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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规范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现就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从2006年7月1日起启用,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负责用印及管理。
二、学院各有关部门凡须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均须到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履行立项登记,领取印鉴审批表,履行用印手续,否则不予验收报帐。
三、“合同专用章”的用印范围
(一)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A01——A99)单项一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五万元以上,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备品、办公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品。
2、工程类(B01——B99)预算金额十万元以上,如:建筑物及道路建设、供(水、电、热、气)、环保绿化、修缮、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务类(C01——C99)预算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包括统一招标实施公务车保险、维修;公务印刷及各类会议),如:印刷品、出版物、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软件开发、各类设备建筑物及其它维修、房屋及场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及大型国内外会议培训等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类项目。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指除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控制额度以外的采购项目和其它经济合同。
一、教师合作沟通素养的内涵
以往的课堂,教师讲什么学生就听什么,很少需要学生动用自己的头脑去主动思考问题,全部知识都由教师直接灌输给学生,这让初中阶段的语文学习几乎都按照教师所设定的程序来进行,而实际却收效甚微,无法得到学生们对问题的反馈,同时也限制着语文教师的思路。另一方面,根据教学经验来看,没有条理的放任式自由讨论,所能收获的教学成果也十分有限,正确的合作沟通方式,需要教师给予学生充分的课堂自由,对文章展开自由分析,然后严格遵循时限按组听取反馈,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及时点拨开导。想要真正营造出合作沟通的语文课堂氛围,身为教师首先应当具备一定的合作素养,作为讨论的发起者,教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文章哪一部分适合讨论,让同学开始自由交流之前是否应该将文章主旨交代清楚,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效率,可以事先整理或预测出班级同学可能会着重合作研讨的内容方向,提前规避某些错误的思维方式,指明合作研讨的大方向,在学生针对语文课文进行讨论时,教师不能只发挥计时的作用,还应当走下讲台,倾听学生们的讨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积极与班级同学进行沟通。
二、教师合作沟通素养的提升
教师应当主动与学生合作沟通。在语文课堂教学中,只有让学生们发言和讨论,思维才会随之被带动起来,否则一味地灌输教学只能把学生培养成为不会思考的听众,只有教师在授课中不断引出话题,吸引学生们的注意力与思考动机,帮助大家去完善思考,这样才能够开启初中语文教学的智慧之门。具体说来,语文教师的合作沟通素养提升可以从基础的教学语言着手,所谓教学语言并非所指的仅仅是话语,一些能够调动情绪的姿势、表情及动作都是教学语言的构成部分,想要与学生们建立亲密的合作沟通,教师一定要善用这些教学语言,让学生知道自己在课堂中受到了教师的关注。而沟通则强调话语沟通和书面沟通,在语文教学过程中和学生们所进行的多是话语沟通,这需要语文教师以自然的方式来讲话,既不可过分严肃也不宜惺惺作态,把学生当成是与自己平等沟通的朋友,在这种气氛下引出的话题或问题往往能够收获热烈的讨论。沟通要求教师与学生进行心与心之间的交流,学生可以不必敷衍了事,提出自己对语文课程真正想要了解的东西,这些问题可能稍微偏离了主要教学内容,如文章的写作背景或者课文作者本人的故事,这便对教师的文化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沟通中满足学生们,因此为了丰富沟通,教师还要让文化素养与时俱进,广泛涉猎相关语文知识。
课下交流同样至关重要。在语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非常明确,但到了课下是否还能轻松地进行交流呢?笔者认为,语文教师要与学生们形成天然的亲近,因为绝大多数人在学生时期遇到生活上的困惑时,比较倾向于同语文老师进行商谈和交流,语文老师总是给人一种博学多闻、善于交心的形象,因此想要充分提升自身的合作沟通素养,课下与同学们的交流也必不可少。初中生在心理心态上还不够稳定,一些生活上细微的变化,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兴趣,身为语文教师要勤于观察,如果判断某一位学生最近一段时间内心情绪起伏较大,可以根据条件来邀其谈心交流,双方若能敞开心扉畅谈,不仅可以建立深厚的师生友情,更有可能让学生的心思重新回到学习上。而面对一些学生的主动交流,教师更要积极回应,一方面要体现出身为语文教师的个人品格,另一方面还要学会换位思考,理解学生们看似稚嫩的思维背后所隐藏的情感。
在与学生的合作沟通中一定要放下“架子”。语文教师与学生理想的合作沟通,是要共同学习,一起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畅谈理想,描绘未来,只有让学生们的眼中映衬出真实的老师,用自身最为真实的一面与学生交流,这样才能够真正了解自己的学生,通过长时间接触,学生才有可能将我们当作自己的朋友。建立这样一种沟通关系,语文课堂便不会再显得乏味,与学生成为了课上课下的良师益友,学生也会自然而然对教师产生尊敬,以往传统语文教学所遇到的尴尬问题,例如互动不够积极,讨论冷场,肤浅的提问等等都会得到改善,学生会在轻松、不设防的情况下问出真正想要了解的问题,也会对教师发起的讨论,积极投入其中,语文教学也会事半功倍。透过情感渗透优化语文课堂教学氛围,教师甚至不必去刻意寻找提升合作沟通素质的方法,只需要像交朋友一样与学生“打”成一片,明白了这位同学的难处,了解了那位同学的困扰,长此以往,合作沟通素质便自然而然地获得提高,并且掌握了班级同学的性格特点,一切水到渠成。
三、教师合作沟通素养的完善
【关键词】商业银行 转账银行汇票 审核要点 概述
引言
转账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转账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其付款人是该汇票的出票银行。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转账银行汇票。它结算方便、灵活,具有较强的通用性。银行经办人员收到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提回的转账银行汇票,我认为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一、审核转账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
(一)白光观察
正面:票面图像是否清晰,彩虹印刷是否过渡自然,安全线是否真实。
背面:号码处有红色渗透效果,安全线呈黑白相间的条状。
(二)紫外光观察
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的主题图案兰花和号码团花处呈明亮的绿色荧光。
大写金额栏红水线呈橘红色荧光。
银行汇票的行徽呈橘黄色荧光。
可见随机分布安全纤维,弧形、半圆形,呈红、蓝色荧光。
满版水印在紫外光下不可见。
二、审核转账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不予受理。例:
2007年11月1日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到期日是2007年12月1日。
2007年12月15日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到期日是2008年1月15日。
2008年1月31日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到期日是2008年2月29日。
转账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其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果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但仅填写两位年份应予以退票。
三、审核转账银行汇票金额是否合规
审核转账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填写,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涂改,如果涂改,该汇票则无效;对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审核“多余金额”栏是否已填写,“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全额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要严格用如壹(壹)、贰(贰)、叁、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圆的,银行也应受理。(“弍”、“■”停止使用)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小写金额前应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不写或写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或人民币符号与小写金额之间有一格以上间隔的,银行不予受理,一律退票。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必须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写可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后面可写可不写“整”(或“正”)字。特别强调一下,对只到“角”位或只到“分”位的转账银行汇票大写后面,如果加写“整”(或“正”)字,如陆佰元伍角整或玖佰元零叁角肆分整,虽然写法不尽规范,但银行不得以此为由退票。“整或正”写成“■”的,付款银行要给予退票。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一是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9,909.50,应写成人民币玖仟玖佰零玖元伍角。
二是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4.9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肆元玖角肆分,又如¥50,066.01,应写成人民币伍万零陆拾陆元零壹分,如写成人民币伍万零零陆拾陆元零壹分也不得退票。
三是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3,980.39,应写成人民币叁仟玖佰捌拾元零叁角玖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叁仟玖佰捌拾元叁角玖分,又如¥107,000.58,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捌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捌分。
四是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必须写“零”字。如¥76,409.05,应写成人民币柒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伍分,又如¥559.08,应写成人民币伍佰伍拾玖元零捌分。
转账银行汇票正面的实际结算金额的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要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
出票金额必须用压数机压印出大、小写来(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能手写。
四、审核转账银行汇票背书是否合规
转账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可背书转让,其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转账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银行汇票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转账银行汇票凭证上,并且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也就是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审核转账银行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持票人转让转账银行汇票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支付结算办法》未要求作委托收款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日期,该签章应是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加上背书人名章(或手写),在“被背书人”栏填明被背书人名称。继续转让的其背书必须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第一背书人是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同时,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和背书人的名称须与有关背书签章的名称相符。举例说明,假如转账银行汇票申请人是B公司,收款人是A公司,那么第一手背书人是A公司(企业财务章和个人章),被背书人是C公司;第二手背书人是C公司(企业财务章和个人章),被背书人是D公司。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是D公司(企业财务章和个人章)。
《票据法》规定完全背书应记载事项有: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背书人名章(或手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背书人名章(或手写);被背书人名称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记载,背书无效。背书日期及“禁止背书转让”为可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包括有: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及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
背书日期不得早于出票日期、要晚于汇票到期日,后手背书日期不得早于前手背书日期。
转账银行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转账银行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人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审核最终收款人是否在转账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该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填明身份证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转账银行汇票背书必须连续,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最后的被背书人需在本票背面下端“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签章。
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转账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出票银行在转账银行汇票正面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能背书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的转账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转账银行汇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出票银行不能以此抗辩持票人。
五、对汇票专用章的核对
汇票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厘米,该章下面刻有“汇票专用章”字样,该章中间刻有12位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专用章所刊汉字,金融机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可采用宋体,12位银行机构代码、“汇票专用章”字样所刊汉字应为黑体。
汇票专用章所刊金融机构名称为“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对于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有误,或因票面字迹不清等原因的转账银行汇票,付款社(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待收到查复后再办理解付。
对于退票时间截止前仍未收到查复的,应先将转账银行汇票退回原提出行,退票原因为“查未复”,待收到查复后,再通知原提出行再次提出。
转账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是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
六、其他
除出票金额要由压数机压印外,转账银行汇票其他各要素均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使用经人行批准的打印机打印也可以。
银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的除外。
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提入的转账银行汇票,银行经办人员除了要审核汇票正面是否加盖提出行的票据交换章外,还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转账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缺少一联,银行不予受理,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是是否是伪造、变造的转账银行汇票。
三是是否是统一印制的转账银行汇票。
四是转账银行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是否已无法辨认。
五是转账银行汇票与汇票专用章行别是否一致。
六是转账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七是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八是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票面金额如全额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九是出票金额(包括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也就是说,转账银行汇票的出票金额(包括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对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对《票据法》规定允许更改的事项进行更改时,原记载人为单位的,应加盖规定的公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证明;原记载人为个人的,由其签章证明。
十是“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出票金额。
十一是转账银行汇票的背书是否完整、连续。
十二是申请人是单位,收款人是个人的,出票银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时是否在汇票正面“备注”栏注明申请人填写的用途。
十三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是否在转账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收款人或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填明身份证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付款社(行)应将拒付的转账银行汇票通过票交系统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变造的转账银行汇票,付款社(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七、结论
综上所述,转账银行汇票的审核工作是银行支付结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客户资金准确、及时、安全到账的重要环节。银行经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转账银行汇票的审核工作,从而为客户提供优质、方便、迅速、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关键词】 血管紧张素转化酶2; 血管紧张素(1-7); 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 神经系统; 心血管系统
Effects of 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2-Angiotensin(1-7)-Mas Axis on Cardiovascular System and Nervous System/WANG Jing-jing,LIANG Guang-bin,DENG Fan,et al.//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5,12(36):143-146
【Abstract】 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2-Angiotensin(1-7)-Mas[ACE2-Ang(1-7)-Mas] is the new components of renin-angiotensin system.ACE2 generates Ang(1-7) through hydrolyzing angiotensin Ⅰ or angiotensin Ⅱ.Ang(1-7) can dilate blood vessels,inhibit cardiac remodeling,suppress arrhythmia, control inflammation, inhibit proliferation and generate other funtions through bradykinin,nitric oxide synthase(NOS)and some signal pathways.These effects can create cardiovascular and nervous protective effects.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mechanical of ACE2-Ang(1-7)-Mas in cardiovascular system and nervous system.
【Key words】 Angiotensin-converting eazyme 2; Angiotensin(1-7); Renin-angiotensin system(RAS);Nervous system; Cardiovascular system
First-author’s address: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Zhanjiang 5240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5.36.047
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RAS),通过调节肾脏、心血管功能活动而维持体液平衡。在RAS中,血管紧张素Ⅰ(AngⅠ)被血管紧张素转化酶(ACE)转化为血管紧张素Ⅱ(AngⅡ),其与血管紧张素1型受体(AT1R)结合后收缩血管使血压升高、并通过肾脏和中枢维持电解质和体液的平衡。然而过度激活AT1R,则会增加机体炎症、细胞肥大、组织纤维化的发生,导致疾病发生病理生理学改变。
Ang(1-7)发挥着与AngⅡ拮抗的生物学效应,不断有研究者对Ang(1-7)的分子机制及其在心血管及神经系统疾病中的作用机制进行探究。ACE2、Ang(1-7)和Mas组成了RAS的新的另一通路称为ACE2-Ang(1-7)-Mas轴[1-2]。ACE2作为一种羧肽酶裂解缩血管物质,可以将血管紧张素Ⅰ(AngiotensinⅠ,AngⅠ)水解为血管紧张素1-9(Ang1-9),也可以使AngⅡ羧基末端的苯丙氨酸产生舒血管肽血管紧张素1-7(Ang(1-7))。Ang(1-7)与其唯一的G蛋白偶联受体Mas结合,可发挥与AT1R激活产生的生物学效应相反的作用,在一些心脑血管疾病的病理变化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迄今为止,陆续有研究证明Ang(1-7)与其受体结合后通过某些分子通路或抑制某些炎性介质的生成而发挥着心脑血管疾病的保护作用[3]。
1 ACE2-Ang(1-7)-Mas轴与心血管系统
1.1 血管功能调节 ACE2的分布较为广泛,主要表达于心脏的血管内皮细胞和肾小管上皮细胞,其对于血管内皮功能维持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1.1.1 ACE2与高血压 高血压患者往往伴有内皮功能损伤,内皮功能障碍使高血压病理生理过程中的自我调节功能失调,导致病情恶化。Rentzsch等[4]发现在血管中过表达ACE2可以降低血压,并增强高血压大鼠对抗血管内皮功能障碍的调节能力。
1.1.2 Ang(1-7)与心血管功能 已有文献报道,ACE2-Ang(1-7)-Mas轴的血管内皮保护作用与eNOS密切相关。Ang(1-7)与其受体结合后,通过介导NO、前列腺素和内皮源性超级化因子这3种内皮依赖性介质直接发挥扩张血管的作用。据研究表明,NO的释放与eNOS的激活息息相关,eNOS为内皮型的一氧化氮合酶,它的激活可以催化NO的产生,而NO为内皮细胞产生的最强的舒血管因子,具有激活蛋白酪氨酸磷酸酶,降低MAPK的激活,抑制NADPH氧化酶源性ROS的生成,起到血管舒张、抗炎等作用[4-5]。此外,Ang(1-7)还通过与Mas结合后介导依赖Akt途径激活内皮型的eNOS发挥血管内皮细胞保护作用[6-7],对于内皮功能平衡的调节也是至关重要,这进一步完善了ACE2-Ang(1-7)-Mas轴的分子机制。
1.2 心功能调节
1.2.1 ACE2与心功能 ACE2被视为心功能调节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子。大部分研究认为,ACE2缺陷会加重心力衰竭。最初发现,敲除C57BL/6小鼠ACE2基因急剧降低了小鼠的心肌收缩力,导致了主动脉压和心室压下降[8]。在长期注射AngⅡ的大鼠模型、自发性高血压大鼠以及心肌梗死大鼠的心脏中过表达ACE2可以减轻大鼠心肌重塑[9-11]。
ACE2-Ang(1-7)-Mas轴与ACE/AngⅡ/AT1轴相互制约、保持着动态平衡。ACE/AngⅡ/AT1轴是内皮功能失调发生、发展的关键。其主要引起内皮细胞和血管平滑肌细胞产生ROS产物[12-13]。轻度心力衰竭患者的心肌中发现ACE/ACE2的表达比率较重度心力衰竭病人明显降低,可以认为这是轻度心力衰竭发生时的代偿机制,然而ACE/ACE2的表达比率增加,会诱发中、重度心力衰竭病人的AngⅡ的过度激活,反而加速心室重塑。患有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可以通过调节ACE/ACE2的表达比率来减缓心肌重塑这种不可逆的病理变化。
ACE2的表达与心脏疾病的发生发展相关。部分缺失ACE2的杂合子小鼠在压力超负荷时出现了左心室扩张、恶性的收缩和舒张功能不全,并且伴随着心肌纤维化、心肌肥大和病理相关基因的表达上调,可以认为ACE2的部分缺失会增加心脏疾病的易感性[12]。ACE2的过表达可以抑制高血压患者心肌重塑的病理生理学改变,而ACE2过表达的转基因小鼠所产生的心脏负性影响可能具有组织特异性[13]。
1.2.2 Ang(1-7)与心血管疾病的保护 ACE2将AngⅡ水解为Ang(1-7)后发挥抗心血管疾病的保护作用。Mercure等人证实了心肌细胞过表达Ang(1-7)可以减轻AngⅡ对心脏的负性作用[14]。但是高浓度的Ang(1-7)则引起离体心脏发生心律失常,同时低浓度的Ang(1-7)则起到了抗心律失常作用,Ang(1-7)对心脏的作用有浓度依赖性[15]。Ang(1-7)起到的心脏保护作用是通过与Mas结合所实现的,并且与其下游通路有关。FVB/N小鼠的心肌细胞敲除Mas,影响了NO合酶的表达,Ang(1-7)不能增加NO的水平,并且损伤了钙调节功能[16]。可见Mas的缺失将导致Ang(1-7)信号通路损害,加重了心血管功能失调。据此,ACE2-Ang(1-7)-Mas轴具有抗心血管疾病的保护作用[17]。
2 神经系统保护
2.1 ACE2-Ang(1-7)-Mas轴与脑卒中 ACE2-Ang(1-7)-Mas轴对神经保护的相关研究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缺血或出血性脑卒中患者的神经保护机制。有研究发现,脑卒中患者中枢神经系统的细胞表达ACE2-Ang(1-7)-Mas复合物[18-19]。如脑卒中大鼠的延髓的腹内外侧AngⅡ水平增加[20]。Lu等[21]近来发现在48 h出血性脑卒中大鼠的出血皮质区中Ang(1-7)、ACE2、Mas的作用水平增加。另一项研究是心源性脑卒中患者血清中,ACE2水平[18]。但至今尚未有研究证实ACE2-Ang(1-7)-Mas复合物的表达在脑卒中后续的发展过程中是否会有变化。有研究发现在中枢神经系统中,Ang(1-7)/Mas轴的激活发挥重要的保护作用。将Ang(1-7)注射入脑梗大鼠脑室内,发现大鼠神经功能有更好的表现,而且还能减少50%的脑梗面积,这种保护作用能被MAS抑制剂A779消除[22]。
2.2 ACE2-Ang(1-7)-Mas轴与神经保护 ACE2CAng(1-7)CMas轴对神经保护作用的机制是复杂的、多途径的。Regenhardt等给予出血性脑卒中的大鼠Ang(1-7)处理后发现,其能减少促炎性介质的释放,因此能够减少神经细胞的死亡[23]。在永久性脑缺血动物模型当中,Mas的活化也有类似的影响效果,即减轻氧化应激反应,同时抑制NF-kB的活化和随之发生TNF-α信号通路[24]。因此根据研究提出假说:Ang(1-7)是通过活化Mas发挥抗炎、抗氧化作用从而抵消AngⅡ与AT1R结合对细胞的毒性作用。另一方面,Ang(1-7)可能通过血管舒张增加脑血流,从而发挥神经保护的作用[25]。这一猜想随后经实验证实,ACE2-Ang(1-7)-Mas轴可以上调一氧化氮合酶的表达,使NO产生增加,并改善血管内皮细胞的功能[26-29]。
在大脑神经元、小胶质神经细胞和脑内皮细胞中表达的Mas可以和AT1R形成异二聚体化,拮抗AT1R与AngⅡ结合后产生的血管收缩、内皮受损、神经元的凋亡和活性氧的产生[30-32]。在脑梗死鼠模型中脑梗死面积明显减少,可能原因是内皮素介导的脑缺血造成的损害,能够被Ang(1-7)或是ACE2减弱;另一个方面AT2R与Mas形成的复合物可以增强神经元和小胶质细胞中的某些配体结合和一些通路的激活从而起到保护作用[33-35]。通过AT2R与Mas直接结合,AT2R和Mas都可充当AT1R受体的阻断剂抑制G蛋白活化信号通路和减弱AngⅡ与AT1R受体的结合[36-37]。另外也有些证据表明Mas-AT2R的相互结合有独立的神经保护通路,但将AT2R敲除后发现,Ang(1-7)还能发挥自身作用[38-39]。另一项研究则表明在Mas缺失的小鼠,AT2R激动剂也能使血管扩张[40]。总而言之,Mas-AT2R的直接相互作用或者二聚体化产生的保护作用也可能是激活ACE2CAng(1-7)CMas轴的结果。
3 总结
活化的ACE2CAng(1-7)CMas轴具有心血管和神经保护作用。对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的保护作用,是通过激活下游通路而产生一些抗炎抗氧化及舒张血管的作用。虽然目前关于ACE2CAng(1-7)CMas轴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动物实验模型当中,但ACE2CAng(1-7)CMas轴的保护作用是稳定的,并且是显著的。然而关于ACE2CAng(1-7)CMas轴的保护作用确切的分子机制还需更进一步的研究完善,以便能发现更为有利的治疗靶点,而对临床治疗新药的开发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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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及执行。年度终了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执行。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月4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收入户的用途:
市级:
暂存由市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区(县)级:
暂存由区(县)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区县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收入户的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市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将本月收入户的基金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市区(县)两级收入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没有余额。
支出户的用途:
市级:
接收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区(县)级:
接收区(县)级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基金利息收入到区(县)级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
市、区(县)两级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为保证市代办、兼职机构直接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正常发放,这些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专户,用于接收市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的养老金。
四、市、区(县)两级财政社保部门也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支出户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的用途:
市级:
接收市级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收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市级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市级经办机构全市的用款计划,向市级支出户拨付资金,购买国家债券。
区(县)级:
接收区(县)级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收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区(县)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区(县)级经办机构的用款计质,向区(县)级支出户拨付资金。
五、社会保险基金缴拨程序:
(一)基金缴拨程序
1.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基金时,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入核定表开据“托收单”(一式五联)委托银行或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一式三联)”将基金缴入收入户。
2.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向单位和个人拨付基金时,根据支出月报表将基金从支出户拨付到单位和个人。
(二)利息收入的缴拨程序
1.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由市、区(县)财政社保部门根据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出具的“利息收入通知单”计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同时,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联式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用缴拨款凭证(以下简称“专户缴拨凭证”),连同“银行利息通知单”加盖专用印章的复印件交社保经办机构记帐。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出具“专户缴拨凭证”时,要分别注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数额。
2.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要按季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是:每个季度终了的次月十日前缴存财政专户,缴存财政专户时,市、区(县)两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市、区(县)财政部门提供分险种的基金利息数额,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专户缴拨凭证”。市、区(县)财政部门凭开户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市、区(县)两级经办机构凭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的“专户缴拨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三)转存银行定期存款的程序
1.社会保险基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时,市财政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将资金划拨转存,定期存单由市财政委托开户银行代为保管。
2.划拨资金时,市财政填写“专户缴拨凭证”。市财政凭划拨资金的银行原始凭证和“专户缴拨凭证”记帐;市经办机构凭“专户缴拨凭证”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四)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划拨及程序
1.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国家债券时,市财政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资金从市财政专户划转到国库(国债经营机构的银行帐户),债券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保管。
2.划拨资金时,市财政填写“专户缴拨凭证”。市财政凭开户银行划拨资金的原始凭证和“专户缴拨凭证”记帐;市经办机构凭“专户缴拨凭证”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五)市、区(县)两级资金拨缴程序:
资金流程:
资金上缴:缴费单位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资金下拨: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缴费单位六、市、区(县)经办机构要根据同级财政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每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区(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市、区(县)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后,每月30日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分别拨入市、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
七、为了加强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化管理,特规定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专用票据,分别为:《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往来票据》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拨凭证》。此票证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总会计和内部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总会计是介于财政预算总会计和预算外资金总会计之外的第三种总会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总会计工作。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和结余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
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现将《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是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请结合本单位的情况依照执行。
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社会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凡由市本级财政部门核拨给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单项在一定数额(具体项目数额由财政部门确定)以上的社会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专项补助,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写出专项申请报告,属年度预算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属临时追加的,由主管部门专项申报,要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方针,对属于多渠道集资合办的项目在申报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本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应对申请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估,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定,审定后和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通知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的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续续使用。
第六条 奖惩办法
(一)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效益考核及项目验收认为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后,对凡由于加强财务管理,使专项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用款单位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专项资金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以奖代补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0%。
2.专项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下的,固定奖励(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以奖代补的资金可继续做为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为了完善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的外汇管理,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总局决定对在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和募股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开立B股专用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二、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初审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三、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股票专用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四、在境内发行B股和在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发行股票所得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5月8日施行的(97)汇资函字第139号文《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修改为:“企业调回的股票发行收入,如需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辖外汇局各分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存储。申请时,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书,以及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外汇局同意其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种、金额、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行等有关内容。”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9月15日施行的汇发(1998)21号文《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发行B股所筹外汇资金结汇,由外汇局各分局审批。”
七、外汇局各分局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帐户操作规程》(见附件一)和《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所筹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操作规程》(附件二)执行。
八、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月初八日内将上月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开户和结汇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我行为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龙卡转账还贷服务。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及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分行应力争在1998年内开展此项业务。省区分行将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二级分行上报总行备案。原则上县级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二、凡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分行,必须由主管一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请总行备案。涉及其他零售业务的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客户必须与我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各行不得删减协议文本的任一条款,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与协议文本内容不相抵触的有关条款。
四、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手续》(即将下发)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计算机业务网络情况,对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具体会计核算手续加以补充完善。
五、龙卡转账还贷业务是一项长期工作,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六、各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为借款人提供各种还贷方式,由客户自行选择。同时,应在严格管理制度,切实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对外操作手续,避免因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而使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复杂化。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申请使用龙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进行转账还贷。凡申请使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的,在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附二),作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协议有效期限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有效期限相同。
第三条 凡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必须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中对龙卡信用卡的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以同一抵押物为个人住房贷款和龙卡信用卡进行担保的,应在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之外办理龙卡信用卡抵押担保登记。
第四条 对使用龙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须核对其龙卡的持卡人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并进行登记。
第五条 经办行每月须定期向信用卡部或借款人开户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提供当月借款人转账还贷的数据;信用卡部或储蓄所须依据经办行所提供的数据,直接借记借款人龙卡账户,并将扣款资金划转到经办行。经办行与信用卡部或储蓄所每月应定期核对信用卡账户扣款金额与借款人每月还款额是否一致。开通城市综合网的分行可由会计柜台发送扣款信息,直接由计算机检索扣款。
第六条 经办行在与信用卡部或储蓄所每月定期核对转账还贷金额无误后,打印还款单,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 在进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业务时,若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给予借款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最长不超过60日的透支。龙卡储蓄卡不得透支。
第八条 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时,信用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并负责追讨。若超过60日仍未全部归还透支本息的,信用卡部应暂停为其进行转账还贷。俟借款人还清龙卡信用卡账户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为其恢复转账还贷。
第九条 因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透支超限额或超期限而不能进行转账还贷的,信用卡部应以书面清单形式向经办行提供未扣款明细单,并由经办行负责通知借款人。
第十条 对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借款人,经办行原则上不受理借款人以其他方式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对因借款人透支超限额或超期限,信用卡部暂停为其进行转账还贷的,若借款人主动到经办行或其他营业网点归还贷款,经办行必须要求借款人先偿还龙卡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应在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之全部透支本息后,经信用卡部同意,在经办行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透支本息,经信用卡部门追讨超过60日后借款人仍未清偿的,经办行负责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三条 在经办行依约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清偿金额应包括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中全部透支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和龙卡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办理龙卡信用卡的更换担保或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由信用卡部确认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无透支本息后,凭信用卡部签署的书面通知书,方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解除担保手续。
第十六条 在借款人利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期间,若其龙卡信用卡有效期已满,信用卡部须在借款人的龙卡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到信用卡部或经办行换领新卡。如届时借款人不换领新卡,在其未提出信用卡销户申请,且未发生其他信用问题的前提下,信用卡部可继续为借款人进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但不再为借款人提供透支服务和龙卡信用卡的其他服务(消费、转账、取现等)。
第十七条 用于转账还贷的龙卡信用卡可适当减免年费,但必须交纳其他各项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零售业务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
委托方: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龙卡信用卡账号
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保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用于保证人担保方式)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一、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通过龙卡信用卡账户分期扣款偿还乙方依据第 年第 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所发放的贷款,至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止。
二、甲方必须在还清龙卡信用卡的透支本息后,方可在乙方的其他营业网点办理还款或提前还款手续。
三、甲方为龙卡信用卡提供的担保方式如下:
四、甲方保证在每月还款日前_____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在龙卡信用卡账户内保持不少于当月住房贷款还款额的存款余额。乙方负责按时从甲方龙卡信用卡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并向甲方提供对账单。
首次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自 年 月 日开始。
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当甲方的龙卡信用卡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当月住房贷款的还款额,且不足部分低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所规定的最高透支额(5000元)时,甲方愿意以透支方式由乙方之信用卡业务部门为其垫款归还借款本息。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有关规定,按时归还全部透支本息。如甲方透支金额超过《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或甲方透支期超过60日时,乙方暂停为甲方在龙卡信用卡账户中提供转账还贷服务,并通知甲方在其信用卡账户中存足存款。
龙卡信用卡的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六、甲方同意龙卡信用卡账户全部透支本息,须在不晚于60日内全部清偿。否则,在乙方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清偿金额包括借款人在龙卡信用卡中所欠全部透支金额的本息。
七、甲方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和信用卡透支本息后,可保留信用卡,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或退还信用卡,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经乙方的信用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解除贷款担保手续。
八、甲方须在龙卡信用卡有效期满前到乙方所在地换领新卡。未及时换领新卡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甲方未提出信用卡销户申请且未发生本协议第五、六条所列行为的前提下,乙方依约继续为甲方在龙卡信用卡账户中分期扣款偿还乙方依据第____年第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所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但不再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和龙卡信用卡的其他服务(消费、转账、取现等)。因甲方未换领新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当甲方住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的信用卡部。因地址或联系电话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本协议一式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龙卡信用卡申请担保手续附件执一份。
十一、本委托协议为第____年第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有效期与第____年第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有效期相同。与甲方为龙卡信用卡设定的担保同时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代表人/授权人:
丙方:(签章)
丙方代表人/授权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三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客户指南
一、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方便广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我行向社会推出“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
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管理依据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使用的龙卡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系列产品。
三、凡在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均可申请使用龙卡进行转账还贷。
申请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借款人应将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作为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唯一还款方式。借款人需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应在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之全部透支本息后,经信用卡部同意,在经办行办理。
四、用于转账还贷的龙卡信用卡的担保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要求办理,也可以住房贷款的同一抵押物为龙卡信用卡提供担保,采用抵押方式进行担保的应进行抵押登记。
五、申请办理龙卡转账还贷的手续是:
(一)已有龙卡的借款人,须提供卡号,由中国建设银行确认其符合要求,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的,还须签订《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附二)后,方可进行转账还贷。
(二)没有龙卡的借款人,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可同时申请办理龙卡和委托转账还贷手续。具体步骤是:
1.认真阅读并保证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填写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并为龙卡信用卡提供担保;或申请领用龙卡储蓄卡。
2.龙卡信用卡担保与住房贷款担保采用同一抵押物作为抵押担保的,龙卡信用卡抵押登记可与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同时进行。
3.由个人住房贷款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核对龙卡持卡人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
4.申请使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的借款人,须签订《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附二),作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二者有效期限相同。
六、龙卡转账还贷程序是:
(一)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借款人应当在龙卡账户内保持不少于当月住房贷款还款额的存款余额。
(二)我行负责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当天从借款人龙卡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三)我行负责向借款人提供对账单。借款人对对账单数据有疑问的,可以向我行查询。
七、借款人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如果龙卡信用卡账户余额临时不足的,可依据《龙卡章程》有关办法给予借款人透支。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透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龙卡储蓄卡不得透支。
八、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时,应尽快到我行“龙卡业务受理网点”,补足本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中的全部透支本息。
九、若借款人超过60日仍未归还全部透支本息的,其龙卡信用卡将被止付,且其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亦被暂停。待借款人还清龙卡信用卡账户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予以解付,并同时恢复其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
十、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后,经过追讨借款人仍不归还透支本息的,我行依约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清偿金额包括借款人在龙卡信用卡中所欠透支金额的全部本息。
十一、借款人依约按时还清借款本息和龙卡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办理龙卡信用卡的更换担保或销户手续。
十二、借款人必须由信用卡部确认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无透支本息后,凭信用卡部签署的书面通知书,方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解除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