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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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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1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问题

作为消防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主要是依托于公安消防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所报送图纸加以审核,对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加以纠正,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中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公安消防机构等多个方面。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公安消防机构

很多地方消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保留了本该公示、公布、公告等诸多问题,致使执法过程未考虑到时限的要求,导致审批时限难以保证。对于审批效率而言,多数消防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都能够严格根据所规定的工作流程展开,但存在部分部门的审批仍借助于传统纸质文书进行办理,如此执法极易导致差错,也容易引起“暗箱操作”等情况。就审批服务而言,由于受到传统特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导致服务质量低下,给人以傲慢、无理的印象。

1.2建设方

很多建设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所组织的消防工程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不重视,由于认识方面存在偏差,很多单位选择最大化地减少消防工程投资,导致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不合格,消防工程中隐患连连,而这也不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纸验收合格意见书所能完全预见的。由于认识不足,导致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中的问题不重视,仅仅为了通过消防审核与验收而隐瞒应付,致使本应承担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建设方发生了角色的错误变换。1.3设计方有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做到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但出于竞争的需求,存在过分迁就建设方要求等情况,部分设计单位甚至不考虑建设工程规范的实际情况,在设计图纸中所明确的消防设计要求在具体施工中无法实现,导致隐患重重,难以通过消防验收。

1.4施工方

很多施工单位并不根据设计图纸、防火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擅自缩小消防水管的管径,涂薄防火涂料,部分施工方为了得到工程,甚至冒着违法违规之嫌,偷工减料、降低标准。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迁就建设方而违规作业,导致建设工程防火防灾系统先天不足。1.5监理方部分监理单位会定期、不定期地就所承接项目中各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各项目监理部也会对安全监理行为加以考核,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无论在内部安全教育方面,还是项目总监岗前考核方面,亦或安全监理程序制定与规范方面都亟待改善,因而导致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监管效果不佳。

2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的对策

2.1明确各单位的责任

对于公安消防部门而言,其担负着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应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虽然建设工程备案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普通工程”两种,验收主体方面存在不同,但是,公安消防机构并不参与建设中,而是负责监督工程建设消防部分的开展,为此,公安消防部门无直接责任。设计方、建设方、施工方应对消防检测的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全面推行备案制度,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在竣工之后进行严格抽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于公共场所,公安消防机构直接参与审核和验收的,主要消防安全责任依然在建设方。作为监督部门,存在消防安全事故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承担失职之责。

2.2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统一

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属于一项专项验收制度,因此,应当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持良好衔接。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方验收之后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建设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已经进行了消防备案的情况。很多建设方缺乏足够的消防安全意识,设置消防设施只是为了取得消防验收手续。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这一环节,同时,加强对各单位及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安全隐患消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应注重协调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单位,加强其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促进消防工程顺利实施。

2.3改进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工作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必须做好备案,对于特定工程而言应推行验收许可,公共场所审核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其他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由其负责抽查。同时,应注重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技术规范,履行安全责任,保障施工质量。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而言,应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树立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力求实现公正、合理与高效,严禁利用该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应引入公民监督制,防止腐败问题滋生。对于施工方而言,必须严格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防止拖延隐患实施与整改,提升其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从根源上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对于监理方而言,应明确责任,加强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与管理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并在限期之内进行复查,根据工程施工质量,对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加以抽查,明确其实施情况。对于设计单位而言,由公安消防机构定期向其通报审核情况,并在业务受理窗口公布其设计质量情况,对连续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单位,应将其情况抄报建设方,并函告招投标办公室,作为警示。

3结束语

一言以概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已经成为消防审核的重要防线之一,因此,如何促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规范性、可靠性、安全性十分关键,必须加强各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防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赵金水,王海祥.关于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的研究与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3,22(12):245-247.

第2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文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监督;工程验收;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c)-0000-00

1建筑消防设施现存的常见问题

1.1消防栓系统的问题

1. 建筑物内的消防栓系统安装不规范以及水压不符合标准。①一些消防栓箱在暗敷在墙上时施工不规范,在安装前没有在暗敷洞口的上方建设过梁,导致消防栓箱在安装后受压变形,使人们在发生火灾时难以打开消防栓箱的们。②施工人员在安装时随便更改预留孔的位置,甚至会用气焊来进行开孔,因此很容易会使在消防栓投入使用后出现出水口无法与消防栓安装的墙体形成直角。③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人员在对建筑物的消防栓安装进行设计时,注重调整建筑物内消防栓安装最不利点的水压,但往往轻视了调整次不利点水压的重要性。

2. 在室外的消防栓水泵接合器的安装过程中,没有严格遵照标准在室外消防栓上设置泄水阀,另外,还有的施工人员在设备选用时错误地把其他类型的水泵接合器使用到在室外消防栓上,导致消防栓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3. 关于消防栓的其他问题。①在建筑物的二次装修时,设计师把其他物体遮挡在消防栓的前面,或者消防栓的颜色没有与四周的墙体颜色区分开来。②消防栓端口与水带之间的连接不牢固,连接处没有设置卡簧,使人们在使用时出现水带与消防栓分离的现象。

1.2消防供水管网的问题

1)建筑内的消防供水管网没有按照规范进行试压工作,试压的过程主要分两部分,试漏和强度检验,试漏工作在常压状态下进行的,而强度检验则需要分别在试验压力和工作压力分两步下进行。但是很多施工队在进行试漏和强度检验中没有施以符合规定的试验压力,导致试压结果准确不高,为消防供水管网的使用埋下了隐患。

2)有些施工人员将塑料管道用作消防供水管道,或者将塑料管道直接与消防供水管网连接,导致受压能力较低且受热后会受损的塑料管道在火灾时不能发挥供水的功能。

1.3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问题

1)在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施工中,施工人员贪图方便,往往通过焊接的方式对直径

2)自动喷水设备中的感温喷头与四周物体相距太远或太近,如果距离太远,会导致感温喷头中的感温部件无法第一时间检测到物体起火,对火灾情况作出及时的反应,耽误了救火或组织火势蔓延的时间;如果距离太近,则会导致喷头在喷水时的范围难以覆盖需要喷撒的区域。

3)当建筑物内的通风管的宽>1.2m时,在设计时没有兼顾喷头的检测范围和效果,把通风管道安装在喷头以下,从而大大降低喷头对火灾的检测速度和范围,根据相关规定,自动喷水设备中的喷头遇上宽度>1.2m的通风管道时,应该安装在后者的腹板下方。

2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与工程验收的措施

上述的建筑消防设施问题大部分都是由于施工单位在建筑消防设备队伍的质素层次不齐,设计不完善、施工不规范、选用不合格材料等所以引起的,因此要改善现时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话,关键就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坚决禁止施工过程中出现不按设计规定和技术规范施工、施工人员随意改变技术标准和施工参数等现象。在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与工程验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1制定出有效的治理措施

要对施工单位是否履行规范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不但要严格做好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以确保工程中的每个细节都尽可能达到标准,将发生事故的机率见到最低。以下列举几个有效的建筑消防设备治理措施:1.通过各种不同媒体对人们进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对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重视,呼吁全民一起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2.加强政府消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使消防部门不只能在工程施工时对其进行监督,而是从一开始的设计审批阶段到最后工程验收的全过程都能对施工队伍进行监督,对施工的每个阶段都严格把好关。3.对建筑物的所有者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重视,让他们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2.2加大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的建筑消防安全监督部门仍存在监督人员责权不清、对施工现场监管的力度不足以及检查工作没有落实到实处等问题,在这样的监督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规范施工现象的出现。因此,监管部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每一处发现的施工问题,坚决勒令出现设计不符合标准、不按设计方案施工、施工技术不规范等问题的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则对其进行强制停工并对负责人进行处罚。

2.3建立有效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的中介机构

工程验收人员在工程竣工后对其进行验收时,一般都只是凭借肉眼和经验判断工程的各部分是否符合标准,大部分检查工作都是停留在表层,例如对消防供水管网的水压进行简单试验。因此,为了改善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验收效果,我们可以设立具有先进检测设备和有效技术手段额的中介机构,以便使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工程都能得到全面、深入的质量检验。2.4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分两方面,一方面是使施工人员在意识上对安全、规范施工提起重视,另一方面就是提高他们的施工工艺知识和操作技术,从思想和技术两方面一起加强,完善他们的个人素养。

3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标准,只有通过全面、具体、深入地设计并落实每阶段的监督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才能真正保障建筑物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郭建勇.浅谈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企业文化,2008(21):149-150.

第3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文

关键词:消防工程质量监督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 言

消防安全是建筑工程安全使用的必要保障,消防系统的检测和验收主要由公安部门实施。但建筑工程的材料耐火性,消防疏散通道,电气报警联动,水、气体灭火,防排烟也是建筑安全和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当从建筑安全、功能、耐久性的角度出发,实施对工程的质量监督。

1关于质量责任问题

消防工程是构成建设工程的基本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和技术含量大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因此质量责任至关重要,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建筑法》、《消防法》和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消防工程实行消防监督、专业许可。消防

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临理是整体建筑没计、施工等的专项工程,是重要的特殊工程,那么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如何呢?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

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其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要将重点放在消防监督审核上。我们的建审部门应当是代表政府的消防监督机关,对部分建设工程实行抽查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没计负直接责任。最后.施工企业首先要严格按照消防没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其次,要模范遵守防火没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要对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末通过消防验收之前,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

2 对消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合法性

1)监督依据的合法性。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规范对消防都有相当完备的规定,而且消防的质量规范体系主要也是由这部分规范标准构成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中有近一半的内容都涉及消防安全,因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专业规范,特别是按照强制性标准对消防工程实施监督验收和管理。

2)监督内容的合法性。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的分部划分,消防工程分别隶属于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电气、智能建筑等各个分部,气体灭火一般可划分在给排水分部。对建筑各分部的质量监督,就包括了消防工程这部分内容。

3 对消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1) 消防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对消防工程质量的管理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消防工程同样是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实施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就是对这些参建单位的行为和建设的实体实施质量控制,从项目内容和行为主体上,消防工程都是这样一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这就是说,消防工程与建设工程是紧紧关联的,是不可分割的,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之外。

2)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是消防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的必要补充。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监督管理侧重于建设过程中实体质量的控制,公安消防部门则侧重于保障工程的使用功能。虽然使用功能是消防工程的最终目的,但施工质量恰恰是消防使用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的基础。只要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建、安装等各专业规范的要求,一丝不苟地保证质量,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建筑防火设施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例如,吊顶内隐蔽安装的喷淋、报警、联动、防排烟管线等的施工质量,是消防工程发挥功能的重要条件,建设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水、电、空调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对保证这些管线的质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可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管理是公安消防管理的有益补充,两种监督管理殊途同归,并不矛盾,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分工与配合。二者可以互为补充,在实施各自的监督职能中互相配合,互为保障。

3) 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的监督管理较为完整,整体性强,是对专业化、针对性强的消防管理的必要补充。

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对工程整体的质量控制,与公安消防部门有针对性、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形成了互补。消防工程融于建筑的方方面面,而建筑工程又处处涉及消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从整体上对工程的各个分部进行质量控制,把存在于工程中的消防隐患及时消除,对各种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较为完整地对包括消防工程在内的工程整体实施了监督管理,客观上对消防工程实施了非专业化的质量控制。

4)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够在建设的初期阶段及早的发现消防问题。在建筑规划、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建设、规划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消防问题,及早地进行防范和处理。例如,建筑群规划设计中安全疏散不满足消防要求,小型住宅或商用建筑必须设置消防设施而没有采取消防措施,这些情况往往因为现场情况复杂,在建设初期成为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盲点和弱点,而建设管理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问题,与消防部门配合,实施有效管理。

4 如何实施消防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互相协调,在履行自己的职能的同时,避免重复管理,避免重复的、多余的验收和检测,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建筑防火安全。

1)图纸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查。工程施工图一般在设计院应经过防火审核,在施工前应进行消防部门的专项审查。

2)建设工程各专业之间应当互相协作,共同从建筑、结构、装饰、水、电、空调各专业来检查监督消防工程的防火灭火功能。

a建筑专业应当关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火灾疏散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b结构专业应当关注对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c装饰专业应当关注工 程 中 各 种 装 饰 材 料 的燃烧性能是否满足防火要求;

$给排水专业应当关注水(气体)等灭火系统是否能够实施有效的灭火作用;

d电气专业应当关注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是 否 能够避免电气火灾隐患;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的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及时准确报警,快速有效联动;

消防工程专业跨越比较大,例如,某地就曾发生过在装饰设计中把内走道自然排烟的窗进行了封闭,严重影响了消防排烟,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建筑装饰和通风空调两个专业的消防隐患,这类问题就需要各专业互相配合、共同解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消防工程的大部分规定都涉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参与监督验收的人员更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实体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控制。

3) 对于消防部门的地方规定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消防工程有其专业性和特殊性,消防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专业的资质管理和图纸审查,并有着一些高于国家规范标准的地方规定,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当尊重消防部门的意见,只要不违背国家规范标准,就可以参照消防部门的意见进行验收。

5 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要求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种类很多,在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进行消防专项审查验收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疑虑。如果是小型住宅或者干脆就是一个纪念塔构筑物,没有

消防设施,是否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才可以竣工备案?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a公共建筑必须经过消防验收;

b有消防设施的建筑,必须进行消防验收;

c小型建筑可以以小区、社区、广场等为单位进行总体消防验收,并将验收结论作为单位工程的消防验收结果;

d建筑工程一般都应当具 备 消 防 许 可 文 件 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6 结束语

建筑防火是建筑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控制的质量监督机构责无旁贷,如果不能对有关消防安全的工程内容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就是工作失职。公安消防部门并没有、也不可能替代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事实上,公安消防的专业监督管理是针对建设工程整体中消防这一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特别重要的部分进行的强化监督和专业化管理。

参考文献:

第4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文

摘要:我国于1996年10月出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令),并于2009年5月对其进行了修订,即公安部第106号令。第106号令受时间和技术水平的局限,存在不臻完善之处,在当今的新情势下,第106号令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全面有效的应用到建筑物的消防监督管理中去,对106号令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于是,公安部第119号令应运而生,对第106号令进行了诸多修改,笔者尝试对新法之利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修订;消防监督;新增;与时俱进

旧法之所以需要修改,其弊在于旧法的诸多规定已不能在新形势下有效运用;新法之新,其功便是与时俱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旧法做出适当调整,以便进行更有效的管控。从公安部第119号令可以看出,其能更好的运用到当前的建筑物消防监督管理中去。

一、公安部第119号令修改内容

第119号令对第106号令的修改,主要是对个别条文进行删减、新增、修改以及拆分,使其能更加全面、直白的理解和运用,笔者不一一赘述,仅就典型条款进行举例说明。

(一)删减

第106号令第18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第119号令第18条删去了“强制性规定”的表述。第106号令第24号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119号令在新的规定中删除了原第106号令的第24条。

(二)新增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基础上,新增室外装修和建筑保温,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2.在第106号令第三条的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三)修改

将第106号令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拆分组合

第119号令将第106号令的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合并,作为第25条。

二、第119号令之利

从整个第119号令的修订结果可以看出,第119号令相比第106号令而言,更加严谨,更加规范,其修订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用词更加严谨

上述由“二名”到“两名”的改变,虽然只是一个数字到文字的改变,但这是立法术语统一和规范的体现。同时,第106号令第8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验收备案”的规定太过笼统,会导致在适用中的多种解释,于是第119号令第8条对其进行了修改,将“验收备案”修改为“消防验收备案”,这样以来,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就十分明确。

(二)管理和保护更加细致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中,消防监督管理适用范畴相对狭窄,没有对社会上的一些具体情况做周全考虑。在建筑物的改建中,有的地方可能会增设防护栏或者遮雨棚,这些举措都有可能会影响消防安全,如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从火场逃脱;同时,在建筑物保温措施中,一些新材料的运用比如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模压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现喷硬泡聚氨酯、硬泡聚氨酯保温板等,这些材料的使用都有可能会增加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增加灭火救援的难度,从而引起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在原第106号令的“设计、验收等”基础上增加了“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通常是事前审核和事后处理,缺乏事中的监督和调整,事前审核可以未雨绸缪,事后处理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建设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认为消防机构只事后处罚而无事中监管。

(三)与时俱进

第106号令修订之时,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尚未制定和实施,现在,第119号令将新增的一些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规定纳入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如第119号令第3条中新增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表述,增加了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也使建设、设计等单位的责任更加具体,更加有效的促使这些单位严把消防质量关,从设计、建设、施工等层面上降低消防安全隐患。

(四)监督更加严格

第106号令第18条第4款规定,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119号令将“应当”修改为“可以”。此举是强化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权限。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审核权限,只能被动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但新修订后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此却做出了改变,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不再作为法定的合格依据,公安消防机构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审核,如果对其有异议,可以不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此举无疑是督促设计单位和评审专家,更加细致严谨的进行设计和评审。

三、第119号令对今后消防工作的指导作用

随着第119号令的正式实施,我们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内容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变革:

(一)执法范围更广

第119号令是新时期的产物,针对社会上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和调整,在第119号令出台后,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对增加,这也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面临更多的监督管理工作,就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更加细致耐心的去完成任务,力争对所有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都做到严谨缜密。

(二)加强事中的监督管理,减少事后处罚

根据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的事前审核只能说明设计等没有问题,但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疏漏,可能出现消防安全问题,如果没有事中的监督,仅在事后进行停止施工或者罚款的处理,难免会引起建设施工单位的负面情绪。

第5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文

竣备是指:项目竣工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文

关键词: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一、技改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公用设施(指项目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质量验收合格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节能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5)、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均按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维护和后评价的需要。

二、技改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管理

影响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涉及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各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照项目建设所在地方政府的管理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选择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投标. 经过规定的评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同时建设单位要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过程控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各级责任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其中设计阶段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前提,监理和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严格对项目工程的基础、主体、完工三个结点进行严格质量检查,并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做好组织和过程管理工作。

项目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应由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应用的设计文件;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及有关规定严格监理;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展现了设计意图,从而为工程实体质量提供有效保证,满足设计并达到设计目,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规定。

在建筑工程完工后,需要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整个验收工作的工作量大,任务繁杂,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经过不断学习和积累工作经验,总结出了自己的一套适用的方法。首先,形成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五大责任主体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其次,对照设计检查实物完成情况;最后,对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环节都严格对工程质量进行测量。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处以数据作为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过专家进行项目建筑质量的竣工验收评估,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颁布了两项制度,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制。环保验收是“三同时”的归纳与总结,对污染源的控制以及实现环保目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建设单位对于环评和批复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中的环评批复执行标准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这就意味着一定要执行。

然而对于其所给出的具体环保举措,可以在建设过程中与创新中贯彻,针对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应该灵活变通。

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出现了一定的改变,就是原有排放标准被新排放标准所替代,验收依然采取执行环评报告批复规定中的有关标准,具体参照新的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及其它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符合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条件,包括:具备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消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所在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消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建筑工程安全消防验收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当地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及电器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技术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以及竣工图纸及初验、中间验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送原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一般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建筑工程档案验收管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项目开工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分别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表”、“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和“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情况表”。为此,各项目建设单位须每年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表”报省(市)档案局,使之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档案指导工作。

基建档案是一个总类,应该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档案、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档案和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而基本建设工程档案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是整个项目工程的核心部分,其反映了项目工程内在质量评定的依据,反映了项目工程的内在质量。为此,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且各级档案管理行政部门要主动地做好对所在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做到早期介入、中间检查、最后验收。这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就能管理好并顺利通过验收。

六、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是在建设方、施工方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的基础上,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由具有相关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工程造价真实、合规为目标,以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相关费用( 包括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劳保费、定额编制测定费、计划利润、税金) 的计取和材料价格核定为主要内容,实现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项目在完成了工程质量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该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工作。要组织相关人员全力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工作,在项目审计开始前,要进行充分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概况,提供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情况资料。在建设项目工程审计时,要求项目审计单位选派精通基建工程审计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定额、组价原则和程序人员担任主审。同时,要做好项目审计工作的调度,确保审计客观公正。在审计组进审时,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一律实行审计回避,不得参与。

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数据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项结算。

七、技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技改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以及设备投资完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当地具备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技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是对技改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影响项目建设拖期,不能按照计划如期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调整,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项目方案内容进行各项验收,并进行专项审计。

八、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起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简介和立项背景;

(2)、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决算和审计报告,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等;

(3)、项目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4)、工程质量及工艺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节能设施等单项验收情况;

(5)、项目改造后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质量等情况;

(6)、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情况;

(8)、经济效益情况;

(9)、主要问题和主要经验教训。

(10)、竣工验收的依据及其他有关附件

九、结语

综上所述,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每个项目的设计、监理、建筑施工质量、设备采购等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管理工作的涉及面比较广泛,为了将项目完工后的各个单项验收工作及时到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明确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有效组织协调、规范地履行好相应的职责.顺利完成对各个阶段的验收任务。 最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内专家对技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经过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对整个技改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以及达到的效果作出专业评价。

参考文献

[1]梁威.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问题的探讨[J].中国科技纵横,2011(5).

[2]吕维锋,吴佳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1,03:66-70.

[3]范申慧.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工作中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办公室业务,2012,11:48+50.

[4]牟杰,王东,陈勇.浅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J].山西建筑,2007,18:210-211.

第7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高相关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消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消防安全法律意识。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大多具有规模大、公益性强和人员密集等特点,是政府部门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和人员办公的重点场所,其火灾危险性大,如果日常消防管理薄弱,万一发生火灾事故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消防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全面做好消防行政许可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手续完备和消防安全。

二、加强源头管理,及时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消防法规定,按规定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备案或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依法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地、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各自政府投资工程消防手续办理情况开展自查,尚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要对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在10月底前向公安消防部门补办相关消防手续。今后,所有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工程许可和设计后,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消防行政许可文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和投入使用。

三、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前期审批和消防管理工作。

1.市规划部门。在前期选址时,市规划部门应组织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规划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公安消防部门。在前期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市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管,落实专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进行全程技术服务指导,及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依法审核并核发许可文书。

3.市建设部门。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市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4.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在发放房屋产权证书前,必须查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许可文书,未取得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书的,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5.建设单位。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规定及时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许可文书后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

6.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和加强日常消防管理,及时整改各类火灾隐患;使用单位要落实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单位消防管理,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第8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文

关键词:消防审核制度;现存问题;可行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X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2-0175-02

在建设消防领域,我国颁布实施了新《消防法》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审验有所改变,原来是全审全验,现今为有针对性的审验,针对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其他未涉及到的建设工程,需建设单位于依法获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审验制度改革使建筑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产生重大改变,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需要相关部门转变自身观念,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使各责任主体履行自身职责,杜绝设计、建设、监理等诸多单位出现违法行为,推进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进行。

1 消防审验制度改革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

新《消防法》具有超前性和创新性,对促进与完善我国消防审验工作有重大现实意义。但也应看到,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是长期的过程,在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行政部门规定不统一

现阶段,因为建设单位所获得的备案凭证相关印记的缺失,建委、规划和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无法对建设工程做明确区别,无法认定其简单备案,还是需强制性审验。建委会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会发放产权证,而这将作为相关部门程序管理的凭证,并非技术性审查,行政部门难以实现规定上的统一,不利于消防审验工作的开展。

1.2 能随意取得备案凭证

现阶段,我国获取备案凭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到消防机构办证窗口申报备案;二是建设单位利用网络资源实施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方式无法考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且建设项目有很大几率不被抽查到,被抽中的建设单位才需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审查。为逃避消防审查,有些建设单位采取不法手段,如多次录入申报信息的策略,以取得免于抽查的备案凭证,加大建设工程消防隐患。

1.3 含糊的装修审批规定

相关规定表明,对建筑项目装修审批规定大多针对于强制性审核项目,对其他备案范围的建筑项目装修未做明确规定。如对建筑装修备案程序、备案时间运算、备案监督管理等,都缺乏明确性的规定,给建筑消防工作带来隐患。

1.4 审核不能只用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出: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只依据强制性条文而进行。但消防法规与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不多,还存在许多非强制性的条文,消防机构无法确定是否遵循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审验。

1.5 加大建筑工程火灾隐患

现阶段,我国建筑项目实施随机备案,这加大了对其进行消防监督的难度。每年大量建筑项目免于消防审验,这些建筑项目的设计、建设与监理等单位离开消防监管后,有可能为谋取私利而存在违法行为,在消防设计执行、装修材料应用、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等环节出现问题,增加后期消防监管火灾隐患。

1.6 易激化社会各层矛盾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于五日内备案。对于五日到期却仍未备案的建设单位,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但对于未被随机抽查到的建设项目,却能够轻易过关,两者间存在巨大反差,在给消防审验工作带来取证难、调查难、处罚难等诸多困难的同时,也易于激化消防机构与社会各基层的矛盾。

2 推行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对策

2.1 完善备案程序

项目备案是必要的消防监督行为,新《消防法》对窗口备案加以规范,但却忽视了网上备案环节。为了完善消防审验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应将网上直接备案就能获取备案凭证的方式剔除,建设单位可以从网上下载、打印相关备案资料和表格,但却需要到消防监管机构窗口备案,规范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内容,为日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用依据。

2.2 加大抽查幅度

有必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的消防检查力度,保障该行政许可行为的准确性,实现对消防隐患的有效防护,从而打破事前管理松散、事后监督被动的不利局面,而这必须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抽查力度。对于强制审验规定要求之外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土建与装修项目,也应进行全面的审验。除此之外,应加大对高层和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抽查力度,消除源头性和先无性的火灾隐患。

2.3 强化动态监管

建筑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装修工作,也存在巨大的火灾危险,对建筑装修所进行的备案监管和审核验收工作必不可少。建筑装修施工具有隐蔽性,对于全审全检的项目而言,易于实现对其消防监管,但却难以实现对建筑装修工程的动态监管。为此,可以由消防大队直接负责建筑土建的防火检查工作,而建筑内部装修工作则由辖区消防大队来负责,如建筑装修的备案、审批和验收等,从而实现无缝衔接消防监管。

2.4 加强培训宣传

设计部门是关乎建筑消防质量的重要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其职员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工作,从而使设计部门职员对其自身及部门的职责有全面了解,明晰建筑设计强制性要求,避免出现建筑设计违背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在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建设方案、设计会审时,消防部门可以派职员参加,提出可行性的消防优化意见;对建筑项目规模有所了解,督促建设单位完善自身消防备案。

2.5 提升审验质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对消防审核结果负责,随着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审验项目由消防大队向消防支队转移,审验人员肩负更大的法律责任,他们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完善对消防队审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对建设项目消防审验形成有效监管,完善建筑自身设计缺陷,加大建筑项目的安全系数。

2.6 完善监督模式

消防监督检查的诸多工作中,建审和验收是其前沿与源头工作,消防监督部门应规范自身行为,改变原有的消防监督模式,形成依法治火的局面。消防监督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各部门履行自身职责,引导建设单位履行消防质量责任,加强其与设计、施工、监理等诸多单位间的合作,形成各部门间依法协作的良好局面。

3 结语

面对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现状,广大消防部门应转变原有观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推动我国消防审验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在该项工作开展的进程中,可以树立典型,积极利用多种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于表现良好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鼓励和表彰,而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将处罚结果公布于众,对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起到警醒作用,促进其自觉规范自身建设行为,推动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2009.

第9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文

关键词:设计备案 竣工备案 不足

新《消防法》正式实施已经超过两年,备案抽查制度作为新《消防法》最大的亮点也经过了两年的实践,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笔者结合新《消防法》、公安部106号令及我省贯彻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规定及基层一线的工作经历谈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不足。

新《消防法》规定:除本法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第106号令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抽查的范围和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我省贯彻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规定抽查比例是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的90%;除公众聚集场所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抽查比例不能少80%;非高层建筑住宅、高层建筑住宅、办公、厂房、仓库的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70%;易燃易爆场所的抽查比例不少于90%;其它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少于50%。

通过法律规定和笔者工作实际可以得出以下问题:

1.备案抽查制度和审核验收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抓大放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得出的结果是“抓得不够大,放得不够小”

审核验收制度是从源头控制重点建筑火灾风险的有效措施,是行政许可行为,备案抽查制度是随机检查的消防监督行为,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对于审验制度来说,重点建筑可以“一网打尽”,而对于备案抽查制度来说,根据设定的比例,肯定会有一部分建筑成为“漏网之鱼”。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十四条对审验和备案抽查的范围做作出了界定。但这种界定是否科学合理,值得商榷。以宾馆为例,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宾馆建筑要经过审核验收。低于一万平米的建筑要进行备案并有90%的抽中率,这个比例看似非常高了,但难免会有10%的遗漏。假如这10%的建筑里面有不可逆转的先天火灾隐患,怎么办?而且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可想而知。笔者工作的城市,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高于五千平方米的宾馆建筑比比皆是,依照现行规定杜绝先天火灾隐患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将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审验范围进行适当扩大是有必要的。这是“抓得不够大”的问题。下面谈谈放得不够小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简单的办公场所和住宅上,尤其是单多层商品住宅。因为住宅建筑功能简单单一,消防上面并没有太多的复杂设计,只要在总平面上把握好了消防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供水就不会有大问题出现,而这些问题在进行城市规划布局时就基本上能够进行很好的把握,因此设置70%的抽中率就显得有点太高了。个人认为这个比率可以降到50%甚至更低。消防机构人少事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商品房市场高度繁荣的今天,过高的抽中比率无疑增加了消防执法成本,消耗了宝贵的人力和精力。

2.备案抽查制度中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存在的矛盾

一栋在备案抽查范围内的建筑要经过的程序是先进行设计备案抽查,验收后再进行竣工备案抽查。通过排列组合能得出四种可能性:即设计备案被抽中,竣工备案也被抽中;设计备案被抽中,竣工备案未被抽中;设计备案未被抽中,竣工备案被抽中;设计备案未被抽中,竣工备案也未被抽中。如果出现设计备案未被抽中,而该设计存在火灾隐患,且完工后又不能整改的先天火灾隐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后备案被抽中,由此产生的问题怎么解决?当然可以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但建筑已经成型,火灾隐患已经不能整改,问题还是得不到根本的解决办法。如果该建筑是公众聚集场所,因为牵涉到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这个问题还可以衍生下去。如果竣工备案未被抽中且存在火灾隐患,那开业前检查当然不能通过。我相信建设单位一定不会有侥幸心理,他们一定会希望设计备案,验收备案都被抽中才好。通过上述阐述,我认为备案抽查制度还是应该做出合适的调整,将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捆绑进行,即只存在设计备案被抽中,竣工备案必查;设计备案未被抽中,竣工备案不查的情形。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建设的设计和竣工备案因为牵涉的范围太广,笔者也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3.备案抽查未抽中的建筑,法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