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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费用的管理:
1、财务部负责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台帐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台帐,专户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年度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2、生技部负责安全费用支出的核定工作,按规定范围经公司同意后安排使用。安全费用的支出票证在交财务部入帐前,需由生技部审核。
3、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进行安全投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范围使用。
三、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等等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费用的使用和入帐:
1、属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职工培训、救援演练、安全所需物资、安全评价、设备检测等生产性安全投入资金,由生技部编制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控制资金的投入,所发生的费用签字审核后到财务部入帐,临时性生产安全投入由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生技部核实审批,再转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签字后入帐。
2、劳动保护方面的安全投入,由各生产部门提按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审批后转营销部采购,发生的费用以领料单形式经生技部审核签字后,转财务处入帐。
3、其他安全投入均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分管的主管部门转报公司批准后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到生技部签字审核后,到财务部入帐。
4、未经生技部审核认可并签字的其他费用,一律不准作为安全投入费入帐。
五、费用台帐: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相关的安全费用台帐,如实准确地记录本部门的安全投入费用。财务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范文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见附件1),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第2大项、第5大项和第6大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超支。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相机、电脑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由项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经项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无事故)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为保证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路基坡脚范围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范文三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5.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一览表
序号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
提取标准
备注
1
1000万元(含)以下
4%
2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部分
2%
3
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部分
0.5%
4
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0.2%
5.9安全生产费用因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20xx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一条宿豫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是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政府科技导向,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科技投入的效益,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四部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厅苏科计[2002]431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省有关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编制及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局性。围绕全区经济和科技工作的重点,着力强化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规范性。建立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使用的公开、公平。
(三)集成性。加强各类计划的衔接与集成实施。
(四)引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具有显著的政策引导性,项目及经费优先支持对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吸引项目承担单位和其它单位资金为目的。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予以支持。重点支持:1、社会公益性较强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项目;2、有较高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环保及社会发展事业项目;3、能够形成产业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深加工、工业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新产品的试制、开发项目。
(二)区级星火、火炬计划:贴息支持。重点支持企业在原有产业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能显著提升科技含量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支持项目要求是通过省科技厅星火或火炬计划项目立项,前一年通过验收。本项目计划作为省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项目的配套计划。
(三)企业创新计划:周转金支持。主要针对我区中小企业拥有的具有较高创新水平,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需求,经济效益显著,可望形成新兴产业,但缺少启动资金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立项条件
(一)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须由承担单位申报申请,不报不立。
(二)申报单位条件:1、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的实行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2、必须具备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和科研条件;3、拥有一定比例的可以匹配的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申请经费的3倍。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信息表和能够说明项目和单位情况的附件材料;
2、区星火、火炬计划:按省星火、火炬计划要求;
3、企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信息表、相关附件及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
4、申报材料格式:统一用A4纸、4号字打印,纸质封面,按顺序装订。正本一份(含附件材料),副本三份(可不带附件),由申报单位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区科技局。
(四)申报时间:从前一年12月份到当年2月底。
第五条项目审定
(一)所有计划项目立项前均须经过专家咨询,科技局负责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和咨询意见的汇总。专家咨询活动每年三月初组织一次。
(二)咨询的内容是:1、项目的先进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2、项目经费指标的合理性;3、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承担单位的实施条件;5、项目与我区现有重点产业的关联度及产业化前景;6、建议资助形式及额度。
(三)咨询专家由科技局从我区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也可邀请部分区外高级专家参加。专家应客观、公正、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同时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漏项目内容
(四)根据专家咨询综合意见,科技局提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三项费用的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五)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库,经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与未获批项目分别进入不同科技项目库纳入相应管理程序。
第六条项目下达
项目计划及科技三项费用的安排意见经审定后,由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下文公布。文件下达前承担单位应与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一式三份),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应该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及完成时间。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七条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顺延1年。
第八条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每半
年分别向科技局、财政局书面报告一次项目执行情况,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一次。根据项目检查情况,提出各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区主管科技工作领导。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科技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申请验收,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鉴定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8%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
第十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本单位或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宿豫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全部相关验收资料及数据,科技局应及时予以审查,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任务书、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重点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三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与“未通过验收”两种。基本完成原定各项计划指标的可以通过验收,由区科技局颁发《项目验收证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①未完成预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②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明显弄虚作假的;③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且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四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专家组应明确“未通过验收”的原因,承担单位可针对此原因继续进行相关试验研究,在1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可重新申请验收。对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记录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区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零基数预算,同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机动经费,用于平衡调节预算和处理应急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凭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及项目文件至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项目经费一般一次性下达,重大项目经费可分年度拨款。周转金支持的企业创新计划需另附财政借款协议、可资担保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证明或与同意担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协议。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均须落实不低于1:3的自筹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科技及其它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至我区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区科技局、财政局按宿豫政发[2003]15号文件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每年度使用周转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向其收回有偿投入的资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资金的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回收,以利于资金滚动使用,加速增大对科技项目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科技三项费用以项目为对象单独立项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至区财政;分年度拨款的,可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并对今后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从严审批。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更改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原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撤消或更改。对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分别报送区和原项目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单位,连同有偿使用返还经费共同作为科技基金,由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区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组织申报、匹配经费的落实、经费使用、项目中期检查或评估、项目验收鉴定及科技计划项目库的管理、维护等。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新上建设项目,三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同时安排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或治理项目,并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工业三废无力综合利用的,由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给其他单位利用,排放单位一般不得收费;对经过初步加工确需收费的,应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第九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工业三废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免交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独立核算盈亏的综合利用三废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所得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国家和省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本单位,专项用于项目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三废所需进口设备、零配件,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关税.外汇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外汇.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执行国家最高限价或随行就市.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利润提留资金的绝大部分,必须用于治理污染和开展综合利用;少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作为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和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对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
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10;对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5.
企业、事业单位当年结余的利润提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含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的目录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并能独立计算盈亏的;
(二)综合利用项目盈利的;
(三)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一次性奖励可给予减免奖金税照顾.
第十九条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一、企业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
硫铁矿、硫精矿、铝矾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等;
3.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钒、钛、铌、稀土等;
4.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产品
1.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陶粒、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
烧煤锅炉的干粉煤灰、炉底渣,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等及用其生产的产品;
2.从冶金炉、动力炉渣中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建材产品(不包括高炉水渣)、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
3.利用硫铁矿渣、磷石膏、电石渣、磷肥废渣、纯碱废渣、盐泥、铬渣、总溶剂渣等生产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纯碱、烧碱、砖、肥料、饲料等;
4.原油、天然气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炼油厂在废渣中提取的环烷酸和杂酚,尾气中提取的轻烃等,利用伴生卤水熬盐及提取稀有金属;
5.利用蔗渣、甜菜渣、湿滤泥、废糖蜜、湿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绗维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浓缩饲料、干粕饲料、柠檬酸的发酵原料等产品;
6.铝氧厂利用赤泥、发电厂利用液态渣生产的水泥等产品;
7.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碎肉等生产的油脂、铬、蛋白质、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产品。
三、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白水、浆粕黑液、纸浆废液、洗毛污水、印染废水、有机及高浓度的废液等生产的锌、纤维、碱、羊毛脂、浆用PVP、硫化纳、亚硫酸钠等化工产品;
2.利用制盐液(苦卤)生产的化工产品,如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无水硝、四溴乙烷等。
四、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
1.从转炉、铁合金炉中回收的气体以及回收的焦炉、高炉放散的可燃气体生产的产品;
2.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及天然气、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尾气产生的硫、二氧化碳气体、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气体、氟硅酸纳、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亚硝酸钠、草酸等。
五、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经集团公司前置审批确认的私车公用费用,均实行定额管理;成员企业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私车公用的,其费用管理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管理原则
私车公用费用管理本着“必需节俭,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三、费用定额范围
小汽车报销费用包括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洗车费、年审年检费等六项费用。
因公出差的过路过境费在差旅费中列支,不列入小汽车费用;各种因违反交通法规而产生的罚款不予报销。
四、费用定额标准
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定额标准为2—2.5万元/年。
2.集团公司本级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私车公用频繁程度确定定额。
3.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定额标准按照“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经考核,上年或前两年平均年资本收益额[指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定的考核口径,下同]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的成员企业(包括下属分子公司,下同)负责人,年定额标准为2.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200-3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2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100万元-2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8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5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在50万元以下但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定额标准为1.0万元以内;年度出现亏损但确实因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在1万元/年以内给予报销。
五、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程序和办法
1.报销定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具体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2.私车公用费用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财会部复核。定额内一次性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费用在定额内由所在企业董事长一支笔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或权限审核审批的,财会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3.定额内每次凭发票报销80%,个人承担20%。对确实因公用程度较高而超过年定额费用较多的,凭相关发票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核实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超定额50%以内酌情增加定额。
六、享受私车公用费用报销人员不再享受交通费补贴;市区出租车费用不再给予报销;省内或距离较近的公务活动,公司原则上不再调派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的需经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会同企管部、财会部对成员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闲置费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闲置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应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二)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三)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第七条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认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按《*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附件)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已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免征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用地单位应当按《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征收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条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后,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二)征收单位从认定土地闲置之日起,按计征办法、土地闲置期间和相应的征收标准确定应征数额,向用地单位开具《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和《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地单位持《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闲置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市对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留成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各区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先全额缴入区财政,区留用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应上缴给省、市的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其中省统筹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定期将应上缴的资金上缴省财政。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费主要用于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有关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费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用款单位根据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将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列入部门预算中报同级财政部门。
摘 要 本文就《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新规的主要特点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及新规中尚不完善、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了简要分析;就如何提高新规的可操作性、如何让新规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新规之初衷提出了改进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安全生产费 管理 办法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2月14日联合了财企[2012]16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无疑将进一步加强当前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了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下面就《管理办法》新规的主要特点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进行一些简单探讨。
一、《管理办法》新规的主要特点
2004年以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应该说这些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原办法在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配套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为此2012年2月14日, 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的《管理办法》,对实际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费的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及配套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新的《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更加系统和全面。
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统一性和系统性方面的考虑,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如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还在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等。而原方法比较分散,系根据当时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出台的应急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仅限于某一特定的领域,缺乏系统性考虑。
2、提高了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
新的《管理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并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在《管理办法》中做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而原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过低,不利于满足安全生产费用实际需要和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3、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增加了安全预防性支出。
新的《管理办法》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增加了一些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而原办法缺少对预防性投入方面的规定。
4、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的资金属性及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
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的资金属性及企业与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原办法缺乏该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安全监管部门收缴安全生产费,形成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责任不清等问题。
5、明确了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的管理责任。
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的管理责任,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并对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
二、《管理办法》新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新的《管理办法》较之原办法完善了许多,较之原办法更具操作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不容忽视,需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1、安全生产费提取比例提高及适用范围扩大,对企业当期利润将生产较大影响。
由于新的《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及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在部分行业可能会对企业当期利润造成较大影响。例如对煤炭企业、矿山工程企业、市政工程企业等比例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对以前部分制造企业未纳入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的,在执行新规后开始计提也会对本期利润造成较大影响。由于对企业当期利润的影响较大,可能会出现企业管理层执行不积极,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还有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迫于利润压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违规问题。
2、对部分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新的《管理办法》对部分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执行不一致的问题。例如:新的《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的计提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一般要跨1至2个年度,有的工期长的甚至跨年度更多,而且工程造价一般金额较大。这里的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是一次性计提还是分次计提没有具体的说法;另外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要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为既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那么安全生产费用就是工程造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应当包含在竞标价格中,就应当在整个竞标价格框架内得到执行和监管。如果标外管理,那么在对竞标价格进行管理和执行时,就可能忽略对安全生产费的管理和落实。
3、缺乏对安全生产费的实际投入情况的具体规定
新的《管理办法》仍只对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比例及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而没有对安全生产费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相应规定,有可能出现部分企业只按规定计提但实际使用较少的情况,违背《管理办法》制定的初衷。
4、对安全生产费结余上限的规定可能会造成安全生产费的供需脱节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其初衷应是防止安全生产费计提过多,影响企业经营成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企业的规模大小不同,有的小型企业收入本来就很小,即使达到5%,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相反,有的大型企业营业收入规模本来就很大,即使达到1.5%,再加上投入的安全生产设施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仍可造成安全生产费计提大大超过实际投入的需求。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安全经费的供给与实际需要脱节,最终形成小型企业的经费不足或大型企业的资源浪费。
5、对安全生产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新的《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但对违规处罚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保证《管理办法》新规得到落实的主要对策
针对前述可能存在的问题,为了保证《管理办法》新规得到落实,本人认为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还应当采取如下配套措施,以真正实现《管理办法》中提到的“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管理精髓。
1、加强安全生产新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贯彻落实新规精神实质。
有关部门要大力做好《管理办法》新规的宣传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切实将“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精神实质落到实处。
2、尽快出台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对尚不明确的事项加以规范明确。
安全监管总局应当结合《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特别要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要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保证政策执行和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费用政策在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比如对前述中提到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按照工程完工程度,结合工程造价时列支的安全生产费用根据实际完工程度进行提取和使用。
3、地方监管部门应尽快结合《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增加新规的可操作性。
安全监管总局还应当出台具体规定,要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有关规定限期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明确《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对安全生产的会计核算、安全生产经费的专户管理、安全生产实施的保管维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与结余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江苏省财政厅2010年2月3日专门就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等有关事项出台了《关于调整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0]6号文),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科目、账务处理程序、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户要求、主要会计分录举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与结余的信息披露方式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各个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了更加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
4、应当要求企业结合《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安全监管总局及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要求政策适用企业管理层出台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与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要求明确列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与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加强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与使用方面的自我约束。
5、充分赋予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计提与使用的审核权。
安全监管总局应当充分赋予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当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是否充分与使用是否合理的审核权,以防止安全经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供给与实际需求之间的脱节。例如:当小型企业虽然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已达到营业收入的5%,但实际安全生产投入明显不足时,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有权强制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费计提比例,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当大型企业投入的大型安全生产设施经安监部门检验仍能正常运行时,虽然大型企业拥有较为充足的安全生产费用,但重新购置大型安全生产设施仍需当地安监部门批准,防止资源重复浪费。
6、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安全生产费计提与使用违规责任及处罚措施。
安全监管总局及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在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与使用方面的违规处理措施,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作为安全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贯彻实施。
2012年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无疑将进一步加强当前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要使好的办法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新规的宣传力度;还需正视安全生产新规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及新规中尚不完善或明确的地方;还需尽快出台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和实施细则以增强新规的可操作性;还需要各地安全监管部门通力协作以及企业的积极配合。只有这样,新的安全管理办法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体现办法之初衷,防范安全于未然。
参考文献:
[关键词]护理干预;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护理效果
[中图分类号] R4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09(c)-0193-04
多发性肋骨骨折伴严重肺挫伤多是由严重暴力事件所致,其伴发的胸廓畸形、肋骨断裂移位、肺部严重挫伤,常严重影响肺功能,重者可出现呼吸困难,严重胸痛、憋喘伴有窒息频死感,此时需及时治疗才能挽救患者的生命[1-2]。本文收集我院诊治的多发性肋骨骨折伴严重肺挫伤患者进行研究分析,旨在探讨个性化护理干预措施在多发性肋骨骨折伴严重肺挫伤的应用价值,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4年6月~2016年6月诊治的60例多发性肋骨骨折伴严重肺挫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39例,女性21例,年龄22~65岁,平均(43.5±7.5)岁。所有患者均存在一侧或是两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并伴随不同程度的肺挫伤;均出现较为严重的呼吸困难、血压下降、胸痛、憋喘及紫绀等临床症状。病因:重大车祸37例,高空坠物砸伤12例,高处跌落11例。肺挫伤状况:左侧挫伤16例,右侧挫伤14例,双侧挫伤30例。入院后胸带固定包扎,恢复血容量,在床边单侧或是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治疗血气胸,部分患者即时开放气道、纠正低血氧症,部分患者采取立即手术。按照患者就诊治疗期间采用的护理方式差异性分为两组,对照组30例,采用传统护理模式,男性19例,女性11例;年龄23~65岁,平均(43.9±7.1)岁。实验组(干预组)30例,采用个性化护理干预,男性20例,女性10例,年龄22~64岁,平均(43.2±7.8)岁。纳入标准:入组患者均行胸部DR、多排螺旋CT及三维后处理明确诊断;均符合多发性肋骨骨折。诊断标准;肺挫裂伤影像学表现为肺实质出现片状高密度影、可伴创伤性肺囊肿[3];本组均伴血胸或血气胸。排除标准:伴有其他慢性疾病者,心肝肾功能不全者;对本次研究不同意或治疗依从性较差者;精神异常,无法进行语言沟通者。入选患者均获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两组在性别、年龄、致伤因素、病情严重程度、伴发症、治疗处置方式、基础疾病等基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
1.2.1对照组 予以创伤性湿肺、肋骨骨折固定术、胸腔积液闭式引流术等胸外科常规护理:包括基本生命体征检测、畅通气道、疼痛护理、心理护理、饮食护理及出院指导等[4]。
1.2.2实验组 针对多发性肋骨骨折伴严重肺挫伤患者病情特点,在对照组常规护理的基础上,强调根据患者的职业特点、心理情感变化、病情等进行前瞻性分析,制定个性化护理干预计划和具体实施细则,给予针对性综合性护理模式服务[5-6],具体如下。①紧急救治护理:多发性肋骨骨折伴严重肺挫伤往往病情紧急,生命体征极不稳定,入院时即通知护理抢救小组,启动紧急救治预案。清除呼吸道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鼻导管吸氧,同时建立有效静脉通道,以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纠正休克、脱水、酸中毒。并遵医嘱使用抗生素,应用镇静止痛药。对于吸氧不能改善的患者,应协助医生建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因失血过多而休克的患者,应给予休克卧位,补充血容量,并做好抽血配血、备皮等术前准备。对有气胸或血胸患者,酌情行胸腔闭式引流减压及护理,密切观察排气排液情况[7]。②心理舒适护理及健康宣教:患者均为突发疾病,多有胸痛及呼吸困难,对疾病预后缺乏认知,易于产生焦虑等不良情绪[7]。责任护士应根据其职业及生活习惯、教育程度,采取态度和蔼、潜移默化、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措施,充分表达同情、支持及安慰,协助其减轻心理负担,正确认知疾病,积极配合治疗[8]。鼓励患者保持饮水>3000 ml/d,以保持大便通畅,减少便秘所致的腹胀及骨折处的疼痛。③基础生命支持及生命体征观察:了解术种情况,遵医嘱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并记录。对于氧饱和度
1.3观察指标
记录两组患者疼痛持续时间、机械通气时间、首次下床活动时间、胸腔引流管留置时间以及住院时间,观察患者肺功能状态康复情况与治疗期间并发症发生情况。患者疼痛程度评估由视觉模拟量表VAS做为参考,即患者入院治疗之处直至疼痛感消失的持续时间;肺功能恢复则依据血气分析指标作为评估。
1.4疗效评价
结合患者治疗前后体征、症状以及病情改善情况作为疗效评估,显效:患者治疗护理后体征恢复正常,各类症状完全消失,病情康复痊愈;有效:患者治疗护理后体征基本恢复,症状得到控制改善,病情好转;无效:患者治疗护理后体征、症状无变化或伴有加重迹象。
1.5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 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术后康复指标的比较
实验组患者在疼痛持续时间、机械通气时间、首次下床活动时间、胸腔引流管留置时间以及住院时间均明显短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患者肺功能状态康复情况与并发症发生率的比较
实验组患者PaO2、PaCO2等肺功能气血指标改善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实验组并发症发生率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3两组患者临床疗效的比较
实验组患者总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肋骨骨折是胸科最为常见的创伤性病变,而多发性肋骨骨折合并肺挫伤则较为严重,可造成患者在短期内缺氧及休克风险,若治疗不及时可危及生命[14],因此,良好、全面的急救治疗、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护理干预意义重大。本研究中,根据多发性肋骨骨折合并肺挫伤患者病情特征,给予针对性整体护理,通过对患者采用紧急救治护理、心理舒适护理及健康宣教、基础生命支持及生命体征观察、引流、活动护理及引流管护理、呼吸道护理及物理治疗指导等多项积极的护理措施,详细了解患者病情,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根据患者病情的变化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进行综合护理干预,尽可能地减轻患者的疼痛,并对患者的心理状态进行疏导,消除患者焦虑、紧张等消极情绪,提供患者治疗自信心[15],注意呼吸配合护理,减少患者出现呼吸功能障碍的概率[16]。而本研究结果表明,采取针对性综合护理模式的实验组患者康复指标、肺功能改善、并发症发生率及疗效均明显优于常规护理模式的对照组患者,表明全面、专业、综合的护理服务,可有效改善患者肺通气效率,增强血氧饱和度,减少肺部并发症的发生,提高救治成功率,促使患者早日康复[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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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完善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内容要完整,突出对支出事项的全过程管理。这些制度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支出管理原则、支出标准、申报审批流程和权限、采购流程、结帐支付方式、费用分摊原则、年度计划管理、考核通报等方面。管理部门要通过对支出事项过程的监控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治标更要治本,要通过制度的设立及其内在的约束力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条款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制度制定出来就成为员工的行为依据,所以制度一定要明确、便于操作、尽可能不产生歧义。制定过程要有利于统一认识。要通过制度制定过程中充分的讨论和酝酿,达到认识统一的目的,推动制度落到实处,执行有力。比如,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行”的指导思想,严控行政性和公务接待等支出。压缩行政运行成本,对基础性费用实施上限管理,包括水电费、办公机具和其他维修及零星办公机具、行政会议费、行政差旅费、营业办公电话费及其他通讯费、办公用品及耗材(含计算机、出纳用品)、印刷费、书报及其他等八类费用,要求各支行不得突破预算。严格控制庆典、会议活动。各类开业、奠基、庆典、论坛等活动原则上取消,对于必须举办的活动,要求提前半个月上报市分行审批。会议管理坚持“预算管理、精简时效、节约开支”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标准,缩短会议时间,节约会议费用,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不得在行外和赴异地召开会议。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认真按照接待标准执行,从紧编制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加强集中采购管理,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制度,做细做实集中采购工作,对于应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纳入集中采购,不断扩大集中采购范围,提高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比例,发挥采购效应。
(2)改进非人力费用配置办法,实现分类费用和总量的有效衔接
为全面落实成本管理实施方案,有效控制高弹费用、行政性费用和部分基础性费用,在同比总量压缩较大的情况下通过结构调整安排部分费用资源,重点支持战略性业务发展。嘉兴分行改进层级非人力费用配置办法,制定全科目费用预算标准,将业务管理费总量核定到全部科目,结合分类费用不同管理要求和年度压缩目标,将全部费用分为分项预算控制类、上限管理类(主要是行政管理类成本)和指导计划类等进行管理和控制,使分类费用和总量有效衔接,费用结构调整落到实处。
(3)结合责任中心预算编制方案,充分发挥了归口管理部门的作用
一方面将本级作为成本控制的重点,将本级全科目费用核定下达到分行管理部门,另一方面召开本级归口管理费用预算下达及责任中心成本预算编制会议,加强沟通,由计划财务部就年度业务管理费预算和管理要求向分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报账员进行详细的政策解读,以打造嘉兴分行成本管理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高起点,高要求,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费用,要求分别制定分项费用管理办法和节支措施,尽可能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4)提高重视程度,明确成本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支行、分行各部门和城区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成本支出预算标准、支出范围、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同时是本单位成本支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深入开展节支建制工作
目前分行本部为加强分行办法大楼和营业场所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大楼内部运行,节省运行成本,制定了《分行办公大楼运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大楼和营业场所等用水、用电、空调、电梯等日常运行节支管理要求。《分行资本性(费用)投入成效跟踪评估办法》,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创造价值”和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成本开支决策机制。为进一步压缩无效占用,制定了《关于对分行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核定库存物资限额的通知》。修改完善《分行本级车辆管理办法》、《分行中心仓库管理办法》、《分行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分行本级宣传用品费用管理办法》、《嘉兴分行本级招待费管理办法》等多项费用管理办法。
(6)将成本管理纳入年度考核
对于支行,将成本使用效率与资源分配直接挂钩,并在KPI考核中专门设置减分指标,对发生违规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擅自超支等行为直接进行扣分处理。对于本级部门,对上限管理的归口管理费、部门预算包干执行以及库存物资限额管理等成本控制要求的执行结果直接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对于擅自突破预算的部门,还将双倍扣减下年度费用预算。
(7)完善大额经济事项支出决策和财务预算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扩展财务管理视野,将财务管理视角不断向经济事项前端延伸,强化对经济事项的事前管控能力,逐步按照战略成本管理思路打造我行成本管理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制度先行、流程跟进、效率提升”的成本管理思路,酝酿制定了《大额经济事项支出决策和财务预算审批管理办法》。该审批办法的出台主要目的是理顺支出事项决策过程和财务预算审批过程的关系,体现“事项授权”和“财务授权”相分离的思路,通过进一步改善流程,明确职责,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将对经济事项的管理触角延伸到事前决策,从源头上进行管控。财务投入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出事项责任部门事前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科学、对投入的必要性把握是否合理。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投入产出的效率问题,我们管理的着眼点就必须回归到对“事情要不要做、怎么做”等这些基本问题的判断上来,要知道决策失误是最大的浪费。
(8)结语
从今天起到本月15日,酝酿四年之久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将向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
昨天下午,市发改委和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内容中的新变化。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处长王岩介绍,总的来看,征求意见稿的收费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略有下降,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变,但如果增加了智能化系统服务,则相应增加智能化服务的收费。
市国土房管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邹劲松介绍,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长达四年的酝酿。经过结构性的调整,业主总体负担将略有下降。新办法将打破“大锅饭”,同时建立起一种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协商的体制。
■主管部门详解“办法”新内容
普通住宅物业费将下降
王岩介绍,新办法中主要增加了十项内容。首先,今后的物业收费中将取消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电梯、水泵、房屋等)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1997年制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规定产权人缴纳大、中修费。第二,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用中也包括大中修费和折旧费,存在重复缴费问题;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中,增加了无人值守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业主负担。
“统收服务费”不用业主掏
第三,取消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的水电煤气等各项费用的“统收服务费”。此前,一些物业公司在代收这类费用时,要向业主收取每月1元钱的服务费。国家相关规定是涉及水、电、气、热等费用的收取应由各专业公司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
收多少钱要和业主商量
第四,新办法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市场竞争、合同约定、业主自治形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内容。这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新办法规定,以下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它们包括: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成立业主大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在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住宅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改和安居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在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方式形成。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并定期公布,其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收费标准向上浮动时,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电梯、水泵的运行维护费用不实行浮动。
物业收费要明码标价
第七,新办法还规定,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用分摊办法按照事先约定或业主自治原则协商确定。没有约定且暂时无法实行业主自治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第八,房改和安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售房单位负担综合管理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绿化费,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清洁卫生费和秩序维护费由使用人负担。
第九,新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除政府部门有统一规定外,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对收费要明码标价。
交房时就开始缴物业费
第十,对于很多人都特别关注的缴费日期,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自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缴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修改原因
旧办法存在五大问题
据介绍,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主要是针对居住小区而定。为区别物业的不同性质,分别于1997年制定了普通居住小区、1998年制定了高档住宅、2000年制定了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三个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两部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北京市物业服务市场的迅速发展,致使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存在局限性。
王岩分析,除重复收费、代收服务费的缴费对象有问题之外,现行办法还存在着三个问题。普通住宅档次的划分已没有适用的政策规定;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涉及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新办法还考虑到了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许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已经建有防火、防盗等智能化系统,但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中没有体现这部分支出,费用完全由物业负担,不符合“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基于以上主要原因,有必要重新修订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请您监督
针对收费标准将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