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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宣传发动,让平价商店建设成为构筑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载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平价商店建设的有关政策和重要意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平价商店建设,扩大平价商店的社会影响,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2011年下半年,市级农产品平价商店创建工作正式启动,短短的一个月内,有近三十家单位进行申报,创建热情空前高涨。2011年11月,首批平价商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品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益寿日用品店、市星联超市顺联加盟店、市如城镇家家乐超市东门店挂牌揭幕,吸引了2000多名市民参加,几家平价超市人潮涌动,顾客争先抢购,当天的营业额均翻了一倍多。应邀参加揭牌仪式的分管常务副市长向所有到场的群众介绍说,这种平价商店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社区平价店”的直销模式,可减少农产品流通的中转环节,构建“高效、畅通、平价、便民”农产品销售网络。平价商店建设将成为解决“菜贱伤农、菜贵伤民”、农产品流通中的“最后一公里”等重要民生问题的有力抓手。2012年7月,市物价局召开全市平价商店建设推进会”,城区各平价商店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回顾总结前一阶段平价商店阶段性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存在的不足,部署和安排下一步创建的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特别对已开办的4家平价商店提出规范管理要求,对新申请的10家平价商店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平价商店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真正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8月,该局召集新申请开办平价商店的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重点对申报平价商店的硬件和软件作进一步的要求。通过此次培训,各平价商店经营者对政策、规范等有了更高的认识,他们表示将严格按照平价商店要求规范建设,力保平价常态化,真正让老百姓得到实惠。10月,第二批平价商店签约暨授牌仪式在市民中心会议室举行。市品德超市、家家乐超市等新培育的十家平价商店的负责人参加了签约仪式,所有平价商店均签订了《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接受“市平价商店”牌匾,并郑重承诺以惠民为前提,按照协议书的要求经营的平价农产品以蔬菜为主(不少于15个以上蔬菜品种),并扩大到粮、油、肉、蛋等类农副产品。平价蔬菜价格应保持低于市场同类品种价格(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下同)15%以上,平价粮、油、肉、蛋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品种5%以上。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并保持基本稳定。各平价超市负责人还表示要做到诚信经营、明码实价,努力通过农超对接、产销对接等方式,减少流通环节,构建稳定的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发挥平价商店在保障供应、平抑物价、稳价惠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3年1月17日,《市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确定了建立市本级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标志着物价系统推进的“农产品平价商店”这一惠民举措由城市首次走向乡镇。方案一经便引起强烈反响,各镇政府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安排相关领导具体落实,创建工作迅速而序推开。镇区的超市、卖场对申报创建工作热情踊跃,绝大多数骨干超市参与了申报,申报数远远超过方案拟定数。据悉,之所以在乡镇出现平价商店争相创建,主要是前期市主城区已创建的14家省级农产品平价商店发挥了良好的品牌效应和示范效应,“农产品平价商店”这一品牌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在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同时,也带来了各商店客单量的明显上升,实现了“多赢”局面。
三、强化引导辐射,使平价商店建设变为创造优良价费环境的“有力抓手”。为确保全市主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特别是十及中秋、国庆期间的市场价格稳定,市物价局充分发挥本市平价商店的价格引导辐射作用,努力创造优良价费环境,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自全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启动以来,该局创新举措,强化管理,不断推进平价商店建设,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业务培训会,举行平价商店签约仪式,开展平价商店日常动态督查等,将平价商店建设不断引向深入。他们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并相继推出绿色通道政策、价格优惠政策、差价补贴政策等一系列举措,从2011年下半年启动至2012年年底,全市已建成14家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省、平价商店建设考评验组及本市领导多次莅临指导、检查、验收,普遍对平价商店经营的品种、数量、价格表示满意,认为货源充足、销售价格较低,平价商店宣传到位、氛围浓郁,切实体现出平价商店在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稳价惠民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广大市民也对平价商店开展“农超对接”,诚信经营,为老百姓提供物美价廉质优的农产品表示欢迎,对物价部门付出的努力表示赞赏。据了解,在强化引导辐射方面,他们的主要做法有: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做好检查预案。及时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组织和部署日常及节日期间的平价商店价格监管,专门制定农产品价格异动应急方案,各职能科室整体联动、任务到人,确保农产品价格稳定。同时要求大棚蔬菜基地、冷库、平价商店做好有机联动准备,一旦农产品价格出现明显上涨,将实施稳价联动;二是创新检查方式,开展价格提醒告诫。对平价商店发放价格政策提醒函,要求各平价商店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努力丰富平价农产品品种,提高品质,稳定价格,保障供应,确保市场农产品价格总体稳定;三是加强日常考核,确保平价落到实处。加强日常考核是实现平价商店长效监管的关键。通过明查暗访、“市平价商店农产品价格监测系统”平台和《平价商店考核办法(试行)》相结合,建立全方位的考核体系。1、明查暗访确保实效。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定人、定责、定时的方法,派专人对全市14个平价商店进行明查暗访。对照平价商店标准,对平价商店的平价农产品的销售品种、公示牌价格、销售价格、降价比率、明码标价等情况以及群众满意程度定期进行采集,并将采集的相关情况及时汇总。2、专人负责确保长效。要求各平价商店指定一名专职平价商店管理人员,负责店内平价商品的管理、每天数据的上传和物价部门的联系,保证平价商店每天提供的平价蔬菜品种不低于15个,平价蔬菜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15%以上,平价粮油肉蛋低于市场平均价5%以上。3、约谈机制确保绩效。根据《平价商店考核办法(试行)》,对明查暗访的情况实行分值管理,对得分高的平价商店通报表扬,得分低的平价商店及时约谈平价商店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于不能履行职能的、屡查屡犯的平价菜店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平价商店资格。从历次检查情况看,全市所有平价商店市场价格秩序良好,能做到诚信经营,认真履行义务,主动承担保障供应、稳价惠民社会责任;平价商店网络发挥了引导市场价格、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重要作用,市民直观地感受到政府给群众带来的实惠,提升了市民对政府工作特别是物价工作的满意度。
四、几点体会(一)、价格诚信价值连城,必须倍加珍惜。诚信是获取信任与信誉的前提。价格诚信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与服务时作出的承诺,承诺其商品与服务质价相符,并做到诚实守信。在当前价格总水平高位运行的关键时候,加强价格诚信建设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由物价部门牵头开展的平价商店建设无疑是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要倍加珍惜已取得的成果,并集思广益,建立长效机制,让平价商店建设长期发挥好稳价惠民作用。近年来,物价部门强力推动价格诚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如涉农、涉企价费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旅游价格诚信“承诺”广泛推介,价格公共服务实现进农村、商场、企业、医院、学校、市场、园区、社区的全覆盖,采取监管措施强化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等等。但是,不少企业和经营者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市场风险而扰乱市场秩序,价格行为不规范,大量的价格失信行为,甚至价格欺诈仍然屡禁不止,不仅影响了全市投资软环境,而且直接阻碍了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因此加快价格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环保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积极响应教育部和大连理工大学实践理论一把抓的号召,建设生态文明,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此,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张杰在寒假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地调研勘察了作为国家示范企业的甘肃省兰州铁路局河口南焊轨基地,旨在宣传绿色环保科普知识,对企业的和谐发展提出适当建议。
兰州铁路局河口南焊轨基地始建于XX年,位于兰州枢纽兰新线与兰青线交会地河口南车站以南,占地面积134亩,根据地形条件,工艺平面布置采用l型布置方案,年焊轨设计生产能力为XX公里。
基地建成投产以来,基地领导积极改善生产、办公工作环境,对厂区进行了大面积种草种树绿化工作,绿化面积达5000平方米,栽植树木200多棵。对焊轨基地西区时效台北侧道路及焊轨线辊道周围铺设了花砖,共计长度超过1200米;更换、配置了车间休息座椅、更衣柜等生活配套设施;增设了工量具台及各型标识牌。为努力营造争一流、创一流的文化氛围,以五个一流为主题,在显着位置悬挂了文化灯箱,张贴了安全宣传画,制作了以闭环管理和标准化作业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板,营造安全生产和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用充满关爱、温暖的文字和安全警示语激励和提示职工,让职工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同时,为了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车间定期组织开展了体育活动和各项文化活动。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车间厂区的面貌焕然一新,生活配套设施进一步得到了完善,为争创工作环境一流的目标打下基础。
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此次社会实践活动旨在希望能宣传及学习先进的企业环保措施及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打造示范企业。
环保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二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我不小心感冒了,不知道是为什么,于是就去看了医生,妈妈问这 是流感吗? 妈妈问。
医生摇了摇头说: 因为空气中有太多的病毒,到处是垃圾,修房子的灰尘,工业排放的废气等,这些都导致空气质量差、病毒多的原因。 我似乎明白了很多。
解读/鲁湾
现代人住得越来越高,过去城市住宅一般六七层,现在大都是二三十层。但从健康角度来说,住几层更有利于健康?各国科学家对此进行了许多调查研究,认为如果不考虑城市环境只从人的感觉讲,一楼到三楼应该是最好的,由于离地面近,从窗户望去可以看到绿树,心理上舒适踏实。但是,由于城市人居密度大,楼房互相遮挡,空气循环减缓,换气受阻,空气中的甲醛、一氧化碳、氮等有害气体长期徘徊在底层,所以专家认为五六层以上为好。
那么是不是越高越好?城建生态学专家认为这要具体环境具体分析,有的城市高层的空气并不像想象的那么新鲜,大大小小的烟囱几乎包围城市,30米以上难免集结起有害物质。中国有一个传统的观念,住高层住宅不“接地气”,身体会产生不适。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有的外国专家也认为高层对健康不利。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美国的圣路易斯市曾建造了一个11层高的住宅小区,小区建筑还获得国际大奖。但是,入住这个小区的民众表示,自己会常常做噩梦、失眠、烦躁不安。英国军医法宁公布的《关于高层住宅对居民的身体健康,尤其对精神健康的影响的调查报告》显示,高层住宅中的人患精神、神经系统、感觉器官疾病的人居多,是低层独宅居民的两倍以上。后来专家们发现这主要是高层环境离地面太远,内心感到不踏实而产生心理问题使身体不适。
怎样才能把自己顺利地嫁出去?
在哈佛商学院,正流行一种M计划,所谓的MAR-RIAGE计划,是将哈佛商学院中的商业营销策划,运用到了婚姻领域,即把自己当做“产品”运用MBA的营销策略把自己成功地嫁出去。
战略步骤一:分析“产品”特点
M计划专家:在哈佛商学院的营销理论中,产品的包装是至关重要的。分析产品的特点,重新对产品进行包装就成为M计划中至关重要的第一步。我们现在需要的则是一份产品的“市场调查报告”,以发现到底是“产品”的哪个方面出了问题。
亲身体验:
按照M计划,我必须了解自己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也就是说我必须有勇气接受前男友的“口诛笔伐”。这真是一场尴尬的约会。当我问他“为什么才交往三个月你就移情别恋?”时,他还以为我旧情复炽,想与他重归于好。前男友迟疑了一下,随即脱口而出:“不怕得罪你,就你这样自己包裹得严严实实的,不要说我,就是色狼,恐怕也没有那个欲望……”在前男友离开之前,我拼命遏制住了想扑过去撕烂他那可恶的大嘴的想法。
为了真实地概括自己,我给身边的朋友打电话,询问他们对自己的看法。“娇小、可爱、率直、敏感……”M计划专家让我从这些特点中选中三个正面的品质,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这样才会让自己备受瞩目。我最终选择了“率真、博学、国际化”作为自己的品牌。从现在开始,我所做的每一件事、所穿的每一件衣服、所说的每一句话、所写的每一个字都与我的品牌保持高度一致。从此,我将不再有被别人视为毫无特色的危险……
战略步骤二:重塑“产品”特质
M计划专家:一个定义明确的产品需要打造自己的品牌,大路货永远无法推销给有品味的人。比如哈根达斯的品牌是“爱她,就请她吃哈根达斯”,七匹狼的品牌是“性格男装”,因此目前所要考虑的是――什么使你独特于人,并和其他女人有所不同。
亲身体验:
我开始注意在同事中间树立我的品牌形象。同事L指着橱窗里的皮包说:“好漂亮啊,可惜太贵了。”我装作不经意地说:“我在香港见过这样的皮包,价格便宜一半。”
后来L告诉我,她老公航空公司有位飞行师很出色,跟我很般配。看来我的品牌信息传递已经成功了!
战略步骤三:品牌推广
M计划专家:所谓的品牌推广是将品牌的信息有效地传递到目标客户那里,当然不可能像挨家挨户地敲门发传单一样。确定十个交际广泛、最有可能接触到目标客户的朋友、同事以及朋友的朋友、同事等,将你崭新的品牌信息传递到他们那里。
亲身体验:
周末的时候我不再把自己窝在家里,而是选择去健身房或者跟朋友一起去打网球和保龄球。在一次去保龄球馆的电梯里,我遇了M。
当他拿出手机记录我的联系电话时,我看到了他手机上一个小女孩的照片。M幸福地告诉我,这是他的女儿,已经两岁了。
心里有些失落,但随后想到M计划专家的告诫,就暗暗告诉自己:“下一个拐角,一定有惊喜。”
战略步骤四:游击营销
M计划专家:在激烈的商海战役中,仅仅使用一种策略是无法取胜的。于是,我们又开始了第二种策略――游击推销。如果你在一个小区住了6年,每天都是乘坐同样的交通工具、沿着同一路线上下班,到同一家餐厅吃中餐,周末永远都是那几个固定的朋友……这意味着,你的目标客户不在你的办公室、公寓楼、附近的西餐厅或者固定的朋友圈子里。那么,当务之急就是改变封闭的生活圈子,重新组合旧习惯,增加和白马王子“偶然相遇”的几率。
亲身体验:
我开始参加一些交友沙龙和单身约会。但老天好像故意为难我似的,期待已久的“真命天子”始终没有出现。
在M计划进行了将近十周以后,奇迹终于出现了。我在一次朋友举办的画展上碰到了自己的MR.right。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市区行政辖区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和严重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六)场内机动车因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特监、稽查、标准计量、食品、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的科长(主任)任组员的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第二章事故处置机构职责
第六条分局处置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处置,配合上级处置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具体职责:
(一)组长:统一领导指挥本局应急处置机构工作,作出重大决定,制定临时对策意见,对下级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
(二)副组长:隶属组长,负责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在组长临时离职期间,代行组长职责。
(三)组员:服从指挥,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事故的受理、报告,协调日常工作及处置小组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突发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局和当地政府。
(二)突发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三)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事故扩大后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事故现场应急处理
第八条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处置组在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的同时,立即调集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赶赴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或参加由各级政府组织的现场指挥小组。
(一)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在成立好现场指挥小组后,应立即将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三)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九条严重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条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报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一条外地移动式设备在本区域内发生事故,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应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救援工作纪律: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三条处置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一)应急车辆。指定1辆,保证处置突发事故用车。
(二)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三)工具包,内配全套执法文书等有关工具。
(四)事故专用联系电话(固定和移动通讯);
(五)用于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
(六)用于危险品作业场所的氧气呼吸器、防化服;隔离服等防护装备;
(七)用于设备内部的排风机、夜视仪、强光照明和防护装备。
以上装备,由特监科负责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和适应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有关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五条
(一)事故的调查应按“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
(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要认真、科学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处理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及时批复。
(二)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报告称,我国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进城务工者约8487万人,占进城务工者总数58.4%,已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
新民晚报记者采访了上海的两名“新生代”进城务工者,听他们讲述自己和这个城市的故事。
刘娟,女,24岁,四川南充人:不觉得自己是农民
晚上9时30分许,送走最后一个客人,刘娟松了一口气,舒展一下筋骨,准备换衣服回家,她还要骑四五十分钟的电瓶车才能回到在宝山的家。
她来自四川南充县的农村,初中毕业后出来打工,五六年前来到上海,做过服装厂工人,当过餐馆服务员,两年前开始做美容师,月薪两三千元。她的老公也是四川人,在一家川菜馆当厨师长,月薪6000元左右。儿子4岁了,一直放在刘娟老家,年底刘娟的妈妈就要带他来上海。刘娟的父亲和弟弟也在上海。
虽然在上海有家,可刘娟始终觉得有种漂泊感,计划打拼出点名堂后,还要回老家,最近夫妇俩已经筹划在县城买房。
在上海过得很累,生活成本太高,一起干活的人中流行一句话叫“挣1000花2000”。租房每个月700元,一个人做一餐中饭要花20元菜金。房价更不用说,连一个卫生间也买不起。在老家,3000多元一平方米能买上中高档的电梯房了。上海的学校也难找,这几个月,她一直在给儿子物色幼儿园,附近有个实验幼儿园,太贵,上不起。民工子弟幼儿园便宜,但人太多,进不去了。所以到现在也没找到合适的,她心里愁得很。
在上海工作也不踏实。以前她做的那家公司老板说,签满两年合同才给她交“三金”,可她不敢签约,怕万一有事情要回家,不能做了,她就违约了。到这家店上班有两个多月了,也还没帮她交。而且这家店的底薪也只有1150,还不到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
刘娟家里的地早已荒了,她也不觉得自己是农民。“也许别人还会把我看成农民工,可我们这些人在大城市做的时间长了,与社会接触多,观念、说话、做事,肯定都比农民工进步。”她说,人生经验是一点点积累起来的,年轻人要跟上潮流,不然就被淘汰了,那就得回家种田去了。
夫妻俩的条件在务工人员里算不错的,但攒的钱没法买房。他们想在上海开家川菜馆,一直没找到合适的门面。好点的、大点的太贵,小点的又没法做。
又一年快过去了,想着爸爸妈妈的辛苦,刘娟只想多挣点钱,让他们早日离开农村。
单赛丰,男,21岁,江苏启东人:“还是现实一点好”
昨天,单赛丰睡了一个充足的午觉之后,决定在每月花200元租来的小房子里“猫”一会,上上网,然后准备去上晚班。
2009年从职业高中毕业后,他开始打工,因为学的是机械与图纸专业,起初在县里的工业园区做机械工人。去年11月来上海,刚开始做的还是机械,4个月后觉得太累,便通过路边一家小中介找了一家电子公司做。误打误撞还进了一家不错的公司,给交“五金”,一个星期休息1天。上夜班有夜班津贴,早餐还有补贴,白班公司包午餐,如果住公司宿舍,一个月只要交60元住宿费,一个月收入在2300元―3500元。对这个收入和待遇,他觉得“还行”。
他的姐姐、姐夫住在虹口区,舅舅在南京西路一家公司工作。他的爸爸在徐州打工,妈妈在家种地,他是家里的独子。“我种什么地?不会种!”单赛丰的语调里还充满孩子气。
休息日时,他习惯上上网,电脑还没买,他就用手机上网或者去网吧。有时候和同事去逛街,外滩、欢乐谷等上海一些旅游点他去了几个。在消费上,他说自己算中等,还挺有计划的,每个月的收入用掉三分之一。他想挣钱,但不想为钱太难为自己。就拿租房子这事说吧,虽然住宿舍便宜,但一间宿舍住5―8个人,缺少私人空间,所以宁愿每月花200元租个小房子住。五六百元钱一件的衣服和鞋子,他有时也会买,“男孩子要穿得体面些。”
在电子产品流水线上当工人,不是他追求的目标,他想学装潢,听说那个工资高。他也不准备去学校,一来要花时间成本和学费,二来他觉得学校也学不到东西,还是直接找家装潢公司边做边学比较好。
“上海人大多数挺好的,没注意别人是不是歧视我。”单赛丰干脆地说。自卑感偶尔有一点,但这也很正常。
对于以农民工身份当选上海市人大代表的老乡兼亲戚张雄伟,他挺佩服的,但不想做他那样的人。他说和上一代人相比,他们对事业缺少一点大的理想和追求。“还是现实一点好,该做什么就做什么。我没什么特别远大的目标,能有稳定的收入,过好日子就行了,未来还没想过,我还太小。”单赛丰最后又补充了一句,“我们90后的思想就是这样的,你随便去问几个90后,都会像我这样说。”
【焦点关注】复旦社会学者:“新生代”大多有梦想
复旦大学社会学者顾晓鸣认为,“新生代”进城务工人员和上一代农民工之间已经有了很大差别。上一代农民工像辛勤的“工蜂”,大批进入城市、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个体性不明显,而“新生代”已经相当个体化,每个人心中都藏着梦想,在个人发展上选择性较强,不再是随大流,这一点和上一代完全不一样。
其次,“新生代”的学历往往比上一代人的高,在来城市之前,也大都接触过网络或新媒体,至少接触过电视,因此,他们对外界有一定心理准备。同时,他们的生活本身也是半城市化的,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已经算得上“半个城里人”。这一点在长三角地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表现最为明显。
第三,“新生代”来城市打工之前,其所在的村或家族中大都已经有人在这个城市里工作,他们大都是通过熟人关系进入城市,这样他们和城市的关系就拉近了。以前,没有任何关系就到城市里闯荡的人,可能会处在社会最底层,而通过熟人途径进城的人,境况会有所不同。
【焦点链接】 八成多“新生代”农民工没有务农经历
“新生代”农民工中,80%以上没有务农经历,超过1/3属于离开学校就进城务工,没有工作经历和社会经验。57%的人希望在城市定居。自己创业或提升职业层次,是他们个人规划的职业发展方向。愿意“回乡当新农民”的,仅占4.1%。
88%的“新生代”农民工务工心态情绪平和、心情快乐,最接受“外来工”和“职工”称呼,大多数人不愿被称为“农民工”。
进城务工原因,近半数“新生代”农民工首选“有利于个人发展”。超半数是17―20岁初次外出务工。
六成“新生代”农民工在两个及以上城市流动过,近80%换过工作。变换工作的原因,依次是“工资比较低”“没有发展机会”和“会影响健康”。
“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层次还比较低,多数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和服务业。平均月收入2147元,半数不满意月收入,理想月收入是3827元。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关键词:城市公共空问;环境心里;行为;可达性
1 鲁巷广场及周边道路情况简介
鲁巷广场(见图1)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关山路、武豹路、鲁磨路、民院路、老武黄公路的交汇点上,是光谷地区重要的交通广场之一。鲁巷广场于2001年建成,由中心绿岛、环行车道及休闲绿化带3部分组成,广场基地净面积71000m2。
鲁巷广场的建立增加了城市绿化率,丰富了城市景观,目前已经成为武汉光谷标志性广场。依托广场建立起了光谷大厦、华美达五星级酒店、大洋百货、全国最长商业休闲步行街等。已经投入修建的武汉地铁线的出入站口也将设在这里。未来,鲁巷广场将成为光谷地区公共交通集散、商业休闲、展示、餐饮、娱乐为一体的标志性场所。
周边道路情况简要介绍:
珞喻路――整条道路从武昌中心商业区一直延伸至光谷高新技术开发区。
卓豹路――主要连接卓刀泉路和通向雄楚大街,车流人流量不大。
民院路――是通向光谷开发区、由南进入武汉市区的一条重要道路。周边有公司,大型住宅区和多所高校,车流、人流量均比较大。
关山路――光谷西班牙风情街位于此,总占地41.79万m2,是集购物、餐饮娱乐、旅游观光、休闲健身、商务办公、为一体的、多功能、复合型商业步行街。
老武黄公路――是珞喻路城市主干道的延伸。沿道有华中科技大学、中百仓储购物中心等。
鲁磨路――周围有大量餐饮、娱乐场所。
2 调研报告
鲁巷广场由建立至今,对光谷地区的交通和景观做出了贡献,但也存在不足之处。由于未来鲁巷广场将承载更大的景观形象及城市职能。所以,对鲁巷广场环境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是有必要的。
2.1鲁巷广场车流量、行人流向的调查
2.1.1车流量统计:对鲁巷广场六个交叉口进行半小时车流量大致统计。(见表1、2)
2.1.2行人流向统计:由于设备和人员条件有限,只能通过观察和总体印象,分析得出结论(见表3)。
2.2有关市民在鲁巷广场的行为活动调查
2.2.1中心绿带休闲区(见表4):
2.2.2周边环形绿带休闲区:
广场周围大致分三块环形绿带休闲区(见图4)。这三处休闲区均设置有休息设施,包括休息椅、休息亭等。有一系列的主题雕塑、书报亭等设施。
2011年4月20日,笔者对休闲区进行了调查,发现在此活动的人明显比在中心广场上的人多。
9:00-10:00,主要活动人群:中年,青年。中年人有时会驻留或穿行。青年人穿行或坐在休闲区等人、聊天。
11:00-13:30,主要使用人群:中年人,青年人,儿童。中年人仍以穿行和稍作停留为主。青年人特别是学生和上班族中午会在此休息。儿童以穿行为主,有时会停留玩耍。此时休闲区内人数比较多。
14:00-16:30,主要使用人群:老年人,中年人。老年人主要围坐在一起聊天。周围也有不少购完物的人在此休息。
18:00-20:00,主要使用人群:中年人,青年人,儿童。中年人依旧是以穿行为主。年轻人在休闲区内最多。活动多数为聊天、等人、谈恋爱。儿童多在嬉戏玩耍。
2.3鲁巷广场周边地下通道的调查
目前鲁巷广场地下通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I”字型,一部分呈“T”字型。在环形交叉路口修建地下人行通道,能够很好的解决广场和街边的可达性问题。
通过抽样采访了22人,其中老年人5人,中年人6人,青年人9人,儿童2人,得到了如下评价:
老年人:两种通道评价均不高。由于电梯装配完成后一直未投入使用,使老年人进出地下通道需要花费很大体力。
中年人:对于“I”型通道的评价好于“T”型通道。他们觉得“I”型通道给他们带来了便捷与安全。但是通道内部比较阴暗、时常会有垃圾。
青年人:认为地下通道的修建表现了武汉城市建设的需求。不仅给购物、休闲、娱乐带来了方便,也实现了人车分流。对于“T”型通道他们也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儿童:一名儿童认为地下通道是他玩耍的好地方。另外一名女孩却认为地下通道灯光较暗,相对而言她比较愿意走马路。
3 分析及结论
3.1调查报告一:
通过对道路环境的分析,对车流,人流量进行一个综合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至鲁巷广场的道路,人、车流量综合最大的道路是珞喻路,其次为老武黄公路和民院路,鲁磨路人流量较大,车流量较小,卓豹路人、车流量均相对较小。
(2)车流主要滞留干珞喻路口,人流主要滞留于鲁磨路口。
(3)人流密集时间段主要集中于上、下班时间。
(4)鲁巷广场的人流量和车行量呈上升趋势。未来的地铁2号线的建成将使这种情况越演越烈。
3.2调查报告二:
有关市民在鲁巷广场上的行为活动,以及心理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
(1)进人中心绿带休闲区的人极少,说明了该区域可达性差且吸引力小。
(2)进入中心绿带休闲区的人主要为青年人,说明该市民广场缺少对各层次人群的关注。
(3)广场环形绿带休闲区使用人数明显比中心广场高,说明了该区域可达性较好。
(4)在广场环形绿带休闲区内人们最多的活动行为是穿行,休息座椅利用率地下,说明该区域缺少对大众的吸引。
3.3调查报告三:
有关鲁巷广场周边地下通道的情况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两段地下通道内环境都不甚理想,设施不完备,有待改进。
(2)“I”型通道由于地理优势,人流量大:“T”型通道虽然连接了中心广场,但由于内部环境和地理位置不利,人流稀少。
总的来说,鲁巷广场的设计主题不明、功能模糊,之后修建的地下通道也不能解决其问题。鲁巷广场本应成为光谷地区景观的标志,成为市民向往和喜爱的场所,现在却成为了光谷地区景观的“鸡肋”。
目前如果不能将人流和车流进行有效控制并对广场进行有效的改造,必然使其功能降低,那么随着地铁的开通,光谷地区将面临更大的交通和可达性问题。
4 整改建议
对鲁巷广场整体环境的整改,首先要明确广场目前的定位,随着未来光谷地区的发展,该广场必然需要进行更新。整改建议主要有:
(1)在老武黄公路与鲁磨路间修建通地下人行通道,这样在几处车流人流量大的路口都设置了地下通道,使人车分流;同时,三条地下通道具有了连续性,形成一个连续的步行网络。
(2)在不破坏中心广场绿化的前提下,设置更多的休闲设施,丰富大众活动,关照各年龄层次的人群,营造有活力的人性场所效应。
(3)环形绿化休闲区内休闲设施陈旧,布置位置也不太合理,为了扩大休闲设施利用率,建议更换、重新设置休闲设施位置。
一、停电紧急处理
·各部门如发现突然停电,应立即向部门主管及工程师、保安部报告。
·保安部应及时调集人员严格把发各出入口通道,防止不法分子趁乱作案,同时保护好酒店客人人身、财物安全。
·若有宾客在停电期间被关在电梯内,监控中心应立即通知大堂副理和巡逻保安配合工程疗员工设法借酒客人,并稳定被困客人的情绪。
·保安部经理应在大堂加强保卫力量,短时间停电,可向客人解释,长时间的停电,应配合大堂副理引导客人从楼梯通道进入客房。
·一旦供电恢复正常,保安员对整个大楼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转。
二、客房门没有关:
·轻轻敲3下门,其用语为“您好,安全服务员”,无回答时,连续3次
·当有客人回答时,就向客人解释“您好,我是保安部的某某,巡楼时发现您的门未关,又没有看到您,为了您的安全请您关上门好吗?谢谢您。”
·若三次敲门后仍无回答,就站在适当位置(不要进房)然后通知大堂副理和楼层服务员到达现场。
·等到大堂副理、楼层服务员来后,先让服务员证实客房是否有客人入住
·有客人入住时,检查有无被翻动和搏斗的迹象。如发现这种情况,应注意观察,看床的两侧是否有客人被害的迹象,检查卫生间,看有无客人被绑在里面。无客人入住时,要弄清楚是服务员忘记锁门还是不法分子所为。
·做值班记录,把发现的和各方面协作人员观察到的情况以及进入房间的情况做好记录。
三、客房内异常声音的处理程序
·呼叫声、打闹声、电视声音异常过大,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安部,通过大堂副理打电话了解情况,同时保安部应增派人员到该楼层进地控制,注意隐蔽好,以免引起客人惊谎。如没有人接电话,可通知管家部员工叫门,仍无人开门,应判断是客人内部争执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如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保安部主管视情况打110报警,根据酒店值班经理和大堂副理的意见,可强行将门打开,制止不法行为。
·吵闹声和哭泣声:员工发现此类情况,应迅速报告保安部,然后通知大堂副理,通过大堂副理电话到房间委婉了解情况,如属客人内部之间的争执可由大堂副理或值班经理负责调解,同时应通知监控注意该房有无异常情况。
·撞击声:听到房内有特别的撞击声,现辩别这种声音是砸东西的声音还是打架砸人的声音,迅速把情况报告给保安部和大堂副理,增派保安人员到该楼层做好控制,然后由管家部服务员叫门,情况正常,可由大堂副理或值班经理负责调解,如属异常情况,可由保安部出面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酗酒客人的处理程序
·无论酒店内喝醉酒还是在外喝醉的客人,保安员都应注意,客人醉酒后失去正常理智,处于不能自控状态,有的胡言乱语,甚至滋事、损坏酒店财务、调戏妇女等,保安员应时刻注意并灵活处理。
·对尚未安全失去理智的醉酒客人,保安员应及时通知大堂副理或值玫经理进行处理,或者将其劝至客房或其它适宜的地方,待其酒醒。
·如醉酒客人不听规劝,妨碍酒店的经营秩序,可将其强行带入房间进行约束,待其酒醒。
·如醉酒客人在公共场所发酒疯,打人,骂人,毁坏酒店财产无法控制时,保安员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醉酒客人因酒精中毒严重,面色苍白,口吐泡沫或其它严重症状时,应及时通知大堂副理或值班经理,送到医院抢救。
五、打架斗殴、流氓滋事
·保安员注意成群结伙来店人员,发现可疑现象和闹事苗头及时上报并上前制止。
·一旦发现打架斗殴、流氓滋事事件,在场服务员要及时报告保安部,保安部应立即派当值保安员上前控制事态,保护好酒店其他客人、员工人身安全和酒店财产安全,同时拨打110报警并通知值班经理到场。
·保安员将殴斗双方或肇事者分开,把肇事者带到保安部,交公安机关处理。
·如事态严重,有伤害事故发生,一方面要抢救伤员,另一方面要及时报警。
·将肇事人员带往保安部途中,要提高警惕,注意发现对方身上有无武器,如有,要及时收缴,以免发生伤害或逃跑。
·保安员在现场检查发现遗留物,查清酒店设施是否遭受损坏,损坏程度及数量。
六、客人差欠、拒付酒店费用的处理程序
·保安部接大堂副理通知后,应详细了解客人情况,年龄、性别、外貌特征、房号、是否在酒店内等,及时通知监控室注意跟踪监护。
·通知保安部经理做好防范措施,防止此人离开酒店或采取暴力行为。
·在客人未付清费用以前,如客只要到酒店其他区域办事,保安员要隐蔽地跟随客人,以便随时掌握客人动态。
·如客人要出酒店,应礼貌地将其拦住,通知大堂副理和客人交涉到圆满结束后方可撤岗。
·如遇到拒付费用又不讲理的人员,一方面通知大堂副理协调,保安部做好控制,另一方面通知公安机关。
七、客人意外受伤、病危、死亡处理
·接到报告后与相关部门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仔细询问客人情况,根据客人受伤程度和病危人员的现状采取就地急救或送医院治疗。
·保安部主管协助相关部门送客人去医院。
·在客人单位人员及亲属未到之前,派员看护。
·危重病人,保安经理须在场,以防病情恶化。
·如有客人死亡时,应确衣死者身份,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配合公安人员做好处理工作,按客人登记及其它线索与客人所在单位及亲属联系,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详细提供给有关部门及亲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呈报总经理。
八、防风、防汛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理
准备工作:
·保安部经理必须到现场,各岗位人员各就各位,各部门要保证人员值班。
·通知总经理等酒店领导同时做好防风、防汛的准备工作。
·加强酒店风外的巡逻,外保人员检查酒店外墙的玻璃窗是否关闭,指挥车辆不能停在风口、紧急出口处,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做好沙包等各种抢险救灾物资的准备。
·紧急情况下,执行酒店领导指令。
各部门的职责:
·工程部将外围用电设备和电源关闭,以免造成短路发生火灾。
·管家部检查各楼层,劝告客人不要在酒店外围活动。
·总机时刻保持酒店内外联络畅通。
·大堂副理做好客人的解释工作,并随时做好抢险,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员等工作。
事后检查抢修:
·迅速收拢人员,各部门加强对受损情况的检查。
·及时与工程部联系抢修补救工作,同时部门间开展互救。
九、接待VIP的安全保卫方案
·成立领导小组和安全指挥中心:
接待VIP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酒店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总监、经理
·安全指挥中心设在保安部监控室,由保安部经理、副经理全天24小时轮流值班。
·做好接待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配合公安部门检查和准备。
·负责对大堂外围车辆的控制,及时与交管部门对大堂外围车辆进行清理。
·由保安部派专人配合其对酒店有关安全及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查。
·客人入住期间,公安部门在酒店的协调和接待工作,由保安部负责。
·前厅部提前确定VIP客人入住楼层和房号。
·管家部对所确定房间进行特别处理和清洁,如有维修项目尽快通知工程部。
·餐饮部把好食品卫生关,所有食物一定要留样。
·保安部负责对大堂外围车辆进行清理和控制,同时停车场留出足够的车位,供VIP车辆停放。
·保安部提前安排人员到VIP楼层定岗。
·各部门列出接待VIP人员名单及负责人名单,以便审定。
·总机员工不可将客人姓名、房间号及入住资料告诉来访、来电客人,总机要严格控制VIP房间的骚扰电话。
·保安部成立应急小组,做好预防各种突发应急事件的准备工作。
十、发生盗窃案处理程序
·保安部接到报告后,主管马上同大堂副理去现场处理。
·到达客房后由大堂副理敲门并表明身份。
·向客人了解丢失物品的前后经过和物品种类,价值等详细情况,请客人填写财务遗失报告。
·如果丢失贵重物品或重要证件,要询问客人是否报警,如要报,可按程序报警并封锁现场,提醒客人不要随意翻动物品,等待警方人员到来。
·如果丢失非贵重物品或丢失物品价值较大,但客人不愿意报警,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请客人再仔细检查一下自己的物品是否错放位置等其他情况,或在客人同意时同大堂副理进房查找,但不触动客人私人物品——观察现场有无被盗痕迹,制作现场简图,并拍照备案——详细记录客人的陈述。
·检查楼层所有可能藏匿赃物的区域,如:空客房、服务间、管道井,走廊等。
·调查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由保安主管写一份详细调查报告并附客人财务损失报告。
十一、客人报告的“丢失/盗窃”物品事件的处理程序
·大堂副理所收到的所有报失案应当立即交给保安部经理。
·保安人员在大堂副理和其他部门主管的帮助下着手进行调查,所有员工应全力合作。
·如果事故发生在酒店范围外,客人要求报警,一名保安员就陪同他去公安局。
·如果事故发生在酒店范围内,保安人员将进行调查;保安部经理或主管会同大堂副理向客人了解丢失物品种类,价值等情况,并请客人填写“财务损失报告”。如果客人要求报警,可按程序报警并封锁现场,提醒客人不要随意翻动物品,待警方人员到来,在酒店范围内保安人员予以协助。
·保安主管应拍照现场,备案。
·如果丢失非贵重物品或丢失物品价值较大,但客人不愿报警,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请客人再仔细检查一下自己的物品是否错放位置等其他情况,或在客人同意时同大堂副理进房查找,但不触动客人私人物品——观察现场有无被盗痕迹,是否需要现场勘察——详细记录客人的陈述。
·保安人员将从目击者或其他人员处获得证词,搜寻可能找到的地方,询问有关员工并作笔录,可能的话分别搜查相关员工的衣柜(经人力资源部区的更衣柜的钥匙)。
·警方对员工的任何询问或要求检查酒店,应直接告知保安部经理并且他会通知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主管予以协助,在任何情况下,如有员工被涉及,保安部应告知人力资源部。
·完成有关手续后,保安部经理呈交一份详细报告给总经理,抄送财务总监、行政管家及有关部门经理。
十二、发生抢劫的处理程序
12.1对控制人质的抢劫犯罪处理
·当发现有抢劫犯罪时,必须首先通知保安部经理,告知抢劫犯的人数,所持凶器,被劫持的人质情况。
·报告经总经理,确定是否答应劫犯的要求。
·控制现场,疏散周围的客人,以免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报告公安机关与劫犯进行谈判。
·专业人员没有到达前,安排人员与劫犯对话,以麻痹罪犯,拖延时间。
如有可能,由总经理同意解救人质,抓捕罪犯。
12.2发生抢劫的主要措施
·当发现有抢劫犯罪时,必须首先通知保安人员,以争取时间。
·报告总经理。
·控制现场,疏散周围的人员,以免造**员伤亡。
·如有可能,制服罪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罪犯所持凶器不易制服,应将罪犯控制在一定区域内等待公安人员到来。
·记住罪犯的外形特征、作案工具及人逃离方向。
十三、发生的处理程序
·紧急报警,立即向酒店管理当局和酒店紧急反应小组报告,记录的地点、人数、程序、伤亡等情况。
·保安部经理或保安主管应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采取冷处理,减少损失。
·由保安部经理报告公安部门,等待援助。
·保护重要客人及其他住店客人的人身安全。
十四、客人自杀处理程序
14.1自杀未死亡的处理程序
·当发现有人自杀未死亡时,服务人员立即通知大堂副理和保安部经理或保安主管。
·立即通知酒店医务人员进行简单抢救。
·通知总经于是并报120急救中心。
·由大堂副理查询客人的相关资料及其家人的联络方式。
·收集客人物品及遗书,并保护现场(拍照取证等)。
·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报公安机关。
·如外籍人员报外事部或相关国籍的领事馆。
14.2自杀死亡的处理程序
·当发现有人自杀死亡时,服务人员立即通知大堂副理和保安部经理或保安主管。
·立即汇报总经理和值班经理,紧急反应小组。
·由总经理决定并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