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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用心中全部的爱,染成了我青春的色彩;您用执着的信念,铸成了我性格的不屈……老师,我生命的火花里闪耀着一个您!
2、老师,我们身上散发的智慧之光,永远闪烁着您亲手点燃的火花。
3、老师,您是美的耕耘者,美的播种者。是您用美的阳光普照,用美的雨露滋润,我们的心田才绿草如茵,繁花似锦!
4、在生活的大海上,老师,您就像高高的航标灯,屹立在辽阔的海面上,时时刻刻为我们指引着前进的航程!
5、老师,您是海洋,我是贝壳,是您给了我斑斓的色彩……我当怎样地感谢您!
6、真空、坚定、谦逊、朴素――这是您教给我唱的歌,这是您指引我走的人生之路。
7、您的岗位永不调换,您的足迹却遍布四方;您的两鬓会有一天斑白,您的青春却百年不衰。
8、踏遍心田的每一角,踩透心灵的每一寸,满是对您的敬意。
9、啊,老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唯有这光辉的名字,才有着像大海一样丰富、蓝天一样深湛的内涵!
10、有人说,师恩如山,因为高山巍巍,使人崇敬。我还要说,师恩似海,因为大海浩瀚,无法估量。
11、忘不了您和风细雨般的话语,荡涤了我心灵上的尘泥;忘不了您浩荡东风般的叮咛,鼓起我前进的勇气。老师,我终生感激您!
12、您的音容笑貌,时时闪现在我的眼前;您是品行人格,永远珍藏在我记忆的深处。
13、老师,是美的耕耘者,美的播种者。是您用美的阳光普照,用美的雨露滋润,我们的心田才绿草如茵,繁花似锦。
14、在我的心目中,您是最严厉的父亲,又是最慈祥的妈妈;您是无名英雄,又是教坛名师。
15、江河把我们推向浩瀚的大海,曙光给我们带来明媚的早晨;亲爱的老师,您把我们引向壮丽的人生。
16、春雨,染绿了世界,而自己却无声地消失在泥土之中。老师,您就是滋润我们心田的春雨,我们将永远感谢您。
17、您的眼神是无声的语言,对我充满期待;是燃烧的火焰,给我巨大的热力:它将久久地、久久地印在我的心里……
18、毫不吝惜地燃烧自己,发出全部的热,全部的光,全部的能量。老师,您像红烛,受人爱戴,令人敬仰!
19、假如我能搏击蓝天,那是您给了我腾飞的翅膀;假如我是击浪的勇士,那是您给了我弄潮的力量;假如我是不灭的火炬,那是您给了我青春的光亮!
20、人生旅程上,您丰富我的心灵,开发我的智力,为我点燃了希望的光芒。谢谢您,老师!
21、一日为师,终身为父。
22、有如从朔风凛冽的户外来到冬曰雪夜的炉边;老师,您的关怀,()如这炉炭的殷红,给我无限温暖。我怎能不感谢您?
23、在我们从幼稚走向成熟,从愚昧走向文明的路上,您用生命的火炬,为我们开道。
24、您的工作在今朝,却建设着祖国的明天;您的教学在课堂,成就却是在祖国的四面八方。
25、片言之赐,皆我师也。
26、鹤发银丝映日月,丹心热血沃新花。
27、鸟儿遇到风雨,躲进它的巢里;我心上有风雨袭来,总是躲在您的怀里--我的师长,您是我遮雨的伞,挡风的墙,我怎能不感谢您!
28、教师的春风,日日沐我心。
29、您为花的盛开,果的成熟忙碌着,默默地垂着叶的绿荫!啊,老师,您的精神,永记我心!
30、老师,在今天我们身上散发的智慧光芒里,依然闪烁着您当年点燃的火花!
31、亲爱的老师,您那赤诚的爱,唤醒了多少迷惘,哺育了多少自信,点燃了多少青春,摧发了多少征帆。
32、老师,大家都说您培养着祖国的栋梁;我却要说,您就是祖国的栋梁。正是您,支撑起我们一代人的脊梁!
33、没有您的慷慨奉献,哪有我收获的今天。十二万分地感谢您,敬爱的老师。
34、教诲如春风,师恩似海深。
35、园丁,崇高的称号,祝您桃李满天下,春晖遍四方。
36、有一道彩虹,不出现在雨后,也不出现在天空,它常出现在我心中,鞭策着我堂堂正正地做人――给时刻关怀着我的导师!
37、一位好老师,胜过万卷书。
根据劳动部和北京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扩大北京市和的劳务合作及沟通劳务信息,经商定,由劳动厅在京设立劳务管理处。该劳务管理处是劳动厅在北京的常设机构,行使统筹管理进京务工人员的职能,并根据国家关于劳务输出和有序流动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同北京市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合作。
劳动厅驻京劳务管理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
二、负责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验证、补发和年检工作;
三、督促各输送单位并协助北京市用人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劳务人员的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
四、掌握并及时向各地提供北京市的劳务信息;
五、协助用人单位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收、培训、输送及管理工作,配合北京市劳动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工作;
六、与北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逐步将零散进京的务工人员纳入管理轨道;
七、驻京劳务管理处按劳动厅授权办理其它有关业务。
劳动厅驻京劳务管理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内西街5号
邮编:100050
辽宁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劳薪字〔199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企业性公司应实行企业的工资制度。由于企业性公司情况比较复杂,规模大小不同,因而不宜执行相同的工资标准。至于确定各类企业性公司执行哪种工资标准,可根据其注册资金的多少、经营规模的大小和经济效益的好差以及人员编制等情况,并适当参考公司原定的行政规格及领导干部配备等因素,由你省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
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委、部经企〔1988〕240号文件中关于《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不与工资待遇等经济问题挂钩的规定是对的。该划类标准主要是依据企业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原值划分的,没有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如果完全按此划分类型标准与工资挂钩,将会引起企业在类型上的攀比,造成行业之间的不平衡。鉴于以上情况,在工资上也不一定要搞“大一和大二”“中一和中二”的工资标准。
三、劳薪字〔1990〕11号文件对企业性公司领导干部升级审批权限的规定与国发〔1989〕83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是一致的。国发〔1989〕83号文件只是指“厂级领导干部增加工资”,而且是包括所有企业,范围比较广,因此规定比较笼统;而劳薪字〔1990〕11号文件是指企业性公司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和职务工资,这涉及工资总额管理和干部的任免管理问题,所以明确规定“报劳动部门审核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5〕155号《关于加强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劳动部劳矿局字〔1995〕1号《关于开展采石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切实加强辖区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防止采石场重大事故发生。同时,请认真做好采石场的调查工作,于6月30日前填写好《采石场基本情况调查表》,并报我局职安处。
附件: 1、劳部发〔1995〕155号《关于加强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2、劳矿局字〔1995〕1号《关于开展采石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 劳动部关于加强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3日 劳部发〔199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期以来,采石场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1995年1、2月份采石场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比1994年同期上升高达20%。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同时,暴露出一些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如有些采石场违反采矿科学规律和国家规定,采用“一面墙”或者掏采的方式进行开采,导致了多起坍塌事故甚至山体垮落的发生;有的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对采石场存在的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纠正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采石场的健康发展。目前,正值采石高峰期和事故多发期,为了扼制重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矿山安全法》,落实《矿山安全法》中规定的各项职责,尽快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全体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和依法采矿。
二、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开展采石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劳矿局字〔1995〕1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采石场安全生产状况调查工作。在弄清采石场安全生产状况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有目的、有重点地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和《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布置开采顺序和工艺,积极改造“一面墙”的落后开采方式,坚持禁止“掏采”。
四、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引导采石场走规范化发展道路。广东、浙江、湖北、安徽和大连等省、市劳动部门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适用于不同情况的采石场安全开采模式和管理经验,各地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企业认真学习和借鉴。
五、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注意研究采石场事故发生规律,在开春、农忙过后和年底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采石场,要严格执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六、事故多发地区的部门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大对采石场的执法力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石场综合治理的配套措施,尽快扭转本地区采石场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为加强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312号)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993年市政府令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招聘备案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村劳动力
(一)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须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二)用工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
2.办事人员的身份证;
3.《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4.劳动合同书;
5.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
(一)接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单位须到农转工人员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二)接收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须持下列材料:
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文件;
2.《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花名册》;
3.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通过仲裁监督程序问题,请遵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三十四条办理,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略)
为了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金等有关待遇问题,根据《劳动法》、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待遇问题,直接涉及到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各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应当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不得低于终止合同时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依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的规定,向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统一比例,以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月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提取养老保险费,并在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从《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1986〕127号)实施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之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金的计提标准,在本通知执行之前的,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计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计提。
关于你公司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问题,经我局与你公司多次研究、协商,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建立个人帐户
我市企业职工自1992年10月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其缴费数额和缴费年限是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首钢总公司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补缴1992年10月至现在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金,并按全市统一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考虑到自1986年以来,首钢总公司一直采取定额包干的缴费办法,特别是考虑到目前企业负担较重,因此企业缴费仍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自1998年开始至2002年止,5年期间企业每年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万元,此标准一定5年不变。2003年以后与全市统一的企业缴费政策并轨。
三、关于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以后符合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全市统一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水平与首钢总公司自定的计发办法的差距部分,由企业建立补充保险予以解决。总公司自定的计发办法自1998年起进行封定,水平不再提高,以便尽快与全市统一政策接轨。
四、关于补缴失业保险费
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总公司需补缴1994年以来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五、关于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首钢总公司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由于首钢职工医院劳保医疗管理基础较好,为了发挥其作用,参统后,大病医疗费用的收缴、支付等有关事宜暂由总公司自行管理,但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大病统筹调剂金。今后逐步过渡到属地管理。
为了保证《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9)10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自管小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自管小组是在用人单位领导下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为成员组成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自管组织。
凡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在2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每20名外地务工人员为单位的自管小组,并选举或推荐1名小组长。
二、管理部门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外地务工人员自管小组的管理工作,并将自管小组管理形式纳入对外地务工人员的总体管理之中。区(县)劳动局将具体负责区(县)属以下用人单位自管小组的管理工作;各市属、中央单位的主管部门将具体负责本系统用人单位自管小组的管理工作;计划单列企业及外省在京企业按自管小组的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
三、责任和义务
(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1.制定本系统相应的管理章程,明确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督促检查所属用人单位建立自管小组情况。
2.严格执行本市外地务工人员有关管理规定,要重点检查所属单位对本市外来人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情况,提高外地务工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3.要了解、掌握所属单位在京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底数,加强“三证”的审核工作,对于证件不齐的要尽快补办齐备。
4.完善对外地务工人员法规培训合格制度,并每人设卡记录现实表现,对于有犯罪前科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严禁招用。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明确职责,并要有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2.应当定期组织外地务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及政策,提高其遵纪守法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3.建立法规培训制度,要适时的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并对每人设卡记录培训情况、现实表现等。
4.应当详细掌握、了解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情况,加强对“三证”的检查工作,对证件不齐的,要按规定补办;对于有犯罪前科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外地人员禁止招用。
5.及时掌握非本单位外地来访人员情况,不得让其在本单位宿舍。
6.监督检查自管小组长工作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小组长及时更换。
(三)自管小组长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用人单位制定的管理章程,对所属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安全生产知识。
2.掌握和了解所属人员的详细情况,检查是否“三证”齐全,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3.了解和掌握来访人员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用人单位,同时不得让来访人员在单位随意留宿。
(四)外地务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政策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自管组长的监督检查。
2.严格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办事,不得随意让闲散人员留宿单位。
3.对违法违纪的人、事有义务及时予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