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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履职情况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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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履职情况报告

第1篇: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范文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履职评价; 履职行为; 履职效果; 沃尔评分法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最直接的动因。监管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东权力,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十余年来,大量事实和理论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该怎样破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履职评价角度寻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必要性

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独立董事在拥有普通董事的职权之外还拥有一些特别职权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也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态度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确保独立董事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呢?他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对公司进行调查?为什么要代表全体股东或者一部分股东谋取利益?公司的发展与他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是靠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来保证就能得到解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解决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发展,委托关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根据经典的委托理论,只要存在委托关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而对人的业绩评价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一个基础环节。“业绩评价标准不仅影响到激励机制的构建,而且影响到激励机制所带来的后果,影响资源配置”(支晓强,2000)。作为公司人的独立董事,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履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责任,责任的履行如果脱离了考评约束,独立董事也只能成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价值。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发端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西方市场目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估按照评估主体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公司内部的考评,由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制定评估指标,对董事会包括每个董事和独立董事业绩进行评价。但是事实上,这种考评并未真正全面实施并发挥效力。Neal(1995)调查美国32个行业36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发现,公司对董事的业绩评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实上“根本没有”对董事业绩进行评估。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独立机构的评估。如美国标准普尔评价系统对外部董事的职能和独立性的评价;欧洲戴米诺的评价系统对独立董事的评价;亚洲里昂证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对董事会行为的评价等。

国内的董事会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2006年,中国网通制定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绩效评估办法》,并实施了董事年度绩效评估,从履职情况、参与董事会工作程度、客观公正性、团队合作及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评方式对董事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欠佳三个等级。但是评估指标概念模糊,等级之间界限欠清晰,评估缺少客观性,导致最终评估结果粗略,价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这是一种自我评价方式,但自我评价缺少客观公正性,从述职报告内容上看,评价项目并不完整。

从社会评价来看,2004年北京连城国际研究咨询集团和《董事会》杂志联合推出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综合价值排名体系,体系中包括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谢永珍(2003)和李斌、张耀南(2004)从独立董事的规模、独立性、职权行使和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评价。上述评价大都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整体情况的评价,侧重于对制度设计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对独立董事个人履职情况的考评。

上述现状表明,当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还相当薄弱,急需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三者之间存在着两层委托关系,其一存在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其二存在于董事与经理之间。就股东与董事之间委托关系的本质而言,董事作为股东的人,应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极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一些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国有股权主体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作为人的经理层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股东的控制和监督,使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大股东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护。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角色定位

传统的认识是,独立董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三种角色定位:其一,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问题,这就是监督者角色;其二,独立董事利用自身丰富的商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这就是战略指导者角色;其三,独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充当资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报酬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所以既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充当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让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出谋划策甚至贡献力量,这两者本身就存在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应该强化监督者角色而弱化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作为主要是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其职责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委托理论的分析,独立董事应该成为中小股东的人,在董事会结构中体现中小股东的立场,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抵制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性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其能够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担起判断公司事务、抵制内部人控制这一任务。第三,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审查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就公司战略、人员任免聘用、管理层的业绩发表意见,以避免错误决策,并在公司经营异常或违规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指标设计

基于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分析,本着逻辑性、现实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本文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设计了包括个人情况、履职行为、履职效果、社会评价在内的四大类指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一)个人情况指标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障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根本,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独立董事的个人品质是影响其职责履行的主观因素;独立董事本身具备的专业能力是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条件。因此,评价独立董事个人情况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个人品质和任职能力三个方向。

(二)履职行为指标

履职行为是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方式体现。独立董事通过在专业委员会任职、参加董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借款担保、大额资金往来、重大投资、利润分配、企业并购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来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和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两个方向。

(三)履职效果指标

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直观地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数据中。独立董事通过执行其监督职责,引导公司采取正确的战略、执行科学完善的内部业务流程,从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利益维护情况、财务报告质量三个方向。

(四)社会评价指标

独立董事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人,作为股东的“耳目”履行监督者角色,这要求股东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同时,独立董事还提供战略指导和服务,势必要求企业管理层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因此,社会评价指标主要有股东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和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两个方向。

以上四大类指标十个评价方向的具体指标选择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体系构建

在运用上述指标对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时,可以按照总分为100分进行评分,根据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影响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标的公信度对各指标赋予分值。评分时,对定性指标,以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划分等级(审计意见类型根据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划分等级),并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据每个定性指标实际得分乘以各指标分值所占总分值比重,换算出各指标实际得分。对于定量指标,借鉴沃尔评分法的思想,与行业比率进行对比换算,计算标准评分和调整分,得到相应指标实际得分。最后将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标得分汇总,得到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评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对某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如表2所示。

从四类指标的重要性来讲,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是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而履职行为会带来良好的履职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职效果指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影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履职行为应该比履职效果赋予更多的标准评分。社会评价有其存在的意义,但评价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出于自利的选择,有可能作出并不准确的判断,所以赋予分值相对较低。而独立董事个人情况是履职的基础,受证监会约束和上市公司选择,主观性并不强,不能赋予重要的评分权重。依据这一排序,表2对四类指标分别赋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定性指标的每一个评价等级要有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社会评价部分应该通过具有一定统计意义的调研得出等级,力求形成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定量指标而言,各指标的“标准评分”和“标准比率”的确定必须以行业平均数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修正,行业最优和最高评分也应该及时根据情况调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评价效果。

从评价主体来看,无论是现行的自评方式,还是由股东或董事会中的薪酬委员负责考评,都很难保证评价的独立客观性,导致考评的实际权力仍掌握在大股东或“内部人”手中。只有保证独立性,评价结果才具有实际意义并发挥约束作用。所以,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等行业中介评价机构的设置办法,成立类似的独立董事中介评价体系,承担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出具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报告,提供给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此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斌,张耀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数设置[J].世界经济,2004(10):66-72.

第2篇: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范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要、实绩为重的原则,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考核评价中层干部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察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任人唯贤的氛围、唯才是举的用人机制,引导中层干部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奋发向上,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提升财政管理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考察考核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情况,重点掌握考察考核对象在工作期间履职尽责情况以及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突出考察考核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作为下一步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及后备干部推荐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看德才、重实绩、凭能力选拔任用干部。

三、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考察考核组,具体负责本次考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长:州财政局纪检组长

成员:州财政局人事科长

州财政局监察室主任

四、考察考核对象

局内各科(室)、局、中心副科实职以上干部。

五、考察考核时间

考察考核对象于9月20日前向人事科上报述职述廉报告(纸质、电子档)。9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考核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述职述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考察考核活动,汇总后进行综合评价。

六、考察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式和程序,对中层干部进行全面考察考核。

1.述职述廉。考察考核对象就近3年以来履职情况,围绕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工作情况撰写字数1500字左右的述职述廉报告,并及时上报人事科,正科级干部要求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时间控制8分钟以内。

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会议,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中层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及综合表现进行民主测评,对科级后备干部和干部轮岗交流进行民主推荐。

3.个别谈话。考察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掌握考察考核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有关情况;了解考察考核对象的履职尽责及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征求对考察考核对象的轮岗交流和提拔任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3篇: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范文

一、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类型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反失职、反渎职力度的加强,法律法规对工商干部履职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晰。目前,就基层而言,履职风险来源主要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是从五个方面对工商业务干部的履职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如果对它们理解不深、重视不够,履职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1、行政许可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就注册登记条线而言,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对前置审批把关不严谨。表现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审批文件的,没要;不需要的,乱要。这两种行为,一方面可能是业务不熟;另一方面,就是个别人员,存在靠山吃山和雁过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对登记事项把关不严谨。对需要审查的事项轻易放过,更有甚者,帮助企业做假。例如,不认真审查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甚至帮助、参与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三是对细节审查不严谨。虽然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的要求是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是很明显就能看出存在问题的,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将无法回避。四是对许可审批的具体环节不清楚。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目前,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吊销手续。

2、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从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看,一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带来的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二是在处罚中的不廉行为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经不住当事人的不择手段的利诱,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规定进行处罚。三是随意增减处罚幅度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减少处罚的幅度,结果是以罚代管,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履职风险。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10余部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实际上,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办案方便而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不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一旦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必然会引发行政诉讼,一旦败诉就会有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

4、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是对外或提供证明。近年来,工商部门在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监管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来讲,我们监管信息,必须有根有据,必须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一些有关企业商业信誉的事项时,要慎之又慎。在企业档案查询方面,要严格按照档案查询的管理办法,认真审查查询人员的资格,不能将企业的商业隐私供无关人员查询。在对外出具证明时,只能就事论事,就材料而出具证明,不能超过职权,随意为企业的经营情况或产品作担保。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更不能有向社会推荐企业产品的行为。

5、行政监督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除市场准入和行政执法外,还承担着许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许多高危行业、重热点行业监管上,责任不可小视。例如,在对危化品销售监管上,必须认真监管到位,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数量,在职责范围内,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不能闭门造车,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签字的不签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风险的类型,我们不难发觉履职风险形成的两大重要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分工的不完善。随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工商部门的职能领域得到了扩展,但同时也带来越来越大的执法风险。在这些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分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买单”。由于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太广,承担的责任太重,且无证与无照存在前扣关联性,多数地方都会将责任划给工商部门,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却依然可以稳坐“钓鱼台”。二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某些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正当的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会承担渎职风险。三是执法软硬件条件的限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日用商品品种繁多,单是容易引起责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种,要在现有的人力状况下实现对辖区流通领域内所有商品类别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装备方面,工商部门无产品检测机构,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二)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主要是六个方面:一是部分人员思想素质差。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诱惑也对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二是认识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还很遥远;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虽然目前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但真正能够落实的寥寥无几。由于责任追究制并未落实到人头上,导致部分工商干部责任心不强;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五是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强业务学习,不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是跟着感觉走。六是小团体利益作祟。某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必将导致责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规避风险的思考及对策

有岗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险,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每个工商干部监管市场秩序的权力,责任当然不可推托。当然,只要我们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职,再大的风险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组织而言,可从四个方面帮助干部规避风险:

一是分清责任,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今年以来,泰州工商系统积极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出台了《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晰了各个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方面的职责,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这就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基层一线从事监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政务督查。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承办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阳光政务”,尽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抓好“三个结合”:督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对登记材料、案卷等及时进行随机抽查,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建立执法权力制约制度。实行案源发现录入报告制。办案单位要建立案件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案件来源、发现时间、汇报时间、立案时间、调查人员、经办人等,便于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实行执法过程相互制约,即严格落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操作的法律规定。推行重大案件集体会诊制。以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克服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实施强制措施规范管理制。对查封、扣押及罚没物资建立详细的清单,采取专人专管,指定场所保管,以避免出现违规使用等情况。

四是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对本系统内的职务犯罪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使执法人员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对本系统执法人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倾向也不能轻易放过,要通过思想教育、劝戒引导等方式方法及时纠正干部的错误观念和思想。

就个人而言,可从四个方面,自觉规避履职风险:

一是树立掌权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我们工商干部的职权是组织上赋予的,组织赋予我们权力,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如果我们把它异化为个人捞取好处的权柄时,就违背了组织授权的初衷,与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作为基层工商干部,直接接触各类管理对象,受到的诱惑、面对的人情更多,更复杂。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时刻自我警省,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的学习,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规定,是我们从政行为的准绳,我们每一项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于法有据。所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每一位工商干部来说,尤为重要。必须认真地学习它,理解它,在工作中运用它、执行它,严格按规矩办事,再大的风险,都能避免。

第4篇: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范文

引资引智与规范治理

国际金融公司于2002年入股南京银行后,在激活并提高南京银行公司治理水平上发挥了重要的先导作用。当时,国际金融公司的股份为15%,南京银行也成为当时外资占比最高的国内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提倡“好的公司应该有好的董事会”的理念,强化了南京银行的内控建设、风险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建设,同时完善了内部管理机构。可以说,通过“引资引智”,南京银行领导层认识到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并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切实予以加强。

南京银行是启动IPO较早的城市商业银行,要想成功发行上市,最重要的一条是治理要规范。这一时期,南京银行董事会切实将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质的突破。

此外,这段时期,南京银行还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法国巴黎银行,发行了次级债券,可以说,南京银行的公司治理较好地体现了职责明确、分权制衡、规范运作、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求。

2007年上市后,公司治理也开始由形备到神似的变化。

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上,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和银监会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指引》,修订了《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和薪酬激励管理办法》,增加了风险指标的考核和部分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使考核更加全面、科学、有效。在具体考核上,则实行民主测评、董事考评以及监事会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科学考评,较好地做到了个人业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于细节

规范与完善内控程序。主要表现在有较为全面的制度和程序,而且不折不扣地执行。比如,在董事的提名上,董事会对董事人选的原则是用能人,而不是“花瓶”,这点在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中体现得特别明显。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有搜寻、初审独立董事人选的工作职责。该委员会按照任职条件的规定,严格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核。形式上的审核主要是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而实质审核非常重要,主要是通过多方渠道对其履职的能力和品行进行深入了解,力求能够体现“专业和专注”的履职要求,而且初审的原则是“不求名气,只求合适”,以真正提高南京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

注重董事会软环境建设。一般来说,董事会只关注议案的表决情况和决策的效率,而不太关心董事提出的各式各样与公司治理紧密相关的问题。但南京银行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的不断提高就是在于细节,所以对董事无论是在各类会议中、实地调研中还是与经营层沟通中提出的好的建议和方法,都及时归总并强化落实,具体到相关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定期在董事会上进行反馈,使董事感到自己的建议得到了尊重和重视。比如:针对今年上半年南京银行一位外籍董事提出的注重同业资产风险、表外资产中的理财产品风险的建议,董事会立即让经营层予以调查落实,经营层迅速展开专项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向全体董事会成员做了通报。正是这些点点滴滴的良性循环,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也提高了董事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创新风险管控举措。在风险管理上,南京银行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七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程序、流程。尤其是今年,南京银行认真执行“三办法一指引”,积极进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解包还原”,严格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提升了公司治理效果。同时,完善了风险条线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经营层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立了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资产保全部,理顺了风险作业机制;按照银监会的“六项机制”要求,建立了小企业金融部,并按照“两个不低于”强化了对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建立了金融市场部、会计结算部和营运管理部,强化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在发展战略上,南京银行建立了三年发展规划,科学指导全行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并按照自身实际状况建立了发展规划年度回溯评价机制,提高了发展规划执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了南京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资本管理方面,南京银行制定了《资本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三年资本规划》,强化了对资本的规模、风险和持续补充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在资产负债配比、经济资本考核和小企业专营等方面加以运用,同时,通过对年度投资参股计划和分支机构发展计划进行资本量化分析,保证了对资本实行长效管理。

做好董事会履职评价。确切地说,南京银行2007年上市后,董事会开始实行每年度的董事会履职自评价报告制度,报告着重在公司治理、发展战略、风险、金融创新、审计监督等方面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价。南京银行董事会在自评价过程中,发现自己的风险量化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就及时科学地制定了《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并于每年初制定年度的风险限额,将风险量化管理嵌入到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中去。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中,虽然较早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与要求》制度,制定了很多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如何,董事会难以详细完整地了解。2007年底,董事会要求经营层报告内部控制年度开展情况,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评估报告,可以说,这项机制的形成,使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和突出问题有了把握,为制定正确的整改措施打下了基础。

第5篇: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范文

翻开一份份档案,里面既有代表基本信息、履职承诺内容、每次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情况的记录与年终汇总统计,也有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或附议议案建议的内容,以及与代表履职活动有关的照片、影像等资料。

这是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近期为每位市人大代表建立的“履职档案”,虽是薄薄几页纸,却承载着沉甸甸的责任。除了这一文本档案,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还为每位代表建立了电子档案,并计划建立一套专门服务和管理人大代表的信息化系统。

此外,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还计划逐步向社会公开代表履职信息,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正如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辉所说:“记录履职就是记录责任,这份责任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张照片记录一个诺言

市人大代表吕金祥的档案里有一张照片,虽然画面一般,但它是海宁市人大代表第一次向选民汇报履职情况的真实记录。

再仔细翻看吕金祥的履职档案,发现这样的履职汇报几乎每个月都有,它不同于代表述职,都是选民自发组织的活动,他们想知道自己选的代表到底有没有在为自己说话、办事。

“上一届还没遇上这事儿,有压力啊。这不,市人代会一结束立马到社区向选民汇报出会情况,以及怎样把他们的意见提上去的,一样不能少,都要汇报的。”吕金祥汇报好“人代会之行”,又有选民反映海洲街道派出所设在社区的警务室“有房没人”的情况。为此,第二个月他又就这一问题的了解、沟通情况向选民汇报。

就这样,每月13日,吕金祥都会向选民汇报所听取意见的处理情况,并耐心听取选民反映新情况。

“选上人大代表之后,他对我们社区选民承诺,每月13日都会来听意见,听了还会认真落实好。这点很难得,我们选过这么多代表,像他这样的还是第一个,我们真的选对了。”这是选民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

档案链接 代表姓名:吕金祥,归档号:002-2012-13-220,所在组别:海洲街道市代表小组

一份拷贝件记录一份责任

海宁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84位代表联名提出了一份议案,促使大会最终作出了《关于加快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开发建设的决定》,这是海宁市人大历史上首个人代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根据代表档案管理规定,这份议案要拷贝83份,联名的每位代表都需归档。

在盐官土生土长的李晓红是83位附议代表之一,她始终无法割舍对盐官的这份牵挂,“《决定》通过了,很兴奋,毕竟盐官对我来说是‘情根深种’啊,可要实现那上面的目标,问题还有不少,作为代表要监督、推动,出自己的一份力。”

于是,走访选民时她又多了一项重要内容,听取选民对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真实想法。“我想通过我的手和我的口,把盐官百姓所关心的,想要反映的,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景区管委会反映上去。”从保洁员到退休工人,从原住居民到外来人员,从老百姓到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李晓红不知走访了多少人,有关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意见和问题记了满满一笔记本。

综合这些调研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政府关于《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列席会议的李晓红又提出了《关于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建议》。这份建议不仅被融入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也留在了她的履职档案里。

和这份资料放在一块的还有一份代表履职承诺。当初她承诺:年内不少于4次上门走访选民,可她一年的履职登记显示,她走访选民的次数共有5次。

档案链接 代表姓名:李晓红,归档号:002-2012-6-109,所在组别:盐官镇市代表小组

一份报纸记录一份履职成果

2012年9月21日的《海宁日报》,首次刊登了《桶装饮用水质量抽验公告》,里面清楚地刊登了不合格桶装饮用水产品的批次和不合格原因。这是海宁市首次以官方名义向市民公布桶装饮用水抽验结果。

积极推动此项公开制度的正是海宁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邬欣,在她的履职档案里就存有这张报纸。与其一起归档的还有两张光盘,里面详细记录了邬欣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专题询问会的现场情况。

“对几家生产桶装纯净水的企业,我们进行了暗访,带回了一个片子,我想请大家也看一下这个片子……”

“桶装水生产出来以后,到达老百姓家门口还有一个流通和销售环节,我想问问,在这些环节相关部门到底是怎么监管的。”

…………

镜头回闪间,邬欣在现场先后6次追问相关职能部门,问题直指监管盲区。

“都在机关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这样咄咄逼人,就不怕得罪人?”面对一些年轻同志的疑惑,邬欣一脸凝重:“当然也会有一点不好意思,但我想,我是一名人大代表,就应该履行代表的职责。”

事实上,正因为她的“咄咄逼人”,才会有《海宁日报》上的那份公告。

对邬欣来说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履职成果。当选代表以来,收集“饮用水源地巡查专报”是她每月必做的事,她经常到桐乡与海宁的交界断面去转转:“这里距离下游的第三水厂取水口很近,可这里的工业园区经常偷排污水,嘉兴、海宁两级人大代表关注了好几年,我当选人大代表后,就接过了这个接力棒。”

第6篇: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范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第7篇: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范文

社区平台是她联系群众了解民意的源头活水

2011年12月许贵芳当选为静安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以来的四年里,她通过初任学习、主动向老代表求教、学习法律法规和履职资料、积极参加各类代表活动,领悟着当好代表的真谛。

许贵芳感到,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愿,是当好代表的源头所在。社区是她工作的地方,居民是她每天的服务对象,她紧紧依托社区这个天然平台的源头活水认真履行代表之责。在调任蒋家巷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前,她已在天河居民区当了10年的党总支书记,该居民区是江宁路街道的第一个高档小区,她善懂人心,从细微处入手,克服了高档小区门难进、话难说、情难知的情况,成为了居民的知心人和贴心人。她在小区勤于走访、听取需求、求教高人,为小区自治培育搭建了“天河七贤”智囊团、“侨之家”、“妇女之家”、“话友会”、10多个文艺团组、楼组故事会等多层次的居民议事、丰富群众活动、经验分享的自治平台,这些平台把居民请出家门参与社区活动,也成为了她听取居民群众真实声音、宣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区人代会精神的的履职平台。

努力架好桥梁为群众排忧解难成为她的天职

许贵芳感到,当代表除正确反映民意外,基层群众更看重的是如何解决身边的急难愁问题。为此,她用实际行动努力架好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如2013年她提出了“天鼎花园、静安河滨花园出口处行车视线存在死角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议,虽然在处理中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但作为人大代表的她顶住来自各方的压力,坚持替居民着想,还与承办部门一起出主意想办法,通过多次协商和努力,最终在两个出入口分别安装了大反光镜,不仅还居民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还避免了周边道路和绿化的改建。

社区一线工作繁忙,但许贵芳代表能妥善安排好手头工作,从不落下每次的代表活动。闭会期间她还积极参与社区养老、社区物业管理、学校体育场地向居民开放等专题调研,帮助收集居民意见,为形成调研报告提供素材。她常说:“选民给了我这份信任,我要承担好这份重托。”

她把居民区联系点的工作当作份内事来担当

许贵芳代表感到,自2012年下半年在居民区设立人大代表联系点后,作为联系点负责人服务其他人大代表到社区联系群众开展履职活动是自己的份内之事。她也始终认为,“联系点的设立,解决了老百姓投票后找不到代表、代表到社区了解情况无人接待的难题,是支持代表履职与增强社区工作取得双赢的有效保障”。

第8篇: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范文

一、定岗原则

各片区中队除中队长外其余人员对辖区街道实行一人一段定岗定责;根据辖区地域大小和人员数量,合理分配路段,配置人员,在辖区内实现人员无盲区覆盖。

二、工作职责

每个队员是所负责区域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负全责,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加强与责任区域内的商家沟通、互动,每月与责任区域内的商家进行一次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劝导和制止责任区域内违规占道经营和占道促销活动。

(三)纠正和制止责任区域内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四)纠正和制止责任区域内噪声扰民行为。

(五)纠正和制止有损市容的乱牵、乱挂、乱贴行为。

(六)纠正和制止破坏城市市政、园林、环卫及公共设施的行为。

(七)规范责任区域内的门店装修;监督责任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督促商家或广告企业按程序报批,并按许可要求设置;发现违规设置行为及时报告,并进行制止。

(八)负责监管责任区内的违章搭建行为,及时发现并报告。

(九)纠正和制止乱堆、乱倒、乱扔垃圾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发现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问题,联系环卫路段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十)参与责任区域内的协调和处理;协助配合责任区内执法案件办理。

(十一)向中队报告管理过程中遇到重难点问题,申请中队及时解决。

(十二)积极完成中队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督查考核

局集中统一组织的督查考核由局督察室牵头负责,日常督查考核由中队自行组织;督查考核要紧紧围绕定岗定责落实情况和队员履职情况展开,发现问题直接考核到管段责任人员;个人的日常的考核分值作为年终考核等次评定依据。具体督察考核办法如下:

(一)到岗情况考核:除正常休息和中队集中统一安排外,人员无故不到岗一次扣个人目标绩效分0.1分,每缺席半天为一次旷工扣0.25分,全天缺席记两次旷工扣0.5分。

第9篇: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范文

一、联动成效

本市人大开展上下联动工作范围广、项目多,成效显著。市十三届人大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64项,其中采取市区联动的有33项,占52%;执法检查19项,其中采取市区联动的有18项,占95%。除监督工作外,立法工作中,委托区县人大征求意见也不少。调查反映,66%的区县人大认为联动可以“形成合力、提高工作实效”,21%的区县人大认为联动可以“提高业务水平”。大家普遍认为,人大上下联动有助于发挥人大履职的综合优势,也有助于改进基层人大工作,既能互动,又能互补,还能互促。

二、存在问题

1、联动内容与区县工作结合度有待提高。47%的区县人大对上下联动的实际需求是帮助区县推动工作,29%的区县人大希望得到市人大的业务指导,反映区县基层意见也占19%。可见对区县工作有实际推动作用是区县对联动的最大需求。与区县工作结合的紧密程度影响参加联动的积极性,有69%的区县人大认为联动内容与区县重点工作结合度提高可以调动联动积极性。但是区县人大反映:目前市区人大联动题目多为“指令性”,下达的联动内容与区县实际不够匹配;48%的区县人大提出在征求区县人大意见后,再确定联动题目。

2、联动工作衔接有待紧密。调查表明,39%的区县人大认为,“通气”较晚是最突出的问题。区县人大年度工作计划通常在当年的1月份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通常在当年的2月底或3月初确定,导致上下联动工作“通气”较晚,影响区县人大原定工作安排。

3、项目数量较多负担重。区县人大反映目前联动项目较多。由于区县人大一个工委只有一至两个人,加之目前市与区县人大办事机构存在设置不统一的情况,有的一个工委要联系市人大三个委员会,应付不过来。70%的区县人大希望市人大与区县人大各工委层面每年开展的联动项目以1项为宜。

4、意见问题缺少反馈。区县人大反映:区县人大对联动工作都非常重视,形成调研报告报市人大。而市人大对区县人大在联动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缺少信息反馈,影响了区县人大对联动工作的积极性,希望加强帮助区县反映情况、解决问题的力度,

三、联动模式

联动模式有三种:上联下、下联上和上下共同开展。目前普遍采用上联下模式,也就是市人大提出联动内容,各区县人大参与。虽然区县普遍希望联动能反映区县情况,同时借助上级人大力量,推动本区县工作或问题的解决。但是,下联上模式采用很少。第三种模式是为履行同样的法定职责开展联动,如“计划、预算审查”、“五年规划审查或者中期评估的监督”。

四、几点建议

1、增强规范性。上下级人大之间共商形成指导性文件,明确上下级人大之间联动的方式、内容及措施:将征求立法意见、专题监督调研、委托执法检查、代表活动、人大工作专题研讨等内容纳动内容;事先征求下级人大意见再确定联动选题,既可以上联下也可以下联上。

2、增强协调性。联动选题要早谋划、早沟通,上下对接;项目要少而精,双向选择,共商决定,而不是上级人大向下级人大“下达”任务;保障下级人大参与联动的选择权,必要时上级人大可以通过依法委托开展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