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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政府采购中实施绿色采购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可以促进绿色产业和技术的发展,以及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无具体规则来指导和规范政府的绿色采购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介绍,探讨如何通过建立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绿色采购;循环经济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而所谓“政府绿色采购”,就是在政府采购中着意选择那些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的绿色标准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技术标准,而且规定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到废弃的全过程均需符合环保要求。
由于政府采购数额巨大,实施绿色采购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可以促进绿色产业和技术的发展,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实施绿色采购能够直接减少政府日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还可以为社会各界树立良好的榜样。实践表明,绿色采购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保护本国经济和资源,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社会政策目标。
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德国、日本等国开始实施政府绿色采购以来,政府绿色采购发展非常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利用政府采购调节环境保护、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和手段。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积极推行绿色采购,以联合国、世界银行等为代表的一些国际组织也组成了绿色采购联合会,很多国际知名大公司以及一些著名的非政府组织自愿实施绿色采购,绿色采购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绿色采购
1.日本
日本被认为在绿色采购方面作出了很多有影响力的工作。1994年日本制定实施了绿色政府行动计划,拟定了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鼓励所有中央政府管理机构采购绿色产品。为推动此项行动计划,1996年日本政府与各产业团体组成了日本绿色采购网络组织(GPN),参与该组织的会员团体承诺将通过购买环境友善物品及服务,减少采购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GPN的活动主要包括颁布绿色采购指导原则、拟定采购指导纲要、出版环境信息手册、进行绿色采购推广活动等。这种由政府部门、民间企业、社团组织共同组成的绿色采购团体和联盟,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宣传绿色采购观念、提供绿色采购信息以及会员间的信息交流等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2000年日本颁布了绿色采购法,这是日本为建立循环型社会颁布的六个核心法案之一。绿色采购法规定,所有中央政府所属的机构都必须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并向环境部长提交报告;地方政府要尽可能地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目前全日本有83%的公共和私人组织实施了绿色采购。
2.美国
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已经先后制定并实施了采购循环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生态农产品法案、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一系列绿色采购计划。
美国政府尽管还没有制定绿色采购法,但政府采购法第23章专门做了规定,③该章的名称是“环境、自然保护、劳动安全和无毒的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就是绿色采购规定,如23.904款明确指出,采购那些对人民健康和环境影响最小的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采购政策。
目前,美国政府主要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如美国总统第13101号行政命令“透过废弃物减量、资源回收及联邦采购来绿化政府行动”,以及美国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CRA)。④
3.德国
德国自1979年起推行环保标志制度,国家规定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规定绿色采购的原则包括禁止浪费、产品必须具有耐久性、可回收、可维修、容易弃置处理等条件。在1994年9月27日通过的循环经济法第37章中对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作出了原则规定,⑤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关机关应拟定工作计划,进行采购、使用有关物品;拟定建设计划,采购和使用满足一定的耐用性、维修保证、可再利用性等规定的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
4.欧盟
许多欧盟国家的政府开展主动性环境采购计划已经近10年了,各国之间的绿色采购合作也日益密切。为了避免混乱、进一步协调各国的行动,2004年8月,欧盟委员会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⑥该手册主要用于指导欧盟各成员国如何在其采购决策中考虑环境问题,为此欧盟委员会还建立了一个采购信息数据库,目前信息库中已有100多类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说明书、生态标签信息等,还提出了一般采购建议。欧盟通过《政府绿色采购手册》统一了绿色采购纲领。
二、我国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时机基本成熟
从目前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看,我国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1.循环经济为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战略机遇
在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出现的资源环境瓶颈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构筑和谐社会,就必须改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技术范式,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可持续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而政府绿色采购是建立可持续消费体系的重要切入点。可以说,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为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
2.我国《政府采购法》对绿色采购已有原则性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保护环境目标,⑦“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和环境保护产品,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⑧。目前,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刚刚实施两年,有关实施细则和制度正在进一步完善当中,这是制定绿色采购法规的有利时机。
3.我国已具备了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市场条件
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绿色采购产品的规模来看,我国已具备了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市场条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响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全球生态标志运动而发起的中国环境标志计划诞生于1993年,目前已经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颁布了56项环境标志标准,已有1000多家企业,18000多种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形成了700多亿元产值的环境标志产品群体。⑨环境标志产品的特性,主要从环境友好角度充分考虑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安全、资源能源节约、再生资源利用以及产品的可回收和再循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的产品内容,是下一步我国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标准、清单和指南的重要基础。
三、国外政府绿色采购对我国的借鉴及其启示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和方法建立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从美、欧等发达国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经验来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是他们的共同做法。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绿化”政府消费行为的首要措施。从长远来说,我国应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和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和进行明确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刚刚颁布两年并在法中已有相关原则性规定,因此现阶段可以在该法的框架下,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或办法,从政府绿色消费的要求出发完善和细化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建立绿色采购标准,绿色采购清单
绿色采购标准的制定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可以根据目前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制度,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
从国际经验看,环境标志产品是各国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指南的重要基础。为了核查和审计的方便,许多国家都将环境标志产品与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挂钩,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指南的制定都以环境标志产品为依据和基础,要求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如德国的蓝色天使标志、日本的生态标志等。因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成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配套制度。
3.公开绿色采购信息,完善监督机制
环境信息是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指南、产品清单的重要依据。日本的绿色采购产品非常重视环境信息的规范和,其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注重环境信息的获取、利用和。积极获取有关产品生产和出售企业的环境信息,并按照一定的规范,成为绿色采购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也需要制定公开产品相关环境信息的规范,并公布政府绿色采购的实际执行情况,建立人大和公众等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监督机制。
4.通过经济手段,扶植绿色采购发展
由于采购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采用经济手段推行绿色采购是经济活动规律的客观要求。为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实施价格补贴。由于多数绿色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费用要高于非绿色产品,因此,政府在采购时可为绿色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者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实施价格补贴。实施价格补贴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绿色采购的一条成功经验。为此,应该允许政府以高于市场平均价来购买绿色产品。这要求财政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预算时,对进入绿色“清单”产品的购买要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以此来保证采购人购买绿色产品有资金来源。
其次,实施财政补贴。对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和开展绿色产品开发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对于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手段的资源消耗型企业也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通过财政补贴以补偿生产企业对环境的治理费用和保护稀缺资源,引导、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绿色生产。
关键词:政府绿色采购,国际经验,启示
随着世界各国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政府绿色采购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所谓“政府绿色采购”,就是在政府采购中着意选择那些符合国家绿色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的绿色标准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技术标准,而且要按照产品生命周期标准使产品从设计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到废弃的全过程均符合环保要求。
政府绿色采购的市场效应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规模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采购规模日益扩大,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当前各个国家和地区乃至全球贸易的最大消费者。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消费大约相当于各国GDP的10%左右,发达国家的这个比例要更高一些。如欧盟各成员国政府采购每年约1万亿欧元,占其GDP的14%左右(还不包括公共事业部门的采购)。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采购额达到14万亿日元。联合国每年支出约30亿美元。
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公共事业的不断加强,政府采购不仅价值大,数量多,而且涉及的产品范围广。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2500亿元以上,占当年财政支出的7%,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7%.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货物类规模为1048.7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49%,比上年增长了17%.工程类采购规模为948.3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44%,增长了44%.服务类采购规模为138.4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增长了33%.
(二)政府绿色采购的市场效应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可以成为引领绿色消费的重要手段。由于政府采购具有消费规模大,资金量多,涉及面广和市场带动作用明显等特点,是我国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的突破口。因此只要政府将环境要求纳入其采购模式,增加绿色产品的购买力度,对市场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必然产生重大影响。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对供应商产生积极影响。政府行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政府采购,优先考虑绿色产品、绿色服务和有利于环境的工程项目,必然会促进企业向绿色方向发展。供应商为了赢得政府这个市场上最大的客户,必会积极采取措施增强其产品的绿色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负面影响程度。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作为一个世界制造大国,我国主要的加工制造行业中,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技术及其产品还占很大比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经常遭遇绿色贸易壁垒和其他市场准入问题,一些产品由于达不到环保标准而无法进入国际市场或者无法长久立足。实施政府绿色采购能够通过绿色标准、绿色认证和绿色清单等措施的引入,将国际最新绿色产品信息和动向及时传到国内相关企业,引导企业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提升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可以促进绿色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可持续生产体系。政府绿色采购因其量大面广,可以引导和培养一大批绿色产品和绿色产业,带动和促进绿色清洁技术的发展。具体地讲,就是政府要通过绿色采购,进一步引导企业调整生产和技术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促进电子设备、交通设备等轻污染产业的发展;加快对化工、造纸、冶炼、电力等重污染产业的技术改造,减少自然资源消费和污染排放量;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等。如美国有近1/3的家用电器是在“绿色旗帜”下推出的。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可以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政府绿色采购对普通消费者有强烈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消费者的绿色取向促进了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尽管这些国家公众绿色消费行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政府绿色采购无疑发挥了重要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国外政府绿色采购的实践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纷纷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并通过政策和法律逐步使政府绿色采购理念制度化。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积极推行绿色采购,以联合国、世界银行等为代表的一些国际组织也组成了绿色采购联合会、很多国际知名大公司以及一些著名的非政府组织自愿实施绿色采购,绿色采购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
在实践中,各国纷纷推出各项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推出鼓励和推动绿色采购的法律与行政命令;制订和出版各种指导纲要与手册;列出绿色采购产品清单等。各国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国家政府确立政策方向,指导下一级政府进行采购。如法国由中央管理机关制定采购计划并向基层部门贯彻;丹麦、日本由国家推出可持续采购国家政策,指导地方政府与民间的组织与团体推动绿色采购;另一种是以地方团体先自发的绿色采购行动为主导,政府仅属于辅导协助的地位。如瑞士联邦建筑物组织会议作为民间行业组织负责协调建筑业采购。
(一)美国
目前,美国政府主要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如美国总统第13101号行政命令“通过废弃物减量、资源回收及联邦采购来绿化政府行动”与美国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CRA)。美国政府尽管还没有制定绿色采购法,但政府采购法第23章专门做了规定,该章的名称是“环境、自然保护、劳动安全和无毒的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就是绿色采购规定,如23?904款明确指出,采购那些对人民健康和环境影响最小的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采购政策。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已经先后制定并实施了采购循环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生态农产品法案、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一系列绿色采购计划。
(二)日本
1994年日本制定实施了政府绿化行动计划,拟定了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鼓励所有中央政府管理机构采购绿色产品。1996年日本政府与各产业团体组成了日本绿色采购网络组织(GPN),参与该组织的会员团体承诺将通过购买环境友善物品及服务,减少采购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GPN的活动主要包括颁布绿色采购指导原则、拟定采购指导纲要、出版环境信息手册、进行绿色采购推广活动等。2000年日本颁布了绿色采购法,这是日本为建立循环型社会颁布的六个核心法案之一。绿色采购法规定,所有中央政府所属的机构都必须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并向环境部长提交报告;地方政府要尽可能地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目前全日本有83%的公共和私人组织实施了绿色采购。
(三)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的绿色采购属于联邦政府“政府绿色行动”的一部分,该行动计划由联邦环境部主导,并于1992年后开始制定许多供各部门参考的实施纲要。加拿大政府的环境管理准则叙述了各部门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以及实施各项措施绿化政府的目的,其政府绿化作业实务则将采购品是否具有环境标志列入考核对象,指导各部门如何就绿色采购、废弃物管理、水资源使用、建筑物能源使用、公务车辆使用、土地使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7个项目采取最佳作业来达成环境目标。1995年,加拿大政府颁布了《绿色政府指南》,要求各个政府部门制定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具体计划,并将其纳入政府的日常事务和决策中,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此外,环境部拟定的“办公室家具之环境规格”详细列举了采购承办人员对采购品的投标资格、产品设计、产品使用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与行销、产品使用、产品废弃处置等各个生命周期阶段中应予以考核的事项。
(四)德国
德国自1979年起推行环保标志制度,国家规定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规定绿色采购的原则包括禁止浪费、产品必须具有耐久性、可回收、可维修、容易弃置处理等条件。在1994年9月27日通过的循环经济法第37章中对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关机关应拟定工作计划,进行采购、使用有关物品;拟定建设计划,采购和使用满足一定的耐用性、维修保证、可再利用性等规定的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
(五)欧盟
许多欧盟国家的政府开展主动性环境采购计划已经近10年了,各国之间的绿色采购合作也日益密切。为了避免混乱、进一步协调各国的行动,2004年8月,欧盟委员会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该手册主要指导欧盟各成员国如何在其采购决策中考虑环境问题,为此欧盟委员会还建立了一个采购信息数据库,目前信息库中已有100多类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说明书、生态标签信息等,还提出了一般采购建议。
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启示
(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根据200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为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追求环境保护社会公共政策目标奠定了法律基础。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推进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文件,如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提出,政府机构要在资源节约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制订节能实施方案和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降低费用支出,带头节约资源。2004年12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对节能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
虽然以上这些政策和法律文件为我国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但在整体上还存在结构性和功能性的欠缺,具体表现为政策法律协调性差、操作性不强。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只是笼统地将“保护环境”作为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在原则上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对如何在政府采购中保护环境、促进政府绿色采购,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又如,《实施意见》从政府带头节约能源的政策目的出发,仅仅规定了政府对于节能产品的优先采购措施。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指导,在全面建设小康目标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目标下,结合推进行循环经济和促进可持续生产与消费,制定促进政府绿色采购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目前具体来说,就在现有法律政策的框架下,进一步修订和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和政策措施,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和绿色采购清单进行细化和完善,为促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实施和完善环境标志计划
环境标志与政府绿色采购都具有市场特征,同时两者都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两者可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国家在推动其政府绿色采购时是以环境标志计划(或称生态标志计划)为基础的,例如加拿大在采购产品时把产品是否有环境标志作为选择标准之一;日本政府机关是采用第三方认证体系或绿色产品信息系统作为采购绿色产品的参考标准。挪威也是通过环境标志认证体系来推动绿色采购的。环境标志认证标准以及环境标志认证产品正在成为许多国家绿色产品标准的依据和绿色产品清单中最优先考虑的产品。
我国环境标志计划始于1994年,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国家11个部委共同发起的。12年来,我国环境标志建立了较完善的标准体系和审核体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56项标准,覆盖了绿色采购的主要产品,已有1100多家企业的21000多种产品获得了中国环境标志。目前,已获认证的产品中大多都与政府采购密切相关,如环境友好型办公设备和用品、环保建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环境标志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少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是我国推进绿色消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环境标志产品的特性主要从环境友好角度充分考虑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安全、资源能源节约、再生资源利用以及产品的可回收和再循环。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范围不断扩大、种类不断增加,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的产品内容,是下一步我国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标准、清单和指南的重要基础。
虽然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环保、节能标志共有四种,分别是十环标志、环境标志II型、节能标志和能效标识。但在政府绿色采购具体实施过程中,到底依据什么标准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却表现得无所适从、手足无措。这些清单和标志,既各自独立各有侧重,又互有重叠互不相属。为确保环保、节能产品政府绿色采购能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号和概念上,国家权威部门应尽快作出明确的决定。
(三)建立绿色采购标准
绿色采购标准的制定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可以根据目前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制度,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从国际经验看,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大多数国家是将环境标志产品作为绿色采购的主要对象。环境标志产品是各国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指南的重要基础。为了核查和审计的方便,许多国家都将环境标志产品与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挂钩,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指南的制定都以环境标志产品为依据和基础,要求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因此,要尽快制定各类绿色产品的绿色环保标准;加快行业内绿色标准的推广工作;加快对绿色产品的“环境标准的认证”步伐,使绿色产品生产企业有章可循,有规可矩,为绿色产品和绿色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当然,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可以通过经济手段的价格优惠和财税补贴来扶持政府绿色采购发展;通过规范和公开相关绿色采购信息,公布政府绿色采购的执行情况,建立起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监督机制,以促进政府绿色采购的健康发展;通过密切关注WTO《政府采购协议》及与环境相关协议谈判进展,来推进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更加符合国际绿色规则的要求等等。
参考文献:
1.万秋山。全球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发展现状和我国的对策[J].环境科学动态,2005
2.沈晓悦。大力推进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J].环境经济,2005
3.陈军。世界各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发展现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4
4.柯坚。我国绿色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构想[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6
一、以制度建设为载体,解决服务不优的问题
市交通局制定了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十项制度”、“十不准”等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全部签订廉洁自律保证书、服务承诺书。市环保局、农业局要求每个科室(站所)、每个干部签订《公开承诺书》,并推行工作日中午“禁酒令”。市检察院研究建立与经济管理部门及企业联系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市公安局深入分析了当前工作和民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公安局服务软环境建设八条措施》。在消防业务办公大厅设立重点项目专门窗口,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对重点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消防设施建设实行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市教体局积极构建“施政成本低、法制意识强、管理绩效高、服务品质优”的行政管理模式,对收费、招生、教师选聘、学生资助、干部作风、评优晋职、教师考评、干部选拔等热点问题全部公开,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严格规范涉企检查,推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和“预警提醒”制度,对一次罚款超过5000元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重大处罚事项,及时向市法制办报告,避免出现重罚轻管、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现象。市广播电视台推行有线电视服务承诺制,对报装用户3日内完成,报修一般故障的当日修复,灾害性大面积故障48小时内修复。市经济开发区通过政务网站、《风河两岸》报刊等向社会公开效能投诉电话,努力实现“为民服务零距离、工作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的目标。灵山卫街道实行党政成员日工作计划制度,班子成员每天上班前填写日工作计划表,报主要领导审查后由党政办公室备案;各部门、科室每天上班前召开晨会,安排部署当天工作及分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隐珠街道举办了为期三天的农村“两委”干部培训班,重点就治庸治懒、提速增效、财务管理等内容进行集中授课辅导。宝山镇开展了以“落实‘五办’作风,建设良好软环境”为主题的考讲活动,由与客商、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工作人员谈体会、谈打算,对前期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快速办理到位。滨海街道、灵山卫街道组织开展到企业走访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藏南镇投资10万元更新便民服务大厅办公设备,开展了党政成员进服务大厅活动,每天安排1名党政成员在便民服务大厅值班带岗。黄山经济区开展了作风建设“百日行动”,确定自5月18日至8月28日通过“查摆问题、整改落实、巩固提高”三个阶段,突击整顿“工作不实、执行不力;效率不高、服务不优;纪律不严、作风散漫”等现象。
二、以流程再造为重点,解决办事不快的问题
各审批职能部门将审批流程再造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重中之重,努力做到审批事项能精简的精简到底,能“放权”的事项“放权”到位,全面提速增效。市委统战部精简压缩非行政许可事项,只保留“宗教活动场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项。市环保局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期限分别由15日、7日、5日压缩至10日、5日、3日,将重污染项目和选址等报告书项目由逐级审核改为环保审查委员会联审联办,将“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等2大项63小项审批许可事项下放到各镇、街道和园区。市安监局及时调整充实窗口工作人员,成立了项目安监许可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项目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市海渔局将13项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民服务中心,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10个工作日,对13个审批项目按区域性质进行权力下放,其中对省级开发区全部下放;将5个项目下放各镇、街道。市水利局面向社会设立水利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为基层群众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市人社局对项目征用土地报批手续涉及的安置就业、社会保障等事项全部实行直通车服务。市科技局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时限由原来的8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审批权下放到各镇、街道和园区;将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园区。市农业局简化农业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种子农药肥料监管等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开辟便民服务室,将许可办理时限缩短到3-5个工作日。市国土局除保留法律规定需要的程序和材料外,对无硬性规定的全部予以取消。市地震局对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核手续做到即时办结;对依法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项目及易产生次生灾害的项目,在局内部环节做到即时办理,并协调上级业务部门尽快通过安评报告评审;对市重点项目安排专人跟踪服务,最大限度地压缩报告评审时间。市审计局要求被审计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至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市公安局将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由13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对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企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旅馆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市国税局对28项行政审批、实地审核和纳税评估事项中的15项事项进行了压缩简办,将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等4项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纳入事后备案程序。市地税局对部分涉税审批事项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共清理36项。市工商局提高企业登记发照效率,提前介入,有效指导,促进重大项目及早落地。市农村信用社要求员工在最短时间内反馈客户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在1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客户反馈处理结果;要求基层社加快贷款调查、审议审批、上报等环节工作效率,权限内审批贷款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联社审批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市总工会对受理的职工侵权案件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申报办理生活帮扶证的困难职工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并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即时审批。市法院对企业案件坚持立案、审理、执行“三个优先”,加快办案进度;对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败诉案件实行上门告知制度,指出其败诉原因及今后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减少涉企案件审判环节,确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4个月内结案。市行政许可中心围绕提升服务效能,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具体建议。琅琊台度假区、海青镇要求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立即办理,对手续不全的耐心进行解释指导并确保“二次终结”。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现象。大村镇将重大事项备查审查时限由7天缩短至3天,同时缩短用章审核时限,对材料齐全、审查合格的用章事项当天反馈、不得拖延。
三、以重点工作为中心,解决执行力不强的问题
市纪委对前期市委交办的21个事项进行跟踪督查,提出整改落实建议16条,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工作推进落实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市委组织部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28个单位公开承诺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着力提高执行力。承担市委交办工作任务的单位加快了办理节奏。市委农工办会同市农业局、海渔局等单位认真研究起草了《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于5月9日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市工信局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园区、镇和骨干企业了解情况,进一步论证分析纺织机械、手推车、橡胶轮胎等重点产业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明确重点园区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市发改局研究起草了《关于第一批下放省级开发园区和镇(街道)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机关事业单位所属服务机构收取的经营性收费清理的意见》,于5月18日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确保尽快还权园区、扩权强镇、为企减负。市财政局进一步理顺村居和旧城改造资金拨款程序,确定由村居改造主体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指挥部办公室指定专人核实,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市农业局成立了“现代特色农业推进发展服务组”和“现代特色农业重点园区建设推进组”,局领导、相关科室、站所负责人的办公电话、手机对特色农业镇(街道)、园区基地公开,提供政策、技术咨询服务。市国资公司对承担的项目建设实施超前管理,并实行工地考勤制度,由项目现场督查检查考核小组定期通报抽查检查情况。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按照“倒逼机制”要求,对未开工项目由责任领导逐一上门协调,确保中金辐照、爱玲贸易项目5月下旬开工建设,海容电器扩产项目5月底前开工建设,德全汽车项目6月底前开工建设,海霸能源项目8栋厂房及办公楼、公寓楼于7月底前主体完工。隐珠街道将重点项目责任分解到人,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做到项目推进与协调服务同步,确保瑞馨德龙、诺凯光电玻璃两个项目6月份开工建设。
四、以队伍建设为抓手,解决作风不硬的问题
区发改委是区政府经济工作综合协调部门,正科级,除承担着发展改革的工作外,还承担着企业服务局的全部职能和国资委的部分职能。区发改委现有在职人员人(其中行政人,事业人);退休人员人(其中机关事业人,自收自支人)。发改委领导班子人,共有科级干部名(其中正科名,副科名)。机关内设7个职能股(室),分别为: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股、国民经济综合股、经济体制改革股、社会发展股、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企业服务股。
二、主要工作及取得成绩
区发改委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务实、有力、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一)是主要经济指标运行平稳。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区生产总值完成7.34亿元,同比增长8.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8.51亿元,同比增长17.9%;截至4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77亿元,增长46.4%。2010年,我区工业经济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增速明显下降。元—4月份,全区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4.57亿元,同比增长9.3%;完成销售产值14.36亿元,同比增长10%;全区限额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4.07亿元,同比增长11.4%。
(二)是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元—4月份,全区新开工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7个,计划总投资2.1亿元,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8个。争取上级政策扶持性资金项目建设进展顺利,成效突出。乡兽医站项目争取资金26万元,已完成投资24万元,占投资计划的92.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争取资金100万元,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岳村乡中心计生服务站项目争取资金35万元,已完成投资30万元,主体工程已完成95%;中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争取资金169万元,开工准备工作就绪;引黄灌溉和井灌项目争取资金438万元,已完成投资416.3万元,新打机井115眼,渠道延伸疏浚25.3公里,建设提灌站48处,扩大灌溉面积5.05万亩;安全饮水项目争取资金420万元,可解决1万农民的安全饮水问题。截至5月底,我区16个市控重点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已完成投资2.74亿元,占年度计划的44.1%,其中12个工业项目完成投资1.76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1.6%。
(三)是濮东产业集聚区初具规模。区委、区政府精心组织,认真协调,积极与省、市有关部门对接,使濮东工业区成功纳入河南省产业集聚区整体发展规划,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首批175个产业集聚区之一。濮东产业集聚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2.57平方公里,将成为我区发展工业、实现“工业强区”战略的重要载体。同时,濮东产业集聚区的土地修编正在有序进行,区国土部门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借助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积极开展工作,正在对濮东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进行调整。集聚区的总体规划编制正在进行,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区建委积极与多家规划设计院联系,最终确定由省规划设计院对濮东产业集聚区的总体规划进行编制,规划初稿已经出台,集聚区的环评也已提前介入。目前,濮东产业集聚区落户企业191个,累计完成项目投入36.3亿元,初步形成了以汇腾实业公司为代表的石油机械、以天地人环保公司为代表的污水处理设备制造、以星驰电源制造为代表的电子电器仪表、以天丰公司为代表的汽车维修与销售等支柱产业,集聚效应日趋明显。产业集聚区内的汽车维修与销售业已成为豫北地区较大的专业交易市场。机械制造产业被省企业局认定为河南省机械制造产业集群(基地),成为全省47个产业集群之一。
(四)是扎实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根据省、市的工作安排部署,我区以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服务企业生产经营、服务项目建设”为主要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了“企业服务年”活动。一是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继光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企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领导,确保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二是及时召开“企业服务年”活动动员会,印发了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确定全区38名县级领导干部挂点联系1—3家重点企业,并要求县级领导干部带领有关部门分别到与所包企业进行现场办公,听取企业的心声,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三是加大企业服务年活动工作力度,实行企业服务年活动旬报制度,积极开展“送服务、送政策、送环境、送市场”四送活动。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任务分解,成立3个督导组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暗访,加快企业反映问题的解决步伐,目前已为企业解决相关问题20多件。四是对“企业服务年”活动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亮点进行报道,认真编印《企业服务年活动简报》,止目前共编印简报25期。
(五)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我委多措并举积极建设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对信用担保机构前期考察、筹备、指导、协调工作进行了系统安排,并南阳新野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其先进经验,认真学习研究扶持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先后多次组织骨干企业召开座谈沟通会。经过多方努力,由区政府出资200万元,市政府出资100万元,引导濮阳市天丰实业有限公司和濮阳市天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共同出资1300万元成立了濮阳市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2月营业,止4月底累计担保资金1747万元,部分缓解了我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六)是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为企业发展搞好服务。一是不断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超前性、预测性和指导性,提出方向性意见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措施,增强运行调控的主动性、时效性,有效地保证了工业经济运行的平稳快速增长。二是认真开展企业经营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为到我区发展的新建企业从选址到开工生产提供全方位服务,积极协调落户园区企业的用地、用电、用气、排污、工农关系等问题,我委廉洁高效的服务赢得了落户企业的一致好评。三是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治理“四乱”专项活动,为落户企业创造了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大对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摸底,切实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七)是企业改制情况。自区法院宣告濮阳市光华集团公司、编织袋厂破产清算以来,破产清算组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法院的精心指导和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清算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深入两家企业对其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稳控干部职工的思想情绪,依据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相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安置费、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差额、抚恤及遗属人员费用等进行了详细测算。同时,我们还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多方协调,解决了一部分破产企业人员的生活费和相关费用,确保了清算期间企业职工的稳定。目前,光华集团公司破产已接近尾声,赔付款已到人到户;编织袋厂破产清理、清算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
(八)是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做好稳定工作。区发改委作为区政府的经济综合协调部门,多年来因体制改革、机构变更等因素,遗留下许多经济纠纷和人员问题。发改委在顾全大局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解决各种遗留问题,及时协调处理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累计处理百余起群众来访事件和多起遗留的债务纠纷,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了6类企业涉军人员的“三金”及再就业问题,认真做好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稳定工作,有效避免了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凸显,我区经济明显下滑,元—4月份我区工业经济增长11.4%,增幅位居全市第三,但较去年同期的增幅下降19.3个百分点。国际经济危机对我区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尤其是出口创汇和出口相关连的企业受国际经济危机影响较为明显。
(二)是106国道两侧企业非法占地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的要求,我区于年前后在106国道两侧陆续建设了一些工业项目,在年市规划调整修编时把106国道两侧200米范围内规划为绿化带,导致106国道两侧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部分企业因非法占地厂房车间将有被拆除的危险,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三)是受土地因素的制约,我区租地经营的工业企业由于企业环评、土地等相关手续不完善,在工商营业执照年审中受到影响,致使企业再投资,扩大再生产,以商招商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也影响乡办大上项目的积极性,也使企业很难争取到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
(四)是我区多数企业为民营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上市融资不够条件。同时,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日趋繁杂,企业多以租地为主,无法提供担保。目前企业主要靠自筹或通过民间借贷维持生产,流动资金有限,无法进行企业技术更新换代,在市场上逐渐失去竞争力,企业很难有所作为。
(五)是区位形势影响我区经济发展,中央、省、市的很多优惠政策只对县不对区,在发展经济上和其他县相比,在争取政策和资金方面差距较大。
(六)是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发改委自年至今,新进人员20多人,干部队伍年轻化,工作经验少,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有待提高;目前发改委人员多,办公室紧张,仅发改委综合办公室就有15人办公,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工作开展。
四、下步打算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灾后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镇公用设施、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市场服务体系和生态重建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三条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规划、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衔接,严禁灾后重建资金安排实施规划外的项目。
第五条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行政监察。督办室、经委、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环节的组织落实和推进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比选)以及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
第八条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发改投资〔**〕580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广发改投资〔**〕137号)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先行核实项目建设性质、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对需报省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县(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九条鉴于实施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备案,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较为紧迫,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应合理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实施规划办理相关手续。
需变更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的,应编制项目建议书,由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批或报省发改委审定备案。
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可以参照省发改委、省经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440号)的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其它审批程序由受援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于港澳援建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核定项目投资,严禁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凡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设施、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劳动保障所、社会福利机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可集中打捆、分类编制可研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应按有关规定从速办理。对原址原规模重建的项目,从简办理国土、环保手续。
第三章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灾后重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府发〔**〕21号)的规定执行。对应急或特殊的建设工程,经上报市审批同意后可采取严格的应急邀标比选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范围。应急工程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府发〔**〕21号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府发〔**〕3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各县区发改和招监部门要共同做好信息公开网络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招投标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参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和分省包干方案的请示》(财建〔**〕701号)的规定,财政会同发改部门应分类研究制定同级灾后重建资金匹配原则和平衡方案。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预算评审。各级财政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报告下达项目工程预算。如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较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审定额作为招标(采购)最高控制价(标底)和财政拨款的依据。若项目已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要施工合同和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正式合同在签订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通过采购专户拨付。
(一)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但一次性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实施规划中中央基金的50%;
(二)对一般维修加固在具备相应资料(维修加固方案及概算等)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三)工商企业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97号)的规定执行;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累计使用各级政府投资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监管。拨款程序按重大项目拨款程序办理,即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签章,监管员或监管机构核实后,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五)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按财政性投资总额15%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六)工程建设结束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按照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方。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返还部分要及时上缴财政部门,由发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灾后重建项目;
(七)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灾后重建项目会计核算。对灾后重建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财政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要统一规划,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第二十七条坚持分类实施。对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重建任务,主要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对交通、能源、重大水利工程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以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要求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要在市县(区)新闻媒体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灾后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改项目〔**〕718号和**发改项目函〔**〕960号)及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广震监发〔**〕16号)要求,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要根据资金来源优先启动主要功能建设,严禁负债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应严格执行涉及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项目稽察
第三十三条根据省稽察办《关于加强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项目稽察〔**〕5号)要求,重点对工程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概算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稽察。
第三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专项稽察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发改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项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对稽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发改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同级政府。
第三十七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改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发改部门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被稽察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或者暂停责任单位新项目的审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工程款,冻结、回收国有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在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对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照项目分类实施的规定,分别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对县(区)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验收条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达到验收标准,应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进行后期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项目审计
第四十五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依法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情况,对以下内容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等进行审计;
(七)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计划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工作。
有关单位应将灾后重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工程预算等有关建设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和报送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由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审计。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交其他审计资料(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所有灾后重建项目的标书及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必须经审计机关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财政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办理结算,拨付工程款项。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对灾后重建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
关键词:持续推进 管理创新
党的“十”和今年三月全国“两会”把管理创新提到了重要议程。管理创新是企业科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企业进步的主要特征。因此,国资委在全国国有企业中全面开展了“管理提升”活动。企业如何结合实际,针对管理中新课题、新难点、新突破点,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效能,发动广大干部和员工开展富有成效的管理创新活动,研究探索新的管理方法,持续改进内部管理,建立管理创新的常态机制、运行体系、创新成果的评价标准、成果推广应用方式方法,就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就此谈一些观点,与有志于管理创新事业的同行商榷。
一、管理创新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我们当前的企业管理创新是指:在先进企业文化引领下,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组织、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的,对企业管理具有创造性的改进、改革,符合企业实际,能够解决企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证明确实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实践过程。经过实践过程后总结、提炼、形成的成果就是管理创新成果。管理创新及其成果必须具有创新性、实践性、效益性、完整性的基本特性。对具体创新实践而言,创新性体现在:创新的目的明确,思想超前,方法先进,原理可靠。创新的依据充分可行,符合政策法规,符合单位需要,符合工作实际。创新的成果具有引领和指导性。
二、管理创新的要素及内容
管理创新基本要素:是指针对管理课题,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新的管理理念和先进企业文化引导下,通过实践进行管理方法、管理机制、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管理流程等要素的创新。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在战略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管理、国际化经营管理、自主品牌管理、安全环保和节能减排、流程再造与管理变革、企业软实力和人文管理、和谐企业和和谐矿区建设、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全面绩效管理、信用管理、QHSE管理、信息化管理、基层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管理方法;还包括企业在借鉴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创新成果,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其它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建立切合实际的管理流程
管理创新是一种知识性的创造过程。管理流程主要有五个阶段:立项阶段、实施阶段、实践阶段、评估阶段、总结阶段。
一是立项阶段。立项必须从调研入手组织结合单位实际、岗位实际、管理业务实际,调研分析管理现状,解剖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归纳出需要改进的课题,研究所具备的工作条件,对能够创新的课题进行创新性论证,对具有创新点的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明确主要解决的问题,还要进行效益效果的预测。在此基础上,按照管理创的要素研究确定立项名称,进行立项,并按公司的要求完成立项程序。这个阶段要求是:课题明确、创新点清楚、创新思路清晰、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实施阶段。对已经立项的项目,组织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细化明确具体的实施进度,明确每个阶段要解决的问题和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建立该项目管理创新的台帐,实施全过程的的记载,对所有的原始资料要求备案、备查。管理创新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立项项目的实施过程全部逐个检查、咨询、和考核,考核结果得分占总分的40%。对实施不力、存在问题多的项目实施中止。这个阶段是管理创新的核心,要求有具体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进度、参加人员、完成的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记录必须完整,依次证实创新过程的真实性。
三是实践阶段。通过实施阶段完成的项目,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应用或运行。在时间运行阶段,要求及时分析存在的缺陷,制定实施改进的措施,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实施中止列入下年度立项,对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进入效益效果评估阶段。
四是评估阶段。创新成果的效果评估直接体现实施项目的宗旨和目的。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效能的提升必须有依据。除采用单位评价意见外,根据创新的项目、创新的要素等采取有效、实用的方法对所取得效果进行评估,以此证实效果的真实性。取得经济效益的成果,要有效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并有财务部门的认定。
五是总结阶段。项目完成以上四个阶段后,项目组负责人要组织该项目成员对全过程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选定成果报告的撰写人员完成成果报告。成果报告总的要求是体现创新性、实践性、效益(效果)性、完整性。一般应包括要素是成果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开发单位、项目采用单位;立项背景或选题理由;针对确立的课题,创建、采用或进行的管理方法、管理机制、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创新和主要创新点;项目的实施情况,重点论述实施的简要过程、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包括公司检查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项目实施后取得主要效果,采取的评估方法。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采用单位的综合评价意见等。报告还应对、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改进的措施作简单论述。7月份完成报告,8月份正式申报成果。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评价体系
按照“用标准引导、为执行标准服务、按标准评价”的管理模式,根据管理创新工作的特性和项目评审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评价标准。评价要素主要包括:一是创新性,按照创新点清晰、创新依据正确、创新原理科学、创新内容完整评价;二是实践性,按照实施方案可行、实施措施落实、实施过程完整、实施时间合规评价;三是效益(效果)性,不能计算效益的成果,效果显著20-25分;效果较显著15-20分;效果一般10-15分;效果不明显不得分;可以计算效益的成果,计算方法正确、数据真实。100万元以上20—25分;50万-99万元15-20分;2万-49万元10-15分。效益不明显不得分;四是难易程度,按照创新难度大、创新难度较大、创新难度一般三个等级评价;五是成果报告:按照撰写水平高、撰写水平较高、撰写水平一般三个等级评价。这个体系比较切合公司的实际,饱含了管理创新主要要素,与工作管理流程项配套,使管理创新工作目标更具体,主题更突出,效果更实在。
五、成立专业化评审小组
根据年初立项、年终过程检查咨询、考核、次年申报的过程和项目申报实际情况以及评价要素体系,管理创新工作应企业主管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干部处)、人事处、计划处、财务处、安全处、技术处、生产处、公司工会、企业文化处、体系办公室、质量管理部、物资采购部、销售公司、培训中心、企管法规处等主要领导或专家组成的专业评审小组和管理创新办公室相关人实施过程咨询小组,根据评价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度,坚持综合评价与专业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集中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客观准确、公平公正评价。
六、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体系
在推动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注重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建立有效的激励保障机制,增强职工追求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内在活力。在物质层面,加大管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力度,让广大干部、员工在坚持推进管理创新的实践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得到更多的实惠。对获得管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的项目奖励3—6万元;二等奖奖励1.5—3万元;三等奖奖励7500—15000元;对获得集团公司获省部级的成果一等奖奖励6.5—8万元;二等奖奖励5—6.5万元;三等奖奖励3.5—5万元;获得全国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9万元;三等奖奖励8万元。同时,对获奖成果纳入技术职称加分条件。有力地激发广大干部、员工参与管理创新工作,推进管理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谈判。环境服务作为十二大服务部门之一,是GPA成员对我方要价的重点关注部门。然而,由于国内政策、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实践以及产业竞争力等方面问题,我国政府采购出价与GPA成员要价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谈判进展缓慢。本文意在指出,在国内污染治理投资不断扩大、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不断提高以及全球贸易投资开放程度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开放已成为必然趋势,关键是如何在开放过程中实现国内法规政策及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环境服务政府采购的内涵及范围
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加入GPA的谈判。GPA是WTO法律框架下的一项非强制性加入的诸边贸易协定,WTO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GPA现有15个成员方①,中国是正在进行加入GPA谈判的十个国家之一②。加入GPA需要与现有GPA成员方就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进行“一对一”的谈判,谈判内容主要包括:门槛价、开放实体(中央实体、次中央实体、其他实体)、开放项目(货物、服务、工程)以及例外条款等。GPA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非歧视以及透明度。
结合GPA中“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和涵盖范围,环境服务政府采购是指受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中央、次中央及其他采购实体,为实现环境管理和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目的而通过招投标方式对采购价值在GPA门槛金额之上的环境服务项目所进行的采购。
GPA服务项目出要价主要依据CPC(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法)临时版,其中,环境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污水处理服务(CPC9401):指通常利用排污管道、化粪池、下水道或阴沟等设备提供的排污服务;利用稀释、筛选和过滤、沉积、化学沉淀等进行的污水处理服务。
废物处置服务(CPC9402):指对来自家庭、工业或商业企业的垃圾或废物的收集服务、运输服务和焚烧处理服务及其他垃圾处理服务,以及废物减量化服务。
卫生及类似服务(CPC9403):指其他卫生及类似服务,包括清扫服务和清雪除冰服务。
废气清除服务(CPC9404):指对来自动态源或静态源的、主要由化石燃料燃烧生成并释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的监控服务,尤其是城市地区空气中污染物的集中监测、控制以及减量化服务。
噪声消除服务(CPC9405):指噪音污染监测、控制和消除服务,例如城市交通相关噪音消除服务。
自然和景观保护服务(CPC 9406):指生态系统保护服务,例如湖泊、海岸线和海岸水域、沼泽地等,包括其中的动物、植物、栖息物种等。自然灾害评估和消除服务等包含在环境与气候的关系(例如温室效应)研究中。
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 9409):指未被归在上述类别中的其他环境保护服务,例如土壤酸化处理(“酸雨”)的监测、控制和损害消除服务。
目前,GPA成员对我方环境服务要价主要为“污水和废物处理、卫生和类似服务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等。参照上述要价,我国在对等开放的原则下与GPA成员开展谈判,并向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提交我国加入GPA的出价清单。只有所提清单得到GPA成员认可,我国才能成为GPA成员,列入开放范围的政府采购市场才开始适用GPA规则。然而,加入GPA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全开放,只是在对门槛金额之上的已出价环境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时,对外国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准入给予国民待遇。
二、我国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面临的形势
(一)GPA文本修订通过,新增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条款
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于2012年3月正式通过了《政府采购协定(修订版)》,并将于2014年4月6日开始实施。文本中新增加了采用技术规格以促进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条款。《政府采购协定(修订版)》第10条“技术规格和招标文件”指出“为进一步明确,一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可依照本条,制定、采用或适用技术规格,以促进保护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同时,“可持续采购的处理”亦被纳入了GPA未来谈判及工作计划中。绿色政府采购的发展为各国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过程中维护国内环境利益提供了有效依据,同时也对各国环境服务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GPA成员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水平相对较高
15个GPA成员中,除新加坡和荷属阿鲁巴全部不开放外,其他成员均较高程度地开放了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其中,美国和亚美尼亚做出了全部开放的出价。部分出价的GPA成员的环境服务项目集中于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置服务以及卫生和类似服务。现有GPA成员环境服务政府采购门槛价一般为:中央实体--13万SDRs;次中央实体--20万SDRs;其他实体--40万SDRs。
(三)GPA成员绿色政府采购发展迅速
随着各国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视,绿色政府采购获得了迅速发展。近年来,社会性支出和环保支出在各国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很多国家达到了50%-60%,一些国家甚至超过了70%。据统计,目前在欧盟,绿色政府采购平均占到其全部政府采购市场的30%。占比最高的奥地利已达到60%。
此外,美国、西欧、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绿色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包括:建立绿色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如,日本于2000年就已经制定了《绿色采购法》,欧盟制定出台了《绿色政府采购手册》等;加快绿色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如欧盟建立了一个包括产品说明书及生态标签信息的100多种产品的采购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绿色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建设,如欧盟通过了生态管理和审核体系(EMAS)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环境影响和作用成果进行统一管理;完善绿色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建设,如日本在1996年成立了全国绿色采购网络联盟(GPN),欧盟成了了欧洲采购网络组织(EGPN),用以管理绿色采购事务。
(四)我国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不断实现突破,但与GPA成员方出价及对我方要价相比仍相距甚远
据美欧等研究机构分析,中国加入GPA将能够带来2000亿美元的市场准入机会。由于采购规模大、商机多,GPA成员均将中国加入视为一项重要内容。
2012年GPA成员对我国环境服务提出了进一步要价。其中,美国、日本要价为“污水和废物处理”,欧盟和挪威为“污水和废物处理、卫生和类似服务”,新加坡和瑞士为“污水和废物处理、卫生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要价几乎涵盖了所有主要的环境服务项目。
随着国内环保企业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我国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出价不断实现突破:在2011年提交的第三份出价中,噪声消除服务(CPC9405)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环境服务首次被列入出价清单,成为当时进行出价的三大服务部门之一;近期提交的第五份出价中,环境服务增列了污水处理服务(CPC9401)。然而,整体来看,我国现阶段出价与GPA成员方的要价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除环境服务出价项目仍相对较少外,环境服务门槛价亦远高于GPA成员。门槛价方面,我国现有出价清单在门槛价方面采取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承诺在GPA实施5年之后,中央实体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20万SDRs,此中央实体降至40万SDRs,其他实体降至60万SDRs。与GPA成员的13万SDRs、20万SDRs以及40万SDRs相比,我国环境服务门槛价仍相对较高。
三、国内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较弱
以水污染治理服务为例,我国水污染治理服务RCA指数为0.25,指数年均增长率为-10%;而欧盟与美国水污染治理服务的RCA指数分别为3.2和1.7。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环境服务技术及质量等核心要素竞争优势不足。核心竞争力由强到弱依次为:价格、市场营销、资金、服务、技术、其他。
(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一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不健全。政府采购在我国起步较晚,有关法规和政策体系还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以及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法规尚未建立,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到实处等等。
二是国内《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某些问题的适用性上尚不清楚,如一些涉及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往往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不适用于工程,导致供应商难以遵照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规则过于复杂化也降低了政府采购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三是缺乏专门性的绿色政府采购法规,环境服务绿色政府采购尚未进入制度化轨道。现阶段,国内关于绿色政府采购的规定主要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其法律地位尚未确立;绿色政府采购的相关措施主要集中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方面,服务类绿色政府采购政策尚未出台。
(三)国内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化发育程度不足
在我国,环境服务作为政府需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其采购市场化水平较低。截止2013年年底,我国采用市场化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占比为47%,政府投资与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占比为48.99%,市场化运作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占比不足一半。国内环境服务运营市场化水平低,主要由政府主导的环境服务设施投资及运作方式与GPA所要求的公开招投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成为影响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重要原因。
(四)国内实体政府采购国际化经验严重不足
我国自1995年开始政府采购试点工作,1998年逐步推广到全国,2006年组建加入GPA谈判工作组,开始研究政府采购国际化的相关问题。国内实体政府采购国际化经验严重不足,是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面临的重大挑战。
其一,环境服务政府采购需求主体内部采购人员专业素质尚不匹配。国内现有政府采购人员主要来自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知识结构较为单一,这与加入GPA之后,采购所要求的“全面掌握外语、法律、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WTO和GPA相关规则以及环保设备或服务采购标准的专业化人才”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其二,我国环保企业海外市场主要集中于东南亚、南亚、中东、非洲以及南美等地区,尚未进入GPA成员市场。对GPA成员环境服务市场需求、政府采购政策了解不足,使得国内企业在国际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其三,政府现有环境管理能力难以应对加入GPA所带来的政府采购问题的复杂化及国际化。2014年发生的兰州威立雅水污染事件,信息滞后18个小时才公开,充分暴露了政府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滞后。加入GPA,将使某些环境问题的影响更为扩大化,对政府环境执政能力提出更大挑战。
四、稳步推进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界定本国的GPA适用范围,努力实现开放利益最大化
在GPA谈判中,坚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在加入GPA的环境服务适用范围中,要通过谈判确定我国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实体以及环境服务清单;在扩大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开放范围的同时,可要求发达国家在协议范围中,尽量列入与我国环境产品及服务出口利益相关的采购实体,最大程度上实现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利益最大化;积极学习借鉴GPA及其成员国的环境例外条款,并结合我国相关环境标准、政策法规,合理确定我国的环境例外情形,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维护国内环境利益;充分利用GPA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补偿”条款,通过谈判争取以“扩大市场开放”来换取“转让技术”。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将环境服务纳入绿色政府采购体系
结合国内经济贸易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系统完善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注重政策制定的预见性,实现政策近期目标与中长远目标之间的有机结合。一是结合GPA规则及国内实践需要,加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例如,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有机统一。二是完善绿色政府采购政策,将环境服务纳入绿色政府采购体系。绿色政府采购是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维护国内环境利益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国内需加快制定绿色政府采购专门法规;完善绿色政府采购的方式,加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以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及时性,研究绿色权值法以及绿色标准法等新型采购方式的适用;将环境服务纳入绿色政府采购体系;研究制定《绿色政府采购指南》等指导性规范。
(三)加强政府对环境服务政府采购管理能力建设
进一步理顺环境服务管理体系。在CPC环境服务分类及国内环境保护活动分类对照分析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合理划分各部门在环境服务政府采购管理中的职责,防止环境服务的多头管理。
加强政府环境服务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一是,要重视招投标人员素质培养。严格招标采购人员的聘用标准,明确其所需具备的基本素质,如相关商业知识、分析能力以及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等;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以及进行网上在线教育的方式,强化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则的培训;同时,还需重视采购人员的道德素质管理。二是,强化对环境服务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管理。招标标准制定时,要结合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及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充分细化投标人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资格要求;评标过程要在公正透明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服务履行过程的环境影响以及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的应对方案等。
重视对环境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服务提供过程中的监督以及采购项目结束后的考核管理,按照环境服务的效果支付费用。
(四)多管齐下促进我国环境服务业发展
首先,进一步消除环境服务市场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扩大环境服务市场的开放,除对一些可能涉及环境安全的环境服务在执行主体方面进行必要限制外,逐渐减少对环境服务市场发展的行政性制约。同时,放松资金方面的限制,积极引导私人及外国资本等进入基本的公共环境服务领域,构建健全的环境服务业发展的资本市场环境。
其次,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环境服务发展中的定位。未来,政府在环境服务发展中所担当的角色将更多的表现为服务的需求商以及产业发展的监管者。政府通过市场采购环境服务,并对所提供环境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估。同时,强化政府在环境服务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监管力度,杜绝产业发展中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引导产业实现健康发展。
再次,积极引导环境服务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通过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和资源为我国环境服务企业“走出去”,尤其是进入尚未开发的GPA成员国环保产业市场提供法律以及政策方面的咨询和支持服务。
注释:
①GPA的15个成员方有:美国、欧盟、冰岛、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日本、加拿大、韩国、以色列、中国香港、台澎金马特别关税区、荷属阿鲁巴、新加坡以及亚美尼亚.
②正在加入GPA谈判的10个国家有:中国、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约旦、吉尔吉斯坦、摩尔多瓦、黑山共和国、新西兰、阿曼、乌克兰.
参考文献:
[1] 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 《政府采购协定》新一轮谈判结果.2012年6月.
[2]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cn/.
[3]中国环保企业走出去走哪去策略研究[J], 中国环境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全面参与、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城市绿量,提高环境质量,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进生态建设,确保年各项创城指标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跨入省园林城市行列。
二、目标要求
(一)园林绿化
1.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确保达到38%以上,绿地率达到33%,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大于60%。
2.城市道路绿地率、达标率分别在20%和80%以上。
3.城区主干道绿化覆盖率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40%。
4.新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全县花园式、园林式居住区达到30%以上。
5.花园式单位占单位总数的30%以上;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建绿。
6.园林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7.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90%,尽责率在90%以上。
8.城市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不低于15%。
9.严格实施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
(二)市政设施
1.城市人均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城市主要道路养护完好率90%以上。
2.燃气普及率80%以上。
3.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0标台以上。
4.用水普及率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5.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6.道路机械清扫率20%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三)环境保护
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烟尘排放达标率100%。
三、工作任务
(一)绿化建设
今年重点实施道路、公园绿地、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等绿化,完成绿化建设总面积202.9万平方米。其中新增绿化面积116.7万平方米,增绿增荫绿化改造86.2万平方米。
(二)市政设施、市容市貌及环保工作
1.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抓好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垃圾处理厂扩建;加快城市供热管网改造,进一步完善燃气、热力、公交等基础设施。
2.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整治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清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等现象;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整治城市出入口环境,清理垃圾和白色污染。
3.开展消烟除尘工作,改善城市大气。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
1.负责牵头拟定我县向省住建厅提出的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申请报告、创城工作汇报及城市概况、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环境状况等材料;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情况、相关文件及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2.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共同做好各创城责任单位的协调、督促等工作。
(二)县住建局
1.绿化建设。完成新昌路(月亮湾-南寨路口)、洪阳街(方山路-大沂路)、寿阳山路(宝通街-南寨路口)、潍昌路(向阳桥-潍城界)、永福路(辛安街-宝通街)、昌高路(南寨路口-潍临路)、流泉街(新昌路-大沂路)等道路绿化工程建设,绿化面积67.79万平方米;完成西湖公园改造、丹河水系、桂河水系改造工程以及方山路(昌盛街-宝通街)、湖滨西路(昌盛街-宝通街)、南肖北街(新昌路-宝通街)、东村路(方山路-大沂路)、宝石城三路(站北街-新城街)、站北街中段(宝昌路-新昌路)、利民街西段(湖滨西路-宝通街)等新建道路绿化,面积26.48万平方米。
2.制定并实施年度城市绿化方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最近三年各项园林绿化指标的增长速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3.负责局属道路绿化达标,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绿地率、达标率分别在20%和80%以上,其中城区主干道绿化覆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40%。
4.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5.合理组织城市广场建设,城市广场达到植物配置合理,建筑小品、雕塑突出城市特色,绿地率不低于60%。
6.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省城市公共绿地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等规范标准,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具有较高水平。7.负责局属单位庭院、居民小区绿化达标,居住区设有绿化管理处,资金、措施落实,绿化养护管理良好,花园式单位、小区达到30%以上。
8.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绿化工程优良率达到60%。
9.负责制定《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县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及考核细则》和《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古树名木保护率大于95%。
10.负责落实城市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城市绿线范围向社会公布;会同县规划局编制《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11.负责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生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城市常用植物以乡土树种及乔木为主,植物品种不少于150个,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12.加强绿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积极开展“认养、认管、认建”等群众性绿化管理活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省级标准。绿地采用节水型灌溉设施达到60%以上。
13.完善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建设,落实科研机构人员配置、资金及科研项目。
14.城市新建建筑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达到45%以上。
15.搞好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西湖公园、丹河公园、桂河水系续建。
16.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城市人均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停车场、人行道采用透水性地面铺装材料。今年重点实施方山路(洪阳街-宝通街)、湖滨西路(昌盛街-宝通街)、南萧北街(新昌路-宝通街)、东村路(方山路-大沂路)、宝石城三路(站北街-新城街)等道路工程建设;对科技街(大沂路-宝昌路)等道路进行综合改造。
17.立体绿化推广。制定立体绿化推广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县规划局
1.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城市布局合理,建筑景观和谐,环境容貌美观;编制(1)《城市建成区范围图》:①城市现状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以自然地形、地貌边界(如自然山体、水体)或基层行政单位的管理界线(如行政村的边界)为界;②图件格式:dwg格式;③图件比例尺1:10000;④图件底图:总体规划图。(2)建成区面积、人口说明:城市各城区的建成区面积,以及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数量纸质说明材料。(3)《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及附图案):①图件格式:dwg格式(或JPEG格式)和纸制格式;②包括城市规划图和城市用地现状图;③经审批正在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4)《建成区内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图》:①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质格式;②图件比例尺1:10000;③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5)《建成区内公园绿地(5000平方米以上)分布图》:①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②图件比例尺1:10000;③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6)《建成区内2002年以后(含2002年)新建、改建居住区(小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①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②图件比例尺1:10000;③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7)《建成区内公共设施位置及分布范围图》:①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②图件比例尺1:10000;③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8)《建成区内规划防护绿地位置及分布范围图》:①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②图件比例尺1:10000;③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9)《建成区内主干道位置分布图》:①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②图件比例尺1:10000;③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城市绿地现状图》。
2.协助县市政局编制《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协助县水利局划定城市蓝线并制定管理办法;协助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编制《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和《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公园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分布图》。
3.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工作,按规定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协助县住建局抓好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
4.按标准负责规划综合性公园3处以上、植物园1处(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要求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生态优先原则,绿化面积应占陆地面积的70%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大于70%。
5.配合县住建局搞好市区沿街单位破墙建绿、拆墙透绿,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破墙建绿、拆墙透绿率达90%以上。
6.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大于85%,林荫停车场推广率大于60%,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大于80%。
7.城市其他绿地。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
8.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9.健全户外广告管理制度,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沿街广告、招牌整洁美观。
(四)县环保局
严格城区生产企业排污、排尘标准,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大于240天。建成区内的河流(丹河、桂河)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IV类指标,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加强环境监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确保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地表水水质综合合格率100%,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10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00db(A),城市热岛效应强度小于3℃。
(五)县市政局
1.做好城市环境卫生清洁,垃圾日产日清;加大机械化设施投入,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20%以上;道路养护良好,完好率达95%以上,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大于35km/h。
2.组织、指导各街(区)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搞好辖区和城区出入口环境卫生,解决垃圾堆和白色挂树现象,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
3.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污水管线,总长度94.5公里,污水处理率90%以上,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99%以上;完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扩建,建设垃圾中转站12个,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4.大力实施城市亮化工程,合理布局景观照明,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5.加大天然气推广、供热管网改造和自来水建设力度,改造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大于30%,燃气普及率80%以上,用水普及率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6.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7.无障碍设施建设。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设有无障碍设施,且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8.编制《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及附图案)。图件格式:dwg格式(或JPEG格式)和纸制格式,符合省城市绿地系统编制大纲要求,并通过省住建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按规定批准实施并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9.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运用:(1)负责开通市政热线并运行正常;(2)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与社会服务共享平台;(3)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时动态监管;(4)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六)县城管执法局
加大园林绿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毁绿占绿、乱砍乱伐等破坏绿化行为,保证没有破坏园林绿化的重大事件发生。加强城市综合整治,保持城区秩序良好、整洁,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和乱设经营摊点等现象。
(七)县林业局
1.负责全县苗圃建设,全县生产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苗木自给率达到较高水平;园林植物以乡土树种为主,种类不低于60种。
2.制定建成区农田林网、“四旁五荒”绿化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统计近三年来全民每年义务植树数量、尽责率、成活率及保存率,确保植树成活率、保存率和尽责率不低于90%。
(八)县公路局
重点搞好潍九路、大沂路、胶王路绿化和增荫增绿,完成道路绿化67.9公里,完成增荫增绿13.3公里;负责国、省道绿化,道路两侧要建有不少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形成城郊一体的绿化环境。
(九)县财政局
负责政府重点绿化工程资金筹集调度;负责城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安排。
(十)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所有绿化用地的征收。
2.协助县市政局搞好《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3.协助县住建局实施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
4.编制《城市地形图》:①包括DLG(数字划线图)和DEM(数字高程模型)数据;②图件格式:dwg格式;③图件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0000;④地形图范围大于城市建成区范围。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城区交通营运秩序良好,服务周到便捷,万人拥有公交车辆10辆(标台)以上。
2.负责局属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达标。
(十二)县教育局
负责抓好系统内校园、单位庭院绿化达标。
(十三)县水利局
1.完成规划区内所有水系所辖范围内的水体防护绿地建设,沿岸绿化效果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和景观效果明显;完成丹河、桂河等水体防护绿地建设。
2.抓好城区规划区水资源保护,地表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划定城市蓝线,并制定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3.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十四)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负责保护城市传统街区、历史优秀建筑等,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3.编制《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①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质格式;②图件比例尺1:10000;③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4.编制《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公园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分布图》:①图件格式:dwg格式和纸制格式;②图件比例尺1:10000;③图件底图1:10000地形图。
(十五)旅游局
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十六)县传媒集团、日报社分社
1.积极做好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宣传工作,制定相应宣传方案,及时跟踪报道创建重大活动,使创建活动深入人心。
2.负责制作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光盘(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内容包括城市概况、环境状况、基础设施情况;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等主要指标情况说明;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单位庭院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建设情况;数字化城市管理、热线等建设运行情况)。准确、及时报道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活动,做好深度报道和典型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负责制作反映我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活动的影像资料(时间长度10分钟)。内容包括动员发动、政策法规、机构建设、资金投入、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反映出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变化。
(十七)有关街(区)
1.负责组织辖区内道路绿化建设,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地率、达标率分别在20%和80%以上。
2.负责辖区内公园绿地建设,做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维护良好,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3.负责辖区内单位庭院、居民小区绿化达标,居住区设有绿化管理部门,资金、措施落实,绿化养护管理良好,花园式单位、小区达到30%以上。
4.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保存率和尽责率均不低于90%。
5.组织辖区内单位、居民区及居民利用阳台、屋顶、墙面及立交桥等构筑物开展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提高绿化效果。
6.辖区内建设苗圃总面积不低于390亩,植物种类不低于60种。
7.严格按照《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绿化管理,制度、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落实绿化养护经费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加;绿地采用节水型灌溉设施达到60%以上。
8.严格按照《省园林城市标准》要求,搞好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及其他相关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
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胶济铁路两侧建设不少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
10.组织开展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11.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年重点抓好以下重点绿化项目:
经济开发区:一是道路绿化。主要对新修的东肖路、科技街东段、北三里街东段3条道路进行绿化,绿化面积6万平方米。二是小区绿化。对昌明花园进行增绿、补绿,绿化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对奥运城市花园、同乐花园2个新建小区,按照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的标准绿化,绿化面积达到1.8万平方米。三是单位庭院绿化。对区内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按照不低于35%的标准建设,年内绿地面积达到8万平方米;对区内工业企业的绿地率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建设,年内绿地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四是村居绿化。村居道路两侧、农村房前屋后栽植毛白杨、速生杨等当地绿化品种,年内绿化经济林带200亩。五是增绿增荫绿化改造。对辖区内已完成绿化的道路进行摸底,去除死苗,重新补植;对小区、单位、企业空地、围墙进行绿化,最大限度的增加绿化面积;对村居庭院引导居民栽植常春藤等攀爬类植物,增荫绿化。六是创建11个花园式单位(小区)。组织昌明花园、奥运城市花园、温泉公寓、二中、体育公园、中泰宝石学院、世纪阳光纸业集团、盛世热电、计生服务中心、中传拉链、现代塑胶等11个单位积极进行花园式单位创建。
朱刘街道:一是道路绿化。完成和谐路、友谊街、元利路、团结路北段、朱孔路等道路绿化,绿化面积12.6万平方米。二是村居绿化。抓好魏家庄社区、戴家社区等村居绿化建设,完成绿化面积3.5万平方米。三是完成辖区内道路、小区、庭院、村居等增绿增荫绿化改造,突出抓好钱家庄、山坡、九级、大石桥、西圈五个村居改造提升,绿化荒山1099亩。四是创建6个花园式单位(小区)。组织比德文电动车产业园、万山集团、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魏家庄社区、戴家社区等单位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工作。
城关街道:一是小区绿化。对已建成的小区进行增绿、补绿,绿化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对颐和家园、恒丰现代城、铂金水岸、新宇佳苑等新建小区,按照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的标准绿化,绿化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二是单位庭院绿化。对区域内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按照不低于35%的标准建设,年内新增绿地10万平方米;对工业企业的绿地率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建设,年内新增绿地8万平方米。三是村居绿化。村居道路两侧、农村房前屋后栽植毛白杨、速生杨等当地绿化品种,年内新增绿化经济林200亩。四是增绿增荫绿化改造。对区域内已完成绿化的道路进行摸底,去除死苗,重新补植;对小区、单位、企业空地、围墙进行绿化,最大限度的增加绿化面积;对村居庭院引导居民栽植常春藤等攀爬类植物,增荫绿化。
宝城街道:一是道路绿化。重点绿化309国道尧沟社区段两侧和营丘街两侧,绿化面积3.5万平方米。二是小区绿化。重点对小李家庄社区内的主要道路两侧进行绿化,绿化面积1万平方米。三是村居绿化。对梁庄、东西王等重点村内干道进行绿化,绿化面积1.5万平方米。四是完成辖区内道路、小区、庭院、村居等增绿增荫绿化改造,重点是街道驻地府前街的拆旧改丑和绿化,绿化面积1万平方米。五是创建4个花园式单位(小区)。组织欧尼斯塑胶设备有限公司、圣元酒业有限公司、悦宾包装有限公司、振兴橡胶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
城南街道:一是道路绿化。完成南寨创业园路、永福路中段、新安街、永安街、永顺街、永昌路、永福路等道路绿化,完成绿化面积3.2万平方米。二是小区、庭院绿化。抓好南寨社区、池子社区等小区绿化,完成绿化面积0.8万平方米。三是创建4个花园式单位(小区)。组织街办大院、中心小学、城南中学、乐化酒厂等单位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工作。
五图街道:一是道路绿化。重点绿化朱孔路五图段,完成绿化面积4万平方米。二是小区绿化。重点对贵和社区和五图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完成绿化面积1.5万平方米。三是村居绿化。对各村内干道进行绿化,重点是围绕庵上湖村农业科技示范园进行绿化美化,面积0.8万平方米。四是完成辖区内道路、小区、庭院、村居等增绿增荫绿化改造,重点是对街办驻地拆旧建新,大力实施美化、绿化、亮化、净化工程,绿化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五是创建3个花园式单位(小区)。组织驾驶人考试中心、市委党校、贵和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工作。
(十八)其他部门、单位:县直机关党工委、经信局、农业局、卫生局、人民银行、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抓好本系统庭院、居住区绿化达标。
五、方法步骤
(一)中旬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二)份完成《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三)份各责任单位完成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现场任务,下旬组织对创城现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验收;
(四)份完成各类创建省级园林城市资料的整理,组织对创城资料进行自查验收;
(五)迎接省住建厅航空遥感测量和实地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强化领导。为加强对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住建、公安、财政、国资源土、林业、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定期召开会议,了解进度、掌握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政局,具体负责园林城市的创建、实施、申报等工作。有关街(区)、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创城工作。县政府与各创建责任单位签订创城责任书,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创城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的督查,并将进展情况在全县通报。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创建园林城市的部署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创建实施方案,前报县园林处备案。同时,切实抓好创城资料的整理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和《省园林城市标准》,安排专人员搞好本单位创城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单位创城工作情况、行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当前各项指标数据等),要求认真细致、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内容翔实,并于前报县园林处。要按照创建任务的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倒排工作计划,做到环环紧扣,不留空隙,力争提前完成任务。
(三)严格规划管理,实现依法治绿。绿地系统规划是绿化建设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实行“绿线”和“绿色图章”等管理手段,确保规划执行到位。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绿线”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要限期迁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县规划、市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后,方可到其它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建立绿化易地补偿制度,对确实不能达到绿化标准的项目,必须严格审批,采取补救措施。要强化规划绿化用地监督,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绿地率执行情况跟踪管理,纳入竣工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