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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摘要
第二章:公司介绍
一、宗旨(任务)
二、公司简介
三、公司战略
1.产品及服务a:
2.产品及服务b,等等:
3.客户合同的开发、培训及咨询等业务:
四、技术
1、专利技术:
2、相关技术的使用情况(技术间的关系):
五、价值评估
六、公司管理
1.管理队伍状况
2.外部支持:
3.董事会:
七、组织、协作及对外关系:
八、知识产权策略
九、场地与设施
十、风险
第三章:市场分析
一、市场介绍
二、目标市场
三、顾客的购买准则
四、销售策略
五、市场渗透和销售量
第四章,竞争性分析
一、竞争者
二、竞争策略或消除壁垒
1.竞争者[a,b等]
第五章;产品与服务
一、产品品种规划
二、研究与开发
三、未来产品和服务规划
四、生产与储运
五、包装
六、实施阶段
七、服务与支持
第六章市场与销售
一、市场计划
二、销售策略
1、实时销售方法
2、产品定位
三、销售渠道与伙伴
四、销售周期:
五、定价策略
1、产品、服务:
2、产品/服务b
六、市场联络;
1、贸易展销会
2、广告宣传
3、新闻会
4、年度会议/学术讨论会
5、国际互联网促销
6、其它促销因素
7、贸易刊物、文章报导
8、直接邮寄
七、社会认证
第七章财务计划
一、财务汇总
二、财务年度报表
三、资金需求
四、预计收入报表
五、资产负债预计表:
六、现金流量表:
第八章附录
一、[你公司或项目]的背景与机构设置:
二、市场背景:
三、管理层人员简历
四、董事会
五、行业关系
六、竞争对手的文件资料:
七、公司现状
八、顾客名单
九、新闻剪报与发行物:
十、市场营销
一、前言
金融租赁公司的存在促进了不同经济方之间的交流,当一个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资金或者其他方面的短缺时,金融租赁公司在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的同时也降低了因购置大型设备及物资产生大额债务及占用大量资金所带来的风险。金融租赁成为众多企业热衷采用的办法。要真正弄清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及特点,只有真正了解金融租赁。
二、金融租赁的概念及特点
(一)金融租赁的概念
所谓金融租赁就是当出现租赁需求时,资金或者资产的出租人就会根据需求方和供货方的评价和选择,从供货方处所取得的资金或者物品按照约定的合同和要求出租给需求方使用,并同时向需求方收取事先确定的费用。由此可见,金融租赁不仅可以是资金领域的租赁,同时也是对资产的租赁,将资金和资产相结合所产生的新型融资形式,实现了金融在各个领域之间的流通,为经济领域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支持,加大了资本的流通速度和范围,为企业创造更大经济效益提供了便利。
(二)金融租赁的特点
1. 金融租赁所涉及到的交易人较为复杂,在一次金融租赁活动中至少会涉及到出租方、供货方以及承租方三个主体。
2. 金融租赁一般的租赁时间都较为长久,极少存在时间较短的金融租赁,通常设备的租赁都会与设备的使用寿命相等,属于一种中长期的投资。
3. 由于金融租赁涉及到的主体较多且主体之间的性质不同,所以在一次金融租赁活动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合同。一个是出租方与供货方的合同,这个合同确保了可以获得投资;另一个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合同,这个合同确保了租赁活动可以获得投资的利益。
4. 当租赁合同生效后,该合同各方就不能在执行过程中随意停止履行,只能终结或者双方自愿解除。
三、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
(一)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一种对资金要求较高的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的业务种类。随着国家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政策方面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由原来的最低5亿元降至最低1亿元,这就使得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使用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发展和扩大自己的业务。
(二)向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途径还可以选择与其他的金融机构合作,从金融机构借取资金,但是这种融资方式不仅受到资产负债的影响,使得企业的负债加大,同时还受到时间上的制约。所以这种向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融资方式只有在时间和业务急切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往往只是为了解除燃眉之急。
(三)发行金融债券和股票
金融租赁公司的另一个融资方式就是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进行融资,因为现在中国的债券市场的市场准入要求较高,且霸占债券市场的基本上都是国有的大型公司,发行债券的难度比较大,程序也比较复杂。股票市场的情况与债券市场相比就显得更为严峻,因此,目前我国的金融租赁企业想要通过这种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四)商业票据
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商业票据进行融资,因为商业票据具有再贴现和承兑的功能,因此,可以保证资金的流通不受大的影响。但是目前商业票据的发展状况并不是非常的理想,金融租赁公司要想通过这条途径进行融资还需要多加考虑。
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的选择和特点
(一)融资渠道的选择
金融租赁业的发展,需要金融租赁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及特点,选取合适的融资渠道以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激烈的竞争局面。只有将金融租赁的主体更加多元化,不断地使扩宽融资渠道,才能促使金融租赁企业的整体实力上升。下面介绍目前主要的融资渠道。
1. 当一个金融租赁企业它具有足够多的资本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以及每年可以获得稳定的、较高的效益时,可以支持这些企业发行自己的股票或者债券,以获得更加多的资金来源,丰富该公司的融资渠道,为进行中长期的投资给予支持。
2. 通过政府或相关金融机构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或政策支持,鼓励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3. 国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同保险公司之间展开合作,为金融租赁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通过吸收保险公司的资金,加大对投资的扩展。
4. 金融租赁领域还会涉及到资产的证券化,这是一种新的融资途径,到目前为止,主要是信托和真实销售这两种基本的运作方式。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现在我国使用较多的为信托模式。
(二)租赁业资金来源的特点
1. 金融租赁业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发达国家,政府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大力倡导和扶持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在政策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通过直接补贴和各种低利率的方法使得金融租赁业取得良好的发展。
2. 金融租赁业与银行展开充分的合作,使得资金来源变得格外充足。在发达国家,大多数的金融租赁公司都具有和银行合作的传统,且很多规模较大的租赁公司都具有银行背景,随时可以获得银行的支持。与银行展开合作成为租赁业发展的首选途径。当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展开合作之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链就可以保持足够大的稳定性,不会出现资金断流的局面,这就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可以尽可能地扩大,同时银行在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也可以使得自身资金得到优质的投资。
3. 加速折旧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成本越来越少。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属于投资行为的一种,同时受到美政府政策的支持,享受着各种政策及税收方面的支持,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每一年这项所产生的税收予以免除,这就使得金融租赁公司所面对的税收压力大大的降低,同时金融租赁公司通过此项政策还可以将原本自己该承受的税收转移给承租方,为自身发展减轻压力。
五、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对策
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只有短短的三十年,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及自身的不断调整和变革,目前我国的金融租赁业正处于一个发展的关键时期。但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因此需要重视并解决。
(一)完善融资租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金融租赁行业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就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可以优化金融租赁业的行业发展环境,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发达国家的金融租赁业之所以可以获得如此好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支持。所以,需要强化政府职能,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完善融资租赁领域政策扶持体系
一个国家要想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单靠企业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时间较短,各方的资金来源还不完善。所以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支持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减轻金融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为金融租赁企业创造更加便捷的融资环境来支持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三)建立融资租赁人才培养体系
金融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具有高度专业素质的人才,金融租赁业由于其自身具备的高风险、复杂性的特点,加大了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目前我国从事金融租赁业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发达国家相比差异较大。因此,需要加大对金融租赁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通过更加专业的操作手法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注入动力,提高金融租赁业的公众形象。
一、金融资产包与抵押的基本含义:
(一)任何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体系更是如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正常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尽可能减少因此发生的损失,银行便将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应收未收的贷款项目进行捆绑(即不良金融资产包)出售,将债权让渡给愿意承接的单位或个人以取得一些收益。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随同贷款合同产生的抵押权同时转移。承接不良资产者可能将该资产包直接转让出售,或者重新拆分再打包出售,也可以按照资产包中的项目,逐个行使债权人权利,催收本息以及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就是不良金融资产包的基本含义。
(二)关于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包购买人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处置过程中,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主要是《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与上述《物权法》相同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做出如下规定:
1.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三、处置抵押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及分析
(一)根据以上对基本含义和相关法律的了解,我们发现在处理抵押不动产时能够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1.由债权人监督债务人处置所抵押的不动产,以其收入清偿债务。
2.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代为处置所抵押不动产。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偿还债权人。
5.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取得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所有权。
(二)综上所述,对处置抵押不动产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在资产包出售过程中,是债权人的变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抵押关系是不变的。因此,无论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还是通过竞买取得债权(包括附带的抵押权、担保等)的单位和个人,并不直接或必然地获得抵押物,而是取得债权人身份及于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提讼等权利。
2.购置资产包的人要取得其中一项借贷关系中抵押物所有权,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与债务人达成以抵押物抵偿债务协议,同时解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通过向法院,由法院裁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因为抵押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与借贷合同分离。同时已抵押的不动产不能够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发生抵押不动产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必然与借贷关系的消灭和抵押关系的解除相一致。
3.分清物权的具体内容。传统的所有权,一般来说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四项权利,这四项权利是可以分离的。例如出租过程中所有人(出租人)出让使用权从而获得租金收入这样的收益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像社会分工一样,所有权的具体内容越来越丰富,从而逐步扩大完善到了物权的范畴。若干个人可以在同一物品上各自拥有不同的物权,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因而产生了终极所有权的概念。营业税法规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限定为销售不动产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和有限产权。这里的几个概念要做理论的分析很难说的清楚,但与抵押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可以明确的是如果债权人没有支付或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就不是一种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债权人对抵押不动产所作的相关安排,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一看有无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二看有无交易的对价(即属于有偿或应被视同有偿);三看有无可能,有无法律上的障碍。
四、营业税处理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包中的不动产活动的基本结论是:
(一)从债务人(借款人)来说,毫无疑问,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不论是按照债权人意图出售给第三方,还是直接出让给债权人,都必须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对金融机构来说,其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行为,是一种合同主体的变更行为,目前还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此,已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购买不良金融资产包后进行转卖,或是拆包重新整理转卖的,同样按照上述第(二)点办理,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直接处置抵押不动产的行为,应做具体分析:
1.对于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表述的情况,即取得债权的人与债务人达成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或是通过法院定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不论是否办理房产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在债权人转让该不动产时,都应缴纳营业税。
2.对于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同意(委托)将不动产交拍卖机构拍卖的,或是债权人向法院后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属于债务人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通过购买金融资产包而成为债权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拍卖机构,都不构成销售不动产行为,不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
3.对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监督下,或按照债权人的意图出售不动产,所得收入归债权人所有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说是采取催收方式收回债权,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与上述第2点属于同一性质。
(五)合理确定营业额
1.对于债务人来说,一般并不取得收入(收入直接到债权人那里去了)。其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应以其抵债金额确定。但拍卖所得大于欠款本息的,超过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也应当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金融资产包与抵押的基本含义:
(一)任何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体系更是如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正常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尽可能减少因此发生的损失,银行便将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应收未收的贷款项目进行捆绑(即不良金融资产包)出售,将债权让渡给愿意承接的单位或个人以取得一些收益。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随同贷款合同产生的抵押权同时转移。承接不良资产者可能将该资产包直接转让出售,或者重新拆分再打包出售,也可以按照资产包中的项目,逐个行使债权人权利,催收本息以及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就是不良金融资产包的基本含义。
(二)关于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包购买人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处置过程中,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主要是《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与上述《物权法》相同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做出如下规定:
1.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三、处置抵押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及分析
(一)根据以上对基本含义和相关法律的了解,我们发现在处理抵押不动产时能够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1.由债权人监督债务人处置所抵押的不动产,以其收入清偿债务。
2.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代为处置所抵押不动产。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偿还债权人。
5.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取得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所有权。
(二)综上所述,对处置抵押不动产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在资产包出售过程中,是债权人的变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抵押关系是不变的。因此,无论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还是通过竞买取得债权(包括附带的抵押权、担保等)的单位和个人,并不直接或必然地获得抵押物,而是取得债权人身份及于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提讼等权利。
2.购置资产包的人要取得其中一项借贷关系中抵押物所有权,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与债务人达成以抵押物抵偿债务协议,同时解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通过向法院,由法院裁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因为抵押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与借贷合同分离。同时已抵押的不动产不能够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发生抵押不动产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必然与借贷关系的消灭和抵押关系的解除相一致。
3.分清物权的具体内容。传统的所有权,一般来说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四项权利,这四项权利是可以分离的。例如出租过程中所有人(出租人)出让使用权从而获得租金收入这样的收益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像社会分工一样,所有权的具体内容越来越丰富,从而逐步扩大完善到了物权的范畴。若干个人可以在同一物品上各自拥有不同的物权,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因而产生了终极所有权的概念。营业税法规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限定为销售不动产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和有限产权。这里的几个概念要做理论的分析很难说的清楚,但与抵押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可以明确的是如果债权人没有支付或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就不是一种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债权人对抵押不动产所作的相关安排,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一看有无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二看有无交易的对价(即属于有偿或应被视同有偿);三看有无可能,有无法律上的障碍。
四、营业税处理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包中的不动产活动的基本结论是:
(一)从债务人(借款人)来说,毫无疑问,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不论是按照债权人意图出售给第三方,还是直接出让给债权人,都必须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对金融机构来说,其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行为,是一种合同主体的变更行为,目前还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此,已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购买不良金融资产包后进行转卖,或是拆包重新整理转卖的,同样按照上述第(二)点办理,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直接处置抵押不动产的行为,应做具体分析:
1.对于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表述的情况,即取得债权的人与债务人达成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或是通过法院定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不论是否办理房产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在债权人转让该不动产时,都应缴纳营业税。
2.对于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同意(委托)将不动产交拍卖机构拍卖的,或是债权人向法院后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属于债务人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通过购买金融资产包而成为债权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拍卖机构,都不构成销售不动产行为,不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
3.对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监督下,或按照债权人的意图出售不动产,所得收入归债权人所有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说是采取催收方式收回债权,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与上述第2点属于同一性质。
(五)合理确定营业额
1.对于债务人来说,一般并不取得收入(收入直接到债权人那里去了)。其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应以其抵债金额确定。但拍卖所得大于欠款本息的,超过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也应当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个樱花飘散的日子,一位断了翅膀的戴着粉色丝带的天使来到了人间,她想感受人
间的真爱,因为她只剩下一只翅膀,只有找到真爱,拥抱着才能飞翔····
当她遇见了一个爱他的男孩子,她以为幸福即将来临,可是曾以为他就是全世界,但是她要的,现在才懂得··在她放入所有的感情还是不能得到幸福,当她离开了他,她的翅膀上已经流下了鲜红的鲜血…但她忍着痛,她不服输,勇敢的活着,虽然上帝给她来到人间的期限快到了,但她仍渴望找到真爱,让她失去的翅膀重新回到她身上,带着她的伴侣一起飞翔,她又遇到一位,他很关心这位天使,呵护在手心,她以为她的努力感动了上天,她以为她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幸福,的确他和她曾经很幸福的在一起,一些意外让原先的男孩回来了,但他再次伤害了她,现在的伴侣却误会了这位天使,他以为她不相信他了,他十分生气与难过,可是天使已经受伤了,她渴望得到现在伴侣的安慰,可是事实却又可怕的往深渊里去…天使绝望了,她唯一的翅膀一直在流血,她现在羽毛开始飘落,她的身体也开始逐渐慢慢消失,她的心碎了,为什么她受伤后想要得到温暖,他伤害后,另一个他却不在相信她,他也开始逐渐冷淡她,要她反省自己,可是她又做错了什么,先前的以为只是不信任,现在的是冲她说她的不是,要她好好反省自己,他是石化了吗?为什么在天使最脆弱的时候要有这样的误会,难道他也是不想相信她吗?
天使的心已被两个人伤害得在天地之间回荡,不知可以停在哪里?她本来就只爱着后来的人,她本来就只相信后来的人,可是连他也…她的心虽已不在,可是她还是感到好疼,好疼,她心灰意冷,她愿意跳进忘情湖,融化…自己…她放不下,她还爱着他,但他的心里恐怕没有她了,他要她反省,可是她反省什么呢?她没有错啊,是他误会了,他因为这个误会,对她发了脾气,他没想到这样会使她消失的,难道他不爱她了?
天使吻着自己洁白的但已鲜血染成鲜红的翅膀,她觉得她的到来只是一个错误,她觉得自己永远找不到真爱了,幸福离开了她,虽然她不想错过,但是她没有办法,除非那个男孩相信了她,她带着苍白的微笑,最后望了一下天空,仿佛那男孩的笑容出现在天空的幻影中,但那个笑容不在熟悉,是那么陌生,她觉得有些可怕了,她在湖边飞舞着,这是她最后一次飞舞了,翅膀散发出来的光芒从天淅沥沥的飘落下来,樱花也为她而落,世界变成了樱花与金光的世界,她将自己融化了,融化在这梦幻的世界中,随着花瓣一起飘落在忘情湖里…·她离开了,她融化了··
有一句话她一直记在心里,哪怕融化了,她也记得…这句话是
我们同时断翼的天使,只有拥抱着才能飞翔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产业;融资机制;融资模式
一、前言
在经济活动中,融资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经济行为,将会为经济活动提供极大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极具复杂性的技术经济行为,在其开展环节将会受到诸多因素干扰,而融资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中最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将会深刻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结果。因此,在实践中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机制以及相应模式加以研究,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价值。
二、科技成果转化概述
1.科技成果转化内涵
科技研发是推进社会进步的主要途径,科技成果将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从实质上来看,科技成果转化就是一种以提高生产力水平为目标的技术经济行为,这种行为可将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1]。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就是将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后续开发、优化、应用和推广,形成新工艺、新产品或新产业的过程。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可从概念上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是指科技成果应用、劳动者技能和素质提升,以及生产效率增加;而后者则意味着创新性技术成果从科研到生产的转移过程。科技成果转化不仅可以提高生产力,更会为经济增长提供助力。在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包含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个方面。直接转化是由科研人员和单位直接推进的科技成果转化。比如,科研人员创业、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研究或人才交流、校企合作网络平台等。间接转化,则是基于中介机构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这些中介机构有官办也有民办,更有官民合办;机构功能主要与机构规模相关,规模越大功能越全面。
2.科技成果转化特点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涉及到的主体较为多样,政府、企业、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都被涵盖其中[2]。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将受到多种外部环境因素干扰,而且还表现出了如下特点。第一,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性表现在价值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进一步推进教学与科研融合,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辅助。同时,科技成果转化还能为企业经营提供更为多样的方法,增强企业生产力,并为助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发展奠定基础。第二,复杂性。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涉及多个主体和领域,所以在其管理环节表现出了复杂性特点。基于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生产出科技产品,而这些产品大多为国家级或省部级纵向科研任务;或者来自于企业委托或校企联合的技术攻关任务。前一种科技成果多为理论创新,成果转化的专业性要求高、难度大且规范性强,拥有多层次管理体系和制度,还极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后一种则以提高生产力为科研目的,转化管理工作主要依靠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完成,大多由企业聘请的专业人才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研究。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机制
1.资本形成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环节的资本形成机制,同时受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作用。在这一层面,以金融中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形成机制,将基于政策性金融引导和商业性金融竞争,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融资机制,其应用可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极为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实践中,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的影响存在差异,在融资中金融支持的方向往往是由政策性转向商业性。当科技成果转化正处于初创期以及成长期时,该项工作的不确定影响因素众多,所以风险控制严谨性高、回报率高且以提高资本流动速率为目标的商业性金融并不适用。因此,这一阶段往往难以通过商业金融支持填补资金缺口,只能让政策性金融拔得头筹。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大多来自于科技担保机构、政策性银行或科技保险机构,它们依靠信息优势,能不断基于政策性和商业性运营原则开创新的融资项目,依托于少部分政策性资金,完成倡导性投资,从而鼓励商业性金融资本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介入以及相应的资金支持,都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传递了信号,让他们能主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并通过拓展相应业务和提供科技贷款,来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有效[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商业性金融的介入和支持力度将不断扩大,而当它们的占比超过政策性金融时,前者将居于主导地位,后者也需要及时退出。
2.风险分散机制
在融资环节,如何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所有投资人都应该关心的重点。在这一问题上,银行以及股票市场都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它们都能为分散流动性风险提供助力。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而言,普通居民的投资意向,以及他们对流动性风险的厌恶程度,将成为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关键。在实践中,若投资者极为厌恶风险,则大多选择通过银行来规避流动性风险;反之,当他们不太厌恶风险时,会选择金融市场来规避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明确的投资倾向,十分有利于形成资本,能实现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助推。但是,在实际作业环节投资者对风险的厌恶以及投资方式并不会有如此明显的差异,他们的选择有着极高的随意性和跟风性。因此,为了能让科技成果转化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并实现风险分散,相关工作人员应协调金融中介以及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状态,让二者齐头并进。
3.激励约束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工作的开展,大多基于融资中介而完成。大多数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在接受融资中介的资金支持时,都会与之签订合同,从而保障双方利益。而为了能让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更为有效地开展,融资中介机构应该积极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为规避投资风险做好充分准备。为了避免融资中介因贷款科技企业故意延误时机或放缓进度而出现利益受损,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建立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双方权责加以设定。比如,签订信贷契约,对科技企业需要贷款的金额、利率、抵押担保物进行明确,并写明还款方式、限制条款和违约责任,基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保障双方利益不受损。科技企业与融资中介所签订的合同,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行为,让他们能积极努力地完成科研和成果转化任务。当然,为了保证激励约束机制的应用有效性,融资中介还应该开展全过程监督和管理[4]。比如,开展全过程追踪调查工作,基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度和工作成效,管理持续贷款、提前收款等业务,为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还款空间。
4.信息揭示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揭示机制同时受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作用,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互相配合,完善信息揭示机制,降低融资风险。内外部影响因素众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性较高,也使得该项工作面临较高的专业要求。对于单一的投资者而言,其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十分有限,并不能完全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需求;而在信息采集处理不完全的情况下,投资者将无法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成本进行正确评估,十分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并导致资金配置不当,加剧项目的融资风险。为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加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融资风险,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建设信息揭示机制,让融资机构能够充分展现信息优势,发挥有效配置资金的职能。相比于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金融中介机构有着明显的信息获取优势,它们能更快速、准确且全面地获得可作用于项目的有用信息,可为规避信息风险奠定基础。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模式
1.风险投资
(1)风险投资特点风险投资也被称之为创业投资,属于私人股权投资,在该模式运行环节投资者将会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该企业的股份。风险投资过程中,将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若投资成功则会为投资者带来巨大收益,但若投资失败也将会导致投资者承担巨大经济损失。通常,接受风险投资的行业多为高新技术产业,这些领域的初创企业富有技术专长,可以将新技术转化为实用产品的,甚至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引领市场风向。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都曾经接受过风险投资,并让投资人获得了极高回报。风险投资家大多拥有强大的技术背景和专业的经营管理知识,所以他们能理解高新技术行业初创企业的发展困境,可以理解他们的商业模式,更能从新技术和新产品中找到商机。正是因为风险投资的这种特点,才使得这种投资模式被广泛应用在科技成果转化之中。(2)风险投资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是新技术向新产品投放的过程,也是基于新技术革新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过程。项目开展环节涉及多方利益,受到过多因素干扰,所以在融资方面进展艰难。大多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都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投资理念较为保守的投资者与他们无法达成共识。不过,风险投资却可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融资需求,风投企业可以通过分期注资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以此为依据分得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认股期权,还能获得该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权。虽然,风险投资机构在提供了资金以后,将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部分管理权限,但他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控制该企业,而是通过自身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弥补被投资企业在管理和运营方面的不足,让企业能得到更加健康且长远的规划,实现规范经营。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大多以管理者和风险投资者共同持股,而且为了保证项目进行顺利且高效,必然会建立非常具有激励性质的薪酬体系,从而在创业者、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生关系。这种关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创业者。创业者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负责人,该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创业者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能力,为企业贡献发展力量。在实践中,风险投资模式的应用,将会为创业者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更具约束力的管理规范。在此情况之下,创业者可获得更为稳定舒适的发展空间,将进一步展现自身的天赋和技能,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融资中的逆向选择行为。而且,风险投资机构的介入,也是对创业者行为的有效监督,可以约束创业者思想和行为,规避因创业者不思进取而导致企业或投资机构利益受损的风险。②风险投资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的资金并不是一次打完,而是分批注入。基于经济视角,这些分批注入的风险投资资金将会随时间而出现规模效应递减趋势,而风投机构的投资风险也将随时间延长而降低。换言之,风险投资资金注入时间越靠后,需要付出的溢价越高,回报率越低。虽然,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启动前期,风险投资机构承担的风险很大,但回报率同样非常高;而到了中后期,项目已然走入正轨,风险投资的风险以及回报率都会随之下降[5]。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要保证投资成功就必须确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得以顺利进行,且被投资企业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具备市场应用和普及价值。那么,在投资前就需要风险投资机构妥善开展项目调研工作,为保证投资准确性和投资适配性奠定基础。当风险投资机构与面临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达成共识以后,双方将会建立利益共生关系,风险投资机构将会深入了解企业项目的实用性和市场价值,并且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度加以追踪,从而及时了解企业动向,调整投资计划。在这一环节,风险投资的行业特征,就意味着他们并不会执着于某一特定企业或行业,而是会审时度势,为自己预留合理退出的空间。比如,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渠道,构建风险投资机构准出机制等。
2.债权融资
(1)债权融资特点债权融资是企业基于举债形式开展的融资方式,企业在通过债权融资形式获得资金后,需要先承担资金利息并在达到借款期限以后向债权人返还本金。所以,基于债权融资企业需要还本付息。虽然,企业需要承担利息,但却不必因融资而让渡股权,所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并不会发生变化。通常来说,债权融资可基于信用、租赁、贷款、市场融资以及外资等方式开展[6]。企业可利用企业主的私人信用或企业的商业信用获得融资;也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还能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选择外资渠道获取资金。(2)债权融资形式对于面临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而言,债权融资是一种极为适用的融资方式。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会通过发行债券或打包贷款的形式开展债权融资,融资成功率相对较高,能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进入到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往往拥有了较大发展规模、资产,企业的业务记录也相对完善,而且经过有效运营企业的信息公示能力和透明度也将大幅提升。在这种背景之下,企业良好的信誉、优越的发展前景都将吸引众多投资者,企业获得来自于资本市场或银行的贷款几率会大大提升。当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也有许多企业试图以股权融资的形式获取资金支持。但是,股权融资意味着被投资企业需要为了获取资金而引进新的股东,新旧股东将成为利益共同体共担企业的盈利和损失。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过多,投资的市场和管理风险都相对较高,并不利于获得商业贷款,赢得股权融资。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方式仍然以债权融资为主。为了能进一步提高债权融资模式的应用成效,为更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部门应该发挥自身职能,整合市场资源,构建具有优越性能的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平台。比如,基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征信机构等多方利益主体,共同打造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更为全面地服务和保障。利用信息化金融服务平台,深度分析科技成果转化各阶段的融资需要,并基于其融资需求匹配投资机构,实现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有效连接。同时,还可以酌情放宽有科技成果转化需求企业的贷款审核要求,为它们提供更为有利地债权融资机会,让企业能获得资金支持,保证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工作顺利开展。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融资是极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将会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性和生产力水平。因此,在实践中科研人员应该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问题,明确各阶段的融资需要和风险,建立并选用科学的融资机制和模式,从而为科研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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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寇亚迪,陈雨生.海洋国家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20,40(05):55~61.
[3]贺海波,邹坤,杨昌英,等.新形势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与对策[J].黑龙江科学,2020,11(05):159~161.
[4]高志勇.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激励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21):65~66+74.
一、当前地方政府城镇基础设施融资的政策环境
城镇基础设施融资受财政、金融及土地等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较大,政策环境是直接决定融资总量的关键性因素。近年来,针对日益增加的地方债务风险和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地方基础设施融资。
(一)规范政府融资行为
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借款,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也不允许地方政府担保。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财政部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二)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管理
2010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大了规范力度。文件要求,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予以清理,同时还承担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实现商业运作;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要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金进入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三)限制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
为规范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行为,2012年由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针对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进行了相关限制。文件要求地方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年度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并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融资卡额度给予融资。
以上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地方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对地方政府融资的渠道和范围作了很大的限制和规范。但是,对新疆地方政府融资也存在很大的制约。与内地大规模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相比,新疆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才刚刚开始,政府面临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的压力巨大,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显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按照目前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又面临很大制约,因此,新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要进一步转变思路创新模式,加大力度。
二、新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用市场融资的情况
(一)银行信贷融资
银行信贷融资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融资工具,近年来,金融业积极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截至2012年12月末,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首次突破8000亿元大关,达到8386亿元,较年初增长27%,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和西部平均水平。2012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国内贷款融资达到618.37亿元,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12%。
(二)地方融资平台融资
1、新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公司为主,且主要为县级融资平台
截止2010 年6 月,新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38家,其中,机关融资平台7 家,事业单位融资平台20家,融资平台公司111 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按隶属关系可分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和县级(县级市)三类,在新疆本地的138 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省级6 家,地市级24 家,县级108 家。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分布于北疆,南疆三地州发展严重不足
全疆138 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分布于15 个地区,其中伊犁33 家,位于区域排名第一位,占比23.91%,乌鲁木齐20 家,位于区域排名第2 位,占比14.49%。从北疆、东疆、南疆三大片区分布看,北疆88 家,占比63.77%,东疆25 家,占比18.12%,包括阿克苏、巴州的南疆五地州25 家,南疆三地州喀什、和田、克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共6 家,占比4.35%。
3、政策性银行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支持者
截止2010 年6 月,全区15 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中有12 家支持新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涉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81 家,新疆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东亚银行、乌鲁木齐中信银行3 家未涉及。其中,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39 家,国家开发银行支持28 家,二者合计占全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家数的41.30%。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新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83 家,其中,省级1 家,地市级6家,县级76 家,新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2010年以来,受国家清理融资平台政策影响,地方融资平台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银行间接融资基本停滞。目前,依靠政府融资平台在城投债、企业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面已经开始进行市场融资。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筹资
1、企业债发行情况
2011—2012年间,新疆共发行企业债券248亿元,其中,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城司为平台的投融资平台,共发行债券117亿元,有力的支持了新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债券已经成为城镇化建设中重要的融资渠道。但与全国发行规模比较,额度占比仍非常小,未来空间巨大。
2、发行地方债
2009年地方发债开闸,赋予了地方直接债务融资权力,新疆成为第一个发行地方债的省区。首期地方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于2009年3月30日至4月1日在上交所发行,额度30亿元,2010年和2011年发行债券数量持平均为60亿元,2012年发行72亿元。虽然这一安排已延续四年,但规模较小,虽逐年有所增加,但与巨额的融资需求相比杯水车薪。
从全国形势分析,2012 年人民币贷款增量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下降到52.1%,同比下降了6.1个百分点,而企业债券净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14.3%,同比上升了3.7 个百分点。综合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重要投融资平台,为实体经济发展也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重要资金支持。
(四)民间资本投资
新疆城镇化处于加速期,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就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大,在这一过程中,除财政投入、金融融资外,民间资本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又一大潜力所在。但由于新疆特殊区情,基础设施覆盖人口少,低收入人群集中,公共产品收费和服务价格改革不到位,垄断行业改革滞后,民间资本投资城镇基础设施的空间有限,阻碍因素较多,除了少数盈利性较强的领域如燃气、供水等外,民间资本进入的比例较低。
三、推进新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主要路径
(一)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
构建与城镇化建设事权相对应的地方财政体系,争取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形成中央与新疆之间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赋予地方政府与城镇化建设事权对应的征税权,探索对城镇化进程中不断增值的土地和房地产征收财产税,加快培育相对稳定的地方税源。进一步提高中央返还新疆税收比例,特别在“营改增”过程中,申请将原属营业税范围的增值税改为地方税,扩大地方税源。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及经营环境,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城镇基础设施领域。
(二)创新银行业参与城镇化的融资模式
进一步与加强和商业银行的沟通交流合作,不断增强银行信贷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融资规模。积极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银行贷款,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对当地城镇化的特殊作用,扩大城市地方中小银行数量和规模。申请国家允许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等大中城市开设村镇银行,并试点建设城市社区银行,支持本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探索在新疆设立区域性存款保险公司,为地方中小银行提供担保服务。
(三)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筹资力度
进一步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类债券的发行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进一步地方债的额度,重点用于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特别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领域,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地方融资平台,积极整合经营性资产,通过盈利性企业股权划拨持有、矿产资源划拨等方式做大资产规模和净资产总量以及预期现金流,扩大融资规模,为城镇基础设施 建设募集更多资金。同时,针对新疆县级融资平台规模小、净资产少,可用于抵押的资产更少的特点,可以以地州市为单位,组织下辖县市投融资平台,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同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同时探索创新型中小企业债市直接融资产品。
(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探索始于2006年3月,保监会正式颁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保监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2010年8 月31日起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明确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拓宽至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以及不动产等领域。要充分利用保险资金优势,积极对接,充分利用新疆本土优势,加大保险资金在城镇化中的合理利用。
(五)加强城镇基础设施融资金融创新
一是实施股权融资计划。各地特别是有条件的地州中心城市,可以集合优势资产,设立股份公司,争取在国际、国内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以获取开发建设资金,减轻债务负担。这方面乌鲁木齐城建股份上市,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做了很好的尝试。二是扩大信托类金融工具融资。扩大新疆信托产品的种类和规模,以城镇基础设施为产品,将一些发展前景好、收益稳定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打包,设立信托基金,向市场出售,募集建设资金项目推荐给产业基金投资发展要在我市扶持。同时积极吸引优质外来资本。三是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在特定期限内对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放大资本功能。四是探矿权、采矿权抵押融资。充分利用新疆资源优势,在有条件的地区,利用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抵押贷款募集资金,增加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创新城镇基础设施融资方式。
(六)创造环境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基础设施领域
进一步谋划和完善落实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镇的政策措施,引导、带动、促进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有效结合和有序流动。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下,经营性、准经营性城镇基础设施领域,应全面放开,通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价费机制和投资补偿机制,运用财政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税收等各种手段,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在民间资本进入方式上推广采用BOT、BOO、TOT、BOOT融资模式、PPP融资,吸引社会资金投资运作。
(七)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关键词】融资现状 成因分析 解决措施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在顺应市场经济的潮流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我国中小企业也应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机遇。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匮乏、融资渠道不畅而陷入了发展的困境。其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呈现多元特征,但融资渠道狭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自身经营积累、发行股票债券、民间借贷、商业信用、企业之间资金融通、向资金机构贷款等。在这些资金中,财政资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国家已基本上取消了对企业的注资,非国有企业更是不涉足;自有资金:由于自身条件限制,比例很低,甚至是负数;获得商业信用也很少;股票、债券:由于市场准入条件方面的严格控制,除了部分优质企业外,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于取得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民间借贷:由于利率过高、条件苛刻,只能临时救急,不能长期运用。
(一)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信息观念淡薄。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且科技含量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经不起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经营风险较大。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巨大,但大多仍处于小规模运转状态。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技术装备都是十分落后的,加上中小企业信誉不高,信用观念淡薄,导致银行房贷慎之又慎。
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根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50%以上财务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财务管理知识,对重大的财务决策全凭自己拍脑袋来决定,管理非常混乱。
(二)银行方面的原因
体制政策上的失衡直接影响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的渠道。我国金融机构仍以四大商业银行为主,银行业的高度垄断与产业的高度垄断相一致,导致四大商业银行只愿意给国有企业贷款。这主要是中小企业与国有银行在所有制上的差异,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制度障碍。此外,国家还规定对银行的逾期、呆账等不良贷款实行追究制,因此银行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自然到会谨慎和小心。
信息不对称影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并不能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它与资金的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带来了各种矛盾和问题。
缺乏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的银行组织体系中,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虽然我国已有遍及城乡的中小商业银行如农村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但由于他们没有得到政策性融资权,自身问题还没解决,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要。
(三)政府部门的原因
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政府部门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观念,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实行向大企业倾斜,尽管这些年来国家政策有所改变,但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现阶段对国有企业实行大规模的优惠政策,而中小企业仍然不能享受。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一)加大中小企业自身建设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运行绩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与否不仅影响投资决策和资金筹措而且也影响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内部凝聚力。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企业融资能力的必要条件,中小企业一定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内容之一,而资金管理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科学资本结构的确定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前提。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的财务管理可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预算控制,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扩大企业的融资能力。
(二)金融机构的自我完善
深化商业银行的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制度。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观念,由于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实际上分散了银行的贷款风险,降低了风险成本。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贷款的重要性,合理配置金融资本,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新的贷款增长点和利润来源渠道;其次,应建立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最后,应尝试股权改革,开拓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共同发展多种激励方式,对此,可以有选择性地对一些中小科技企业进行产权交易试点。
(三)政府方面的努力
首先,政府应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对中小企业资金的扶持政策,以确定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政策措施等,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其次,应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委托商业银行开办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业务,这类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借贷服务。
【关键词】文化企业 债权融资 股权融资 政府补助 对策
文化产业作为新型的业态,在经济增长的新常态下,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是“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也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幸福产业,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体现。但由于文化产业多以智力投资为主,轻型资产比重大,有型资产比重较低,融资成为企业成长的关键。如何根据文化企业的融资特点,选择有效的金融工具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于拉动我国消费升级和文化产业自身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化企业的融资特点
(一)轻型资产比重高,取得贷款困难
从传统的投融资而言,企业将机器设备、房屋、产品、土地等不动产抵押以取得贷款,是最常见的融资方式。文化企业生存的根基在于其已拥有或即将拥有的版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由于文化产业多以智力投资为主,拥有的版权、知识产权、专利等无轻型资产比重大,而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不动资产比重较低。[1]由于无形资产抵押困难,文化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融资成为企业成长的关键。
(二)缺少传统的抵押担保物
现有金融担保制度下,文化企业缺少传统的抵押担保。以版权质押为例,根据担保法,质押的权利必须是已经客观存在的版权。但文化企业在制作文化产品的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支持,也最难获得资金。如何用未完成作品的版权设定质押,实践中没有成熟的做法。即使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以充当“抵押担保”,金融行业也缺少相关的评估体系。因此,金融机构很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文化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就是由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从而为知识产权资本化提供决策依据的技术性活动。它具有评估难度大、主观性大、评估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准确性难以衡量等特点。没有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没有可以对比的参照物,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确定,知识产权变现无法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如天津滨海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成立于2011年6月,由于私下交易泛滥,巨量专利沦陷“黑色寻租”空间,目前陷入生存危机。
(四)企业投资收益具有较强的不可预见性
文化产业很大程度上提供的是创意产品,这与物质产品的生产不同。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往往带来较为确定的产出,而文化产业在创作过程中受创意人员创作灵感的影响,灵感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产出具有不确定性。即便投入后取得了预期的产出,文化创意产品还存在不被市场接受和认可的风险。再者文化产品并非生活必需品,消费量受经济形势和收入水平情况较大,具有较强的不可预见性。未来投资收益难以预期是造成文化产业融资困局的根本原因。
二、甘肃省文化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一)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便于企业债权融资
由于文化企业资产轻型化,债权融资困难重重。甘肃省以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为契机,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大平台,甘肃省省委省政府组建成立了国有独资公司―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出资1.2亿元设立了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包括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基金、动漫产业发展基金、出版印刷发行产业基金、影视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投资于甘肃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为了便于中小型文化企业融资,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又注册成立了甘肃省文化产业投资担保公司,专门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如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下,由嘉峪关市政府、深圳华强集团和甘肃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共建了方特欢乐世界项目。2015年4月,方特欢乐世界正式运营,开园不到10个月就累计实现收入1.7亿元,带动当地旅游人数增长34.2%。
(二)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2014年甘肃省上市公司25家,涉及钢铁、水泥、化工、采掘、建筑、农业、医药、纺织等行业,文化行业缺少上市公司。甘肃省积极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读者1981年4月创刊于甘肃兰州,经过多年发展《读者》已成为继美国《读者文摘》、《国家地理》和《时代周刊》之后世界发行量排名第四、亚洲第一的综合类期刊。[2]读者集团前身为甘肃人民出版社,其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它是甘肃省最大的中小学教材发行单位,长年居甘肃省教材市场首位。在甘肃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甘肃人民出版社改制组建为专业出版集团。2015年12月10日读者传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通过IPO直接融资。证券代码为“603999”,A股股本24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2.4亿股,证券简称为“读者传媒”。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6,000万股。拟募集资金5.04亿元。
2016年读者传媒的5大股东
读者传媒的业务领域并不局限于出版领域,早在2010年5月,读者传媒就成立了子公司读者数码,推出了“读者”电纸书、“读者”手机及“读者”平板电脑。读者传媒从2011年开始涉足影视领域。2013年,读者传媒又斥资5000万元投拍了《武媚娘传奇》、《爱情万万岁》等四部电视剧。跨界投资扩展了企业的生存空间。
(三)提供各类政府补助,扶持文化企业发展
税收减免和政府补助是文化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方式。2010年我国九部委联合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14年甘肃省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在2012~2014年,读者传媒收到各类政府补助分别为3514.68万、3236.7万和3356.22万元,这些补助分别占当年集团利润总额的9.25%、13.9%和12.07%。目前读者传媒出版的图书期刊、电子音像制品均享受50%~100%的增值税减免优惠。
三、加强文化企业融资的对策
(一)充分利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等平台,加强文化金融合作
金融是推动甘肃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动力。近年来,为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国家层面出台了50多个文化产业发政策文件,甘肃省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甘肃要充分利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兰洽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文化旅游节等重大节会战略平台,加强文化金融产业合作,搭建文化金融服务平台,打造符合自身特点的文化金融创新模式。
(二)拓宽文化企业的融资渠道
银行信货作为企业融资的主导渠道,对不同类型文化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文化企业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点,建立专门服务于文化产业的银行十分必要。甘肃省建立了甘肃银行文化支行。2015年甘肃银行文化支行为省内48家优质文化企业、金融机构签约重点项目34个,贷款额度共计28.1亿元,授信额度共计301.5亿元。银行可以通过与政府、大型文化企业协调沟通,组织银团贷款,投资于文化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建设上。
支持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扶持甘肃新华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飞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对于符合发债条件的文化企业,支持其运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三)加强对中小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
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灵活、方便、快捷等特点,组建文化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型文化企业发展。探索建立适合甘肃省特点的中小文化企业联保贷款机制、银团贷款模式,成立甘肃省中小文化企业信用担保联盟;尝试无抵押贷款、品牌抵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提升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能力。商业银行可根据中小文化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运转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多样确定还款方式。
(四)构建文化类无形资产流转评估体系
探索建立甘肃省文化产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流转和托管制度,创造条件尽快成立甘肃文化产权交易所。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要为文化产业的无形资产流转提供服务,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培育发展文化资产评估权威机构,建立文化资产评估技术参数体系,为金融业加强产品创新创造良好条件。[3]
参考文献
[1]唐凌.文化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2(17):22-22.
[2]白梓岑.从《读者》杂志上市看传统媒体转型之路[J].《中国报业》201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