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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发展到今天,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即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公立学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办学形式。如国有民营学校确立了学校国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的形式;公办民助学校通过社区联办或政企联办的形式允许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参与公立学校的校舍、装备、教育教学条件的改善。还有股份制学校的出现。为了更好地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证教育的公益性,确保“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校分开、管理科学”,有必要加强学校的法人制度建设。
一、确立学校独立的法人地位
《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同时规定学校法人的设立条件,即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格独立性。它是指学校法人不因投资者代表的更迭而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这是产权的可转让性所特有的。浙江台州的教育股份制实践表明股权的自由转让和市场流通并不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二是财产独立性。它是指学校法人对以自己学校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投资者所有权益(表现在投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法律赋予和保证法人行使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从根本上保证不受各个所有权者的牵制,能独立和高效率地自主经营。三是债责独立性。指学校法人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学校法人拥有的独立财产承担,投资者对学校超出投资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学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其承担额外的债务。
二、明确学校法人的性质
按照西方传统的法人分类方法,学校属于公法人。按照赢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二分法,学校属于公益性法人。按照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二分法,学校属于以捐助财产为主体的财团法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法,学校被认为是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从事的是教育教学活动,与一般的经济活动不同,所以它具有非赢利性的特点。《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际非赢利组织的标准,非赢利组织可以分为自给自足、部分收费和无偿提供三类。对于收费盈余有具体规定。我国法律也区分了赢利性教育机构和非赢利性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了实现学校的非赢利性,国家对于学校的财务和收费有具体的法规来规范。
三、完善学校法人制度
学校处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依据主体地位的不同以及相互关系内容的不同,这些社会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原则,以对学校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纵向型行政关系。这类关系主要是政府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横向型民事关系。这类关系发生在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之间。学校要成为独立的法人,就要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以及与社会和内部师生的关系。
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为了打破传统官僚科层体制的弊端,当前在政府“治理”背景下所进行的教育分权,突破了以往权力在政府内部的再分配,通过转变和让渡职能,西方国家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多中心的制度安排导人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与供给中,使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形成了紧密的相互依赖的关系。政府对教育的治理是一次公共教育权力在政府、市场、社会、学校之间的更大范围的转移。川通过教育权力的下放,美国的特许学区、契约学校,公立学校的私营管理、英国的教育行动区和直接拨款学校等纷纷建立。我国也存在这种现象,如公立学校的民营化、转制学校等。政府与学校之间单纯的内部行政关系转变为内外部行政关系兼有。
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也演变为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举办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者是学校的校长及其办事机构;管理者是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政府。政府要实现角色的转变应处理好两种关系:一是作为管理者,政府的这项权力来源于国家政权。政府通过计划、法律、经济、评估、信息服务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学校进行管理。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健全教育市场进入规则、竞争规则和交易规则,建立完整开放、统一有序的现代教育市场制度。通过规范教育中介组织,使其发挥减少教育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弊端的作用。二是作为举办者,政府的这项权力来源于国有产权。政府和其他举办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决定学校发展方向及人才培养规格、任命和聘任校长、监督学校办学等方面拥有权利。政府作为举办者要充分尊重办学者校长所拥有的《教育法》所赋予的八项权利。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消费者主权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或顾客是上帝,必须按照他们的需要进行经济活动。教育经济学家指出,既然教育是一种产业,而教育的直接消费者是学生或其家长,因此教育必须根据他们的需要进行经营活动。也就是通过教育分权赋权社区和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的决策管理。西方国家实施的教育凭证、特许学校、控股公司私校等多元取向的择校制度改革就是对这种趋势的回应。我国法律规定学校有让家长了解学校情况的义务,民办学校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切身体会了家长对决策的影响。学校应进一步确立从校内治理结构到常规活动中家长的地位和权利。学校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发生如土地、合同等法律关系时,要以独立的法人资格享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承担有限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人类尊严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7-01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今天的中国人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广泛人权是前所未有的,但是我们也该看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等社会物质条件的巨大变化,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对公民的人权保障已不仅仅是一个国内问题,而是一个国际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仍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一、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保障
知情权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的权利。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通过宪法以及制定专门的情报自由法确定和完善知情制度,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知情权理应在宪法上得以体现,但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知情权已由一国的人权成为国际人权而受到保护。1946年联合国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人权之一,并在1948年12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宣布:“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知情权首次以国际性的人权文件的形式获得了明确肯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此又进一步明确。而我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按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对该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应承担按照该国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制定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的义务。在宪法上确认知情权是作为缔约国的中国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障
迁徙自由就是公民选择居住的自由。分为国内迁徙自由和国际迁徙自由。迁徙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自由权。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丧失了迁徙的自由(一种用脚投票的权利),也就丧失了其他权利和自由的最后救济。”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迁徙自由权,1982年宪法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没有将其列入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原因首先是经济体制的制约。其次是1982年宪法制定时,我国刚实行改革开放,国际间的交往不频繁,人员流动较少,所以迁徙自由权在宪法上也就没有体现出来。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首先,我国经济体制已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资源由市场来配置。人力资源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市场经济需要自由的劳动力,而迁徙自由是自由劳动力存在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可以说,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公民人权方面的反映。其次,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国际交往日益加强。经济全球化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分配资金、资源、技术、劳动力。在宪法上明确迁徙自由权,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的优势,发展劳务输出。同时一些高素质的人才可以在国际交流中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现代化服务。同样,在宪法上明确迁徙自由权,也是我国履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义务。
当然,我国宪法在确立迁徙自由权时应考虑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应根据中国的实际,来完善迁徙自由权。
总体上看,人类尊严在我国人权法制中的展开是一个不断深入的动态过程;我们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还应当不断提高保障目标,充分地维护人类尊严和各项人权。未来我们将继续从以下两点扩展人类尊严保障的制度范围: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 现代法制建设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其罪行。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综合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展过程以及国外立法状况,这一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的制度在国外资本主义国家亦得到传承。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肤色,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法系均趋于一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
法不外乎人情,马克思曾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无法逃脱的联系。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名誉代价。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 亲亲相隐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
2.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的鲜活例证。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古代法律体现人权保障比现代西方的人权宣扬更具理性,权利更为广泛。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观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我们从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制度的设计之初是作为一种义务而存在,体现了人性之本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至明清时期,它已经成为一项权利,与当代人权保障有异曲同工之妙。
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完善,亲亲相隐不再是古代社会所要求的义务,我们今天应当把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即容隐权对待。容隐权在法律中的确立只是技术上的问题,它不但不违背世界法律之发展,而且为我们这样一个情味浓浓的社会所急需。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更多地是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服从,以社会本位淹灭个体独立,要求个人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而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自然难以体现人伦精神。鉴于我国尚未确立容隐制度,所以,公检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侵犯这项尚未为法律所明示的权利,在侦查中尽可能不使亲属进入两难境地,在刑事审判中尽可能不使亲属作被告人有罪的证言,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法自身的威信和价值,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而且更有利于对人权的彻底保障。
3.亲亲相隐制度体现法律的价值
国家要使百姓亲法、服法、守法,法律就必须立足于人情,不能强人所难,逆众情众心。如果强迫老百姓不惜牺牲亲情,大义灭亲,做到“社稷亲于戚”、“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劂”,其结果必然会更为严重。
我们设立的法律应当是“中人”的标准,一方面要尊重、赞赏大义灭亲者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大义灭亲是否是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常言道,法不制众,大多数人都不能遵守时,这一法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不仅如此,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也会因此扫地。“法律文化是中等人的文化”,法律应当是“以中人的思想境界为标准”“法律不可能将少数人才能达到的境界作为社会成员的普遍行为标准加以明文规定”。法律一旦违背了人们最基本的感情利益、价值观念,则必然会受到人们的抵制和规避,导致法律规定的流于形式。
所以国家法律就必须正视人性和亲情,在一定程度上让度国家利益,承认亲属相隐,赋予亲属之间互相不举告和拒绝作证的权利。亲亲相隐的法律价值在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公民的承受力,有利于以德治天下换取民众的信任,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顺民心,合民意。
4.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证据制度的完善
证据制度是当代诉讼制度核心内容。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解决很多诉讼制度的问题。首先,在诉讼制度中证据证明力与可采信度到底有多大,司法官员如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亲亲相隐制度规定的具有相隐关系的亲属不得提供证言恰好解决了因为考虑证人的身份进而怀疑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其次,在诉讼制度中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证人出庭难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让一个在“熟人社会”里的证人去指证其亲属,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亲属憎恨,朋友厌弃,社会圈被阻断,群体凝聚力消失。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给证人出庭制度蒙上一层阴影,最后,就诉讼本身的目的来看,调查取证是要寻求公正的裁判,就整个社会而言,追求公正的裁判并不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规范和导向公众的行为,维护人权,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才是最终的目标。所以亲亲相隐制度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受到了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性之本能,体现了伦理道德观念与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
三、构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设想
本文并不否认“亲亲相隐”具有相当程度的局限性,也无意认为该制度具有无上功能。笔者认为简单地抛弃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明智,有限度地借鉴、继承才是其应有之义。
1、通过立法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学上使用“拒绝作证权”。到目前为止,只有中国、朝鲜、古巴、越南四个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允许亲情回避。
2、应设置“拒绝作证权”例外情形。这一点中国古代也有体现,诸如古代法律规定“十恶”者不得容隐,我国当代应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动摇统治基石的犯罪排除“相隐”之外,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亲属不得拒绝作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拒绝作证权也应进行限制,鉴于当前“丈夫用权、妻子收钱”腐败现象突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犯罪者的配偶不得拒绝作证。
3、窝藏、包庇、伪证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即除上述应受限制的罪行外,此类犯罪主体不应包括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这一要求是说,不是任何人任何情况都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对一些特殊犯罪的特殊主体就要加以限制此项权利。
一、树立建挡新理念充分认识重要性
4月,党组书记、检察长刚一上任,就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专题讨论研究建立执法档案工作,统一了党组一班人的思想,认识上达到了三个明确:一是建立执法档案是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全面记录执法部门和执法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方面的情况,有利于促进执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从思想上警醒自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从而推进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建立执法档案,客观地反映执法部门和执法干警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有利于提高执法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三是建立执法档案,集中体现执法部门和执法干警的办案数量、工作业绩,并作为执法部门的评先、执法干警晋职晋级、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进而充分调动执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当年即归整档案39盒,72卷,219册。
二、制定建档标准,完善建档工作机制
在执法档案建立过程中,按照“边探索、边建立、边完善”的工作思路,根据干警执法岗位的不同,严格划分建档对象,细化建档环节,对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和从事具体执法行为的干警全部建档。一是坚持分类建档,明确适用范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能,将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等7个执法办案部门和所在部门的干警作为建立执法档案的重点对象,其他干警以部门为单位建立综合执法档案,实行“一科一盒,一人一卷,一案一册”原则。从建档须知、档案目录、基本资料、等级评定等基本环节入手,统一建立检察人员执法档案的基本标准、方法及要求,形成“一人一档,档随人走”的完整建档体系。二是客观准确记载,明确主要内容。执法档案主要由全院综合性执法档案和科、局、室、处、队部门执法档案及干警个人执法档案三部分组成。全院综合性执法档案包括警示训诫、廉政鉴定、纪律处分资料和全院综合性规章制度。部门执法档案主要档案材料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年度廉政措施、奖惩情况、执法总结和“八表五卡”。干警个人执法档案的内容有五个方面:基本情况,即个人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及职责等;执法情况,即办案数量、诉讼监督成效、投诉等;专项工作情况,即围绕院中心工作开展执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督办交办案件办理等;诚信情况,即案件当事人反映、礼金礼品处理、干警家庭廉洁自律承诺责任书、个人廉政措施及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等;考评情况,即案件质量考评、岗位目标绩效考评、组织奖励惩处等。全面客观收集反映执法干警的执法状况、执法质量和工作绩效等相关资料。三是严格操作程序,明确责任部门。执法档案是以档案的形式记录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检察干警对个人的执法效果和过错责任进入档案非常关注。因此对收集执法效果和认定责任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即案件管理中心通过案件督查、执法质量检查等方式,收集执法质量方面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通过回访考察、执法纪律作风调查等方式,收集执法质量和执法纪律方面的情况;政治部负责收集案件奖惩和组织考评情况。凡移交归档的资料均经职能部门确认和领导审定,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保证程序公正规范、职责清晰明确。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检察干警执法档案基本上达到了“五个涵盖”:涵盖全部内设机构,涵盖全部执法职能,涵盖全部办理案件,涵盖全部执法过程,涵盖全部执法人员。截止底,全院共建执法档案143卷,448册,其中部门执法档案15盒,干警个人执法档案89卷。
三、运用执法档案,促进执法能力提高
建立执法档案,对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增强执法素质,提高执法绩效,切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强化了干警的责任意识。执法行为的严格记录,对检察队伍建设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通过执法项目归档,如实反映了每名检察干警的案件受理、办理过程、适用法律、当事人意见反馈等内容,无异于“责任清单”,强化了干警接受监督和自省意识,增强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了严格执法的责任感与职业操守。二是促进了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的提高。执行执法档案制度两年来,坚持案件质量督查评析、年度展评,还收集、汇总案件质量考评表、办案用时情况统计表、案件质量评比摘录表等资料。每位干警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都如实地反映在执法档案中,执法档案成了干警依法办案的“一面镜子”,经常对照检查,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修正执法偏差,保证办案质量。据对批捕案件的时效统计,建立执法档案后,批捕案件由7天办结缩短为3天结案,案件也由25天缩短为12天结案,办案效率大为提高。对全院219件案件进行评查,优秀案件占95%。对全院229件案件进行评查,优秀案件达97%,比上一年度提高了2个百分点,全部合格无错案,未发生一起错捕、错诉案件,未接到因办案引发的相关投诉,自侦部门无撤销案件。
四、执法档案强化了内部监督,促进了执法责任的落实
在建立执法档案的同时还完善了各项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了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一是健全了检察官行为投诉机制。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随案向当事人及其人发放监督卡等,重点收集当事人对检察人员服务质量、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及廉政情况等方面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检察人员具有违法不良行为的线索,立即进行调查 落实,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处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二是建立作风纪律巡视督察机制。紧贴检察业务工作,针对最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岗位、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和权钱交易的岗位,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兼职纪检监察员强化巡视督察,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干警执法执纪的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教育引导干警自觉规范职务行为,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三是认真落实自侦案件回访制度。对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走访案件所涉及的举报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发案单位,征询听取意见。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行为,严格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进行追究,并记入其个人执法档案,同时追究所在科室的领导责任。同时强化了奖惩措施,将执法档案记载的内容作为执法部门评先表彰、执法干警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凡出现执法违法、办案违纪以及执法责任过错的,该干警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由于内部执法监督力度的提高,有效遏制了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违法违纪行为,全院连续十多年未发生一起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从根本上保证了检察干警干净干事,清白做人,使检察队伍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五、执法档案的建立与运用,强化了外部监督,促进了执法作风的转变
建立执法档案,实现了执法监督工作由个案监督向人案共同监督、事后监督向整个过程监督的转变,促进了执法作风的好转。一是加大了社会监督的力度与范围。采取“走出去”的方式,走访案发单位、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各乡镇、社区居委会,向社会通报检察干警办案情况,接受来自外界的评议和监督,听取对检察干警执法执纪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认真收集反映干警公正办案、执法为民的典型事迹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及时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引路作用。执行执法档案制度以来已派出112余人次走访,收集社会评价表233份。二是拓宽了媒体监督,增强了自我修正动力。积极与省市县等新闻媒体单位联系和沟通,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率和支持度,也将检察人员的行为规范置于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之中,督促干警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
[关键词] 止痒搽剂; 微生物限度; 验证
[中图分类号] R9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09)23-56-03
Study on the Microbial Limit Test of Zhiyangchaji
QIU Kaifeng ZHU Jun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Zhongshan University,Guangzhou,51012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establish a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microbial limits in Zhiyangchaji. MethodsThe bacteria ,molds ,yeasts and controlled bacteria were counted by the common methods ,dilution method and membrane adhering method. ResultsThe recoveries of Candida albicans,Aspergillus niger in test group and diluted control group were above 70% when common method were used. The recoveries of Escherichiacoli,Staphy lococcus aureus,B acillus subtilis in test group and diluted control group were above 70% when membrane filtration method was used. Staphy lococcus aureus can be detected by dilution method and Pseudomonas aeruginosa can be detected by membrane filtration method. ConclusionThrough t he technological validation ,the resul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ChP.in force.
[Key Words]Zhiyangchaji; Microbial limit; Validation
止痒搽剂为我院传统医院制剂,其主要成分为五指柑、大风艾、地肤子,此3味中药在体外有不同的抑菌作用。现根据《中国药典》2005版,对其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测定结果的可靠性。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剂
培养基:营养琼脂培养基,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胆盐乳糖培养基(BL),营养肉汤培养基,改良马丁培养基,改良马丁琼脂培养基。稀释剂: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以上均来源于广东环凯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 菌种
大肠埃希菌[CMCC(B)(44102)],金黄色葡萄球菌[CMCC(B)(26003)],枯草芽孢杆菌[CMCC(B)(63501)],白色念珠菌[CMCC(F)(98001)],铜绿假单胞菌[CMCC(B)(10104)],黑曲霉菌[CMCC(F)(98003)](以上均来源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
1.3 样品
止痒搽剂,本院自制制剂,批号分别为:0802018、0802278、0803201。
2 方法与结果
2.1 供试液制备
取样品10mL,加入pH7.0的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mL,使成1∶10的供试液。
2.2 菌液制备[1]
①取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的新鲜培养物接种至营养肉汤培养基,经37℃培养18~24h,取白色念珠菌的新鲜培养物接种至改良马丁培养基,经25℃培养24~48h,上述培养物分别用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备成每1mL 含菌数为50~100cfu 的菌悬液,备用。
②取经25 ℃培养5~7d的黑曲霉菌改良马丁琼脂斜面培养物,加3~7mL0.9 %无菌氯化钠溶液洗下霉菌孢子。吸取胞子悬液(用管口带有薄的无菌或纱布能过滤菌丝的无菌毛细吸管)至无菌试管内,加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备成每1mL 含菌数为50~100cfu的菌悬液,备用。
2.3 细菌、霉菌计数方法的验证
①试验组分别取1∶10供试液1mL、0.5mL、0.2mL,加上述菌悬液1mL,置直径90mm的无菌平皿中,倾注温度不超过45℃的溶化的琼脂培养基15mL,待凝固后置35℃培养48h,白色念珠菌置25℃培养72h,点计菌落数。②菌液组分别取菌悬液1mL 置平皿中不加供试液,余下方法及结果判断同试验组。③供试品对照组取1∶10供试液1mL,除不加菌液外,余下方法及结果判断同试验组。④稀释液对照组取pH7.0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1mL替代供试液,余下方法及结果判断同试验组。⑤回收率计算回收率应不低于70%试验组菌回收率=[(试验组平均菌落数- 供试品对照组平均菌落数)/菌液组平均菌落数]×100%稀释液组菌回收率=(稀释液组平均菌落数/菌液组平均菌落数)×100%
3 试验结果
3.1 常规法及培养基稀释法
由表1结果可见,用常规法试验,白色念珠菌和黑霉菌的回收率都高于70%,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枯草芽孢杆菌的回收率均未达到70%。用培养基稀释(0.5mL/皿)和(0.2mL/皿)试验各菌株的回收率,稀释至0.2mL/皿时,枯草芽孢杆菌的回收率还是为0。因此,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检查可用常规法,细菌检查不适合用常规法及培养基稀释法。
3.2 薄膜过滤法[2]
取1∶10供试液1mL,加入100mLpH7.0的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过滤,再用300mL、400mL、500mLpH7.0的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分3次、4次、5次冲洗滤膜,在最后1次冲洗至剩约30mL冲洗液时加入相应的菌液1mL,摇匀,滤干。然后取出滤膜,菌面朝上贴于营养琼脂培养基平板上培养48h,点计菌落数。本组为试验组,除分别不加菌悬液、供试液外,同法制备供试品对照组、稀释剂对照组。
由表2结果可见,当冲洗液为400mL时,各个菌株的回收率均可达到70%以上,因此可用薄膜过滤法进行细菌数检查。
4 各种检查方法验证
4.1 控制菌检查方法验证
本品为外用制剂,按药典规定,控制菌应检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验证菌株的菌液制备同细菌数、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的菌液制备。
4.2 铜绿假单胞菌检查法的验证
①试验组 各取1∶10供试液1mL及1mL铜绿假单胞菌菌悬液分别加入100mL、200mL、400mL、500mL胆盐乳糖增菌培养基,按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查法进行检查。②阴性菌对照组 将验证菌株改为大肠埃希菌,其余操作同试验组。
4.3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查法的验证
①试验组 各取1∶10供试液1mL及1mL金黄色葡萄球菌菌悬液分别加入100mL、200mL、400mL、500mL营养肉汤培养基中,按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查法进行检查。②阴性菌对照组 将验证菌株改为大肠埃希菌,其余操作同试验组。
4.4 试验结果
各阴性菌对照菌组未检出阴性对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验证,当培养基增加至200mL时,可检出试验菌,表明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查可用培养基稀释法。铜绿假单胞菌的验证,当培养基增加到500mL时,仍未能消除样品的抑菌作用。
4.5 薄膜过滤法验证铜绿假单胞菌检查法
试验组取供1∶10试液1mL分别加入100mLpH7.0的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过滤,再分别用300mL、400mL、500mLpH7.0的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分3次、4次、5次冲洗滤膜,在最后1次冲洗至剩约30mL冲洗液时加入铜绿假单胞菌菌液1mL,然后取出滤膜,放入100mL胆盐乳糖增菌培养基中,按铜绿假单胞菌检查法检查。阴性菌对照组除将验证菌株改为大肠埃希菌菌液1mL外,其余方法同试验组。
结果在冲洗量达到400mL时,试验组可检出试验菌铜绿假单胞菌,而阴性对照组未检出阴性对照菌。
5 讨论
由于本品中的某些中药成分具有一定的抑菌活性,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消除或减弱药物的抑菌活性,使微生物正常生长。在薄膜过滤法中,冲洗滤膜时采用梯度法,少量多次,每次滤筒中冲洗液高度应超过前一次冲洗液高度,这样更有利于供试液中微生物的回收。采用贴膜法计数时,枯草芽孢杆菌、黑曲霉两种试验菌的加入量最好接近50cfu,分别培养24h、48h后计数。否则,因形成的菌落较多或连成片,使计数不准,另外原药液本身有颜色,滤膜被染色后,亦干扰计数。以此次验证试验结果为依据,确定本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如下:用常规法测定其霉菌、酵母菌数;用薄膜过滤法测定其细菌数;用培养基稀释法测定金黄色葡萄球菌,用薄膜过滤法测定铜绿假单胞菌数。
[参考文献]
[1] 国家药典委员会. 中国药典[S]. 二部.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附录93.
〔关键词〕现代物流 物流产业 物流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一.什么是现代物流产业
产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含义具有多层次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可以细分到不能再分为止,并且内涵不断充实,外延不断扩展。可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是动态的。物流业当然也不例外。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建议》的定义,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到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现代物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环节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服务。 可见,物流活动提供的是一种以运输、储存为主的,多种功能相结合的服务活动。专业化物流服务作为一个新的专业化分工领域,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和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为什么要发展现代物流产业
从战略高度来认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提升产业素质、振兴第三产业的必然选择。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现代化进程和整体实力的重要标志。几年来国务院相继出台政策、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从促进扩大内需,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服务业摆到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并设立了服务业引导资金。现代物流业作为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先导性产业,是种种生产要素集结、整合和聚变的载体,是连接生产与生产、生产与消费的纽带,不仅发展空间广阔、生命力强,而且可以推动制造业、商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现代物流是流通方式的一场革命,是企业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的第三利润源泉。长期以来,不少企业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以生产为中心的管理模式,造成一方面生产、流通企业库存过大,占用资金过多,另一方面运输、仓储企业有效货源不足,设施利用率低,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济运行质量不高。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据有关资料,从1999年大学扩大招生以来,2004年全国毕业生将近280万,2005年就达到了338万,2006年将达到400多万,2007年将达到580多万(这还不包括往界待业的毕业生),大学生就业问题日趋严峻,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供需比日趋下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之严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靠二、三产业的发展。而第三产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样的投入能创造比第二产业多得多的就业岗位。
三.物流产业的现状
物流企业信息化存在严重的区域差距。从全国来看,由于受政策环境、经济水平、思想认识等因素影响,物流企业信息化明显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特别是沿海地区有着明显的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信息资源也较为丰富。而中西部地区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信息产业十分薄弱,这种由信息化引起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进一步扩大。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物流企业信息化步伐,促进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已刻不容缓。
物流管理体制各自为政。物流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其发展涉及国家宏观经济与对外贸易,涉及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也涉及口岸监管、商务、土地、税务和信息等其它相关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效沟通与协调,各自为政。所以跨地区的物流服务往往受到区域性局部利益的影响而难以得到良好的发展。
物流专业人才的缺乏。物流企业信息化作为新兴的技术和管理改革,物流专业人才的缺乏令企业捉襟见肘。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技术人员匮乏,至于管理者,更是少之又少。有资料显示,许多企业是由高层领导直接兼任CIO职务,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CIO,另外CIO还普遍重技术轻管理,缺乏CIO专业管理经验,专业人才匮乏的现象亟待改变。
物流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建设规划缺少合理统筹。内陆交通运输设施建设缓慢,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中转站发展较慢。目前,我国内地进出口货物有相当部份是由内地以散杂货形式集运到港区再拼箱,或拆箱后以散杂货形式疏运到内地。服务于区域或城市的物流基地、物流中心等现代化物流设施相对缺乏。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缺少良好衔接与配合,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使得各种运输方式不能合理地发挥各自的优势。
安全问题对企业信息化提出了新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黑客、病毒等疯狂泛滥,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危害和破坏也越来越大。2002年8月爆发的“冲击波”在短短三天间就感染了我国数万台计算机,重创4100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局域网,其中2000多个局域网陷入瘫痪,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等工作,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可以预见网络安全问题将贯穿企业信息化的整个过程,是信息化的做大破坏因素,因此企业必须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和解决能力,减少不利影响。
我国物流信息化亟需相关环境的支持。由于受物流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物流业存在着标准间互相冲突、标准化程度不高、标准化适用范围有限和实施力度不足等问题。同时,我国物流领域的立法力度不够,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各行业的管理制度与管理办法可操作性差,互相冲突。我国物流赖以发展的环境大大落后于物流发展形势的要求。
四.物流产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从当今物流的发展看,当代物流地域广、空间大、环节多、时间长、风险大,物流环境复杂,信息发展不平衡,标准化体系尚未建立,经济全球化给物流的发展带来广阔空间的同时,信息壁垒、关税壁垒、定价壁垒、金融壁垒、配送渠道壁垒等为物流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极待有关法律制度对物流自身及其外部环境加以规制和完善。物流及其发展呼唤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的新理念和新视野。
物流法律制度非常庞杂,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物流组织法律制度。在物流业进行结构性的升级换代的过程中,政府的物流发展政策与一国所制定的物流法律制度环境是极其重要的。这包括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与法规、与物流服务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以及有关产品的生产加工与流通的政策与法规。这种制度上的引导配合市场机制的发挥,使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够极大地保障和促进物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直接加强对物流组织内部的管理,提高效率。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可以规范物流企业的组织结构体系,保证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这包括对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性法律规范和企业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基本的企业法律制度。
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包括对物流采购、仓储、加工、运输等具体环节中发生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是交通运输的法律制度,包括对铁路、公路、航空、海运、内河航运等运输方式的规范。具体法律制度有:《铁路法》《公路法》《海商法》等。
物流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物流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是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法律规范包括:税收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制度。
物流争议救济法律制度。从以上对物流法律制度的分类和具体法律规范的列举中,我们不难发现,物流法律制度既包含大量的民商法律制度,又包含大量的经济法律制度,这是因为物流作为经济关系中的复杂环节,既需要民事主体之间在平等、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从私法的角度的自治,又需要国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以公法的角度对物流组织、物流行为、物流信息等进行直接的管理和间接地调控。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物流业的发展,物流的国际法律规则越来越多,物流法律制度兼跨国内法和国际法两大法域,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物流的法律规则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乃至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程度的影响日益重要。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发展必须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为依据和动力,建立相对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是我国物流业发展、提升的重要条件。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汪鸣 冯洁.我国物流业发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40-41.
[2]文斐.沃尔玛高库存的连锁反应[J].中国物流,2007,6:35-36.
[3]李长霞.国际物流[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25-26.
Construction of Law System in Morden Logistic Framework
Sun Liangqian
(Shando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一、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目标,依托省会,发挥优势,整合资源,突出特色,重点建设集高效、生态、安全、观光、休闲、旅游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绿色生态农业、特色种养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现代园区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物流产业,有效促进一二三产相结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积极构建布局科学、规模适度、优势集中、效益显著的现代都市农业新体系,倾力打造服务省会、致富农民、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现代都市农业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依据新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制定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做到与城市规划相衔接,与城市建设相配套,与城市发展相匹配。
2坚持政策引导。通过制定更加灵活的支持政策,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强社会投资的吸引力和都市农业发展活力。
3坚持市场运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组织推动和政策扶持,培育发展新型农业市场主体,吸引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种要素发展都市农业。
4坚持项目支撑。进一步加大项目谋划、包装、跑办、招商力度,按项目运作、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5坚持城乡统筹。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进一步加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力度,积极推动城乡、区域经济互动,加快一二三产融合,实现产业互助共促、城乡统筹发展。
(三)功能定位
1经济功能:城郊区域是省会重要的“菜篮子”基地,直接为城市提供鲜活农产品,并为城乡提供就业机会。同时,通过优化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民收入。
2社会功能:都市农业为城市居民提供接触自然、体验农业以及农业观光旅游的场所与机会,并通过建立科技、物流、会展等平台,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形成都市农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3生态功能:通过造林绿化、植树造景、建设水面湿地、生态果园等,打造“城市之肺”,营造绿色景观,增加城市绿地,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4辐射带动功能:依托城市强大的资本、科技、人才、信息和区位优势,与城市工商业、金融业融为一体,发展装备先进、科技含量高、发展理念新的现代农业,成为现代农业的展示窗口和示范基地,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农业发展。
(四)发展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把城郊区域建设成为省会最大的产销对接、质量安全的“菜篮子”基地,构建起林水相依、生态良好的城市森林体系,打造出一批各具特色、效益突出的现代都市农业园区。通过深化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使农业综合功能得到有效开发,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效果更加显著,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作用更加彰显。
二、总体布局
现代都市农业规划发展的总体布局是:重点建设一环两带,突出打造三大板块。
一环两带:以石环公路为主线,以环省会绿化、石环公路绿化、城区与组团间隔离空间绿化、西山绿化、滹沱河绿化等为重点,构建环省会绿色屏障体系。沿滹沱河区域,以水为特色,依托滹沱河综合整治和景观建设,构建集旅游观光、休闲娱乐、文化科普等为一体的滹沱河特色农业开发带。沿西部山前区域,以山为特色,依托西部山前区域综合开发和绿化美化,构建集生态旅游、农事体验、餐饮娱乐等为一体的西部山前生态农业开发带。
三大板块:省会西北部涉及新华区杜北、鹿泉大河、李村、正定曲阳桥、北早现等区域,以生态观光为主题,依托滹沱河综合整治工程、西北水系、南水北调工程、植物园、小壁林场、省会森林公园、中山湖公园等,重点发展生态绿化、苗木花卉、特色果蔬种植、水产养殖以及森林旅游、生态采摘、垂钓观鸟、田园度假等项目,打造省会西北部现代生态农业板块。省会东北部涉及藁城岗上、九门、正定诸福屯等区域,以产业园区为主题,依托滹沱河综合整治工程、滨河新区、正定现代农业示范区、藁城滨河生态园、彩色植物生态园、国大温泉度假小镇、长安区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等,重点发展高效农业、精品果蔬、特色养殖以及现代农业示范展示、休闲度假、观光采摘、农事体验等项目,打造省会东北部现代园区农业板块。省会东南部涉及高新区郄马、栾城冶河、柳林屯、藁城丘头等区域,以高效设施为主题,依托初具规模的设施蔬菜、瓜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发展日光温室,扩基地、上设施、创品牌、增效益,打造省会东南部现代设施农业板块。
三、发展重点
随着城市发展和规模扩张,传统种养业逐步退出城郊区域,培育壮大新型主导产业,实现粮退菜进、限牧增果,大力推进一产与三产相结合、现代农业与现代服务业相结合,重点发展六大都市农业产业。
1高效设施农业。大力发展以日光温室为主的设施农业,向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优质化方向发展。城郊区域发挥区位优势,突出产业特色,以设施蔬菜、果木、花卉为主,分别集中连片建设新型日光温室生产园区;藁城、鹿泉、正定、栾城县(市)分别建设2-3个万亩蔬菜示范区、3-5个千亩设施蔬菜示范方,打造一批质量过硬、特色突出、有市场竞争力的蔬菜品牌;以此带动大棚菜和露地菜生产,实现温室、大中小棚、地膜、露地菜合理搭配、协调发展,做到周年正常生产、季节均衡供应,提高蔬菜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2绿色生态农业。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构建完备的城市森林体系,加快实施石环公路绿化、西山生态林区绿化、滹沱河绿化、省会森林公园等四大环城绿化工程和“一河两环”水系工程。沿石环公路两侧各建50米宽的绿化林带,植树20万株;沿滹沱河两岸发展速丰林及林下产业6万亩;沿西部山前大道两侧建设果品采摘、观光带5000亩。建设鹿泉上寨大枣采摘园、李村葡萄采摘园、藁城惠诚果蔬采摘园、栾城范台草莓采摘园、正定东里双黄桃采摘园等。
3特色种养农业。市区三环内和组团县城周边控制新建规模养殖场并逐步取缔畜禽养殖,城郊区域全部取缔散养畜禽,适度发展特种养殖,规模建设特色种养园区。以西三教花卉市场搬迁改造为契机,规划建设省会大型的生产、销售、展示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花卉市场和生产基地。以滹沱河上游区域的鹿泉大河、李村、正定北早现、新华杜北等107家池塘养殖场为依托,建设一批高标准的集渔业养殖、休闲垂钓、餐饮娱乐于一体的休闲鱼庄,规划占地8500余亩、水面5600亩。在正定县城南郊107国道两侧,建设占地1000余亩的观赏鱼产业基地项目。以鹿泉邓庄康泰中华鳖省级水产良种场为依托,规划建设2000亩中华鳖养殖、观光科技示范园区。
4休闲观光农业。按照城乡互动、产业融合的要求,充分利用区域自然风光、自然景观和民风民俗优势,深度开发农业的生态、生活功能,规划建设一批集度假、餐饮、观赏、娱乐为一体的多功能特色休闲农庄,引导、培育、做大一批旅游产品,开办美食店、美食村、美食节等服务,融现代农业、乡土风情、娱乐休闲、文化教育和农事体验为一体,实现农业与旅游业的紧密结合,促进农业新兴旅游产业的做大。
5现代园区农业。凭借贴近城区、交通便利、经济实力强和科技资源雄厚的优势,重点发展以现代科技和装备为支撑,以现代产业体系和经营模式为载体,集现代农业示范、科技成果展示、农产品供应配送、旅游观光休闲的综合性大型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重点在藁城岗上规划建设藁城现代农业产业园,在滹沱新区规划建设正定现代农业产业园,在高新区加快建设东佐现代农业示范园。
6农产品加工、物流产业。重点抓好藁城开发区食品园区、鹿泉乳业加工园区、正定板材加工园区、栾城食品加工园区建设,园区年新增投资额、产值分别达到20%以上。以4大园区为载体,初步建成以市区北部、西部乳业,东部、南部粮油,东北部板材为特色的都市圈农产品加工产业带,以及以石环公路南环沿线为主的农产品物流产业带和鹿泉大河农产品物流产业区。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规划保障体系。在现有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聘请国内一流都市农业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研究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合理划分发展区域,明确产业发展类型,确定不同阶段的发展重点、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将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新民居建设规划相配套。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指导都市农业快速推进、有序发展。
(二)健全投入保障体系。市、县财政设立都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和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重点对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科研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吸引工商、民间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都市农业。整合农业发展资金,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创新项目运作机制,坚持市场化、产业化方向,明晰项目产权,落实项目主体,加快项目建设,提高项目效益。
(三)健全政策保障体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租赁经营、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促进规模开发、集约发展。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意见》(石政发〔2009〕45号)和《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0〕10号)有关规定,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生产基地建设和发展。制定落实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社会、个体投资都市农业建设。
(四)健全项目保障体系。按照都市农业发展规划,依托区域农业资源优势,谋划、选择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进一步加大包装、推介力度,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法,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工商、民间、外商资本投资开发都市农业。进一步加大对都市农业重点项目支持力度,扶持发展都市农业项目集群,依靠项目带动,促进我市都市农业发展。
[关键词]消防监督 执法 完善
消防监督执法是指公安消防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企业的消防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执法。它在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公安消防机关法定的职责。 然而,受整个国家经济运行背景以及整体法制环境的影响、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本文拟从现实存在的缺陷以及加强措施二个方面对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深入研究。
一、当前消防监督执法的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1.消防执法指导思想不明确。一是经济利益影响公正严格执法。当前,少数基层部门以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容易受经济利益诱惑,在执法中不能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时有违规罚款、违规摊派的现象发生;二是服务意识不强,思想上存在误区。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够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去处理问题,服务意识较差,并且在执法时思想上存在误区,没有耐心为群众仔细讲解违法行为的危害。
2.消防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消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整个社会的消防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消防法律法规内容陈旧,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且面对新的消防问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所欠缺,相关的配套机制函待完善。
3.消防执法环境差,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在基层消防部门,执法人员普遍素质不高,很多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有的因为对消防业务缺乏认识,从而使一些不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逃脱了惩处,放纵了违法的发生;有的则是出于利益考虑或者出于人情的考虑, 同案不同样处理,亲疏不同,且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理或不处理。据笔者实地调查,某个基层消防大队一年内没有一起消防处罚记录,而在另一些消防支队一年之内没有一起行政处罚,执法力度不大,未能真正做到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惩罚与预防。
4.行政权力过多限制消防监督执法。当前,我国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任何工作的开展都是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历来是将经济发展为执政的第一要务,“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安全”的思想普通存在。而投资方也往往因为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存有侥幸心态,对消防设施投入较少或者不投入,使得消防安全措施难以有效落实,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发现消防隐患后,地方政府会以行政权直接干预消防监督执法,不利于整个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设。
二、加强消防监督执法的对策思考
1.完善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上减少地方行政权对消防监督执法的过度干预。以《消防法》为基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机构相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且通过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消防工作的责任从行政责任往法律责任转化,以严格、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维护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其次是在国家行政宏观方面予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建议对现行的政府工作机制进行改革。将消防考评纳入政府业绩考评的范围,真正将消防工作内容与各级政府机构、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起来,确保消防监督执法的行政支持。
2.加强消防学习教育,树立正确的消防监督执法指导思想。应当加强一线消防执法人员的消防业务学习,并且建立日常学习制度,将业务学习融入到日常的生活工作中。要在广大执法人员中树立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群众意识、人权意识,保证执法的廉洁性与公正性,真正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3.加强消防内部监督,严格追究违法执法行为。要加强各级公安消防机关的执法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监督,特别是要强化公安消防机构的内部监督,如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事前监督,坚决从严查处一切违法违纪行为。要针对实践中的具体执法情况,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严重的违法执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对相关的主管部分以及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查处,以便更好地教育执法人员,提高他们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业务水平。
4.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的消防法制意识。应当在全社会加强消防执法宣传,各级政府以及消防部门要应当高度重视, 深入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学习,使广大老百姓树立消防法制意识,知晓自己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形成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于2013年9月29日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发展、区内设立银行金融公司以及区内开展离岸业务等八项内容予以明确。其中明确指出了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表明以后民营资本可以在自由贸易区设立民营银行。但随之而来也带来一个问题,在此之前,我国银行对于储户的损失都是由政府来兜底承担的,但这次随着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的设立,大多数的风险都将由市场来承担,此时我们也不得不考虑以后的部分民营银行万一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不能偿还储户的存款金应该如何处理?我们迫切需求一个新的制度来为储户提供安全保障。
二、国外经验借鉴
于是,我们把目光集聚到了在世界范围内广受认可的存款保险制度上。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美国的银行业带来了沉重打击,到1933年夏,整个美国有一半的银行倒闭。挤兑风潮的发生不仅使银行业受到巨大冲击,而且导致金融不稳社会动荡不安。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以挽救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自此诞生。
德国在1974年赫兹塔特银行倒闭事件发生后,发现现有制度不能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于是在1976年建立了存款保障基金,以期能保障德国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
日本在1971年7月1日,由日本政府、日本银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4.55亿日元设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截止2011年,己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同期正在建设该制度的国家有8个,同期正在研究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达到33个。绝大多数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三、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
(一)含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种保险机制。银行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成员银行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稳定金融秩序。
(二)分类
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缺乏法律规定或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主要表现为事后由中央银行或政府采取相关紧急措施,保护存款人和非存款债权人利益的存款担保形式。特点是具有随机性和隐蔽性。但是隐形存款担保模式最大的缺点是它不是一种明确的制度安排,所以当储户的存款一旦出现损失时政府进步进行救济就缺乏制度硬性规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用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存款保险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受保对象、保险费率以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等问题的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因其确定性、强制性符合保险的大多数原则和现实情况而广为各国所采用。
(三)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隐形存款担保模式由于政府在后面做兜底性的担保,造成了银行缺乏风险防范的意识,他们往往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进行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方式,而将冒险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转嫁给政府,政府财政负担加大的同时也不利于银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储户缺乏动力去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亦不利于对银行的监督,这在以前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经济上也和国际接轨越来越密切,在银行业的竞争上也越来越激烈,上海自贸区放开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开办,由市场优胜劣汰导致的银行退出迟早也会出现,市场化的经营方式使得政府不可能一直充当兜底护航的埋单人。故而为了保障广大储户的利益、稳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保护银行的商业信誉,建立一套对储户存款的保护制度相当必要。
1.是克服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模式弊端,防范道德风险发生的需要。出于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长期以来,我国对退出市场的银行的储蓄存款大都采取优先偿付和全额收购的措施,实行的是一种由政府承担存款保险责任的隐性存款担保模式。一方面因为我们计划体制残余的习惯性影响,另外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广大储户的保护和对金融业稳定的考虑,但是时移世易,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愈加深入,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也越加明白.一方面这种政府担保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弱化了对银行的正常监管,导致存款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往往忽视了它们的经营状况,而只顾自己的收益:另一方面,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会肆无忌惮的选择高风险的业务,把收益留给自己,而把风险转嫁给政府,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2.金融业改革使政府埋单行为缺乏合理性。随着今后上海自贸区中出现越来越的民营银行,一方面让政府为银行正常经营损失埋单失去了合理性,另一方面,就算政府还想维持以前的隐性存款担保模式,也会因为银行数量陡增而有心无力。所以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的建立起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的资金加上一道安全锁,也为银行自身建立一个保护墙。
3.可以确保我国居民储蓄的安全性,维护公众信心,促进储蓄额的高速增长。随着自由贸易区风险自担的民营银行的出现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以后我们国家的银行间存款利率肯定高低不同,会吸引储户在不同银行间自由流动,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大部分存款人却无从得知所存款的银行具体从事哪些经营活动及其风险大小,加之风险自担,有些银行就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储户的存款就有可能化为乌有,甚至不等银行出现实际的经营困难,在没有任何担保的前提下,只要储户风闻银行有资金困难可能就会蜂拥而至进行挤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具有制度的规范性和刚性,对储户的利益保护具有可预期性,可以缓解储户的恐慌心理,保障金融业务有序开展。
4.可以对银行进行监管,构建一个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监管的功能,它可以通过办理存款保险业务来检查银行的经验活动、加收保费或必要时候撤保等多种方式来构建一个监督管理机制,与银监会从不同层面对银行进行监管,通过事前控制预防银行风险。同时,就算危机无可避免的发生,也可以通过最小波动的方式让问题银行平稳的退出市场竞争。
(四)应用于中国的可行性考量
2012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己经基本成熟。首先,我国己经建立起完善的银行体系截止2010年末,我国281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达到了监管的标准:其次,我国己经形成证监会、银监会和中央银行分工配合的监管体系:再次,现行金融制度的改革呼唤着存款保险制度来进行安全保障。最后,政府的大力支持。我们政府对维护金融稳定有进行财政支持的意向。同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巨大成绩,政府财政能力提高,有能力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财力支持。2013年6月,根据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央行起草的六大立法项目电《存款保险条例》也被列为预备项目。
四、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考量
(一)建立新法,完善旧法
由于保险遵从的大多数原则使得存款保险制度不可能仅仅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实施,因为这样一来风险分散功能将无法实现,存款保险制度也无法有效实施,所以我们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这一制度。首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一部《存款保险法》,依法设立存款保险机构,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地位、职能、组织机构及业务操作,分别对投保对象、投保方式、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投保标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赔偿限额和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次,对原来的《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这两部法律仅仅只规定了银行破产,但破产后储户的存款损失应该如何保护却未有明确规定。
(二)依法建立我国存款保险机构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成熟的经验,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统一制度、统一组织、统一运作。个别不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学者认为我国不该像美国一样确立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日常监管中对参保银行机构的监管职能,因为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以及货币建管署共同构成了银行监管体系,其监管范围更多的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但中国的《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将监管权明确赋予了中国银监会,其职责范围己经覆盖了全部的银行业机构,并不存在美国曾经存在过的监管真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公司如果以一个监管部门的身份出现,可能会给我国的银行监管造成一定的混乱。笔者认为,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的监管不同于银监会和央行的监管,存款保险机构不是从宏观政策方面来考虑,而是通过缴费和赔付过程中对保险费用的核算、银行资信状况的了解等相对微观的角度来掌握银行经营信息,通过调节保费和预警等措施来对银行的风险进行一种事前的控制和事后的救济。
(三)立法中应合理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对相应的职能等进行细化的规范
存款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与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密切相关。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组织模式、金融机构参保方式、参保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标准等问题都应在《存款保险法》中予以明确,这样才能让各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履行过程中的矛盾和摩擦。
(四)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在筹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制度环境建设等相应配套制度的改革。首先,应该加强银行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提示: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因为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银行风险自担后,储户的资金风险加大,需要存款人自己甄别存入银行的经营风险,所以只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使广大存款人了解存款风险。再次,要加强储户风险意识的树立。之前我国的银行利率受国家管制,储户存款损失由政府埋单,长久的安逸使得大部分储户风险意识比较差。今后随着金融改革的越加深入,银行的优胜劣汰也必定会上演,所以应该提前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储户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