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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合规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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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合规管理

第1篇: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范文

关键词: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

2016年12月13日下午,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保险业姓保”是指要分清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主次。保障是保险业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保障,决不能本末倒置。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起到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自此,保险业严监管重合规的阶段性任务拉开了序幕。2017年,保监会共处罚机构720次,处罚人员1046人次,罚款共计1.5亿元,同比增长56.1%,撤销任职资格18人,行业禁入4人。2018年是保险行业的“转型”之年,中国银保监会的成立使得保险业发展迎来新的机遇,而监管机构的变动与调整并没有放缓保险业严格监管的脚步,全国保险监管系统累计在官网上公布了1450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款2.4亿元。从保监会开出的各项罚单来看,虚列费用,编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费用,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撤销分支机构等是保险公司受罚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几乎无一不涉及保险公司财务工作,因此,在这样的严监管形势下,如何做好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建设,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合规性的相关概念

(一)合规据我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文件表明,合规是指保险企业及其所有员工的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理应遵守监管机构规定的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诚实守信等道德准则。

(二)合规风险企业因违反监管要求或法律法规从而受到相关部门制裁的风险、遭受的经济损失风险,或保险企业因未能遵守行业规定的法律法规制度、行为准则以及相关的惯例标准,给企业带来不可预计的信誉损失等风险。

(三)合规管理在我国保险业的强监管背景下,保险企业根据行业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适用于企业自身的合规性政策,修改其内部规范标准,作为日常实施的标准。加强合规管理既有利于企业增强内控,也有利于企业建设一套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保险企业管理机制。

二、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部分问题

(一)违反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在保险企业会计核算方面,大部分企业均存在诸多问题,如虚列费用、虚增保费、工资支出欠规范、跨年度列支费用及预提支付赔偿等,这些都违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除了导致企业核算费用、佣金及保费收入数据不实外,也容易滋生企业“小金库”等舞弊行为,进而影响保险企业长期稳定发展能力。

(二)企业资金内控失效无论是对保险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来说,资金内控失效都将对其造成深远的影响。如收取业务收益不入账、套取费用不入账、扣留营业收入或其他收入、截留业务给付资金等,这些行为如果没有据实被企业纪录经济业务,将导致企业财务数据不准确。

(三)税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一些保险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有漏洞,有的企业未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保管税务资料档案,也有企业违反税法规定要求,尤其是代扣代缴所得税、个税等税种方面,出现偷逃漏税等行为,这些都将受到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批评或罚款,并导致影响企业信誉形象。

三、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建设方向

(一)产品建设是本源保险产品要做到条款清晰,权责明确,表述严谨,费率合理,提升行业保险产品规范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产品乃行业本源,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肃清各个保险主题的产品建设管理,确保合规开发,合规销售,合规竞争,是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建设的前提和保障。保险企业财务应积极涉足前端产品开发领域,从财务数据的提供、分析方面,提品建设意见,参与产品定价分析。

(二)领会监管精神,介入过程控制财务数据、财务流程、财务资料都属于监管实施控制的抓手着力点,保险企业财务工作应在日常财务工程中进行过程控制,从大局出发,从细节着眼,领会监管精神,介入过程控制。对于监管明文禁止的业务行为,控制其财务资金和资源的流动,对于监管重点关注的数据信息,进行穿透分析,力求用数字反映事实,对于监管要求的制度规范,加强制度建设,从流程中控制住每个风险点,不仅责任到人,也要责任到岗,让合规制度建设成为保险企业的钢筋铁骨,免受于因人员流动立场差异造成的企业风险。

(三)完善会计核算内控管理近年来,保险企业财务报表美化比较严重,企业往往人为虚列费用佣金、虚增保费收入、工资支出不规范等违规方法,虚增利润或逃税漏税。针对上述违规手段,保险企业要引以为戒,不要为了逞一时之快而忽略企业长期发展。对于保险企业内部审计来说,也要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费收入为例,审计人员应检查保单和发票凭证的使用、保管及消耗环节,调阅保险客户相关承保卷宗和保费收入明细账,核对收入是否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入账,再对比分析财务报表,梳理问题。这样保险企业才能不断地完善会计核算合规性建设。

(四)关注行业动态,把握新型监管工具近年来,监管部门开发启用了一系列先进的监管工具:偿二代风险评估体系、SUMMARY评估体系、公司管理制度评价体系、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等等,监管的手段越来越科学,意味着要求保险企业财务的合规性管理也要与时俱进,各项静态的财务报表数据和指标分析已然不能全面反映保险法人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因此,一方面。保险企业财务工作要保持学习和发展的意识,理解参透监管的各项工具内涵,并积极与行业研究人员联系,联系本企业实际,开发适用的信息工具,做到科学、系统、实时的监控;另一方面,不拘泥于财务领域,适度引进专业人才,打造一支岗位稳定但不僵化、责任分明但不官僚的各梯队层次丰富的财务队伍,做到各司其职,以确保各项财务工作都能有序不紊的稳步推进。

(五)建设合规性的企业税务管控体系当前,我国税收职能核心和企业都面处于税务风险的变化中,而保险业中各类参与者也应当继续探索并建设合规性的企业税务管控体系,严格执行税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各项业务税务流程,加强税务风险监控和风险动态评估,唯有如此,企业才能避免涉税风险。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合规性,避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实际业务中可以在财务部下设立税务管理岗,负责保险企业经营业务税务筹划,定期分析其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贯彻执行税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税务管理合规性。因此,在强监管的背景下,保险企业既要不断适应市场内外部环境变化,也要建设合规性的税务管控体系,以此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也促进企业长期稳步发展态势。

第2篇: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范文

关键词:金税三期;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一、“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税务管理的变化

(一)实现企业全样本监控

基于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金税三期”系统已经实现了对税务信息的自动甄别处理,代替了人工的甄别操作。通过“金税三期”智能化及自动化的信息平台,对相应风险指标进行过滤并纳入风险指标数据库。对可疑税务信息进行自动识别,一旦出现申报异常等情况,系统将自动预警并通知相关稽查人员,转变了以往抽查监督,实现了对企业涉税全样本的自动监控。

(二)实现涉税全过程管控

“金税三期”上线以来,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管理活动已覆盖到全过程,五证合一后系统可识别企业相关信息并进行自动关联,对编码进行识别与管理。一方面可以根据纳税人票据上的商品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编码进行关联,为税务比对、统计及筛选提供便利,对不符合规范的票据实现自动地识别,对企业票务管理实现全过程监督;另一方面,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企业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及申报进行全过程管控。

二、“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金税三期”系统的全面上线为税务管理现代化注入新的内涵,使税收征管进入了信息化、数字化时代,集成了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跨国地税的资源。也为企业税务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涉税意识不强

税务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而给企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是企业面临的众多风险之一。企业管理者税务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企业税务规划及税务风险工作的开展。某些企业管理者税务意识不强,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意识较弱,对企业财务税务人员只下达降税任务,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来逃避税负。在“金税三期”上线之前,我国国税、地税分开管理,各省的税务系统也是独立运行,无法实现信息共享。“金税三期”上线后,不同税务系统数据进行了整合共享,实现了不同税务系统的联合稽查。2018年7月,我国对各市国税和地税局进行了合并,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税务核查的效率及范围。合并后,避免了不同税务稽查系统信息孤岛的现象,将之前由于信息分散而且无法判断企业税款异常的情况进行重新判断,企业之前利用这些所谓的漏洞而获得的利益也有被重新找出来补税罚款的风险。

(二)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或存在缺陷也容易导致企业发生税务违规情况,进而使得企业税务风险增加。“金税三期”系统对企业数据采集、监察功能更为完善,企业几乎所有的经营数据都将纳入采集、监察范围。“金税三期”系统通过云平台及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可将企业税务数据与财务数据进行对比,以核对企业发票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可将企业销售收入及成本费用比率情况与同类型企业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可对企业利润与相应增值税额是否一致进行对比分析等等。在“金税三期”下企业各方面经营信息均能覆盖,并对其验证其合理性。但是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或存在缺乏,未对企业涉税行为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进而容易出现如取得发票或开具发票随意等现象,加大了企业税务风险。

(三)财务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偏

为使得税务管理政策能紧跟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我国对税收相关政策、规范不断地进行优化、调整及更新,以达到与时俱进,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目的。2017年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意见中对涉税审批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并减少大量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强化税务风险管理及信息管税,构建事中、事后的监管体系。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办法,将所得税优惠事项条件责任转移至企业,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也增加了事后审查企业不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风险。我国财税政策在不断优化、更新中,对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但是部分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低下,对国家最新税收政策不了解,或者出现对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偏差等情况,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方法创新

在“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需要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创新企业风险管理规避策略,实现对税务风险的转移和消化。

(一)构建税务自查流程

企业管理者应提高税务风险认知,建立税务自查流程,针对企业涉税工作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工作。管理者应组织企业财税工作人员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内部控制流程、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构建票据管理、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四位一体的税务自查流程。票据管理方面,应增强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认证及抵扣等方面加强管理,明确规定发票开具单位相应的财务人员、经办人员和开票人员,确保每张发票均可追溯;信息管理方面,主要根据财务凭证、财务报表、财务账薄等信息进行审核,以了解企业不同环节、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对企业资金的流出及流入进行重点关注,明确资金流向及指向单位,对交易发生的公允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资金流动的合理性,避免企业资金流动中出现转移定价的情况;合同管理方面,企业应依据最新财税政策对企业合同进行合规管理,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降低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二)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在“金税三期”下,企业要对税务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必须强化自身内部控制,重构内部活动,杜绝内部控制缺陷,使得各项管理工作均有章可依。同时,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从管理、考核及反馈等多个环节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流程,规范企业员工涉税行为,降低企业运营及税务风险。另外,应构建以风险控制为主导的税务管理文化,健全企业税务管理流程,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并通过考核评估及奖惩措施强化税务管理制度的约束力,增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能力。

(三)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

当前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更新较快,因此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高度的敏感性、专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保驾护航。“金税三期”的运用,将我国税务事后监查转变为事前、事中监查。在新的税收政策下,针对企业的各类税收优化政策由原先的审批、备案转变为如今的自行判别,将风险转移至企业,特别是“营改增”实施后,各类税收政策的修订、补充和解读不断更新,这对企业财务人员业务能力要求更高。财务人员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强化相关法律及信息化处理能力;企业应积极安排财务人员参加各类专业知识风险的学习,以确保其与时俱进,进而更好的处理“金税三期”下所面临的税务风险。

第3篇: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范文

一、当前涉税会计工作出现的不足

1.管理不当,信息失真

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手段多种多样是我国小企业呈现出来的特征,但这也加大了税务管理工作的困难。且税务部门在完成税收工作后没有对企业加强监管,导致企业任意经营,使得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存在了诸多问题,其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1)现代小企业中核算会计与涉税会计内容严重脱节。部分企业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再者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一方面应付税务检查,另一方面为企业内部提供会计信息。在会计核算方面,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涉税方面人为调节税款的多少,税款缴纳的时间等。

(2)制度残缺。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尚未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善处理。如:会计核查、资金管理、账务记录等,都仅仅是形式上的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对企业利益造成影响,严重时直接导致资金流失、管理失效等问题,给财务工作带来难度。(3)会计失控。内部会计控制作用丧失也是另一大问题,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针对物资安全、会计信息、财务活动等方面实施控制,而在小企业的管理中很多因素干扰者会计工作,导致其未能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未重视会计行业的基本原则,阻碍了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持续发挥,给企业经营带来难度。

2.缺少培训,素质落后

对会计人员进行日常培训是搞好企业财务工作的基础,但大部分企业为了节约经营成本而未把培训工作落实到位,使得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仅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法律规定我国在会计人员的管理过程中采取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发证、年检、培训的方式管理。而相关文件规定了,只有获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的人才有机会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际情况却是会计行业的从业门槛较低,这造成了中小企业的会计职业素质落后。

另外,税务部门没有定期组织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未能从不同的方面顾及涉税会计人员的个体差异与企业发展趋势,在改善涉税人员的业务能力上没能起到帮助。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中,中国经济体制得到全面更新,税制改革工作持续进行,这就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会计必须要适应新经济政策的要求,积极培养自身的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增加职业素质的培养。但真实情况为,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在管理方式上难以统一,使得会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影响了企业的税收工作。

3.监管不足,发票乱开

因企业聘用会计人员时没有给予过多的要求,市场上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强,对于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感触,因为在财务相关的工作中常会出现各种不利现象。涉税会计人员在对企业业主提供服务时,容易被金钱利益诱惑。其会出采取一切措施来保证企业利益,因而采取了很多不正当的手段,主要包括了:多开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进项发票;资金收支记录不及时;谎报工人工资、折旧及增大成本,给企业经营造成一种假象,严重阻碍了企业的顺利经营。在监督过程中,税务机关查账征收设置障碍,尽管税务人员明白企业财务管理的诸多问题,但因为企业会计人员流动较大,造成了制定的多项监督处罚措施难以进行,使得会计人出现“造假账、逃税收”等问题,长期下去则会养成很不好的工作习惯。影响了涉水会计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

二、优化涉税会计调整的有效措施

发挥资源价值,加强会计教育

面对当前呈现出来的诸多财务管理问题,我们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会计工作调整,改善当前的会计工作现状。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等需共同创建一套符合企业发展的会计培训模式,将税务实践专家当成核心,对会计人员展开综合培训管理,注重培养一批通晓涉税会计和核算会计的专业人才。领导者还需充分发挥现有的企业资源,利用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设施等给会计人员的教育带来帮助。税务部门应参照税收管辖域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科学划分涉税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了:生产制造、委托加工、食品加工等不同的方面,且依照企业经验状况把现实的问题加以解决处理。并且,在提高业务素质时还应对涉税会计的职业道德素质给予重视,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与责任心,还可以座谈会的形式定期召集企业涉税会计以及管理者展开交流,对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经营提供方向。

2.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实现持续发展

鉴于当前的财务管理问题,税务机关需参照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采取财务管理措施,保证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工作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1)结合财务部门办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的日常核算进行优化调整,引导企业制定科学的管理模式,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会计管理。税务机关还要对小企业会计核算标准加以规划,确保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能完善会计监督,防止在工作中出现信息失真、记录不全等多方面的问题。(2)要求企业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一般管理范围要涉及到资金管理、成本核算、财务审核等各个环节,给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管理效果,保证管理会计职能充分发挥,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更多的利用价值。(3)企业应实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规划企业的纳税活动,既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为目的,这是涉税会计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不是以偷、漏税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采取等级考核,扩大管理范围

税务部门针对辖区内涉税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采取A、B、C、D四个级别的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经营中的新策略。该项措施的运用不仅能增强企业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依法办税能力,还能在考核过程中督促会计人员提升工作效率。财务机构需结合辖区内涉税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资金核算等方面综合考核,对涉税会计人员信用等级进行鉴别。此外,还可以创建涉税会计人员信息库,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对取得A类信用等级的涉税会计,因具有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较强的依法办税能力,因此对其服务的企业实行较为粗放的管理模式,管理上主要以纳税辅导为主。对取得B类信用等级的涉税会计,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方面进行常规管理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对取得C类、D类信用等级的涉税会计,因会计核算水平和依法办税能力较低,因此对其服务的企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模式,适当加大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力度,并着重从日常涉税政策、帐务处理等方面加强辅导,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提高依法办税能力。同时定期在税务网站上公布等级管理信息,利于监督,促进税收征管。

第4篇: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范文

[关键词] 医药制造 税负差异 税源管理

医药制造行业是吉林省具有地方经济特点的优势产业之一,医药工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连续性多年在全国排名前列,是吉林省工业发展较快的产业之一,现已与广东、贵州等省共同跻身全国医药制造业的第一梯队。为了保持医药产业的比较优势,就需要发挥税收管理的职能,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把吉林省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一、吉林省医药制造业实际税负现状

2007年吉林省416户医药制造企业累计销售收入67.5亿元,实现增值税5.98亿元,全省增值税平均税负为8.86%。在416户企业中高于全省增值税平均税负的共有87户,销售收入37.69亿元,应纳增值税4.57亿元占全部应纳增值税5.98亿元的76.42%;低于全省增值税平均税负共有169户,销售收入29.46亿元,应纳增值税1.41亿元占全部应纳增值税5.98亿元的23.74%。有销售收入无税企业,共计28户,销售收入为0.37亿元;销售收入为零的共计132户,占全部户数的31.73%。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高于全省医药平均水平的87户企业仅占全部户数20.91%,缴纳了近76.42%的税金,应当作为税源监控的重点,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医药制造零税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需要进一步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直至进行税务稽查。

二、吉林省医药制造业税负差异原因分析

1.增值税税负偏高原因分析。在416户制药企业中高于平均税负8.86%的有87户,占全部户数的20.91%,2007年共缴纳增值税4.57亿元,占全部应纳增值税的76.42%。此类企业共同的属性:一是企业规模较大、生产设备技术先进、人员素质较高,资金雄厚,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产品附加值高,增值额大,营销体系较完善,形象好、商誉高,增值税税负也比较高。二是由于目前药品销售市场竞争的日常激烈使得医药产品销售费用(主要是广告宣传费用)、产品研发支出较高,客观上拉动了医药产品的价格,但这部分费用均不能在进项税中抵扣,却需要产品销售价格得到补偿,因此相应的增加了销项税金。三是从税收政策看,中药的原材料抵扣率较低,中成药制造企业主要原材料基本上属于农副产品依收购发票所列金额按13%扣除率抵扣,属典型的“高征低抵”,这在政策上就使我省的中医药制造企业税收负担普遍高于其他行业。

2.增值税税负偏低原因分析。在416户制药企业中低于平均税负8.86%的有169户,2007年共缴纳增值税1.41亿元。税收负担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使成员企业的税收负担偏低。由于规模企业较大,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因税收政策、营销策略的不同人为地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分解了产品的附加值部分造成部分相关企业税负偏低。

(2)部分医药制造企业生产经营良好,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使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却较低。主要原因是:①国家为解决药价虚高、就医昂贵的问题,开展的反商业贿赂活动及实行的药品降价政策法规的出台,特别是“齐二药事件”给全省的医药行业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受国家对医药政策性降价影响,赢利空间再度压缩,税金下降,企业增值额相对减少,造成税收负担降低。②药品原材料成本不断提高,特别是有些主要原材料急剧上涨,使企业产品成本提高,增值额相对减少,造成税收负担降低。由于国家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使医药制造受产品降价及原料涨价的双重挤压,直接导致企业销售收入、税金的下降。

(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税收漏洞。 我省的中成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有相当一部分为药农种植的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抵扣13%,产出中成药销售适用17%税率。因此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

(4)少数企业因无新技术、新产品跟进,导致销售萎缩,税负偏低。

3.增值税税负为零的医药制造企业,其中有销售收入无税的28户,没有销售收入的132户,两者合计占全省医药制造企业416户的38.46%,对于这部分的企业要进行认真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纳税检查,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了解,要从投入产出、购销存、银行存款、现金资金流量、凭证流等角度出发,运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收稽查的联动机制,要逐户深刻剖析零税负的症结所在,堵塞税源的跑、冒、滴、漏。

三、加强医药制造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全省大部分医药制造企业税负低于全国、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排除关联企业平销行为、企业发展萎缩等特殊原因,显然还应从强化对制药业的税源管理,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面下功夫。针对制药业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强化税收管理。

1.对医药制造企业实行按同业、按税负分类管理。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总结整个行业生产、供应、销售的规律,建立相关的税收负担、税收弹性的数学模型和指标参数,进一步深化同业纳税分析、纳税评估、强化同业税源管理。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对能够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账证健全,税负不低于全省制药业平均税负水平的,为一类纳税企业;能够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财务管理水平比较高,会计账证比较健全,税负在全省制药业平均税负70%~100%以内的,为二类纳税企业;对不符合一类、二类企业标准的税负偏低、无收入、零税负的纳税企业,确定为三类纳税企业。对三类企业,税收管理员除实行常规管理外,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情况对三类企业派员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对原材料购进、生产、销售、成本等过程实地全程监督管理,分析、求证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对发现的问题约谈举证或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形成对整个行业的全面管理。

2.全面实施对医药制造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联动机制。针对医药制造企业行业特点,结合GMP生产流程,全面及时采集企业的生产、销售、财务、税收、行业等指标,尤其是收购农副产品的数量及价格、资金往来、投入产出比、增值税税负等重要指标,设计确实可行的纳税评估体系,依托综合征管软件V2.0和“一户式”系统等税源监控手段,对采集的医药制造企业的各类指标进行科学专业的数据分析,摸清行业规律,确定正常税收指标参考值的幅度范围,一旦企业相关数据及其变动超出正常范围,就应确定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对象,及时进行约谈或实施检查。

第5篇: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范文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了机遇,更带来挑战。本文在介绍营改增的背景基础上,重点针对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带来的影响及应对做了分析,便于人寿保险公司及早策划,及时应对。

关键词 :人寿保险公司 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

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从2012 年1 月1 日起,在上海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截止2013 年8 月1 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 年1 月1 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 年6 月1 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4 年3 月13 日,财政部税政司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2013 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 亿元左右。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财政部正在酝酿于2015年度颁布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带来较大影响。根据已完成营改增改革行业的经验,政策颁布和政策实施的时间间隔已经越来越短,留给保险公司的准备时间将非常有限。

截至目前,虽然保险行业营改增具体政策尚不明朗,但是营改增将对保险公司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于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业务流程、产品定价和信息系统等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本文重点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实战角度,提出提前准备,及时调整公司现有管理及业务流程,以应对营改增的冲击。

一、营改增背景介绍

要了解营改增,首先要了解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基本公式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基本公式是营业额乘上营业税适用税率。

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保险业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前中国增长最为迅速的生产业,但是我国对保险业实际上在重复征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保险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将导致保险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

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既能对保险公司的采购、管理带来益处,同时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在业务流程、系统功能、会计核算、人员操作及合规要求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保险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支持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机遇

寿险公司能够在收取费用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通过明示的方式向服务接收方收取增值税;各项支出对应的增值税将不再是寿险公司的成本,因经营采购、接收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可抵扣,能够在整个产业链上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增值税的统一申报与管理将为公司带来集团内各单位税务及操作流程整合与改进的良机;增值税的以票控税、特有征管等模式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公司的税务合规以及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

(二)挑战

营改增是对公司管理一次全方位的考验。具体包括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控五要素均带来较大影响;对承保、理赔、批改、收付费、佣金/手续费、再保、采购、税务等核心业务流程均需重新评估、改造;增值税合规管理工作将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如人员培训、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等;现有的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和征管理念对财税处理带来的挑战等。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的影响及应对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保险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企业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其税率在营改增后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会增加采购成本。如不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业营改增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额的确定,例如由于赔付支出无法给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何抵扣,进而如何确定增值额就很关键。

但无论怎样,在寿险公司的经营价值链中,营改增对业务流程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首先,保险核心业务流程,包括:产品设计、承保、保全、理赔、收付费和单证管理等流程需要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进行改造,流程中的岗位职责、信息交接、重要表单样式、开票时点等需要重新检视、评估和再设计;其次,需要对会计和核算、财务管理、单证管理、税务等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评估,防止科目使用错误、虚开增值税票、进项税票过期、进项税分摊不清无法抵扣、操作失误等风险的发生。下面举例分析对保费收入、手续费支付等财务流程及发票管理的影响。

(一)对收入及税收流程的影响分析

1、对收入确认及税收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对投连险的管理费收入作为收入核算,营改增后,对这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将随之明确;现行税法对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将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的增值额,将带来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

2、采取措施

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

修订《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办法,重新制定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对保费、赔付、给付、费用及资本性支出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制定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之前销售的长期保险;明确处置资产、视同销售、采购等业务环节的会计处理。

(二)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分析

1、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

对寿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主要是计算规则与数据口径的重新定义;手续费分摊、手续费发票与支付时点;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一致性;进项税发票登记与保管等变化带来影响。

2、采取措施

梳理并调整手续费计算规则;明确手续费计算及其分摊规则;实现核心业务系统的手续费的自动计算;调整手续费支付流程,嵌入对进项发票的获取要求;建立进项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流程;发票、台账与收付信息的每日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系统标示;对于已收票、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存在报表和提示功能等。

(三)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1、经营数据分析与预算考核影响

调整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进行分析;对预算考核取数口径的影响等。

2、采取措施

过渡期实行经营分析数据口径的对比分析;调整营改增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重新制定考核政策,使考核更加符合公司战略导向。

(四)对发票管理流程影响分析

1、发票管理影响

以票控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开具、传递及管理难度非常大;操作复杂繁琐,每一张专用发票都需要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方可抵扣,认证手续繁琐;增值税管理需要全员参与,确保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抵扣凭证,确保销项发票的管理严格;开票不及时可能会带来合规风险;进项税票获取不及时可能带来的抵扣损失等。

2、采取措施

在全流程中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制定全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包含领用,保管,开具,寄送,作废,红字冲销,留存等流程;加强对采购发票的管理,包含发票获取、移交、认证、报账、退回等;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营改增 未雨绸缪 稳占先机》.德勤.中国.2014 年7 月.

[2]《保险业营改增研讨会材料》.普华永道.2014 年8 月.

第6篇: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范文

关键词: 营改增; 银行业; 影响; 方案

一、我国银行业现行营业税现状

(一)我国金融机构营业税的内容

我国银行业营业税包括传统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融资租赁收入款和价外费用与承租方发生成本后的净额;中间业务获取的佣金与手续费收入;买卖金融产品的净利润等四类。

(二)营业税收制度缺失公平原则

一是营业税计征范围不甚合理。营业税按营业收入总额而非增值额计税,形成行业间税负不公平。例如:银行的贷款收入承担着客户违约的风险补偿,对风险准备金进行征税不符合流转税仅对资源真实使用征税的特性。二是营业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三是营业税不实行退税。对银行来说,办理出口金融业务的不享受退税优惠,这不利于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四是在银行同业,内外资银行之间也存在流转税负不公平的现象。传统的存贷款利息收入是内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收入,外资银行以发达的中间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他们在业务流转方面有很大差异,对所有银行按同一征收形式计税,造成事实上的纳税不公。而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银行不用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造成内资银行的实际营业税率远高于外资银行。

(三)银行业营业税“征税税率过高、税基过宽”

我国银行要按5%的营业税税率,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教育费附加税征税,这样银行业实际营业税率达到5.5%,远远高于我国运输交通、邮电、通信等其它服务行业。

(四)银行业营业税严重影响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在国际金融服务中,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都要征税,出口劳务的时候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出口方银行在购进货物的时候,缴纳的增值税不许抵扣,同时服务进口征税的营业税也不允许抵扣,这些都会大大增加我国银行业的出口成本,制约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壮大。

(五)银行业营业税没有转嫁给客户

相关法律规定流转税的负担者是最终消费者。但对银行来说,提供的服务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这种情况下要将营业税转给服务对象,必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银行需承担一定的营业税。

二、营改造对银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形成金融机构真实税负水平上升

银行业由于成本费用主要是以人工柜台服务费和营业场所租用费为主,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数额与一般企业相比非常少。目前,金融机构的营业税名义交纳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由于银行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一般纳税企业相比少很多,很可能会出现税负负担上升的情况。

(二)引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上升

目前,我国税种按税法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长期以来,营业税是按100%的比例上交地方财政,是地方第一税收来源,据统计,省以下营业税占财政收入的38%以上,省级财政总收入的30%以上,增值税则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为地方25%、中央75%。如果“营改增”改革完成后,地方政府会失去以前营业税收入的75%左右,财政固定收入有可能下降20%-30%。如果新的地方主力税种无法快速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将无可难免地被削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会进一步上升。

(三)引起银行利润变动

银行基本的业务是存贷款,实行营改增后,过去银行缴纳的营业税会变为利润收入,征收存贷款业务净收入的增值税,这样以前缴纳的营业税与征收增值税之间的差额就是当期银行利润变动数,引发银行利润变动。

(四)增加缴税综合成本和风险

银行业要完全实现“营改增”,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计算机系统配置、人员调整、核算系统配置等。这需要员工培训,开发与应用新系统,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同时改革对银行业操作系统会产生较大影响,涉及的范围广,需要较长时间的调试,容易带来信用风险及开发系统风险。

三、银行业“营改增”的难点及风险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的风险

银行的服务对象涉及到社会各行各业,开户单位也有大量的消费者个人。银行很难从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人储蓄存款的利息支出中取得抵扣增值税的专用凭证。银行业务数量大、银行也没有办法逐笔计算服务价值,这使增值额的准确性受到很大影响。如果采用目前企业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管理和计费,会大大增加银行业务人员的税收计算负担,也会加大税务征管部门技术层面的难度,增加业务成本。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的风险

营改增后,银行未来适用税率为多少,目前还不是很明确。现在增值税率由原来的17%和13%两档基础上增加了11%和6%,这种税率之间的差异,导致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增值税抵扣时,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风险。销项税额是按照自身适用的税率,而下游企业抵扣时进项税额按照上游企业的税率计算,这样会导致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

四、银行业“营改增”构想与实施

(一)分地区分阶段,稳步推进营改增改革

借鉴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先进经验,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适宜分地区、分阶段进行银行业“营改增”改革。根据银行业务量和发展规模建议选择中西部银行,按点推行“营改增”。通过模拟测试和数据汇总,及时调整和解决税制设计执行方面的漏洞。结合实际最大限度的减少改革对银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征收增值税方面可以分阶段实施,最初实行免税法,只对开户、租赁、咨询等显性银行业收费服务开征增值税,对隐性收费免征税;成熟阶段采用简易计税征收办法,对隐性收费服务免征增值税,储蓄存款的利息支出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二)合理划分银行业务分类

综合多方考虑,可以把银行业务划分为金融中介业务、直接收费业务、间接盈利业务、货物买卖业务、投资增值业务五大类。每一类业务又可分出具体的小业务,比如金融中介业务主要指贷款、透支及垫款等各种信贷业务;直接收费业务主要指结算与清算、托管、业务等,其实直接收费业务就是中间业务;简介盈利业务主要指有价证券、其他金融商品业务等;货物买卖业务主要指进行贵金属买卖等;投资增值业务主要指金融同业往来、购买金融商品行为等。

(三)采取科学合理的计税方式

当前银行业实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简易征税法和一般征税法。简易征税法是根据某单一税率乘以应税去全部收入得到的税额;一般征税法是以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这两种计税方法各有优点与不足,简易计税法在操作与监管方面比较便捷,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增值税链条上存在的断裂与重复征税问题。一般征税法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但操作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在当前银行业发展中面临更大的挑战。相比较来说,应首先考虑一般征税法,在无法应用一般征税法时再考虑简易征税法,确保计税方式的科学合理。

(四)增加银行会计科目,更好进行税收核算

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对复杂,需要下设三级会计核算科目,近10个明细科目才能完整准确的计算增值税金变更企业会计处理方法。1.变更现行会计科目。按现行的会计准则,银行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改革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所以,营改增后在财务处理上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方法不同,银行会计人员应按照业务发展需求,及时变更相应会计科目的进行税收核算。2.增加符合新纳税业务需要的会计科目。如增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以准确核算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款和维护费用。3.对不同税率的业务实行分开核算,以避免统一适用高税率。营改增后,在我国原有的增值税17%、13%高税率及3%、4%、6%低税率的基础。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银行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须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在“营改增”后,银行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别单独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五)银行分支机构众多,缴税应采取汇总清交

对银行来说,服务分支机构网点较多,如果采用按地缴税,各网点税负会体现出较大差异,并且有失公平,加大银行资金流动的压力。银行缴税方面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经验,如电信、交通行业等实行的是汇总缴税。汇总缴税是由金融机构总部统一纳税,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按照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六)完善银行财务软硬件系统

增值税是采用专用的税务控制机器进行操作,其发票的传递、开出、保管、取得、真假鉴别、于营业税的发票区别很大。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虽然比较先进,还需要完善银行与税收制度改革相配套的ERP或财政税收软件系统,以更好地适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依法申报增值税程序的新要求。财务部门需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

(七)加强发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1.获取有效的进项发票

对银行业来说,其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净收入、投资净收益、手续费佣金净收入、汇兑净收益及其他业务净收益等。但对利息净收入和支出征税来说应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但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且需要投入较高成本,实际中不具备操作性。在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改革时,要充分考虑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建议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用利息净收入乘以税率得到应纳税所得额。银行如果允许对利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就可以参照一般征税法纳税。

2.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风险

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内部控制合规性要求经较严格。增值税按照发票上标明的税款抵扣的公式计算税金。发票的抵扣、冲正申请、领用、认证、和保管等操作流程复杂、税务监管严格,迫切需要银行提高税务内控合规管理,提高税收遵税收法制意识。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行政及刑事风险。增值税法条文复杂,管理严格,处罚力度较大,经济和刑事责任双追究,对我行税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综上所述,银行业务主要划分为五大类,每一类又可以划分为具体业务。营改增改革中需要有缓冲期,因为银行业升级税控系统、保证系统安全,最大限度的降低系统风险,需要逐层推进。同时结合银行业实际情况,实行与所得税一致的就地缴纳方法,并定期清算,允许扣除不良贷款的利息,以确保税收公平、公正,推动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海波.“营改增”对银行业经营及税收的影响[N].金融时报,2013.

[2]卢汝岳,夏桢媛.银行业“营改增”税率应如何确定[J].中华财会网,2013

[3]臧明.商业银行“营改增”思考[C].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第7篇: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范文

关键词:成品油 销售企业 纳税筹划

近年来,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进入中低速增长期,成品油需求下降,而作为成品油消费大国的中国,国内宏观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进入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市场经济条件下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原则、经验和方法逐步被引入到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税收筹划便是当前企业经营策划的热门话题之一。如何应用税收筹划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避免出现税收风险和税收滥用,更加有效率的选择经济行为,提高竞争力,是成品油销售企业财务管理精细化发展的趋势和必然选择。

一、何为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绝不是偷税或避税,虽然二者都是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但性质和影响截然不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法规定和政策导向进行的事前筹划行为,是合法行为。偷税则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避税是纳税人钻税法漏洞,利用立法不足或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以改变应税事实而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行为,虽然没有违法,但有悖于政府的立法意图,是一种短期行为。

二、税收筹划遵循的原则

由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合理合法降低税收负担,加之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容易与偷税、避税混淆,因此税收筹划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合规合法原则

税收法律是调整和规范征纳双方税收行为的法律规范,纳税筹划必须遵从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如果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纳税方案。因此,税收筹划首先强调的是合法性,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的偷逃税,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正因为有合规性的前提,优秀的税收筹划者必须熟悉和精通税法,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的政策导向,并密切注视税收政策及税法的调整变动,使税收筹划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二)事前筹划原则

从时效上讲,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的筹划才称之为税收筹划,企业应当在投资、经营等经济行为发生前着手安排,要兼顾各相关税种进行比较,要全面考察相关年度的纳税资料,立足于企业经营的连续过程,全面衡量;在考虑本身直接应负担的税收以外,同时也应兼顾交易对方的课税情况以及税负转嫁的可能性,从而采取相应的筹划。

(三)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固然可以产生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但在选择和运用较有利的税收筹划策略时,往往会增加一些支出,也就是税收筹划的成本。如何使税收筹划成本最小,节税净收益(税收筹划的税收利益减去税收筹划成本)最大,是进行税收筹划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进行多种方案的节税效益比较。

三、部分税种的纳税筹划方法及应用示例

(一)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节约资金成本

对于资源统筹调配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合理确定资源配置公司与各地区公司间的转移结算价格,可以调整分配所得,降低所得税收负担,节约资金成本。例如,有6家成品油销售企业,全部向A公司采购资源,转移价格由销售总公司根据全年预计行情和战略预算制定。因前三季度A公司对销售企业结算价格过低亏损,销售企业普遍盈利。第四季度提高结算价格,A企业盈利,销售企业大幅度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根据国税总局规定,前述6家销售企业前三季度按照50%比例预交所得税,多预交的2420万元企业所得税只能在下一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抵缴税款,按综合资金成本7.5%计算资金成本181.5万元。如从全局合理资源配置价格,均衡预交企业所得税,则可以节约该笔利息支出。

(二)准确掌握扣除项目,所得税合规减负

《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宣传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有明确规定,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上述三项费用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企业应尽可能扩大销售规模。还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销售子公司,以扩大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且超额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合理安排工程项目转资进度,降低税收负担

成品油销售企业工程项目投产受证照办理等各种因素影响,普遍存在转资和投产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加油站2009年5月建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由于经营证照到2010年5月才全部办理完毕并投入使用。该加油站房屋价值500万元,其他设备200万元。一年期房屋折旧为25万元、设备40万元。应该如何核算和进行所得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前提是工程必须办理了竣工结算程序。《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即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就应该转资并计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会计上照提折旧。因此该案例中加油站在会计核算上2009年5月应转资并计提折旧,但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设备折旧40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因此实务中加油站建造应该合理筹划工程进度,在房屋建设完成后立即启动经营证照办理,尽量推迟设备采购,避免不必要的设备折旧老化和不能税前抵扣的问题。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在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合法发票。在加油站设计及设备选用过程中,选购有利于环保的油气回收装置,还可以享受地方政府补贴。同时资产报废后及时处置,并报征管机关审批及时纳入到所得税税前列支,能保证真实的资产损失及时递减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税负。

(四)加油站促销方案对比选择,获得税收筹划收益

某销售企业在每年的五一或十一节日期间开展促销活动,活动周期假设均为一个月,月零售成品油10万吨,销售额8亿元,毛利率5%。现采用挂牌价直降3%、昆仑加油卡一次性储值2000元以上绑定油品价格折扣优惠2%、累计加油满300送1%非油购物券且累计月度内加满1000元抽取非油换购券三种备选方案。

方案一:挂牌价直降2%,根据税法规定价格折扣无法在发票票面体现的按折扣前金额计算增值税,此方案无节税收益,此外挂牌直降损失额为80000/98%-80000=1633万元。

方案二:昆仑加油卡储值2000元以上绑定油品价格折扣优惠2%,折扣金额于发票票面列示,根据税法规定价格折扣按折扣后金额计算增值税,节约增值税8亿元×5%×2%×17%=13.6万元。同时,假设客户均选择储值2000元以上,卡销比100%,平均消费周期为2个月,则月平均资金沉淀利息80000×3.3%/12=220万元,折扣率2%优惠损失为1633万元,促销综合成本为1633-220-13.6=1399.4万元。

方案三:累计加油满300送6元非油购物券:假设全部满足条件,当月销售额全部来源于油非互动模式,购物券视同销售计算,赠品毛利按10%计算,增加增值税80000/300×6×10%×17%=27.2万元,促销商品成本为80000/300×6×90%=

1440万元。促销综合成本为1467.2万元。除此之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需要公司代扣代缴。

对比以上不同促销方式,从税负成本出发,综合考虑资金成本,方案二最优,方案三次之,方案一最差。

四、结语

第8篇: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范文

林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约束和会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在东北林业企业中,林业会计往往具有双重身份,既要对企业的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是企业的管理者。而两权分离制度的产生,消弱了林业会计对林业企业的监督权。

2不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

由于在设置组织结构上,林业企业并没有充分划分企业内部的职责权限,所以职责不明确、效率较低、管理层次多的问题普遍存在。同时由于过于重视上下级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忽视了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所以造成了信息的不灵敏了,彼此间相互制约机制没有形成。

3不到位的会计法的宣传

在林业企业中,会计人员和管理者,还没有充分认清《会计法》的重要性,严重缺失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风险,都不能进行合理的规避。

加强林业会计监督的措施分析

随着不断加快的全球经济化步伐和日益完善的国民经济体制,作为国有林业资源的监管企业,林业会计监管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了对会计监管体系进行完善,应采取以下的措施:

1加大处罚力度,强化监管的法制建设和法律责任

保险监管、证券监督、银行、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应该依据会计法规定,执行自身的法定职责,监督和检查林业企业的会计资料,对于违反会计法规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理。

2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

林业企业财务人员应深入作业现场,克服官僚作风,对实务进行盘点,并采用科学的方法来估算造林成活率,以便能够准确的核算采伐数据,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应定期组织会计知识培训,做到林业技术和会计技术、林业法规和会计法规、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使林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以提升,避免基层工作人员和会计人员由于缺乏基础的会计知识和林业技术知识,而使财物数据出现误差。

3对内部会计监督进行强化

在林业企业中,经常会发生会计从业人员的违规现象,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具有较低业务水平、和较为单薄的法律意识,造成了会计管理工作不能依据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执行,这与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为了充分发挥抵制贪污贿赂犯罪的功效,就要强化内部会计监督,专项整治会计工作中暴露的各种问题,对会计的工作秩序和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对工作环境进行净化,即实现常规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分离,同时又能对林业会计监督工作进行有效的推进。

第9篇: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范文

筹划已久的长江养老保险公司,4月6日终获中国保监会批复,开始筹建。它的使命,是整体接收上海年金中心掌管的约150亿元存量企业年金资产。

作为中国最大的地方社保机构下属年金管理单位,上海年金中心自2002年12月成立以来,托管、运营了上海市几乎所有的企业年金,这也是当时各地年金管理运作的普遍模式。

2004年,以中央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多部门联合颁发了两份有关企业年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其中,要求新增年金必须以信托方式,委托给合格金融机构作市场化运营;并要求以往握于各地年金中心手中的存量年金,必须移交合格金融机构。

然而,两个文件并未提供移交细则,也未制订移交的时间表。直到2006年中,上海社保案发,各地年金中心的种种违规运作集中曝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遂决定加快存量年金移交步伐,截止日期定于2007年12月底。

今年4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圳召集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并下发《关于规范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下称“指导意见”),旨在推动进展缓慢的移交工作。

就在这次会议上,针对年金的移交方式、坏账处置方案及未来税收优惠政策等,各方人士展开了广泛讨论,劳动保障部单方面制订的“指导意见”,并未得到完全认同。

但是,距年末的“移交大限”毕竟已时日无多。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在座谈会后不久,即获中国保监会批复,也正反映出移交工作的紧迫性。

分析人士认为,以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为核心运作平台的上海年金移交,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指导意见”中整体移交的主张。但快速移交也难免结下诸多未解的滞碍,并将解决问题的压力推向了未来。

“整体移交”

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2.4万余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保人数964万人。全国企业年金总规模达910亿元,其中有158亿元是在2004年后依照20号文、23号文规定的新型信托方式管理运营。

据此估算,目前涉及移交的年金将超过750亿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指导意见”中建议,上述存量年金的移交“不宜过于分散,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所谓整体移交,即主要由政府安排而非各参保企业自择,将年金资产整体移交给指定金融机构。此前,深圳年金中心正是整体移交的范例。

拥有逾23亿元年金资产的深圳年金中心于今年1月开始整体移交,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被指定为平安保险一家,其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则被指定为招商银行一家。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正是20号文、23号文明确规范的信托式年金运作的四种角色,旨在分散年金管理、运营的职责和风险。而在以往,各地年金中心事实上集上述多种角色为一身。

但“深圳模式”也引起了不少非议。目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通过的合格年金运营机构已达37家,他们各具有上述四种角色的一个至多个资格。深圳政府将年金资产指定移交给平安保险和招商银行,显然令绝大多数合格机构失去了竞争机会。

面对市场质疑,“指导意见”同时申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财经》记者获悉,尽管如此,各地获得的自主选择权也相当有限。按照“指导意见”,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提供年金管理机构人选,且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分别不少于两家,各企业只能在这些候选名单中选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这一做法将是过渡期方案。两年的过渡期届满后,企业可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年金运作机构。

分析人士指出,整体移交模式可收快速平稳移交之效,这也是在目前时间紧迫的形势下的现实选择。倘若由各家企业自由选择各自的年金管理机构,显然将耗时持久,难以达到今年底前完成全部移交的目标。

相比深圳年金中心,执掌150亿元年金资产的上海年金中心更为庞大,且因历史上曾发生诸多违规操作,累积了巨大风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可以自主选择,但像上海这样特殊的情况,在过渡期内,政府整体移交给指定机构的可能性更大。”一位养老保险公司的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

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已明确预示了未来上海企业年金的整体移交路径。

“先移交,后规范”

据《财经》记者了解,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将整体承接上海年金中心的150亿元年金资产,原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马力目前已调任长江的筹建负责人,不久将出任这家新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与深圳模式相同,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将担当150亿元存量年金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角色,浦发行将担当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角色。原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吉晓辉将出任浦发行董事长。因马力系吉晓辉之妻,上海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马力调离浦发行,正出于干部任职回避的考虑。”

上海年金中心成立四年以来,多有违规之举,外界周知的一单违规,正是2002年-2004年间对“问题富豪”张荣坤的累积七笔违规贷款。截至2006年中上海社保案发,总计约38亿元的贷款本息分文未还。

在今年1月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长韩正曾透露,上述本息已全部归还年金中心。事实上的偿还方式,则是在政府安排下,将张荣坤在两家高速公路公司的股权“以股抵债”。

2006年12月底,上海年金中心与债务方――张荣坤的两家私人公司――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福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以股抵债协议。约定以两家公司旗下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股份、上海嘉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抵偿对上海年金中心总计约38亿元的贷款本息。

此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指导意见”中强调,年金移交工作必须确保基金安全,“应尽量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所谓合格投资产品,依据23号文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由此,则上海年金中心握有的两条高速公路资产,不应在“合格投资产品”之列。“我们起初向上面表示,要‘边移交,边规范’,最后部里定了‘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上海社保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副部长在4月初的深圳年金座谈上曾表示,“原有的企业年金管理形式、基金状况、基础工作等,情况非常复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全规范。因此,这次移交首先要实现管理主体的移交,有些难以处理的问题,可在移交后逐步解决。”

就上海年金移交而言,历史形成问题诸如对张荣坤的违规巨额借款,将在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接手后“逐步解决”,这显然是一个繁杂而棘手的难题。

“在移交期间前,从两条高速公路项目上收回资金,这种可能性不大了。”前述上海社保局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时间太紧了,只能是先移交再规范。”

长江保险的11家发起股东几乎全属于上海市属大型国企,包括上海国际集团、宝钢、申能、上海机场集团等本地巨头。这一带有明显政府发起特性的年金“继承者”,未来将面临怎样的课题,是否还潜伏着或然的风险,市场人士在关注中。

配套政策待解

在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上,是否出台统一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又一个焦点。

在目前“三支柱”型的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行“三免”政策,即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环节、运行环节和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则只对企业在一定额度内的缴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等方面则没有税收优惠;对第三支柱“个人自愿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现行税收政策只对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环节均无税收优惠。

全国已有29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税优额度。但各地政策差异很大,税前列支额度最低为4%,最高可达12%;其中,4%为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确定的税优额度,此后被其他一些省份采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表示,各地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既不规范,又引起相互攀比”,因此需要形成统一规范的政策,支持企业年金发展。

参加此次年金会议的国家税务总局代表,则就年金税收优惠问题,提出了几点原则:

――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个人领取年金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管理人运用年金投资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投资管理人因为受托从事企业年金投资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含费、佣金、手续费)等,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等。

不过,对于劳动保障部提出的“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的代表并未明确表态。

市场竞争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年初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2007年是企业年金市场的关键一年,各地社保部门手中的存量年金移交完毕后,这些资金将相应转为符合新型信托模式的“标准企业年金”。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企业年金市场上,大家从此将可展开平等的市场竞争。

然而,即便在企业年金标准化、市场化后,其管理运作模式仍有诸多探讨的空间。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方力在深圳年金座谈会上,多次提出要“积极推动DB计划的研究和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讲话中,却并未提及“DB计划”,而是认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已经确定了年金管理的制度模式,即选择了“DC计划”。

所谓DB(Defined Benefit)计划,又称“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即养老计划参与者在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在事先确定的;所谓DC(Defined Contribution)计划,则为“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即养老计划参与人在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并不作事先确定,而是根据其养老金账户的历年投资运作收益而定。

在中国目前实施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中,已采取了DB与DC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其中DB对应于统筹账户,即主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这部分资金不作积累,而是“现收现付”,被用于向当代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各地政府则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调整制定一个固定的养老金支付数额――待遇确定型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中的DC计划,则对应于个人养老金账户,这一账户主要由养老计划参与者自己缴纳,不用作当代支付,而是通过投资运作形成积累,在养老计划参与人退休时,针对其本人支付养老金。

由此可见,DC计划具有个人账户积累功能,DC计划参与人在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将取决于其对个人账户的投入多寡,以及个人账户的运营盈利水平。

对“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若采取DB计划,则意味着参保企业在员工退休时,不论其年金计划盈利与否,盈利多寡,都必须按照当初与员工约定,支付固定的养老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承担年金的投资运营风险;若采取DC计划,则未来养老金待遇并不确定,参保者个人将承担年金投资运营的风险。

有分析人士指出,保监会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考虑,倾向于采取DB方案――DB式的年金计划对于会计精算有更高的要求,“这正是保险公司的绝对优势”。

面对几乎全新的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未来的运作究竟采取DB还是DC模式,以及两者孰优孰劣,目前尚无定论。

“我们感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保监会的态度是不大一致的,”一位年金管理机构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探讨,在做出结论之前,也许各方还需对国内年金市场的情况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保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年金运作方式上的差异,也预示了未来年金市场的竞争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