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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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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办法

第1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接待管理水平,促进接待工作的规范化,更好地反映我公司精神面貌,增进各级领导和兄弟单位的支持和合作,达到增进友谊、交流信息、有效改善企业外部环境,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接待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二条  安排上级部门、兄弟单位、友邻部门和基层单位领导来公司人员的吃、住、行。

第三条  安排重要来宾的检查、考察、调研等活动。

第四条  协助办理公司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五条  协助开展公共关系工作,协调好公司的外部环境。

三、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为提高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服务的原则,强化公关意识,增强接待工作深度,宣传企业形象,提高公司声誉,并广泛获取信息。

第七条  接待工作要坚持规范化、标准化,符合礼仪要求,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克服随意性;既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又要增加兄弟单位之间的感情,同时也要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接待安排应根据来宾的身份和任务,安排不同领导的接待,确定相应人员的陪同;既要热情周到、也要讲节约,量力而出,反对铺张浪费。

第九条  坚持办公室归口管理与对口部门接待相结合的原则。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办理重要接待事务;对涉及较强业务性的接待事务,应由有关项目部牵头对口接待,办公室配合。

第十条 接待工作中应自尊自重,本着尊敬来宾的原则,搞好服务,不允许发生有损我所形象的事件。

四、接待工作的的程序与规定:

第十一条  日常接待工作的规范:

1、接打电话时,要使用文明语言如"您好"、"请问贵姓"、 "您找哪位"、"请稍候"、"谢谢"等等之类的礼貌用语。

2、在打电话前要准备好记录用纸、笔或其它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不能等电话接通后,去找所需要的东西而对方拿着听筒等候。

3、当客人来访时,应热情迎接,主动引客人到办公室或接待室交谈。忌让客人长久等候无人过问。如本人有事离开办公室时,应将办公桌上的文件、资料安放好,以免泄密或丢失。

4、宴请客人时,应根据宴请的性质和规模不同,分为工作餐、聚餐、宴会;根据来宾的身份,确定不同的人坐陪。

第十二条  一般性接待工作的程序:

1、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1)、对来宾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制定和落实接待计划。

3)、做好接待前的细节工作。

2、接待中的服务工作

1)、安排专人迎接来宾。

2)、妥善安排来宾的生活。

3)、商订活动日程。

4)、安排公司领导看望来宾。

5)、精心组织好活动。

6)、安排宴请和浏览。

7)、为客人订购返程车船或飞机票。

3、接待后的工作

1)诚恳地向来宾征求接待工作的意见,并询问有什么需要接待人员办理的事情。

2)把已经订好的返程车(船、飞机)票送到客人手中,并商量离开招待所或宾馆的具体时间。

3)安排送客车辆,如有必要还应安排公司领导为客人送行。

五、接待工作的有关要求

每十三条  根据领导意图及客人的需求,掌握接待工作的规律,做到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计划周密,主次分明,机动灵活,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发扬严细作风,扎实做好工作。

每十四条  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在授权范围以外个人不得擅自作任何决定和承诺。未经同意私自安排的宴请等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每十五条  着装整洁大方,举止谈吐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耐心,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从各方面体现恩湃公司的良好形象。

每十六条  办公室接待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熟悉接待服务管理知识,掌握公共礼仪规范,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本省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风俗民情和风景名胜的一般知识,并具备必需的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接待管理水平,促进接待工作的规范化,更好地反映我公司精神面貌,增进各级领导和兄弟单位的支持和合作,达到增进友谊、交流信息、有效改善企业外部环境,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接待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二条  安排上级部门、兄弟单位、友邻部门和基层单位领导来公司人员的吃、住、行。

第三条  安排重要来宾的检查、考察、调研等活动。

第四条  协助办理公司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五条  协助开展公共关系工作,协调好公司的外部环境。

三、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为提高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服务的原则,强化公关意识,增强接待工作深度,宣传企业形象,提高公司声誉,并广泛获取信息。

第七条  接待工作要坚持规范化、标准化,符合礼仪要求,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克服随意性;既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又要增加兄弟单位之间的感情,同时也要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接待安排应根据来宾的身份和任务,安排不同领导的接待,确定相应人员的陪同;既要热情周到、也要讲节约,量力而出,反对铺张浪费。

第九条  坚持办公室归口管理与对口部门接待相结合的原则。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办理重要接待事务;对涉及较强业务性的接待事务,应由有关项目部牵头对口接待,办公室配合。

第十条 接待工作中应自尊自重,本着尊敬来宾的原则,搞好服务,不允许发生有损我所形象的事件。

四、接待工作的的程序与规定:

第十一条  日常接待工作的规范:

1、接打电话时,要使用文明语言如"您好"、"请问贵姓"、 "您找哪位"、"请稍候"、"谢谢"等等之类的礼貌用语。

2、在打电话前要准备好记录用纸、笔或其它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不能等电话接通后,去找所需要的东西而对方拿着听筒等候。

3、当客人来访时,应热情迎接,主动引客人到办公室或接待室交谈。忌让客人长久等候无人过问。如本人有事离开办公室时,应将办公桌上的文件、资料安放好,以免泄密或丢失。

4、宴请客人时,应根据宴请的性质和规模不同,分为工作餐、聚餐、宴会;根据来宾的身份,确定不同的人坐陪。

第十二条  一般性接待工作的程序:

1、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1)、对来宾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制定和落实接待计划。

3)、做好接待前的细节工作。

2、接待中的服务工作

1)、安排专人迎接来宾。

2)、妥善安排来宾的生活。

3)、商订活动日程。

4)、安排公司领导看望来宾。

5)、精心组织好活动。

6)、安排宴请和浏览。

7)、为客人订购返程车船或飞机票。

3、接待后的工作

1)诚恳地向来宾征求接待工作的意见,并询问有什么需要接待人员办理的事情。

2)把已经订好的返程车(船、飞机)票送到客人手中,并商量离开招待所或宾馆的具体时间。

3)安排送客车辆,如有必要还应安排公司领导为客人送行。

五、接待工作的有关要求

每十三条  根据领导意图及客人的需求,掌握接待工作的规律,做到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计划周密,主次分明,机动灵活,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发扬严细作风,扎实做好工作。

每十四条  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在授权范围以外个人不得擅自作任何决定和承诺。未经同意私自安排的宴请等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每十五条  着装整洁大方,举止谈吐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耐心,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从各方面体现恩湃公司的良好形象。

每十六条  办公室接待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熟悉接待服务管理知识,掌握公共礼仪规范,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本省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风俗民情和风景名胜的一般知识,并具备必需的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附则

第2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为适应近年来内部审计理论和实践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受XX审计部委托,XX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编工作。

原《办法》的在规范XX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求真务实、诚信守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办法》至今已沿用了十多年。在此期间XX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有了长足进展与较大变化,内部审计工作各项制度、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完善,原《办法》已跟不上当前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因此,XX公司决定开展原《办法》的修编工作。

精心制定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接到工作任务后,XX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研究制定了修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节点和责任分工。成立了修编工作小组,印发了《关于抽调XX参加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通知》,组成了包含XX公司、XX和基层企业相关人员在内的工作组,建立了制度修订工作QQ群,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确定修编原则,形成《办法》初稿。修订的主要原则为“四性”。一是连续性。保留被内部审计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内容,在传承、发展的基础上,对内容作进一步调整、完善和优化。二是前沿性。体现近年来国家、国资委、审计署、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最新精神。三是一致性。与XX公司人事管理、经责审计等其他有关现行管理办法协调一致。四是适用性。参考行业内其他单位对内部审计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XX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际修订,并适当增加明确的、定量的表述,便于操作。同时,修订过程坚持“三个注重”。一是注重系统性。整体框架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内容不交叉不重复,不遗漏。二是注重严谨性。每个修订都要有理有据,表述严谨、规范、简洁。三是注重痕迹性。修订时留下修改痕迹,同时详细说明修编原因、意见、依据,便于后续审核。

第3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细化责任、明确目标、严厉要求、强化措施,以“铁腕控建、铁腕拆违、铁腕查处”的强势态度抓好控建拆违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城市和谐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决制止在办事处范围内非法侵占、买卖土地建房,违规翻修旧房;为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或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违法抢建。确保本辖区内不产生集体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等违法建设。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控违拆违工作的领导,有效扼制违法建设,根据市区文件精神,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四、严明纪律

1、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搞违法建设;

2、严禁违法买卖土地;

3、严禁纵容、支持违法建设。

五、工作职责

1、各居委会应积极做好《城乡规划法》及市区关于控建拆违文件会议精神的宣传贯彻工作,并在主要街巷设立标牌,公布控建拆违责任网络图和举报电话。

2、各居委会主任为控建拆违工作第一责任人,办事处联点干部和居委会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居委会应对居民小组加强考核、明确责任,建章立制落实到位。

3、各居委会(非改制居委会除外)设立一名专职巡查员,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各居民小组长为该居委会控建拆违工作情报信息员,各居委会应加强管理,对巡查员、居民小组长实行绩效考核。

4、各居委会分管负责人获悉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信息后应及时向办事处、区控违中队报告,并亲临现场予以制止,通知违法户按规定自行拆除,并做好记录。

5、各居委会联点干部、居委会班子成员、行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市、区、办事处在本辖区组织的集中拆除行动,负责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及转化工作,及时消除矛盾维护稳定。

6、各居委会加大投入,确保控建拆违工作保障有力。

六、责任追究

1、凡属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含居委会行管人员)参与违法建设,一经查实,由街道工委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2、居委会发现违法建设,不主动制止,不及时上报的,由此产生的违法建设由居委会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居委会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3、对违法建设(违法建筑高度在1层或3米以上的,违法加层在1.5米以上的)不能有效制止拆除,由办事处组织力量集中拆除的,所有经费开支由办事处财政所从居委会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

4、对本居委会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该制止而未制止的,或隐瞒不报的,对投诉举报内容该处理而未作处理的,对举报件制止不力造成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的,由街道工委追究各居委会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4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卫生统计机构

第十条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设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处(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省(区、市)辖市(区)、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地(市、州、盟)、县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立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乡(镇)卫生院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二)省(区、市)卫生防疫、防治、妇幼保健等机构设立统计科(室);地(市、州、盟)、县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专科防治所(站)等其他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三章卫生统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卫生部统计机构是卫生部统计行政工作的执行机构,直接负责综合统计任务,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工作,为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与科学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部领导、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草拟全国卫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社会统计调查的原则,草拟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并执行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三)负责全国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针对全国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部各司(局)的业务统计工作;

(四)负责公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发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部各司(局)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全国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作;

(五)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六)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八)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

(九)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执行本厅(局)统计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厅(局)领导、卫生部统计机构和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全国卫生统计法规、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指导原则以及有关规定,草拟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组织并执行本地区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二)负责本地区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卫生服务调查,针对本地区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工作;

(三)负责公布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数据;

(四)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六)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七)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的对外交流;

(八)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规章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填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和统一提供本单位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和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四章卫生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逐步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并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技术职称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卫生部、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举办在职卫生统计干部或师资培训班、讲习班,委托部分中等卫生学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班,还可根据全国或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委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后期分化班,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下,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培训班、讲习班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颁发。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并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第二十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其内容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机构代码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统计调查必须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第二十三条卫生统计调查的方式除全面统计报表外,还应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项调查。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实施。专项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与本《办法》所颁发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第六章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分别统一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的其他机构必须向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各级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或未设统计机构的卫生部门编辑和提供卫生统计资料,须由本机构领导或本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代表国家、地区或单位的卫生综合统计数字,必须由各自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对外公布,并以此为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其他机构公布业务统计数字,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制表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对下列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

(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

(三)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与本《办法》职权的;

第5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形象,统一着装,对司服,工作服制作,发放,领用,穿着,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服,工作服,面料,颜色,样式,发放,领用,穿着标准执行公司CI标识体系,由董事长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司服,工作服的制定,着装管理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制作,发放

第五条:管理人员司服,依据各人体形量体定做,不回收,如有离开公司或调出本管理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穿用不满一年者,按全额交纳服装工本费;

(二):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70交纳服装工本费;

(三):穿用满二年,不满三年者,按50交纳服装工本费;

(四):穿用满三年,不用再交纳服装工本费。

第六条:员工工作服,依据公司CI表识体系,按岗位服装要求,分大,中,小规格制作,如遇辞职或被辞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工作服穿着前按成本价交纳工作服费;

(二):春秋工作服使用期二年,员工使用期满一年时,退还费用的50,满二年时再退还50:

(1)安全护卫队员:

春秋上装2件,长裤2条,长袖衬衫件,领带2条,另配短袖衬衫2件(夏天用)

(2):其他员工:

春秋上装2件,长裤2条,另配短袖衬衫或T袖衫2件(夏天用)

(三):冬季工作服使用期三年,员工使用期满一年时退还33,使用期满二年时再退还33,使用期满三年时再退还34。

(!)安全护卫队员:上装_____件,长裤____条。

(2):其他员工:上装______件,长裤_____条。

(四):辞退或被辞退,提前离开时,未到应退工作服时不予退还工作服费,但经公司批准可拆价处理给新聘用之相同岗位的员工,但必须适宜穿着,新进人员同意,公司按协商价按年限返还新聘用员工。

(五):返还的工作服费用,在当年物业经营费用中列支。

(六):防寒大衣,雨衣,雨靴统一添置,集中保管,需要时领用。

第七条:司服,工作服丢失或非正常损坏,必须及时向公司办理报失手续,并自费以成本价重新定制,仍按原使用期限执行返还工作费。

第三章领用,穿用

第八条:司服的发放由领用人填写领用单,经人力资源岗位核查后,由董事长办公室发放。

第九条:新入公司的员工在通过试用期签定佣工协议后,依第八条向董事长办公室申请制作,领用。

第十条:上班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带工作牌和司徽,违反者,按《员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按规定着装,做到保持整齐洁净,不得露胸或披挂,衬衫必须束于裤腰或裙内,男士不得将领带拉开。

第十二条:司服着装时间为每周除周末之外的正常上班时间,遇周末可穿休闲服装,加班也可不穿司服。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深入一线参加劳动,可视情况不穿司服,但必须佩带司徽和工作牌。

第十四条:员工在设施设备维修,油污较多的情况下,可着装旧工作服或自备服装或特殊作业劳动时,也视情况可不着装工作服,但必须佩带司徽和工作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物业公司研定,报董事会审批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公司负责解释,检查,考核,同时接受董事会的检查与考核。

第6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采用数据、量化来定期考核评估各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成效,为绩效奖金的发放提供依据,使个人薪资保持合理水平。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各生产部门及品检课的管理工作考核。

3.职责

3.1办公室生管负责统计各部门月生产总产量、生产计划达成率、制造不良率。

3.2 生产部负责呈报部门月生产总工时。

3.3物料组(&财务部)负责各部门物料损耗数据的呈报。

3.4品保部(&生产专员)负责各项考核数据的统计汇总。.

3.5经理负责按本办法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

4.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4.1生产效率30分

4.1.1生产效率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效率=

当月部门总产量

×考核指标× 100%

当月部门总生产工时

4.1.2考核指标各部门分别设定。

4.1.3当月生产效率高于设定值则得满分。每降低1%扣1分。

4.2生产计划达成率20分

4.2.1该项考核内容为各部门派工单、《客户订单一览表》完成情况。

4.2.2生产计划达成以产品最终交付下一工程日期为准。

4.2.3无材料及突发性因素而影响生产计划延期二天内,由经理核定后可视为按期完成。

4.2.4生产计划达成率未满50%,考核为零分。

4.2.5 50%以上每增加5%得二分。

4.3生产品质状况30分

4.3.1该项考核分三个方面:交验(制造)不良率10分、报费重工费用10分、品质投诉退货频次10分。

4.3.2交验(制造)不合格率以品检课检验报表记录为准。允许标准为不良率为2%,凡超过2%每批次扣一分,如属重大损失之不良或不良率超过5%以上则追究责任。扣扣完为止。

4.3.3报废重工费用以《报废申请表》、《重工记录表》为指标,每增加50元则扣一分。

4.3.4品质投诉之相关之责任部门,及被后工程投诉每次扣一分。

4.4物料损耗率20分

4.4.1该项考核以每个自然月发生之刀具、凸轮、圆棒、刀片、手套、洗衣粉等消耗品费用为指标。

4.4.2计算公式:

物料损耗率=

当月部门耗用金额

×考核指标× 100%

当月部门总产量

4.5安全生产与纪律10分

4.5.1以工伤事故记录和厂规厂纪为依据

4.5.2凡无相应违规记录则可评满分。

4.6 5S评比 10分

4.6.1以5S每月稽核结果为依据。

4.6.2每月5S稽核80分以下则每低一分扣5分。扣完为止。

4.6.3 5S稽核80分

1.1部门评分100分为及格,员工发基本奖金100元,班长、技术员每分发放200元,课长300元。

2 100分以下者,以上每高2分加1分。

5.5.奖金发放办法员工每1分加发放绩效奖3元、班长、技术员发放6元,课长发9元

第7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一、管理目标:开源节流,保障编修。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全面核算,明细管理;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制度完备,管理规范。

账户体系

三、设置账户体系

资金来源:1、收入类,募集现金收入、募集实物折现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2、非收入类,应付款项。

资金运用:1、支出类,设备及用品支出、电子设备运转费、会议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接待费、公什费、生活费、 工资、租赁费、其他费用;2、非支出类,银行存款、现金、业务备付金、应收款项。

费用核算管理

四、各项费用核算内容及管理规范

1、设备及用品。是指非一次性使用、单位价值在50元(含)以上的设施设备及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电子设备、办公家具、业务用品、办公用具支出。所有设备及用品在购入、库存领用或毁损时,均需纳入“设备及用品”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和登记管理。设备及用品购置实行集中采购。

2、电子设备运转费。是为了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发生的维护费、购置纸张、色带、软盘等电子设备配件及耗材支出,以及联网安装支出、升级、小型软件等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以集中采购为主。

3、会议费。是指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会议餐费、住宿费、会务交通费、场地租用费等支出。会议一律实行预算制,会前编制预算清单,报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会议预算要有会议时间、会期、地点、出席人员、会议内容等内容。

4、印刷费。是印刷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信封信纸、电话簿等发生的费用和印刷品包装运送费、邮寄费等费用支出。大额印刷费先批后用。

5、邮电费。是指电话费和邮资费。主要包括:电话安装费和租金、话费、电报费、传真费、邮寄费、快递费等。其中个人话费实行包干管理。

6、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支出。差旅费安规定的标准使用。

7、水电费。指水费、电费开支。水电费据实列支。

8、接待费。包括:接待食宿费、招待用品费和其他业务招待费用。接待部门将接待的事项、地点及标准报经财务主管批准后,按标准使用。

9、公杂费。是指未达到低值易耗品认定标准的办公用品、清洁用品等用品支出以及报刊费、卫生清理费、搬运费等支出。办公用品主要包括:笔、笔芯、墨水、胶水、大头针、文件袋、信封、笔记本、剪刀、尺子、计算器、图章、印泥、日历及装订用具等办公文具及清洁用品购置支出。报刊费是指订阅、购买报刊的费用。办公用品、清洁用品以集中采购为主。

10、生活费。指编修人员日常食宿费用。生活费按标准拨付使用。

11、工资。指编修人员基本报酬。根据财务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按月计发。

12、租赁费。指编修办公室办公场地使用费用。

13、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合理费用开支。

费用管理基本制度

五、费用使用基本要求。

1、除按标准使用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实行“先批后用”的管理办法。

2、大额费用实行预算管理、额度控制。

3、小额费用实行集中采购、定价管理。

4、个人费用实行包干管理、超支自理。

六、费用报账基本要求

1、报帐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2、实行“双人签字”审批制度。报帐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交财务主管审批,财务人员列账。

3、实行“要件必附”审查制度。大额费用除主管审批签字外,还需附加相关证明文件,如财务会议纪要、预算审批单、采购清单、外购合同等。

七、监督管理制度

1、定期公示财务收支情况。

2、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管检查,并公示监管结果。

管理和监督

八、成立编修工作室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经费募集活动,对财务预算、费用支出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审议,监督项目的执行,并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九、成立编修工作室财务监督委员会,对编修工作室财务、费用管理进行监督。

附则

第8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9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鼓励发吸创造,促进技术进步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行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化工行业各单位的发明创造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技术进步。

第三条 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专利文献利用、专利等方面的工作。化学工业部(简称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整个化工行业的专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的化工厅(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利工作;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国专利局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专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行业的各单位。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五条 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是化工行业的专利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在化工部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化工行业专利管理工作。业务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具有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在中国专利局的指导下,依法从事化工行业专利执法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法职能,即调解、处理下列争议与纠纷:

1. 专利侵权纠纷;

2. 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4. 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及职务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5. 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6. 对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处罚;

7. 其它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

(二)管理职能:

1. 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专利法》,普及专利知识;

2. 组织协调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 研究专利对策,拟订专利工作计划、规划。

4. 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及化工行业技术引进项目和产品、技术进出口中与有关专利工作;

5. 指导化工专利服务中心及其他专利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6. 组织协调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及考核;

7. 组织管理专利技术实施,并监督落实《专利法》规定的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措施;

8. 审查化工行业各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并接受向国内其他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备案;

9. 组织协调利用专权文献的工作;

10. 负责专利信息交流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专利管理人员参照第五条管理职能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七条 化工行业各专利机构应根据《专利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八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要依法做好本单位专利权的申请、维护、终止等有关工作,维护本单位的专利权。

第九条 化工行业各单位及职工都要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害。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包括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不得侵害他人专利权。

第十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向当地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请求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处理专利纠纷后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二条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时,应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提供必要材料及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三条 化工行业各单位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落实专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制度,把专利工作纳入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和产品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促使专利技术尽快取得经济效益,推进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有一名副院长、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指定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能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

第十六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要对该项技术和产品的专利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包括专利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并把此项内容作为审核批准引进项目的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对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或技术在该出口国(地区)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或造成侵权。

第十八条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中,应有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的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凡符合条件的,可向有关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对化工行业发展影响面大的专利技术,可实行计划实施。

第五章 重视和加强专利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应协同有关单位定期对中国专利局批准和公告的专利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有条件的专业应对国外某些重要产品的专利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制定适合本专业要求的专利战略和发展方向。

第二十二条 为扩大专利信息交流,化工部专利管理办公室会同各省、自治区、市化工厅(局)筹建化工专利信息协作网。化工专利信息协作网章程另订。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