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智慧养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浙江乌镇的居家智慧养老新体系正在改变着这里约1.5万名6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方式。
67岁的冯培祥在乌镇生活了大半辈子,没想到晚年生活竟与“互联网+”紧紧联系在了一起。前些天,冯培祥突然觉得身体有些不适,赶快叫老伴拿出一台名为“按护宝”的仪器,测量血压和血糖。测得的数据实时共享给几公里外的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马上提出建议:“平台上显示的健康数据有点异常,您应该过来检查一下。”
当天下午,在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视频连线了浙江大学邵逸夫医院神经科专家,为冯培祥及时进行了诊治。
当养老成为全社会需共同面对的课题时,率先在乌镇试运营的“互联网+养老”体系进入全国视野。这一体系集纳了线上线下系统,通过信息平台、物联网、移动互联网App等,实现对老人的全方位监护。
乌镇“智慧养老”的线上平台主要指为老人在家中安装“智能居家照护设备”“远程健康照护设备”“SOS呼叫跌倒与报警定位”,并利用阿里云服务器、微信、相关App等进行远程管理。负责运营乌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椿熙堂副总经理戴勇介绍,乌镇开启了“智慧养老2+2新模式”。该模式在乌镇原有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把线上平台和线下卫生服务结合起来,实现了居家和社区养老、医疗服务的全覆盖。乌镇给每位老人都建立了电子健康档案,利用自动检测终端、健康管理App,持续跟踪老年人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养老、医疗服务。
“乌镇模式”是我国养老领域探索发展的一个缩影。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在加剧,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 一位居民在乌镇椿熙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的卫生服务站接受心血管功能测试(黄宗治摄)
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路径是什么?专家表示,我国的养老方式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此后,居家养老与智慧养老进一步结合,成为养老a业的重要选择。
与机构养老相比,居家智慧养老投入产出效益更高。有研究表明,投资建设实体养老机构,每张床位需投入10万元到25万元,这意味着1000万元的投资最多只能满足100多位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将同样的资金投入居家智慧养老服务,可以覆盖6000多位老年人,满足他们常态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因此,不少地方开始探索居家智慧养老模式。如苏州市姑苏区的“虚拟养老院”通过话务中心与家庭走访的结合,为老人提供物业维修、人文关怀、应急救助等六大类53项服务。青岛市南山区政府为1050位老人发放了养老服务智能手环,这种手环具备紧急呼叫、自动报警、心率测量、健康管理等功能,儿女可通过客户端软件了解老人的活动轨迹,实时掌握老人的状况。
专家表示,智慧养老不仅是技术革新,还是产业和社会革新。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城市社区研究部主任刘建兵认为,在养老领域推进“互联网+”不仅需要搭建信息开放平台、开发适宜老年人的可穿戴设备,还需对传统业态养老服务进行改造升级,提供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产品。
“仅仅依托线上不可能实现智慧养老。”戴勇表示,线上、线下必须更好地融合。在乌镇,智慧养老的线下平台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该中心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根据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心理与情绪状况、家庭生活状态、社会交往情况等,把服务分为7个等级,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提供服务套餐,满足个性化的生活照护需求。
智慧养老是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一剂良方,但我国智慧养老产业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一系列发展瓶颈,亟待对症下药。有专家指出,预计5年至10年内一个更加智慧的养老服务体系将成形。
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目前,在养老领域,政策缺位、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还比较突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力度仍显不够。“缺乏顶层设计,且政出多门、标准不一,严重束缚了养老企业的技术合作和市场拓展。”华龄智能养老产业发展中心理事长朱勇举例说,有一家企业投入了近千万元对某医院使用的医疗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可由于标准不对接,该系统无法在不同项目间有效应用。
其次,数据汇聚集中有待加强。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博士白玫指出,智慧养老平台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平台业务内容丰富,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往往面临数据导入平台不畅的问题,且不同部门导入的数据存在量大、异构、冗余、相斥等问题。
事实上,我国养老的产业化虽然早在10年前就已经被提出,但却并没有得到实际意义上的发展。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发展以及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通过产业及市场解决社会问题,逐渐重新得到了重视。
近年来,我国正在扶持智慧养老产业。并连续多年在政策上获得支持。2015年是智慧养老产业相关的政策、意见出台的爆发期,这一年多次出_了多个部门联合的指导性意见。一连串的政策的提出表明:智慧养老是一项需要汇集多方资源,多部门合力统筹发展的产业;同时,智慧养老产业涉及行业众多,且市场潜力巨大。更加值得一提的是,政策导向的明确将引导产业正常发展。可穿戴设备、智慧医疗、安防监控、智能家居等多个产业将纳入到智慧健康养老产业体系中,并得到资源的充分融合和发挥。
在各地,已有不少值得推介的养老模式。宁波2015年已经逐步建成了适合江东区情和老年人需求的“家院互融”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推动“传统养老”向“智慧养老”的转变。创新的“家院互融”服务体系被民政部评委优质服务品牌。目前,宁波江东区享受“家院互融”服务的老人共计6600余人,占比全区老年人总数超过12%。
2016年10月,“上海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上线,标志着上海智慧养老建设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有关负责人的介绍,自2014年开始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以来,上海一直着力推进“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已达7000多家,机构式、社区式、居家式等多种养老服务业态日益丰富,但服务资源相对分散、信息不对称。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建立后,作为各类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之间的桥梁,可望有效地消除服务获取的障碍。
在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智慧养老项目中,北京朝阳区团结湖智慧社区采取团结湖街道发起,多种力量参与的方式,汇集医疗、技术、社会资源。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帮助街道建立了智慧养老助残中心,并在辖区范围内大力推广智能设备的普及和使用。
关键词:养老;互联网+;Zigbee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7)17-0264-02
当今的中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据统计,2020年预计将有4亿人进入老龄群体。面对这一庞大的群体,目前整个社会对如何更好地进行老年群体的养老并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发展规划,各种理念层出不穷。本文试图将互联网+中相关Zigbee技术引入到养老产业中,并通过与智慧家居的相互配合,提出一种适合互联网+时代下智慧养老的技术框架。
1传统养老模式的特点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养子防老的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居家养老仍是养老的主流方式。在传统中国社会中,老年人在家中发挥余热,在照顾孙辈人的同时,接受家庭成员的照顾。长久以来,这一传统养老形式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但是从现在的角度来看,这一传统形式和现在社会的业态存在越来越多的冲突。当今的中国社会,社会节奏日益加快,工作压力急剧增加,人们留在家中的时间也越来越少,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家庭生活的投入越来越少,因此,居家养老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这一问题日益突出的同时,各种新型养老模式也就与此同时提出来了,比如社区养老,集中养老等。新的养老形式在便利养老的同时,也存在对老年人情感诉求等方面往往有所欠缺,同时也需要家庭的大额资金投入等缺点。综合来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环境不一致。以社区养老为例,部分新建小区的医疗等设备和人员较为科学和完备,通过物业或者先进的联系方式,当老年人产生医疗,家庭保洁等需要时,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帮助。但是在广大的老旧社区里,尤其是城市里的老厂矿等家属院,小区设备非常破旧,卫生条件差,健身器材破损严重,物业服务不规范,在安全和卫生方面都有严重的缺失,因此社区养老在这样的小区中并不能有效地开展,其服务质量也会大打折扣。
2)资源投入不一致。这一点和老年人的数量紧密相关,对于老年人数量多的小区,社区养老或者住家养老可以方便地开展,便于重点资源的集中,避免了资源的过于分散。并且可以开展老年人之间的互帮互助,促进养老服务的有效开展和质量的提高。
3)服务能力不一致。现阶段国家对于养老相关的法律还不健全,相关资质还不完善。因此从业人员培训的标准和获取培训的机会都存在较大地随机性,其业务能力并不一致,对于养老过程中突况的处理以及潜在风险的预测判断等都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性,对于养老服务过程中老年人信息的反馈不一定及时,所能提供的养老服务质量也不一致,因此从业人员在服务能力上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性。
因此,目前养老服务存在较多的问题,按照目前的发展的情况,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定,标准制定,服务环境更新等方面进行推进,才有可能传统养老服务的质量。
2互联网+介绍
在互联网+时代下,各种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在短短的几年中,各种先进的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落地,与传统行业进行结合,产生了众多足以改变人们生活的产品,比如:互联网+打车,产生了滴滴打车,大大缓解了打车难的问题;互联网+网上医院预约,产生了众多挂号APP,有效缓解了挂号难的问题;互联网+骑车,产生了摩拜等共享单车服务,有效缓解了城市交通堵塞问题和“最后一公里”问题。那么,互联网技术运用到养老行业中,同样在找准契合点的同时,也能在服务内容、信息反馈以及服务质量标准提高等方面,有效帮助养老产业的发展。
从技术角度上考虑,目前流行的物联网技术中的Zigbee技g可有效运用在养老服务中,Zigbee技术作为互联网中发展而来的物联网基础技术之一,越来越多的运用到物联网产业以及工业基础设施的各个方面。
3系统框架
ZigBee是互联网技术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技术,广泛应用到物联网的方方面面。ZigBee在无线频率上有严格的要求,不同地区的频率要求并不相同,比如欧洲的频率要求为868MHz、而北美的频率要求为915MHz。ZigBee的特点如下:
1)功耗较低:由于ZigBee技术的传输速率较低,并且在不工作的时候能自动进入休眠模式,因此采用ZigBee技术的设备可以依靠很少的电量维持较长时间,也较为适合作为养老设备的开发使用;
2)成本低廉:经过长时间的技术开发和ZigBee模块组的持续改进,ZigBee模块的价格已经可以大范围适用。最重要的一点是:ZigBee是免专利费的,因此就避免了高额的专利费用。
3)容量大:一个Zigbee网络中,最高可以使用一个主设备和254个子设备。
4)安全性:ZigBee技术提供CRC循环冗余校验,支持鉴权、认证等功能,对于网络攻击和入侵拥有一定的验证和防御能力。
5)传输距离:ZigBee技术的传输距离可达10―75米,对于养老服务来说,无论是居家养老还是集中养老,ZigBee有效作用半径都能覆盖养老服务所需的范围。图1是ZigBee技术与目前主流的短距离通信技术的传输距离之间的比较。通过图1可以看出,ZigBee技术的传输距离要大于BlueTooth技术,小于技术难度更高、功率更大的802.11来说。
根据ZigBee技术使用场景――养老服务,将基于ZigBee技术的养老设备系统从功能上划分成三个模块:传感器模块、协调器模块和通信模块-引。其中通信模块负责业务数据的传输;传感器模块负责终端数据的输入,如温度、湿度以及红外等;协调器模块作为系统中最重要的模块,负责传感器模块与通信模块之间的协调控制和复杂数据的处理。系统划分如图2所示。
使用ZigBee技术实现养老服务中的房间温度监测设备,湿度监测设备,以及紧急呼叫设备,这三个设备是养老服务中最基本的养老设备,可以对房间中的温度、湿度环境参数等监测,为老年人的健康护理工作提供重要支持;紧急呼叫设备则是老年人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一种设备。传统的紧急呼叫设备多是采用无线电话等设备,存在在极紧急情况下处理不及时等缺点,而ZigBee技术设备可以利用RS232接口的传感设备,对声音或者图像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判断房间内老年人的状态是否达到紧急临界值。当传感器采取出的值经过协调器判断,达到了紧急临界值的话,则紧急呼叫设备自动响应,通知通信模块所连接的医疗资源,对老年人进行救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阈值的选取,如果阈值选取不恰当,会造成紧急情况的误判,反而影响工作效率,影响养老服务的开展。
1.1、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综合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养老保险是其重要的内容。所谓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或政策体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制度。
1.2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莫尼汉(Moynihan)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会保障作为近现代的社会文明和重要社会标志,自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创立社会保障制度后,现今已风靡全世界并引发起多次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样,缺乏法律体系的国家必然导致善恶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伴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经历了20余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社会保障作为兼顾效益和公平并促进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逐渐得到了重视。这其中农村群体和老年群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1.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针对贫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基本上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降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农村还是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但随着农村社会和农民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1992年1月民政部推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经过十多年的调整、整顿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降不但没有得以普及,参保率反而呈下降趋势,这不得不使我们重新思考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问题,究竟应该运用何种模式来解决我国农民的养老难题,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为何会遭受重大挫折,究竟是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本身在制度设计上不合理,还是我国目前根本就不具备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其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在农村普及养老保险,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国策的重点是农村,但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阻力却非常大,究其原因,除传统的“养儿防老”等旧观念的影响外,还与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有重要关系。计划生育形成的“4-2-1”式的家庭结构使育龄农民对未来养老的预期风险加大,必将对计划生育政策产生抵触情绪。如果在农村普及了养老保险,农民的老年生活由社会养老保险金保障,不必再依靠儿女养老,无疑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进。在农村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可有效解决农民年青时手中剩余资金投资无门与老年后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的矛盾,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原则。我国大多数农村由于受环境影响,信息比较闭塞,农民的思想比较保守,市场意识、投资意识比较差,加上农民手中剩余资金一般数量不大。所以,这部分钱除储蓄外,难以找到其它的投资途径。由于近年来低利率及通货膨胀等预期因素的存在,使农民准备养老的资金缺乏保值增值能力而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通过国家给予农村养老保险在财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担起农村养老金保值增值的义务,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使农民也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从而消除城乡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存在的本质的不同,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地位的巩固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和城镇的两种保险制度必将向统一的方向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趋于一致,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也要看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也是最大的保障对象群体。研究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关系到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问题。所以,在对农村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明确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缓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农民生育观念的冲突,促进农村生产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存在。
2.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2.1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历史,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怎样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已显得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重要。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的抽样调查资料,1998年我国老年系数就达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阵营。而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左右,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人们的观念中,子女承担父母的养老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使“养儿防老”已不太可能。而这又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70%以上的社会即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和高龄人口社会,全国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0%以上。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养老保险的经验,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因为养老保险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基金积累,时间越短越被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国外传统的,也不同于中国城市职工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条保障之路。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己经开始了,然而这些探索仅限于局部地区,真正面向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探索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推出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部分省份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1992年1月,民政部总结试点经验,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践证明基本方案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安排,而且连带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截止2003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己接近6000万人,基金积累额260亿元,共有14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其尚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仍有许多方面函待改进和完善。如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及立法滞后等,还不能很好的满足广大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并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老龄人口享有与其消费水平基本相适应的养老保障,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稳定了“农心”,有利于农业基础目前,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和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一种观点是条件已经具备。农村能否顺利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二是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硬件,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目前我国已基本上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因此,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从现在做起,切实推进并逐步完善,以便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市化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第二种观点是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尚未成熟。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民应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因此,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集体和农民在制度建立和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应如何分工?有学者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降低保障水平,这样会影响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如何体现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如何纠正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也需进一步探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关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目前有很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应该继续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模式,做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发展;还有学者建议要发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另外,有些学者在借鉴欧洲及东南亚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物换保障”的理论;还有学者提出“土地换保障”、“住房换保障”等理论,这些理论在实践中应如何运用,孰优孰劣,尚无定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方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一直是由一个部门(1998年前是民政部,后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立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基金安全难以保障,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如何改革,怎样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衡,这些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中涉及较少的问题。
另外,通过哪些渠道筹集基金?怎样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对于这些问题,也需进一步研究。失地农民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失地农民问题和农民工问题正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他们的养老问题。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更为强烈。对于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根据其现实存在的特殊性,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还是直接融入城镇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之中,享有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基本权利?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发展。现在我国城镇与农村实行的是并行的、封闭的两套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镇,这种分隔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然会成为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但是目前关于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统筹发展,还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案。
2.2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流派:政治经济学派和新古典学派。政治经济学派着重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强调非经济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经验描述为主。而新古典学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理论框架内,运用严格的新古典主义方法,对各种养老金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进行研究;把研究的着重点放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对于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上。20世纪50年代以前是政治经济学派主导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时代,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新古典学派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近几年来,新古典学派吸收了政治经济学派的某些观点;政治经济学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学派的理论精华,两派理论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趋势已极为明显。目前,国外学者对谁应该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家庭责任还是公共责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员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随着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越来越普遍。另外,从女权主义的视角,对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压力和负担问题进行研究的也很多。众多的研究都指出,由于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妇女劳动参与等原因导致了以妇女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负担加重、家庭支持系统弱化等问题。因此,有学者通过对欧盟国家的研究,提出了“国家和家庭共同负担长期照料”的对策性建议。也有学者认为,在家庭结构不再胜任老年照料任务时,社区应成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处。
老年福利政策是国外学界关注的另一个重点,尤其是现行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方面。以欧洲为例,福利国家已经或正在改变其原有的老年福利政策,如严格规定用于照料的财政限额、减少公共机构照料、向社区照料转移、鼓励家庭和非正式服务网络的发展等措施。AllenWalker通过对欧盟各国的研究提出:首先,应明确从公共部分转移给营利或非营利照料服务提供者的比例有多大。其次,要考虑到家庭几乎已在满负荷地提供照料,无法继续接纳转移来的照料服务份额了。再次,应根据使用者及其家庭照料者的需要,决定提供何种种类和水平的服务,即应该建立服务使用者导向的居家照料服务体系。总的来说,国外对老年保障的研究有四个特征:一是研究呈现多视野、多学科的特色;二是在经济保障得以实现的前提下,西方国家对老年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年的照顾和料理方面;三是目前西方正逐渐认识到家庭在老年人保障中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家庭对老年人承担与实施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四是经济社会的转变给农村老年人尤其贫困老年的生活保障带来的冲击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
3.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
3.1有关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Insurance)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经济职能在于当危险事故发生引起经济损失时,能通过所积累的资金给予补偿,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每个人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都有可能面临生活来源不确定或不持续的危险,这种生存危险用保险的方式予以分散承担即称之为养老保险,按照经济补偿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两种。社会养老保险(SocialPensionInsurance)是指劳动者为预防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由养老需要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最稳定、享受保险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社会养老保险既是一种社会政策,又是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由政府组织,国家给予税收等优惠,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出资,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保险对象。社会养老保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生而出现的,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养老保险(CommercialEndowmentInsurance)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采取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
3.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险的负担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土地保障、集体养老、社会救济、个人商业保险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一、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实质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养老资源在家庭范围内的互助和代际交换。家庭养老的生命之源是它不仅是一种利益机制,还是一种文化机制。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是儿子,其次分别为配偶、女儿、孙子辈子女、儿媳女婿等。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并且可以预见,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是我国农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方式正在出现弱化的趋势。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其次,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养老能力退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4-2-1’的家庭结构打破了传统的养儿防老机制”,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赡养四位老人。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农村中60岁及以的老人养老仍依赖于家庭,对核心家庭来说无论是经济供养还是生活照料服务都将是难以承受的,最终也将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最后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的互助功能。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目前仍然是我国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基础,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土地养老保的功能严重不足。一是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52亩,全国共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0.8亩以下;二是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已经有而且还将有大片土地被征用;三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养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三、集体养老在时期,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义的养老保险,是典型的农村社区养老。但是,随着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这种农村社区养老已经基本解体。改革方法以来,农村社区养老只在少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南方地区继续存在,覆盖范围极其有限。四、“五保”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五保”老人的供养主要靠乡统筹和村提留,大多数地区只能维持老人的基本生存。社会救济则面窄量少,不可能解决多数农民的养老问题。五、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面临中国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单纯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中国老百姓的养老需求。从很多西方国家建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经验来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缓解财政压力、完善老年保障体系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应该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的养老等保障方式将发生较大变化,从过去主要依靠“养儿防老”转向主要依靠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但是这也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由于农民收入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也不能够很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如浙江、广东等地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许多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经基本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绝对贫困的社会群体,而且保障水平一般比较低,难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的需求。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到目前为止,“农保”依然是曾经试图覆盖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推行困难重重。“农保”的法律基础是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该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3.3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3.3.1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诸多挑战,需建立新的养老方式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的任务绝大部分是由家庭来承担,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入,然而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两种养老经济来源不论是在保障能力还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很难再维系农村未来的养老需要。其中体现在:
3.3.1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有学者指出,农村改革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客观上表现了一种交易的结果。国家在允许社区占有所有权、允许农民以大包干名义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向农民让渡的是什么呢,让渡的是农民承包的那块土地必须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在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一直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来说是带来收入的重要财富,所以均分土地充当了有效的退休保障。可是,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是不完整的,这直接影响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按照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我国农民所拥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权对上地进行自由买卖,因此农民在生病或年老最需要钱的时候不能靠变卖土地以供所需。对于农民来说,他们从土地上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土地收成。农民的收入主要是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土地承担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负担,显然要通过从事土地经营所获得的收益,而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状况又如何呢?研究表明,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是绝对亏本。目前,大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但与此同时,在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过大。在价格、成本双重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10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己经下降到505.71元,4年间减幅达26.69%;如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到承包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只好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甚至将土地撂荒。其实,导致农业经营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土地承载负担重,土地首先是生产资料,只有先具备生产资料的功能,才能发挥其保障功能,但现在承包土地承载的农业税以及其他社会负担很重,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也主要分摊到田亩之中,农民增产不增收现象相当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很难起到保障功能。
3.3.2家庭养老功能衰退
家庭养老是家庭范围内的代际交换,它建立在道德约束力基础之上,是由子女信用作保证的。历史上,我国的老年赡养是以孝为核心在家庭内部进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所以儒家立教以孝为起点,“孝字上半部为老,下半部为子,有老人扶子之义。”因此,孝的道德观最初是调解长者与小辈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该模式曾在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运行良好,按教授的解释:中国家庭的养老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反馈模式”,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主要是“孝”文化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内在驱动力。但到20世纪末其依赖的社会经济基础却出现动摇。认为:“随着人类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家庭赡养功能就慢慢脱离家庭而社会化。”米特罗在《欧洲家庭史》中进一步描述道:“农民经济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致于赡养老人只在家内是可行的,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距离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农业地区中,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历了经济制度的巨大变迁。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不仅解决了绝大部分中国人的温饱问题,而且农村生产生活型态也在现代化过程中发生巨大变化。自给自足的经济条件不复存在,年龄在生产中的优势己不如从前,多样化的社会化分工已使等级式父子关系出现松动。1990年我国农村家庭户平均人口为4.18人,1998年降低到3.63人,2000年降为3.44人,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日渐明显,这使得农村家庭养老方式越来越缺乏充分的照料源。其次,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对农村家庭养老产生了消极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人口跨地区或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不断上涨,这种转移使农村家庭养老应有的凝聚力逐渐降低,同时这种生活上的长期分离使得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纽带逐渐变得松弛,由此带来的子女尊老、敬老传统的弱化。第三,农村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发生了转变,受商品货币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家庭观和老年价值观受到强烈冲击,许多农民己不再认为多子多福,开始走出养儿防老的思想怪圈,迫切要求与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家庭养老保障模式。
3.3.3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险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和困难时,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仍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作为劳动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劳动、为社会生产财富的同时,他们同样会遭遇到自然风险以及失业、年老、伤残、疾病等经济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理应合法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权利,这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况且,农民一直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享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长期以来,据有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始终优越于农村居民,中国的户籍制度将全中国人口划分为两种等级,即“农村人”与“城里人”,这绝对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它包含着两类人的实质性区别。其中,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伤、残都是有保障的,而在广大农村地区,除极少数“五保”老人政府给予一定的照顾外,对其他人群的社会保障则几乎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对城镇职工的下岗(失业)、贫困也给予了特别关照,全面推行了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农民始终默默无闻地为中国工业化建设贡献着他们的力量。有关研究表明,建国以来,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农业税、储畜方式等途径,上缴给国家1.3万亿元,养活了十几亿中国人,而且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形式为国家的工业化积累了大量资本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贡献出1亿亩耕地,地价差额达上万亿元,农业资金转移严重,为此农民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国家不仅没有为农民提供任何社会保障,还让农民在自身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为五保户、军烈属提供生活被助和救济,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3.3.4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条件
农村经济需发展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要有稳定资金投放,二是要有一定技术的劳动力。如果没有可靠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帮助他们抵御年老的风险,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农民就会将其收入储蓄起来,用来养老防老,不愿意投入到生产进程中,这就使得农业发展后劲不足,根据有关资料表明,农村居民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很低。同时,城乡社会保障巨大差异使得一部分有一技之长、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向城市,而城镇中的人才因为农村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不愿到农村工作,所以城乡保障的差异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使得农村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
在明确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后,对于其内容和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筹资原则
即养老金的主要部分来自农民。在此基础上,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做统一规定,随集体经济状况的好坏而定。在集体经济状况较好多地方或时期,助标准应相对提高;反之,补助比例可以下调,甚至不设底线。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给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税前列支,具体做法也有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这种筹资原则充分考虑到国家财力有限及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的现实,但是在实践中却暴露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尤其是对集体补助比例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本地企业的经济负担,尽量缩小这一比例,甚至缩为零。随着这一部分补助的减少,国家对农村养老费的“政策扶持”也失去现实作用。农村养老费筹资原则也有所规定的“个人缴费”为主变为实际上的“全部个人缴费”。如山东省《平阳农村社会保险斩行办法》中就明文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由个人全部缴纳”。这样,农村养老保险由原本设计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变为由个人完全承担。
二、实行“多档次”的缴费方式
实行“多档次”的缴费方式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金每月缴费方式采取多档次的方式,即从2元到20元,每2元设置一个档次。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差距而制定的,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缴费可以多一点,较为贫困的地区,则可以相对低一点。但是,这种缴费方式在设计时忽略了农村的另一现实,即相当部分农民养老观念落后,把自己未来养老寄予子女后代身上,他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认同感,存在心理疑虑。因此,在实践中,大多数农民都倾向于转向低档次的缴费标准。而以如此之低的投保水平,是根本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口的未来养老需要的。
三、在筹资方式上实行“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也称个人账户储蓄积累制,是指受保者在其劳动年龄(一般是指60岁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积累的基金,待受保者达到法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包括保险金年金和利息)以年金的方式逐月发给个人。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收定支,筹资规模和保险金比较稳定,不会引起养老金的代际转嫁矛盾,当然也存在着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
四、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主要实行县级统筹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点。我国现行的办法是在县(市、区)建立养老保险的专业机构,负责收取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以县为单位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这无疑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建立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收发机制尚不可能;但是由于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因此在资金的管理和运营中出现了诸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1保障水平过低
《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出了“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出发点是以政策扶持进行激励,但不增加财政负担,政府不进行财政补贴和兜底。这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商业养老保险,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必须的,因为仅仅通过农民自身筹集到的养老基金根本难以应对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要求。而且,在养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现支付困难时,政府都必须以财政兜底的方式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否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温克勒(winkler)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只依赖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金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他方式来补贴”。通过财政补贴,调动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1992年以来,在财政不补贴不兜底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有所推动,但这种推动属于半强制性的,农民越来越没有积极性。现在许多地方不再坚持《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原则,纷纷采取了政策扶持加财政支持的双重做法,也正说明了这一问题。对于农民自身而言,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信心等原因,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基本方案》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缴纳保险费,从2元-20元,每两元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多数地区农民在投保时都选择了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2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个数额是很难起到养老的作用。若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经济因素,最终拿到的养老金更少。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6年全年共有35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共支付养老金30亿元,人均仅845元;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按投保人数计算人均仅659元。由此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多大的养老保险作用。
5.2制度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国家保证性特点。例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并在1957年把范围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71年,丹麦、芬兰在1977年,美国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与之相比,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农村经济现代化、社会化程度还较低,尚不具备建立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所以,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作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虽然它由政府部门组织,但不具法律上的强制性,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对政府和农民都缺乏普遍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因而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对农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够的支持。
5.3、“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
我国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目标人群的养老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农村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甚至“出现富裕户不想保、年轻人不愿保、中年人不肯保、贫困户不能保和疑虑户不敢保的局面。”即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低收入和贫困农民则不能从养老保险中受惠。而社会保险的目标之一是减少贫困,减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显然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这一目标是相违背的,不符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于我国采取自愿原则参保,也直接导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上都是比较富裕的农民,而真正面临养老困难的贫困农民却无力参保,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为真正解决未来农村养老的难题。并且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的省市农民投保金额明显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5.4对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不力
一方面,按《基本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能用于投资,但是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在这部分投资中,大部分没有投资收益,而且连本金也无法收回;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养老县级农保机构基本上包揽了从政策制定、实施到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发、管、放以及行政监督等各环节、全方位的工作。这种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也没有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制约,其结果极其容易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和挤占。综合本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从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到存在问题都说明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覆盖各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现实需要,必区分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真正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准法律依据。主要有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如十七大报告中“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保问题的讲话。总体而言,1992年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地方在实践中行不通;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的内容则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用来指导实际工作。因此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和矛盾,而地方政府又无法找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因此,各地对农村养老保险法规的出台、变更和撤消,基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发放等都只能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官员的个人意愿执行的,而并没有与农民形成一种规范性、持久性的契约形式。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5.5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差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工作普遍以县级为单位来管理。全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900多个县市。1998年以后,虽然大多数省已将农村社保的管理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但是很多地县和乡一级未能实现顺利交接,造成不少地区社保管理秩序混乱,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管理体制未理顺问题严重。由于制度变动频繁、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时有发生,基金管理秩序混乱。2005年发生的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中,有1.7亿元农保资金损失。2006年云南红河州也曾发生挪用4280万农保基金建豪华办公楼案。而此前的信托、证券公司整顿也波及到农保基金。2004年德隆崩盘殃及的恒信证券案,就涉及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直接威胁到3000万元农保基金的安全。《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偏低从2002年以来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国2002年一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一直都维持在5%以下,扣除当年的通货膨胀率水平,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就更低了,甚至2004年仅有2.43%,低于当年的通货膨胀率3.3%。虽然2006年、2007年的收益率上升很快,但伴随着出现的是通货膨胀率的上涨以及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上调,因此,社保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也没有明显的提高。但实际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除了依法存银行、买国债的部分以外,还有不少农保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贷、抵押担保、机构经费占用以及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划入地方财政专户。据统计,至2001年底,全国216.07亿元农保基金总额中,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和交财政管理的占87%,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本息有因难的占基金总额的6.39%;己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0.68%。此外,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在县级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难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
6.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政府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重要的职责
虽然,“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大小的主要决定因素,但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同样重要。”首先,要从政策上提供条件,支持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积极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救济网络,为促进农民养老保险向社会转化提供必要服务;其次,创新农村养老险模式和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农村养老的风险;再次,努力加快社区建设,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优化社区养老机制,使农村老人的生活服务,由家庭“独揽”变为家庭与社区共同承担;最后,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这个方面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社会开展对农民养老工作的宣传,使各方面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
二、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事分开
正如新公共管理理论所主张的,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政府只是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因为“如果一个组织最佳的精力和智慧都用于划桨掌舵将会很困难。”就养老保险方面看,国务院在1995年就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的目标要求,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始终未能分开,监督体系也终未形成。要改变这一局面,真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功能相互结合、互相制约的高效、透明、公正的运作机制,就要转变政府职能,使之由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政府主要是通过政策制定和推动国家立法的途径,明确自身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促进法制和制度建设,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
在亨廷顿看来,“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组织和程序与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促进法制和制度建设并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对于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城镇一样,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也要依法行事。”改革与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与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养老保险改革决策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健康发展。同时,要重视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使养老保险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轨道,并通过依法治理养老保险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提高广大农民对政府推行社会保障政策的信心。
四、多渠道筹集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运营
首先,在目前农民生活还不很富裕的情况下,除建立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相辅,政府适当支持的三方负责的保险金缴费制度外,还需探索多渠道的农村保费供应。“现代社会保障事业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国家应鼓励本国社会成员主动参与社会保障,包括参与分担缴费、参与经办保障事务、参与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等,社会保障不再单纯是政府的责任,这种做法使社会保障事业具备更为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次,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工作,通过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职责;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最后,还要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工作,严禁基层组织和政府其它机构挪用基金,严禁任何人打着养老保险的幌子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为了提高农民的认识和支持程度,必须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应放在示范、推广和操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保险金发放的及时性上。做好示范、推广工作,使农民都能明白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这样养老保险的工作也就能顺利开展。
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具体实际来看,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即加大发展集体企业和补助养老保险以及发展储畜养老保险,并给予政策支持。坚持城乡有别和与家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此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可以采取强制性原则。但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水平的不同,在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亦可以推行地方性的自愿性保险。地方自愿性保险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导,也可以允许民间团体主导,作为全国性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商业保险能否进入农村领域,取决于是否有钱可赚。政府应当消除一些限制保险市场的法规,同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以吸引保险公司进入农村。
7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广大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付出艰苦的劳动。在对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我国十几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础上,本人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了初步探索。具体内容如下:
7.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制度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显著,农村和城市之间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上没有共同基础,不具备建立统一型和统分结合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条件。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是针对农民的专门制度,而不能与城市养同运用一套社保制度。目前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还不能建立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成熟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同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费征缴和养老金给付上也不具备实行统一标准的条件。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在尊重我国国情特殊性的基础上,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总结此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经验,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初步达到在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
7.2边试边行,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面临的背景极具特殊。其他国家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所需要应对的只是前述背景中的某一两个方面,而我国则必须综合考虑上述所有的问题,这在世界上尚属首例。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没有先例可循,需要再次发挥“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边试边行。首先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然后再从经验中发现规律,最后用这些规律、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各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青岛、苏州、马鞍山等已经开始在积极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前一阶段探索的经验和教训,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和具有指南性质的文件,比如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角色定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范围等等。
7.3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
社会保险的特点是国家从劳动者和企业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政支持,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劳动人口和退休人口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旨在创造一种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环境,有利于劳动者的生存、发展和延续。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水平还不具备,无法建立健全的覆盖所有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既要强调社会养老,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中国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有着悠久的儒家文化。“中国尤其是农村家庭观敬老的优良传统,家庭养老有着深厚的根基;而且在家庭养老的过程卑厂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交流,有助于形成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国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联合国的高度称赞,联合国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家庭养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样。家庭养老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必须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爱老敬老,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方面可以借鉴韩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经验。韩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儒教传统国家,家庭以家长为中心,政府鼓励孝敬父母、稳定家庭。另外,韩国国民普通信奉佛教、儒教,这成为修心祟善的人文基础,政府提倡善德的传统信仰,奖励孝敬父母的家庭,鼓励社会办慈善事业,从而稳定了家庭和社会,使家庭和慈善事业成了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7.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使我国在近期内还不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认为,我们可以仿效日本由部分到整体、由差别到统一的发展思路,分对象、分阶段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在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避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对经济发展水平高的东部经济,应立即着手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在经济状况和群众保险意识允许的条件下,甚至可以选择性地进行强制性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同时鼓励农民进行自愿储蓄为补充,为今后城乡统筹发展积累经验。在中西部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地方,仍然实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养老模式,同时政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地必须在认真研究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制度,逐步发展,不冒进也不滞后。针对农村中不同产业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区别对待,这既是国外实践的经验,也是我国农村劳动力从业范围多样化的需要。对于以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应该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内。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企业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种基本的生产资料,实际上己经不再属于“农民”这个范畴,也应该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应该在政策上和财政上予以倾斜。
7.5土地政策与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
土地政策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成功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尤其是小农占多数的国家,很多都把土地政策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一种集体所有、农民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但也出现了土地经营规模过小使土地效益下降的现象。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与日本、德国和法国相类似的“土地换社保”的制度,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解决现有的土地细化与规模化经营的矛盾;同时也促进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国土地政策的施行,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龄设定,另一方面是农民放弃经营权之后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如何设计。针对前一个向题,可以参照我国职工的一般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老龄化严重的情况,为防止出现土地被出让后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现象,可以适当的将退休年龄推后一至两年。针对后一个问题,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比较简单,直接增加农民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另一种施行起来比较复杂,但是更受农民的青睐,那就是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水平设定适合的退休年龄和养老金优惠方案。因此,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强调土地政策的作用,既可以提高老年农民的保障水平,又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
7.6国家、地方、农民三方筹资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上,西方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除规定投保者个人缴费外,还辅之以国家的财政支持或其他补助,以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从业者的实质平等。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要坚持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和农民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养老基金的筹集,同时还要开辟其他筹资渠道。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分税制改革,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分税制改革也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提供了物质基础。政府、地方和个人具体缴费标准的确定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操作。首先是缴费基数的确定。由于农民没有工资的概念,无法确定“平均工资水平”,因此可以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平均收入来确定缴费基数。由于城乡收入的差距,可以将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为缴费基数的上限,防止在基数上就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形。最低的缴费基数则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其次是各方缴费总额的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可继续沿用8%一10%这个比例,具体选择多少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差距来确定,以对家庭养老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为基本原则。最后是三方各自承担的比例问题。这个比例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占的比例至少应该在缴费总额的一半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3,最高不能超2/3;中央政府的转移支出和地方财政应该根据各地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确定剩余比例承担份额,总体原则是国家的转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22件民生实事推进一年来,各市级部门、各区县在抓好具体民生项目的同时,也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把办好22件民生实事纳入制度化轨道
资金
保障机制
――全市形成了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利用相关专项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一系列资金保障机制,确保22件民生实事得以顺利实施
2013年8月的一天,渝北区回兴街道,陈泽懿老人家。
一场家庭会议正在召开。
“那个敬老院,远不说,还进不去!”陈泽懿一脸无奈。
“条件也不好,我们也不放心。”作为女儿,周颐否决了父母去敬老院的想法。
“要是有个近点的养老中心,白天去耍,晚上回家住,就好了。”陈泽懿说。
“受传统文化影响,大部分老人仍愿意选择居家养老。”市民政局局长刘涛说。
很快,“陈泽懿们”的需求有了回应。
2013年8月下旬,市委、市政府推出办好22件民生实事,其中一件就是“2013年到2017年,建设1000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如何确保目标完成?市民政局打起了“制度”的主意。
养老瓶颈
2013年7月中旬,骄阳似火。
在等待半年后,72岁的江卫国得到一个失望的消息――他想到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颐养天年的愿望,暂时搁浅。
“在我前面,排队登记的还有286人……”江卫国一脸失望。
家住江北区华新街的江卫国是一位空巢老人,身体一向不太好,老伴去世得早,女儿又远在湖北。
“真不知道去哪里养老?”江卫国直摇头。
截至2012年年底,重庆60岁以上老年人口584.4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7.47%。重庆老龄化率西部第一、全国第五。
与陈泽懿和江卫国一样,“待在家里‘空巢’,去敬老院‘空心’”是很多老人的纠结。
养老为何这么难?
“供需不平衡,重庆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滞后,社区养老又跟不上。”
社区养老为何跟不上?
“最大的瓶颈是资金问题!”
为何不调动社会力量?
“重庆相关制度建设滞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很难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养老行业。”
一连串追问后,市民政局的思路清晰起来。
“探索制度建设,撬动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刘涛给出答案。
2014年4月21日,重庆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再次提到要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刘涛说。
而此前,重庆社会化养老制度建设已经探索了很多年。
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
2009年,开展扶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试点工作,明确了八个方面的政策。
2012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
制度的完善,掀起了社会力量投入养老业的热潮。
多元投资
2013年10月23日,空巢老人梁隆学家。
“这是下个月300张免费服务券,您收好!”帮梁隆学把米和油提回家后,街道服务人员如此交代。
梁隆学在江北区寸滩街道兰溪社区居住。老伴去世后,只有孙女偶尔来看望她,每次买米买油很困难,她都会用上一张服务券。
“服务券是街道购买的养老服务项目。”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李明友说。
寸滩街道人口老龄化严重,其中90岁以上的老人就有76人。因此,针对低保、特困和空巢老人,街道每月都会发放300张服务券,以便他们可以享受各项服务。
而街道购买的服务,来自于一家企业――重庆新洁净・新家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寸滩街道以“政府购买+企业自主经营”的方式,建立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2013年9月,兰溪社区引进了这家公司。
“街道提供场地、基本设施和优惠政策来吸引他们。”李明友说,“企业自主经营,街道对运营进行监管。”
“政府出台的制度,带来了资金、税费、融资等方面实实在在的优惠。”新家道负责人说,他们为社区养老带来了活力。
和在外工作的儿女视频通话,进行智能体感运动游戏健身,享受专业的按摩推拿理疗……
兰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一启动,便受到老年人的欢迎。
“引进专业公司管理,对社区养老进行社会化运营,更能贴近老人的需求。”李明友说。
多元投资,减轻了街道的负担,更多的社区养老中心建立了起来――2014年2月,寸滩街道丽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挂牌。
与江北一江之隔的渝中区,也从2013年7月开始引入了养老服务的社会化运营。
“对这些提供家政、养生保健等养老服务的企业、机构,渝中区不设前置性门槛,只择优选用。”渝中区民政局副局长张全辉说。
有了社会力量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更加专业。
安享晚年
2014年6月初,检测仪显示屏上,王阿姨的检测图像清晰可见。
“血脂有点高……”医护人员告诉王阿姨。
“那我该啷个办?”王阿姨问。
“这个容易导致疲惫、头晕,平时要注意饮食,不要吃太油腻……”
听完工作人员的嘱咐,王阿姨安心地离开了。
与此同时,她检测的相关数据也传到子女手机上。
这里是南岸区龙门浩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健康检测室。平时,这是当地老人最集中的地方。
“社区通过专业公司运营,引进了先进的物联网技术。”街道党委书记尹友均说。
而一些行动不便的老人,在家里也可以检测,“只要有一套相关设备就可以”。
“老人通过呼入电话呼叫中心,中心电脑上立即显示这位老人的病情记录、子女联系方式、所住地址等个人信息,10分钟内中心便可提供上门服务。”中心负责人李靖说。
王正模老人家里就安装了这样一套系统。
2013年,王正模刚做完一个手术,但是子女住得比较远。“很担心她一个人在家!”家人说。
于是,得知社区养老中心可以提供专业养老服务后,子女就买了一整套设备。
“我要是有突况,比如摔倒,一按呼叫钮他们就会过来急救!”王正模说。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公民老有所养问题,推动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全面发展,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适应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保障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为宗旨,遵循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的方针,贯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和个人储备及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户口在本市或户口新迁入本市非商品粮的农村公民,包括务工、务农、经商等其他劳动者。
本市农村户口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合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办事机构,隶属市民政部门领导。其职能是: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宏观规划、组织协调、综合研究和监督管理,具体承办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运用、建档等业务,指导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为所在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事机构,隶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负责承办和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企事业单位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由所在村或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员兼任,负责本村或本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和发放,协助市和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开展工作。
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的交纳
第七条农村公民凡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年满二十周岁的,均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从满二十周岁的首月起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直至满六十周岁为止。
第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投保者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投保者个人交纳的保金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投保者个人名下。
第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月交纳标准设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4元、16元、18元、20元十个不同档次。
第十条投保者养老保险基金的交纳标准可根据个人和所在单位的经济状况,由所在单位和投保者个人共同协商选择交纳保金的档次,确定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然后按时、足额交纳。
第十一条投保者属独生子女户的,夫妇及其子或女交纳的保金中的集体补助部分,可高于非独生子女户投保者集体补助部分。
第十二条投保者交纳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个人劳动报酬按月分配的单位,投保者应于当月月底前将养老保险基金付清;
(二)个人劳动报酬按年度结算的单位,投保者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养老保险基金付清;
(三)行政村对投保者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补助,按年度于年终一次性缴纳;
(四)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对投保者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补助,按月逐月缴纳;
(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要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包括集体补助部分),在限定期内未经批准不缴纳者,按日缴纳总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乡镇企业投保者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企业投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0%税前列支,主要用于对投保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补助部分。补助后的结余部分,作为乡镇统筹补助基金,用于解决其他农村人口、特殊困难者的集体补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后,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投保者可一次性补交其所处年龄周岁减去二十周岁所得之差年岁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但补交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四十年。
投保者个人补交养老保险基金,按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因遇到各种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个人或集体无力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应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可暂时停交。当其情况改变恢复交纳时,可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补齐停交期间的保金及其利息,连续计算交纳年数。
第十六条投保者如因触犯刑律而服刑暂停交纳保金的,刑满回原籍后,原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恢复,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补交服刑期间的保金及其利息,继续投保,连续计算交纳年数。
第四章养老基金的支付
第十七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男女公民,从满六十周岁的首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身亡为止。投保者在投保期间或在领取保金期间身亡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投保者在六十周岁以前身亡的,其个人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本息,可由身亡投保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清,终止投保。
(二)投保者在六十周岁以后身亡的,其每月领取的标准养老保险金,可由身亡投保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代领到身亡投保者满七十周岁的首月为止。如一次性支付,则要扣除身亡投保者从死亡之月至满七十周岁之月所剩养老保险金的全部利息。
(三)投保者在投保期间或领取保金未满十周年后身亡和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按有关规定从其交纳的保金中支付丧葬费用,保金的余额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来负责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四)投保者领取养老保险金十周年身亡的,不再补发养老保险金。
第十八条投保者在本市范围内户口性质未变但户口关系发生转移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户口一并转移,其所在转出和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投保者从本市农村迁往外地农村的,因招工、提干、考学等原因户口由农业转为非农业的,由临时工转为农民合同工的,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本息可一次性退发给本人。
第二十条养老保险金支付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用于偿还欠贷。
第二十一条投保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保险基金的管理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设立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储保金,统一运营基金,统一调剂余缺,统一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卡及其他有关证件。
(二)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设立本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帐,负责收取上缴保金和领取分发保金。
(三)行政村和乡镇办企事业单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设立本村或本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明细帐,按规定时间具体负责本村或本单位投保对象养老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
第二十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统一在银行开设专用帐户,集中储存。
第二十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取购买国家财政债券、金融债券、参加银行储蓄等方法,取得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所需经费从管理费中开支。管理费从养老保险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暂按全市每年所收保金总额的3%提取。
第二十六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3、桂世勋.我国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4).
4、张岳.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姓别
贴照片处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婚否
工种(职务)
户籍
技术等级(职称)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市(县) 街、巷(乡) 号(村)
主要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何地何单位
职务(工种)
备注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关系
年龄
工作单位
职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止。
(注:上述两种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的一种填写。)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范文节选!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劳动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每周休息两天,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1、 甲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2、乙方的工资水平,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乙方发放工资。
3、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津贴。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甲方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甲方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医疗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工伤津贴。
乙方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护理费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
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万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下列情况,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甲方破产;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5)劳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应予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条6款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___年的;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终止、续订、变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办理手续和给乙方出具相关证明。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乙方患绝症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条4款和6款(2)项规定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甲方需给乙方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并承担加收的滞纳金。
4、一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范文节选!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
【关键词】社会 养老保险 体制。
1、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现状。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创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迈入了改革进程,并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创立了社会保障体系。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确立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即以社会保障为主体、辅助实施个人保障,运行模式则是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的有机结合。可以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实现了质上的飞跃,然而由于始终处于创立阶段,其内含的城市与农村两类体系仍存在较多矛盾,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探讨并制定完善措施。
2、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问题。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存在多层次不足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为其基础层次,然而我国基本养老金仍具有较高的替代率,距离既定目标包含一定差距。同时用于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工具较为有限,仅包括银行存款与政府债券,体现了我国对运营投资环节的重视不足。养老保险体系第二层为企业年金,其呈现出质弱量少及缓慢发展问题。主体原因在于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全面、各类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社会企业缺乏自主积极性。我国养老保险第三层次为个人储蓄保险,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个人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令我国储蓄性个人养老保险实现了迅猛发展,然而该发展进程始终较发达国家落后许多,主体原因在于我国居民整体收入水平较低、针对保险资金的投资空间有限、渠道狭窄,保险公司销售制度滞后、管理经营水平不高等。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存在基金管理模式缺陷,现行养老保险体制中主要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结合模式,相关保险实务整体由政府部门经营统管,实行属地所有、属地负责体制,是基于保障支付养老金、基金安全与长期建设资金筹集的措施。然而实践进程中却出现了较多问题,具体体现在运用养老保险基金方式限制过严、银行存款利率较低、通货膨胀现象长生了对债券的不良影响、难以令基金保值、增值等。同时还存在不良挤占或挪用基金等现象。另外经济形势的更新与经济结构的转变对我国现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模式提出全新要求,因此如何解决日益凸显的个人账户空帐现象、管理效率不高、人口老龄化系列问题成为当前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重中之重。
3、有效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3 . 1 构建互动式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为合理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不足问题,我们应科学实施筹集基本养老基金的费改税体制,利用征税手段内含的强制法律约束力,合理改变当前存在的征缴不足问题。同时我们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合理纳入财政预算之中,进而严格杜绝、抑制经办机构不良挤占、挪用现象。征税是站在扩大税基角度的依据统一标准面向社会全员的征收体制,因而将有效扩充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及实施空间。再者由税务部门实施对基金的征收并通过财政预算方式进行支付将有效简化中间环节步骤,进而控制管理成本,实现效率与效益的双重提升。在个人账户层面我们应做到实处,首先应在健全体制方面下功夫,实施规范化管理。个人账户应详细记载职工个人各项缴费情况,进而令其做到心中有数,实现鼓励正常缴费目标。完善个人账户建立后,应明确余额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任何部门均不应随意对其进行调剂转化为他类统筹基金。另外我们应通过渠道拓宽合理筹措资金,例如有效提升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人性化承担基于旧体制过度到新体制进程中引发的职工养老金缺口,进而合理扩充养老保险整体覆盖面,囊括非公有制与灵活就业员工于养老保险体系范畴中。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体投入手段为购买国债与银行存款,该类以安全为原则、收益第二位的单一化、保守投资模式很难充分满足基金固有的增值保值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安全性基金与收益、流动性基金之间适应性寻求一种全新的平衡点,可将养老保险基金合理投入资本市场中,进而有效提升养老基金安全性、盈利性与流动性,适度降低、抑制投资风险。
3 . 2 积极引入私营模式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
纵观世界范围内各国成功实践的管理养老基金模式,我们应基于现有公营模式之上合理、积极、有效的引入私营管理模式,令竞争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各项事务全部由政府部门经营统筹管理,该类方式令养老基金无法真正实现增值、保值目标,进一步造成了我国企业的过重负担现象,抑制了其竞争力提升。因此我们应合理引入市场机制于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科学建立专项管理养老保险基金部门、企业,令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随着实践进程的不断深入待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后我们可逐步提升管理基金公司数量,逐步引入私营化管理单位,进而实现最大化收益与私营化管理目标。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合理实施以市场化管理为主导、国家行政管理辅助建设的科学模式。基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养老保险主体投资者为企业、国家与个人的结合,其保值、增值环节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许多国家在实行了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作后便实现了增值保值目标,且促进了养老保障理念、行为的全社会普及。由此可见市场化管理对社会保障基金具有正面优势影响作用,我们应科学采用私营竞争养老基金管理模式,促进其走多元投资、组合优化道路,实现持续的发展与更新,才能确保整体资金系统的良性、高效、稳定运转。另外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负债资产属性,因此我们应将安全管理作为首要目标,通过多样化投资建设巩固安全发展,进而合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目标。
4、结语。
总之,基于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只有本着全面更新、安全有序、创新实践、多元化发展原则构建互动式多层次保险体制、引入私营模式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才能扩充发展渠道、健全体系,实现保值增值目标,创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赵敏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