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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
《办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银行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由主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等制定和调整。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要求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
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的现象,《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对强制客户接受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了目前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
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严格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其各类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等信息。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按规定方式进行公示。
此外,国家发改委、银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执行。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关键词:银行账户管理;行政许可;账户管理系统;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2-0083-03
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文)等是中国境内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文件依据。在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形式、组织结构日益呈现多元化的今天,对中国境内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提出许多新的要求。
一、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办法》及71号文等已经不适应目前办理业务的要求,某些方面还和国家2003年以后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并且当前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中也发现一些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存款人类别认定方面明显缺乏依据
银行账户的开立前提是存款人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管理办法》将存款人划分为12类,账户管理系统将其细分为14类,但是没有详细说明划分标准和遵循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许许多多不同形式的经济主体不断产生,14类账户划分已不能涵盖众多的经济主体。由于缺乏相关的适用文件,许多从事账户管理工作的人员在面对很多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比如,事业单位或非企业性质的管理机构、单位的新类别附属及下属机构、服务机构等是否有资格开户,它们的开户应属什么类别,需要提供怎样的开户依据。农村目前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如 “海南××养殖公司”,“××养殖场”,“××养殖社”。对此,工商管理部门向其颁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而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却认定为“其他机构”。《管理办法》没有提供认定存款人类别的依据,有些地方专业银行录入后,人民银行却核准为“个体工商户”。有的城市还出现新的下属机构。以海口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为例,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是“公安局内设机构”,按《管理办法》规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户。但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却认定为“机关法人”,由于实际需要,许多地方人民银行还是给予开基本户。又如,海南大学与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合并后,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改为合并后的新海南大学儋州校区,属于独立核算单位,自主办理资金,作为存款人要求开基本户,是符合《管理办法》精神,从实际情况应当允许的。但是这类主体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说明和提示,因此人民银行不予开户。这种由于《管理办法》中仅规定14类存款人,不能涵盖众多主体又缺乏详细的账户分类依据和遵循原则作参考,从而引起的混乱现象比比皆是。
2.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开户与现有规定相抵触,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法律、法规要专门纳入管理的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存款人可以申请开专用户。第14条对临时户的开户明确规定是对于设立临时机构、注册验资等情形,存款人可以申请开临时户。但是这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执行。
(1)《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验资须采用临时户。但目前海南省工商管理的实际情况是,企业验资基本上是通过中介财务公司开立基本账户完成的。
(2)海口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的海口市房地产土地拆迁处置中心为房产局下属的长期机构,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属于自主办理资金的独立核算单位。单位要求开基本户,但依据《管理办法》设立的临时机构规定只能开临时户,而临时户最长期限只能使用2年。其实,像这种情况,准予开基本户是可以的。
(3)管理单位中南航空空中管理局海南管理站,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存款人类别是非预算管理单位,不能开预算类专用户。当前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也限制非预算管理单位开预算类专用户。但是这种单位实际是预算拨款,而且目前由于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预算类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上收,实行集中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制的要求必须开立专用存款户。这样就出现了《管理办法》和其它制度的矛盾。
3.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存在缺陷
(1)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按《管理办法》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户。但在实际操作中账户管理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操作员即使输入相同的证明人文件号与相同资金性质,系统都准予通过。可见,相同的证明人、相同资金性质号与相同资金性质文件,是可以在系统中重复开立专用户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例如国库执行集中制时,用同一文号、相同资金性质的文件给上百个单位开专用账户,这也是实际需要的。而异地预算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可以异地开立业务支出,汇缴专用户,但系统却不允许通过。
(2)系统不允许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运作的。但在金融机构录入开户信息、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开出开户许可证的实际运作中,系统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一是金融机构在录入开户信息提交后,发现有错误,却不能查询进行修改,只能重录或由人行修改。二是人行审核提交开户信打印出开户许可证后,发现账户名称、账号有误,只能销户重开,金融机构只好让开户人重新提交开户资料、从头录入,人行重新审核开证。这无疑增大了各方的工作量。
4.《管理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不一致
(1)账户撤销与变更的规定不一致。《管理办法》是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主要规章制度依据。但是《管理办法》中关于账户撤消和变更部分的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20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管理办法》规定,当出现撤销与变更账户的法定情况,存款人提出或发出变更通知,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这里开户行是办理机关。可是《实施方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证许可事项应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里人民银行是行政机关,是办理机关。这时两个规章制度之间明显冲突。
还有,《实施方法》第14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将申请材料交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或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本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申请人将材料直接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应向办公厅或办公室补办公文处理手续。由于《管理办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说明,在具体实践中,开户行(申请人)直接将材料提交承办部门时,承办部门并没有向办公室补办手续。[1]
(2)久悬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银行(指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城信社等)对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转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62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撤销。这两条关于销户的规定与《实施方法》矛盾。《实施方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实施。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实施主体必须有行政许可权。但是办理结算账户的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行政许可权。在执行销户问题上,银行作为错位主体决不能对被许可人强行销户,只能为自愿提出销户的单位或个人办理销户。久悬账户的久悬不决,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对策建议
1.明确存款人划分类别标准
《管理办法》中对于存款人划分类别标准的规定应当适合我国地域广阔,经济成分主体多元化、多样性,各地地方特色不同等诸多特点,使用科学合理的存款人分类标准。各地省会中心支行应定期汇总辖区内账户管理中出现的存款人划分类别没有准确适用标准的新情况,以及由于对《管理方法》和相关规定理解不一致导致存在争议的问题,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总行再下达修改通知或细则,有针对地做出解释、补充,不断充实完善《管理方法》,使《管理方法》存款人划分更具有操作性,为全国各地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账户管理操提供准确依据。
2.废除或修改对当前经济发展有阻碍限制的、过时的《管理办法》条文
中央银行要认真听取存款人、金融机构的合理意见,重视其需求。目前全国已经放松对一般户管理的管制,一般户开户已经不受数量和地域的限制。基本户开户行不允许开一般户结算在管理上的意义上已经不大。对于在结算上确有需要的存款人,人民银行应当允许基本户开户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在专用户方面,应允许那些独立性强的派出机构或附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专用户。
3.建立与账户管理有密切关系的、有行政许可权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开立账户要出具证明文件,这些文件主要由公安、税务、财政、工商、质检、民政、人事(编委)等部门出具,账户管理的综合性、复杂性也决定了需要以上部门共同协调。但在实际工作中,以上有些部门认为账户管理和自己没关系,是银行和客户双方的问题,致使以上部门共同协调机制在各地基本不存在。加之某些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握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与《管理办法》也相冲突。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首先理顺与这些部门间的关系,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使这些部门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在理解和认识上相统一,标准和要求上相一致。另外,须保证联网信息共享,在源头上杜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风险隐患。[2]
4.修正《管理办法》与人行《实施方法》不一致的规定
对于《管理办法》与人行《实施方法》在银行账户撤销、变更和久悬账户销户等方面存在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及时加以修正,改变这种令操作单位无所适从的情形,使之准确适用。按照人行《实施方法》强调主体资格应具备行政许可权,目前只有行政机关才有主体资格。但在金融领域,直接管理存款人、与人民银行一道完成账户管理工作全部过程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一道,都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本身不具备行政许可权。如果严格遵照人行《实施方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必须要单独完成账户管理的全部工作,这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人总行应掌握两法间存在的矛盾,从有利于实际工作出发,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注明以上业务暂遵照《管理办法》实行。
5.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有关功能
对账户管理系统的有关功能加以完善,在系统中增加未核准前和核准后的修改功能,做到:首先,金融机构发现信息录入有错,在人行未审核之前,可以进行查询并修改;其次,信息录入审核后,发现存款人名称、账号错误的,可以允许授权用户在系统作变更处理,重新打印许可证,不必销户重开户。这样可以大量减少人行、金融机构两者的工作量。
6.系统建设应与账户管理同步
账户管理系统要遵从账户管理需要,加紧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解决专用户、临时户证明文件号系统识别问题,从而控制不合理重复开户的现象。第二,解决异地预算单位专用户系统不能开户问题。应允许那些独立性强的派出机构、附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专用户,这才符合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只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才能使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工作更好地为新时期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业银行;账户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160 — 0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配套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分别实施和上线运行以来,有效的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提高了账户管理水平,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但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在贯彻和执行过程中,由于认知程度、人员素质、管理理念和追求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基层商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存在着不足。
一、存在问题
(一)账户年检工作流于形式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年进行年检,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此发现“非法”账户和多头开户等现象,从而保障存款人资金收付活动的正常合法运行。但实际工作中,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未能如期开展,如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超期服役,使该账户失去合法身份,给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债务、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二)专用账户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专用账户泛滥。目前,为使存款人“享受”不同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除了基本账户唯一性控制外,对于其他账户没有数量限制性规定,系统也未对专户批文进行唯一性限制,一个专户批文可办理多个专用账户,非预算单位专户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只需要系统备案,无需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开户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出于利益、指标等多种因素考虑,往往会多头开立账户,系统只是被动接受,导致专户泛滥,管理流于形式。二是专户资金性质得不到真实的反映。开立专户时,系统“资金性质”栏下的具体项目选项固化,不能进行修改或增加,资金性质无法归类的只能列入到“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项目之中,导致不能真实地反映账户信息,影响基层人民银行监管职责的正常履行。
(三)临时账户期限有待增加
在实际操作中,临时存款账户基本为建筑、施工企业开立异地结算账户,此类账户往往工期较长,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临时户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远远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此类账户到期后,按规定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展期,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因未及时展期导致重新开户的情况。同时,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将临时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存在到期账户存在不办理展期,而在业务系统中继续使用的现象,这不仅增加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管理压力,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四)一般账户使用缺乏限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然而现实操作中,部分基本账户被悬空,成为名义上的主办账户,实际不发生资金往来,而一般账户由于“其他结算”需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入业务比比皆是,且其结算需要的使用与其基本账户功能难以区分,并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存款人因结算需要,须出具有关证明的相关条款,也没有明确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限制,使得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而造成单位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资金频繁划转,并且加剧了银行间的同业竞争,影响了金融业的稳定。
(五)个人账户管理有待完善
目前,个人账户开、销户制度不健全,账户使用率不高,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由于对个人账户开、销户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个人可凭相关证件就可在不同银行网点开立多个账户。同时,银行为了开发潜在客户,也积极鼓励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从而出现商业银行业务系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量过大,睡眠户过多、账户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另外,由于商业银行间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相互之间信息不对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不能互通共享,银行很难对个人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的监管。
(六)久悬账户占用银行资源
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账户状态”有三种:“正常”、“销户”和“久悬”。 按照《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出现长期不使用以及不能提供年检资料等情况,开户行即可将其列入“久悬”账户管理。久悬账户占用大量银行资源,存在较大风险。久悬账户占用的银行账户系统资源是正常账户的数倍。然而久悬账户的销户处理手续繁琐,不利于账户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目前,商业银行现行做法是将一年以上不动账户直接销户或办理久悬,无需通知单位。如果执行新办法,对于人员不断减少、业务量不断增加、金融业务不断创新的基层金融机构而言,不仅核算手续繁杂,也给开户银行账户年检、账务核对、账户管理在人力、财力上带来诸多不便。
(七)单位结算账户频繁转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迁移率高,即非正常销户、开户、转户比例高的问题,这种非正常的账户迁移现象给基层央行账户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既浪费了账户管理系统资源,更给逃避债务和从事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正常支付结算秩序,对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的商业银行把加大存款任务或拓展新型业务作为考核项目,规定员工新建账户数量,致使员工们挖掘各种社会关系和渠道,将一些新开的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再重新开户,结算账户非正常“搬家”,助长了为争夺存款资源而开展的恶性竞争。
二、相关建议
(一)加强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一是建议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增加对商业银行未进行年检的处罚条款,督促商业银行遵守账户管理年检的规定。二是实现与工商部门协作,对于吊销、缴销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情况定期通报,规定未经年检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视为自行废止,予以取缔账户。三是开发辅助系统,对将各种开户要件的起止时间等要素列为审核重点,具有预警、告知功能,使账户管理工作严密、高效、规范。
(二)规范专用账户开立规定
一是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等规定相对简单,特别是在证明文件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在操作上容易出现争议。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规定,使其更便于操作,减少政策的模糊性。二是增设对专用存款账户相关批复文件唯一性的识别功能,从而维护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的严肃性。三是增设专户有效期限选项,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账户性质,对一些需要加以限制的专户进行管理,以免账户沉淀,沦为不动户,占用系统资源。
(三)延长临时账户有效期限
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建议根据合同等开户要件约定的期限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期限,适当延长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的上限,避免由于临时存款账户频繁销户重开,给存款人造成不便和系统资源的浪费。同时,人民银行也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金融机构及时上报、更新系统中临时账户资料,确保其业务系统资料与系统账户资料的统一。
(四)限制一般账户开立数量
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账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开户条件,对于预算单位开立一般账户,应由财政部门出具开户核准书,对于非预算单位也可对开户数量及从事业务种类进行限制,降低开立该类银行结算账户的随意性。
(五)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制度
针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量大、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制定严格、合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制度。如对同一申请人开立账户的数量进行适当限制?;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业务的睡眠账户实行强制销户制度;对小额账户进行收费;出台商业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制度?;定期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梳理,鼓励客户主动对多余账户进行清理等。同时,建议在商业银行间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减少银行间账户信息不对称现象,不断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效率与监管水平。
(六)规范久悬账户销户管理
建立对久悬账户的清理机制,对达到清理标准的久悬账户进行销户处理。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久悬账户的销户权,当久悬账户达到法定条件,可由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直接做销户处理,资金转入营业外收入,客户事后支取时,按转入营业外金额给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久悬户的出路,以减轻金融机构的管理负担,节省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及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七)控制频繁转移结算账户
进一步补充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在保证单位存款人有自由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的前提下, 规定相应的核准机制,避免受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尽可能保持企、事业结算账户的相对稳定性;二是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定要保持一个固定的期限(6个月或1年以上);三是对人为频繁开立、撤销、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采取限制措施,恪守在一定时间内(如:6个月内)不允许撤销、转移基本存款账户,否则将予以停止办理结算服务等措施;四是增加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条款,严格账户准入管理,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从而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八)扩大信息联网共享功能
【关键词】管理;结算账户;联网核查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进一步明确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于2005年6月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并于2007年4月完成了系统二期建设。目前,系统覆盖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均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处理。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中的问题
(1)存款人密码修改权限集中在人民银行,因此延长了办理业务的时间。(2)账户数量统计功能有待完善。由于商业银行管辖行统计所属机构账户数量时,系统只能统计到前一日账户数量。(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查询金融机构三级操作员时难以确认金融机构名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查询金融机构三级别操作员代码时,只显示机构代码,不显示机构名称,给查询工作带来一定困难。(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缺少制约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而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年检只是对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再次审核。
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问题
(1)覆盖面不全。目前辖区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能进行联网核查,有可能出现少部分不合法账户、匿名账户转移的可能。(2)效果不明显。一是有遗漏现象,少数人的身份证信息没有录入到信息库;二是信息不匹配的情况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无照片或照征不是最新的,不少新版身份证查询在系统中显示的是旧版身份证照片,部分返回的客户身份证照片信息已经是十几年前的照片;性别有误;生名与身份证号码不符等等。(3)系统不稳定,响应时间较长甚至无法登录。(4)宣传力度不够,多数客户不了解联网核查系统存在的意义,特别是由于查询身份信息,加长了客户办理业务的等待时间,会引起客户的不满,出现抵触情绪,但多数客户在经过工作人员的解释后,表示了接受和理解。
三、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建议
(1)将存款人密码修改权限从人民银行下放给各金融机构,由其直接办理所属本系统营业网点的存款人密码修改业务,从而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有利于我们保证工作效率的承诺和服务质量的提高。(2)在开立有字号和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时,选择“存款人类别”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自动取消对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录入的要求或在“注册资金”录入项中增加注册资金可输为零的功能。(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查询金融机构三级别操作员代码时,直接显示银行机构名称,或点击银行机构代码弹出银行机构名称。(4)建立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接口,将调销、停业、变更和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代码导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四、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议
(1)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客户了解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取得客户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2)加大网络建设力度,保证网络畅通无阻,以满足庞大而频繁的核查需求,尽可能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减轻银行网点柜面压力,以高效的服务促进核查工作的开展。(3)建议公安部门加快对数据库的更新,减少二代身份证核查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另外,应加大和公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当核查不一致情况出现需要到公安部门进一步核查时,公安部门能够银行的配合。(4)进一步优化和丰富核查系统功能,减少公民信息输入、满足查询、统计需要。同时,能否将户口簿、护照等公民有效身份证证件纳入核查范围,方便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工作,降低经营风险。
加强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与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我们作为商业银行中的一员应该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并充分利用这两大工具为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服务,保障全社会的资金安全,从金融角度构造一个和谐社会。
参 考 文 献
一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腐败、金融诈骗往往与假名、匿名账户相联系。例如,前段时间大量出现的银行卡手机短信作案,都是不法分子诱骗持卡人将资金转移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这些账户绝大部分都是银行假名、匿名账户。又如,敲诈勒索、票据欺诈、地下钱庄、贪污受贿,用的几乎也都是银行假名、匿名账户。因此,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是有效防范打击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条件。
二是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健康发展。贷款资金可以如期偿还的基本前提就是银行面对的必须是真实的企业和个人。如果企业和个人可以假名、匿名开户,那么就没有真实的经济主体对偿还贷款负责,银行的贷款也就失去了偿还保证。
三是有利于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不少金融诈骗都是精心设计、针对社会公众的,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将有利于遏制金融欺诈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同时,对于银行机构提供的按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一些特殊金融服务(如存款人存单挂失、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实现账户实名制可减少因账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方便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保护老百姓的资金安全和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
建设和运行联网核查系统是切实贯彻落实银行帐户实名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银行机构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一项法定义务。。联网后,个人身份证可以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查验,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可以通过税务部门进行核实,这将为银行机构核实有关账户证明文件提供便利,客观上将对骗取开立假名账户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同样,银行在办理业务期间,要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严格核查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应制定明确、合规的操作规程,指导柜面人员正确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如果决定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对该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据统计,自联网核查系统建成运行以来,全国银行机构共联网核查了3200多万笔,经联网核查确认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系虚假证件的案例有2500多起,其中230多起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另外,当核查结果不一致时,相关个人自动放弃办理业务的近10万人次,联网核查的社会效果初步显现。目前,全国每天联网核查业务量120多万笔,联网核查系统整体上运行平稳,核查响应速度较快,各项业务办理正常,联网核查工作正平稳、有序地推进。
如何采取多种措施全面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账户管理主要依据20__年9月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辅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反洗钱法》的部分规定。大部分规范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不高,效力较低,导致实际执行中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是要不断完善联网核查业务规章制度,首先要建立健全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发挥联网核查系统的重要作用。其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尽快实现所有银行机构网点都能够接网核查系统,并力争实现每个银行机构网点都至少配备一台可用于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pc机。最后是要依托联网核查系统,积极稳妥地开展存量银行账户信息清理核实工作。
关键词:银行账户 情况调查 思考
2005年6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正式推广运行,各银行(社)基本账户、预算专户和临时账户需事先到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非预算专户、一般账户则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推行五年多来,我们开展了一次对某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情况调查,调查显示:该地在规范账户开立及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及反洗钱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企业和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意规避监管,加之目前结算账户系统和各家银行(信用社)的业务系统仍处分离状态等系统性缺陷,几年来的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状
根据统计,截止2010年9月30日,某市辖内累计开立各类账户25,503户,累计撤销各类账户6,665户,有效户18,838户。具体分布见下表:
二、存在问题
问题之一:“黑户经营”行为。“黑户经营”行为就是无证办理资金往来,指银行对于未能按照账户管理法规向人民银行办理账户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各类账户仍然在违法经营行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类情况城郊和农村乡镇较为普遍,只是程度大小而已,其主要深层原因是开户单位资料收集不全,加之竞争使然,基层银行只能对所谓黄金客户以牺牲法规底线而放纵之。如XX银行网点对某财政局开设的2个账户,多次催促客户资料未果而允之“黑户经营”现象。
问题之二:“违规借用”行为。“违规借用”行为就是借用管理行机构代码开立账户,指基层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一个乡镇级信用社由于地域或经济原因下设多个信用分社现实,而分社将自身银行机构代码搁置,却“借用”其管理社机构代码办理账户行为。如某市A信用社下管A1分社和A2分社,B信用社下管B1分社,在检查过程中,发现A1分社已办理的11户核准或备案类账户、B1分社已办理的11户核准或备案类账户分别是“借用”其管理社A信用社和B信用社机构代码而办理开户手续。
问题之三:“移花接木”行为。“移花接木”行为就是利用机构变迁因素运用原机构已办手续账户充抵现机构的合法账户,指银行网点由于近年来调整网点布局,出现机构由于新增、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导致机构不断在调整中,出现了接管业务的银行网点将原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账户顺手“移花接木”,自认为合法。如从2005年6月3日账户管理系统上线以来,某市银行网点机构数由原来98个,通过新增、撤并,使得现有网点机构数缩为78个,在检查过程中,发现C银行网点8户账户分别为原D银行网点和E银行网点已办手续的账户,现在用来充抵现账户手续,原来C银行网点是2008年在原D银行网点和E银行网点合并基础上成立的,原银行机构代码被取消,现账户专管员就顺手移花接木以拉原开户手续资料充当本机构账户的手续。
问题之四:“张冠李戴”行为。“张冠李戴”行为就是业务系统与账户管理系统账户性质迥异,指利用系统无法控制行为,根据账户管理系统与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相分离现实,将某些核准类的账户以其他核准类账户开立、某些核准类的账户以备案类账户名义开立、备案类账户以核准类的账户名义开立。如XX银行网点将某市某区二小三小十五小整合迁建项目经理部的临时账户性质变为业务系统的基本账户;XX银行网点某市长江电瓷厂有限公司一般账户性质变为业务系统的临时账户。
问题之五:“超期服役”行为。“超期服役”行为就是超出账户使用年限,指临时账户在核准后的有效期届满或办理展期届满,未能按照规定予以办理核销手续,且仍在正常使用。如XX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公室临时账户于2007年10月14日使用届满,但现仍在“超期服役”中。
问题之六:“提前服役”行为。“提前服役”行为就是开户银行在执行生效日制度不到位。生效日制度是指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从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提前办理付款业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主要是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担心制度执行过于严格有可能留不住客户。从客户角度看,主要是为了方便其资金周转,希望账户及早投入使用,而主动要求商业银行提前办理付款业务。
问题之七:“账户搬家”行为。“账户搬家”行为就是存款人受各种因素影响频繁将其所属银行账户进行非正常的在各金融机构间迁移现象。以某市基本账户为例,2007-2010年该地共核准7,204户,其中重开911户,占比为12.64%,其中重开业务中有基本上属于存款人非正常在各金融机构随意开户、销户、转户而造成的账户迁移,如果将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纳入其中,其占比将大大提高。这种存款人账户不停地“搬家”,既不利于风险监管,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开户工作量和监管的难度。
问题之八:“资源浪费”行为。“资源浪费”行为就是浪费账户管理空间,指一些久悬户、睡眠户、撤销户和变动后机构仍存留原机构无效或无用账户,银行没有及时进行清理,这些大量账户只能凭空占有本来就有限的系统资源,造成系统运行缓慢,效率降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市银行营业部现用银行机构代码为原全辖联行业务的XX银行网点所属,现随着XX机构搬迁,银行机构代码随之变更,账户也随之带走,但其滞留在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却未能及时撤销;又如检查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量存在业务系统久悬户、睡眠户等无效或无用账户未能及时清理,致使账户管理系统仍大量存在这些无效或无用账户;同时对业务系统已撤销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却出现超过期限或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手续,也同样造成系统资源浪费。
三、原因分析
1、账户管理系统中技术支持不到位。账户管理系统自身开立账户制约机制不完善,再加上账户管理系统与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清算支付系统相对处于分离状态,各系统之间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制约,导致任意利用同一证明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一些金融机构的黑户仍在经营、一些应该纳入核准类的账户、有意规避人行核准通过备案类账户开立、随意改变账户性质开立账户等现象,而对于这种情况,也只能通过事后的人工核查或现场检查才能有效被发现。
2、账户管理不规范。一方面表现在账户年检制度和部分条款执行不到位。另一方面表现在账户管理监管力度不够。在账户年检制度执行不到位方面:《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但是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各家金融机构大都没有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账户年检工作,导致存在部分开立“黑户”现象、开户单位的账户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识别的资料过期情况,同时一些已经注销及事实上已经退出市场的开户单位,各金融机构没有将开户许可证及时收回撤销账户,违规继续使用基本户、一般户或专户,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又面临已撤销账户手续不全,导致一些无效账户大量存在于账户管理系统。在执行部分条款时也存在不到位现象,表现在账户开立后未满3个工作日提前办理付款业务。《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从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提前办理付款业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主要是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担心制度执行过于严格有可能留不住客户。从客户角度看,主要是为了方便其资金周转,希望账户及早投入使用,而主动要求商业银行提前办理付款业务。在账户管理监管力度不够方面:《人民银行法》赋予了基层央行对账户的监管职能,但自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对账户管理力度不够。一是账户检查频率较低且处罚力度不大;二是重审批轻管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交来的开户资料均能认真审核,坚持制度。但是金融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人民银行备案自行开户却往往规避了人民银行监督。三是重基本户轻其它户。人民银行在办理账户业务时,往往注重基本户,而对专户和临时户审查不严,有时对开户银行提交的专户资料及临时户合同资料真实性存在疑问,也没有认真去追究。对备案的一般户和非预算专户,后续的核查工作更是基本没有开展。
3、存款人随意性和账户行政许可的无成本性。由于法规的无约束性和操作的便利性,各金融机构为争取更大市场份额,造成单位存款人随意迁户现象非常普遍。一是以开户行不能提供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免费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受限等银行服务质量为由迁户;二是部分单位以存款大户身份对开户行提出金融服务外的苛刻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上帝”动怒迁户;三是单位以虚假信息如得到大额贷款为由,改变原基本户开户行,达到逃避银行债务目的。同时账户行政许可的无成本性,也是造成账户频繁迁移现象的助推剂。账户行政许可制一方面促进了账户管理的规范,但又由于其免单式的开销户行政许可,造成资源被非正常使用,而且给账户管理增添一定难度,正是由于部分单位存款人随意迁户零成本因素,致使部分存款人账户不停地“搬家”,既不利于风险监管,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开户工作量和监管的难度。
4、存款人开户许可证丢失现象比较突出。自从取消开户许可证手续费后,部分存款人对开户许可证保管的重视程度下降,造成丢证现象的增多,一些退出市场或长期不办理业务的账户由于不愿登报挂失,给银行撤销账户工作带来一定程度被动,这样造成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大量存在无效账户现象。
四、加强账户管理的几点思考
1、完善账户相关法规建设和账户系统功能建设,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账户管理办法》是2003年实行,《实施细则》是2005年实行,期间也有些文件对管理和操作进行了补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发生变化,因此研究修订《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保证单位存款人有自由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的前提下,避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尽可能保持单位账户的相对稳定性和资金的集中性;完善账户系统功能,增加复核功能,以减少人为主观因素在执行政策中的随意;增加对开户资料要素比对功能,实现对不同账户类型的严格控制,以避免同一文号可以在专户开立多次使用、专户与临时户在系统中可以串开等漏洞。
2、增强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系统在账户日常维护工作中的功能。一是要求各银行不断完善会计科目,统一各类账户性质,使各类性质的账户能够从账号中直接反映出来;同时,在会计核算系统程序中增设增加相应控制程序,锁定临时存款账户期限、一般账户提现、开户生效日等制度限制,这样既减少了商业银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被处罚的风险,又可大大减轻基层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工作量,也有利于促进《办法》的进一步实施到位。
3、强化法制教育与诚实守信意识,加大账户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一是要加大对社会的金融法制与征信宣传,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二是强化银行业开展账户年检工作重要性;三是人民银行要强化账户监管力度,实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加大账户违规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县供电企业;资金;集中管理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然而,县级供电企业在推行资金集中管理之前,资金分散占用,监管力度不够,使用效益低下。
问题一:公司内部多级法人体系所形成的资金分散以及多头开户现象,导致资金失控、沉淀严重,使用效率低下。
问题二:公司发展的不平衡性,必然存在内部一些企业盈利较好,资金大量闲置、沉淀未充分利用,而一些企业由于资金缺乏要筹资。一方面资金闲置造成浪费,另一方面融资产生费用,这给公司带来双向浪费。
问题三:由于结算体系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等原因,公司电费欠交严重,导致公司沉淀了大量的应收账款,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十分重要。
针对以上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县级供电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了适应省市公司推行财务集约化管理的要求,及时调整资金管理模式,推行资金集中管理,统筹管理好企业的存量资金,集中使用好企业的沉淀资金,压降不合理的资金占用,适时监控资金流动,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资金效益最大化,从而有力保障公司发展及电网建设资金需要,增强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解决以上问题的实践过程描述如下:
首先,公司为实现资金需求平衡,强化银行存款集中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模式。主要是解决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资金闲置和资金缺乏问题。为建立和完善适应集团化运作的组织管理系统,县级供电企业应积极取下属多经单位的独立经营权,成为公司的职能部门,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清理公司不必要的银行账户,实现“一行一户”,所有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到财务部统一管理,把一些闲散资金清理出来统一集中到资金池中,统一管理,还可盘活存量资金,调剂银行信贷资金,减少外部融资成本,并且要求乡镇供电所等派出机构一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进一步实现银行账户的有效监管,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加强资金归集的安全运营管理。县级供电企业应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审批控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资金管理制度,为资金风险控制提供操作依据和制度保障,确保公司资金的高效归集。公司日常收入的资金尤其是电费资金,每日都要实时到达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的银行帐户,避免中间环节的截留和资金的沉淀,形成电费回收的闭环管理,加快资金的回笼速度,防范资金收入的管理风险,保持“一个资金池”,有效促进资金收入的集中,使资金集中度达到100%。
财务部作为资金的调配中心,负责公司总体的资金筹划和运作。资金集中后,财务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强化资金集中支付安全管理。财务部每月应根据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相关部门上报的支出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预算用途中。所有支出,尤其大额资金支出,严格按月度资金预算进行拨付,无预算不得拨付,以平衡资金需求,从而确保资金的科学使用,并且尽量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支付,实现高效率的财务信息化,减少支票、现金等手工支付方式,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同时相应的银行支付手续费以及付款的时间成本都可大大的节省,真正实现绿色、高效的办公。并且,每周财务部资金专责应及时编制资金周报,以便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随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而可以有效的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管理。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及时进行电费回收,对公司极为重要。
为强化电费的回收管理,县级供电企业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及应收账款考核办法,制定应收账款领导责任制,建立反映用户实时欠费的预警平台,对欠费实行分级管理,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关注不同的欠费额度用户,对于欠费的原因进行实时掌握,并协同管片电工收回欠费。公司要特别关注专变用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财务状况,而且对企业用电信用实行动态评价管理,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积极采取果断应对措施,使电费回收风险处于可控、在控状态。对于陈欠电费,公司应成立清欠小组,制定合理的清欠政策。通过制定清欠绩效考核办法,与工资、绩效挂钩,充分调动清欠人员及时清理应收账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回收应收账款,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对死账、呆账,公司在取得确凿证据后,进行妥善的会计核销处理。
县级供电企业应利用金融机构便捷的网络系统,加强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搞好银企关系,促进电费回收管理模式的创新。公司可以在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实现储蓄批量扣划回收电费:客户到银行或供电营业厅签订委托扣款三方协议书,每月电费自动从用电客户银行账户存款中扣划,及时回收电费,同时可以降低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成本,提高资金管理效益。
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2015年12月29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备受公众关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新规终于尘埃落地。
中国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将分三类
根据新规,个人网络支付账户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分为三类,分别规定限额。
在功能上,三类账户都可以消费、转账,但只有Ⅲ类账户可以投资理财;在限额上,Ⅰ类账户自账户开立起账户余额付款交易累计限额1000元,Ⅱ类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10万元,Ⅲ类账户年累计20万元,后两者限额累计中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其中,Ⅰ类支付账户只通过1个外部渠道验证开通即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但限额小。通过至少3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才能成为II类账户。通过至少5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才能开立III类账户。
对于验证身份的外部渠道,央行表示,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网络支付账户累计支付设置限额,《办法》还对单日支付限额也作出规定:
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不过,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央行表示,年累计限额以及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微信发红包能不能超1000元?
业内人士指出,支付宝用户用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付款、转账,微信用户用零钱来付款、派红包、转账,均属于《办法》中规定的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
那么,临近春节“红包大战”,微信发红包能不能超1000元?
“《办法》对于限额的规定对于小额微信红包用户而言不会造成太大影响。”支付清算协会相关人士对笔者解读称,收取红包不受限制,即便微信用户在未进行实名认证时,仍可正常收红包。
一、当前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开户银行法律地位尴尬。目前,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程序如下:开户申请人持有关开户申请材料向拟开户银行提出申请银行申核后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将决定文书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决定,是否为开户申请人开立账户。从上述操作流程看,开户银行在账户许可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许可人的地位。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从文字表述看,《实施细则》中的申请人和颁发对象均为存款人,因此,被许可对象应是存款人。若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开户银行的法律地位作出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实施办法》的解释,则可将开户银行视为存款人(开户申请人)的委托人,其申请开户许可的行为可视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但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委托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目前,基层央行账户许可操作实践中,由于对开户银行法律地位认识不清,因而对开户银行人资格没有作相应的审查,一旦因为开户银行的过错而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时,人民银行作为许可机关涉诉风险较大。
(二)行政许可手续复杂,效率不高。从上述行政许可过程来看,申请人开立账户必须经过开户行、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到开户行,最后行政许可文书才能到达开户申请人手上,一旦开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由人民银行退回开户银行,再由开户银行通知开户单位,由开户单位补齐资料,重新报送,一个账户的开立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许可效率不高。
(三)存款人资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虽然我国在客户身份确认方面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但是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具备鉴别证明文件真伪的专业知识,除了可以通过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确认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之外,在确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等信息真实有效性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统支撑。银行工作人员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审查,难以确保账户资料的真实性。
(四)账户日常使用监管力度较弱。一是监管手段落后。目前的账户管理监管工作基本上仍是依赖手工翻阅传票,查阅开销户记录和分户账的方式进行,效率较低。二是监管覆盖范围有限。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多,账户数量大,而作为监管机构的基层央行人力不足,难以实施大面积的检查与监督。三是非现场监管难度大。目前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没有与金融机构核算系统联网,人民银行对账户资金日常流转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的难度非常大,非现场监管乏力。
(五)账户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一是政策制度多而散,缺乏整体性连续性。二是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放式管理与专用存款账户的模糊式管理,削弱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办法》虽然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统驭地位,但同时又放开了一般账户的开户条件,扩大了一般账户的使用范围。 部分存款人为了达到多头开户的目的,往往将不属于专项范围内的资金往来也进入专户,把专户当作基本户来使用,大大削弱了基本账户的统驭地位。三是账户年检制度名存实亡。《办法》虽对年检作出了规定,但对年检的方式、时间、开户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开户银行如何操作没有作出详细规定,银行各自为政,很不规范。对银行不遵守规定的行为,也未作出相应处罚规定,使得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缺乏法律支持。
二、建立新型账户管理模式的对策
(一)构建全新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即取消账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放开银行办理账户业务自,改变央行账户行政许可操作者及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做好行使账户监管职能的管理者身份。所有账户的开立都实行备案制,开户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开户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撤销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这样,一是解决了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中尴尬的法律地位,同时大大缩短了开户办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解决了当前银行经办人员不能有效识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件真实有效性的问题。三是由银行自主办理账户审批业务,其业务自理,风险自担的客观现实势必加重银行的责任心,减少在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上对人民银行的依赖心理。四是强化了账户系统的监测功能。人民银行可实现账户及账户资金流量与存量的全面监测,及时掌握银行各类账户动态,有效预警和监控非法账户,打击多头、异地开户逃避银行债务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可减少现场监管工作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