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务登记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及主体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国、地税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歇业和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施主体:一般为同级国、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和西安市相关区(县)国税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市征收处和相关市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和西安等相关市的区(县)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因国、地税机构设置不统一,管户划分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其共同的上级国、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确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主体。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
一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实为纳税人提供顺畅、便捷的服务。
二是规范统一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不断规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是一户一证、一次收费的原则。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只由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发放一个税务登记证件,收取一次费用,对方税务机关不再发证和收取费用。
四是信息多元交换的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信息的传递和交换,具备计算机网络条件的,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对暂不能实行网络交换的,采取软盘、移动硬盘、电子邮箱或其他方式交换,各类方式都同时交换纸质材料。
五是稳步推进原则。省国、地税局将积极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强化协作,统筹规划,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稳步推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应明确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发证和收费的管辖范围划分问题
凡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费;凡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费。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后,对不属于自己发证管辖的纳税人,应向纳税人讲明情况,先到有发证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办证。
(二)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问题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正式启动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编制应统一规范:
1、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采用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税务机关所在的现行行政区划代码,其中各级直属税务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0,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7,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8,农业产业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5、6位识别码为99。对企业分支机构,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各地新成立的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税务机关,应联合请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省国、地税局统一赋予第5、6位识别码。
2、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纳税人所在地区机动车牌代码+数字1、2、3……。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字轨的编制问题
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字轨统一为:陕税联字………号。对纯国、地税管户,税务登记证件字轨按原规则编制。
(四)关于印章加盖的问题
税务登记专用章规格统一为:直径3.8公分的圆形印章,结构分为三个部分,上部分为“***县(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弧形),中间为带有指纹防伪底纹的“五星”,下部为“税务登记专用章”,字体为“宋体”。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必须加盖国、地税双方税务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未加盖印章的一方税务机关可按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五)关于变更税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变更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如果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只变更税务登记表中相应内容,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内容的同时,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联合办证前的纳税人,应统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照联合办证规定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件,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分别由原发证机关负责保管。
(六)关于注销税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注销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原发证税务机关应首先将纳税人注销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由对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在本机关的注销手续。发证税务机关根据对方税务机关传递的《已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及其他注销手续办理本部门注销手续,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原发证机关负责保管。有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的方式进行注销检查。
(七)关于停歇业和复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纳税人停、歇业的,应该向原发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国地税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符合条件的,办理停歇业手续,原发证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主管国、地税机关应收存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实现网上交换的,国、地税机关应每日适时查询导入停歇业和复业信息。纳税人办理复业手续的,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有关证件及发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八)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管理中有关问题
开展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工作,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将验证和换证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信息传递的期限由国、地税局根据验换证具体情况确定。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证税务机关,原发证税务机关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实现网上交换的,国、地税局应适时从网上查询导入。并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九)其他税务登记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扣缴税款登记的办理,按照扣缴的税种分别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原发证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户注销时,应征得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十)关于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的有关问题
税务登记违法处理实行“首控介入”制度,即:谁发现,谁处理,一事不二罚。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信息于两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对方税务机关,对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施步骤
(一)制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方案
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方案、办法,规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中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信息传递共享的责任部门,确保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享的实效性和及时性。
(二)历史数据的清理交换
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对20*年3月底前各自税务登记数据进行交换对比,一次性将数据交换给对方税务机关,认真比对整理。通过登记信息比对发现的国、地税共管户中,一方办理而另一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对方,对方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督促补办税务登记,并将补办后的全部信息作为税务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数据。
(三)组织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宣传工作
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进行公告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内容和作用,取得理解和支持。
(四)启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从20*年5月1日起,全省正式启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各地国、地税局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实际,联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户籍清查工作,彻底清查漏管户,并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五)组织检查
省国、地税局将组织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在全省内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是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认识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提高税务机关户籍监管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手段,对树立并不断改善税务部门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为便于国、地税之间的协作与联系,协调解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国、地税机关应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为了加强对全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恒、姜锋
副组长:雷炳毅、贡献
成员: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相关工作人员
(三)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联系会议制度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定期交换意见,不断密切和加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协作关系。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协作事项可通过召开协调会或例会,由国税局、地税局分管局长轮流主持,通过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对本级领导小组不能协调一致的,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不得无故搁置,各自处理。同时,要加强研究,不断规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后续工作,在我省范围内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体系
(四)明确职责,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国、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信息传递方式,明确双方工作责任,逐步实现由人为协调向制度规范转变,由单纯靠协商沟通向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转变。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受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登记岗位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完整传递资料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对未按规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或未按规定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上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领导小组将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同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加强宣传,取得纳税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宣传,统一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宣传材料,在办税服务厅内发放,并通过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告知纳税人。同时,国税、地税机关要以此为契机,加强配合,相互提供需向纳税人宣传的材料,由双方在办税服务厅内向纳税人发放。
一、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对此非常重视,将这项工作做为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并将其列为年初党组确定的“创新管理年”的工作日程,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亲自挂帅、各业务科室科长组成的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税收管理科,直接负责换发税务登记工作。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发证件,除在各办税大厅的显著位置张贴换证公告外,还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目的和意义,在电视台连续七天播放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公告。同时,通过*地税内部、外部网站及税收管理期刊换证公告,并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时间、地点、程序、违章处理和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咨询台,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咨询,并辅导纳税人办理换证事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积极开展培训、密切部门配合。
我们以全区综合税收征管系统软件培训会议在*召开为契机,通过视频对全市税收管理系列的人员就综合软件税收管理税务登记物料入库、调拨、换证录入打证等进行了系统培训。
工作中积极与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取得联系,掌握各部门有关办证信息,与国税局在统一代码方面达成一致。我们还将换发税务登记软件数据与数据大集中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和管户情况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及时换发税务登记,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传递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制定工作制度、建立记载台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20*年换发税务登记证证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区局数据大集中软件办理税务登记物料入库、出库、工本费收据打印,并按照《*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通地税字20*)55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帐簿,即:《20*年1月至20*年8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台帐》、《20*年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台帐》、《20*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收缴工本费明细帐》、《20*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明细帐》。
(五)深入基层调研,及时解决问题。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期间,我们积极开展调研,及时解决换证工作遇到的问题。例如:
各征管局普遍反映由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间跨度过长,大多数纳税户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丢失或破损,导致税务登记证件不便于保管和在经营场所悬挂,为了解决此项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各征收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期间购买一台塑封机,对没有外框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换发时进行免费塑封,共为17,707户纳税人塑封了税务登记正本皮,此举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我市于20*年成立了税务登记管理中心,本次由其负责科尔沁区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办理)工作,并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由于受该大厅办公场所、机器设备人员的限制,换证初期出现了换证拥挤、速度缓慢现象,为了解决此问题市局决定由科尔沁区域内管户专管员直接进行信息采集,并收集换证资料,同时抽调骨干力量,集中到市局五楼电教室进行统一打证。
为了加快换证进度,我市在换证工作上还采取以下办法:
一是由专管员按户采集信息,集中分片受理打证的办法;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采取专人负责发表、收表、审核、录机、统计的一条龙换证办法,对换证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同时,采取电话通知、逐片、逐户上门清理等多种形式督促纳税人主动换证。对无固定门点的零星分散的纳税户的简易登记工作,采取边清理、边发表、边登记、边发证的方法帮助纳税人及时更换、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方便了纳税人。
三是将换证权限下放到基层所由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基层所将换发税务登记底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科已便查;
四是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换证效率。在换证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改善服务态度,在坚持原则,坚持政策对纳税人换证的同时,优化服务态度,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细而又细、准而又准,在办税大厅设立换证窗口,在征收期派专人在征收大厅设点换证,为“老、病、残”、下岗再就业人员等纳税人提供快捷服务,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提高了换证的效率。
五是及时了解掌握换证进度,通报换证进度,并将换证进度情况及时以税收管理快讯形式上报区局。
二、取得的成效。
全市20*年底税务登记户数32921户;截至20*年10月8日税务登记户数36989户;新核税务登记证33769户数(其中:临时税务登记482户);国有企业481户、集体企业户312、股份合作企业17户、联营企业2户、有限责任公司2770户、股份有限公司190户、私营企业452户、其他企业123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9户、外商投资企业47户、个体工商业28070户、非企业单位31户、其他778户;已换发税务登记达到91.59%;未换发税务登记证户数3220户(其中:非正常户数2542户、注销592户、社保信息86户);清理漏征漏管户1194户、清理出税款4000元、加收滞纳金100元、罚款50元。
全市共收取工本费128,588元,已上缴工本费20,000元,未上缴工本费元,未上缴工本费主要原因是:一些登记证件已换发完毕,没有送到纳税人手里、有些纳税人未及时取走证件,区局财装处来电话通知年底结帐,年底前暂时停止汇款,明年1月份开始汇款,所以有部分工本费未能上缴。
三、存在问题。
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在换证期间难免有些户数信息采集录入不全;还有一些纳税人尽管经过多次告知,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未能按期到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还有一些户信息资料已经录入微机还未进行打证;未换证户数大多数是失踪和非正常户,这些户数有待于进一步核查。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虽然换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回头看,对信息录入进一步审核,对资料不全的及时采集信息补录数据,使数据真实可靠,进行资料归档,规范户籍管理,为加强税收管理提供一手资料。
(二)对多次告知不按期换证的纳税人要求及时换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三)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市清理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彻底清理失踪和非正常户数,摸清管户底数。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一、当前税务登记户籍管理的现状
1、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登记户数差距悬殊,漏征漏管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目前海门市工商与税务部门缺乏信息正常交换机制,加上管理模式差别很大,因此,工商与税务登记户数的差距有不断增大的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我市工商登记户数为25834户,而同期税务登记户数仅18531户,为工商登记户的71.7%;从2002年8月份统计数据看,工商与国税企业户数相差136户,私营经济户数相差156户,个体经济户数7111户,共计相差7303户。从2002年1月以来的税收检查看,共清理漏征漏管户达1080户,查补增值税526万元。大量漏征漏管户的存在,造成了纳税人间的不公平竞争,在不少税务登记户中产生了抵触情绪,给税收日管带来不少弊端和矛盾。
2、纳税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对户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在我国经济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时期,随着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民营个体经济的大力发展,新的经济形式、经营方式、生产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形成了多元化的经济格局:如分支机构、办事处经销点、承租承包企业等,这些企业存在着生产不规范、经营不正常、内部管理不科学等问题,为基层税务部门准确把握征税对象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
一是非正常纳税户(失踪户)不断增加。目前,就有失踪户986户,占纳税户数的6.6%,这些失踪户除了部分尚未清缴的税款外,其流失在外的未缴销发票,随时都可能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由于对失踪户缺乏必要的监控,一些蓄意偷税的纳税户将失踪作为偷逃税款的一条捷径,只要换个经营场所,变个企业名称,就可到新的征收机关登记注册新办企业,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征管信息的相互传递沟通,尽管原辖管机关电脑上存储着该企业情况,但企业已不存在,对其欠税只能挂帐,久而久之,划入陈欠或死欠,而该纳税人在新的征收机关又可故技重演,一再得逞。
二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急剧膨胀。最近,我们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86户总机构下属的717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中,有33户既未在总机构缴税,又未由分支机构缴税,只报开票部分收入,隐瞒现金收入现象较为普遍,满足总分支机构条件的分支机构仅占12.5%,多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不符实,滥竽充数。街道下属单位的分支机构名不符实现象更为严重。同时分支机构扩张趋势日趋明显。从调查的市属商业系统下属单位的分支机构情况看,16户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达79户。
三是对纳税人变更注销管理脱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格局复杂多变,一方面大量的转制改制企业的兼并、联合、分裂、资产重组、企业的破产等情况出现,税务机关获取上述信息的渠道并不畅通,税收管理往往滞后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企业注销、变更登记在管理上脱节,另一方面,就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体制而言,同一征管部门中存着收入隶属、收入级次的不同,存在着属地管理与垂直管理的交叉重叠,存在着单管户与共管户的区别,使征管分局之间出现较多结合部、交叉部,造成了对部分纳税人税收管理失控的局面。
二、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包含着与传统征管模式截然不同的税源管理思路,它由依靠专管员与纳税人的直接接触获得税源变化信息转变为间接地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重点稽查来掌握纳税人的税源变动信息。要求我们在正确处理深化征管改革与规范税收征管关系的前提下,在观念上要从讲经验转换到讲规范统一上。就户籍管理方面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征、管、查”三分离将传统的管户模式全盘抛弃,从而导致新模式运行中税源管理职能的缺位;尽管目前已认识到对传统管理方法的吸收利用,但基层建立责任区和责任人管理模式的做法只是简单照搬管户制,并未真正赋予其新征管模式下新的内容和职责,从而偏离了征管改革的思路。
二是规范纳税主体的制度建设不配套。目前,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建设中,对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要求较多,而对纳税主体——纳税人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要求则较少,造成征纳双方责任和利益的不对等。强化户籍管理成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责任,而纳税人通过逃避管理而获利,则可以不受制度约束。
三是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有待加强。现阶段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多数纳税人的意识还停留在“要我缴税”的阶段,普遍缺乏纳税遵从意识;并且不同层次的纳税主体财务核算、办税人员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给税务机关加强户籍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是计算机应用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硬件设备的配置相对征管全过程全方位应用而言相对滞后;网络的利用效率有待提高,计算机已设置的功能和作用远未充分发挥;机器管事制度机制尚不够健全,基层一线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亟待提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信息化综合效率的体现。上述种种,造成了新征管模式下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上的不足。
三、强化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的对策
推行征管改革,建立新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取消缺乏制约的“一员下户,各税统管”的管户制,而非削弱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笔者建议,加强户籍管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对待,注重户籍管理的方式。科学的户籍管理要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率问题,目前税务机关人手、精力有限,不可能进行“人海战术”式的管理。建议对税源大户应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对一般税源企业可实行分行业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可划片管理,对专业市场实行驻场征管。建立纳税户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的纳税户划片或分段实行专人负责,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对因管理不力造成漏征漏管户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密切配合,加强横向部门的协调。
一是加强与横向部门间信息核对交流。要做到应收尽收,就必须摸清家底。为此,要主动加强与工商、地税、技监、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在目前尚未实行先税务登记后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更要加强信息交流,一要尽可能多的对外部信息进行采集(如由工商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户源管理信息),与现有的税务登记库内内容进行核对,发现漏征漏管户;二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开展日常户籍检查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的与横向部门开展联合清查,堵漏增收。
二是由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征管实践证明: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离开部门间的配合,税务执法难以到位。从户籍管理方面看,按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技监、民政、公检法司等部门间没有义务要与税务机关沟通信息,虽然近几年来,通过国税机关的努力,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也有过若干协作规定,但也只是号召式、协商式地提出,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少管闲事。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就要从法律上明确各部门之间衔接传递户管信息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通过立法和制度规定来明确。
3、简化手续,规范纳税人登记管理。
一是改革纳税人登记注册手续。从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出发,现有的登记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企业从注册营业手续到正常经营手续齐备,需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技监局办理企业代码证、单独或同时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特殊行业还要到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办理许可证,上述做法,一方面大量耗费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间由于缺乏法定的协作规定,实际工作中往往衔接不力,造成各自的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出现漏管现象。建议:由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成立企业登记服务中心,联合办公,统一受理或个体工商户的各项登记工作,逐步推行先办理税务登记,再办理工商执照登记。
二是严格税务登记类型划分。2001年换证后,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缴税)采取只登记不发证的做法,征管实践证明,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难以管理,从有利于征管出发,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缴税)全面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要求总机构提供责任担保,从数量、质量上控制分支机构,有利于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同时,在税务登记类型的划分上遵循“独立缴税的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缴税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原则进行,以此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理清征管对象,控制漏户产生。
三是打破“条块结合”的征管范围划分原则。长期以来,由于兼顾各级地方财政的利益分配,征管范围的划分一直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但在经济格局复杂化、纳税主体多元化的今天,这种划分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经济现状,从加强税收管理的大局出发,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征管范围的划分,严格按地域界定各分局的征管范围,避免征收机关间征管范围的交叉,便于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四是建立登记户巡查核实制。新的征管模式下,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各类登记,由于税务登记的书面情况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使数据采集的准确性较低。因此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上门实地查验,通过对其经营地址、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人员配备等有关登记内容的核实,以保证征管基础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对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划分的正确判断。
4、改变形式,由“突击性”工作转变为“日常性”工作。按以往惯例,税务登记一年一次的验证及三年一次换证工作都是突击性工作,由于时间紧户数多人手少,常常是被迫流于形式,只求进度不求质量,借鉴公安部门对机动车牌照年检及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方法,对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时间根据税务登记号码尾数对应月份确定,将使验证换证工作作为一项常年工作,条件许可的话,可与工商、地税部门实行联合年检,提高验证、换证、工作质量。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将受益。
开封开发区是开封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也是开封最早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模式的地区。两税“联姻”4年以来,纳税人、税务机关、区域经济实现了三方共赢。
转变观念 整合政府资源
这种共赢的局面来源于开封联合办税改革。据开封市政府资料显示:2004年,开封市国、地税务部门针对纳税人反映较为突出的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三个方面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办税可行性调研,并由此确认了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开封市地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三个单位共同进行的联合办税试点,制定了《开封市国家税务局、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相应的八项工作制度。
信息共享 强化税源管理
“强化税源监控”位居开封联合办税目标的首位,而这种强势的监控得益于国税、地税的信息共享。记者从开封财政局提供的材料了解到,强化税源监管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
第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国、地税务机关对共同管辖纳税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和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联合管理。第二,联合核定纳税定额。对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国、地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应纳税额的核定工作,共同到纳税人经营地进行取证,共同测算纳税人营业额,避免了对同一纳税人管理不一致的问题。第三,联合巡管巡查。由国、地税双方协调统一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责任区域,同一区域双方税源管理人员成立互助管理小组,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统筹兼顾 税务稽查同步
为解决税务稽查多头检查、重复获取数据的问题,联合办税时,国、地税双方实施同步稽查,由此保证了执法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一方面,双方确定联合检查计划。国、地税双方须相互通报下月税务检查计划,若双方各单独进行税务检查时,需要对方协助或发现纳税人存在与对方相关的违法违章情况下,一方即时通知对方进行联合检查;另一方面,双方确定联合检查方法。检查过程中,国、地税双方加强沟通,共同研究案情,凡涉及相同的涉税指标,口径和数据保持一致,统一涉税违法行为处罚的标准;此外,双方还强化了稽查情报交换。国、地税双方税务稽查人员定期召开研讨会,通报各自稽查信息,研究制定更佳的稽查工作方案。
联合沟通 拓展纳税服务
河南省财政厅厅长钱国玉曾经强调过,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是平等的。除了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这种平等亦体现在真诚的沟通中。
在开封的联合办税模式里,国税地税双方统一制定和实施宣传计划,每个双月的25日联合召开税收政策会。为此,双方人员还学习了对方税种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法,以提高税法宣传辅导的实效;在沟通渠道方面,纳税宣传资料上都注明国、地税双方领导和办税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双方局领导还设置了电子信箱,建立联合局长接待日制度;同时,双方同步进行办税公开。国地税双方确定了11项联合公示内容,将共同编写公告信息或者自己的重要信息,放在对方的公告栏内张贴。
机制约束 推动两税联姻
改革离不开意识的鼓舞,但还需要机制的约束。在提高认识、工作协调之外,联席会议制度成为一种硬性的机制推动着联合办税的进程。
一、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电子扫描件和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所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综合人员对纸质资料进行收集、梳理,扫描至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后,资料管理岗按程序递给税源管理分局资料管理岗,审批事项形成的资料由最后办结单位的资料管理岗负责整理、扫描工作,并对照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县局档案室。
三、税费服务局、税源管理分局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扫描”的原则统一通过“业务流转”平台进行采集录入,资料录入后统一交本单位资料管理岗进行办结,并对照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县局档案室;
其他各业务科室(局)办理税费业务产生或受理的纸质资料,由各业务类科室局的资料管理岗负责收集、整理、扫描工作,并按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至县局档案室;县局档案室管理人员负责己扫描资料的系统归档和纸质资料定位工作,并负责保管。
四、各科室局资料管理员应对资料扫描质量和录入口径严格把关,通过“业务流转”平台做到资料传递过程留痕、资料审核严格把关。各科室局资料管理员应于季度终结后10日内将已扫描的纸质资料按类别进行清理、制列清单,并向县局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纸质资料实行“分类别序时”整理,按照涉税费事项分资料类别进行归集。资料分十大类别:
1.纳税人基本信息类:包括设立税务登记资料、扣缴税务登记资料、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停复业登记资料、注销税务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资料、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管理资料、自然人信息登记资料、账簿凭证管理资料、建安房地产项目登记资料、非正常户管理资料、社保登记资料、规费登记资料、社保规费费种变更资料、社保缴费状态管理资料、委托代征管理资料。
2.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领用资格核定资料、发票用票调整资料、发票领用资料、发票退回资料、发票代开资料、发票查验缴销资料、税控机具管理资料、网络发票和税控发票管理资料。
3.申报纳税类:纳税申报资料、社保规费缴费申报资料、延期申报资料、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纳税核定管理资料、税收扣除资料、纳税人涉税情况报告资料、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资料、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资料、欠税管理资料、申报纳税资料、催报催缴资料、不予加收滞纳金资料、手续费退付资料、税款退库资料、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资料。
4.认定证明类:包括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资料、三方协议扣款认证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资料、常设机构认定资料、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资料、资源税证明开具资料、纳税人税种认定资料、税收优惠认定资料、取消优惠资格资料、取消认定资格资料。
5.风险评估类:包括风险管理资料和纳税评估资料。
6.税收优惠类:包括备案类、报批类税收优惠资料和税收优惠中止资料。
7.税收检查类:包括日常检查资料和税务稽查资料。
8.税收法制类:包括违法违章处理资料、税收保全资料和税务救济资料。
9.纳税服务类:包括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资料。
10.其他资料:包括日常管理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县局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对纸质资料实行“分类别序时”归档,档案分类别统一编制页码,A3页面折叠后呈A4页面的页码标注于右下角;A4页面正面页码标注于右下角,反面页码标注于左下角。档案按三针一线进行装订,每一档案盒内应按纳税人识别号制作目录。
关键词:税务部门 代开发票 管理 对策
一、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状及后果分析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概述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当纳税人发生如下经济行为时可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状及后果分析
1、代开发票证明材料不全面收集
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故一般税务部门对代开发票要求中第一项,即申请代开发票人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项基本都能做到及时收集,但对身份证件审核不严,往往出现开票人和身份证件不符的情形。对第二项即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不收集或收集填表漏项、错填严重。申请代开发票人往往轻易就能从税务部门取得发票,给恶意套取企业或国家现金者创造合法机会,给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造成误区。
2、证明材料真实性审核难度大
现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只要按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手续齐备的,税务部门一般都会开具发票,而对交易的真实性则不会进行实际验证,这就为交易双方以特殊目的联合骗票提供机会。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税务部门是得到了税源,但是从企业或国家中不法人员却套取了更多的非法收入。
3、税务机关重视程度不够是最为重要的
代开发票税务部门一般都认为是额外得到了税收收入,所以要求不高。对代开发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该收集资料的不收集,该严格把关的不把关,再就是有些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差,责任心不强,出现错误适用税率,该征增值税的征收营业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
二、规范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几点对策
(一)提高认识,强化代开发票工作管理
税务机关尤其是最高一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恶意从税务部门取得代开发票的严重后果,强化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监督管理、过程管理,要求基层税务机关严格管理制度,落实考核机制,从严要求税票代开人员。
(二)强化代开发票证明资料真实完整性
代开发票证明材料的两个条件税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但在实践中出具证明材料虽然麻烦,却能有效防止税收违法行为,故二者同时具备是必须的。其次就是应强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验证工作,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代开发票行为,税务部门可立案到实际对经济事项进行查证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代开发票,不符合件坚决不予开具发票。再就是有效进行代开发票的后续管理工作,每年可采取抽样调查核实的办法,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抽样结果进行稽查,切实确保代开发票工作的严肃、有效性。
(三)加强培训,提升代开发票税务人员素质
培养代开发票涉及税收管理知识。现实税务管理中因代开发票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常常错误适用税率,多征税目或少征税目事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不同程度损失,所以业务知识的不断学习是很重要的。培养代开发票人员的政治素养,强化工作人员责任心。在现实实务操作中,因代开发票人员责任心不强,为了人情,不符合规定更改发票名称、无证明资料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开具发票等行为时常发生。
参考文献:
1 税务部门征税环节的设置
1) 税务机关应尽快研究制定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收征管软件。短期内可先建立网页,设置税务登记、年检等可供下载的税务标识,为进行电子商务和一部分有上网条件的企业服务; 建立一个严密、可靠、安全的企业密钥管理办法,保证密钥的正确使用和存储。税务标识用于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与否,由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得到确认后,自行下载并安置在其主页上。这种税务标识必须是只读方式,可以设置程序,在纳税人从事网上经营时,每一个记录自动加载该税务标识。这样便于将来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进行筛选、统计和审核。
2) 研制开发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和税务认证系统。税务票证的电子化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大步,研制开发税收数字化管理程序,将使前期计算机软硬件的投入得到充分利用,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税务认证系统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运行中对纳税人及其基本资料提供可靠数据。3) 在网上税务局建立电子涉税票据中心,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印花税。使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能够在网上方便快捷的完税并取得发票。同时,通过联网或安装税控装置的方式获取交易数据,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 税务登记环节的设置
1) 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进行登记管理。因为目前上网的 3 种方式( 拨号、虚拟主机、专线) 都必须经过 1sp 的中介,通过对其进行登记,可以了解和掌握 internet 用户注册域名、地域分布及其他有关情况。抓住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以便实行税源监控。
2) 对网站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一些综合网站,像中国的四大门户网站,其业务很大一部分是从事网络服务。掌握其从事电子商务的详细资料,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3) 对用户进行管理。现在网上交易主要集中在 BtoB、BtoC 之间,CtoC 交易量还很少。但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用户将不只是网络资源的消费者,也必然成为网络资源的提供者并取得相应收入,对这些收入也应纳入税务管理之中。
3 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1) 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部门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的上缴。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厦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入征收处,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监控,以免漏征。
2) 要求商务网站提供其所有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对商务网站来说,其开户银行和结算账户是相对稳定、公开的,其账户数额的变化可反映出其收入情况。但在以电子货币为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商务网站考虑到各方面的安全问题,会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加密,从而导致征收难度的加大,所以有必要更改有关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一定的特殊检查权。
3) 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商业用户的连接,结合物流的控管,真正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同时,应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实现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4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 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定期的情报交换机制,使税源监控更为严格。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2) 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网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 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充分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核定征税权。在国外,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企业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商业行为实行“估税”,即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资料,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5 建立支付体系
1) 信用卡支付。当前互联网上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支付。它是全世界公认的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顾客向供货商传递其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有各自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展。同时发明了安全传送数据的方法,目前国外几种支付方式都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来避免信用卡支付时的数据被“分流”滤出和滥用信用卡资料的风险。未来在国际上用信用卡做支付结算时,首要的选择是在互联网中的信用卡支付,像 VISA 卡和 Master Card 卡的标准“安全电子商务”将大行其道。该标准提供了一个综合的概念,包含了支付体系和包括采购订单及收据在内的全部购买交易过程。
2) 通过顾客账户支付。互联网上所使用的另一种支付方法是顾客账户支付。客户账户由与供货商和顾客签有长期合同的系统经营商或交易所保存( 主要是在线服务) 。系统经营商必须了解供货商的身份和流转额,系统经营商通常依据其流转额向供货商收取费用。顾客只有到规定的支付体系中,从其顾客账户上把货款划到供货商的账户上。从监控流转税的角度看,是要让供货商和系统经营商共同及分别负担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