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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成本管理是直接将发生费用和成本的部门、单位,划分成多个责任中心,然后根据各责任中心的责任范围,编制其责任预算,并采取合同的形式逐级承包的管理方法[2]。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最终要实现把成本控制在预算成本之内,并通过锁定责任实现利润,同时企业根据事先约定,将总收入与总支出之差额按一定的比例最终分配给责任人。
二、责任成本管理的原则
(一)总体性原则
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及各部门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完成责任单位的工作任务,确保企业利益的实现和总体经营目标的完成是责任成本管理的根本目的。企业为了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在制定责任成本管理范围时,应考虑责任单位的综合性和客观性,通过各责任者的行为达成预期的目标。
(二)可控性原则
将费用与责任、责任成本有机的结合是责任成本管理的重要特征[4]。在企业中要实现这一重要特征就要突出、体现各个责任部门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责任不明,尽量消除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所以就必须使各个部门的责任者都具有明确的权、责范围,同时使他们在控制和自行调节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所以,对于责任单位的划分必须遵循可控性原则,进行合理划分。
(三)及时性原则
责任成本管理及时性原则是责任成本管理的主要原则。及时性原则是指在责任成本管理中要及时完成信息反馈,迅速传递费用、成本信息,使企业把握生产进程,及时了解现有工作成绩,又可以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做出整改,从而实现目标利润[3]。
三、实施责任成本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划分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是在一定的责权范围内独立存在的、自行控制成本和收益的组织单位。划分责任单位要根据企业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所辖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完全经济责任的责任层次进行划分,从而形成若干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企业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和一定的决策和管理权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二)规定权责范围
要使责任单位发挥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行使控制职能和落实经济责任,就必须使成本责任中心的单位、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而为了责任单位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必须规定它们各自拥有的经济权力和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三)确定责任目标
责任目标是企业未来一定期间经营总目标的具体化与分解,是责任单位在其权责范围内,预定应当完成的生产经营任务。责任目标应该层层分解、落实,为每一责任单位分配一定的责任成本指标。
(四)建立数据系统
建立数据系统是为评价、考核各责任成本中心的工作业绩提供可靠依据,了解对各责任单位生产活动的真实情况,有效地实施过程跟踪与控制,为实现成本数值同经济责任的有机结合创造条件。
(五)考评工作绩效
对责任单位经营效果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和评价是为了保证责任成本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贯彻。同时通过对责任单位工作绩效进行考评也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从而使整个企业的经营目标得到实现。
四、实现项目责任成本管理的途径
(一)选配能力强、素质高的项目经理是关键
项目经理是项目团队的灵魂和核心。项目成本是评价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主要标准,是施工企业绩效管理的核心。项目责任成本控制的好坏取决于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5]。如果项目经理管理不精细,对责任成本不重视,将严重影响企业的业绩,严重的甚至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选配能力强、素质高的项目经理是实现项目责任成本管理的关键。能力强、素质高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优秀的思想品质、经验水平、实践能力、、管理能力,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个人魅力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应对市场各种情况的较强能力。
(二)科学、准确地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是前提
成本预算属于一种预计或未来成本,是企业按照预算期的特殊生产和经营情况所编制的预定成本,是此作为控制将来行动和评价结果的依据[6]。责任成本预算以可控成本为对象,以责任者为主体,以奖罚为手段,以合同为载体,以利益来激励,实现覆盖各环节、全过程,降低资源消耗的运行模式[7]。责任成本预算主要解决谁负责,负什么责,成本底线在哪里及如何实施奖罚措施等。企业要高度重视责任成本预算的编制,要在充分消化招投标文件、核实工程数量、核准现场管理费用、优化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摸清工料机运单价、熟悉人员分工和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编制。项目责任成本预算编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科学、准确地编制责任成本预算不仅能指导和有效地控制项目成本管理,还为开展成本管理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8]。责任成本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当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根据情况及时、适度调整,保证责任成本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与责任成本直接联系的激励措施和奖罚制度是动力
责任成本考核的关键在于奖罚分明,坚持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只有把握好责任成本考核的关键才能真正提高和调动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9]。奖罚分明强调奖罚的规范性和及时性,规范性就是要奖罚的标准要一致,要一视同仁,要按照规定,该奖多少奖多少,该罚多少罚多少;及时性就是奖罚不能延期,适时兑现的目的是调动项目人员过程控制的积极性。
(四)内部审计是保证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
一、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与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该险种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来并没有受到医院的青睐,相反医院普遍对其反应冷淡,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医疗责任保险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中存在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例如北京市拥有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央直属和部队医院)共计551家。2003年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医疗机构具有很高的赔付率。即使在我国保险市场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间,医疗责任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200多万元,投保医疗机构比例不足5%,这与深圳保险市场接近20%的年保费增长率是极不协调的。
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使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损害得不到充分弥补,从而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而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所存在的问题证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难以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和保险制度,即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是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在维护和实现患者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医疗责任保险却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医疗机构赔偿能力不足已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保险制度予以解决。事实表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的规模偏小,经济效益不高,自我积累不足,有的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这部分医院可能由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医疗损害的赔偿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另一方面,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已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机会主义选择而拒绝投保,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无法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后仍面临索赔艰难、损害难以得到弥补的困境。
基于医疗损害赔偿风险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损害赔偿无法兑现的现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医疗机构投保的法定义务,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医院赔偿风险、降低赔偿压力的需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现行医疗损害赔偿模式的另外一个突出弊端是: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高度集中,从而承受较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尤其是随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与赔偿标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和压力将进一步加剧。为此,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实现损害赔偿的转移,即把集中于一个医院的侵权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以降低医院的赔偿压力。
尽管如此,不少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认识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有的医院尽管对医疗责任保险比较感兴趣,但仍持观望态度,或者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对医疗赔偿风险抱侥幸的态度,或者是基于短期内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绝投保。在自愿投保不积极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手段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医院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制投保是解决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当前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与医疗责任保险自身不足有关系,但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视。首先,不少医院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认为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过硬,不太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因而也就缺乏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内在动力。其次,在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医疗诉讼败诉概率小、赔偿金额低的情况下,医院普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存在侥幸心理,从而缺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力。最后,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需求的错位也抑制了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很多医院不仅希望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嫁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而且希望实现医疗纠纷的转移,使自身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很明显,医院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期望存在错位,实际上超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功能。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固然可以通过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竞争、更新产品逐步予以解决,但这种模式完全依赖市场的自我演进,故发展缓慢而缺乏效率。在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代,市场需求的培育、竞争机制的完善都离不开国家的适当干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国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适当干预是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将医疗责任保险规定为法定保险,强制医疗机构投保,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迅速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适应了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客观化、损害赔偿分担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现代侵权法已由损害分散的思想逐渐成为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认为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负担,再经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功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可见,现代侵权法在追求损害弥补的同时,更加关注损害赔偿风险的分散,即如何实现将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风险通过一定的途径由多数人承担。对于高度风险的行业和职业而言,具备一定的风险分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仍然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赔偿风险全部由医院和医生承担,无疑会提高医院的经营风险和医生的职业风险,对于医疗机构及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五)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府已将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疗损害赔偿给付和医疗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但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医疗价格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仅仅通过价格机制转移医疗赔偿风险,不仅会直接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会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和矛盾的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机构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卫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公司终止,产品责任保险,利益衡量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消费品极大地丰富,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相继发生了一些诸如啤酒瓶爆炸,燃气热水器泄漏,化妆品毁容,液化气钢瓶爆炸等事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发生制假售假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产品责任问题凸现出来,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明确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1985年以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没有涉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此后,我国民法通则始有规定,直到产品质量法的出台,应该说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
按规定,产品责任受害人依法可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是,在生产销售产品的公司依法终止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结果方始发现的,该责任由谁承担?(笔者注:按规定,生产公司终止后,受害人可向销售公司要求赔偿。所以,为行文方便,本文假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属同一个公司,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是同一个公司,但它们同时终止。)依我国公司法第197条,公司清算结束,完成注销登记和终止公告,法人即告消灭。公司终止后,主体资格不存在,其产品责任将无人承担。这被认为是与公司交易应承担的一种风险。
如何平衡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受害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是我国公司法和产品责任法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采用利益衡量理论和比较方法,从立法论角度,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证,提出了建立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想。
一、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客观存在
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高压锅爆炸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塑料玩具导致儿童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均属于产品责任事故。产品责任是产品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从塑料玩具到计算机,各种各样的产品都可能产生产品责任,因此,各种各样的产品也都在寻找着风险保障。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更加频繁,进口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百姓家,进口产品的缺陷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国内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的难度大,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从切实维护国内消费者利益出发,避免出现因进口产品缺陷的生产者在国外而使国内受害者无法受偿的情况出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在该公司终止后可能因其缺陷致人损害。尤其是,有些缺陷产品,其损害结果发生在公司终止前,只是受害人当时未发现。比如,20世纪80年代始,在美国某些被广泛运用到消费产品领域的矿物质(比如石棉),致使用者身患癌症或其他重患。这些疾病的原因须经科学鉴定查明,损害结果也隐蔽,可能延至公司终止后,方始发现。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公司终止后,如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且受害人在上述法定行权期内提出请求,则可能发生产品责任。
据了解,在美国,对于制造消费品的公司来说,公司终止后因产品责任成为被告的案件十分常见。在公司终止后因使用该公司以前生产的产品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的地位,是公司终止后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立法涉及的两种利益及其衡量
(一)两种利益冲突
有人把利益按层次从低到高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即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利益是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各种利益;群体利益是类似案件的类似原告或者类似被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众社会,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它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
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立法,涉及两种相冲突的利益。分析如下:
1、受害人的利益,其性质如下:
(1)不特定的受害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股东也不例外。比如制动装置设计有缺陷的汽车,随时会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造成司机和乘员损害,还可能祸及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受害人,实质就是社会公众,代表着最广大多数人,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
(2)特定产品的受害人。某特定产品的受害人,是一个请求标的类似的群体,他们时,可作为普通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单独诉讼对待,判决结果会影响其他类似案件。这些人的利益属于群体利益。
2、股东的利益,其性质如下:
(1)不特定公司的股东。不特定公司的股东,虽然也是不特定多数人,但是,它是一个局部的特殊利益群体,不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应被界定为群体利益。
(2)生产特定产品的公司股东。这些股东的利益一般界定为具体利益,他们属于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上述两种利益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法中产生冲突,受害人的利益是在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赔偿,股东的利益是及时分取剩余财产。
其冲突模型有二:
(1)具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双方是特定产品的公司股东与该产品的受害人。(2)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是不特定公司的股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冲突模型中的股东享有股权,受害人享有债权。
(二)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法律所应保护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由立法或司法机关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权衡或取舍的活动。利益衡量的依据是什么?自然,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融入司法者的主观意志,然而,法律确定性与公正性的期望,又必然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因此,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在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怎样按照社会民众对利益调整的要求来确定不同利益之间的位阶,显然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利益衡量在判例法国家是法官的任务,在成文法国家,则主要发生在立法过程中。社会是一个利益的复杂体,立法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的分配与调节各种利益,以协调社会正常秩序,促使各种利益各得其所,各安其位,避免冲突加剧,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制定的,而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各种现存的利益和将来可能产生的利益加以综合平衡的结果。
1、冲突模型中,均为低层次利益与高层次利益的冲突,其结果都是低层次利益得益,高层次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群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与股东得益之间具有联系。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利益所在。
当制度能较好的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时,该制度利益就不能破坏,但是当制度利益已不能反映社会公共利益时,制度利益就不值得保护,应该大胆的打破它。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正。
2、模型中股权与债权冲突,其结果均为股权得益,债权受损;债权受损与股权得益也有联系。但依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95条第3款确定的原则,债权应优先于股权。公司存续期间,分红派息不得损害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清算时,股东仅享有债权获偿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清算时尚未发现的产品责任之债,也应优先于股权。否则,恶意终止公司的行为就屡见不鲜:一家公司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获取暴利后将公司终止,然后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继续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如此周而复始。我国《公司法》让这样的公司及其股东免却产品责任,确为一大漏洞。
综上,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问题上,存在重大漏洞,应予完善。
三、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问题上滞后的成因
1.产品消费者法制观念谈薄。消费者长期以来维权意识淡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行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会去提讼索赔。由此,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2.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意识薄弱。首先,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质量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不引起重视和感到压力。没有很好地去考虑如何将其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解后顾之忧。第二,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国营的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盈亏及企业风险基本是政府财政包揽。生产企业对责任风险的意识、保险的意识必然滞后。第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和销售经营中都未曾当过被告人,也未曾有人向他们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觉得似乎没有必要,或以侥幸心理对待。第四,有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即使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并非真正明确其意义和作用,而是把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人作为企业一种宣传产品的广告效应。
3.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在对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是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我国的社会和经济是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以现在估计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到了那个时候,这个“预期可得利益”已是达不到预期的利益水平。规定中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物价指数上升的因素及精神损害。这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另外,有些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支持和庇护下,消费者往往诉而无门。这些都是有碍产品责任法的实施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开展。
4.自产品责任保险开办以来,保险公司在开办这项业务时思想认识不足,对承保产品责任险的经验不多,尤其针对我国目前一些产品的真正合格率低、产品责任险的投保需求不大,承保面小,保费收入少,自然该险的损失概率较大,赔付也可能会增大,不敢把承保面扩大,畏惧赔付率高。在承保时累计赔偿限额,特别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控制较严。
四、对美国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
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各州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有较大差异,故《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建议,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从原告发现或者在谨慎行事情况下应当发现产品的损害及其原因时起算。该《示范法》还通过规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来体现最长诉讼时效,即规定10年为最长责任期限,除非明示了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长于10年。为了使公司可以被,公司终止后其作为公司继续存在一定的期间。[4]例如,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78条规定,公司终止后将不能继续经营,但是公司的实体还将继续存在3年。在这3年时间内,公司可继续为终止之前未了的诉讼辩护,同时公司也可能因终止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成为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3年期满之后,州最高法院还可以酌情延长。再如,纽约州公司法第1006条规定,公司终止后可以成为被告。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在纽约州,民事侵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公司终止之后原来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特拉华州公司法282条规定,终止的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最多不得超过该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分得的资产。
美国各州关于公司终止后其主体继续存在的制度,存在缺陷,我国不宜借鉴。理由如下:
1、公司终止后其主体继续存在的制度,在我国法理中有无法协调的矛盾。表现在:(1)公司终止后,其主体资格消灭,理论上,已无法作为主体继续存在;(2)公司终止前必定经过清算程序,公司股东尤其是公众公司的众多股东分取剩余财产后,再继续承担公司责任,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我国尚未普及必要的信用制度,对受害人来说,追诉难度太大;(3)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的,公司作为主体存续,对产品责任受害人来说,无实际意义。
2、公司终止后其主体存续一定期间,对某些受害人不公平。不同时间交付的产品,在公司终止后,所剩责任期间不同。比如,某公司2003年5月终止,该公司生产的两个产品,一个在1994年5月交付给消费者,如其责任期间为10年,公司终止后期间只剩1年;另一个在2002年5月交付,如其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15年,公司终止后剩余期间尚有14年。如规定公司终止后主体存续期间为5年,对前一个受害人来说,毫无意义,对后一个受害人,则显示公平,他的行权期间被大大缩短。
3、纽约州公司法关于公司终止后作为主体无限期存续的制度,对公司股东极为不利。我国产品责任的法定责任期间为10年或者超过10年的明示安全使用期,如规定公司终止后无限期承担责任,受害人在法定行权期内均可,造成股东的权利长期不稳定,不利于资本流动。
五、建立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想
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因提供不洁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危险。后来,承保范围日益扩大,各种日用品、机械产品、电子工业产品乃至飞机、飞船、卫星等高科技高尖端产品均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产品责任法是现代工业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产品责任立法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由于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在具体制度及适用条件上有别。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基本反映了国情,也合乎世界潮流。然而,所存在不足之处,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通过比较分析,可弄清各国立法的优劣长短,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素材。如何建立既能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能照顾到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使它们不致因过度承担责任而影响经济发展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成为现代产品责任法的重要课题。在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时,这一点需要强调。产品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以自己对他人可能承担的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险别。很多公司为分担风险,为其产品责任投保。产品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是产品的生产者、供应商和零售商;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对他人可能承担的产品责任。而强制保险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为目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保险,具有强制性。
为了更好的平衡受害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立法,应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主要理由是:1、这一制度,不改变我国现行公司终止的法律后果,避免了引入公司终止后其主体存续制度的矛盾;同时,更可以解决强制解散和破产清算的问题。公司强制解散后,公司管理可能瘫痪,无法作为主体继续存在,公司破产,清算后可能无力承担责任,这些情况下,推行强制保险制度,能妥善解决公司遗留的责任。2、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具备客观存在、可能发生、偶然性的特性,符合保险的“危险不确定性”要素。3、根据前文利益衡量结果,公司终止后缺陷产品侵害的是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对这些利益加以保护。
具体设想是:由法律规定,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清算分配之前,清算组应该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投保;破产清算的,产品责任保险费支出不属于破产债权,应保证足额支付。产品责任保险期限为产品责任剩余的法定责任期间;保险金额按法定赔偿标准确定;因公司即将终止,保险期内的产品责任受害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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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中心的构建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职能部门为依据进行划分,另一个是以作业为基础进行划分。职能中心的划分可以说是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都采用的方式,这一方式是将公司的预算规划按照部门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目标,这种划分方式的优点是根据部门进行管理,总结时该部门预算目标实现与否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来,缺点是将作业人为的割裂开来,使得预算执行力大为削弱,导致企业的预算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作业为中心的责任构建解决了这一问题,加强企业会计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监督,将企业的内部会计工作纳入正规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之中。以作业分析为中心的责任中心构建在欧美等企业中已被广泛的应用,而在我国还未发展起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加强对资产的集中管控,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或者已经建立了资金的集中管理,通过一套系统来加强对财资的综合治理,不仅要看到企业资金的流向,还要看到经营资产的运营风险。企业纷纷通过共享的方式提升资产管理方式。作业分析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实质上就是一场变革,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永续发展,实现资源配置与战略规划相匹配,科学投放资源,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加强集中管控,增强了公司战略实施能力。其做法是: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公开、公示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岗、定编、定员情况,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空余留置岗位实行公开竞聘和干部选拔,根据岗位性质确定岗位职责,深入推进人力资源工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专业人员补员模型,使人员的配置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建立责任中心的方法与步骤
责任会计制度的具体形式是伴随对企业决策权的更深入的区分而形成的,责任会计制度承认遍布企业整个组织的不同决策中心,并将责任归属到对其负主要决策责任的负责人。可以说,责任会计是为了授予各个责任部门负责人更多的行动自由而提供应有的平衡力的一种技术方法。企业为达到工作最优化,高层管理者应明确分工,规定责任负责人的组织等级,要求每人监督一个责任范围,并在这个范围内从一开始就有一定的决策自由,这种责任范围就被称为“责任中心”。企业为了实行责任会计制度而建立责任中心,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2.1划分责任中心
传统的责任会计理论把企业的责任中心划分为以下四类: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收入中心和成本(费用)中心,并用单一的财务指标对各责任中心进行业绩评价。这种对责任中心的划分及其相关业绩评价是与工业经济相适应的。工业经济时代,利润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高目标,因此,企业对其责任中心的设置及对其进行业绩评价就极端地强调利润和成本。随着社会由工业社会步入信息社会直至知识经济社会,传统的对责任中心的划分及其业绩评价方法就显得不合时宜了。①一般来讲,成本中心是企业的生产部门,从事的是生产活动。知识经济时代的生产方式同传统的生产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大机器时代,传统的生产追求批量化、标准化的生产,以流水化的作业向市场提供相同的产品。知识经济时代,消费者的要求日益多样化、个性化,传统的生产方式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高质量、低成本、个性化的服务才能使企业赢得更多的顾客,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把生产活动仅作为成本中心就有些狭隘了。②费用中心是包括在广义的成本中心之内的,一般是指企业如下的部门:研究与发展、消费者服务、运输等。此外,企业的一些职能部门,如财务、人事等也属于传统的费用中心。可见,费用中心的元素各有自身特殊的工作成果,而且相对其发生的费用而言,其工作成果更为重要。因此,应将费用中心按不同的职能部门加以具体详细划分为若干责任中心。③收入中心在分权化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逐渐减小。收入中心的特点是只对收入负责,不对成本负责,因此只考核其收入实现情况。典型的收入中心是企业的销售部门,他们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分配。随着战略成本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对于营销费用也可以进行准确的核算,从而也可以评价利润,因此,可将收入中心转化为利润中心。经过上面的分析,建议新的划分方法如下:①保留投资中心和利润中心;②对生产部门不再仅狭义的冠以成本中心的名称,而称之为生产(成本)中心;③把费用中心详细分为:研究与发展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运输中心和消费者服务中心等费用中心;④将收入中心转化为利润中心。与过去的对责任中心的划分结果相比,新的划分结果并不仅仅使得责任中心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体现的应是责任会计思想的根本转变,意味着在对责任中心进行业绩评价时,不能仅用成本、费用或利润等单一指标,应按照价值活动的本质,从多方面去考核。
2.2明确各责任中心的责任和职权,并制订相应的激励措施
责任中心的基本原则就是责、权、利的统一。企业要以目标需求为核心,把管理对象进行分解,量化为具体的数字、流程和任务,将目标细分、标准细分、任务细分、流程细分,实施精确计划、精确控制、精确考核,使每一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从而做到责、权、利的高度统一,实现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这种变革能够极大的解放生产力,有利于企业员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市场的变化来进行调整。企业的管理者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资源的配置会根据目标的完成情况而发生变化,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将获得更大的支持,无法完成任务的个人和部门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3对已建立的责任中心进行技术性分析
能否促进企业健康科学发展,是评判责任中心体系成效的重要标准。新体系的实施要破解传统条块分割式规划、计划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时代企业发展要求的问题,能够使公司人财物核心资源可控能力、优化配置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的生命力源于创新,只有具备了强大创新能力,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当前,中国经济进入发展的新常态。企业创新包括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在经济转型期,管理创新显得更加重要,因为管理创新更强调资源整合、市场管理、风险防范等,能更加有效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个决策、每一场博弈都会有风险。正因为风险无处不在,所以西方经济学里讲的多是如何管理风险,而不是杜绝风险。责任中心体系建设,一方面通过管理权上移,有效减少了风险点,另一方面,也使得风险管理责任集中、上移。针对新体系的这一特点,公司要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各专业体系也都将风险防范和关键环节管控,作为专业体系的重要内容,融入业务流程建设中。任何体系一开始都不是成熟的,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责任中心也是如此。责任中心在企业中的实施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需要采取措施不断地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市场管理者对场内经营行为负有多项管理义务,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并造成对权利人的损害,则其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未尽到市场准入前资格审查的管理义务
在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审查经营者资格的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市场管理者可能根本不清楚经营场所内存在侵权行为,即其不存在对侵权事实明知或故意视而不见的情形,但是因其无法提供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的资料,进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追究直接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因此,市场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此种侵权责任的性质,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明确界定。部分人认为,市场管理者应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就如前文所说,此种观点实为不妥。市场管理者并没有实际销售侵权商品,其过错仅限于未尽到一定管理义务,而非权利所遭受损害的直接造成者。倘若直接将市场管理者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那么市场管理者将丧失向直接销售商的追偿权,这对市场管理者是不公平的。实际上,结合市场管理者负有管理义务这一特征,故而可将此种侵权责任界定为因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在市场管理者承担该补充责任后,其可以就自己已经支付的赔偿额向实际侵权人予以追偿。
2.未尽到日常巡查的管理义务
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查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对市场经营场所进行巡查管理,以保证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降低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倘若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巡查义务,导致其应当发现但却未发现侵权行为,例如权利人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此时市场管理者主观上应当知道市场内实际经营者存在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但其仍然为商户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故而其应构成间接侵权,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未尽到明知侵权后而积极补救的管理义务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首先会书面通知市场管理者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事宜。如果市场管理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继续延续,而损害后果也进一步扩大。此时,市场管理者明知市场内商户存在侵权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也已构成间接侵权,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市场管理者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措施
在假冒商品的侵权活动愈演愈烈的社会背景下,市场管理者应着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完全履行所负有的管理义务。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从而做到有效避免实际经营者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1.市场管理者
应建立商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状态审查制度,对可能引发纠纷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提前审查、检索。即在进入市场之前,市场管理者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可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授权文件;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则可要求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2.市场管理者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实际经营者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3.市场管理者
应与实际经营者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因实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市场管理受到损失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与其约定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4.接到投诉时
市场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及时要求实际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及时制止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三、结语
内容提要: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发展,给国际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性问题。找到应对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助于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助于改善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助于企业为人类创造更高的生存标准和更好的生活环境。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使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应势而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也广泛推行。但守则中存在的某些主观性问题,不仅使其效力大打折扣,也使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行为成为一种“时尚秀”,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更令人生疑。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国际认证国际法律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企业历史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出现到20世纪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明晰辩论,从70年代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1]从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到目前正在推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演变,更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态度:由企业推动的经济增长固然重要,但人类的生存标准、生活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也决不可懈怠。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发展,呼唤相应有效和实事求是的国际法律文件,以敦促企业遵行相应的国际标准,尊重和维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和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的良性发展,推动国际社会的和谐进步。但由于“企业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国家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不仅需要协调好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等方面的关系,更需要关注并解决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
一、企业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一)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
企业是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细胞”,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细胞”。关于企业的性质和本质,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主张,[2]但都不能否认,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尝试建立并谋求发展的最根本动机。为此,企业需要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并通过这些经济活动达到其运营目标,实现其经济功能。[3]然而,伴随其经济活动的还有些“副产品”,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等表现得最为突出。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追求达成其经济功能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使其不仅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5]更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危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应势而行,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展、蔓延。
(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情况下,其矛头主要指向跨国企业经营和扩张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它强调在市场体制下,跨国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益外,也应该考虑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且要求,跨国企业在贸易自由化、资本流动自由化、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担负与此相关的劳工、环境、消费者等社会问题的社会责任。
尽管存在着上述难题,但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作用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大有普及之势。这不仅表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和广泛推行方面,更表现在国际贸易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问题上。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固然重要,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执行或认证,似乎已成为企业有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效力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
(一)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及其效力
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是企业向公众展示其担负相应社会责任的内容要求和具体承诺,目前尽管林林总总,但其功能和作用一般都包括两方面:其一,应对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其二,明晰企业经济活动的道德底线。
(二)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国际贸易或者说国际产品订单挂上了钩,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正变得炙手可热。但在认证中,必须弄清楚以下问题:
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限性。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普遍意义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下由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普及而来的。但无论如何演变,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着重于“与企业利益相关”的问题,应该强调与企业运营和转贴于发展相关性的社会问题。任意扩大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的范围,会给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任意缩小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可能会使之流于形式,并对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本不该有的损害。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国际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被推行适用的社会责任守则各种各样,这些守则,都称其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但是,由于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所执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不一致,对于同时接受不同企业订单的某一特定企业来说,该以哪个守则为准?又该如何协调这些守则之间的关系?几乎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都要求企业遵行相关国际条约所列的原则,但基于企业非国际(公)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企业如何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上述问题还不能解决以前,这些守则或“标准”的“国际性”,显然让人质疑。因此说,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应该仅仅是民间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或者更确切地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仅仅是商业伙伴之间的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与国际法面临的挑战性问题
当今更加相互依赖的全球社会,不仅赋予了我们一种新的伦理观念,而且也赋予了我们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质基础,[10]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标准化过程充满希望。然而,我们在“享受乐观”的同时,更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给国际法带来的严峻挑战。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是否具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名符其实的法。[11]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常常被认为基本上是一种弱法(weaklaw)。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际法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12]
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内容,均建立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而且从形式上看,均是较为确定的规范或者规则。尽管其中存在诸多的主观性,但为了应对商业竞争压力,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对于接受相应守则的企业来说,该守则就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性质的拘束力。
(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下,企业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
法律主体关系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就当前看来,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指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或者正常主体,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也能够直接承担国际法所要求的义务。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主体,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让渡的。在现有的国际法理论中,企业还不被认为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是国内法的主体),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除了包含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外,主要地涉及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环境标准等,但基于企业非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为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能否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
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效力相关的可诉性问题。毋庸置疑,企业为了管理和运营需要,必然会设定一系列的在其管理之下的规章制度,并且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尊重并实施这些规章制度的强制性方法。但如果企业由此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或者要求,并因此侵害了劳工权益、环境利益或者消费者权益,该国际标准能否作为对企业侵权行为提讼的法律依据?在诉讼中又如何协调国际法、国内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诸如此类问题,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
关键词:责任会计;作业;作业管理
传统责任会计制度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曾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所处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该项制度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为此,企业应积极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对责任会计制度进行改进,使该项制度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本文在分析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特点及其不足的基础上,就作业管理对责任会计制度的改进谈一点看法。
一、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的特点
这里所说的传统责任会计制度,是指与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相适应的责任会计制度。这种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产品市场份额稳定,市场竞争不激烈,产品生命周期较长。二是企业生产一般追求规模经济,生产改进分阶段进行,并且允许生产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三是企业一般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订价方法,对顾客偏好的关注甚少。四是企业的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按职能权限划分,具有层次性、等级性。
与上述生产经营环境相适应,传统责任会计制度有以下特征:一是按企业内部各组织机构的职能、权限、目标和任务划分责任中心。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分级归口管理,即横向按设计、计划、供应、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划分责任中心,纵向按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划分责任中心,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责任控制系统。二是主要采用价值指标作为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指标,如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等。这些指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并且经过努力可以达到。三是通过对各责任中心可控指标的实际值和预算值的比较考核业绩,计算并区分出有利差异和不利差异,作为奖惩的依据。四是把责任分解到各个责任中心,每个责任中心再分解落实到个人,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二、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和传统责任会计存在的缺陷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处的生产经营环境在发生变化。在当今全球竞争的环境之下,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缩短,技术更新速度加快,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都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企业必须正视社会需求和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提高灵活反应能力,改变原有的生产组织形式,采用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出更加多样化和更具个性的高质量产品。二是企业需要采取满足顾客需要的营销策略。企业要不断创新,不能再以成本为基础计价,而需采取以市场为导向的目标订价模式,这对企业的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在不断发生改变,由传统的按职能设置部门,向强调顾客、销售渠道和产品的组织形式转变。
面对新的生产经营环境,传统责任会计那种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以较单一且相对稳定的标准来考核企业经营业绩的做法,显然已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首先,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不符合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其次,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必须不断改进和创新才能生存。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以稳定的标准考核企业业绩,显然不能促使企业各部门向更高水平发展。再次,顾客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如对产品质量、产品交货期、产品售后服务的要求等,以单一指标考核各责任中心的业绩显然不够。
面对种种挑战,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满足环境所需,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此,企业管理思想应进行重大变革,以形成新的企业观,使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新的企业观是把企业看作最终满足顾客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这样一个企业就形成一个由此及彼、由内及外的作业链,亦即价值链。作业的推移,同时表现为价值在企业内部的逐步积累与转移,最终形成转移给企业外部顾客的总价值。从顾客那里收回转移给他们的价值,形成企业的收入。收入补偿完各有关作业所消耗的资源价值之和后的余额,形成企业的利润。在这种观念下,企业把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便于索本求源,尽可能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同时努力提高增加价值作业的运作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在满足顾客所需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的利润,这样就形成了作业管理。企业将其责任会计制度建立于企业管理基础之上,就形成了新型的责任会计制度。
三、作业管理对传统责任会计的改进
当企业实行作业管理之后,其责任会计制度便相应实现了多方面的改进。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其一,以作业中心为基础设置责任中心,跨跃厂组织机构界限,克服了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同时也符合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在现代生产经营环境中,不断改进和创新是企业生存的关键,而改进和创新的基本单位是由相互联系的作业组成的。组成过程的作业是联系投入与产出的桥梁,资源通过作业形成产出的价值。因此,以相互联系同质的作业组成的作业中心为基础设置责任中心,便于责任的划分和业绩的考核。
其二,以动态的业绩考核指标代替传统相对稳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指标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而且以过程为导向,与过程的效率和产出相关。另外,为了激励企业不断增加顾客的价值,该指标可能是一种理想的、现实情况下尚达不到的目标。其三,以多样化的指标补充传统较为单一的价值指标。虽然成本仍是一个重要考核因素,但在现代经营环境下,时间、质量、效率等同样对顾客有价值,所以不仅像成本一类的价值指标,而且更多的非价值指标,如交货期、生产周期、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等同样成为考核业绩必不可少的因素。
其四,以更复杂的奖励制度激励职工提高效率。虽然引入作业管理后,奖励方式和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相差不大,但在新的生产经营环境下,奖励制度比过去更为复杂。由于强调过程改进,而过程的改进是群体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以群体为基础的奖励制度比以个体为基础的奖励制度更为合适。
四、作业管理在责任会计制度中的应用
作业管理在责任会计制度中的应用,可以通过责任会计控制要素来分析。制定责任会计控制要素的核心是划分责任中心,建立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业绩评价和奖励。对于控制要素的前两项,笔者认为,作业管理在其中的应用主要是分析作业,寻找成本动因,划分责任中心(作业中心),进而建立考核指标。在后两项的应用主要是出具评价报告。
其一,分析作业。分析作业是作业管理的核心。它是指对一企业所进行的作业辨认、描述和评价的过程。该过程需分析企业进行了多少作业,有多少人参与了该项作业,作业耗费了多少时间和资源,并评价作业对企业的价值,分辨出“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
分析作业首先要确认作业。因为只有确认了作业,才能据此寻找成本动因,划分作业中心进行业绩考核。笔者认为,确认作业应遵循“由粗到细,由大到小”的原则,即先粗线地描述出企业大体的作业情况,然后再分层次、分步骤地细分。这里要把握作业细分度,不可过粗,也不可过细。过粗不能提供管理所需信息,过细则工作量太大,导致管理成本过高,影响企业整体效率。
现以一制造企业为例,说明作业的确认。首先,把该企业的工作分为5大类过程(若干作业的集合体),即厂部维持过程、新顾客或新业务的获取过程、产品设计过程、生产过程和顾客维持过程。其次,把各过程分别细分为若干个子过程。厂部维持过程可细分为人事管理、会计记录、财务计划以及法律咨询等子过程。新顾客或新业务的获取过程可细分为研究开发、广告促销、方案论证、订单处理和人员培训等子过程。产品设计过程可细分为设计研究、产品计划、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调试等子过程。生产过程可细分为预测、采购、生产、安装、维护等子过程。顾客维持过程可细分为包装、销售、顾客培训、技术指导及维修服务等子过程。再次,在各子过程基础上,再细分为若干更低层次的子过程。如生产过程中的采购子过程可再细分为购买材料、存储材料和质量检验等更细的子过程。最后,把更低层次的子过程细分为若干作业。如上述存储材料这一低层次的子过程可细分为收料、运料到仓库、存料、发料等作业。
其二,寻找和分析作业成本动因。管理作业必须知道是什么原因引起了作业成本的发生,以便有针对性地减少不增值作业,合理安排作业,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样,寻找到作业成本动因,有助于企业合理确定作业考核指标,更好地明确责任归属。寻找和分析作业成本动因时应注意,对于一项作业成本而言,其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应在其中找到一个最主要的原因作为该项作业成本的原因。例如,设备调试费的发生原因可能与产品的批量大小、设备的新旧程度、调试的次数有关系,但调试费用的大小则主要由调试次数的多少来决定,所以应选调试次数作为调试费这一作业成本的成本动因。
关键词:会计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以其对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重大影响力,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特定环境使两个同时成立又相互矛盾的原则在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中同时发挥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应切实注意和解决好这对矛盾。
一、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界定财务收支期间的一种方法。
它是现代企业必须遵循的最可行的原则。企业收入支出期间的准确界定,对于收入归集、成本的分配以及最终财务成果的形成和计税所得的确认至关重要。为了使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企业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只能在所有企业间选择惟一的收入和支出确认原则,按照收入和支出实际发生的时间确认收支期间。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支期间,虽然简便易行,但它无法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因而只能适应单纯计划经济和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企业经营核算的需要。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今天,实践反复证明,权责发生制是惟一的选择。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处理未来不确定的经济事项时必须持谨慎态度。凡是没有绝对把握实现的收入,不能人为虚拟入账;凡是可以预见的,并且应列入本期成本的支出,都应列入本期损益。所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面对的都是一个有风险的市场,其经营活动都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处理未来不确定的经济事项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人为虚拟收入,下甩支出,必然形成泡沫经济,带来虚假繁荣。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就其自身而言是严谨的科学的,应当为企业所遵循。但是,如果将这两个原则置于客观实际,尤其是置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所处的客观环境,人们就不难看出,这两个同时成立的命题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确定企业收入和支出时,严格以应收应付为界限,而忽略其实现的可能性。如一笔贷款到了正常结息期,若贷款户的存款账户资金充足,即可正常收取利息,如果贷款户无力支付利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现行有关规定,贷款逾期半年之内的,应将应计利息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挂账,以确保银行收入和税赋的正常实现。这种挂账,必然使银行形成虚收和虚假利润,并且面临巨大风险。
谨慎性原则的核心是稳健经营,它强调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认,而对没有十分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入账。比如,对于某一贷款户欠交利息,在表内挂账还是表外登记,应主要取决于该笔利息在短期内能否收回。能够收回的,则可以列入表内挂账,相应增加利息收入,对近期无望收回的,应本着谨慎性原则,列入表外登记,防止形成虚收。
显而易见,在财务收支的确认,尤其是在收入的确认上,权责发生制要求严格实行应收应付制,不考虑是否存在虚收现象,而谨慎性原则要求,必须稳健经营,任何收入必须建立在可以实现的基础上,以防止和杜绝虚收。这样两个本来各自成立的原则,在收支确认这个范围内,就形成了明显的一对矛盾。
在西方,从政府当局、监督部门到企业自身,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谨慎性原则,是谨慎原则指导下的权责发生制。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从企业来讲,明显倾向于优先考虑谨慎性原则,但财政和相关监督部门首先考虑的是当期收益的实现和本期预算平衡,侧重于优先考虑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只有被迫而从之。我国在两个原则的运用中,实际执行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导下的谨慎性原则。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执行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逾期半年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3)投资收益;(4)定期存款利息支出;(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6)固定资产修理、租赁、低值易耗品购置、安全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7)无形资产摊销;(8)固定资产折旧;(9)各种税金。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执行结果:由于银行业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其收入依赖于贷款和投资的质量,具有明显的弹性,而其支出中的绝大部分直接面向存款户和维系业务经营正常运转,具有明显的刚性。因而,影响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主要方面在于收入,源头在于贷款和投资质量。
在收入方面,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国有专业银行,诸多众所周知的原因,使其信贷资产结构单一,质量不佳。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考虑新旧制度转轨时贷款质量的现状,仅一刀切地规定逾期半年以上(以前曾经为3年、2年和1年)的贷款才停止计提表内应收利息,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居高不下。这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以实收资本或客户存款垫交国家税利(营业税、所得税及利润)。更为严重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一时难以奏效,大量贷款无法正常收息,已成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客观现实。因此,这一制度的执行,必然使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越滚越大。虚假的繁荣和巨额的欠息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后劲不足和简单的寅吃卯粮,而且抵御风险能力也逐步下降,经营风险逐步加大。
在支出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取的定期到期存款应付未付利息,不论其在某一时点上数额多大,最终必须支付给客户,银行充其量只能占用时间差,何况近几年由于财政资金信贷化,巨额的保值贴补已从明中和暗中将国有商业银行预提的应付利息蚀尽。另一方面,较为明显受制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是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两项资产的摊销,单纯考虑了资产的受益期间,而忽略了稳健经营。比如,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要求严格按受益年限摊销,受益年限无法确定的,要求以不短于10年的时间摊销;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要求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以不短于5年的时间摊销。这些规定人为限制了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摊销费用。一个经营行、处即使有大量利润,本年成本完全可以消化已经挂账待摊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也因待摊资产没有达到受益期限而不能摊销。相应的,以后年度即使发生政策性或经营性亏损,成本无力消化待摊费用,也要强制摊销。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可以不受限制地列支直接或间接费用,费用限额不足则可以递延待摊。
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综合分析,超前的、不切实际的实施权责发生制使国有商业银行收入不实,支出下甩,盈亏的水分和潜伏的危机逐年加大,后果不言而喻。
谨慎性原则的执行范围:按照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规定,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1)建立了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2)按应收账款的余额提取坏账准备金,同时规定,对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超过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以进入当年成本;(3)加速固定资产折旧;(4)合理处理贷款抵押、质押品的入账价格。
谨慎性原则的执行结果:从谨慎性原则的执行范围可以看出,目前谨慎性原则仅仅在国有商业银行成本支出的局部范围内发挥作用,呆账、坏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很小,对于巨额的呆账损失和待冲销坏账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通过以上描述和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中,权责发生制原则离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客观实际还有相当的距离,从而形成巨额的挂账利息无法消化,大量的虚收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和危机。与之相反,由于制度先天不足,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受到限制,无法弥补权责发生制超前运用形成的负效应,矛盾十分突出。
三、既然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是国际会计界所公认的,是对企业经营活动和最终经营成果最具影响力的基本原则,我们就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因为它们之间在特定环境中存在种种矛盾而放弃执行。
我们的任务是在避免空想不超越现实的前提下,研究解决矛盾的方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还是从金融企业不断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微观角度出发,调和矛盾的前提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让位于谨慎性原则,使谨慎性原则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凡因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可能影响企业稳健经营或可能导致泡沫经济的,必须优先执行谨慎性原则。
关于利息收入的确定。考虑到国有商业银行历史遗留的大量定额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的不合理和贷款形态划分的不合理性,应统一标准,即对正常贷款实行权责发生制,对其余贷款实行收付实现制。超级秘书网
关于贷款呆账准备。一是扩大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范围。取消目前抵押、质押贷款,贴现,进出口押汇不得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规定,充分考虑抵押、质押品和贴现、押汇票据同样有市场价值下跌的风险,以商业银行的全部放款作为计提呆账准备金的基数。二是提高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可仍然维持一个比例,统一计提,也可实行分类计提。计提的比例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但其中呆账贷款的计提比例不应低于20%,即确保已经确认的呆账贷款在5年内全部可以核销。三是简化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手续。取消银行向社会公开取证、财政逐级审查的办法,授权各商业银行根据中央银行的统一规定,自行予以认定和核销。
关于坏账准备。一方面可以继续维持目前坏账准备金的办法,对当年形成的符合条件但超过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坏账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取消坏账准备金制度。对于超过1~2个结息期不能收回的应收利息或应收账款,随即冲销本期收入,以后收回再列入当期收入。
内容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我们理解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结构提供了依据。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管理日益受到各国学术界及企业界的重视。本文首先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和分类做了回顾,然后对目前有关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模式进行了考察,最后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及其决定因素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战略决定因素
1组织利益相关者:定义与分类
(一)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并没有一致公认的概念和定义。而Freeman(1984)和Clarkson(1994)的定义应该是目前公认的最具代表性的定义。Freeman(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这一定义突破了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来界定“谁是利益相关者”这一问题的局限性,同时也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Clarkson(1994)认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物质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定义与企业是“一种治理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Blair,1995)的观点是有相通之处的。
(二)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Freeman(1984)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但是单纯的定义和概念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是较宽泛的。众多学者从不同的维度来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和界定。学者们之所以要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其意图在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式存在差异,谁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清晰的界定,是企业开展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基本前提。有研究表明,管理者会用不同的战略来应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并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Sharma,2000)。
Freeman(1984)在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时,考虑了三个不同的维度:所有权(ownership)、经济依赖性(economicdependence)和社会利益(socialinterest)。Frederick(1988)以是否与企业直接发生市场交易关系为标准,将利益相关者分为直接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直接发生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企业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间接利益相关者则是与企业发生非市场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各级政府、社会活动团体、媒体、公众等。与此类似,Charkham(1992)以与企业是否存在交易性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型利益相关者。
Clarkson(1994;1995)提出了两种有代表性的分类方法:根据相关群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承担的风险种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自愿的利益相关者(VoluntaryStakeholders)和非自愿的利益相关者(InvoluntaryStakeholders);另根据相关群体与企业联系的紧密性,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的利益相关者(PrimaryStakeholders)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SecondaryStakeholders)。
Mitchell(1997)从权力性、合法性、紧急性三个维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来划分利益相关者。管理者所感知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取决于这三个属性上的累积效应。通过感知到的重要程度对上述三个特性作出评分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被细分为以下三类:确定型利益相关者(definitivestakeholders),他们同时拥有对企业问题的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预期型利益相关者(expectantstakeholders),他们与企业保持较密切的联系,拥有上述三项属性中的两项。潜在型利益相关者(latentstakeholders),是指只拥有合法性、权力性、紧急性三项特性中一项的群体。
Wheeler(1998)将社会性维度引入到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中。他认为,有些利益相关者是有社会性的,即他们与企业的关系直接通过人的参与而形成;有些利益相关者却不具有社会性,即他们并不是通过“实际存在的具体人”和企业发生联系的,比如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结合Clarkson提出的紧密性维度,Wheeler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以下四种:首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他们与企业有直接的关系,并且有人的参加;次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他们通过社会性活动与企业形成间接联系;首要的非社会利益相关者,他们对企业有直接的影响,但不与具体的人发生联系;次要的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他们对企业有间接的影响,也不包括与人的联系。
从上述对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方法来看,有的是建立在一些客观指标之上的,如Freeman(1984);Frederick(1988);Clarkson(1994;1995);Wheeler(1998)等人的分类。而Mitchell(1997)的分类是建立在主观指标之上的,由于这些指标的主观性,所以Buysse和Verbeke(2003)认为,在Mitchell的框架中,管理者的感知至关重要,因为管理者最终决定了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而这种感知又受管理者价值观的影响。
2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
(一)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分类
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和分类是有效的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前提。一些学者强调组织与主要利益相关者群体的高度相互依赖性(如,Donaldson和Preston,1995;Freeman,1984)。例如,Clarkson认为,没有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性参与,组织很难持久生存。因此,组织会采用一定的利益相关者战略来应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这些方式包括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防御战略及反抗战略(Caroll,1979;Clarkson,1988,1991,1995;Wartick和Cochran,1985)。例如,Carroll(1979)提出,组织会运用前述方式来应对他们的经济、法律、伦理及自由裁量的责任。Wartick和Cochran(1985)用反抗、防御、顺从及前摄等术语来描述组织面对社会责任的企业战略。Clarkson(1991,1995)提出了RDAP等级来度量反抗战略、防御战略、顺从战略以及前摄性战略,并成功运用该等级来描述组织在应对利益相关者时所采用的战略。
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从组织在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时的行为特点来了解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Caroll,1979;Clarkson,1991;Wartick和Cochran,1985),前摄性战略包括对利益相关者问题的诸多关注,如预测并主动关注特定利益,或者在行业中发挥领导作用。相对于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在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时缺少主动性。防御战略则在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时,仅仅满足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反抗战略包括,在面对利益相关者问题时,消极对抗或完全忽视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可以从组织在面对社会责任(如环境责任)时所持的态度和立场,来考察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Clarkson(1995)作出了具体分析,对于前摄性战略,其对责任所持的立场或策略就是主动预测责任,对于顺从战略,其所持的立场或策略就是接受责任,对于防御战略,其采取的立场态度或策略就是承认责任却抵制它,对于反抗战略,其采取的立场态度或策略就是否定责任。例如,DigitalEquipmentCorporation在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时所运用的战略就是一个对利益相关者采用前摄性战略的典型。DG公司把供应商纳入到他们的产品开发团队(Bleakley,1995)。HP公司也运用类似的方法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Burt,1989)。Xerox与供应商分享计划并把他们纳入自己的设计部门(Burt,1989)。前摄性战略包含着强化与特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顺从战略虽然接受责任,但是与此同时,为了争取他人的让步而讨价还价。防御战略包括反对做超出法律最低限度要求的事情。
(二)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的决定因素
虽然防御战略及反抗战略与前两种战略(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相比,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要小,但不论组织采用何种利益相关者战略,组织似乎都是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许多学者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从资源依赖理论的角度来解释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
资源依赖理论指出,组织必须关注那些为组织提供其持久生存所需的重要资源的环境中的需求,组织应该更多地关注其环境中控制着关键资源的其他组织和群体的需求,并做出响应。把这个理论扩展到利益相关者中来,意味着组织必须更多地审视并关注控制着组织持续生存所需的关键资源的那些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和要求(Agle,Mitchell,1999)。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在资源上的依赖,就转化为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权利性(Power)(Mitchell,1997),并赋予了利益相关者相对于企业的一种地位优势(Frooman,1999)。权利常常表现为组织对利益相关者依赖程度的函数,一般而言,组织依赖程度越高,利益相关者就越强势,其权利也就越大(Frooman,1999)。Agle(1999)通过运用美国80家大公司的CEO提供的数据的分析,发现高层管理者给予利益相关者的优先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那些利益相关者所表现出来的权利性大小的影响。
很明显,以时间和金钱来衡量,组织的资源是有限的,组织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给予前摄性的关注。有关资源依赖的理论研究表明,组织会对那些控制着组织所需的关键资源的利益相关者会给予更多的重视。而组织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重视程度上的不同,会通过其在应对利益相关者所采行的不同战略(即反抗、防御、顺从、前摄)表现出来。当单独考虑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防御战略及反抗战略时,前摄性战略所需的资源是最多的(管理重心与财务支持),而反抗战略所需甚少。例如,关乎雇员报酬的前摄,如支付奖励工资或提供股票期权或利润分成,与防御战略(仅按法律的最低要求行事)相比,如仅仅保障薪酬的支付与提供必需的福利,有可能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持。同样,投资于员工培训与职业发展的前摄性行动,与反抗战略相比(推卸职业培训与职业发展的责任),需运用更多的资源。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