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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律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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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律论文

第1篇:财产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绿色建筑材料;木材;混凝土

0引言

现代绿色建材是指具有优异的质量、使用性能和环境协调性的建筑材料。其性能必须符合或优于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在其生产过程中必须全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原、燃材料,并尽量少用天然原燃材料,同时排出的废气、废液、废渣、烟尘、粉尘等的数量、成份达到或严于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在其使用过程中达到或优于国家规定的无毒、无害标准,并在组合成建筑部品时不会引发污染和安全隐患;其使用后的废弃物对人体、大气、水质、土壤等造成较小的污染,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可再资源化和重复使用。现代绿色建筑材料种类和数量很多,主要有:

1现代绿色混凝土材料

混凝土是现代建筑的主要建筑用材,所以发展绿色混凝土材料对于绿色建筑至关重要。①高性能混凝土材料。高性能混凝土是一种新型的高技术的混凝土,其大幅度的提高常规混凝土性能的基础上,具有优良的耐久性、适用性、工作性、各种力学性能、体积稳定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性能。高性能混凝土除采用优质水泥、水、集料外,还必须采用低水胶比掺加足够数量的矿物细掺料和高效外加剂,采用现代混凝土技术,选用优质原材料,在妥善的质量控制下制成。②利用废弃混凝土生产的绿色混凝土。现在大量的研究表明,废弃混凝土可用作再生混凝土的骨料,也可取代部分优质石灰石生产水泥。将废弃混凝土清洗、破碎、分级并按一定比例配合后得到的骨料称为“再生骨料”,将再生骨料作为部分或全部骨料配置的混凝土成为“再生混凝土”。实验表明再生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可满足设计要求,其它力学性能指标和耐久性指标与普通混凝土基本接近(抗压强度、弹性模量有所降低),用水量比普通混凝土多。③加气混凝土。加气混凝土(其中一类)是以石英沙为基础,以水泥和石灰为胶凝材料,以石膏为硬化剂,铝粉为发泡剂,经高温高压养护后形成的多孔状材料。④合成纤维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土现已得到广泛应用。对增强混凝土早期抗拉强度,防止早期由沉陷、水化热、干缩而产生的内蕴微裂纹,减少表面裂缝和开裂宽度,增强混凝土的防渗性能、抗磨损抗冲击性能及增强结构整体性有显著作用。⑥多孔预制块植栽混凝土。植栽混凝土有连续的空隙,在空隙部分,使用特殊的工艺技术填充无机培养土、肥料和种子等混合生长基料,施工后,种子发芽和生长所需要的水分,除靠保存在生长基料中的雨水外,还可吸收植栽混凝土下面的基层培养土中的水分,不需要另外浇水,这样既实现了绿化,有能防止构筑物表面被污染和侵蚀。植栽混凝土还具有相当好的透水性能,雨水可向地下渗透,这样有可以补充地下水资源,有可以减少城市市政雨水管道的排水压力。

2木材

木材成为现代绿色建材的亮点,其随着技术的进步出现了许多新的使用形式。①彩色木材:利用先进的染色技术,使原生树木中所没有的色彩渗透在木材组织中,形成彩色木材。它又可分为两种,一种先天着色木材。即在树木生长各个时期,往树木根部浇灌或在树干部位灌注无害的水溶性配色营养液,色彩沿树木内部导管传输并被吸收、着色,形成彩色的木纹。另一种是后天着色木材。即选择富于纹理的木材切片,先脱色处理,然后染上合适的颜色。彩色木材适合作家具、天花板、墙面等大面积表面装饰,别有情调。②瓷化木材:用饱含钡离子的化学溶液浸泡木材使钡离子扩散、渗透到木材组织和细胞内,采用一定的工艺处理过程,木材变成瓷化木材。瓷化木材疏水、稳定、阻燃性能优异。经喷射火焰试验,不出火苗、几乎无烟,只产生低度碳化。这种超级阻燃木材适合大厅家具和装饰,适合车辆内部尤其是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③塑化木材:将乙烯类树脂加压注入木材内部,形成塑化木材。塑化木材具有很强的压缩、弯曲、剪切综合强度,大大地缩小了诸如劈裂等缺陷,具有很强的耐磨强度和硬度。塑化木材将广泛用于地板装修工程中。④疏水木材:疏水木材在潮湿空气中膨胀率只有普通木材的一半,吸水率只有普通木材的1/5,疏水材料的原理是将木材中亲水性的活性羟基转化成疏水性的乙酰基。疏水木材可以用作浴室内装修、桌面和船舶内家具等,还可用于露天的装修。

3保温隔热材料

保温材料根据其在围护结构的使用部位不同,可分为内、外保温隔热材料;根据其状态的不同分为板块状、浆体状保温隔热材料。保温隔热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有:导热系数、表观密度、压缩强度、尺寸变化率、吸水率、水蒸气渗透系数、粘结强度、氧指数。板块状保温隔热是材料,可以用于内、外保温工程;以其形状的特点,具有使用简便、能保证保温隔热层的厚度要求,性能比较稳定。优良的板块状保温隔热材料有:发泡型聚苯乙烯板(EPS),挤出型聚苯乙烯板(XPS),岩棉板,玻璃棉板等不同材料。浆体状保温隔热材料目前主要用于外墙内保温,也用于隔墙和分户墙的保温隔热。浆体状材料有两种类型,以胶凝材料为主的固化型和以水分蒸发为主的干燥型。其主要成分是由聚苯粒、矿物纤维、硅酸盐为主的多种材料,经一定的生产工艺复合而成的轻质保温材料。此外保温隔热材料还包括其它一些常用材料:空隙性材料,如空心砖、加气混凝土块;断桥隔热铝合金窗框,用导热性远远低于铝的隔条将铝型材隔断,形成铝材—隔热条—铝材组成的铝合金门窗型材;LOW—E低辐射保温玻璃、中空玻璃、夹胶玻璃等。

4防水材料

现代绿色建筑防水材料不仅具有基本的防水功能还具有其它如保温、去污等功能,并在生产是使用的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较小。①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以水泥和丙烯酸等(乳液或其它类)水性聚合物为主原料,加入其它外加剂制得的双组份水性建筑防水涂料。两组份在现场搅拌成均匀、细腻浆料,涂刷或喷涂于基体表面,固化后形成柔韧、高强的防水涂膜。这种涂料既有水泥类胶凝材料高强度,易与潮湿基面粘结的性能,又兼有聚合物涂膜弹性大,防水性好的优点,尤其是以水作为载体,克服了沥青、焦油、有机溶剂型防水材料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弊端,是一种无毒无害、可湿作业、施工简便的新型绿色环保防水材料。它不仅适用于各种防水工程,还可用于修补、界面处理、混凝土防护、装饰、结构密封等工程。②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是指材料中含有的活性化学物质向混凝土内部渗透,在混凝土中形成不溶于水的结晶体,堵塞毛细孔道,从而使混凝土致密的防水材料。其防水性能及其优良。③塑料防渗补漏剂。塑料防渗补漏剂是一种能够迅速防止房屋渗漏的新型建筑化工涂料。其以废旧塑料纺织袋、塑料薄膜、泡沫塑料等废塑料为原料,再配以合理的增塑剂、固化剂,采用低压冷溶反应生产而成,具有塑化快,干燥迅速以及良好的平滑性、密封性、粘接性、防水性、弹塑性和耐热、耐寒、耐腐蚀、抗老化等特点。其生产过程不仅设备投资少、节约能源,而且彻底消除了废旧塑料对环境的污染。④聚乙烯双面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双面复合防水卷材采用高压法生产低密度线性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两面复合化学纤维无纺布,并经特殊的工艺加工而成。具有较好的综合技术性能,如抗拉强度高、抗透气能力大、低温柔性好,适应温度范围宽,-45℃~110℃无变化,抗自然老化能力强,有较好的气密性,耐酸和碱腐蚀,使用寿命长等特出优点,是新建房屋或旧房维修较好的新材料。

总之,现代绿色建筑材料具有其发展的必要性,是现代建筑材料的发展方向,日益的受到各界的重视。现代绿色建筑材料的发展现状与发展速度都呈现良好的态势,表明其将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将有越来越多的新型、高质量的绿色建筑材料被开发和使用。

参考文献:

第2篇:财产法律论文范文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目前的婚姻法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社会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在一项涉及十个省、区、市的四千名调查对象中,百分之四十八点一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点九为女性,大体符合中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中国人口分布。据称,该抽样调查的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

该调查报告解释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九十年代以来,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拥有高档商品房、汽车等,居民家庭存款达到几万、几十万者不在少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也就应运而生。

离婚案件的增多及其涉及的财产纠纷带来的烦恼,也是人们倾向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之一。统计数字表明,过去二十年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零八,去年达到一百一十九点九万件。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财产纠纷。

我个人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鉴于上述这些原因,为了防止纠纷,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等程序。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概念

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如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

2、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

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实行约定制和法定制的结合,且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但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夫妻就财产进行约定的较少,涉及财产纠纷时,主要依靠法定财产制度来解决。因此,在夫妻法定财产中,如果不包括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一律都按共同财产对待,就等于是夫妻一方因结婚就可以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使得一些别有用心想利用先结婚后离婚分割对方财产骗取钱财的人失去了可乘之机;也可以减少一些富有阶层,视结婚为危途,不结婚而以非法同居的方式组织家庭的现象的发生;还可以避免配偶一方与第三者串通一气,伪造债务骗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出现。可见,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会更好地增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推进社会进步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

我国婚姻法除了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外,还允许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把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从我国民习惯看,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的情况并不多。1950年《婚姻尖》没有这一规定,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制。这是因为:

1、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妇女的经济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不少夫妻有采用多种形式处理财产的要求。

2、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涉外婚姻以及一方为华侨、台港澳同胞的婚姻也有所增多。当今各国、各地区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普遍。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随着封建婚姻观念的不断破除,再婚夫妻特别是丧偶老人再婚的有所增多,允许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有利于再婚夫妻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发生家庭矛盾。

总之,婚姻法的这一规定,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情况,满足当事人的不同要求,使夫妻处理财产问题有比较大的灵活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程序。

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均规定有申报登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署之。二是登记方式。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约定内容的解释问题。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常常出现对财产约定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表达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对约定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给审判机关的审判带来困难。如果有申报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就会把住这个关。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1、约定的范围和时间

婚姻法对约定的范围和时间未作明文规定,从立法精神看,约定的范围,既包括婚后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当呈人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共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对于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的合法约定,法律均予承认。

2、约定的实质要件

约定庆当具备哪些条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自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约定的实质条件是:(1)约定时,双方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约定无效;(2)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3)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约定的形式要件

约定庆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形式必须双方认可,或者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认定。

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协议变更或者终止关于财产的约定。

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

1、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

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2。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2、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我个人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

3、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变更可以或撤销,立法没作出明确规定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4、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就选择何种程序来满足公示要求,我个人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可供人们随时查询,而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5、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立法也应有所涉及

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作准备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的。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属问题,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读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这种约定即为各自工资使用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具体到婚姻当事人来说,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作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不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而对公证人员而言,应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法学修养,准确地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法学家们也能更加关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注释:

①《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②《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参考文献:

1、赵国勇:《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发

2、李红玲等,《民商法新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