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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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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

第1篇:法律服务所范文

我们自开展“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以来,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和活动总体要求,坚持学习,努力整改,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现将活动的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所人员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自全市5月31日召开“集中整顿、规范管理”会议后,我们所于次日立即召开全所人员动员会议,全面传达省、市司法行政机关“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的会议精神,做到全所4名工作人员,人人知晓活动,积极参与活动。通过开展政治思想、政治信念的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全所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宪法观念和依法执业观念,进一步提高了全所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1、在我们法律服务所本身底子薄的情况下,争取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在原提供有近50平米的办公场所的情况下,又为我们办公室配备了电脑设备。2、通过和当地市容部门的协商,允许我们在法律服务所附近悬挂一条横幅,张贴标语,期限为三个月(6---8月),目前已经圆满结束。市容部门为我们本次进行“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的宣传提供了必要条件,我们法律服务所也因此为此次活动营造了浓厚氛围,进一步扩大了社会知晓度。3、我们积极与本地司法所合作,利用所在街道农村的集市,分别在7月、8月举行了2次免费法律咨询活动,共接待咨询案件34件,涉及130多人次。在此期间,帮助当地老百姓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件。

三、统筹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学习不走过场。自7月1日起,我们确定每周五下午2点到5点为服务所集中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缺席,并及时做好学习笔记。对于有特别任务的,一律在周六上午进行补课。到目前为止,我们所已经组织集中学习5次,规定全所所有工作人员每人自学2次,对市协会制定的前期的学习计划已经基本完成。另外,结合我们所的自身实际,于8月份进行了一次集中交流会,集合所办案件和学习的情况,交流心得体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切实开展“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务求实效。首先,针对这次整顿的重点,我们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认为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条件,目前我们所有合伙人3人,其他兼职人员1人。2、我所自开展执业以来,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业务范围执业,不存在违规执业、跨区设立接待站等问题。3、严格执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坚决使用税务部门的合法票据,并依法纳税,不存在打白条、乱收费等问题。4、本所自设立以来,例会、公示等各类制度健全,2008年,我们又对所有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目前各项制度健全,并基本按照制度执行。5、本所从未滥设广告,办公环境基本整洁。6、通过活动的开展,我们坚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每一项均由本所确定专人管理。7、活动开展以来,所内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整顿的重点,各自开展自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目前暂未发现严重的违规现象。

本次的“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是新形势下拓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的客观需要,是推动基层法律服务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争先创优的有效载体,通过近三个月的学习和规范管理,我们所也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活动结束后,我们一定可以展示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营造出讲信誉、比服务、求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2篇:法律服务所范文

**镇今年上半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的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我镇稳定,着力打造“平安泊头”。回顾全年来的工作,特总结如下。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1、我所制订了《**镇二OO六年普法工作计划》,并以党委文件发至各村、各单位,对全镇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并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印发普法宣传资料300余份,充分利用在校学生带回家庭,带给邻居的形式,发至各户,教育面达80%,制作普法宣传版面150余块;利用通俗、顺口的语言向群众宣传各种法律。 三、“148”法律服务建设1、“6427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在不断完善办公设施和提高值班人员素质的基础上,开展了各项业务工作。一年来,共接到咨询电话52个,当场解答52个。“6427148”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大大避免和减少了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2、基层调委会工作。我镇共有52各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调委会组织,并办理了调解员证,并达到“四落实”,坚持纠纷排查制度,对派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了台帐,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解决。上半年共调处民间纠纷32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达98%以上。

3、发挥公正工作在经济建设忠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作用。我所上半年共办理公证业务8件。

第3篇:法律服务所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第4篇:法律服务所范文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历史,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2、引进和培养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精通所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或利用一些精通业务和知识全面的人才,同时将自己的注册会计师培养成既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以便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第5篇:法律服务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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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金华等.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新对策―以福建省为例[J].青海农业大学学报,2011,(4):75.

[5]陈荣卓,王东.农村社会管理视域下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能创新与机制建构[J].社会主义研究,2012,(4):122-125.

第6篇:法律服务所范文

摘要:在我国,法律服务是指法律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规范包括法律援助等在内的法律服务市场,可以说在法治日益推进的今天,法律服务在社会中的发生频率得到快速的发展,但是这其中却出现了大量的、甚至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带来的恶性后果是极为严重。如何改进我国法律服务现状,尤其是改进基层法律服务现状,是诸多学者以及法律工作者热切关注的问题。本文是笔者研究这一问题的小部分成果,希望日后这一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 律师; 问题突出; 危害后果

在基层,乃至全国,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核心力量已深入人心,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与律师队伍的壮大相关联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更是发展迅速。其执业人员,执业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些地方甚至较之多出近十倍。相应的,一系列问题应运而生。基层法律服务问题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为严重,最为突出,也是危害最为明显的问题。

一、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混乱

尽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多有弊端,但对其设立还是规定了必要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设立有事业编制和核拨事业经费的法律服务所,并且必须依法成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方可执业。

但是,基层绝大多数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所谓基层法律服务所都是没有经过合法的设立程序非法设立的非法机构。有的采用核准登记一个法律服务所(或称法律服务中心),然后在其下又设立多个,甚至十几个法律服务机构的做法,规避法律。基层法律服务所重复设置,违法设立现象严重。

由此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在其非法设立的活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并且没有尽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责任。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据笔者调查:市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普遍不合法。有称XX区法律服务中心,有称XX区法律事务所,有称XX(字号)法律事务所,有称XX(字号)法律服务所,少见合法规范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称谓混乱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称谓应是“律服务工作者”。而基层许多法律服务所在合同上竟以“XX律师”身份出现,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名片上载明,或向法律服务相对人介绍自己是律师。

以上两种名称和称谓上的混乱,导致了法律服务相对人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区别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全国已发生数例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名义违法办案,但媒体却以律师如何如何报道的案例。

3.收费,接案,办案混乱。

虽然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明确的收费管理办法,但却难以执行。许多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只开具收据或收条,不开甚至跟本就没有正式发票。收费时高时低,毫无标准可言。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委托人费用。

在接案方面,包打官司,自我吹嘘,使用介绍人并给予提成,是极普遍的现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普遍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不能良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案现象普遍。

三、大量非法执业者涌入法律服务市场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诉讼人要求的条件过于宽泛,几乎毫无限制。同时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司法机关一般也不注意公民,或律师的真实性,导致许多非法执业者大量涌入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严重冲击。

四、胡乱的法律服务市场带来的后果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

服务市场主体混杂,大量非法执业者和非法机构涌入,不可避免的发生价格,案源等全方位的恶性竞争。大量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非法执业者冒用律师名义,败坏律师名誉,不择手段抢夺案源。使得对法律服务的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二)影响律师队伍的正常发展

1.影响了律师新生代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法律服务所主要涉足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下游领域,刚刚进入律师行列的年轻律师面临如此之恶劣竞争态势,根本无法保证其自身生存。许多律师新生力量不得不在艰苦的环境中挣扎,最后不得已只有退出。

2.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对残酷的恶性竞争,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恶劣竞争导致的生存和发展困难。在这种条件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普遍势力较弱的情况下,无法采取长远的发展思路。

(三)加剧了司法腐败

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不仅仅影响到了法律服务主体,而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制环境。当市场之无序导致以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满足经营甚至生存需要,非法行为自然而生,并必然愈演愈列,于司法腐败结合亦是发展必然。

(四)整体减弱了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第7篇:法律服务所范文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

1、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内容是:重大事项报告处置制度、定期服务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工作交流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回访、检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本所人员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实情况。

2、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是:与顾问社区的工作联系情况,帮助顾问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一年来的工作写出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其次,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所内人员开展民主评议。第三,由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优秀名额不超过社区法律顾问总人数的10%。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将不得再担任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年检注册内容,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考核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高度重视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认真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为社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督促法律服务人员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情况,认真查找存在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形式和方法。要积极发掘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报区司法局法管科。

第8篇:法律服务所范文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搪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扭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搪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年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被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线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尖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扫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卡拉奇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基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报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9篇:法律服务所范文

二、凡在我市注册执业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均有义务承办法律援助事务。每个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援助案件2-3件。特别是名律师每年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各所主任负责落实,受指派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无故拒接援助案件。今年各所要完全成的援助案件数为:竟帆所48件、辉湟所56件、君剑所22件、泰宏所20件、松海所30件、翔健所14件、夏都所20件、佳一所28件、青唐所14件、启晨所6件、磐佑所6件、晨雨阳所6件、正剑所14件、永兴所6件。年终考核案件数以今年注册人数乘两件为标准,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办和办好法律援助案件。三、每个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上报典型案例2篇、信息2篇以上。

四、承办援助案件应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履行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听庭活动,不定期对援助案件、律师庭审活动组织旁听监督。由专人负责投诉电话的接听和调查处理。建立服务反馈机制,及时回访受援人。要求受援人填写援助机构发放的反馈表,及时反馈办案人员工作态度、在承办案件中有无收费等不合理要求、是否正确履行其职责等信息。对援助案件随机抽样回访受援人,了解办案人员服务质量。开展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对办案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等进行检查。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发放挂钩、要求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案卷统一交予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合格、无群众投诉的,按规定发放案件承办人办案补贴。

五、办案人员在援助案件结案后10天内,应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卷交法律援助中心归档。刑事案卷应包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审批表、书、会见笔录、阅卷摘录、庭审笔录、辩护词、结案报告等;民事案卷应包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身份证复印件、审批表、委托书、调查材料及有关证据、开庭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结案报告等。

六、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窗口实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轮流值班接待咨询制度,值班人员按照省厅相关文件给予适当补助。要求值班接待人员对来访群众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耐心解答并认真做好接待咨询记录,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和矛盾,对疑难、重大、紧急事项及群体性来访事件在接待的同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做好应急处理。对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法律援助中心处理范围的,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前往职能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