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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收入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为做好财政部门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目前仍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为加强管理,两项基金要统一缴入当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要多头开户。鉴于这两项基金是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应有其相对独立性,因此,要在财政部门统一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中单独设列户头,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对其实行专项管理,不要与其他预算外资金混同,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基金要单独编制预决算,其预决算及其他统计数字均包括在预算外资金的总数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的收支核拨、预决算编制由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处(科)具体负责管理;各级财政综合处(科)主要起财政专户管理中的总会计作用,及时办理审核拨款事宜。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一)坚持公共财政的政策取向,突出支持重点。当前,国家支持“三农”的力度不断加大,我们认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在支持重点项目工程的同时,应该突出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环节。一是突出水利基础设施。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基础设施不完善,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则是一句空话。当前,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对大江大河、地方的大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已经基本进入尾声,当务之急是对水库到堰塘、堰塘至农田的支渠、毛渠道进行清淤、夯实渠基,进行渠道硬化,防止和减少水的渗漏现象。二是突出农田治理。按照现代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农田进行土地平整,实行旱改水,对耕地进行深翻,提高耕地质量;完善农田周围的路、桥、林等附属设施建设,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农业打下基础。三是突出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围绕新农村建设标准,大力支持农村的通路(水泥路)、通水(自来水)、通广播电视、通邮和改厕、改圈、改厨、建沼气池的“四通三改一建”工程,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四是突出农产品质量的提高。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做到合格一个、达标一个,发证一个,奖励兑现一个,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五是要支持加快养殖业的发展,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国外实践表明,人在满足于温饱需求后,有一个谷物类食品向动物性食品乃至于向更加有利于健康、安全和享受等高层次需求的食品转化过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一需求的变化过程。“十二五”时期,就是要大力支持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把消费市场的潜力和空间,作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一个突破口。
(二)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力度。实践证明,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可以集中财力办大事,可以有效地规避资源的浪费。在整合财政支农资金中,一是要制定中、长期整合支农资金规划。规划可以是10年一个周期,规划的内容有农业项目建设具体范围、项目名称、资金投入额度等。县(市)区有关农口部门在制定一个时期的发展规划和本年度的规划时,都不得脱离总规划笼子,采取项目向总规划申报、资金往总笼子投。二是项目资金实行备案制。对中央、省、市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结合当地的总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后,编制可行性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上级相关部门根据下级上报的规划,通过因素法、公式法分解给县(市)区的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给县(市)区。次年,省(市)农口部门组织专班,对切块下达的资金进行检查和项目验收,看执行是否与编制的可行性报告一致,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对于项目取得合格或优良的,继续给予项目支持;否则,给予项目资金“控制”。三是建立涉农资金机构。整合涉农资金是一项长远的工作,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支持这项惠及民生的工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机构。涉农资金机构可设在财政局、也可以设在当地政府,具体负责农口部门涉农项目上报的审核、涉农资金拨付的审核、项目实施的检查、督办、验收等。
(三)改进惠农补贴方法、方式。对种粮农户种植粮食生产实行直接补贴是一项利国利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件大好事,也是完善农民收入增长机制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为了改进过去惠农补贴发放的项目多,手续复杂、测算繁琐等诸多不便。我们建议:一是整合补贴资源。首先是把过去的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等资金进行整合,全部改为“种粮补贴”;其次,种粮补贴由过去多个处、科(室)负责审核、发放,交给财政部门的农业处(科)负责,这样便于政策统一、节约行政成本。二是改进当前粮食生产补贴核实及发放方式。对种粮补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以不少于上年实际种植各类补贴为原则,或以近五年平均发放标准加以适当增长为基数计算发放。比如,上年发放各项补贴是每亩平均数是180元,那么改革后的“种粮补贴”就按每亩180元发放,实行一次性兑现到位。三是预算“种粮补贴”成本。说到底,发放“种粮补贴”需要人去登记、核实、公示、信息录入,而这些都需要耗用物化劳动和活化劳动,需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成本以发放种粮补贴的数额、户数为依据。
(四)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一个收入弱势群体。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构筑“三农”安全网。一是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证。主要是抓好两项工作:首先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等等。其次,抓好地方性的法规建设。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外,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二是加强政府投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财政大力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项目。各级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一方面体现政府对农村居民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要体现政策的公平、透明、公正。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农村社会保障,构筑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继续推进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扩大农村“五保”老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集中供养比例,实施孤儿救助等。四是巩固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果。积极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力争在2012年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全省、全国;同时要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放标准,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待遇。五是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财产保险机制。逐步探索一条以政府投入为辅,个人投入为主的农业保险、农民财产保险机制,同时,还要探讨小麦、玉米、大豆、畜牧家禽等保险路子,为农业、农民装上“减震器”和“安全网”。
(五)完善支农资金监管机制。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的稳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总额越来越大,涉及的面越来越广,这就为我们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要统一、规范。针对目前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不衔接、不统一,执行起来相互矛盾的状况,要对支农资金专项管理办法进行清理、规范。对过时的、阻碍“三农”发展的要废止,不完善的要修订;对农口部门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而起草的实施细则,要报财政部门备案,以确保农业专项资金上下、左右统一、协调、不抵触。二是积极探索项目资金拨款方式。按照“项目确定、拨款支付、检查审计”“三分离”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逐步实现财政支持“三农”资金的直接集中支付。今后中央、省、市(包括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三农”项目资金,由农口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申报后,其资金由省、市、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拨付到项目或个人。三是要常规性地开展对支农资金、惠农补贴资金的检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等部门牵头,组织审计、财政监督部门对辖区的支农资金、惠农补贴资金逐项、逐块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纪依规,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追究行政责任,该罚款的要罚款,使其起到威慑作用。
(六)建立“三农”投入政策有效引导机制。对“三农”的投入仅仅依靠财政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对“三农”的投入政策引导机制。一是发挥财政资金和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业。通过对现有财政支持农业资金使用方式和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鼓励农民和企业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融资扩张和发展,改变财政包揽过宽的局面。二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职能。首先,要把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创新放在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农业政策性的机构仅有农业发展银行,其县级机构职能单一,主要为粮棉油收购服务,很难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开展制度创新,完善支农职能。其次,增加商业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要形成以农村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再次,加快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完善农村金融合作制度,打造好以农户服务为主的合作金融机构。同时,还要改进邮政储蓄资金管理体制,引导邮政金融向农村工商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协会倾斜,实现银(银行)企(农民合作组织等)互动、银企双赢。三是按照统一、公平的原则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针对目前中央、省两级财政资金集中过多,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资金短缺的现状,建议中央和省通过调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的方式,逐步把财力下移,使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的财权与事权有机地统一起来。
关键词 民政财务 创新 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民政财务管理
民政财务作为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机制中主体性的一环。在进行民政财务工作时,工作人员要本着"综合协调,当家理财, 平衡调度, 保障监督"的原则有理有利有节地完成民政财务个性工作。在社会主义经济形势下,为了适应新的需要,我们建立了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同时不断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大胆创新,在创新民政财务管理机制上取得了重大成果。民政部门是一个政府中主管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民政资金管理运行模式,是对民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二、民政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民政财务工作在民政工作整体甚至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中央和各地方政府也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加强民政财务工作,不断创新民政财务管理机制,努力探索着在新形势下民政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加强着对民政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尽可能地把民政财务资金用在人民需要的地方,发挥民政资金"救命钱"、"及时雨"的作用,努力使民政财务工作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范畴,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民政财务管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民政干部对民政财务管理创新机制的认识有偏差。
民政工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体性工作,集中要求在工作中把握整体性,把民政工作包括民政财务工作的管理机制创新改革都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和对待。但是在有些地区,民政财务管理上因为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一直存在着"散"和"死"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民政经费开支随意性太大,各部门经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从而形成一定程度上的部门割据,甚至在支持下属业务部门建立账户,最终脱离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这样的结果首先是有限的财政经费无法集中使用,同时还会造成一系列的消极影响。
(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
因为民政财务的管理工作最重要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身上,而每一个工作人员或者说是民政干部都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和社会关系,因此在民政财务管理工作中往往就存在着不规范的操作行为,这些行为首先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同时还给民政财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加强民政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就显得刻不容缓。在某些地方,已经过时的“方法”仍然在用,一些现在看来还不健全、不完善的工作制度也在大行其道。
三、民政财务管理对策分析
笔者针对民政财务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思考,提出民政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工作。
谈到创新民政财务管理机制就不得不提基层的民政工作。从整体上来说,每年政府预算中的民政资金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说加强基层民政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不流失是发展民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江苏省近年来基层财务管理工作举例来说,主要有三种形式来加强基层民政资金工作:一种办法是延续着过去垂直管理的管理办法,这种情况在真个江苏省大约占到20%的比重;第二种方法就是财政局和人头经费联合下达指标任务,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既定的指标标准,这种情况在江苏全境能占到60%以上;剩下的约20%则是通过把经费全部划分到乡镇一级,实行切块包干管理,其中既包括人头经费又包括临时救济经费。
这三种方法各有利弊,如能相互结合才能更好地完成基层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要注意的是,个地方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领导及社会力量联系,搞好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以达到最终壮大民政经济实力的目的。
(二)加强民政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
对于大多数民政财务工作者尤其是地方乡镇一级财政会计来说,刚开始从事民政财务工作会因为业务不熟练而感到对工作力不从心。但是通过对民政干部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业务培训,这些民政财务工作者能够熟练地完成自己工作,这就是民政财务工作中队伍专业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构建民政财务监督新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财政补贴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农村老龄人口养老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农村家庭传统养老模式局限及其功能日益削弱,使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日益迫切。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问题也成为我国新农保制度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结构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筹资机制、自愿与激励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筹资制度,弹性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为农民提供了选择空间,因此新农保在保障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制度设计仍存在对地区性差异考虑不够全面、政府补贴利用不够合理等问题。三方筹资结构虽然是巨大进步,但纯粹按照政策模式划分政府补贴标准,不能反应出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水平和生活条件,无法完全彰显新农保的优势。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难以提升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情况下,会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在发达、欠发达地区之间形成不均衡发展,其社会保障水平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平衡。但是由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需求量较大,原正常的财政收入不能够支付农村行政、社保等公共产品的支出,财政缺口突出将不同程度影响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
(三)农村财权和管事权划分不清,加重了地方政府负担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分税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将税收按照税种类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进行统一管理。但在实际运行中,中央和地方、上级和基层政府之间对农村事务中的财权和管事权始终不明晰。在新农保中,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不仅要承担基础教育,还要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支付、保值增值等事权,有限的财权无法负担过多的事权,也就是造成地方政府在推进新农保过程中资金不足、参保人不多的困境。
(四)农村地区缺乏自愿上缴保费意识
社会保险最基本属性是按时并强制性上交保费,在新农保制度中,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中央和地方共同缴费,都是遵从自愿原则。但是,在保险运行过程中,一般高收入、高风险者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收入、低风险者倾向于放弃购买保险。由于个人缴费遵循自愿原则,经济困难农民因为缴纳不了个人部分而“自愿”地被农保制度排斥在外,而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收缴收入也因缴纳人员的减少而减少,因此,对可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也会减少。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政策建议
(一)重新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我国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占总百分比高达53.3%,财政支出只有21.3%,导致省级及以下省级政府有一个收支平衡差距,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严重,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业人口占比高的省份,往往是经济发展总量与财政收入较少的省份。因此,新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要求中央政府的财政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养老保险,同时在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将难以支付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以确保贫困地区对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增加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从而影响扩大农业保险制度和推进。
(二)加大新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我国大部分农民在客观能力上都可以参加新农保,但由于新农保的农民绝大多数是自愿的,他们参加新农保与否,以主要依赖于他们是否拥有主观参保意愿。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养儿防老”观念特别严重,导致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因此,地方政府应拓宽新农保宣传渠道,深入群众,了解农民心声,使得各项新农保推行措施能深入民心,从而能让欠发达地区农民能主动接受并认可新农保,提高参保率。同时加强村级农业保险协调员的培训,以确保新的农业保险试点办法得以正确地传达给农民,让农民清楚地认识到,新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三)加大财政补贴,加强政策执行力
首先,国家财政部尽快出台中央财政新农保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地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规范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申请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工作,防止虚报冒领,为新农保制度推行提供有力保障。其次,加强新农保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力。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新农保补贴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加以保证,并及时分配,及时到位。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实现养老基金筹集渠道多元化
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设置新型农民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开拓投资渠道,缓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紧张矛盾,使农保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二是以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或转让承包土地收益作为社区补助。三是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地方财政可从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返还中按一定比例注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
由于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包括程序开发,处理和管理,基金管理)是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将承担重要的责任。有专家指出,在财政收入较高,相对富裕的县,县财政承担一些责任,省,市,县三级财政可以按照1:1:2或1:1:3的比例分担;而在财政收入较低,相对贫困县,县财政可以适当会减少一些责任,省,市,县财政可以按照1:1:1的比例分担。财政责任在省,市,县三级之间的明确划分问题,不同地方可先尝试的试点研究、探索,然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方各级财政之间责任得到合理划分后,农村养老保险筹资境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在我国开始试点实施,试点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是在所难免的,这些既与新农保本身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有关,也与农村居民传统思想认识密不可分,因此,改进完善新制度的同时,需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将惠民政策宣传到位,将这项利民政策根深蒂固,引导农村居民积极投保,促进新的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负责人.支持新农保试点国家财政出重拳.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9):11-12.
[2]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经济体制改革,2010(1):86-92.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20*]107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财社[20*]9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唐财社[20*]44号)文件精神,为用足用好再就业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再就业服务补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经县政府批准或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财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申领补贴须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工资表、考勤登记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直接划入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
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接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包括: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类服务性民营企业(指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社区服务型实体等,按吸纳接收下岗失业人员数进行补贴。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以上年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奔政发[20*]18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季缴纳一次。县财政按先缴后补的办法提供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责。
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后,按规定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并提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企业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帐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年底。
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
㈠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
农广校、综合职校、各类技工学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均可竟标开展再就业培训。培训方式采取长短期培训互补,定向培训、非定向培训相结合;开设多工种、多门类的培训项目,除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项目外,各培训机构还可选择其它市场紧缺技能项目进行培训。学员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或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注合格章。
㈡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管理、指导和服务
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18号)精神,结合我县再就业培训工作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作为培训基地,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颁发培训许可证或资质证明,同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对培训基地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培训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效果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要指导培训基地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为培训基地提供培训需求信息,并做好培训结业学员的就业服务。
㈢关于培训经费补贴办法
1、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和培训后再就业挂钩机制。根据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对各培训基地进行经费补贴。定额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财政局会同培训机构按所学专业确定,每人最高不超500元。超出部分由学员自付。
2、培训经费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待培训合格并再就业后由县财政拨付;经培训合格并就业的按定额100%给予补贴,对培训合格尚未就业的,先按合格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50%,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再按实际就业数和补贴标准补足差额。
3、培训补贴报审申领程序:培训基地在开班前需填写《再就业培训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县劳动、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审核后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持以下材料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培训补贴。
⑴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证明;
⑵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谋职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⑸《再就业培训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认定表》;
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⑺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
⑻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培训补贴。
四、关于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并签定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持以下材料于每季度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20元。
1、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3、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5、企业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
6、《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表》;
7、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将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给职业介绍机构。
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各项再就业服务补贴报告制度和档案备查制度
㈠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项技术培训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步扩大,基金来源更加多元化,而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核心内容,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有效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有序运行的关键。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发展沿革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货币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按用途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是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而建立的基金,所以,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再生产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加强了管理,出台了相关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开始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2001年5月18日,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管的原则,确定了监管机构的监督范围。
2001年12月,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2年5月23日,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障审计检查证>,的通知》。
2002年,有关建立基金监管部门协作机制并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管责任主体的相关政策,以及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延伸性程序规定,正在加紧拟订当中。
2002年12号文,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尽管各级部门加强了对基金的管理,但在基金筹集及运用等环节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针对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大力加强其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监管和审计监督的管理效应,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运营纳入到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二、国外社会保障情况简介
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型”社会保障社保制度,基本特点:一是项目多但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及“国家福利型”高,如在美国投保者每日领取的养老金只相当于原工资的50%.;二是共同基金在养老保险资产比重逐步上升。
美国共同基金业已将重点转向了养老类型的投资项目。今后,养老市场仍将在共同基金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共同基金的长期回报率一般达到10%左右。2001年回报率有所下降,但一般仍高于储蓄的利息。当然也有一定的风险,但比直接投资股票风险要小得多。
欧陆国家多数实行“稳健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是:一是公民必须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享有申请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除失业保险外,其他保险均由独立的保险机构经营,实行自治管理,政府只起指导作用,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北欧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社会保障内容庞大,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如瑞典的社会保障覆盖了在瑞典居住的所有人(不论其是否有瑞典国籍,不论其是否就业,只要居住到一定年限,均可享受);二是基金的来源是各行业的雇主,雇员则基本不交纳。这种类型的理论基础是福利学派思想,主张建立合理分配、收入均等的国家。政府通过课征高累进税,向全体居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社会保障。但这种类型因企业负担较重,如1995年瑞典企业主负担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各种法定保险费用占利润的32.9%,影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日本实行把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捆在一起的办法,在战后恢复和发展时期,起了很大的作用。如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较高的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近年来,因受东南亚危机和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日本经济持续低迷,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日本采用职工持股制度补充退休准备金制度。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实例,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管理体制不统一法制不健全,包括领导管理体制不统一,基金管理难以协调、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不健全,基金的筹集,运用和保值增值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基金未纳入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统一预算,缺乏统筹安排,基金分散,难以产生效益、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难以渡过“老龄时期”,“代际转嫁”方式将出现支付危机、缺少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基金保值困难等。针对这些情况,应该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会计与审计监管功效
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与社会保障整体改革步伐不协调之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管理透明度低,资金管理过程暗箱操作手法严重,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管理体系不顺畅,会计制度欠缺等。为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在实践中就必须加强会计监管及审计监督的管理效应。这里的会计监管,是指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运动过程实施内部监管,具体执行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税务征收机构以及银行、邮政、医疗等社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为防范基金运作风险,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的内部会计监管及内部审计监督;而外部审计监督,是审计部门独立于各执行部门之外&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外部全程监控,审查各级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一)加强法律规制
市场经济及WTO对法制环境的要求和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建设的需要,均决定了法制性取代政策性的必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使其与《会计法》、《审计法》联手,如果在某些关键环节实施会计监督以及审计监督受到阻碍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介入,在社会保障及其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发挥内外共同监管的效应。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监管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计算机操作和联网管理,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所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势在必行。
(三)加强各层次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随着安然公司的倒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做假事件公诸于众&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提高执业人员整体素质&包括内部会计和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及社会各界执业人员,是确保执业诚信的根本。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诚实守信教育,树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从业作风是加强诚信的第一步。
(四)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
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其目的在于: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一、建立应急资金保障体制
结合我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以及经济状况,目前,我国自然灾害的应急资金保障应该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加上保险公司的广泛参与,同时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才能形成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
(一)构建公共财政应对机制
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特别是突发性特大灾害发生后,只有国家才能组织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救助。尤其在依靠群众、集体的力量,通过生产自救,仍无法解决困难时,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救助和扶持,这是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保障作用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财政支出主要通过抚恤支出、农业支出、科技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政策性补贴支出进行救助。另外在遇到紧急特殊的自然灾害时,还可以通过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基金进行补助。
(二)建立保险巨灾应急机制
在自然灾害面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灾后救助、救济和恢复重建,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各种民间保险制度和政府的公共保障制度。
首先,建立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对于一个拥有近9亿农村人口的大国,巨灾对于农业,乃至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实行农业保险政策对巨灾损失的分担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通过巨灾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其次,发行巨灾债券,给我国开展巨灾等大项目保险业务和开拓再保险市场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同时也是我国保险业在新形势下迎接国际挑战的需要。巨灾保险市场上有着远远超过目前保险业供给能力的巨大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
(三)开设社会公共救助渠道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超级大国,人口众多,资源短缺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但在巨大的灾难面前,每一个中国人都捐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凝聚在一起的中国人自己的力量也是无穷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广泛开展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培育发展民间组织,更多、更好地募集资金和物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发展新的历史时期的社会捐助和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
(一)灾区生活资金的投放要求
首先,保障灾区生活物资必需品资金。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最重要的是保障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另外还要增强紧急抢救类,如救生舟、救生船、救生衣等和安置灾民的生活用品类的物资供应。
其次,保障灾区基础建设资金。提高政府对灾后公共设施建设的分担比例,配合财政政策增加对三农、环境保护、中小企业、服务业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坚持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确保重点,先抓恢复、后量力发展的原则,优先考虑民房重建,同时,安排好乡镇学校、卫生院(所)、市政基础和水利设施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恢复重建项目。
(二)受灾企业资金的保障制度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将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向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其次,在贷款方面,灾后重建的资金缺口巨大,资金期限长,风险难测,由于突如其来的灾害已经造成了上一轮的资金链断裂,不少贷款者无法如约履行还款承诺,有些担保抵押物也已经因灾害损毁。面对这些困难,金融机构应该大有作为:向受灾地区倾斜的信贷政策,对重点基础设施、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
三、完善救灾资金监督管理体系
救灾专项资金,是受灾群众的“养命钱”,必须认真负责地管好用好,坚决不碰“高压线”,扎实构筑“防火墙”。在具体工作中,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上着力。
(一)加强救灾资金投放预算管理
制定符合实际的救灾体制和资金救助办法。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实施不同的分级管理救灾体制。在制定灾害补助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救灾资金的社会效益。
(二)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健全和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财政部统一拨款,实行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截留、克扣、挪用,建立救灾资金分配、审批、拨付、发放四分开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多元协调 研究 探索
一、中国社会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等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面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是比较低的,比如说在社会保险的五个项目里,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最多,但截止到2005年3月底,劳动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参保人数是1,6554万人,而同期我国城乡就业人员7,3740万人,从这个数字看出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的数字较低。目前,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以及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水平还比较低,与国际比较,只相当于低收入国家水平。
2、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因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面临新的任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的趋势等客观现实情况,以及过去搞的社区型社会保障的夭折,迫使我们必须建立起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对我们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又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即人口多,底子薄,经济落后,劳动者无固定收入,老龄化速度快,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做法和国际社会保障经验、都不能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按通用的社会保障方式,即按严格的收入比例、严格的时间和地点、严格的投保年龄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管理办法,在我国农村相当长的时间内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借鉴我国城市和国外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为主与互济为辅相结合,社会基本保障与家庭保障、集体保障、企业保障相结合,实现全方位的社会保障。
3、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不建全、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体制存在很多问题,管理分散,政出多门,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全额征缴,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办法,造成企业挤占、减发或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现象。此外,省级地区间基金调剂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比如养老保险方面,国企职工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事业人员归人事部门负责,贫困人口救济的保障归民政部门负责,这就容易形成多头管理,而且造成管理成本的加大和各自为政局面的出现。立法滞后,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二、建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多元协调模式
多元协调模式是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和具体国情来选择的,要在吸收国外经验,改革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它的实现。
1、建立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是指从事和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系列机构和具体的制度。在合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各种机构与组织之间相互影响,能够产生出激励、约束和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从而推动着社会保障模式的运转。从多元协调模式的建立来看,应建立集中协调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具体对策如下。
首先,建立统一机构,实施集中协调管理。一方面通过统一的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机构的办事效率,促进社会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通过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方针、政策,使社会保障工作在政令、规划、制度、标准、程序、部门权限方面做到协调统一。
其次,明确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强调集中协调管理并不是不要分工,而是要在统一机构的基础上,根据科学分工原则,建立由行政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督机构三个层次组成的分级管理体制,形成制衡机构。
最后,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与单位管理三者相结合,建立多层次管理体系。社会保障是一项综合性社会事业,因而必须实施社会化的管理。但是我国地域宽广,经济差异大,仅靠社会化管理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在建立社会化管理的基础上,还要使社会化管理与社区管理、单位管理相结合。社区管理主要是依靠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中的乡政府和村委会来管理。单位管理主要是依靠生产和工作单位来进行管理。在上述三者的结合中,要以社会化管理为主,单位与社区管理为补充。通过三者结合建立多层次管理体系。
2、在城市和农村建立不同的保障模式
建国以来,农村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家庭保障与政府救济为主要内容的模式,这种模式与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愈来愈不适应。因此在多元协调模式建立中,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模式。
首先,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建立以“补救模式”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新的保障体制不可能将一切都包干来,需要保障对象采取一定的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措施。建立以救残补缺、济贫扶困,以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出发点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
其次,根据不同水平,选择不同,不同标准的模式。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迥异,不可能用一种模式,而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去建立。有人主张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分为贫困型、温饱型、富裕型三种,据不同情况建立不同模式,在贫因型农村建立救济型保障,在温饱型农村建立基本需要型保障,在富裕型农村建立保险型保障。这种主张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应该引起注意的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救济型、基本需要型要向保险型转变,并逐步与城市模式相趋同。
最后,在资金运行方式上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制与国家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关于农村保障资金的运行方式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建立个人储蓄积累制,一种是现收现付制,一种是半积累半现付,笔者以为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农村经济实际而具体对待。在贫困型农村中应以国家和集体出大头,个人出零头。在温饱型农村应以集体出大头,国家扶持为补充,并与个人出资相结合,采取半积累半现付制。在富裕型农村应采用基金制,以个人积累而形成基金,建立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城市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已经确定,当前面临的主要是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其完善的具体思路与对策是:第一,以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主体内容建立“机制模式”,其主要功能在于解决城市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特定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使社会保障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在机制。第二,从实际出发选择不同的具体模式。从现阶段改革实际需要来看,在经济不发达的城市应以阶段型重点保障模式为主,根据特定需要、特定问题而建立不同保障重点和保障项目。在此基础上,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中可适当发展经济效益优先模式,以效益状况作为评价标准,使社会保障向商业化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重视社区模式,在社区经济发达的地区,重视并推广各种类型的社区保障模式。第三,资金筹措和运作上可以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在目前资金运作上可将现收现付制与半资金积累制相结合,逐步向积累制过度。
3、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模式
多元协调模式建立和运作中最难的问题是资金的筹措和筹资模式的选择。保障模式再好,没有资金也难以进行有效运转。目前资金严重短缺是社会保障建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实际,应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并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建立不同的筹资模式。
(1)建立多元筹资渠道
传统保障模式的筹资渠道是单一的,随着十多年的改革,建立了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的筹资渠道。但是仍然还存着一些问题,一是多元化筹资渠道还未完全建立,国家仍然负担了绝大部分,公民个人自保意识和能力还比较弱。二是现有筹资方式大多还是现收现付制,缺乏事先储备积累。因此,目前必须进一步改革,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首先,应开辟一些社会保障税。根据福利经济学的补偿原则,对个人开征所得税,实行累进制税率,从而使经济发展中的受益者补偿受损者。同时还可以从部分资产存量转化一部分,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增量,这种办法在目前的改革中可以作为一种新的筹资思路。其次,从企业方面来看,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更进一步完善企业缴费制,实行强制积累。最后,从个人方面来看,主要是要提高个人的自保意识,改革单纯靠国家的依赖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实行个人积累制,把个人积累与国家、企业单位负担结合在一起。
(2)建立多元筹资模式
从世界各国来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有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制、半积累制、积累制,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积累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很难一下子建立积累制。因此,必须根据不同保障项目采取不同的多元筹资模式。
首先,在失业救济金的筹措上,先由国家、企业、个人分摊完善现收现付制,然后建立半积累制,最后向积累制转变。从目前改革来看,先可以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分摊的办法。费用来源由政策拨款、企业交费、个人交费三个方面。这种思路是国际一致经验,尽管它存在着一些缺陷,但在目前企业失业人员过多,国家财力不足的状况下,还是有可行之处的。当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国家经济状况有些好转之后,建立半积累制。最后,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建立,多元协调模式建立以后,可由半积累制向积累制过渡。
其次,在养老保险基金方面采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把养老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劳动者、农民。这种筹资方式的主要特点是靠劳动者自己积累,在职时可以得到较高工资收入,退休以后可以得到良好保障待遇。这种制度在实施中必须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注意妥善解决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比例。
再次,医疗保险筹资模式的方向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目前应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由国家筹资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具体使用由个人与保险基金会共同负担。对城市企业,由企业筹资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与保险基金共同负担。对于农民、个体劳动者和乡镇企业职工中可以建立合作医疗,按个人缴费与社会统筹的办法来解决。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迈进。
最后,在社会救济方面,由于救济金的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它强调了国家政府和责任与救助对象应有的法定权利,因此,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的捐助。社会福利是一种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在资金筹集上,与社会救济有同样的特点,其资金来源应该是三方面:政府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自筹。
4、建立社会保障计划,推动多元协调模式的建立和运作
从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的建立和运作来看,大都通过严密而精细的社会保障计划来进行,通过社会保障计划,既保证了多元协调模式建立过程中的阶段性和步骤性,又可以强化社会保障管理。因此,在多元协调模式的建立和运作中,我们必须建立社会保障计划。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范围。建立社会保障预算计划以后,通过复式预算制度将社会保障收支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一方面可以加强资金的高效利用,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收支有全面的认识。社会保障预算计划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将各项收支及投资运营活动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计划,使资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活动规范化。根据经济近期发展状况,社会保障预算计划主要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由财政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5、坚持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多元协调模式的建立
多元协调的建立是在原有模式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做多方面的综合配套工作,从总体上来看,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增值保值机制
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上,我们总体上运用积累制作为改革方向,这种筹资模式往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这样在基金的收缴与发放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滞过程,并且保障对象使用时间不一致,必须使一部分资金停留在社会保障机构中,因此必须建立保障基金的增值保值机制。结合现实实际,应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建立社会保障银行。按专业银行的形式或基金组织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障银行,一方面通过银行承办保障资金的收缴与发放。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资金的信贷过程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二是建立保障储备资金的投资机制。通过加强对部分资金的投资效益,以保证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确保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下降,至于具体做法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2)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是政府主办的一项综合性社会事业,举办社会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必须将社会保障的建立、管理与运作纳入法制轨道。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实践迫切要求我们来健全社会保障法,从而调节社会保障实施中的各项社会关系,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与贯彻。从目前来看,立法还很落后,应必须重点加强立法,与改革相适应,重点要进行社会保险和保险资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方面的立法。同时进行队伍与执法队伍建设,从而使立法、司法和监督相结合。
(3)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机构
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大部分时期内,实行的是以职工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说,这一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保障对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暴露出其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尤其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对社会保障体制逐步进行了改革。但迄今为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基础和核心环节的社会保障资金在筹措、管理及使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这种情况已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各项经济制度的改革不相适应。因此,改革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本文试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人手,谈谈对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看法。
(一)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评价
我国现行的以“现收现付”和各部门、各行业多元分散筹资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在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存在一系列问题:
1.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法政出多门,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保障,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上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例,先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例:上海市规定的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是18%,河北省是16%,江苏省内的无锡市为23.5%,而同一省内的仪征市仅为10%;北京市的三资企业是按16%统筹,而集体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则高达27%。再以医疗保险为例,1998年召开的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区为统筹单位,也可实行县级统筹。”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不同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标准往往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客观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筹资方式在实践中的另一弊端是筹资的方法、制度多数是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往往刚性不足,再加上征收力量不足,手段软化,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不规范的筹资方式很难为社会保障及时足额地提供资金,影响了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
2.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管理上仍没有克服多元化分散化的积弊,表现为自设机构,多头管理。具体来讲,劳动部门负责城镇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人事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城镇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承担了相当一部分职工福利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工作。另外,铁路、邮电、金融、电力、煤炭等行业和系统还自行实行社会保障,各有各的管理办法,这种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体制导致机构重叠,执行成本高昂。同时,由于各部门自行制定征收标准和支付办法,使杜保资金在管理上缺乏强有力的宏观协调平衡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客观上不利于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性,也有碍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
3.社会保障资金在使用上存在漏洞,不能真正做到专款专用。现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以按比例从统筹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办法,是造成管理费用提取混乱和开支过大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显示,某地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占失业保险费总支出的33%,而直接用于救济失业职工的部分仅占总支出的7%,其余的支出都是用于风险投资或其他方面的。另据报载,1997年度全国共谈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90亿元。可以说,上述局面的形成是与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多方筹资、分散管理的筹资方式直接相关的,这种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坐收、坐支,收支一条线管理办法,不仅形成高额的管理费用,而且也为部分管理者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可见,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措、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都直接导源于不合理的资金筹集方式。因此,有必要用新的筹资方式代替原有的多元分散的筹资方式,以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国际比较
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环节。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行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世界各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建立个人储蓄账户。这种筹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它是实行政府强制社会保障模式国家所普遍采用的筹资方式。在这一筹资方式下,要求雇主和雇员分别按规定的标准把社会保障费用存入雇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障费的本金和利息均归雇员所有,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支配,政府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剂;二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费。这种筹资方式常见于实行政府提供保障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按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规定税率(或缴费率),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完全由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或费),也称社会保险税,或称社会保障缴款,是一国政府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开征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课征,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税务机关等)负责征收和管理,其收支一般纳入国家预算(实行收费形式的国家也有收入不纳入预算的情况),实行“专税专用”或“专费专用”,超支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从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社会保障税以其所特有的规范和效率赢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青睐,成为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也包括了一些如埃及、阿根廷、巴西、巴拿马、阿曼等发展中国家,而且在荷兰、法国、瑞士、瑞典、西班牙、巴西等国,社会保障税更已成为第一号税种。社会保障税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
和发展,充分说明了它的优越性。
三)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最佳选择
借鉴世界各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成功经验,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缺陷,我们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方式的最佳选择。
1.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决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多方筹资、自定标准的筹资方式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因缴费标准不同而负担高低悬殊的局面,不仅负担不均的矛盾突出,而且还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和部门行业间的合理流动。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实现税率的统一和征收机关的统一,将彻底改变上述局面,实现人力资源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和更高层次上的顺畅流动。统一的社会保障税还有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从而促成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
2.有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并把收入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征收、管理、使用各部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之下,这将使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筹措、保值增值和有效使用得到有力的保证。
3.有助于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负担沉重,而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统筹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都要由企业来承担。企业要承担这些占工资总额70—80%的福利支出,尤其是目前在国有企业举步维艰、经济效益不佳的情况下,沉重的保险开支,使企业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开征社会保障税,遵循“普遍纳税,共同负担”的征收原则,凡有纳税能力的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纳税义务,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既缓解了保险资金来源不足的矛盾,也为企业走出困境减轻了压力。
4.有利于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有近70%的人口在农村,但是,社会保障对于广大农村人口几乎是一片空白,城镇职工所能享受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基本与他们无关。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社会成员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农民所得到的社会保障却与城镇特别是大城市职工享受的保障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尽管各级政府对农村的部分特困户也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不同方式给予扶贫、救济,但是,依然分散的、低水平的保险资金筹集方式对于大量需要救济扶助的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来说,无疑于杯水车薪。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每年以600万人左右的速度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接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50%。但社会保障与其还有一定的距离。随着我国税费改革的深入,在不增加农民和乡镇企业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逐步建立起农村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既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缩小城乡差别,又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
5.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筹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税务机构的人力和物力,降低社会保障筹资成本;由专门机构负责社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业化的管理将使规模经济效应得以更好的发挥,有助于实现管理费用的最小化。这两方面作用的发挥将最终促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的最小化,从而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6.有助于克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将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进而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将有力地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初步设想
为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十分必要的。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基本状况,近阶段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