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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农业经济发展形势,吸引各类优质生产要素进入,现就鼓励农业投资制定若干政策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投资下述项目的个人、企业及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商),适用本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投资发展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基地或直接为我县创汇的外向型农业基地项目;
(三)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建设圈舍15000平方米以上的畜禽养殖项目;
(四)投资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五)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项目;
(六)投资建设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
第二条土地政策
(一)投资商新投资种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由项目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土地。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设施农用地上修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仓库等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并办理用地审核手续。
(三)在县内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需征收土地的,优先安排农用地计划指标,挂牌起始价按规定低价执行。
第三条奖励政策
(一)凡在我县新建初级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自合同约定的盈利当年起,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自合同约定的投产当年起,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前五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年缴纳增值税100-200万元的,前五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二)对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优先安排进驻县经济开发区,按投资密度供给土地。在建成投产后,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对乡镇新建设施农业基地、外向型农业基地连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花卉苗木基地连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我县规划的重点养殖业特色产业项目,在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经农业、科技部门认定后,免办公用房租金,给予投资商10万元的启动资金,前三年由县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100%奖励。对投资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给予以奖代补。
(四)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权威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0.2万元、0.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农业政策性项目资金,重点向新建的农业规模企业和基地倾斜。
(七)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免收企业参展费。
第四条收费政策
投资符合条件的农业项目,免收所有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对县级以上硬性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且各种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把关。
第五条服务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的农业项目,从前置审批、备案(核准)、工商注册、开工建设到项目验收投产的手续由项目引进单位帮助办理,投资商配合。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由县领导牵头组织项目引进单位、载体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加快协调推进,并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政策扶持。
(二)县招商服务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全天候服务,以最优的质量、最快的速度办结有关手续。投资者维权中心24小时值班,全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属政府处理的重大问题处理不过周,一般问题处理不过日,特殊问题随时办理。
(三)落实国家对农业投资在水、电、气、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保障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供应和光纤电视、通讯设施的安装。
第六条政策执行
(一)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企业,每年底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二)对投资农业的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一)落实《规划纲要》考核要求,纵深推进“全覆盖”工作。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开展以来,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角色职能,成效逐步显现,开局良好。为纵深推进“全覆盖”工作进展,克服其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等困难,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规划纲要》考核要求,大力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的“全覆盖”考核体系以及考核数据统计规范等制度建设,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二)发挥成员单位工作积极性,开展“全覆盖”工作情况考核。作为“全覆盖”工作体系中的核心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能,充分发挥“全覆盖”工作组织者与动力源的重要角色作用,以保障“全覆盖”目标顺利实现。省政府将自2012年起全面调整“金融信用市、州、县”评定指标,拟将政府重视程度、县域信贷投入、新增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化程度、保险服务“三农”水平、证券期货服务“三农”水平、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七项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各指标权重将根据每年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三)明确各推进主体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和考核分工。为发挥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全覆盖”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和推进作用,市办围绕“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任务目标进行了分类分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考核任务。各单位各部门须加强协作,在政策规划、推进工作、宣传服务等方面深化合作交流,提高整体实施效率。各金融机构作为工作主体须切实承担起“三农”发展的社会责任,向农村地区加快延伸网点、机具及业务,加大金融创新及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支农服务。市级金融机构要通过系统内部考核、评价、通报等方式有效调动辖内分支机构工作积极性,落实好本单位责任分工,围绕任务目标扎实开展工作。市财金办、人民银行、银监办要履行好金融管理及政策性引导职能,努力搭建工作平台,对金融机构推进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年度考评或综合评价。市发改委、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成员单位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有效推进措施,增强与其它单位工作合力,密切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工作。
(四)严格执行“全覆盖”统计规范,监测各项工作进展。为全面掌握“全覆盖”工作进展,检验各项工作成效,及时查找薄弱环节,根据省办制订的《省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统计规范》(以下简称《统计规范》),我市对各项指标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进行了明确。统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半年数据用于监测,全年数据为考评依据。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规范》要求,组织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履行好数据审核义务,并按时报送市办。
二、调整“金融信用镇、办”考评体系,考核各地“全覆盖”工作进展
省政府推进“全覆盖”工作考评体系,共分为七大类28项指标,全部纳入了“金融信用市、州、县”考评,与此相适应,“金融信用镇、办”考评体系作适度调整。具体考评指标调整及增加情况如下:
(一)增加了各地政府工作重视指标,夯实各地“全覆盖”推进基础。该类共增加三类四项指标:1、是否已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指导性文件;2、是否召开协调会议专题部署工作;3、是否按要求落实了专项经费。
(二)调整“三农”信贷投入指标考核标准,推进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友展。该类共调整两类三项指标考核标准:1、调整县域贷存比考核(含存量贷存比、增量贷存比),要求各地县域贷存比达到55%或较上年提高2至3个百分点;2、调整涉农贷款及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考核,要求各地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余额增幅。
(三)新增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新增情况指标,引导金融机构下沉机构网点。该类共增加两类四项指标:1、增加县域及以下地区新增银行网点数。2、增加县域及以下地区新增保险机构网点、证券机构网点、准金融机构及网点个数。该类指标以鼓励增加为目的,不设定具体奋斗目标。
(四)新增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化程度指标,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该类共六项指标。其中,新增五项指标,国库横向联网系统乡镇覆盖率已纳入考核,不再调整。1、增加《规划纲要》奋斗目标中的农村地区转账电话村均拥有量、ATM机乡镇覆盖率、POS机乡镇覆盖率等三项指标分解目标。2、增加各地反假货币工作开展情况及农村金融IC卡应用覆盖率两项指标。反假货币方面,要求各地建立反假货币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金融IC卡方面,采用递进考核方式,2012年要求各地金融IC卡行业应用覆盖率达到50%,此后每年提升10个百分点。3、继续考核国库横向联网系统乡镇覆盖率。以各地现有乡镇覆盖率为基础,实现稳步增长。
(五)新增“三农”保险覆盖面指标,发挥保险避险功能。新增《规划纲要》奋斗目标中的水稻、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农民工意外伤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等五项指标。
(六)新增证券、期货服务“三农”水平指标,提升农企运用资本市场工具能力。共新增两类四项指标:1、新增农业公司上市数及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农业企业数两项指标。均以鼓励为主,不作目标分解要求。2、新增各地组织开展期货知识专题培训次数及参与农业套期保值的农村经济组织数两项指标。
(七)继续考核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指标,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继续考核信用乡镇及信用村占比两项指标,要求各地稳步提升信用乡镇及信用村比重。
三、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分工,建立金融机构“全覆盖”考核体系
(一)落实新增网点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市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市支行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即辖内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公司。3、保险业金融机构。4、农村准金融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工作目标:按照分解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要完成新增农村银行网点11家,2015年农村银行网点数达到136家。
考核方式:市银监办进行机构网点完成情况年度考评,向市办报送考评结果,市办将综合各方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排名通报。市银监办将考核结果纳入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内容,并与准入工作挂钩。市人民银行将考核结果作为主要指标纳入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并与开业管理、营业管理“两管理”工作挂钩。
(二)落实增加“三农”信贷投入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市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市支行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农村准金融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工作目标:按照分解目标,2013年和2015年,我市存量贷存比应达到55%或在上年基础上递增2到3个百分点;当年新增县域贷款应达到新增县域存款的70%。
考核方式: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重点考核各金融机构贷存比,并向市办报送考核结果,市办将综合各方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排名通报。市人民银行将根据考核结果通过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开业管理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市银监办将考核结果与“信贷资金回流工程”相结合,细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力求涉农贷款增量、增速达标。
(三)落实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市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市支行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市人民银行。
工作目标:按照奋斗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村均转账电话要达到4.45台/村,乡镇ATM机、POS机覆盖率均要求达到100%。
考核方式:市人民银行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市办报送考核结果,市办以适当方式进行排名通报。市人民银行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情况排名纳入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
(四)落实提升保险服务“三农”水平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各保险业金融机构。2、保险同业协会。
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冬房及农民工意外伤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六类《规划纲要》涉及的“三农”要实现保险业务量稳步增长。其中,四项政策性“三农”保险中,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覆盖面均要达到100%;两项商业保险中,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要达到50%,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要达到85%。
考核方式:市财金办和保险同业协会鼓励和引导辖内保险公司加快推进相关“三农,保险险种的宣传和承保工作,并对各保险公司相关“三农”保险险种年度承保数据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市办,由市办以适当方式进行排名、通报。
(五)落实提升证券、期货服务“三农”水平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辖内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公司。2、市财金办。
工作目标:按照《规划纲要》奋斗目标,按照参与农业期货的农村经济组织分解目标,2012一2015年全市分别需增加1家、3家、3家和3家。
考核方式:证券公司会同市农业局、经管局对相关工作进行统计,并报送市办,由市办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或通报。
(六)落实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任务分工及相关考核
工作主体:1、各镇办。2、农商行。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20户“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开发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择优整合筹建5家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
(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创建省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促进创业、扩大就业。
二、统筹发展家庭服务业,不断拓展就业岗位
(一)制订实施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及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趋势,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业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
(二)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从事家庭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认定;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从业人员经过家庭服务专业培训、技能鉴定,取得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三)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政府面向低保家庭等特定群体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向家庭服务企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
家庭服务业市场完全开放,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可以2年内缴足。
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公立老年公寓,根据业务需求,可以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社区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可以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家庭服务业信息。
(四)发挥行业协会和社区的作用。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建设。商务部门要积极牵头筹备家庭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支持协会组织承担家庭服务业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工作。
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新建、改造居民小区要规划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将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扶持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岗位补贴制度,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要落实刑释解救人员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刑释解救人员参与家庭服务就业。
(二)扶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和开展“省级家庭服务业创业援助计划试点”计划重点支持、扶持我市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保洁、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中小型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给予二年财政贴息,并可展期一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给予二年50%财政贴息,并可展期一年。对于创办、经营老年公寓等社会急需的家庭服务业,经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二年50%的贷款贴息。
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及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或独自经营,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经营1年以上的初办企业,根据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需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完善市场主导的家庭服务业价格机制,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2015年前)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商务部门要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争取到2013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家庭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努力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二)开展家庭服务技能提升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根据实际规范培训机构和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办法,依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式、定向和在职培训。落实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企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给予相应的工种培训补贴。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引导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要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维护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用工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
(三)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四)建立多渠道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对家庭服务劳动争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与。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形成政府、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
为切实做好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全区计划生育整体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意见:
一、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年龄为18—49周岁,以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跨乡镇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流动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为重点管理对象。
二、流出人口的管理
1.凡是离开户籍地到异地经商、务工的18—49周岁的流出人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的人员虽不办理《婚育证明》,但对已婚育龄妇女应加强管理。
2.流出人员在离开户籍地前,持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还要持结婚证,到乡镇计生服务站办理《婚育证明》。
3.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首先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再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到流入地应及时提供流入单位的名称或地址和联系方式;每三个月寄回由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对违法生育者,在流出前应缴清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要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再办理《婚育证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出人员进行必要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解答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5.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各乡镇计生服务站要主动做好每年二次的联系工作,了解她们的孕情、环情及其生产、生活等情况,协助现居住地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计生服务站在了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6.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出人员寄回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要及时认真审核,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对流出人员必须要季度登记,及时变动,保证底数准确。并主动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7.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流出人员,提出生育申请的,计生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二孩准生证。
三、流入人口的管理
1.流入本区的人员,要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婚育证明》三天内到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或单位登记,15天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
2.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婚育证明》,乡镇计生服务站在《婚育证明》上加盖查验结果印章,并进行登记建档。
3.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定期进行孕、环情监测,对监测结果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环情监测后,要向流入地反馈,限期补办《婚育证明》。
4.流入本区的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计生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劳动就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5.流入地的乡镇计生服务站,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建立档案,每季度提供一次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户籍地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6.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劳动、工商、计生等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排查,建立流入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定期与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联系,及时反馈流入人员的婚育情况。
7.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入人员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全方位服务。了解流入人员需求与愿望,帮助他们解决劳资纠纷、住房困难、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系列服务。
8.加强辖区内出租房的管理。明确房屋出租者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责任并与之签订责任书。
9.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乡、村每年都要与辖区内的企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状。
四、行政执法
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对招用流入人员或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员,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区人口计生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流入人员违法生育的,流出前没有缴清社会抚养费或流入后违法生育的,由区人口计生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违法生育者在户籍地已受到处理并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区人口计生委不再处理。
五、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齐抓共管单位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履行部门的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时,要查验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公安部门每季度要将流入育龄人员暂住登记情况反馈给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流入人员的死亡、迁出、迁入、出生、暂住等情况。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同时,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当年发生的婚姻情况。
工商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反馈办理营业执照和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
房管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提供区外户籍人员购房的详细个人档案情况。
教育部门在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区外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住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将办理《婚育证明》作为外出务工条件,每季度将办理情况反馈区人口计生委。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要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出现违法生育的,将予以一票否决。
六、考核奖惩
1.考核内容。流动人口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查孕环率、验发证率、清查验证、宣传教育、“三生”服务、群众满意度。
2.考核口径。①区内跨乡镇居住的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未满3个月,违法生育的,纳入户籍地考核;3个月后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实行双向考核。②区外出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纳入户籍地考核。
3.奖惩。对管理到位,服务优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表彰;对疏于管理,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严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计划生育综合评先资格。
七、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婚育保健服务,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是指围绕结婚和生育环节,做好婚前医学保健、怀孕前后保健和营养素补充投服和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宣传等保健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婚前医学保健即婚前医学检查,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婚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其中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提出咨询意见或医学建议。
第二章相关部门、单位职能分工及服务渠道
第四条县卫生局负责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主动引导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预防出生缺陷营养素发放、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
县妇幼保健院(以下通称婚检机构)具体承担全县城乡群众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工作的定点机构。
经常性宣传婚育保健服务,县卫生、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减少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保障生殖健康,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第五条婚检机构必须取得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并向同级民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必须对外在醒目位置悬挂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单位标牌。
配备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医技人员和必需设备,第六条婚检机构必须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标准》规定。以确保婚检质量。
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技术培训,第七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高尚医德,作风正派,文明服务,尊重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人格尊严,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保守秘密。
加强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第八条婚检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评议考核,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程序
第九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应持申请结婚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县人口计生局或“婚姻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婚育保健服务卡》计生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亲情化宣传,并将领取《婚育保健服务卡》信息反馈到相关乡镇(街道)计生办。
第十条准婚人员持《婚育保健服务卡》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保健。婚前保健医师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婚育咨询、指导服务,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相关医学建议。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要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医学措施。婚检服务机构在提供婚检服务后收取《婚育保健服务卡》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结婚登记时,必须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新婚夫妇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领《生育保健服务证》婚后准备怀孕生育的妇女,自愿免费领取一个疗程的预防出生缺陷营养素。
流动人口婚育对象凭《生育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自愿免费领取一个疗程的预防出生缺陷营养素。
第四章婚检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检查项目:
男性为:体格检查、胸部透视、结核菌素试验、乙肝三项+乙肝表抗试验、梅毒血清学筛查试验、艾滋病血清抗体检测,以及影响生育的传染病、地方病。
女性为:体格检查(含女性专科检查)胸部透视、结核菌素试验、乙肝三项+乙肝表抗试验、梅毒血清学筛查试验、阴道分泌物检查(滴虫、霉菌、淋球菌)B超检查(子宫及附件)艾滋病血清抗体检,测以及影响生育的传染病、地方病。
第五章经费来源及补贴办法
第十四条全县婚前医学检查费用执行武威市物价局(161号《关于核定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成本价每对婚检夫妇180元标准,全部实行政府补助。县财政将对婚检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婚检服务机构凭《婚育保健服务卡》办理费用结算。县卫生局对县妇幼保健院上报的婚育保健服务卡》进行核实汇总。县财政局按卫生局核实的实际工作量,分别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向婚检机构结算拨付。
第六章婚育保健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婚检机构应当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档案实行专案管理,除进行婚检的当事人双方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局的批准,不得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准备结婚对象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检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的婚检基本项目,不得减少项目或加收费用。
严禁开展与婚检项目无关的检查项目。
特需检查项目需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从事婚检的医师应当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不得进行诱导。
第十六条未获准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一律无效,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婚检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对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管理不善,泄露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认识
(一)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实现“工业强区”战略的需要。近年来,沿海开发战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和“大市区”发展战略给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多重叠加机遇,实现工业化的腾飞,需要大量优质劳动力,加强用工服务是有效解决企业用工结构性短缺的现实要求。
(二)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的需要。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的竞争,不仅体现在优惠政策、环境的竞争,更重要体现在劳动力资源和技能人才的竞争,要切实为企业特别是新建企业做好用工服务,确保不因缺工问题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三)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实施就业富民工程的需要。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向工业园区就近转移就业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二、构筑形式多样的用工服务平台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各镇(街道、经济区)、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强化就业服务。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区级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各镇(街道、经济区)和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积极实施金保工程,实现区、镇(街道、经济区)、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全面联通。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数据库,畅通信息渠道,实行人力资源实时动态管理。
(六)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根据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引导支持区内外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开展订单式培训。进一步优化配置分散于教育、农业、人社、科技、财政等部门的职业培训资源,统筹安排培训项目,最大限度发挥资源效益。
(七)开展多形式的劳务协作。继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积极与省内外人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建立紧密的劳务协作关系,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劳务输出地招聘会、举办用工推介会等形式,引进更多劳动者来我区就业。引导和支持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鼓励跨地区合法经营,形成公共就业服务与民办职业中介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创建和谐良好的用工环境
(八)引导企业善待员工。引导和督促企业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就业条件,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就业。鼓励企业建设“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增强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到以待遇留人、以情感留人、以事业留人。尊重员工,尊重劳动,树立企业与员工共成长、共进步、共发展的理念。
(九)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促进企业用工良性循环。加大法律援助化解劳动纠纷的力度,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纠纷。
(十)加强园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启动蓝领公寓建设,在园区周边建设一批面向企业员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启动开发区学校建设,完善配套设施,解决企业员工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切实完善公交线路,改善员工出行难状况。鼓励社会各界到园区兴办餐饮、超市、娱乐等服务业,设立银行、邮政、通信等服务网点,优化园区生活环境。
四、强化用工服务政策激励
(十一)设立用工服务专项经费。从2014年开始,区财政从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服务企业用工专项资金,作为开展引才用工招聘、政校合作、宣传就业信息、开拓建立外省人力资源输入基地等工作经费。严格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一系列就业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对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设立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公司、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术院校等相关机构,为企业输送来我区就业人员,到企业工作后,由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先给予相关机构300元/人职业介绍补贴;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六个月后,再支付700元/人职业介绍补贴。
(十三)设立生源输送补贴。区人社部门每年至少牵头举办两次校企恳谈会,推动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企业之间加强联系,构筑更为通畅有效的协作平台,形成共同做好引进务工人员的合力。对高职院校向我区中小工业企业输送学生,顶岗实习累计时间六个月以上,一次性给予学校每人300元生源输送补贴,企业正式录用、参加社会保险六个月后再按每人700元予以补贴。
五、加强领导,建立服务用工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24小时开门服务制度,扎扎实实为企业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一)建立专人现场接待服务制度。在许可中心a101、b101设立昼夜“24小时开门服务接待处”,指派专人现场值守接待来访人员,随时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
(二)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安排机关干部公休日、节假日和工作日夜间现场值班,保证企业群众咨询和反映问题时,随时有人接待和办理。
(三)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制。将许可中心的专线服务电话、网址和各部门进驻许可中心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名单及手机号码向社会公开,全天候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确定1名同志作为24小时在线总值班。
(四)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期办理制。对企业咨询和反映的问题,要实行“首问负责制”。能立即解决的,要当场答复办理;不能立即解决需要研究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3天内要向反映问题的企业和群众作出解释,说明答复具体时限。
(五)建立解难题登记记录和月报制。各审批部门对企业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以及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情况,要全面及时做好记录并汇总分析有关工作情况,于每月23日前反馈至审管办协调科。
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事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区审管办将通过《日报·时讯》、《有线台》和简报等形式进行报道、宣传和推广。
二、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全力以赴为企业服好务
(一)大力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区审管办和监察局将把开门服务落实情况纳入进驻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评中,每月定期进行考核。各进驻部门要把24小时开门服务与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微笑服务,文明用语,礼貌迎送,主动热情为企业和申请人服务,让企业和申请人满意在许可中心。
(二)进一步扩大“立等可取”办件量。各进驻部门都要积极扩展“立等可取”的审批事项,进一步“立等可取”办件量。除规定的“立等可取”事项外,对其他能立即办结的事项也要当场办结,使企业群众办事更加便捷。
3、迎着难题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各进驻部门对企业在审批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决不能“推、拖、绕、等”,要坚持迎难而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批审批难题。
4、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各进驻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变“坐等服务”为主动服务,坚持上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保姆式服务和全程协调服务等措施,追着项目审批,围着企业服务,真正让企业满意,让群众满意。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4小时开门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许可中心已成立24小时开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审批部门首席代表作为本部门在许可中心24小时开门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领导小组建立24小时开门服务工作周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及时以简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
为认真贯彻落实1月20日召开的县委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五大重点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新的一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全力服务工业主体经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委党组研究决定,现对全委机关干部挂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为指针,以县委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企业、促进发展为己任,切实加强对全县工业经济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机关干部挂钩一个镇(区),联系一个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帮办建立一个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一条重要招商信息,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各种难题,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为全面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而努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服务对象
全县定报工业企业,特别是皮鞋及鞋材、油田机械、精细化工、纺织服装、花炮、绿色照明六大产业,森达、克胜集团等30家重点企业和民营工业园、上海光达照明公司照明灯具等30个重点项目。
三、服务内容
1.信息咨询服务。跟据挂钩企业所在行业发展特点,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通过《经贸信息》等形式,及时传递国家、省市有关行业发展导向、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政策扶持等最新信息。建立便捷快速的信息交流渠道,与企业“零距离”沟通。经常了解和掌握企业运营情况,推介县内外成功企业典型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项目推进服务。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运行情况,特别是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土地、资金、税收、人才等矛盾和困难,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涉及到政策性较强和多个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提请县领导解决。在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审批中,实行专人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新增长点培植和竣工达产进度,使项目及早转化为生产力。
3.科技创新服务。针对挂钩企业的实际,围绕县委工作会议提出的总体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指导企业科技创新,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在品牌建设、专利发明、商标申报上求得新突破。帮助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的研发平台,编制技术创新、新产品鉴定项目材料,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4.专项扶持服务。通过加强政策性资源管理,建立企业重点项目库,继续加大对全县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科技型、规模型企业的专项扶持力度。积极为企业争取以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清洁生产、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和示范服务机构、经贸合作交流、上市推进等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技术创新、省级增长点项目、效能电厂专项的扶持。
四、工作目标
机关干部对所挂钩联系的单位,每半年提供一次行业发展情况研究报告、镇(区)工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对挂钩联系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每月至少提供一次有效信息。指导镇(区)组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机关干部每人每月至少有3天时间轮流沉到一线,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宣传上级政策精神,倾听企业呼声。对企业反映的重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能解决的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争取县领导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要通过机关干部挂企服务,建立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良性互动,不断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五、绩效考核
牵头领导和各职能科室要高度重视挂企服务工作,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掌握企业运行脉博,了解企业需求和新项目、新增长点的建设进度,为县领导挂钩服务企业出谋划策,确保挂钩服务工作收到明显实效,挂钩服务工作将纳入2013年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完善行政服务体系、提高重大项目服务效率和推进信息网络建设等改革重点,建立以服务体系三级贯通、绿色通道高效畅通、信息网络纵横联通的“三通”高效行政服务机制,实现体系网络化、审批流程化、政务电子化、服务效能化的“四化”总要求,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优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全面建设行政服务网络体系。围绕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建立市、区和镇(街道)三级行政服务网络体系,顺应发展形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服务体系建设。
1、明确时间。按照“分类设立、职责明晰、功能有效、上下衔接”的原则和市、区、镇(街道)行政服务网络三级贯通的要求,2012年上半年区90%的镇(街道)成立行政服务中心,2012年底实现全区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全覆盖(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同时,在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国税二分局、地税四分局等不进中心的行政服务部门建立行政服务分中心,纳入区级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审批网络向村(社区)延伸,形成“点、线、面”整体推进行政服务和便民服务的新格局。
2、确保重点。各镇(街道)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及上级部门公布的事项,全面清理本地区履行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并按要求进行梳理归类,清理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公布实施;要围绕规范、简化的要求,对每个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实现审批效率的再提升;对经确认的审批和服务事项要按照“应进则进”的原则全部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行政服务中心要负责上报和衔接工作;各镇(街道)要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实行充分授权,达到既受又理的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由各单位按配强配足的要求进行选派,不能随意更换;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信息网络建设,年内完成镇(街道)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建设,适时采用电子印章,逐步将网络延伸到村(社区)。
3、强化协调。要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协调、负起总责;由行政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措施,高度重视行政服务工作人员和代办员队伍建设,强化和优化对行政服务工作人员及代办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制度;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完善,为推进镇(街道)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指导工作。
4、完善保障。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要在原有人员编制、内设机构数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调整整合内设机构职能,将部门涉及的行政服务事项集中进驻行政服务大厅。在硬件设施上,要有能够满足基本功能所要求的场所和办公设施。对已建有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一站式”服务中心的镇(街道),要进行资源整合,按要求充实内容,采用复式挂牌或统一名称挂牌。同时,要把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正常的运作资金。
(二)实施流程优化再造工程。流程再造是行政服务“提质、提速、提效”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和提升“两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果的具体要求。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改进现有行政服务机制,要以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服务效率为突破,对现有审批流程按科学、创新、简化的理念实施再造,以带动行政服务整体效率的再提升。
1、确定工作重点目标。实施流程再造工程,要遵循“依法设置、简明规范、高效快捷”的原则,围绕“程序少、环节简、流转快、时限短、服务优”的工作要求,建立和强化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机制,使重大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间控制在35个工作日内。
2、创新行政服务机制。积极改进服务方式,对重大项目审批,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特事特办;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建立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办件制度;要推行联合踏勘制、联合听证制、联办会办制,探索推行审批超时默许制、缺席默认制,切实简化审批手续。
3、建立健全责任体系。重大项目流程再造工作由区审改办牵头负责,区监察局、法制办、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加强对流程再造工作的效能监察、依法行政、事权分工以及行政许可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确保流程再造工作依法高效展开。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政务是职、权公开透明的载体,要按照区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施意见》及其“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全面实现网上政务公开、网上运行、网上监察监控。
1、加大公开力度。围绕“行政权力取得要有依据、权力的配置要科学、权力的运行要公开、权力的监督要到位”的工作思路,将区行政服务必须公开的事项、流程、收费等项目全部对外公开。
2、加速网络联通。按照“网网要通、站站要联、人人能用”的工作要求,加快信息网络平台的完善,实现“网上申报受理、网上流转、远程审批”等功能,推进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区横向部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三联通”工作,尽快实现全区行政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的大联网,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效率。要进一步完善电子效能监察系统,扩大网上监督的覆盖面,使监督深入到审批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确保行政服务依法、规范和高效。
三、强化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攻坚战,是推进政府自身改革的有益尝试,全区上下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迫切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行政服务“三通四化”为重点目标的新一轮审改工作,是区委、区政府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目标任务,各镇(街道)和政府各部门要从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新一轮审改工作作为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行政服务、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抓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