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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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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1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法治 局限性 规则之治 理念更新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9-0198-01

一、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及其局限性

1.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强调“规则之治”

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的权威,法律被视为社会控制的最为正统、权威的手段。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诉讼程序都严格按照形式理性的标准建构,法律的运行过程遵循程序正义的标准。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中立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法庭成为解决社会主体纠纷的主要场所。司法与诉讼在纠纷解决的机制中处于正统的地位,挤占了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生存空间。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看作是落后的、规避法律的、不合乎正义要求的社会救济方式,应当被弃而不用。然而,应该注意到,法律或者法治本身也是有缺陷的。E?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弊端包括:法律的时滞性,法律规范的僵化性,法律规范控制的限度。 其一,由于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法律制度一旦设定了权利义务的方案,就要避免对这一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但是,社会变化,往往比法律变化快。当社会发生危机时,法律常常会陷于瘫痪,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其二,由于法律规则是以一般的和抽象的术语来表达的,一般性规则容易给具体复杂的个案的适用带来困难,显示出法律规则僵化的一面。其三,制定法律是为了控制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但是有时候可能会发生把管理变成强制、把控制变成压制的现象。英国法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认为“法治——即是一系列全面的、逻辑一致的实证主义方法加以确定的法定规则所构成的权威——不可能实现社会活动的协调,因为这依赖于不断地根据经验重新制定各种规则和惯例。因此,不管法治作为意识形态,还是作为政府统治的合理形式是怎样重要,人们感到怀疑的是,这样一种对国家机构和对公司具有同样约束力的、综合性的法律规则体系,究竟是否能够成为社会秩序的主要基础。事实上,19世纪,在法治原则的全盛时期,这一原则也只能在有限的生活领域中得到实现。”他认为,法治的诉讼程序对富人比对穷人更为有利。甚至有法社会学家认为,由于司法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大,法律的规则之治,实际上已经转化为“行政管理”。

2.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政治国家对市民的统治

传统意义上的“法治”主要从国家机器运作,从国家强制力的角度讨论法治。法治就是国家依靠法律规则对社会进行管理、治理。国家的一切活动依法进行。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国家和政府是法治的主体,社会和市民是法治的对象。这样的法治忽视市民在法治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只是处于被动的受管理受约束的位置。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体现为国家权力压制型的治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国家中心主义的观点,正如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 依这种理论,会导致国家社会的高度一体化,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社会丧失了应有的独立的地位。社会中无处不在的市民个体,理所当然也就是国家治理的对象。

二、现代法治的理念更新

如上所述,传统意义上的法治理论强调规则之治,突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国家司法机制的运行,以及政治国家对市民的统治。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我们不得不对此反思。现代的法治,究竟应当包含什么内容?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1.正式的法律治理,规则之治与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机制相互协调发展

在以司法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的同时,社会冲突的调整,社会纠纷的解决同样也离不开种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则固有的僵化性、滞后性及社会调整的有限性;另一方面,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冲突解决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正式的法律治理与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机制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发挥自己的作用。相互协调,和谐发展。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对诉讼起到补偏救弊的作用,在某些领域可以替代诉讼,但并不是说,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完全取代诉讼,只是说,针对司法诉讼的固有弊端,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从两方面解决问题。其一,考虑到诉讼爆炸,法院积案增加,司法资源匮乏,诉讼迟延从而损及司法权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良好运行可以对案件进行分流,缓解诉讼压力,让法院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保证司法的质量,树立司法权威。其二,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根据纠纷的性质,寻找合适的途径,努力争取获得符合实际的纠纷解决。总之,作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两种机制,可以各尽所长,共同发展。

2.社会民众在法治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与传统的法治理念不同,现代法治重视社会主体的作用。在这里,市民不是法治的对象,而是法治的主体。市民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的首要价值是秩序,而市民是法律秩序中的主体。没有主体的参与,就没有秩序的形成;没有主体的积极维护,良好的秩序也难以长期保持。市民的法律意识,市民的法律素质对国家实现法治具有重要的影响。把市民视为机械的,被动的法治的承受体,只能使法治秩序的建立走进僵化、死板缺乏生命力的境地;而把市民视为法治秩序形成中的活的因子,通过不同的方法和手段激发其在法治秩序形成中的激情,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思自治,尊重他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选择,承认并帮助他们不断创新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开发他们的创造潜能,这样,他们就能在秩序建构过程中,与国家法治遥相呼应。

参考文献

[1][美] 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403-404.

第2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近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的公共权力出现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从政府向市场和社会转移的趋势。①高等教育管理职能也在从集权走向分权,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充分体现了这一趋势:体制内中央权力向地方转移、体制内权力向体制外转移在并行推进中,主要表现为向地方放权、向社会放权、向市场分权、向大学分权。教育分权涉及诸多核心棘手问题,大多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其一,正确处理并配置好中央和地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其中包括国务院部门办学的权限;政府间高等教育管理职能既要做到“无缝对接”,又要避免“交叉不清”,需要出台更加明确具体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政府职责不清的问题。其二,正确处理好高等教育领域以及高校内部党的领导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地界定两者的具体职责权限与决策事项范围,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三,正确处理好政府与高等学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应将属于大学办学自范畴的权利还给大学,将应由市场来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解决。其四,政府要切实肩负起教育规划、教育预测、制度设计和宏观监控等职责。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要树立分权理念、设计分权制度、创新分权技术(机制)手段,并贯穿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全过程。

二、政府监管

政府干预经济社会活动的方式及工具,即机制的设计有多种形式,包括直接提供、付费和监管等。监管是现代政府重要的治理方式之一,其功能是在完全自由竞争带来的秩序混乱损失与完全政府控制带来的侵占损失之间作出权衡,作为新的手段,其与传统手段的本质区别在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须保持距离;其核心特征在于:它是基于规则的管理方式,即依法实施的行政活动。传统行政管理是科层制管理体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命令和控制,争议纠纷只能通过内部渠道解决;监管则是在监管者独立于被监管者前提下的依法监管,其争议纠纷可以通过行政的或行政以外的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②目前,我国对高等教育的监管制度仍延续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对政府直接举办的公办学校,主要采取的是传统的管理方式,尚未建立政府法律监管的制度框架,也无独立的、专门行使监管职能的机构;相关职能横向分散于各部门,教育监管规则体系也与监管要求相距甚远。特别是教育监管主体既是实际承担主要监管职能的教育行政部门,又是公办学校的举办者。在现行体制下,教育行政部门与被监管的对象无法保持一定的距离,更无法保证没有利益的牵连。③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正在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政府监管转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相关规定已充分反映这一变化。④进一步深化改革,运用监管理论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重构已势在必行,而尽快建立基于规则的、独立于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机制则至关重要。在高等教育监管体系中,高等教育监管机构应由法律授权,高等教育监管规则应由法律规定,监管的执行必须遵照法律规则与程序,监管的结果必须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三、大学治理

在多元主体为特征的公共治理中,有限政府是其最突出的特征,政府作用范围大为缩小,相应地让渡于其他治理主体,为此政府的角色需要重新建构。公共治理理论运用到高等教育领域,政府以新型的管理模式管理大学,政府与大学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以合作者的身份共同参与治理大学。⑤这就需要从大学治理的角度重新审视和界定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完善大学治理模式,明确地规制政府在大学治理中享有的职权和必须承担的责任。大学治理是指政府、市场、社会、大学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过程。大学治理依其独立法人的边界分为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在外部治理中政府作为大学治理平等主体之一参与大学治理。实践表明,政府在大学治理中具体职责定位尤为关键。从大学治理多元主体分工看,政府在大学治理中主要履行制定政策、拨款调控和评估监管职能;政府要通过制定和出台适当的政策,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参与大学治理首先是制定政策战略规划与监管,如制定教育的根本方针和根本目标、组织和强化国家教育监管、确定教育经费的投入、支出及监管等。政府要不断改革与完善对大学的拨款模式,促进国家财政投入的公平与效率,实现对大学发展的有效调控。其次是改变政府主导型评估,积极扶持和发展社会中介评估,形成政府评估和社会评估协同推进的新格局。

四、社会参与

社会力量作为大学治理平等主体之一,在参与大学外部治理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参与大学治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高等教育社会化的体现。在发达国家,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咨询委员会、评估机构、董事会等介入大学治理,发挥咨询和监督的作用,并成为高等教育管理(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传统管理体制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教育基金会、大学校友会、研究中心、信息中心、评估中心等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在开展科学研究,受委托开展各种评估,提供政策咨询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有影响的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项目来源、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对政府的依赖性,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际是代替政府行使某些职能,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质,缺少真正意义上中介机构的特色功能;而没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往往很难发展起来和发挥作用,这严重影响教育中介组织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社会声望。⑥因此,扶持与培育社会组织是强化社会参与的关键环节,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突破口。教育中介机构和组织一般通过研究、咨询、信息、拨款、评估、考试、督导等功能的发挥,沟通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仅发挥重要的缓冲和作用,而且成为社会管理创新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和重要的咨询力量。我国高等教育管理面临的新挑战、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承载的社会责任和高等教育投资管理体制,对社会性因素介入大学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了这些要求。⑦为深化完善我国教育中介组织改革,首先应摒弃行政区域、行政级别对应设置教育中介组织的单一思路,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性质多样的综合或专业教育中介组织;其次,消弭中介机构的“官办”或“半官办”等级色彩,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增强中介机构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代表性;最后,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中介组织的运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为社会力量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

五、教育法治

第3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对“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继续增强我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法制在我县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20__年法制宣传工作宝贵经验,特制定2013年法制宣传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逐渐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使决策的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就我县当下的发展形势,需重点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宪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各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干部职工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全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学法用法遵法的好习惯。

第4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一、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六五”普法重点,做好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

(一)高度重视“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各社区、单位要将其列入党(总)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将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作到专款专用。同时从组织结构上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把法律素质较高,基层普法经验丰富的同志纳入到法制宣传队伍中来。要将普法依法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统一考虑、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要认真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给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各社区、单位要根据街道下发的《红岛街道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第六个五年规划》的文件指示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制定出本社区、单位的“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近期的工作计划。

(三)加强理论研究,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提供理论支持。围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律、工作方式及长效机制进行调查研究,创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展。

(四)组织开展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教育。突出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内容;突出法治文化建设这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要的创新点和发展极;突出“法治红岛”创建,努力实现以创建带动普法,以普法促进创建,不断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街道年底将组织全面考评,考评结果纳入街道2012年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评选“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的主要依据。

二、抓好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执政理念。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组织五到六次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活动,并认真做好学法记录。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实行公务员“每月一学”制度,全年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对公务员进行两次普法统一考试并将成绩计入年终考核,进一步激发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培养公务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

(三)紧抓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培养遵纪守法习惯。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学校应根据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法制教育计划,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整合各种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发挥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作用,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推动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升依法治企水平。针对企业本身的特点,定期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定期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通过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依法经营能力和依法治企水平。加强“企业职工法制学校”等平台建设,推动企业职工法制教育落到实处。加强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提高他们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

(五)深化社区居民和基层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结合广大居民的现实需求,开展2次以上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主题教育。发挥法制宣传文艺队、社区文化大院的作用,开展6次以上法制宣传文艺活动。重点加强对社区两委成员、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对象的法制培训,社区两委成员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村民代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社区“法律明白人”教育培训,发挥他们在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六)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各个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做到学法与用法、教育与维权相结合,不断增强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街道食品加工业、服装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指导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普法志愿者队伍,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提供法律服务等形式,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懂法守法,更好地融入社会;积极为留守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立足实际,创新思维,不断开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

(一)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督促各社区、单位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围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依法治教示范学校”、创建“诚信守法企业”活动,不段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二)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挖掘贴近民生主题,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依托法制文艺宣传队、社区文化大院等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传播法律知识,在潜移默化中培养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5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网络治理的重要性

为了能够系统深入地对网络治理进行讨论,我们应先对其下一个定义。网络治理是指对网络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使其能够有效、可靠、安全、经济地提供服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网络治理包含两个任务:一是对网络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二是对网络的运行状态进行控制。通过监测了解当前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瓶颈题目和潜伏的危机;通过控制对网络状态进行公道调节,进步性能,保证服务。监测是控制的条件,控制是监测的结果。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网络治理具体地说就是网络的监测和控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治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第一,网络设备的复杂化使网络治理变得复杂。网络设备复杂有两个含义:一是功能复杂,二是生产厂商多,产品规格不统一。这种复杂性使得网络治理无法用传统的手工方式完成,必须采用先进有效的手段;第二,网络的经济效益越来越依靠网络的有效治理。现代网络已经成为一个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它的运营、治理、维护和提供越来越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三,先进可靠的网络治理也是用户所要求的。当今时代,人们对网络的依靠越来越强,普通人通过网络打电话、发传真、发邮件,企业通过网络产品信息,获取贸易情报,甚至组建企业专用网。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不能容忍网络的故障。同时也要求网络有很高的安全性,使得通话内容不被泄露、数据不被破坏、专用网不被侵入、电子商务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

网络治理的对策

网络的治理既需要政府对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进行规范,也需要广大网民及社会力量对网络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同时还需要互联网运营企业、信息服务商的行为自律。可以说,解决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管理问题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网民自律和社会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建立多中心治理格局才能进一步促进问题的解决。

首先,要创新网络社会管理理念。第一,政府要树立为网民服务的理念。网民是人民在网络社会的存在状态,在现实社会中政府为人民服务,在网络社会就是为网民服务。这就意味着政府要放弃“官本位”观念,在网络社会管理制度设计和操作方面把网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第二,政府要用多元思维和开放的理念管理网络社会。多元思维就是要打破单一思维和定向思维的习惯,适应网络社会主体多元化和参与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从政府与网民的良性互动中寻找管理支持,在复杂的网络挑战中提高政府管理网络公共秩序的能力,用开放的观念去应对开放的网络社会,发挥政府作为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维护者的主导功能,为网民提供和谐有序、自由选择和共同分享网络资源的环境。

其次,要创新网络社会管理组织形式,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网络管理委员会。该会应该有足够的权力和权威,能够协调现有的网络管理资源,最好由国务院领导牵头,并赋予该组织统一的网络事务管理权,明确政府在管理网络公共秩序中的主导地位。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网络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格局。在网络公共秩序的多中心治理中,政府的主要功能是制定公共秩序规范;进行合理的网络资源调配,协调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利益;提供网络政策引导,构建充满活力的网络竞争环境;维护网络用户的利益,纠正网络违规和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再次,要创新网络社会管理规范,制定《网络公共秩序管理法》和《公民隐私保护法》。在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多中心治理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网络公共秩序管理法律,健全政府网络管理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为网络公共秩序管理构建起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就是《网络公共秩序管理法》。这一法律规则应该包括:总则,说明网络公共秩序管理的含义、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等;管理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网民的权利与责任;罚则等内容。政府在积极促进网络秩序管理立法层次提高的同时,还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地方性配套规章,使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治理在主体、范围、手段、途径、标准和目标上都有法可依。

第6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消防安全 公共治理 软法机制 创新

当今社会,人为和自然因素导致的火灾频发,消防形势严峻,消防安全治理面临新的复杂任务倍增。然而,传统的消防安全治理过于强调单一的政府主导型管制,深度依赖具有严格法律责任的“硬法”规范,又因消防安全本身具有的隐蔽性、原因难以查明性、消防机构能力不足等因素,出现消防不“硬”的艰难困境,折射出传统管制模式的“应然”出路在于寻求新的治理路径。本文旨在探讨软法兴起的背景下消防安全公共治理机制的创新问题。

软法的概念及内涵

软法相对于硬法而言,是外来词,英文名称为soft law,意为软规则或无约束力规范。它并非传统法理学上的一种分类,而是西方国际法领域学者在国际法上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概念,指国际法上的公约、指南、议定书、条约等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对软法的研究和应用延伸至公共治理领域,此外,软法还在环保、信息技术、劳工和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大规模涌现。

在我国,软法概念不为人熟知,研究初期就连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部门的法学学者也不是普遍知晓。最初研究的学者集中在国际法和行政法学领域。当前的研究较为活跃,软法概念和理论内涵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目前而言,国内对软法的认知并未达成一致,对软法的内涵理解分歧主要集中在软法的外延和软法的效力范围方面。

根据软法的演化与运行规律总体上可以将软法的特征做如下概括:一是软法的产生方式多样。制定软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共同体组织(含中介组织在内)等,可以是权威制定主体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是联合体成员合意、协商而制定,制定程序上较为简易、便捷、灵活,没有硬法那样严格的立法程序。二是形式多样。软法的实质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规则,多是通过倡议、鼓励、建议、期望等方式要求行为主体按一定的规范行事,达成一定的做事秩序。形式上看,软法虽然也要求有成文性,但是成文的形式极其灵活多样,诸如建议、决议、章程、纲领、原则、会议纪要、行动守则、行政指导、执法手册、标准、备忘录、指南、通讯、框架、宣言、倡议书等多种形式,不拘泥于硬性表象。三是软法的实施。如上所言,软法本身没有国家法的约束力,其实施不依赖国家强制权,而是依赖社会强制力。但是,软法本身具有实际的规范效果,这种规范效果可能是在软法规范里面规定了制裁性的内容而取得,也可能是虽没有规定制裁性的规范内容但成员能够接受并以此行为。四是软法适用范围的特殊性。有的具有普遍性,如国家法中的软法规范具有全国范围的使用普遍性,而社会共同体成员合意形成的软法则只能在社会成员内部适用,成员之外的人不受内部软法的约束。五是软法不是法院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软法相互间缺乏位阶序列,虽然有界域之别,但不构成层次分明的体系,是无中心的离散的错综交汇的网络,不是法院审理裁决案件直接援引的对象。软法与国家法之间相互支持、补充,二者之间不是对立冲突的。

消防软法的内涵

消防安全涉及人民生命财产重大问题,硬法的核心地位无可否认,但是,随着社会化的进程和公民社会的兴起,单靠硬法治理消防安全工作却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大量的软法规范予以辅助。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国关于消防政策与法规共计54部,从消防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架构分析可以看出,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外,大量的规章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意见都属于软法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国家法中的柔性规范。即国家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中的柔性条款。如《消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鼓励奖励性规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的倡导性规范等;又如第二章中的鼓励、引导相关单位投保公众火灾险的条款,涉及对村委会、居委会消防工作指导方面的号召性规定均为软法规范。

第二,规章类的渊源文件。依照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文件,规章只具有参照作用,判案不能依照规章进行,据此规章应归属到软法当中。但是在涉及到消防部队战斗指令、规章等带有国家强制力性质且具有严格法律责任的规章应当归为硬法范畴。

第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意见、指示、指导性文件、防火命令等也属于软法范围,如1987年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即为此种。

第四,消防领域的社会组织制定的章程、规约、规则、原则等。如消防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质的章程、消防产品标准等。还有如消防中介组织制定的一些原则性的技术规范等。

可以看出,虽然硬法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然而,软法在消防安全管理领域所占的比例并不低,软法与硬法一道构成消防安全管理与执法的有机整体,相互之间起着互为补充的作用。

软法机制在消防安全公共治理中的运用

软法作为自我规制和具有外在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要真正起作用,必须整合形成一套有效的软法机制方可为之。软法不等于软法机制。软法机制是指通过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规制方式而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现代社会公共治理创新。软法机制是由软法规范和软法在实践中有效运行的有机过程,是各种主体力量的相互博弈活动,是动态的。软法机制所关注的是法与社会关系之间的有机支持关系;硬法的着眼点在于法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消防安全的治理面对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政府应在强化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软法机制的运用和调配。软法在现代社会公共治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消防安全的实际等需要,以及为公众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提供法制保障。公共治理的原则要求优先采纳软法手段。

消防安全公共治理制度创新

完善软法机制,推进消防安全公共治理制度创新,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思想观念,树立软法机制意识,充分认识到软法机制在消防安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当前,消防领域对消防软法及软法机制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应转变观念,加强软法的研究和应用,完善软法机制,以此推动行政管理模式的转换和消防执法监督中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使之成为与硬法并举的重要治理手段。同时,要充分认识到,软法和治理模式在很多方面是同构同质的,公共治理主要是软法治理。从规范依据看,公共治理时代主要是软法时代。

第二,推进社会有序参与,形成治理多元主体。政府要树立柔性执法理念,积极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消防安全治理进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民意,制定符合时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根据新消防法的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让公民参与到实际消防工作中去,发挥相应作用。“在新形势下,要认真研究如何建设志愿消防队伍,提升各种组织志愿消防者的应急和消防能力……积极支持扶助消防安全公民团体建设。政府可以通过地界外包契约等方式委托民间消防队提供服务,并通过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保障消防服务民营化的顺利推行”①。

第三,构建科学可行的软法体系。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根据消防实践需要,制定灵活的各类软法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诸如行业准则、产品标准、自律性的约束章程等。关键问题在于要切实反映消防安全公共治理的实际需要和消防发展的内在规律,能够解决消防安全治理的关键问题,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起到相应的效果,不能任意设定。

第四,充分发挥消防中介组织在消防安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目前消防中介组织在消防安全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消防中介组织涉及消防咨询、消防鉴定、消防抢险救援、消防社会救助、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消防服务、消防技术研发、消防火灾原因分析等多个领域。整体而言,我国消防中介组织还处于发育阶段,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因此,消防中介组织自身的规范性建设和相应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仍然需要政府及社会提供良好平台。为此,要在消防中介组织的设立审批、运行管理监督、资金支持、业务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合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

第五,加强消防安全公共治理的行政指导,减弱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客观上讲,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社区等消防重点领域存在大量消防安全问题,面对如此的高度风险,要求政府消防监管部门加强柔性指导,按照新消防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到预防在先、指导全程。在消防安全监管过程中,应减少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大力推进消防行政合同制度。可通过先对话、协商,再签订消防合同、协议、承诺书、责任书等,积极开发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公共治理过程,激发公众关注和参与消防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昆明学院)

第7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档案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是国家政权和各种社会主体运行的真实历史记载,是支持其运行的法律依据。企业档案是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档案事务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为准绳,符合国家宪法中的法治原则。档案法制建设,就是不断完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并在企业中得到适用的过程,是执法和监督等环节的有机结合。为了使档案法制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企业就必须重视档案的法制建设,必须依法管理档案。

一、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档案法制意识

法制意识的确立,是建立依法管理档案的基础条件。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确,改变了过去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的运行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极大的提高,依法办事已成为企业职工的普遍行为。

对于企业档案部门来,也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掌握法律武,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据法律开展有效的工作。为此,企业档案工作者应从宣传《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入手,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领导、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并充分意识到只有把企业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融入市场经济大潮,企业档案工作才能充满活力,企业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遵循档案法规,完善企业档案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了使企业档案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必须加强企业档案法制建设,要尽快由行政手段为,过渡到以法制手段为主,来实施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宏观控制。因此,要把《档案法》的贯彻和实,深入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去,对由于不重视企业档案工,造成企业一定损失的要依法给与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严重损害企业经济效益的组织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真正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应用法律手段,既保障企业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又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企业档案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新,作用越来越大,服务领域也越来越广,这无疑使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有些企业档案部门只注重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的全面性,使企业档案工作的服务性失去平衡,破坏了档案工作尊重事实、维护历史的职业准则。针对企业档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要构造科学、合理、配套、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特点的档案法规体系,制定近期立法计划,定期做好已有档案法规、规章的清理和档案法规汇编的续编工作,使依法治档机制的运作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

三、优化企业管理,建设档案治理队伍

我们说以人为本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企业要鼓励和支持档案治理人员参加各级档案治理部门举办的培训学习,努力提高档案治理专业知识,掌握档案治理的基本技能。档案治理者要充分认识到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性,力争使自己成为一个既懂档案治理专业知识,又懂现代化技术和相关知识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优秀档案治理人才,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更准确的档案信息,满足企业的需要。档案行政治理部,应多组织档案治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为企业档案治理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现代化治理技能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运用法律手段,强化档案监督检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是监督社会法人行为的重要准则。企业档案部门,必须迅速适应这一新形势,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手段,强化档案法律武器和依法治档。

建立健全企业档案法规后,关键在于执行法律。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是企业档案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企业档案部门要发挥档案执法的主渠道作用,强化监督机制;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好档案执法监督工作;要改变过去那种理不直气不壮的错误想法,大胆开展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该教育的要教育,该处理的要处理,决不姑息。

一方面,档案行政治理部门要保证档案行政执法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档案行政治理部门依法治档的水平,在企业档案检查工作中进一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健全与完善档案执法监督机制和网络;进一步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检查制度,做到规范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与案件的查处力度,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企业档案事业的顺利发展。同时档案行政执法的经常化、制度化也可提高企业对档案治理法制化的长期性、艰巨性的熟悉,防止企业档案治理法制化的滑坡。

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如何建好、用好档案等方面的服务,使档案治理能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通过服务,使企业领导真正熟悉到,企业档案治理搞好了,真正受益的还是企业本身,进而加大对档案治理的重视程度,形成新时期企业档案治理的良性循环。

第8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

湖北随州市人,1962年5月生。1979年至1983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6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1993年至1994年曾获国家政府奖学金并赴德国哥廷根大学进修哲学与法社会学。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著有《在法律的边缘》、译著《法律智慧警句集》等。

法治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如何想像(设想)人、如何打算对人起作用、法律采取什么方式对待人的问题。简言之,它是一个如何在法律上呈现并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类形象问题。人类呈现的形象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这是因为,法律是调整人类的群体或个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所以,如何看待人、人性及人在社会生活中呈现的映像,对于立法者如何正当地制定法律,执法者如何正确地应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人类形象的各个侧面,如好与坏、善与恶、贫与富、强与弱、自利与利他、文明与野蛮、和平与好战等等,矛盾地交织、组合,就构成了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民族和国家的现实形象。法治在历史上的作用表现在:它通过法律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树立“理想类型的”人类形象,作为一种“架构”的技术引导人类“先行筹划”自己的生活。

但是,必须指出:在那些现实存在着但又超越现实漫游的个人身上,在他们的任何怪诞、情绪和胡思乱想处,法治是肯定不可能建立起来的。通过经验———具体的人也不会通向法治之路,反而导致对法治的否定。相反,以“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为架构的法治只能根据人的普遍类型来制定———而且对不同的法律时代而言,多样形态的不同的人类特性表现为典型性的、本质性的,是法律———法治的重要出发点。

不过,要认识法治中的人类形象,还必须从更为宏大的知识背景来了解哲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文学家等等对人类形象的认识和想像。我们可以把有关人的想像化约为一个“人类分层构造”的观点:人实际上生存于多种秩序之中———人是自然的存在物,他具有动物的生命本性,遵循着体现某些动物本能的规律性;人是社会的存在体,他具有社会(关系)的属性;人是制度———规范存在体,他具有抽象的人格属性。人的这三个向度的存在,从本质上讲是有一个层别高低的差别的:人的自然存在是最低的存在形式,但这种存在又为其社会存在和制度———规范存在提供“质料”。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似乎可以依循亚里士多德的思路接着说:人在本能上是一个制度的动物。

人的法律存在是其制度———规范存在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人类社会“朝着人的情绪愈益得到控制,社会愈益整合的方向前进”所必然要求的一种存在形式,甚至这种存在使人在趋向“文明”的同时避免过早地走向种群的灭绝。在进入文明时代以后,人类社会离开其人的法律存在是不可想像的。

法律上的“人”是一个由法律赋予其身分———角色的人,一个抽象的人格体,一个通过法律获取其相应本质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一个戴着法律“面具”的人在这里,人格这样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具有多方面的意义:(1)它是法律上拟制的“人”的属性,在此意义上,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罗马法上的“奴隶”),未必就是一个法律上的“人”。(2)法律上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取决于他所具有的人格构成(如国籍、性别、年龄、出身等),不同的人格构成决定着“人”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人格的泛化,使法律上的“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可能指法人。(4)人格使人的法律地位具有继承———延续和可以变更的性质。

从另一方面看,法律上的“人”必然也是一个关系的概念,它反映着“人”———规范(法律)———“社会”之间宏观架构的关系,同时在“人”这个界面上又反映着“国家”(统治者,治理者)———“公民”(被统治者,被管理的对象)之间的具体联系。同时,从近代国家的发展来看,它也涉及治理理性与市民社会,统治权力与基础权力,政府治理与自我治理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对处在这些关系中的“人”的想像和认识不同,就构成了历史上一切社会治理技术(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由此也形成了所谓“人治论”理念和“法治论”理念的知识分解。

“人治论”理念过分强调“人”的存在本质,看重人具有超越其本身的自然存在着的道德本性,并坚信这种本性的绝对确定性和作为制度基础的可靠性。而“法治论”理念则是基于对人之“不完善”形象的想像和认识来构筑“法治”之社会治理术的,其目标在于:“法治不会取消人的本性,而只会使本性更加完善。”这是一种有限的完善人性的目标。

就统治者和管理者而言,法治所要求的形象是“只服从法律的”,没有“激情和憎恨”,没有“爱”和“狂热”的人;他们在严密的制度之网中生活,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过程最终完成了“自我的治理”,构成国家———社会机器中的一个“官僚———公务体系”的组织因素;国家———社会制度“照料”其私人生活,训练其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生活在这种“安定性的政治和法律”中的统治者和管理者,在抽象的秩序中运用“远距离”的、“看不见”的控制方式,操作社会治理术,不知不觉中变成了社会治理术的组成部分,甚至成为被这种技术宰制的“单向度的人”。他们已经丧失了合理的批判现实的能力,只有在管理的事务、运用的技术和操作的程序中识别出自己存在的身分,找到自我的同一性。

这样,市民社会中的“人”,就从那种血脉相系的、“温热的”社会母体,即作为“直接伦理关系”和“自然生活”形式的礼俗社会、家庭中蜕离出来,以利益为联系纽带形成新的有规则的关系。这是一种抽象的和一般性的社会关系,“人”在此抽象关系中获得其抽象的人格,它抽离了生物人的物理性质,抽离了精神———道德人的个体差异,抽离了“生活人”之多样性需求。人,仅仅成了一个“经济人”,一个按照“商人”的形象塑造出来的,完全逐利的、精于算计的“聪明人”,一个懂得完全行使“自由意志”的“权利的动物”。

“人是从低于人的自然而发迹,还是‘失去宝座的废君’?人类由低处晋升到了他本身,还是从高位降谪到了他本身?”这一带有神学拷问的难题很容易使我们生活在“当下时代”的人有一种“被弃”的受伤感觉,我们“善感性”的心灵不能接受贫乏的“日常”生活秩序所造成的腻烦和人的制度生存带来的压抑感。

第9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政府;社区治理;职能浅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城市社区治理任务更加繁重,亟需政府部门厘清思路,完善措施,深化城市社区治理,以期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一、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政府部门为城市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搭建、政策法规的制定等工作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社区的软硬件设施得以完善充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诸多社会问题的集中显现,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职能定位混乱的问题愈加凸显,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治理理念偏离

政府对城市社区治理理念的偏离是导致职能定位不准的关键。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权力渗透于社会管理的各个角落,权力边界界定模糊,行政管理范围涵盖范围过大,一味强调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忽略了服务职能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二)治理职能执行不到位

政府在发挥社区治理职能的过程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该管的没有管好”。对非政府组织和专业性机构的培养、扶持和监督的力量不到位,没有很好的发挥其调解基层矛盾、化解社会冲突、规避不法行为和帮助弱势群体的作用。二是“该做的没有做实”。非政府组织、团体和相关工作机构大多是非营利性的,一般是通过企业、慈善组织、热心人士的捐助维持其正常运转。政府在这方面缺乏应有的制度设计和财政投入。三是“该理顺的关系没有理顺”。 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非政府组织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既重叠交叉又相互掣肘。比如: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了本应由社区自行组织和开展的公益、文化娱乐、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活动,制约和限制了社区组织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由于政府的影响和干预,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受到制约,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和环境。

(三)治理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区治理过程中问题的不断显现,相关法律制度与社区治理工作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原有法律制度缺乏前瞻性设计,距离依法治理社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影响,社区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考核力度不够,工作浮于表面。同时,社区依法治理缺乏系统性设计,没有形成政府、社区和非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集中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治理理念没有及时转变

当前,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并存,面临我国“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两个没有改变的现实情况,政府部门传统的重硬件建设、轻服务治理,重强制指令、轻协调指导的治理理念没有根本转变。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的范畴越来越广泛,社区组织自身力量不断削弱,体制机制日趋僵化,导致社区居民缺乏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参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在指令性管理理念没有向服务性指导理念转变的大背景下,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其职能的无序化、行政化、碎片化成为了必然。

(二)治理主体发展不健全

社区是一个多元化组织体系,仅靠政府传统的一元化社区治理体系,已经不能应对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首先,我国社区中的社团主要是“挂靠制”,其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受到很大限制;其次,社团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其自身发展的制度环境和体制环境没有得到很好的营造。第三,街道办事处与社团组织工作职能的交叉重叠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得到厘清,社团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和办事单位,社区成员多元化诉求难以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第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对社区建设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三)社区治理模式单一

政府主要依靠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开展社区治理,没有形成经济、文化、法律、技术手段并用的综合治理模式。在面对多元利益诉求的情况下,收集、整理、反馈手段单一,运用互联网、微博、博客、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治理信息处置回应的力度不强,系统化处置利益诉求的效果难以对接多元化诉求。同时,过多的采取了强制性手段,运用教育、调解、疏导等手段处理矛盾的能力和措施不够。

三、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职能定位不明晰,治理理念滞后,治理措施僵化,基层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基层民生问题不能及时回应解决,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治理城市社区中的职能进行定位。

(一)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转变治理理念

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核心地位,更加有效的地整合各类资源,向社区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服务。加大政府在制度层面服务社区的工作力度,制定符合我国城市社区发展趋势的规划设计,确立社区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支持社区各类活动的开展,促进社区各类资源的开放融合,调动社区成员的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二)明确社区各要素的职能

首先要做好“减法”。把街道办事处的部分社区管理权限进行剥离,把福利保障和群众自治工作调整给居民委员会或中介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则主要负责执法和行政管理。其次要做好“加法”。街道办事处要梳理本应由自身承担,但却分配给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权,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社区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安全维护和弱势群体救助等方面的工作。社区组织应发挥政府和社区居民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后要做好“乘法”。在治理实践中,政府部门、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各方力量,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最终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的放大社区治理的综合效能。

(三)完善社区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社区治理的稳步推进,必须紧紧依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要以民生建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突出宪法的核心指导地位,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先导,精心调研现有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加以完善,使之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完善社区治理主体的立法,搭建包括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确保各类社区治理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规范执法程序,为各类社区治理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程序规则,确保程序合法。畅通社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渠道,打通社区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参考文献:

[1] 金津.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王敬尧.参与式治理:中国社区建设实证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