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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年*月1日开始,到20*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我县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全县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签订责任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镇基层网点建设,扩大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县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局、财政局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县商务局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局主要任务
1、开展业务培训。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镇财政所、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2、广泛宣传政策。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3、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局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4、规范市场秩序。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做好协调服务。县商务局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商务局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商务局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认真制定我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县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海淀区
1、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注册于海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至少有10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快速成长企业入驻,具有一定的加速器运营管理经验。
支持方向:支持海淀区加速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提供增值服务。具体支持项目包括:加速器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贴息、加速器增值服务补贴、加速器引进企业房租补贴、加速器财政贡献奖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奖励。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服务体系建设处。
2、促进创新企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海淀区创新企业,具有海淀园国际化发展服务平台会员资格。
支持方向:主要用于促进海淀区创新企业有效开展品牌创建工作,促进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开展品牌推广。
申报窗口: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3、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
支持对象:扶持对象为工商、国税、地税注册在海淀区,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
支持方向:该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生融资行为的贴息、担保和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高技术制造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节能环保和资源节约、服务外包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申报窗口:受理单位为“海淀区金融办”,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海淀资本中心和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接受海淀区金融办委托负责接收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过评审论证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区政府审批。
4、海淀园国际化经营促进资金
支持对象:园区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向:支持积极面向国际市场,卓有成效地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具备较高品牌知名度的企业。支持内容包括出口项目研发资助、国际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等。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5、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注册在海淀区的企事业单位,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地在海淀区的企业。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海淀区创意产业发展领域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支持海淀区内创意产业基地、集聚区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孵化体系建设。
申报窗口: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6、促进科技中介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在海淀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科技中介机构的范围包括: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服务、财税、法律等中介机构;为科技发展服务,提供科技咨询及行业信息并服务于海淀区创新企业的行业协会和组织;金融及投融资相关中介机构等。
支持方向:主要支持五个方面:科技中介信息服务平台补贴专项、科技中介机构办公用房补贴专项、行业协会启动资金专项、大型活动补贴专项、公益活动补贴专项。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7、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是指海淀行政区域内经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为主的各种特色产业空间。
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制定与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鼓励以经营、决策、研发为特征的高新技术总部型经济发展,鼓励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之间形成差异化发展。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8、促进重大产业发展专项
支持对象:该项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百家创新企业的项目。企业须在海淀区注册一年以上。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总部经济的发展。
申报窗口: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9、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专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以及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国家免检产品、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北京市名牌产品、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等各类优秀称号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支持方向:支持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市场体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培育扶持项目。
申报窗口:属于海淀园区的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项目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海淀园企业发展处,由海淀园企业发展处负责初审和筛选;获得本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各类优秀称号企业,根据获得称号的种类不同,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区质监局或工商分局,由质监局和工商分局负责初审和筛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将材料报送工商分局,获得其余符合奖励范围的各项先进称号企业将材料报送质监局。)其他项目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区发展改革委,由发改委负责初审和筛选。
10、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该项资金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的社区居委会、乡镇的村委会以及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支持方向: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等循环经济技术应用项目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包括节能服务平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节约型小区等在内的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
申报窗口:海淀区发展改革委。
11、海淀园创新资金
支持对象:支持项目包括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一般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
支持方向: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研发的行业关键技术项目、海淀区重点企业研发的行业关键技术项目、海淀园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研发的行业关键技术项目、专利项目(包括已授权或已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12、科技项目专项计划
支持对象:海淀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支持方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计划、中小企业虚拟研发中心专项计划、企业博士后科研专项计划、新农村建设专项计划、初创科技型小企业研发专项计划等。
申报窗口:海淀区科委。
13、科技项目基本计划
支持对象:海淀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支持方向: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支持的重点技术领域参照《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2009―2013)》。
申报窗口:海淀区科委。
14、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孵化场地位于海淀区内,经营管理机构在海淀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孵化器。
支持方向:鼓励孵化器引进资本、项目、人才,聚集优势创业资源;鼓励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共享孵化资源,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区科委。
15、重点项目引进扶持专项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海淀区,产业领域和经济指标符合《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
支持方向:吸引重点项目入海淀区发展和扩大投资。优先支持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以及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的重点企业。
申报窗口:海淀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海淀园综合办等部门,对项目(企业)进行评估并提出支持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16、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属行业为海淀区重点发展产业,注册地、经营地在海淀区、属于海淀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为海淀区创新企业提供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检测研发服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
支持方向:支持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新建、改造升级和对外服务。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17、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
支持对象:海淀区内创新型企业。
支持方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海淀区内创新型企业为促进国际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研发、对外投资设立跨国分支机构和国际资源整合等国际化业务而实施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及购买中介服务的相关支出。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18、促进企业挂牌上市补助资金
支持对象: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符合海淀区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经营情况良好,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海淀区的拟上市企业。
支持方向:支持、促进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含创业板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申报窗口:海淀区发改委。
19、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的企业。
支持方向:优先支持有利于促进消费指标增长、引进国际品牌、服务改善民生、促进流通发展、倡导低碳经济等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全面促进海淀区商业服务业的发展。包括促进消费项目、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升级改造传统商业项目、商业服务行业创新项目、商业服务业人才培训项目等。
申报窗口:海淀区商委。
20、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注册地点在海淀区、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产业技术联盟。
支持方向:产业技术联盟初创资助、产业技术联盟专项活动补贴、产业技术联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21、企业研发中心补贴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且属于海淀区创新企业。
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扶持产业技术联盟、补贴企业研发中心,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和促进标准化实施。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22、专利实施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海淀区创新企业(申请企业专利战略资金同时必须是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
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扶持产业技术联盟、补贴企业研发中心,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和促进标准化实施。包括专利成果转化专项资助补贴和企业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助补贴。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23、标准化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属于海淀区创新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晰,且设有标准化管理部门,有统筹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支持方向:支持企业促进标准化实施。包括“订标”专项资助补贴、“订标”专项奖励补贴和“采标”专项奖励补贴。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24、促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申报仅限于以海淀区创新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支持方向: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牵头进行的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奖励产学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资助;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资助,产学研合作共建研发中心资助;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项目资助;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发明成果产业化资助。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25、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海淀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培训机构。
支持方向:促进海淀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申报窗口:海淀区服务外包企业协会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并上报海淀区商务局。
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
1、专利促进资金
支持对象:属于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作产权巴黎公约申请国际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
支持方向:该项资金用于中关村的专利促进工作,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
申报窗口:中关村管委会。
2、技术标准资助资金
支持对象:标准的主要起草或主导制定单位、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区试点企业。
支持方向:资助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和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三个方面的标准化活动。
申报窗口:中关村管委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该项资金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包含中关村科技园区及其他地区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科研项目)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支持方向: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申报窗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朝阳区
1、专利实施项目
支持对象:企业在朝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且项目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拥有有效专利。
支持方向:鼓励发明创造,加速专利技术转化。
申报窗口: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区科委(知识产权局)服务窗口。
2、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项目
支持对象:在朝阳区依法注册和纳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
支持方向: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申报窗口:朝阳区科委产业科。
3,高技术产业与现代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在朝阳区登记、注册、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项目。
支持方向:支持3G运营商、3G设备商以及“后3G/4G”研发企业的引入,支持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产业项目的引入。支持为保增长重点推进的在建和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支持重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引入风险投资。
申报窗口: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
丰台区
1、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建设项目
支持对象: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产业活动单位。
支持方向: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申报窗口: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2、专利转化资助项目
支持对象:在丰台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支持方向:申请资助的专利转化项目,原则上应是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且科技含量高、授权有效的专利,没有专利纠纷,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可预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窗口:丰台区政府3号楼301室。
东城区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支持对象:东城区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及驻区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向:适合东城区发展的经济、建设、环保、治安等科技项目,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软科学项目。
申报窗口:东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管理科。
西城区
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对象;西城区企、事业单位及驻区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向:重点扶持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活动、持续创新能力、强化自主创新、原始性创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中介服务等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的数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要逐年递增。
第四条区经济信息化局作为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属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二)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
(三)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节能表彰、奖励;
(五)节能宣传、培训;
(六)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七)区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国家确定的节能其他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依照其法定用途支出。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节能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相关节能标准,有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环境保护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较强的节能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及说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及相应凭证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如节能产品认证书、专利书、清洁生产单位证书、节能效果说明等;
(八)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安排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并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节能专项资金,不可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专项资金后,须按国家相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退回节能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局3年内不再为其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一、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一)扶持对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合适经营项目和一定经营能力的城镇未就业、失业残疾人以及持有《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已经从事个体经营或已被扶持过的残疾人不再扶持。
(二)扶持形式和标准
对首次经营服务业、维修业、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的残疾人,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提供一次性扶持金。工业项目不超过8000元;小商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不超过4000元;三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较大项目不超过**0元。
(三)申请程序
1、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城镇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须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
(6)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7)经营场所房屋证明。
农村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须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
(5)经营项目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申请人携上述证件、材料原件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扶持金。街道、乡镇残联对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核实是否符合扶持条件,对扶持项目的可行性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填写《青岛市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扶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连同其他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报区(市)残联。
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
(一)社区就业岗位的范围
社区就业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岗位。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
2、社区停车场管理;
3、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4、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托残服务;
5、其它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
(二)社区就业岗位从业残疾人认定条件
1、社区就业岗位安置的人员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
2、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年以上并为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
3、月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4、就业岗位为社区就业岗位的残疾人。
(三)社区就业岗位工资补贴、保险补贴
符合认定条件的残疾人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工作,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工资补贴和200元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
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人且工作满1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岗位开发补贴。
(五)社区就业岗位补贴申报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写《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于申报当月报同级残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2)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
(5)招用残疾人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从业残疾人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于人员安置满一年后核拨。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于人员安置次月逐月申报。
3、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后,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资金补贴发放台账。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岗位开发费用。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残疾人工资发放。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三、鼓励企业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残疾人就业
企业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补贴用于购置方便残疾人生产的工具、设备和改善残疾人生产环境。另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工资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附件4、附件5)。一次性补贴在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次月发放;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核拨一次。
此类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执行保障金的收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的残疾人计算在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之内。
四、鼓励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未就业、失业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并与师傅签订《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附件6)。残疾人经培训开业的,每培训一人,一次性给予师傅600元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金,需提供《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残疾人证、残疾人开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它证明。
五、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一)培训对象及补贴标准
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指导下,参加初级职业培训,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全额补贴。参加中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
对在市级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接受培训的残疾学生培训费,参照同期社会培训机构同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由市或区(市)分别承担。其中,由市级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与各区(市)残联联合开办的培训班,培训费按照区(市)残联与市残联各50%的比例承担。市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自行办班,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由市级负担。
(二)残疾人培训费申领
培训机构申领残疾人培训费,需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残疾人的失业证复印件;
3、培训考核鉴定成绩单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季末填报《青岛市残疾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残疾人培训费补贴每季度核拨一次。
六、经费来源与拨付程序
上述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除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上述负担比例执行外,市内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支付。其他五市三区由同级财政支付。
市内四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残联、财政审批盖章后,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核准。市财政负担的经费据实拨付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
其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市)残联、财政审批盖章,由本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扶持金、补贴等发放花名册汇总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七、工作要求
根据《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黔府办发[2019]18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193号),及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遴选结果,正式确定了贵阳市2021年政策性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服务单位,根据人社部门的工作安排,面向贵阳市范围内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培训服务工作。现对承接工作作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组织实施
市级人社部门指导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本次遴选结果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具体培训项目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有权对培训过程实行全程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对培训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对违反政策规定、遴选公告约定的行为,有权按照上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二、质量保证及要求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标准、合同及本规定,认真履行培训服务义务。
2.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服务。
3.依照约定和规章做好视频及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及时响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抽查、调阅等要求,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要求
1.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以前,要认真拟定开班计划、教学计划、培训课程安排表、作息时间安排表以及学员名单、授课教师资质等材料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照审批确定的要求执行。如申报材料经审核未通过的,应按要求进行修改。
2.在培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培训纪律,按照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申报培训质量考核,若未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且未提前报备的将对该班进行停班处理。。
3.在培训期间应加强学员的管理,做好学员卫生、安全等管理工作,确保学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发现学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及时与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如在培训过程中发生学员人身或财产等损失或其他安全事故的,由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应做好培训及学员资料的采集、管理、上报和建档工作,包括电子档备份,并将原始资料保存五年,以备监管部门核查、确认。
5.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检查要求提供相应的便利,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答复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者整改期不得低于3个月。若不能及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终止定点培训机构本期培训资格,对定点培训机构已经发生的相关培训费用及损失,由定点培训机构自行承担。
6.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任务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完成。
7.若因定点培训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培训计划无法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另选培训机构对被培训人员实施培训,对因此而已产生的培训费用及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造成的损失由定点培训机构自行承担。
8.应当在开班申请表确定的时限内完成培训并在结业后6个月内及时上报培训补贴拨付申请资料。在一个区(市、县)有2个培训班超过6个月不及时上报拨付申请资料的,该区(市、县)暂停受理该定点培训机构新开班申请,直到培训班资料均上报再行受理。
三、违规处理
定点培训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定点培训机构整改、一定期限内暂停定点培训机构承接培训班或取消定点培训机构的贵阳市政策性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服务单位资格,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定点培训机构承担:
(一)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培训的;
(二)提供的培训不符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要求的;
(三)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质量保证、业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
(四)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将培训任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完成的;
(五)提供虚假培训资料、虚报培训人数、虚假培训、套取或骗取培训补贴的。
(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定为违规的。
一、拓宽融资渠道
(一)争取信贷规模。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十二项金融财税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上争取信贷指标、创新金融产品。对已授信的项目,尽快促使信贷资金下柜落地。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企业贷款机制建设,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对企业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不能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各种附加费用。加快企业贷款创新步伐,确保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二)鼓励外部金融机构进驻。积极主动引进县外金融机构入驻,支持股份制银行到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各商业银行与企业对接,对支持企业发展的融资服务依贷款额度对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县外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1年以上(含1年)贷款,给予每1亿元补贴1万元的补助;县内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给予每年每净增1亿元补贴3万元的补助。同时,酌情给予县人行、银监办适当的奖励补助。
(三)支持企业上市。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上市培训、拟上市企业数据库建设运行、兑现上市奖励等。对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并分阶段实施,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后,县政府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在取得有关证券监理机关受理函后,县政府给予4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含境外上市)的企业,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的70﹪(境外上市50﹪)以上实际用于本县投资的,县政府再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在境外上市以及通过“买壳”、“借壳”上市的,可享受同等的扶持和奖励政策。
对于我县进入辅导报备阶段的省、市、县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主动服务,帮助其整改完善,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财税扶持
(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地税部门自年8月1日起将制造业的利润率预警值下调0.9个百分点。积极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6月底,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暂缓征收,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
(五)建立县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逐步设立县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用于对因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工业龙头企业提供应急还贷的资金,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和提供短期保障。
(六)提高担保公司补助。提高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标准,对流通企业年度担保额补偿由原来的1‰提高到5‰,对工业企业年度担保额补偿由原来的3‰提高到8‰。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积极性。
(七)扶持企业产品扩大出口。出口企业信保保费按投保保费的10%予以补贴;出口企业信保保单项下融资按保单融资配套金额的8‰予以贴息;出口企业信保订单融资担保按8‰予以贴息扶持;对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增长幅度在5%以上的企业在本省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的出口检验检疫费用,由县财政给予5%的补助,对单家企业的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由县外经贸局牵头,及时举办中小企业出口信保融资和中小企业用好金融产品的培训班,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出口风险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从今年起县工业发展基金从300万元调高到400万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申请专利、企业技术中心、争创品牌、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和集群化发展等项目。县级财政安排的农业发展资金适当倾斜用于支持中小农业企业基地建设、开拓市场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九)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出境出省办展、参展、参会,拓展货省外市场。采取“单展单补”的形式,对参加由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种境内外展览会的规模工业企业,境外展每次补助2万元,国内省外展每次补助1万元,省内市外展每次补助0.8万元,市内县外展每次补助0.5万元。
(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企业申报的实用型专利每项给予0.5万元的补助,发明型专利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对已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经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对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列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列入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创新项目经立项后给予创新资金资助,对其产业化项目给予2年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本地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办公用品、家具等的采购,在各种技术指标符合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十二)支持人力资源建设。从年开始,县财政统筹安排40万元作为服务企业用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开拓建立省外用工源基地、搭建招工平台、举办省外专场招聘会、奖励“以工引工”等。对引进外地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人不低于200元的奖励。
每年从县再就业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中、高级技术院校毕业生在本地就业。
每年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培训资金,由县经贸局负责组织2-3场企业家和高管人员培训班,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进行辅导培训。
在高新区、丰田项目区、城新区比较聚集的园区,由园区开展为企业高管及员工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试点工作,以利于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
三、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畅通行政审批渠道。精简县级审批项目,对现有县级审批项目进行再梳理、再压减、再提速。继续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和优化,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申报材料除该事项设立机关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
(十四)加快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环境,加快办理出口退税进度,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按A、B、C类实行退(免)税分类管理。对A类出口企业试行“先退后审”,A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该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对B类出口企业实行“边退边审”,B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B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优先对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应先抽查30%以上;在抽查未发现疑点的情况下,8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A、B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实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销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210天(远期收汇除外)内办理。对C类出口企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五)减免工商登记费用。取消征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费、企业年度检验费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费。企业因融资需要,申请土地使用证宗地分割的,免收土地登记费。在土地抵押登记中,只收登记费,免收抵押服务费。外资企业用地测绘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80%收取。物价部门对企业委托进行价格认证,实行下限收费优惠或减免。
(十六)完善“无费区”管理政策。对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生态项目区、丰田项目区、城新区、环县城项目区的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收费项目且属于县级部分的给予全额免收;对落户非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收费项目且属于县级部分的给予减半收取。
(十七)保障企业合理用地。加强用地服务,及时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征收和项目供地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保障项目用地。本着“灵活处理,一切从简”的原则,简化办证手续,缩短为企业办理土地证的期限,灵活机动解决企业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工业划拨用地补办为工业出让用地的问题,同时对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返还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在银行贷款中无抵押物的问题。因融资需要,企业申请土地使用证分割的,在不改变土地整体规划条件和用途的,可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加收土地出让价款。
一、基本情况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三农”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将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省政府持续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入,涉农专项资金在加快提升我省农业现代化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稳步增长。全省各级政府根据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积极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不断增强政策的适用性、连续性、稳定性。针对农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健全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2012至2013年,全省农林水事务支出共计921.23亿元,其中2012年408.20亿元,2013年513.03 亿元,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9.3%和25.7%。省以上财政安排支农专项资金共计357.5亿元,其中2012年179.1亿元,2013年178.4亿元。这次重点审议的省级财政支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249.7亿元,主要包括农业专项资金24.3亿元,水利专项资金85.8亿元,林业专项资金19.2亿元,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10.5亿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2.9亿元,扶贫专项资金10.6亿元,省农办14.1亿元,造地改田资金61.3亿元等,较好地发挥了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和保障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
(二)涉农专项资金投入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进了各项“三农”工作。一是“两区”建设成效明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统筹加快推进“两区”建设的通知》精神,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粮食产业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发展。近四年全省累计建成4984个总面积为465.2万亩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全省粮食生产面积基本稳定在1900万亩,总产量150亿斤的水平,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累计建成598个总面积为224.5万亩的各类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全面建设美丽乡村的决策部署,到2013年底全省累计有2.7万个行政村完成了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94%,创建美丽乡村先进县(市、区)35个。全省95%以上的村实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79%以上农户家庭实现卫生改厕,65%以上村庄开展了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了全省63万群众的饮水问题。三是渔业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3年底,全省累计完成标准渔港建设投资约6.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4%。2012至2013年渔业油价补贴112.6亿元,补助资金已及时分解下达。四是财政扶贫取得积极成效。2008年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以来,财政扶贫资金逐年增加。至2013年,12个重点欠发达县完成特别扶持项目投资144.27亿元,完成计划总投资额的89.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110元,增长12.4%,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加强资金监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明晰部门管理职责,规范资金运行监管。做好涉农专项资金整合和统筹工作,通过打造整合平台、建立整合奖惩制度等机制创新,突出对重点项目的集中投入。进一步推进涉农专项资金的归并清理,提前1年完成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方案规定的内容。实施涉农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和因素法分配改革,强化涉农项目立项管理,提高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不断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制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多个项目在财政部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
二、需要关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省加大“三农”投入,优化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全面促进了农业农村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从涉农专项资金的审计和调研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涉农专项资金设立种类过多。目前,涉农专项资金分布在许多部门,种类繁多。这次审计调查的农业类专项资金就有79项,涉及14个部门,还未包括省发改委的涉农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粮食生产保险资金等。而且越到基层,专项资金分解后涉及到的部门越多,每一项又派生出多个子项。如苍南县剔除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2013年温州市及县本级补助的涉农专项资金种类多达96项。湖州市反映,每个县区一年省以上涉农项目超过100多个。
(二)分配渠道和环节过于繁杂。涉农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掌握在不同的职能部门,有的还互相交叉,而且资金分配的环节较多。如“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由省农办牵头组织实施,但省环保厅、住建厅、卫生厅、交通厅都有其中某类项目的管理职能和对应的专项资金分配权。农业补贴涵盖了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补贴环节繁杂。如农民直补包括了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统防统治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等多项内容。粮食补贴从中央到地方有11类补助资金,补助贯穿于选种播种、育秧插秧、病虫害防治、政策性保险、收割储存等粮食生产的全部环节。繁杂的种类和环节,让许多农民不仅搞不清楚哪些可以享受补助,也不知道如何去获得补助。
(三)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有待提高。一些资金的支出方向和支出效率达不到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撒胡椒面”的现象比较突出。调研中发现,省对金华市的涉农资金补助项目有1081个,数额最大的73万,最小的仅125元。资金的分散使用,造成年年要补助,补助又不够,政策效应不明显。还有部分涉农专项资金进入竞争性领域,有的企业甚至用同一个项目多部门、多渠道获取补助资金,这些补贴资金并未真正发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如杭州某公司2011年获得林业中央贴息45万元,2012至2013年分别获得省农业综合开发贴息56万元、66万元,该公司目前却已倒闭破产。又如兰溪市某公司2011至2013年以香榧基地建设项目分别向林业、财政、科技等三个部门申报取得五个项目补助资金877.9万元。另,对“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绩效评价发现,有些整治合格村的部分建设内容未实施或未达标,一些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长期闲置不用,损坏情况严重,涉农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考核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四)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主管单位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项目主管单位没有建立项目信息互通机制,多头立项、重复立项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在立项审核、检查验收等环节把关不严;有的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调研中发现,一些项目主管部门未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致使一些项目草率立项、“立人情项”,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不少项目的检查验收流于形式,一些小项目的检查验收往往草草了事,一些重要项目的检查验收也主要依托申报材料,没有深入实地了解情况、丈量勘测,未实现对项目的有效监管。即使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了违规造假的情况,处罚也不够严厉,企业的违法成本非常低。还有个别专项资金存量较大。如省农办扶贫专项资金中的异地搬迁专项,由于异地搬迁工作的复杂性,一些项目建设周期拉长、进度放缓,导致省补助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存量资金较大,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五)涉农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由于制度设计和监管不到位,加上一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制意识较为薄弱,有的与企业联手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审计厅抽查了接受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1384家,发现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以及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的单位625家,涉及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27561.09万元。截止7月底,全省各级审计部门向纪检、公安等机关和部门移送案件线索118件,已立案83件,涉案人员135名。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当前上下级政府间事权财权的划分尚不完善,有的职责重叠、财权交叉,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造成专项资金名目过多,部分专项资金性质和用途雷同。二是许多涉农专项资金直接分配到具体的单位和项目,各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以及项目审核、确定、管理上有很大的权利,从根本上压缩专项数量、整合统筹专项资金的难度非常大。三是涉农专项资金运行环节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各主管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业务处室之间信息资源不互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呈封闭运行状态,缺乏社会公众和同行业的公开监督机制,容易造成企业重复申报并成功获取财政补助。四是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还比较低,各地普遍反映财政补贴政策的数量看似很多,但部分政策的定位不准,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补贴补在了市场可以自行调节的环节,有些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又未获得相应的补贴。许多省级项目要求基层有相应的配套资金,而一些地方积极争取来的项目在资金上实际难以配套,导致有的项目延期,有的在竣工验收时弄虚作假,还有的为此借贷负担了较重的融资成本。
三、几点建议
(一)优化结构,继续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三农”投入,在资金安排上优先保证,建立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科学把握支出的政策和方向,遵循保民生、保生态、保安全、保农民增收的原则,集中财力重点解决存在于“三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补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鼓励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民脱贫等。凡是应当由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充分的行业、企业或产品,一般不应当给予涉农资金扶持、补助。要大力提升资金使用的规模效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运用多种方式拓展“三农”领域投融资渠道,鼓励各级政府多渠道融资满足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三农”事业。
(二)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涉农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深入推进部门专项资金清单改革,厘清各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真正实现一个部门只主管一个专项的目标,进行实质性的归并整合;合理划分省和市县的事权,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是制定支农补农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原则上不具体审批应由县级政府为主投资、扶持和实施的项目;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将涉农专项资金更多地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到市县,由市县自主结合当地“三农”发展的特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加以统筹使用,发挥好基层的自主性、能动性,并承担起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估等责任;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分配制度,加大因素法分配力度,改进完善因素和标的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资金分配与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由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大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的规范性文件,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那么就目前来说,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准入、产品准入以及参与政策资金补贴方面,应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同时应注意该领域存在的哪些法律风险呢,下面将结合新近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介绍。
一、企业获准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条件
开发、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必须是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或具备相应的设计开发、生产、产品一致性保证以及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并建立相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另外,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来讲,需进行备案的情况是现有汽车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需要进行核准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二是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除了上述原则性要求外,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还分别从企业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以及零部件采购管理等方面列出了更为具体的十七项审核条件。这些条件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企业必须满足全部否决项的要求和五分之四以上一般项的要求。在这些具体条件中,企业应重点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至少要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并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施等。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等。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
2、进入正式生产阶段的产品还应当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经过工信部指定的中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准入。
二、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的报批材料
目前,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及产品准入的审查批准工作,已经从原来的国家发改委转由工信部负责。企业应按照工信部的要求报送审批材料。
(一)产品准入申报材料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
2、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4、《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7、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产品处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2、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对处于起步期产品,还要提供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
根据工信部的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目前处于成熟期的有: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混合动力乘用车、铅酸蓄电池混合动力乘用车、铅酸蓄电池纯电动乘用车和铅酸蓄电池纯电动商用车。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均处于起步期或发展期。
(二)企业准入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3、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4、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另外,根据工信部的要求,已经获得企业准人的,如果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再次提交企业准入申请材料。
三、目前与新能源汽车有关的各项政策补贴
(一)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
目前,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的试点城市有20个,分别是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
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联合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项财政补助涉及的新能源汽车类型为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车,且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纳入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2、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3、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4、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5、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中央财政对20个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汽车生产企业须通过投标形式参与该项政策资金补助项目。
(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国家对发动机排量为1.6升以下、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且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符合规定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施行财政补助。补贴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申请该项节能汽车推广资格的企业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同时须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节能汽车生产企业首先要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经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三)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
2010年5月31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五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试点期为2010年至2012年。
l、补贴方式: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包括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的,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企业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汽车租赁企业。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补贴上限为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上限为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点期内,每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贴标准。
3、申请补助须具备的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该项补助资金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根据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分教育培养、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个部分,适用于对管理型、经营型、服务型和生产型四类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
第二章 教育培养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为免费培养,培养对象需参加15天以上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已取得证书的人可直接申请认定);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仍需参加30个以上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培养单位面向全市所有涉农专业的中等职业院校,农广校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培训主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招标确定。
培训单位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二是具备承担相应培训必备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三是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四是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五条 培养对象面向全市所有符合培养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农产品经纪人、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工人等。
学员选拔条件:培养对象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服务型职业农民培养对象的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重点培养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农业从业人员和有创业愿望的新生代农民。
学员选拔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村组推荐、择优选拔、张榜公示的民主形式进行选拔。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采用集中学习、生产实践、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实行分段式、顶岗化培养;培训内容分本专业最新技术及国内外发展前景、农产品营销知识、创业基本技能、网络信息收集与技能四大模块;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组织学员参加相关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管理型职业农民、经营型职业农民、服务型职业农民和生产型职业农民四种类型分类认定。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对象为取得国家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根据申请人从业类型而异,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经营规模、生产效益和从业年限等。
管理型职业农民:企业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或水面承包面积,种植业300亩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
经营型职业农民:年销售各类农产品规模在50万公斤以上,利润10万元以上。
服务型职业农民: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在村委会、农业园区或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经历。
生产型职业农民:申请人的种养面积在50亩以上,单位面积产量或效益同比周边农户增幅5%以上。在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产业工人须有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
第十条 按照申请、审核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民填报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表,连同附件证明材料一起,报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由市资格审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逐项审核确认,对审核合格的农民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附件证明材料:管理型职业农民: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农产品注册商标、土地流转或水面承包合同等;经营型职业农民: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农产品购销合同与购销凭证等;服务型职业农民:农作物植保员资格证书、单位或村委会从业证明等;生产型职业农民:农艺工、蔬菜园艺工或淡水养殖工资格证书、单位或村委会从业证明等。
第十一条 依托已建成的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兴化工作站,让农民充分享受平台提供的一切资源和服务同时,通过GPS定位、工作交流、推广日志等系统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实行两年一次的年检,对已不具备证书岗位资格的农民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对两年以上未年检或岗位类型调整的农民重新认定。
以下情形之一被证实后,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1.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2. 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行为;
3. 套取项目资金,专项资金被挪用、占用,未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等;
4. 被认定后,从事职业与认定类型不符;
5. 被认定后,不接受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如证书不能两年一次年检,不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等。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优先向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倾斜。
第十四条 扶持范围包括服务扶持、政策扶持和项目扶持三种类型,扶持方法根据从业类型分类扶持。
1. 服务扶持。建立专家组,推行专家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挂钩服务机制,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开放基于3G的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贴切即时的资料查询、田间诊断、农事决策等快捷、海量的信息化服务。
2. 政策扶持。①从持农作物植保员资格证书的服务型职业农民中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担任村级农技员,按照服务面积给予奖励;②农机补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农业保险等各项涉农奖励性政策优先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其中,发展粮食生产的农业保险费用由财政补助,发展设施农业的农业保险费用个人只需负担15%;③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享受各项涉农奖励性政策外,优先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执行农用电价格,推荐优先参与银行贷款授信,根据评估情况给予200万元之内的信贷担保;④对新型职业农民规模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每亩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土地流转租金补助。
3. 项目扶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与农网改造等各项涉农项目对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优先立项。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