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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主要有两项任务:一是传达全市雁归工程推进会议精神,对推进实施雁归工程、特别是__籍在外人员基本情况和返思人员创业就业状况调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安排部署当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刚才,江华同志传达了全市雁归工程推进会会议精神,对下步推进雁归工程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了安排,并就如何做好__籍在外人员基本情况和返思人员创业就业情况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都赞同,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两点意见。
在全市召开雁归工程启动视频会议后,县人社局积极行动,牵头拟定了《__县雁归工程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宣传发动,狠抓责任落实,雁归工程的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县在外人员回思就业创业人数已达1.1万人,其中,实现就业创业8000人;实现自主创业1500人,入园创业80名,带动就业3000人,创办各类经济实体50个。
目前,虽然我们在推进实施雁归工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雁归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一是重视不够,大部分乡镇只是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加挂了雁归工程服务中心牌子,并未实际开展工作,个别乡镇至今牌子未挂、工作人员未明确;二是情况不明,底数不清,我县基础经济薄弱,外出务工人员多、分布广,人员构成复杂,绝大部分乡镇未能完全了解其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三是重安排轻落实,对小额担保贷款、3个15万元工程、互惠农家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只停留在会议中,并未深入村寨进行有效宣传,同时,“两园”建设工作也未实质性开展。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我县是人口大县、文化大县,__籍在外人员队伍庞大,整体素质高,大多具有一技之长,是推动__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宝贵资源。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服务条件和政策环境,千方百计把__籍在外人员引回来,让他们在家乡的热土上创业就业,共同建设美丽新__,是县委、县政府共同的期望。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上来,把雁归工程作为促进城乡创业就业、改善和保障民生的第一举措。为此,我们必须切实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培训,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和__籍在外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健全雁归工程数据库。搞好农村劳动力、__籍在外人员基本情况和回思人员创业就业情况调查,分门别类建立好__籍在外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和回思人员创业就业情况数据库,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随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于下一步采取针对措施,把在外的人员引回来,把已经回来创业就业人员扶持好、服务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深入推进雁归工程的第一要务,抓紧、抓实、抓好。一是要落实好调查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__籍在外人员和回思创业就业人员数量多、分布广、流动快、变化大,调查工作具有很大的难度,其工作量不亚于搞一次人口普查,需要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为搞好调查工作,县财政积极筹备了50多万元,用于本次调查工作,原则上每个村解决1000元的调查经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抓紧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刚才,江华同志对调查工作作了具体安排。会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抓紧抽调人员,组建调查工作组,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尽快开展调查工作,切实摸清每一名__籍在外人员和回思创业就业人员的真实情况,决不允许闭门造车、填“神仙数据”。三是要根据调查结果,抓紧建立__籍在外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和回思人员创业就业情况数据库,并且将数据库建立到乡镇一级,建立信息定期更新制度,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数据信息,为雁归工程的顺利推进提供好真实、可靠、完整、全面的决策依据。
(二)统筹协调,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为雁归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雁归工程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涉及的部门多、政策多,各环节紧密相联,必须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才能取得实际成效。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雁归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的牵头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责任内容,拟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和措施,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一是以加快推进雁归人员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园“两园”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园区配套服务功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积极为雁归人员创业就业搭建良好的平台,进一步“筑好巢”。二是以积极组织开展“__情·故乡行”活动和__籍企业家投资洽谈会、__籍高校学子专场招聘会、雁归工程创业项目设计大赛、雁归工程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为重点,多渠道、多方式、全方位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__籍在外人员回思创业就业,进一步“引雁归”。三是以各项创业就业服务进园区为重点,建立园区创业就业服务常态化机制,积极开辟各项服务“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为雁归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创业就业服务,进一步“开好路”。四是以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重点,切实加大各责任部门的政策落实力度,主动为回思创业就业人员落实和兑现好各项扶持政策,严禁在落实政策中“开白条、讲人情、打折扣”。
(三)严格督促考核,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制度,确保雁归工程顺利推进。能不能把在外人员顺利引回来,能不能让引回来的人员安安心心创业、就业和发展,关键就要看我们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因此,必须强化对雁归工程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一是把雁归工程列入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与其它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一同考核。二是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加大对引导和扶持雁归人员创业就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雁归工程正常推进、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落实。三是建立雁归工程推进情况定期汇报制度。从今天这个会议开始,县雁归工程领导小组今
后每个季度要召开一次雁归工程推进会,听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责任部门对雁归工程的推进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__县雁归工程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责任内容,认真做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总结,每季度末按时上报县雁归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办公室)。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是农民工的主要收入来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他们通过上访或采取其它过激行为和方式来寻求解决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理和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稳定,下面,我提三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清理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县自2012年开展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开工建设项目逐年增加,市场不景气等原因,拖欠工资现象依然存在。目前,我县共计追回农民工工资2545万元,涉及农民工2030人,但仍有1.14亿元农民工工资未被追回,涉及农民工12000余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呈高发态势,工资保证金制度收效甚微,恶意欠薪、暴力讨薪现象屡禁不止,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__年元旦春节前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抓好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争取实现两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春节前基本结案、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强化措施,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暴力讨薪行为。一是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对排查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介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企业内部,解决在初始阶段。县人社局要对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建立台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各施工领域的黑恶势力,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诈骗犯罪的工资拖欠案件,尽最大可能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对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等突发性和,及时派员维持现场秩序,配合做好协调处理工作。二是坚决打击暴力讨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对于极少数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是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及时上报司法机关进行严肃处理。三是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要严格执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任何发包单位,必须督促其发包的项目缴纳工资保证金,凡是未交保证金的,一律不予开工。凡是春节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明年不再安排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方面要列入诚信黑名单进行限制,房开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批准新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条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阎良区、临潼区、区以及市辖县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设、工商、市政、交通、园林、监察、司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5%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和使用农民工情况确定。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存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期限补存已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取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示,30日内无农民工投诉或投诉不属实的;(二)其他用人单位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的。
第十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派员进行调查,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工商、公安、司法、监察、市政、交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二)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未按规定补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按照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在建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农民工实名制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拖欠情况;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自查阶段(2017年10月16日至11月6日)。
一是把宣传活动贯穿于专项检查活动的始终。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部署和宣传发动,有效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规定,切实营造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理性维权的良好氛围;二是要求施工单位对照专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农民工实名制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摸排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单位,要详细说明拖欠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数量、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2月1日)。
一是认真查处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对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逐个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2017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水务局。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2月2日至9日)。
一是梳理汇总分析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回访和跟踪,进一步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力度,确保整改全面到位;二是对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劳资矛盾突出,且资金难以落实、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或的施工单位,明确专人定点负责,跟踪后续结果,防止矛盾激化。2018年2月9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报送市水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稳定和发展,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全力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确保施工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各县(市、区)水务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监管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社、监察、公安机关、、维稳等部门做好行业内农民工工资直发、工伤保险和清欠等工作。施工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摸清底数,有的放矢
各县(市、区)水务局应立即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逐一排查,摸清情况。针对不同情况督促业主、施工单位制定支付计划,严格按计划落实支付工作。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当地人社部门和市水务局。
(三)积极预防,及时处置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建设“平安乐清”和构筑“和谐乐清”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建立健全解决和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全面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类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特别是对建筑施工、装饰装璜、餐饮服务和服装、机械制造、电子元件生产等农民工较集中、纠纷较多的行业以及租赁厂房经营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对曾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以及生产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予以重点监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情况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年11月1日——20*年11月10日)。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该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自查阶段(20*年11月11日——20*年11月20日)。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对20*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要求企业对存在用工不规范、工资拖欠等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中要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三)排摸调处阶段(20*年11月21日——2009年1月20日)。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分析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在排查基础上,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责令其立即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限期补发。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资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四)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5日)。认真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情况表》和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及时查找存在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镇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落实国家、省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和支付农民工资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点
1.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劳动密集企业;
2.曾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租赁场地设备和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群众投诉举报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4.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及企业。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年12月10日—12月1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熟悉。要广泛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治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守法诚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年12月15日—12月23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20*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对近年来曾拖欠工资的、大量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效益差按月支付工资有困难的、平时有举报投诉的行业和企业要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措施,防止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年12月24日—20*年1月31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所辖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和曾有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以及自查中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非凡是对重点监控或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督促其制定工资支付计划,限期支付。对检查中发现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限期不纠正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予以处理。对拖欠工资性质恶劣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由工商部门给予吊销执照。对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或拖欠工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的,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行动期间,县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开发区)专项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年2月1日—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活动的报表报送和总结工作,要认真分析清欠农民工工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于20*年2月4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县将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对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案件,继续实行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的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综合监管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及“两卡一公示”制度,确保不发生因工作失误引发的重大事件,县建筑行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继续实行集中办公,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工作,集中抓好建筑行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工工资并涉嫌逃匿或欺诈、恶意讨薪等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259)精神,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尽快执行。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全县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交通和水利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4、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情况。
5、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守法和维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开通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在此阶段,企业要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县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县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优势,依靠网格内劳动保障员向用人单位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好拖欠工资案件的上报工作,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涉嫌欠薪逃匿案件和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查处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处置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组及时上报。
三、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组,具体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县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和检点,认真组织,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确保通讯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强化企业守法诚信的观念,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要在辖区内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设立维权告知牌或公示牌;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建立互通情况工作制度,对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欠薪工作合力,确保执法检查能够取得明显实效。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住建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设领域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政办发〔2009〕50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保证金,并对建设领域未按时兑付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
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管,配合人社部门查处交通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砖瓦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并配合人社部门查处砖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
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行业进行重点监管,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安监部门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对煤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国资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照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行、银监、供电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认真排查,严格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检查的行业企业类型,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两网化”监察信息资源优势,实时掌握本辖区企业的用工情况,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况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综合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企业,也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快查、快立、快处”,对有争议的案件,能够立案受理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可采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方式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在欠薪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将其作为开工、竣工的审查条件。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通过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快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对全市展工程建设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检查;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年底前应付工资情况明细,形成联动机制。各级人社、住建、公安、国资、工商和工会等部门加大协调配合力度。进行登记造册,倒排支付计划,签订支付承诺,落实监管义务,派出专人跟踪;对群体突发性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建立重要信息和特情报告制度,联席办、维稳办、农民工办和清欠办加强配合,做好稳控和处置工作;对重大集访案件,落实会办制度,及时处理,确保事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另外,对苗头性问题,通过下发预警提示函、建议书等形式,把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实施“一信三书”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张贴《致全市工程建设企业的一封公开信》发放“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议书”建筑施工企业与人社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开发建设单位与住建部门签订“工程款支付情况承诺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用工。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目前,全市在建工地共张贴“一封信”500余份,向施工企业和开发商下发“建议书”65份,近200家施工企业与人社、住建部门签订了承诺书”
同时,落实“四项制度”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发放现场公示制度、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四项制度”落实力度。着力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一卡通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保证农民工工资款专款专用,力求从源头根本上解决年底欠薪问题。目前,全市已经有70%以上企业建立了工资专用账户,所有在建项目所涉301家企业交纳保证金1.1亿元,共动用310万元保证金解决了225名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有两批次12家严重失信建筑施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且在一年内被禁止进入招投标市场。
一是农民工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用工主体不明确。现时高速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的用工形式多样化,根据用工单位的性质可分为有劳务派遣、合同工、非合同长期用工、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和临时性用工等。除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外,一般施工单位和临时性劳务承包队伍与农民工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双方是口头承诺、口头协议。农民工一般不按月领取工资,也不按月支取生活费。承包方完成工程任务并收到工程计量款后一次性为农民工结算工资。
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大,人员不稳定,施工单位采取“压薪留人”手段。调查数据显示,当前农民工以70后、80后为主,其中40岁以下的年轻农民工占64%。这部分青年农民工与他们的父辈相比,在吃苦耐劳,安心工作,承受压力方面比较差,流动性较大。特别是在春节前后,一些农民工转向其他行业,施工单位招不到、招不足农民工,出现“民工荒”。分包队伍或班组长为了能留住农民工,确保完成施工任务,往往采取“压薪留人”的做法,每月给农民工支付生活费,余下大部分工资待年末或工程结束后,再结算给农民工,以此留住不安心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农民工。
三是监管主体(业主、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不清,手段单一,检查形式化。大部分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劳动合同法》执行,没有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部分施工单位将工程发放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目前高速公路业主和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和监管没有形成制度化。日常检查一般是审核承包方提供的工资表,对工资材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没有进行有效核实,不能全方位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形式化。
四是工资支付流程过长,易被冒领、截留、占用。在工程款项支付流程链条上,农民工是链条最后一环。工程计量款从业主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班组长(包工头)农民工(工资),经过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多重手续,任何一环脱节或者延期,都可能导致欠薪事件发生。
五是农民工依附包工头,缺乏必要维权意识。调研数据显示,63%以上农民工通过老乡介绍进入工地工作,65%农民工需要及时寄工资回家,近20%农民工曾被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欠薪发生时约28%农民工选择等待,近70%农民工认为拖欠原因是“业主没把工程款付给工头”,约11%农民工认为工头与业主之间有矛盾导致欠薪。农民工对包工头有人身依附关系,对包工头的欺瞒行为大多采取隐忍、默认的态度,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
二、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是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一个领域,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民工欠薪问题依然存在,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要着力建立长效监管和预警机制,才可能杜绝农民工欠薪事件发生。
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体系。高速公路业主要从制度和资金两方面入手,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予以监控,强化“依靠当地政府、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落实、业主单位监控”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联动体系。
二是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工资支付形式。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用工主体是项目承包单位,不是专业分包队伍。为避免层层分包导致管理缺失,要求施工单位除从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农民工外,必须与包括专业分包队伍带来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要实行专人负责,不得打包给分包负责人分发,要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切实落实“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
三是落实监理单位监管职责。要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监管职责,要求监理单位对农民工用工、工资支付、欠薪突发事件进行监理,业主单位监督监理单位的执行情况并以此支付监理保证金。
四是成立协调机构,确保监管到位。业主牵头要成立包括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分包方等相关主体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作为常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制订、审核、推行、检查、签署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核签相关资金拨付、保障金支付,负责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并建立良好联动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报告、协调、调查、处理等日常事务。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完善与农民工信息沟通和投诉举报渠道,在施工期间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公布于施工现场;定期公布工程进展和款项拨付比例情况等等。通过上述多种办法和措施,增强项目管理透明度,提升项目形象,打造阳光工程。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