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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生命科学的层面上说,生物的繁殖规律总是从少到多的,以人为的办法强行使它从多到少就是反自然。
二、从伦理学的层面上说,兄弟姐妹一起玩乐,欢天喜地,这是自然。独生子女只能成天围着父母转,其自然成长的天性受到压抑,不利于他(她)的身心健康。
三、从教育学的层面上说,容易产生家长溺爱,造成孩子唯我独尊。大、中学教师对现在的学生的普遍看法是自私、脆弱,有钱的孩子则是奢侈。母亲不惜辞职为子女陪读,甚至陪到了国外,这已不是个别现象。
四、从社会学的层面上说,至少产生四个问题:一是“四、二、一”的家庭结构不是合理的家庭模式。其中的“一”(孩子)已如上述。“二”(青壮年夫妇)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他们除了每天紧张的工作之外,还要负担5个人的生活,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当代社会,特别是面对“上学难、看病难”的当前国情,显然负荷过重了。二是这种家庭结构决定了社会人口结构的失衡。中青年的比例日见减少。据专家估算,2012~2022年这10年间,18~50岁的青壮年人口将减少1亿,这意味着社会活力和经济强势也将相应减弱。三是造成“老龄化社会”的过早出现且老龄人口数量庞大。预计到21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人将达4亿,比现在的欧洲总人口还多。四是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现在20岁以下的青年中男比女多出2600万。这么多人婚配发生问题,必将对社会造成一些麻烦。
五、从经济学的层面上说,人口多不一定构成消极因素。人口是重要的经济资源。
六、从国际经验的层面上说,人口增长的速度与经济发展特别是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普遍是成反比的。国内也已出现这样的趋势。这值得进行科学预测。
南方基金杨德龙表示,在经济不断下滑的背景下,市场难以走出调整格局,短期内仍将继续探底。从全年来看,目前上证指数处于2100-2500点的箱体下沿附近,不破不立,投资者可以考虑在上证指数跌破年内低点后逢低吸纳,博取超跌反弹收益。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拟任基金经理钱翔认为,中国高速经济增长模式一直以投资和出口为导向,工业化特征明显,但这一经济模式所仰仗的劳动力和资源品成本优势正在逐渐丧失,重工业化进入瓶颈期,促进消费增长是目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内需增长必然将取资和出口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基于宏观经济基本面的现实,“十二五”规划将持续为这一经济转型提供政策支持。不仅是二三季度,投资“大消费”成为市场的普遍共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消费都将成为 “大众情人”股。目前消费行业的估值优势已较为明显,更加有利于基金建仓。
申万菱信基金公司认为,引发A股回调的因素除了经济回落外,还有IPO、再融资、新三板等各类品种的扩容压力。如果没有新的刺激政策出台,股指反弹的空间有限,市场难有较为强烈的利好预期,预计三季度经济数据可能是年内低点。
金鹰基金公司认为,三季度股市维持震荡。近期经济的运行基本延续了经济周期的惯性下行,同时在稳增长的政策基调下,政策并未出现大规模的放松。中长期看,经济潜在增速放缓,但中短期或阶段性企稳。在总供应收缩和总需求不足的宏观背景下,市场机会更多是结构性的而非趋势性的,因此可以判断,三季度市场震荡格局难以打破,出现单边向上或向下趋势的概率较小。
诺德基金周勇认为,展望下半年,经济周期和政策预期的阶段性博弈,依然决定了A股市场整体仍处于震荡筑底的底部反复期。预计A股市场尤其是强周期性行业难有持续性上涨机会。周期股即使有阶段性反弹,要想精准参与其反弹,难度系数也较大。
整体看市场仍处于系统风险释放阶段,个股上涨的持续性不强。消息面上由于周末央行并未降准,主要shibor期限利率小幅走高,市场对于未来交易费用降低的利好效应表现递减,若权重板块继续低迷,则不排除股指继续向下寻底的可能。操作上仍建议以控制仓位为主,观望等待市场企稳。
整体原因
1. 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工作效率的提高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警力相对紧缺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而忽视了调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从而降低调解结案率。
3. 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与社会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对法院及法官还有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怕调解使自己吃亏。
4. 案件承办人员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除部分案件应当先调解外,认为其它案件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更体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或说强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预,导致部分法官不当行使调解的权利,也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6. 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进一步发展,诉讼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当事人不愿调解。
个体(具体案件)原因
1. 债务及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率较高,但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原因是债务案件是一种既期、短期利益,责任明确,争议不大,只是暂时给付不能,相对来说调解结案较容易,案件调解率也较高,但从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前几年金融机构贷款纠纷案件大量积累,为及时追回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量纠纷涌向向法院,有时占当年法院此类案件的绝大部分,此类案件基本都能调解结案,从而使当年案件调解率大幅度上升;从2003年以后,此类案件诉讼高峰期结束,即使有也仅占此类案件的极少部分,也导致了案件调解率和案件数量的大幅度降低。
2. 离婚、相邻案件调解率较低且较稳定。其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观念不断冲击着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人们对婚姻观念有较大的转变,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婚姻自由越来越成为追求的目标,人性化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妇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财产的独立性得到空前增强,对男子的依附性大大减弱,这也成为离婚的“催化剂”。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与否绝大多数能达成共识,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就成为争议的焦点,从而导致调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调解率较低且稳定;相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隔壁两邻,有的还是亲属关系,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有长期性,甚至关系到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所以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非常谨慎,出现“宁伤感情也不损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调解的难度增大,案件调解率较低的原因。
3. 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居中且基本稳定。侵权赔偿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财产权更涉及到人身权,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平时积怨的结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诉讼过程中分歧较大,不容易调解结案,打官司的目的不仅是财产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讨个说法”,判决效果更好,当事人根本不愿调解,故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权等新类型案件)的调解率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越来越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且越来越专业化,每年所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调解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适用调解,调解率波动幅度较大就成了势在必然。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过于强调调解率,以调解结案作为评定工作和法官能力发主要指标。这就会使一些案件承办人员为了调解结案,出现强制调解的情况,如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等,甚至因法院内部审限及畏难情绪也会出现而对当事人采取强迫调解的现象;强调调解结案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辩证看待调解工作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视调解工作,使调解成为走形式。调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一个互让互谅的过程,为使纠纷解决,必定有双方在利益上有所让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要求让步的一方当事人会理解为司法的不公,对调解失去信心,表现为不积极,敷衍了事,这也打击了法官主持调解的积极性,使审判中的调解程序走走过场,很难调解结案,诉讼效率低。
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和对策
(一)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转贴于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7.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8.“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对策与思考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象,宜调则调,当判则判。但判决前,六类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确规定应当先调解。
3.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还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到了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修订送审稿》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关键词:居民收入;分配制度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十六大特别是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全国“十二五”规划,又把民生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从“国富”到“民富”的转变成为“十二五”规划的一大亮点,收入分配问题也随之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一个焦点。各级政府在千方百计强农、惠农、扩大就业,切实落实各项增收措施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健全社保体系,加强扶贫工作,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从而保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继续优化,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稳定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作为一个日益崛起的西部强省,陕西也非常重视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与经济社会建设的同步发展。在全省“十二五”规划中,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新主题,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城市化水平作为未来五年陕西经济社会发展中要重点破解的难题。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重视收入分配问题、着力改善民生的愿望和决心,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新时期的新诉求,极大地鼓舞了全省人民的士气。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十五”以来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新成就,总结分析陕西省收入分配体系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陕西省收入分配问题的对策性研究,对于切实改善民生、促进陕西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紧迫性。
一、富民强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初见实效
“十五”以来,陕西省在加快经济发展和着力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的同时,开始注重兼顾社会收入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特别是“十一五”后期和“十二五”的开局年,省委省政府更是把民生问题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通过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民生投入,在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陕西省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也取得显著成效,收入分配机制的完善初显成效。
(一)全省收入分配总额快速增长
2000年至2011年十余年间,陕西省迎来了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最快的一个阶段,地区生产总值从1804亿元增长到12391.30亿元,翻了近七倍,年均现价增长19.1%。经济发展决定了收入分配,从收入分配角度看,2010年,全省初次分配总收入达11418.71亿元,比2000年的1899.50亿元增加了5倍有余,年均现价增长19.6%。政府、企业和住户三部门所得也均有明显增加,2010年,陕西省政府、企业、住户初次分配总收入分别达1855.05亿元、3474.93亿元和4793.50亿元,分别是2000年的6.10倍、24.84倍和3.73倍。
(二)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多元
近年来,陕西省委省政府在推进陕西省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同时,持续加大民生投入,拓宽就业渠道,加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积极为城乡居民就业和增收创造条件,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
1、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得益于陕西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逐年增加,近年来,陕西省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4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028元,分别是2000年的3.6倍和3.4倍,年均增速分别达到12.2%和11.8%。尤其是2011年,在省上各项惠民政策的有力执行下,面对经济增速普遍减缓的大环境,陕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升,增长速度分别达到16.2%和22.5%,超过了当年13.9%的全省GDP增速。
2、居民收入结构日趋多元化。伴随人们择业观念的不断转变、资本市场投资种类的不断增加以及居民金融投资意识的不断增强,陕西省城乡居民收入在整体提升的同时,收入结构也日趋多元化。城镇居民收入来源主要有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项。改革开放初期,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是工资性收入,其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达90%以上。到201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下降至70.8%,其它收入比重逐步上升,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占到3.4 %、1.1%和24.8%。农村居民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其中家庭经营纯收入是主体。2000年,陕西省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分别占全部收入的62.4%和30.9%,到2010年,家庭经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下降至45.9%,而工资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上升至42.3%,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占比也分别上升至2.4%和9.5%。陕西省城乡居民收入来源分别由主要依靠工资和家庭经营收入的单一模式逐步发展为以工资和家庭经营收入为主,其他收入有力补充的多元化结构。
关键词:工程建设 成本控制 质量管理 进度控制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当前中国全面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下,对于每一个建筑业企业来说,如何科学地运用项目管理是降低成本与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提高生产率,是每个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管理者值得深思的问题。结合作者多年来工程管理中的思考和实践,本文将浅谈前述成本控制、质量管理、进度控制三者的意义和协调,希望能对工程管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成本控制、质量管理、进度控制的意义
1.成本控制的意义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根据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成本进行有效地组织、实施、控制、跟踪、分析和考核等管理活动,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是项目实现经济效益的核心。
2.质量管理的意义
质量管理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同时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保证达到预期目标,是建设工程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控制三个目标之一。
3.进度控制的意义
进度控制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的工作程序和持续时间进行规划,实施、检查、调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建设工程是在动态条件下实施的,进度控制也就必须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二、成本控制、质量管理、进度控制的协调
1.成本控制、质量管理、进度控制之间的对立统一
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质量管理、进度控制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当对该工程建设的质量有着高要求时,就势必需投入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当工程建设投入的成本减少时,在工作时间和工程量一定的条件下,对工程质量就是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当工程建设的成本有着合理优化的安排,工程能够有着均衡连贯的进展,则不但能够缩短工程周期,也能保证工程质量,并在进度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合理地提高工程质量,能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又降低了工程的成本,质量、进度也得到有效的控制。
2.成本与质量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工程的质量目标定位得越高,它的投入成本势必越大,一味追求高品质、多功能,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包括人力和物力,但是也并非质量目标降低,就能够降低成本,因为工程质量低往往会导致工程的运营、管理、修理、养护费用的增加,甚至返工,不但造成材料、人力物力的浪费,也增加了成本支出。
因此,对于某项具体的工程或企业而言,它的质量目标必须综合多方面的考虑,比如工程成果的使用者或社会对其的功能需求,从价值工程的角度考虑,制定的质量目标能使工程价值最高。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建议可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加强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在工程开始之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将质量的目标进行逐层、逐项分解。
(2)强化人员培训。提升项目参与人员的技术水平,树立起质量第一的意识,提高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水平、操作技能水平,科学地降低造价。
(3)制定合适的质量成本。成本是影响质量的因素之一,也不是说成本越高,质量就越好,他们之间并非线性比例关系。
(4)工艺合理、技术先进、组织均衡。在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科学地安排施工工序,加强投资动态控制,对资源进行峰值分析,尽量的做到错峰施工,降低资源峰值与资源平均值的差异,从而实现工期短、质量好、成本低的管理目标。
3.成本与进度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成本控制及进度控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进度与成本息息相关,项目管理者应对之进行协调,使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达到最优目标系统。对此,建议可参照一下几点进行:
(1)赶工须在关键路上。只有在关键线路上的活动才能驱动项目前进,对位于关键线路上的活动进行赶工才有助于加快项目进度。
(2)赶工须先于其他的活动。因为,当某项活动成为其他后继工作的瓶颈时该项活动就最该缩短,缩短这项活动,其他各种活动才能够得以实施。
(3)选择活动工期长的活动。对一项工期很长的活动进行赶工,可以获得更多的潜在时间收益。
(4)活动劳动密集度低。当活动的劳动密集程度较低时,在项目前期通过增加人手完成任务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5)选择更易出现常规问题的活动。缩短时间就等于减少了危险时间,减少出问题的概率。
(6)活动位于项目前期。根据“阳光法则”,若是活动在项目的前期,那么万一赶工失败,就仍有恢复的时间,而且项目的早期所需要的资源也比较少。
4.质量与进度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进度控制和质量管理的合理规划,对施工工期,对施工质量,对施工经济效益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单方面的追求工期会产生质量问题,会造成后道工序施工的困难,甚至返工;片面的精做细干又会使工期延后,工程成本增加。
因此,项目管理者需做好进度控制和质量管理的合理规划和协调,使用两者也达到一个平衡,对此,可参照PDCA管理方法进行:
(1)计划(PLAN)。计划是进度控制和质量管理的首要环节,通过周密计划,做到事前安排和控制,努力做到对施工中的人员组织、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环境因素等都掌握在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划之中,做到材料、技术、组织三落实。
(2)实施(DO)。实施包含两个环节,即计划行动方案的交底和按计划规定的方法及要求展开的施工作业技术活动。首先,要做好计划的交底和落实。落实包括组织落实、技术落实和物资材料的落实。其次,积极的对待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对发生无法预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做到不能在事前控制,一定要在事中控制。
(3)检查(CHECK):对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进行比较。在施工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偏离,要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整,对偏离控制目标的要找出原因,坚决纠正。
(4)处理(ACT):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会议,把成功的经验加以肯定、总结,对于出现偏差的工序,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避免重犯错误。对于尚未解决的问题,则留到下一次循环再加以解决。
三、结语
本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三要素:成本控制、质量管理、进度控制三者进行了单独分析及关联分析,论述了三者互相影响的关系,并探究使之达到平衡协调状态的方法,希望能对实际工程管理实践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邱苑华,沈建明,杨爱华.现代项目管理导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10
【关键词】建筑施工;监理;质量;进度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是工程施工的参建各方均有的责任。工程项目这样的一个系统工程,进度控制是一个整体观念,作为监理单位,在进度控制过程中,只有充分掌握了施工进度控制的基本理论,正确处理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随时了解工程的实际进度、质量,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不断指导施工单位对已偏差的进度计划进行调整与优化,在工程实施中才能取得比较大的成效。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及对进度、质量的影响
监理就是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质和量的控制与协调工作。当前对现场监理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误解,现场监理不只是现场施工的跟班,也不能随意在施工现场发号施令,现场监理需要执行上级监理师的指令,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同时给予一定的建设性意见。监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且要协调好设计单位、业主以及承建单位的关系,确保施工可以顺利进行。作为现场监理人员除了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之外,还需要具备较高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现场施工监理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均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1)从进度方面来说,现场施工监理人员就是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检查者。在施工现场按照既定工期安排人员、材料以及机械,建立完善的工程进度控制体系,明确各级进度计划,同时对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进行跟踪对比,寻找出进度偏差原因,提出有建设性的赶工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能如期完成。(2)从工程施工质量而言,现场施工监理人员审核工程施工方案,加强材料质量检查,从人员、材料、工序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
二、建筑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关系
进度控制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当前建筑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进度控制是建筑施工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收回效益的重要方面。另外,质量控制是建筑施工企业三大目标的中心目标,是保证建筑施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只有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才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效益。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控制以及质量控制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相互联系的,片面的追求质量,会延误施工周期,过于追求进度,又会使得质量得不到保证。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深人的研究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之间的关系,做好科学合理的规划,认真完成建筑工程施工目标,实现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的完美结合,创造出优良的建筑产品,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利益,促进企业健康成长。
三、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施工进度和质量协调策略
施工进度是以施工质量为前提,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缩短工期。而若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则必然会导致工期拖延、滞后。因此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就必须统筹考虑、协调管理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1、进行充分的建筑施工准备工作
进度和质量协调管理贯穿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这就要求施工企业首先要做好相应的施工准备工作,这是做好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建筑施工工作经济化、均衡化以及协调化的重要基础。为此,施工企业首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相应的建筑施工准备工作。第一,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加强对于先进人才的引进,强化对于施工人员的考核与激励,努力做到用规章制度管理人,用规章制度管理工程施工。第二,研究建筑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实际的建筑施工的主要参考,加强对于建筑施工图纸的研究,可以极大地提高建筑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效率。第三,做好建筑施工预算。建筑施工是要需要一定的预算的,做好对于施工预算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建筑施工成本,做好建筑施工进度和质量协调管理。
2、落实进度控制任务和质量控制任务
建筑施工进度控制的任务是主要完成建筑施工单位的工期,将建筑施工的工期控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合理控制施工规模、工程量以及复杂程度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同时,针对建筑施工地的气候、水文、地质,设计出合理的建筑施工周期。这就要求施工企业规划处建筑施工的总体目标,将对进度的计划渗透到施工投资、设备供应、劳动组合、施工方场地布置等各个因素的环节当中。另一方面,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同样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第一,周密计划,做到建筑施工事前、事中、事后的组织工作,加强对于设备、材料、零配件的质量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监管机制,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另外,施工企业还应该注重对建筑施工各个环节、每一道工序的认真对待,对于出现的问题做到事前预测以及事后弥补,避免出现由于一时的疏忽导致更大的问题的出现。
3、抓好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要点
在质量控制以及速度控制中,施工企业还应该合理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质量控制以及速度控制的协调运行。
(1)施工进度的协调管理
施工进度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包括承包商在施工各阶段、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进度控制管理,以及通过业主或监理人员审核的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因此,为达到施工进度的协调管理目的,承包商和业主或监理人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般,对审核后的进度计划要将若干相互关系处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施工进度计划综合成一个施工总进度计划,以便于进行总体控制进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所以,在施工前应以施工进度计划为主制定相应的劳动力和材料供应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采购和租赁计划、质量控制计划、安全环保计划,以及资金供应与支付计划等工程项目进度控制计划。具体操作时即将合同工期目标逐层分解,以控制循环理论为指导,同时切实与实际情况相联系,进行不断地调整,以协调各参建单位间的进度关系,进而提高各作业单位的进度控制能力。
(2)施工质量的协调管理
施工质量的协调管理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追根溯源,必要时可通知参建各方召开现场会,进行质量问题的针对分析,最终根据所得结果由监理单位整理形成质量问题总结报告,处理意见,以及下一步工程检测方案,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设计复核或质量处理意见时须加盖设计图章。对经全面检测证实工程或构件部位存在结构问题及隐患的必须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意见,并提出对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意见制定处理结构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复核处理意见的,监督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加固。处理完结后,施工单位提出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各方验收以形成事故处理验收意见,最终纳入施工技术资料,严格按此流程进行施工质量的协调管理是施工质量的坚实保证。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只有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加强施工的质量管理以及施工进度管理,才能让工程项目管理更加有效,形成良性循环,为企业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喜民.对建筑监理工作现实状况的分析[J].科技资讯,2011,10:84.
[2]李新刚.浅谈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J].中国城市经济,2011,12:225.
关键词:融资公司;对赌条款;现金补偿
一、融资公司是否作为能够现金补偿性对赌条款合同主体仍存疑问
(一)现金补偿性对赌条款的概念
对赌协议的原名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对被投资企业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由投融资双方就在融资协议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一般是以一定的业绩指标作为标准),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高估企业自身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包含有这种条款的协议即为对赌协议。
(二)中国对赌第一案否认了融资主体作为现金补偿性对赌条款合同主体的效力
在这些年我国发生的对赌案例之中,最出名的莫过于苏州海富诉甘肃世恒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因此此案对今后我国对赌案件司法处理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经过审理后认为:《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甘肃世恒的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甘肃世恒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这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该案反映了最高院对融资主体作为现金补偿性对赌条款合同主体的否认态度。
二、完全否认融资主体作为现金补偿型对赌条款主体的效力并不恰当
除了我国的司法界,在我国的学术界之中,对于上述问题学者持否定意见的也占了大多数。例如浙江工商大学的王云霞认为,在苏州海富诉甘肃世恒案中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不一致,也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笔者以为,对赌协议作为一个经济发展的内生性产物,有其在企业融资领域独特的经济价值。融资主体作为现金补偿型对赌条款的主体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们不应对其持否定态度。笔者的理由具体如下:
从投资方的角度来讲,对赌协议的设置主要是控制投资风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事前防范。在私募股权投资方对目标企业投资时,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普遍存在于投资方与目标企业之间,且因利益驱动难以消除。投资方对目标企业的整体评估上虽然有专业团队的详细尽调,主要还是依靠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和对未来经营发展前景的描述,目标企业未来的运营方向、利润增长率以及发展预测等是对赌条款设计的基础。而对赌协议的设置正是在投资时点之前对这种信息不平衡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进行一种平衡与稀释。
2.还原真实信息,减轻风险。一旦设置对赌条款,那么目标企业为了确保达到对赌条款约定的条件而不让投资方行使约定的权利,往往会将相对真实的信息提供给投资方,不会漫无边际地去进行虚假的包装而夸大预期,即通过对赌条款的设定来控制目标企业可能出现的盲目扩张等超速发展的行为,间接防范风险。
3.事后调节降风险。投资方利用对赌条款的设计,在目标企业出现对赌条款约定的状况时,可以对先前的投资交易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自己的投资收益不受影响,起到进一步防范风险的目的。
因此,对赌条款目前已经成为国内投资主体对投资风险防控而采取的一个常用而重要的手段。那么投资方与融资主体订立现金补偿型对赌条款从动机的角度来说是无可厚非的。
三、承认融资主体作为现金补偿型对赌条款主体的效力并予以合理的限制
结合笔者在文章前两部分进行的分析,对融资主体作为现金补偿型对赌条款主体的效力予以完全否认是非常不妥的。因此,笔者以为我们的法律应当对这类对赌协议的效力予以承认。同时为了保障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利益,还需要对这类条款的法律效力加以限制,具体限制如下:
(一)公司在执行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之后不能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
虽然公司与投资方缔结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是其合同自由,但现金补偿容易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笔者以为如果公司在执行现金补偿义务之后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类对赌条款就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笔者以为,只要公司在执行现金补偿义务之后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仍然为正,那么就应认为公司具有偿债能力,对赌协议就应当有效。
(二)公司在执行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不能够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当公司执行对赌协议中的现金补偿义务是,将会产生一笔较大的现金流出,这笔现金流出就有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产生影响,融资主体在进行现金补偿后不应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不同公司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公司执行对赌协议的现金补偿义务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断也是比较复杂的。以下笔者提出几点判断的参考标准:
1.公司的现金储备情况。如果公司货币资金储备充裕,那么公司执行现金补偿业务之后公司依然能保持相对充裕的货币资金,那么公司受到的不利影响并不大。反之公司的经营将受到很不利的影响。
2.公司的短期融资能力。如果公司具有较强的短期融资能力,那么及时公司在执行对赌条款中的现金补偿义务之后,公司迅速可以通过短期融资的方式回补现金缺口。这样公司因执行现金补偿义务受到的影响并不大,反之公司将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3.公司当年净现金流及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如果公司在当年整体现金流呈净流入形式预计未来这种情形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那么公司执行现金补偿义务并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但是如果当年公司净现金流入为负且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能有所改观,那么执行现金补偿条款可能就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未来发展规划需求。如果执行现金补偿义务会显著的干扰公司未来的发展计划并且不能够其他措施所弥补,那么执行计划势必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公司所受的不利影响就不是很明显了。
参考文献:
【关键词】:EPC总承包项目管理;进度计划控制;沟通和协调
中图分类号:F72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近年我院遵循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海外业务发展的规划目标,总承包业务的快速发展,无论是设计、采购、施工及费用控制等方面的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相当紧张,给项目过程实施及控制产生很大的压力。由于我院EPC总承包业务才刚刚起步,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体系建设和执行正在走向成熟的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我院的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状况,如何科学合理的协调和处理好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深度交叉和资源整合等管理工作,是解决项目进度计划控制方面所遇到的压力和风险,提高项目计划管理水平及执行好总承包业务的根本所在。
2.EPC项目进度计划及控制管理
EPC模式下的大型电厂建设过程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生产管理活动,它是由多个系统、多专业、多个单项工程、多个相关方的产品合理组装而成。大型电厂EPC项目的实施阶段是工程实体的形成阶段,对其进度计划进行有效控制和考核是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而要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制定和运用一套科学可行的方法和得力的控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项目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
2.1 进度控制的主要方法
2.1.1 进度控制的行政方法
用行政方法控制进度,是指EPC项目各参战方的上级和企业领导,利用其行政地位和权力,通过进度指令,进行指导、协调、考核。利用各种激励手段,监督、督促等方式进行进度控制。行政方法控制进度的重点应当是进度控制目标的决策和指导,整体方向需根据企业的总体利益目标来确定。
2.1.2 进度控制的经济激励方法
进度控制的经济方法,是指企业和总承包项目部利用经济类手段对进度控制进行影响和制约,主要有以下几种:企业和总承包项目部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有关工期和进度的奖罚条款,如总承包项目部有一定的经济奖罚权利,对分包方实施工期提前奖励和延期罚款等。
2.1.3 进度控制的管理技术方法
进度控制的管理技术方法主要是企业及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度计划的规划、控制和协调。项目进度规划,就是确定项目里程碑进度和一、二、三级分进度目标;项目进度控制,就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计划进度与实施进度的比较,发现偏离,就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项目进度协调,就是协调和处理好有关设计、采购、施工等各分包方之间的进度关系及影响因素。
2.2 进度控制的管理措施
进度控制的管理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和信息管理措施等。
2.2.1 组织措施
项目进度控制的组织措施主要有:
1)制定项目进度控制的管理制度,落实负责进度控制的人员,明确进度控制任务和管理职责分工。
2)做好项目进度计划分解,严格执行项目一级进度计划,在一级进度计划要求下编制各分包方的相关计划,合理统筹安排各分包方管理工作,整体优化配置资源。
3)加强控制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相互提资和协调,尤其对重要的设备、进口物资。设计工作要力求满足设备采购和关键路径的施工进度要求,降低“三边”工程设计工作对相关方进度的制约。
4)处理好工程项目与当地相关部门的关系,建立良好的协调、沟通渠道。
5)对影响进度目标实现的干扰和风险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并制定相关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2.2.2 技术措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优化施工方案,减少施工过程的数量,缩短工艺技术间歇时间。配合设计做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技术交底。施工中推广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合理组织安排各施工分包方(施工标段)的分区、分片连续流水施工,及时协调土建与安装交叉作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2.3 合同措施
EPC合同签订后,总承包项目必须根据项目主合同特点进行合同评估和相关合同交底,对下一阶段的设备采购和施工分包进行合理组织和安排,在设备采购和施工分包的招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等活动中落实相关确保相关进度的合同措施和有关奖罚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对设备供货和施工进度进行考核,落实各设备采购和施工分包的合同控制措施。
2.2.4 信息管理措施
总承包项目部应建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对设计、采购、施工进度信息进行持续收集、不断更新并及时,如图纸交付进度情况,设备、材料到货情况等,并进行整理统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定期向项目进度控制负责人提供比较分析报告,及时调整进度计划,保证总体计划的实现。
3.项目进度计划管理的过程沟通与协调
项目进度管理主要体现在项目进度的计划、执行和控制,但是要让项目的计划、执行和控制得以顺利进行,沟通和协调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3.1 项目实施的沟通管理与协调的重要意义
项目实施的沟通管理是现代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贯穿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项目实施的沟通管理主要体现在各方信息的传递、双向的交流及理解对方信息这三个方面。项目沟通管理贯穿于现代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既可加强总承包项目部内部及各参战方的沟通和协调,同时还可以增强总承包方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是总承包项目各个管理环节的重要纽带。
3.2 工程项目管理沟通技术分析
项目管理的沟通技术主要分成两部分,一个是管理团队内部的沟通技术分析,另一个是项目团队与外部沟通技术分析。
1) 项目团队内部沟通技术分析谈及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团队内部的沟通,就必须先明确实施阶段的概念,了解项目事实的方式、建设系统的构成、项目团队的组织构架等问题,以上各因素的不尽相同导致沟通技术也是不尽相同的。具体包括项目团队文化差异、各管理层级之间及工程技术三个纬度的沟通技术分析。
2)项目团队与外部沟通技术分析项目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它与外界有大量的信息交换,如环境信息、物价变动信息、市场状况信息,企业、政府机关等外部系统给项目的指令、对项目的干预,以及项目状况的报告、请示、要求等项目向外界输出的信息。因此,了解项目团队与外部环境的沟通也是非常必须的。
4. 结语
根据我院近年国内外EPC电厂项目进度管理的综合分析和研究,论证得出进度计划管理是EPC项目管理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从项目实施开始,一切项目管理工作都需要按照既定计划有序的进行,项目进度计划的有效控制和加强沟通协调管理也必将是EPC项目顺利完工的有利保障;通过对影响项目进度计划实施的各项因素分析,可以提前做好各项项目进度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使各项计划有序进行,对EPC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