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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密切联系: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样都是主要由耕地构成,都要实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一般都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绝大部分都属于基本农田。同时,二者又有区别:基本农田是地块概念,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一般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划定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则是区域概念,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以基本农田为主,但并非都是基本农田,除了基本农田外,还可能有少量零星的一般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由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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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 土地规划 可持续 发展
一、 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用地显得很重要,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很多的土地,国家相关部门虽然严格控制城市的建设用地,但是城市土地规划往往只是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出发,不把全局的土地资源供需考虑在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规划没有起到限制作用,城市建设的用地不合理地扩张,侵占了耕地,给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1.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
城市用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区域内已经被建设、被利用的土地资源,二是已经被有关部门批准,列入了城市规划的区域范围之内,有待于开发、建设的土地资源。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中所规定的城市区域内的所有非建设的用地,象山石、树林、池水等占用的那部分土地资源,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城市用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高速发展,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键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既有兼容性,互有侧重又互为弥补,同时还具有矛盾性。它们在规划法律依据、指导思想、理论依据上有矛盾之处,给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困难。
2.矛盾性:供需矛盾、过分扩张
现在我国建设用地规划把人均建设用地指数作为标准,好像很合理,实际上忽略了很多因素,比如区域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城市中建设用地急剧扩张的原因等等,从而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效果。
3.兼容性:互有侧重、互为弥补
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来看,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都是区域规划的组成部分之一,二者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它们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两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立足点是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远景发展和统筹发展,侧重点不仅是科学分析城市用地的范围和规模,还有保证城市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平衡、保护地球自然资源,注重整体性原则和坚持可持续发展。
二、发达国家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启示
西欧各国的城市化水平较高,极大地带动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这当中,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功不可没。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土地利用规划理念,对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研究方法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生态优先的发展策略
针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不断下降的状况,应进行城市的合理容量和城镇建设的生态适宜性研究,在建设和保护的地区之间,建立起土地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从而达到控制环境容量小的城市,发展环境容量大的城市的战略目的;同时应将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划分为城市化发展促进地区、城市化发展控制地区及非城市化发展地区三部分,通过生态限制因素的分析,确定不可建设区及控制发展区的范围。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中,必须分析各种土地利用结构对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以求将土地利用对环境的破环减少到最低限度。
2.强调区域观念
城市的土地利用不能就城市论城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不再是孤立的封闭单元,而是处于区域的循环甚至国际交流圈中。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应着眼于本地区、更大的区域甚至全世界,从区域经济、大型基础设施等方面来分析城市土地利用的重要性及土地利用发展的优势和制约条件。规划编制中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应提出基于区域合作精神,超越行政区划的土地空间发展模式;针对城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这―特征,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结合区域经济的发展,对城市的土地利用的规模、发展方向、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等提出相关建议;通过研究当前国际国内背景下区域关系格局,分析城市发展的优势及存在问题,将区域合作的组合城市作为城市发展的目标之一,并提出相应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重整策略。
3.强调与社会、政治、经济的紧密结合
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必须进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才能保证其科学性。以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加入WTO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为研究的切入点,紧密结合宏观区域经济竞争的要求,对城市经济发展与城市发展战略选择关系的历史、现状与未来进行分析和展望,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特别是从城市高速成长这一特征出发)对城市的土地利用进行分析,提出构造适应知识经济的未来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新理念,以求在区域合作、中心城市建设、居住适宜性、历史传统保护等方面及相应的土地利用空间重整策略的编制上注重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
4.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关键词】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立法
引言
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实行用途变更许可的一项强制性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最早起源于德国,1875年德国柏林政府采用分区的方法减少交通通勤成本。1916年纽约市政府制定土地区划,限制其建筑密度、容积率及空地率等[1]。我国目前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尚处萌芽阶段,仅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一项规划内容存在,并未上升到法令的高度[2]。这就导致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有效监管难以在土地利用效率方面深入下去,进而影响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目标的实现,因而加快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单独立法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我国学者对土地用途管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国内外土地用途管制的制度比较研究。陆冠尧等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归纳出其共性,为中国大陆羽翼未满的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一定的启示[3-5];(二)土地用途管制效益分析与评价。王万茂(1999)从土地用途管制的产生和由来等方面进行阐述与探讨[1];张全景则采用虚拟变量模型进行了定量研究[6];(三)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划学思考。李俊梅等从规划学角度提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划要求[7]。此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02)也从规划角度阐述了土地用途管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8]。
综上,以往的研究很少涉及到立法层面,基本是从制度,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本文拟从立法角度,对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法权基础、立法依据及必要性进行探讨,由此提出相应观点和建议。
1、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法权基础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限制成为了规划法权的主要依据。早在1764年,普鲁士诞生了《土地公法》,首次建立了国家土地法中公共意识高于所有权意识的思想,要求对土地使用权加以约束,这既有民法上的私法约束,也有公法上的约束[1]。
在英美法系国家,绝对所有权概念是不存在的,只存在财产权概念。财产权是由多项权力组成的权力束,统治权作为政府对私有财产使用的控制权利,如同公民私有财产权力,是一种自然权利。公民选择政府并赋予它管理社会的权利,即统治权。但是,统治权也要受宪法约束,防止权利滥用。
综上可见,无论是哪种法系国家,从本质上讲,分区管制立法的权利基础都是国家统治权。
2、现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立法依据
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国务院行使职权大致可分为:(一)行政组织领导权;(二)一般行政管理权;(三)国防建设;(四)外交行政事务;(五)性行政特权,包括部分地区的、管制等权[9]。土地用途管制即是行使这一行政特权。可见,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宪法》。
其次,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而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直接法律依据。除以上两项重要法律依据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亦做了相关约束。此外,《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也就特定部门对土地利用做出了行政意义上的规定,同样构成了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依据。
3、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分级限额审批的用地管理制度,审批权大都集中在市、县,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它在本区经济利益推动下,大量征地、出让土地等,一方面导致农地大量向非农地转移,使人地矛盾加剧;另方面,不合理的土地开发使土地资源遭到破坏,面对严峻形势,国家提出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以达到土地资源均衡配置、高效利用的效果。但目前的分区管制只在相应的法规中有所提及,仅作为其一项附属内容而存在,效力低下,因为它本身并不属于法的范畴,只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性文件。若改变此种状况,一条有效途径便是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单独法令化,即把它纳入法律、法规系列。
3.1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用途分区管制单独立法
目前土地利用规划基本上只有总体规划一个层次:上至全国,下到一个乡,均做总体规划。虽从内容形式上分析,我国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都有类似分区规划内容,但作为严格意义上的用途分区管制法,仍未真正建立。如何解决立法本身技术障碍,最切实有效可行的方法,就是规划体系多层次化和总体规划内容详细化,即要把具备立法条件的层次剥离出来,单独立法[5]。
就我国而言,分离的意义在于[10]:一是节约经费;二是总体规划内容涵盖太多,使规划质量得不到保障,加上时间限制,执行效果不佳;三是符合条件的层次单独法令化,不至于因包含在总体规划中使得整个规划的法律效力难以提高。
一、“两规”协调主要问题辨析
1.1 研究对象
本次研究广义的对象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本文统称为“两规”)。
本次研究具体的对象为《峡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峡口镇城镇总体规划》,研究的重点为峡口镇“两规”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1.2 “两规”异同点
1.2.1 “两规”的差异
“两规”分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编制和实施管理。这两个行政部门基于其行使职能的需求,形成了各自独立的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技术和实施途径。“两规”主要在功能界定、具体内容、标准体系和行政权力这四方面存在差异。
1.2.2 “两规”的共同特征
“两规”出了在以上四点存在明显差异外,在“两规”的刚性与弹性、基础性与地域性、阶段性与长期性等三方面存在明显的共同特征。
1.3 “两规”矛盾与负面效应
由于“两规”各自存在的差异较大,使得“两规”在实际操作实施中彼此存在矛盾,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粗放与浪费、耕地质量和数量得不到保障、城镇建设空间发展无序、政策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以及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1.4 “两规”的求同趋势
近年来,“两规”在编制部门合作、用地分类标准调整和技术体系衔接方面存在一些求同的趋势。也为日后“两规”充分的衔接奠定了基础。
二、“两规”协调实施评价和协调机制
2.1 “两规”协调的要素
2.1.1 “两规”协调的边界
“两规”协调的重点在于确定好规划的边界范围。村镇居住空间与城市地区的差异之处在于:以生态空间为基底,建成区作为斑块分散分布其中,镇建设用地与外部生态环境互为依托。镇总体规划指导镇建设用地空间内部结构和布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镇建设用地空间与生态空间的有机协调。
2.1.2 “两规”协调的时间节点
“两规”协调的时间节点贯穿于“两规”编制和实施的整个过程。首先,进行“两规”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建设时序等核心内容的专题研究报告;其次,依据研究报告成果指导编制“两规”;最后,通过研究报告建议的协调机制来指导具体城镇建设中涉及“两规”交叉的实施操作。
2.1.3 “两规”协调的时空关系
“两规”协调的核心内容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改变。镇总体规划的约束效力主要集中在镇区建成区并向逐渐减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束效力则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并向镇区方向逐渐减弱。随着时空的推移,城镇建设用地的扩大,镇总体规划的约束效力范围逐渐扩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约束效力范围则逐渐减小。
2.2“两规”协调的层面
2.2.1 行政层面协调
由于“两规”有共同的规划对象,所以在具体城乡建设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交叉和共同作用的职权,应从“两规”的规划编制开始做好衔接工作,以便在规划实施中能更好的配合。
2.2.2 法律法规层面协调
“两规”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部门,但两者各自的法律法规均属于国家主干法法律体系。在各自规划编制中应共同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对其他各自的法规规章也应该积极衔接。
2.2.3 技术层面协调
“两规”技术层面协调包括基础数据统一、规划技术平台的对接。如今,“两规”技术软件之间已经实现对接,主要是ArcGIS和AutoCAD间的文件转换。通过“转出”功能,或者“通用转换器”工具,将用地边界图、空间管制边界、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图等土地利用规划图的GIS文件转换为CAD文件,也可以通过“导入”功能,将城镇总体规划图导入到GIS,进行比对分析。
三、峡口镇“两规”协调规划方案
3.1 城镇规模预测
相对于峡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峡口镇城镇总体规划人口规模预测基础数据更完善、方法更妥当,人口规模预测较为准确,且有省级中心城镇人口适宜规模这项硬性指标的校核,所以本研究将沿用峡口镇城镇总体规划预测的人口规模,即近期镇区和镇域人口规模分别为3万、5万,远期镇区和镇域人口规模分别为6万、7万人。
3.2 城镇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和用地选择
上一轮城镇总体规划根据自然条件、人工环境、规划及政策性因素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对用地条件、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状况、现状城镇发展条件、产业发展基础等进行综合分析,明确了峡口镇今后的发展方向。确定为峡口镇区近期宜向南、西发展,远期宜跨江向北发展。
本研究坚持了原总体规划大致的发展方向并作出微调,确定峡口镇今后发展方向为近、远期宜向西、向南发展,远景可以考虑跨江向北发展。
3.3 “两规”协调规划思路
坚持和优化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城镇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安排,并以此为指导,坚决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并以此为载体,同步实现规划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任务的落实。
在此基础上,分两个层面展开规划编制和实施操作工作,通过“结构化”处理,形成导向化方案,指导“两规”协调;通过“精细化”处理,形成操作化方案,指导近期操作部署工作。同时,对原有峡口镇“两规”提出优化提升建议,并依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和评估机制,优化规划体系框架,建立“两规”阶段性协调机制,实现“两规”的阶段性动态平衡。
3.4 “两规”协调规划方案
3.4.1 导向化方案
(一)土地利用空间的“结构”控制
如前文所述,“两规”在工作内容上各有侧重,本研究将“两规”分别侧重的要素进行提炼,对土地利用进行“结构化”处理,形成城乡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水域等用地,在图纸上以面状结构表达,确保城乡土地利用空间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并且对“两规”的后续修编有指导作用。
(二)土地利用空间的分类管制
本研究在导向化方案阶段引入空间管制概念,以加强对城乡用地的分类管制,实现空间与资源、环境协调,在原来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的基础上,增加划定城乡建设用地弹性边界,对应“一类有条件建设区”和“二类有条件建设区”。将用地空间划分为 “允许建设区”、“一类有条件建设区”、“二类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五类。
3.4.2 操作化方案
(一)“三线一点”的操作化方案
“两规”协调的指导操作性方案体现为“三线一点”的控制和落实,是提高“两规”协调操作性、保证各自实施有效性的关键内容之一。
“三线”的控制包括规划建设用地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和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其中,产业区块控制线和基本农田保护线是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重点关注而需要进行确定的控制线。
(二)“三点一线”的控制要求
“三线”控制方案注重操作性,偏重于近期。近期根据各控制线实际运行要求,分别实行刚性管制,远期由于发展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只提出弹性控制的要求。“一点”的落实是指近期重点项目选址的建议。
3.5 “两规”协调实施保障和工作方法
为了使“两规”在修编阶段到具体实施阶段能充分协调,减少两者矛盾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在工作方法上进一步明确“两规”空间职权范围,建立“两规”动态修改机制,完善“两规”利益补偿机制,以便“两规”在全阶段的实现充分对接,推动城乡建设有序发展。
四、相关用地指标研究
城乡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强化对包括城镇、独立工矿和农村建设用地在内的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其规模在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峡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进行了明确的控制。我们在满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的前提下,对能够调整用地指标和新增用地指标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研究。
(1)对返回地指标的产生与使用,衢州市的政策与江山市的相关政策。返回地指标作为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返还农村用于二三产建设的用地指标,该指标由征地项目产生,指标落实到村里,指标的具体定量可以有江山市政府制定方案,具有较高的机动性。
(2)对于用地指标整理,主要研究批而未供用地,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将某一经合法批准的地块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整区位到另一地块使用的行为。这个方面主要是调整用地空间分布,异地盘活用地指标,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在空间布局上更加协调,在建设时序上更加统一。
(3)土地流转指标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政策产生,是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而产生的新增指标。
【关键词】土地总体规划;可持续利用;评价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具体讲,就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充分实施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对土地利用进行可持续性评价,从逻辑上讲,首先应该研究什么样的土地利用是可持续的,即如何确定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标准:然后研究用什么样的尺度来衡量可持续性,即如何构建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指标体系:最后选择合理的综合评价方法对土地利用进行评价。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与任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划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的总体战略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土地的需求,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对辖区内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潜力及各种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法:协调部门用地矛盾,统筹安排各业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土地用途区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省级规划要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地级规划要重点安排好城乡接合部的土地利用,确定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的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的各项指标,划分土地用途区,重点划定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农业用地区等,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2.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意义
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就是针对土地利用的持续性所做的评价,是一种针对土地利用现状的前瞻性评价。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土地评价领域中的具体化,涉及土地持续利用的内涵、目标与评判标准,是土地持续利用研究从理论到实践、从概念到实际操作的核心环节。具体而言,土地持续利用评价即是在应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基础上,依据土地持续利用的内涵与目标,选取一定的评价指标,将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因素联系起来,针对一定的土地评价单元,对其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定性、定量评价,以此来衡量该土地利用方式在一定时间段内的稳定性和发展性,即土地资源利用的持续性。
3.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的体系
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对土地利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判,既要体现出“代内”公平,也要体现出“代际”之间的公平,除了要考虑土地利用对环境的影响反作用于人类的问题.还要考虑土地利用过程中对其他生物的影响。因此,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是对土地利用全过程、全方位的评价。
而从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方法的角度而言,对土地利用进行可持续性评价既包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指标量化、确定指标阍值、确定指标权重,以及进行综合评价的全过程,也包含对可持续性的理解,即确定可持续利用的标准等内容。
4.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的原则
4.1综合性原则
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是对土地利用系统的综合评价,一方面要全面地考虑影响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因素,另一方面要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众多的因素加以有效的综合,得到对土地可持续利用客观、全面的评价。目前不同学科、不同部门的学者对可持续性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指标的选取和指标权重的确定时,经济学家偏重于土地利用的经济可行性,注重的是利润或投入产出率等方面的评价指标,自然环境学者强调水土质量的保护,注重水土质量方面的评价指标,土地资源学者注重的是资源有效性、土地退化和资源利用效率方面的评价指标:社会学者注重社会公平与效率方面的评价指标。因此,应用多学科的观点来选择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进行综合的评价是十分重要的。
4.2层次性原则
一方面,由于土地利用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区域性,土地利用系统本身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用单一的评价指标对所有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土地利用系统进行评价有失科学性,因此。还需根据一定的尺度分异原则,区分不同的土地利用系统,针对不同系统影响土地利用的要素选取评价指标,确定指标闽值,在对土地利用各层次目标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得出整体的评价。另一方面,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续性的指标体系也具有层次性。构建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在可持续利用的总体目标下,区分出土地可持续利用的不同准则,在各准则下根据各土地利用系统的特点选取不同的评价因素,最后是支持评价因素的指标,从而构成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指标体系。
4.3区域性原则
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是针对特定区域、特定土地利用系统的评价。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以及土地利用的特点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必须针对特定的区域进行。
4.4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相结合原则
传统的评价方法简便易行,具备初等数学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就可以进行各种分析,结果简单明了,实用性强,但是难以全面和深刻地反映系统的本质。现代方法利用遥感技术在采集数据上快速、宏观、准确的特点获取和量化评价指标,应用高等数学知识,借助电子计算机强大的分析功能对土地利用进行综合评价。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使土地评价计算手段先进、迅速,有利于分析复杂的系统,能比较全面而深刻地揭示系统的结构、功能、效益及各种经济变量间相互联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因此两者结合可以收到取长补短的效果,用现代方法可以补充和加强传统方法的评价能力.用传统方法可以检验现代方法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实尉性。
4.5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兼顾原则
评价涉及指标体系的建立、指标的量化与标准化、指标权重的确定和综合评价。指标的选择应以公认的科学理论为依据,各类指标在反映土地可持续利用目标上应有明确的定义,数据来源准确,处理方法科学,指标的量化与标准化规范。指标权重的确定合理,综合评价科学。但土地利用系统复杂,缺乏全面地反映土地利用变化的数据。因此,指标的设置要注意指标数据的可得性,而且指标要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在对指标进行量化与标准化、确定权重、综合评价等过程中既要考虑评价的科学性也要考虑评价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土地规划; 刚性; 柔性 ;矛盾
Abstract: Rigid and flexible land-use planning is the identity of opposites, this article from many aspects of the land use planning of rigid and flexible combination of original.Key words: land use planning; rigid; flexible; contradiction
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
土地利用规划的刚性,是指土地利用规划为了合理利用各类用地,认真贯彻落实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具有的固定性和强制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柔弹性,是指土地利用规划为了适应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而表现出来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需要探索“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增强规划的应变能力。
规划目标立足长远,蓝图与绿图协同公平
规划作为人类的一项社会活动,是人类有目的的改造和利用自然与创建人为环境的具体行为。规划既是对未来行动结果(目标)的预测,也是对实现这种结果的行动的预先安排,并且是在针对目标达成的行动过程中不断趋近目标的所有努力。规划在行动过程中总是不断地趋近未来预测的目标,因此被称为“蓝图规划”。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是土地利用规划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而土地可持续利用规划是指在特定时期和地域条件下,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使用、保护与治理,并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利用组织,协调人地关系及人与资源、环境自然的关系,以满足当代人与后代人生存发展的需要,即所谓的“绿图规划”。绿图规划源于1987年荷兰人克拉波尔斯和蔗普提出的社会系统“绿图设计”思想。这种设计只为使用者设计好“骨架”,内容由使用者针对变化的环境不断加以充实、完善,使规划成为一个持续发展和发展的过程。其目标是既要保持系统原来的功能,又使它具有弹性。
二、控制指标需刚性与柔性并存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照行政管理层次,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主要的土地利用指标自上而下的分析下达,采取层层控制,逐级细化的指标控制方法。但是,由于指标控制采用的土地分类方法与土地利用分区方法有很大不同,若处理不当,容易出现指标和布局不够协调、规划缺乏柔性的问题。在上一轮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指标被分成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控制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控制性指标是硬性指标,即刚性指标,不能随意增减,不容突破。而指导性指标主要包括生态退耕面积、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指导性指标属于非硬性指标,即弹性指标。所谓弹性指标体系,应不仅局限于有关的耕地指标,除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耕地增减指标外,还应包括基本农田保护率、人均耕地占有量、人均粮食占有量、人均GDP、粮食总产量、城市化水平、人均建设用地占有量、人均绿地、单位产值(或国民收入)占地率、森林覆盖率等多项指标。弹性指标还表现在各项控制指标值应确定上下幅度,限定波动空间,譬如为了进一步增强土地规划数量上的柔性,在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中设立机动指标。
三、“活性用地、弹性控制区”需预留
【关键词】土地利用 规划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P28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通过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掌握土地分布现状和土地利用动态, 是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的管理、更新和应用效率, 是土地管理工作水平的标志之一。传统的土地详查靠手工完成, 其成果为纸质图件、表格实体, 案卷数量庞大, 查询、检索不便, 变更调查的配套图件编制更为困难, 相关业务( 如土地利用规划) 对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的应用受到制约。如何有效地利用计算机技术, 提高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管理与应用的效率和科学性, 已成为土地管理再上新水平的重要环节。
二、城市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的相关性
研究我国当代城市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 需要对当前城市规划学术实践, 有一个综合性的认识。现代城市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虽有区别, 但却密不可分。概而言之, 在建设实施过程中, 土地利用是在城市规划指导之下进行的, 并随着建、构筑物和城市空间实体的渐次建成和充实, 而越来越增多其相对独立性的具体活动内容, 诸如土地招标、拍卖、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地产经营管理, 包括地权、地籍、估价、收益、分配等具体业务。但在规划阶段, 土地利用却是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当然,城市规划除了土地利用这项基本业务外, 其涵盖远比土地利用更深更广; 它在我国, 已成为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 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合理进行城市建设的基本指导文本和蓝图, 简言之,就是城市开发建设管理的龙头。城市规划除了要确定城市土地利用功能和各项利用图文指标之外, 还要上承区域和城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驱动, 下覆城市空间内各项设施的统筹安排。
三、我国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 我国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用地规模扩张过快, 用地供需矛盾尖锐目前全国共设有660 个城市, 两万多个建制镇, 2005年我国的城市化率达到43%, 大体上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 而全国城市土地面积2000年为2. 24万平方公里, 2003 年达到2. 83 万平方公里,2004年全国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约3 万多平方公里, 年均增长8%左右, 远远超过城市化的速度。并且,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 以产业园、软件园、物流园、大学城等多种形式, 大量圈占土地, 占用了不少耕地, 导致土地资源透支, 难以在数量上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用地需求。
2、城市已占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在城市用地大规模外延扩张的同时, 我国城市 已占用土地的利用效率却非常低下, 绝大多数城市建成区内或多或少都有一定数量的闲置或废弃地。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 目前全国城市有闲置土地、空闲土地、批而未供土地近400万亩, 占建设用地的7. 8%, 城市人均用地面积明显高于亚洲近邻国家和地区, 例如去年北京市经清理后, 仍有占而未用土地144平方公里, 按建设用量10年也用不完。同时,城市中存在住宅建设项目用地、商服建设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普遍偏低、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水平低下等现象, 远远达不到集约用地的要求。
3、城市用地结构比例失调
我国城市用地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城市中工业用地比例过大, 商业服务业及市政环境用地比例过小。目前我国城市工业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 - 30%之间, 远远高于建设部关于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 - 25% 之间的规定,而发达国家城市工业用地比例一般不超过15% 。此外, 全国城市人均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与国外综合性城市相比低5 - 10个百分点 。城市的工业用地比重过大, 影响了土地的价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务中心功能的发挥, 有碍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几点建议
树立正确的规划观, 强化规划意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目标, 其具体目标至少应该包括: 区域经济快速增长( 如GDP) 、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保护( 如耕地、基本农田) 、合理的用地结构和优良的生存环境, 要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学院校的合作, 加强各项专题研究。
1、建立合理的规划指标体系, 提高实用性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的国家,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 在市场机构发育滞后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备的今天, 实行计划指标控制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划手段。例如, 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指标都是限制耕地减少、补充耕地数量, 努力达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强制性指标。一是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 确保规划指标基数的准确性。二是规划指标的指令性与指导性结合, 保证规划指标既有刚性又有弹性,三是建立规划指标( 如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耕地保有量指标等) 与各地经济指标( 如GDP、固定资产投资额等) 、人口数量、城市规模等的对应关系, 以增强指标确定的科学性。四是超前预测规划期内经济高速增长的用地需求, 确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指标, 防止只顾眼前、不顾长远, 强调保护、忽视发展现象的发生。
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提高科学性指标体系确定以后, 对土地资源的空间布局,要运用GIS 等先进技术进行。首先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的标准, 建立规划基础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然后根据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业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资料, 以及相关部门的用地需求资料; 通过计算机编制规划图并与指标体系中的数据进行对比调整, 确保图形和数据的相互一致,实现土地资源定点定位、定性定量的全部数字化。同时,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将规划实施过程中每个地块土地利用变化的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有助于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管理和分析评价。
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实现综合协调功能
依法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是规划修编的重要内容。在城郊结合区域, 如何确定建设用地预留区域、边界及其走向, 首要考虑的就是规划的协调性。从土地利用规划的角度看, 对城市或城镇仅仅划分建成区和规划区是不够的, 应该在概念上有所拓展和延伸, 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层面可将城市( 镇) 划分为/建成区、建设区、准建设区、发展区、控制区, 实行分区控制, 分类指导。强化规划的实施管理, 提高应用性一是进一步确立规划的法律地位, 确保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从而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功能。二是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和编制方法。一方面必须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度和实施透明度。在规划的修编过程中,通过听证形式汲取社会各界对规划修编的建议和意见。规划修编完成后, 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让全社会自觉执行规划和监督规划的执行。三是加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划必须依赖年度计划付诸实施,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科学、合理与否, 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规划实施的稳定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因此,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有关经济指标, 实行分类指导, 合理确定, 不能一刀切。四是运用经济手段调控规划实施。对经济发展确需占用耕地的, 除采取政策措施控制, 严格规划管理外, 还可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用市场手段调控对农用地的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占有耕地的, 实行平价政策; 当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完需要调剂或追加计划的, 实行议价或高价政策, 除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计划指标外, 高额征收占用农地调节基金, 运用市场手段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调控和引导。各类项目用地尽量选址在建设区, 对选址在发展区或控制区的, 同样征收占用农地调节基金, 对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进行调控和引导。
结论
我国对已占有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较弱, 导致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城市水平。这就要求我国要从根本上转变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 针对当前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功能, 使之与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相协调, 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与集约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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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化;耕地保护;土地利用;集约利用
中图分类号:[Z-0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6-0035-1
1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快,在对土地的利用过程中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使得目前的土地利用存在很多问题,下文笔者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 城市土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人均用地水平偏高,但是由于城市土地利用粗放,使得我国的土地利用效率却十分低。城市用地增长速度高于城市人口的发展速度,造成了严重的浪费。此外,我国城市建筑的容积率较低,这说明我国城市现在的土地利用效率还比较低。另外,由于受城市土地利用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制约手段不得力、政策引导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土地资源利用粗放、浪费的现象很突出: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为要政绩,不惜以牺牲耕地资源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上项目,扩大城市规模,无视土地规划,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经济园区、大学城,造成耕地闲置浪费。
1.2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城市的总体规划落后,从而造成部分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党政军机关、大专院校、工业等单位占据着城市的中心区和高地价区,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得不到体现,从而导致城市土地产出率低。另外,还体现在工业仓储用地比重偏大,城市绿化用地和交通用地比重偏小,造成城市生态环境差。目前,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改变,但还存在土地利用上的双轨,城市土地的真实价格还没有得到体现,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过低,这不仅不能使过去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得到调整,反而加剧了这种不合理性。
1.3 地方政府对城市用地保护的态度消极
我国的主要的一些用地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的用地单位在对土地的利用的占有比例中,地方政府占据明显优势。土地对于农业虽然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却很微弱,在以GDP作为衡量地方官员政绩主要指标之一的考核机制下,地方政府为了实现领导任期间的目标,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说服土地管理部门和农民尽可能地实现耕地的非农化,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热情与耕地保护持消极态度的矛盾,与严格执法的矛盾目前十分突出,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上项目上往往只强调自身情况的特殊性,把局部利益放在全局利益之上,在资源利用上急功近利,不惜违法。
2 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对策
2.1 节约和集约利用城镇土地
基于我国国情和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城市化进程重点战略应走内涵式城市化之路,实施资源节约型的城市化。重视城市发展的内涵,提高环境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度和利用效率,促进旧城改造,有序推动城市化进程,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在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各类城镇用地的规模与标准,这样才能科学合理地控制城市用地的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整理,对城市内未利用的闲置土地、区内零星的弃耕地、低利用率土地,用行政管理与市场调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开发,通过控制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可盘活的城市建设用地,积极实现土地利用由分散到集中、由粗放到集约的转变。
2.2 强化政府对耕地保护的责任,规范政府行为
现实中耕地随意被占用、建设无序等现象的发生,既有政府管理不力的原因,又有政府行为不规范的因素,同时也体现了土地管理体制中存在缺陷和问题。由于土地农用的利益低,如果完全由市场机制进行配置,那么耕地就会不断地被转为建设用地。要从征地和供地两方面规范政府行为,改变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从当地利益出发,为建立政绩而以地生财、竞相出让土地的做法。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要严格规定各级政府的征地权,杜绝各级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滥用征用权,同时提高征地成本,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各级政府严把土地供应关,完善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招、拍、挂,增强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减少土地出让中的出租、寻租行为。
2.3 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保护耕地是保证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能力提高、实现社会和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保护耕地,从根本上依赖于有效的土地产权的设置和安排,依赖于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已呈现出某些局限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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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城镇利用强度;农村居民点整理
中图分类号: 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060-2
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各项建设用地快速扩张、粗放利用的现象十分突出,建设占用耕地普遍超过预期控制指标。自1986年我国开展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来,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存量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现状评价和潜力分析[1]上。本研究尝试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以广西宾阳县为例,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进行实证研究,并根据宾阳县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来源,提出相对应的集约利用挖掘途径,以试图为提高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开发提供一定的理论和方法支持。
1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内涵
1.1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内涵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是一个学术界争议很多的概念。综合来说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建设用地利用过程中如何最大化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等价值的一个过程,具体潜力的测算是相对的,与特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本研究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出发,以宾阳县为例,笔者认为县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等同于城乡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即城镇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和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
1.2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的一般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测算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常用的一般方法主要有人均指标法、调查法等、定性分析定量测算法。
1.2.1 人均指标法人均指标法依托于建设用地的国家标准,它是现状建设用地与国家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所形成的理论用地面积的差值。如计算公式(1)所示:
S = S0- Bi・P0 (1)
式中,S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
S0:现状建设用地面积;
Bi:第i级人均用地标准;
P0:现状人口数据。
1.2.2 调查法 调查法又分完全调查法和抽样调查法。完全调查法是指对研究区域内的闲置、批而未用、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进行地毯式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汇总即为集约利用潜力;抽样调查法则是选取能代表研究区域内建设用地闲置浪费情况的典型乡镇或行政村作为样点,调查建设用地内部闲置浪费的土地面积,计算出土地闲置率,以此测算建设用地潜力。如计算公式(2)所示:
S = S・a (2)
式中, S:现状建设用地;
a:土地闲置率。
1.2.3 定性分析定量测算法 定性分析定量测算法是指通过对影响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将建设用地潜力区域按照不同的集约利用模式划分成不同的潜力等级或者分区类型[2],进而采用相应的数学方法进行测算,如依据建筑容积率、社会投资能力等测算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
2 案例研究――宾阳县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研究
2.1 宾阳县概况
宾阳县位于广西中南部,南宁市东北部,地处北纬22°54′-23°37′与东经108°32′-109°15′之间。县域地貌类型以中低山丘陵为主,自然资源丰富,人文自然景观众多,是传统的农业大县;交通便利,经济发展迅速,商贸流通业发达,在广西经济发展中起着承东启西,南北交流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城镇化发展迅速,城镇主要沿主要干线公路布局,农村居民点在中部和背部山前平原区相对集中,其余零星布局。行政辖区总面积 230849.27hm2,其中建设用地15741hm2,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6.68%。2005年县域总人口约99.76万,其中城镇人口23.94万人,城镇化率为24%。
2.2 城镇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潜力
对于宾阳县城镇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潜力的实现拟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存量独立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潜力;二是城镇用地强度集约利用潜力。
2.2.1 存量独立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潜力 存量独立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是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和政府失灵造成的,其存在的根源是绝对的[3],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加以确认,拟采用调查法对其进行测算。依据宾阳县“三项整治”调查结果显示,宾阳县存量独立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潜力主要来源于独立选址工业用地中的闲置地,闲置总量为144.46hm2。规划期,若将这些闲置独立选址工业用地都充分利用,存量独立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潜力为144.46hm2。
2.2.2 城镇用地强度集约利用潜力 城镇用地强度集约利用潜力与城镇规模、结构、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关,所表示的潜力是相对的,是在特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一个理想值。因此,本研究认为宾阳县城镇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可将人均指标法和容积率法两种方法测算的结果加权平均,得到的结果更加接近真实值,更能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人均指标法。宾阳县2005年城镇用地2004.21hm2,人均城镇用地79.37m2/人,处于《城市标准》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Ⅱ级标准水平(详见表1)。
2005年宾阳县城镇人口25.25万人,规划期,宾阳县城镇用地强度集约利用潜力若依照Ⅱ级标准值下限75.1m2,根据公式(1)测算,结果可以节约用地约107.93hm2。即按照人均指标法测算,规划期宾阳县城镇用地强度集约利用潜力为107.93hm2。
(2)提高容积率法。城镇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按照提高建筑物容积率计算,反映的是通过对低效利用的城镇用地进行追加投入,从而提高单位城镇用地产值的集约利用过程。如计算公式(4)所示:
S=S0×(Ri- R0)/ R (4)
式中,S :为潜力规模;
S0:为现状城镇用地面积;
R0:为现状城镇用地平均容积率;
Ri:为达到合理集约利用水平时的容积率。
相关调查分析显示,宾阳县现状城镇用地平均容积率为0.54[4]。随着宾阳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参考《南宁市宾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5年)》的功能定位及发展要求,研究认为,规划期内,宾阳县城镇用地通过更新改造平均容积率达到0.57是可行的。据公式(4)计算,可得集约利用潜力规模约105.48hm2。
(3)城镇用地强度集约利用潜力。城镇用地强度集约利用潜力取人均指标法和提高容积率法测算结果加权平均值,为106.7hm2。
2.2.3 城镇工矿用地集约利用综合潜力 综上所述,规划期,宾阳县存量独立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潜力为144.46hm2,城镇用地强度集约利用潜力为106.7hm2,那么城镇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则为251.16hm2。
2.3 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是相对于一定的土地整理标准而言的潜力,受到研究区域社会经济、资源禀赋、政策以及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目前,我国测算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的方法较多,各有优略。为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研究拟采用调查法和基于社会投资能力的定性分析定量测算法测算其整理潜力。
根据《宾阳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2001-2010年)》实地调查,宾阳县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为1052hm2,预计新增耕地241hm2。多方综合,确定规划期宾阳县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基于全社会投资能力的测算公式,如计算公式(6)所示:
(6)
式中:Y――整理潜力;
C――土地出让金纯收益;
t――新增耕地每公顷投资
a――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b――耕地开垦费
2.3.1 土地出让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精神,各省市、自治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15%。根据宾阳县近几年土地出让金收益情况,预计到2010年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约1.18亿元,到2020年约3.55亿元。
2.3.2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根据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及等级,宾阳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10元/m2,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规定,地方可留用70%。
2.3.3 耕地开垦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宾阳县征收标准为12元/m2。
2.3.4 新增耕地每公顷投资 根据宾阳县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经验,新增耕地每公顷投资额约75万元。
综上所述,2005-2010年全县农村居民点可整理潜力为31.61hm2,通过整理后净增耕地24.62hm2;规划2005-2020年全市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总面积95.09hm2,通过整理后净增耕地74.08hm2。如表2所示:
表2 宾阳县农村居民点整理现实潜力目标 (单位:hm2、%)
2005-2010年整理潜力 2005-2020年整理潜力
待整理面积 增加耕
地面积 增加耕
地系数 待整理面积 增加耕
地面积 增加耕
地系数
建设用
地整理 31.61 24.62 77.90% 95.09 74.08 77.90%
3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挖掘途径
3.1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当前,宾阳县土地市场建设尚不完善,大多数工业用地出让仍以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协议出让方式为主,土地的社会价值没能完整体现,开发商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刺激了工业用地粗放利用的行为。所以要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土地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作用份额。制定科学的年度供地计划和宗地供应方案,对上述储备土地以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公开出让,使出让土地尽可能与真实值接近,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
3.2 推进旧城改造和农村居民点整理
旧城区建筑容积率低,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是建设用地低效利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土地管理制度相对薄弱的广大农村,制定完善的政策措施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鼓励农村土地整理的激励机制,对农村居民点进行综合整治。
3.3 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率,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标准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目标,对工业项目用地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不断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自治区、南宁市规定,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建立工业企业效益评价机制,对土地利用效益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对土地有闲置情况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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