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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知识、道德的全面发展才能顺应社会潮流,新课改要求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中心,这也是现今高中政治教师探寻教学方式的主要原因,传统的课堂教学,教师占据主体地位,造成学生被动听讲,被动学习,长此以往,无法保证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造成学习中产生很多困难。用已有知识去解决未知问题,是诱导学生学习新知识的桥梁,而时事政治是这座桥梁的奠基石。例如,在进行“价格”这一章的讲解时,可以先给学生介绍一些市场水果上涨的现状,通过学生自主思考分析,得到水果价格为何上涨的原因,然后教师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验证自己的观点是否和大多数人的观点相符,通过时事政治引导,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充分显现出来。
二、结合时事政治教学的主要策略
高中课程较多,学生的学习任务繁重,还要承受高考带来的压力,所以,高中阶段的学生基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关注时事政治,他们对社会环境知之甚少,虽然政治课能够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新鲜感,但是现今的政治教学也基本上是理论知识教学,变得越发枯燥无味,教师只会讲解教材上的知识,对学生很难产生吸引力。在高中政治课上结合时事政治进行教学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课堂穿插教学。社会上的时事热点思想性比较鲜明,时代感强烈。虽然教材中的知识较为稳定,但是教材内容不可能跟随现今社会形势及时更新,在教学中,用时事政治代替教材中滞后枯燥的内容,能够让课堂氛围更加活泼有趣,增加政治课的新鲜感。由于学生对时事政治了解并不多,所以教师的引导教学比较重要,合理的运用时事政治内容是很重要的一点,教师应该确保时事政治内容和教材关联紧密,这样学生才能够通过时事政治,对教材知识有更加充分和深入的了解。所以说,教师利用时事政治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找好和教材知识的结合点。
2.时事导入教学。伟大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可见提高学生对政治课的兴趣至关重要。教师可以利用时事政治,创建情境课堂,对学生良好的引导是保证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因素。时事政治情境课堂能够让学生快速深入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有了学习兴趣才能有学习主动性。在课堂教学开始前,教师应该仔细研究本堂课的教学重点和教学目标,选择合适的时事政治热点作为课堂教学的引入点,创建情境课堂,通过学生感兴趣的内容,保证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学习。
三、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虽然时事政治教学效果较好,但是课堂教学的重头戏仍然是教师的讲解,在教学中,教师应该注意几个问题,即首先是保证时事热点的针对性,社会瞬息万变,每时每刻都有重大事件发生,时事热点层面、内涵比较丰富,教师应该针对教学内容,有选择性的进行时事政治讲解,也就是保证时事政治的“针对性”,这样实际上是辅助课堂教学,让课堂教学效果事半功倍。例如,在讲解“环境保护的意义”这一章时,可以向学生介绍最近的热点问题“雾霾”,让学生了解破坏环境带来的危害,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所以,时事政治选择贵在精而不在多,结合教学内容针对性的进行时事热点讲解,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教材内容。其次,是保证时事政治的新颖、现实,顾名思义,时事政治要求的是新颖、符合当下,在选择时事政治内容时,应该尽量从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贴合学生的学习和现实生活。时事政治内容应该能够“以小见大”,通过发生在身边的事件,逐渐向国内和国外拓展。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的材料,能够激发学生热情,让课堂教学效率更高。
四、结束语
在对中职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注重个人发展,对于缺乏自信的中职学生来说,进行主体意识教育。积极地鼓励学生的个人发展,唤醒学生的内在。所以中职学校的政治教育上,进行授课的过程中应当尊重每一位学生,从赏识的角度出发,针对学生的不同差异,积极进行鼓励与引导,强化学生的个体,对学生其他方面的能力进行深入挖掘,尊重学生的生活方式,从学生的角度出发理解学生。
二、积极鼓励学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随着中职生对价值观的多元化方向发展,在言行与对事物的评判上有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与教师的思想产生了不一样的判断,是教师在思想理论上过于传统,还是学生对事物的判断过于片面,如何辩证的判断两种情况,就需要教师从多方面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不能仅靠自己的主观意识直接否定。现如今,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快速的发展下,单纯依靠对与错已经是能评判事物的标准了。所以这就要求中职学校的思想政治教师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积极接受新事物的出现,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深入探究,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完善自己的文化修养。
三、根据每个人的差异,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教育
在中职学校的政治教学过程中,采取赏识教育要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允许存在不同的见解。正处在中职教育过程中的学生,对人生观与价值观都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兴趣爱好与个人能力上都存在着差异,如果还是沿用统一的赏识教育,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所以在实际上课过程中,要求教师要主动的了解每一位学生,根据学生的主观意识与思想道德观念,区别对待,积极采用赏识教育,注意对度的掌握,因人而异。
四、深入挖掘学生的潜能并激发学生的潜能
从教育的角度来说,赏识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表扬与赞赏。赏识被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已经发生的事物提出赞扬,这种赞扬是对学生的肯定。另一种是对没有发生的事物先提出赞扬,这种赞扬是对学生的鼓励。在实际过程中,通过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分析,从学生感兴趣的方面入手,挖掘学生的潜能,并激发学生的潜力,最终实现学生成才目的。在进行教学过程中,借助成功的理论基础,把对学生进行的赏识教育看作为对学生的激励教育,向学生介绍他们自身与达到目标之间的差距。教会学生承担责任,激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在不断的展示自己的过程中,接近目标,最终实现目标。
五、致力于学生的内心世界,引导学生积极思考
在对中职生进行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坚信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始终确信每一个学生都拥有潜在的能力,都是极具创造力的学生。在发现学生的潜能后,积极鼓励学生,赞赏学生的个人兴趣,鼓励学生发挥自己的特长、鼓励学生在面对教材中的误区进行大胆的质疑,制定目标,不断的进行自我超越。且在中职教师对学生进行中职教育的同时,探索学生的内心,在学生面对问题时及时进行引导,把对学生的赏识教育看做对学生的激励教育。
六、提升中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综合素质与人格魅力
一个具有人格魅力的教师,对中职生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在人与人的实际交往过程中所逐渐建立起来的,它对于学生有着号召力与吸引学生的能力。在对学生进行赏识或者评判时把握好尺寸,依然可以让学生在接受批评的过程中的自信心不受到任何的损伤,在与学生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对学生达到思想政治教育。在不断地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过程中,身为中职学校的思想政治教师也要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准以及自己的文化素养,要通过在于学生交流的过程中达到相互信任,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在学生心中建立起威信,且身为中职学校的思想政治教师,还应当要掌握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让自己始终高于学生,在学生提出问题时,教师要能够及时的解答出学生疑惑,让学生对教师产生崇拜的思想,吸引学生,感召学生。
七、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加师生合作
(一)监督作用。政工师引导医务人员正确的工作方向,并发挥其监督职能,监督医疗工作人员的工作,为患者谋福利。
(二)促进作用。政工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进了医院工作的全面展开,确保全院各项工作井然有序的进行。医院政工师的主要工作即为开导一个人的思想,使医疗工作者能全身心投入到日常工作中,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发展。
二、我国各院政工师的现状
(一)工作中的问题
由于医疗体系的构成十分复杂,其各项制度十分严格,导致基层工作人员认为政工师是服务于医院领导的。这一认识直接导致医院上下级沟通出现问题,管理者缺乏民主的管理意识。
(二)影响范围广
在医疗体系改革的这一背景下,政工师的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给医疗卫生体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三)发展前景广医院政工师的工作直接关系着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着重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思想素养,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通过加强自身认识,帮助医疗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久而久之,有助于培养自身良好的信誉,有助于未来的发展。
三、如何发挥政工师的最大优势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随着卫生体系的进一步变革,各医疗机构的运行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平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的建立等。医疗工作人员转变了传统的门诊坐诊方式,逐步实行上门服务形式。社会的转型、紧张的医患关系,给防疫站工作人员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使其工作情绪十分浮躁,造成了工作隐患。因此,医疗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浮于事,建立健全其管理机制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1制定考评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体系的医德医风建设,从真正意义上提高医疗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应成立考评工作组,根据相关标准,来评定医疗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有效促使医务人员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2制定领导机制。医疗机构的每一个管理人员都应充当起政工师的角色,成立一个小组,形成以领导为核心、众人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各项总结工作,从而推进医疗系统的发展。3学习机制。应完善学习机制,严格学习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可适当采用集中学习的方式,组织大型座谈会、自学活动、防疫工作总结等。确保每一位医疗工作人员根据一个调研专题写出文章。对没有学习积极性的人员,应进行批评,并取消各项评比竞选的资格。
(二)树立正确的思想观
医疗系统工作人员应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及各项方针,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增强自身的防腐意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建立廉政公开账号,并不定期开展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完善长效机制;2加大对各项工作的管理,并积极开展对医院各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防腐能力;3完善医院制度和决策制度,增强对医院招标中各项工作的监督,使其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从源头杜绝腐败行为;4积极进行医疗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工作,增强其抵制诱惑的能力,将腐败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三)加强学习
学习是提高医务工作者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更好地适应社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效手段。在目前的医疗卫生体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应强化、党的路线、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各类政治理论的精髓,提高自身素质和自我净化能力,不断反思和总结,从而起到自我警示作用。2坚持不懈的学习,汲取更多的理论知识,增强自身的沟通能力,才能更好地与其他部门职工相互沟通,有助于全院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形成。
(四)坚持以人为本
政工工作者应树立优良的个人形象,以自身的人格魅力感染其他医疗工作人员。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相互尊重,做到以理服人。1政工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廉洁自律,以身作则,把为患者谋福利作为工作宗旨;2应秉持着宽以待人、严以律己的工作态度,接受大众的监督,为其他医疗工作人员做好表率。
(五)创新工作思维
政工师应结合理论与实践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创新理论建设,从而丰富医疗卫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1应积极开展医疗工作人员的各项评比活动。政工师应多搜集相应资料,策划和组织各类活动,例如“感动人物和感动故事”“最美天使”等活动。通过评比、综合打分,来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增强其荣誉感,为促进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一份力量。2应多开展上门服务,在为患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塑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从而带动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推进我国医疗卫生思想政治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证人;隐蔽作证;保护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witnessbeingnotappearantinthecourthasbecomethefocustothescholarswhostudythecriminalprocedurelaw.Byintroducingthesystemof[WTBX]testifyingbyconcealment[WTBZ]andanalyzing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thesysteminourcountry,thethesisputsforwardsometentativeideastotheconstructionandsecuritymeasuresofthissystemsoastoimprovethesystemthatthecriminalwitness’sappearanceincourt.
Keywords:witness;testifyingbyconcealment;protection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践表明,新的庭审制度在推行中最突出、最难解决的矛盾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从普遍情况看,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证人没有出庭。自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深圳中院出庭率一直在2%-5%之间徘徊,烟台中院审理的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于1%。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1997年共刑事案件185件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占总数的4.3%;1999年该区刑事案件197件270人,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仅11件。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统计表明,近年来该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1]。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严重地影响着我国庭审改革的力度和成效。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是十分落后的,证人的出庭率低,随意性大,远远达不到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比较多,既有法律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如刑事诉讼证人的地位低,证人的权利不被公正对待,儒家文化倡导的“礼之用,和为贵”的观念影响,使人们形成了明哲保身的处世态度,以涉讼为耻。也有社会环境的因素,如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会形态使人们无法摆脱人情世故的干扰;我国法律所体现的浓厚的自然经济情感,也反映了普通人对熟人社会的依恋;公民隐私的自我保护需求,使一般人对出庭作证有所顾忌;加上国家本位主义严重,诉讼不民主,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这些消极因素无法简单地用某一个具体制度或者在一个短时期内消除,证人出庭环境的改善必须经过长期循序渐进的治理才能完成。
针对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不少学者在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制度规范,主要有: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等。但是,这些旨在保障或激励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想,其良好的初衷虽不容置疑,但这些具体制度在实践中却难以有效实现其价值。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包括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安全因素等。但根本点在于对证人缺乏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以及“涉黑”犯罪中证人作证的风险过大。证人一旦出庭作证,就存在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但这种措施更侧重于事后救济,不能真正缓解证人出庭的风险。
国外的司法实践部门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中“隐蔽作证”制度为证人保护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这一制度要求保守证人及其家庭情况等秘密,不让被告人知悉证人的真实身份,使打击报复无从下手,以最大程度保护证人的利益。“隐蔽作证”是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新探索,也是证人出庭的新方式。我国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从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现。
二、“隐蔽作证”制度介绍
(一)“隐蔽作证”的概念
所谓“隐蔽作证”,或称隐名作证、秘密作证等,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特定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不暴露证人身份信息、面貌特征甚至声音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法庭隐蔽设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现场闭路电视、电脑多媒体等,使证人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质证,履行作证义务[2]。
(二)关于“隐蔽作证”制度的国外立法
“隐蔽作证”制度是随着证人保护制度的产生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隐蔽作证”在国外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称谓,一般规定在证人保护法和刑事程序法以及有关的文件和判例中。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第11条规定:“保护证人免遭暴力和恐吓的办法在刑事侦查和审讯过程中,及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执法工作中越来越重要。此办法包括为掩护证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师获悉的方法,提供受保护证人的人身和住所保护,转移住所和提供资金援助。”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二)如果告诉住所则有证人、其他人员将受危险之虞的,可以许可证人不回答住所问题,而是告诉他的就业、公务地点或者其他一个可以传唤的地址。在前句的前提条件下,在审判中审判长可以许可证人不回答他的住所问题。(三)如果公开了证人的身份、住所或者居所则对证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身份或者自由造成危险之虞的,可以许可证人不对个人情况问题作出回答或者只是告诉以前的身份。……可以确定证人身份的文件要存放在检察院保管。只有当危险消除时,才能将其纳入案件档案。”[3]
(三)“隐蔽作证”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我国目前证人保护的现状来看,法律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存在巨大反差,侵害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隐蔽作证”制度的设立是对现行证人保护手段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制度改变了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侧重于事后救济的传统路径。我国目前还没有主动事先保护证人的规定,对证人的权利救济都在证人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或侵害后。从表象上来看这种威胁证人的行为往往都有相当的隐蔽性和界定上的困难性。从效果来说,这种事后保护不仅对证人人身安全意义不大,而且还会使其他证人产生更大的恐惧。这种被动的事后追究是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安全方面最大的困境所在。而“隐蔽作证”制度却与此完全相反,它从侦查阶段一直到审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保密,对证人采取隔离或特殊保护等,做到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全方位保护。“隐蔽作证”是国家采取的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完全摆脱了目前证人保护所处的最大困境,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
“隐蔽作证”制度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实现对证人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隐蔽作证”制度的设立,将有助于消除证人出庭作证时的恐惧心理,促使和激励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同时接受询问和质证,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彻底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推动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最终实现。“隐蔽作证”制度实质上是将出庭作证与证人保护制度两者加以综合,实现最佳结合点的方式。这一制度将最大程度地实现程序公正和证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三、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构及其保障措施
(一)“隐蔽作证”的适用对象
1.有组织犯罪案件。众所周知,有组织犯罪一般实施的都是有预谋、有计划的严重暴力犯罪,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等级森严,恐吓证人是其犯罪的一大特征,对证人人身安全威胁非常大。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屡屡可见。由于有组织犯罪在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也给民众的心理造成极大的恐慌,许多被害人往往都不敢报案,更不用说让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此类案件,适用“隐蔽作证”方式促使证人提供证言并出庭作证是保护证人安全的有效方式。
2.与犯罪人处于同一生活范围或熟识的证人可适用“隐蔽作证”。从人际交往的角度看,中国人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一个与犯罪人同处于一个生活圈或熟识的证人,是不会轻易去指控熟人犯罪的,否则他将很难在群体中生活下去。对于这类证人,也可以适用“隐蔽作证”,从而化解其心理矛盾,也减少因作证而对其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3.其他由证人提出申请的,经法官确认理由充足的案件。除了上述的两类案件之外,法律还应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用“隐蔽作证”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当证人或与其有密切利害关系之人因证人出庭作证可能有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时,法官和检察官可以随时决定对证人适用“隐蔽作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证人的安全。
(二)“隐蔽作证”的具体方式
“隐蔽作证”是证人作证的一种特殊形式,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不同阶段的表现方式和采取的手段各不相同。
1.侦查、阶段的隐蔽方式。侦查、阶段是发现证人、鼓励证人作证的阶段。“隐蔽作证”突出的是对证人的预防性保护,做好侦查、阶段的隐蔽工作,对于缓解证人恐惧心理,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实现证人作证后的安全都有重要意义。在这一阶段,我们应该确立法庭对“隐蔽证人”身份的专属确认权,即在侦查或审查阶段无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主动还是证人自己申请隐蔽作证,都应该由法院经令状书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的形式加以确认。与此相对应的,隐蔽作证资格的取消也应通过相同程序进行。首先要确定适用“隐蔽作证”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将证人的有关信息纳入专门的秘密文档,由专门机构负责;对证人的询问要注意地点和时间保密,证人证言笔录不记录与证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可以通过按手印等方式进行确认。我们也应该禁止相关证人的身份等消息在无关的侦查人员中间传递。
2.审判阶段证人“隐蔽作证”的方式。“隐蔽作证”的最根本目的是在保护证人安全的基础上,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如何在法庭上保障证人的隐蔽性是这一制度实现的关键。
“隐蔽作证”不仅要对证人采取物理遮蔽和声音改变的措施来保护证人,在法庭布局上也应该考虑到便于对证人采取隐蔽措施。比如,可以构建专门的证人通道,证人通过这个通道可以抵达证人休息室并通过位于证人席后面的入口进入法庭。这使得证人一直可以处于隐蔽状态。此外,针对一些证人既需要“隐蔽作证”又同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到场作证的,在特殊案件中经法庭许可可以通过实时网线作证的方式,即证人通过电视网线或其他装置,不在法庭上直接露面,而在其他地方同时作证并接受同步质证。
证人“隐蔽作证”后,履行了法律规定作证的义务,完成了其作为证人的使命。但证人并不因此而可以公开露面,因为“隐蔽作证”另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庭审后,进一步保证证人的隐蔽性是“隐蔽作证”制度的内在要求。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对证人的身份继续予以保密,在必要时,为证人的利益可以改变证人的身份。
(三)“隐蔽作证”制度实施的程序
“隐蔽作证”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其涉及证人的权利义务、司法机关的责任等,法律应当对这一制度的运行明确加以规定。首先,应当明确“隐蔽作证”的启动程序。一般而言,特殊案件的证人在向有关司法人员作证之前,可以提出要求“隐蔽作证”的申请,由相关机构作出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隐蔽作证”程序开始后,对证人的权利义务应加以明确。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对其身份加以保密,并得到国家机关的安全保障;最后,应当规定司法人员泄露证人有关信息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责任机制。
(四)“隐蔽作证”制度的保障措施
1.建立司法人员的保密责任机制。“隐蔽作证”制度的关键在于保密,证人隐蔽性丧失,这一制度就毫无意义可言。能够了解证人真实身份情况的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建立司法工作人员保密责任机制是这一制度存在的前提。司法人员的保密责任机制主要涉及了解证人情况的侦查、、审判人员。首先,应该尽量缩小能够接触证人的司法人员的范围。其次,应该明确司法人员或其他通过职务便利能够接触到证人的人的保密义务。此外,应该对相关人员加强保密教育,强化其在使用这些资料时的保密意识。并且,应当令其签署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隐蔽证人的任何信息。最后,对有关证人的各种材料进行专门管理。对隐蔽作证的证人的材料,应该指定专门的人员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专门的管理,并严格制定程序控制对这些材料的接触,防止司法人员利用职权接触这些材料导致证人的身份暴露。具体来讲,应对资料的放置场所有明确规定,不得放置于非处理本案的司法人员能够接触到的地方,也尽量避免和其他无关的资料混合放置。对于司法人员因失职而造成的泄密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故意泄露证人身份而给证人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2.改革法庭对证人的调查程序。“隐蔽作证”要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保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该规定与“隐蔽作证”的要求完全相反,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对证人的身份和住址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法庭对于“隐蔽作证”的证人,可以事先核实其身份,而不是当庭对其身份进行调查,或以相应代号表示。在保证书上的签名也可以用手印等方式替代,避免暴露真实姓名。
3.建立证人身份暴露后的补救机制。虽然大部分制度在设计时都经过细致考量,但是理想的设计并不能保证实施中的尽如人意。“隐蔽作证”制度亦不例外。对此,我们应该建立证人身份泄漏后的补救制度,依据证人身份的暴露程度,遭受的危险的大小等等因素综合衡量对其进行补救性保护。具体来讲,首先,我们应该建立证人身份泄漏后的危险评级制度,通过对证人在案件中具体暴露的程度、案件的危险程度以及证人受到威胁的程度来确定应该对证人采取的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英国学者梅纳德将证人受到的恐吓分为三个层次:最核心的是生命受到的威胁;其次是经常受到非生命威胁;最后是那些可能的威胁或者骚扰[4]。
针对个案中“隐蔽作证”一旦失效后证人面临的具体危险程度对证人采取相应的保护,这些措施至少应该包括:为证人建立新的身份文件;为证人提供住房;负责将证人的家庭财产转移到证人的新住所;为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帮助证人获得工作;为帮助证人自立提供其他必要条件[5]。
[参考文献]
[1]张泽涛.证人的现状分析与对策[C]//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二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387.
[2]王刚.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构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4):36-37.
[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0.
一、现行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意识的缺失表现
公民这个概念包含着不同的社会政治内容,包括两种不同又相互关联内容。一种是法律概念,所谓公民,即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另一种是社会政治定义,它从个人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来对个人作最基本的社会成员身份定位。现代公民意识要求每个人把自己从自然的“人”或抽象的“主体”转化为公民社会中的一员,转变为人格平等的“公民”。
现行的村民自治实践所暴露的农民公民意识不强,是由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过去把社会存在主要归结为生产方式是不全面、不准确的。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三形态(或三阶段)对人们的意识其有决定性影响,为我们解惑意识之谜提供了一把钥匙。自然经济(农业经济)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本特征。它是权力集中、人身依附关系,与此要适应的“人治”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奴卑意识赖以存在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落后的第三世界及不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程度不同地存在此类现象;交换经济(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市场经济的概念,但实质上已经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是以物的依赖性人的独立性(即人依赖于物的价值形态——货币,但人的人格是独立的、自由的)为特征。亿万次交换既是破除自然经济——人身依附关系的利器,又是形成独立、自由、平等的基础与前提。交换的主体必须是独立、自由(不能把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0、平等(地位平等、内容等价——或认为是等价)交换才能正常持续恒久地进行下去。社会主义从原来经济落后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超越了市场经济阶段,实质上是在现代经济(世界范围内)条件下放大了自然经济,从而在很多方面不自觉地把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某些观念当作社会主义的意识来坚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市场经济体制写进与宪法只有近十年时间,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来说只是暂短一瞬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农民缺乏政治民主与公民意识是十分自然的。具体表现如下:
1、缺乏法治观念。中国农民老实,“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禁锢着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农民还较普遍地习惯于行政越权安排。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的行政人员中仍认为村委会是乡政府的“腿”,是自己的行政下属,而广大村民也习惯接受“上级”领导,即使侵犯了自身政治权利,也很少感到有什么不对,即使感觉到了也能容忍。
2、缺乏自主、自立。在一定意义上,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村民委员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村民自治体制,要求村民逐步树立自主、自立意识。因为村民有了强烈的自主、自立的主人翁意识,行使国家赋予的种种权利和应尽的各种义务,村民自治才能落到实处。
3、缺乏合作意识。中国农民最大的特点是善分不善合。善分,并非是中国农民的弱点。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善分,中国农民分到家庭为止,西方人分到个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超家庭的社会、经济等联合体。个人在面对强大政府的种种不公时,往往表现出无能为力。在村民自治实际中,很少有村民个人能够与其它同胞联合起来影响或改变政府或村委会的想法或决定,不知道这样的合作是增加自己的影响力的有效办法。
4、缺乏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之所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之基本权利,而且还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御的社会责任,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公民不但有责任和义积极参与与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宜,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监督和支持,不断促进完善政府的工作,使政府职能既要到位又不越位。而农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种种心理和表现,反映出我国大部分农民还停留在传统的官管民的思维中,没有意识到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之权利。在农民村级选举中,许多人对村级领导班子评价不高,意见甚多,愤愤不平,但对基层选举却又缺乏参与热情,不肯积极地通过选举来改善村民自治的权力运行,认为选举没有太大作用。大部分农民缺乏强烈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不能正确利用国家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不善于、不敢于用法律抗拒来自乡政府或宗族的种种不合理要求,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只好默默地忍受种种不公。农民缺乏独立人格,进而缺乏充分的民利意识,使得奠基于政治参与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的发展失去了内源性动力。
二、培养农民向公民意识转型的具体对策
村民自治的主体由于缺乏公民意识,致使作为乡村社会民主政治发生了异化变形,实现向公民意识的转型,根本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冲击农村的自然经济结构和落后的小生产方式,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奠定社会经济基础。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的科学技术,实现农村工业化,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物质技术基础。
第一、加强法治教育,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思想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需要一种具有“主体自由追求和自律精神”相统一的公民意识,它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主体地位意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公民的绝大多数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实际生活中这一点往往被遗忘和颠倒,变成了“当官的为民作主”,人民的“主人”意识由此被削弱和淡化。因此,必须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维持人民权利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坚信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简言之,就是“法律至上”观念。认识到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一方面,唯有法律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只有法律才能制约权力的运作,防止权力的滥用。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被人们信仰,由此生发出公民自觉的守法精神和护法精神。这种精神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它要求公民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力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并把这种行为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把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当作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全面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奠定文化基础。小农意识的狭隘经验性、落后保守性、自我封闭性、个人迷信等特点都是与小农愚昧无知的文化状态造成的文化素质低下紧密相联系的。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对农民的教育,主要是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立场问题。用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先进文化知识武装他们的头脑,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素质,增强他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克服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目前农村某些地区封建迷信盛行、宗族势力抬头、农民集体现念和民主法律观念淡薄、社会治安混乱、道德水准下降及丑恶现象买卖婚姻、拐卖人口、吸毒贩毒、等的死灰复燃。落后的小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说明教育农民的任务具有现实紧迫性。
(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素质
社会实践活动符合新课程改革的精神,符合新课程改革形势的发展要求,符合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强调了学生的主动参与与亲身经历,能够促进学生多方面能力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素质。
(二)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
课堂教学容易束缚学生思维,使学生放不开,尤其是政治课堂,大多是一些道德的说教,对学生而言十分无趣。而课外社会实践活动更注重实践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学到了课本上的知识,也会激起参与欲望,产生学习兴趣。
(三)有利于优化教学目标
知识如果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那么是不容易掌握的,也是毫无意义的,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时,才能达到预设目标。课堂教学就是理论,社会实践活动就是实践,让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走出课堂,可以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联系实际生活,升华课堂教学,优化教学目标。
二、如何加强初中思想政治实践活动
(一)合理安排实践活动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什么事都是一样的,都要事先做准备,只有做足了充分的准备,才有成功的可能,而反之不去准备、计划,就会把事情搞砸。对于社会实践活动也是一样的,如果我们提前不做计划,盲目地带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就会使活动十分低效,学生也不能从实践中学到什么。而提前做好计划,如何组织,活动的目的,活动的地点,活动的步骤……都胸有成竹,有计划、有组织,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高效地完成实践活动。
(二)注重活动内容和方式的选择
与实践活动息息相关的就是活动的内容与方式,选择正确,可以使学生感兴趣,使活动更有效,选择失误,会使活动低效甚至无效,同时又浪费了学生的时间。我们在设计活动内容的时候,可以加入一些与课题相关的、有趣的、热门的事件。比如,3.15之前,我们组织了关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去超市、商场进行调查、采访,并且与当地的文化、司法部门挂勾,建立固定的活动课基地,共同开展好活动课。根据当地的环境、文化传统等条件因地制宜开展活动,使活动课与国情、区情和本地的实际相结合,使学生从中得到更深的感悟。
(三)结合学生的认知水平进行实践
社会实践的活动内容十分丰富,令人眼花缭乱。但是我们一定要坚持一点: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学生的认知水平来组织实践活动。例如:在教学人教版八年级下册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利》时,开展正确行使“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批评建议权”教学探究活动。对于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有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学生已经理解,但是让他们对国家事务进行批评与建议,对农村学生来说有些力不从心。我为他们设计的活动内容是“给校长的一封信”,让他们以网名给校长信箱投信,谈谈自己对学校管理的看法,提出批评与建议。学生有感而发,针对学校的食堂管理、伙食状况、作息时间、课程设置和老师评价纷纷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尽管意见不是很成熟,但是通过这次活动学生都体会到了“主人翁意识”——公民可以依法通过合法的途径有序参与政治文明建设。
(四)灵活安排实践活动的时间
对于社会实践活动,很多老师会说,“现在学习压力这么大,哪有时间组织实践活动啊!”并以此为借口不去开展实践活动。其实,实践活动不一定非要在课上腾出时间进行,也可以在周末的时候,或者在寒暑假的时候,或者选择刚开学学生没有进入正轨的时候,这样灵活组织安排,就会使时间比较充裕,也会使学生能保证足够的学习时间。比如,学习完《珍爱生命》以后,了解长假,我就要求学生在假期时学校的安全教育,观看安全教育视频,并根据自己长假期间的经历来制作手抄报,题材可以是防火、防触电、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制作完成之后,等到开学拿到课堂上来,进行评比。这次活动,既让大家互相学习安全知识,又寓教于乐,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得到充分的调动,一份份精美的手抄报体现了学生独特的视觉和个性。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体现了科学性和趣味性的统一,改变了其原来认为思想品德课就是灌输道理的错误认知。
三、结语
本文试图将知识管理理论应用于政府管理,在较为系统的梳理知识管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府知识管理的内涵,并从政府能力角度分析了政府知识管理的作用,提出运用知识管理来提升政府能力,构建了政府知识链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完整政府知识管理模型,系统的分析了模型中的各组成部分,包括政府知识管理战略,政府知识共享,知识管理在政府中的应用以及政府知识管理的技术平台。重点论述了知识共享的障碍因素并建立了知识共享的实施模型。接着在分析政府知识管理内容以及管理流程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基于知识管理的电子政务系统模型,并根据模型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系统体系结构,最后对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及关键技术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政府知识;管理知识;共享电子政务
1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随着世界知识经济的到来,信息流动的速度和广度及由此而产生的整个社会运作的效率越来越快,知识己经成为新时代下最重要的资源。而知识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是伴随知识经济浪潮而兴起的一种全新的思维和管理模式。知识管理的提出为组织的管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政府,作为社会的综合管理组织,其使命是向整个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而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得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组织结构存在多等级、多层次、机构臃肿、横向沟通困难、信息传递失真、缺乏活力、对外界变化反应迟钝等弊端。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化和复杂化,政府角色从被动的社会公共服务提供者向主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者转变,公众和企业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政府组织和业务模式逐渐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对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对于政府来说,如何解决其固有问题,使其能够胜任知识经济时代的这些新要求,就成为现阶段摆在政府组织面前非常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将知识管理引入政府,使得政府从过去老一套的管理模式中走出来,找出新的对策,适应新的环境变化,为政府谋求一个健康良性的发展思路。
1.2选题意义
信息时代已经演进至知识经济时代,人类对于信息的追求持续不断,丝毫没有减缓的迹象。放眼未来,各组织单位都在积极发展新的IT应用形式,例如: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企业资源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商务智能、电子政务、知识管理等,以进一步加快自身的发展,提高竞争力。新的经济体系正以史无前例的惊人速度产生信息,并在业务伙伴、员工及顾客间传递。但是随着信息量的暴涨,我们更加迫切地需要辨识知识的能力,这样才能择精去芜,进而采取对组织有利的行动。
在知识经济阶段,知识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以及企业成长的关键性资源,最大限度地掌握和利用知识越来越成为各组织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任何一个组织如果对知识管理的浪潮视而不见,他们就将错过探索商业和技术前沿的良机。
科学研究方法的分析性质,决定了科学知识的不完备性.对实验事实和经验知识积累的偏见,使人们对知识的认识具有封闭、孤立和片面的倾向,似乎知识是确定、确实的已经存在于那里的东西,只等待人们去发现、只等待人们去认识.但“科学的手段是分析,目的是构造”[2],知识归根结底是一种产物,一种构造,而不是一种揭示.分析是说一项科学研究在正式启动之前,必须对题材进行限定,对错综复杂的事件进行部分的筛选,即出于研究的目的,必须从整体中抽出一部分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并试图在构成的成分中寻求科学的解释.正如赫姆霍尔兹所说,物理科学的任务,在我们看来,归根结底在于把物理现象都归结为不变的引力和斥力,而这些力的强度只与距离有关.……一旦把一切自然现象都化为简单的力,而且证明自然现象只能这样加以简化,那么科学的任务就终结了.以前我们曾经证明过,这种归结是自然理论必要的概念形式,因此,将它归因于客观真理是合理的.然而,尽管抽出的这一部分与整体事物之间有着紧密和决定性的联系,但由于拿出的这部分毕竟与事物本身相脱离,从而由于缺乏完整性而变得失真.正是因为题材被改造成适合研究的主题,才使科学中既定的结论具有主观建构性.这样尽管抽象为分析所必需,但从自然界及经验构成抽象时,由于把抽象以外的部分略而不谈,因此,抽象所提供的科学的图像必然是不完备的.正如马赫所言:科学只能把人们通过感官了解的自然界构成模型,力学绝不像某些人所信赖的那样当然是关于自然界的最后真理,它只是形成上述模型的一个特定角度,是对事物从各不同侧面———化学的、机械的或生理的———逐一进行考察的结果.但一方面生物学表明生物都是以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存在,人对自身这种存在的统一性有切实的认识;另一方面知识源于我们的感觉以及我们的感觉所引起的意识变化.意识是一个整体,即使将其分析为各组成部分,但这一整体总表现为一个结构或一幅图像.而且许多证据表明,这一相似结构同样出现在别人的意识里,表明有一个本原的结构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的领域,等待物理学理论去发现.这样即便我们把基于经验的观察作为物理知识的唯一基础,人们也还是因此主观地选择了那些他们认为是物理的知识,因而这样发现的宇宙不可能完全是客观的,即科学理论不具有完全的客观性,科学理论具有不完备性。
2、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
2.1、科学作为一种文化过程,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科学作为一种文化的过程,是人们认识自然的有效途径,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科学作为文化进程的重要方面,表现有与文化变迁相似的特性,即整体科学不拘泥于一个特定的“目标”或“功能”,因为文化及文化变迁的概念并不需要目标———方向或功能性,如词汇的意义、发音和语法规则等的变化,一般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刻意追求所至,并常常没有可以观察到的、对任何人或任何社会系统的用处或“功能”.科学的整体发展也是这样,因此文化以及科学的发展就有与生物进化相类似的地方,这就是受随机性因素的影响,使结果产生明显的不确定性.不过在文化及科学的发展中,尽管有选择的偶然性,但预见和计划有助于产生比较大的连贯性,使得创新者倾向于提出他们认为很可能被接受的新观念,从而使观念不能“随意地”产生。
2.2、科学知识不能被完全证实也不能被彻底否证
实证主义认为,经验科学作为人们熟悉的一个理论体系,应该是一个能提供确实性信息的肯定性系统.实证主义者始终强调,知识必须借助于理性的证据证明或靠理智的力量证明,以便去掉那些未经证实的东西,保证即使是在思考之中也能使思想更加确定,因为“科学知识是由已证明的命题所组成的”[3].可见他们是把知识与已得到证明的知识视为同一.他们说,科学的诚实要求为:凡是不能被证明的,人们对它也就无法断言,即一个陈述的意义在于它的证实的方法.这就是,使科学区别于伪科学的能发现可靠的、真实的、可证明知识的“科学的方法”———归纳法.因此,实证主义者主张客观主义的知识观和认识论,即确信世界客观存在,知识是对世界绝对正确的表征,可由实验加以验证;知识可由教育者原封不动地灌输给受教育者,使受教育者通过记忆掌握稳定的“客观”知识来认识世界.从而强调:教育工作者们必须清楚地思考和传授知识;必须区别有意义的话和无意义的话;避免含糊、不明确.必须前后一致地进行推理,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则;所传授的知识必须是客观的,必须没有个人的和文化的偏见;所传授的知识必须是可靠的,当证据不足时,就必须不下判断;归纳的或然性原则必须应用于证实假设、概况和理论.证伪主义者否认证实的可能性,指出:科学不能证明任何理论.他们认为虽然科学不能证明,却能否证它.表明证伪主义者试图通过证伪的方法以检验理论.比如证伪主义的典型代表波普尔,就主张采用演绎的逻辑.他抓住了历史上得到最好证明的科学理论如牛顿力学,也终于“”的事实,提出了与实证主义不同的证伪主义思想.他说,完美不在于小心翼翼地避免错误,而是要无情地消除错误.一方面要大胆地假设,另一方面要小心地否定.合乎理智的诚实不在于靠证实来巩固或确立其主张,而是要准确地确定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之下人们愿意放弃其主张.他指出:在很一般的条件下,所有理论是同样的不可证明.因此,所有理论都同样是猜测的产物.科学不能证明任何理论.但虽然科学不能证明,却能否证它:能以充分的逻辑必然性否定(作出否定行动)那个错误的理论.但证伪一个理论与证实它同样困难,是说即便把证实连同证伪的方法考虑在内,经验科学仍无法成为一个提供“确实”信息的“肯定性”系统.那种认为“所有经验科学的陈述必须是能最后判定其真和伪的,或者说它们必须是‘可最后判定的’”的观点,或强调“必须证实它们和证伪它们”的想法是难以实现的。
3、科学知识的可验证性
3.1、科学知识可验证性的本质内涵
科学是一种批判的态度,它不寻求证实却寻求证伪的检验,或许只在尝试过但又未获成功的反驳,才算是证实或确证.这是说一个普遍理论总有可能与对可观察事实的描述相冲突,从而被反驳或证伪.因而对于一个假设成立的命题,不是试图证明它的正确性,并在证实后才接受它成为科学体系中的新内容,而是看它是否具有被证伪的可能性,或拥有一些潜在的证伪者,而不再要求是得到证实的命题.因而划分科学和非科学的标准,是它的可检验性、可反驳性或可证伪性.正是对错误的这种客观检验构成科学的知识体系,而研究也正开始于问题出现的地方,因为实际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出了差错,是由于某种未预料到的事件,但试图解决问题的方案总是尝试性的,或者说是一种理论的建构过程、一个假说或一种猜想.各种竞争的理论被比较和批判讨论,以便发现它们的缺陷.科学正是借助于一些事实去不断地修正一些理论而发展.于是,并不要求科学系统能在肯定的意义上被一劳永逸地挑选出来,而是要求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借助经验检验的方法被挑选出来,是说经验的科学的系统必须有可能被经验反驳.可见实证研究实质上是一个融合证伪思想于一身的过程,即面对一个命题,总试图寻找否定它的理由,只是在还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它时,才暂时接受它.但保留否定它的可能性.同时当某一命题面对有力的证据不能被接受时,就必须考虑放弃或修正该命题.这种包含证伪的实证研究方法,其本质在于试图使人们发现,理论的局限、不完善甚至错误的地方与根源究竟在哪里,从而尝试排除它们.因而这一实证思想与证实了才接受的实证主义完全不同,也与那种一次就证伪了、抛弃掉的证伪主义思想不相容。
3.2、获得科学知识的根本方法是批判的检验
批判才是科学进步的本质,科学及其理论都只是尚未被证伪的、暂时的假设.“科学理论要么被证伪要么永远是假说或猜想”[5].因而,科学的本质特点是批判的检验.检验无论是由实际的观察或是纯科学实验所引起,都不能无限地进行下去.不过“检验不能永远进行下去这个事实和我对每个科学陈述必须是可检验的要求并不矛盾.因为我并不要求每一个科学陈述,在被接受以前必须在事实上已被检验.我只要求每一个这样的陈述必须可能被检验;或者换句话说,我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在科学中存在着我们必须顺从地当作真的陈述来接受的陈述,只是因为由于逻辑上的理由似乎不可能检验它们”[5].总之,科学的知识体系正是在这种检验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或者说是一个猜想或假说的过程.从而使科学知识实质上是动态的在已有知识基础上的不断生长,即将以前已经完成的东西合并到不断生长的、并必然穿越时间而进步的结构中.而这些观念系统不是一朝建立起来就能最终确定下来,而是能不断重组的[4].所以认为科学只由惟一“正确”的世界观或理论统辖的想法事实上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但无论是否认的证据不足接受该观点,还是有充分证据表明一个命题不成立而放弃该观点,都会有一定犯错误的风险,所以无论是接受一个观点还是放弃一个观点,都需要十分谨慎.事实上,科学家无论是在放弃一个旧观点还是接受一个新观点时,也确实如此,否则就不会出现,像一个起初看起来能证伪某个新观点的实验,却最终转化为不能否认该观点而不得不接受该观点的实验证据的情况.如海王星、冥王星的发现,就不仅没有证伪牛顿引力理论,反而成为支持这一理论的有力证据.即使在原命题被看来是证伪了的地方,也常常不过是发现旧理论在这些场合不再起作用,从而使人们在还未发现问题的地方发现新问题,并在寻求新的解决问题的策略与办法中,建构起新的更加有效的理论。
3.3、真理存在于检验之中
科学理论不具有完全的客观性,不是最终的真理,于是相信经验科学,决不能仅用科学陈述的逻辑的或形式的结构当作经验科学的特征,也应建立起将经验科学的方法构成其特征的思想.毕竟“只有在检验真理中才能得到真理,所以真理是存在于检验之中,……人的精神生活就其认识活动来讲是在于研究和探索.”这就是靠“积极唤起学生的主动性,因势利导,启发学生主动发现问题,让学生在学习中产生新思想,获得新知识.[6]”因此,在实际教学情境中,采用假设—检验的教与学的思路,以质疑思辨的教育批判方式以及实验验证的经验方法,实施科学课程,借以启发学生心理机能的健康成长,而不是一味灌输预先规定的知识内容与方法.从而注重批判性思维,强调批判性教学方法,并鼓励学习者讨论、探究、质疑的学习方式。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种在民事上具有排他性的权力。这是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一系列过程都适用民法的相关原则和制度。然而,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完全的私人权利。在公私法交融理论下界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在私法与公法交融下的产物,受双重保护和限制的私权利。此处的私权利不是公私法中的权利,而是指在主体方面,它是私主体权利。知识产权,鉴于其性质,它可以被定义为一个双重性质的权利。从私法方面来说,它是私主体的权利,但是,从公法方面来说,它又是私主体的公法权利。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有如下特征:直接主动性,保护方式多样性,可诉性,效力优先性。
二、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构成
(一)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行政机构设置上隶属于联邦商务部,掌管专利和商标等事宜以及接受商标和专利的申请、审核等一系列的工作。不过,就目前的美国专利商标局来说,它经实现了由原先的行政管理到企业管理的改革。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提高专利和商标审查服务的效率,向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众多的计划当中有一项被称为“16世纪战略计划”,其发展方向是确保持续的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完善,鼓励投资创新,加强企业家精神,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
(二)美国版权局
美国版权局在机构设置上隶属于国会图书馆,主要负责执行保护著作权法律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具体工作内容版权申请,登记和审核。版权局不对申请登记后的作品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合法即可予以颁发注册证书。为了适应电子化版权保护的要求,美国版权局作出的2002-2006年的战略计划。该战略计划表明,版权局将积极推动经营管理重组,逐渐改变为采用电子版权登记和管理的模式;上,建立一个全新的,以信息技术的基础的版权局以便高效的处理信息事务。从而为美国国会和政府部门提供版权管理的准确数据和建议。
(三)美国贸易代表处
它负责国际贸易谈判和“特别301条款”执行方面的相关问题,以推动其他国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在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贸易代表处每一年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按照行业的需要“特别301”名单,用来确定哪些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侵害到了美国的利益,很多国家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十分重视,美国借此采取相应的贸易报复措施。即便是双方达成了TRIPS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处依然用“特别301报告”来作为双边制裁措施的来源,从而迫使他国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体系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制度形式
1.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一般来说,行政裁决是指经过相关的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的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种不涉及民事合同关系的纠纷裁决的行政行为。按行政裁决的相关理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尽管在某种意义上被赋予了司法权的属性,但行使该权利的主体依然是行政主体,其本质并没有任何改变。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相关的民事纠纷在本质上具有了双重性,即行政合民事法律关系并存的双重性,当事人对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有异议,则他应向相应的行政主体提讼。由此,很多学者认为,行政裁决制度扰乱了行政和司法,它使得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产生了矛盾。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对行政裁决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作用正在不断的弱化,甚至作用微乎其微,司法保护却依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主体的参与下,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为基础,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通过正当的方法促进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进而消除纠纷的调节机制。行政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当然,这必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这不仅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更是对司法保护的有效补充。
3.行政查处制度。司法保护起不到行政查处的的作用,所以该制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有存在的必要。《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体系是一系列的,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的确权到知识产权的行使以及后期的保护等方面。当然,若因此而引发纠纷,行政机关在处理方面也会保护知识产权,即通过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主的众多法律规范中对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保护的规定也是非常多的。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我国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规定的八种知识产权。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如下:(1)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所属专利局)对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负责;(2)商标权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3)国家版权局(挂靠在新闻出版署)负责著作权;(4)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5)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归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国家农业部对农业植物品种权进行管理;(7)林业植物品种权归属于国家林业局;(8)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商务部负责;(9)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国家科技部;(10)国家海关总署负责知识产权的备案。
四、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评价
事实表明,在过去二十几年中,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绩明显,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需要数十年才能完成的历程。①尽管如此,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过程中,制度的缺陷和执行不当的仍然是相当严重的问题。
(一)制度缺陷
制度上主要是在立法的不完善和行政保护制度在构建上的不合理。行政保护制度建设不合理主要在于某些制度的不合理构建,不适宜的行政保护措施。因为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干扰,在完善执法体制建设时,仅仅在立法层面上就有10多个行政主体负责,造成了执法力量不集中。同时,一些制度设计不合理。比如,同样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却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由于不同的保护措施,赋予不同的权限,措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行政执法人员不能正确的运用行政手段来执法,导致相同的权益保护对象得到的保护出现了很大的差异。为了弥补在保护制度上的缺陷,就要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清理现有知识产权法中已经不适合当今时代的内容,加强行政立法工作。鼓励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比如行政机关可以再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那就可以用行政调解来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
(二)执行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