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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产业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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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产业论文

第1篇:银行卡产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小商户 银行卡 商户手续费 银联

随着银行卡支付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目前我国银行卡消费支付在零售支付中的占比已经达到38.6%[1],尚未受理银行卡的商户主要是中小商户以及县域以下地区的大中型商户。向中小商户普及银行卡支付对于深入发展银行卡具有重要意义。受制于中小商户收单业务的收益率较低、中小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不高等因素,我国中小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比例还比较低,本文着重分析中小商户受理银行卡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行发展模式。

一、中小商户银行卡受理现状

关于中小商户的界定各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本论文以可操作性和完整性为原则,将中小商户定义为月刷卡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的商户,包括已受理银行卡和未受理银行卡的全部中小商户。2012年二季度末境内全部联网商户数为388万户,其中中小商户约有234万户,约占已受理银行卡的全部商户数的60% 。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测算,2009年初我国中小商户总计约为2,495万户 ,已受理银行卡的中小商户仅占全国中小商户数的9.38%,还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从行业分布来看,已受理银行卡的中小商户主要分布在批发市场(32.60%)、成衣店(15.09%)、百货(4.46%)、餐饮(3.97%)、超市(1.83%)、宾馆(1.73%)和其他行业。从区域分布来看,已受理银行卡的中小商户主要位于广东(11.28%)、浙江(8.74%)、江苏(5.64%)、北京(5.35%)、青岛(4.79%)等沿海和发达城市,而对于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商户,市场发展相对落后。

二、中小商户受理银行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中小商户受理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发展动力不足。一方面收单机构拓展中小商户的意愿不强,另一方面中小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较低。

(一)收单机构发展中小商户的收益率低导致商业利益难以保障

现阶段我国的收单主体可以分为三类:商业银行个金部、信用卡中心和银联商务等专业化收单机构。从收单机构的角度来看,不同类型的收单责任主体对发展中小商户的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差异。尽管部分收单机构对中小商户受理市场发展有一定潜在需求,但因收单收益低、维护成本高所带来的商业利益难以保障问题而导致总体发展动力不足。

对信用卡中心而言,其利润来源主要是透支利息、商户回佣和年费收入,因此,整合商户资源作为服务持卡人的营销平台并获取收单收益是信用卡中心关注的重点。然而,中小商户的规模和质量参差不齐、所处的行业相对分散,从而导致商户联合营销效果差、收单收益低,再加上中小商户的套现风险较大,因此,信用卡中心拓展中小商户的动力明显不足。对银行的个金部而言,其利润来源主要是中间业务收入和吸纳存款带来的收益。因此,银行个金部发展收单业务的主要目的不仅是收单收益,而是向商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包括吸纳商户存款、向商户提供贷款、资金结算等其它相关业务所获取的收益。尽管单个中小商户的存款规模不大,但整体中小商户的潜在业务规模对商业银行个金部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因此,银行个金部对拓展中小商户收单市场有一定的兴趣。对银行卡收单机构而言,其利润来源主要是收单收益。因此,商户扣率高、交易量大的优质商户是其发展商户的首选。而中小商户的交易规模偏小、且维护成本较高,不足以吸引专业化收单机构进入该市场。

由于中小商户的刷卡规模小,按刷卡交易额一定比例收取的收单收益普遍较低。同时,收单机构在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的过程中,为商户投放POS终端,进行培训和机具维护都需要成本投入,而中小商户经营稳定性低、地域分布分散、收银员素质不高且签购单保管意识较差等问题,都会增加收单机构的维护成本。因此,收单机构在发展中小商户时,经常会出现收单收益难以弥补经营成本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收单机构对这类商户缺乏市场拓展动力。即使只考虑POS终端每年的折旧成本(按最长使用年限5年计算),以及最低的商户维护成本,每个商户的拓展和维护总成本约为727元/年,收单机构若要达到盈亏平衡点,按照目前境内平均0.2%的收单收入计算,则每个受理商户的年刷卡量至少要在36.4万元以上,按平均32%的银行卡渗透率计算,商户实际年营业额需达114万元以上。但即使在以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80%左右的商户年营业额低于百万元。

(二)中小商户对受卡成本较为敏感并且意愿不强

商户受理银行卡的主要成本是商户手续费,而单个中小商户的平均交易金额约为473元/笔,远低于全国商户1,044元/笔的平均交易金额 ,因此,单笔交易金额低的特点使中小商户的受卡手续费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偏高。其次,商户受理银行卡除需支付手续费外,还需支付额外的通讯费。目前,每笔银行卡交易的通讯费约为0.2元,按笔均交易金额100元测算,几乎是中小商户平均刷卡手续费的20%。此外,部分地区还存在收单机构向中小商户转嫁机具成本的情况。如在深圳地区,商户申请POS机具不仅要缴纳机具押金,若当月无交易,还需支付60元左右的机具维护费。综合考虑,以商户月均刷卡交易金额10万元、银行卡渗透率32%、平均刷卡交易金额100元/笔、毛利率15%、平均商户手续费为刷卡交易金额的0.95%、通讯费0.2元/笔,中小商户的刷卡交易成本占毛利润的2.5%,这意味着商户若不受理银行卡可多获取2.5%的利润。尤其是在商户不清楚受理银行卡能带来销售收入增加等间接收益的情况下,受理银行卡的直接支付成本会加大中小商户的成本敏感度,从而降低受卡积极性。

中小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意愿不强。一是,商户出于对规避税收征管的考虑,不愿意受理银行卡而使交易透明化。商户通过银行卡进行交易,其刷卡记录可以作为税务部门的征税依据,从而很难规避税收,所以部分中小商户不愿受理银行卡。一些商户即使安装POS机,也常以机器有故障、银行系统升级等为借口,有意设置刷卡障碍,影响了银行卡的应用。二是,银行针对中小商户的营销宣传较少,因此中小商户不完全清楚受理银行卡所带来的好处。由于中小商户的银行卡受理情况不理想、收单机构的收益偏低,使得银行对中小商户的配套营销等增值服务投入有限,中小商户对受理银行卡所带来的提高经营效率、促进销售收入、降低现金管理成本和避免收取假币的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认识不够,其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没有得到有效调动。三是,中小商户市场仍处于培育期,商户受理银行卡可增加销售收入的示范效应不明显。尽管二级地市和县乡地区的居民基本都拥有银行卡,但刷卡消费习惯尚未形成,是否受理银行卡对商户销售的影响并不明显;同时,在同行业的中小商户中,受理银行卡的氛围不足,受理银行卡所带来的增量收入也不明显,这也降低了中小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意愿。

部分中小商户不具备申请受理银行卡的资质。在现有管理办法和条例下,部分中小商户不具备申请受理银行卡的资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受理商户的发展进度。目前,部分中小商户由于缺乏完整的证明材料(三证一表) 而不具备申请受理银行卡的入网资质;另一方面,遵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部分中小商户因所在专业化市场的集中经营和管理而无法办理单独的营业执照,由此无法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三、现有中小商户收单商业模式的利弊分析

目前,我国中小商户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北京地区为代表的财政补贴模式;另一类是以海南地区为代表的中小商户发展基金补贴模式。这两种模式各具特色,也各有利弊。

北京市政府为改善奥运期间银行卡受理环境,规定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宾馆酒店等重点地区、行业领域的中小商户必须受理银行卡,并且对直联商户和专业化维护公司实行财政补贴。该发展模式的好处是立竿见影。截止到2008年年底,北京受理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和POS机具分别是2005年的5.16倍和3.9倍,受理环境得到快速改善。该模式的主要弊端在于单纯依靠行政强制力量有违市场发展原则,从而使中小商户受理市场发展不具有可持续性,奥运会后商户撤机率较高。

海南地区为推进银行卡受理市场的深入发展,由发卡行共同出资设立中小商户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户 的收单机构实施POS机具成本补贴。该模式对提高收单机构积极性、促进中小商户受理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海南省自2009年5月实施该补贴机制9个月以来,当地中小商户数增幅高达251%。但是,该模式只适用于当地的特殊市场发展环境,不具备推广至全国的普适性。一是海南模式属于72号文历史模式的延续,从鼓励发展直联商户的机具补偿演变为鼓励发展中小商户的补偿基金,因而不具有全国推广性;二是海南共有9家发卡机构和6家收单机构,市场参与主体较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之间对这种补贴方式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三是海南的中小商户补贴资金按月发放,而商户的动态管理和资金分配均采取手工统计,存在很多操作困难。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08 [R].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2]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09 [R].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0 [R].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

[6]刘廷焕, 许罗德. 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09 [R].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7]苏宁, 许罗德. 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10 [R].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第2篇:银行卡产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银行客户;虚拟网店;数据挖掘;智能分析

1.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商家与银行建立了各种样式的支付交易业务,为银行客户在各商家店铺中消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以网络为平台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的兴起,更是促进了银行卡电子消费的热潮。银行、商家、持卡顾客,交易、消费中的各类数据在不断地产生,但当前对客户的消费行为数据还没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挖掘。本文就顾客消费行为进行研究,以此提高银行和店铺对顾客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银行业务及客户介绍

2.1 银行业务

银行业务,由名称可知,银行为客户能提供和办理的与银行相关的业务和服务。根据银行业务办理的复杂程度和银行业务对银行网点的不同依赖程度,可把银行业务划分为:以一般性客户贷款、普通外汇买卖、商业贸易性融资等为主的传统业务和以银行的衍生产品、租赁、引进战略投资者、结构性融资、收购兼并上市等为主的复杂业务;而按照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组成情况,银行业务则可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这三类主要业务。其中,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资产的重要基础。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现金资产业务。

2.2 银行客户

根据与银行业务或银行服务中存贷款客户的性质和特点,可把银行客户分为对公的客户和对私的客户两种,对公则主要针对的客户是公司单位、政府部门;对私则是普通的私人单人客户。

3.银行客户消费行为及数据挖掘技术

随着银行商业化发展的不断推进,多数银行为追求高营利,不断拓展其下属支行和营业网点,及其办理业务领域。如商业银行开展的吸收存款、发放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国际结算、代销兑付承销债券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以及银行卡业务。

3.1 银行客户消费行为

本文提及的消费行为是指银行客户在现实社会和网络中所发出的消费行为,如:银行卡刷卡消费、存款、购物、转账以及相应的网络中的网购、转账、缴费等银行客户消费行为及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的各类操作记录。

将银行客户的消费行为、喜欢、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汇集、传输、存储到相关的数据库系统中,运用数据挖掘技术从数据库中发现并抽取所需的消费行为信息,对各种数据之间的关联与规律进行分析、挖掘,并归纳性推理,从中挖掘出潜在的有价值的知识,帮助银行决策者进行正确的决策和市场客户拓展。

3.2 数据挖掘相关技术

数据挖掘(data mining,DM)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不清净的、待确定的数据中挖取隐含在其中的、但又可能是潜在的、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

数据挖掘的目的是对给定的数据在经过数据预处理之后,选取合适的数据挖掘算法进行知识发现。常用数据挖掘算法有:神经网络、遗传算法、决策树、统计分析、模糊集等方法。

4.基于数据挖掘的行为分析研究

根据当前国内各银行现有的银行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拥有顾客互动模块、公共信息模块、银行产品信息模块、数据存储模块、数据分析模块、工作管理模块等不同模块。通过对银行客户的消费行为信息采集,特别是对银行客户网上消费行为的研究,用户的爱好和习惯则会成为银行、商家共同营销的感兴趣的知识。同时,国内外信用卡市场在国内争夺银行客户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对国内各类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营销、客户维护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运营模式应逐步转变成为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以数据为中心的运营模式,从银行客户的消费行为中发现用户的偏好和消费趋向,注重银行服务的人性化设计和管理,让我国各类银行对所拥有的信用卡和储蓄卡客户的处于稳定和增加中。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在银行客户信息和银行卡管理中应用的深入研究和应用,采用数据挖掘技术对银行客户消费行为有针对性地细分、挖掘是为银行、商户、银行客户提供群体服务和提高营业网点营销服务的一种创新应用。银行客户消费行为数据挖掘过程的简要框架如图1所示。

通过对银行客户的消费行为分析、挖掘,具有一是银行能根据各营业网点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找准市场定位,挖掘潜力客户;二是根据消费行为,能给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银行产品服务,起到提升服务品牌的目的;三是提高银行对客户管理的精准性,使管理和效益达到双赢目的;四是通过消费行为分析,改进不足和完善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更有利于银行产品市场营销。

5.综述

通过对银行、商户、银行客户的综合信息,特别是银行客户消费行为信息等进行综合汇集,在实体商户中的消费行为、网络中的电子消费行为、历史银行业务等信息的综合数据挖掘,结果表明:对银行客户消费行为智能分析可在客户维护、银行产品研发、客户群建立、银行商户管理、银行客户信用等管理方面,有利于改进和提高银行管理工作。同时,及早发现银行客户的资金流转、交易的异常情况,并进行重点追踪、分析,以便后续工作需要。这在银行业务管理中具有较好的研究和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张岩.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研究[D].黑龙江大学学位论文,2012.

[2]范明,孟小峰.数据挖掘概念与技术[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8:1-63,70-117.

[3]范明,范宏建.数据挖掘导论[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4]王新刚,李晓明.数据预处理在高校专业课程改革中的应用探讨[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09,26(10):149-151,176.

[5]聂晶,孙捷.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构建研究[J].科技创业周刊,2005(10):95-96.

第3篇:银行卡产业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套现;监管;逆向选择

现在银行卡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大到购房买车,小到网上购物,都离不开刷卡消费。据中央银行统计,我们日常生活中支出100元,就有25元通过银行卡支付,其中信用卡透支消费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的广泛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盯上了信用卡套现这个生财之道,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ATM或银行柜台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些非法中介机构以刷卡消费的名义取现。目前常用的套现手法主要是通过中介POS机刷卡付手续费套现和借助互联网,利用电子商务网站的交易平台,通过诸如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进行虚假交易套现。

一、信用卡违规套现乱象分析

作者2009年6月26日在百度上输入“信用卡套现”,搜索引擎显示的相关网页多达218万篇,而在2009年5月17日搜索时相关网页才192万篇。其中绝大部分网站都标明能够提供信用卡提现服务,这些中介公司大多是打着“理财公司”、“商贸公司”等的招牌在做信用卡套现业务。

为什么有的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来这种非正规的中介公司套现,而不是去银行取现呢?

假如在银行的ATM机上用信用卡取现,持卡人往往只能取出信用额度一半左右的现金,且银行还要收取1%一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没有还款,银行还要收取欠款的循环利息。而去所谓的信用卡公司套现,则相当于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不但不用支付利息,还能获得最长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需要支付的,仅仅是给这些公司刷卡额2%~3%的手续费。以招行信用卡为例,在ATM机上取现一万元的手续费为100元,30天的利息为150元,总计250元;如果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公司提现,以2%的手续费计算,只需支付200元,费用减少了20%。在取现超出信用额度后,这些信用卡套现公司还可以为持卡人办理名为分期付款、实为取现的业务。以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为例,最多可以取出10万元2O万兀的现金。

按照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商户只需返给发卡行及银联0.5%~2%不等的费用‘剩下的差价就是这些套现公司的收入。高额的收入使得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然而,面对这些恶意套现公司,我国目前却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予以打击。

其实,在费用表象下暗含的是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抛开恶意套现不谈,实施信用卡套现的,大部分是因为其他融资渠道不畅通,如果急需三五万元现金,去银行贷款手续相当繁琐,需要抵押,且不一定能贷出来。这样,持卡人有需求,银行(联)有利润,中介有服务,信用卡套现就这么泛滥了。

二、信用卡违规套现乱象背后暗含金融风险与体制漏洞

信用卡套现公司为什么能够获得大量可以用来刷卡消费的POS机呢?

关键还是利益。现在信用卡收入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收取年费,第二是循环利息收入,第三是扣率,就是从商家刷卡后获得的消费返点收入。即当消费者在商户刷卡以后,信用卡发卡行从商户那获得的返点手续费,目前根据商户的不同,获取的返点手续费介于0%一2%中间不等。

在获得商家返点之后,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要进行利润分成,其中信用卡发卡行、POS机提供者和中国银联的分成分别为70%、20%和10%。信用卡每成功交易一笔,安装了POS机的金融机构就能稳赚商家返点10%的收入。基于此,各个金融机构都希望能尽可能地多装自己的POS机。银联和各大银行为了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都逐渐降低了POS机安装门槛。这样有些美容院、小杂货店,都能很轻易的装上POS机,POS机的泛滥,催生了刷卡套现的温床。

但使用信用卡消费和套现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支付行为,而后者是借贷行为,其风险远远大于刷卡消费,在某种程度上是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欺诈。恶意套现对金融业整体造成的风险与损失究竟有多大?从具体金额来说还很难准确地预计,但带来的危害应该说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信用卡套现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我国金融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人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第二,金融风险加大,银行坏账率上升。持卡人拿到的套现资金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的用途,难以进行有效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2008年全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坏账率与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

第三,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损害市场信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刺激地下融资的发展,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信用卡违规套现的泛滥呢?

(一)利益输送,中国银联角色错位

中国银联定位的失当客观上对恶意套现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银联,并不是由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其控股的从事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与生俱来的官方背景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旗下的银联商务更是在全国POS机市场攻城略地,风光无限,甚至以前有的城市规定,只让银联装POS,不让银行装POS。目前国内60%以上的POS都由银联发展而来。

中国银联本身是为各家银行卡提供服务的一个机构,是负责信用卡信息的转移、资金清算的。现在银联为扩大自身利润比例,直接安装POS机,从事实上在业务层面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正面竞争关系,在利益上形成了冲突。银联在这里,既是管理者,但是自己也装POS机,又是市场的从业者,条件比银行还优惠,事后监管也松,导致银行不得放松条件去竞争。

(二)跑马圈地,商业银行无序竞争

信用卡恶意套现现象的存在,源于各大银行在信用卡方面的无序竞争。

据麦肯锡公司预测,未来几年中国的零售信贷市场将呈指数增长,仅信用卡带来的个人信贷规模,到2013年利润将达到130亿-140亿,成为仅次於个人住房贷款的第二大零售信贷产品,占零售信贷利润总额的22%,占整个银行利润总额的14%左右。这么大的市场,是中国任何银行都不敢忽视的,各商业银行纷纷在信用卡市场展开争夺。由于在早期过于注重扩张的速度,商业银行采取的是一种跑马圈地,强占市场份额的方式来发展信用卡。

一个最明显的体现是,中国信用卡发卡数量近年来快速增长。在银行卡发卡总量中,信用卡占比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约18亿张,较2007年底增加l6.7%,增速较2007年回落15.9个百分点。其中,信用卡发卡量为1.42亿张,同比增长速度高达57.7%,占银行卡发卡量的比重从上一年末的6%提高到7.9%。商业银行信用卡信贷余额为1582.12亿元,同比增长110.9%。

从发卡机构看,截止到2009年3月底,国内信用卡发行银行已接近三十家,其中有l7家银行的信用卡累计发行量超过了50万张的规模。除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全部发行了信用卡外,很多地方性银行都正在积极发卡或筹备发卡。我国的信用卡业务总体已经从一线城市逐渐向二三线城市甚至农村的纵深方向发展。

但在高增长的背后难掩信用卡坏账风险偏高的事实。中国的商业银行,尽管不少并未披露相关数据,但从少数可获得的数据也可以证实,信用卡坏账风险偏高的事实。2008年14家上市银行的平均坏账率为2.04%,而公布信用卡贷款坏账率的4家上市银行平均坏账率却达到了2.9%。更危险的是,坏账率与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其中,兴业银行由2007年的0.86%大幅提高至1.63%,招商银行也由1.92%提高到了2.77%。

(三)监管缺失。法律法规存在盲点

事实上,信用卡“套现”之所以能顺利完成,是持卡人利用了与银行关于“透支消费短期借款免息”的约定,“套现”商业机构利用了其与银行POS机约定中关于“信用卡刷POS机消费,银行向商业机构付款”的约定,持卡人与POS机商业机构恶意串通,虚构消费交易套取现金的结果。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套现人就算被抓到也无法定罪,顶多在银行信贷记录上有污点。

那么,我们不仅要问,难道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约束吗?有,从法律层面,有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管理规定等。但是这些法律和规定,一是过于笼统,比如对于审核,只要求审核客户身份,怎么审核、应该审核什么东西,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市场无序竞争的原因所在;二是这些法律和规定,多是从经济角度加以监管,力度比较有限。如信用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现金的,对其按套取现金数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且不说对非法套现的取证有很大难度,就此处罚力度,显然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大家对法律没有畏惧感;三是目前规范银行卡业务的主要法规文件是1997年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这两个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银行查获提供非法套现服务的不法商户后,一般的措施只是收回其POS机。非法套现的持卡人被查获后,一般由银行采取止付、冻结账户和记人“黑名单”的做法,不能施以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违规套现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监管缺失、执法不力造成的,只有在这两辆方面加大力度,才能对参与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三、美国的前车之鉴

作为信用卡的发源地,过度依赖刷卡、过度透支,给美国金融体系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截至2008年底,美国信用卡债务接近1万亿美元,相比2003年增幅超过25%;而随着金融危机爆发,还款率直线下降,信用卡坏账率上升18%,总额超过9.61亿美元。有经济学家担心,一批批信用卡客户的破产,正在诱发新一轮金融信贷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的银行和发卡商们通常只面向信用良好的客户发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面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费和合理利息。但后来伴随相关法律法规的放宽,银行发卡对象范围大幅放宽,没有收入的学生也成为发卡对象。同时,为吸引更多客户,多数银行的信用卡都免收年费,银行的利润来源转变为以利息和对高风险客户收取的延期还款罚金为主。

这与国内信用卡市场至少有三点共同之处:一是降低风险标准扩大发卡范围,缺乏资信的人群,如学生、低收入者等,也成为持卡人。二是银行的利润来源不以年费和合理利息为主。三是利益链在加速自身运转的同时,也在积聚毁灭自己的力量。来自上海金融审判庭的数据显示,信用卡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09年集中出现了信用卡透支套现纠纷等新类型案件。2008年至今,仅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就受理信用卡案件4052起。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出现过的信用卡恶意竞争、盲目发展、盲目透支以及无节制套现状况,其教训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四、信用卡套现的经济分析与对策建议

银行卡套现本身是取现的灰色形式,其存在基础,按照经济学价格管制的观点,是银行的取现费率设置太高,强制性地试图拉高信用卡取现的均衡费率,结果消费者自发寻求消解活动,将取现费率降至最低,这就是所谓“套现”。套现本身在现有高成本取现的格局下可以算一个多方共赢的改进。对持卡人而言,以更低费率拿到了小额贷款。对参与这一灰色产业的中介和银联等,也都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一份利润。但对于发卡行而言,因为本质同样是取现,银行丧失了拿到更多取现费用的空间,因此成了“受害方”。信用卡套现的存在反映了该金融产品设计中存在不可消灭的套利空间。同时因为该种套利空间涉足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使其得以相对稳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

纯粹的信用卡取现行为并不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只要这一行为建立在持卡人健康稳定的收入现金流的基础上。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之所以可能危及到金融稳定的原因是,持卡人往往会套取超过自身可许额度的金额。支撑这一行为的是诸多银行竞争性地滥发信用卡。最终持卡人的总额度很容易超越其总收入的可用额度。一旦消费者套现过多,很可能形成呆账坏账,让银行蒙受损失。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何在发展信用卡产业、拉动消费与警惕信用卡危机之间作出平衡,如何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求得平衡,不仅重要而且迫切。庞大的信用卡套现数额游离在监管层的视线之外,不仅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使中国金融业安全面临着挑战。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套现产生的风险,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尽快加速相关立法进程,监管到位,完善信用卡市场环境,建立多层次、多机制的征信体系,培养全民信用意识,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才能从源头上清理“非法套现”滋生的土壤。

(一)完善立法才能治本

要打击恶意套现行为,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的金融风险,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堵上政策方面的漏洞。要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次,建议加大对银行卡立法的力度。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同时解决执法不严问题,否则就算相关的法律制定的再全面,再细致,执法监督不力,那也只是一纸空文。

(二)银联服务回归,金融监管到位

银联应该主动调整自己的定位,回归银行业服务机构的角色,避免与各大银行产生业务上的竞争关系。一要将银联纳入银监局直管,同时将电子虚拟交易等纳入到银监会管理之下;其次要建立专门的信用卡监督部门,解决各地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逐步完善信用卡市场环境,可以通过发卡银行、收单银行、银联三方建立统一的取现/套现可疑交易监控体系,对疑似套现、银行卡盗用等交易进行识别、监控、分析、打击。平摊监控成本,避免“搭便车”现象,最终提高监控效率。

(三)发卡从严。约束商户

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该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和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推出审核机制,对特约商户进行级别评估,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商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引入一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四)完善征信体系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为减少风险,发卡行须花大量成本用于调查个人信息,增加担保力度,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要建立完善以个人征信系统为主体的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设定个人总的信用额度,方便诸多发卡行查询验证,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同时对有不良套现记录的持卡人禁止发卡,将套现商户列入屏蔽栏以杜绝其发展业务,从源头上遏制不良套现行为的产生。

第4篇:银行卡产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货币、纸张货币和电子货币。从货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货币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使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这个网络经济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管理拓展方面的技术环境。这些革命性的变革无疑都必须依赖于货币及支付手段相应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正在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银行的经营方式。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商业如何应对电子货币的冲击就成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电子货币相关概念解析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一金融监管的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体现在:第一即使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所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它依旧有权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只接受设立地成员国一国的管理和监督,这也使其在经营条件上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完全相同。在美国和英国,占主导性的观点则是,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把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于金融机构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供应商、信用机构也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如果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定于中央银行,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独有的利益,它来自货币发行权,即能使市场参与者将其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该利益反映在对生息资产通过以发行货币的方式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如果法定货币被私人电子货币所取代,这部分中央政府收入来源就会丧失或者减少。如果由中央银行以某种形式发行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收益的损失。但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因为政府的介入会冲淡市场活力的发挥,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而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可能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目前来看,各国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从而有利于对其监管。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随着小额结算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超出银行范围。例如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帐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我国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我国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利息开支500万元。金融卡的发行,使得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我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目前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

结论

虽然我国金融电子化起步较晚,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距离,但近年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与电子货币有关的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业务领域。例如,使用信用卡支付的银行POS系统,以及使用IC卡代替现金用于小额支付的预付式系统等。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内网络用户的不断扩大,社会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业务的需求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其中,对目前正在开展的电子交易业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与Internet结合,应积极研究并及时展开工作。首先抓紧时机上网,以防再度发生被抢注“域名”事件。网络银行业务可从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开始,直至全方位的交易服务,分阶段逐步展开。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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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孔立平:《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4年第13期,第56-58页。

(论文)陈湛匀、李文斌:《我国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发展研究》,《新金融》2000年第8期,第34-39页。

第5篇:银行卡产业论文范文

摘要: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日益改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入黄金时期。然而,风险与收益总是相伴相生,伴随着信用卡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卡的风险也日渐凸显,特别是在当前经济滑坡的大形势下,我国信用卡欺诈风险已进入多发、高发时期。目前,各类欺诈风险在整体信用卡经营风险中已成为最大威胁,本文就我国信用卡欺诈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如何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欺诈交易欺诈风险风险防范

信用卡业务由于其在零售银行业务领域重大的战略意义,一直是国内商业银行的必争之地,随着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内信用消费环境的日趋成熟,我国信用卡市场近几年得到了爆炸性的大发展。中国银联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信用卡发卡量达到1.4亿张,透支余额达1582亿元,银行卡特约商户118万家,POS机185万台,ATM17万台,剔除批发性的大宗交易和房地产交易,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25%。过快的增长蕴藏着极大的盲目性,相伴而生的是较大的欺诈风险。尤其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源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危机逐渐蔓延到更加广阔的金融和实体经济领域。从国内的现实情况来看,这场危机所带来的影响已经波及国内信用卡领域。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和防范风险已成为各大银行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本文就我国信用卡欺诈风险特征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信用卡欺诈风险已成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目前,国内信用卡市场面临的风险形势日益严峻,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支付资金诈骗等案件日益增加,银行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案件实施过程更为隐蔽,手法不断翻新,这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成为制约信用卡产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目前情况来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构成信用卡的主要风险。相比前两种风险,欺诈风险的追索难度大,隐蔽性最强,更易造成巨大损失。信用卡欺诈性质的犯罪活动近年来有增无减,据有关数据统计2008年由各发卡机构确认的套现金额近15亿元,商户近2万户,比2007年分别增长了6倍和3倍多。另外,目前通过网络支付工具进行信用卡套现已经频繁出现并大有蔓延之势,这使我国面临信用卡风险加剧的威胁。

二、信用卡欺诈类型的特征分析与防范措施

当前信用卡欺诈类型主要分为申请欺诈和交易欺诈两大类别。申请欺诈是指不法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伪造证明文件或未经同意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的欺骗行为;交易欺诈一般分为伪冒克隆卡交易、商户套现、丢失被盗卡交易、未达卡交易、账户盗用不和非面对面交易欺诈等类型。

总体来说,信用卡欺诈类型主要包括申请欺诈、伪卡、未达卡、失窃卡、非面对面交易、账户盗用、商户欺诈等。

1.申请欺诈(applicationfraud)

按照银联口径统计2008年上半年申请欺诈损失占全部(不含套现)信用卡欺诈损失的63.57%。欺诈分子往往通过盗取他人的电话账单、水电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途径获得他人身份信息,然后以盗取的他人身份信息或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的名义申请信用卡,进行欺诈使用。

申请欺诈的防范是各发卡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应抓好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密操作流程、提高反欺诈系统效率、保持内部信息通畅等几个具体环节入手,不断提高申请欺诈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伪卡交易(counterfeit)

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截获银行卡磁条信息,按照银行卡的磁条信息格式写磁、凸(平)印伪造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欺诈行为。按照银联口径统计2008年上半年伪卡交易损失占全部信用卡欺诈损失的11.7%。伪卡的基本类型有:账号生成欺诈、“克隆”卡欺诈、“白卡”欺诈、变造卡欺诈。

尽快规范收单市场可以减少伪卡危害,建议可以采取以下这些防范手段:一是通过欺诈侦测系统实施交易控管并及时与真实持卡人核实交易;二是设置异常交易限制,将伪卡交易风险控制在一定幅度内;三是对在高风险地区和高风险商户发生过交易、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的卡片进行及时换卡,有效防范风险。

3.未达卡交易(mailnon-receipt)

指卡片在寄送过程中被他人截获并激活进行的欺诈交易。这种欺诈损失虽然占的比例不是特别高,但近年来急剧上升,主要是因为银行在其它方面加强了反欺诈力度,而欺诈分子也不断地探索新的欺诈渠道,盗取邮件便是其中之一。

针对未达卡交易欺诈主要通过卡片激活的身份核查环节和授权交易限制来防范。发卡行通常都要求必须使用申请时预留的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来开通信用卡。银行对于未达卡的风险防范工作应贯穿于卡的制作、保管、邮寄、交付、激活等发卡各环节,加强信用卡申领环节的管理和激活环节的风险控制。

4.丢失被盗卡交易(lostorstolen)

指未经授权或同意,冒用或盗用持卡人遗失的银行卡进行欺骗易。为避免失窃卡欺诈的发生,对于发卡银行来说,主要还是应引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的用卡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丢失被盗卡交易主要防范手段,一是交易短信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获悉卡片被盗后立即联系银行进行挂失;二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将丢失被盗卡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三是加强对持卡人进行风险防范常识教育。

5.非面对面交易(Card-Nor-Presentfraud,简称CNPfraud)

指通过电话、邮件和互联网等不需要出示真实卡片的渠道使用信用卡,犯罪分子只需提供非法取得的他人信用卡卡号、姓名,有效期等信息即可进行欺诈易。利用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卡不在场欺诈造成的损失成为最突出的类别之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电子商务和电话商务的兴起和盛行以及团伙犯罪。截获卡片信息或者通过专业软件进行交易测试,给发卡行带来损失。

6.账户盗用(accounttake-over)

指欺诈者获取了部分或全部真实持卡人信息,并假冒真实持卡人对卡账户的信息进行变更,要求信用卡公司把邮件送到新的通信地址,然后向信用卡公司谎报信用卡丢失了,要求把新的信用卡寄到欺诈分子指定的通信地址,从而获得信用卡进行欺诈易。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加强客户信息保密,银行应在对主机系统中持卡人地址、密码等敏感信息进行变更之前,先对变更信息申请人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并认真检查客户提出的申请,一定要以确保持卡人本人身份为操作前提。同时,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持卡人是防范此类风险的重要手段。

7.收单业务商户欺诈(MerchantFraud)

商户欺诈相关的欺诈类型主要有恶意倒闭、虚假商户、洗单、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商户套现、侧录、卡号测试欺诈等。当前我国信用卡套现情况非常严峻,极大加重了发卡行的经营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主要隐患之一。打击套现行为必须要从规范收单市场和发卡行加强交易监控两个方面入手,两者缺一不可。为防范该类风险,一是加强收单行商户申请相关信息审核控制;二是加强对商户的巡视检查;三是加强对商户的交易监控。另外,加强对商户的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规范使用POS操作,严格受理信用卡业务审查程序,有效防范收单欺诈。

其他一些如持卡人欺诈,即合法持卡人抵赖其银行卡账户下的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两个合法持卡人相互交换银行卡并在不同城市使用对方的卡进行消费,以造成自己没有使用银行卡的假象。这类欺诈是由于道德风险引起的,较难识别,银行应在做好持卡人诚信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提请争议账户的监控力度,通过经侦部门等途径追查。

三、如何有效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对策

信用卡欺诈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违法犯罪问题,尽管许多国家颁布诸多法律旨在保护发卡银行和合法持卡人的利益,信用卡欺诈仍然层出不穷。遏制信用卡欺诈根本方法就是相关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技术措施的采取来进行防范。

1.欺诈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预防

当信用卡欺诈风险产生时,发卡行虽然会及时采取冻结账户、异常交易排查和降低账户额度等多种手段进行管控,但是风险损失已经产生。要遏制住信用卡欺诈风险,预防才是关键。在防范各种信用卡欺诈行为中,培养合格的调查人员是关键,组建一批精干高效的信用卡专业人才队伍才能最大程度地遏制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发生。为从源头上防范住风险,提高员工的主动识别能力,培养一线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在当前信用卡快速发展的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2.以欺诈侦测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型反欺诈管理

利用先进的数理统计技术,如神经网络模型,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发展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和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来预测信用卡申请或交易为欺诈的概率大小,为制定智能型反欺诈策略提供科学的依据。

(1)制定以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为基础的反欺诈策略

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是以系统中保存的欺诈记录或嫌疑性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申请表填写信息与征信记录信息之间的差异来预测信用卡申请为欺诈的概率。

(2)制定以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为基础的反欺诈策略

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是以持卡人的交易行为模式为分析基础的,以对比当前交易与历史交易模式的差别为分析焦点的,以精密的数理统计模型(典型的是使用机器学习和神经网络模型)为分析手段的,以预测当前交易为欺诈的概率为分析目标的模型。

除了对欺诈风险较高的交易做出拒绝或电话核对的决策进行反欺诈以外,银行还可以利用欺诈风险评分来发现可疑的交易,利用事后电话联系、信件联系或电子邮件联系的方式,与持卡人在交易以外进行沟通核对可疑的交易。这些反欺诈措施可以作为对实时反欺诈授权决策的有效补充。

3.其他各种反欺诈的技术和手段

信用卡的反欺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除了以欺诈侦测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型反欺诈策略和手段以外,还可以综合地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来反欺诈。

随着欺诈的上升和有组织的欺诈团伙利用高科技手段大规模作案,传统的磁条卡和签名消费的形式通到了严峻的挑战。芯片和密码系统(ChipandPINsystem)就是为有效地防止伪造和卡丢失或被盗欺诈应运而生的。

欺诈不仅给银行带来损失,也给持卡人带来损失或不便,所以持卡人有反欺诈的强烈需要;欺诈的发生,相当程度上与持卡人的行为有关,比如卡丢失或被盗、卡信息被盗、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等,所以持卡人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欺诈的发生。所以,对持卡人进行教育以正确的行为尽量避免欺诈的发生。

第6篇:银行卡产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如何对待信用卡套现的问题上,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PAYPAL(贝宝)、支付宝、快钱等目前都采用了多种安全措施。

在电子商务中,网上交易的支付问题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突出,为确保顾客在购买东西的时候不会钱财两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解决了电子商务的瓶颈——网上支付信用与安全问题,充当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纽带,作为交易各方与银行的接口,消除消费者对商家的疑虑,提供方便快捷简易的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那么,第三方支付具体指的是什么呢?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支付通过买卖双方之间完全中立的一家企业来完成。用E-mail来进行网上支付;打个电话报上信用卡号就能预订机票;用手机上网交水费电费游戏费……在中国人还没有完全适应从纸制货币进化到“塑胶货币”(信用卡)的今天,网络银行、手机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已经迫不及待地登场了。

近日,有媒体报道,有网民利用三方支付工具从信用卡套现。就此,该文进而对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问题提出质疑,认为电子支付有可能被金融犯罪分子所利用,充当其洗钱的工具。且不管该文提到的套现现象是否属于依然在可控范围内的小概率事件,也不提所谓的套现行为是否缘于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漏洞,单就所谓洗钱的担心而论,可以说,该文是严重低估了央行以及各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也大大低估了各大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风险把控能力。

实际情况是,早在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颁布并实施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允许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及恶意透支。对于信用卡套现这个问题,不光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关注有加,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贝宝等亦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先后出台了多项严格的风险控制系统,协助银行解决问题。

在如何对待信用卡套现的问题上,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PAYPAL(贝宝)、支付宝、快钱等目前都采用了多种安全措施。

例如,PAYPAL(贝宝)在防止盗号、提供密码加密以及减少信用卡套现等方面,已经配合银行做了大量工作;快钱除了从技术手段上防范盗卡之外,还在安全方面加设了用户的认证系统等六道功能,试图将安全隐患压低到最小程度。

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做法就更为完备。早在2006年7月,支付宝就推出“支付宝认证”服务,对所有使用支付宝的卖家进行双重身份认证,即身份证认证和银行卡认证。除了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合作校验身份证的真伪,支付宝还与各大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利用银行账户实名制信息来校验用户填写的姓名和银行账户号码是否准确,摒弃了某些购物网站仅凭一个手机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进行简单认证的模式。支付宝公司还在国内率先推出了“全额赔付”制度和交易安全基金,网络欺诈发生率仅为万分之二。

为了保证支付宝的安全性,支付宝技术团队还自发研制了数字证书,其安全性能得到各银行认同。相对于目前国内所有第三方认证公司采用的认证形式,支付宝的数字证书从技术上摆脱了普通6位密码验证,改以1024位加密的数字签名技术,因而更为安全。而数字密码的惟一性,也更有助于客户身份的识别。

央行的《电子支付指引》规定,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并规定信用卡的网上支付不得超过提现额度。国内目前没有一家银行和任何一家网上支付公司允许网上“单日支付额度由信用卡额度决定”。在这方面,支付宝也早已主动和和很多发卡银行联手,针对套现现象做了信用卡网上支付单笔限额的规定,例如,招商银行的信用卡支付限制的是单笔最高限额499元。为了保证支付宝的安全性,支付宝还有CTU风险控制系统来随时扫描和监控交易的进行,防范可能存在的盗卡及套现行为。

实际上,从2006年5月开始,支付宝就已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对支付宝公司开立在各家银行的客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的余额进行核查,工行并定期出具《支付宝客户交易保证金托管报告》。这是中国银行界第一次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做资金托管的审核报告,也是当前唯一银行愿意托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06年12月8日,从工行对11月1日~11月30日期间所有发生的支付宝公司的客户提现及余额支付进行的抽查情况看,支付宝存放在各家银行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余额总和等于支付宝客户存放在贵公司的资金余额与待处理款、未达款余额之和,报告期间内未发现支付宝客户交易保证金被挪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工行、农行都已经开始把以支付宝为主的阿里巴巴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作为他们给中小企业贷款的一个衡量指标;而浦东发展银行等也看到了里面的巨大商机纷纷加入。

第7篇:银行卡产业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风险,信用卡欺诈,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为规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仅进入人们的消费生活,成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功能不断扩展,实现提现、贷款、资金运转等功能。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中的风险频率也随之增长,对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日渐严重。笔者在官方网上见到一个民意调查,对消费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信用卡市场进调查,显示市场混乱,无规矩占76.82%;比较有秩序,管理规范占14.98%:无所谓,几乎不用占8.2%。这一显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场在现在经济市场中拥有广阔的前景,但又存在着巨大的不足,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完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

二、信用卡欺诈的行为特点的法律性质分析

英国学者SalyoAoJoens认为,信用卡是一个信贷协议,它需要对购买进行支付,即使用者对发行者负有偿还交易时用卡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达的银行业务共同开发的金融产品,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形式。”从法律角度看,信用是发卡机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与发卡机构构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这个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主体是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客体是发卡机构及相关组织提供给持卡人的相关服务,内容是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这一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双方的债务债权关系不确定,因为信用是先消费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对预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所以体现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信用卡下发卡机构和持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还涉及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作为信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持人和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需要特约商户履行其相关义务才能实现。

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种消费款项的结算关系。存信用卡关系中,特约商户实际上是银行的人,它代表银行接受银行认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结算中,即使特约商户是与收单行签订特约协议,但由于它是代表发卡机构接受信用卡,特约商户这时是发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单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发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因购物或消费而产生债务债权关系,以信用卡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机构承诺收到符合规定是用信用卡的签单即付款与特约商户,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消费关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的制约。从实务上来讲,发机构除了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外,还以其巨大的信用为特约商户提供付款担保,为持人提供资金融通。从法律关系这个角度来说,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相关服务之外,还与特约商户形成一种独立担保关系,在持卡人信用账,无足够余额支付所购商品时,持卡人可以使用发行所给予的信用额度透支消费完成购物行为,其实质是发行垫付资金完成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发行提供付款担保的一种独立担保关系。

持卡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和服务的法律关系,虽然采取的是信用卡这一方式进行支付和结算并介入了发卡行水完成整个消费行为,但是实务上和技术上百异于其他支付方式,但买卖或提供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却不实务的同而变化。

信用卡欺诈是指不法持卡人通过欺骗手段领取或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诈骗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家诈骗、持卡人诈骗和第三方诈骗。商家欺诈来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员与欺诈者勾结的法商家。在实务中,商家雇员有机会接触到持卡人的卡信息,这就有可能为使不法雇员保留或复制信用信息,通过信息的保留而进行欺诈。持卡人欺诈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实持卡人所进行的欺诈,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责任条款,在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言没收到货物,欺诈商家和发卡机构。第三方欺诈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伪造和骗取信用卡并进行交易。行为人通过伪造相关信息来欺诈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这种情况下,一旦发卡行发行后,引起的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虽然在法律效力上其归于无效,但在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之前,无疑是扰乱信用卡市场秩序,侵犯了发卡机构的利益。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诈,骗取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进行使用的情形相对于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欺诈的情形更为复杂。根据当事人是否知情,可将这类行为分为当事人完全不知情情况下的欺诈和当事人知情的欺诈行为。由于当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行为人利用,其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与行为人虚构身份,伪造申请资料骗领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对当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知情情况下的信用卡欺诈行为,目前比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进行欺诈申领信用卡,即所谓的“套现”。中介公司一般打着“小额申请”、“快速融资”、“贷款绿色通道”的幌子来诱骗申请人。中介公司一般会告诉申请人,他们可向各家银行同时申请信用卡,这样申请信用卡的数量可达十几张。每张信用卡可的信用额度可达2万到5万元,总额度就可答三四十万元。然后,中介公司通过提供最全套的手续去“骗领”银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过POS机为申请人大量提现。当十几张信用卡从银行里办理出来,中介公司都要向当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续费,如果当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现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机为当事人刷卡,使银行资金转入公司账户提出来。但我国目前还无专门针对这种犯罪形式的法律规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

三、信用卡欺诈现有的法律规范

信用卡使用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进行了原则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迪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摹砌的就是发卡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机构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机构、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申领与销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忙许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节、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于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我国目前关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对于实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其对各个部门法对信用卡的规制来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国调整信用的规范主要是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释。信用卡法律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实践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们在性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文来支持。其次,表现为缺少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的专门性法律,我国目前在调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为权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规章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也并非针对信用卡专门而立,而是将各类银行卡业务纳入同一办法进行了规范。其具体内容对己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信用卡法律纠纷没有做出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信用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严重缺失。另外,其对银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条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完善信用卡欺诈防范的法律规制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信用卡的立法,加强信用各方面和各环节的法律规制,从内容上基本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信用}产业的性质、产业的组织形式及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二是发机构、特约商户、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三是信用卡网络安全保密及监督制约程序;四是发卡行、使用的法定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五是信用卡授权、交易、清算和支付等重要环节的规范;六是各种信用仁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法伴内容上对信用卡的规制加以完善,制定专门的《信用卡法》,让各个环节能明确的在法律的指导下运行,让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有明确的法件规定作支撑。

第8篇:银行卡产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信用卡;风险;个人征信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2

信用卡是指采用国际通行的循环透支消费方式,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信用卡具有在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内可先消费后还款,在对账单规定的还款日可选择最低还款或全额还款、购物刷卡安全、卫生、方便,还有积分礼品赠送、持卡人在银行的特惠商户持卡消费,可享受折扣优惠,可积累个人信用,在有信用卡标识的ATM和POS机上均可取款或刷卡消费、可以抽奖等优点。信用卡的众多优点提升了其认知度,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得到快速发展。信用卡在给持卡人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持卡人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一、信用卡的使用风险

(一)持卡人缺乏安全意识。国内的信用卡支付大部分是凭密码支付,有些持卡人密码设置简单,容易被猜测处来。还有一些持卡人在面对网络陷阱毫无防范。手机随意扫描二维码,打开不明链接,将信用卡的照片发到社交网络上,使用免费的WiFi等,这些行为都可能会下载木马病毒或被植入木马病毒,从而泄漏信用卡信息。另外,有些持卡人会将信用卡、身份证等随身携带且放在一起,当钱包不慎丢失后,这些证件将同时被他人获得,他人可通过捡到的信用卡和身份证获取密码。而持卡人有些没有及时办理挂失,有些即使想挂失,又因为记不住卡号而导致挂失失败,给他人提供可乘之机。此外,还有一些持卡人会将对账单等单据随意乱丢,被他人拾取,可以从拾取的单据中获取相关信息,复制信用卡并使用,这样也会给持卡人带来损失。

(二)持卡人保管不善。这里的保管包括对信用卡及密码的保管。有少数持卡人会将信用卡外借,一旦借走该信用卡的人有恶意透支行为,将会对信用卡的资金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信用卡大部分是凭密码支付,有些持卡人对密码也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部分持卡人在ATM机上输入信用卡密码时会遮挡,但在POS机上输密码时,很多人却没有遮挡。信用卡很容易被心怀不轨的人读取里面的信息,如果在公开场所没有任何的保密措施,很容易造成密码泄露。信用卡还有一个不为很多人所知的支付密码,那就是“后三码”。“后三码”是信用卡背面签名处一串数字中的末三位数字,此码经过发卡银行的编码规则和加密算法生成。在使用信用卡网上支付时,很多时候只需要输入信用卡卡号、“后三码”、有效期即可完成支付。而真正知道信用卡“后三码”作用的人并不多,这就给犯罪份子可乘之机。

(三)持卡人忘记还款。信用卡具有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免息期的计算与每个银行的账单日、还款日及消费日有关。有的持卡人透支消费后都能按时还款,也有一小部分的持卡人消费后由于各种原因忘记还款。到还款日未按时还款,将不再享有免息优惠,同时还会产生滞纳金并留有不良信用记录,若出现多次这样的情况,将会影响以后的信用贷款。

(四)“僵尸卡”的出现。“僵尸卡”是长期搁置不使用的银行信用卡。银行一味的追求发卡量的提升,在发卡的过程中过度营销,导致消费者盲目办卡。截止2015年末,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招商、广发、中信、民生、平安、光大、浦发等七大股份制商业银行累计发卡量达5.7亿张。由于银行信用卡同质化严重,让多数信用卡沦为“僵尸卡”。有些人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后并没有使用或者使用频率不高,大部分人又因为销户手续麻烦而没有去销户,他们认为信用卡没钱又没使用,到时候银行会自动销户。事实上,这些“僵尸卡”很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僵尸卡”会产生年费、影响信用及信贷审批,还有被盗刷的风险。

(五)网络威胁。网络上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非法手段,入侵银行系统,获取信用卡持有人的信息,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信用卡。还有一些系统的工作人员,将收集的用户信息打包卖给不法分子,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多的资源。

(六)发卡行导致的风险。发卡行在发卡前,并没有特别详细的向持卡人介绍信用卡使用的注意事项,在与持卡人签订办理信用卡的协议时,由于协议内容过多,字体较小,时间较短,大部分持卡人在不完全了解信用卡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这给持卡人在以后的使用中会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近几年出现的银行业务人员内部作案的事件屡屡发生,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对持卡人的账号做手脚,窃取客户账内的资金。

二、信用卡风险防范

信用卡的使用风险,不仅伤害了持卡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不良的信用记录,还会伤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使持卡人没有安全感,从而阻碍信用卡的全面健康发展。针对以上的信用卡使用风险,提出以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信用卡发卡行要面向社会公众不断宣传和普及信用卡知识,对持卡人说明理性用卡的必要和合规用卡的义务,树立个人诚信意识;同时,加强对持卡人依法合规用卡的引导,提高持卡人理性合规用卡意识,有效控制风险。信用卡发卡行要不断加强对内部员工的职业道德培养,让持卡人安心办卡,放心消费。

(二)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持卡人在公开场合使用信用卡时,要注意安全使用。输入密码时要遮挡操作。对于“后三码”,最好是记住后覆盖该码。而对于信用卡的对账单等单据,不要随意丢弃,可将其进行销毁。对于“僵尸卡”,最好是及时销卡,保证安全。发卡银行应加强信用卡准入、授信管理,以及透支消费行为的监测。有效完善信用卡客户准入、授信等制度存在的缺陷。这样可以避免“僵尸卡”的出现。

(三)绑定银行卡还款。信用卡忘记还款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导致的个人信用污点,最好的办法就是绑定一张有钱的银行卡,比如工资卡。工资的发放日期最好是还款日的前两天,这样就可以保证及时还款。

(四)加强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给每个人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再提供给各家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使用。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从2005年开始积极推动工商、环保、质检、税务、法院等公共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包括行政处罚与奖励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保缴存和发放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缴税和欠税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企业资质信息等。尽管个人征信系统包含的信息多,覆盖面广,但收集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信贷及信用信息,而有一部分人没办理过该业务,个人征信系统里就没有这部分人的信息。个人征信系统应该为每个自然人建立个人信用报告,这样谁都有自己的记录。当第一次办理信贷服务时就有记录可循。

(五)健全法律法规

信用卡的使用及个人征信活动要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出台的有关消费信贷、规范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信机构、征信业规则、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可见信用卡的规范使用受到了国家的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全球化的形成,信用卡产业仍会不断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应该不断的健全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康云斌.信用卡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4.

[2]刘琳.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其欺诈交易防范[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3]万璐.“僵尸卡”吞噬你的钱[J].理财.2015(10).

第9篇:银行卡产业论文范文

2009年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效与特点

伴随着2009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的信用体系和信用市场的建设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表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经济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

尽管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用工具的过渡衍生所致,但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信用在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巨大的正面作用,它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剂和调节手段。2009年,随着我国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信用经济的规模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首先,从作为居民个人信用支付手段的银行卡的持有量看,2009年我国银行卡发行规模已经达到19.4亿张,相当于人均持有1.49张。从持有的地区结构看,经济发达地区人均持卡量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和浙江位居前五位,人均持卡量分别为6.24张、4.93张、4.32张、3.07张和2.98张,最高的北京地区达到6张,已超过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目前,信用卡的发放对象主要是针对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城市居民客户,同时,各大银行也开始把在校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作为了信用卡的重要客户群。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支付观念和消费行为。

其次,企业信用往来的业务规模增速加快。据统计,即使在深受金融危机影响的2009年第二季度,全国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办理支付业务共计523006.97万笔,金额1678922.21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7.8%和6.6%,增速比第一季度分别加快0.4个百分点和8.2个百分点。其中,票据业务20759.85万笔,金额635172.15亿元,分别占非现金支付工具业务量的4.0%和37.8%;银行卡业务481 403.65万笔,金额398842.89亿元,分别占非现金支付工具业务量的92.0%和23.8%;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业务20843.47万笔,金额644907.17亿元,分别占非现金支付工具业务量的4.0%和38.4%。由于受经济环境的影响,第二季度票据业务笔数同比减少3.5%,降幅较上年同期放缓8.2个百分点,但金额同比增长4.4%;银行卡业务笔数同比增长19.3%,金额同比增长24.1%;结算方式业务笔数同比增加10.0%,金额同比增长0.02%。

再者,激增的房地产贷款已成为信用经济的主要部分。2009年各省、直辖市的GDP中房地产业的贡献已占相当比重,房地产信贷将对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已经公布业绩的中行、建行以及工行的数据来看,2009年建行房地产业贷款余额占公司类贷款比重为7.44%,房地产开发贷款新增292.70亿元,增幅8.89%。中行的年报显示,截至2009年末,中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为2419亿元,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和资产支持类贷款三部分,较上年末增加871亿元,占人民币公司贷款比重7.62%。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1486亿元,占人民币公司贷款比重为4.68%。工行2009年年报显示,截至期末,该行房地产贷款占公司类贷款比重由2008年末的10.6%上升到11%。该行2009年房地产贷款增加951.37亿元,增长27.8%。

从各地区的情况来看,以上海为例,截至2009年末,上海中外资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为7604亿元,全年增加1630.7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2678.5亿元,比年初增加496.1亿元,同比增加406.2亿元。全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184.5亿元,比年初增加1070.8亿元,同比增加981.9亿元。截至2009年末,上海市中外资银行房地产不良贷款余额54.6亿元,比年初减少7.1亿元;不良率为0.72%,比年初下降0.32个百分点。目前,房地产贷款质量控制良好,其不良率比全部贷款平均不良率低0.46个百分点。

(二)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有所改善

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提供让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从2009年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总体状况较2008年有所改善。

首先,产品质量总体保持平稳。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2009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36,799件,解决588,34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3,557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有6,060件,加倍赔偿金额1,104万元;经消费者协会提供案情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罚没款2,180万元,接待来访和咨询470万人次(参见表一)。可以看出,2009年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各项指标较2008年均有不同幅度的下降。

上述消费者投诉问题中,按性质又可以分为质量问题、营销合同问题、价格问题、安全问题、计量问题、广告问题、假冒问题、虚假品质表示问题以及人格尊严问题等九大类。2009年在消费者投诉的各类问题中:质量问题占58.9%,营销合同问题占8.8%,价格问题占5.6%,安全问题占2.0%,计量问题占1.6%,广告问题占2.1%,假冒问题占1.9%,虚假品质表示问题占1.4%,人格尊严问题占0.3%。其中,消费者投诉问题占了绝对比重(见图一)。这里,如果把2008年与2009年的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质量问题上,2009年的投诉情况较2008年有所改善,而广告问题增长幅度较大(见表二)。

其次,食品安全处于较好水平。从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公布的结果看,我国2009年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在金融危机、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历史罕见自然灾害等不利环境条件下,农业部门在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4%、99.5%、97.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9.1%、98.8%和100%,总体保持较高水平。

再者,安全生产呈现好转趋势。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逐步好转的态势。全年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2009年下降到9万人以下。全年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共计849万余起,

排查各类安全隐患755万余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8.4%和8.8%;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下降16.7%、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下降14.9%、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15.6%、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首次降到了1人以下,为0.892,同比下降24.5%。危险化学品、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铁路交通、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及火灾等事故均有较大幅度下降。

(三)信用法制建设和征信服务摸索前进

2009年10月,为了进一步增强信用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包括征信业务的定义、征信监管、信用信息的收集、信息安全和查询等内容,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信管理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讨论,同时,也引起了普通市民对个人信用的关注。民众对个人征信体系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如何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主体有那些权利;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会导致出现负面记录,而在负面记录出现后个人可以采取那些措施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信用良好能带来怎样的优惠等。从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中,可以看出,虽然《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准备纳入立法程序,但要把信用理念、信用知识、信用行为贯彻到每一个民众的日常生活中,使之成为一种生活、工作的自觉还需要相当的努力。

与此同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征信数据库,并开始向全社会提供服务。截至2009年,央行征信数据库建立了6亿多个个人、6000多万农户和1700多万户企业的信用档案,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规模最大、类型最为复杂、受益面最广的数据库。在中小企业方面,全国累计已组织对中小企业培训及宣传16.3万次,补充完善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信息约200万户,系统提供查询400余万次;累计已有17.3万户中小企业取得银行授信意向,9.2万户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15704多亿元,累计获得贷款总额26374多亿元。在农户方面,全国31个省(自治区、市)所辖的2682个县(区)中已有2372个县(区)开展了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2105个县(区)已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672个县(区)正在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全国共为1.1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对其中7318万农户进行了信用评定。已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中获得信贷支持的农户达6692万户,贷款发生额超过2.2万亿元,贷款余额9582亿元。

(四)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开始起步

信息公开和共享是政府信用建设的主要内容,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特别是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对维护政府信用举足轻重。要建设一个民主的、有责任的、守信的政府势必要求政府做到信息的公开化。同时,在信息传播途径多元,传播速度极快的今天,信息公开和共享更有利于政府良好形象的塑造和宣传。

2009年,国家各部委及部分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了相关报告。从全国税务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的统计来看,上海市在全国各省和直辖市中依申请受理的案例多。这说明,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对信息公开的需求越踊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09年国家统计局共收到和受理信息公开申请27件,全部为个人申请。其中电子邮件申请23件,现场申请3件,信函申请1件。提出申请的人员主要是在校学生和科研人员,信息主要用于论文写作和课题研究。2009年国家统计局共答复社会公众电子邮件咨询3718件,接待电话咨询5316人/次。

与政府的信息公开同样重要的是信息共享。在政府各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各个政府部门由于职能的不同,信息优势不同,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占据了大量的信息,同时,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又具有交叉性、关联性、互补性,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势必需要借助其他部门所掌握的信息作为参考和依据,于是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就显得格外的重要。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信息共享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我们实现了银行与公安部门在身份证查询上的信息共享,工商与税务部门之间在法人年审、登记信息方面的共享等。应该看到,当前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依然还存在着很多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困难。尽管下一步信息共享的建设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我们要尽可能的在现有的信息共享的制度下,争取实现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数据和信息的共享。

(五)信用行业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以信用评级为代表的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在银行风险管理、股票和债券定价、企业并购、金融监管等方面都要用到信用评级的结果。2009年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的反应受到了多方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自己的信用评级情况。

从总体上看,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基本上都是私营企业。2008年末,纳人人民银行统计的信用评级公司共80家,专业人员2000多人,2008年行业全年收人5.87亿元,其中评级业务收入4.91亿元,而全球三大评级公司之一的标准普尔公司一家同年收入就已高达26.5亿美元。说明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竞争力上与国际知名机构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另外,目前我国的信用环境仍不完善。首先,信用评级机构获得企业信息的来源渠道有限,企业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不能得到,影响了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其次,由于存在恶性竞争,发行人过分追求高信用等级,使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影响,信用评级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2009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市场主体对风险控制的意识空前加强,这为信用服务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契机。要抓住这一机遇,提升信用评级的业务能力,推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做强。更好地帮助投资人揭示不同债券的风险水平,为金融产品的市场定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引导社会资金向资信等级高、资金信誉好的企业流动,实现资金优化选择,促使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未来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展望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再次明确指出,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为此了《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各省市各部门均已把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要日程,并已在很多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目前,全社会对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求非常迫切、认识高度统一。随着各级政府推动力度的不断加强,发展信用经济和信用服务市场的空间非常广阔。2010年,我们认为,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深入并取得进展:

1 信用经济规模持续扩大。2009年,我国的信用经济已出现了增长的势头,随着信用服务产品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市场中的一些棘手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比如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国际或国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过大的问题等。为此,中国经济将从传统市场经济模式向信用经济模式逐步转变,进而对于拉动内需,形成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

2 信用法规体系逐步确立。在2010年的征信工作会议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表示,今年将以培育和规范征信市场发展为重点,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信用法律法规是中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随着对政府、信用中介、企业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界定,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将得以逐步建立,并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