传统用水方式,树立水是商品的正确的消费观;
结束语
水是生命之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一项惠民工程,是一个重大而艰巨的建设过程,是我们所有的水利工作人的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1] 李尊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之我见[J].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0(07)
[2] 杨鹏远,杨宗贵.探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后续问题的解决办法[J]. 福建建设科技. 2010(03)
【关键词】银行监管;风险;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6-029-01
一、银行业监管的一般理论
1.银行业监管的概念。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从事存款、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经营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外部监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我国银行业的专门监督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银行业监管的目标。监管目标是一个国家制定监管制度的依据,监管目标的确立关系到具体的监管规定,因此,监管目标的确定是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首要问题。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目标是两个: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证银行业的健康经营和发展;二是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公众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
3.银行监管的内容。银行的监管目标也就决定了其监管的内容。依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各国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监管大致包括以下方而:一是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首要环节,他能够保证进入金融市场的银行具备良好的品质以及合理的银行数量;二是银行业务运营监管。是对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必须要履行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及流动性等进行监督管理,来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行;二是市场退出监管。是银行不能满足监管当局的审慎要求时,而监管当局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这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服务于银行监管的全过程。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二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是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加强宏观调控。
2.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1)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这些需要加强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一是审慎经营规则可操作性不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禁止分红、禁止转股、禁止出境等监管措施。(2)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所谓的市场约束机制,就是市场参与者借助于银行自愿以及银行监管当局强制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对银行实施约束,并对银行产生的激励和制裁的行为与过程。在我国,银行监管仍然是以外部的行政监管为主,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并没有建立。(3)缺乏对监管者的监管。在我国,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做到廉洁公正、秉公执法?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成效。因此,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关系,对于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和防范银行的风险是十分不利的。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建议
1.完善银行业监管的法制建设。我国虽己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关于金融的法律法规,但与我国的经济及银行发展需求来讲,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督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以下方而入手:(1)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2)建立健全执法传递机制。(3)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优化金融法治环境。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
__是农业县,农业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促进和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执法护农,对促进农业生产,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助农增收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诸多难点。
1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立法不具体、不明确、含糊、笼统,法律责任不清,执行中不好操作
农业行政执法涵盖的法律法规多,当前我国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对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公司和从事零售的小散户违法行为在处罚条款上一视同仁,从而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县级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零售小散户的处罚难以执行到位。
1.2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不合法,硬件设施落后
我县农业行政执法主体——《__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是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属事业性质,股级建制,人员工资实行全额拨款,但是,农业行政执法没有独立的专项经费,没有专门执法车辆,办公设施差,调查取证手段落后,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3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执法人员身份不合法、待遇差,工作积极性不高
根据工作需要, 我县农业(种植业)行政执法人员均从农业局内部进行调整,调整后农业执法大队共6人,其中大学生2人,大专生 2人,中专生2人;副主任科员1人,中级职称者2人,初级职称者2人,工人编制1人;5人持有委托执法证,平均年龄48岁。没有一个毕业于政法专业,绝大多数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属事业编制,对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同时,执法人员没有相应的岗位津贴,长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而编制为事业性质,执法人员在职称评定上由于没有从事技术工作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了工资标准,这些因素影响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4管理相对人多而杂,相对人及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农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涵盖面广,重点是农业投入品经营业主,相对人面广量大,经营人员多而杂,仅仅种植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经营业主全县分别有二百多户,经营人员也相当复杂,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一些不懂农业生产、缺乏农资经营常识的人相继融入了经营农资的行列,有的人因利益驱动故意违法,有的法律意识淡薄,因不懂法而违法,这些都给农业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难处。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于农业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处罚条款对农业投入品零售小散户的适用性较差,我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主体不合法,造成执法底气不足,执法机构硬件设施落后,必须的执法工具不到位,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人员待遇差,没有解决后顾之忧,加之管理相对人多而杂,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存在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
2解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的对策
2.1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法规可操作性
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建议立法机关能考虑到各个层面的可操作性,在处罚力度上既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公司有威慑作用,也要对零售小散户违法行为有惩戒作用,利于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对违法行为能够执行到位,否则,无法执行的惩罚条款就等于是一纸空文。
2.2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政府必须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保障,依法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明确其行政机构性质,为推行综合执法、稳定队伍和保证农业综合执法公正性奠定基础。扎实搞好执法队伍建设,挑选办事精干、工作大胆、为人公正、已取得专业执法许可、长期从事执法工作、熟悉法律知识、专业素质高的优秀人员从事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并明确执法人员行政工作身份,解决执法人员后顾之忧。
2.3建立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制度
介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多数来自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未经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学习,应建立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制度,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纳入日常管理的范围,加强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农业执法队伍。2.4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面临“三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案件错综复杂,执法办案费用必不可少。农业综合执法市场检查、专项整治、现场勘测等工作所需办案经费、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摄像器材等应立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
2.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坚持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技术培训。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6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7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议;探讨分析
一、前言
北京市交管局在近日宣布,将加大力度全面治理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行人闯红灯处10元罚款。无独有偶,在北京表态不久,南京交管部门也对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加大了处罚力度,即每次闯红灯罚款20元。而稍远一些,3月1日启动的浙江公安机关2013年“一号行动”,就包括整治行人闯红灯行为;再远一些,去年12月中旬,正是深圳市代号为“绿马甲01”、“绿马甲02”的行人违章整治行动开展得热火朝天的时刻,这两次行动中,行人闯红灯被罚款20元,不愿罚款可穿上“绿马夹”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不用再多举例了,实际上,数月来,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大戏”一直在全国各地上演,此起彼伏。
据统计,去年全国共查处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交通违法行为2649万起,平均每天7万多起。全国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路通事故4.6万起,造成1.1万人死亡、5万人受伤,分别上升17.7%、16.5%和12.3%。其中,因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导致的事故起数上升17.9%。全国私家车导致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上升5.5%和6.5%,分别占机动车肇事总数的68.7%和58.8%,比2011年上升6.4和6.2个百分点。
二、目前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目前,导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发生麻烦的原因往往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
(一)我国交通管理机制有待改良
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与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搞好道路安全工作作为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之一,近些年来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且也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还缺少一个话语权较强的机构来协调道路管理、建设、宣传等综合类工作。导致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既不能提高综合效率,也不利于提升部门合作性。
(二)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与水平难以跟上飞速发展的现实
学界研究发现,交通信号设计不合理是“中国式过马路”的最大诱因。中国首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规定行人过街可忍受等待时间不宜大于80秒,但调查发现,在杭州、上海等闹市区路口,等待红灯时间最短115秒,最长达180秒。
而等待时间小于最大可忍受等待时间时,行人基本能按信号灯通行;反之,等待时间大大超过其可忍受等待极限,行人闯红灯等问题就很难避免。
交通信号设计不合理的原因,在于中国式路权分配过程中,更多考虑交通运行效率,维护机动车利益而牺牲了行人的利益。这与过去“以物为本”的发展模式未更多考虑人的利益如出一辙。
汽车早已进入寻常百姓家,国人多自豪于汽车社会已到来。但汽车社会不是汽车的社会,而是“人”的社会。道路交通管理不能只看到车,中国道路要保证上亿辆机动车畅通,更要保证以人为本,方便十多亿行人安全而高效出行。
不论道路交通管理还是汽车社会,法治都是最低底线,有尊重、关怀行人的理念与措施才是最高境界,这方面,中国亟需补课,最迫切的即是尽快改革交通信号设计。这值得正大张旗鼓整治行人交通违法的各城市深思。
三、如何在当前新形势下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一)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制度建设是交通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当前要着力解决制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进步的机制性和保障性等突出问题。我国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彻底改变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又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交通安全评价与考核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传统做法;明确政府和企业在道路交通
故预防中的主体责任,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产业界和非政府组织职责明晰、分工合作、协调联动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合作机制。与此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防止交通管理工作中立案统计不实的问题,为领导决策和科学研究提供准确的依据。此外,还要明确交通安全科学在整个安全科学中的学科地位,明确公安交通管理在公安学中的学科地位,建立科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研体系,要突出行业和职业特色,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研究对象和研究重点,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理论的科学发展。
(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目标
目前我国一些省份已经出台了关于道路安全综合整治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今年将出台加强摩托车安全管理办法、全省性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将着力解决历史形成的无牌无照摩托车规范管理问题,坚决打击摩托车违法违规行为,降低摩托车交通事故多发现象。指导推进各地制定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措施,全面启动对超标电动车的专项整治,坚决遏制超标电动车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
在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日常监管方面,也会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和日常管理等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渣土车辆有效监管。同时,还将制定外挂货车管理指导意见、拖拉机报废管理办法、改进和加强农村交通客运工作措施及办法,出台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以及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效果评价体系等。 而且规定还明确要求了,要全面整顿驾驶培训机构,认真落实驾驶人培训电子计时制度、定期排查通报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或3起以上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且驾驶人驾龄在三年内的,对其驾驶培训机构给予暂停考试预约的处罚。
今后,机动车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并将制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将驾驶人及企业违反交通法规和责任事故情况纳入驾驶人及企业的诚信评价系统,推动文明交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此同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亡人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将与“文明单位”的评选及绩效考评挂钩。此外,一些地方还将推进高速公路智能管理系统建设,加快省际交通卡口升级。
(二)加大力度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同时,还要全面严格地核查客运驾驶人资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实现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及交通事故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在重点行业推行不适岗制度,对驾驶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和渣土车的驾驶人继续实行严管。加大对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继续深化开展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把严厉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交通秩序管理中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来抓。
还要开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针对公路客运车辆违法行为发生特点,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管理,严防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不间断地组织开展各种整治行动,除抓好白天常态化的管理外,还在夜间重点时段,安排足够警力,重点检查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对客运车辆使用年限、车辆状态、审验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最大限度地减少客车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行驶。
校车专项整治工作也很重要。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为人们敲响了警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让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管理执行能力产生了怀疑。为了杜绝消除校车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部门要联合辖区教育、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手加大违规校车整治力度,全面加强辖区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利用接送学生的高峰点对相关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认真查验车辆车检情况、安全技术状况及驾驶人准驾资格、安全违法记录等情况,消除车辆安全隐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三是开展工程车专项整治。针对上路行驶的工程运输车闯禁区、车速快、噪声大、污染大等问题,大队投入优势警力,重防范、抓源头,对一些主要道路严密布控,引导分流大货车减少城区交通
压力;以早上6时至夜间24时为重点时段,进一步加强值班备勤,加大路面巡逻管控的力度,狠抓施工运输车辆管理,与城管部门联合开展抛撒、车轮带泥、扬尘等违法专项整治,努力为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创造和谐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是开展危化品车辆专项整治。以未悬挂警示标志的罐式货车、载运钢瓶或桶装物品的货车为重点,严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违法停车、超速行驶、占道行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查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配备押运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交通违法行为顶格上限处理,形成高压严管态势。
五是开展农用车专项整治。针对春季农忙时节农用车辆使用频繁,违法行为突出,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大队组织民警深入辖区乡镇,以无牌无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为重点,在车站、集贸市场摆放交通事故警示牌,发放宣传资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地区驾驶人安全意识。同时加强对重点路段的监管监控,加强巡逻管控,重点对无牌无证、农用车违法载人、超速超员、酒后驾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大力度查纠治理,确保农用车违法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五、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法律对行人过马路早有约束,警方依法整治、处罚行人交通违法,是日常规定动作,怎么突然演变成了兴师动众的全国性大行动呢?或许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一直未被重视,等到重视时,已愈演愈烈、难以收场,不得不下“猛药”了。事实也是。去年10月就有热心网友在微博上披露,将行人乱闯红灯现象总结为“中国式过马路”,即为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过马路,与红绿灯无关。这引发全社会共鸣,也引发全民大讨论与思考。
参考文献:
[1]任宇立.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交通事故分析方法初探[j].道路交通与安全.2010.02
[2]胡晓娟.国内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原因及防治对策[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9.10
[3]王洪明.我国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对比与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01
论文关键词 小额贷款 金融机构身份 立法建议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是指为中低收入群体和其他无法从传统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融资的中型或小微企业提供小额度贷款的公司。自2008年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贷公司得以在我国正式建立。从组织模式上看,我国的小贷公司是在制度主义理论指导下建立的,只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微型贷款机构(microcreditinstitutions简称MCIs)。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555家,贷款余额6357亿元,全年新增贷款434亿元。一季度末,仅贵州一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4.2%,累计让利于民20余亿元。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报告显示,一季度新增获贷企业超过2.5万家,其累计服务小微企业已经超过25万家。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小贷公司为广大农村地区和小微企业发展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在小贷公司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的同时,金融机构身份的缺失却给其发展带来了诸多的不便。我们所说的金融机构身份缺失,是指小贷公司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合法金融机构身份。按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除此之外,《贷款通则》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指导意见》把小贷公司定位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要求必须经过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的批准,也不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显然与上述规定是不一致的,这给小贷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了许多难题。首先,小贷公司只能以普通企业的身份从银行获得融资,而不能享有金融机构的待遇、政策和福利。表现最明显的是贷款利率方面,同期数据显示当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6个月的平均利率是4.1%时,普通6个月贷款利率则为5.6%。这样的差异增加了小贷公司的经营成本。其次,小贷公司无法接入人行征信系统,这一方面使其在放贷时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成本做先期调查或者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查询,挤压了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小贷公司所掌握的大量企业与个人信息不能直接接入征信系统,加大了信贷风险管理难度。再次,在税收方面,小贷公司按一般工商企业标准,包括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企业综合税率在10%以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也把主要业务对象就是农村市场和中小企业的小贷公司排除在优惠政策之外。这对于本来就属于低利润的普惠制金融体系建设显得更加的艰难。
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身份的必要性分析
当前制度的缺失,特别是小贷公司合法身份的缺失,增加了行业风险及不确定性。所以立法上对其金融机构的身份进行明确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这是维护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需要
建设法治社会要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一方面《指导意见》规定了鼓励小贷公司“合法经营”,而另一方面在不具备金融机构身份前提下参与金融活动本身就是违反了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等规定,那又何谈“合法经营”?现行的审批制度和我国相关行政法规亦存在冲突。《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这种审批被视为行政许可行为,属于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性程序。但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作为行政规章的《指导意见》和各地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这种立法冲突,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这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有机统一的需要
微金融系统是整个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普惠制金融体系的关键环节。小额贷款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服务三农填补农村正规金融服务空白,没有正规金融身份的机构从事正规金融服务是自相矛盾的。现在的规定人为的割裂了他们之间的联系。这也给监管带来了难题。《指导意见》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规定的非常笼统。各地监管机构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是银监会牵头各部门联合监管,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门牵头,主流的做法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事宜。温州金改伊始又成立了地方金融管理局。到底由谁来进行监管的讨论也是络绎不绝。这其中耗费了大量物力精力,监管效果也不能令人满意。反之,如果将小贷公司定位成合法的金融机构,那么监管问题也会得到相应的简化。
(三)这是与国际金融制度接轨的需要
入世以来,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市场已经变的越来越开放,逐步取消了各种限制。所有的金融企业都要面临和外资企业的竞争。国际上通行的小额信贷组织模式中,大多数都将其定位为金融机构。即使是发展中国家,例如孟加拉、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玻利维亚、墨西哥等,也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微型金融组织的合法金融机构地位。小额信贷业务外资与中资的竞争在我国国内实际上已经展开。只有完善我国相关法规政策,将小额信贷纳入法制轨道,给予其正当的法律地位,才能使我国的微金融体系运营更加符合国际规则,提高中资小贷公司实力的同时也能合理引导国际资本支持我国普惠制金融体系的建设。
三、立法建议
为了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立法思路可考虑以下三种方式:
(一)修改旧的法律条文
可以考虑修改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再把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作为正规金融机构设立的唯一条件。其次是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贷款通则》第十章第61条规定,将小贷公司确认为合法的非公众型金融机构。其合理性在于小贷公司规模较小,风险也较小,没有类似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只需要对准入条件进行设置,既能不增加有关部门的的审查工作量降低监管成本,也有利更多民间资本投入普惠制金融体系建设参与市场竞争,还可以为今后更多的金融创新试点提供便利。弊端在于,涉及的法律文件数量较多,修订成本高难度较大。
(二)修改《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渠道
按照该规定,村镇银行明确享有正规金融机构身份,还能获得政策扶持。但按照当前转制模式,小贷公司不能作为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也会受到限制,会丧失经营的主导权,收益也会受到影响。这成为阻碍小贷公司转制热情的主要因素。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特别提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或参股村镇银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考虑对《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通过建立评级制度,放宽盈利情况好、管理水平高的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条件,允许其作为主发起人并相应的调整限制持股比例的规定,鼓励和促进小贷公司发展。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不能够完全的解决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因为即使放宽条件,小贷公司也不可能全部转制,那么其他没有转制的公司仍然会面临这种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