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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建设发展,根据本市夏季炎热期间较长、气温较高的特点和历年来防暑降温情况,对防暑降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了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领导,成立广州市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局、卫生局和市总工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业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在市人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布置每年的防暑降温工作;调查研究防暑降温问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组织推动各部门开展防暑降温工作大检查;总结推广有关经验等。各区(县)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成立区(县)的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防暑降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推动本地区的防暑降温工作。
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系统各局(公司)和五百人以上的企业也应由安全技术、生产技术、总务、医疗部门和工会,组成相应的临时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
二、各企业一般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就应做好有关防暑降温的一切准备。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从组织上、技术上和卫生保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在盛暑期间能有效地解除高温的威胁。
三、防暑降温工作,必须贯彻节约精神,对于必需的设备应本着花钱少,收效大的原则加以添置。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和各种器材应有专门记号,不得移作别用,已移作别用的应该收回。所有的防暑降温设备应建立和健全保管、使用及维修制度,务必管好、用好。
四、关于夏委清凉饮料的供应时间、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1)清凉饮料供应日期,由每年6月1日起至9月底止;
(2)凡经常在温度摄氏35度以上的地点作业的工人和露天作业工人,费用开支标准为每月每人1元5角;经常在温度摄氏35度以下的工作地点作业的工人每月每人1元;这项费用由企业统一掌握使用;整天在企业以外无固定作业地点的生产工人,按每日每人8分计算,照实报销。以上清凉饮料列在企业生产经费内开支;
(3)企业科(室)职能人员,每月每人5角;经常外勤的供销人员每月每人1元。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内开支,不得列入生产费用;
(4)对于临时调出支援农业生产和水利建设等不属本企业生产任务的职工,其清凉饮料按农业和水利单位的规定办理,不应享受原企业清凉饮料待遇。
清凉饮料是夏天防暑降温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保健措施,因此,各企业应把此项工作做好。制作清凉饮料应以含盐饮料为主,不应以甜汽水代替。饮料供应最好上、下午各一次,不能采用隔日供应的办法。清凉饮料的款项和物资,除少数无固定作业地点的工人和外勤的供销人员外,均不得发给个人。企业的财务和安全技术部门应监督此项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各企业在盛暑期间应特别注意劳逸结合:
(1)必须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并应尽量精简会议,不要在高温期间过多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
(2)对于怀孕六个月以上和哺乳期未满8个月的女工,不应安排加班加点,并尽可能不安排上夜班。
(3)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一般可采取勤换班的方法或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轮换休息次数;
(4)增加工间休息时间,实行一班或二班生产的高温和露天作业单位,应适当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六、各企业应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应在入夏前进行预防性的身体检查,凡患有高温禁忌症的工人,均不宜安排高温作业(个别确因生产需要暂不能调动工作的,应加强预防中暑观察)。
发现中暑者,应进行急救治疗。病情严重者,应立即转送医院治疗,不得拖延处理。
七、各企业必须执行中暑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发生中暑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市、区(县)防暑降温领导小组报告,并应立即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和提出预防措施。
八、各企业应结合夏季除害灭病运动,做好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并对高温和露天作业工人普遍进行防暑、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举办训练班,培养中暑急救员。
高温补贴,企业可发可不发?
小林是一家小私企物流公司的搬运工。苦累不说,最难熬是流火的夏季顶着高温干活,却没有一分高温补贴。当得知在同城打工的同乡每年夏季都有700多元的高温补助费时,小林找到老板提了高温补助费的事。老板回答说:高温费发与不发是企业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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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的说法与相关法规规定相悖,小林可依法主张高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七)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小林可依据所在地区高温补贴标准获得相应的高温保健费。
非正式员工没有高温费?
2011年的暑假期间,大学刚毕业的裴林林与同学小楠到盐业公司干临时工。见其他正式员工都有每月200元的高温补贴,裴林林与小楠向公司提出高温补贴要求;公司却认为,裴林林属于非正式员工,又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就没有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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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林林虽然是临时工,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并不影响他们主张高温时段劳动应得到高温费补贴的要求。因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该规定未有正式工与非正式工之分。对此,裴林林可与公司协商,若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最低工资已经包含高温补贴?
曹颖是山东某市一家保健品公司的推销员。因夏季效益不好,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00元发工资。最近,她找公司要求发给高温补贴费,公司答复说:“都给你们发了,工资里已经含着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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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二)项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见,最低工资中不应包含高温补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在空调间上班没有高温费?
田女士系广东某信息公司职员。2012年初,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她向公司提出2011年暑期高温补贴费要求。公司认为,公司从未安排田女士从事高温作业,其工作环境是室内安装有空调的非高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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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女士虽不属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但依据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为6~10月份,共5个月。田女士应享有5个月、每月100元的补贴。
免费降温饮料可顶替高温补助?
盖亚莉是深圳一家成衣制品公司的员工。每年高温时段,公司都免费提供两种以上的清凉饮品。当有人提出高温补贴要求时,公司解释说,每天的饮料费用不比高温补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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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是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所制定的高温补贴中都已明确规定应以现金的形式给付。《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在规定了高温补贴数额的同时,第十二条还明确规定:每年5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情况按下列规定向员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可见,免费降温饮料是不可以顶替高温补助的。
高温减工时,工资可同时减少?
王先生所在生物制药公司每到夏季高温时段,为节省开支,规定每天工作6小时,不减少工资,不另行发高温补贴。当王先生提出高温补贴时,公司的回答是:减少工作时间本应减少工资,但公司以不减少工资来顶替高温补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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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已经不是可给可不给的企业福利,而是一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支付的法定福利。《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六)项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工时不能减工资已经成为法律的硬性规定。
离职后,无权享受高温费?
去年8月低,陈女士与所在建筑安装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当年十一假日期间,原公司的一位同事告诉她,公司于十一假日前发给每人4个月的高温费800元。陈女士找到原公司要求享受2个半月的高温补贴,公司认为陈女士早已离职,不能享受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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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只要劳动者于高温条件下付出了劳动,就应获得高温补贴。陈女士虽然已离职,但她毕竟于高温时段在该公司工作了2个多月;既然与其他职工一样在高温时段从事了同样的劳动,理所当然应享有高温补贴的权利。陈女士若诉诸法律(申请劳动仲裁等)定会得到支持!
高温引发伤亡属意外事件?
赵勇男是一家宾馆的门卫接待员。去年8月24日下午一时许,赵勇男突然中暑抢救无效身亡。当赵勇男的母亲要求宾馆按工伤待遇赔偿时,宾馆以高温时伤亡属于意外事件,宾馆从来未给员工办理过工伤保险为由予以拒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
第二条,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642元人民币支付月薪(*市政府沪劳保综发[2002]36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35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八条,公司对被评为*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
第十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1年至9年的职工,享受6天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10年至19年的职工,享受10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14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
第十六条,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四章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七条,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九条,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条,企业和工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80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8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
第三十五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30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企业方首席代表(经理):职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