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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专项审计 质量
毋庸置疑,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国家出台诸多政策之后,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得到了创新发展。然而,诸多“伪高新”企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税款减少,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2008年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后,2016年对上述两个文件做了重新修订,明确申报资料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必须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分别于2008年、2017年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对专项审计(鉴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因素
(一)审计环境的制约
众所周知,审计环境是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审计职能能否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重大。现阶段,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环境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即申报企业既是被审计对象,又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中介机构的“衣食父母”。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审计范围受限、无法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等尴尬局面,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与申报企业意见分歧时,坚持原则、不迁就客户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解约,尤其是中小规模的事务所,之前因商事制度改革已失去很多法定业务,如果再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这个市场,生存空间就更小了。中介机构要先解决生存问题,才能谈发展和质量。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推出后,计划申报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对政策不熟悉,纷纷通过寻求专业机构的辅导和服务来提高申报通过率,这样就催生了一批为认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中,有些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果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为申报企业提供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即使人员分开,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的“防火墙”,也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要求。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提供的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除了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外,还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都出具,审计收费比较固定,而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则是在申报年度(即每三年)出具一次。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为避免常年客户的流失而“被迫”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情形。
第四,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着供过于求的局面,价格竞争激烈,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很多事务所无法投入充足的审计资源和实施足够的审计程序,无论是审计时间还是审计流程均予以简化,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第五,有些地方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有量及每年新增数量作为政府业绩的考核指标,近几年受经济放缓的影响,很多企业成长性指标分值普遍较低,拟申报企业总量减少,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就可能沦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链条上的一个受雇者,审计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不可能发挥监督的职能。
(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的高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强,而从业人员中懂一般财务审计的多,熟悉技术创新过程、掌握一定科技知识的人才较少,传统财务观念比较浓,习惯于单纯的会计思维,综合分析能力较差。受此限制,执业过程中只看表面不见实质,一般仅局限在财务核算资料的审计鉴证,很少关注其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即合理性。另外,有的中介机构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执业经验;有的中介机构对员工缺乏足够的后续教育,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这些因素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质量。
二、新时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改善对策
正如上文所言,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存在诸多问题,这对其质量有所影响,面对这一发展趋势,笔者试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专项审计的整体现状出发,提出改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申报流程
科学制度的建设能有效降低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中,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明确上述报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在专家评审环节增设财务专家。这种安排表面上看是设置了双重监督,即中介机构和财务专家,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在整个流程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无法发挥其独立性和监督作用。设想将申报流程改为:申报企业自评认定机构初评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审计部门抽查,将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由企I自评阶段改为初评之后,委托方(同时也是审计费用的支付方)由申报企业改为认定机构。这种流程的优点首先表现在中介机构与申报企业之间无经济利益,从制度上保证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品质;其次通过招标程序优选中介机构,能有效抑制低价竞争引起的质量低下。
当然还需要制定配套细则,如明确专项审计业务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接,由于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中还包括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者明确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后者没做规定,一般是企业自主申报,但可以通过与税务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比对一致以证实真实性,相当于专项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不同单位(中介机构或税局)背书,并互相制约,如果多份报告的数据存在很大的差异,应要求申报企业提供说明,由财务专家认定是否合理。再如建立奖惩制度,对严重违规的中介机构设置行业禁入,增加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倒逼中介机构提高风险意识。
(二)专项审计需要引入技术专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较强,中介机构应优化审计人员业务操作,有针对性地强化业务培训,引导从业人员严格按行业协会制定的审计指引和业务规则执业。由于申报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对判断申报企业领用的材料是否真正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以及高新产品的认定难度很大,使得申报企业将非研发材料成本计入研发直接投入以及人为扩大高新产品范围的操作空间很大,如何利用好专家的工作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结语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正日益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序发展中,部分“伪高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有效性产生影响。针对现状,设计通过改进申报流程,用制度来制衡、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提高专项审计质量,如此才能保障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才能让国家的各类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相关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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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德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2,(9):48-49.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是高新技术企业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需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不仅反映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水平,也体现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对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诚信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制度。每年年初,拟申报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预报表》(见附件1),经当地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预报表后,及时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认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名单的企业,需在省科技厅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60天,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进行初审。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联审制度。在收到企业上报的书面申报材料30天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成立联审工作组,对申报的企业实行点对点的审核,技术方面的审核以科技部门为主,财务方面的审核以财政和税务部门为主。经区相关部门联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确认。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报经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推荐申报到市相关部门再审;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年审制度。为做好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一复审工作,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份左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性收入比重、科技人员比例、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情况等重要指标,按复审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年审采取现场考核、材料考核和财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建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协作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后,应按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研发费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及税前扣除,科技部门负责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与加计抵扣政策的相符性和研究开发项目在本省相关行业技术先进性的鉴定,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全面落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管理工作,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并在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安排。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一、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主要问题
(一)账户设置不符合高新企业的认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要有“研发支出”,“管理费用”,“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等会计科目。
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的研发支出,股份制企业应单独设立“研发支出”总账科目,总账科目下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其他企业在“管理费用”总账科目下设置“研发支出”二级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按产品名称对应设置二级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但是在资格认定初审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很不规范,尤其是二级账户的设置很难满足高新企业资格认定的要求。
首先,对于研发费用,一是有的企业既不设置“研发支出”总账科目,也不在“管理费用”总账科目下设置二级账户核算,而是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分别在企业的“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和“原材料”等账户中核算,二是“研发支出”明细核算中的成本项目设置混乱,和高新企业要求设置的成本项目不符。
其次,对于“产品销售收入”,一些企业没有区分高新产品销售和一般产品销售,使我们很难从相关账表资料中分辨出那些是高新产品销售那些是非高新产品销售,在计算高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时无法得到真实、准确和可靠的数据,增加了认定初审工作的难度和风险。
最后,“产品销售成本”的明细核算也比较随意和混乱,明细科目的设置既不符合政策要求,也无法满足对高新产品的成本管理要求,给我们的初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不符合政策规定。在具体会计核算中,企业没有领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研发费用的概念,例如企业对车间领用材料和科研领用材料没有进行正确的区分;对科研人员的工资薪酬也不加区别地一并计入研发支出或生产成本,对于折旧的难销,有些企业没有科研专用设备,在研究和开发阶段使用生产经营设备,但是并没有将一般产品和研发活动的折旧费进行合理划分;另外企业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等也很难在生产和科研之间进行正确的区分。
(三)高新产品收入核算不清晰。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指: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企业在核算高新产品收入时,没有按规定将高新产品收入与一般产品收入分开独立核算,因此我们在资格初审认定工作中,只能就会计核算检查“产成品”、“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等相关账户,依据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来推算高新产品收入,使初审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大打折扣,增加了资格初审认定工作的风险。
(四)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不足。在初审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内部和表间的数据逻辑关系时常出现问题。如有些企业利润表中有盈利而资产负债表所有权益数额并不增加或数额没有对应关系;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的收入成本数据与利润表中的数据不相符的问题。
(五)研发项目的财务管理有待规范。企业研发项目的财务管理,就企业申报的材料来看不规范、不科学、不统一,很多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在研发活动的业务流程方面,有些企业虽有研发立项报告,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核审批机制;在产学研合作方面,形式的东西居多,实质性的东西很少;在机构设置和设备方面,有的企业没有建立独立的研发机构或为应付检查仅仅挂一个牌子下发一个文件,一些企业缺少相应的科研设施设备;在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方面,存在着激励机制不建全,考核指标不具体不科学甚至没有考核的问题。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设置“研发支出”总账科目。第一,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支出,将研究阶段支出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开发阶段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二,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要求,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置“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设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第三,在研发机构中按研发项目工作组和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第四,强化会计部门和研发部门间的会计账目核对工作,确保研发支出会计核算的正确无误。
(二)设置高新产品收入明细账户。在“主营业务收入”总账科目下除设置一般产品销售收入外,根据情况设置“高新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等明细科目,以分类反映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所产生的收入情况。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可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且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实施意见明确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且班子中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原则上要求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高新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授权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申报企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内容)。
3.企业上月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的鉴定(验收、评审、登记)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一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采用省级企业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确认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确认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对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科技局核实汇总后,由企业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应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同时,要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5号)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给该企业用于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资助金额可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对入选*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继续快速发展,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和先进地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做法,特提出如下意见。结合我市实际.
一、认真组织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一)认定范围
各类企业孵化器,国家、省正式批准的市各类园区.市辖区内注册并在当地纳税的企业和生产的产品,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二)认定条件
1高新技术园区认定条件。
1国家、省正式批准建立的;2园区内市级(含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三分之一以上;3拥有科技企业孵化器1处以上。
2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占2/3以上;2孵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3孵化器在孵企业达到30家,1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以上;4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设施较齐备,化场地内的企业达到60%.有较强的服务功能,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划定的下列高新技术范围:电子技术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资料及应用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环境维护新技术;其它激进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此经营范围将根据国家的最新高新技术范围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2企业运营期限1年以上.
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4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依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方法的通知》济政字〔〕20号)执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三)认定方法
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采取分区域、分行业受理、初审,市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集中认定的方式。高新技术园区、科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每季度认定公布1次。认定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命名授牌。技企业孵化器每半年认定公布1次.
每两年进行1次资格复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需重新认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变卦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
(四)组织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与日常管理工作。
报市科技局认市科技局集中受理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受理、初审.并将认定结果报市科技局定;市属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报市科技局受理认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域以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备案。
二、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培育、企业培植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等.用于扶持其发展。
(一)扶持范围及确认
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扶持范围: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确认,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确认,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市级新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按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政策
作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各级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新增支出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
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新建上述企业、单位、产品,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的局部为新增地方财力收入。其中.其实现并缴入当地国库的上述全部税收为新增地方财力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新增地方财力局部按规定顺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其资金扶持方式,经省确认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资金扶持方式,经市确认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顺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原则,为了充分体现“集中财力.每年确定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产品时,将优先选择那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能够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和在省内、市内领先的企业与产品给予扶持。
(三)扶持期限
市级以上各类企业孵化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在年底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1现有符合条件的市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底前.各类企业孵化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2新开办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自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年度起,3市级以上的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2年、市级新产品享受1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四)料理顺序
由市科技局、市经委提供具体名单,对符合享受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产品、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筛选确认后,上报省科经确认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正式文件。对市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技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由市科技局提供具体名单,市财两家联合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名单。政局审查、筛选确认后.
应在年终向税收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的单位.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同级财政部门经严格审查后下达审并据以料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类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省级以上的新产品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查认定文件.涉及省与省以下共享收入的由企业向参与共享的最基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逐级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查认定。待省财政厅下达审查认定文件后由参.具体料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与共享的最基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审查认定文件.需由省、市财政负担的局部,年终凭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下达的审查认定文件和理结算手续。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凭证.严格把关,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依照政策规定审查.防止财政资金的流失。
三、大力支持科技效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一)支持范围
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效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支持资金
用于扶持科技效果转化的科技三项费用要逐步提高,逐步加大科技效果转化资金的投入.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选择局部重点科技效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三)组织管理
负责对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项目、效果的审查认定,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效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会同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对科技效果转化工作进行管理、协同做好科技效果转化。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
四、加强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检查考核
(一)考核对象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市属企业。
(二)考核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及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状况;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3专利申请状况;4科技三项经费投入状况。
(三)考核规范
每年进行1次,采取积分制.根据评分情况,分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两组排出考核名次。具体评分规范由市科技局制订。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市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与辅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部门参与,重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辅导、服务工作。科技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专职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要积极发挥主动服务的作用,加强对工作小组的指导与监督,加强认定申请、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及培训服务等工作。
二、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是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在培育、辅导、服务中开展管理;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一线,调查研究,解决问题;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联系,协同配合。通过工作方式的转变,确保尽可能多的企业得到培育和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获得认定,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能够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执行委和工作小组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科技部门重点做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的服务工作;税务部门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工作。
四、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政透明度。各地执行委和工作小组可以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办公的方式,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认真分析、积极指导,保证企业申报材料规范、真实。
五、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各地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科技奖励政策、财政科技投入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丰富自主创新产品、健全创新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六、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使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七、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各地应摸清本地区企业的现状,积极推荐有潜力、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备选数据库。针对入库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地应积极开展“一对一”的培育服务工作,使之尽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八、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各地要积极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的先进典型,引导和吸引企业依靠自主创新,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道路。每年要针对进入备选库的企业,组织2次以上的专题性或综合性的培训工作,使得企业能够通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实务。
九、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各地应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完善技术创新管理、财务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各地要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业诚信建立行业权威,为企业提供合规、合法、合适的专业化优质服务。要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公示,并在三年内不得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业务。
十、加强跟踪服务。各地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以及出现的新问题,加强指导与服务,及时落实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能够至始至终地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持续发展,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比例。
十一、开展统计工作。各地应加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备选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实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为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提供基础性数据。
科技部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官员日前对媒体爆料,“至少有五成已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是靠虚假材料‘操作’上去的”。此言揭开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虚假繁荣的黑幕,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伪高新”背后,造假企业享受到极为优惠的税收减免,应运而生的各类中介机构借机牟利,政府在造就高新产业“繁荣”政绩的同时,更以行政审批留下寻租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三方“共谋”的结果,而最大的利益受损者则是一众纳税人。
企业避税冲动
之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被指造假泛滥,当然是利益使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14日共同出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获证企业(不论高新区内外)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有效期3年。
2008年1日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还取消了各种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企业因此失去了避税途径。而《办法》的出台,无疑成了很多企业避税的“救命稻草”。
10%的税收优惠到底是什么概念?中小板上市公司精艺股份6月9日公告,由于控股子公司精艺万希2009年末人员变动,导致其研发人员占比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致使公司2009年所得税税率由15%提高回25%,精艺万希因此需补缴579万元所得税。而精艺股份2009年全年的利润为6000万元左右。也就是说,10%的税收优惠,往往占据公司10%的利润总额。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这一数据更会占到20%甚至30%以上。
这样大的诱惑,自然吸引了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在神通广大的中介公司帮助下,成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享受本不属于自己的税收优惠。在知名审计专家、北京林森审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林炳发博士看来,企业获得高新认证,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直接成为企业的可分配利润,这对企业是巨大的诱惑,导致中国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各种门路来获得高新企业认定。
2008年底,全国有15541家企业通过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09年前十个月,又有2760家企业通过认定。截至2009年3月底,深沪两市公司、子公司、参股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公告的上市公司共计351家,约为2008年全国新认定总数的2.2%,占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21.9%。
但这么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含金量有多高,却值得怀疑。比如,在高科技公司扎堆的创业板、中小板中,如精艺股份、双龙化工、三川股份、劲胜股份、宝通带业等等,都曾受到质疑。
2009年3月起,由财政部牵头,国家审计署操刀,国税、地税及科技部门配合,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116家高新技术企业抽查发现,有85家不符合条件,不合格率高达73%。其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
中介机构借机牟利
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机构通常设在地方科技部门,由科技、财政、国税及地税四家组成评审机构,再按行业抽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虽然评审中采取隐去企业信息、公示评审结果等“具有重大改革意义”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评审过程仍以看材料为主,材料只要编制得当,符合相关标准,基本上都会获得通过。这被认为是整个造假链条上的最大漏洞。
媒体报道说,《办法》出台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机构一夜暴增。其中北京多达两三百家,为全国之最,长三角和珠三角亦有上百家。
这些中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也有各种商务咨询机构、科技交流中心、科技顾问公司,还有声称与地方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系”的个人。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不仅为申报企业跑程序,更能为企业“创造”申报高新所需的条件,“突击做账,三年享福”。有中介机构指出,目前70%的高新技术企业,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获得这一资质的。
根据《办法》规定,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六大条件,包括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在3%-6%之间(不同规模有不同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等。
在中介机构看来,知识产权是申请高新企业中唯一的硬条件,也是最难的一关,“其他的都很简单,都可以在材料上操作”。《办法》规定,这个知识产权可通过自主研发,也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如果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条件不能满足,中介机构可以帮忙申请专利或者软件版权,“总可以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找到一些特色和有差异的地方”;也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获得,专利的价格视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而相比专利申报,软件版权获取更为容易,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软件著作因申请快、价格便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场上颇受欢迎。
《办法》规定的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及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的问题,则“都可以在表上随便填,有些省市需要社保局出具证明,但那个很容易仿照,大部分省市什么证明都不需要”。
至于《办法》中规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例等条件,用中介公司的话说“完全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来”。
中介机构表示,视服务内容多少,每成功完成一家企业的认定收费在5万-15万元之间。甚至有中介机构打出“100%通过,不通过退费”的口号。
高新“繁荣”政绩
由于高新企业认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宽松”和虚假申报泛滥,不仅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恶化,更使得整个产业存在着虚假繁荣的迹象,高新企业总数和总产值的数字不断膨胀,但却没看到真正有创造力、竞争力强大的企业出现。
早在1991年,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其认定标准并非按照国际通行的口径,主要依据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与销售额之比,而采用“产品法”,即设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这些产品只要在企业总销售额中达到一定比例,就可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从那时起,国家开始将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值增长情况列入各地政府官员政绩考核范围,“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园区的入园条件,‘阿猫阿狗’都可以入园,享受优惠政策。”前述科技部官员说。
一位不愿具名的广东省科技部门官员也称,几年前,广东省科技厅一位领导看到报上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不高,曾斥责下属工作不力,并指示“统计工作也可以变通”。
1996年,国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并专门针对区外企业出台认定办法,制定了除产品外,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一些指标。这些指标,沿用到2000年国家针对高新开发区内的企业制定的新认定办法。
“但在实际操作上,如果严格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评审,能评上的企业少之又少,所以各地都采取了宽松的态度。”前述科技部官员说。
截至2007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共56047家,实现产值22109.9亿元。原广东省科委副主任蔡齐祥说,“有人看了数字很高兴,说我们快赶上美国了,但其实很多企业做的事根本没有技术含量,只不过是个组装工――我们的很多高新企业跟人家美国的高技术企业不是一回事。”
2008年出台的《办法》,尽管对技术研发投入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也没能扭转乾坤。
媒体2008年10月曾报道,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的仅为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从整体上看,中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行政审批增加寻租空间
有观点表示,近些年,在权力和政绩的主导下,有些政府几乎在所有的领域不断地出台规划,行政干预的力度亦是不断增强,这也使得官员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进而使此类规划最终沦为“优惠政策出台――利益驱动下企业做假――中介公司做掮客――政府部门审查时渔利――通过后企业偷漏税款”的恶性循环。
而该有的监管却在其中缺位。以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如果造假被发现,企业得到的处罚,不过是5年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得到的处罚,也不过是5年内不得从事中介服务工作。“造假的好处明摆着,事情即使败露(几率很小),受到的惩罚也如此之轻。所以,造假才是正常的,不造假才不正常。”
监管不力背后的尴尬事实是,谁会有动力来监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是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方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其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是科技部。一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让科技部自己监管自己,显然不现实。“造假能造就繁荣景象,打假是吃力不讨好。不如你好我好大家好,反正亏的是国家的财政,纳税人的钱。”
前述科技部官员则指出,在人类发明创造活动越来越多的今天,政府已没有能力通过一些简单的指标来给企业归类,将其贴上“高新”或“非高新”的标签并给予差别化待遇。他认为《办法》的立意不错,但事实上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把企业分为三六九等,人为地干预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秩序,“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是对效率的破坏,也制造了新的腐败空间,给企业以错误导向”。
一家跨国公司大中华区的研发总裁认为,如果政府一定要引导企业创新,也应鼓励真正的创新行为,无论企业的规模、盈利、高学历员工比例等情况如何。他建议中国政府将重点放在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上。
新税法下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1、企业所得税税率
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规定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言
专业战略的研究与部署工作关系着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发展。一方面,专利战略决定着高新技术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通过对专利战略进行合理研究可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可靠的数据信息。本文从产品生命周期(PLC)和企业生命周期(ELC)的关系和特点的角度出发,为基于ELC与PLC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战略的制定提供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高新企业生命周期与产品生命周期的特点及关系简述
(一)企业生命周期与产品生命周期的特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对其所研究的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有用自主知识产权,且在企业专利的实际认定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与六项具有较高实用性的新型专利[1]。因此,就初创时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很难通过相关专利的实际认证。由此可知,企业和产品生命周期的主要特点便是需要具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了能够真实反映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绩效的销售增长略和总资产增长率,并将销售增长率与总增长率达到30%时的认定结果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依据[2]。因此,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PLC与ELC的特点是:企业必须达到相应的销售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以此来获得知识产权的认定。因此,对于产品或自身处于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需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科技的创新,进而提高通过认定的概率并使得相关专利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建设。
(二)产品生命周期与企业生命周期的关系
1.企业的多个产品生命周期共同构成了企业生命周期
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市场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当高新技术产业的某个核心产品在投入市场后,则需要面对诸多的竞争压力。首先,在企业的初创期以及产品的开发期,其需要选择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和竞争潜力的相关产品。其次,高新技术企业也应该对产品的市场进行细分并研究。产品的质量以及创新程度和市场份额等除了对产品本身的生命周期具有较大影响外,也从根本上影响着整个企业的生命周期。
2.企业生命周期决定着产品的生命周期
产品的开发时间、经营时间以及效益紧缩时间均取决于企业的生命周期。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产品的开发和市场投入及回收情况,对于产品在市场中的生命周期以及经济收益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的长短直接决定着其相关专利或自主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进而影响着产品自身的生命周期。具体来说就是,一旦企业的生命周期达到上限后,产品的经营或专利的使用均会停止,其周期也就无从谈起。
二、基于ELC和PLC的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战略研究
(一)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战略研究
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以引入期产品与成长期产品的组合为主要战略,进行专利的研发工作。一方面,企业需要对专利予以相应的重视,并对当前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加以引进,通过对相关技术的引进与研发提高企业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竞争力并使自身占据主动竞争优势。另一方面,由于核心产品在进入成长阶段时,将面临着同类产品的巨大市场竞争压力,虽然良好的竞争可以提高相关产品的知名度,但企业自身也需要针对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好防御措施,并对能够为己方带来利益的侵权行为展开及时且有效的打击。
此外,处于发展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努力争取并维持相关专利。在引入期,主导产品的专利战略应主要以专利的维护与防御工作为主,从而为今后专利的应用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首先,企业可以通过从外部购进专利和相关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方法来巩固自己在某领域的专利权。其次,高新技术企业也应该加强自身的人才引进力度和专利研发力度,力争自主研发出相关的专利产品,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战略研究
处于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战略如下:(1)加强品牌与专利的结合。如果说专利是产品的内在技术体现,则品牌就是产品的外在声誉体现[3]。在专利战略研究中,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需要加强对专利产品的外在宣传,从而将产品的内在专利技术广而告之,以提高专利产品的知名度;(2)加强专利的管理。不断提高专利技术的管理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是当代社会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战略的具体要求,也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建立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并引进相关方面的管理人才,从整体上提高专利知识产权的管理效率,并促进企业发展。
国内高新企业认证耗时:根据国家科技部的办法,认定的流程是75个工作日。部分地区的工作量大,时间紧,在工作的程序上内部进行了压缩,现在是48个工作日。
目前是采用的新管理办法,与以往管理办法,在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后续管理等方面在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从2015年的申报来看,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11月初就拿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后先不必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先进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