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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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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1篇: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范文

1、申请人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可到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索取《东营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并按照规定填写,并在单位处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申请人带起申请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住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书面告知。

4、申请人收到准予提取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范文

(一)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托收时间的不一致易导致出现缴存年限中断现象

为避免员工因变动工作单位而出现重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现象,北京市目前采取的措施是,员工的离职单位先行减员后,新入职的单位才能将其增员。但是,在大部分单位通过委托银行收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每月只能上报一次增减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常常因各个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时间的不一致,而容易出现新的工作单位因原工作单位还未减员而增员不成功的情况,这种情况将会导致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出现中断。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要求,缴存年限一旦中断将导致员工在未来12月内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如此一来,大大降低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效率。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繁琐且容易出现丢失原件的情况

2014年6月1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4]14号文),文中要求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息。经核实情况属实,职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项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这样做提取申请人虽然不用再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部分以购房和租房名义办理提取的手续,但是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管理中心系统的不稳定性,有时会出现不能精确查询提取人购房信息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特别是遇到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以买房的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但仍然要求提取申请人提供购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而且还要提供提取申请人本人的结婚证、身份证等原始证件,尤其外地购房的提取申请人还要所在单位另提供“职工异地购房证明”和在京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员工的待遇享受及其所在单位办理提取的工作成本。特别是单位经办人携带的原件一旦丢失或破损,将给单位及提取申请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三)因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信息不对称,造成转移失败几率增大

住房公积金账户虽然现在已经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但是在转移过程中需要员工所在的新单位出具缴存账户转移证明。因目前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及管理方式不统一,导致全国各地区出具的缴存账户证明的格式及内容各异,这样一来,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失败的几率大大增加,常常出现因为账户内容信息的不对应而导致账户不能及时转移到位。一旦账户资金无法流转衔接,造成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员工在京的原工作单位为其缴存的账户因离职而无法使用,而异地新单位的账户缴存年限不足不能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从而导致出现住房公积金“沉睡”现象。古语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动也”。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旦变为“死水”,一则易滋生腐败,二则也使得资金利用率降低,三则因为办理账户转移业务效果的大打折扣而导致账户缴存单位工作成本的大大增加。

二、对策及建议

如果我们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低、提取手续繁琐、待遇享受困难以及大量资金沉淀等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从精算的信息化管理角度来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高效运行。

(一)利用信息化系统改变传统管理方式,允许各单位每月在银行托收日期之前多次上报增减人员

为了避免员工因为变更单位而出现缴存中断的情况,建议允许各缴存单位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在设定的银行托收日期以前,不限定每月增减人员的上报次数。例如:员工小李的原单位是每月25日以前上报数据,而新单位是每月5日以前上报增减人员数据。如果依据原来业务要求,为了保证小李在新单位增员成功,那么原单位则必须在当月5日之前将小李做减员,但是在每月只能上报一次增减员的条件下,如果原单位在5日前将员工小李减员,将导致当月原单位无法再进行其他入职或离职的员工增减人员的处理。但是,我们只要改变每月增减人员只能上报一次的管理方式,原单位在网上业务系统中将员工小李做减员提交的下一分钟,新单位就可以同样在网上业务系统中将小李增员成功,同时将员工小李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金额自动划转到本单位,并且在提交了小李的减员处理后,允许原单位在当月25日以前继续处理其他人员的增减变动上报。这样,利用网上信息系统就可以做到既免去纸质材料的打印、盖章、现场提交的环节,又保证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年限的衔接,同时保障了当月入职或离职的员工能够及时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或封存处理。

(二)开通网上提取申请业务办理功能,降低员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成本

为避免员工身份证、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发生丢失、破损的情况,建议建立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申请业务的办理功能,提取申请人可以在网上进行以下业务的办理:提取业务的预约、材料的审核、约定支取周期的制定以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的打印等。这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就不需要携带大量的购房、租房等相关材料前往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亦不需进行房屋信息的大量录入,更重要的是员工的身份证等原件不会因办理提取业务上交给单位经办人而同时无法办理其他事情,也不会出现丢失、破损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广东省深圳市已经成功实现了二次支取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提取业务的功能。只要管理部门将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归集,便有可能达到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将有效降低单位经办人的办公成本并更加高效地维护员工的待遇享受权益。

(三)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网上转移业务功能,统一全国范围内的账户转移格式

由于目前全国各个地区的个别单位依旧存在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或虽然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开具的账户转移证明上存在着明显的信息缺失、书写模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详尽等情形,造成了因员工离职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年限中断,账户金额停滞不能有效利用等弊端。在电子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各地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并不存在技术上难题。建议:第一,各地区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平台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加工、解构、重构;第二,将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账户格式一体化,最终实现在网上信息系统平台做到账户转移实时化,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积金本身的价值。

三、结语

第3篇: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单位以及资金额度达到规定直接支付限额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按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特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的职能部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七条预算单位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原则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接收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应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实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零基础预算加项目预算的编制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顺序。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有关账户。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制县财政统一印制的有关申请表,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银行各一份,财政总预算会计一份。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消账户,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条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月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在5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转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取现金和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存入其他账户;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执收单位设置分类账户,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系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预算外资金除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其他预算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全面实施政府综合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三个统一”,巩固和完善“两个中心”的财政改革。既收入统管,支出统付,资金统筹,建立会计核算式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完善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本年度预算内外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按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和财政授权支付计划用款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项级”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科技三项费用类和各项行政事业费中的专项项目(含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二十八条用款计划中属于基本支出的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属于项目支出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二十九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调整。如需紧急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签证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和银行。

第三十三条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银行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指令,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凭证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当日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同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七条工资支出实际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单位和财政拨款供给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性补助可比照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八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项目标准及有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每月20日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下一个月本部门经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无误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电子数据及有关表格。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银行将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信息。

第四十条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将变动后的人员工资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并于当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报表报财政部门。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一条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一定额度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工程采购支出实际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批准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

本条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预算单位审核汇总。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总审核无误后,及时向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银行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应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十八条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目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情况特殊,经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单次货物购买单项服务金额超过3万元的支出,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凭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无误后,及时向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十二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款、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三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直接支出,工程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单位单次和单项购买服务不足0.5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15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确定授权支付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确定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五十五条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六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五十七条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八条预算单位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九条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统一与签订协议的银行分行或支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批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开设和预留手续。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监督。

(四)选择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人民银行在财政年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收支业务,与银行按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三)监督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报表,并与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选择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六十二条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财政性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银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市财政局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预算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性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十五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预算单位、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因自然灾害的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现行有关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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