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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水顺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官与民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在古代,官(府)是统治者、掌权者,民是被统治者、无权者,官与民的关系一般表现为掌权者对无权者的压迫和剥削关系。但关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即官(官府)与民之间的关系,我国古代思想家论及很少,周秦汉唐的舆论,总是把官吏说成是役民者,并喻之为民之父母,是牧养百姓的人,因此,州郡官长称“牧守”、“牧伯”、“牧宰”。所以,中国历史上,都是把官吏看成是役民者,并自喻为人民的父母,是放牧人民的人。而处于唐代的柳宗元却已经有了自己比较独到的见解。早年在长安之时,他就借友人之口说出:“夫为吏者,人役也。役于人而食其力。”(《送宁国范明府诗序》)他到永州后对这一思想理念进行了进一步地发挥,鲜明地提出了“吏为民役”的著名论断:“凡吏于土者,若知其职乎?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凡民之食于土者,出其十一庸乎吏,使司平于我也。今受其直怠其事者,天下皆然。岂惟怠之,又从而盗之。向使庸一夫于家,受若直,怠若事,又盗若货器,则必甚怒而黜罚之矣。以今天下多类此,而民莫敢肆其怒与黜罚何哉?势不同也。势不同而理同,如吾民何?有达于理者,得不恐而畏乎!”(《送薛存义之任序》)他认为官吏是民众雇佣的,民众所承担的赋税就是给他们的酬劳。他认为民众雇佣的官吏是执行“司平于我”职能的,对官吏任免、赏罚的权力应在民众手中,就像雇佣佣人一样。由此得出了一个结论:官府(官吏)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也就是民庸其吏、吏为民役的关系。官吏靠百姓供养,百姓是官吏的衣食父母。这是从合同关系上论证百姓是雇主、官吏是仆役。官是老百姓花钱雇来为自己做事的仆役,百姓是主人,官是百姓的“公仆”,而非高高在上的官老爷。官府(官吏)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安定。所以,官(官府)与民之间就是一种雇佣关系,也就是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包括服务和劳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雇佣关系当事人间的协议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故具有平等性。显然,他倡导的是一种官民法律地位平等的思想。在官(官府)与民的雇佣合同中,其基本内容就是民养活官,官受雇于民,官就得竭心尽力地为百姓服役来换取俸禄,为民服务,而不能奴役百姓。官吏是人民通过雇佣合同关系用钱雇佣来办事的。“凡民之食于土者,出其十一佣乎吏。”(《送薛存义之任序》)百姓从劳动收入中拿出十分之一的份额来交纳赋税,用作官吏的俸钱。他认为,自古以来,民都是最可怜的弱势人群,但一代又一代的仆人(官或官府)受了主人(民)的雇请,不仅心安理得地拿着主人的工钱,而且还随意消极怠工,甚至随便偷盗主人的财物,而主人对此除了徒叹奈何,竟别无办法。结果,仆人富了,主人穷了;仆人乘轿,主人抬轿;仆人食肉,主人吃糠;仆人坐堂,主人跪地等现象成常态。[4]官(官府)总是对老百姓巧取豪夺,处处为自己谋算,见风使舵,专横跋扈,肆无忌惮。所以,民的义务就是拿出十分之一的劳动成果来雇佣官吏,养活官吏,为自己服务。因为官(官府)向来都是强势群体,故在设定权利与义务时,应加重官(官府)的义务,所以,柳宗元对“民之役”提出了政治上经济上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官(官府)应尽如下义务:第一要司法公正,不徇私枉法。“讼者平。”(《送薛存义序》)第二要税赋合理,均平赋税。“赋者均。”(《送薛存义序》)“定经界,核名实。”(《答元饶州论证理书》)第三要保护弱者,营造良好民风。“老弱无怀诈暴憎。”(《送薛存义序》)第四要除暴安良,维护社会稳定。“知恐而畏也审矣。”(《送薛存义序》)第五要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不虚取直。”(《送薛存义序》)第六要甘于清贫,忍辱负重,不与民争利。“吾贱且辱,不得与考绩幽明之说。”(《送薛存义序》)第七要真心为国荐才。“夫天下之道,理安,斯得人者也;使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而后可以理安。”(《封建论》)第八要不怠不贪,不。“吏不可受其直,怠若事,又盗若器。”(《送薛存义序》)等等。[4]柳宗元认为,在官(官府)与民的雇佣合同关系中,雇主(雇佣人)可以根据雇佣合同而雇用受雇人,也可以因雇佣关系的解除罢免、处罚受雇人。
婚姻法律关系
属于士族大姓,与他是名副其实的门当户对。但被贬永州后,他身为“僇人”,在婚姻问题上,仍然未能摆脱封建等级制度的束缚。他曾哀叹柳氏家族“但见祸谪,未闻昌延”,他终究还是“吏”,六品官,受封建等级的制约,续娶要考虑门当户对。然而,“荒隅中少士人,无与为婚,世亦不肯与罪大者亲呢”(《寄许京兆孟容书》)。当地的仕官缙绅人家都不愿把女儿嫁给他,即使遇到适合的女子,谁又愿意与负罪的钦犯结亲?再者,柳宗元祖上身份显赫,在永州这个地方,当然没有和他门当户对的人家。受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影响,子嗣问题一直困扰着他。柳在永州曾同马雷五姨母共同生活,由于属非“士人女”,所以没有正娶为妻。他不能结婚,只能与女子同居,女子则无妻子之名,可以同居,可以生儿育女。如果结婚,就触犯唐朝的婚姻法即《户婚律》,就要判刑。所以,柳的事实婚姻,囿于当时的等级观念没有公开。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如对结婚不登记习惯的处理及以后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被告、一夫多妻等案件的裁判、调解更有利。
(二)塔里木大学法学民族大学生的实证调查
1.汉语水平能力较差
虽然民族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年经过了一年的汉语学习,汉语水平有了很大的长进,但是由于他们在上大学之前基本没有接触过汉语,总体上看,凭他们的汉语水平,要想精通深奥的法学理论有些勉为其难。
2.法学学习中遇到的困难调查
正是由于汉语基础较差,学生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学就比用母语学习困难得多。况且目前的情况是汉语老师用汉语讲解汉语课本,语言转换造成的知识上的偏差,更增加了民族生理解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学生喜欢案例、举例法的讲课方式就顺理成章了。法学理论对法律条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对民族生讲法学理论时宜用案例、举例法引导。此外,对少数志愿考研、考博的学生,可要求他们多阅读法学理论的书籍,打好坚实的法学基础,因为这部分同学将来要参与民族研究、民族教育,为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族法学大学生服务。
3.对学生司考的调查
民族学生毕业后一般在民族地区工作,大部分学生学法学的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课外阅读的书籍也大部分与司法考试有关。
4.学生喜欢的课程
学生喜欢的课程集中在案例较多的刑法、合同法,应用较多的婚姻法、经济法上。学生不太愿意上难以理解、案例较少的行政法、国际法等课程。
三、对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建议
(一)对尖子生个别指导。对少数汉语基础好、志愿考研的同学进行个别辅导,努力培养一批精通法学理论的民族大学生,为以后的民族生教学培养师资力量。
(二)课堂教学重点向司法考试倾斜,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笔者认为对民族大学生来说,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比较实用。课堂教学以案例为主,用案例、举例等方法导入法学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更好地理解法条,将一些较难理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改为选修课。尽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以解新疆法官、检察官、律师匮乏之急。
(三)混合编班,加强民汉互动。开展民汉法学辩论赛、法庭对抗等活动,迅速提高民族生的汉语言转换能力,达到学汉语课本像学维语课本、听汉语老师讲课像听维语老师讲课一样,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请教汉族同学。加强师生互动,建议老师兼任班主任,多与同学们交流,及时解决民族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与民族生交往的过程中学习一定的维语,了解其风俗习惯,为以后的教学、科研打好基础。
在我国政府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后,民族地区开始重视全面协调发展。但如何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统一起来,是当前民族地区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民族地区现代化坚持不平衡发展战略和协调发展战略相统一的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成为必然选择,即民族地区在非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追求协调发展,是非均衡发展战略与协调发展战略的有机统一,是科学发展观在民族地区的具体贯彻和运用。
(一)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非均衡发展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让有条件的地区、领域、行业乃至企业首先得到发展,然后带动其他地区、领域、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有效发展。民族地区的实际发展条件决定了走非均衡发展道路是其必然选择。民族地区主要指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国家经济区域的划分属于发展最为落后的西部地区。虽然经过改革开放的多年发展,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自然条件恶劣、社会经济文化条件落后,极大限制了民族地区的全面协调发展。民族地区只能集中有限资源,实施重点突破式的发展,然后再由点到面全面发展。同时,民族地区内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等在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各个方面发展条件的不均衡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这就决定了必须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依据现有条件发展产业。走同步富裕、均衡发展之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行不通,依据自身条件走非均衡发展之路是必然选择。
(二)坚持协调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现代化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协调发展是民族地区现代化的关键。民族地区必须把自己与发达地区相联系,把自己纳入更大范围的经济联系,为自己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外部力量。这是由民族地区的特殊条件决定的。民族地区具有如下特点:“少数民族地区不仅是中国贫困面积分布最广、贫困人口比例最高、经济发展差距最大的地区,而且还是中国知识资源严重不足、人类发展程度处于极低水平的地区。”这样无资金、无技术、无市场、无管理经验的发展条件决定了民族地区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发展,即使集中全部力量在某一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也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因此,建立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实现更大范围的经济合作,是民族地区实现发展的关键。民族地区发展条件的非均衡性要求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强调坚持生产力标准和“发展是硬道理”。但目前民族地区在发展中形成的矛盾已经对本地区的发展构成威胁。因此,民族地区既要坚持非均衡发展,又要在发展中不断协调各方面的矛盾,二者的统一我们称之为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在政府的引导下,以市场为基础,坚持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快速发展,实现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二、民族地区现代化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的具体途径
(一)对外联合,加强区域合作
积极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等政策推进民族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合作。封闭只能导致落后。民族地区必须主动走出狭小区域,实现更大范围的区域合作。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对口帮扶、相互合作是中央定的战略决策。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合作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发展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特色产业和产品,形成地区间优势互补、各展所长、各具特色的分工格局;二是在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合作中应坚持错位发展,当好配角,主动承接发达地区需要向外转移的产业。积极利用民族地区的地域优势和民族优势推进国际合作。“国际经济贸易集团化、区域化、专业化、全球化倾向日趋显著,中国周边地区正在形成东北亚经济圈、中亚经济圈、伊斯兰经济圈、中南半岛经济圈的发展态势。”全球化给民族地区发展带来的最大机遇是能够充分利用全球知识、全球资源、全球市场,用以解决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而民族地区开展国际合作有着良好的地理位置优势,甚至是民族优势。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处于边疆地区,与其他国家直接接壤,处于国际合作的中心位置。有些民族地区甚至与相邻国家或相邻国家的地区同属一个民族。如中国东北延边地区的朝鲜族与南韩、北朝鲜就属于一个民族。这些有利条件为实现国际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民族地区可以利用本地优势和全球化发展机遇,培育地区自身的发展优势,加速现代化进程。
(二)对内优化,突出发展先进产业和特色产业
民族地区的真正发展在于建立属于自己高效率的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先进产业和特色产业。民族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具备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条件。如由经济全球化而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态势使地理位置优越的民族地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条件。经过国家多年的支持,民族地区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通过东部和西部人才的交流和培训、民族地区人员大量外出打工和民族地区自己的培养,以及市场经济的人才自由流动等使民族地区具备了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人才的能力。因此,民族地区应大力吸引发达地区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为民族地区现代化的实现奠定工业基础。民族地区除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外,还应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所谓特色产业,指民族地区依据比较优势而形成的产业。“这里的比较优势是指由不同区域存在的不同的经济发展条件决定的,包括区位、环境、资源、科技、历史文化、外部条件等因素。”民族地区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力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使这些区域比较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转变为经济优势。如依托本区域境内外矿产资源,发展大型国际油气、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煤化工燃煤发电基地;依托独特的民族文化和地理环境发展旅游业,推进旅游休闲和创意产业发展;依托特有的生态资源农稳步发展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打造特色生态农业品牌;依托国际合作中的地理位置优势加快建设国际物流项目,发展国际国内双向流动的现代物流产业等。
(三)统筹安排,提高全面协调发展能力
加快推进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打破民族地区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不解决,不但会造成一个城乡断裂的社会,甚至连城市本身的发展也会失去支撑和依托。“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民族地区的特点是地广、人少、自然资源、农牧资源丰富多样,拥有众多发展国际贸易的口岸等。这些特点决定民族地区可以以地区中心城市为核心,以县城和重要口岸为重点,以小城镇为节点建立城乡共同发展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城乡一体化道路。大力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一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资源优势是西部民族地区发展的最大经济优势。民族地区除矿产资源外,还拥有大量自然景观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农牧资源等。因此,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开发多样化资源,发展绿色经济是必然选择。二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把观念革新、制度建设和提高技术水平结合起来。民族地区必须认识到只有保持生态平衡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一整套相应的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的法律制度和不断提高开发的技术水平是实现循环发展的根本保证。
三、结语
在我国政府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后,民族地区开始重视全面协调发展。但如何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统一起来,是当前民族地区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民族地区现代化坚持不平衡发展战略和协调发展战略相统一的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成为必然选择,即民族地区在非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追求协调发展,是非均衡发展战略与协调发展战略的有机统一,是科学发展观在民族地区的具体贯彻和运用。
(一)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非均衡发展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让有条件的地区、领域、行业乃至企业首先得到发展,然后带动其他地区、领域、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有效发展。民族地区的实际发展条件决定了走非均衡发展道路是其必然选择。民族地区主要指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国家经济区域的划分属于发展最为落后的西部地区。虽然经过改革开放的多年发展,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自然条件恶劣、社会经济文化条件落后,极大限制了民族地区的全面协调发展。民族地区只能集中有限资源,实施重点突破式的发展,然后再由点到面全面发展。同时,民族地区内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等在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各个方面发展条件的不均衡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这就决定了必须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依据现有条件发展产业。走同步富裕、均衡发展之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行不通,依据自身条件走非均衡发展之路是必然选择。
(二)坚持协调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现代化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协调发展是民族地区现代化的关键。民族地区必须把自己与发达地区相联系,把自己纳入更大范围的经济联系,为自己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外部力量。这是由民族地区的特殊条件决定的。民族地区具有如下特点:“少数民族地区不仅是中国贫困面积分布最广、贫困人口比例最高、经济发展差距最大的地区,而且还是中国知识资源严重不足、人类发展程度处于极低水平的地区。”这样无资金、无技术、无市场、无管理经验的发展条件决定了民族地区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发展,即使集中全部力量在某一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也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因此,建立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实现更大范围的经济合作,是民族地区实现发展的关键。民族地区发展条件的非均衡性要求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强调坚持生产力标准和“发展是硬道理”。但目前民族地区在发展中形成的矛盾已经对本地区的发展构成威胁。因此,民族地区既要坚持非均衡发展,又要在发展中不断协调各方面的矛盾,二者的统一我们称之为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在政府的引导下,以市场为基础,坚持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快速发展,实现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二、民族地区现代化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的具体途径
(一)对外联合,加强区域合作积极
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等政策推进民族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合作。封闭只能导致落后。民族地区必须主动走出狭小区域,实现更大范围的区域合作。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对口帮扶、相互合作是中央定的战略决策。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合作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发展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特色产业和产品,形成地区间优势互补、各展所长、各具特色的分工格局;二是在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合作中应坚持错位发展,当好配角,主动承接发达地区需要向外转移的产业。积极利用民族地区的地域优势和民族优势推进国际合作。“国际经济贸易集团化、区域化、专业化、全球化倾向日趋显著,中国周边地区正在形成东北亚经济圈、中亚经济圈、伊斯兰经济圈、中南半岛经济圈的发展态势。”全球化给民族地区发展带来的最大机遇是能够充分利用全球知识、全球资源、全球市场,用以解决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而民族地区开展国际合作有着良好的地理位置优势,甚至是民族优势。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处于边疆地区,与其他国家直接接壤,处于国际合作的中心位置。有些民族地区甚至与相邻国家或相邻国家的地区同属一个民族。如中国东北延边地区的朝鲜族与南韩、北朝鲜就属于一个民族。这些有利条件为实现国际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民族地区可以利用本地优势和全球化发展机遇,培育地区自身的发展优势,加速现代化进程。
(二)对内优化,突出发展先进产业和特色产业
民族地区的真正发展在于建立属于自己高效率的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先进产业和特色产业。民族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具备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条件。如由经济全球化而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态势使地理位置优越的民族地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条件。经过国家多年的支持,民族地区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通过东部和西部人才的交流和培训、民族地区人员大量外出打工和民族地区自己的培养,以及市场经济的人才自由流动等使民族地区具备了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人才的能力。因此,民族地区应大力吸引发达地区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为民族地区现代化的实现奠定工业基础。民族地区除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外,还应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所谓特色产业,指民族地区依据比较优势而形成的产业。“这里的比较优势是指由不同区域存在的不同的经济发展条件决定的,包括区位、环境、资源、科技、历史文化、外部条件等因素。”民族地区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力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使这些区域比较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转变为经济优势。如依托本区域境内外矿产资源,发展大型国际油气、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煤化工燃煤发电基地;依托独特的民族文化和地理环境发展旅游业,推进旅游休闲和创意产业发展;依托特有的生态资源农稳步发展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打造特色生态农业品牌;依托国际合作中的地理位置优势加快建设国际物流项目,发展国际国内双向流动的现代物流产业等。
(三)统筹安排,提高全面协调发展能力
加快推进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打破民族地区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不解决,不但会造成一个城乡断裂的社会,甚至连城市本身的发展也会失去支撑和依托。“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民族地区的特点是地广、人少、自然资源、农牧资源丰富多样,拥有众多发展国际贸易的口岸等。这些特点决定民族地区可以以地区中心城市为核心,以县城和重要口岸为重点,以小城镇为节点建立城乡共同发展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城乡一体化道路。大力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一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资源优势是西部民族地区发展的最大经济优势。民族地区除矿产资源外,还拥有大量自然景观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农牧资源等。因此,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开发多样化资源,发展绿色经济是必然选择。二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把观念革新、制度建设和提高技术水平结合起来。民族地区必须认识到只有保持生态平衡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一整套相应的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的法律制度和不断提高开发的技术水平是实现循环发展的根本保证。
三、总结
(一)语法翻译法
语法翻译法是我们进行基础日语授课的常用方法之一。这种方法有其可取之处:第一,通过母语的翻译和比较,学生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日语中的抽象词汇和复杂的句子。第二,学生通过掌握日语的基本语法,就能够更快地理解日语的意思并熟练的使用。第三,通过大量的阅读和背诵,培养了学生的阅读能力。第四,对于授课教师而言,只要掌握了日语的基础知识,就可以拿着教材授课,不需要任何的辅助设备。虽然这种教学法有如此的优点,但作为一门语言而言,该法仅重视日语的书面用法,忽视了口语教学,忽视了语音和语调教学,学生的口语能力得不到提高,以致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频频出错,甚至使学生成为“聋哑人”。同时,由于该法过分强调语法在教学中的作用,从而使学生的日语与实际生活脱节。最后,因该法强调死记硬背,授课教师教学方法单一,课堂气氛沉闷,不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从而导致学生散失学习主动性。
(二)直接教学法
针对语法翻译法不能培养学生听说能力的缺点,19世纪末,欧洲的教学研究者们发明了直接教学法。这种教学法包含三个方面的意思:直接学习、直接理解和直接应用。它的主要特点是不允许使用母语,用动作和图画等直观手段解释词义和句子。使用直接教学法也有其可取之处:第一,采用各种直观教具,广泛运用接近实际生活的教学方式,有助于培养用外语思维的能力;第二,强调直接学习和直接应用,注重语言实践练习,学生学习积极性高,学习兴趣浓厚;第三,重视口语和语音教学,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虽然直接教学法有上述优点,但因其不允许使用母语,故而使学生对一些抽象和复杂的概念难以理解。同时,因其不注重语法教学,导致学生说出的话语法错误较多。
(三)交际教学法
交际教学法,顾名思义,这种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强调语言是用来交流的。它起源于欧洲,社会背景是欧共体的成立,并且有了学习语言的需求;语言学背景是英国语言学传统。这两点背景就产生了意念功能大纲,由此交际教学法开始产生。该法认为语言的教学应该是一个以任务为目标的教学过程,通过任务来让学生进行交流,这样的一个任务就要注重语言的意义和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应该是活跃的,通过这样的活动来实现意义的协商,提高交际能力。在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授课者重视的是使用语言的流利性而并非语法正确性。该法认为语言的使用时多样性的,并不要求拘泥于一种固定的用法,同时,它强调教学应以学生为中心,要从学生的需要出发,在课堂活动中更加注重学生之间的互动。正是源于该法的上述特点,所以,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使用交际教学法进行教学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学生对日语的掌握程度决定着开始何种程度的日语交际;二是课堂活动的选择最好贴近生活;三是在交际过程中,授课者在训练学生的准确性的同时,也要关注其语言的流畅性;四是对学生在交际过程中产生的错误,授课者不必逢过必究。因交际教学法对交际双方的词汇和语言有一定的要求,因此,该法不适宜在一年级开展。通过对以上教学方法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每种教学法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具体到我们实际教学中,授课者应根据具体的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情况来加以选择。如果采用的教学方法不能服务于教学目标,那么这种教学方法就是失败的,是不可取的。
二、民办高校基础日语教学的原则
那么,民办高校基础日语教学应该采用何种教学法?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教学法都可以运用“拿来主义”,即上述的常用教学法均可在我们的日常教学过程中使用。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使用何种教学法应因人而异,即任课教师应认真思考,哪种教学法更适合自己的使用习惯?哪种教学法的教学效果最好?哪种教学法最能被学生接受?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法的功效,从而实现最好的教学效果的方法就是最好的教学法。具体而言,对于民办高校的日语教师而言,在实际运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学方法应服务于教学目标
任何教学方法都应是为了培养学生社会文化理解能力而准备的。如果采用的教学方法脱离了教学目标,偏离了教学的本质,那么最好的教学方法也不能收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所以,授课者采用何种教学方法,都要将教学方法与教学目标相结合,使每个活动能为实现教学目标服务,这样才能有助于日语知识的学习、技能的掌握和日语运用能力的提高。这样才能使学习与目标实现有机结合,使教学目标在教学方法的作用下逐渐实现。
(二)教学方法应服务于学生特点
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民办高校的学生有其自身的特点:对社会现象理解不深;思想活跃,易于接收新鲜事物;自我约束力和控制力较差;对学习的毅力和刻苦精神不足;社交广泛,综合素质不均衡;自尊心和自我意识强烈。鉴于民办高校学生的特点,授课教师应根据其不同的认知水平、学习能力及自身素质,选择适合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来针对性地进行教学,发挥学生的长处,弥补学生自身的不足,从而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兴趣,树立学生学习的信心,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学方法应服务于教学内容
据了解,邓寿才仅有高中文化程度,却痴迷数学20余载,已经在各类数学刊物上发表研究文章上百万字。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刘培杰连连感叹,在基础数学领域研究,邓寿才称得上是“中国农民第一人”。
半夜起来演算 他脑壳有毛病?
26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了邓寿才所在的纳溪上马镇八角仓村。这是上马镇最偏僻的村子。
进入主人家里,首先进入成都商报记者眼帘的是一排排、一叠叠摆放整齐的数学书籍,一位穿着洗得发白的黄上衣的中年男子,正坐在书堆中奋笔疾书。他就是邓寿才。
今年48岁的邓寿才,高考因十多分之差无缘大学,返回八角仓老家,成为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由于热爱数学,邓寿才四处搜集有关数学的书籍阅读。1986年,邓寿才在纳溪城里一家书店偶然见到《古今数学趣话》,书中有关数学家们的成才经历,深深地吸引了邓寿才。邓寿才开始从新华书店购买大学数学教材自学。大学数学教材也过不了瘾,邓寿才又四处托人从成都买回研究生数学教材继续钻研。
作为一位农民,邓寿才的数学梦想注定只能在割草放牛、插秧打谷这些农事的夹缝中萌芽、生长。邓寿才有个习惯:纸笔不离身,偶有所得便诉诸笔端。他新婚后陪妻子回娘家,当晚,邓寿才和岳父睡在一起。半夜,邓寿才突然想起一个数学问题,随即开灯演练,直到天明。第二天,岳父告诉女儿:“你找的这个人脑壳有毛病,是个疯子。”
痴迷数学20多年 研究手稿一人高
1995年春节过后,邓寿才外出打工。除了擅长数学,邓寿才不会其他手艺。无奈之下,邓寿才只得进煤矿拉煤,到建筑工地当小工,上矿山挖矿。吃苦邓寿才不怕,流浪邓寿才也不怕,邓寿才最怕的,就是四处辗转,无法进行数学研究。直到找到了一家砖厂,邓寿才的打工生活才算安定下来。白天邓寿才在砖厂打工,晚上回到自己租住的平房后,便开始钻研数学。
20多年来,邓寿才积累了数百本数学研究手稿。26日上午,在邓寿才家中,成都商报记者将他的手稿堆在一起,竟有一人多高,50余公斤。邓寿才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由于多年辗转,手稿丢掉不少,“如果全部保存,还会更多。”
中国农民第一人 发表著作百万字
自1987年,邓寿才的处女作《一个数学问题的新证》在《厦门数学通讯》发表,20多年来,邓寿才已在各类数学刊物上面20余篇,上百万字。特别是在哈工大出版社每年出版两辑的《数学奥林匹克与数学文化》丛书当中,邓寿才更是连续发表了80余万字著作。他的专著《新编平面解析几何解题方法全书》,也在今年1月由哈工大出版社正式推出,目前在网上和各大书店均有出售。两本最新专著《国际数学奥林匹克不等式散论》、《初等数学不等式研究欣赏与收藏》则已被哈工大出版社纳入2010年图书出版计划。
能够和《数学奥林匹克与数学文化》丛书主编刘培杰接上头,完全是个偶然。2003年,当时在广东中山一家纸箱厂送货的邓寿才,无意中在书店见到这套丛书,邓寿才随即和丛书主编刘培杰取得联系,并愿意为该丛书撰稿。
当听说邓寿才只是一位农民后,刘培杰惊讶了,“我们这边的作者,大多都是大学教授!”不过,刘培杰还是决定先让邓寿才把书稿寄一部分过来看看。没想到,书稿引起了刘培杰浓厚的兴趣。此后陆续出版的《数学奥林匹克与数学文化》丛书,大量收录了邓寿才文稿。
26日上午,接受成都商报商报记者采访时,刘培杰表示,和职业数学家相比,邓寿才的研究领域主要在初、中等数学领域上面,“这种研究很难实现原创性突破,但邓寿才却有不少独到的见解。身为一名农民,邓寿才多年来完全靠苦学成才。这种无功利的研究,在当今社会颇为难得。在我们的作者中,邓寿才是唯一一位没有高等学历的撰稿人,在初、中等数学研究领域内,邓寿才完全称得上中国农民第一人。”
离婚了辞职了 一生最爱是数学
20余年痴迷数学,也让邓寿才付出了许多。因为耽搁了农活,妻子一气之下撕毁了邓寿才的手稿,毁掉了邓寿才的研究书籍,最终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带着两个孩子离开了邓寿才。
在邓寿才看来,只要能够专心致志研究数学,其他的都不重要。邓寿才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这真是一门美妙无比的学科,只要进入数学这个世界,我就可以彻底忘掉所有的烦恼和不快。”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民族村寨被认为是中国最大文化遗产和未来10年中国文化最大的问题。2009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9.1亿元资金。2014年2月国家民委了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仅次于云贵两省。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湖南境内有63个,占湖南8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国保”名录的79%。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下辖的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占全国“国保”名录66%。本项目首次将法人类学、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连接起来研究,国内外没有直接的研究文献,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方面,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寨民族志,典型的有《中国民族村寨研究》(张跃,2004)介绍了包含文化在内的民族村寨13个方面的问题,此类文献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而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但整体民族志的浅层建构需要足够的后续性研究。另一类是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现实对策,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田茂军指出在民俗旅游中文化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护了,才有可能进一步开发;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发展性质的保护”。[1]麻三山指出在村寨旅游开发要产业开发和民族遗产保护双赢等[2]。还有人研究了民族村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式保护模式(林丽,2009)、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保护(陈华,2012)等,此类文献大多集中于村寨发展中的经济应对、行政应对,尚欠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应对手段即法律的介入。
(二)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方面的研究文献约有10篇,仅有朱祥贵以民族法学视角分析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指出“我国立法在立法理念、权利体系、权利内容、国家义务、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深化立法的理论基础和重构制度设计”。[3]显然,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的法学综合研究仍十分滞后。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现有文献可以分为三种研究视角,一是整体立法研究视角,学者们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保护问题、背景、意义、立法框架作了思考,多数人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涵盖文化各个领域的私法不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权属不明;法律保护滞后(高永久、叶盛荣等)。二是权利研究视角,周勇的著作《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指出“对这类冲突的调处不可能仅仅凭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还必须依据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协调和构建和谐的族群关系。”[4]169David W.Elliott论述了加拿大对原住民权利进行保障所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三是文化遗产法视角,国际文件典型的有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rcala宣言》提出了小聚落保护建议。国内学者们研究了文化遗产立法对策、文化遗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等方面,文献资料十分丰富,但遗憾的是村寨文化遗产形态的立法未及细化。
(四)法律人类学对本项目研究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方式的贡献。法人类学强调田野调查,乃至参与性观察;法人类学注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提倡文化个体间的比较研究。这些研究方法对本项目研究影响颇大。二是理论观点的影响。法人类学研究是在19 世纪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斯奈德等人的学术成就,引导我们关注“规则应如何去适应人类生活”。[5]97国内研究中苏力研究法与乡下人习惯人情的关系,是应用法人类学分析中国乡村法律社会的经典表述。三是分析思路的启示。澳大利亚法人类学家参与原住民遗址保护权的工作,他们力图把法律规范、概念和社会控制过程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场景之中。国内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文献不多,王启梁,刘希等运用法人类学对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尝试性分析,为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正如胡守勇(2008)的批评,“人类学一直以来对文化的研究侧重于对不同文化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较少专门针对文化建设出谋划策。” [6]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新一类文化遗产――村寨的研究,正可谓是人类学的使命所趋。
二、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针对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的特殊区位,以法人类学进路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打破了传统法学原来刻板的面孔、狭窄的视野,弥补了法律规则与村寨内生规律研究的不足,推动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实质性法制的系统研究。以法人类学研究进路,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学术热点、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学术难点开展系统研究,具有较强的新颖性。
(二)实践价值
法人类学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立法机构、民委提供决策的思路、方法和策略,推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依法进行。法人类学作为人类学对法学的“闯入者”,不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置于情理法、法律现代性、法律语境化、民族社会现实、经济发展之中,在传统法律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时,担当起开拓视野、提供思路、贡献方式方法的作用。
三、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论纲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现状与法人类学进路。主要研究:(1)遗产概念下民族村寨的重新解释和话语建构。以民族村寨的遗产本体及本质属性的高度抽象形成民族村寨的规范概念,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准确定位,构造民族村寨法人类学研究的话语体系。(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分析。(3)法人类学反思与进路。既存相关立法的主要视点在于遗产文化的表面现象与外部特征,而对其内涵文化的生成规律与文化延续的社会机理缺乏理性深究,法人类学能积极地为村寨遗产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反思与创造的空间,克服既有法律模式选择存有的功能性缺陷。
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主要研究(1)法律理解问题。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村寨社会,探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法律意识、法律传播、法治认同。(2)国家权力问题。在国家主导的遗产运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战略背景中,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国家义务、权力运行等。(3)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的地位、内在结构、利益获取与利益分享及制度需求。(4)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支配与反抗的行动过程和方式,阐释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法与人类学的双重控制。(5)个案研讨,围绕武陵山地区田野个案进行研讨,探索多民族、欠发达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过程。
3. 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主要研究:(1)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中的人类学理性。①法制建构中人类学因素考量。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②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原则。从村寨社会的利益控制与平衡,探讨连片特困地区权力与权利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平衡与配置。③从法律制度的核心――权力与权利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总体架构。(2)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村寨权力规范。继续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功能,实现权力设定、行使到违法责任的法律控制。(3)村寨文化主体权利的精细化研究。从多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出发,重点分析原住社区、原住民权利的性质、表征、法律保障,以达致法律规制与内生的、自觉的保护行为、教育行为之和谐。(4)法人类学下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具体制度,探讨以公法和私法双向系统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制度与教育传承制度。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基本思路:本研究以问题-理论分析-解答为主线,首先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基本现状以法人类学反思,检审法律“客位”规则的局限性,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法人类学进路。其次就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制核心领域,即法律理解问题、国家权力问题、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展开法人类学分析。最后提出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
2.方法:(1)田野调查法。针对性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进行调耍深入民族村寨实际生活领域,研究民族村寨的人文环境,获取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进而谙熟民族村寨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运作及存在的问题。(2)文献资料法。收集、整理民族村寨国内外的相关学术著作、论文及地方文献资料,并对这些文献进行较为细致地归纳、演绎等分析工作,为课题的研究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3)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一方面,充分注意民族村寨法律规律的抽象归纳、总结;另一方面,充分反映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规律,将法律制度应用于实践中检验。
(三)研究确定的重点与难点
1.重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法人类学分析是突破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现实法制障碍的前提,又是法人类学法制建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故为研究重点。
2.难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无论是从人类学角度,还是民族法学角度,学界几乎没有阐述如何将法与人类学联系起来形成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制度,故提出具有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法人类学制度建构为研究难点。
四、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主要观点
1.整体看来,以村落遗产为单位的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是以工具化的视角、“ 客位”的立场加以规范,法律保护不尽人意。村寨文化遗产有其生成、延续的社会机理,法律规则应当 “体察” 保护对象的全方位的特征,这正是法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
2.伴随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法律实践形态几乎都不证自明地将国家立于法律保护优位。而权力纵向的绝对支配性,既存在着战略开发的突破性推进,又存在各类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 组成的利己主义。
3.在政府主导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基本上沿用了公权力的背景,村寨保护的主体权呈隐性状态,文化主体的参与、集体性私利、单子式个人利益在整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中往往被忽视,法律保护缺乏对本土民族私主体生存与文化自主性的关注。
4.村寨主体的维权是围绕权力-权利-利益之网表现出一种弱者的抗争,在隐藏的法律文本下的点状事件容易激发为非理性群体对抗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
5.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应置于特定社会的知识谱系中去看待和考察,法律保护应致力于原生土壤上文化主体的认同与支持、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相容共生、民众生存与经济、文化的和谐。
6.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具备公私权融合的公私法域特质,公私权的平行关系决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公私法混合式法律选择模式。价值目标上,创设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公私法平位保护秩序。既要跳出公法或私法单点要素的模糊评价,又要转到多要素的多元化调整;内在结构上,建立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私权为目的、公权为基础的公私法合一法律体例。法律选择的权重在于村寨文化主体私权保障的具体法律安排,公法则是以总体性的宏观管控为核心;实现路径上,以利益平衡推进民族村寨公私多层利益的体系之间定位、衡量、评估,以法律配置方式最终使公权利益和私权利益各得其所。
结语
绝大多数民族村寨研究是从非法律领域出发,法学研究鲜有涉及且失之琐碎,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创新之处在于就此类相关论题开展的法学系统研究,是单项式、断裂式、零散式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 运用法人类学的新视野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既是人类学的拓展,又是传统法学的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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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思维方式,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思维方式。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认为:“谁打算让初学者或外行了解法学和法律思维,谁就会感到,相比其他科学,自己遭受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和疑惑”豍。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经过法学教育的专门训练。大多数人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传递知识,但实际上传递知识只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的途径之一。换言之,传递法学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初级目标,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则是更高层次的目标。因此,法学教育不仅在于知识的教授,更在于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理念及目标定位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我国大学的法学院在培养法科学生时,只注重理论灌输。产生此种理念的原因在于:首先,教师们认为学生们只要掌握了法律概念、理论框架就会自然而然地学会如何将法律概念、理论知识贯彻到具体案例中解决案件。其次,我国的法学教师自身注重理论研究,忽视法律实务。关注理论问题的法学教师更多的希望培养出同其一样的理论型人才,能够在理论知识上深入探究;同时,由于教师本身忽视法律实务,也难以传授给学生其本身亦缺乏的法律运用能力。只注重理论灌输就会导致教与学各自为营,互不沟通,学生也难以真正的理解、消化理论知识。学生只需熟记要领和结论即可,法律课程最终沦为背背法条、背背理论知识的纯理论学科。这种现状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离,难以培养学的法学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近几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数据显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都是法学。法科学生何以面临就业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学毕业生难以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很多在校学习优异的学生一踏上工作岗位就会发现自身存在的弊端——理论与实际之间隔阂太深,难以跨越。
在此种教学理念之下,教师努力培养学生成为能够进行法学研究、写作、的学术型人才,而非具有较强法律思维及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
(二)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
我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以讲授为主,教师在台上讲课,学生在台下听讲。虽然,近些年来教师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多教师在课堂上用几个案例填充枯燥的法学知识,一来是为求课堂氛围的轻松,二来将案例作为理论教学的点缀品。由于法学教师并未真正理解案例教学的精髓,他们只是对案例作出简单的介绍或者将案例作为例子,并未对案例进行深入的法学理论的分析。在课堂上,教师仍然是主要通过讲授的方式给学生传递法学原理。很明显,传统传授式的教学方法并不利于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
(三)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
首先,从教材的更新角度看,我国的民法学教育存在很大的弊端。我国教材的撰写、出版、更新难以跟上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的脚步,很多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知识已经更新,而法学院学生们手上的教材却并未更换。即使根据法律的修改或理论的发展,教科书得以及时修改,也只是简单的替换,并未从整体的角度修改教科书。
其次,从教材的内容方面看,我国很多民法教材都是介绍民法的体系、基本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基本理论,很少涉及民法的核心精神、价值理念等。
再次,我国现行考试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是否掌握教科书或老师上课讲解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一些“死”的东西,学生想要得高分,只需要在考试前一个月或半个月认真背诵教科书上的重点知识、笔记本上老师讲解的知识点,而无须深入了解,就可以获得高分。这样一来,容易使学生的视野变得狭窄,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深入分析问题和全面观察问题。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学生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难以在踏入工作岗位后立即上手。
二、以培养法律思维为目标完善我国法学教育
(一)树立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能力是一个人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无法有效率地探知法律事实;无法合乎逻辑地阐释法律文本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无法根据案件事实展开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辩。法律思维的形成要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知识可能随着社会形势等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可以随时学习、随时补充,但是,法律思维方式作为特定的思维习惯,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它靠的是长期、专门的训练才能养成”豎。因此,需要转变我国陈旧的教学理念,转而确定法学教育的真正目标——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王泽鉴在其《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摒弃以培养具有法学研究能力、能力强的学生的教育目标,而应秉着“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的观念,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三、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都不能很快地上手法律工作,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法学知识,而忽略了思维训练。近几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意识到了法律思维训练的重要性,积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思维培养的方法,如“案例分析课”就是以“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案例教学“能够为学生提供逼真的法律环境,提供独立思考、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这既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培养实战的感觉和能力”豏。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中后期,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大力推广下确立起来的,并从此成为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中所谓的“案例”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诉法院的司法意见。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但真正了解“案例教学法”的人并不多,很多人以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以案说法”,即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在增加课堂趣味性的同时加深对法条的理解。但事实并非如此,案例教学的实质是通过实例演练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
王泽鉴先生也指出,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及能力。“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的报告”,若法律学习只注重理论,其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豐。
以特定的请求权基础(完全的法条)为基础,将案件事实归入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中,也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去涵摄案件的事实,从而判断请求权的成立与否。这种法律适用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统一的法律思维,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
“从民法科学和法律教育上说,每一个受过德国民法的严格训练的人,没有不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耳熟能详的……这是德国民法科学成熟发达和法律教育质量较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培养了无数法律家的法律思维,意义非同小可”豑。我国可以学习德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在新生入学时便开设专门课程讲授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以便学生对该法律适用方法有一个大致的掌握;同时,在主要课程的安排上,不仅有以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目标的讲授课,而且还应配有训练案例分析方法的练习课。德国法学院低年级学生的主要考核方法是案例分析。由任课教师给学生布置一些复杂的案例,学生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后推导出答案。若学生在分析案例时遇到一些有学术争议的问题,也只需大致地将各家观点陈述出来,然后选择一个自己认可的观点。学生选择任何一种观点都不会对其成绩产生影响,因为评价的主要标准在于学生案件的分析思路而非观点。也就是说,德国的案例分析是没有什么标准答案的,这不会将学生的思维遏制住,反观中国的案例分析题都是有标准答案的,学生的思维永远被狭隘地限制在一种观点之下,很难有所进步。当然,案例教学必须与理论教学同时进行:首先,在传统理论教学过程中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其次,在学生已掌握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开设单独的案例教学课程;最后,在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开设不受目前法学各学科格局限制的案例教学课程。
在德国,待法学学生进入高年级以后,就要通过开设讨论课以着重培养其学术素养。在讨论课上,教授事先分配几个讨论题目给学生,然后学生独立完成论文。完成后还需在课堂上向其他同学与教授报告自己的论文,再由同学与教授点评。值得注意的是,讨论课论文的题目一般都是描述性的,学生在写作的时候需要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如此一来,学生对该问题就能有全面的认识,收益良多。
五、结语
目前,我国已成功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法治目标,必须先保证司法的良好运作,而法律职业者良好且统一的法律思维是司法良好运作的前提条件。正如学者所言,“法治是一种思维方式”。只有法律职业者之间具有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法治才能得以实现。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该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民法学教育中,不仅可以改善现有的“书本知识与实践脱节”的教育现状,也可以使法律职业人之间形成一种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即达成法律上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