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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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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1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转基因作为新时代的重大研究成果之一,虽然被人们广泛食用,但安全问题仍一直被人们讨论、热议。伴随着一些消极现象的出现,从侧面暴露出了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转基因食品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食品安全基本概述

(一)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基本概念和内涵第一次在我国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法中提出:利用转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相关的产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

虽然,我国学者已经就食品安全的本质达成共识,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内涵仍然存在些许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一样,都具有安全保障,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不仅仅包括食用安全,还应当将环境的安全列入其中。一些保持中立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意味着食品的风险应控制在人们可承受范围内。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确定与转基因食品的从研发到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风险有着紧密的联系。从转基因食品的本质角度出发,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风险不仅仅体现在对人类的健康影响上,还体现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上。

(三)转基因食品引发的安全问题

转基因技术下诞生的除草剂、抗病虫害等转基因食品,具有优于传统食品的特点,在生物技术种子制造上给一些商家或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国家带来了社会和医疗上的利益。但是,在转基因技术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未知的风险问题。尽管目前仍没有具体事例证明转基因食品安全存在的缺陷,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仍是人们所担心考虑的。从转基因食品诞生以来,就不断有专家学者发出质疑和反对的声音,认为转基因食品改变了生物原有的基因产物,极易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伤害。主要表现为:易引起食品中毒的风险;容易导致食品过敏;食品中容易添加抗生素等药物成分;营养成分改变等四大风险。这是引起人们恐慌和社会讨论的最主要原因,同时也是当前各个国家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的根源。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专门的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

当前,我国缺乏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制度。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益远远低于法律的效力,权威性不够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影响了执法的力度。早些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为我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改善。食品安全法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一些具体问题。但是,至今为止并没有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钻取法律漏洞。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对食品安全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仍缺乏较为系统的政策。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相关内容制度显得较为粗略,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尽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标识内容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并未将传统食品与转基因食品做出较大的区别,转基因食品也没有专门的标识内容。

大部分的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不多,即使知道是转基因食品,也并不知道转基因食品对自身健康的影响。现在大部分国家普遍认同对过敏性有机食品进行标识,致敏性作为警示消费者健康的一种因素,如若缺少致敏性内容,这将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置于危险之中。

(三)消费者的维权难度高

大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心存顾虑无非是因为担心转基因食品会存在安全隐患,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事实上,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至今仍未有可靠的事实证明。从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到现在的应用也才仅仅三十年,并没有漫长的时间评估。有很多产品都是使用很多年之后其危害才慢慢的显露出来,例如,链霉素、四环素、DDT等都是经历过很多年之后,其危害才逐渐显露出来的。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之一就是潜伏期较长,在当今的民事诉讼制度下,消费者如若因为食用转基因食品而导致一些潜在的危险,且事后救济的难度比较大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主动权的。

三、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影响着国家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一定要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善的基础上,还要制定一些适应当下、符合现状的规章制度,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对策。比如:转基因食品的危害潜伏期较长。一般的传统食品在食用时,如果有不适的症状在短期内就会显现出来,而转基因食品如果对其身体存在危害,那其危害结果可能要十几二十几年之后才会显露出来,甚至有的会遗传在子孙后代的身上。所以针对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必须指定专门的法律规制来加以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

标识制度作为一种信息披露政策,可以很好的改善转基因食品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能很好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可以从三部分完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一、增加阀值的规定值;二、丰富标识内容;三、扩大需要标识的转基因农产品范围。首先,要设定一个阀值对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进行区分,为消费者提供选择的关键信息,同时弥补有限的技术所带来的问题。其次,要丰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内容,尽可能做到详细、全面。甚至要连原料中基因发生了怎样的改变都要阐述出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最后,将转基因生物目录与转基因市场的发展状况匹配,定期更新产品信息,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要有利于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可追踪制度,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追踪制度的记录能比较直观的反映转基因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去向,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找到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所在。但是,我国转基因食品食品的相关追踪制度并没有健全,这加大了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的事后监测难度。因此,需采取严格的追踪管理措施,使有机产品从生产、加工到管理都能进行有效的追踪和严格的监控。这样,一旦某一种转基因食品对人们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有关部门就能及时掌控食品的流向,及时找到相关的责任人,查明原因,并对问题产品进行及时处理。

结束语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关键是看人们用什么样的眼光去看待它,做怎样的取舍。在面对转基因食品的褒贬不一的声音面前,人们应当注意掌控好它的尺度,让转基因食品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力量。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正面的、积极的引导,尽可能减少其损害结果,才能保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第2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发展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83-02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发展状况分析

1.美国

二战以后,美国作为头号资本主义强国,自称是世界上食品最具安全性的国家,对食品安全供应和管理相当重视,也将食品安全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美国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分开的,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各承担相应的责任。立法机关(国会)根据社会需要颁布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执法机构通过被授权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触犯食品安全法律的人实施逮捕等,从另一层面分析,执法机构在任务执行期间所遇到的问题又可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帮助立法机构补充新的法律条文。若在法律实施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仲裁,值得强调的是美国司法机关权力相当大,它并不受行政执法机构的控制,在司法判断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1]

百年以前,美国通过了《联邦肉类检验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自1938年颁布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后,相关部门紧抓对食品、药品、化妆品这些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物品的监督和管理,以法律手段强制性让食品、药品、化妆品行业越来越规范,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在“911”事件后,美国国会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法》)都体现了食品反恐的性质,足以看出美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除此以外,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在是全球最健全的、应用最广泛的。通过《禽产品检验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多部法律构成了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分等级、规模和范围召回,企业可对召回的产品按照法律程序采取补救措施或销毁,对消费者产生经济损害的依法赔偿。总而言之,美国是一个注重食品安全供应和管理的国家,国会先后颁布的多部法律法规即是为了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

2.欧盟

欧洲各国家国土面积狭小,在抵御外来“侵犯”时不具备优势,于是成立了欧洲共同体,随着该组织成员国不断增加,将欧洲共同体改为欧洲联盟。欧盟各国经济往来互利互惠,各成员国间给予最大的政策支持。欧共体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成立,先后经过了五次扩大,因此对欧洲食品安全法律的研究也只能最早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随着欧共体的不断扩大,各国间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通过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颁布法律法规,颁布的法令直接对成员国有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程度很高,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也非常高,欧洲委员会和议会所颁布的一些法令法规,涉及到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卫生检测等各个方面。1996年英国出现疯牛病后,欧盟将食品安全立法的重点转移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层面上,并于2000年出版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应该从农田开始。2002年欧盟颁布的《通用食品法》,它是一部欧盟成员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2]

与美国相同的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与颁布者是分开的,欧盟执行机构是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由它负责监督欧盟各国食品安全。在颁布《食品安全白皮书》后,欧盟在之后的两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局,它是一个专门评估食品危险性的部门,独立于其他欧盟组织而存在,能够为欧盟委员会和议会提供科学性的建议和意见。另外,欧洲食品权力机构对欧盟内所有食品安全事物都可以直接管理,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权益。[3]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经验

1.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

从美国、欧盟食品安全法制发展可以看出:第一,食品安全受到各国的关注;第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相对完善;第三,美国和欧盟所采用的是立法、执行、司法机关分开执政,互不干涉。[4]

2.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涉及到众多行业和产业,农林牧副渔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环节都应受到民众的监督,接受政府部门的检验。一些发达国家将食品安全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分开,设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国内食品的供应进行统一的、安全的、集中性管理。[5]

3.实施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是指对存在残次品,可能危害消费者利益,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厂家收回,依法可以对召回的产品加以补救,无法补救的产品将彻底撤销,对消费者产生经济损失的将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4.食品安全国际化

随着国际间经济往来更为频繁,各国对食品安全法制的建设应更为严格,这样才能够符合国际化食品检测的要求。[6]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的缺陷和完善

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屡次出现问题,国家出台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加之地方性的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经济市场正常运作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强国相比,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方面仍处于薄弱位置,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孤立不统一。我国并未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法”,而是通过《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及多部法律构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例如《食品卫生法》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少之又少,而且《食品卫生法》与《食品质量法》在部分法律条文上是重复的,法律内容零散孤立,构成不了统一性的法律体系。

(2)条款落后。经济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食品安全的案例频频出新,若试图用旧版的法律条文解释新案件、新现象,定义肯定不那么准确。因此,应适时地对法律条文及时修订,如将食品安全事故赔偿、食品召回处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纳入到法律条文中。

(3)缺乏统一管理机构。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众多,各个岗位间具有重叠现象,导致执法推三阻四,执行力不够,加之没有统一的、专门的、明确的食品安全检测、监督机构,我国在食品安全上屡次出现新问题。

2.完善食品安全法制

“劣质奶粉”事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劣质奶粉事件的新报道,由此可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的重要性。

(1)完善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法》与《食品质量法》在法律内容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部分,保障人民的健康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前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作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但尽管如此立法机关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

(2)强化法制建设。立法机关虽然认识到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如食品安全事故赔偿、食品召回处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等都被写进法律条文中,但在修订法律的执行力上仍有欠缺,因此必须强化法制建设。

(3)加大执法,加强严惩力度。我国应设置一个专门的、有效的、明确的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出现违规违法操作一旦发现,必须严惩。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劣质奶粉”等恶性事件多发,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感到惶恐,纵观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不难发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相对完善,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距离,若想避免“劣质奶粉”事件再次发生,必须强化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赵舒云,刘玲玲.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的完善[J].理论月刊.2010(06):64.

[2]钟楚红,王蕾.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与制度体系研究[J].食品安全.2014(01):79.

[3]何杨宁,巫文.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构建[J].华中师范学院学报.2010(02):55-57.

[4]黄戏英,李夏天.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行政管理. 2010(08):69-70.

第3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流通环节;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2―0051-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22.025 [本刊网址]http:∥

食品是否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才能切身的维护人们切身利益,流通环节是食品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涉及到的方面非常广泛,情况也比较复杂,因此,在食品流通环节实行法律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目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只有不断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的保证食品的安全,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况。目前,我国在流通环节并对食品安全进行单独的立法,而且在我国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专项法律法规中更注重食品卫生,有些法律法规虽然以食品安全为前提,但是比较片面,没有涉及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消费的全过程,这就造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的协调能力相对较差,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相关概念。在《食品安全法》或者是《农产品质量法》都未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概念,这就会让人们在农产品的问题上产生差异化的认识,比如说我国法律规定没有进行加工的农业活动的产出品属于农产品,但是已经经过加工的农产品能否按农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还是按照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等问题,这就给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造成很大的困扰;三是,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化立法相对落后。食品的检测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也给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数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受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相对较低,这就给食品安全问题带来较大的影响。我国检测的标标还存在着缺失的情况,目前我国尚有很多食品没有统一的检测标准,这就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检测需要。另外,在检测的标准之间存在着差异,比如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存在者不一致的情况,导致生产者和经营者不知按什么标准执行,给食品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四是,流通环节的监管体制不顺畅。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主要是按分段监管体制执行,这种分段监管主要是靠各个监管部门之间互相协作配合,从而发挥各自的优势,但是这种分段监管也存在着弊端,在实际的监管中,容易出现监管部门为了追求各部门的利益,而出现各自为政交叉管理现象等,造成监管效果不佳;五是,市场准入机制与可追溯体制不完善。食品流通的许可制度不太规范,主要表现为食品流通的准入的门槛比较低,并且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就给相关部门带来很大困扰,如果放宽条件就会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如果提高准入的条件就会造成很多申请者不能获得申请的资格。另外,可追溯的体系没有形成,这就无法更好的提高食品的质量,不利于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流通环节政府部门监管中的问题

政府部门是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中的主导力量,但是在政府的监管中却存在的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部门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情况,目前,各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的人员比较缺乏,经费也比较紧张,装备也比较落后。我国的人口众多,市场上分散经营的主体也相对比较多,这就造成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另外,食品的经营一般存在着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大的特性,执法部门监管起来非常的困难;其次,执法队伍中的人员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很强的专业性,但是在当前的工商部门中缺少食品安全专业人才,制约了流通环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行。执法人员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安全的标准以及储存的条件等都缺乏必要的了解,这就使执法队伍的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以及监管的水平无法得到提高;最后,地方保护主义给监管带来重要的影响,地方政府过多的关注当地经济的增长,对当地的食品生产经销企业实行地方保护,及时食品生产经销企业存在着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也会从轻处罚,这就政府监管失去了震慑力。另外,食品安全主要依靠监管部门与企业监管,一旦监管部门与企业被利益串联在一起,监管者就成为不法经营者的获取利益的工具。

(三)法律监管中的其他问题

首先,在食品流通环节中企业经营者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受当前社会经济水平的影响,一些中小型食品销售企业与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会选择与食品质量以及管理水平不高的企业进行合作,同时在自身食品经营的过程中也不注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流通环节的法律监管无法落实到位;其次,消费者的维权问题,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虽然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一些赔偿措施,但是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一些检测的费用等需要消费者自行支付,但是有些检测费用相对较高,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或者法律意识影响,往往会选择放弃维权。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对策

(一)完善流通化环节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

首先,完善法律的规定。对基本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基本概念的不明确就会造成法律法规出现一些疏漏,虽然这只是在立法技巧与立法意识以及立法体系中的问题,但是如果不及时修改或者是补充,很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就需要及时的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出台一些补充类的规定,对法律法规的疏漏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活动,成为执行机关的执法的有力武器。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细节部分。在流通环节严格的控制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完善其准入的条件并要提升对内部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的控制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是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都不予通过。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增大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更大的裁量权,另外,还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使用,协调与缓解各部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其次,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标准,食品安全的检验标准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的关键核心所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完善食品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等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标准,成为食品生产与经营的依据,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打下良好的基础;最后,调整法律监管体系。明确执法部门的各项职责,并制定专项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法律办法规,完善对流通环节的外部监管制度体系以及工商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管机构体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增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各部门的协调性。

(二)强化经营者的自律行为

强化经营者的自律行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首先,设立食品经营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与政府部门的引导以及食品经营者的自发组织等方式,建立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行业协会,并赋予协会一定的管理权限,推动食品流通环节各个行业的自律水平的提升,在协会内部可以开展食品安全的相关培训、经营企业或者是个体商户的评比等活动,引导经营者在食品经营中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带来更多的便捷;其次,制定食品经营者教育培训的制度,对食品经营者加强教育培训,促使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法制意识以及道德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更进一步促使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得到强化。建立教育培训系统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先关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集中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培训,确保经营者先通过食品安全的系列培训,才能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从而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自觉性。

(三)规范政府部门的监管

规范政府部门的监管,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提供保障,首先,规范流通环节准入制度,相关的部门严格的依据流通许可的程序以及条件开展工作,不能随意放宽或者是提升准入的标准,更不能随意扩大许可的范围,可以根据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渐提高准入的资格条件。定期开展食品经营主体的清查工作,相关部门定期对管辖区域内的食品经营专题进行大普查,把握食品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与许可证规定的信息、数量等对比,并将最终比较信息归档整理,还可以采取不定期的抽查,对存在违反行为的经营主体给予严肃的处理,并要留档。对经营主体资格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主体,强制其退出市场,对于超范围经营的或者是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其次,提高食品质量的检测。规范食品的抽检工作,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流通环节中的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快速检测模式,把食品安全问题扼杀在摇篮中;最后,建立应急处置体系,促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可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事件的演练,使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四)健全社会监管体系

第4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问题 对策

继“三鹿毒奶粉”、 “地沟油事件”之后,今年又一个涉及食品安全的“炸弹”—— “双汇瘦肉精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历经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的冲击后,双汇引进瘦肉精猪肉事件虽称不上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标杆性负面事件,但由此引发的舆论关注范围与规模之大也暴露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岌岌可危,食品安全供给与需求明显失衡。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因素很多,其中,政府监管的缺位值得我们深思。

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目前我国在食品监管中还存在许多盲点。政府把好食品安全关,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饮食安全。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职能,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有效的政府监管可以维护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少数食品生产者利益的驱使下完全忽略食品安全,侵犯合法生产者正当权益,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其次,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有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再次,有效的政府监管有利于增强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1.2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并不是没有缺陷的,即便是在我国以公有制成分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下,也会出现市场失灵,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就证明了这一点。没有政府的监管和干预,食品市场不仅会出现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或无效率,而且会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市场失灵以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使得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成为必要。只有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食品信息,要求其行为合法;只有政府可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和控制,从而保障人们的人身及健康安全。1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主要采取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己经初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机构各成体系,共同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食品监管责任体制依然没有理顺,机构定位比较模糊,多部门业务在食品监管和服务过程中难以甚至无法整合,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一直难以克服的“低效”、“失效”、“无效”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以“双汇瘦肉精事件”为例,该事件的爆发主要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失职,这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这些缺陷导致许多不安全因素进入市场,严重危害国民的健康。通过疏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发现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律的不完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条款笼统滞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条款已然过时,对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小,操作性不强。2.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众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如《食品.卫生法》没有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使猪肉的监管环节出现盲区。同时,由于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的现象大量存在。23.法律处罚过轻,威慑力不够。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只限于罚款。事实上,违法者被查处后很少向司法机关移送,更是很少判刑。那些被媒体曝光的食品事故处理结果,仅仅只是捣毁、查封加工点和停业整顿等,而主要负责人大多数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2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

在“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将原因归咎于各监管部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属于“分段管理”,有7部法律与农业部、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猪肉的监管,但由于监管主体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缺乏部门整合、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空隙使双汇钻过养殖环节的监管漏洞,进入贩运环节,并以各种手段溜出屠宰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堂而皇之进入市场销售。

2.3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体制的缺失

当前食品监管还存在预警机制滞后问题。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而目前很多时候食品安全是“出了问题才重视”、“不死人不重视”,绝大部分措施属于事后处理,不仅达不到监管目的,反而会加大监管难度3。

而对于行政问责制尚未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行政问责制。虽然自SARS以来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有一些政府官员因此引咎辞职,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中也有一批领导于部受到处理。这是食品安全事故中落实问责制的自然结果,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取得不断进步的可喜表现。但是当前的行政问责并不是依据法律程序来问责,问责的事由、人员范围仍不确定,问责的主体定位不准,问责的程序还存在漏洞,追究的后果还不明确。并且目前在我国所有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是针对个人决策失误和行政行为不当,很少对集体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追究,这种“法不责众”的现象在我国司空见惯。4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利益和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双汇瘦肉精事件”之所以发生,政府的责任首当其冲。鉴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专业分工、高效协调,从制度层面完善监管体制,营造良好的监管外部环境,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5

3.1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和制度建设

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护者,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在加强贯彻落实此法的同时还要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项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多层次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从源头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理。《食品安全基本法》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3.2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双汇瘦肉精”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国目前分散的监管体制的严重缺位,也显露了2003年成立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未发挥预期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的作用。因此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应进行重新调整与分工,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将我国目前实行的“多部门按环节分段式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单部门按产品链条式的管理模式”,合理分工、高效协调。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总理负责,主要成员由不受部门利益影响的食品安全专家组成,在监管工作上不承担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仅负责层次较高的抽象决策行为,包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及时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动态信息等工作,改变行政监管机构权力分散与各自为政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6

同时,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3.3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立足长效监管机制,改变当前靠突击、督查、评比推动食品安全的工作方式,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探索运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及时预警信号,一方面让监管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处理问题,另一方面使广大市民从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中知道安全隐患所在,避免重大风险事故发生。

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统一的问责的法律法规。在追究监管人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7

食品安全的保证,仅靠政府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市场、教育机构、媒体、消费者等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等。

参考文献:

[1]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门户网站aqsiq.省略.

[3]刘俊华、刘文.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研究「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4(5).

[4]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王燕.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和思考「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06(11).

第5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

一、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食为民之天,人之生,离不开食之安,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摆在社会面前的头等大事。农村乡镇集市随处可见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食品问题:“康帅傅”牌的饮料,“奥丽奥”饼干等模仿大众熟知品牌的各种食品;零售一毛至一元、添加大量色素和香精的儿童食品;还有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示的散装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无任何说明的米粉面条,以及穿梭于扬尘尾气中的小推车无证经营流动小吃店等等。单从台前销售这一环节就有如此多的问题,更勿论这些食品的幕后生产过程及其环境又有如何多的安全隐患。

如此隐患重重的食品充斥农村市场,很大部分原因是这些食品价格低廉适应农村消费者重价格、轻品质的食品消费观念,同时农村消费者文化水平与消费安全意识有限。农村食品市场的落后给以部分伪劣食品可趁之机,许多在城市商店和超市无法上架销售的伪劣食品转而涌向农村市场,以其低廉的价格占有市场。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法律对于农村市场和食品的监管有相关规定,未能在农村食品市场得到有效运用。

二、现有食品监管立法

现有法律中,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规定于下面两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同时,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此外,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该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建立分段监管体制,由卫生、农业、质量、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进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中进行监管,以促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该法还创设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此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三、现有监管体系在农村食品市场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原因

(一)立法层面。我国立法不完备,现阶段我国并未制定适合地域特点的地方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质量和监管要求也没有区分城市与农村两种情形,这显然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而且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基本法也只是建立了制度框架,还没有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二)执法层面。一是难监管,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区域广,而各监管部门由于人员、经费不足,导致监管周期较长,并造成监管盲点。另外,监管职责涉及的部门众多,分段监管制度,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为只协调、不管理,那么可能导致重复执法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况。二是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仅依靠现有的几部法律法规,监管执行存在很大难度。另一方面,许多落后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本地的财政收入,许多执法部门主观上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此外,部分基层监管执法部门忽略其职责所在,执法存在偏差或者以罚代管,甚至腐败执法,导致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得不到有效执行。

(三)农村消费者难维权。农村群众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他们对食品的标准不了解、不重视。而且由于食品本身的特性,许多不安全食品对人体的危害是无法直接在第一时间发现,所以很多时候农村消费者都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再加上其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信息闭塞,文化低,能力有限,维权成本高,也导致农村群众不愿维权。

四、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美国从1906年开始立法,将食品安全纳入其法制化轨道运作;德国更早,其食品法历史可追溯到1879年,迄今关于食品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多达200多个,涵盖了食品材料生产和销售的所有环节。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源远流长,而且相关法律和监管体系在与时俱进地不断修订完善。我国应学习上述国家的经验,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建立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逐步健全和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应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立法工作和完善工作。

(二)构建有效可行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有效可行的监管机制应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调合作,各负职责,而政府监管部门应该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挥行政主导作用。同时,还应加大对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的力度,避免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纠纷,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由此构建多方协调的良性监管机制。政府监管部门还应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而对于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食品安全案件不仅要执行行政处罚,还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应当加强建设农村食品监管制度的创新,比如在乡村划区驻点监管,在村民委员会设立举报点,经常性巡查结合重点检查等,更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三)加大对农村食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任何法律发挥其作用,执行都是关键。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不论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都会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润,故即使法律规定了食品安全要违法赔偿,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和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因此,应当建立严格的农村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追究被监管对象即农村食品各环节负责人的违法犯罪责任,加大惩罚力度,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得到足额的赔偿,也使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对监管部门忽略其职责所在、监管不力,以罚代管,或是腐败执法等行为,要按《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刑法》追究其责任。(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洋.浅析《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体系[J].法制与社会,2009.

[2]李长健等.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研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来.

[3]柳思维.经济大国“问题食品”事件出现与食品市场监管创新的深层思考[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

第6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范和强化食品安全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举措:

一、调解优先。对案件争议不大,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适用诉前调解机制化解纠纷,优化畅通食品安全诉讼的渠道。通过诉前调解,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商户亦可从中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二、快审快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从2016年至目前,我院共受理产品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共计88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4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类案件,保证了庭审高效快捷,减少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肃清了食品安全的雾霾。

三、准确把握民事法律适用。准确理解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遵循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来分配举证责任,进行利益衡量,把握法律适用,依法支持食品消费者提出的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提升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主动性。

四、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形成全方位监管。对该类刑事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同时考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人民陪审员的量刑意见,统一量刑标准,保障该类案件的均衡性,及时惩罚犯罪行为,树立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五、注重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在各类食品案件审结后,对存在问题的商户耐心进行教育,让其进一步了解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同时,制作带图片、视频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小文章,并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推送给公众,以便于群众更了解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提升群众法律保护意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第7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组织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及稽查队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2018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重点突出了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二、突出重点,集中宣传

我局充分利用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围绕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按照结合实际、联系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宣传,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如何区别非法食品添加剂,如何鉴别和识别假劣药品、保健食品等基本知识,食品中毒预防及应急处理常识。集中对县城各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学校食堂与集体食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宣传。全年共开展集中宣传3次,发放《食品药品知识宣传手册》、发放《饮食用药安全常识手册》、《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宣传资料12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12条、设宣传展板12块、接受群众咨询3200余人。

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第8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围绕2014年我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宣传阵地作用,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形式多样、上下联动,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切实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素质,全面普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促进依法经营,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

强化《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依法经营、规范执法。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建设的成就,增强全社会依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

(二)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政策部署

宣传上级党委、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宣传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加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中形成的新思路、创建新机制、采取新举措、展现的新面貌。

(三)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动员社会各方积极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使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得到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制观念得到增强。

(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效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成效,及时总结我乡开展专项整治的经验,深入研究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加强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事故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相关行动取得的成效。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着重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开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宣传活动

配合县食药监、农业、商务、质监、工商、监管部门,结合我县开展的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以重大节日宣传为契机,开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新闻跟踪报道等活动;结合食品摊贩整治、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项目,加大对企业法人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诚信职业道德教育。

(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五进”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进企业)。

1、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师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编发《食品安全知识读本》(学生版),引导学生树立食品安全意识,掌握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各小学要开设食品安全健康教育课,通过开展科学饮食知识进课堂、开主题班会、办黑板报、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开展幼儿园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强化管理者和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2、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进村”活动,各村要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作为建设和谐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村社建立食品安全宣传专栏,采用张贴海报、漫画和举办公益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常识,采取与居民互动的方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服务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居民参加食品安全健康知识讲座,对居民进行食品安全依法维权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消费水平和鉴别、抵制问题食品的能力。

3、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活动,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作为我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内容。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图片、墙报、宣传资料以及“三下乡”、“五进”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广大农民提供食品安全的基本常识,传授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科技知识,引导消费观念的转变,培养自我保护意识。

4、乡农技站、畜牧站要深入田间地头和养殖大户家中,大力宣传“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向农民传授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了解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高毒高残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等有害物质的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组织广大农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群众监督、消费维权活动,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的状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培训教育

一是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企业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班,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集中供餐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树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首责意识和品牌意识”,使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规范生产、依法经营。二是开展对社区、村食品安全信息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展工作指导等方式,提高信息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全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各村、乡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三)落实宣传教育经费和人员

第9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进口食品 安全监管

一、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食品的进口在我国食品贸易和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面对形形的进口食品,消费者往往无法辨识别其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损害其人身和财产权利时,又往往不能有效的寻求法律的援助。因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可以从源头上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国内,有效地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卫生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少,其根本大法就是《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仅在其第六章中有寥寥四款对进口食品方面作出原则性和笼统的规定。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致使对进口食品不能有效的管理,监管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做支撑。

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标准采标率44.2% 的总体水平。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速度也相对较慢。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5年,而我国的很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严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例如,截止到2009年4月我国现行的名称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国家标准总共154项,但其中有61项实施满10年甚至是10年以上。

2.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进口食品检验的原则是批批检验。该检验原则是一种较落后的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该检验原则没有根据进口食品的特点、工艺流程进行科学评价和评估来设置有针对性的检验标准和项目,因此会导致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和检验效率的低下。

三、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

1.日本进口食品查验和监管制度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查验主要有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两种形式。监控检查即常规性抽样检查。抽样比例一般为2%~3%。当某种食品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或得知其被回收或有损健康等相关消息时,则提高抽样比例,实施强化监控检查。监控检查阶段不收取检测费用,也不妨碍货物通关。

命令检查即日本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采取的强制性检查措施,当进口食品违规可能性较高时,比如同一出口国、制造商生产的某种食品被发现两批农业化学品残留超标时,则启动命令检查。命令检查的抽样比例为100%,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不允许通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后,才能解除命令检查。

2.美国加强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的主要举措

(1)进口食品预申报和入境要求。2003年起,进口到美国的食品须向FDA进行预申报。这些预申报信息需在进口食品抵达美国之前5日内提供,FDA将提前审查、评估这些资料,并决定是否抽检。进口食品入境时食品进口商或商必须向美国海关服务部提交货物拟入境通知并缴纳入境货物保证金。FDA与海关密切合作,海关会把入境货物信息通知FDA,由FDA决定是否抽检。如果预申报信息不完整,将被拒收,并被扣留在港口或安全的仓库。

(2)FDA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检测手段。2010年,FDA正式采用新的电子该系统称作“规范进口货物动态风险评估预测系统”。该系统会自动对FDA几百个数据库中的现有数据进行风险筛查,为相关进口货物的“自动放行”或“扣留、抽样检测”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四、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1.制定一部统一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条例

对我国现有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在各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2.建全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1)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进口食品安全监控的重点是加强对食品输出国的食品风险分析和注册管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资格认证,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学习外国一些有效做法,如要求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体系,同时,对已经注册的企业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注册企业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2)强化进口食品安全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进口食品经营者,必须要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进口食品贸易。另外,地方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加大对监管不力人员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