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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 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车库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物业管理单位
__市____小区x号楼__室;该车库由__市____物业负责物业管理。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20__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车库租金:每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
3、乙方交纳车库租赁押金 元给甲方,租赁合同期满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押金项目为:车库内设施、电费、电动钥匙等费用。
4、付款方式:车库租金每 年支付一次,于协议签定的5日内交纳;电费、物业管理费均按物业公司要求按时缴纳,扣款单据交甲方。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车库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车库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车库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车库租金达10天;
(4)不能按期支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足额交纳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由____物业公司收取的该车库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按时交纳。
2.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车库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
3.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情况,在同等条件可优先租用;
4.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5.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7. 乙方如进行车库装修,装修方案需与甲方进行协商,对已装修部分,如乙方在租赁期内进行人为破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车库原貌。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六、其它说明:
入住时电表字数
出租方:
承租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车库,车位号码是 号。乙方已经对车库进行现场查看及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认可车库现状,自愿承租该车库。
二、租期期限及车库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库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除承担管理费外,不再另行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三、双方只构成车库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有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甲方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库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库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对该车库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到甲方对车库的所有权。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库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租赁关系解除后,车库按现在状况归还,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到甲方日后对车库使用权的行使。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车库现状。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
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
其一,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1)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5.5%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3)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3)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4)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5)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
其二,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
其三,自用的地下车库财税处理。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其他税种。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已分摊
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或租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到底开发商有没有权力享有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因此有必要对地下人防设施的权属及收益权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为国家所有这一点无任何怀疑,但“谁投资,谁收益”中的投资主体有相当的分歧。持“销售成本说”观点的人认为,开发商已经将车库的投资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即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为车库付了款,那么投资主体在最后看来应该就是业主,开发商相当于只是事先垫付了该投资成本,那么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持“登记凭证确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根据国家要求投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规定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最后成本都分摊至可售面积中,但合法建造应当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在建造后拥有地下车库初始产权应当无可争议,开发商有收益权或使用权也应无争议。
这两种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条规定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但从实际意义上讲,该条规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样未明确规定产权归属。人们只能从该条规定的法理上推断,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造并已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应当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拥有),否则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出售、附赠或出租呢?另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作为独立设施的地下车库,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此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鼓励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并允许其拥有产权,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门默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收益权。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来讲,因其建造面积是与整个项目相关,故个人认为其建造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应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中归集,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
从上述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但其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
其一,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品房捆绑,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发生时可以理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1)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2)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3)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4)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用税。(5)所得税: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成本已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6)印花税: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税已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其二,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限内(长期)转让。有限年度内(如1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如70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内出租从法律期限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人可能会变更,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转让使用权,抛开产权归属的角度,单从融资租赁角度来推论,租赁期相当于可使用期限,性质上和销售已无实质区别。
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使用权。(1)营业税及附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纳税额为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及附加。(2)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3)土地使用税:单独建造的地下人防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单独建造的不征收。各地政策执行不一样,如上海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不论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使用,不论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而且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下人防设施是连着地上建筑物的话,对地下人防车库占地征税,由其地上和地下所占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且对单独建造部分所占用地面积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4)房产税:虽然产权归属国家,但开发商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租金收入12%交纳房产税。(5)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
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前面已讨论,实质与销售并无二致。(1)营业税及附加:不管是开具服务业――租赁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加一律按5.5%计征。个人倾向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2)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地下停车场所法律法规期限内的使用权(如房屋使用年限70年)转移给购房人,向购房人取得的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并入非普通住宅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3)土地使用税:不涉及。(4)房产税:开发商如果与业主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即达到业主所购房屋年限,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5)所得税:按收到的价款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6)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其三,开发商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开发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如作为仓库,或作为物业用房等。(1)营业税:如无营业收入,不涉及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3)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原则上只要坐落在开征范围内,就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国家并未出台相关免征政策,各地对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政策不一。如重庆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地下车库,无论对外出租或自营,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4)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屋折算比例由各省规定。(5)所得税:无收入不涉及。(6)印花税:不涉及。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面积超过按项目建筑面积实际应建造的面积,对于超过地下人防设施实际面积部分的地下车库,是可以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权进行出售、出租或自用。
参考文献: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车位号为 区 号的使用人
二、车库概况
车场名称:
乙方使用的车位类型:购买 租用
乙方购买(租用)车位坐落位置:地下车库 区 号
三、车位使用时间
车位使用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服务内容及标准
1、甲方对乙方车辆的出入、库内行驶、停放进行指导服务。出入登记,库内限速行驶、统一有序按规停放。
2、保障车库内交通设施设备完好,标线、标志牌清楚,设施稳固。
3、甲方负责车库内保洁。车库内设施、设备整洁,路面无明显杂物。
4、甲方负责车库内巡视。定时定点按规定路线巡视,并做好记录。
5、甲方为乙方建立车辆及收费档案。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整个车库行使管理权。
2、按照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乙方提供服务。
3、为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出具证明。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车辆享有顺利的驶入、驶出、停放的权利。
2、乙方享有车库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3、乙方必须遵守地下车库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地下车库方便、安全的使用。
4、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交纳停车费用。
5、为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七、服务费用(不含车辆的各种保险及车位租赁费)
1、费用支出:人员工资、福利等,办公用品,电费及损耗,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合理利润。
2、费用标准:
(1)车辆包月停放费为 元/车位 月。
3、停车服务费标准按政府政策执行,随着政府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4、车位使用原则为先交费后使用原则。每年 前交纳下个年度的车辆管理服务费。
5、乙方出租车位后停车管理费用由乙方的承租人交纳,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6、乙方转让车位时须结清以前停车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使用期满或经甲方催交仍不交纳的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甲方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停车手续,乙方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停车要求。
5、乙方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进行补办,导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未按照地下车辆管理规定执行的,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不为停放的车辆办理各种保险,为了确保车辆意外损伤或丢失,乙方必须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保险。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处理。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车位租赁合同参考
代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 租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相互协商,甲方同意将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租给乙方使用,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出租的地下停车位位于xx社区______阁楼下______号车位,地面质量为水泥砂浆地面。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
2、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月租金______元整,年租金______元整。交费时间为年租用起始月份前五日内到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
4、地下车位停泊车辆车牌号______,车型______,颜色______,车位所停车辆必须为此牌号车辆。
5、乙方在租用期内有权使用指定的地下停车位,该停车位仅供停车用途,不得改做其他用途,不得在地下车库内修车、洗车,也不得随意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6、乙方在地下停车场内应爱护公物及消防设施,禁止使用烟火或携带其它危险品,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车辆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应做好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及监控工作,保持其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检查和防范消防安全。
8、乙方需按规定在地下停车场内停放好车辆,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请不要放在车内。
9、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为停车场地的占用、维护、维修费,甲方不负责车辆丢失等的赔偿责任,应由责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租用车位必需提供保险公司文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10、在乙方租用期间内,甲方不得将乙方已租用车位挪作它用或转借。
11、乙方应遵守园区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服从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不得乱停、乱放。
13、如有违约,双方承担各自违约责任,乙方若因欠费或其它严重违约现象,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14、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出仲裁。
15、出租车位,以销售为先,可通过甲方适当调整车位。
16、另附《地下停车场出入注意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个人车位出租合同范本
(1)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甲方承担,承担本停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2、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乙方应当赔偿。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甲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七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每日应当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甲方应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位租赁费总额10%的违约赔偿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3、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物业车位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XX市XX小区 地下停车位,车位号码是 号。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位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因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甲方协助。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位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臵;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承 租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相互协商,甲方同意将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租给乙方使用,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出租的地下停车位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xx国际社区
______阁楼下______号车位,地面质量为水泥砂浆地面。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
2、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月租金______元整,年租金______元整。交费时间为年租用起始月份前五日内到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
4、地下车位停泊车辆车牌号______,车型______,颜色______,车位所停车辆必须为此牌号车辆。
5、乙方在租用期内有权使用指定的地下停车位,该停车位仅供停车用途,不得改做其他用途,不得在地下车库内修车、洗车,也不得随意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6、乙方在地下停车场内应爱护公物及消防设施,禁止使用烟火或携带其它危险品,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车辆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应做好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及监控工作,保持其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检查和防范消防安全。
8、乙方需按规定在地下停车场内停放好车辆,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请不要放在车内。
9、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为停车场地的占用、维护、维修费,甲方不负责车辆丢失等的赔偿责任,应由责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租用车位必需提供保险公司文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10、在乙方租用期间内,甲方不得将乙方已租用车位挪作它用或转借。
11、乙方应遵守园区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服从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不得乱停、乱放。
13、如有违约,双方承担各自违约责任,乙方若因欠费或其它严重违约现象,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14、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出仲裁。
15、出租车位,以销售为先,可通过甲方适当调整车位。
16、另附《地下停车场出入注意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一、地下车库(位)的法律性质与归属
(一)地下车库(位)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小区车库、车位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地面车位,即《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规定的“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般是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属于业主共有;2.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和屋顶平台车位,这些车位依附于楼房形成,或者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或者将屋顶平台直接进行改造并利用升降梯作业。由于首层架空层和屋顶平台均不计入建筑面积,这些车库的权属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单元,理应由全体业主共有;3.独立车库,即在高档住宅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属于相应业主专有;4.地下车库中划分的车位,即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内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地下车库又分为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而成的车位、车库以及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以地下车库报批的车库两种。本文所讨论的地下车库(位)仅指后者,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库、车位。
关于地下车库(位)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小区附属设施、建筑的添附物及从物等几种不同的看法。对于这几种认识,笔者的观点是:首先,在我国的立法背景下1,地下车库明显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不可能构成建筑物专有部分;其次,添附指的是不同所有权主体的物相结合而不可分离,而房屋与车库并非分属不同物权人而结合、不可分离的情形,而且学界对不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是否可能尚存争议;最后,从物指的是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助主物的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定义上似符合车库与房屋的关系,然而学理上对于不动产能否作为从物尚存争议2,因此不能简单做结论。
笔者认为,车库界定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比较妥当的观点,理由如下:首先,“附属设施”是从功能上,而非所有权归属上进行界定的,这种界定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2款采取所有权“约定归属说”的立法立场;其次,从物说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地下车库(位)独立的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最后,“附属设施”也意味着开发商在规划时负有建设一定数量车位的法定义务。
(二)地下车库(位)的归属
关于地下车库(位)权利归属,《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笔者认为,若开发商与业主不存在约定,地下车库(位)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理由在于:第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开发商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要求建设小区地下车库,是地下车库的投资方和建设方,依法享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另外,地下车库(位)不同于地面车库、车位,建筑成本很高,这种权利归属的安排有利于确保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位)进行充分投资。第二,地下车库(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重要理由是“成本分摊说”,然而开发商基于利益考虑会宣称成本未分摊进业主的购房款,而对于业主而言,成本是否分摊很难核实。另外,若地下车库(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不仅登记机关面临登记上的技术困难(如登记申请人是谁),而且小区业主也面临行使权利的困难。第三,在实践中,登记机关采取的做法通常是由开发商申请对车库整体进行初始登记,当业主购买或以其他手段获得车位所有权时,再按照独立单元的标准进行车位的登记,其流程与房屋的分户登记类似。第四,虽然小区地下车库(位)为开发商所有,但开发商的处分权受到“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制约,因此,即使认定开发商的所有权,也不致违背向弱者倾斜原则,损害业主利益。
二、如何理解《物权法》第74条第1款中“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于“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一规定对地下车库(位)流转作出了限制,因此,如何理解该用语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理论上两种不同的观点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本文所讨论的地下车库(位)属于第74条第1款所指“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结合《物权法》第70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第74条第1款的“业主”指的是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包括非基于法律行为获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形和已存在债权行为并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但按照上文所述,车库、车位并不构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是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存在,因此,“业主”不包含单独购买地下车库(位)的人。
对于“需要”的理解应当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王利明教授认为:“满足业主需要只能是合理的需要。合理需要就是说,只要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就认为已经满足”。这种合理性首先表现在目的上,即必须为停车目的而使用;其次在时间上应当是合理的,业主的需要是动态的,现实保有的车辆数与潜在的车库需求都是要考虑的因素;最后,业主需要的数量上应当是合理的,例如1户人家有5辆车,那么则不能强制开发商必须满足这户人家的全部停车位要求。申言之,合理需要还应当理解为全体业主的需要,而不是个别业主的需要。
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学界对于“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存在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种。
1.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说与修正的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说
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说认为,“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赋予了业主优先购买权。按照优先购买权的传统理论,在初次出售房产期限内,业主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开发商只要在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了通知义务和预留合理的答复期限后,即可视为已经符合“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理由在于,开发商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不可让开发商承担无期限的“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义务,更不可直接或者变相限制甚至否定开发商可以自由出售车位、车库的权利。
然而,由于卖方市场的现实条件,业主处于绝对劣势。开发商为了获利,可以轻易援引“同等条件”将车位出让给第三人,或以此要挟业主被迫承受高价,这样解释“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会使保护业主利益的目的不达。因此,许多学者针对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说提出了修正意见。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位)问题上,优先购买权应当去除“同等条件”这一限定3。另有学者认为,法律可以赋予业主一定期限内的异议权。如果业主觉得开发商定的价格过高可以表示异议,并可以提请中立的专业机构进行合理估价。如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价格做出直接干预,当然这种干预也必需建立在专业估价机构结论的基础上。4然而,笔者认为这种“修正”大大限缩了开发商在传统优先购买权下自由转让的余地,业主依据法律规定对抗第三人的竞价,进而对抗第三人的合同效力,实质上已与绝对优先权无异。
2.绝对优先权说
有学者认为,“首先”不是“优先”,而应指不区分条件地满足业主的需要。即使业主以外的人出价更高,开发商也不得在没有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提前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转让给业主以外的人。从目的解释上说,第74条第1款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绝对优先权可以遏制炒车位哄抬价格现象,避免使地下车库(位)成为一种大众投资品,也避免了地下车库(位)对外销售造成的小区不安全因素。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其中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所谓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规划的机构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机构,不属于业主或开发商而处于中立的地位,因此所做建筑区划内停车位、车库的建造数量,应当是较为科学和公正的。5配置比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业主需要”在时间上和数量上的合理性,开发商只要在建设和处分地下车库(位)时严格遵守配置比例,即视为履行了“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义务,至于开发商是以出售或出租的方式将车库配置给业主,本条并无规定。这种方式对于开发商和登记机关来说,在操作和审查上也简单易行。
(三)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在依配置比例流转的基础上,地方性法规对于地下车库(位)流转的规则作出了细化,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租售地下车库(位)的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包含对租售车位信息的通知和公示,如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应在出售车位、车库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另外,公示制度还包含承租人、购买者相关信息的公示,《成都市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承租人、购买人条件和资格予以公示。
2.租售地下车库(位)于非业主的限制
大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地下车库(位)不得出售于非业主,如杭州、上海、北京等。少数地区允许将地下车库(位)出售非业主,但条件非常苛刻。如广州市规定出售必须“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并进行充分的公示。又如成都市规定,开发商向本建筑区划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征得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同意。
大多数地区的地方立法都允许开发商在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购买、租赁需求的前提下将车库(位)出租给非业主,并对出租非业主作出了一些限制。许多地方性法规将这种租赁定性为临时租赁,并规定租期不超过6个月。有的地区还要求开发商对这种租赁进行公示,并规定在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
3.“只售不租”的禁止
针对开发商因急于收回开发成本而对车位采取“只售不租”的现象,许多地方立法进行了明文的禁止。规定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车位(库)或租或买由业主选择。
4.出售车位的前置条件为登记
为了建立车位、车库的登记系统,规范车位、车库物权的流转,一些地方立法规定地下车位(库)所有权应办理产权证书,出售时应办理移转登记,否则不生移转效力。
(四)配置比例以外的处分方式是否可行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开发商只能按照配置比例对车库(位)进行处分。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的用语,配置比例只是对“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作出的一种认定方式,并没有否认其他处分方式的合法性。只要符合“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他的处分方式也是可行的。笔者赞同于第一种意见。因为从我国地下车库(位)的开发现状来看,配置比例普遍低于1: 1。拿我国较为发达的城市成都市举例,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车库最低配置比例为1:0. 026,最高为1:1,大多配置比例为1:0. 5;而车位最低配置比例为1:0. 03,最高为1:1,大多配置比例为1:0. 25。从配置比例来看,车库、车位尚不能完全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车库、车位属于稀缺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矛盾还有可能进一步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配置比例进行处分,已有部分业主的停车需求难以满足。由于其他处分方式科学性未经考证,其审查和监管成本也很高,因此应当排除开发商的其他处分行为,只能按照配置比例对车库(位)进行处分。
三、地下车库流转与抵押时的疑难问题
(一)无业主购买的空置车库(位)处分问题
笔者认为,《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让小区业主的停车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但“首先满足”并不等同于“只能满足”。为了缓解城市停车困难的局面,提高小区车库的利用效率以及维护开发商的开发利益,对于确无业主购买、使用的空置车库(位),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其处分于非业主,但须经严格的程序。按照一些地方实践,对于空置车库(位),开发商应对空置车位信息进行公示,并通知全体业主。就无业主购买车库(位)的确认应交公证处进行公证。确无业主购买的车库(位),开发商可以向非业主进行出售并办理产权登记,并在小区内公示。
(二)分期开发项目车位的跨区流转问题
这个问题不宜笼统作出“允许”或“不允许”的回答,而是应该按建筑小区的建筑工程规划情况进行确定。分期开发的项目可能基于一个统一的规划,也可能基于每期独立的规划。原则上说,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若规划控规的车库(位)为项目整体配置,则业主可以跨期购买车库(位),并办理车库(位)产权登记。若规划控规的车库(位)为各期分别配置,则业主不能跨期购买车库(位)并办理产权登记。实际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由于目前我国建筑小区车库(位)的配置比例通常低于1: 1,即难以完全满足本小区全部业主的车库(位)需求,跨期流转会损害车库(位)所在小区业主的潜在利益。因此笔者认为需对这种流转采取谨慎的态度,比照非业主的流转政策,跨期流转必须公示并经过本期全体业主的同意。若本期车库的销售状况确不佳,可以将本期的车库(位)租赁于其他期小区,租赁条件和租赁期均可比租赁非业主的规定更为宽松。
(三)房地产项目公司注销主体或破产清算时的车库流转问题
就登记实务中遇到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注销主体或破产清算时的车库流转问题,相似的还表现为开发商折价将车位、车库抵偿工程款的情况。一种意见认为,项目公司注销时,车库(位)可以通过清算程序转让给股东或物业公司等与项目公司有直接关联的非业主,否则项目公司会因为车库(位)无人接手而一直无法完成注销。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规定了车库(位)的转移须“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因此,开发商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车库(位)转移给股东或物业公司等非业主。笔者认为,上述情况中开发商可以将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转移给股东或物业公司等与公司有直接关联的非业主,但应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因为最终记载于登记簿的一定要是该建筑区划的相应业主并符合配置比例的要求。如果中间出现多次转让的情况,只要最终的权利人符合前述登记条件,登记机构可合并处理。为谨慎起见,在办理车库(位)的转移登记时应将非业主“再次转移会‘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书面承诺作为要件之一。
(四)业主车位的再次流转是否需受“首先满足业主需要”限制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主体并不限于开发商,业主获得所有权后车位的再次流转仍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地下车库(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须为小区业主配套服务,其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如同房屋等不动产一样自由处分,在这个问题上开发商和业主是一视同仁的。同时,第74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满足业主使用的需要,若允许业主将车库、车位对小区外非业主进行处分,则表明其并不需要车库、车位进行使用。另外,有学者指出,车位、车库问题属于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范畴,其使用和转让应当服从于整个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使用和全体业主利益。若流转不受限制,本款“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达不到目的。因此,在登记实务工作中,对于业主车位的再次流转需着重审查受让人的业主资质及其取得是否符合建筑区划内车库(位)的配置比例。
在车库所有权发生继承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继承无须经过登记即可生效。在非业主单独继承了车库(位)并申请登记的场合,登记机构应按照遗嘱继承的内容或继承人之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进行登记。如果该继承人再次将车库(位)流转于他人并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对受让人按前述登记条件进行审查。这样做既可以使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得到有效保护,又可以使其转让行为符合本款规定。
注释:
1.许多国家和地区不乏将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立法例。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3条第2项规定:“以持久性的界限标明范围的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的房间”。美国法将专门停车场中的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开发商可以单独转让、出租和抵押。我国台湾地区自行增设停车位、奖励增设停车位可以成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参考王荣珍:《对车位权属规则的检视与完善》,载于《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2.从物是否限于动产,瑞士和德国的民法持肯定意见;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取否定观点。依据后者,设置于房屋之外的停车场、厕所,属于房屋这个主物的从物。参考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3.参见韩晓利:《论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兼评第74条的得与失》,载于《研究生法学》2007年8月。
一、加强和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台帐
1、对投资公司(xx公司)所属资产及政府委托管理资产(包括土地、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车库、居委三产用房等),在彻底摸清的基础上建立明晰的资产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2、将去年收回的原委托企业服务公司管理的资产(4050商务楼、xx商务楼、xx路商铺、xx路商铺、xx路商铺、车库等),建立好正常的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集体资产增收、出租、招商工作
1、对到期续租的,参照市场行情进行调租续签,如xx路商铺、xx路商铺等,完成xx乐购主体变更协议;
2、,参照市场行情价格及依据企业的税收产出情况,与招商中心协商制定合理的租赁价格标准,与商务楼宇内新进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并与到期的租户进行调价续签;
3、完成原委托企业服务公司租赁管理的资产(4050商务楼、xx商务楼、xx路商铺、xx路商铺、xx路商铺等)已收租金和押金的核对及资金划转;
4、将商务楼内空房信息和项目信息及时通知招商服务中心,加强商务楼宇招商、招租及服务工作;
5、将有意向搬离的展丰公司厂房信息与经发办、招商服务中心进行沟通协商,扩大信息面,努力引进优质项目;
6、完成xx水电过户至xx公司;
7、加强出租资产及商务楼宇的租金收缴工作,对拖欠现象以电话、上门、发函等形式进行催缴,争取全额收缴。
(三)做好集体资产的维修养护工作
1、对世纪联华高压配电间委托电力公司指定单位进行电试;
2、就世纪名门监控设备现状及改造方案回复意见;
3、配合做好莘西南路158号(原玛兰厂)改造前准备工作。
(四)其他工作
1、根据中春路社区商业中心项目协调会的精神,签订青春村外居小区委托管理协议;
2、为了落实本镇农民长效增收机制,xx公司拟以成本价收购xx丽景置业公司位于普洱路的存量商铺(约1379.54㎡),但考虑到收购后公司存在资金压力及投资回报率低等原因,最终放弃收购;
3、做好镇属老企业的消防及生产安全工作;
4、做好镇属老企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5、三处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可享受产权转移,需摸底及政府协调后,方可继续办理。
二、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及办公室工作
1、规范财务管理,做好财务日常工作
按镇党委、政府要求,制定公司年度预算,并严格按财务审批制度报批每笔业务,严控公司成本及费用支出,尤其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每月按时开具收款凭据,确保租金的及时收缴;完成投资公司、xx公司、xx公司月度财务核算、报表结算及网上完税工作;完成年初3家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商年检及xx公司全国税收调查工作。
2、确保农民长效增收,完成年度红利分配工作
年初,完成xx公司XX年度红利分配工作,按25%分配率,已分派红利1919.78万元(税前)。XX年,按30%分配率,共需分派资金2303.73万元。年底前将做好资金的准备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准备工作。
3、加强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的统筹及运作工作
1月,公司配合政府完成了光控广域第二期的出资工作,二期出资额1500万元,由政府拨款至投资公司并委托投资公司出资。协助各村做好银行还贷资金的调头寸工作,并办理好相关借款手续,XX年上半年向各村出借资金1000万元。配合xx商务区发展,做好商务区银行贷款担保工作,并及时提供银行所需一切资料。
4、各方协同配合,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整体出租给乙方,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准
1、甲方将位于祈年-悦城渝北区龙山街道*桦路168好的A栋,建筑面积4665.41平方米,3栋5间门面,建筑面积423.54平方米,4栋5间,建筑面积367.01平方米,6栋6间,建筑面积375.66平方米,7栋,建筑面积1792.54平方米,临广场门面590.7平方米,6栋16套住宅1511.15平方米,地下车库435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整体出租给乙方,由乙方经营、招商、转租。物业管理等费用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2、甲方按公共部分装修,配置必要的水、电、气、电信、网络、电梯等后交付乙方,乙方为了使用或出租需要添置设备、装修、装饰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
2、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若甲方收回改出租房屋,乙方必须无条件按时交还房屋给甲方
3、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60日前,向甲方提出继续租赁此房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协商并签订租赁合同,无论任何原因,只要甲乙双方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租赁关系即刻终止。
4、 租赁期满60日前,若乙方未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的意向或甲乙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开始进行重新招租,包括带领未来可能的承租人与乙方约定的时间参观承租房屋,乙方应给予积极的配合。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
位置
租金单价每月(建筑面积)
临广场商铺
320元/㎡
3号楼商铺
200元/㎡
4号楼商铺
200元/㎡
6号楼商铺
200元/㎡
7号楼商铺
140元/㎡
A栋商业
140元/㎡
6号楼住宅
75元/㎡
车库
25元/㎡
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的方式按月预付租金。签订本合同次日,乙方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房屋租金,计人民币¥ 元,
(大写: )
3、 乙方须提前30日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4、 乙方负责支付因经营而依法应承担的税责。乙方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物管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另行交纳。相应费用缴纳标准以《商业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费用标准为准。
5、 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交纳租金。否则,即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6、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乙方进驻与否,甲方均按生效合同收取租金。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租赁期满后乙方未违反合同规定,甲方应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1、 若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甲方视情形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有关欠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律师费及诉讼费),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2、 由于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所有附件中约定的有关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则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部分或没收全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做违约金处理,并有权追索由此带来的未能补偿的损失。
3、 承租期满,乙方将承租房屋按约定归还甲方,并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后5天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 商业 使用,而不得任意变更其用途。乙方为满足使用功能要求,需要完善设施、添置设备、装饰装修,其费用及相关的各种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
2、若乙方需将承租房屋作为法定注册地址或其他证明用途,应当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按规定报政府部门批准,甲方予以配合协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有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提供的房屋为现状实物移交,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进行的改造,须将改造方案报请甲方同意,同时必须取得包括消防、工商、城管、卫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其涉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4、每户已经配置 电表,乙方若需增大容量,需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可以增容,增容安装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 出租房屋的交付:甲方应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将出租房屋向乙方进行交付(如未能按期交付,须提前告知乙方,并准予乙方的租赁期顺延,双方均不视为违约)
2、 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原有建筑结构因自然损坏所造成的维修保养及其费用,交付前已经配置水电表的,表前部分的维护由甲方负责。
3、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擅自在合同条款外要求提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