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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低保,现状,低保标准,资格审核,救助对象,脱贫措施建议
我国自1993年上海试点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低保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多种因素,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现存低保制度的实际救助效果也不尽人意。科学制定低保制度,使贫困人口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摆脱贫困,是维护我国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分析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低保制度, 低保制度自1993年创立至今, 经历了探索、推广、普及、巩固等几个阶段。论文格式。
探索阶段:1993年6月,上海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1995年上半年,上海、厦门、青岛、大连、福州、广州六个大城市试点;
推广阶段: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建立低保制度 ;
普及阶段:1997年底,334个城市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达50% ;1998年底,584座城市和1035个县,覆盖面分别为87%和63% ;1999年6月底,660个城市和1505个县覆盖面分别为99%和92% ;
巩固阶段:2000年,累计支出8亿,403万人 ;2004年,173万亿 ,2205万;2008年2月,2284万人,1075万户。
在我国,贫困线,亦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为度量贫困而制定的针对最起码的生存条件或者相对社会中等生活水平的差距所作的定量化的界定。[1]
(二)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方法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以绝对贫困为基础,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居民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制定的。各地方政府无统一的计算方法,所使用的有以下几种:1、市场菜篮法。确定维持社会认定的最起码生活水准的必需品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出现金数额。
2、恩格尔系数法。它以食品消费支出除以已知的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来求出所需的消费支出。60以上属于贫困。
3、国际贫困标准。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
(三)救助对象及覆盖率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对低保制度的救助对象的初步类别定位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论文格式。第二种是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表22001-2007年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率
一、工作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清理内容
(一)宣传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各社区应在显眼位置设立低保政策固定宣传栏,长年公示享受低保对象的姓名和标准,并通过宣传单、会议等形式将低保政策入区、入户、人人见面。
(二)审核审批程序落实情况。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应严格按照对象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及三榜公示等环节开展,不得遗漏或简化程序。
(三)动态管理工作情况。各社区应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月解剖制、月上报制、季度核查、年度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每月应将低保对象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党政综合办,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出保。
(四)近亲备案工作落实情况。对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和社区在职干部的近亲属,已享受和拟享受低保的必须认真填写《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表》,报区民政局备案,并对备案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发生,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五)低保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办事处对民政工作者和社区干部在落实低保政策中私自收费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坚决查处。
(六)低保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党政综合办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做好低保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个人档案、个人台账、低保工作综合档案、财务档案等,对低保对象的审批档案,以户为单位,索引编码,分类建档,采取“一居一柜、一组一盒、一户一袋”的方式妥善保管。各社区应妥善保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日常管理类资料。
三、重点清理对象
(一)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二)有家庭成员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三)有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四)有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五)家中购买有小轿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的。
(六)家中有营业用房、车库、仓库、2套及以上住房等固定资产的。
(七)离异、迁出、人户分离、高中或大学毕业已就业的。
(八)家庭收入达到保障标准或家庭收入虽未达到保障标准但生活水平明显超出城市低保标准的。
(九)长期外出务工的。
(十)连续3年以上享受低保的。
(十一)保障对象4人以上的。
(十二)被举报的对象及其它不符合城乡低保保障条件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办事处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城乡低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抽调干部组成清理小组并进行业务培训。办事处在政务公开栏、各社区居务公开栏及低保对象集中居住地张贴清理公告,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低保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二)清理阶段(6月16日至7月10日)。
为了保障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办事处抽调部分干部组成清理组,深入各社区进行专项清理。
职责:各清理工作组要全面入户调查,详细做好记录。主要调查低保户的户口薄、身份证、低保领取证、领取低保金存折;低保对象家庭的住房条件、实际生活水平、家庭财产、经济来源、从事的职业。经清理后要召开居民代表进行逐户评议,对认为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公示后将确定的拟进拟出对象名单经组长签字后于7月10日前报办事处审核。
(三)复查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
办事处将组成复核组,对群众举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并检查各社区民政政策的宣传资料张贴及对象公示情况,同时做好接受区政府检查组检查的各项工作。
(四)总结阶段(8月16日--8月30日)
办事处、各社区对低保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城乡低保管理工作制度,形成指导办事处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清理工作涉及面广,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工作组、各社区要充分认识低保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清理程序和内容,加强宣传,着力打造法治低保、诚信低保、公正低保。
(二)坚持原则。各工作组、各社区一定要按照低保政策要求,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认真清理上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严肃纪律。一是各工作组、各社区要认真开展清理工作,要做到居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不出空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按照本次清理的时间、对象范围、步骤要求开展工作,严禁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二是讲廉洁。严禁在工作或利用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吃、拿、卡、要,严禁优亲厚友,不在对象家中吃饭喝酒,不拿烟、更不准收对象的红包、礼金。
关键词:城市低保制度;运行;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7-0017-02
城市低保制度在解决贫困问题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 面取得了较大成果,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制约,城市低保制度的运行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影响低保制度实际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城市低保制度运行现状
根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数据,2009年底,全国共有1141.1万户、2345.6万城市低保对象。其中:在职人员79万人,占总人数的3.4%;灵活就业人员432.2万人,占总人数的18.4%;老年人333.5万人,占总人数的14.2%;登记失业人员510.2万人,占总人数的21.8%;未登记失业人员410.9万人,占总人数的17.5%;在校生369.1万人,占总人数的15.7%;其他未成年人210.7万人,占总人数的9.0%。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482.1亿元,比上年增长22.5%,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359.1亿元,占全部支出资金的74.5%。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月标准为227.75元,比上年提高10.9%。以上数据表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现行的低保制度已经初步实现对低收群体的应保尽保。
二、城市低保制度运行的瓶径
(一)低保水平增速缓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物价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增长率却一直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据统计,2005年到2008年期间,全国36个城市平均城市低保标准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8.87%、13.99%和12.59%,此问题几年来在一些城市并未得到改善。2008年10月,低保标准提高至240元,2009年1月又提高至265元,总体上看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无法满足贫困家庭日益增长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 缺乏与就业保障制度的衔接
低保群体具有文化较低、年龄较大、劳动技能较弱的特点,从而限制了其就业范围。他们的就业收入更接近最低工资水平,而不是平均工资。低保对象是以“补差”的方式享受低保待遇,即就业带来工资收入的增加意味着低保救助款的等额减少,对他们来说,参加就业并不能明显地增加收入。另外低保人员如果退出低保,还会丧失低保户所拥有的配套救助,这就导致部分人主动放弃工作,依靠低保。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侧重于对贫困者的生活保障,就业保障方面还比较薄弱。
(三) 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平均主义倾向
低保资金由国家财政、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市财政拨付和区财政配套四部分构成,还有少部分城市再加上少量街道资金作为补充,其中以市、区两级财政拨付为主。不同地区同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各地区财政支付能力也就不同。城市低保财政支出中,中央财政这部分资金是完全有保证的,但剩余的筹资额给许多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财政负担,尤其在财政状况较差的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往往贫困人口较多、对低保资金需求较大,地方政府通常难以满足低保运行的资金需求,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低保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低保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即当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将其纳入低保,提供相应待遇;当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补贴额;当家庭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令其退出低保。在认定收入状况时,主要是采取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邻居取证的方式。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低保对象瞒报少报个人和家庭收入的情况,主要包括:对不易核实的隐性就业、隐性收入和隐性财产隐瞒不报;利用人户分离逃避入户调查;某些单位为了维护员工利益故意隐瞒实情等。对于各种骗保行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监督监察规定薄弱,骗保者被查处,有时处罚只有几十元,监督条款形同虚设。
三、城市低保制度运行优化路径
(一)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增减机制
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物价指数的上升,低保标准的设计应实行动态增减。建立城市贫困动态监测体系,通过严格的家庭收入调查和计算,定期、准确地核实贫困人口的规模、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消费结构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同时还应参考当地财力状况、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等其他相关因素,对低保标准及时做出调整。我国城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城市在建立低保标准动态增减机制时,从自身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能搞“一刀切”。
(二)强化促进就业的功能
促进低保对象就业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关键,在加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的同时,应在低保制度中融入就业激励机制。改变收入抵扣方式,设定一定数量的收入豁免额以及对豁免额以上的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率,以使就业的低保家庭能够从所获得的每份收入中都获得好处。收入豁免额和抵扣比例的确定,要根据每个城市的不同情况,结合现行救助标准体系和低保家庭的工作收入状况以及两者的互动关系来确定,从而拉开就业和不就业之间的差距。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的保障待遇在支付方式上尽量避免直接的现金支付,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将救助金转化为推动其工作的劳动津贴。还可以考虑把附带福利的申请资格,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或有某种特殊困难家庭,弱化附带福利对低保对象退出救助的影响。
(三)完善低保制度的筹资机制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了最低生活保障效果的不平衡,要建立合理分摊低保资金的筹资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的低保负担、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对经济相对落后、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和省一级都要建立社会救助专项调剂金,用于补充贫困地区保障金的不足。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额列入地方财政,其征缴额远远超过低保资金的支出额,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低保资金来源。鼓励多种社会主体加入到低保筹资渠道,例如个人、市场、非营利组织等。在这一方面,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等地积极利用福利彩票等筹措的公益基金立项资助低保,发动社会热心人士积极捐助,取得了良好的收效,值得借鉴。
(四)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规范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制度,可利用银行、税务、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依法强制性获取低保申请者和低保对象的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结合个人申报,准确界定低保家庭收入。切实解决“隐性就业”问题,除通过收入核实评估机制,最大程度揭示隐性收入外,还可参考“大连模式”,即建立社区公益服务组织,让低保对象每周参加公益活动3至4天,对经常不参加活动者可进行重点调查。尽快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以各种手段欺骗社会、违规操作、造成低保金损失的居民,低保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做出详细而明确的处罚规定。银行、税务、工商、劳动保障机构等部门间应有明确的配合调查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刘喜堂.当前我国城市低保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政策建议[J].社会保障研究,2009,(4):55-61.
[2] 乔世东.城市低保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济南市为例[J].东岳论坛,2009,(10):34-38.
这里举行乡村低保家庭就业与技能培训现场会,今天。采用低保和就业相互联动的模式,鼓励、支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实现就业,协助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守业的主动性,改善家庭生活现状,使低保制度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下面,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乡村低保与促进就业有效衔接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区有乡村低保对象18266户40575人,目前。为保证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当前就业形势严峻,进入低保的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逐年增加,使低保压力过大;就业与再就业渠道不畅,且缺乏激励机制,导致低保出口不畅;相关政策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还不够,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完善,低保政策难以落实;还有很大一局部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后,由于技能单一、年龄偏大,等、靠、要”思想严重。这些问题的发生,直接影响着低保政策的正确落实和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今年下半年,嘉陵街道南街社区和南河街道南鹰社区实施的乡村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试点工作,市区两级民政和劳动部门的紧密配合下,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下,对辖区内所有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这项工作才刚刚起步,今后遇到困难和问题还很多,希望区级有关部门、各相关街道和社区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紧密配合,加强协作。保证联动机制稳步实施
这一制度的落实,联动机制以激发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为根本。离不开民政、劳动和财政部门的紧密配合,相互配合是联动机制得以落实的关键环节。具体工作中,希望各有关部门要在综合分析就业形势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变化情况的基础上,依照“保证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原则,针对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以“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分类实施”因人而宜,积极协助他就业,确保困难群众思想稳定。
三、探索建立乡村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四大机制
要定期到社区进行基本情况登记,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确定其求职和培训意向,街道社会保证服务机构对低保对象逐人逐户建立就业服务、家庭经济收入、失业状态、就业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台帐和数据库,分别报送区劳动和民政部门,做到信息共享。
协助低保对象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充分就业。依托社会办学力量,二是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使用低保人员。根据低保对象的就业和培训愿望,有针对性地开展短、中期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乡村低保对象的就业技能,增强其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
强化落实低保对象许诺制度,三是建立联动约束机制。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强化落实公益劳动制度。各社区负责动员、督促本辖区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条件的乡村低保人员积极参与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无正当理由拒绝失业登记的低保申请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签订公益性劳动协议书,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与公益性劳动的低保人员,要按顺序暂停其低保待遇。
努力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四是建立就业再就业帮扶机制。认真开展就业再就业帮扶工作。积极推荐低保对象就业。区劳动就业部门、各街道社会保证服务机构根据乡村低保对象就业服务台帐,多渠道采集用工信息,每年为有劳动能力而未培训的低保对象提供不少于2次免费技能培训机会,为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提供不少于2次职业介绍。对低保对象中的就业困难群体,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门路、送资金、送岗位、送服务”活动,协助他实现就业再就业。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4-0062-02
一、城市低保制度运行的现状
自1993年上海创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根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数据,2009年底,全国共有1141,1万户、2345.6万城市低保对象。其中:在职人员79万人,占总人数的3.4%;灵活就业人员432.2万人。占总人数的18.4%;老年人333.5万人,占总人数的14.2%;登记失业人员510.2万人,占总人数的21.8%;未登记失业人员410.9万人,占总人数的17.5%;在校生369.1万人,占总人数的15.7%;其他未成年人210.7万人,占总人数的9.0%。
2009年,全国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482.1亿元,比上年增长22.5%。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359.1亿元,占全部支出资金的74.5%。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227.75元,比上年提高10.9%;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为172元,比上年提高19.7%。
以上数据表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它在保护城市弱势群体、解决贫困问题以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城市低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申请对象资格审核难
从经济条件认定看,对低保申请对象的审核,最重要的是家庭财产调查,该调查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该户是否有拥有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二是金银首饰折合现金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累计是否达到1200元以上;三是日常生活消费是否明显高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调查方式主要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三种。显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仅未对“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和“明显高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消费”这两个概念做详细界定,而且未具体设定实物财产的价值折算标准,致使该调查缺乏可操作性。
从身份认定上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是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即只要审核申请对象所持有的户口是否是非农业户口。该规定给低保资格审核带来了两方面的困难:一方面,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很多地方已经逐步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在这些地方,很难从居民的户口来分辨其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城乡人口流动加快,户口情况比较复杂,人户分离现象比较严重,而低保工作者必须走访申请人的家庭以了解其具体生活情况,若申请者人户分离较远,则不利于低保资格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从家庭成员认定上看,《条例》第二条规定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认为应以户口登记为准。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是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并不共同生活。比如外出打工、上学人员等;有的是非同一户口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未迁户口的夫妻、将孩子户口挂靠在别人家、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居等;还有的是非同一户口、不共同生活,却属于家庭成员,如外地读书、服兵役和服刑人员等。这些情况都给家庭成员审核带来了较大困难。
(二)保障资金来源单一
《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低保资金的来源,但同时也造成低保资金来源单一、对政府财政投人依赖性过强的问题。2009年的城市低保财政支出中,中央财政约占75%,这部分资金是完全有保证的,但另外约25%的筹资额给许多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财政负担,尤其在财政状况较差的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往往贫困人口较多、对低保资金需求较大,而地方政府通常难以满足低保运行的资金需求,资金不足严重阻碍了当地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低保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即当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将其纳入低保,提供相应待遇;当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补贴额;当家庭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令其退出低保。在认定收入状况时,主要采取由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民政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向邻居取证等方式。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低保对象瞒报、少报个人和家庭收入的情况,主要包括:对不易核实的隐性就业、隐性收入和隐性财产隐瞒不报;利用人户分离逃避入户调查;某些单位为了维护员工利益故意隐瞒实情等。
(四)缺乏与就业保障制度的衔接
低保群体具有文化较低、年龄较大、劳动技能较弱的特点,其中大部分人的文化程度都是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水平低和缺乏劳动技能限制了其就业范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他们只能从事商业和服务业中工资较低、流动性较大的工种,这些工作不仅辛苦,而且收入偏低,加上低保对象是以“补差”的方式享受低保待遇,即就业带来工资收入的增加意味着低保救助款的等额减少,这就导致部分人主动放弃工作,转而靠低保为生。可见,解决贫困问题的关键是创造条件让贫困群体重新就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侧重于对贫困者的生活保障,相对而言,在以增强其劳动能力、充分有效地使用贫困人群劳动力为主要内容的就业保障方面还比较薄弱。
三、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资格审核机制
针对低保申请对象资格审核难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加强动态管理环节,严格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管理,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将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对象扩大到“全体城市居民”。目前,我国农村已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因此,城市低保制度应该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全体城市居民”,这样,两个制度分别指向相应的公民,才能保证所有公民平等享受低保救助权。当然,如果个别城市的低保差异较大,可以对“城市居民”设置居住时间、从业形式和是否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等具体界定标准;另一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申报与声明后由低保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是两个概念:申报是低保申请人在诚信
原则的基础上,向相关工作机构报告其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意义;声明则是低保申请人正式或非正式的一种报告,只是为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其家庭收入提供依据。前者以对申请人的信任为基础,后者建立在对低保申请人不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树立低保申请人的诚信观念,强化其法律意识,当以一种不诚实的方式申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对于低保资金不足的问题,应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通过民间组织募捐和社会各界捐献等方式,努力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综合化。具体措施包括四点:第一,要建立中央财政与地方各级财政合理分摊低保资金的筹资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的低保负担、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对经济相对落后、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应酌情增加低保资金投入,同时,省级政府也要加大资金调剂力度,适当向这些地区倾斜。第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额列入地方财政,而且其征缴额远远超过了低保资金的支出额,因此,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收人的一部分作为低保资金来源。第三,社会捐助也是城镇居民低保资金的来源之一,虽然目前其数额微不足道,但却是社会力量承担贫困人口救助责任的重要体现。第四,充分发挥民间慈善组织的作用和发行专用于低保的福利彩票也可以弥补部分低保资金缺口。
(三)完善低保监督机制
首先,必须加强对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者的监督,有效保证政府有限的资源用来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应该通过定期家访,以社区为单位对低保对象的经济收入、家庭生活状况、就业和再就业情况进行公布,并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却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其次,应该赋予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者更多的话语权,为他们提供监督低保工作、维护自身权利的多种渠道,比如建立投诉热线、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等。最后,要建立非政府低保制度社会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应以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和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社会知名人士(如人大、政协委员)和学术专家为主,该委员会有权接受与低保相关的各种投诉,并进行调查,还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对民政部门提出相关改进意见。
(四)加强促进就业的功能
低保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上,还应考虑如何提高其自我生存能力,尤其是工作能力,促进低保对象稳定就业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关键。首先,应在低保制度中融入就业激励机制。例如,考虑按家庭规模调整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适度延长“救助渐退”的期限;在一定标准内保留与低保配套的福利项目;实行一定额度的收入抵扣豁免,以减少隐性收入问题,提高“低保”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积极性。其次,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尽量避免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障待遇,各社区要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为他们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将低保救助金转化为推动其工作的劳动津贴。最后,要加大对低保对象的职业培训力度,为其提供种类更多、质量更高、实用性更强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在政府能力范围内尽量减少他们参加培训的各种费用。对有创业意向的低保对象。应在税收、技术、经营场地和贷款等方面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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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低保制度;社会发展;功能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095-03
城市低保制度运行以来,作为针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一项正式社会支持,在为2000余万贫困群体提供了一个强大的社会支持体系的同时,也发挥着双刃剑的作用,需要对其正负功能进行评估,并通过对政策的调整使正功能达到最大,负功能降低至最小。
一、城市低保制度的正功能
城市低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在三个层面发挥着正功能:在微观上为替代单位制,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的生存权利并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在中观上,作为缓解社会矛盾的安全阀,帮助政府安抚威胁社会稳定的危险人群;在宏观上,弥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足,推进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编织社会支持的安全网
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为丧失社会支持的人们提供必要支持,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核心任务。从1996年每月170元/人,到目前每月520元/人;从仅仅的低保金配以简单实物的发放,到教育、医疗、住房等全方位的救助;从单纯的“一刀切”,众人同一标准,到今天的分类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经历了一系列的嬗变,但始终没有偏离其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必要支持的设立初衷。在访谈中,低保对象对该制度的此项功能予以肯定,这种支持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让他们感受到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政府会管的”。
“1999年,我所在的单位木材厂效益不好了,不愿意和我们续签合同。我觉得自己刚30多岁,再找个工作应该也容易。可一回家就生病了,甲低和血脂高,看病花了很多钱,还有后遗症,干不了重体力活。现在我还需要一直吃药,每月100元左右,一年检查3次,一次要200多元的检查费用。我妻子工资本身就不高,2001年因单位搬迁,还待岗了,只有200多的收入。我们找到单位,单位说可以向当地申请低保,于是我们就试了一下,2001年7月申请下来了。尽管刚开始时,低保金只有257块钱,不过这笔钱可以保障买菜吃饭,再加上一些粮油补贴,在生活上对我家的帮助还是很大的。”
分类救助和专项救助是低保制度近几年的发展趋势。分类救助一是提高了城市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水平,二是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区分有无劳动能力,实施鼓励就业政策,是城市低保制度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和重要标志。专项社会救助是为低保对象提供一个集生活费用、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廉租房救助以及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全方位救助网络,使城市低保制度真正成为一个全方位、无所不包的社会支持体系。
(二)缓解社会矛盾的安全阀
社会稳定是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城市失业贫困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这其中有失业下岗人员,有在职拖欠工资的、有孤老病残的,还有刑满释放人员,当他们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很容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上街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甚至是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在该群体发生的可能性都相对较高。1997年低保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时,据统计符合各地低保标准的居民数量为88万人,2002年人数增加至2 064.7万人,之后数量趋于稳定。①城市低保制度在保障2000余万贫困人口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同时,从三个方面体现出缓解社会矛盾的政治服务功能。
一是对特殊群体的照顾。特殊群体以刑满释放人员为代表,他们与社会隔离时间长,出狱后其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来供养自己及家庭。通过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了解,这类人员是社区工作站关注的重点,对他们的困难,都会及时解决,“他们出狱后,一般都会去街道,说自己没工作没收入。街道对此都是睁一眼闭一眼,只要家庭确实不宽裕,都会让其进入,这也是为了避免他们老闹事。”
二是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灵活”处理。尽管城市低保制度对进入人员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例如不允许有手机、不能养宠物等,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不会完全严格执行,对低保的审查一般仅限于收入而非资产,审查方式偏向于定性而非量化标准。“我们是秉着这么一个原则,只要申请材料符合低保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不深究它的真实性。比如说收入证明,我知道有些人工资不可能只有300元,同一家公司6年前工资是300元,现在还是300元,这怎么可能呢,但是只要她能拿到证明,我们就不深究。因为即使工资比300高,也不是富人,都是邻居,情况我们都知道,只要不过分就行。”
三是在举办重大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每逢我国举办重大会议、活动时,社会稳定就成为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城市低保制度就成为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将各种不稳定人群拉进低保制度的“安全网”中。“2008年奥运年的时候,我们街道收到区民政局的相关指示,在奥运年社会稳定最为重要,民政工作一定要做好,在低保这块,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不要过于苛刻限定,可适当放松要求。”
(三)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剂
城市低保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剂。市场经济带来了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结构调整和物价体系调整等一系列变化,改革触及普通市民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企业停产破产、工人失业下岗、物价通货膨胀、贫富差距拉大等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城市低保制度为所有的城市居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解决了后顾之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之前在服装公司收银,那时还有‘接班’一说,我是接我父亲的班,他就一直在那工作。1999年,我上班时晕倒了,检查出了高血压和脑血栓。那时家里婆婆岁数大、孩子小,我身体又不太好,我和丈夫就商量我不上班了,在家照顾家人。这样的话,公司不给工资,但是负责保险。但是到了2003年的时候,单位裁员,45岁以下的都回来了,我那阵也被买断了,一共就给了3.5万。但我丈夫有工作,家里也不紧张。可祸不单行,2005丈夫病了,不光花了很多钱,这种病还治不好,被鉴定为2级中度肢体残疾。居委会知道我家的困难后,主动联系我们,让我们申请低保。我挺感激的,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拉了我们一把,不光每月的几百元钱,孩子的学费,逢年过节也会发东西,还有邻居们都很照顾我们,我觉得政府做得特别好。”
二、城市低保制度的负功能
中国城市低保制度作为一项“花小钱办大事”的利国利民的制度,在政策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同样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从国家层面看,缺乏细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制度设计容易造成福利依赖;从社会层面看,低保对象符号化引发的阶层壁垒和贫富差距拉大带来的经济壁垒削弱着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非正式的社会支持。
(一)造成低收入群体的福利依赖
福利依赖是长期困扰福利国家的顽疾,尽管我国并不是高福利国家,但在城市低保制度的执行中,也发现了福利依赖的影子。这种福利依赖是低保群体迫于生活压力,为获取收益的最大化,而采取的一种介于制度与非制度之间的技术选择,并非出于逃避劳动的主观意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家庭收入作为准入标准,可能把穷人带进“贫困陷阱”。贫困家庭差额享受低保金,收入的增加意味着福利的减少,即受助家庭收入增长10元钱,就意味着他们将少得到10元钱的救助金,相当于100%的边际税率。尽管2006年北京市已经把边际税率降低为70%,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找到了330元以下的工作,那么这330元作为就业奖励,低保金额并不会产生变化。但是如果找到的工作高于330元,那么就会按照70%的边际税率,低保金进行相应的递减。例如我们街道的A先生,他一家三口都没有工作,那么按照现有的补助标准410元,那么家庭收入就是410×3=1230元,如果A先生找到一份月收入330元以下的工作,那么这份工资收入算作是就业奖励,A先生家的家庭收入就从1230元涨到1230+330=1560元。但是如果A先生找到了一份高于330元的工作,高出部分的70%就要从低保金中扣除,收入增长的空间极为有限。”
第二,城市低保制度中就业服务以及激励措施难以发挥作用。调查发现,有劳动能力的人或是不就业,或是就业但隐瞒收入。政府制定政策有个前提假设,假设如果人们可以养活自己的话,就绝不会接受政府资助,不过现实却不是这样。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低保制度非但不鼓励低保对象再就业、反而破坏了他们增收的积极性。“我们不是不想工作,可是像我们这个年纪、没什么技能。重体力活肯定干不了,要是累病了,挣的钱还不够看病呢。简单的工作工资又太低。你说找个600元、800元的工作,低保就享受不了。其实到手的钱还不是差不多。”另外,街道中负责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社保所与负责低保工作的民政科属不同部门,不利于低保人员培训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导致了职业培训不适用、介绍工作不匹配、就业激励措施力度不够等众多问题。
第三,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甚至北方地区的取暖等费用逐渐都被纳入到了城市低保体系当中。换言之,人们只要具备低保资格,就可以享受到政策规定的各方面的资源,形成了“一有皆有,一失全失”的局面,一旦失去“穷人”资格,不只是损失了每个月的低保金,还损失其他附加的各种补贴和给付,为此还有人不惜办理假离婚。“我不愿意退出低保,我没有上过社会保险,现在都50岁了,如果没有低保,我退休金、医保都成问题,虽然现在有政策说可以一次性补交社会保险金,但是一下子拿好几万块钱,承受不起,我估计我就是得吃一辈子低保金了。”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户”非常容易陷入贫困,但无法从社会救助中受益,作为潜在贫困者,他们要么让自己的收入确实低于保障线,要么冒着道德风险,进行收入的欺报、瞒报,这些现象与低保制度自食其力、治本脱贫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二)削弱非正式社会支持
低保对象符号化引发的阶层壁垒和贫富差距拉大带来的经济壁垒削弱着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原有的社会支持在生活中面临一定的社会排斥与自我排斥。低保群体在享受政策眷顾的同时,也必须维持贫困的生活方式,否则将因生活“奢侈”而被取消救助资格。正如齐美尔的经典描述:贫困者接受扶助以后就已经不是普通的市民了,因为他们不用交税,他们的市民权会受到限制,贫困者在社会的里面又同时在社会的外面。
一是低保对象符号化引发阶层壁垒。进入城市低保制度有诸多程序,各地为便于群众监督,都普遍采用在社区内张榜公示、邻里访问的方法,提高低保对象知名度,接受来自政府和社区内正式与非正式的监督。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要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半强制性的公益劳动,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得低保人员自身产生自卑情绪,主动远离其他人员,相应的自我排斥与社会排斥随之产生。调查发现,邻里关系融洽的低保家庭只有12%,在社会交往中容易自卑。“我们平时很少出门,我得上班,下班就是看孩子。他就在家待着,有时候去小区里的发小那转转。”“和邻居见了,就是点个头,没什么可聊的,我也不爱串门,地方都不大,再说人家多好,多干净啊。”
二是贫富差距拉大削弱家庭关系。除了邻里,家庭是人们获得社会支持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林耀华指出家庭是这样一种生活圈子,是围绕着一个由习俗、责任、感情和欲望所精心平衡的人编织的强有力的网。抽掉家庭的一员、扯断他同其他人、其他人同他维系在一起的纽带,家庭便面临危机[1]。经济上的贫困往往导致家庭关系失和甚至破裂,使贫困家庭更加缺乏社会资本,形成一个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我和我妈一块过,要不然真是不够,你想我就600块钱,还得交保险,我媳妇也就300多,低保那几百,加在一起也不够。孩子小,上学要花钱,虽然学费免了,但是咱们穷也不能穷着孩子,该买的书,报的班也都给她花。家里煤水电都是我妈交,我们就是偶尔买点菜。说句不好听的,真的就是吃我老妈呢。”低保人员自身经济拮据,很少出席亲友婚丧嫁娶等需要出钱的社交活动。“平时不去,挺远的,想起来就打个电话,我们没有钱,钱只够吃喝的。亲戚婚丧嫁娶我们很少去,生病了也就是空手看看。”低保家庭还容易出现财产继承不公,相对富裕的亲戚对自己看不起或关键时候亲戚不帮忙等。“我都有离婚的想法,真的,他妈欺负人。你说我们家这种情况,不帮忙也就得了,可是还总是找事情,平时照顾他们都是我们家的事情,可是他父母却把房子留给了他弟弟,一说这个我就生气”,“我三叔家里条件好一些,以前经常帮我们,可能是不爱管了吧,我爸这次生病住院都没有去看我爸,也好久没来我们家看爷爷了。”
综上所述,城市低保制度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层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尽管在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福利依赖、困难陷阱以及对传统社会关系的削弱,但综合来看,该项制度的正功能远大于负功能。随着立法的加强和综合性救助体系的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必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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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保人员;健康状况;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R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08(2010)13-0001-03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由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增加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原因使城市中出现了大量贫困人口,面对城市贫困问题,我国实行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我国也相应出现了一个特殊群体――低保人群。城市低保人员由于收入较低,经济压力大,社会支持(包括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会其他人群的扶持缺乏,存在一定的健康问题。本次研究通过调查低保人员的健康状况并探讨其影响因素,为制定提高该人群健康状况的措施提供参考。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本研究采用系统和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社区低保人员445人,非低保人员445人。低保人员纳入标准为:(1)为居委会登记注册的低保人员。低保人员是指本辖区常住非农业人口,家庭月均收入低于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2)调查期间均在调查地点居住。
1.2 方法 本研究采用系统和整群抽样,抽取徐州市泉山区王陵、湖滨、和平3个办事处19个居委会登记注册的低保人员,同时抽取与低保人员性别相同、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居住相邻的非低保人员进行配对,由培训合格的医学本科生作为调查员,按统一设计的调查表以面对面询问方式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①一般情况: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当前职业、经济收入以及婚姻状况等;②社会支持状况:家庭、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怀等;③健康状况:健康自评、患病情况以及肥胖状况等。
1.3 统计分析 采用EpiData3.0软件建立数据库进行双录入核对,应用SPSS13.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共调查低保人员445人,非低保人员445人,低保组和非低保组其性别构成均为男性40.0%(178人),女性60.0%(267人)。低保人员平均年龄(49.75±14.96)岁,非低保人员平均年龄(51.05±14.56)岁,两组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1.32,P=0.19)。低保人员月均收入为(323.49±199.17)元,非低保人员的月均收入(1212.56+704.80)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11.43,P=0.000)。低保人员文化程度比非低保人员低,无业、异常婚姻状态(分居、离异及丧偶)的构成比均大于非低保人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健康情况
2.2.1 健康状况自评 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适应的完美状态。一般认为,对健康的自我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反映某方面的问题,而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它既包含对身体健康的评价,又包含对心理健康的评价,故可将其作为整体健康功能的综合评价指标。低保人员健康自评结果比非低保人员差,认为健康状况比去年下降的比率大于非低保人员。见表2。
2.2.2 患病情况 低保人员两周患病率大于非低保人员,分别为20.4%和15.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4.05,P=0.044)。不同性别的低保人员两周患病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低保人员患病后有12.1%不采取任何措施,24.7%去综合医院,10.1%去社区医院,14.6%去个体诊所,38.6%自己购药。低保人员慢性病患病率大于非低保人员,分别为56.0%和42.4%,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16.18,P=0.0001)。低保人员中患病率最高的五种慢性病分别为高血压(19.8%)、慢性胃病(16.0%)、心脏病(11.0%)、慢性支气管炎(8.8%)及糖尿病(6.1%)。患有慢性病的249名低保人员中,由于经济原因,仅有6.1%(15人)能够每日服用药物,83.1%(207人)自觉难受时才服药。10.8%(27人)不服药。
2.2.3 肥胖状况 本调查根据中国肥胖问题工作组的标准,选择BMI指数来评价调查对象的肥胖状况:即BMI
2.3 影响健康的因素 以可能与健康有关的人口学特征、生活习惯、经济状况、家庭扶持、社会支持等5大类共14个变量作为自变量,以低保人员的健康自评结果(好、一般、差)作为因变量,引入lo-gistie回归模型,发现女性、非在婚(包括未婚、分居、离异和丧偶)、不经常运动、患慢性病、健康状况比去年变差、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是影响低保人员健康的危险因素。见表3。
3 讨论
本次研究发现城市社区低保人员健康状况比非低保人员差,其健康状况自评较低,两周患病率大于非低保人员,并且由于经济收入较低,患病后仅有部分人员就医,这可能会造成低保人员小病不治拖成大病。研究还发现低保人员营养失衡,即体重过低以及肥胖的发生率均大于非低保人员。肥胖既是一个独立的疾病,又是2型糖尿病、心血管病、高血压、脑卒中(中风)和多种癌症的危险因素,因此肥胖是影响人群健康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表明,当BMI>24时患高血压的危险性是体重正常者的3~4倍,患糖尿病的危险性是体重正常者的2~3倍。低保人员超重和肥胖的发生率达到31.5%和3.0%,这将给低保人员健康带来极大危害。马立芳等研究发现文化程度低、重体力劳动和无业是肥胖的危险因素,而低保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低、且无固定职业,易患肥胖,如果不重视城市低保人员的肥胖问题及其他的营养失衡问题,该人群潜在的健康风险将进一步增加。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府〔〕14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核查清理,推进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转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核查清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事实清楚。
(二)坚持收入标准。必须将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作为核查清理工作唯一的“度量尺”,对高于低保标准的坚决予以清退,对低于标准的及时纳入低保。
(三)坚持应保尽保。正确理解“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不能盲目的为了降低保障人数而下指标、定比例、设门槛,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拒之门外。
(四)坚持维护稳定。加强工作力量,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核查清理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责任主体
各镇街为本次核查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区民政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核查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核查清理范围及重点
核查清理工作的范围是所有在册城乡低保对象,做到“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重点对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动态管理要求、不经听证评议公示纳入、村(居)委会干部“优亲厚友”、轮保骗保、平分低保金等进行清理整顿,主要是核查清理以下不符合条件的对象:
(一)家庭成员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二)在我区享受低保的劳动年龄段的人员;
(三)在我区享受低保且同时已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员;
(四)享受低保人员虽下岗、失业、但其配偶在行政、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或在私企工作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子女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的;
(五)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成员中有开商店、办公司、工厂、从事客车、货车营运的;
(六)享受低保人员因年幼、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法定赡养、抚养人、扶养人具备明显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底前)。
1.制定方案。制定《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方案》,并下发各镇街,各镇街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召开会议。召开区、镇街两级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工作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开展对镇街、村(居)委会参与核查清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开展清理核查做好准备。
(二)申报阶段(11月1日至10日)。
全区所有享受城乡低保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填写《市区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在享受低保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申报。
(三)核查清理阶段(11月10日至12月10日)。
1.入户调查。按照“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的要求开展入户调查工作。通过听、查、看、访对其家庭情况、家庭人口及收入、就业情况、水电气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年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调查表》,镇街和村(居)委会调查人员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负责。
2.民主评议。组织由所在村(居)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退休干部职工代表、村(居)委会干部召开评议会议,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城乡低保享受条件进行民主评议。
3.镇街初审。镇街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报送《城市(农村)低保家庭人口收入无变化家庭名册》,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和家庭收入有变化的报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增、调减家庭名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家庭名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审批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4.两榜公示。一是村(居)委会对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一次张榜公示;二是镇街对初审结果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并于12月10前将《年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调查表》、各类审批表报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20日前上报核查清理工作总结。
(四)审批阶段(12月10日—12月20日)。
区民政局根据《年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调查表》,对初审通过的城乡低保对象作进一步审核,对各镇街报送的低保审批表进行审批。
(五)总结验收阶段(12月20日-12月25日)。
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对各镇街核查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各镇街要组织人员重新核查清理。核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并向区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区政府对此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低保政策的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彭洪森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次核查清理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及政策的宣传报道;区财政局负责加强低保资金的管理和落实清理核查工作经费;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负责配合做好数据比对及低保的联动机制等工作;区公安局、区办负责做好维稳工作,对扰乱清理工作正常开展的要依法予以处置;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查清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各镇街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法规办事。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属于低保制度解决的对象纳入低保,又不能置困难群众于不顾,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矛盾突出的投拆,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既要搞好核查清理工作,又要确保社会稳定。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