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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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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文

第1篇:法治文化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而以往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规范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构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实现法德相济,便成为高校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层出不穷的大学生状告学校事件引起了人们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绝对权威的质疑。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使得高校也开始审视自己部规定的合法性、惩戒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由于我国高校形成以道德教化学生的历史传统,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以德管理和依法管理的过程中,学校未能及时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以至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规范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显得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构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实现法德相济,便成为高校毋庸置疑的现实选择。

一、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基本内涵

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权利而不是以学生义务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是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从以道德和政策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结合的必然趋势。特别是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以后,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贵的成本才能进人大学。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就业竞争越来越大。自费就学、自主择业使得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当自己觉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寻求保护。近几年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生的权利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学生越来越追求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自由、公平与公正,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自身权利的确认与维护。从学校看,大学生的合法权利能否实现或不被侵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管理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体现了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是否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时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则,尊重了学生的权利。

过去由于儒家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教育管理往往重义务,轻权利,以学生义务、学校权力为本位。这种教育管理主要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学生的行为,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来设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建学生教育管理规则。当然,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中,这种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符合我国学校传统的道德文化,也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但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导致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冲突,甚至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相应也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难度。

因此,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必须明确学生权利的范围。首先,绝大多数高校的在校学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权利大于中小学校学生的权利范围,这是高校学生不同于中小学校学生的根本特点。其次,高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由此决定了在校大学生权利的双重性。作为受教育者,高校学生享有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受教育权,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学位权等权利;作为公民,高校学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规定的完全的公民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等权利。目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对于学生两种权利的关注尤其是对高校学生公民权完整性的关注很不平衡,重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忽视学生公民权的完整性。所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应该充分反映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完整的公民权。

二、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学生权利本位的原则,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属于学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畴,是针对全体在校学生所做出的学校教育管理行为规范。一般而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制度和听证制度。学校制定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须符合学生权利本位的原则。因为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实践中,之所以可能对学生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并引发诉讼案,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校内管理规章违背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剥夺学位权等重罚,从而直接侵害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另一个是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学生做出处罚时,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当程序,学生没有参与的机会,只能被动地接受处罚结果。因此,高校要真正构建起一套集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体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应注意和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间题:

首先,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模式的学生教育管理都必须首先制定内容相对完备的规章。法治化模式下规章制度的制定绝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或相抵触,尤其是涉及学生权利的限制或剥东

其次,处理程序的正当性。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过程的公开和结果的公毛高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特别是在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学生,向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要通过适当方式给当事学生以陈述、申辩的机会,让当事学生参与到处理程序当中来。

第三,权利救济的必需性。这是保障学生权利完整性的必要环我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事前保障,还应体现在权利的事后救济上。就高校内部而言,申诉权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也是学生认为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复、补救和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虽然新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机构与人员的设置、申诉主体、申诉范围、申诉程序、申诉的时效与处理期限等,必须根据本校的实际,形成合法的制度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高校作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机构,其内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体主要是学校和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首先,从教育与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学生与学校之间在贷学金、租赁学生宿舍等方面又成为平等的民事关系。无论是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都要遵循“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法律准则。超级秘书网

第2篇:法治文化论文范文

首先,必须研究法治与人的关系。法治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发展,实现的动力是人的实践。法治的起点、终点、目标和手段都离不开人,抛开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法治的最终主体要素是自然人,因此,法学是人的科学,法治是人的实践,法学必须研究人,法治必须服务人,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须以人为本。

其次,必须研究法治属性与人性的关系。人的根本属性是人性,人性引导着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着。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众说纷纭。从理性具体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严、名誉、亲情、合群、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地理、种族等为根据。人的属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躯体。人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弘扬人性的法是良法,压制人性的法是恶法。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

最后,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权的关系。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尊严和名誉需要产生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亲情需要产生亲权,人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有享受亲情的权利。合群需要产生参与权,人都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也有接受他人的义务。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人权不可剥夺,只能作适当限制。

法治必须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的底线。民主制度的确立,为人性法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是,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现苏格拉底式的悲剧。因此,人性的种籽还得我们去播撒,人权的幼苗还得我们去哺育。

第一,培养人性化法律意识。医院拒救、有偿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识的淡漠。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应该成为人类活动的最高准则。

第二,构建人性化法律体系。宪法、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订,是我国法律体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还有一部分的法律条文有待人性化修订。

第三,构建以人性为指导、以人权为底线的执法方式。执法者必须怀着人性的理念,对执法过程中的细节、新问题和执法失误有一种人性的判断力,不至于出现执法的异化。

第3篇:法治文化论文范文

内蒙古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在民族教育和民族教育法治化的建设上都作出了自己突出的贡献,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但相对应的问题和不足也不容忽视。建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本着国家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精神、在民族办学、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全区少数民族在校生小学、初中、高中和普通高校分别占全区在校生总人数的22.8%、24.5%、27.5%和26.8%。全区31所普通高校中有16所开办民族语言授课专业,在校学生1.9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在学研究生1760人。的民族教育现也已建立起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层次较完备的具有本民族和地区特色的办学体系。

相应发展的民族教育法制建设也逐步推进。在国家出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自治区着手制定了《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专门规定:“蒙古族人口较多的盟市,应当兴办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锡林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等城市都制定出台了蒙古语言文字政策法规。2003年7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民族中小学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在教材建设方面,制定印发了《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蒙古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到目前,国家和我区尚无一部民族教育的专门法律,民族教育法制建设还没有形成体系,民族教育法制建设的环境尚不成熟,这严重滞后于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的现状。2005年,自治区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显示,在执法过程中我区的民族教育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例如:

1.优先发展民族教育的法律方针落实不足。全区虽有37%的旗县设立了公用经费,但标准很低,甚至为数不少的民族学校的公用经费居然为零,这给民族学校办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蒙古语文教材建设问题很多,民族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多数蒙古文教材源于翻译,单调、来源少、渠道窄,难以保证教学质量。许多地区缺少外语、计算机、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的专业教师。师资严重不足。

3.民族语言授课学生就业难、生源下滑。作为三语教学的多元文化教育的民族教育存在高考录取率偏低,民族教育的发展前途正在被质疑,阻碍了民族人才的培养和民族文化的传承。

二、积极推进民族教育从法制向法治的跨越式发展

分析内蒙古民族教育法治化进程的实践不难发现,民族教育的法制、法规的体系和依法治教的能力存在着双方面的发展滞后。放大到国家范围而言,民族教育法治化也是近现代的产物,如何立足我国民族地方的情况,建构起一套适应我国民族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民族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贯彻好这些法律制度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就这个问题,本人有一些粗浅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从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上来说,要做到我国各地、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从当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制定了套有关民族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针对问题就要相应解决,调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力量,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为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争取早日形成一套从中央到民族地方的完备的民族教育法制体系。

第4篇:法治文化论文范文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被喊了无数遍的口号,然而现实社会中执法机关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轻则损害执法机关与政府部门的形象,重则造成矛盾冲突甚至是或者更为严重的后果,虽然从时间和地域来说此类现象的发生是少数事件,却对执法机关的形象、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的平安和谐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人性化执法同样是一个被喊烂了的口号,然而,在口号背后如何真正做好人性化执法工作,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提到执法机关,人们往往会想到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而人民法院似乎与执法无关,也不是直接进行执法活动,但现实情况是:人民法院同样要进行执法活动,同样要贯彻人性化执法,而且人民法院尤其是司法警察面对的执法环境和执法对象更为复杂,如果司法警察处置不当,方法不当,同样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或损失,笔者作为人民法院一名年轻的司法警察,以自己的实际工作经历浅谈法警的人性化执法,希望对其他执法部门或兄弟单位能有所借鉴。

作为法院法警而言,所面对的工作主要有两大块:即刑事押解与案件执行。刑事押解方面,法警所要面对的嫌疑人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残疾人、未成年人、传染病患者、疾病患者等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被告人必须被严密的看管和监控,但在看守之外,对于特殊情况的被告人,法警可以采取一些人性化措施,对于感化嫌疑人,预防化解矛盾隐患,保障刑事审判安全高效进行都有好处。残疾人方面:由于看守所为了监管安全,残疾人一律不得使用残障器具,部分残疾人为聋哑人,沟通困难等,笔者所在的法院法警大队要求在开庭前即要详细了解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同时开庭前与看守所进行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嫌疑人是否有特殊情况,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对于肢体残疾的,法警携带用软质材料包裹的残障器具供其使用,在嫌疑人还押后收回,即照顾了残疾人也确保了押解与审判的安全;对于聋哑人的,在经过严格审批后法警携带手语或翻译人员押解嫌疑人,便于及时与嫌疑人沟通,安抚嫌疑人情绪,了解嫌疑人诉求;对于身患疾病的嫌疑人,法警除动作轻柔外,要针对其所患疾病准备相应药品,以便应对突况;对于未成年人与女性嫌疑人的,法警要认真做好沟通与安抚工作,避免各种意外情况发生。

事实上,笔者所在的法院一直鼓励干警自学心理学,以利于开展各项工作,对于法警而言,熟练掌握心理学知识可以对不同情况的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做出分析,对于有情绪过激,自伤自残倾向的嫌疑人可以及时进行劝导与安抚,大大降低意外事件发生概率。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于嫌疑人的人性化执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可以感化嫌疑人及其家属,促使其认罪悔罪,对于警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面对嫌疑人或当事人家属时,人性化执法同样很重要:对于嫌疑人家属而言,由于暂押看守所未被判刑的人犯,其家属不得会见,因此在庭审时嫌疑人家属见到嫌疑人时双方都会非常激动,刑事案件中,受害方对于被告人,当时双方家属等等都可能会有很大情绪,发生冲突,攻击行为的可能性很大,对此,法警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家属接触嫌疑人,劝说当事双方遵守法院规章与法庭纪律,一方面尽可能采取安抚稳控手段,避免采取强制性措施,要体谅受害方或家属的情绪,避免激化矛盾,同时在开庭前联系当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及街道部门,请求帮助进行劝说沟通工作,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冲突或攻击事件。

毫不避讳的说这项工作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但可以把各种冲突的苗头及时掐灭,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保障法院工作安全大有益处。笔者所在法院在一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就遇到受害方亲属情绪激动,试图攻击被告人,值庭法警一面稳控局面,一面为受害人亲属倒水,并且进行反复劝说,在法院人员真诚的安抚与沟通下,受害人亲属最终平息了情绪,庭审得以顺利的完成。而如果当时值庭法警一味的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很有可能发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要实行人性化执法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以平等的身份面对当事方,设身处地的理解当事人的情绪,而不能以上视下强行执法。

还有就是面对当事人方面:有部分群众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满,认为判决不公,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到法院进行上访闹访,甚至是直接闹事。对于这种情况,法警同样要区别对待:对于无理取闹。恶意攻击法院的,必须立即控制当事人,并且通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对于情况确实特殊的,当事人并无恶意行为的应当在劝说的基础上进行安抚,避免问题激化,笔者所在的法院就发生过这类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对于法院所判决的赔偿金额不满,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家庭无法维持

生活,其一家三口人连同一名老人一同在法院门口拉起条幅,进行静坐,面对这种情况,法院领导充分体谅当事的心情与实际情况,没有下令采取强制措施,全体法警也一直反复劝说当事人,后当事人所在地司法所干部赶到,配合法警一同劝说安抚当事人,最终使得当事人平息了情绪,离开了法院。试想,如果我们法警一开始就强行驱逐或带离当事人,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激化,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法院全体人员坚持人性化执法,使一起隐患及时解决,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起到了一举多得的成效。

案件执行方面,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同样非常复杂,对于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依法严惩,而对于家庭确有实际困难,执行判决可能会影响到生活的,法院方面依然需要贯彻人性化执法,笔者所在的法警大队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会要求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尽可能履行判决,同时做好当事双方的协调工作,促使双方能够和解,或者进行协调,必要时甚至为当事人向政府部门申请帮助与救济,诸如此类,在群众中取得了很好的反响。相反,如果一味的强制执法,强行进行征收与执行等工作。其不良后果与负面影响是可想而知的,笔者所在的法院坚持人性化执法,至今未发生一起意外或突发事件,刑事审判与案件执行工作均得到安全有效的开展,即是对人性化执法成效的最好证明。

第5篇:法治文化论文范文

自国际私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国际私法法典化问题一直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回顾历史,国际私法法典化并不是简单地将原有的散落在其他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范、单行法律适用法、习惯规则或者国际惯例累积罗列,其精髓在于促进理论的不断创新,交往的深化便捷,经济的持续发展,文化的加深与进步。对于国际私法法典化,学者的争论,派系的纷争以及国家之间的博弈都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的富有魅力。

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价值取向即在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中应该把握的大方向,那么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要想明确认知这一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如下几对关系:

一、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对于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不同法系有着不同的追求。大陆法系弥漫着法律的确定性,欧美法系散发着法律的灵活性。然而,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或者说法律的魅力就在于其确定性,对行为后果的预见性。因此对于冲突规范而言,其核心价值在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但是,法律的确定性又会导致法律的僵硬与滞后,而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案件是复杂多变的,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确定的法律能否适应多变的现实,或者说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一方面局限于法律的束缚,一方面有碍于实践的灵活,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实现正义,如何利用法律促进民商事当事人的交往?简言之,对于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异议最大就在于,在制定冲突规范时是以确定性为主还是以灵活性为主。

如上所述,在笔者看来,制定冲突规范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维护法律的价值,另一方面,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确定性作为基本条款,灵活性作为辅助条款,同时给予法官有条件的自由裁量权。在冲突规范的立法中融入以下观点:

第一:软化连结点,即在冲突规范中加入可替代的连结因素或者并行的连结因素,例如对于合同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适用的准据法,那么可以适用合同的订立地法、合同的履行地法、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以及货物所在地法等。

第二:规定例外条款,即如果依据原有的冲突规范所选择的准据法仅仅与案件具有微小的联系,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案件有更为密切的联系,那么则适用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即有条件的自由裁量,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在给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中进行选择。

总之,冲突规范的设立要以确定性作为原则,灵活性作为例外。

二、国家选择、管辖权冲突和以内容为导向的法律选择

国家选择、管辖权冲突和以内容为导向的法律选择,即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国家选择、管辖权冲突也就是说在案件中如果选定了管辖权,规定了由哪个国家进行管辖,那么就适用该国家的法律,而不考虑适用后所产生的实体效果,这种方式更强调冲突正义。而以内容为导向的法律选择,在选择适用准据法时,突出强调法律适用后的结果,追求个案的公正,其主导理念在于“利益分析说”或“结果导向说”,在充分考虑适用各个潜在准据法对当事人影响的情况下,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或者最有利于国家政策实现的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以冲突正义为导向的国家,选择好像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而不是在实体法律之间进行的,冲突规范可以被理解为“国家的选择”规则或者说“管辖权的选择”规则。话虽如此,但是在追求冲突正义的同时不能忽视甚至排除实体正义的追求,大多数国家,在制定法律适用规则时,虽然强调冲突正义,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弱势群体的保护时,就会相应的考虑实体正义,对实体正义做出让步。

传统冲突规范以实现冲正义为目标,不考虑所选择法律的实体法内容。这种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是根据案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并没有考虑被指引的法律的实体内容,没有查明实体规则内容潜在的冲突,没有明确实体规则潜在的政策冲突以及它们自身所包含的利益取向。只有当所选择的法律与本国的公共秩序原则相悖时才会被考虑。以“结果导向说”为主现代意义的冲突规范于传统意义上的冲突规范相比逐渐占据了上风。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就目前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单单仅就追求冲突正义的国家而言,在立法过程中冲突正义也并非像一块铁板不可被触碰,追求冲突正义时,也强调实体正义的实现,可以说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互相独立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才是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价值取向。

三、内国利益、外国利益以及国际利益

内国利益,也可以成为法院地国利益,经由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违反了本国的公共秩序,那么则排除适用,内国利益可以理解为对本国的生存发展、本国的生态文明或者单纯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都属于内国利益。外国利益,即本国以外他国的利益,例如准据法所指引的国家的利益、与案件有关的第三国利益或者案件没有关系的其它国家的利益。国际利益,也可以成为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也就是维护人类本身生存和发展、超国界的维护国际社会的利益,例如冲突规范中关于弱势群体保护的条款、消费者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均旨在维护国际公共秩序。

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各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本国利益、保证本国对外政策的实现、最大程度的维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涉及到本国的重大利益的不允许外国法律有所损益,通常情况下通过直接适用的规范或是强制性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外国利益,内国法院选法的时候很少予以考虑,换言之,是否违反外国利益并不在法官选法的考虑范围。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过程中都应该体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各国的国际司法立法应该在尊重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内国利益,重点在于实现内国利益与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二者相互促进。而对于外国利益,笔者认为则更多的应该通过双边条约来解决。

四、法律分割论和同一论

有关“分割论”和“同一论”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合同领域,并且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同一合同各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割论”主张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同一合同中不同的法律问题,因为合同中不同法律问题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同一论”主张适用同一法律来解决合同中不同的法律问题,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这样便于合同的履行,纠纷的解决。二是对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质的合同,“分割论”主张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同一论”主张适用单一的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分割论”和“同一论”之争由来已久。对于第一个问题:早在法则区别说时期,巴托鲁斯就主张对同一合同的不同法律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性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行为能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性等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来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纷纷接受并采纳了“分割论”的做法。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对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分割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实质内容等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二个问题: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的合同,各国在立法中采用分别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制。

但是也有学者反对“分割论”,认为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合同都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另外,在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无疑带来了沉重的任务量。同时,合同之于当事人双方是一种合意,既然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那么就代表了当事人双方有意用一种法律来解决合同中的有关问题。并且对于不同种类性质的合同,也应该用同一种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因为,合同其本质来看就是一种合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同一论”可以保证合同关系的稳定。“同一论”的论述观点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对于一项合同,如果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冲突,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实践过程中的繁琐也是在所难免的。另外对于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合同采用同样的冲突规范进行规制,那么则否认实践的复杂性,增添了法律的滞后性。

但是“同一论”并不是没有可取的地方,一方面,采用“同一论”维护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保证了合同的整体性。应该说,合同既是一个整体,又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割成不同部分,所以对待“分割论”和“同一论”要采取辩证的态度,互取其长避其短,乃是当今国际私法立法该有的价值取向。事实上,在当今的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中,各国立法和条约也都在分割的基础上,注意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完整性。

五、“客观论”和“主观论”

法律适用的“客观论”,是指以某种固定场所作为连接点来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客观论”的代表论述,萨维尼所应适用的法律,只应该是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其自身的性质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来调整。法律适用的“主观论”,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根据当时人实现选择的法律对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目前,理论在合同领域取得了主导地位,并且在侵权案件中,越来越多的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选法的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上,“客观论”和“主观论”都有其自身的优点。首先,客观论者认为,在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客观论”便于当事人预见和遵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便于国际民商事的交往。其次,主观论者认为,国际民商事交往究其根本来看是私法活动,应该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当无意思自治或者意思自治不能时,“客观论”才得以适用。

主观论者和客观论者的表述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客观论者忽略了民商事关系的灵活性、复杂性以及自治性,进而导致僵硬,甚至不能有效地解决实践中的我问题;同时对于主管论者而言,只看到了国际私法的私法性一面,而没有考虑到国际私法潜在的国家利益,过分自治会引起实诚的混乱,最终也将不利于国际民商事的发展。

因此,在笔者看来,“主观论”和“客观论”不应该是完全对立的,在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宗旨在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精确选法过程,最终找到法律关系的“适当法”。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调和因素,萨维尼晚年在论证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很明显的关心当事人的“内心期待”。从这一点来看,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主观论”和“客观论”必将走向融合。

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中,应该衡量和处理好上述几对基本价值观念,针对以上几种价值取向,不能以偏概全,顾此失彼,应该取长补短,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之上,全面衡量各种价值取向的利弊优缺。诚然要想制定一部全面的、完美的、一劳永逸的国际私法法典是不可能的,但是各国在制定国际私法法典或者单行立法时应该注意平衡以上各种价值取向,既不能固守原有的僵化的观念,也不能一味地追求灵活的适用方法。因此,笔者认为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

第6篇:法治文化论文范文

    一、对文化及民族文化的理解

    要全面理解民族文化的内涵,就必须先从解读“文化”的含义入手。从汉语的角度来看,我国《周易》曾载:“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里的天文,是指天道,即自然规律;人文则是指人伦社会规范,即指“以文教化”。后来,“文化”一词一般是指“以文教化”。从西方语言的系统来看,“文化”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Cultura”,意指耕作、培育、教育等。其实,“文化”的实质性含义应是“人类化”。这是随着19世纪中叶民族学和人类学的发展而逐步明确的。其代表人物就是英国人类学家泰勒(E·B·Tylor),他于1871年曾对“文化”一词作过这样的表述:“文化就其广泛的民族意义来说,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任何其他能力的和习惯的复合体。”这里,他首次把文化与民族联系在一起。由此可以看出民族文化的发端。

    可以说,文化是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与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是一个民族的整个生活方式,它包括了人类通过学习获得的法律、文字、艺术、语言及其创造和传承的信仰、价值、道德、风尚等。

    当然,文化就其概念而言,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包含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包括了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

    关于广义的文化结构,可以进行多种分类,譬如把文化分成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即二元结构说;有将其分为物态文化、关系文化与心态文化的三元结构说;也有将其分为智能文化、物质文化、规范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四元结构说等。

    单讲三元结构说吧。物态文化,亦称物质文化,它是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物态文化的内容较多,包括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建筑文化、园林文化、日用器物文化、舟车交通文化等。它反映了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

    关系文化,包括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所谓制度文化,是指人类在其社会实践及社会生活中所组建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文化层,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等。所谓行为文化,是指人类在人际交往中以礼仪、风俗、习惯等形态出现的行为方式。因此,行为文化更多地活跃在各种社会风尚间,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

    心态文化,即精神文化或社会意识,包括人们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它是由人类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以及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主体因素构成的心态文化,是文化的核心部分。

    狭义的文化,则专指知识和信仰的有组织的系统。它是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是精神文化的总和。实际上,它也属于心态文化的范围。当然,人们通常所讲的文化,一般都是指狭义的文化,亦即单指人类的精神文化。

    需要指出的是,人类社会目前对于文化的认识和对文化概念的表述,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仍然处在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之中。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一个民族的人们长期共同生产生活的产物,是维系一个民族生存、发展和延续的重要因素。

    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该民族智慧的结晶,体现了该民族的精神,是构成该民族的重要标志。文化对民族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了解一个民族,就要首先了解这个民族的文化;尊重一个民族,也应当首先尊重这个民族的文化;发展一个民族,更要发展这个民族的文化。

    二、民族文化必须与企业文化相结合

    在物质文化生产中,民族文化必须与企业文化相结合,才能创出企业文化的品牌,才能显示民族文化的独特魅力,才能展现企业文化的生机和活力。

    中国企业文化必须突出民族文化之特色,这是毋庸置疑的。[1]

    就以民族服饰文化来讲,人们早期的服饰文化先后经历了文身(纹面)、草裙及遮羞物、兽皮及披风、批毡与贯头衣、交领(或称大领)衣、大襟衣等演变过程。现在,服饰加工已成为企业文化中最富有文化韵味的一种企业。因为人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服饰文化的审美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审美要求的核心实际上是对文化的品味。

    (一)民族服饰具有族徽作用

    服饰文化本身就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如传统服饰的族徽作用。这种族徽的作用,已超出了服饰本身的御寒、护身及其审美功能,是一种与民族心理素质密切相联的特殊功能。民族服饰对于群体的作用,很重要的一条是凝聚其族人的精神,吸引其族人心理的向心力,以形成其民族集团的团结、统一、秩序,增强其集体为生存而拼搏的战斗力。也就是说,民族传统服饰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功能,就在于它对于族人的凝聚力,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族徽的作用。任何一种传统的民族服饰,都是一种标志,对外用以区别于其他民族;而在本民族内部,则是相互体认的旗帜,是结成整体的可视性、可观性较强的纽带。

    在我国各民族中,传统服饰的族徽作用是非常突出的,它往往通过不同的服饰款式、五花八门的头饰与首饰、装饰工艺或各种典型的花纹图案等表现出来。各具特色的传统服饰早已同各自的民族形象融为一体,成为一个民族的重要的形象特征。甚至可以说,民族服饰是各民族穿在身上的名片。如蒙古族的蒙古袍与蒙古靴,满族的旗袍、大头翅与高底鞋,朝鲜族的交领短衣和长裙,鄂温克族与鄂伦春族的狍皮衣,赫哲族的鱼皮衣,维吾尔族的袷袢与绣花帽,回族的白帽,哈萨克族的白色男毡帽与缀羽毛的女帽,苗族的交领绣花衣、百褶裙与花披肩,彝族的批毡、披衫与宽脚裤,藏族的藏袍与氆氇围腰,纳西族的“披星戴月”披肩,景颇族的织花长筒裙,黎族的对襟长衣、织锦筒裙,傈僳族的珍珠帽等等,都成了各民族的鲜明标志。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各民族的典型服饰已经有所改变或正在改变,但传统的东西已经给人们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已经为人们所认同。所以,现在如果要发掘或弘扬民族服饰文化,就必须要将传统的民族服饰文化与人们的现代审美理念相结合,才能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创出崭新的时代品牌。

    (二)民族服饰是写在民族身上的历史

    有些民族的传统服饰上所反映出来的图案往往是对历史上重大事件或重大历史变迁的一种朦胧记忆。特别是那些没有本民族文字的民族,其传统服饰上的许多图案则被称为“无字史书”。如不少苗族的传统图案就反映了苗族历史上的大迁徙。以贵州赫章、水城、威宁一带的苗族为例,他们不论男女都佩戴花披肩,披肩上或挑或织,均装饰着各种精致的几何图案。据传说,这些图案是其先民为纪念迁徙前故乡的田园、树木等而留下来的。而妇女蜡染麻布裙上段的红、黑两条花纹,则象征天地,中部三圈黄、蓝、绿色条纹,则代表黄河、长江和平原。四川南部的古蔺、叙永、筠连一带的苗族女裙上,也有黄河、长江一类的装饰纹样。这些,无疑都是古代先民在大迁徙时留在人们观念中的痕迹。在滇南哈尼族的支系叶车中,女青年均戴尖顶白巾;少女梳12条长辫;15岁前将发辫挽成一个发髻盘在头顶。这12条辫子表示古代先民在部落战争中突围时的12条路线。而头上的尖顶白巾则是当时为躲避追杀而用来遮脸的伪装物。当然,并不是所有民族的传统服饰都有类似的图案。这种典型的图案只保留在为数不多的民族之中。但是,它却能从某个方面揭示出民族服饰文化的史学价值,甚至能为民族的发展变迁提供某种佐证。

    (三)民族服饰是穿在民族身上的艺术

    传统民族服饰往往也被人们称为是穿在民族身上的工艺美术,是人类最早的装饰艺术之一。同时,它也是综合性的装饰艺术。据考古学家考证推断,北京山顶洞人就知道戴项链装饰自己了。远在五千年的新石器时期,我国远古人就有了戴手镯的习俗。目前已发现了大量新石器时代的手镯,有石、玉、陶、蚌、牙、骨等多种,还有骨及玉质指环等。河南偃师二里头还出土了四千年前的绿松石项链。可见,人类早期的装饰艺术,多半与服饰有关。人类美化世界的第一步可能首先就是从自身的装饰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与服饰艺术相关的工艺美术,发展成了独立的艺术门类,如刺绣、挑花、蜡染、织锦、玉雕、银器等,大都是从服饰艺术派生出来的。有些地区的剪纸,也是用绣花底样。这说明,剪纸艺术与服饰艺术也有着某种渊源关系。应该说,我国民族地区的各种传统服饰文化,给人们展示的是一个绚丽多姿、熠熠生辉的艺术世界。它也为现代艺术家、企业家们美化生活、进行艺术创作、加工、创造财富提供了丰富的艺术源泉。而现代社会的人们,也开始认识到服饰文化具有极高的美学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当今世界上越是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越是喜爱传统的、民族的、民间的东西。所以,我国的传统民族服饰文化艺术,在国外受到了异乎寻常的欢迎和赞赏。如以苗族挑花能手王朝珍、蜡染高手杨金秀等为代表的一批中国少数民族民间艺术家的许多作品,都已走出国门,受到世界各地艺术家们的青睐。还有许多少数民族艺术家也不断到国外去传艺。

    三、应用战略眼光看待民族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关系

第7篇:法治文化论文范文

制约网络文化建设的速度、水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可以归结为内外两个因素。外部因素即为相关支持政策的缺失。但随着各级政府、文化企业、高等院校对于网络文化的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相关政策也将不断出台与完善,可以预见这一制约因素会在不长的时间内得到基本解决。内部因素即为人才智力支撑系统的不健全。人才智力是制约网络文化建设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人才智力的缺失对于文化建设部门特别是高等院校的影响与制约相当明显。“广开进贤之门,广纳天下英才”同样是保障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之根本。总体上讲,高等院校在人才与智力领域都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科学合理配置现有优势资源,完善人才智力支撑系统,充分发挥优势资源的潜能。必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校园网络文化的建设与发展。焦爱萍将网络文化行业所需人才划分为三种类型:核心人才、支持人才以及辅助人才。本文沿用其对人才划分的三种类型,并且在人才的功能与形式上有所改进。我们认为核心人才是指能给予网络文化建设战略管理、策划总监、高端技术和艺术指导等的人才;支持人才是指主导网络文化建设,并进行设计开发、经营管理的人才;辅助人才是指参与网络文化建设,并进行具体的技术支持、运营维护、市场推广等的人才。网络文化建设人才同样呈现出金字塔形的分布结构。辅助人才处于金字塔形底层,由计算机专业、艺术专业的学生,或是其他有志向、有兴趣的在校大学生组成。这部分人员众多,建设热情高涨,且颇具想象力与创新力。支持人才处于金字塔形中间层,由相关专业教师所组成,组成成员在资源建设方面都颇具经验,队伍稳定责任心强,并且能引导与规范大学生进行资源建设。核心人才是由相关专家组成,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背景,丰富市场生存经验的人才组成。相信对于一般高等院校来说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核心人才无疑是缺失的,这必将严重影响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的速度与质量。现阶段高等院校在引进网络文化建设的核心人才时,在经费投入、政策倾斜、人事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尽然网络文化建设的核心人才暂时不具备引进的条件,但可以引进人才智力资源。这样既可以弥补核心人才不足的现状,又可以在最大限度地提升支持人才与辅助人才在知识、技能、艺术以及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二、高等院校专项人才智力资源引进模式

(一)传统方式下的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人才智力资源包括人才与智力两个部分。传统方式下人才资源的引进,是将核心人才引进到本单位,其智力、成果、经验、技术等都为我所用,为本单位网络文化发展服务,这一方式的确避免了因资源要素完全开放而出现的过度开发与利用现象,进而导致建设能力逐步弱化的问题。然而,在实际引入人才资源时却困难重重。除了以上阐明的问题外,处于人才金字塔顶端的核心人才也是数量奇缺。即便是能够解决上述问题,核心人才也是千金难求。而在传统方式下的智力资源引进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智力资源可以概括理解为才人对于知识、技能、经验的积累、总结,最终以适当形式呈现的资源,如专题讲座、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著作等等。智力的引进无疑是购置、分享优质的智力资源。但这些智力资源缺少所依附的“人才因素”,优秀的资源只有“讲”没有“解”,资源交互性能大大降低,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网络文化资源快速发展的建设需求。

(二)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人才培养与智力引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人才培养与智力引进方式也正在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革。而对于人才智力的引进无疑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即为“请进来”和“走出去”。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所带来的是资讯的海量汇集与光速传播。核心人才再也不是遥不可及,而是近在咫尺的邻居。网络搭建起我们了解世界、互通有无的桥梁,如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简称MOOC学习平台的出现与广泛应用,就为高校网络文化建设团队搭建了一个优秀的学习与交流平台。在MOOC平台上不仅可以系统学习国内外知名院校的优质课程资源、接受专业教师的悉心指导,还能够与行业专家进行类似于“面对面”的沟通与联系。我们就以MOOC平台为例阐述网络平台对于人才智力引进的重要意义。

1、提升自身队伍建设能力与创新水平,带动后备人才的提高与成长。在《2014年MOOC学习者调查报告》一文中有统计数据显示:在当前行业领域内提升职业能力成为选择MOOC平台学习的第二大动力,人数占比达到22%以上,此项数据从侧面也说明了MOOC平台对于提升相关业务能力的实用性与重要性。基于行为主义学习理论的xMOOC学习模式下,知识热点呈现系统式、贯穿式连接形态。MOOC平台承载了众多国内外知名大学成体系的教育资源。类似传统课堂的标准化教学,能够随时穿越互联网为全世界的学习者所轻松获得。在大力推进教育国际化、民主化以及教育公平的大潮中,我们每一所高等院校都必将收益,网络文化建设队伍中支持人才与辅助人才的建设能力与水平自然会得到显著提高。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资源建设团队,逐步缩小与国内外一流高校网络文化建设能力差距。随着MOOC平台上教育产业链条的成型与重组,更多的社会风险投资与专业产业公司的渗入,知识、技能与经验逐步与市场对接,基于MOOC平台的学习变得更加实际和有效。

2、借鉴先进的建设模式与管理理念,拓宽国际视野。基于联通主义学习理论的cMOOC学习模式下,知识热点呈现聚合式与分布式相交叉的形态。MOOC平台对社会化网络、行业专家、志趣相同的学习者以及相关网络资源进行高效整合,并且通过适当交流媒介,为学习者提供咨询、交流、思考与分享的专题学习情景。cMOOC学习模式更加适合支撑人才,因为这一层级的人才无需再接受传统课堂中系统化的学习,他们所期望的是能够将已具备的各项业务能力提高到新的层次水平上。采取听取行业专家讲座、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探讨等学习方式,都可以增强建设技术手段和积累建设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拓宽建设团队的国际视野和见识,从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文化资源建设模式与管理理念。从这一方面讲网络文化建设中的急需人才———核心人才并不急需引进,在MOOC搭建的平台上随时可以为我所用,更为重要的是为我所用的核心人才不是单独的个体,而是一个随时都有新鲜血液注入的庞大的人才智力群体。

第8篇:法治文化论文范文

【关键词】行政指导法制化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行为,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产生了很大影响。它是由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方作出的行为。行政主体是运用柔性的非强制手段作出行政指导行为的。一般来说,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而且,相对方是否服从视自己的意愿而定。正因为行政指导有别于传统行政行为,故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性质争论得相当激烈。本人认为,无论行政指导被界定为何种性质的行为,它仍然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仍然是行政机关权威性的一种特殊表现,是行政权力弱化的一种表现。当前,在我国,行政指导在经济、科技、体育、教育等领域被广泛采用,并以建议、提倡、鼓励、限制等多种形式大量涌现,取得了明显的实施效果。然而,由于这种“新生”事物越发壮大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约束和制度的保障,致使我国的行政指导在实践中面临了诸多问题。主要有:

(1)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界限不清,遇到相对方持反对态度时,行政主体往往采用行政命令手段来完成行政指导的内容,这就使行政指导具有更强、更广泛的事实强制力;

(2)行政化的社会传统使得越权行政指导的大量存在;

(3)行政指导的透明度不够,“黑箱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诱发腐败行为;

(4)相对方因接受行政指导而遭受不利时却救济无门的现象时有存在;

(5)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度低。

(6)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运作中有时将行政指导措施当成行政指令(命令)措施操作,从而侵害了行政相对方的自益,导致了行政相对方“希望指导又害怕指导的矛盾心理。”

(7)法律上缺乏对行政指导的约束和纠错机制。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活动方式,必然存在违法运用不当运用或出现失误的可能,因而需要加以约束和设定补救办法。但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几乎是空白,这使得行政指导的实施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这些实践中的问题使得我国行政指导的积极意义得不到正常发挥,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本人认为,将行政指导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法律来控制行政指导的运行应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实践部门当务之急的共同任务。具体为:

1.行政指导主体内容依据的法治化

(1)行政指导的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指导必须由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在其权限以内作出才有效。因此,没有合法成立的机关所作出的指导和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以外所作出的指导都是无效的指导。(2)行政指导的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指导的内容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即便是无具体行政行为法规定的行政指导,也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及政策。行政机关不得假借行政指导的方式去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3)行政指导的依据必须合法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行为,行政指导有些是有直接法律依据的(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或是由法律授权的),然而更多的行政指导则是没有直接的法律根据。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使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受到严峻的挑战。依法行政原则不仅包括行为法依据,而且还包括宪法依据、行政组织法依据、程序法依据以及这些法律所体现的内在精神。因此,只要政府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符合一定的行政目的,就不能认为它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

本人认为,要求行政指导都必须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是不现实的,这样只会大大缩小行政指导这种新型管理手段的生存空间,难于充分发挥行政指导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立法投入的再多,仍难免存在疏漏和滞后现象。现实社会生活中总会存在缺少具体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的“法律空域”。因此,不要求所有的行政指导必须有行为法依据,但要求行政指导必须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必须在组织法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凡超越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所为的行政指导,即为无效的行政指导。同时,行政指导必须遵循法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并受到政策的约束。因此,本人认为组织法、行为法、政策、法律原则在当前中国都可以作为行政指导的依据。

2.行政指导的程序的法治化

民主政治理性的表现在于程序的理性,而民主的可贵尤其表现在程序的正义上。如果程序不够周密或者有违正义,就无法达到真正的民主政治。因此,民主社会特别强调程序的价值,而程序的优先性及程序公平性也成为法治极重要的原则。行政指导不仅要满足目标的合理,更要注重过程的合理,而合乎理性的行政程序无疑是法治伸出的无形之手,驾驭着行政指导实现从过程合理到目标合理的统一。

(1)规范行政指导决策中的听证程序

“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中的一种听证制度,即在一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主持下,在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特定问题进行论证、辩明。听证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政策论证是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也可视为听证制度在政策制定中的程序性反映。论证政策就是对已经设计的各种政策方案的利弊得失进行深入的讨论、研究和分析,给予系统地、科学地论证,作出正确的估价。论证政策方案,必须遵循统一的政策目标,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提倡百家争鸣。事实上,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过程中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因此有必要将体现听证程序价值的制度形态,作为普遍的程序规则反映在与行政指导有关的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政策决策之中。超级秘书网

(2)规范行政指导推行程序

第9篇:法治文化论文范文

关键词: 高校 法治文化建设 创新工作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因此,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高校法治文化作为其中重要内容更应大发展大繁荣。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历时20多年来,已经取得一定成效,要更好地发挥引领性、塑造性的作用,关键在于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

一、何谓高校法治文化

高校法治文化这个概念已经提出一些年了,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概念,可以确定的是它应该是法制建设法治建设发展和高校文化进步相互融合孕育的派生物,属于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治文化这个概念的内容、主题应是法制,形式、载体应是高校文化。所以,高校法治文化主要是指在高校别是以大学生作为主体的法律思想、观念、意识、取向等相对抽象的方面和高校相应的法律制度、理论、组织等具体的内容。它应具有宽泛性、教育性、传承性等特点:广泛性是因其对象主体是大学生,涉及的内容体系应该是比较宽泛的、浅显的;教育性是因其与高校文化密切相连、具有较强的教育性;传承性是因其宣传和教育必须结合高校文化氛围,与人文环境相和谐。

二、为何要创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1.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对整个高校文化发展方向起保障性作用,能够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高校法治文化包括培养大学生法律品质与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只有健康优良的法治氛围、法治精神才能确保高校文化的积极健康发展。“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1]大学生正处于生理与心理成长关键阶段,其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还相对较弱,很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处于困惑中的他们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教育。适当科学的法治教育,能促使大学生树立法治意识,提高评判是非曲直的能力。因此,做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工作,才能使大学生养成理性思维的习惯,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面对所遇到的困难,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理治事,依法行事,促使大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2.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迫在眉睫。

法治文化建设在高校文化发展中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大多停留在法治教育这一层面,而就连法治教育也定位不明。法治教育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放在了一起,同时被安排在最低的那一层,教育定位不明确、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教学模式单一等成了问题中的问题。在高校中完善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成为最主要前提,在继承优秀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创新理念、推陈出新。不创新,就是原地踏步、萧规曹随,不能与时俱进,不能适应新时代、新社会的发展需要。所以,必须创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三、怎样创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1.高校管理制度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高校管理体制必须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和社会民主体制、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1)管理制度创新必须理念先创新。高等院校若要创新管理体制,必须紧跟时代潮流,不断调整管理理念,以此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比如,树立市场经营、法治经营的理念:依据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实施法治化的管理制度,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地、适时地调整发展规划;树立开放教育、人本教育的理念:积极与社会发展接轨,结合学校科研机构的自身优势,与社会事业、企业单位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利用社会有利因素打造学校办学优势。学校的管理活动要以人才为中心,尊重个体的创造性。在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时,高校领导要充分考虑教师在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各项需求,从而为教师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2)管理制度创新必须确实创新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的创新表现为各种激励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等的规范化、法治化及系统化。比如:高校有关部门和党委机构要健全完善政治激励机制:实施激励要从纵向、横向着手,从正反两方面对高校教师的教学成效和行为水平进行评价;建立合理的聘任、考核机制,从岗位竞争到人员管理,构建公平、法治的用人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2]

2.理论研究创新。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理论研究创新主要针对的主体是教师队伍。教师创新法治教育教学理论及法治理论学术才能使得法治文化建设在高校建设中取得新突破。首先法治教育与相应学科教育教学要相结合。在教育中遵循德育的基本规律的同时,对大学生法治观教育这个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及发展规律进行创新性探讨,而不是仅仅停留对德育的配合。比如:法治教育和校外实践活动互动,法治教育与专业培训结合,法治教育和自身理论研究互补;建立高校法治教育与基础法治教育的衔接机制,高校法治教育与社会法制宣传的衔接机制,高校自身法治教育与其他教育机制的配套,等等,让制度创新和建设创新相互促进。其次要实现法治文化建设的学术创新。“一个社会,法学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状况和法律文明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法制或法治的现状,以及能否或多大程度上实现法制和法治”。[3]

在法治的学术创新过程中,要吸收中国传统优秀的法治文化元素和世界各国先进文化成果,尽量使其接近学生的学习、生活的实际。还要把学术创新和教育教学创新相结合,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注入活力。法治理论研究创新与法治教育活动创新,为法治文化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此外,要让教育教学创新和学术创新相互促进,从实践中总结、把握法治文化建设的新特点、新规律、新办法,通过感性上升为理性,用以指导解决现实教育教学问题,推陈出新,为我所用。“要想使法治教育真正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在教材和教学等各个环节加以切实的落实,从而使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现时代的特色、符合时代的要求”。[4]

3.法治教育创新。

思想政治管理工作是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将思想政治管理工作做好、落实,必须依循党的教育指导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尤其是在学校管理活动涉及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时,必须做到实体和程序都合法,既要做到实体正义,又要达到程序正义。

(1)大学要依法行教。一方面,教师的行为表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法规方面的尊重和遵守,是以身作则的表率,是对法治教育的较好宣传;教师的意识理念表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其拥有的正确的知识,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更是学生无声的榜样。当然,对于教师的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为,学校和相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惩戒。另一方面,学校和任课老师必须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不仅详细介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基础的法律知识,而且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思想道德、伦理传统等联系起来,有助于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2)法治教育阵地、途径和方法要突破陈规,锐意改革。课堂教育是高校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但是通过简单的几十个课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无法达到良好效果的。可用包含广阔的选修课、社团活动等教学和活动呈现,在教育阵地上发挥多元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博客等网络、刊物、讲座等现代化的宣传手段和传统教学相结合。而对途径和方法的突破则需要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各项实践活动,积极以志愿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提升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比如:参加校内外普法活动,现场观看法庭审判,参加听证会,等等,以此实现法治教育效率的提升,真正实现有效的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总之,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工作,改变过去制度老化、机制陈旧等现象,重视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的突破,提高高校法治化水平,更好地实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58.

[2]教育部网站: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200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