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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的简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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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的简介

第1篇:司马光的简介范文

一、幽默解嘲,转移目标

有的学生在回答问题时张冠李戴,弄出笑话。比如我在上《孙权劝学》时让一名学生简介作家作品。这名学生声音洪亮十分爽快地答道:“作者司马迁,宋代人。”话音未落,笑声四起,这名学生被笑蒙了,不知所措,一脸疑问的盯着我。我平静地说:“虽是一字之差,却让司马迁多活了一千多年,让司马光痛失了一部巨著。但这能全是我们的错吗?谁让司马迁与司马光的名字只有一字之别,谁让他们又都是史学家、文学家,谁让《史记》和《资治通鉴》又都是史学名著和文学名著,谁让我们刚刚学完司马迁的文章又学司马光的文章呢?这可都是他们惹的祸呀!”机智诙谐的话语转移了同学们的注意力,也把那名学生弄混淆的知识作了区别,可谓一举两得。

二、交换角度,启发提示

同一个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答问,但初一的学生因理解的局限,常会出现无从答起的尴尬。这时我们老师最好换一种问法,并适当提示。如在教授《邓稼先》时,让一位学生谈谈文章的语言特色。这名学生支支吾吾、欲言又止、急得满脸通红,不知从何谈起。这时我换了一种问法:“这篇文章的句式是怎样的,运用了哪些修辞手法?”换一种问法并稍加提示,使问题更具体。学生似有所悟,稍加思索,很快回答了问题:“句式多变。长短句交错使用,形成一种交错美。排比、对比、引用等多种修辞手法的运用,集中表现了邓稼先的精神和贡献。”

三、肯定对的,纠正错的

讲授范仲淹的《渔家傲・秋思》时问道:“‘浊酒一杯家万里,燕然未勒归无计’表现了将士们什么神态,抒发一种什么心情?”一位学生答道:“表现了将士们豪迈悲壮的神态,因为临上战场,酒壮英雄胆;抒发了矛盾痛苦的心情,因为古来征战几人回。”此语一出,座下议论纷纷。有人反问“家万里”“白发”“泪”怎么理解?答者自感不妥,面红耳赤。这时我面带微笑的说:“将士们充满矛盾和痛苦是对的。只是这矛盾和痛苦不是来自于战死沙场,而是那些长期远戍他乡的将士们心怀壮志,想勒石而归,而北宋朝廷不思进取,苟且偷安,使他们空怀壮志,功业难成。面对满目萧瑟的塞上秋景,更是归心似箭,但归家无计,这是多么的矛盾和痛苦啊。他们借酒消愁,但愁更愁。一杯浊酒,相思难禁,牵肠挂肚那万里之外的家乡亲人,真是愁肠百结啊。不是豪爽壮胆,而是凄凉孤独。”老师首先在学生答案中找出可取之处,然后纠正其不妥之处,既解脱了学生的窘境,又帮助学生对问题有了正确的理解。

第2篇:司马光的简介范文

一、借助插图,启发想象

儿童心理学研究表明,小学生的思维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形式。色彩鲜艳、形象生动的图画最能唤起儿童的想象。根据人教版教材图文并茂的特点,教学时,我们要引导学生尽量多角度地观察每幅画面,并结合画面启发学生展开丰富合理的想象,以开拓思路,强化情感。例如口语交际课《小兔运南瓜》共有三幅插图,第二幅是一幅空白图,给学生留下了一个开放、自由的想象空间。教学时,先指导学生仔细观察第一幅和第三幅图,弄清事情的起因和结果,再围绕“小兔是用什么办法把南瓜运回家的”这个问题展开想象。学生在交流运南瓜的方法时,各抒己见,想法五花八门,有的说:“把南瓜切开,一块一块搬回家。”有的说:“借辆平板车拉回家。”有的说:“请几个小伙伴来帮忙抬回家。”……最后,大家一致认为“把南瓜竖起来,滚回家”这个方法最好,既省力,又方便。在交际的过程中学生的个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思维能力和说话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二、创设情境,引导想象

创设情境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一种手段。在教学中,我们要有目的地创设情境,把学生的心境引入设置的情境,诱发学生的想象。如教学《葡萄沟》第二自然段时,笔者让学生闭上眼睛,听课文录音,想象自己来到葡萄沟:展现在眼前的是一片什么样的景象?热情好客的维吾尔老乡会说什么?然后请一位学生以导游的形式带同学去葡萄沟观凉棚、赏葡萄。这种情境式教学大大调动了学生的兴趣,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创设教学情境的核心在于激发学生的情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促进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动,使课堂教学充满激情与活力。如,《王二小》故事发生的年代与学生的生活相距甚远,如何拉近学生与文本的距离,让他们真正走进王二小?笔者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先播放歌曲《歌唱二小放牛郎》,利用音乐的渲染、背景的简介,让学生在接触文本前就触发了情感。学生融入了情境,愿学、乐学,此时再抓住重点词“顺从”启发学生想象:王二小是真的顺从吗?他为什么要“装着顺从”的样子?假如你是王二小,你当时会怎么想?学生在想象说话中既进一步体会了文章的思想感情,懂得了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易,又发展了想象力与口头语言的表达能力。

三、利用朗读,唤起想象

朗读,是教师经常使用的激发学生情感的一种手段,是语文课堂教学中的一种艺术再创造。小学语文教材中精选了许多语言优美的文章,有的文章要用低沉、缓慢的语调来朗读,如《十里长街送总理》;有的文章要用轻快的语调来朗读,如《美丽的小兴安岭》;而有的文章根据情节的变化,要用不同的语气来朗读。教学时,可借助于声情并茂的朗读,唤起学生内心的想象,达到“以读代讲”的效果。例如,《美丽的小兴安岭》一文,作者把小兴安岭一年四季的美景写得各具特色,如果用朗读的形式来表现,试着用不同的语气把春天的生机盎然、夏天的葱茏茂盛、秋天的果实累累以及冬天的充满情趣表现出来。让学生在琅琅的读书声中想象着每个季节的画面,感受大自然的优美,就易于激发学生对大自然的热爱和细心观察事物的兴趣。

四、填补空白,大胆想象

教材中,有些课文的结尾戛然而止,余意未尽,给学生留下很大的想象空间。在教学中,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类课文的特点,引导学生广开思路,使学生在原有材料的基础上,对事情的结果展开想象,让学生的思维自由驰骋。如《两只小狮子》一文以狮子妈妈的话结尾,给学生留下了想象空间。教学时,可引导学生围绕“懒狮子听了妈妈的话后会怎么做”这个问题展开想象。有的学生认为,听了妈妈的话后,懒狮子在妈妈的指导下,勤学苦练,成为一只勤劳勇猛的狮子。有的学生认为,懒狮子会主动向勤狮子学习滚、扑、撕、咬的本领,最后成了森林之王……这样,放飞了想象的翅膀,学生就有了表达的冲动,运用语言的能力在说写训练中也得到了提高。再如,在教学《狼和小羊》一文时,可针对最后一个自然段,提出问题:狼往小羊身上扑去,那么小羊到底被狼吃掉了没有?学生沉思片刻,纷纷发言……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思维异常活跃,他们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展开想象,发表独特的见解。这样,想象力就得到充分的训练和l展。

五、学科整合,丰富想象

语文教学既是科学又是艺术,《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同时应密切关注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拓宽语文学习和应用的领域,注重跨学科的学习和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在教学中,加强学科整合,有助于丰富学生的想象,彰显学生的个性。如教学《四个太阳》时,笔者以“让学生动手画出自己心中最喜欢的太阳”的形式导入新课,既体现了学科间的整合,又不露声色地激活了学生潜在的灵性。学生们想象奇妙,画出的太阳有各种形状、各种颜色。在此基础上,进行课文的学习,学生饶有兴趣。再如,《快乐的节日》是一首诗歌,教学时可以将歌曲《快乐的节日》引入教学。当熟悉的、欢快的音乐响起来时,学生就会不知不觉地随着音乐哼了起来,唱了起来,语文课与音乐的整合,把学生的听觉、思维与想象调动了起来,节日快乐的场面以及孩子们高兴的心情便跃然纸上。这样,既为课文的学习做了铺垫,又训练了学生的想象力,提高了艺术修养。

六、求异创新,创造想象

第3篇:司马光的简介范文

对抗式讨论法

长期以来,怎样组织和开展课堂讨论一直是历史教学的难点,不少老师布置的课堂讨论场面冷淡,学生争论不起来,导致讨论失败或者收效甚微。我从电视台播放的大学生辩论对抗赛节目受到启发,于是把这种形式引入课堂讨论之中,很受学生的欢迎。

每次讨论前,我设计一个学生感兴趣的题目,把学生分成正方和反方两大组,要求每个人都按题意写成小论文或辩论稿并交给我看。我看完并批改后,把稿子发回给学生,进行分组讨论,互相补充完善本方观点。正方和反方各推举4名代表,在班上进行辩论。其程序是:各自陈述意见自由争论归纳总结。最后由老师进行裁判并具体分析双方的辩论得失。在世界古代史教学中,我组织的课堂讨论题目是“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之比较”,正方的观点是“西方文明不如东方文明”,反方的观点是“东方文明不如西方文明”。在世界现代史教学中,我设计的题目是“战争与和平谁是历史的主流”,正方的观点是“和平是历史的主流”,反方的观点是“战争是历史的主流”。这种讨论具有竞争机制,适合学生的心理特点,他们为了驳倒对方,翻阅了很多书,讨论的场面十分热烈,趣味盎然,往往是时间已到,很多人仍言犹未了。

必须结合实际,方法灵活

传统的教育观念往往把学生置于教学活动的被动地位,不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教师授课多以“填鸭式”、“满堂灌”的形式出现,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经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启发应当作为教学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理,它可以渗透在课堂教学的所有环节中,同时任何一种教学的具体方法中也可以贯穿这一要求。从学生的实际、教学内容的实际、教师自己教学特点的实际出发,把启发的原理渗透其中,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是好方法。几年来,我始终坚持进行教学改革,先后尝试过三段式教学法,读读、议议、讲讲、练练八字教学法,目标反馈教学法,历史问题教学法,谈话教学法,辩论教学法,读书指导教学法,等等。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启迪了学生的思维,提高了学生的能力。通过不懈努力,学生们对历史课的兴趣日益浓厚,他们常常期待着下一节历史课,猜想着老师是不是又会采取新的教学方法。

必须幽默风趣,引人入胜

第4篇:司马光的简介范文

[关键词]好水川;伏击战;主战场

发生在庆历元年(公元1041)二月的好水川之战,是宋夏军之间的一场大的战争,也是中国古代战争史上的著名战役。这样著名的战役,主战场在哪里,史籍没有确切记载,只说发生在好水川一带。于是当代某些历史类著作,只沿用史书记载,忽略其历史考证事实,如《隆德县志》记载,主战场位于隆德县境内的好水川。

好水川地处六盘山西麓,横贯今宁夏隆德县好水乡至西吉县兴隆镇,源头位于隆德县北,与县城隔山相距8华里,川水自东而西,经隆德县的好水、杨河两乡,经由西吉县境的兴隆镇的姚杜村、陈田玉村、王沟村流入葫芦河,全长约60余里。源头好水镇附近的红土路村有一泉眼,水涌甘洌,经久不涸,俗称好水泉,川亦因泉而得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8;司马光:《涑水记闻》卷11;《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军入好水川(今宁夏隆德西北),陷入元昊所设的包围圈中,在羊牧隆城(今西吉东南)附近,全歼宋军,任福战死。元昊获得胜利,史称好水川之战。吴广成《西夏书事》记载“任福中元昊的诱敌深入之计,再距羊牧隆城五里之好水川(今宁夏隆德县西北)陷入元昊的十万伏兵保卫中”。

宁夏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原所长罗矛昆,著名西夏学专家李范文教授在葫芦河川道与好水川交汇的兴隆镇王沟村、陈田玉一带,对现场遗存物进行过细致考察研究发现:人、马头颅带有箭头,从出土人头颅辨认,大部分头颅前额窄小,后额圆大,整体头颅较小;从分化程度辨认,出土人马骨是同一时期填埋,不属于常人葬礼;从出土人马头颅上的箭头看,属同一时期填埋。断定此处为一古战场遗迹。通过与部分古代堡寨遗址、地理位置比照,最终还是确定西吉县兴隆镇单家集一带,就是当年好水川之战的主站场。

1995年9月版《西吉县志》载:北宋与西夏在好水川(今西吉县境兴隆镇马家嘴、姚杜、杨茂等村)发生了一次重大战事,史称“好水川之战”。

西吉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过程中,在西吉县兴隆镇王沟村北红岗子发现古代构建的战争工事,命名为“红岗遗址”。现处西吉县兴隆镇王沟村北千米,地理坐标北纬105°40′59.0″,东经105°50′47.0″,海拔高度1752米。

红岗遗址遗留一处古代野战工事,该野战工事建在山顶,北有三道战壕,每隔30米一道,宽7米,深6米;东西各有战壕两道,每隔15米一道,深9米,宽7米;内分三阶,站在城中最高一阶,东可以望到好水河一带,南可以望到兴隆镇玉桥、甘肃静宁一带,西可以望到兴隆镇至火家集(宋羊牧隆城)、硝河城(宋得胜寨)一带。遗址东侧200米处有一处地隐子,座北向南,圆穹形土洞,高2.3米,宽3.1米,坍塌余深4.7米,洞内还遗留有人骨。在北纬105°50′35.2″,东经105°50′39″红岗遗址东侧500米处,发现大量人骨、马骨,一坑道中埋有人、马头,有的人头还插有箭头。

2009年西吉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发现陈田玉村北红岗遗址沿山崖边,农民取土时,还挖出耀州窑豆绿瓷盏、四系灰陶背壶、将军罐、陶灯、铁琉球、瓷片、铜(铁)箭、马刺、瓷蒺藜、铁甲、铁泡饰和一把铁刀,这些铁器出土后,由于腐蚀氧化严重,很难保存。铁箭有的长达6公分左右,三角菱形,有一马头缝,插一铁箭头,内外各有3公分左右,证明西夏当时使用武器,主要是铁器,这与史料记载完全吻合。判断这里就是宋夏好水之战主战场的遗址之一。

1999年兴隆镇维修粮库围墙时,挖出一个长度有100多米,厚度有1米有余的尸骨层,人、马骨相互叠压。

在西吉县兴隆镇,2001年兴隆镇政府驻地修建房屋时,挖出人、马骨叠压层达1米左右,后被农民用车拉到骨粉厂卖掉。

单家集北山遗址,北纬35°41′27.0″,东经105°49′51.3′处,2009年西吉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修整农耕梯田时,遗址内推出人、马骨,叠压层深60多公分。另有铁箭头和一些铁器,因腐烂,无法辨认。

王沟村南湾和红岗遗址正面相对,中间好水河相隔。据当地农民马林讲:“2003年,西吉县扶贫办在机耕平田整地时,推出长20多米,宽3米多,深1米左右的深渠,全是人、马骨,有些马头、人头上还插有铁箭头,铁箭生锈后大概有一大拇指粗,最长的大概有7公分左右,头里面去有3公分左右,铁箭多的是三棱子”。陈田玉村东500米处,农民打庄、整地、挖渠开沟常会翻出成堆的白骨。

据单家集群众反映,早在七十年代中期,生产队在东山后湾组织社员开挖水渠时,发现了大量的人骨和马骨,一坑一坑地埋着,最厚叠压骨层达2米左右。1984年文物普查时,从白骨中还发现了成捆的铁箭头、铁质兵器和西夏同头盔。西夏铜头盔在拍摄电视剧《贺兰雪》时,并作为西夏军头饰蓝本。

宋夏好水川之战主战场遗址发现的重要意义。这些实物的出土证明,宋夏好水川之战主战场就在“红岗遗址”5公里范围内。好水川之战是历史上著名的古代战役,而它的留存痕迹如此明显,这在全国也是很少见的,具有较高的学术、考古价值。不仅充实了宋夏战役研究资料,而且对这一著名战役的形成、发展、结果得到进一步证实。随着出土文物的显现,也体现出战争的残酷性和历史文化的教育性。

参考文献:

[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9.

第5篇:司马光的简介范文

一、精心备课,不做无用功

常言道:“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要有一桶水”讲的是教师的备课,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在一年多的教学实践中发现,教师在备课上花功夫的多少直接影响授课质量。就同一个教师而言,进行公开教学时,教学效果一般比平时好,原因不是说教学能力强了,而在于教师备课比平时充分多了,进行了认真的筹划和精心的设计。

备课作为教师课前准备的过程,亦是教师提高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总结教学经验的过程。教师通过一次次的收集资料,一遍一遍处理教材,确定教学方法,专业水平和教学设计能力就必将得到提高。

教师的备课过程同时是教师把可能的教学能力化为现实的教学能力的过程,作为教师,都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但这只是教好课的可能条件,如果不去备课,这些可能条件就不能形成实际教学能力。

对此,在中学历史七、八年级的教学中,我认真研读教材,着重分析课程重难点,科学安排教学过程,广泛查找课外资料充实课内知识,积极寻找课与课间、单元与单元间、七年级与八年级间的关系,是纷繁复杂的历史知识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二、课堂教学抓住“三个必须”

1.重点必须精讲,深入浅出。

我们面对的是12~16岁的青少年,这一阶段的学生具有好学的特点,但是他们的认知、理解能力还不是很强,那么如何使知识点杂多、时间跨度大、范围广的历史教学较好地实现教学目标,这成为前线工作者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短短的是四十五分钟内,要讲的内容很多,想把一切问题都讲深讲透是不可能的,授课时分清主次,去繁求简,抓住重点,精讲多练,这样才是科学的合理的。例如,八年第一课《》中“半殖民地”、“半封建”这两个概念时,学生觉得比较抽象、不容易理解。我这样来引出:前,中国在政治上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清政府行使全部;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领土、司法、关税开始遭到破坏,一个国家的部分丧失了,这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要从经济上看。前,在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占统治地位;后,外国商品大量涌入中国,使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解体,同时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起来,既存在封建经济,又有资本主义经济渗入。这就是“半封建”。

这样讲学生就比较容易理解了。这种把教材内容形象化、具体化的做法,就会把学生的历史思维一步步引向深入,直达历史知识概念的内涵。学生对历史概念能够准确理解,理性思辩能力也切实得到提高。

2.现实必须结合,方法灵活。

教学、教学,不仅是教师的“教”,更是学生的“学”,课堂教学更应该侧重于以学生为主体,避免授课多以“填鸭式”、“满堂灌”的形式出现,要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通同志曾指出:“在教学方法中,应坚决采取启发的、研究的、经验的方式,以发展学生在学习中的自动性和创造性,而坚决废止注入的、强迫的、空洞的方式”。

不管课堂教学的任何环节,不管选择任何一种的教学方法,都应该将启发作为一种教学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理。从学生的实际、教学内容的实际、教师自己教学特点的实际出发,把启发的原理渗透其中,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是好方法。一年多以来,我先后尝试了“历史问题教学法”、“谈话教学法”、“读书指导法”等教学方法,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启迪了学生的思维,提高了学生的能力。通过不懈努力,学生们对历史课的兴趣日益浓厚。

3.风趣必须幽默,引人入胜。

“缺乏幽默是悲哀的”。课堂上,结合有关知识巧妙地融幽默于教学中,含而不露地引发学生的联想,出神入化地推动知识的领悟,可使教学语言生动风趣,可激发和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可使课堂气氛轻松愉快,有助于知识的传播和掌握;同时幽默还是教师人格魅力的展示。学生课堂上回答问题时张冠李戴,常常会闹出笑话。记得有这么一次,让学生简介《资治通鉴》的作者,一位学生爽快地说道:“作者司马迁,北宋时期著名史学家……”话音未落,笑声四起,弄得这名学生莫名其妙。这时我平静地说:“虽是一字之差,却让司马迁多活了一千多年,但这能全是我们同学们的错吗?谁让司马迁与司马光的名字只有一字之别,谁让他们又都是史学家、文学家,谁让《史记》与《资治通鉴》又都是史学名著兼文学名著呢?太像了,太像了,以致于我们看不出他二人还有什么区别?”幽默风趣的话语转移了学生的注意力,重要的是把学生混淆的知识作出了区别,可谓一箭双雕。正如法国一位著名演讲家所说:“用幽默的方式说出严肃的真理,比直截了当地提出更能为人所接受”。

三、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反思,总结经验

教学反思就是教师自觉地把自己的课堂教学实践,作为认识对象而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冷静思考和总结,从而进入更优化的教学状态,使学生得到更充分的发展。如果说备课、上课等基本教学实践是元研究的话,那么教学反思就是次研究。

第一,行动研究法。即把自己的教学实践作为一个认识对象放在历史过程中进行思考和梳理。同时开辟信息绿色通道,私下常和优秀学生、后进生进行交谈,不断地获取学生的反馈意见,并把它作为另一个认识对象进行分析,最后把两个具体的认识对象揉在一块儿整合思考。这对语初中历史的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第6篇:司马光的简介范文

关键词:故杀;唐律疏议;谋杀;贼杀;主观恶性

文章编号:1008-4355(2011)03-0009-08

收稿日期:2011-04-12

作者简介:黄开军(1986-),男,湖北鄂州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硕士生。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3.02

出于保护人的首要权利――生命权的需要,《唐律》在继承前代法学成果的基础上,对杀人罪做了更深入的类型化规范,形成了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即所谓“七杀”之科。《唐律》所设置的“七杀”中,谋杀、故杀和斗杀与普通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现实最为密切。近代以来,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广泛研究,在取得许多真知灼见的同时,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就谋杀与故杀的关系而言,有些学者的结论就过于轻率和绝对。蔡枢衡先生认为:“谋杀自是故杀的一种。故杀就是预见其人死亡而杀害。”[1]夏勇先生致力于谋杀与故杀的区分,认为:“谋杀是一种主观恶性更严重的故杀。”“谋杀既属故杀,它当然就符合故杀与过失杀的区别。”[2]刘晓林先生也斩钉截铁地指出:“‘谋杀’为唐律杀罪之首,科刑最重,含义庞杂。”[3]以上前辈学者或将谋杀与故杀归为一类,或认为谋杀的主观恶性重于故杀。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是违背《唐律》精神的。故杀,即无预谋的故意杀人;谋杀,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谋杀与故杀在《唐律》中属于两个不同的杀人类型并不相互包容。更重要的是,在《唐律》制定者眼中,故杀是比谋杀性质更加严重和恶劣的犯罪。为了澄清这个问题,需要对谋杀与故杀的关系进行一番系统地探讨。

一、 故杀重典例证

世界五大著名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具有强烈地使用死刑的冲动,尤其是对暴力犯罪的处罚更是严厉残酷。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唐律》在广泛利用死刑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为确保死刑的质量和刑罚的社会效果,也采取措施限制死刑的使用。对死刑问题的比较,是理清谋杀与故杀孰轻孰重的关键。

(一)故杀犯不赦

大赦制度是中国古代对死刑适用进行限制的重要方式。每逢遭遇与王朝利益相关的重大事件之时,皇帝往往会诏书,对全国在押犯人从轻发落或直接释放,以期笼络人心、应答天谴。大赦中最大的受益者就是那些即将秋后处决的死囚,但由于过于随意和武断,给社会带来喜庆的同时也造成了不安与恐怖。大赦本质上是皇帝的行政权对大臣的司法权的干涉,为了协调树立皇帝仁德形象与打击元凶巨恶的关系,法律会把一些特别严重的罪名从大赦中排除出去,故杀就是一种始终受到如此严厉待遇的犯罪。《隋律》就规定:“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4]故杀与十恶相提并论。《唐律》则继承了《隋律》对故杀的高压态势。《名例》“除名”条(18)明确规定:“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虽会赦,犹除名。”

文中涉及《唐律》律文均引自: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18)”表示总第18条,《名例》即《唐律疏议・名例》。但该条《疏议》中又说:“谋杀人已杀讫,亦同。”[5]谋杀只有在已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才在不赦之列。法律规定的在大赦中除名的毫无疑问是当时封建统治者认为最为严重的犯罪。但封建皇权的无限性,使得赦书往往比《唐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更大的法律效力,为了避免当诏书与法律条文相冲突时,赦令执行出现混乱的情况,皇帝一般会在赦书中声明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外,但赦书的除名并不是简单地对《唐律》除名规定的重复。这就意味着一些法律上不得赦免的罪犯仍然会在大赦中逃脱死刑。就故杀而言,目前收录唐代诏书最为详备的文献《唐大诏令集》中就有22次明确重申要将故杀与十恶、叛逆、官典犯赃等重罪排除赦免之外,分别是卷二之《穆宗即位赦》,卷三之《武宗即位赦》、《懿宗即位赦》、《改元光宅赦》,卷五之《太和改元赦》、《改元天复赦》,卷十六之《册尊号赦》、《长庆元年册尊号赦》、《宝历元年册尊号赦》、《会昌二年册尊号赦》、《大中二年册尊号赦》、《乾符四年册尊号赦》、《太和八年疾愈德音》,卷二十九之《太和七年册皇太子德音》,卷六十九之《元年建卯月南郊赦》,卷七十之《长庆元年正月南郊改元赦》,卷七十一之《太和三年南郊赦》,卷七十二之《乾符二年正月七日南郊赦》,卷八十五之《长庆四年正月一日德音》,卷八十六之《曲赦京畿德音》、《大中四年正月一日德音》、《咸通七年大赦》,而《唐大诏令集》记载的排除谋杀的赦令只有卷六十九之《元年建卯月南郊赦》和《乾元元年南郊赦》以及卷七十四之《亲祭九宫坛大赦天下制》。其中《元年建卯月南郊赦》对谋杀、故杀的除名存在交叉:“其反逆、造伪头首者、谋杀、故杀并十恶死罪、官吏及典正犯赃,为蠹既深,在法难容,并不在赦限。”[6]谋杀、故杀同在不赦之列。不过,随着政治的日益腐败和统治危机的加剧,唐朝更多地借助大赦来拉拢人心,整顿内政,最终突破了故杀不赦的,于是出现了卷一百十三的《玄元皇帝临降制》:“天下见禁囚徒,其十恶罪者及造伪头者并谋杀、故杀、奸讹宿宵人等特宜免死,配岭南,官人犯赃据情状轻重事贬降。”[6]541这里,故杀、谋杀又同在免死之列。从唐代皇帝大赦令中对谋杀、故杀的除名取舍中,可以看出,谋杀犯通过大赦免死的机率要远大于故杀犯,唐代对故杀制裁之严厉可见一斑。

(二)故杀犯不首

自首是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而复杂的量刑制度,也是中国古代早就实施的对死刑适用进行限制的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后在犯罪行为未被发觉或者未被官府缉拿之前,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罪行,以期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行为。《唐律》对自首作了详细、全面的规范,其中某些精神为今人所借鉴。《名律》“犯罪未发自首”条(37)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罪犯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官府发觉之前自首的,可免除其刑事责任,这是唐律对犯罪自首的总则性规定。但《唐律》又规定杀伤罪即使自首也不能免除刑事处罚,只能在某些情况下“减等”处罚。具体操作方法在《名例》“犯罪未发自首”(37)条中:“其于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应过失者,听从本。”即指犯杀伤罪自首的,仅对引起杀伤行为的犯罪免于追究,杀伤罪仍按故杀伤法减等处罚。为何要“从故杀伤法”,北宋名臣王安石有过精辟分析:“《刑统》杀伤,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劫囚、窃囚……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刑统》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其意以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许首杀伤,刑名未有所从,惟有故杀伤为无所因而杀伤,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7]至于为何“惟故杀伤则无所因”,明代律学家雷梦麟对故杀的理解可作注脚:“言故杀者,故意杀人,意动于心,非人之所能知,亦非人之所能从[8]。从理论上讲,确实可能存在对所杀对象未造成任何实质伤害的故杀案件,但在实际的刑事操作中,由于故杀案件的突然性和单独性,对“故杀未伤”案件的取证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唐律》中并没有对“故杀未伤”作出处罚规定,换句话说,被害人的死亡或伤残是故杀罪名成立的后决条件,而未造成伤害的故意杀人只能认定为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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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法律解释有助于解答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为何自首、免所因之罪后要从故杀伤法判刑,这是因为在众多犯杀伤罪中,惟有故杀罪是结果犯,而其它杀伤罪是行为犯,没有造成伤害罪名也可成立,这样在免所因之罪后“刑名未有所从”的情况下从故杀伤法判刑是最为恰当的;第二个是“故杀已伤”能否自首减刑的问题,由于被害人死伤是故杀罪名成立的必要因素,故杀与伤害不可分割,因此在“故杀已伤”案件中,罪犯即使自首,既不能适用“犯罪未发自首”条下的“原其罪”的总则性规定,也不适用“因犯杀伤”免所因之罪的补充性规定,只能按原法判刑。就另一方面来说,《贼盗》“谋杀人”条(256)中有:“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伤者,斩”的规定,谋杀罪名成立无需犯杀伤,杀伤并非谋杀罪的构成要件。在一般性的“谋杀已伤”案件中,如果罪犯自首,可将谋杀视作“杀伤之因”免除追究,从而得以减刑免死。北宋熙宁年间的阿云谋杀未婚夫自首案就是在这种法律解释下获得减刑处理的。

阿云案经过大致为:神宗熙宁元年登州女子阿云于服母丧期间被许配给韦阿大,嫌韦丑陋,乘夜间谋杀韦阿大致伤。县尉侦查未果,怀疑阿云犯案,将其拘提,欲加刑讯,阿云坦白罪行。知州许遵认为阿云被问即陈,应为自首,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减二等处罚。但大理寺以谋杀已伤处绞刑。因许遵多次抗议,此案得以上诉至朝廷。司马光支持大理寺,而王安石支持许遵,几经反复,最后许遵判决意见得到神宗采纳定案。(详情见:[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M].台北:新兴书局,1963:1474-1475.)。阿云案是唐宋典籍记载的惟一起谋杀伤自首免死的案例。当然我们不能认为唐宋六百余年间仅此一例。不能适用自首,是故杀重于谋杀的又一铁证。

(三)故杀犯必斩

唐代对故杀的严厉打击还体现在《唐律疏议》无视或者忽略故杀危害结果的差异性,无论或死或伤,一并同等处罚。这起先只是一种惯例,最终在唐大中四年正月一日的制节文中得到确认并入《斗讼律》:“故杀人者,虽已杀未死,已死更生,意欲杀伤,偶得免者,并同已杀人处分。”[9]这就意味着“故杀已伤”和“故杀已死”一样,同在自首无效和遇赦不免之列;而《斗讼》“斗殴杀人”条(306)又有“故杀人者,斩”的科刑标准,这样在无特殊身份关系即所谓“凡人”之间的杀伤案件中,在相同的伤害程度下,故杀犯面临的处罚要重于谋杀犯,其惟一刑就是斩刑,而“谋杀已伤”则是绞刑。而在有特殊身份关系的杀伤案件中,尤其是尊长杀伤卑幼,唐律对谋杀、故杀的区别对待就更明显了。按《贼盗》“谋杀人”条(256)载,尊长谋杀卑幼要比附故杀罪处刑:“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即在“谋杀已死”的情况下,尊长获刑与故杀相同,而在“谋杀已伤”的情况下,尊长就绝无死刑之虞。唐律中对尊长故杀卑幼的规定远比谋杀详细,分别见于《斗讼》“殴伤妻妾”条(326),“殴缌麻兄姊等”条(327),“殴詈祖父母”条(329),“妻妾殴詈夫父母”条(330),“殴詈夫期亲尊长”条(334)。为了更直观表明《唐律》对故杀、谋杀量刑上的差异,笔者列表如下:

杀伤卑幼科刑表

从以上分析可知,无论从大赦制度、自首制度以及具体的科刑规定来看,唐代对故杀的死刑适用都要比谋杀积极而坚决。对此只有一种合理解释,那就是在唐代人眼中,故杀是比谋杀主观恶性更为严重的犯罪。谋杀位居“七杀”之首,仅仅因为《唐律》中关于谋杀的条款最为庞杂详细,而不是其科刑最重。事实上,《唐律》对某些比故杀更为恶劣的犯罪如谋反、谋叛、谋大逆的规定也极为简单,但并不表示《唐律》对这些犯罪不重视,更不表示其恶性轻微。

二、故杀主观恶性分析

直到今天,西方很多国家的刑法中仍然将故意杀人罪类型化为谋杀与故杀两种。而在区分谋杀与故杀的国家,其刑法对故杀的处罚一般比谋杀更重。保留死刑的国家,谋杀的法定刑一定是死刑。废除死刑后,在欧洲许多国家谋杀是惟一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美国大多数州,一般把谋杀罪分为两级,即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所谓二级谋杀是指无杀人意图或者无预谋策划的杀人行为,一级谋杀则是包括所有有计划的和故意的杀人以及对公务人员的谋杀。在保留死刑的州,通常只有一级谋杀才能判处死刑。一级谋杀即使判处终身监禁,其获得假释的机会也远远少于二级谋杀[10]。建国后,我国刑法将谋杀与故杀统一合并为故意杀人罪,但对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的处罚一般重于无预谋的故意杀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0月27日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法[1999]217号)和2007年1月15日颁布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号)两部文件中,都明确提出要对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总之,这些法律法规都一再表明谋杀是比故杀更恶劣的杀人行为已经成为国内外的共识。其中的缘由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意大利刑法学专家加罗法所分析的:“无论谋杀的动机是什么,有预谋的行为经常意味着残忍的本性。”[11]事先预谋的活动体现了当事人更大的主观恶性,或许正是由于怀有这个共识,才使得当今许多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专家都先入为主地用现代人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代替了唐代人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从而对故杀在《唐律》中的地位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结论,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重点讨论辨析的。

(一)设置故杀罪之主要原因

在唐律中,故杀对象包括两类,即人和牲畜。唐律对故杀牲畜规定极为简略,总则性规定在《厩库》“故杀官私马牛”条(203)中:“诸故杀官私牛马者,徒一年半。”而在特定情况下杀伤官私畜产,则根据《厩库》律下“官私畜毁食官私物”(204)和“犬伤杀畜产”(206)相关规定比附故杀畜产减等处罚。从理论上讲,存在蓄谋杀伤畜产以报复主人的行为,但唐律并没有就此设立“谋杀牲畜罪”。另外,出于对部曲、奴婢的保护,《斗讼律》中专门设立了“主杀有罪奴婢”条(321)和“主殴部曲死”条(322),却没有单列主翁谋杀奴婢、部曲。这并不表示唐代不存在谋杀奴婢、部曲的行为,个中原因在于《唐律》 本身。按“主殴部曲死”条(322)规定,主故杀部曲,处徒一年半;而在“主杀有罪奴婢”条(321)中,主故杀全无罪失之奴婢和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故杀全无罪失之奴婢,处刑均仅为徒一年。由于谋杀是比故杀略轻的犯罪,而唐律对奴婢、部曲生命的保护已是最低限度,不能再设一个谋杀罪来削弱这种保护,否则就有人不如牲畜之嫌。因此在现实中,谋杀部曲、奴婢的行为也一定是按故杀处理。类似的道理,谋杀他人畜产的也一定是按故杀处罚。

另外,唐律对以下犯上之谋杀罪,规定比较详细,处罚的轻重区别也很分明。在《谋杀》律中,“谋杀制使府主等官”条(252)、“谋杀期亲尊长”条(253)、“部曲奴婢谋杀主”条(254)和“谋杀故夫祖父母”条(255)条中对属吏谋杀上官、卑幼谋杀尊长、奴婢谋杀主翁分别作出从流二千里到斩首不等的处罚规定。参见:刘晓林.唐律“谋杀”考(身份相异共谋杀罪刑详表)[J].西部法学评论,2010,(1).但却没有故杀上官、尊长、主翁的条款。这也并不代表唐代没有故杀上官、尊长、主翁的行为,其中原因同《唐律》没有专列谋杀期亲尊长致伤致死的处罚条款一样。《名例》“断罪无正条”(50)载:“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罪。”同样道理,殴詈尊长尚且可能入十恶处斩,更何况故杀。而清代律学家薛允升的解释则更接近问题的本质:“唐明律只言谋杀期亲尊长等项者皆杀,而无已伤已杀之文,亦无谋杀祖父母父母罪名,盖罪至于皆斩,法已尽矣。且逆伦大变,律不忍言也。”[12]我们有理由相信,故杀上官、尊长、主翁更被视作一种“逆伦大变”,以至于唐律中都不愿意承认现实中存在这种行为,连一个明确的条款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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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中详细规定尊上对卑下的故杀,略于凡人之间的故杀,阙录以下犯上的故杀,以及尊长谋杀卑幼还要比附故杀处刑的法律设置可以看出,在《唐律》制定者眼中,故杀犯罪的主要防范对象是上官、尊长、主翁,而故杀犯罪的普遍受害者则是属吏、卑幼和奴婢。唐代是一个典型的封建等级社会,《唐律》则是极力维护这种等级秩序,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唐律》承认生命权的不平等。上官、尊长、主翁故杀卑下,是对自己生命特权的滥用,设置故杀罪主要是为了防范和打击这种滥用。而对于奴婢而言,故杀罪名的存在则是对他们生命权的最低限度的保护。连凡人之间的故杀都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更何况以下犯上之故杀。因此,故杀首先被视作对维护封建社会正常运转的等级贵贱秩序的侵犯,然后才是对人身的侵害,唐代对故杀的严惩是必然的。

(二)故杀确切内涵探究

唐律中对故杀有两处外观性的描述,一是《名例》“除名”条(18)中“故杀人,谓不因斗竞而故杀者”,二是在《斗讼》“斗殴杀人”条(306)中称“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均规定不是在斗殴状态下将人杀死即是故杀。《斗殴》“斗殴以手足他物伤”(302)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斗殴与故杀在外观上均为殴打对方身体的行为,但斗殴是双向性殴击,故杀是单向性殴击,之所以是单向殴击,或是由于被杀者确实毫无防备,或是由于实力悬殊,被杀者无力与故杀者对殴。更何况“斗殴杀人”条(306)中称:“斗殴者,元无杀心。”清末法学家沈家本也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界限极为分明,凡斗殴杀人者此往彼来,两相殴击,本无害人之意。”[13]斗杀本无杀人意图,故杀则有杀人意图。唐代将故杀归入《斗讼律》中,一是继承魏晋以来刑律的习惯性做法,二是斗殴与故杀都是公开的暴力行为,是否有杀人意图难以判断,区分故杀、斗杀的难度也要比区分故杀、谋杀要大,所以要将故杀与斗杀的各种细节集中起来加以考量,事实上故杀与斗杀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杀人案件中,排除了斗杀也不能就此认定为故杀,因为谋杀与故杀一样,均有杀人意图,而且谋杀也常常不存在搏斗,所以《斗讼律》中对故杀的描述只有在必须与斗杀进行区分时才有意义,并不能认定为故杀的准确定义。

其实,只要将故杀中的“故”字仔细加以推敲,就能获得一些很有价值的信息。许慎解释为 “故,使为之也”,意即“使它成为这样” [14],但万不可就此将故杀简单理解为故意杀人,因为谋杀也是故意杀人。西晋的廷尉明法掾、律学家张斐从法学角度将“故”字解释为“其知而犯之,谓之故” [15]。这个经典解释受到历代律学家的广泛认同。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顾名思义,故杀就是明知行为对他人对自己的危害而执意杀人。不过,古今都有学者将故杀之“故”理解为“临时起意”,例如闵冬芳先生就认为“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16]这种理解是对谋杀之“谋”字的过度解读,事实上谋杀也可能是“临时起意”。无论从《斗讼律》中对故杀的外观性描述,还是从“故”字本身的基本含意,都看不出故杀有“临时起意”的特征,唐宋两代也没有将杀人意图的临时性当作故杀的判定标准。

《唐律》中对谋杀与故杀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那么是否会使得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困难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现实中谋杀、故杀的界定极为明确。《贼盗》“谋杀人”条(256)中称:“谋杀人者,谓二人已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之法。”《名例》“称日年及众谋”(55)中也说:“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谋杀原指二人以上协同杀人,这是谋杀的典型形态,但只要“谋状彰明”,单独的故意杀人也可判定为谋杀。何谓“谋状”?《唐律》虽未言明,但北宋名臣司马光的解释可为圭臬:“其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者,则谓之谋;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者,则谓之故。”[17]司马光并非职业的律学家,但其对“谋”与“故”的区分却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普遍认识。谋杀之“谋状”首先要表现为“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谋杀即隐蔽的、诡秘的杀人行为;而故杀之“故”则表现为“真情径行、略无顾虑”,故杀即是公然的、狂妄的、毫无顾忌的杀人行为,二者差异明显。《唐律》之所以没有言明这种差异,是因为这在当时是一种共识与常识,无需多言。而一个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人生阅历的法官对此是不难判定的。

而对故杀源流的探讨,则有助于加深对故杀内涵的理解。在隋唐以前,与故杀含意类似的是贼杀。贼杀之“贼”本身就有杀人之意,《左传・昭公十四年》称:“杀人不忌为贼”[18](昭公十四年),今人蔡枢衡先生则解释为“杀人食肉名为贼”[1]148,可见“贼”不仅是杀人,而且是极为恶劣地故意杀人。另外贼更多地代表对道德、规则乃至于伦常的侵害,《孟子・梁惠王下》有“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之说[19],《周礼・夏官・大司马》有“贼贤害民,则伐之”的典故[20],刘向在《列女传》中记有“刑杀不正谓之贼”[21],唐朝人则直接解释贼为“毁则为贼,毁则,坏法也”[18](文公十八年),均指“贼”有公然违背道义、准则的含意。张斐虽然在《注律表》中从行为状态上称“无变斩击谓之贼”[15]924,“无变斩击”即不是因为斗殴而暴力杀人,但并未放弃从道义角度对贼进行界定,比如他就认为“卑与尊斗皆为贼”,卑幼殴打尊长,首先是对儒家孝悌之道的违背,然后才是对人身的损害。

对“贼”字含义的正确理解非常重要,因为在《唐律》颁布以前,秦汉魏晋历朝刑典大都残缺不全,谋杀、贼杀和斗杀等罪名就已经出现在这些法典中,《隋律》首先将故杀列入不赦之列,《唐律》继之,并设置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谋杀、故杀、斗杀、劫杀、戏杀、误杀、过失杀即所谓“七杀”之罪。《唐律》中,贼杀不见了,而谋杀与故杀的界定始终未变,因此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唐律》中的谋杀即魏晋之贼杀的变名,这一结论也为当今许多法学专家所证实,戴炎辉就认为:“汉晋所谓贼杀伤,似相当于唐以后的故杀伤。”[22]《唐律》对故杀的定义,不仅继承了《晋律》中“无变斩击”的外观化描述,更继承了贼杀的“不忌”、“毁则”、“不正”等在道义上的负面定性,而且“故”字本身就有“不忌”之意, “故”字直接代表了行为人对法律、规则、道德的蔑视与不屑。反映在杀人方面,可以简单地说,故杀就是杀人不忌,谋杀就是杀人有忌。我国古代刑法从来就有 “不忌故犯,虽小必刑”[23]传统,“忌”或者“不忌”才是决定量刑天壤之别的关键。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对谋杀与故杀的内涵以及二者主观恶性的差异应该很清楚了。谋杀与故杀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谋状”,“二人对议”杀人肯定是谋杀,单独的杀人案件中,如果罪犯采取了某种措施或者某种方式掩盖自己的杀人行为,“谋状彰明”,那么也要定性为谋杀。简言之,谋杀就是隐蔽、诡秘状态下的故意杀人。故杀没有“谋状”,明知故犯,是公然的狂妄的放纵状态下的故意杀人,在行为状态上则表现为“非因斗争,无事而杀”。随着杀人者情绪和行为的变化,斗杀、谋杀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升级为故杀,但故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化为斗杀或者谋杀。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何“斗殴杀人”条(306)中规定:“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虽然“斗殴者,元无杀心”,但是“斗而用刃,即有害心”,“用刃”这个举动充分说明了斗殴者放任与肆意追求伤害结果的产生和扩大,狂妄已极,致人死亡后与故杀同罪毫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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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两则故杀案件的检讨

故杀案件在唐宋典籍中十分罕见,但其所记载的为数不多的故杀案都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研究这些案件,可以使我们了解唐代法官是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故杀犯罪的。

1.高弘超仇杀案

《册府元龟・刑法部・议谳第三》卷六百十六记载:

天成(后唐明宗年号)二年七月,平恩县百姓高弘超,其父晖为乡人王感所杀,后挟刃以报之,遂携其首自陈,大理寺以故杀论。(刑部员外郎)殷梦覆曰:“伏以刃杀人,按律处死;投狱自首,降罪垂文。高弘超既遂复仇,固不逃法,戴天处愧,视死如归。历代已来,事多贷命。”[24]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王感杀死弘超父高晖,对案件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高弘超为父报仇,并主动携仇人首级投案自首,显然属于深思熟虑、独谋于心,绝非临时起意,但认定谋杀的最重要证据是“谋状”。此案中高弘超“固不逃法”,本来就没想过逃避法律制裁,因而无所畏惧,杀人时杀人后表现得极为公开与坦然,“谋状”不明显,因此大理寺判为故杀罪是恰当的。故杀既不能自首减刑,大赦时也往往在除名之列,所以高弘超难逃一死。

2.姚文秀杀妻案

唐穆宗初年发生的姚文秀杀妻案,刑部与大理寺主要官员先认定为斗杀,而大理寺司直崔元式和白居易则认为是故杀。其中,白居易的抗诉文字很有代表性:“今阿王(姚文秀妻)被打狼籍,以致于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损伤。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已死,又何以名为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籍,当夜便死;察其情状,不是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25]姚文秀杀妻案的详情是否真如白居易所说已不得而知,但白居易对故杀的认定依据则是引人深思的。首先,所谓“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中的“事”是指斗争之事,而此案中凶犯与死者伤情悬殊,显然没有发生争斗,仅从外观上就应排除斗杀;其次,姚文秀的杀人意图是“又蓄怨怒”、“怒妻颇深”、“挟恨既久”,可见杀人并非临时起意,但阿王“被打狼藉”、“当夜便死”, “察其情状,不是偶然”,姚文秀杀人时所表现的狂妄与暴戾是有目共睹的,所以白居易认为:“此非故杀,孰为故杀?”姚文秀久蓄杀机反而成为了认定故杀的关键理由,而最后白居易抗诉成功,姚文秀以故杀罪被皇帝下旨“重杖一顿处死”。

由于谋杀往往是协同作案,而又由于其行为的隐秘性,使得谋杀案件的侦破难度比故杀案要大得多,给社会造成的心理创伤也更为持续和深远。无论从现代法学的任何角度思考,谋杀都应是比故杀更为恶劣的犯罪。《唐律》更多地强调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不同,定罪量刑也因此不同。但谋杀与故杀在主观上何者更为恶毒凶残,唐代人却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在唐朝人看来,谋杀的“谋”字首先体现杀人者在一定程度的道德上的良知和对天理国法的敬畏,然后才是其对于杀人结果的追求。而故杀则是肆无忌惮、想杀就杀,无论是出于冲动还是出于义愤,都是对伦理、道德、纲常以及王法权威的公然藐视与挑战,用心尤毒,不可不诛。这也正如《盐铁论》中《刑德篇》所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者免,志恶而违于法者诛”[26],罪犯的主观动机乃至心理意识成为定罪量刑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分析其主观恶性的视角也往往不是从被害人的角度,而是第三方尤其是君主基于自身利益的个人感受。这种法治怪象的出现是“原心定罪”的断狱传统与中国封建等级统治结合后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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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汤可敬.说文解字今释[M].长沙:岳麓书社,1997: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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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ual Analysis about a Heavy Sentence to a Premeditated Murder:Centered on the Tang Code

HUANG Kai-jun

Abstract: Murder and premeditated murder are two closely related but apparently different homicides. The punishment for premeditated murder is much heavier than murder in the Tang Dynasty, due to the peculiar thinking mode of the ancients. Since there is no solid ground for distinguishing the sentences to murder and premeditated murder in the Tang code (Tang lu shu-yi), from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 till now, some scholars hold biased opinions toward connotation and status of premeditated murder in the Tang code. The purpose of writing this paper is to rectify this error and to eliminate some obstacles for the further research of the Tang Dynasty law.

第7篇:司马光的简介范文

关键词:教学内容 拓展 活化课堂

一、课文内容的拓展,活化课堂。

拓展课文内容,能够使学生深刻理解内容,感悟写作技法,发展想像能力。拓展可以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进行。一是仿照课文的写法,顺着作者的思路续编故事。如学了《春雨的色彩》后,让学生仿照文中结构相同的三个自然段的写法再编出一两段来。有的学生是这样编的:白鸽说:"不对,不对,春雨是白色的,你们看,春雨落在梨树上,梨花白了。春雨落在玉花树上,玉兰花也白了。"二是引导学生想像课文所讲述的故事的发展情形。如学了《手捧空花盘的孩子》,当雄日做了国王以后,他怎样管理国家的呢?三是让学生将课文内容与各自的生活实际联系起来,说一说自己的行为表现和真实感受。如学了《胖乎乎的小手》之后,让学生说一说:"你的小手为家里人做过一些什么事情?为谁做得最多?在教学中,要想活化语文课堂,让学生学得活,教师灵活引导是关键。课文内容的拓展,培养学生动脑筋的习惯,引导学生创新学习。

二、语文知识的拓展,活化课堂。

从落实语文基础和培养学生综合性语文素养方面讲,语文知识的拓展显得尤为重要。而"课文"的教学中,语文知识拓展的"点"多"路"广。要因课而异,敏锐捕捉;精心构想,巧妙设计,把握梯度;循序渐进;注重感知,多"说"少"写"。如《美丽的小路》一课中叠词较多,就可以让学生照样子说说写写有关叠词并感知其用法。可以这样设计拓展性练习:(1)花花绿绿、 干( )净( )、高( )兴( )、整( )齐( )、(2)(散散)步、(说说)话、( )水、( )澡、打打( )、做做( ),《识字4》中表示方位的词出现较多,可以集中进行这类词的拓展性练习:(1)土里、河里、( )里、( )里、(2)地上、山上、( )上、(3)池中、水中、( )中、( )中、(4)、树下、灯下、( )下、( )下。让学生说说写写,鲜活的想象思维,求异思维,发散思维、聚合思维在语文课堂中显露无遗。鲜活的思维是活化语文课堂的核心。在教学操作中灵活引导的同时,十分注重鼓励、培养学生的思维的并用,在教学中对学生的提问和回答,满足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望。情境表演是儿童最受欢迎的表现形式。低年级的课文中童话很多,可引导学生将一些童话题材的课文进行分角色表演或改编为课本剧进行表演。这样,既加深学生对课文内容的体会,又能发展语言,激发想象力和创造力,使课堂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的"乐园"。如:教学《小白兔和小灰兔》一课,在熟读课文掌握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分角色表演。学生们戴上头饰表演小白兔在太阳种菜情景和小灰兔在家里乘凉、不干活的情景,并让表演小灰兔的同学想象小白兔送菜给老山羊时,小灰兔会怎么说?怎么做?这样,演一演,说一说,适当编排一些动作,穿插几句精彩的对话,使学生进一步感受小白兔的勤劳和小灰兔的懒惰,也使课堂上形成了生生互动,相互合作的局面,让课堂真正鲜活、有趣、新颖起来。 新课程指导我们,教育应该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学生不是配合教师上课的配角,而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他们作为一种活生生的力量,带着自己的兴趣、知识、经验、思维参与学习活动,并成为教学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教育者,我们应该把新课程理念带进课堂,真正实现课堂教学新突破,让学生动起来,让课堂活起来,充满生机。

三、创新思维的拓展,活化课堂。

小学生的特点是好动、好问、好奇,思维活跃,想象丰富。而采用老师教多少,学生学多少的教学方式,会使学生自主学习的空间萎缩,充满活力的思维受到约束,影响了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和教学效果的提高。他们在语文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利用学生的差异性、丰富的想象力,创新思维的拓展,可以引发学生丰富的想像和联想,可以训练学生思维品质,让学生想象练说,还能使学生的深化对课文内容的理解,可谓一举多得。因此,要结合具体的内容,精心创设问题的情境,进行创新思维的拓展性教学,大胆鼓励学生相互讨论,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如学了《司马光》,让学生展开想像:你还可以想出哪些好办法来救小朋友呢?学《称象》一课时设疑:"谁能赛过曹冲,想出一个更好的称象办法?"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位同学说:"可把石头改成不用搬的牛、马、羊等动物。"另一位学生说:"牛、马、羊是动物,不如人好指挥。"还有一位学生说:"最好让人来代替石头称象,又清闲又方便。"又有一位学生说:"这办法确实好,但让在场的大人、小孩一窝蜂地涌上会发生意外,最好选择年轻力壮的人上船。"......可见,问题设计精当,并让学生相互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启迪智慧,培养思维能力。这种老师创设有趣的教学情境,学生自己动手操作,小组互相交流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思考和动手操作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形成,激活学生思维。

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相机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处处探究获得知识的愿望和能力,也是语文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在语文教学中教师要拓展教学内容,教师鼓励学生"尝试",学生又能大胆实践;教师激励学生"超越",学生就思维飞扬;教师让学生"选择",学生能自作主张;教师激发学生"创造",学生不断开拓创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课程教材研究所小学语文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语文一年级上册教师教学用书[G].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3]课程教材研究所小学语文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语文二年级下册教师教学用书[G].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第8篇:司马光的简介范文

【关键词】语文 课堂 教学 创新

创新教育已成为了当今教育的主旋律,小学语文作为一门重要的基础学科,课堂教学应是实施素质创新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所以我们必须从小学语文这门学科的特点出发,抓住契机,在教学中扎扎实实落实素质教育,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而努力。

一、激发创造兴趣,鼓励创新精神

学生如果没有学习的愿望,那么我们的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就会全部落空。同学们没有求知的愿望,学校的开办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所以,我们作为一线教师,应该珍惜同学们的好奇心、创造的欲望和求知欲。要使学习变成一件有思想、有创造、有感情、有美感和游戏的鲜艳色彩,成为同学们特别感兴趣和强烈吸引力的事情。增强同学们的学习的信心,能够让他们感受到成功的鼓舞。在我们的实际教学过程之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启发性的原则,设疑提问,强烈地刺激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使他们振奋起来,产生主动探究新知的愿望。

在我们的课堂语文教学的过程当中,我们一定要彻底改变原来那种满堂灌的做法,让学生能够在教师讲授课程的过程中,让同学们积极的发现好的句子、好的描写、好的修辞方法、运用好的词语,是每一个发现都让同学们感受到是自己的收获。尤其是对那些语文学习不太感兴趣的学生,在课堂教学时应该给与更多的关心,尊重他们的人格,激励他们上进,及时地发现他们身上的亮点,发现闪光点后要多多给与表扬,使他们树立努力学习的信心,是同学们能够感受到老师在关注他们,并让他们感受到老师对他们的尊重和关怀。这样做就能够使同学们在课堂上大胆发言,敢于提出自己的疑问,敢于畅所欲言,使教师和同学们在教学的过程当中产生共鸣,增进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这样做就能充分调动同学们的学习兴趣。

二、运用求异法,旨在创新

求异法是我们在教学过程之中经常运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在解决分析问题时不按照一般的问题的原则和方法,就是不满足已知的结论,而运用全新的思维方式提出不同的新的见解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激发同学们的创新思维方式,培养同学们的创新精神。一般情况我们在教学时应用求同思维方式比较多没有及时科学的引导同学们用发散的眼光,全方位的审视课文的语言的运用、文章的结构、题材,要尽量让同学们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发表自己独特的见解。同时,我们在课堂教学过程当中应该提倡进行多元化思维训练,多元化思维方式是创新思维的重要思维方式,鼓励同学们对同一个问题提出不同的简介。另外,还要引导同学们进行逆向思维,大部分的小学生由于长期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常常在提出自己的观点的时候犯“人云亦云”的毛病,不能也不敢提出和别人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为此,我们在平时更应该引导同学们进行逆向思维的方式,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让同学们的思维从事物的对立面开始,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同学们提出新的见解和主张,才能使同学们不仅能从正面去思考问题,也可以从事物的反面去思考问题,从而实现一个问题多种方式进行解答,这样同学们才会具有创新的能力,实现高效课堂的目标。

三、让学生展开想象的翅膀

由于同学们长期接受传统满堂灌的教学方式的影响,大家的创新和创造能力受到压制和打击,更不要说同学们应该具备的幻想能力,就更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美国教育家杜威说过,“科学的每一项巨大的成就,都是以大胆的幻想为出发点的”。新课程改革提倡同学们大胆幻想,用幻想的目标激励同学们,然后通过教师合理的引导,把所学的知识进行迁移、改组,综合运用这些知识点,架起通向幻想目标的桥梁,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创新思维方式。对某种事物的大胆的幻想是创新的基础,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充分表明“只怕想不到,不怕做不到”。在我们的课堂教学之中,我们应该经常激励学生对事物进行大胆的幻想,然后以幻想目标为前进方向,千方百计创造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从而增进大家的创新技能。

第9篇:司马光的简介范文

一、立足课内经典篇目,注重课内外比较阅读。课内阅读、课外阅读与课内外比较阅读的命题比例约为17:7:16;其中课内比较阅读与课内外比较阅读为3:12。比较阅读的分量明显多于单段阅读;课内外比较阅读明显多于课内比较阅读。每份阅读的题量一般在4至6题,4题最多。分值设置一般为10~15分,其中12分和15分的最多,平均为14分略多一点。

二、增加探究拓展题量。注重综合能力考查。2006年中考文言感悟研究题一般在2至4题,大多是在4题。其内容与形式主要体现在:理解重要词句语境意义与表达作用;整合概括文段主要信息;根据文段有关内容概括出人物的主要精神品格,或根据文中人物品格精神概述有关内容;感受作者思想观点、感情态度;体会主要笔法,简析语言特点;简述所受到的启示,提出自己对文章内容或形式方面的评价或看法;写出与特定精神品格有关的典故、成语、名言警句等。试题具有鲜明的感悟、拓展、开放、综合的能力特点。例如,吉林卷将宋濂的《送东阳马生序》(节选)与蒋士铨的《鸣机夜课图记》(节选)比较阅读:要求从前文“天大寒,砚冰坚,手指不可屈伸,弗之怠”中体会宋濂的优秀品质;从后文“儿能背诵所读书,斯解也”中感受母亲的情感;用简洁的语言分别概括两段选文的大意;就宋濂对待师长,“立侍左右,援疑质理,俯身倾耳以请”的态度,蒋士铨对待母亲,“坐枕侧不去”,“诵声琅琅然”,“持书诵于侧”的感情,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和体验,谈谈在做人方面所得到的启示。呼和浩特市将孟子《鱼我所欲也》第3段与范仲淹《岳阳楼记》第5段比较阅读:要求指出前文中的“本心”与后文中的“古仁人之心”的具体内容;简析两段选文所运用的表现手法。山西卷要求:比较理解苏轼的《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与《记承天寺夜游》中,作者仕途失意之时的不同心情;写月的不同表现手法;“婵娟”与“闲人”所指对象;不同的体裁与不同的语言风格。南京卷比较阅读范仲淹《岳阳楼记》中“予尝求古仁人之心……微斯人,吾谁与归”与司马光《资治通鉴》中“上与群臣论止盗……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焉”:要求指出前文所表达的作者忧乐观;用前文中的语句回答后文中作为国君的唐太宗做到了什么(“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芜湖卷将欧阳修的《醉翁亭记》与《丰乐亭记》中两个片段比较阅读:甲乙两文旨趣相同,都表现了怎样的政治理想;简要分析甲乙两文在景物描写方法上的不同。扬州卷第16题:老虎(柳宗元《黔之驴》)和眇者(苏轼《日喻说》)对陌生事物有不同的认识过程和结果,请说说你从中得到了哪些启示。临汾卷第21题:(1)甲文中曹刿的智慧表现在哪些方面;(2)乙文中邹忌成功地说服了齐王,他的劝说方式对我们今天的人际交往有什么启示。河北卷第9、10题:请从文中找出你最喜欢的句子,并说出理由;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当地拟开发小石潭景点,请你根据文章内容为该景点写一则简介。青海卷第14题:(1)请写出两个能表现艰难求学或勤学苦练精神的成语典故(如程门立雪、凿壁借光、头悬梁锥刺股、囊萤映读);(2)作为一名当代的中学生,你是如何评价古人这种勤学苦练精神的。

三、注意写作方法的概括与分析。2006年中考文言试题注意从写作方法的角度考查学生对文本的感悟欣赏能力,其方式主要是:在概述写作目的中体会某些写作方法及其表达作用;联系选文有关主要内容分析写作方法的特点及其作用;根据特定表现手法及其作用阐述或填写相关内容;联系特定文段内容,填写文中所运用的表现方法。如,北京卷第15题(《岳阳楼记》选段)从铺垫、衬托的表现手法角度,请考生结合选文回答:作者写“登楼者面对两种不同景色产生了‘悲’和‘喜’的感情”这一内容的目的是什么。天津卷第21题:从“正面描写和侧面描写”人物方法的角度,要求考生“结合原文”“比较两文在这方面有何异同”。芜湖卷第24题:“简要分析甲、乙两文在景物描写方法上的异同”。重庆卷第14题:就“微斯人,吾谁与归?”这一反问句,体会其中所表达的作者的思想感情。昆明卷第ll题:甲文用鲁庄公的“鄙”来衬托曹刿的远谋,乙文也运用了类似的写法,请用乙文中的例子来说说这样写法的好处。武汉卷第10题:甲文用――、――衬托了莲花的形象,乙文用――、――等自然环境来烘托梅花的形象。呼和浩特卷第13题:甲乙两段都运用了―――(对比)表现手法。临汾卷第20题:乙文中邹忌在劝说齐威王时,运用―――(设喻或类比)的方法得出的结论性的话是――――。

四、借助工具书理解词句语境意义。陕西卷第17题:让考生从卷面所提供的《古代汉语词典》中关于“践”的五种解释中,为选文中“某暗以足践之”的“践”选择一个恰当的义项。漳州卷第12题,要求考生从卷面所提供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中关于“坐”的五种解释中,为选文画线句子中的“坐”选择一个恰当的义项。

课标要求:初中学生“阅读文言文,能借助注释和工具书理解基本内容。背诵优秀诗文80篇”;“评价学生阅读古代诗词和浅显文言文,重点在于考察学生记诵积累的过程,考察他们能否凭借注释和工具书理解诗文大意,而不应考察对词法、句法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在研究去年题型的基础上,2007年复习备考,我们一要引导学生“能借助注释和工具书理解基本内容”;二要注重诵读,指导诵读,能理解“背诵”、准确默写“优秀诗文80篇”;三要在理解诵读过程中,概括一些重要的文言词语基本意义与用法,掌握几种文言句式,恰当翻译重要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