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律师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律师调研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律师调研工作计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律师调研工作计划

第1篇:律师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一、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的基本情况

专项调研从年3月到8月,前后历时近6个月,分为前期准备、旁听和总结三个阶段。本次专项调研共有56名147人次的市、区人大代表以及区人大机关干部参加。共旁听18件案件,涵盖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8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44.4%;民商事案件4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22.2%;行政案件6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33.3%。旁听案件全部都是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方案,明确任务。旁听庭审是人大监督“两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效抓手,因为庭审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核心内容,是客观评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审判和公诉职能水平的重要窗口。因此,为组织开展好这次专项调研,我们首先认真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了组织领导、调研的具体内容、旁听人员组成、旁听案件数量、旁听的方式、时间安排和要求标准等,明确了这次专项调研的任务是通过旁听案件的庭审,了解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司法情况和水平,体现监督与支持相结合,从而进一步推进本区“两院”队伍建设,提高“两院”审判和公诉水平。

(二)加强组织,形成合力。常委会领导对这次专项调研工作十分重视,加强组织并形成合力。一是组成了乔德华副主任为组长、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代表工作室派员参加的专项调研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次专项调研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旁听小组,组长分别由内务司法工委、城建环保工委、财经工委和代表工作室的领导担任。有三位常委会副主任参加了旁听活动。二是为提高代表旁听水平,常委会针对庭审法律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组织了庭审知识培训和示范庭观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旁听小组在庭审结束后还组织旁听代表对审判和公诉情况进行评议,肯定亮点,指出不足,这为代表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平台,同时也为提高代表履职水平创造了条件。

(三)注意沟通,互相支持。在专项调研中,我们注意与“两院”进行沟通、反馈,使这项工作得到了区法院、检察院的重视和支持,同时也增强了“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加强自身监督的积极性。在前期准备阶段,我们与“两院”进行沟通,征求对专项调研工作计划与方案的意见。“两院”按照常委会要求,派出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领导对参加专项调研的人员进行培训,法院还就我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向内务司法工委作了专门汇报。“两院”还专门召开或利用有关会议,要求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以专项调研活动为契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提高审判、公诉工作质量。在旁听阶段,法院及时将开庭排期表登录在市人民法院网上,同时传真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便我们通知旁听人员前往旁听。对旁听人员针对某些案件或庭审发表的意见,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及时加以说明和解释。

由于领导重视、组织认真、各方支持,使专项调研工作顺利开展,增强了人大监督“两院”工作的实效。

二、专项调研中“两院”庭审和公诉工作的成绩与不足

(一)成绩

通过专项调研,我们认为我区法院庭审、检察院公诉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审判、检察人员能够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具有较高的审判和公诉业务水平,作风较严谨,形象良好,较好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落实“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我区审判、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判、检察工作改革的要求,以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目标,围绕提高审判、公诉质量,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庭审和公诉改革。法院全面实行排期庭审,有利于加快庭审节奏,提高庭审效率;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以及审判人员的认证,基本实现了从“纠问式”到“诉辩式”的过渡,体现了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居中裁判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人员负责制,依法强化了审判组织在庭审中的功能;继续推进各类案件的繁简分流,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法院、检察院相互配合,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刑诉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方式无异议的部分案件,采用简化审理的方式,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2依法开展各项诉讼活动,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合法的要求

我区法院能够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判活动。比较及时地在公告栏和网上开庭公告,执行公民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旁听案件公开审理的制度,增强了庭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审判人员能够较好地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案件。对于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外的案件,一律坚持公开开庭审理。能够明确告知诉讼当事人包括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等各项诉讼权利并予以平等保障,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总体做到了按公布的时间开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及其人的身份。庭审进程有序,阶段清晰,过程完整。

3重视队伍建设,庭审和公诉能力较强

通过专项调研,我们认为“两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卓有成效。整个专项调研表明,我区审判、检察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与司法素质。审判人员能够较好地引导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引导当事人当庭举证并主持质证,正确地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控制庭审节奏,限制与案件无关问题进入庭审范围,较为及时制止诉讼双方及旁听人员出现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表现出较强的驾驭庭审能力。合议庭人员能够主动配合,相互协调,使庭审活动进程有序。检察人员出庭公诉能力较强,能够熟练地运用法理依据有针对性地指控犯罪,对证据进行清晰分类并说明证明内容与目的。能够运用法律论证罪名与量刑情节,针对辩论焦点进行答辩,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较好地依法履行公诉职责。

4注重文明公正,司法形象良好

我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庭审中能够按规定着装,法庭形象端庄大方。在庭审过程中使用普通话,用语规范流畅,表达通俗易懂,文明得体。检察人员宣读书时庄重严肃,审判人员能够平等处置双方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展现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应有的公正、文明、公平的司法形象。

(二)不足

在总体上肯定我区庭审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部分审判、检察人员在庭审中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能力、检察人员出庭公诉能力不够强

个别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能力需进一步增强,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合议庭审判人员参与审判不够积极,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还不明显。二是个别审判人员在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时节奏还显拖沓。三是个别审判人员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的过激言词及行为制止不够有力。个别检察人员出庭公诉能力不够强,表现在有的检察人员由于准备不足或者能力有限,与对方经过精心准备的辩护人交锋时处于下风。个别检察人员应变能力不强,在辩护人提出新的辩护观点时,引用解释法律条款的能力相对较弱,说服力不是很强。

2庭审规范不够统一

个别庭审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的内容不完整。审判人员入庭时旁听人员是否应全体起立、公诉人员在出庭公诉时是否应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所有的旁听案件中做法不统一。有的庭审中向当事人展示证据速度过快,影响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确认。在刑事案件开庭中,法警向被告或律师出示有关证据,还没有回到值警位置时,审判人员就发问或进行下一程序,显得过于急躁。

3法庭当庭宣判率不高

因各种原因,审判人员要在庭审后一段时间才能择日判决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旁听的18例案件,当庭判决的只有3个案件,占旁听案件数的16.6%,其中刑事案件2件,民商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都没有当庭宣判。

4其它问题

一些案件临时变更开庭时间没有及时在人民法院网上进行更正。个别庭审没有按时开庭。个别审判人员庭审时坐姿不够端正。有的审判人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案情不够熟悉。有的审判人员庭审时注意力不够集中。有的女性审判人员发问、检察人员公诉时声音不够响亮,语速较快,使当事人或者旁听者难以听清。个别检察人员在公诉中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说明不够充分,如某案中认定的凶器为两把刀,但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只出示其中一把,对另外一把没有做出说明。

此外,法庭硬件设备还存在不足,如书记员使用的电脑普遍较为陈旧,敲击键盘时声音较响。有的法庭空间过于狭小,旁听席位过少。

三、相关建议

本次专项调研中发现的我区法院、检察院在庭审和公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我们认为这些不足有不少客观原因,但相当部分是由于部分审判、检察人员在思想认识、司法观念和业务能力上的差距所产生的。这些应当引起“两院”领导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思想教育,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其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两院”要强化思想教育,使审判、检察人员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处理好严格司法与文明司法的关系。要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本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有关司法为民的要求和措施,并体现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体现在每一个审判、检察人员的一言一行之中。

(二)继续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庭审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

不断提高庭审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是审判、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两院”要针对在庭审活动中审判、检察人员能力和素质上的不足,进一步强化专项业务培训、庭审实际锻炼和业务能力考核,努力提升审判人员的驾驭庭审能力、当庭判断能力和检察人员公诉举证能力、应变能力、辩论说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区庭审、出庭公诉水平和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庭审、公诉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