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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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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

第1篇:道德法律范文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义

 

道德: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特定环境中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调控手段。两则虽存在不同但在特定时期又相互交叉和渗透。二者属于上层建筑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联系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道德,那么这部法律便是不良之法。第二,道德对法律有补充和保障作用。现实生活中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很多,此时道德就对那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方面起到了补充作用。第三,道德束缚是人民自觉守法的前提,守法者道德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会增强,这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有着积极作用。2.道德与法律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为人们所不容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法律倡导的行为,也是人们所遵守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为是:国家从法律(即伦理)的角度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化,用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活动。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关系

 

道德法律化是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道德理念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良法之制产生并存在的过程。法律道德化,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观念的过程,也是法律能够被被统治阶级严格遵守甚至信仰的过程。因此,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1]。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一,道德法律化侧重于立法过程,法律道德化则更倾向于守法过程。法律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形成的,简单的说,法律就是道德的进化形式,所以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如何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立法过程。而法律道德化是为了让人们更快更容易的接受法律的过程,是将法律根植于人们心中的过程,因此是守法的过程。第二,道德法律化体现的是法制,法律道德化体现的是法治。法制又称为法律制度或以法而治,是一种成文的、不易改变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属于制度的范畴。三、道德向法律的转化方式(一)直接转化

 

法律原则中蕴含着道德向法律的转化方式。法律原则对法的创建和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原则的直接转化如下:

 

1.道德规范与法律原则性能一样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一朵双生花,法律规则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但由于法律规则太过具体而导致应用系统过于僵硬灵活性不足。此时就需要法律原则来弥补其漏洞和缺陷。而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可以涵盖许多法律事项,但在具体应用方面太广而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出现困难,这就要有法律规则加以限制。

 

2.两则都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法律原则虽涉及到法律的方方面面,但是其相关的法律后果未做具体规定。而道德规范也是如此,当人们有时候违反道德规范时,往往只会遭受心灵的谴责而不接受法律的制裁。由于法律原则与道德规范如此相似,因此两则之间可直接由日常生活中产生出道德观念,再由道德观念中提炼出道德规范或原则,然后将适应社会发展的道德规范或原则直接转化为法律原则。(二)间接转化

 

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过程就是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再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道德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长期的磨合和试炼,道德规范向法律规则转化的过程经历了拆分和整合两个阶段。首先,道德要转化为法律,必须要具备法律所具有的特征。在道德被具体化为具备法律特征的同时,其伦理性将会被逐渐磨除,取而代之的是具有技术性的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其次,光具备法律特征并不能构成法律规则,还必须具有法律规则的逻辑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因此需要把道德的各个部分进行技术性的具体化,并按其逻辑结构进行编排,排除有逻辑矛盾的法律规则,取其精华的法律规则罗列在法律条文中。

 

第2篇:道德法律范文

doi:10.3969/j.issn.1006-9682.2011.12.050

摘 要: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公民道德法律化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但是公民道德法律化在更多意义上是指公民道德获得法律支持的一种方式或途径,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应保持合理的限度。

关键词: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法律化;限度

一、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的厘定

《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指出,“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1]可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可是基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和道德多元化背景下人们对道德自由的追寻和道德之社会作用日趋衰微的双重现实,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公民道德建设不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道德规范的软约束,缺乏强制力的保障,也应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法律化的道德是在反映民意基础上的国家意志体现,它的调控对象是不分职业、地位、阶层等特殊性的所有公民,法律化的道德对所有公民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指的是立法者将那些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可以做到的公民道德的理念和规范或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基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将公民道德法律化是有其必要性的。

从历史上看,《秦律》和《汉律》都将不孝看作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唐律》也以“纳礼入律”的形式把儒家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的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我国古代的道德法律化在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毕竟是为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难以培养出具有独立、自由、民主意识及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而且这种法律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法制,它在一定意义上蜕变成了人治。有鉴于此,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是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它根植于现代法治的精神。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可以为公民的行为活动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协助和强化公民的道德实践,而且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促进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多元化和道德多元化,这也进而导致道德生活不甚理想。从道德作用的机制来看,公民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实现的,是一种“软约束”,这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高的公民来说,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可是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低的公民来说则约束作用有限。而法律则不同,它是经国家制定和认可,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硬约束”,任何公民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将公民道德的一些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为公民道德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强化其约束功能。作为法律化的道德,既包含对社会倡导的、现阶段所容纳的道德行为和社会所反对的不道德行为的分层次规定,也包括对违反规定的主体进行惩罚的措施和机关。因而,这种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有助于社会达成共识,形成新的道德标准。

三、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

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自身特点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法律规范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只有获得道德的伦理支持才会产生实际效力。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徒善不足于为政,徒法不足于自行”,[2]不具有伦理精神的法律将导致专制并缺失正义,反之,法律化的公民道德并不会丧失伦理精神。从社会作用上看,公民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其服务,对社会起规范的作用。它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可能的。

另外,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其中处于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对于所有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公民只要违反了这些公民道德,都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良心的责备。同样,法律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且它实际上可被视为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就像有学者指出的,有些法律规范不一定牵涉到伦理的内容,但就大多数法律规范而言,都可视之为“底线伦理”。因此,公民道德和法律的这种普适性和规范的共通性使公民道德法律化具有可能性。

四、公民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3]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最终是需要人们把法律的强制性他律转化为自律。“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4]。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必须保持合理的限度。

有学者认为:“社会规范伦理应该是通过某种公平合理化的选择程序而形成的道德制度体系,与社会的法制系统有着直接的关联,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准社会法制规范’或道德法典”[5],最基本层次的道德行为规范可以被法律化。基于个人心性和人格层面的美德伦理是个人对过美好道德生活和成就高尚道德人格的自愿、自觉的选择,它可以为社会所提倡,但不宜被法律化,如谦虚的美德,可以提倡但不能做法律的规约。基于人类终极关怀的理想或信仰伦理是对当下现实生活的超越,更多地是对某种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侧重于精神层面的超越追求,而法律重在规范人们当下的行为,不宜多涉超现实的、精神的活动,否则容易超越现实社会关系的状况,不仅大多数社会成员难以做到,而且无益于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使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这不仅使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拓展,而且社会公德的范围在空间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每个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应当遵守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否则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涉及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可被法律化。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对于像婚姻家庭关系这种在很大程度上毕竟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其维持最终要靠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和亲情,因此,法律的介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为法律管得了人的行为,但无法规范人的情感和心理。

参考文献

[1]《公民道德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01年10月25日.

[2]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467-46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15.

[4]马长山. 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的关系及其把握[J]. 法学研究,1999,(1).

第3篇:道德法律范文

关键词:道德法律

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古语中我们可以知道礼节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礼节的条文形式这也就是礼则入刑的原理。在那时道德与法律就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渊源。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是由道德转化而来,法律历经了道德法、独立法与混沌法几个阶段。纵观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终将归于道德。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和谐。但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为它的保障。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不仅使用法律还要使用道德与宗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宗教都是注重培养人的内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个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都是积极的,而道德则克服了这些缺陷。因为即使是不讲道德的人也无法否认道德的正确性。而且到的对于人的内心调整并没有消极性。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进行道德补充,用道德补充法律漏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要争取法治地位到的争取德治地位。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方式

1.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法律一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不能仅仅只靠道德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有效地监督才可以保证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目前社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在强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制动力更强。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律。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节与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谐社会产生的条件。道德与法律互为辅助,此消彼长,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现在社会中大量的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大多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实施还需要将人们的他律转化为自律。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转化,这是时展的要求。道德的法律化是侧重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实施。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所以不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变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在法治社会当中为保证公民权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依靠道德,依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自我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最大程度的趋向于公正。对于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依法治国。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中的道德建设,这样才能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与德治相结合,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的向前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从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而且作为法律条例的某种行为也可能会转化成一种道德责任。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趋势在社会规范中起重要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衡爱珠.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3

[2]徐桂兰.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与文明,2012

第4篇:道德法律范文

关键词:法律 道德 道德法律化 限度 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谚语“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言行举止,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包二奶”等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第5篇:道德法律范文

(一)法律的含义 。法是一种人们的生活行为准则,它通过立法者的制定或认可,进而形成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他规定的是人们的权利行使界限,只要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就是自由的。法律包涵自由、平等及秩序等价值。

据此可知,法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由大家共同遵守。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直到阶级的出现才产生。法律从一诞生,就带有强制性、阶级性及国家意志性。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有当人们违法或者抵抗法律时才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处罚,而平时国家强制力则不会显现。阶级性主要讲的是法律的本质,在原始社会虽然也有一定的规范,但那不是法律,与法律不具有同一性,而法律的真正出现是在阶级和私有制产生后才出现,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律。对于国家意志性,法律表现的很明显,在古代,国家既是帝王的私人财产,所以法律由皇帝制定。而现在随着民主的发展,立法的完善,法律也更能体现民众的意愿。

(二)道德的含义 。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调整方式,并且它产生的比法律还要早。在古代,主要是把道德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方式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强调一个字,即善。它通过对人们善的指引来达到统治的目的。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正是说明了道德的作用。道德主要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结果,相应的道德的载体是乡规民约,而非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方式确定。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民间习俗和民众内在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是人们内心向善的意念决定的,只不过被统治者利用了罢了。

一定的道德也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现状,当今社会随着道德的沦丧,产生了很多有违道德的现象,这也是只强调法律而忽视道德作用的结果。所以,必须靠道德的内心调节作用来促进法律外在作用的发挥。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他们都是社会调整的手段,同时他们追求的目标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从人类的历史发展来看,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方面,都需要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同时又是有区别的,所以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一)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1.都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到的主要是对人们的思想进行调整,来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二者侧重点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

2.法律是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对法律的遵守,就是对道德的认可。道德的传播通过法律也可以有效的进行,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正确的法律是必然符合道德的要求的,“恶法非法”就很好地说明了法律如果不符合道德就会成为恶法。道德的产生早于法律,人们对道德的接受早于法律,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如果法律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就不会被人们所接受。

4.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在当今社会,某些法律调整转化成了道德调整。这就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统治者以自己的一直将某些道德上升为法律,用道德的形式规定下来;法律道德化强调的是将一种强制的法律义务转化为自觉地道德义务。道德和法律就是在这种嬗变中不断发展并发挥其社会调控作用的。

(二)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二者是有区别的

1.产生的时间不同。法律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人类进入私有制经济时期,为了更好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现在意义上的法律,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期才产生的。而道德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可以说是和人类一同出现的,例如早期的宗教等。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形成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它的形成有严格的程序性,并且它也以固定的形式存在,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比较具体。而道德的形成则是潜移默化的,它很少有具体的表现,往往是通过一个人内心来表达,进而影响一个人的行为,道德比较抽象。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律仅仅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在法律上对思想犯不予认可。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和思想都进行调整,但更侧重于对人的思想的调整,道德更强调对人内心意念进行改造,进而达到对人行为改造的目的。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如果一个人违反法律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构成犯罪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一个人道德的好坏与法律无关,只要不触犯法律,法律就不会碰触你。

5.内容不同。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则是更强调义务。基本不涉及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样只会让人们对道德更加反感,不利于道德社会作用的发挥。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法律与道德的亲和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都是以道德准则来加以规范。在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法律与道德不免会发生一些冲突。

法律虽然必须与社会道德相一致,但同时必须给私人的道德和不道德留下一点余地。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民事活动根本不干法律的事,法律无法调整或即使调整也调整不好。法官判案仅遵从于法律,不用遵从于道德。法庭是法律殿堂,不是道德裁判所;法官是护法使者,不是道德卫士。法官不能根据“民意”、“民愤”、“情感”和社会舆论来判案。法律虽然与道德相通,但也有相冲突的一面。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官要恪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超越法律去插手道德上的事情。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不能以破坏法制为代价。严格遵守法律才是符合民众的最大利益,才是最崇高的社会公德。

第6篇:道德法律范文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主要有:

(1).法律既规定了权利,又规定义务;而道德只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第7篇:道德法律范文

【关键词】赡养抗辩权;抚养义务;赡养权;赡养义务;法律

在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下,我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思想观念日新月异,但是不可否认的在思想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某些糟粕,造成一些道德的沦丧。比如说,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体现了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大多数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春幸福的时候,却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他们的心理健康。有的父母甚至恶意地不抚养、放任孩子,使他们失去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从而使他们对生活和失去了信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些孩子没有犯罪,但是在他们的心理永远都会留下一片阴影,这成为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的潜藏因素。

对于这类事情,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进行完整调整和规范,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条文或者是法律原则涉及这个方面的。例如: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即使是在刑法中也只是规定了遗弃小孩只有到达情节恶劣的时候才构成犯罪,才能剥夺父母老年的赡养权。其他的情形比如说,父母只给钱抚养但不教育,或者既不给钱抚养也不教育,或者遗弃小孩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律都不能调整或规范,而这个时候靠的仅仅是道德的调整。我们只能说这个父母不好,那个父母狠心,但却不能为这些孩子做什么。法律只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规定了他们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要求他们给付抚养费用,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救济措施,唯一的救济也只不过是社会舆论谴责一下,并不能切实的给以未成年人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道德谴责上升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从而使这个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一、什么是赡养抗辩权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权是指: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没有善意的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成年子女得享有对其年老父母赡养义务的抗辩权利。善意履行包括为子女健康着想,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抚养不但包括物质的抚养也包括精神的抚养。只有身心健康的人才算是一个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关爱未成年人,关爱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是一个国家的职责,一切都要从娃娃抓起。

,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家庭原因,父母或离婚,或疏于管教,或放纵任由。对于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父母,法律并没有规定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和调整,仅规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当父母连这一规定都违反的时候,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余下的也只是由道德进行谴责。但是,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我们需要道德化的法律。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确赡养义务的抗辩能有效的解决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个父母,当他意识到如果他不善意的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便会失去老年被人赡养的权利时,或许鉴于法律的威慑力,父母们就不会那么轻易地抛弃自己的孩子。人都有养儿防老的古话,但大家是否想过,你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试问,你的孩子长大成人后他会对你尽孝吗?关爱是相互的,抚养和赡养也是相辅相成的,我不认为这样做是同态复仇。同态复仇是屠戮的,残暴的,混乱无秩序无休止的报复行为,而赡养抗辩是合法的,合理的,是符合社会秩序要求的。

二、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赡养抗辩的法理基础如下:

1.道德不能穷尽一切,法律是弥补道德缺陷的有效规范。道德治理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存有一系列缺陷。比如,非确定性易导致过度弹性、自觉自律性易导致缺乏普遍有效性,非普遍性易导致标准多元化,过多至善理想性易导致缺少宽容和衡平。它们使得道德治理相对于法治而言,不能作为单独的国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换言之,法律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在防止人性缺陷方面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唯有法律化的制度文明方能提供一种既能使坏人改过自新又能使好人不蜕化变质的可靠机制。所以当父母不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时,而违反这样的义务又不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可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时,仅依靠道德谴责尚不能实现本质秩序时,应将这样的道德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抚养和赡养是互负对等给付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人都应该对他的所作所为负责,他不可能在他应该尽责任的时候逃避责任,而在日后却可以享受他原本应履行义务而得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义务的履行才有权利的享有,有权利的享有,必定有义务的履行。

3.公正的法律是体现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包含道德化的法律。正义的法律笔者认为包括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和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执行性的法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又包括纯正的技术性法律和内涵丰富的法律,而道德化的法律正是内涵丰富的法律的体现,法律要服从道德的正义性价值取向,法律不应该仅具有技术性而无内涵性,有内涵有人性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才是真正具有正义核心的公正的法律。

4.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婚姻法赋予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护和教育的法定权利。如果不对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保护,孩子这一国家未来的源泉就很容易被恶性的世界观侵蚀,从而使人才更替出现断层。因此,“德教”应从娃娃抓起,让孩子从小就受到爱的教育,由自爱到爱人、爱国、爱动物乃至爱所有优秀的传统教育并形成良性循环。

第8篇:道德法律范文

课程定位与教学目标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是中职德育课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新版教材《职业道德与法律》紧紧围绕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课程内容包含:个人形象礼仪,职业道德修养;弘扬法治权威,程序正义维权;犯法罪预防,民事经济活动等章节,职业礼仪、劳动维权、婚姻家庭、环境保护等内容更紧贴中职学生生活实际,也是中职学生走上社会的必备知识。这门课程,对增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时代新人,具有重要意义。

中职法律基础知识课究竟如何定位,仁者仁,智者见智,它不同于道德教育,不同于法律渗透,也不同于知识传输。我们可以依据教材、大纲,根据学时安排,结合时事,结合社会职业道德与法律,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让这门课程变得生动、有趣,接地气。因此,如何改革教学方法,使这门课程讲好讲活,达到预期目的,很值得从教者探索和尝试。

多形式开展教学活动

大多中职生文化基础薄弱,接受道德法律教育的悟性也偏差;《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不如其他专业课程形象生动,对学生的吸引力也不强,如何结合教材,有效开展课程教学,我们尝试在教学中以典型案例为引导,以身边事件来说法,以学生需求为重点,以有效防范为目标,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根据教学内容,进行重点教学 教材内容重点之一是让学生懂得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界线,弄清什么行为违纪、什么行为违法、什么行为受道德谴责、什么行为受法律保护。为理清这一概念,我们以发生在北京一武校学生斗殴事件为案例,说明道德与法律的界限。2015年北京某武校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时因插队而发生纠纷,经值班老师劝阻和平解决。事后当事人互不服气相约决斗,斗殴中掐脖子致一方当事人窒息死亡。就此案例,组织大家分析:①就餐插队是道德问题,行为人不遵守公共秩序,轻者受批评教育,重者受纪律处分。这些都是道德范畴。②相约斗殴致人死亡,就触犯了法律,要受刑法制裁。③如果斗殴致人轻伤不够刑事处罚,那有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行政处罚。后两者都超出了道德范畴,是法律问题。经过以上的分析,学生很容易就清楚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内容多,课时有限,不能面面俱到。教学过程要突出重点敢于取舍,善于取舍。在教学案例列举中,也要有针对性的选择与中职专业相关的案例,上课时尽量选择适合学生专业需求,让学生更易接受。如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侧重挑选《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校园伤害事故等相关案例;旅游专业的学生主要选择旅游法规的案例;机械电子、建筑工程专业学生多讲一些安全责任方面的法规案例。这样有的方矢的重点教学,能够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注重教学效果,实施案例教学 例如,关于“民事法律关系面面观”一课中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讲解, 我们着重于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讲解。

例如,赵青同学(16岁)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全国性计算机大奖赛中获得一等奖,得价值4000元的电脑一台。按学校与参赛学生事前签订的书面协议约定:学生所获奖品归学校所有,学校按奖品总价值5%的钱作为奖金,奖励获奖者。请同学们分析,学校与参赛学生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对此身边的事例,学生兴趣很浓,看法不一,有同学认为赵青是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奖品应归学校所有,而且有书面约定。有同学认为,赵青是未成年人,无能力与学校签定财产协议,应认为无效。通过此案例讨论,同学们很快领会了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概念及含义。明白自己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每一次的案例教学过程都要明确向学生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要突出知识点,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分析案例,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

教师针对社会热点,进行目的性教学 结合学生比较关注的,如网络上广泛流传的“艳照门”事件,我们就在“公民的人身权利”课程里的作为一个案例素材,和学生讨论,谁是事件的受害者,为什么“传播那些东西是犯法的”。老师意在引导学生注意自我保护,学会如何保护自身隐私及尊重他人隐私等。并告诫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不要盲目追星。事实上,很多所谓敏感的热点话题,都可以以案例形式引入课堂,让教育贴近社会,贴近学生的生活与思想实际,从而更有效。

结束语

第9篇:道德法律范文

[关键词] 非法学;法律职业道德;必要性;研究

随着我国进行法制建国的步伐越来越快,对整体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认识是相当严峻和刻不容缓的。当今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内很多院系都没有开设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即使是开设也没有相关职业道德的内容;而且即使学生在职业道德这方面的知识已经很精通,但是他并不一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很多院校在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时候遇到学分和学时不平衡的时候就会删减法律课程的学时,导致现在很多学生对职业道德法律中的相关问题认识还很不清楚,以后在工作中缺乏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职业团队道德情况不乐观的情况。

一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把大学中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门学科,主要教授大学生道德知识,以说教和灌输的形式把职业道德教给学生,旨在把学生培育成在工作中做好本职和安分守己的人。所以大学中的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为在工作中需要遵循的道德原则、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等。西方社会对大学的职业道德教育中则很少的涉及内容方面的教学,主要是通过案例讲授还有倾听学生的观念。西方更注重对学生价值观和态度的培养。

二 大学生职业道德现状

当前高校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现状十分严峻,已经对高校教育管理敲响了警钟。现在大学生中普遍存在偏执、自私、要求别人多关爱别人少、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等严峻问题。而且大部分高校也是存在重视分数轻视能力、重视知识轻视素质,对大学生的人格教育并不重视,导致学生也是一味地追求分数的上升而不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这种现象对大学生以后的入职会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西南大学的肖平教授等人曾在广州、山东、重庆的地方做了一次关于大学生从业动机的调查,35.2%的学生会把工作是否稳定作为以后择业的首要条件,发挥自己才能的是15.6%的学生,还有2.1%的大学生择业的动机为社会地位高,受人尊敬。只有7.9%的大学生想要找的工作是对社会有贡献的。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对岗位的需求是以工资待遇和地点有较高的要求,这就会出现一些岗位有很多人去竞拿,而对于另外一些职业则是无人问津。甚至一些高校女生毕业后并不先找工作,而是通过征婚找到好条件的男友,来解决以后的工作问题。就敬业来说,现在的大学生功利主义很强,虽然说这跟整个社会风气和生活现状有关系,但是在工作方面并不能脚踏实地地干下去,奉献精神很薄弱,过分注重物质报酬,这样在找工作方面肯定会得不到用人单位的信任和重用。

三 非法学专业学习法律职业道德必要性

1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从党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针以来,到十以后,我国对依法治国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法律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系列观念”,而且我国对法治要求是从经济、文化和政治等领域全方位展开的,渗透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依靠全社会的整个力量,仅仅靠少数的法律精英是不可能完成的,它与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的整体素质有关系。

2 大学生全方面发展的需要

现在社会对人才的需要都是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次,所以大学生除了要有专业的知识还应该在心理、法律和道德等方面都掌握。但是中国的高校教育并没有这样全方面教育大学生,导致他们对法治观念比较欠缺。即使有的大学对学生开设了这门课程,但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并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的内涵,最后还是导致这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欠缺,这样使得大部分学生不能发展成为全方位人才。

3 校园良好氛围的需要

近几年我国大学生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并不是好的征兆,大学生活本应该像象牙塔一样纯真无邪,可是由于部分学生法律观念缺失,使得大学氛围不再如原来一样。2004年2月,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锤杀了自己的4名舍友;2004年7月,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学生罗卡娜刺死本校学生李春霞;2008年7月,海南师范大学的学生陈某偷拍本校学生私照,并且未得到本人同意,把照片上传到网络。制造了当时最为轰动的“艳照门”事件;还有近几年,复旦大学医学院林森浩的投毒杀人案,本应为为医生研究药治疗人,但是却用自己的专业伤害了人......孙晓楼先生曾说“如果一个人的人格或者道德不好的话,那么他的学问或者技术越是高,就越会危害社会。”我们国家高校近几年出现这么多严重的犯罪案件,虽然说这种现象肯定有多方位的因素,但是犯罪学生自身法律知识淡薄是致使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高校应该加大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的力度,为以后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做准备。

四 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律教育的现状

1 高校对非法学学生道德教育不够重视

我国高校明显是重智育轻德育,而且在进行德育时注重教给学生思想政治方面的内容,教育学生爱党爱国家,忽视了道德品质的培养,没有对学生的人格进行良好的培养。即使有道德品质课程,也是注重教给学生公共道德教育,没有把职业道德教育渗透到课程当中。很多高校在开展职业道德时,课程安排并不合理,要么是在一二年级开的思想政治公共课里,对这些知识一带而过,没有重视,要么就是在毕业前对学生的嘱托中出现,但是并没有显示出来职业道德在教学中的地位。对于当前职业道德教育,一些高校教师的看法是持否定态度的,他们认为学生课业很多,特别是本专业课程也是安排很紧张,如果把职业道德加进来,学生的负担会很重,可以等到学生走向岗位再进行学习,这样可以节约教育资源,也可以让学生身临其境地进行学习。可见大部分高校对职业道德教育并不重视。

  另外高校对职业道德的投入经费也不够,每个高校对学校的教育活动都是会有投入经费的,但是在职业道德教育这方面就很容易被侵占或占用,通过对一些高校的教育经费的了解情况,几乎没有高校对职业道德教育投入经费。但是对职业道德的活动开展,应该需要人力物力,经费的占用会影响到它的效果。

2 大学职业道德教育观念落后

在以前的单一社会活动中,对职业的分类不够具体,职业操守要求比较笼统,大部分人认为教育就是把知识经验和技能进行传递,当时的社会也并没有对当时大学生的职业道德提出要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来培养的人才并不能很好地践行职业道德,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当前教育比较追求学生“全面发展”,着重对学生的自身素质的完善,社会的发展在工作要求上也会对学生在职业道德上面很擅长,但是,人们被传统的思想理念扎根太深,教育者很难纠正,受教育者就更容易对职业道德认识不深入。

3 职业道德教育方法流于形式

我国大学职业道德教育中,只是片面地注重知识的重要性,在职业道德的教育上以教授为主,但是职业道德本应该以实践为主,这样就违背了职业道德教育的本意。职业道德本身应该是应用性知识,应该让大学生结合多种多样的社团活动,在真实的环境中建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说教上。

我们大学职业道德一直流于形式,虽然高校中有很多各种各样的校外活动和实践活动,这些活动确实也可以对大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但是这些活动的参与人并不是全体学生,不具有普及性。

五 推进非法学专业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1 凸显法学教育的独立性

针对不同专业的特点,应该选择不同的并适合专业需求的课程,不应该每一个专业都教授同一个课程。对于劳动法和与劳动法有关的法律都应该纳入教授范围,在教授时,不仅要把知识与学生以后专业的对口性高,更应该讲到更深层次,这样在学生以后工作的时候才能解决现实发生的问题。

2 重视实践性

传统的教学模式并不能让学生对这些枯燥的法律烂熟于心,而是十分乏味,而且教师也花费了不少精力,但是并没有收到更好的成效。因此,在教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应该把一些重点问题结合到学生的实际生活当中,在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时也总结出法律的规律,这样的学习更能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3 培养兴趣

在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把实际问题纳入其中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学生们的兴趣。让学生在一定时间内学习到了很充实的知识,但是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相关研究也表示,如果一个人对这份工作感兴趣,能发挥他才能的80%~90%,并且不知道疲倦。

4 改进“专业法学”课程的教育措施

对于非法学学生的“专业法学”课程设置要根据专业课和法学课的关系进行,两个课程相结合,让学生更容易理解,所以要培养“双师型团队”,加强非法学专业教师和法学教师的交流,使专业知识和法律综合。

参考文献

[1]龚睿.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专业相关法律教育的思考――基于高等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分析[J].文学教育,2014(6).

[2]李国涛.我国大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D].山东师范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