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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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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1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取消其中塑料原料等商品共计338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将取消商品目录及调整后2007年新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予以公布,并从4月1日起生效。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开始换证

自3月30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功能列表中增加“换证打印”栏。该功能适用于2006年申领而未报关的、有效期超过2007年3月31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

依据商务部产业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换证时,企业应提供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正本),以及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换发的新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原许可证号和“换证”字样。此外,新证的有效期和原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商务部会同其他五部门于3月29日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5月1日起,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者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者,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办法》同时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的各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依据《办法》,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还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4月26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下称《目录》)在2007年4月26日起正式实施。

该公告规定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按内销或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目录》,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新增补商品到期无法出口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商务部出台措施加强加工贸易管理

第2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以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向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促进我县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回收站点为基础。

二、工作目标

明确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思路,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挥回收骨干企业的带头作用,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发展循环经济激励机制,努力使我县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县城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服务点,9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集中处理,使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资源循环链条,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80%以上,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三、工作方法

(一)制定规划。

会同县发改、公安、工商、住建、环保等部门,由县经济局牵头。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统筹规划的原则,根据我县经济发展、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规范管理

都要按照规定申办营业执照和办理备案登记,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业主。从源头上制止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防止治安事件的发生,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典型带动。

积极支持、培育、引导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骨干龙头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骨干龙头企业要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按照市场规律,整合和规范个体经营者,实现连锁经营,形成集群规模,加快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组织化水平。

(四)人才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县经济局要根据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法规常识、环保常识和回收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发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制定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四、建设重点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回收站点的建设上。回收站点由回收点、回收亭和中转站组成,根据我县实际。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

结合街道管理、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农村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引导、整合和规范,实行“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管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实行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由统一标识、封闭式回收车辆运送到集中回收站点。待条件具备时,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

五、建设政策

(一)对中标建设回收站点和中标购置投放再生资源收购运输车的企业。县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县政府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规划。

(四)对具备统一标识的流动收购车、网络运输车进入社区服务。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组织领导

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环卫处、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县、乡二级管理体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机制。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经济局

组织指导承办企业实施项目建设。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改局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规划的政策。

公安局

依法打击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口登记管理。

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和监督管理。

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建局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

环卫处

负责对不按规划设置、乱堆乱放、影响市容环境的回收站(点)流动收购车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节约资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加以整治和规范。因此,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密切协作。

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过程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群策群力,密切合作,做好县、乡镇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动,务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管理。

依据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为,查处非法收购、倒卖电力、市政公用设备等活动。对放弃电器电子产品,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回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第3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行业发展现状及主要特点

“十一五”时期以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再生资源回收的理念渐入人心。在相关政策带动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明显扩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进一步提高。截至2013年底,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10多万家,从业人员超过1 800万。2013年,废钢铁、废塑料、废有色金属、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船舶8大品种回收量超过1.6亿吨,回收总值接近4 800亿元;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率超过70%。初步测算,与使用原生资源相比,相当于节约1.7亿吨标准煤,减少废水排放113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375万吨。行业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2009年,国务院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的生产者责任。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12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商务部牵头,22个单位组成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企业实力日趋增强

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和一些民营企业借力政策支持,不断拓展回收网络,延伸产业链,成为回收体系的主体,初步实现了经营产业化、利废资源化和处理无害化。一批规模较大、技术设备较先进、分拣加工能力较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龙头企业脱颖而出,其中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企业超过200家,10亿元以上企业超过20家。

(三)回收体系逐步建立

自2006年起,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以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为核心的“三位一体”回收体系试点,到2012年试点城市达90家。2009~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3.5亿元,支持75个城市新建和改扩建51 550个网点、341个分拣中心、63个集散市场;同时,支持建设122个区域性回收利用基地,有效推动了试点城市向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回收方式多元的方向发展,试点城市重点品种回收率超过60%;回收利用基地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城市矿产项目形成有力支撑。

(四)技术水平稳步提高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积极引进先进设备和加工利用技术,开展精深加工,创新经营业态,传统的回收、分拣、加工处理工艺得到改造升级。如聚酯塑料(PET)瓶片熟料生产技术,废印制电路板环保处理及资源回收设备,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电池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开展废电池再生利用活动,利用电镀废渣及冶炼废渣等工业废料提取各种有价金属等,取得了良好成效。部分城市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设置智能回收设施和设备,方便市民自助完成废弃物交售;有些地区设立了固体废物信息交换中心,整合了回收热线、信息系统和回收站点,形成客户交投、信息交换、废品回收、在线监控于一体的网络服务平台。

二、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

(一)问题及原因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四低”:

1.组织化程度低。再生资源回收以社会化个体回收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回收量仅占回收总量的10%~20%。行业小、散、差的特点明显,回收主体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竞争力差,管理工作难度大。

2.分拣技术水平低。行业内技术研发普遍投入不足,操作工人缺乏技术培训,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操作水平较低。除少数企业回收工艺和装备较先进、环境保护设施较完善外,大多数从业主体设备简陋、技术落后,分拣精细化、专业化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再生资源的利用率。

3.经营规范化程度低。标准化、规范化的运作流程尚未形成,回收、运输、储存、利用各环节协作配套不够。酸浸、火烧等野蛮拆解和不具备资质私自拆解现象普遍存在,偷盗销赃行为时有发生,乱堆乱放、乱设摊点现象还比较严重,造成行业秩序混乱,存在一定环保隐患。

4.部分品种回收率低。废玻璃、废电池、废节能灯、废纺织品等品种,受回收成本高、利用价值较低和利用水平有限等因素影响,经济效益较差,回收率较低,一般只有30%左右,个别品种甚至随生活垃圾丢弃,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公众认识不到位。社会上普遍存在把再生资源等同于“垃圾”的错误认识,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在源头上做好分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后端回收成本。一些地方对做好回收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科学规划,定位不清,回收行业发展滞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各方责任不清晰。除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建立了基金制度外,其他品种尚未明确相关制度要求。特别是对于价低量小的品种,缺乏相关制度规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健全,销售者和消费者对产品废弃后的回收责任尚未明确。

监管执法难度大。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经营分散,对无照经营、技术落后、环保不达标或根本没有任何环保设施的小企业和小作坊有效监管难度大,致使不规范企业依靠低环保成本抢占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政策配套性不强。2011年回收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后,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亟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废玻璃、废节能灯等品种由于回收成本高、利润薄,靠市场机制难以调动企业积极性,缺乏政策支持和制度创新。此外,行业监管政出多门、职权分散,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缺乏配套性。

(二)面临的形势

从国际形势看,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发达国家纷纷加快部署,采取立法和财税支持等多种手段,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快速发展。如欧盟提出将在未来10年重点发展低碳产业与循环经济,到2020年实现主要金属和建筑材料基本由再生资源提供。

从国内现实看,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但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性日益显现,粗放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我国现有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和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石油、铁矿、铜矿国际依存度不断提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消耗量将有增无减,资源瓶颈愈发突出,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面对严峻局面,只有将废弃商品有效、及时回收,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水平,才能形成“资源—产品—废弃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达到缓解资源紧张局面、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从政策环境看,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作为七项重点工程之一,首次将回收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意见》([2011]49号)是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为实现回收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和发展绿色流通为主线,围绕规范回收利用秩序,降低回收利用成本和提高回收利用率,着力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改革和回收模式创新,提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水平和规模化程度,构建多元化回收、集中分拣和拆解、安全储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完整的先进的回收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法规、制度改革、标准建设和政策引导等措施,着力加强对市场失灵品种的引导,提高重点品种的回收率。其他品种的回收则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坚持统筹当前和立足长远相结合。结合当前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同时,着眼于长远,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通过制度改革和技术服务创新,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坚持突出重点和兼顾全局相结合。以回收、分拣环节为重点,同时,着眼于再生资源回收全程和全产业链管理。从产废源头入手,建立健全回收渠道,逐步实现应收尽收;通过提高分拣加工技术水平,实现与利废环节的有效衔接。

4.坚持总体设计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整体规划,总结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等情况,科学选择建设模式,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污染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一批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回收方式多元、重点品种回收率较高的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大中城市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平均回收率达到75%以上,实现85%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85%以上社区及乡村实现回收功能的覆盖、85%以上的再生资源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培育100家左右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回收总量达到2.2亿吨左右。行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大幅提升,技术水平显著提高,规范化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四、主要任务

(一)分类建立回收体系

从产生源头看,再生资源主要分为四类:生活类(居民家庭)、产业类(工业、农业、建筑业等)、服务消费类(超市、百货店、维修店等)和公共机构类(机关、学校、医院等)。针对四类再生资源的特点,应分类建立不同模式的回收体系:

1.以三级网络为基础的生活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城市,巩固和提升以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回收利用基地)为代表的三级回收网络,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网络构成;在农村,建立城乡一体化、县域一盘棋的规划管理和实施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延伸回收网点,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建设与城镇化进程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2.厂商直挂的产业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回收企业与各类产废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建立适合产业特点的回收模式。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分拣和加工的再生资源直接配送给利用企业和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通过厂(企)商直挂,减少中间环节,满足下游利用企业的需求,提高回收利用率。

3.与回收企业对接的公共机构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组织有资质、实力强的回收企业与公共机构对接,通过开展义务回收、协议回收、定期回收、流动回收等多种方式,建设规范收集、安全储运、环保处理的示范模式。

4.以逆向物流为特点的服务消费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充分发挥流通企业面向广大消费者分散销售且便于集中回收的优势,倡导销售者责任,推动绿色商场建设,利用销售配送网络,试点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

(二)完善回收节点功能

完整的回收体系应以回收网点为基础,分拣中心为核心,集散市场为补充,储存运输为联结,信息管理平台为支撑,为有效提高回收利用效率,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1.多样设置回收网点。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市每1 000~1 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点,乡镇每1 500~2 0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点,结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鼓励和推动回收体系与垃圾收运体系各环节有机结合。对难以设立固定站点的地区,组织统一管理、规范作业的流动回收车,借助电话、便民服务平台等各种方式,构建便民利民的回收网络。在部分有条件的社区、商场及公共场所设置自动回收设施,试点智能回收。

2.提高分拣加工水平。分拣加工是回收体系的核心,分拣中心的数量、规模和结构,既要充分考虑周边地区再生资源回收量,与回收网点有效衔接,又要兼顾周边产业和利废企业的需求,实现产废、利废的衔接。加大分拣加工技术研发力度,促进分拣自动化和精细化。在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试点建设一批回收分拣集聚区,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松散粗放型向集约型、规模型、产业型、效益型方向转化。

3.升级改造集散市场。推动集散市场向具备分拣、加工、处理等多功能的回收分拣集聚区转变,实现信息交换、价格形成、商品配送和资金结算等功能,推动线上与线下交易相结合。同时配备集中的污染治理设施,杜绝露天堆放等易造成二次污染的储藏方式。

4.完善储存运输系统。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类中转和存放设施,防止出现扬散、流失、渗漏。进一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能力,同时借助专业物流企业的力量,建立安全、高效、环保的物流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危险废弃物的运输。

5.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和机制,编制重点品种价格指数,解决传统交易中信息滞后和不对称的问题,为回收处理及再利用的相关服务商提供信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回收体系各节点、各环节的对接和整合,促进回收与利用环节的有效衔接。

(三)培育龙头回收企业

1.支持回收企业公司制改造。引导传统回收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企业采购、销售、资金和财务管理,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2.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回收领域。积极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促进产业集聚和整合。鼓励国内外各类资本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和加工环节,健全外国投资者并购安全审查管理。鼓励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组织方式整合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3.加大与利用企业的对接。鼓励回收企业与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利用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促进回收与利用的有效衔接。同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供应链管理,形成部分重点品种上建回收网络、中连物流、下接利废产业的产业链,拓宽企业发展空间,稳定和保障再生资源供应。

(四)强化行业秩序监管

强化回收渠道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再生资源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支持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布。严格以环保、节能指标为主要依据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加强对进口再生资源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回收秩序。同时,积极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制订行业自律性行规、行约,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五)健全回收管理制度

1.加大法治工作力度。加快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推动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升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研究建立销售商、消费者对于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积极研究废旧纺织品、餐厨垃圾等品种的回收管理制度。加大《废弃电器电子回收管理条例》的实施力度,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度。积极探索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城市垃圾清运体系的有效融合,促进两网协同发展。

2.强化标准化工作。研究建立科学合理、功能齐全、统一权威的再生资源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加强回收目录、产品分类、分拣加工作业、运输储存、回收污染控制技术等基础类和通用类标准的制修订。通过认证认可等多种方式,加大标准贯彻落实力度,加强对现行标准的宣传,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

3.加强行业统计和信息。在典型企业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分品种、分地区的统计报表,建立适应行业发展特点的统计体系。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定期形成行业发展报告。制定《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模式指南》,加强分类指导。

(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充分运用媒体优势,倡导绿色低碳、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强化道德约束。鼓励使用资源循环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生产和消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广泛推介各具特色的回收体系建设成功模式,宣传推广再生资源回收的先进理念、方法途径、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

五、重点工程

(一)回收模式创新工程

1.重点品种回收模式创新。针对废玻璃、废电池、废节能灯等价值低、易污染品种,探索与垃圾分类试点相结合、自动回收设施布点与专业物流相结合等回收模式,探索借助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实现面向全社会的第三方回收模式。

2.企业回收模式创新。按照布局前瞻化、物流专业化、分拣精细化、产业一体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各种行之有效回收模式,大力发展整合网络、产业共生、“三位一体”等各类再生资源回收模式,鼓励其他回收模式的创新。

(二)回收分拣示范工程

在全国范围内规划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区域性回收分拣基地和专业性分拣中心。充分考虑全国各区域再生资源主要品种产生量及增长趋势、再生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规模、人口密集度、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区域面积、区位交通条件等综合因素,到2020年,建设区域性回收分拣基地200个,专业分拣中心2 000个,与遍布全国城乡、网络纵横的回收站点有效衔接,形成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以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为主的城市矿产基地形成有效对接。

(三)分拣技术创新工程

鼓励企业研发和应用智能型回收设施、设备,推广机械化、自动化和先进适用的分拣加工处理装备,促进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鼓励研发基于物联网的再生资源收运系统监测技术和传感识别设备,推动企业回收处理技术的创新。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各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行业信息定期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

(二)加大财税支持政策力度

按照向公益性品种、向产业集聚和向科技创新倾斜的原则,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回收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引进先进技术后开展消化吸收并产业化的建设项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通过发展基金、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逐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新型回收模式开发创新,鼓励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及装备的推广示范。

(三)完善土地金融支持手段

落实和完善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用地政策,对列入各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推广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四)建立科技人才支撑体系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相关技术遴选推广机制,适时国家鼓励的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有关技术、工艺、设备名录。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对分拣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建立促进产业发展的咨询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化服务公司,为行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专业人才,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支持高校开设循环经济和再生资源回收相关专业,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和健全产学研衔接互动机制,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处理技术联合攻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强化回收一线工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七、组织实施

第4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5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资源再生产业 发展模式 市场化道路

资源短缺是我国新世纪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约束条件。研究表明,世界上80%以上的可开采金属矿产资源已变成各类产品和废物,每年生产的产品有70%进入废旧物资行列。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废钢铁,可出钢8500吨,节约成品铁矿石2万吨,节能0.4万吨标准煤,少产生1.2万吨矿渣;每利用1万吨废纸,可生产纸浆8000吨,节约木材3万立方米,节约能源1.0万吨标准煤,节水100万立方米,节电600万千瓦时。由此可见,发展资源再生产业对缓解资源短缺、维护可持续发展的国家资源安全战略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首先,发展资源再生产业是缓解我国资源危机的根本出路,是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的重要措施;其次,积极推进资源再生产业既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又能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后,资源再生也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必然要求。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要充分发挥资源再生产业的巨大潜力,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就必须探索一个切实可行的模式。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机制,为资源再生产业打造一个产业化、市场化的平台,是资源再生产业得以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资源再生产业发展模式就应该成为我国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当务之急。

一、国际产业动态

一直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相继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资源再生产业的实践,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瑞士每年回收废罐头盒1.2万吨,废电池的回收率为64%;德国每年回收包装材料599万吨,废物利用率达到50%,年产值达到400亿欧元。

1、资源再生产业发展的关键是政府的政策导向

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就非常重视资源再生问题,政府不但在政策上对资源再生给予正确引导,制定鼓励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而且在财政上也给予直接支持。

2、资源再生产业发展的平台是产业化政策和配套产业布局

西方国家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得益于政府的产业化政策及相应的产业布局调整。政府运用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产业配套设施建设等市场化手段,构建产业化发展体系,形成产业聚集效应和规模效益,为资源再生产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市场空间。

3、资源再生产业发展的保障是健全的法律规范

西方国家资源再生的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完善,已经形成标准化和系列化,同时辅以必要的量化措施,可操作性非常强。

二、西方国家的资源再生体系的实践

根据大量的资料分析与总结,西方国家的资源再生体系主要由以下5个体系构成 。

1、制造商一体化体系

制造商控制公司内部市场,收集大量的可用材料,减轻制造商对原生材料的依赖,其也是废弃物转运体系、处理―加工商体系、零售―批发商体系和临时性体系的买方。

2、废弃物转运体系

通过和政府合作,优先获得规模、稳定的物资来源,保证持续获取大量稳定的可回收利用废弃物,为制造商一体化体系和处理―加工商体系提供货源。

3、处理―加工商体系

拥有专业的处理、加工、运输设备,对废弃物进行收集、分解、加工,使之达到工业标准的要求,这个体系同时也是废弃物转运商、零售―批发商以及临时性体系的买主。

4、零售―批发商体系

该体系是“强制押金”法规的产物,其职能是完成分销任务,消费者在这样的体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他们把“产品”带给渠道成员后换回押金。

5、临时性体系

临时性的垃圾回收组织不定期地收集可回收利用物资,卖给永久性的渠道成员。这些组织的活动具有间断性,是消费者和买方的中介。

从这个产业模式可以看出,各个体系是把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资与最终市场的物资需求联结起来的纽带,体现了市场的整合与调节。这些体系能否正常运行,不仅取决于该体系自身的功能和作用,还取决于再生物资的市场供给与需求的有效性,即再生物资的回收利用必须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市场化的有效渠道。

事实上,资源再生过程是一个循环流动的渠道体系,上述体系从对再生资源进行初步收集、分解和分类开始,到与工业企业进行市场交易并为工业企业重新利用,其本质就是市场体系的运作,其运转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具备回收物资的高效处理技术;有可利用的物资或产品存在;有产品收购商和制造商;有最终产品的市场需求。因此,建立资源再生体系,必须从市场的角度出发,从资源需求的层面考虑目标市场的性质、分销物资的类型及相应的处理要求、渠道成员作用及整个企业的赢利能力。

三、中国资源再生产业的实践

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比较重视再生资源的利用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政策的出台,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受到极大的重视。

1、我国再生体系的构成

当前,我国资源再生体系主要由回收网络、市场集散交易和综合利用处理三个重要环节组成。回收网络:由社区回收点和街道回收站组成,负责回收居民交售的可再生资源并进行简单分类、整理,以便企业利用或进入集散交易中心。集散交易中心网络(区域性的集散地和交易市场):接收街道回收站及工厂、企事业单位回收的再生资源,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拣、整理、加工,通过市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方便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利用处理网络:以一定规模和加工能力的企业作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终端,利用高新技术对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形成再生资源产业群,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化。

2、我国资源再生产业存在的不足

上述资源再生利用体系的实践在我国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形成了一批典型企业,建立了一些大型废旧物资配送交易中心和省级再生资源加工园,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资源约束矛盾。但是,我国的资源再生产业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制约了我国资源再生产业的良性发展。

(1)缺乏健全的管理法规和行业标准。虽然我国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产业基本规范和法律框架。但比较西方国家,我们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甚完善,还缺乏必要的操作层面的制度、办法,致使回收网点无序发展,再生资源市场秩序混乱。

(2)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小,资源流失严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不足50人的小型企业占相当比例。由于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有限,再生资源流失严重,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

(3)行业技术进步缓慢,与国外同行业差距较大。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投入,我国资源再生行业技术普遍落后,大多数企业仍以手工劳动为主,工艺流程落后,缺乏深加工能力,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同时由于科技投入低,科技人员比重远远低于其他行业,企业发展潜力不足。

(4)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资源整合能力弱,资源再生产业的潜力难以充分发挥。第一,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个相对具体的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规划,因此产业发展缺乏实质性的产业化政策以及相应的配套产业布局。直接影响资源再生企业的规模化,行业集中度低,难以形成产业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无法发挥行业整合优势,难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第二,行业管理缺乏市场化手段,无法发挥市场的潜力。我国在市场定价、企业融资、企业资格认定、税收政策等方面还缺乏必要的市场化手段,导致资源再生企业鱼龙混杂、群雄割据、各自为战,甚至为争夺资源或市场恶性竞争;企业缺乏必要的优惠政策,缺乏融资渠道,企业规模难以扩张,行业技术进展缓慢。第三,由于缺乏市场机制,资源调控和优化配置难以顺利实现,再生资源产业调整经营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和发展战略都缺乏必要的基础,产业的发展潜力受到极大限制。

四、资源再生产业市场化发展模式的构想

有关统计表明全世界再生资源产业的产值可以达到每年6000亿美元,其中美国达到1100亿美元,日本350亿美元,而我国仅为200亿美元。与此同时,每年可以回收利用但是没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350―400亿美元,如何将这些庞大的资源迅速转化为市场需求的资源,为其构筑一条高效的转化渠道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这既反映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显示出我国资源再生产业发展的巨大空间。

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资源再生产业的潜力,缓解我国当前的资源约束矛盾,就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市场化发展道路。

首先,要着重开展对资源再生产业发展的模式研究。对比发达国家资源再生产业的现状,分析我国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比较优势,找到资源再生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从制度建设、社会观念和技术角度确定适合我国当前和未来经济发展的、可持续的资源再生产业发展的市场化模式。

其次,从产业经济的角度出发,以市场结构、规模经济、行业集中度、配套产业为切入点,研究我国资源再生产业的市场化发展方式,分析其产业辐射与带动能力,确立我国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市场化发展道路,为决策提供数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支持。

最后,对比发达国家资源再生产业的实践,结合我国资源安全状况和产业结构状况,依照市场化的发展模式,从产业布局、运行模式、产业技术、成本效益、产业链条、配套设施等方面入手,研究市场化手段和方法,提出市场化对策,明确提出保障资源再生产业发展的产业化政策。

【参考文献】

[1] Lindhqvlst,T.,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in Cleaner Production [D].Lund University,Sweden,PhD,Dissertation,2000.

[2] 王干: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2006(7).

第6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废家电;分解回收;资源再利用;贵金属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3-0006-03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无论是家庭还是办公室,日用电器随处可见,日常生活各方面都要用到家用电器。家用电器不断更新换代,淘汰废弃速度越来越快,由此产生了大量固体废弃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成为废弃物处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处理不得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影响,且浪费大量资源和能源,使社会负担增加,影响生活质量,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针对家用电器进入大量报废的高峰期,世界各国政府都采取有力措施,包括制定管理法规、建立废弃电器回收体制、加快报废电器回收技术和无害化技术研究、资助建立废旧电器回收利用企业。从资源再生、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出发,秉承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大力发展废家电“回收—拆解—再利用”产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做好这一利国利民的大事业。

1 废弃有害,回收有价

废旧电子产品是不同于一般城市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如不处理直接掩埋在土中,将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如进行焚烧,则将产生各种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废弃家电中包含铅、镉、汞、铬、溴化阻燃剂、氟利昂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及环境危害极大。例如,铅会损伤中枢和周围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及肾脏;对内分泌系统有影响;严重影响大脑发育。镉造成动脉硬化、肺部损伤、肾脏疾病、骨骼易碎裂,极可能是一种致癌物质。铬会引起溃疡、痉挛、肝及肾损伤、强烈的过敏反应、哮喘性支气管炎、DNA损坏,是一种已知的致癌物质。可以说,电子废弃物是毒物的集大成者。

家电废弃物虽有污染环境的潜在危险,但又是可回收的再生资源。垃圾只要进行合理利用,就可变为资源。目前环境污染日益加重、自然资源日益短缺,资源的再生将是主要的解决途径之一,废旧家电必将成为未来的主要“矿产资源”。

家用电器中可供回收再利用的资源非常丰富,例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塑料、玻璃、橡胶等。一台计算机中,约54%是钢铁,20%为铜和铝等金属,17%为塑料。据统计,从1t废弃电子线路板可以回收黄金453.6g、锑10kg、锡20kg、铜130kg、铁41kg、镍18kg。废旧家电中还含有相当数量的铬、铂、钯等贵金属。从废家电中回收废弃资源,不仅可使资源再生,还可减少由于资源开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降低能源消耗及不可再生资源消耗。

2 政策支持,法规约束

废家电回收处理问题是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国家必须通过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引导这一产业的发展和规范,规范整个家电产业。例如,日本政府在2001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家电回收法,宗旨是推进废家电回收循环再利用,促进资源再生,减少环境污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3年通过了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案。该法案规定,顾客在购买新电视机或电脑时,每件须交6~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欧盟也于2005年起实施相关法令,禁止含有铅、水银、镉、六价铬等重金属的电子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出售。

我国2004年将青岛市、浙江省作为国家废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要进一步推进废家电综合利用和资源回收再利用,还必须有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节能降耗纳入各级评价考核体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统计之中。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规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止技术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这些政策与规定的实施,将对规范和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及意义。

3 市场运作,合理规划

国外发达国家对于废旧家电的拆解回收产业起步较早,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和市场因素的调整,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产业链。我国在废家电“回收—拆解—再利用”的产业化上也开始积极探索,进行合理引导。例如,2004年国家发改委将浙江省和青岛市定为国家废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目的在于从这两个试点省市的实践过程中摸索出资源回收再利用的经验,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浙江省与青岛市均分别颁布了相关政策与规定,并确定了阶段性目标。此外,上海、深圳、广州、无锡、珠海、佛山等城市,均建设了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心。由于废旧家电的回收体系不够完善,造成许多处理废旧家电的企业虽然处理能力很大,但却无废旧家电可处理,长时间处于停工状态。部分试点企业最后因为收不到足够数量的废弃家电以及后续资金无法保证等因素,而未能维持下去。因此,必须合理规划、遵守市场运作规律,并做到:(1)减低或消除原料与产品市场的恶性竞争,使我国的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话语权;(2)国家加大技术研发和环保投入;(3)实现对再生资源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利用;(4)提高产能利用率低,杜绝重复建设,减低投资浪费。

4 技术支撑,科学发展

美国早在1960年就已建成了能够从废弃军事设备中回收贵金属的中试厂,处理能力可达0.23t/h;并于1986年研发了从各种电子废弃物中回收贵金属的新技术,主要包括手工拆卸、机械处理、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等。瑞典、日本、德国等也不落后,纷纷积极开展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电子废弃物处理及回收技术的研究方向主要是回收稀贵金属和基本金属。下面对各种工艺技术的特点进行分析。

在工艺上,机械处理技术比较简单,实现规模化较容易,二次污染小,符合环保要求,但简单的机械处理难以实现各种不同金属的完全分离。热处理技术对回收含量较低的废弃物具有独特的优势,且处理能力较大。湿法冶金技术虽然回收率较高,但是工艺流程复杂,需要消耗大量的化学试剂,且对设备有腐蚀,对操作人员的健康有害。生物技术具有高效、清洁、安全等特点,且工艺简单。

机械处理与热处理技术无法直接获得最终金属单质或其化合物,一般只能获得多种金属元素混合的富集体;湿法冶金技术和生物技术可直接得到纯度较高的金属单质及化合物。因此,合理的回收系统应该是以机械处理与热处理技术作为前期预处理技术,湿法冶金技术和生物技术作为后期处理技术,回收最终的金属产品。

在成本上,生物技术所需设备简单,投入较少,但可利用的菌种较少,菌种培养周期过长;而热处理技术、机械处理和湿法冶金技术的投入则相对较大。在金属产品的回收率方面,各种回收工艺对电子废弃物中金属的回收率仍然较低,需要继续研究。除生物技术外,手工拆卸、机械处理、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等金属回收工艺对环境的影响均较大,不仅消耗大量的来源,且容易产生二次污染。

5 结语

废家电的“回收—拆解—再利用”产业是一个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大事业。废家电是一种宝贵的可再生资源,加强研究废家电的回收技术,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应重点研究开发高效、环保的废弃家电金属回收技术;通过完善相关管理法规、税收政策、行业标准等,引导废家电分解再生产业的健康发展;加速与国际接轨,尽快建立我国完善的回收再利用体系,以应对国际贸易面临的环境和技术壁垒;加速技术的产业化步伐,建立产业集群,实现再生资源产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参考文献

[1] 潘福林,张志强.我国废旧家电产品回收现状与发展对策[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24-26.

[2] 李晶莹,盛广能,孙银峰.电子废弃物中的金属回收技术研究进展[J].污染防治技术,2007,(6):40-45.

[3] 朴玉.日本家电废弃物回收处理状况分析[J].现代日本经济,2012,(1):69-79.

[4] 张嵩杰,俞义樵.我国废旧家电的环保回收处理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2):49-50.

[5] 范文晶.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物流发展现状及障碍[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7):58-59.

第7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矿产;法制建设;循环经济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波尔丁提出了“循环经济”概念,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开始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人口、资源与环境现状成为社会重要问题,循环意识逐步渗入到社会发展中的各方面。在此过程中政府、企业、居民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三大主流力量,其中政府作为管理者,通过政策制定与监督执行起到了引导、规范与监督的作用。相比于世界先进国家而言,我国目前城市矿产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尚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德国是世界上循环经济最早实行的国家,也是城市矿产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日本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其在有限的资源限制下达到了最高的利用率。建立健全城市矿产法律体系,对于我国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城市矿产立法及政策发展状况

循环经济立法有别于传统的环境法,它遵循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行为原则。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提出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其中有关城市矿产的政策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初级阶段:依附于循环经济立法

从2006年5月17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颁布起,我国城市矿产的回收经营开始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时期。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践行科学发展观提供了政策引导。以上两部法律构成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础。在初级阶段出台的政策数量并不多,多数法律针对于广义的循环经济范畴,并未对城市矿产的发展作出指导性建议。它们为我国循环经济规定了框架,也为城市矿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发展阶段:脱离循环经济立法概念

为了促进城市矿产的发展,加强循环经济的思想在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国家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10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提出用5年时间,在全国建设3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将城市矿产发展提高到战略性发展的高度。2011年颁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提出了专门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这也是我国首次将电子废弃物再利用列入法律体系,从此我国开始了追赶发达国家立法进程的道路,在回收体系建设、回收处理基金的推行等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同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回收体系的建设工作,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这一阶段持续的时间很短,但就在这两年中城市矿产脱离了原有的循环经济立法,逐步从原来的附属地位演变为单独的体系。

3.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完善阶段:体系完善及效力深化

2012年《“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建成50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市矿产的回收活动。同年颁布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着力点置于高科技循环产业,提出循环经济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为加强科研力度,达到科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在2013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我国首部国家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专项规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以上三部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矿产的发展迈入新阶段,对于城市矿产回收处理的政策引导已经扩大到体系建设及技术支持层面。相比于前一阶段框架式的指导,这更有利于推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产业的健康发展。

综合以上三个阶段来看,我国城市矿产相关政策的出台历经了“依附”、“独立”及“深化”的步骤,最终达到目前的发展状况。在政策上予以重视,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资金、技术支持,这是我国政府在推动城市矿产发展的主要倾向。根据我国“十二五”规划,未来十年间我国城市矿产回收体系将迎来更多的机遇,未来政策的实施将落实到城市矿产发展的具体方面。

二、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状况

在城市矿产政策推行方面,德国与日本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其运行模式对我国有重要的启示。相比而言,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更具有西方国家的特点;日本作为亚洲发达国家的代表,在人口、资源紧迫程度等方面与我国所面临的状况更相近。综合两者的特点,不仅能够比较东西方的发展差异,也能为我国城市矿产的政策推进提出全方位的建议。

(一)德国政策推行情况

德国城市矿产政策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影响:欧盟总体规划及国内政策制定,后者在前者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领域进行管理与调节。

1.欧盟影响

作为国家的联合体,欧盟的作用强于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各成员国需在欧盟订立的条款之下进行本国立法的修订,同其他非欧盟国家有显著差异。欧盟涉及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包括欧盟基本立法和辅助立法,效力均高于德国法律法规的效力,当德国法律条款与欧盟相关的法律条款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欧盟法。其中基本法包括《单一欧洲法》与《欧洲共同体条约》,这两部法律对循环经济的实施进行了单独的列示,提供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宪法性渊源。涉及循环经济的辅助法有很多,如《欧盟循环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律》、《报废机动车指令》、《欧盟回收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垃圾指令》等一系列规范性条例与指令。辅助法中的条例对德国具有直接的适用效力,各循环经济指令不直接适用于德国,德国根据指令性文件进行相应的立法。德国立法结构与欧盟立法的关系如图1所示。

2.德国国内政策推进

在欧盟立法的范围内,德国循环法律体系又分为法律、条例和指南三个层次。《德国基本法》是德国的宪法,在德国国内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州立法及市级以下的法律法规都要首先遵循基本法的立法要求。在符合欧盟立法的前提下,在国内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是德国成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城市矿产作为循环经济的内涵之一,其政策运行机制与循环经济相仿,均受到三个层次政策的引导。由于德国法律体系建立时间较早,因而并未将城市矿产作为专有领域进行法律的制定,而是将其归入废弃物管理的类别中。1972年,德国颁布《废弃物处理法》,在废弃物处理的实践道路上开启了历史先河。20世纪80年代,德国认识到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于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90年代德国先后通过了《包装条例》与《废车限制条例》,通过对主要废弃物进行专门化管理而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在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后,1994年德国政府开始制定《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并于1996年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出现循环经济概念,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至此,德国废弃物处理政策体系基本成熟。

(二)日本政策推行情况

20世纪日本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人口密集、能源缺乏、环境污染。日本工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始终存在,资源的极度紧缺使其被迫寻找成本较低且可持续的发展策略。为解决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矛盾,使经济与社会能持续地发展下去,日本制订了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

与德国类似,日本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也采取了基本法统帅综合法和专项法的体系模式。政策推行的基础层面为基本法,即《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该法以广义的视角综合概述了循环型社会的建设目标并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抑制产品成为废弃物,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减轻环境压力。政策的第二层面为综合法,即《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两者分别从废弃物处理体系建设及流程设计、产品设计的再生思想出发,从提高废弃物处理效率及减缓产品报废速度两方面进行规定,二者间相互促进使得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更为显著。政策的第三层面为根据各类产品性质制定的专项法,包括《容器与包装物再生利用法》、《家电资源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等,这些更为具体的法律对回收行业起到直接的管理及监督作用,是整个法律的重点部分。由于第三层次法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执行专门的规定,更贴近行业的发展情况,能够满足不同类别回收物品的需求,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总体看来,基本法的立法对象最为广泛,涵盖了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及国民的责任与义务;综合法在基本法与专项法之间起到良好的衔接功能,为专项法的订立明确了框架;专项法则深入落实基本法与综合法的条例,为实现其共同的目标制定了规范。这三个层面的法律相互呼应,共同构筑了日本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见图2。

三、国内外政策对比分析及建议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的有关法律或多或少都涉及循环经济的内容,但相比于德国、日本等国家,我国关于城市矿产的立法及政策还处于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通过比对我国与德、日相关政策的差异,可归纳出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政策层次不健全,内容不完善。目前我国出台的政策种类、层次单一,对于生产量日渐增多的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及建筑废物等未制定相关条例。我国废弃物的回收经营在2005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后才开始进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时期,除此之外针对特定种类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少之又少。法律条文大而不细,政策依据泛而不周,可以说循环经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的空白等待填补。

第二,立法效力层次偏低,缺乏权威性。目前除了已经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外,我国对城市矿产的推动政策多数以“通知”、“意见”等形式出现,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等,在执行力度上不具有法律所拥有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法律效力相比法律而言大大降低,对于现行的城市矿产回收利用体系中的不规范现象不具有遏制的权利,在执行力度上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第三,城市矿产运用方向单一,效果不显著。我国目前出台的有关法律均针对废弃物再利用,对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技术未作出任何规定。这便忽略了社会生产的主观能动性,没有从“资源-废物-资源”的源头上进行废弃物的减排。循环经济的要义是在保证发展的前提下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其中减缓废弃物的产生应该而且必须作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被予以重视。

第四,尚未重视民众参与过程。居民是与政府、企业并列的国民部门,在政策制定与推行中起到重要作用。作为城市矿产回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居民的观念决定了电子废弃物产生的速度及能否流入正规处理渠道。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启动各阶层民众的环境教育,其中日本建立了“环境顾问等级制度”,德国则将环保内容直接或间接写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只有政府与民众两方面共同促进城市矿产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

四、结语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路径,城市矿产作为循环经济分支的延伸,它的发展体现循环经济保证发展、提高效率的目的。作为世界上最为庞大的经济体,我国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复杂性也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政策推行的道路上也有很多方面需要借鉴。因此,从发展历史及国内外政策推行情况进行分析,探究我国城市矿产政策推行的不足与潜在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朴玉.日本家电废弃物回收处理状况分析[J].现代日本经济,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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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立祥等.日本的循环型经济与社会[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8]齐建国.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报告(2009-2010)[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第8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市旧货流通业发展基本情况

目前,**市的旧货业主要有六大块,即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拆解市场、旧货交易市场、寄卖行、拍卖和典当业等。全市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10个,分布在市区及部分县(市),注册总资本2079万元,年交易量1.8万辆左右,年交易额30多万元;汽车拆解市场1个,注册总资本150万元,年拆解量5000辆左右,年交易额1200万元;旧货交易市场(一条街)1个,长约500米,属自发性市场,主要经营旧家电、旧家俱、旧建材等,现有经营户54家,多为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登记注册的寄卖行等共42家,注册总资本361万元,年交易额252万元。共有注册拍卖企业13个,从业人员总数216人,其中注册拍卖师26人,年拍卖总额近4亿元。登记注册典当企业共6家,实收资本3500余万元,从业人员40人,年典当总额近2亿元。

二、我市旧货流通业的主要特点

1.二手车市场和拆解市场经营管理比较规范。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二手车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通过多年来的规划引导,加强管理,目前其经营管理都比较规范。如交易市场建设,人员队伍培养,经营规模和交易量等都得到健康有序发展;为方便消费者,部分市场还开设了行政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成立了**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等。

2.旧货交易市场尚欠规范。一是与发达城市相比发展明显滞后;二是旧货流通组织化程度低,基本是个体经营,交易方式落后;三是旧货调剂行业服务功能不完善;四是点多、规模小,多数个体户无照经营,不易管理。

3.寄卖行发展迅速。我市现有登记注册的寄卖行等42家,多为近年开办。

4.拍卖行业比较成熟。拍卖行业经多年发展,企业形成规模,管理日趋规范,行业竞争激烈。

5.典当业发展加快。典当业多年来属限制发展行业,近年有所放松,我市由多年的一家快速发展到六家。

三、旧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旧货交易市场少且不规范。现有一市场地处交通要道,占道经营从而影响交通。旧货市场门面陈旧,经营者吃住其中,城市形象及防火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且旧货市场地势低洼,经营条件极差。

2.旧货经营属于商品买卖,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合法经营等问题有待跟上。

3.旧货业分类较多,有不少行业属严格监管类别,如旧电器涉及环保,废旧物资收购涉及公共安全、治安案件等,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4.旧货业自由发展已有多年,市区市场份额相对稳定,但相对城乡一体的大**,发展空间仍然较大,需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5.寄卖行发展迅速,但监督管理难。目前寄卖行开业登记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有公安部门,商务部门连备案都没有,因而难以掌握情况,更谈不上监督管理和服务。

四、关于我市旧货流通业的发展建议

一是培育建设旧货交易市场。

各地应结合自身经济、区位和消费特点,合理规划发展旧货市场。对骑路旧货市场,要逐步规划场地,引导进场规范经营。对新申请开办的旧货市场,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要积极支持。鼓励家电、家具、建材、书刊等有关专业市场开办旧货交易区。完善二手车市场评估、检测、办证等服务。鼓励旧货市场和旧货经营企业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提高旧货的附加值,扩大旧货的使用范围。鼓励旧货市场开展自营业务,完善旧货交易、集散、分拣、结算和质检等功能。引导旧货市场向服务便民化、管理规范化、经营产业化、规模扩大化等方向发展。

二是建立完善旧货流通网络。

各地应积极推进旧货网络经营,鼓励发展旧货连锁经营,建立旧货收购、销售网络,促进城乡间旧货流通。支持有条件的旧货市场和城市社区开展“跳蚤市场”试点,培养居民循环消费理念。引导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带动新产品销售和资源节约。提倡旧货企业与社区联手,开展便民利民的上门收购活动。发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一网多用”功能,拓展农家店“一店多能”开展旧货经营业务。

三是支持壮大旧货流通经营主体。

培育旧货经营龙头企业和经销大户,支持其通过连锁经营等形式,新建和改造统一规范的城市社区旧货收购点、专业分拣中心、乡镇及农村销售点。指导有社会责任的旧货企业开设慈善捐助站、旧货连锁店,支持有条件的旧货网点增加免费接收市民慈善捐助的功能,促进便民服务与慈善事业的共同发展。支持寄卖、调剂商行等各种业态的旧货企业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适度发展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鼓励规模企业开办旧货交易市场,提高旧货利用和集散能力。

四是引导规范旧货流通市场秩序。

按照“统筹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积极将旧货经营网点和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发展。在市场用地、网点用房、旧货加工,物流配送,以及融资、税收、交通运输等方面积极争取政策扶持。积极发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要求旧货经营者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禁止非法开展典当业务。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旧货行业交易行为,防止欺诈、收赃、售赃等违法行为。加强旧货流通宣传,引导循环消费方式,创造旧货业供给与需求。加强旧货质量检查,保障旧货流通安全。防止经营者在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商品时,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旧货业分类较多,有不少行业属严格监管类别,既要防止监管不到位,也要防止监管过度,认真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好合法经营和消费者权益。

第9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加工企业基本上实行“1+1”配套的运行模式,即铜加工企业大多成立了关联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这些铜加工企业均为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冶炼生产粗铜锭;另一类是生产加工铜棒、铜线或铜带。这几类产品都属于初级加工产品,在整个产业链条上属于中间产品,主要销售给外地大型冶炼企业生产电解铜或加工铜制品。铜加工企业的原料绝大部分都来自广东、浙江等地的废铜,只有一小部分电解铜,且废铜的品种多、品位高低不一、又没有期货价,税务部门难以确定购进价格,这就存在企业购销业务“两头”在外,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大。同时,由于这些企业进销货时间不固定,税收管理人员无法实时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难以掌握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情况,税源管理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税务部门承担的管理责任大、风险高,而且铜加工企业的进项发票多取自其关联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可抵扣税额是其关联企业直接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所反映的税额,由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废旧物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少数企业利用自开发票虚构数量、虚构价格、虚构货物以及把成品当废品收购等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达到偷骗税的目的。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保证国税收入,杜绝偷骗税,我局针对铜加工企业的特点,在进一步加强集中验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立税源管理新办法,做到用信息管税,使税源管理上档次,达到一个新水平,对铜加工企业实行有效管理,偷骗税情况减少,国税收入明显增长,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局信息管税的做法、成效与经验如下:

一、信息管税的主要做法

1、研发运行“一个系统”

面对铜加工企业的经营特点,我局在全省国税系统率先自行研发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测算企业投入产出率,进行各项数据比对,对企业税负进行预警和监控。一是源头控制。该系统通过QQ服务平台直接抽取集中验货管理站过磅系统中的过磅数据,包括过磅时间、废旧物资实际重量,按企业名称自动生成废旧物资过磅数量,并与企业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废旧物资的数量(从CTAIS取数)进行比对,对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的实际数量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数量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废旧物资收购数量的真实性,防范企业利用数量的进行虚开。二是收购价格的分析比对。集中验货管理站工作人员在验货过程中,通过中国再生资源网查询企业当天采购废旧物资平均价格,并在验货审核单上注明,以此确保企业收购价格的相对准确,防范企业利用价格的波动人为调节税负甚至进行虚开。三是测算企业投入产出率。该系统按月采集企业耗用主要原材料数量及产品产量、耗电数量等相关重点数据,根据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看企业原料投入量、产品产出量与实际生产能力是否匹配,以此综合评价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税收风险。四是税负预警分析监控。从CTAIS中取本月应交增值税税款、本月应税销售收入,分产品测算税负率。税源管理部门通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税负率、主材物耗比、动力物耗比、财务数据等出现的异常现象,参照行业基准预警指标,予以税源监控的预警管理方法。对预警指标偏离率在±20%以上的企业,税负率小于4.5%,大于5.8%的属于异常,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纳税评估。目前我局将铜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控制在最低控制线4.5%以上,即:增值税税负达到4.5%以上视为正常;而增值税税低于4.5%,则将其列为重点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五是实行报表统一生成。根据数据来源及口径,对各类税收业务报表、台帐进行梳理、整合,利用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技术,将网上申报、重点税源信息采集等系统采集的数据统一定制报表,统一生成,并通过QQ群集中

2、拓展“一个平台”

面向广大纳税人,在全市国税系统率先开通网络“QQ群”服务平台,为开发区所有企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该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QQ平台开发,主要面向该分局工业园区企业用户,具有信息浏览、纳税服务、涉税办公、企业财务知识交流等服务功能,是一个集航天金税、方兴公司等税收系统提供商和园区政府相关部门集体参与的综合性、一站式电子政务平台,同时也是一个具综合服务特色、全天候、零距离的网上办税大厅。开通以来,有企业89户参与,已受理纳税人咨询事项1860余条,实时在线辅导620余次,及时回复率100%,深受纳税人好评。20**年该项目被评为“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优秀项目”。

3、创建管理摸式,实行人机结合

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信息技术再先进,也只是一种手段,需要人去操作。我们在运用信息技术过程中,始终注意做到人机结合。一是制定了《**国税园区分局铜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从集中验货、日常巡查、预警通报、纳税评估到上岗人员的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与规定。在对铜加工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着重抓好日常巡查、预警管理、纳税评估三个环节。即税收管理员定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定期对企业存货进行盘查,及时掌握情况和处理问题。二是加强对企业整体税负的预警控制管理。新的税收政策实施后,主要税收可能集中在收购环节实现,但利废企业的税负仍然是衡量该类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重要标尺,在强化货物收购的数量、价格、品位的源头控制的同时,我们以企业收购、生产加工两个环节总体税负与行业税负率监控为主线,实行分类监控,锁定对低税负、申报异常企业的分类管理。一方面,把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企业的季度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和税负变动情况划分A、B、C三类,并连续三个月跟踪其税负变动情况,同时,在日常发票审验、限额限量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审批上从严控管;另一方面,对A类纳税人重点监控税负的变化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服务性调研防范重大税收风险的发生;对B类纳税人重点进行动态监控,解决申报虚假不实问题,实行预警式评估,解剖式核查;对C类纳税人重点监控产、供、销情况,开展日常管理性核查,实行高密度、贴近式、全方位监控。三是在购进废旧物资时实行“集中验货、定点过磅”制度。对收购货物重量的真实性进行实时监控,对收购货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网络比对分析。同时,对收购货物金属品位的实行有效鉴别,尽量确保金属品位不失真。在现有管理条件下,我们对企业收购的货物金属品位缺乏有效的技术检测和精确把握,为此我们通过对验货人员进行一定的专业培训,邀请江铜原料采购部的专业人员对验货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辅导,掌握对1#、2#废铜品位的简单、直观的识别判断技能,从而减少企业购进货物金属含量的严重失真。

二、信息管税的主要成效

1、实现了管理方式的转变

通过规范铜产业税收管理,初步建立了基于铜产业收购--加工--销售流程的税源管理模式,实行了有人工被动监控到信息技术管理的转变,提高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程度。一是管理行为得到规范。通过制定统一的《**国税园区分局铜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每一项税收业务进行预先定义,使税收作业实现了标准化,各项业务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形成了铜加工企业税源管理模式。二是管理流程得到控制。通过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将岗位定义成流程中的角色,并将角色与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应,在工作流引擎支持下进行串连和衔接,同时将本环节的处理信息自动发送到下一环节,实现了各业务岗位之间的无缝连接,保证了各项业务流转过程的正确性、合理性和时效性,实现了有人工被动服务到信息技术管理的转变。

2、提高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信息化建设的开展,为税务管理的精细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大大提高了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是管理效率更高。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的查询功能,使税源管理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便于税收管理员及时按月或按季对其生产经营、税收增减等情况进行传送,为税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有效开展税源管理提供方便。二是管理质量更优。铜加工管理系统对各项数据关系的自动审核校验,有效地扩大了纳税人相关信息的采集面,提高了信息采集的准确性,为税源管理实行精细化、科学化提供了一个平台,实现对税源管理的实时跟踪和监控。

3、降低了管理风险

对企业废旧物资收购实行“集中验货”制度,加强了对回收企业收购行为的真实性鉴定,从源头上减少和降低了铜加工企业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虚开专用发票的风险。近年来,我们及时查处了数起废铜夹带电解铜重复抵扣的案件,共多抵扣增值税80多万元。

4、提高了铜产业整体税负率

铜产业税收管理系统通过设置监控点,把税源管理的监控渗透到各个流程和环节,使税收管理员通过系统查询、税负预警功能,及时发现、查处涉税非法犯罪案件。对预警指标偏离率在±20%以上的企业,税负率小于4.5%,大于5.8%的属于异常,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纳税评估。两年来,共对户税负异常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户,入库金额万元,铜行业税负从20**年的提高到20**的。

5、提升了纳税服务的水平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优势,通过拓展和完善网络QQ群服务平台,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网络在线咨询、申请涉税事项、了解税收政策、打印表证单书、报送有关信息,节约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网上涉税咨询坚持在第一时间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地解决了纳税人在涉税事项上遇到的困难,提高了纳税人的办税水平。短信群发提示节约了人力、财力,开通短信群发提示两年来,累计发送短信近4000条,与电话通知纳税事项相比,大大节约了办公经费,节约有效工作时间200多个小时。另外,我们还通过拓展和完善有关软件功能,为铜加工企业提供各项数据参考,如与铜加工企业管理系统接口对接,网络定时公开铜加工企业的税负预警情况,使纳税人及时了解行业税负情况,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加强企业管理。

三、信息管税的经验

1、健全税源管理体系是信息技术控税的基础

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绝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它不单纯是技术问题,更涉及到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的变革。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涉税信息工作流为核心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实现信息采集、利用和税源监控的互动,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源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服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2、坚持业务与技术结合是信息技术控税的保障

信息技术控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征管业务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过程。在系统研发过程中,我们坚持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合作开发,使系统既具备较为先进的技术和稳定的性能,也符合政策业务规定,满足实际工作管理需要把握原则。同时,在利用系统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持保障作用,更加注重管理业务的创新,通过业务与技术的结合,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切实提高信息管税的效能。

3、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是信息技术控税的关键

切实抓好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处理等工作,是涉税信息在征收管理中的关键作用。一是加强信息采集,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操作规范,完整地采集涵盖税收所有业务的涉税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可利用性。二是提高信息质量,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规范电子数据的录入,把好数据入口关,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三是深化数据利用,建立部门协同配合的数据分析机制,充分发挥涉税信息数据分析在征收管理中的作用,开展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具体纳税人的分析。

4、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是信息技术控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