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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鉴定费用,通常患者认为自己本身就是受害人,医疗机构出资进行鉴定理所当然:而医疗机构则认为,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本身就没有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费用应由患者自己承担。于是,医患双方常常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缴费上发生纠纷。那么,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鉴定费用的缴纳是怎样规定的呢?
免交鉴定费用需提交证明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但是,在医疗事故法律实践中,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可以在申请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提出免交鉴定费用的申请。如果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可以免除缴纳鉴定费。
费用承担与鉴定结果相关
毕竟医疗事故鉴定费的缴纳是“谁提出,谁先缴纳”的原则。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是与鉴定结果是相关的。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也就是说,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一旦构成医疗事故,则由医疗机构承担鉴定费用,医学会将退还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反之,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患者自行承担鉴定费用,预缴费用不予退还。
若由医疗机构主动提出鉴定申请,医疗机构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同时,鉴定的后果不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申请免除鉴定费用,并且卫生部门同意的,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承担。
收费标准遵循“本土化”原则
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在费用缴纳前应当向当地医学会咨询相关事宜。
积极配合鉴定,以利己用
其实,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并非太过在意,因为通过鉴定解决医疗纠纷才是他们的最终目的。如果医疗机构遇到的医疗纠纷案件,完全是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的不理解、误解造成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可以使患者家属搞明白案件情况。医疗机构完全可以积极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
一、 鉴定程序和内容
(一)鉴定程序
1、鉴定会前程序
医学会在开始鉴定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学会在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按通知参加鉴定,鉴定时各方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参加鉴定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在鉴定时应予回避:①专家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鉴定结论可能会与鉴定专家产生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方面的影响;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邻居、同事、同学、师生、战友或者有远亲属关系等关系。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
在进行鉴定之前,鉴定组还应对下列事实予以审查:
①查明争议事实:患者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此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存在损害事实,那么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否涉及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导致其人身损害;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
②审查与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物证,鉴定或检验调取的物证。
2、鉴定会程序
①鉴定会由组长主持,鉴定时先由患方陈述意见,然后由医疗机构介绍治疗经过,医患双方的陈述时间相同。
②专家可以向医患双方提问,在向医疗机构提问时可以召集医方参加诊疗的各当事人逐个进入鉴定会现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③专家听取双方陈述答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专家在进行分析后决定取舍,但是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这个机会。现实中有的鉴定组不允许当事人陈述答辩意见,认为当事人只需对诊治过程讲明情况即可。这种理解有偏差,不仅无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这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鉴定时陈述意见和理由是其法定权利,鉴定组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这项权利的行使。
④双方当事人退场。
⑤专家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⑥专家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注明(注意:不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予以说明)。
⑦医学会应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⑧医学会应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医患双方当事人,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委托的鉴定书无须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可直接送达医患双方当事人。
(二)鉴定内容
1、要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鉴定时要确定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否违反诊疗操作常规、教科书的规定,是否违反医学常识、常规。
2、专家要分析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那么该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①一因一果,即一个医疗过失造成一个损害后果;②复合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具有过失,共同导致患者不良后果,如二个医生互相推诿;③连锁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医务人员共同过失,但行为不是同时发生,例如医生开错处方,药剂师发错药;④异步的因果关系,即多因一果,其他原因占一定比例,如车祸、打架、自己摔倒、建筑物倒塌、自杀、被人下毒等等,根据侵权法理论这些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⑤助成因果关系,即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过失,例如病人不配合诊疗,不如实反应病史。⑥无因果关系,虽然医务人员存在不足,但与患者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在上述因果关系中,专家还须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比例,然后据此确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比例。
3、分析确定患者不良后果程度。确定患者治疗后的情况:死亡、伤残等级、损失程度。
4、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医疗事故(分甲等、乙等)、二级医疗事故(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三级医疗事故(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级医疗事故。6、鉴定书中还需确定患者今后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护理。如果需要,应对其今后的继续治疗和护理提出医学建议,确定其今后继续治疗和护理的范围、等级,并对可能产生的费用支出作出合理预算,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以此作为依据,并可方便患者今后的继续治疗和护理。
二、鉴定书的内容和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书应注意写明下列几点内容:
①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身份、参加到会人数;
②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和反驳意见;
③鉴定依据资料,医患双方提交的各种资料应注明原件还是复印件;
④鉴定过程(专家分析的内容);
⑤确定过错、损害后果和程度、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
⑥今后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三、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学术讨论会,鉴定过程中,不能单纯以学术上的观点来衡量一个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最新理论,或者该医疗行为是否采取了最佳方案,而应采用类似“无罪推定”的原则进行鉴定,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之前,应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合法的、恰当的。在鉴定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也不是法庭判案,不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过错原则,而是根据病历资料和医学经验判断诊疗过程的正误。
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同样也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对于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在鉴定结论书中不能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例如“不排除”、“可能性为大”、“难以鉴定”、“暂不鉴定”“不能得出鉴定结论”等诸如此类,这些过去常出现在各种鉴定书中的词语,已经成为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中的一大障碍。也是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到处申请重新鉴定;不服据此作出的判决、裁定,缠讼不息的症结之一,同时也降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威信和地位。如果在鉴定结论做出后又出现新证据、新情况足以推翻原结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来解决。而不应做出“不排除”、“可能性为大”、“难以鉴定”、“暂不鉴定”等等此类没有结论的结论。
再次,鉴定专家在鉴定时不能感情用事,应当公正、科学、客观。有人把医疗事故鉴定称作“医学法庭”,鉴定专家在这个“法庭”里充当着“法官”的角色,这个说法不无道理。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双方的实体利益,因此鉴定专家在鉴定中,既不能因自己的角色意识(可能都是医生)而对医疗机构有所偏袒,更不能因所谓“同情弱势群体”而对患方有所“照顾”,而应公正、科学、客观地进行鉴定,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最后,鉴定专家在鉴定中应该抛开思想顾虑和压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了法律的保护,专家大可不必为人身安全多虑,尽可公正鉴定。
四、司法机构委托医学会进行专家咨询
性别:女 民族:汉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 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2014年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2014年10月 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2014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14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2014年10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二ΟΟ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从同年四月一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两个法规性文件的颁发,加之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近两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亦有同感,这一现象表明:过去医疗纠纷处理难,热门而又沉重的话题,经有关人士、部门和政府的努力,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形成了新的基点,无疑《条例》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医疗纠纷鉴定和医疗纠纷审理工作起到了有益的促进作用,现就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初步探讨如下: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医受聘进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并参加鉴定组进行鉴定工作。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组。以上两项条款明确地规定了法医参加医疗纠纷鉴定工作,这在医疗纠纷鉴定工作方面是一个新的举措,明确了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克服了过去在社会上反映较大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单纯由医疗专家和医疗行政部门组织的“老子鉴定儿子”的不良社会反映;增强了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体现了《条例》中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促进和提高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质量;有利于依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对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执行《条例》以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160例医疗事故鉴定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的鉴定70余例,占医疗事故鉴定的40%,对死亡病例一般都随机抽取两名法医参加,并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及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不同意见的作法,保证了法医在鉴定工作中与临床医学专家同等的权力和地位。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初期,有些聘请进入专家库的法医自然不自然地有些担心,在不同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中,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的比例一般在2.5―4:1,临床医学专家人数比法医人数多,即使法医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是“保留意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只要依照法律、法规条款及医院管理工作程序提出的问题以及提出不同意见,比较容易被鉴定组其他成员接受或赞同。
二、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工作不断完善,在目前医疗纠纷制定综合法律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条例》就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性文件,按照《条例》规定被聘任到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法医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秉公办案,亦为应有之义。由于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加之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的特色,要正确处理民事法律的普通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关系,既要处理好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又要考虑到医疗行为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风险性,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必须本着以《条例》为准则,遵循《刑法》、《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性规定,及有关医院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要求的同时,严格按照医学科学的推理及论证来审定每一件医疗纠纷案件。在实际工作,对医疗活动中医学科学理论推断,同一专业的鉴定人员一般会有深刻准确的判定,而法医对每个专业性的理论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人认为,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主要是:
三、医疗事故鉴定中法医应注意的问题
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法医,是党和人民的信任,要使用好人民和法律法规赋予的鉴定权利,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把自己掌握的医学科学知识和法医学知识及法律法规,医疗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较好地运用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实践中去,用正确的理论和条款来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2、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平办案、秉公执法,尽管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组成人员,采取微机随机由医患双方抽号的方法组成的,在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无法知道鉴定组成人员的,显得比较公平,但大家毕竟在一个城市生活,一旦在鉴定会上见面后,难免有熟人关系之类,这就需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是对法医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的一种考验。
3、坚持实事求是,克服照顾面子和随大流的思想。在病历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在认真听取其他鉴定成员发表意见的同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特别是在表决过程中,不能有顾面子随大流的思想,敢于发表自己不同的观念和看法,准确运用科学理论和事实与鉴定组成员共同讨论,据理力争、力求取得大家的共识,必要时要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要怕“保留意见”。
4、准备充分、以理服人。在参加鉴定会以前,要针对鉴定病例的特点和质疑的问题,翻阅资料,查找理论依据,对医患双方的陈述,质疑和答辩做到胸中有数。对专业水平较强的、科技水平较高的疑难或质疑问题,可以咨询请教本专业较权威的专家。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1、早产极低体重儿,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__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__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__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__市卫生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可以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告:会同县金龙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
1996年10月7日傍晚,原告向爱茂送其妻梁玲丽到被告卫生院三门诊部急诊。值班医生何政接诊检查时,该院另一医生梁庄坤向何政提出,梁玲丽的病可能是钩端螺旋体但何政诊断认为梁玲丽患的是妇科病、肺炎及心脏病,并据此开药留院治疗。次日上午8时许,梁玲丽突然烦燥不安,全身冒汗,其家属要求转院治疗。何政在请示卫生院后同意转院。当梁玲丽被抬上车不久即出现口鼻流血时,卫生院未采取应急抢救措施,仍让病人转院,行车途中,梁玲丽心脏停止跳动,送到县医院时已死亡。事发的第二天,会同县卫生局、金龙乡政府进行了调查。10月10日凌晨1时,会同县卫生局、金龙乡政府、卫生院的领导组织原告向爱茂及死者的其他亲属与何政就此事件进行调处,达成如下协议:1、死者的丧事由向爱茂负责,不得向何政提出任何要求;2、何政一次性赔偿向爱茂6000元,限当日12时前兑现,由梁庄坤医生负责担保;3、本协议自调解之日起,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闹事,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肇事者负责。协议签订后,卫生院即以何政的名义向死者家属支付了6000元赔款。
事后,向爱茂多次口头向县卫生局等部门要求对其妻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但没有结果。1997年1月30日,向爱茂向怀化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该会有关人员在其申请上签署了"请会同县卫生局按程序进行处理"的意见,但无结果。1997年4月10日,向爱茂又书面向会同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被接受。该会于1997年5月22日出具鉴定结论:死者梁玲丽所患疾病为钩端螺旋体病(肺出血型),何政医生诊断失误,治疗错误不得力,患者终因肺大出血窒息死亡,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事隔一个月后,何政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会同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同年74日以死者家属申请鉴定超过3个月时限为理由,下通知撤销了原裁定。
梁玲丽与向爱茂有一个11岁的女孩和一个4岁的男孩。梁玲丽之父为退休人员,其母务农。向爱茂因认为运赔偿太少,经多次向卫生院索赔未成,便于1997年7月6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值班医生何政不听梁医生的意见,将我妻的病当做妇科病治,导致我妻死亡,给我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和家庭经济重大损失。请求判令卫生院赔偿小孩及老人的抚养费、赡养费4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误工费、经济补偿费等1万元,合计10万元。
被告卫生院答辩称:原告说患者死于钩体病没有依据。对于患者的死亡,原告也有过错,因是在疾病晚期才送我院治疗,患者死后,经有关部门组织调解,双方已自愿达成了协议,我院已按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这次事件不属医疗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会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认为:卫生院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过于自信,诊断失误,治疗措施不力,对梁玲丽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事情发生后,在会同县卫生局、金龙乡人民政府、卫生院的主持下,原告及患者的其他亲属与何政就该医疗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兑现。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及患者的亲属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反悔,要求卫生院赔偿10万元,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26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向爱茂的诉讼请求。
向爱茂不服此判决,向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赔偿协议并非与卫生院达成的,而是与何政医生个人签订的。卫生院没有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卫生院赔偿各项损失159900元。
卫生院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认为:卫生院医生何政对患者诊断失误,治疗措施不力,以至患者被延误治疗,造成肺大出血窒息死亡,经鉴定属一级医疗事故。对此,卫生院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扶养的人的生活费等。原医疗事故鉴定虽在后来被撤销,但并非从事实上否认医疗事故,而是以超过申请鉴定时限为理由撤销。事实上,死者家属在事发后即多次口头申请鉴定,因而认定死者家属超过申请鉴定时限不客观。事故发生后,双方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卫生院以此协议为据拒绝承担责任,于理于法无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划分处理不当,向爱茂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19日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卫生院赔偿向爱茂所花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死者生前抚养、扶养的人生活费共计21611.60元(已付6000元),限在判决后10日内付清。
评析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卫生院医生何政对患者梁玲丽诊断失误,治疗措施不力,以至梁玲丽被延误诊断与治疗,造成肺大出血窒息死亡,经鉴定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所谓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何政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失职和侵权行为,因为他是卫生院的正式医生,是代表卫生院对患者履行医疗职责的,因此卫生院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等。
二、会同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虽在后来撤销了原来作出的关于梁玲丽的死亡事件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的鉴定,但并未从事实上否认梁玲丽的死亡系医疗事故所致,而是以申请人超过三个月的申请鉴定时限为由予以撤销。事实上,死者家属在事发后三个月即多次口头申请对死者死因进行鉴定,因而,会同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死者家属超过申请鉴定时限不客观,与事实不相符合。
三、事故发生后,虽经会同县卫生局、金龙乡政府、卫生院主持调解,何政医生与向爱茂死者的亲属就医疗纠纷达成的协议,并已兑现,但是这个调解协议是在梁玲丽死后第三天、死因尚未彻底查明的情况下达成的,而且赔偿额仅仅6000元人民币,明显偏低,损害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及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三个原则,否则,调解协议无效。本案中,医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是自愿的,但它违背了必须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以至调解结果显失公正,因而是无效的。卫生院在赔偿6000元之后,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为由拒绝再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于理于法无据。
责任编辑按:接诊医生何政属被告卫生院的职工,其接诊行为属当班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因此接诊和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无论是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亲属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关系,而不是接诊无医生(行为人)个人与患者或患者亲属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关系。即在这种情况下,应以转承责任的理论来确定责任(诉讼)主体,行为人不能成为责任(诉讼)主体。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点。
依此基本点,本案原告作为死亡患者的丈夫,以对死者负有责任的医疗单位为被告,诉讼主体及责任主体均正确。据此,又可以产生对本案有关调解问题上的几个问题的规定性认识:一是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被告本身即为责任主体,是无权以调解人身份主持和组织调解的,有它参加主持和调解的协议,即便有调解的双方当事人签字,也是无效的。二是本案所涉及的调解协议,如果认为它有效,它解决的只是受害方和医生个人之间的赔偿问题,并不涉及被告的任何责任,也不能因为6000元赔偿实际是被告所出,就是被告承担了责任,原告已向被告追究的责任。所以,被告是无权以调解协议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依据的,或者作为自己已经承担了责任的反驳理由的。依损害赔偿"实际损失实际赔偿"的原则,该6000元赔偿已由原告收取,在计算全部赔偿额由被告赔偿时是可以扣除的。三是如认为调解协议有效,也仅能在协议上签字的请求方有权放弃的民事权利范围内对签字人有效,对其他应获得的赔偿的人无效无效。因为,原告作为死者的丈夫,同时也是死者的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父亲,原告作为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能代表或代替被监护人处分其利益,故而被监护人应获得赔偿的利益,是不能由监护人代为放弃的。四是该调解协议是在事件发生后,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人不清的情况下急迫达成的,如为赔偿也只能是预为赔偿,不能是定赔,更何况协议中有强迫请求方放弃继续追索权之嫌,这样的协议无论如何是不能认为属请求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上述理由,调解协议对本案的作用,只是在计算被告卫生院的赔偿额多少上产生事实作用,在确认被告有无责任或已承担责任上没有任何作用,即不发生原告方对被告方放弃民事权利的问题,也不发生在原、被告之间显失公正的问题。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现将一年来医鉴办的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学习《条例》及配套文件,加强医鉴队伍自身建设。
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必要条件就是领会《条例》及配套文件精神并运用到工作中。医鉴办经过三年多的运转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同时也吸取到了教训。在每周的例会上及时讨论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些疑难案例事前讨论,查找相关法规和向资深专家咨询,做到胸中有数。并反复在现有法律法规上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平时注意收集与医鉴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条款和部门规章,使医鉴工作人员认识到要想做到公平、公正,自身素质的提高非常重要。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鉴办的组织工作原则是按《条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严格审核受理条件,充分索取相关资料、证物。为专家鉴定组提供完整真实的鉴定材料,组建合法有效的专家鉴定组,积极配合专家组长主持工作。在组织鉴定工作中强化依法意识,规程意识,角色意识和协调意识,体现出组织主体作用,做到组织不主持,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医鉴办独立对多起鉴定案例进行了鉴定前的调查取证工作,为专家提供第一手完整的资料,还会同专家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达鉴定会场的病例进行了现场医学检查,方便了患者。今年我们通过邀请当地的主流新闻媒体报道了鉴定会的召开过程,提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对某些不实的报道及时响应,召开新闻会进行正面宣传,努力为鉴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多起鉴定中邀请法院同志旁听,提高法官判案的准确度,也得到了广泛好评。
三、加快工作节奏,及时处理鉴定案例。
医鉴办目前的情况仍是经费不足、条件简单、人员紧缺,但我们克服不利因素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从提高工作效率入手,及时办理鉴定案件。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25日医鉴办接受要求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共241例。其中卫生行政部门移交93例,司法部门委托141例,医患双方共同委托7例。到目前已处理案件近200例,其中组织再次鉴定158例,终止案件14例,经协调后自动撤消委托16例,退回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6例,目前有3*例仍在办理过程中。
经再次鉴定的158例案件中,属于医疗事故65例,事故率41.1,其中一级医疗事故13例,二级医疗事故5例,三级医疗事故29例,四级医疗事故18例,医疗事故集中在妇产科和骨科,从发生医疗事故医院的级别来看以二级医院居多。
四、及时沟通、互相学习,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做好医鉴工作,医鉴办之间的沟通很重要。今年医鉴办先后到三个市医学会进行了实地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市医学会对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到医鉴工作开展出色*和*医鉴办参观学习取经。我办在今年召开了两次全省医鉴工作座谈会,在会议上通报了各自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最新信息,商讨医鉴工作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确立了两级鉴定办之间移送鉴定材料的相关制度,并对市级鉴定办之间专家库互补共享的做法达成共识。同时对医鉴办利用库里专家资源丰富的优势,以专家意见的形式来满足司法部门对相关医疗案件的咨询要求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座谈会上对部分经过省市两级鉴定甚至中华医学会三次鉴定的案件做了探讨,列举了今后鉴定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促进鉴定工作质量的提高。
1、进一步完善医鉴办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和规范鉴定相关文书的基本格式与内容。
医鉴办成立之后制订了《医鉴办工作人员守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三年多的时间内指导医鉴办正常运转发挥了作用。目前医鉴工作开展基本顺利,进一步完善并切实执行既有规章,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也是做好医鉴工作的有力保证。日常工作中医鉴办发出各种通知和程序文件种类繁多,法律文书具有相当严肃性,我们发现沿用医鉴办成立之初所有格式的文件在部分情况下已不合时宜,接下来将对所有与鉴定相关的文书进行一次重新修订,除此之外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操作软件也将作相应修改,力求做到鉴定办工作的每一步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调整现有专家库,并加大对专家的业务培训。
专家库是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在三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但目前的专家库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学科设置不合理、部分专业人员数量不足、鉴定专家实际鉴定能力参差不齐等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对专家来讲不仅需要医学专业技术,还需要具备较全面的政策法规知识和文字的组织表达能力。目前大多数医学专家长
期忙于临床工作,对《条例》精神的理解、标准的常握仍有误差。按《专家库管理办法》中专家任期四年,到期调整的要求。医鉴办将对专家库作出全新的调整,放弃任期已满且不擅长担任鉴定工作的专家,同时适当增加符合条件并乐意参加鉴定工作的中青年专家。因此这次调整中培训专家是首先要做好的工作。除学习《条例》及配套文件及卫生法律法规之外,还要针对鉴定会所出现的问题,选择性的对专家进行培训,比如:专家在鉴定会上的提问技巧,如何中性提问,不引起新的矛盾;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不同级别医院区别对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鉴定书必须阐明的因果关系,如何描述原发疾病在最终结果中的参与度;如何正确引用6条免责条款等等。做到大会培训与鉴定会前培训相结合。并再次鉴定强调鉴定工作纪律,加强专家的责任意识,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推向鉴定责任专家负责制而努力。
3、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沟通,统一认识、统一做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离不开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医学会是组织鉴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是处理解决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很多信息需要互相沟通,医鉴办要及时把掌握的信息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承担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目前鉴定案例中超过一半是司法部门委托的,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的鉴定要求与《条例》的规定往往会有不同,比如:要求鉴定医疗过错、明确因果关系、要求鉴定人出庭等等。好多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反复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做工作,互相谅解,换位思考。我们计划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召开座谈会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力求在部门之间找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为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努力。
4、通过分析医疗事故形成原因,向医疗机构反馈信息提高医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