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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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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1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混交林;树种组成比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方法;评估模型

中图分类号:S7252;F316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168(2012)06-0055-04

收稿日期:2012-07-11

作者简介:杨超本(1967-),男,云南双柏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及森林资源评估。

1混交林分

11林分结构特点

混交林是南方林区常见的森林植被类型,在现实林分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除人工营造纯林外,一个小班中往往有2个以上或多个树种同时存在。在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中,一个树种(组)蓄积量(已郁闭但未达起测径阶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即为纯林,反之,若一个树种(组)蓄积量(已郁闭但未达起测径阶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则为混交林。所以,树种组成多样、林分结构复杂、各树种年龄差异大是混交林分的主要特点。

12树种组成比例的确定

在混交林分中,各组成树种均占有一定的蓄积量。按照森林资源调查相关规定,以“十分法”确定各树种蓄积比例,如:某一树种蓄积占林分总蓄积的3%~5%时以“+”表示,小于3%时以“-”表示,超过5%则按1成计算。如:某一混交林分树种组成为8云2栎+阔,表示在评估林分中,云南松为优势树种,其蓄积量占总蓄积量的80%;栎类为次要树种,蓄积占总蓄积的20%;伴生阔叶树种蓄积量占总蓄积3%~5%。由于混交林林分中各组成树种均有一定数量的蓄积,因此,评估混交林分资源资产时,根据混交林分结构特点准确测定各组成树种的蓄积量是一项很关键的技术工作。

2评估技术思路

为了提供准确的资源资产清单,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必须对混交林分各树种进行清查。所以,在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一个独立的评估小班中,只要有2个以上乔木树种,无论各树种所占比例大小,都应视为混交林。因混交林分中不同树种的经济价值不同,各组成树种年龄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同混交林分评估方法也不一致。为确保混交林分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在对混交林分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各组成树种的蓄积量确定树种组成比例系数之后,根据各树种龄级结构,采用表1中相对应的评估模型评估混交林分资源资产价值,各组成树种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之和即为待评估混交林分资源资产总价值。

林 业 调 查 规 划第37卷第6期杨超本,邓光华:混交林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研究

3混交林分资源资产评估

31资产核查

在接到评估委托申请后,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源资产清单对拟评估的混交林分进行资产核查。首先要清查和核定待评估林分面积(以“S”表示),并采用样地调查法对待评估小班林分进行调查,取得待评估林分单位蓄积(m3/hm2)、林分总蓄积(M)等相关基础数据资料。最后,根据林分总蓄积量及各组成树种蓄积量确定树种组成比例系数。

32资源资产价值评估

321确定各组成树种龄组结构

在拟评估的混交林分中根据各树种蓄积所占比重的大小,分别确定一个主要树种和一个次要树种,并调查林分各组成树种年龄、龄组,将主要树种、次要树种按年龄分别划分为幼龄组、中龄组、近熟龄组及成过熟龄组。采用与龄组对应的评估方法、评估模型即可评估资源资产价值。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在现实混交林分中,将对应产生如表1所示的16种混交林分评估模型。

322不同混交林分类型评估方法

对照表1中不同的混交林分类型,依据评估林分总蓄积(M)、各组成树种比例系数(f1、f2),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将对应产生如表2所示的16种评估模型。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按当地现行的工价、物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相类似的林木所需的成本费用,以作为被评估资源资产的评估值。此法适用于幼龄林分评估,计算公式为:

En=K×∑ni=nCi·(1+p)n-i+1

式中: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Ci为第i年的以现行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的生产成本;P为投资收益率(一般为10%)。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在对Ci进行测算时,只能采用基准日的物价指数,而不能采用年均数和综合物价指数。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由保存率调整系数K1和林分平均高调整系数K2来确定,在实际评估中K= K1×K2。

当保存率r>85%时,K1=1;当保存率r≤85%时,K1=r。

K2=现实林分平均高/标准林分平均高。

2)收获现值法

收获现值法是采用当地的收获表预测的被评估森林资产在主伐或收益时的折现值,扣除评估后到主伐期间所支出的营林生产成本折现值的差额,以作为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值的一种方法。在实际操作时,主要针对中龄林、近熟龄林分的评估,计算公式为:

式中: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U为主伐年龄;n为林分年龄;

Au为参照林分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Da、Db为参照林分第a、b年的间伐单纯收入;P为投资收益率(一般取10%);Ci为评估后到主伐期间的营林生产成本。

在实际评估时,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是影响评估准确度的主要因素,应作如下确定:

K=mn/mu

式中:mn、mu分别为评估林分第n年、第u年时的每公顷蓄积量。

3)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将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一次性皆伐后所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过程所消耗的成本及应得的利润后,以剩余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此法主要适用于成熟林及过熟龄林分的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n=W-C-F

式中:W为木材销售总收入;C为木材生产经营成本;F为木材生产经营利润。在实际评估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准确确定待评估资产的各树种出材率。

(2)合理确定木材平均价格。

(3)合理确定相关税费。

(4)合理确定木材生产成本。

(5)合理确定木材生产的利润。

4结论与讨论

混交林中分布有多种树种,林分结构较为复杂,在南方林区大量存在,并占有很大的面积比重,在实际评估中应体现混交林分的结构特点,而不能采取与纯林相同的评估方法。混交林分评估的关键是要准确测定混交林分总蓄积量及各组成树种的蓄积量,并合理确定树种组成比例系数,确定一个主要树种和一个次要树种(这是与同龄林分评估的不同点),最后根据各组成树种的年龄、龄组的不同,科学合理地选择评估方法及评估模型。

根据实践经验,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混交林分有3个或3个以上的组成树种,如8云2栎+旱、9云1栎-桤等混交林分类型,对于由3个以上树种组成的混交林分,由于树种类型多、树种年龄及林分结构差异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评估方法也较为复杂,但评估技术原理与2个树种的混交林分类似,只是评估计算过程相对繁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宜尽量简化、合并,参照2个树种的混交林分评估方法即可。

参考文献: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S]

第2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资产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070-02

森林资源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随着云南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全省各地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都有需求,而现实的评估却不尽人意,在笔者走访调查中发现,很多的中介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一个成熟的、值得借鉴的模式。本文将对目前评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分析,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现状

(一)评估市场供求背离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高低受制于实物量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评估时对森林的立地条件、地利因素等把握的经验和能力,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对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一方面,森林资源评估从林业专业调查的角度出发,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要求评估人员具备扎实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了解当地林业政策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另一方面,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要求评估人员必须是通过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这一工作。所以,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要的是具备上述两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这种人才还很少,远不能满足现实中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需求,评估人才的短缺必将成为制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

(二)评估机构混乱

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二类:一类是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或评估事务所,另一类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机构。 在云南省,从省注册资产评估协会了解到,目前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公司不少,但是通过森林资源评估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林业资产评估的机构不多。就目前完成的评估项目来看,由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的评估,评估报告专业,但森林资产核查程序不一定符合要求,核查技术不一定规范;由林业调查规划院所完成的评估项目,其森林资产核查程序和技术标准专业,但评估方法选取不一定恰当,评估报告不一定规范。因此,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就让人怀疑了。而基于此现状基础上由云南省林业厅和云南省财政厅共同出台的规范,理想状态由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合作的模式,由于行业之间的协调及责任利益的博弈并未在实践中达成一致,导致了目前评估机构的混乱无序。

(三)评估结果市场认可度不高

由于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管理单位,也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也不规范。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由谁来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审核和管理,没有规定由谁发放《资产评估资质等级》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等证书。因此,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认可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才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的签字权。这就使得森林资源评估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不能单独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再者,虽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是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一些要求,但对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仅提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以及相应的处罚力度,也没有明确资产评估各方拥有的权利、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责任,导致部分森林资产流转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程序操作。这样一来,有些森林资产占有单位为了达到森林资源流转的目的,就草率地找一些评估机构或林业技术人员根据经验仅对林木进行估价就当作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了。

二、原因分析

(一)森林资源资产市场化程度低

中国林业的改革与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林业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林农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这一方面侵害了林农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有许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被卷入司法诉讼中,被迫停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的缺失

中国目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等方面还很不完善。比如,评估方法的确定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存在矛盾,根据《准则》的要求,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价值类型的选择受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制约,评估方法只是估计和判断特定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但《规范》在选用评估方法时考虑的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的生长阶段,而不是价值类型。这就导致同一评估经济行为下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还未确定,评估方法却已被硬性规定下来,从而造成一个经济行为出现多种价值类型。同时,固化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带来严重影响。

(三)评估专家及技术人员的缺失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 需要综合运用林学、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这不仅要求评估人员要具备这些知识,还要求从事资产评估验证和确认的管理人员也应具备这方面的知识,但中国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查、验证和确认的人员大多不具备这些综合知识。国资部门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人员虽然对财务、经济和评估政策比较熟悉,但对林学知识知之甚少;而林业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林业较为熟悉, 却缺乏会计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由于这些从事资产评估项目审查、验证和确认人员业务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各项监管措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资产评估管理的质量。

三、对策研究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的完善规范

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既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依据,也是有关主体和机构进行评估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加强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应遵循的基本规范。针对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不完善的现状,尽快地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就成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推动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对提高森林资产评估的咨询指导价值,更好地为森林资产的市场化服务,是一条有效的途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包括对评估内容概念及其分类的标准化,以及评估方法的标准化等。

(二)规范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

目前,中国没有相关于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自律组织,森林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的声音也非常微弱,对于森林资产评估来说,森林资产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尚未解决,森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也就无从谈起,这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森林资产评估的正常发展。中国森林资产评估人员资质管理应该在目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建立稳定的考试制度、通畅的人员准入制度和完备的后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

(三)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

解决人才稀缺的问题必须从人才的培养入手,要培养这样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主要依靠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了掌握资产评估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般的资产评估能力外,还应该具备林业、林业经济管理、森林资源调查技术、森林资源资产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高校应该根据市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院校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专业建设方向。

(四)加快培育林业产业市场

通常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易得以实现的场所,市场应成为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和经济活动的主要调节者。中国目前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原因,林业行业的市场化相对缓慢,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刻不容缓。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必然会增强社会对森林资产评估的需求,但同时也为森林资产评估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各个省市地州都已经有成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范例,基于林业资产市场化程度低的这一现状,国家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推进林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FAO,2001,Global Forest ResourcesAssessment 2000-main report,FAOForestry Paper No.140.Rome,Available on the Internet:

/forestry/fo/fra/main/index.jsp.

[2] Ian bateman,“Recent development in evaluation of non-timber forest products:the extended CBAmethod”,Quarterly Journal of Forestry,

1991,85(2).

第3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企[]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指集体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家级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地方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集体商品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含200公顷)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0公顷以下的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的;

(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作价抵债的;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的;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未办理林权登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集体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不少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需核准和备案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申请人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四)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按照备案权限,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4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随着林改的深入,森林资源流转市场越来越活跃,但是不规范流转、钻政策空子、侵害林农利益、乱收费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违规操作现象更是严重。现就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出现的一些问题作一分析。

1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概念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的行为[1]。集体森林资源包括未实行承包经营(即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已实行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及农户的自留山。集体山分为乡集体、村集体、组集体3种。

2不规范流转的几种现象

2.1将流转协议时间提前,于达到流转的目的

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4年11月1日实施前已经转让森林资源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转让继续有效。未办理变更记手续的,转让是合法的,当事人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补办权属变更登记[1]。根据江西省林改政策,在林权期间,暂停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当时,由于林农的认识较低,“悟性”较高的少数村干部、社会人士以很低的价格转让林农或集体的山林,将协议和付款时间提前到《条例》实施之前,从而达到流转集体山林的目的。

2.2中转谋暴利,造成转让方、受让方纠纷不断

有的“中间人士”以很低的价格定购林农或集体的山林,然后以较高的价格转让给一些公司,从中谋取暴利。有的林农甚至没有签字,或没有付清款给林农。农户觉悟后,上访不断。

2.3将集体山私自变更为责任山

林改期间,个别乡、村干部和林改技术人员相互利用,钻政策空子,将面积较小的如2~5hm2或6~12hm2的村、组集体山,以责任山的形式,登记在自己亲属的名下,违法占有集体森林资源。自留山、集体山确权发证需要山林执照作为依据,而责任山可由林改技术人员填写责任山合同作为依据,由于当时只重视农户自留山、责任山的公示发证,对集体山的登记、走向没有进行公示,这样主有可能发生集体山以责任山的形式发证给个人。

2.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签字不实,未讨论转让金的使用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1]。从现有一些集体山流转提交的申请材料来看,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签字不实,有代签现象,很多村民并不知道集体山流转事宜。村民代表就是几个村干部及少数人员签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委会组织法》,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2]。推选村民代表也应有各村民开会选举产生,应有会议记录,即先开小会,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5集体山流转未进行资产评估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转让,应由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转让金应以评估价值为基准。很多集体山流转协议价格低廉,未进行资产评估,更没有公开拍卖,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在评在人员对集体山进行外业核查时,既然只有“受让人”在场。

2.6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门槛太高,不利于开展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评估

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3]。从目前情况看,县级基本上都不具备评估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业务的资质。

2.7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评估、流转收费不统一

目前,多数县已开展了对集体森林资源核查、评估、流转等业务。据了解,各县的收费不统一,有的甚至没有报批。

2.8收购山林不造不管,造成林地资源极大浪费

个别公司大规模地收购山林,只购不管,只购不造,甚至对购买的荒山、火烧迹地、疏林地、无价值的残次林地也几年不造不管,造成了林地资源的的极大浪费。

3规范流转、严格把关

根据近几年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出现的问题,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规范流转,严格把关。规范流转有利于发挥森林资源更大的效益,让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林业建设,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能够保护林农的利益,保持林区和谐稳定。因此,各地应大力宣传《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让林农家喻户晓,严格遵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森林资源转让。

对不规范流转的几种现象,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①对批流转的集体山、责任山、自留山都要再次进行产地外业勘察调查,并张榜公示30天。②认真审查转让协议,看有没有不规范、不合法的条款存在,对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要给予指证。③公司流转山林,不管是购买青山还是用于造林,通过“中间人士”转让的,一定要公司和林农签订转让协议,公司根据林改资料及身份证将转让金直接付给林农,才能保证协议的有效性,预防纠纷。④对集体山发证情况张榜公示,让农户来监督集体山的漏登、错登现象,对农户责任山一宗地超过6.67hm2的也要重新张榜公示。⑤认真审查村民会议尤其是村民代表会议有没有弄虚作假现象,推选村民代表有没有会议记录。在村民会议上,应对转让金的使用作出讨论,原则上70%应分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集体公益事业。⑥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应降低门槛,可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部门提供咨询评估服务,有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培训取得了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对评估咨询报告共同签字方能有效。这样能够在县一级全面开展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及流转工作。⑦全省应统一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评估、流转的收费标准,以使县级开展流转工作收费有政策依据。⑧对个别公司购买荒山、火烧迹地、疏林地、无价值的残次林地不造不管的,林业主管部门应责成他们限期造林。⑨通过对集体山在县有线电视的公示宣传及公开拍卖(因县、乡有线电视已连网,能够做到家喻户晓),在全县形成良好的、合理的、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市场。⑩对违反《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转让人、受让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分别受到《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经济林;资产评估;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S794.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1

经济林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效益见效快、受益时间长、经济效益高的商品林林种。经济林资源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重要资产,也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最常碰到的评估对象且评估技术参数多。笔者就经济林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及关键影响因子作一下阐述,为经济林资源资产的科学评估提供参考。

一、经济林资产介绍

1.经济林概念

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1],可分为果品林、食用原料林、林化工业原料林、药用林、 其它经济林。果品林是指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是安徽省经济林资产评估实务中碰到最多的经济林种类。

2.经济林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

经济林通常分成四个生长发育阶段,分别为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衰产期,其生长速率的变化也会因树种、品种、立地条件、不经营水平的同而不同。产前期是经济林的幼龄阶段,以营养生长为主。

各经济林的生长发育差异很大,不同经济林树种、相同树种但不同品种之间、相同品种但其经营措施之间差异也相当大,评估时先确定林龄,再对林木生长的状况、产品的产量进行分析,确定林木所在的生长发育阶段。

3.经济林资产

经济林资产是以经济林资源为内涵的财产,主要由林地资源资产、林木资源资产、林产品资源资产构成。经济林产品即经济林林木上生长着的经济林产品,长成采收之后,其林中经济林产品资源资产归零,尔后随着经济林产品的形成,其价值又逐渐增加,周而复始。经济林资产的主要经济价值就体现在经济林产品上,在盛产期经济林评估中常忽略林木资源资产的价值,不予估价。

二、经济林资产评估方法

经济林资产评估宜选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剩余价值法、市场成交价比较法[2]。

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的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经济林资产相类似的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资源资产的评估值,主要适用于产前期、初产期。初产期经济林用此法进行评估时还要将当年的收益作为经营成本扣除。经济林存在着经营寿命问题,盛产期经济林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存在着类似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应根据已收获的年限和盛产期的年限比值来测算折旧率。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的经济林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预期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并累计求和得出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值,主要适用于初产期、盛产期。采用收益现值法时应明确该品种经济林的经济寿命,测算拟评估经济林在经济寿命周期内未来各年度的经济收入和成本支出。

剩余价值法是针对衰产期经济林资的评估方法。经济林到了衰产期,产量明显下降,继续经营将是高成本低收益,在这个阶段,特别是乔木树种经济林,其剩余价值主要是林木资源资产的价值。

三、经济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关键因子

1.品种

相同经济林树种,品种不同,在相同经营水平和相同年龄阶段,好的品种其产量、价值价值要比是差的品种高很多。在资源核查中,可要求资产占有方提供林木良种证复印件、林产品、不同生长时期的经济林照片等资料,作为工作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核实待评估经济林资产的品种。

2.产量预测

经济林的年产量随经营水平、气候条件、品种等均有较大差异,且产量调查、资料统计难度大,也没有各树种各品种的收获预测表可供参考。评估中常需查阅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经济林树种品种的产量,结合立地条件、经营管理水平、当地已栽植的相同品种经济林产量等来做出研判。大部分经济林树种,如油茶、李等处于盛产期时,产量有大小年变化特征,将产量折成年平均值作为计价依据。

3.经营成本

经济林在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经营成本有所不同。产前期主要成本有劈山清杂、开带挖穴、施肥定植、苗木费、防病治虫、修枝定形、除草、管理费用分摊、林地地租等[3]。进入初产期后,经营成本减少,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主要成本有采摘费、抚育工资、有机肥、林地地租、防病治虫等。遇到葡萄、樱桃、蓝莓等树种还要考虑拉网防鸟的费用。

4.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率含经济利率和风险率两个部分。经济利率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来确定, 风险率是指林业生产中由造林失败、火灾、病虫害、风灾、雪灾、早灾等自然灾害及人畜破坏产生的经营风险。在经济林评估中,投资收益率常设在8%~10%。重置成本法中,投资收益率越高,评估值越高;收益现值法中,投资收益率越高,评估值越低。

5.调整系数

在实际评估工作中,经济林林分调整系数是根据经济林林分的主要生长状况指标与预定平均效果的差异来确定的,现实林分树高、冠幅、株数与同龄参照林分树高、冠幅、株数的比值以及立地质量条件、地利等级、经营管理水平、林业行业政策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在经济林资产评估过程中,实现对不同评估值影响因素的控制,形成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能提高经济林资产评估的质量,真实的反映出经济林的资产收益[4]。实现经济林资产的科学评估,能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合理流动,正确体现经济林资产的价值量,保护经济林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林地流转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S].2003.

[2]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S].LY/T 2407-2015. 2015:14-15.

[3]曹丽如.经济林资产评估技术的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8.

第6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 林木资源资产 资产评估 方法体系 方法选择

林木资源资产作为森林资源资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资产中产权交易最为频繁的部分,因而它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最主要的内容。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的大部分是林木资源资产的交易。因此,研究和探讨资产评估理论在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中的运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市场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2)收益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3)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

一、市场法

1.市场价倒算法

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取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1)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W――销售总收入;

C――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

F――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2.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2)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元/立方米);

M――被评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二、收益法

1.收益净现值法

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3)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Ai――第i年的收入;

Ci――第i年的年成本支出;

u――经营期;

p――折现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n――林分年龄。

2.收获现值法

收获现值法是利用收获表预测被评估林木资产在主伐时纯收益的折现值,扣除评估后到主伐期间所支出的营林生产成本折现值的差额,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4)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Au――标准林分 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标准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Ci――第i年的营林生产成本;

u――经营期;

n――林分年龄;

p――利率。

3.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的林木资产每年的稳定收益作为资本投资的效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5)

其中:En――林木资产的评估值;

A――年平均纯收益(扣除地租);

P――投资收益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三、成本法

1.序列需工数法

序列需工数法是以现时工日生产费用和林木资产经营中各工序的平均需工数估算林木资产重置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6)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Ni――第i年的需工数;

B――评估时以工日为单位计算的生产费用;

P――利率;

R――地租;

n――林分年龄。

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7)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

n――林分年龄;

P――利率。

3.历史成本调整法

在会计核算基础较好,账面资料比较齐全,且账面历史成本与行业或地区的平均成本较为接近时,可采用历史成本调整法。

历史成本调整法是以投入时的成本为基础,根据投入时与评估时的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8)

其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投入的实际成本;

B――评估时的物价指数;

Bi――投入时的物价指数;

P――利率;

n――林分年龄。

四、不同种类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1.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合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时,要充分注意各龄组评估值之间的衔接。

2.经济林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3.防护林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防护林资产评估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评估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能获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参考文献:

第7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一、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认真搞好林权登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林地勘界和森林、林木资源勘验,认真进行林权登记,确保登记内容规范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保证林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加快核发林权证。对已完成林权登记的,要及时进行林权公示,核发国家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年,林权证发放比例要达到林改任务的以上;年林权证发放比例要达到林改任务的以上,年全部发放到位。依法确定林权主体,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林业、服务林业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二、强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财政、林业部门要协调配合,指导和帮助各县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搞好上岗人员资质培训。年内,争取在全市建立起一至两个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并开展评估业务。

(二)依法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号)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公平。在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之前,林权权利人确需评估服务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综合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金额在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也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的程序、方法及相关技术标准等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执行。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要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意愿,坚持自愿、从低收费原则,不得设置交易条件、强行要求评估。

三、积极推行森林保险

(一)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范围。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

(二)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各保险机构要根据当地林业成灾特点和参保对象的意愿,开发设计有潜力、受欢迎的保险产品,提高森林保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合理确定免赔额度,吸引林农积极参保。

(三)坚持“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原则。既要考虑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缴费能力和基本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稳健经营,防止超出双方的承受能力。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可在-元/亩之间选择。要确保一定规模的承保面,以大数法则和累加优势有效分散经营风险。要综合考虑保险责任、风险分布区域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厘定森林保险费率。若参保对象需要增加保成本以外的保险责任或保额所产生的保费,可由县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支持,不能提供保费支持的,由参保对象自行承担相应增加的保费。

四、完善相关财政和金融政策

(一)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在管好用好中央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同时,视地方财力和林权抵押贷款规模,适当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信贷按照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予以贴息。

(二)设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森林保险风险补贴基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积极参与林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和担保、发放工作。同时,设立森林保险风险补贴基金,对保险金额为再植成本以内的投保者给予的保费补贴。对各项贴息和补贴,市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相关金融政策。人民银行可通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各类林业贷款。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可适当增加再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对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再贴现支持。

五、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依法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凡取得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权属明确的商品林(含用材林、薪碳林、经济林等)和一般防护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凡权属不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禁止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不得作为抵押贷款的标的物。

(二)严格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制定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操作。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可凭《林权证》、由县级林权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直接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权利人为村集体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以上成员或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提出相关书面证明,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权利人为公司或合作经济组织的,须附有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董(理)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造林、育苗、林木抚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种养业和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林业多种经营等。

六、稳步推广林农小额信用贷款

(一)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要利用自己基层服务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林农信用评价体系,开展符合林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加大支林力度。对守信用且贷款用于造林、育林的贷款人,可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

(二)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彼此情况相对熟悉等优势,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对经营效益较好、信用状况良好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要建立林业贷款绿色通道,予以重点支持。

七、积极推广林业担保贷款业务

(一)建立完善林业贷款担保体系。我市辖区金融机构对林业贷款同样适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指导意见》(政〔〕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户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号),各县、区建立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特色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要将金融机构对林业贷款纳入其中,已建立的“专业合作组织+担保资金+金融机构”信贷模式同样适用于各种林业合作组织。各县区成立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辖区林业企业、农户的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业务。对林业贷款也可采取农户联保、第三方担保、大股东担保等方式进行担保服务。

(二)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八、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

(一)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按照利率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根据林木成片面积、树种、树龄等情况,科学设定林权抵押率。其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贷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倍。

(二)合理设置林业贷款期限。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林业经营回报周期、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因素,林业贷款期限为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金融机构有自身规定能够延长贷款期限的,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

九、重点加大林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对林业产业给予重点支持。全市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发放信用、抵押、担保贷款,加大对林业种植、林业加工、森林资源保护的信贷投入,加大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信贷扶植和支持力度。特别是对葡萄产业、杏扁产业、森林旅游及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等项目建设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同时加大林业科技创新、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等新兴林业产业项目的信贷扶植和支持力度。

(二)鼓励和支持林农走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组织化发展道路。要加大对林农“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经营方式的信贷支持,将我市已开展的“协会+担保机构(资金)+金融机构”的新型信贷模式用于支持林业发展,探索支持“林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资金)+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模式,鼓励林农走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组织化发展道路,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全面提升林业产业发展水平。

(三)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林业产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金融机构均可给予信贷支持。

十、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

(一)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年月底前,每个县都要成立林权流转服务机构。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可以专设,也可与现行的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面向全社会提供森林资源、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管理等林业生产要素交易托管及信息查询服务,满足林权权利人依法处置林业资产的实际需要。

(二)积极推进林权流转。要积极鼓励采取转包、租赁、拍卖、抵押、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引导农民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业联合体或者林业股份合作社;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采取与企业合作造林等方式流转;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通过林业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流转。通过流转,盘活林业资产,加速将林业资源优势转变为资产优势、资本优势,并进一步畅通融资渠道,使林业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

(三)依法规范林权流转。要严格按照森林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确权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确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经村民会议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或者按双方约定进行,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

(四)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林权,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开展林下种养业或发展森林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十一、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维护银行合法绩权

(一)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工作,依法加大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案件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林区环境。

(二)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十二、切实加强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各县(区)建立以县(区)长为组长,金融办、财政、人行、农行、开发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银监、保监、林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小组,加强信息交流、研究政策措施,协调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

第8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以明晰产权、确权发证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主体改革任务,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自年开始,我市进入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阶段。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到年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现就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重要性的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已完成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进入以林权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林权抵押贷款、科技咨询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改革阶段。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措施,对巩固阶段性改革成果、全面完成改革目标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开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确保实现“生态受保护,群众得实惠”的林改目标,推动生态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明确任务目标,突出工作重点。

(一)任务目标。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任务目标是:建设和完善集体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为林农提供林木交易、林业法律与科技咨询等一站式服务;探索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强林农融资能力,加快林业资源资本化进程;规范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与运作,推进林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一批高效林下经济示范区,引领全市现代林业发展。

(二)工作重点。

1.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明确集体林权流转方式,对已明晰产权、完成登记发证的林地、林木,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可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要严格集体林权流转程序,凡是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要从严把握集体林权流转去向,对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进行流转,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剩余期限。林业部门要搞好林权流转服务,依法做好集体林权的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存档、信息、政策指导等服务工作。

2.进一步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权抵押贷款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意义,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林权抵押贷款意识。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自主联合体等参加林权抵押贷款,争取更多资本流向林业生产领域,增加林业发展活力。金融部门要创新机制体制,积极探索开发长周期、低利息、小额度金融产品,放宽林权抵押贷款条件,简化贷款审批发放手续,积极搞好林权抵押贷款系列服务。

3.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完善林权评估准入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积极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培养壮大市、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不断适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需要。

4.完善林权管理服务平台。各地要积极推进森林资源流转有形市场建设,依托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及镇街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林权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构建林权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市、县、镇三级联网管理。2013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都要建立起功能完备的林权管理服务平台。需要进行集体林权流转的单位、个人均可在平台上或获取信息,有关林权流转、交易、贷款实现联网办理,便民利民。

5.加强林农合作组织和科技咨询网络建设。引导林农组建各类林农合作组织,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建立和完善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加强对协会的监管和扶持,充分发挥协会在政策咨询、科技服务、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林业科技咨询网络建设,建立专家网络咨询服务平台,有效开展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加大林业科技知识普及和培训力度,解决林农技术不足、信息不畅等难题。

第9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成效;对策;陆良县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2025902

1陆良县经济社会及森林资源概况

陆良县位于云南省东部、曲靖市南部,国土面积1989.59km2,其中坝区面积772 km2,是云南省第一大高原平坝。全县辖8镇2乡1个华侨管理区,总人口67.18万,其中农村人口56.96万。2012年,全县实现国民生产总值131.86亿元,同比增长13.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76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057元。根据2008年全县二类森林资源调查结果,全县共有林业用地面积134.5万亩,占国土面积的45%,其中:有林地91.7万亩、疏林地1.7万亩、灌木林地29.6万亩、宜林地5.3万亩、未成林造林地2.4万亩、其他林地3.8万亩。全县森林覆盖率33.4%,活立木总蓄积198.6万m3,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73.8万亩,商品林60.7万亩,分别占林业用地的54.9%和45.1%,目前,共建成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7.8万亩的县级自然保护区1个。

2陆良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成效

陆良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自2010年9月启动以来,全县共办理林权小额抵押贷款272户,县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5300万元。2011~2012年申请并下达林业贷款财政贴息248.6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贴息149.166万元,省财政贴息99.444万元,涉及林农192 户,实际支付贴息资金183.458万元,共利用贴息贷款实施森林抚育面积 4.9万亩,新植核桃抚育2400亩。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使广大林农真正享受到林改带来的实惠,拉动了全县林业产业的提质增效,使林业产值逐年递增,年平均递增率达12%。从2013~2017年,全县将新建核桃基地15万亩,使木本油料林达30万亩;改造中低产林21万亩;石漠化治理5万亩;新建沼气池10000口,森林覆盖率达39%,林果总产值达10亿元。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长,分布趋于合理,森林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林业产业进一步发展,生态文化逐步显现,努力建设绿色家园,美丽家园。

2.1整合项目,互助共推

陆良县始终坚持把林业贷款贴息项目与林业建设结合起来,重点将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林建设与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相结合,解决林产业发展中的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林业产业向规模、集约化方式迈进,同时整合全县木本油料林发展、中低产林改造及其他林业重点项目,用项目发展推动林业贴息贷款的发放,用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助推林业发展,让林农真正得到资金支持,促进林业产业提质增效。

2.2政策引导,还利于民

随着林改“还山于民、还林于民、还利于民”政策的落实,林农成为森林的真正主人。全县20万亩非公桉树林、10万亩核桃林潜力得到充分释放,使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拓宽村集体和林农的增收渠道。鼓励林农和社会各界以承包、租赁和转让等方式搞活山林资源,为林业贴息贷款提供了前提和保障,重点以林业贴息贷款为突破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1年以来全县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迈出了新步伐,一是组建了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立了全省林权管理信息系统,拓展和延伸为民服务渠道和内容,林改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二是成立了以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为主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1家,共有认证评估咨询人员4名。

2.3明确目标,政策扶持

按照“全面铺开、重点推进 ”原则 ,选择工业原料林(桉树)和木本油料林(核桃)发展较好的大莫古、芳华、小百户、板桥等乡(镇)重点推进林业贴息贷款工作,计划到2015年林业贷款总额达1.5亿元。积极搭建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平台,选择桉树、核桃等发展较好的非公林推荐给金融服务部门,促进林业发展金融服务亲密接触,实现双赢。逐步完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登记管理,为林农提供更便捷的贷款融资渠道。县委、县政府从规范林地林木流转、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及发展林地经济等方面着手,最大限度地赋予林农经营活动自,激发了社会各界投资发展林业的热情,带动产业快速发展,形成了“领导重视、群众参与、社会投资”的多元化林业发展格局,为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2.4为民所需,解民之忧

如何更加便捷地办理林业贴息贷款是广大林农最需了解的事情,为此,县林业局分别在《陆良林业》、《绿色爨乡》、陆良县林业局政府信息网及时刊登和林业贴息贷款申报指南和评估、林业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贷款林农打开了便捷之门。2010年7月,为使广大林农尽快办理评估手续,县林业局及时研究制定了《陆良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暂行)办法》,并抽调16名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分成4个组,放弃节假日,深入到山头地块,历时20余天完成了森林资源资产调查和评估工作。实行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办理,方便了林农,提高了工作效率。

2.5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县林业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采取“回头看”逐项检查的方法,进一步加强了项目申报、贴息资金申报、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县林业局、财政局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制定了《陆良县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实际,出台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细则和财政贴息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对象和范围、申报程序和材料、审核程序和条件、检查监督以及公告公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

2.6加强监管,共负其责

严格按照《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除规定的申请、有关借款合同、凭证材料外,还要求项目单位或个人上报银行付息清单,明确规定不提供银行付息凭证的,即使已贷款的也不予贴息,预防虚报、冒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事件发生。同时还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检查抵押宗地,确保各级财政、林业部门的要求落到实处。通过督促检查并根据项目检查情况,在县林业局、相关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下达贴息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下达贴息资金。

2.7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林业贴息贷款涉及面广、环节较多,没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工作难以开展。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县林业局及时与财政、农村信用社等部门组成工作协调小组,共同制定林业贴息贷款工作方案,搭建融资平台,建立银林合作机制,积极推进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县林业局充分发挥在林业贴息贷款工作中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与财政沟通,积极与农村信用社协调,从林业生产的特殊性出发,争取在利率、期限、规模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简化申贷手续,优化信贷产品设置。同时还与县财政局协调配合,做好申报项目、资金审核、检查验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县财政局、县农村信用联社、乡镇政府与农村信用社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林业金融创新。同时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认真履职,为林农贷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3.1金融服务机构单一、贷款期限短,林业贴息贷款利

率逐年上涨,离林农要求差距甚远目前,各商业银行对林业贷款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正处于探索阶段。全县办理林业贴息贷款银行比较单一,仅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且贷款额度低,仅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值的40%,期限为3~5年,相对较短。同时林权抵押的树种单一,仅为桉树和核桃。林业投资周期长,收益期大部分在8年以上,难以让其发挥最大效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了30%。林农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较多,从而影响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3.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级别低

陆良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资质仅为丁级,并且评估咨询人员少,可评估的范围200亩以下,难以满足较大抵押范围、较高要求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4下步工作对策

为进一步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信贷对林业的支持力度,陆良县应抓住被云南省政府列为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的大好机遇,乘势而上,积极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地林木流转工作。

4.1做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筛选工作

特别是在项目的选择上,切实把好关,力求做到扶优扶精,做大做强。

4.2加大林权抵押贷款的宣传指导工作

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贴息贷款申报、管理工作。把林权抵押贷款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专人管理,逐步建立林权抵押贷款信息员制度。

4.3适时召开全县林业金融联席会议

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支持陆良林业改革发展,增进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营造协调配合的工作氛围,促进各方密切联系和沟通,形成金融服务支持陆良林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并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1~2次,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探讨加快陆良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新思路,共推全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良县林业局.云南省陆良县“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R].陆良:陆良县林业局,2010.

[2]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生态分院.陆良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R].昆明: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生态分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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