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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16号)、《湖北省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教幼高〔2017〕11号)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8年5月14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建议。
来函请寄: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5号武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请注明“新中考改革”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430024;电子邮箱:1035761048@qq.com。
为充分听取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武汉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现将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2018年6月6日。
一、查摆内容:
(1)省院总《方案》中确定的八个方面问题:
1、是否存在法律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
2、执法宗旨意识不强的问题;
3、法制观念不强的问题;
4、党性意识不强的问题;
5、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6、工作作风和不端正的问题;
7、执法作风不端正的问题;
8、理想信念淡漠的问题。
(2)2003年以来无罪的案件。
(3)2003年以来涉检涉诉上访案件。
(4)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赔偿的案件。
(5)历年来检察干警执法违法问题。
(6)属于本部门的具体问题。
(7)社会舆论和涉检上访中暴露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查摆方法:
(1)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中查摆出来的、属于执法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并总结经验教训;对正在整改和尚未整改的要更为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内容。
(2)开展内部自查,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干警对照八个方面整改内容进行自纠。要求有个人自查材料;科务会自查记录;各战线讨论记录。
(3)开展内部互查和上下帮查,在本单位同志和同志之间互相征求意见。要求每名干警要征求10名以上本单位同志的意见。
(4)开门查摆,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查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分战线、分科室向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发征求意见函进行征求意见。
(5)对查摆出的问题各条战线分门别类列出明细,统一上报院活动领导小组,进行全面分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期限,进行督促整改。
三、时间安排:
1、从7月1日到7月15日为自查,要求每名干警写一份自查报告,上交政工科。字数1000字左右。
2、从7月16日到7月30日为互查和上下帮查,要求每名干警在本单位同志之间征求意见10人以上,有记录材料并上报。
并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金融工具分类变化涉及的报表列示项目与披露内容的变化、金融工具减值的披露、套期会计的相关披露等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增值会计处理规定出台
最近,为积极配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贯彻实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面规范了有关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业务,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均有涉及。《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沿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全面规定了企业采购、销售、出口退税、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二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等实务需求,补充了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三是针对“营改增”试点办法,研究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尤其是对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予以明确。
企业破产清算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人民法院、债权人等相关信息使用者,信息提供者是企业管理人,并按照会计核算前提、确认、计量、报告、披露的顺序规范,在规范内容、体例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探索。此外,《征求意见稿》在会计期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方面进行了优化。明确了非持续经营前提以及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不确定性,增设了“应付破产费用”等会计科目,规定在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重新建账等。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正式印发《财经法规与
会计职业道德》大幅修订
最近,财政部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自2017年开始实施。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一部分。其中,《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在近年来陆续修订,新版考试大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了商业汇票的背书、银行卡结算有关内容;增加了与当前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网上支付,包括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内容;对增值税、营业税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同时完善了税收征收管理部分的内容;根据2014年修正的《预算法》对预算法律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此外,《会计基础》等科目也都根据近年来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一些变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进一步规范
最近,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通知》所附银行询证函格式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并确保函证的完整规范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并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形成业务工作底稿。《通知》规定,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询证函所载致送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将回函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下,可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上级行应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将扩围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述四个省市分别为天津、上海、福建、广东;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别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新规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
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税收享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通知》明确,“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个人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所指“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
税收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I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通知》明确,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进口单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
恢复至13%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92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将玉米淀粉、酒精等玉米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恢复至13%。《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光伏发电继续实行
把解决思想问题作为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基础
思想问题是根本问题。思想认识不到位,民主生活会必然要流于形式。交通运输部党组紧抓深化学习不放松,党组书记主持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明确提出要将学习贯穿民主生活会始终。党组成员带头示范,做到联系工作实际、联系思想实际学,带着问题、带着责任学,深刻领会从严治党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自觉性。在个人自学的基础上,邀请国防大学教授举办专题辅导讲座,并安排两个半天的时间集中讨论,交流学习心得。在部党组的示范引领下,部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单位先后开展50多次集中学习讨论,为开好民主生活会打牢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把找准查实问题作为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首要前提
问题找不准,没有了“靶子”,民主生活会就不能有的放矢,跑偏放空就难以避免。交通运输部党组紧扣民主生活会主题,采取集中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函、个人访谈、委托第三方调查评估、设置意见箱等五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仅部党组成员主持召开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就达11次,向102家单位发放了征求意见函,并专门委托中国社科院对教育实践活动成效进行调查评估,进一步深入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征求到的274条意见,全部原汁原味反馈。党组书记带头主动认领,党组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查找的问题,深刻剖析,反复对照,找准问题背后的思想根源,形成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把谈深谈透问题作为开好民主生活会的关键环节
谈心谈话作为沟通思想、消除隔阂的重要方法,是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最为关键的环节。交通运输部党组严格落实“三必谈”要求,杨传堂部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率先启动了谈心谈话,利用工作间隙,甚至是周末和下班时间,与党组成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逐一开展谈心谈话。党组其他成员也把谈心谈话列入重要日程,大家敞开心扉、坦诚相见,围绕主题、聚焦问题,以真心对真心,以真情换真情,把事摆开,把话说开,把疙瘩解开,做到谈开谈透、谈准谈实,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民主生活会前。
把真正触及问题作为开好民主生活会的检验标尺
大胆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利器,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是民主生活会开好开成功的重要标志。交通运输部党组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主要负责人要做表率。要带头发言,主动向自己开炮,鼓励并坦诚接受别人的尖锐批评。二是要开门见山,直面问题。放下思想包袱,抛开面子,抹去浮尘,真正触及问题,抓住要害,做到真刀真枪、点准穴位、见筋见骨。三是要出于公心,实事求是。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既要态度诚恳、与人为善,又要敢于较真、勇于亮剑,真正做到红红脸出出汗,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把切实解决问题作为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目标指向
局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党员、局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参加了动员大会。局长主持大会并讲话。会上,首先传达县委开展思想大解放讨论活动动员大会精神,明确开展思想大解放讨论活动的目的意义、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接着,罗国华组长宣读了《县文广新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文广新系统党员干部中开展“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服务大提升”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重点从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活动要求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学习、理解和认识。最后,刘局长就我局开展“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服务大提升”主题教育活动进行工作部署,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立即行动起来,围绕抓服务促工作作风转变、抓理念促工作质量提升等方面,深入主题教育活动。特别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切实把此次活动组织好、开展好,真正触及思想深处,解决实际问题,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
二、丰富学习,提高境界
在活动中,局领导干部坚持带头学习,带头开展分析评议,带头抓好整改。局党组召开了2次班子会,专门听取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就深入推进“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服务大提升”主题教育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班子成员共参加了2次集中学习,制订公布了集中学习计划,每位班子成员集中学习时间均达到48个小时以上,都做了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三、查摆问题,分析成因
召开民主生活会,是强化责任,强化教育,强化制度,强化监督,全面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有效形式。我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一是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内容。对谈心交心活动、撰写发言提纲、制定整改措施、召开民主生活会、材料归档等工作都作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工作步骤,以确保民主生活会扎实有序进行。二是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向局相关股室党员干部、县直疗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300余份,充分征求意见,及时进行汇总和梳理,并进行了反馈。
在民主生活会上,大家本着从工作大局出发,实事求是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会上梳理出的主要问题有:1、学习的深度、广度不够,特别是组织系统党员干部、职工学习抓的不紧;2、工作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对工作布置的多,跟踪督查的少;3、抓形象工程的力度不够,如服务形象、院的重点专科建设形象等;4、班子整体的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5、改革的意识不浓,特别是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比较滞后。针对存在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根据所分管范围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会议提出六点整改措施:
1、要深入基层,帮助基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解决具体问题。
2、疗服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尤其是乡镇,更要贴进群众,符合群众的健康需求。
3、工作要注意抓落实,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扎实开展工作。
4、增强班子活力,班子是一个整体,要形成合力。分工只是对某项工作的侧重,要做到分工不分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执政能力。
5、工作不能只求过得去,要求突破。
【关键词】境外投资;项目审批;企业审批;外汇审批;国资审批
当前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及境外投资国资审批四个方面,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本文对有关主要规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适用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20号令修改,简称“境外项目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201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至5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该项修订尚未正式和生效执行。
(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执行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由国家发改委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该办法。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需报国务院核准的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前段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该办法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由于国家发改委确认函需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获得,因而该等确认函在业内被称为“路条”。当前办法中,国家发改委对是否出具“确认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确认函。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业界解读,意即无需“确认”,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不再限定有竞争性的境内投资主体数量,体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和不限制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监管导向。
3、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提出审核意见后”删除,意即只需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可、而无需再提出审核意见);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删除);(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4、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属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按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程序进行备案。
5、核准和备案后的变更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6、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二、境外投资企业审批
(一)境外投资企业审批适用规则
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管法律中,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证券法》(2014年修正)、《保险法》(2014年修正),对金融行业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均分别有所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二)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该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我国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需分别获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我国金融行业企业接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监管,境外投资企业监管审批只是各金融企业接受的众多监管审批之一,因而本文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执行不再作进一步详细介绍。
(三)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主管机关及权限
该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该办法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3、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4、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5、备案和核准后变更、及证书时效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境外投资外汇审批
(一)境外投资外汇审批适用规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有所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规则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当前有效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二)境外投资外汇审批的具体内容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允许境内企业向其投资的境外企业放款,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还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境外投资国资审批
(一)境外投资国资审批适用规则
按照我国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境外投资国资审批权力。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与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一起,构成了当前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地方国资企业遵循各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具体管理政策和规定。
(二)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国资审批的具体内容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国有产权新增或变动的,应当遵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的规定申报国有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及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三)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的国资审批
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国资审批,与中央企业国资审批大致相近,具体适用各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有关的政策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3日)
[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证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险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1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5]《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通过)
[1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
[1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1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干部作风整治活动,巩固干部作风整治活动自查自纠阶段性成果,切实提高整治活动的实效,根据市作风整治办下发的《关于做好集中整治干部作风活动自查自纠阶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认真开展了“回头看”,现将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定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干部作风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从而提高了全局上下对开展干部整治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学习,切实有效地转变了干部职工的陈旧观念和思想,促进了职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查摆问题,整改落实
为使我局干部作风整治活动取得实效,我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对照集中整治干部作风活动实施方案的四个方面,20种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查摆,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1、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向有关服务对象、管理对象和有关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函,并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走访群众、干部职工民主测评等途径,广泛征求意见建议。2、深入查摆问题。各部门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查纠存在的作风问题,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局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民主生活会,深入分析查找班子和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对本单位干部作风上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认真分析查找。3、认真整改落实。对通过各渠道、各形式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逐一建立台账,逐一进行“销号”。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分别明确整改责任人、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积极抓好整改落实。4、干部作风明显好转。自开展整治活动以来,我局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明显加强,端正了工作态度,基本上都能遵守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存在的问题
个别职工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工作做得不够实、不够深、不够细。
院党组为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专门安排了几场座谈会。每次座谈会上都强调,只谈问题,只提意见,表扬肯定的话一句都不要讲。党组的务实作风带动了大家参与热情,不论是座谈、约谈,还是意见箱、网络意见箱,一些真话、实话、有用的话、久违的话,通过各种渠道纷纷收集上来。在教育实践活动筹备阶段,他们就面向社会各界发出900多份征求意见函。院党组班子成员,结合工作调研和半年工作指导,深入群众中接地气、听民声、察民情。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特别是让了解检察工作、与检察机关打交道的人,有机会说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在省检察院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的记录中,有这样一组一变再变的数字:征求意见函收集102条意见;本院干警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人士、基层代表两次座谈会,一次收集了9条意见,一次收集了13条意见;八一干部代表座谈会,收集了10条意见;再动员后各支部提出的意见,正在收集整理中。
同时,他们将现有的134条意见建议作进一步梳理,从正面的意见建议中,发现和找到自身倾向性问题42个。省检察院党组提出,问题摆出来不是目的,必须让问题有“主人”、现象见“实事儿”,必须让“帽子”底下有人。他们把整理出来的42个倾向性问题公布在内网上,院党组、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各支部纷纷自觉认领、对号入座,没有被认领的,直接“泼”到部门,有的直接“泼”到人头。
“发现问题不能靠,纠正问题不能等。”这是省检察院党组强调并带头执行的硬性要求。截至目前,他们不等不拖不靠,已经有诸多工作正在整改中:化解上访积案专项行动,排查上访老户53件,采取责任包保、责令解决的方式进行,省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包保20件。
针对群众要求加大惩防腐败犯罪力度的呼声,组织开展查办群众身边腐败犯罪专项行动。针对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出台了意见,开展集中清理扣押款物专项工作。针对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问题,在省委政法委的支持下,正在牵头与其他政法机关联合建立18项监督配合机制和自身监督机制。针对解决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改进作风、精简会议文件、压缩办公开支等具体办法;停止正在审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压缩和严格管理警用车辆,把省检察院机关30台警车压缩到10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