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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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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第1篇:国际法的渊源范文

国际法渊源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判例、国际法学说,还有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内法指的是一国制定关于本国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国际法应用的领域是全世界国家协商制定的法律,所有国家必须按照国家法的要求来规范主权国家的行为。国内法的渊源一般来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各项法律活动。而国际法的渊源来源于各个成员国协商达成的协议。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国际法的各种规则、原则、制度等产生以及所具有的表现形式的源头。国际法是怎么样形成的以及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都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问题。世界上每件事物都有其产生的根源,经过长时间的不断的发展最终形成固定的事物,每件事物都是由此发展而演变的。国际法的渊源是产生的历史时间最早,并且比严格意义上法律更加广泛的渊源。早在中国春秋战国和西方的古希腊城邦以及古罗马时期,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就非常的频繁,很多国家之间都有相互的贸易往来和缔结各种盟约,成为当时最早的具有国际法性质的规范。但是当时这些规范都是以国际习惯这种不成文的形式形成的,并不符合近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直到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国家通过革命的方式摆脱了皇权和神权的的束缚,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独立的主权国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间的交往开始日益频繁,在民间开始有国际法方面的编纂。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和联合国成立以后,国际法开始有了迅速的发展,国际法的规范变得更加严格,同时也更加符合国际间的需要。

二、国际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维护世界公平的法律,同时能够被世界其他国家所遵守和认可,一定有其合理的渊源和理由。国际上公认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 一)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与国家之间针对某项事物而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既包括书面协议也包括口头协议。所有的条约国家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我们要学会辩证的看待问题。另外条约有很多种分类,按照缔约国的数量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照条约的性质,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型条约两个类别。二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造法性条约是国际条约的直接渊源,而契约型条约是国际法的间接渊源。同时造法性条约一般都是以多边国家作为条约的主体,有许多国家一起来遵守条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比如《国际海洋法公约》就属于造法性的条约,《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是关于领海、国际间航行的海峡、公海、岛屿之间的协议规定。确定了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同时还涉及到有关沿海大陆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国际海洋法公约》对于所有的协约国都具有约束力,所有的主权国家必须遵守,否则将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造法性条约属于开放性的条约,对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但这种开放性并不会绝对的,只是相对的开放。正是因为造法性条约具有开放性、多边性的特点,并有很多国家遵守该条约规定的内容,所以造法性条约成为国际法的直接渊源那是受到所有国家一致认可的,并且已经成为国家之间相互交往中遵守的行为规范。契约性条约从字面上理解,契约指的是个人或团体针对某项事物做出的约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也会订立这样或者那样的约定,也可以称之为契约。这里所讲的契约性条约指的是作为国际主体的国家之间针对某项权利或者义务所做的约定,由双方国家根据契约规定的内容自觉遵守约定。例如贸易协定就属于契约型条约,指的是双方针对贸易方面的限制和权利所做出的有关规定。但是契约性条约一般都是双边条约,只对缔约的双方国家具有约束力,而且这种约束力随着契约效力的实现而消失。契约性条约一般不会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和认可,只有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接受和认可的条约才可以称之为国际法的渊源。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则,契约性条约要想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要经历漫长的过程,而且这种可能性是非常渺小的。条约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条约指的是一种正式的国际间的法律协议,规定的是国家间极为重大的政策性规定。而广义的条约有很多种命名,例如,公约、协定、专约、换文、宣言、联合公报等都是广义上的条约。广义上的条约命名并没有严格的限制,由缔约国自己来协商确定,同时其法律效力也很弱。

( 二) 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指的是国家之间相互在交往、贸易、争端中不断进行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规定,国际习惯属于不成文的法律规定,这种规定靠国家间自愿遵守,而不受外界条件的限制和约束。这种国际习惯就像各个民族在长时间的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自己民族独特的文化一样,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默默的遵守这种习惯,通过情感上的交流达成一种共识。国际习惯是世界上各个国家自愿加入和同意的,各个国家都应该自觉遵守国际习惯的规定,因此国际习惯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1.国际习惯与国家惯例的差别。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二者不能够相互混淆,国际惯例比国际习惯的的范围要更加广泛,国际习惯属于国际惯例的一部分,国际习惯是国际惯例的法律组成部分,所以国际习惯是是国际法的渊源,但国际惯例不一定是国际法的渊源。

2. 国际习惯由二种元素组成。一种称之为物质要素,也就是客观要素,指的是通过长时间的习惯而形成的,并且是通过不断重复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国际习惯。第二种认为国际习惯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习惯,人们遵守法律所以承认为一种国际习惯,这种称之为主观因素。只有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都具备的才能够成为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现在已经被很多学者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之所以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也在一定程度肯定了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因此研究国际习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必须不断深化对国际习惯的认识。

三、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其他解释

( 一) 国际法的渊源

除了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还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辅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指的是各个国家所应该遵守的普遍原则。虽然各个国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变化,但是还是存在很多相似之处的。正是这种相似之处,成为国家间交往的基本原则。但是一般法律原则无论属于哪种,都不可能凭空产生,本人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有社会根源,由于人们有共同的理想和信念,所以在社会上形成了人们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则。例如,人们对于公平正义都具有相同的观点,对于非正义的战争,人们都会采取共同意识反对战争来支持和平。此外人们的各种思想意识也对法律产生了影响。反而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对一般法律原则没有影响,但是一般法律原则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原则的渊源。由于人的本真是一样的,人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底线,所以这些原则能够成为国际法制定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能够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但是国际法的渊源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复杂的东西需要我们去发现和探索。

( 二) 形成法律原则的基础性材料有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国际司法判例指的是国际司法部门所做出的有关判例,形成国际法的辅材料,对国际法律原则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其效力很低,但是为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国际法学说指的是在国际上有着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公法学家有关国际法方面的论著和著作,例如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被称为国际法的奠基人物。同时国际法的各项法律原则也是国家法学家编撰完成的,对后世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国家法学说仅仅代表的是国际法学家个人的观点,并不能够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取向,也不会对其他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仅仅是为国际法原则的确定提供证据。四、国际法渊源有关问题的探讨首先是关于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的差别问题,二者在国际法的渊源中十分相似。二者大部分时候可以通用。国际惯例指的是在国际交往中一成不变的通例。二个国家间长时间形成的确定关系并不一定会被其他国家所接受,比如,强国一直以来对于弱国一直以来都是歧视的态度,但是这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习惯。所以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并不完全相同。国际惯例包含国际习惯。其次是联合国对于国际法渊源问题的影响。联合国是最大的政府间组织,而且其还包含很国际组织,其价值远远高于一般的国际组织。

第2篇:国际法的渊源范文

一、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

(一)条约的定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说明用语的第二条中把“条约”(treaty)一词说明为:“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1]这是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对条约做出的准确定义,但是在《条约法概论》中李浩培先生对这一定义作了这样的评述,他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并非是对条约的定义,因为,这一定义只看到了“国家间缔结的国际书面协定”是条约,而否定了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条约是条约,这显然与事实是矛盾的,国际组织当然是国际法上十分重要的主体,其当然享有缔结条约的资格,而这一定义显然否定了国际组织的这一资格,也在一定程度上质疑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其次,把条约定义为国际书面协议是使用一个同义词作为条约的定义,同一语反复当然无助于人们理解条约的本质;最后,条约文书的数目,是条约的一个无关重要的因素,根本无需列入他的定义,这一理由当然也被后来的实践所证实,因为条约的分类纷繁复杂,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就能将条约界定清楚的。李浩培先生给条约作了如下的定义: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按照这个定义,条约的主体必须是至少两个的国际法主体;他们必须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达成条约;同时他们的意思表示必须意在产生、改变或废止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的相互权利义务。简单的说,可以将条约比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然条约无论是在主体还是在执行上,都比合同来的复杂的多。

对于国际经济条约概念的界定我们完全可以仿造条约的定义来限定,但是随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部门划分之争,让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显得有些扑朔迷离。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随着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类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典范,欧洲大陆国际私法学者一般都将其看作国际私法的范畴,但是,也有国际经济法学者认定其为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而把它归入国际经济法的范围,而国际法学者则把它列入国际法的范围。这类国际经济条约到底应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各个学科的学者固执己见,互不割舍。这种争论的产生是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地位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定论,我们不必要纠缠在一个没有定论的争议中来讨论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而应当果断的跳出部门划分的争论,从整体的高度加以把握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在此,我们将国际经济条约定义如下,所谓国际经济条约,就是有关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规范相互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3]

二、国际经济条约的特征

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条约的一种,它涵盖了国际条约的一切特征,但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它又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归纳起来,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国际经济条约既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区别于一般的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不同,传统的国际法不承认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按照国际公法的学者的理论,条约是两个国际法的主体签订的,当然由国际法的主体承担责任和义务,个人不能当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法规则如果涉及个人,一般必须被转变为国内法,才能使个人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我们熟知国际公法的主体同样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然而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主体的一些私主体却也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这就是国际经济法不同于国际公法的部分,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条约既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间的关系,随着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统一实体规范性质的条约,尤其是与国际贸易、投资有关的国际经济条约日益增多,促成了私主体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经济法)中主体地位的日益凸现。

第二,国际经济条约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导性渊源,这是相对于国际惯例而言的。应该说在传统的国际经贸活动中,国际惯例成为调整跨国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手段,最初的经贸活动都是通过商人之间的惯例来调整的,条约只是一种作为惯例未能触及的辅手段。[4]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惯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需要。为顺应这种经贸关系的发展趋势,各国竞相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来适应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其不断增长的数量上。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现在正以多于以往数倍的规模处于不断制定和通过之中。仅以国际投资领域为例,至1996年6月,国际上的投资保护协定已达1160项,而近2/3是90年代签订的。

仅1995年,就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172项,比80年代之前20年签订的此类协定的总数还多。[5]与不断增长的条约数量相呼应的是:缔约方的数量越来越多,几乎囊括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其次,就国际经济条约的涉及范围来看,已突破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转让、国际金融等众多领域。如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1997年世贸组织又主持通过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金融协议,对这些领域的国际开放和合作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6]再次,就国际经济条约的力度来看,也表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国际经济条约已突破了原先程序性、结构性规范的局面,转而具有了更多的实体性、操作性。如果说80年代以前的条约尚只具备“通则”的地位的话,那么,80年代以后的条约更多地具备了“法典”的结构和内涵。这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和欧盟的众多法律文件中。在这些文件中,内涵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尽、明确,保护的力度也更趋强大。

第三,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程序较一般条约更为具体。条约约束缔约国双方,一旦一方违反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产生国家责任问题,在国际公法上一国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执行比较复杂,由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平等,又享有国际社会公认的豁免权,由谁来执行,如何执行,单单凭借条约上赋予的救济保障措施是根本起不到实质上的作用,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化,给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创造了相应的环境,一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规制国际经济私主体,国际法层面通过建立的国际组织之执行机构来负责监督执行,最为典型的是WTO机制下的DSU和专家工作组,负责处理国际经济争端,其执行力度和执行原理比一般的国际条约更加的合理和完善。

三、国际经济条约晚近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首先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数量上。随着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的密切联系,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这种依赖性和密切的经济活动迫切要求大量的国际经济条约,截至2000年底世界各国共签订了1941个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其中70%是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缔结的;[7]其次,多元化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调整范围的日益扩大,国际经济条约突破了传统的贸易领域,范围扩展至投资、服务、金融、税收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发展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促成的;最后,这种多元化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多边化,随着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大量建立,国际经济条约不满足于双边化而向多边、多元化方式转变。

(二)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执行力度增强

执行力度的增强首先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调整力度上。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具有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国际经济法律秩序,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经济条约,加强对外经济利益的保护,提高国际经济自由化水平,同时随着国际经济条约调整范围的扩大,也要求完善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将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纳入了法律体系;[8]其次,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经济条约的程序保障力度更加有力,条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措施,便成一纸空文,为了保障国际经济条约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确立了更为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一旦争端产生,不仅仅只依靠协商、谈判、斡旋等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争端解决方式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DSB的建立和专家工作组的成立,以及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建立,大大增强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促使之下,争端解决方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三)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谈判方式的创新

传统的条约谈判方式是分项谈判,这种谈判方式往往要考虑各国的和经济利益,不利于条约的有效达成,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各国需要在综合平衡多领域、多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彼此妥协,以求建立比较完整的国际经济法律体制,于是,“一揽子”(asinglepackageorsingleundertaking)协议方式应运而生,[9]这种谈判方式有效的保证了各国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与传统的谈判方式相比更为容易达成协议,在经济全球化模式推动下,又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逐步回归”的谈判方式,[10]谈判方式呈多元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条约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模式转变,在这种转变之下,必然影响条约缔约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向新的模式下转变,这种转变更为有效的推动了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第3篇:国际法的渊源范文

一、全球淡水资源现状

(一)地球水资源的概况

水乃生命之源,安全的淡水是维持地球上生命的基本要素。所有的生命都依赖于水,有水地球上的万物才得以生存、生长。据统计地球表面2/3被水覆盖,其中咸水占97.47%淡水仅占2.53%。冰川、积雪的淡水难以利用却占淡水总量的87%,而可利用的淡水少之又少主要是分布于地球深部的淡地下水和河流、湖泊、大气水,这些淡水仅占0.26%且最活跃更新最快。如果说缺少石油和其他燃料,我们可以用其他能源来替代,那么,如果没有洁净的淡水,没有干净的可饮用水,我们的未来将会是一个没有未来的未来。国际 自然 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孟加拉代表爱农·尼沙特在研讨会上说:“如果将世界上所有的水比喻为盛在一加仑罐子里的水,可供人使用的淡水量只相当于一汤匙——大约是总量的0.75%。”在21世纪的开端,地球上有10多亿人根本喝不上干净的水。大约24亿人得不到足够的可饮用水,每年大约还有340万人死于与水有关的疾病。有关专业人士预言:人类面临的下一个生态危机将是淡水资源短缺!

(二)地球上的淡水资源分配极不均衡

联合国和斯德歌摩环境研究所报告1995年世界1/5的人得不到洁净的水。2025年面临缺水困境的人将增至2/3,2050年世界1/3的人得不到洁净水。 有些地区大水泛滥,而有的地区却因干旱而导致居民死亡——或者沦落成难民而举家迁移。加拿大有着与

起初,区域性的或双边的国际条约构成全球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制度的重要部分。如1978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订的《美加大湖水质协定》。《协定》的宗旨是“恢复并保护大湖流域生态系统的、水体的、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学的完善性”。1998年通过的《保护莱茵河公约》,该公约从整体的角度看待莱茵河生态系统的可持续 发展 ,将河流、河流沿岸与河流冲击区域一起考虑。

随后,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赫尔辛基规则》是淡水资源的全球保护的里程碑,在条约中提出了 现代 国际流域的概念,为国际河流的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赫尔辛基规则”宣告国际流域利用的国际法一般原则;确认国际流域内的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合理公平地利用国际流域内的水资源;提出并界定流域水的 自然 分成结构水质;各国不应对国际流域内的水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污染或加重现有的污染程度,从而可能对流域内另一个国家的境内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应为减少各种现有的污染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便不在流域内另一个国家的境内造成损害;关于国际河流利用产生的争端,应按联合国精神以和平解决。 1997年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这一法典化文件。它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规则;(2)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3)关于淡水保护、保持和管理的实质条款;(4)关于水道国缔结协定的条款。该公约的目的保障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保存、管理和保护,并为当代人及后代人而促进对国际水资源保护。

总的来说,当前国际环境法在国际水资源保护制度上已经构建了一整套原则和规则。对国际淡水资源 法律 制度的研究对指导国内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四、国际淡水资源的保护法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第4篇:国际法的渊源范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7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2)07-055-03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的思考

国际经济法目前已在中国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但课时设计、教学定位、知识点及学时分配等则依各院校专业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各有不同。以课时设计为例,有的院校仅开设一门“国际经济法”作为学科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课时设计为一学年108学时;有的院校开设“国际经济法导论”作为学科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其后学期分设“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国际经济法的分支领域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06版)》,“国际经济法”为法学专业学科基础课,课时设计为64学时,在第6学期开设,对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不另设课程。此种设计也是远程教育过程中的一般做法。时至今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一个囊括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海商法学、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学等分支的庞大体系。要在有限的64学时实现“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并要求学生掌握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国际经济各领域基本法律制度,了解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贸易惯例,并对国际经济法领域近年来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一定认知。能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相关法律规章解决国际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的教学定位,完成培养方案的既定人才培养目标,授课教师必须针对授课对象的原有知识结构、理论基础,因材施教,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有选择(取舍)、有重点并富于逻辑地组织安排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教学总体思路应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讲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包括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渊源、基本原则、主体。分论部分则依国际经济法各分支领域的法律制度展开,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以及海商海事法,也可以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方法的内容如国际商事仲裁包括在内。

在国际经济法的各分支学科中,国际贸易法体系最为庞大,内容繁多,国际贸易又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主要方面,而国际货物贸易始终是国际贸易的主要部分,是其他形式国际交易的基础,传统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的许多规则,现在同样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国际交易关系,因此,从实践需要的角度来讲,亦应以国际货物贸易法作为本课程教学的重点。

对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学科,基于课时设计的有限性,社会实践需要的不同程度,经济、技术性的强弱特征,以及与相关法学课程授课的分工配合,国际技术贸易法主要介绍技术贸易方式及TRIPS,国际服务贸易法简要介绍其国际法律规制状况,国际投资法重点介绍资本输入国、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规制现状以及Trims、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国际金融法对其体系构建仅简要介绍,选取其国际贸易的支付结算部分编入国际货物贸易实务流程重点讲授;海商海事法同理,选取其中的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部分编入国际货物贸易实务流程重点讲授;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括介绍各种争端解决方法,重点讲解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二、关于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思考

教学目的能否达到,在一定意义上是由采用的教学方法决定的。国际经济法学科特点决定其教学难度较大,该课程不仅学科体系庞大,内容繁多,使学生心存畏惧,而且与相关学科联系紧密,在一定程度上相关学科的基础对本学科学习的影响较大。与此同时,教学案例较其他法学学科相对较少,实务中案例多数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国际经济法诸多分支学科的法律知识,不适合只掌握了部分分支学科知识的初学者,教师选取其中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部分很难将完整案例讲解通透,增大了案例教学的难度。关于教学方法笔者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总结出以下四点:

(一)国际经济法教学仍应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师提高讲授水平是关键

第5篇:国际法的渊源范文

国际法源远流长,与国际关系和外交关系一样,有国家便有了国际法。国际法从来就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受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科学技术或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在国际社会历史和文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费尔德曼的《国际法史》从多个维度和领域对国际法的产生、形成和成熟等阶段展开论述,能够给予其他国际法学者一些启示。不论是从宏观视角出发,还是从微观性的角度考察,实际上更要强调的是拓广研究的范围,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应该突破传统的学科界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可在法学领域内部统合(法理学、民商法、经济法、宪法行政法等),也可以结合其他学科(跨学科),比如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甚至是语言学、心理学等等,要有所突破才能有所成就。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学者们打破一些惯常的思维定式和既有的不合理的安排,以追求真理为终极目标。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结合研究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 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实际上,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 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没有严格区分,是与当时的现实情况紧密相关的。当研究展开之后体系变得过于庞大,常规的研究方式难以适应,且不能产生有效的成果,于是往往会将这个庞大的体系切割为比较合适的几个领域,分别予以研究。但是相关的领域割裂不合理或割裂的时间太长,也会产生负面效果,于是人们需要寻求平衡,但是具体运作上困难重重。

就我国学界情况看来,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不易结合研究的障碍大致可归纳为四项:一是学科划分上和教学模式上的不合理之处,两个体系之间长期各自发展,缺少联系;二是我国在这两个学科的研究上水平还不够,基础性研究较缺乏,所以在结合两个体系时会面临很多问题;三是二者之间的芥蒂较深,都比较封闭,接触上存在障碍,这也是长期独自发展的后果;四是学者本身的知识局限性。虽然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来试图寻找解决方法,但是也要看到这些障碍都是不易解决的,每一方面都是根深蒂固的问题。在当代社会,因文明、社会的演进和发展,许多方面的事务的处理都变得相当棘手,面对亦旧亦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拥有更高明的智慧。

三、以国际关系学视角探讨国际法的缘起

第6篇:国际法的渊源范文

关键词 国际发展援助 援助效果 援助依赖

国际发展援助已走过了近六十年的历程。其间,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国际援助和自身的努力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大多数受援对象,尤其是南部非洲的大部分国家在经历了长时间的援助以后,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反而经济停滞甚至倒退,贫困人口不减反增,而且对援助产生了不同的程度的依赖。

对外援助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经济外交的重要战略内容。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不断扩大,对外援助的数量逐年增加,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我国援助的期待也不断增大。本文旨在总结和分析国际发展援助中的援助依赖现象,以期对我国调整对外援助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法,提高援助效果,增强受援国发展能力,实现和谐共荣的目标提供参考。

一、“援助依赖”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关于“援助依赖”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有:孟加拉学者认为,援助依赖是一种思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受援国失去了为自己发展而思考的能力,因此而放弃对援助的控制; 还有人认为,援助依赖是一种状态,是指一国在没有外国资金和技术援助的情况下,其政府的很多核心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比如机构的运转和维持、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等,这种状态即可认为其处于“援助依赖”中。

可见,援助依赖首先是一种状态,即产生依赖的受援国在没有外部援助支持的情况下,其国内公共服务机构就无法正常运转,其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就无法付诸实践,即使依赖程度轻微,在不得到援助的情况下只能放慢发展的步伐,举步维艰;其次,这种状态又是一种结果,即在经过了长期外部“输血”以后,不但没有真正建立自身的“造血功能”,还有可能破坏了这种功能。

长期接受发展援助削弱了自我发展能力,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矛盾的现象。任何一种现象的产生和存在必定有其原因,所以,找到产生“依赖”的原因是消除“依赖”的前提。

二、援助依赖产生的原因剖析

援助存在授受两个方面,援助依赖的原因也就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剖析,归纳起来,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 受援国落后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羸弱的政治制度和管理体制

1.落后的经济基础、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

经济发展落后是接受援助的原因之一,但是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基础和技术能力又是援助得以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一穷二白,缺乏进行经济建设的完善基础设施,而且缺乏能够制定发展规划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所以,在接受的援助过程中,受援国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发达的援助国制定的建设方案,不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需要建设经济体系。

2.脆弱低效的政治制度和管理体制

如果受援国有持续稳定的政治体制和较高水平的管理机制,一般更有利于其根据长远发展需要来确定受援项目,对项目进行适当引导,同时,通过高水平的管理使援助项目达到最佳效果。

西方援助国倾向于认为民主的政治体制更有利于援助发挥效用,并要求受援国建立民主制度。但是,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法治条件较差、治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采用了西方式民主政治体制,政府定期更换却导致了发展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不良后果。当权者考虑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能维持政权,如何在任期内维护既得利益。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他们必须维持现状和获得更多的政治支持;所以在接受援助过程中,他们倾向于用援助来“贿赂”选民或支持自己的利益团体。这种类型的政府一方面广泛宣扬其任期内获得国际发展援助的数量,以此来证明自身获得外部援助的能力,并希望以此使选民相信他们的执政能力;同时他们更倾向于把外来的援助当作挥霍和贿赂选民的资本。这样的政府通常把援助对经济和国家建设方面的作用当作次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援助往往会加重受援国的腐败程度。而另一方面,一个集权体制的政府可能具有很强的执政能力,其政策具有很强的连续性,鲜有短期的执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援助就会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Deborah Brutigam通过对博茨瓦纳和我国台湾这两个受援效果较好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研究后得出结论,认为这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具有集权的、独立的政治体制。

关于政治体制和政府治理对援助效果的影响方面的研究近年来非常多。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受援国政府的政治体制和管理水平既可能促进也可能阻碍援助发挥作用。如果受援国经济有转好的迹象或者受援国政府希望对现有机制进行改革,援助会对其改革和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相反,如果受援国政府没有改革的打算,援助可能对旧有体制起到固化作用,放大旧体制的弊端和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

(二)援助国的国家利益与援助“殖民主义”

摩根索认为,无论什么形式的对外援助,本质都是政治性的,主要的目标都是促进和保护国家利益。援助国向落后国家提供援助,总是夹杂着其自身的政治或经济意图。他们绝对不会对那些可能对援助国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的行业提供帮助,而是常常根据自身产业发展的需要来安排援助活动。而由于落后的经济技术基础与脆弱低效的政治制度和管理体制,受援国在决定援助的内容和方式上,常常处于被动地位,不能主导自身的发展。

这样,受援国很容易陷入被经济“殖民”的陷阱。瑞德尔提出了援助的殖民性理论,认为援助的实质是一种新的殖民手段,援助国与受援国之间的新关系不过是原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关系,只不过是换了一种和平的殖民方式。布劳特就在他的理论中把所有援助,包括联合国机构和所有双边援助协议看作是“殖民技术工作的直接继续”,所不同的是原来的“殖民技术官员”换成了“外国顾问”或者“联合国专家”。

援助殖民主义理论具有明显的不足之处,甚至是偏颇之处,虽然它可以部分地解释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发达国家对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双边援助,但不能解释全部,也不能解释多边发展援助,如联合国系统的发展援助,因为多边发展援助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过滤掉了双边援助的政治性和单向利益性;它更不能解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互相帮助,比如南南合作,比如我国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这种援助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发展合作。

但是,在没有完整的经济体系、技术能力、强有力的政治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受援国的发展进程就像是一张白纸,如果一味按照援助者的意图来涂抹,最终只能成为援助国国内产业发展的补充,形成实质上的经济依附关系。

(三) 长期过度接受援助

国际发展援助中,援助国和机构在选择援助目标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和目的出发。所以,在国际援助当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当多个援助机构都发现某个援助领域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和兴趣时,即使是受援国急需的,也可能无人问津;而对于符合他们利益和兴趣的领域,就会有多个国家或机构的援助同时出现,产生重复投资、过度投资,造成这个领域对援助的严重依赖。

就经济整体而言,学者们普遍认为,高强度援助,即援助占受援国GDP的比重过大是造成援助依赖的主要原因。如果这个比重长期在10%以上,则可以说明受援国对援助产生了依赖。Brutigam通过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在人口100万以上、援助超过其GDP10%或以上的30个国家中,至少有20个国家接受的这种高强度援助状态都维持了十年以上,而且,这些国家都产生了严重的援助依赖现象。可见,援助强度与援助依赖是成正比的,一旦援助额占其GDP的比重达到比较高的水平,就很难回落,援助依赖也就难以避免。但是, Brutigam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研究发现,在其经济发展的初期,援助占其GDP的比重都很高(有时甚至超过10%),但它们并没有产生援助依赖,其原因应该与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度有关。

三、我国接受外援和对外援助的效果和经验

(一)我国接受外援的效果和经验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接受国际发展援助,至今已有三十年历史。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国际发展援助对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的发展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人才和融入国际社会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但没有出现其他受援国家的援助依赖现象,而且形成了自己的成功发展道路,被国际社会称为“北京共识”。

总结我国接受援助的经验,没有产生援助依赖的原因可以概括如下:

1.正确的指导原则

我国在接受国际发展援助中,以“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指导原则,坚持国际援助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得干涉我国内政,而且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以我为主。这样,就将发展的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

2.比较完善的经济基础和技术力量

经过建国后三十多年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接受援助之初,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经济体系,也具备了自我发展的基本技术力量,因此,在接受援助的过程中,我国有力量确定自己发展的优先领域,也有力量在接受援助的谈判中坚持自己的要求,按照自己的发展需求和优先次序确定援助内容和方式。因此,来自国际社会的发展援助得以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有效补充。

3.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我国在对国际发展援助的规划和执行过程中,中央政府坚持统一领导、管理有序,积极、主动、有效地利用国际发展援助,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外援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

(二) 中国对外援助的效果和经验

我国对外援助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至今已向一百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提供了援助,帮助受援国建成各类项目约2000个。这些项目涉及受援国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内容包括工业、农业、文教、卫生、通讯、电力、能源、交通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等。除成套项目外,我国还向受援国无偿提供了大量的物资援助,并培训培养了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十万人。为减轻受援国经济发展负担,我国还无条件减免了部分友好重债贫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债务。此外,我国政府向许多国家和地区提供了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我国的援助在受援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赢得了受援国政府和人民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从援助者的角度看,我国的对外援助没有导致受援助国的援助依赖,原因大致如下。

1.着眼于增强受援国自我发展能力、合作共赢的指导思想

与西方国家援助不同的是,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样,都是刚刚摆脱西方列强剥削,正在进行国家建设,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困难感同身受。我国的对外援助不像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居高临下的援助,而是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帮助。

1964年,总理访问亚非十四国时提出了“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原则”,强调平等互利的基本精神,提出中国将切实帮助受援国自力更生,力求使受援国真正受益,尽量减轻受援国的负担以及严格履行承担的义务。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对外援助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更加重视项目的经济效益,所奉行的对外援助的指导思想仍然是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中国在今后的援助工作中将继续以平等互利为基本精神,在对外合作中支持国际社会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合作共赢。

2.根据受援国需要进行援助,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

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基本条件是完善的基础设施,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是许多援助者不愿提供的。但是,我国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许多援助都放在了基础设施领域,如铁路、公路、电站、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中国家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受到了受援国政府和人民的热烈欢迎。受援国政府和人民把中国称为非洲的“全天候的朋友”。正是由于我国对外援助是从增强发展中国家自我发展能力的角度出发的,是发展中国家间相互帮助和平等合作性质的援助,因而带动了我国与非洲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形成了互惠互利、和谐共赢的发展与合作新格局。

四、结论

可以看出,援助依赖问题的产生,既有援助国不良的动机、援助机构之间缺乏协调与合作等外部因素的作用,同时也有受援国自身政治经济体制、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内部原因。援助国和机构不能推卸自身对消除援助依赖所负有的责任。提供援助不仅要从自身条件出发,也需要充分考虑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从有利于受援者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出发。援助依赖现象的消除需要援助授受双方共同努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对外援助不断增加。西方传统的援助国认为我国已经是国际社会中一直重要的援助力量,并且以怀疑的眼光研究我国对外援助是否给受援国造成负担。对外援助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际经济合作内容,在新的国际发展环境中,我国将以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目标,继续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指导思想,在援助工作中,要特别重视支持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既要避免援助依赖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要做出努力,化解和消除国际社会对我国对外援助的疑虑、误解和敌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参考文献:

Sobhan, R., 1996, “Aid Dependence and Donor Policy: The Case of Tanzania with Lessons from Bangladesh’s Experience”, in SIDA, Stockholm.

Lensink, R., and H. White, 1999, “Aid Dependence .Issues and Indicators”, EGDI Study 1999:2, Stockholm,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Deborah Br?utigam, 2000, “Aid Dependence and Governance”, Almqvist & Wiksell.

Knack, S., 1999, “Aid Dependence and the Quality of Governance: A Cross-Country Tests Using Alternative Institutional Measures,” IRIS Center Working Paper, College Park, University of Maryland.

Roger C. Riddell, “Foreign Aid Reconsidered”,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7.

第7篇:国际法的渊源范文

一、英国志愿服务的成功因素分析

当前,英国的志愿服务开展得十分活跃,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已逐渐步入组织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轨道,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机制。志愿服务已经成为英国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形式。其成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政府的制度支持和工作领域的合作双赢

英国政府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其中之一是制定制度鼓励捐赠,例如返还所得税制度。这既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变相形式,更是鼓励社会更广泛的捐赠。2004年英国内务大臣Mr. Brown又宣布一项面向志愿服务组织的便利捐献制度。该制度允许中小企业的员工可以直接通过他们的工资发放银行捐款,这样大大方便了中小企业的员工定期、不定期的小额捐款。该制度还规定了企业的捐款额从税前利润减除,即捐献部分是免税的。此外,政府还委托项目给志愿组织,合作双赢。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往往委托志愿组织完成一些属于政府职能的工作。例如,陪有需要的老人聊天是政府照顾老人的工作之一,该工作政府一般委托志愿组织完成,政府提供志愿者交通费、工作人员办公费等费用,从而达到双赢。

2.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撑和健全的监督机制

英国志愿服务成功的重要原因是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撑,整个志愿服务的主体可以理解为是社会力量在运作。资金大量来源于社会,除了个人和企业的募捐外,英国有大量的社会公益基金,如:儿童公益基金、千年志愿者公积金、欧洲慈善基金、健康部门与志愿行动基金等。政府投入仅占36 % ,且已包括了政府委托志愿组织的项目经费。

对志愿组织主要的监督管理也是来自社会力量。英国的志愿服务行业形成了董事会为主体、政府为辅助的健全的监督机制。在英国,每一个志愿服务机构都是独立法人单位,在自己的董事会领导下自主运作。志愿组织的董事会(Charity trustees)也可以称为志愿组织管理委员会或理事监管人。董事会指导志愿服务机构的运作、重大事件的决策和财务管理监督。在缺少或没有雇员的小志愿组织,董事会还要负责日常的办公事务。政府对志愿组织的宏观监督包括一年一度的财务报告审查以及志愿机构资格审查。政府的具体监管更多局限于政府与志愿组织合作的工作领域。

3.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市场化、公司化运作

广泛的社会基础是志愿服务生存发展的基石和平台。在2003年,27 %的公民每个月通过俱乐部、协会或其他组织参加至少一次志愿工作;39 %的公民在过去的一年最少参加一次志愿工作。但志愿组织并没有单纯依靠社会和政府的给予,市场化、公司化运作是他们发展的重要原因。一是每一个组织都是独立的法人,如同公司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很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但亏损甚多、无力偿还债务甚至关闭解散的也不鲜见。二是不同志愿组织之间也存在激烈竞争,因为资源(志愿者、社会捐献资金、政府拨款)总是有限的。所以,无论雇员还是董事会成员都有很强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三是许多志愿组织都在探索经营生意,谋求利润,支持志愿服务的发展。

4.可靠的慈善品牌和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

由于一年复一年的品牌积累,志愿服务已成为最受公众信赖的组织。在2002年,63%的公民表示信任志愿服务机构,相比之下,只有15%的公民表示信任政党,37%的公民表示信任议会。但尽管如此,政府和众多的志愿服务组织还是安排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坚持不懈的广告宣传,增强志愿服务的亲和力和吸引力,在英国的汽车站、飞机场、学校等公众地方,关于志愿服务的宣传资料随处可见。

5.倡导无回报的志愿服务与公民的成才就业、公司利益全面挂钩

志愿服务要求志愿者在没有直接的报酬情况下奉献时间甚至财物,但事实上,英国将志愿服务活动与公民的成才就业、公司的利益等利益挂起钩来,使志愿服务活动得到社会民众的全面响应,确立了一个广泛的群众基础。影响深远的千年志愿者行动是为了鼓励16-24岁的青少年在给社区奉献的同时得到新的技能和就业的资格。2003年启动的全国志愿体验大行动的目的在于“……继承学习老一辈的才华和技能,因为他们的天才已经影响促进了一个时代。”许多公司鼓励员工定期当志愿者,因为这样他们的员工更加身心健康,更加了解社会,谅解公司的困难。许多公司参与志愿服务,因为可以加强与社会交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对我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启示

(一)坚持共青团承办,引入更广泛的社会民间力量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乃至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运行机制就是“党政支持、共青团承办、社会化运作。”共青团承办是我们的特色,更是优势。但是,随着社会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大力支持志愿服务的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已经客观存在。我们需要引入更广泛的社会民间力量参与资金支持、经营运作和管理监督。而且,要走出“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是属于共青团的官方机构”的误区,让志愿服务组织返回社会,让有能力的热心人士经营管理;志愿组织的日常运作根据社会需要自主安排;政府应该制定鼓励企业、公益基金、非营利组织和广大社会人士支持志愿服务的制度,例如制定明确企业、个人捐献志愿服务的优惠税收以及相应便利制度等;共青团和民政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志愿组织的年度财务检查和组织资格审查。

(二)坚持机制建设,不断扩展青年志愿的内涵

共青团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是中国志愿行动的实际承办者。首先要确保青年志愿的正常发展,关键在于机制的建设。近年制定的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制度、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和志愿服务储蓄制度便是非常好的制度,但是关键在于实实在在的落实执行。其次,要实现志愿者从“要我做”向“我要做”的转变。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对广州青年志愿者服务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的青年志愿者的比例仅仅占0.9%。所以,要大力公开招募,保证志愿者服务所具有的最为本质的特点――自愿性。其次要立足青年面向社会,要勤于利用青年服务社会之机,宣传好志愿服务,感染、带动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再次要向两端的青少年发展。无可质疑的是,尽管目前中国有大量的青年志愿者,但是绝大部分是在校的大中学生。青年志愿者的招募要向少年群体、社会青年群体扩展;特别是要像评选杰出青年一样,把青年志愿者年龄定义为45岁以下。可以说,当14 - 45岁的中国青年、少年大量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的时候,就是中国志愿服务全民化蓬勃发展之日。总之,要不断扩展青年志愿者的内涵,使之成为全民志愿服务的先锋队、主力军。

(三)坚持独立法人运作,成为良性循环的体系,最终成为一种独特产业

注册的青年志愿组织是独立法人。现在大部分的青年志愿组织依托共青团开展活动,由于共青团组织具有权威性、专业化、广泛性和群众性,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得以迅速发展。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志愿活动的规模、方式将由单一的大型活动向多样性、小型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志愿组织将涌现在社会不同阶层,独立法人运作是必然的需要。独立法人运作如同公司运作,除了提供的服务被社会欢迎,更要解决人财物的问题。财,要借鉴英国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建立以政府拨款、社会赞助、会员自费、自办实体创收为主的筹款机制;政府要营造税务政策优惠等利于志愿组织参与商业经营的环境;志愿组织要争取政府委托项目,谋求支持资金;利用青年尤其青少年学生的人力资源极为丰富的优势,经营例如“我为失学同学打工1小时”有偿志愿服务行动等。物,有了经费,阵地和工具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人,招募志愿者之余,尽量聘请全职(兼职)员工,这是组织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特别有意义的是要学习英国的经验,在志愿服务相关领域经营人力资源出售服务,谋求发展资金,成为一种独特产业。这个领域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解决社会失业问题,目前,志愿服务行业的雇员占英国总就业人口的2.2 % ,占日本总就业人口的2.0 % ,占美国总就业人口的5.6 %。

(四)坚持从青年的愿望出发,改进工作方式,服务青年成长成才

英国总结的青年人参加志愿行动的愿望指数对我们很有参考意义。青年人最优先考虑的是弹性。因为青年人经常有突然的其他活动计划和固定的志愿服务冲突,所以,自主的选择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对他们来说很重要。容易进入将帮助青年人寻找轻易做到志愿服务的机会,所以,更多的信息、更多的鼓励和更容易的参与将帮助青年人消除他们成为志愿者的障碍。激励很重要,必要的和肯定的刺激能引导青年人参加并持续志愿服务,最突出和最实在的刺激在于经历和资格的证明,如果能有交通、误餐等费用补偿,保证至少不用他们自己掏腰包也算是一种激励了。多样化的工作种类、内容和结构适合青年一代广泛的个人兴趣、目标,这样会吸引更广泛的青年人参加。志愿组织需要高效率但不能太僵化,要提供给青年人一个宽松的环境,使他们感到受欢迎,有价值,他们需要正确的评价、好的建议和支持,而不要过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青年人认为志愿服务应该是有趣和愉快的,所以快乐的志愿工作更能吸引青年人。同时,志愿组织更要引导青年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善于学习,锻炼成才。参加志愿活动,除发挥一技之长之外,还可走出狭窄的生活圈子,了解更为广阔的社会和人生,丰富自己的人生阅历,而且,志愿者也获得了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机会。更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志愿者既表达了自己的同情心和对弱者的关怀,又提高了自己对人道观念和人类良知的认识和理解。所以要引导志愿者在奉献服务的同时,把握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机会,提高工作能力,提升精神境界和道德境界。

第8篇:国际法的渊源范文

【关键词】园林设计;发展探索;科学创新

引言:近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园林的发展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始终未能形成具有中国地域文化特色的现代园林文化。除了社会经济因素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片面照搬西方园林的内容和手法,而忽视了中国本土自然景观资源和地域文化的特征,中国园林的营造成为无源之水。由此可见,中国现代风景园林要取得进步,必须通过对传统园林的深入研究,提炼中国园林文化的本土特征,抛弃传统园林的历史局限,把握传统观念的现实意义,融入现代生活的环境需求。这是中国现代风景园林真正的发展方向。

中国园林曾经在世界园林艺术史上留下了辉煌的功绩,对西方园林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如果说17世纪在欧洲形成中国热还是追求异国情调的洛可可风格影响的话,那么,18世纪英国风景式园林的出现,无论在设计思想,还是在设计手法上,都可以看到中国园林的巨大影响。一些中国园林典型的设计手法,如采用环形游览线路的布局方式,散点式景点布局和视点的移动转换等等,已完全融入西方园林的设计手法之中,以至于人们常常忽略其出处了。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和旧中国社会体制的瓦解,中国园林赖以生存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外来文化、尤其是殖民文化对中国园林的影响日益显现。此时,西方园林的发展十分迅猛,在内容上和类型上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可以说,中国近现代园林的发展,完全是在西方园林的影响之下,亦步亦趋、步履艰难地走到今天的。

我们要学会融会贯通,探索科学严谨的设计方法。因为造园既可以遵从古代的方法,也可以借鉴西方的表现形式,两者都不排斥。古今结合、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是必然的趋势。对古今中外的造园史、造园术以及它们的美学思想、历史文化条件进行探讨,继承传统,吸取精华,取西方之长,补中国园林之短,融中国文化思想之内涵与西方现代之观念创造中国特色的现代园林,沿着民族文化的文脉,以严谨的态度进行设计。纯粹的模仿和复制往往是不成熟的,对西方及古典园林一知半解而妄加抄袭拼凑是不可取的。只有端正态度,融会贯通,方可运用自如,创造出更精彩、层次更高的新园林。

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总结出一些创新的理念及方法:

创新理念之一:结合农业产业的创新方法 欧洲的一些乡村地区看上去就象一座大花园———那些自然的乡村田园风光、错落有致的村舍、有高高尖顶的小教堂一起构成了一幅幅美丽的画卷。同样,中国传统的村落中那从门前潺潺流过的溪水,那白墙灰瓦,那竹楼、圆楼、吊脚楼等等无一不给人一种优美的意境享受。现在,多数大中城市的边缘区,除了已开发的大量的住宅、工厂、大学城、主题公园等人工及半自然的环境外,还有大量的乡村环境,我们大可就其村落本身和田园环境,结合农业产业,创造既能提供一定生产功能又能满足观赏与休闲度假需求的环境场所,如观光农业园区、都市农业公园等,从而就近满足了都市居民回归自然田园、亲近自然的本性需求,同时也能够让都市走进乡村,乡村融入都市,实现城乡共融。

创新理念之二:生态治理与恢复的创新方法 运用生态学原理对城市边缘区内河流与水域进行生态治理、对废弃工业园区以及荒地进行再利用与生态恢复,并将保护生态环境与景园创造结合在一起。例如在对河域进行恢复与利用时, 要运用因循自然、生态优先的理念对其水体边界进行规划,通过对河岸与河漫滩地的自然改造与恢复,并在两岸留出边界林地等,来形成以河流为系统、以河流边界的滩地为公园带的带状绿化系统。这种恢复与改造可以使污水横流、泛滥成灾的河流转变成为由自然过程来控制的、最有吸引力和最具自然活力的地方。设计师大量采用生态工程方法进行景园空间的创造,其中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湿地系统的生态治理与生态恢复,设计通过对场地上有害物质的处理、植被的恢复等措施,将千年公园中由河流和港湾组成的湿地营造成既有良好的生态境域,又能满足人们休闲活动的环境场所。

创新理念之三:虚拟现实技术在风景园林设计中的应用创新从20世纪80年代末“虚拟现实”概念的正式提出到现在,虚拟现实技术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现阶段VR 技术还不完善,在风景园林设计领域的应用也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与传统风景园林设计思维相比,新技术突破了传统维度限制的虚拟风景园林,应该是一种相对全面的设计表达系统。它既不必为了传输信道的限制而放弃大量丰富的设计信息,也可以突破二维尺规对形式的束缚。理论上讲,几乎任何类型的园林数据都可以显示在多维的虚拟风景园林环境中。这里的“维度”不仅只有X,Y,Z坐标系定义的空间维度,还包括其他非空间属性,如光影、色彩、时间以及声音这些能被用作增强视觉信息的额外的“维度”。现代科技能够将风景园林的物质功能与信息功能分别赋以不同的载体,将信息功能的物质载体变为位元载体,从而使以信息功能为主的风景园林得到虚拟化,使一些风景园林的存在形式有了质的飞跃。

通过创新的理念,得出一些实施的新方法:

1.巧于因借的视域边界 不拘泥于庭园范围,通过借景扩大空间视觉边界,使园林景观与城市景观、自然景观相联系、相呼应,营造整体性园林景观,无论动观或静观,都能看到美丽的景致。许多现代园林设计师都把视域空间作为设计范围,把地平线作为空间参照,这与传统园林追求的无限外延的空间视觉效果是殊途同归的。

2.循序渐进的空间组织 动静结合、虚实对比,承上启下、循序渐进、引人入胜、渐入佳境的空间组织手法和空间的曲折变化,园中园式的空间布局原则,常常将园林整体分隔成许多不同形状、不同尺度和不同个性的空间,并且将形成空间的诸要素糅合在一起,参差交错、互相掩映,将自然、山水、人文、景观等分割成若干片段,分别表现,使人看到的空间的局部,似乎是没有尽头的。过渡、渐变、层次、隐喻等西方现代园林的表现手法,在中国传统园林中同样得到完美运用。

3. 小中见大的空间效果 古代造园艺术家们抓住大自然中各种美景的典型特征,提炼剪裁,把峰峦沟壑一一再现在小小的庭院中。在二维的园址上突出三维的空间效果,“以有限面积,造无限空间”。将全园划分景区、水面的设置、游览路线的逶迤曲折以及楼廊的装饰等都是“小中见大”的空间表现形式。“大”和“小”是相对的,现代较大的园林空间的景观分区以及较小的园林空间中景观的浓缩,都是“小中见大”的空间表现形式和造园手法。关键是“假自然之景,创山水真趣,得园林意境。”

总结: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要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同时应顺应世界园林绿化发展的新趋势。要搞好园林设计,必须了解世界园林发展和我国城市园林建设发展的现状,提出城市建设中面向未来的园林绿化创新的任务与目标,并以科技与文化艺术相结合为技术关键点,拓宽园林规划设计方法和领域,以创造符合生态要求和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园林绿化景观艺术。

参考文献:

[1]姚菊俊.如何对现代园林景观设计进行创新.科技创新导报,2008年 第29期

第9篇:国际法的渊源范文

关键词:基本原则;公平;平等;互利;保护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①。法的原则是法的灵魂,它体现了法的价值取向与理念追求,反映了法的宗旨对法的应然状态的描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总和②。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同样有着自己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经济法全部规范都有普遍指导意义,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所有领域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原则③。由于基本原则的作用,众多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才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司法的公正和规范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对具体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进行解释的重要依据。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公平、平等、互利原则等。笔者认为其中更值得探讨与深思的原则之一应属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在其他许多法律部门当中,也都贯穿这公平、平等、互利的理念和宗旨,甚至也是其他某些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之分析

(一)公平(Equity)

公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④。公平原则应当包括两层含义:在规则的制定、执行以及裁判的过程中应当维持当事人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当事人主体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应依据公平观念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以维持双方当事人主体各自的利益均衡⑤。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公平,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交往结果的合理性以及主体双方利益的均衡性。《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中明示“促进建立一切国家待遇公平、平等、共同受益和协力合作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公平原则应体现在当事人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理念制定国际经济领域的制度规则与规范,合理配置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公平的观念理念实施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行为;本着公平的观念理念解决国际经济领域的纠纷与冲突。

(二)平等(Equility)

平等,就是一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平等原则,是国内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在我国的国内法中,平等原则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在我国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和当今我国社会转型和变革的历史时期,这一原则凸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2.平等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同样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与意义。在《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中,明确了“一切国家平等”,“各民族权利平等”。这些为国际经济交往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是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原则是近代民族国家兴起过程中的一面旗帜。平等原则鲜明地反对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掠夺,经历了20世纪的亚非拉各国人民艰苦卓绝的斗争,第三世界国家逐步要求冲破旧的国际经济格局,尤其在二战之后,第三世界国家纷纷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争取各国在经济贸易等领域往来中,做到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利益均衡等目标。因而平等原则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中则显得更为突出。

(三)互利(Mutual Benefit)

互利,顾名思义,就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主体之间相互彼此都获得各自所追求的利益与价值,实现各当事人主体的宗旨,达到所追求的一种双赢(win-win)的应然状态。

平等互利互利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尽管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有着矛盾或摩擦,甚至是冲突,但既然存在着国际经济交往,就表明,各方在这种国际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这正是大家所追求的,也是互利原则所要体现的。

二、坚持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之必要性

(一)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平衡性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政治、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利益主体,这种不平衡体现在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科技进步与发展的程度、工业化程度、政治话语权等等诸多方面。由于各国都有着各自的利益立足点,各种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加之以这种不平衡性的存在,导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极易出现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法律地位的错位、公平的缺失、利益流向的扭曲等不符合现代国际经济发展的因素与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是、是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法律规则。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实施与纠纷和争端的解决方面,坚持和贯彻公平、平等、互利这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势在必行。

(二)国际经济法宗旨中对应然状态的价值和利益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旨在维护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正义,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则当然地要为其宗旨服务。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的贯彻实施的过程正是一个对宗旨的追求的过程,也是一个对应然状态的追求的过程,其宗旨是使之实现由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转变。

(三)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在要求

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在当今国际舞台,国际形势变化风云莫测,市场经济在全球普遍确立,国际金融飞速发展,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同时,国家间经济敏感程度高升,经济周期缩短,地区性经济危机时有发生,全球性经济危机也依然威胁着每个国家的经济安全。这就要求各个利益主体在国际经济领域以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为行为框架,遵循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面临危机、矛盾、摩擦、冲突等情况下,通力合作,鉴于国际经济的依存度、紧密度如此之高,从前那种以邻为壑、转嫁矛盾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合。

三、坚持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之方法论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要素,它的可适用性是不容置疑的,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事实上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法律原则由于本身的确定性程度较低,如果无限制地适用法律原则,将会对法律本身以及个案正义构成威胁⑥。所以说,如何正确地坚持和适用国际经济法公平、平等、互利原则值得商榷。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角度,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⑦。笔者认为,在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中,平等原则较为倾向于对形式正义的阐释,公平原则更倾向于对实质正义的表达,而互利作为一种经济上的价值,则是平等和公平两种法律价值保障下的产物,互利原则正是在这两种法律正义实现的基础上,所追求的一种最终的利益或者价值。

(二)三者的递进关系

1.从平等到公平

平等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双方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才有对等权利义务,进而才能实现对公平的追求。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种经济往来应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这一制度基础之上,进而在利益和价值的追求上寻求公平。如双方不存在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公平就无从谈起。

2.从公平到互利

公平的实现是互利的题中之义。公平这一法律上的价值的实现意味着互利这一经济上的价值有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各个法律关系主体,在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国际经济往来,追求各自利益同时,也会给其他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利益。

(三)实现公平、平等、互利原则的制度设计

既然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利益主体实力悬殊的问题,就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来对其进行规制,以求得相关利益主体地位的平等,维护相关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公平,实现相关利益主体在价值追求上的互利。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平等保护即一般规制;另一是不平等保护即特别规制。

1.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规制的常态,也可视为一般规制或一般调整。平等保护强调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手段近似于国内法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手段与方式。

2.不平等保护

不平等保护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国际经济关系的非常态规制,应视为特别规制或特别调整,是平等保护不可或缺的有益补充,其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意义更为重大。针对国际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国际利益主体实力悬殊情势下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规制,特别规制的作用更应得到凸显。

以国内法中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为例,经济法作为社会

责任本位法,着眼于社会利益,强调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市

场行为的规制。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弱势主体采取倾斜性保护,这看似是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其实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实则正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平等,进而求得公平和正义。

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也应当重视倾斜性保护的方式即不平等保护、特别规制、特别调整,进而实现真正地公平正义和平等互利。例如,在WTO制度中,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行不同的关税比例,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待遇;京都议定书中,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的减排要求;在世界银行和IMF组织中,更多地倾向给予发展中国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低息贷款等等。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通过这些倾向性的原则,给予这些所谓的后发展的国家更多的机遇,进而实现国际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创建和谐世界增添一抹靓色。

四、综述

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核心和焦点之一,鲜明地阐释了国际经济法的宗旨,是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核心原则;该原则自身有着一定的层次性,在制度设计中,不应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进而求得各国际社会主体的利益的均衡化与合理化,实现互利、双赢、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3版.

[2] 、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六卷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 吕忠梅、陈虹著:《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2版.

[5] 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3版.

[6] 张守文著:《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7] 韩德培著:《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