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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任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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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任书

第1篇:事业单位聘任书范文

一、我国艺术类人才结构分析

我国文化系统艺术业从业人员数2007~2012年间变化不大,5年间增长26.60%,平均年增长5.32%,2013年增长较快,从业人员数量比2012年增长2277%。艺术表演团体从业人员的数量变化与机构数的变化轨迹基本一致,2009~2012年保持在24万人左右,2013年剧增到26.7万人,与2012年相比增加12.61%。从业人员的职称结构较稳定,2013年高级职称人数比2012年增长25.13%,平均年增长5.02%,中级职称人数比2012年增长3.4%。艺术表演场馆从业人员高级职称人数增长较快,2013年比2012年增长43.60%,年均增长8.72%。艺术创作机构、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及艺术展览机构的从业人数变化不大,职称结构也较稳定,但整体上还是存在专业水平偏低、人才数量不足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艺术类人才的招聘工作。

二、事业单位艺术类人才招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深入开展的岗位评估。岗位评估工作指的是以艺术类岗位为评估目标,利用科学的手段展开岗位调查,确定岗位具体职责,进而保证人才招聘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提升招聘工作的针对性。但是很多事业单位都没有制定科学完善的岗位评估机制,人事管理部门不了解单位到底需要何种人才,只能够凭借主观臆断来盲目进行招聘,导致人才招聘工作缺乏针对性。(2)招聘的过程缺乏计划组织。很多事业单位艺术类人才招聘活动,从做法上看更加类似于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工作,而不像是管理工作。在人才招聘工作开始之前并没有进行充足的计划组织,没有对艺术类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导致了在人才招聘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与随意性。(3)人才招聘渠道相对缺乏。因为现场招聘很容易受到时间与空间的制约,通常难以在短时间内寻求合适的人才。而很多事业单位当前并未探索更多的人才招聘渠道,降低了自己选择人才的范围,从而影响了招聘的实效性。另外,网络招聘工作不到位,人事部门仅仅会在纸质简历不够时才上网查看网络简历,导致了很多优秀人才的流失。

三、事业单位艺术类人才招聘的对策分析

第2篇:事业单位聘任书范文

读者:凌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问题。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42号),是指导文化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文化事业单位应按照桂人发〔2009〕42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条件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事业单位应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201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桂人社发〔2011〕185号),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的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设定。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原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上述条件。

第3篇:事业单位聘任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情况,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

㈠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㈡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七条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具体制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

第三章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㈠一般应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㈡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㈢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受聘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㈠建立组织

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

㈡制定方案

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公布竞聘岗位。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进行公布;

2.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3.确定上岗条件。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

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

㈢公开竞聘

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

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

㈣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并作出聘任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意见。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岗位需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其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聘任。

第十三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第四章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及保险待遇、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依据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统一的原则,统一使用《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九条聘任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鉴证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任期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

(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

第六章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等聘任事项;

(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

(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4篇:事业单位聘任书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 签订 聘用合同 注意问题

2002年,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总结实践经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聘用合同中“人事关系与岗位聘任”两种期限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人事关系聘用与岗位聘任二合一的合同。人事关系聘用期限是指聘用双方人事关系的存续期,是聘用合同生效的时间要素,分为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3―5年的中期合同,至受聘人退休的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的项目期限的项目合同四种类型,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岗位聘任期限是指受聘人担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技术工人岗位的职务任职期限,是受聘人在聘用单位中承担某一具体岗位责任和行使相应岗位职权的时间限制,这一期限最长不得长于人事关系的聘用期限,具体由用人单位依据自身情况确定。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因此,一份完整的聘用合同中必须包含人事关系聘用期限和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两种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种时间规定。

2.聘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要规范

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约定条款是通过聘用双方平等协商后共同订立,用于规定格式条款未涉及但聘用双方又必须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是对聘用合同内容的重要补充。从目前聘用合同履行的情况看,约定条款内容的重要性往往被聘用双方所忽视,由于约定条款不规范,造成约定条款无效现象时有发生。为减少无效聘用合同条款内容的产生,实践中常用约定条款的主要内容有:(1)签订长期合同的应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2)受聘人应遵守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特殊规定;(3)学习、培训费用的处理、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4)违约金约定;(5)岗位聘任期限内岗位变动的条件及程序;(6)聘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7)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特别事项。

3.签订聘用合同要重视细节操作

人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同样适用在聘用合同签订整个过程中,细节操作对聘用合同真实有效至关重要。在细节操作上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聘用合同填写要认真细致,不得随意涂改。合同书写的字迹要清楚,尽量不要出现书写错误,确实需要更改的要在更改内容上加盖校对章。需要粘附纸页的四周要加盖校对章。合同条款中不要出现空白项。

第二,准确引用文件,正确使用附件。如果要填写的内容已有文件规定的,可直接写明依照某一文件中的某一具体条款或篇章执行,而不必把整个内容全部抄写出来,如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就可以引用单位设岗文件的某一条款,但所引用必须是正式行文的文件,且要写清文件文号。如果采用合同附件形式的,如对聘任岗位责任目标、任期考核指标或工作责任状等,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但要注意附件的标题和份数应在合同正文中注明。

第三,正确使用岗位变更条款。当合同期内受聘人岗位、职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对到期岗位、职务进行续聘时,须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而订立的补充性条款。这一条款是在合同生效之后,部分条款变动的情况下使用,其性质是补充合同,不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首次签订合同时不能把岗位聘任的有关条款置于此款,而应保持空白。

4.避免无效聘用合同的产生

想想看,一家有着几百甚至上千职工的事业单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的工作量何其大,有谁能保证签订聘用合同过程中不会出现聘用合同代签、漏签等情形!一旦受聘人员依法提出“维权”,聘用单位就会处在不利的位置。在实务操作中,聘用单位为避免无效聘用合同的产生,在将聘用合同文本送达受聘职工时,一定要由本人亲自签字确认,防止聘用合同无效。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聘用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5.重视聘用合同的变更

在实际操作中,聘用合同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受聘人员岗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岗位薪酬的增加或减少。

因此,聘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补充。不允许擅自变更合同,确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变更后的条款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第二,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共同协议,一方意志或建议不得强加于对方。

第三,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四,原合同的聘用单位的法人名称、性质改变(如单位分立、撤销、合并、转企改制等),或者职工跨单位流动,即使实际上未改变聘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必须解除原合同而由新的法人与职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5篇:事业单位聘任书范文

一、组建医管会(决策层),创新决策机制

成立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主任,组织、编制、发改、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作为全县公立医院的决策机构,履行政府办医职责。医管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立医院资产管理、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及财务监管;负责公立医院法定代表人聘任、解聘及年薪制定;研究审批全县卫生发展规划、医疗资源整合、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等重大事项;制定公立医院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与公立医院签订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并负责对管理层执行国家、省、市卫生法规政策及县医管会的决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对公立医院的资产、运营进行监督;对管理层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医院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医院民主管理。

二、聘任医院院长(管理层),落实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县医管会公开选聘院长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医院的管理层;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县医管会聘任。院长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主持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医管会决策;组织实施与县医管会签订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拟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医院的人事、分配、职称聘任等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医院运行的具体规章;提请县医管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聘任或解聘医院中层管理人员。

三、完善制度章程,确保新的治理机制规范运行

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制度的载体。《章程》草案由县卫生局会同县医管会、县人民医院拟定,经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实施。《章程》明确了医管会依法办事、集体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相互平等的基本议事原则;明确了议事范围,包括:医院发展规划,医院院长、副院长聘任,医院财务预决算,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涉及医院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重点学科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明确了议事程序,包括:议题确定、集体讨论、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形成纪要等。

四、法人治理机制落实情况

一是科学核定编制。按照《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本着编制总量一次核定、动态管理、逐步配齐的原则,为县人民医院核定编制785名,核定院长1名、副院长4名,核定管理机构12个、临床医技机构52个。二是推行干部公开竞争上岗。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由县医管会聘任院长,由院长提名聘任副院长。县人民医院依据编制文件,按照“因事设岗,综合设置”的原则,对行政职能科室进行整合,对临床医技科室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岗。全院共有131人参加中层管理职位竞争上岗,通过竞争,104名优秀人才走上了中层管理岗位,其中正职43名,副职61名,人员结构、学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三是推行员工全员聘用。县人社局配合卫生部门制订了《平原县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县公立医院岗位进行了分类,并确定了竞聘上岗的程序和办法。县人民医院487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竞聘上岗,460名竞聘成功,其中2名同志高职低聘,4名同志低职高聘。

通过搭建以医管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平原县人民医院初步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医院在人事管理和绩效分配等方面拥有了更大的自,有效激发了医院的生机与活力,优化了服务流程,提升了服务质量。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有四个方面问题:

第6篇:事业单位聘任书范文

英国

主要有3种机制:一是专业教育认可。英国图书馆学会负责对图书馆与信息科学院系的课程进行认可,这些课程还需经英国信息科学家学会的认可。二是注册专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学术资格,还须获得对其各项技能和素质的认可。研究员具有更进一步的职业技能。注册后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与技能。三是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现场考核代替考场考核,实际工作成果代替试卷考题,持续培训代替集中考试,职业教育和认证更有效、更有针对性。

医学图书馆员现使用的馆员评价制度

11988年以来的馆员评价制度

1988年以来,职称制度一直作为评价图书馆员的唯一标准,实施中存在许多弊端。

(1)职称评定标准常年不变,不能与时俱进。如目前天津市图书馆系列职称标准仍使用1994年标准,虽然近年有些变化,但是有些条款明显过时,这与职称制度的本质要求明显相悖。

(2)职称评定标准无法量化考核。职称评定只考核学历、资历、论文、科研成果等硬件,只用外语与计算机考试衡量能力,对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考核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

(3)职称制度只适用于已从业人员,具有局限性。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相比,职称制度缺乏对从业人员的准入限制。虽然天津非图书馆学专业的人员在晋升职称时需要加考2~4门图书馆学专业课程,但如果不晋升上一级职称,就没有机会通过这种考试,也就没有门槛准入,任何专业背景的人都能从事图书馆,显然不完备、不科学。

(4)受名额限制的职称制度影响馆员职业生涯发展。由于大多数图书馆为事业单位,晋升职称需要有结构比例,有指标才能有机会晋升,金字塔形状的结构比例对年轻人有失公允,制约其职业生涯发展。

2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的图书馆员评价制度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图书馆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是对管理、工勤、专业技术3类人员进行分类岗位管理的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分类(1~13级)管理,是顺利实施岗位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打破职务终身制的前提和基础。

(1)在人事部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基础上,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具体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2008—2012年天津市医学信息研究所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医学图书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进行了首次聘任。方案对医学图书馆员的任职条件、等级,方法步骤,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核减办法,与现行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等制度相衔接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馆员分为1~13个岗位等级,图书馆员对照相应条件竞聘不同级别岗位。

(2)医学图书馆虽然完成了基于岗位管理的首次聘任,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对通过设岗、竞聘上岗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图书馆事业的长远发展认识不够明确。“一签定终身”的认识依然存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此外,岗位设置与现行职称结构管理不配套。有的岗位有编缺人,有的岗位有人缺编,造成供需矛盾,也有因人设岗的情况出现。和职称制度一样的金字塔形状的结构比例阻碍了年轻人的事业发展。

对医学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思考

医学图书馆担负着保存医学信息资源、开展社会教育、传递医学信息、开发智力资源等重大社会职能。目前仍未建立起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这会影响社会对图书馆职业的认同感,不利于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稳定建设。因此,在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因素。

1立法保证

国外发达国家图书馆专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成功建立与有效实施,依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法律保证。目前,虽然我国有《图书馆工作条例》《中图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文文献编目著录规则》《医学主题词表》等成熟的图书馆学业务标准规范,但没有对图书馆整体业务建制、人员管理方面有指导意义的《图书馆法》,这不利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与推行,可以形成一种法律氛围,保证图书馆各项事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2规避职称制度弊端

当前职称制度,尤其是各级别职称的结构比例。已经影响到图书馆的人才培养与稳定,制约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随着高学历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地充实到图书馆行业中来,受职称比例限制,上一级职称如果没有退休或晋升的,就无法空出位置,他们就无法拥有晋升的机会。因此,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应总结经验和教训,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强对职称制度的研究分析,规避职称制度的弊端,脱离论资排辈、计划指标体系等落后体制的制约,唯才是用,制定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公平的适用于所有图书馆员的实施方案与措施。

3建立与岗位设置改革相一致的图书馆员职业资格制度

虽然岗位设置工作中任职条件更为具体、详尽,但遗憾的是,图书馆岗位设置工作仍然是在职称制度的前提下,各图书馆根据自身情况各行其是。如某馆员根据甲馆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能任八级岗,根据乙馆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却只能任十级岗,聘任结果也是根据资历、成果论资排辈,原因在于缺乏图书馆行业的统一指导标准。

第7篇:事业单位聘任书范文

【关键词】以人为本 高校教师 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2C-0120-02

建设高素质的高校师资队伍要求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管理,指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指导思想,围绕着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的,以实现人与单位共同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以人为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就是人是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人是能动的,与环境是一种交互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促进人的发展和单位的发展。以人为本理念的教师管理体制体现在能充分发展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只有教师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才可以培养出好的学生。因此,以“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中心指导思想对高校教师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教师采用不同的评价办法,有利于激励教师的积极性,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础。

一、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观念落后

高校教师管理属于事业单位管理范畴,管理主要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岗位设置管理明确了学校具体岗位和岗位职责,为学校规范管理提供了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管“人”到管“岗”的转变,但是由于对具体岗位设定比例,导致很多教师不能正常晋升,挫伤了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岗位聘任上必须取得相应的职称,而职称的评审权在政府,评审权和管理权的不一致导致校内岗位聘任和管理考核不能有机融合。这种管理体制还是遵循传统的以“管”为主的思想,把教师管得很死,限制了教师的积极性发挥。

(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明确教师的岗位职责,实现了管“人”到管“岗位”的转变,为高校进一步分类管理提供了基础。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层面缺少进一步细化的指导,导致目前高校教师管理还是停留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层面,缺少进一步的细化和分类。在岗位聘任上还是以“工龄、获得职称先后”等论资排辈方式进行聘任,没有真正形成“能上、能下”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三)考核评价重科研轻教学

目前,高校教师的评价还是依据事业单位管理的评价系统,事业单位考评系统由职称评定和年度考核组成。职称评定涉及岗位聘任资格,评上职称可以聘到高一级岗位,工资提升幅度大,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晋升工资级别,工资提升幅度小。当前,高校职称评定评审中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问题。能评审通过的都是依靠论文和课题来支撑,如果论文和课题数量不到一定的数量,职称评定是很难通过的。这种评审模式导致很多教师要花很多时间写论文和从事科研,导致在教学上有所忽视,有的甚至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论文和科研数量。而真正教学好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却无法得以通过,导致教学积极性严重受挫。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涉及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量、工作效率等宏观指标,是政府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由于一年一度的年度考核是在年尾进行,且评价的内容过于统一和宏观,加上和评职称没有必然的联系,导致考核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激励促进作用,只能起到管理作用。

(四)岗位设置和岗位考核不匹配

高校涉及不同的学科,学科之间发展不平衡,有国家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具有博士授予权单位与一般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并存。尽管高校已经按政府部署,设置了不同的岗位,并且编制了岗位说明书,但是在岗位如何考核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形成细分的考核。具体的聘任考核从职责上是由高校人事处组织完成的,但是由于没有政府的指导和督促,目前高校基本都是在观望。

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构建

“以人为本”体现人是核心,尊重人的成长成才规律。教师管理要“以人为本”,就是要根据实际制定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新型管理制度。笔者认为高校教师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不尽完善,作为专业技术岗位涉及绝大部分教职工,没有进一步进行分类管理,难以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对教师的导向不好,应该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才符合实际。

根据高校培养人和参与国家科学研究主要任务功能定位,培养人主要依靠抓教学来提升,需要高素质的教学型教师,从事国家科学研究需要高水平的研究型教师。笔者认为,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进行分类如下五个类别的岗位:教学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教学型为主岗位、科研型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从而构建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具体见图1。然后,针对不同的类型的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才可以体现出工作的差异性,才能有效促进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图1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

教学型岗位以大学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为职业生涯的主要内容,是大学人才培养的基础,任何一名大学生、研究生的成长都离不开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需要教学型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

科研型岗位是以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为基础的岗位,这些岗位肩负着国家科研项目,是学校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岗位,肩负学校开拓创新的艰巨任务。

教学为主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是具体工作岗位,需要从事科研也需要实践教师的岗位,如设计等。具体看偏重于哪方面,如果偏重于教学即为教学为主型岗位,如果偏重于科研,即为科研为主型岗位。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学和科研同等重要的岗位,是高校的主要岗位,这是由高校最根本的职能――人才培养所决定的。因为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科研是人才培养的升华。

三、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实施策略

(一)调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限制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评上了职称,而由于岗位比例的原因没有办法聘任,人为制造矛盾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政府控制一定的比例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比例应该通过政府评职称的通过率来调节,职称评审的通过率由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来确定,政府评审职称通过的,政府应给予聘任。针对当前取得职称没有办法聘任的问题政府应通过调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限制来解决,确保教师晋升涨工资的渠道畅通,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二)改革职称评审导向

高校职能主要有培养社会接班人和承担国家科研。培养人和承担科研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在培养学生立德树人方面需要教师在教学和思想教育上花很多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在要求教师在科研上有很大的建树是不科学的。同样,承担科研的教师要想花很多精力来教育学生也不是现实的。而当前政府在评职称中存在过于注重论文和课题,导致很多教师过于重视论文和课题,忽视了教学提升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评职称部门应该改变全部只重视论文和科研到分类同步重视论文科研和教学,让重视科研和重视教学的教师都能脱颖而出。这就要求政府在设置评职称条件时在如何衡量教师教学水平上有所明确,不能在职称评审中只从科研和论文数量上来衡量,应更多看教师培养学生的业绩,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更多的教师参与到“立德树人”的教育教学中去,只有这样才可以培养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合格大学生。从长远的角度,政府部门应逐步下放评审权,让学校真正掌握考核权,这样才可以更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三)完善校内管理体制,强化内部聘任

针对高校教师管理还停留在政府层面的宏观管理层面,笔者认为国家政策导向已经很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政府对岗位设置只是宏观管理,更多是要求学校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在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等方面实现管理的精细化。作为高校,应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推进为契机,在岗位设置大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进行细化分类管理,在全校范围内实现竞聘上岗,形成能上能下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和完善分类考核制度

考核是管理的核心环节,没有考核就相当于没有管理,高校不能只停留在政府的宏观考核上,应根据科学和以人为本原则研究学校教学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教学型为主岗位、科研型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五个类别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细则,特别是根据不同的学科类型,明确各学科必须完成的任务,由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进一步完善校内考核体系,最大限度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汤爱荣.以人为本与企业员工的快乐工作[J].山东社会科学,2011(S2)

[2]史保东,等.积极探索高校岗位设置后教师分类管理的新途径[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1)

[3]吴凌尧.基于职称―岗位分级设置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研究[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4)

[4]许日华.高校教师分类评价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以探讨高校教师工作量分类评价实践为例[J].继续教育研究,2012(11)

第8篇:事业单位聘任书范文

聘任合同与聘用合同这两个概念同时出现在了在中国的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早期《教师法》《教育法》都有聘任合同的相关规定,1993 年《教师法》第十七条作了如下阐述: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两个概念也散见于在国务院的人事部颁布实施的诸多部门规章中。从中国的相关法律看,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关系,亦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任合同的客体仅为专业技术职务,而中所使用的聘任却包含了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两类。中国也有学者将聘用合同归纳入劳动合同的一个种类,并且对聘用合同做出了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业务专长者为转折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有用人单位与被聘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约定聘用期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合同。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的规定,聘用合同的内涵作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而且也具有自己独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将该合同与劳动合同及其公务员任用合同等其他合同区别开来,使聘用合同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合同。

【聘用合同特点】

[特定性]

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体一方除了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并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另外,根据《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如下规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所以聘用合同的另外一方主体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是劳动力的租用者,亦即使用者。劳动合同只能在上述主体之间签订,这种主体的特定性,是区别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的重要标志。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法定性弱]

聘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弱法定性和强制性:亦即较强的自主意志性根据《意见》订立聘用合同的原则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意见》关于聘用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可以包含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专项条款,其中聘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当事人协商约定,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就出国培训等事项签订专项条款。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聘用合同的较之劳动合同较弱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较强的自主意志性。聘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遵守;同时当事人也有协商的余地,如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当然即使是双方协商条款或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得与中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单一性]

聘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单一性是指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专门技术或者管理行为。

第9篇:事业单位聘任书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为重点,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通过组织引导我局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进一步完善人员聘用制度,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生机与活力,促进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竞争上岗人员范围

1、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本单位现在编在岗、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有已聘和未聘人员(即有正式的人事部门职称公布文人员)。其中非组织派出而离职、脱岗超过六个月的,不得参加竞聘,可作为待聘人员管理,符合竞聘条件后,参加竞聘。

2、上一任期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历的,不能参加本级竞聘,可参加下一级竞聘。

3、1998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中曾规定,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任职期间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本人自愿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再参加竞争聘任,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项政策不再执行。在此之前,按原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征得本人同意,可不参加竞聘,保留原待遇至退休,但要计算在核准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内;若本人要求参加竞争聘任,且符合聘用条件的,可参加竞争聘用,按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法定医疗期内、妇女在法定产假内及其他按政策规定应予聘任的人员,只要原已被聘任,经本人申请,竞聘委员会批准后,可在岗位限额内免于竞争,按相应级别最低岗位直接续聘。

5、工人身份人员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已聘任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只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的和执行普工工资的执行原工资渠道不变,待上级出台转岗政策后,根据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前聘用的人员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的,按新规定未竞争上岗人员,暂聘用在相应等级的最低等级岗位上。

三、岗位设置

根据市人事局文件要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与15处基层动监站岗位合设:管理岗位8人,高级13人,其中正高1人,副高12人;中级74人,其中畜牧兽医系列67人,其他系列7人;初级61人,其中畜牧兽医系列54人,其他系列7人。畜禽良种繁育指导站设管理岗位1人,高级1人,中级4人,初级5人。

四、竞聘程序

(一)成立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负责全局事业单位岗位竞聘方案的制定和各项竞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竞聘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竞聘委员会主任由局主要领导担任。

(二)竞聘工作的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0年9月30日-12月31日):做好前期工作。

1、征求意见.根据规定,竞聘委员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竞聘实施意见,然后将《市畜牧兽医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参加岗位竞聘的干部职工,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委会研究通过形成正式实施意见,报市人事局备案,并遵照执行。

2、资格审查(2012年1月15日前完成)。将拟竞聘岗位职数、竞聘条件、步骤等有关事项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竞聘委员会对每位待聘工作人员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本人不提出申请的,作为不聘人员处理),将符合竞聘条件人员按岗位类别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3、个人量化积分。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这次竞聘的量化积分项目主要为基本分、奖励分、民主测评分。在注重工作实绩和能力的同时,基本分包括岗位竞聘人员的工龄、拟竞聘任职资格年限、学历学位、年度考核、行政职务等项目。奖励分包括论文著作、荣誉称号、民主测评包括群众评议、竞聘委员会评分等(详见细则)。

第二阶段(2012年1月16日-1月31日):进行述职竞聘上岗。

1、召开竞聘动员大会。由竞聘委员会主要领导在动员会上做动员报告,由分管领导宣布竞聘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要求。

2、做好个人量化积分的统计工作。召开动员会议之后,组织人员评审有关证件、证书等资料,完成基本分、奖励分的统计工作。

3、实行述职竞争上岗。首先由符合竞聘条件的竞聘人员围绕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任职资格、任职年限等)、竞聘理由(包括政治业务综合素质和任职以来的业绩成果情况)和竞聘后的打算及态度等进行竞聘陈述。陈述限制在10分钟以内。然后参评人员根据竞聘人员的陈述情况及平时在德、能、勤、绩、学、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素质投票打分,投票打分实行百分制,当场公布投票打分结果。评委分数占60%,群众代表分数占40%。竞聘总分数=(评委打票总分÷评委人数×60%)+(群众代表打票总分÷群众代表人数×40%)+个人量化积分。竞聘上岗按竞聘总分数的高低,从高到底确定聘任人员。

4、公示竞聘结果。要将竞聘人员的竞聘得分情况和聘任结果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竞聘委员会负责调整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阶段(2010年2月1日-2月30日):办理聘任手续。

竞聘结果公示结束后,对拟聘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签订聘约,填写《聘任书》,办理聘任的有关手续,聘期为三年。整个竞聘工作要形成书面总结,由竞聘委员会审查把关后,上报人事局审核备案,调整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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