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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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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论文

第1篇: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古代;户籍;制度

《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项王与诸侯屠烧咸阳而去。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萧何私自收藏的图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秦国户口版籍,这一举动在中国古代王朝更替的惨烈斗争中具有强烈的符号象征,可谓意味深长:拿到了户口版籍就可以了解秦国的国情,并进而控制土地和人民,获得了它,也就象征着获得了国家政权。

中国户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经无数次的战争、内乱和王朝的更迭,户籍制度总是以某种方式继承或沿袭下来,并且越来越严密,其原因就在于它的功能是全方位的:组建军队、分配土地、征收税赋、推行礼教、维持治安都与它有关。如果说官僚制度是君主对官吏进行管理的有力武器的话,那么户籍制度就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商君书•画策》云:“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专制王权对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户籍制度。大体说来,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

中国历史上最早对人口进行管理的记录应当从商代开始。甲骨文中,常常出现“登人”的字样,即登记人口的意思。但当时的“登人”,几乎都以人丁为计量单位,而且在甲骨文中经常出现“口”、“人”等字,但却很少出现“户”、“家”的说法,因此后人推测,商周时“登人”,主要目的是为了征集兵丁、组建军队以满足战争的需要,还不具备后代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多重功能。

据《周礼》记载,周王朝分别在国野设六乡、六遂对人口进行地域划分: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又据《周礼•秋官•司民》: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生死。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受拜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由于目前对《周礼》一书的成书年代仍然聚讼纷纭,因此,西周时是否真有如《周礼》中所言的那种系统而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当然是值得怀疑的。不过,虽然《周礼》并不一定反映周代的真实情况,但它至少说明和反映了中国古代管理户籍的思想和实践,很早已经萌芽。

2奠基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诸侯势力的壮大,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频繁四起。战争需要有兵源的保证,由于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都意识到了人是宝贵的财富。为了增加人口,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措施。首先是用减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徕别国人口,其次是限制本国人口逃亡,如秦律就规定严厉处罚拐带秦国人出境的行为:“游士在,亡符,居县貲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还有就是提倡早婚,鼓励生育。在这些措施实施的过程中,人口登记和户口管理方面的制度也就逐渐完善起来了。通过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制,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人口流动,防止人口流失,保证兵役和赋税源源不断。

有关战国时期各国重视人口管理的情况,我们还可以从考核官僚的上计制度中找到证明。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以及户口、垦田、库藏的增加等事项,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王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上计时,国王根据原券考核实征数目,决定官职的升迁。在上计制度中,对户口的考察一直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一个重点。

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秦的户籍制度的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当时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改革,不仅将其作为增加人口和社会控制的手段,而且极大地强化了通过户籍制度对民间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专制工具这样一种色彩: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所谓“令民为什伍”,就是把国中所有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之中,设一伍长,每什之中,设一什长,平时为民,战时即为兵。伍、什就是军队中最基层的建制。商鞅变法的主旨,就是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凡在战场上杀敌多者,不管原来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按规定晋升爵位。同时也规定,行军作战时,什伍之中如果有一个逃亡或降敌,什伍之中的其他人都要连坐。

秦的户籍制度,自秦统一天下之后,更加严格和完备,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有户主的姓名、身份、籍贯和年龄,也有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和健康状况,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有时还有身高的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擅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作出了不许擅徙、迁徙时必须审核和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

西汉年间,户籍管理备受统治者的重视,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其中之一就是“户律”。西汉在秦代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统计制度,汉代的户籍制度之明显不同于秦制的地方,还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尽管汉代户等的划分不如唐宋以后明显和具体,但确实是户等划分制度的萌芽。汉代还采用了编户以及乡亭制等有力措施,乡有乡长,亭有亭长,他们主要负责户口管理和基层社会治安,从而使户籍管理更加完善和周密。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汉书•淮南厉王传》:“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汉代的“舍匿之法”,等于是秦的禁亡之法的发展,它由打击逃亡犯本人,发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舍匿之法”执行甚严,以致汉代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狱者。

3发展完善阶段

从隋唐开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进入到了发展完善阶段。隋初人口大增,主要是隋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索貌阅”和“输籍法”,将隐漏的户口检括出来了。开皇五年,文帝下令“大索貌阅”,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政府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还鼓励居民互相检举揭发,如户口所据不实,正长要受罚流放远方,其目的是要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在“大索貌阅”的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隋朝还因袭北魏的三长制,把它作为检括户口的地方组织,五里为保,设保长;五保为闾,设闾正;四闾为族,设族长。畿外设置里正、党长,前者相当于闾正,后者相当于族正。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称“三长”。三长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驱赋役和检查户口的农村基层组织,都有检括户口的职能。另外,隋朝时还把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唐承隋制,户籍管理更加周密。唐代检查户口、劝课农桑的基层组织是乡里:“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里正一人,是最基本的政权单位。里正由勋官六品以下的富户白丁担任,用来“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唐代户籍可以分成编户与非编户两大类。编户是编入户籍的居民。可以是品官,也可以是白丁,但必须是良民。编户又可以分为课户与不课户两类。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称为课口,有课口的户称为课户,无课口的称为不课户。非编户有三种,一是贱户,分为三等,最低的是官奴婢,较高于奴婢的有部曲、客女,均为私家的家仆,身份近似农奴,因为都属私人使用,所以附属在主人的户籍中。贱户中还有一种是官户,唐代官户大多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之人。二是方外,指释、道及为逃避赋役而避入寺院的逃户。三是士兵,唐初实行府兵制,士兵来源皆所属下户、白丁。士兵本来在原编户内,自玄宗开元年间府兵制破坏,改为募兵后,兵农分离,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因此,也不在户口统计之列。

宋代的户籍制度在唐代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唐代虽然已经用“坊郭户”来称呼城市居民,但并没有为他们单独设立户籍。宋代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户籍制度上分别设立“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在户籍实行城乡分别治理的基础上,宋代又将户口划分为主户与客户:有常产的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分别列入户籍。坊郭户与乡村户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坊郭客户为城镇贫民,多为小商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和帮工以及富户的佣工;乡村客户则主要是佃户、主户的雇工和佣工。另外宋代还将城市主户划分为十等,乡村的主户划分为五等,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除了主户与客户之外,还有一种官户,即品官之家,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和科配的权利。

王安石在变法时力主推行保甲制,他于宋神宗熙宁三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

推行保甲制,既可以清查户口,又可以通过这一“兵民一体”的制度维护社会治安、为军队提供后备兵源,可谓一举多得,对后代影响极大。保甲制度还通过“保”和“甲”两级建制,实现了王权专制主义国家对县以下的乡里社会的逐渐渗透:由于在这种制度采取的是人人相结,家家相联的形式,从而充分保证了乡里组织被牢牢控制在统治者手中。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总结前代的经验教训,并与当时的赋役制度的变革相适应,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与宋代相比,明代户籍管理的人身控制功能大大加强了。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邻里之间,相互监视,相互举报,如有知情不报者,要受到连坐,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由此可见,明代严密的户籍制度,把农民的人身牢牢地束缚在乡土之上,农民寸步难行,只能安土乐耕,向政府纳赋税,服兵役。

清代的户籍制度大体上沿用明制,清初就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在黄册之外,〖JY〗另编《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作为配套。但满族以一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实行各民族分而治之的政策,对户籍管理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整体说来,清代的户籍管制比明代略有放松,究其原因在于康熙和雍正两朝实行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使得赋税与人丁之间没有了直接的联系,统计户口的意义也就不如以往那么重要了。清代税收方面用里甲,治安用保甲。在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印牌,登记人口及姓名;外出时必须注明目的地,对迁入者必须检查其原籍。

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统治者们都非常重视对户口的清查、登记和管理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非真正出于对百姓利益的考虑,而主要是为了维持专制王权统治的需要,这是户籍制度能在中国长盛不衰的原因。另外,中国各个朝代的封建统治者之所以都高度重视户籍编制,还在于它是一项具有多重功能的重要制度。户籍制度在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大致而言,早期或战乱时,寓兵于民、维持治安的作用要强一些,其余时候,则重在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和劝导风俗。此外,一般在王朝初创和前期,户口编制比较严格,到了王朝的中后期,则逐渐松驰”。但无论如何,户籍制度都是维护专制王权统治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理解中国历史的一把钥匙,而且中国的历史还表明,“在以农为本的农业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迁徙自由。因为农耕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要固定居所,因此,安土重迁,就成了农业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封建国家也强调要以农为本,以此维持国家的安定。基于此,中国历代王朝对户口迁徙,都设有种种禁限,有时,还把迁徙作为一种处罚”。这其实也是专制王权通过实施人身控制而维持其统治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第2篇: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l医护分工问题

分级护理由医生决定,通过医嘱再由护士实施。其优点是能统一患者的护理要求和诊疗计划。但是,实践证明其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医疗专业课程中无护理学的内容,绝大多数医学生不甚了解分级护理制度的适应症及具体要求,年轻临床医生,也对此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确定护理级别不能严格掌握适应症。如一些病情不危重,但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本需一级护理,而医生则按二级或三级护理处理;有些不需要一级护理的病人,医生为了表示负责或人际关系而按一级护理处理。据1992年8月17日对我院10个科室448例住院病人统计,其中一级护理157人,最多科室34人,最少5人,平均巧.7人。而晚夜班仅1名护士,按一级护理的要求是无法付诸实施。医生也从不检查分级护理的实施情况。护士因力不能及,也就习以为常,结果是分级护理对部分病人只是一种形式,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应当改革。

2护理工作量和编制的问题

根据《护理管理学》对分级护理内容及所需时间的计算,1名病人实施一级护理需4.5小时/日,二级护理2.5小时/日,三级护理0.5小时/日。我院现有床位600张,实际收住病人800张,全院共有护士354人,按1992年8月17日调查的情况。见附表。从附表可见,8月17日一级护理病人157人,占当天住院病人总数的35%,按护理1名一级护理病人需4.5小时计算,共需706.5小时,按1名护士日工作8小时,仅此一项需88.3名护士,而当日值班护士总数仅77名,即使全部投入一级护理工作也无法完成。所以尚有二级护理病人180名,三级护理病人nl名,要完成448名病人的各级护理任务需要151.5名护士,显然现有131名护士很难适应分级护理制度的需要。护理人员缺编原因:①护士既要从事繁忙的临床护理工作,又要担负家务劳动,由于长期劳累,健康状况欠佳,影响出勤率。②随着医学的发展,临床科室越分越细,对护理人员需求也相对增加。③随着诊疗设备的更新和增加,如CT、高压氧仓等,都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士,无形中使临床护士更缺编。

3分级护理制和病人需求的问题

随着护理科学的发展,护理工作不仅限于执行医嘱,而且强调实施整体护理。要求护士详细了解每位病人现有的或潜在的健康间题,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而分级护理制则比较简单的把病人的护理要求固定在四级护理水平上,就很难完成病人的个体需求。

4分级护理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当前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影响护理界的医德医风如:①不同级别的护理,收费标准不同。为了“创收”,有些医疗单位随意提高护理级别,增加病人经济负担.②由于护理人员缺编和其他原因,分级护理制度很难达到规范要求,许多病人未获得分级护理制所规定的服务内容,这是对病人的不忠诚、弄虚作假的坏作风。③护理工作不严谨,与伦理学中要求的“审慎”原则背道而弛。④部分医生不重视分级护理,新入院病人医嘱是一级护理,而痊愈出院时仍是一级护理,或入院时定三级护理,而病情加重后仍是三级护理,这是一种缺乏责任感的表现。

第3篇: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分级护理制度内容相对陈旧,已不适应临床护理的发展,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医、护认知上存在差异;部分内容在临床执行困难;易引发医疗收费的困惑、护理纠纷、医疗诉讼问题等。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分级制度,或借鉴其他国家的分级护理方法,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护理分级制度。

分级护理是护理工作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是确定临床护理人员编制、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的重要依据[1],也是确定护理服务收费的标准[2],分级护理制度明确各级护理级别的病情依据与临床护理要求。它能反映护理工作量的多少、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及护理要求,对临床护理以及管理工作起着规范性与指导性作用[3]。我国的分级护理始于1956年,由张开秀、黎秀芳[4]所倡导,一直沿用至今。随着护理工作范围的扩大,现代护理理论不断地注入到护理实践中去,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显得相对陈旧,在临床护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护理工作质量,制约了护理学科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需要改进与完善。

1国内分级护理制度的现状

1.1分级护理的质量标准

特级护理:安排专人24h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制订护理计划,严格各项诊疗及护理措施,及时准确逐项填写特级护理记录。备好急救所需药品和用物,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发生,确保患者安全。一级护理:15~30min巡视患者1次,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制订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护理措施,及时准确填写特别护理记录。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满足患者身心需要。二级护理:每隔1-2h巡视患者1次,观察病情。按护理常规护理。给予必要的生活及心理协助,满足患者身心需要。三级护理:每天巡视患者2次,观察病情。按护理常规护理,给予卫生保健指导,督促患者遵守院规,满足患者身心需要[5]。

1.2我国现行分级护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2.1医、护在分级护理制度认知上存在差异

医生以医嘱形式下达护理级别。护士根据护理等级为患者提供不同的护理服务,但当护理级别与该患者护理需求有差异时,护士也只能机械地去执行医嘱。王淑琴等[6]报道:某军队医院住院医师对分级护理内容中规定的临床护理要求,完全了解者仅为12.7%,部分了解者为86.51%,不了解者为1.59%。部分医生对护理级别的内容及要求不够清楚,仅从疾病的诊断及治疗的角度出发,产生了医嘱护理级别与患者病情所需的护理级别不一致的问题。研究[6-8]报道,医嘱护理分级与Barthel指数分级[9]及标准护理分级[10]均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1),而Barthel指数分级与标准护理分级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由此可见,医嘱分级与患者的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分级护理等级存在差异性,这是评估者对分级护理制度内容认知不同所致。

1.2.2分级护理制度部分内容在临床执行困难

分级护理制度有些内容过于细化,有的过于笼统模糊,执行有一定困难。例如一级护理每15-30min巡视患者1次,部分一级护理患者不需要每30min巡视1次,而危重、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又需随时巡视。又如一级护理中规定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些一级护理的患者无需提供饮食、排泄、卫生等方面的护理,但如果不做就违背了工作制度。上述问题在临床一线工作者中普遍存在。

1.2.3医疗收费的尴尬问题

分级护理制度在收费问题上也面临尴尬境地。有的患者根据一级护理的标准,质疑护士并未做到一级护理中规定的一切而拒绝交费。有时家属提出患者根本不需要进行一级护理,因而不应按此标准收费。这与医生理解的一级护理的标准和书面规定有一定的距离有关。此外,目前的分级护理收费标准与护理劳动价值不匹配。周荣慧、刘坤等[11]研究显示:一级护理患者每日劳动力成本为120.78-210.26元,每日材料消耗成本为36.49元。目前各省市物价局规定一级护理每日收费在6-10元左右[12-13],这与实际成本测算数据有很大差距,连最基本的消耗品支出(36.49元)都难以保证。

1.2.4护理纠纷、医疗诉讼问题

当发生医疗护理纠纷时,患方可能根据分级护理制度的书面资料,质疑护士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标准。例如,1例高血压患者,需每30min测1次血压,但并不需要每30min测量呼吸、体温。如果医嘱为一级护理,而护士没有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每30min测量呼吸、体温等并记录,那么在纠纷或法律诉讼中

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将极为被动;而要求护士在平时工作中严格按照分级护理制度去做并不现实。李文清等[14]研究显示:某医院心内科改进分级护理制度,针对分级护理制度出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及措施,患者及家属质疑护理级别收费的次数明显减少,2003-2004年每年发生10-15例次,2005年全年仅有1例次。

2国外分级护理现状

杨洁[4]报道:日本分级护理是根据患者病情轻重的程度分A、B、C3度,同时根据患者的生活自由度分1-4级。这两个方面组合为12个类别,分别为:A1-A4,B1-B4,C1-C4。具体划分标准为如下:A度: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进行心电监护,随时观察生命体征;B度:1-2h观察1次;C度:不需要经常观察。1级:禁止自己活动或自己不能活动,基本生活完全需要帮助;2级:允许床上活动,基本生活给予必要的帮助;3级:自己能室内行走,室外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如相关检查需护理人员陪送;4级:自己基本能照顾好自己的生活行动。例如,护士评估一名骨折卧床、病情稳定的患者,可能为其下达C1级别的护理,表示此患者需卧床,自己不能活动,生活护理要求很高,但不需要经常观察。Weitl,Josef[15]报道,德国的分级护理视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为患者需求的两个不同方面,因此,将两者分而述之。根据患者的日常生活照护能力(A-bilityofDailyLife,ADL)分为A1-A3共3级。A1:患者只需要健康指导与教育,自己具有完全补偿能力。A2:患者只有部分补偿能力,需要部分照护者,如年龄偏大易跌倒的患者。A3:患者自己没有补偿能力,完全需要照护者,如大小便失禁的患者。根据患者对病情观察、生命体征监测以及导管护理等方面的需求分为S1-S3共3级,类似于日本的A、B、C3度。日本、德国的分级护理均从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两方面着手,体现护理工作的两个不同方面,明确、具体地将两个方面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满足患者的需求。英国没有将护理明确分级,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定为病危、病重或一般,护士非常细致地落实好护理评估、护理措施、健康教育,真正满足患者各方面需求[16]。欧洲和亚洲发达国家的分级护理制度及不实行分级护理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

3建议

分级护理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护理质量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价值不容否认和低估。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的进步需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或被新的制度所替代。当今,针对我国目前的分级护理制度在临床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适宜临床护理实践的护理分级制度。

3.1改进我国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

保留现有的分级护理制度,由资深护士再将每一等级分A、B、C共3个子级别。即:1A,1B,1C;2A,2B,2C;3A,3B,3C。在医嘱定为一级护理的患者中,将需要注重密切观察病情的患者分入1A类,将注重提供生活照顾的患者分入1B类,既要密切观察病情、又要提供生活照顾的患者分入1C类。同样可将特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各分为3个子级别。[3.2参照和借鉴已有的其他分级护理制度

香港的护理级别分为四级[12],Ⅰ级护理要求最低,Ⅳ级护理要求最高,护理级别由护士确定,护理标准比较客观、详尽,涵盖了患者心理、ADL、治疗情况、病情观察等方面的内容,原则性和操作性均较强,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又避免引起护患纠纷。

日本和德国的分级护理制度,病情观察级别和护理级别分别开具。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轻、重、缓、急确定病情观察级别,对护士提出要求,规定如何巡视病房、监测生命体征、护理记录频率及导管护理等。由资深护理人员根据患者的ADL分级,结合病情、心理等综合因素确定护理级别,规定护理内容,使护理更有针对性,同时体现护理工作的主动性。采用Barthel[17]指数分级法评估患者日常生活能力,此评估法是美国康复医疗机构常用的评估方法,在我国也广泛应用,评定简单,可信度及灵敏度高,主要用于治疗前后患者独立生活功能的变化,体现护理需要的程度。分为差、中、良3等级。差:Barthel指数计分≤40分者,生活上依赖较明显或完全依赖;中等:Barthel指数计分41-60分者,生活上部分依赖;良:Barthel指数计分>60分者,仅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生活能够自理。邵爱仙[18]等研究表明,根据ADL,采用Barthel指数分级标准,结论得出不同等级患者的护理时间呈递进关系,计算护理工作量有很好的代表性和可行性,具有正确、客观、方便等优点。因此,根据Barthel指数分级标准制定护理级别、确定

生活护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还可以应用奥瑞姆自理模式(oremself-caremodel),根据Barthel指数分级法评估得分,制定完全补偿、部分补偿和支持教育系统的标准护理计划。

3.3改进护理收费

综合病情观察级别和生活护理分级进行收费。以不同等级护理服务工作量为依据,即按实际服务项目及内容收费,综合病情观察级别和护理分级调整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减少不必要的医患、护患纠纷,公平保证患者、医院、护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梅祖懿,林菊英.医院护理管理[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25-29.

[2]王晓梅.护理收费标准对分级护理质量的影响[J].护理管理杂志,2002,2(2):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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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洁.介绍日本分级护理制度[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9):680.

[5]殷磊.基础护理学[M].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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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急性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AOPP)患者多病情凶险,进展迅速,呼吸衰竭是AOPP的主要死亡原因,而机械通气则是抢救AOPP所致呼吸衰竭的重要措施。我院ICU2001年5月~2004年12月采用机械通气抢救AOPP并发呼吸衰竭患者37例,除2例因服毒量大、中毒时间长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之外,余均脱机成功痊愈出院,现将护理体会总结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37例中男8例,女29例,年龄16~69岁,平均37岁,全部为发生纠纷服毒。其中乐果9例,敌敌畏25例,甲基10653例,服毒量30~300ml,就诊时间为服毒后20min~5h。按《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1]分级,所有病例均为急性重度中毒,全血胆碱酯酶活力(试纸法测定)均<30%,临床及实验室检查均符合呼吸衰竭的诊断标准[2]。

1.2方法所有患者均在急诊科经洗胃处理,转入ICU后以微量泵持续泵入阿托品,速度据患者达到阿托品化为准。出现呼吸衰竭立即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治疗。机械通气时间26~141h。平均机械通气时间42h。

1.3结果37例病人除2例因服毒量大,中毒时间长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外,余均成功脱机痊愈出院。

2护理

2.1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密切观察患者的心率、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变化。

2.2重视心理护理主动关心病人,了解他们的心态。37例病人中31例为意识清楚的病人,护理人员细致的解释和安慰性语言可以起到增强病人自信心和通气治疗的作用。应向病人说明机械通气的目的及需要配合的方法等。服务态度要和蔼,操作要轻柔,以增加病人的安全感。也可让有书写能力的病人把自己的感觉写出来,必要时请家属和病人交流,有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2.3加强口腔护理因病人大多经口气管插管,禁食,加之大量阿托品的应用,抑制了涎腺及气管黏液腺的分泌,出现口腔及上呼吸道干燥症状,使口腔及上呼吸道环境发生改变,易于细菌生长繁殖。曾有报道AOPP病人医院感染腮腺炎的病例。

2.4加强气道管理

2.4.1严格无菌操作由于人工气道的建立,破坏了正常呼吸的生理性保护功能,加之危重病人抵抗力下降,无疑增加了感染的机会,因此我们在工作中更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认真执行“六步洗手法”,戴口罩,一次性吸痰管要每次更换,吸盘每日更换2次,防止医源性肺部感染。

2.4.2气管插管保持固定昏迷程度轻或意识清楚的病人,因经口气管插管的耐受性差,经常会竭力将导管吐出。若导管固定不好,既会因导管的上下移动而滑出,给病人带来生命危险;也会因导管的活动导致与气管黏膜的摩擦增加而损伤黏膜。我们在固定导管时除常规用胶布交叉固定外,还加用寸带固定,寸带松紧度以容一指即可。如病人的耐受性极差,可遵医嘱应用镇静剂,并适当约束病人。

2.4.3气道湿化充分进行气道湿化是气道护理中的重要环节。因阿托品的应用抑制了气管、支气管黏膜腺体的分泌,以及气管插管(切开)后吸入的气体失去了呼吸道的加湿作用,均导致了呼吸道的干燥而有利于痰痂的形成。湿化液选用蒸馏水或灭菌注射用水,方法为1~2mlq30s缓慢注入气管插管内,而不能用生理盐水或加入药物。因生理盐水作为湿化液不仅不能稀释痰液,而且还会造成细支气管阻塞和感染[3]。

2.4.4引流根据病情每2h翻身、叩背1次。目的是促进痰液排出,保持呼吸道通畅,改善通气氧合功能,同时也可以改善皮肤血运,防止褥疮发生。

2.4.5适时吸痰适时吸痰是完成气道湿化的最终目的促进痰液排出。过频吸痰易造成病人不耐受和对抗,损伤气道黏膜,而当病人出现气道压升高或咳嗽时,痰液往往已积蓄较多,影响了通气弥散功能。

2.4.6定时放松气囊注意气囊充气要合适,一般充气量4~5ml,过多可引起气道损伤,过少则易引起误吸。气囊应每隔6~8h放气5~10min,以解除局部黏膜压力,避免气管黏膜长时间受压引起溃疡或坏死。

2.5清洁头发皮肤因在口服农药过程中,头发、皮肤常会不同程度地被农药污染。为防止毒物经头发、皮肤吸收,应尽早撤去衣物,反复用温水洗发、擦身。如水过冷,易受凉或清洁不彻底;过热,则促进汗腺、血管扩张而加速毒物吸收。

2.6遵医嘱合理应用复能剂及阿托品因中毒后2h是AchE重活化的“黄金时间”[4],故合理有序地安排并尽早足量应用复能剂,既减少了阿托品的用量,也就避免了阿托品中毒,同时也可迅速使病人达到阿托品化。我们在临床工作中以微量泵持续泵入阿托品,速率据病人是否达到阿托品化为准,既保证了有效的血药浓度,又减少了护理工作量。

2.7加强营养支持营养支持是避免呼吸机依赖和撤机困难的能量保障。我们一般于机械通气当天或第二天给予静脉营养支持,胃肠道持续负压吸引2~3天后增加胃肠内营养支持。如果进食过早体内毒物以及肝脏氧化代谢产物排泄不完全,食物刺激胆囊收缩后随胆汁一起进入肠道被再次吸收而引起病情反跳[5]。胃肠内营养第1天以水、米汤、面汤为主,刺激肠蠕动,恢复肠功能,抑制肠道菌群移位。第2天开始增加:有条件者选用能全素等,无条件者可给牛奶、肉、米汤等流质食物。总之营养液要选用高蛋白、高热量、高维生素且易消化的食物。

2.8脱机时的护理

2.8.1心理护理由于病人依靠呼吸机呼吸,减轻了自身负担,特别是带机时间长的病人,一旦脱机,会有呼吸乏力、恐惧、疲劳感。因此需要对病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使其认识到脱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病人的良好表现予以鼓励以增强自信心。同时,脱机时护理人员应守护在床旁,教导病人正确的呼吸方法。如病人呼吸浅而促时,可指导病人抬起胸廓进行深而慢的呼吸运动;如由于心理因素而不敢呼吸时,可打开呼吸机模拟肺,呼吸机的声音能使大部分病人症状缓解。

2.8.2脱机方法上机时间短者可根据病情直接脱机,时间长者可先逐步改变呼吸模式(A/CSIMVCPAP),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白天脱机,晚上带机让病人休息,逐渐延长停机时间和增加撤机次数。最后才考虑夜间脱机。

2.8.3脱机后的临床观察

2.8.3.1呼吸监测脱机时吸氧2~5L/min,如病人安静,末梢红润,肢体温暖,无汗,胸廓起伏状态良好,呼吸平稳,可继续停机。否则,应重新带机,以避免呼吸肌群过度疲劳导致呼吸衰竭。>2.8.3.2血流动力学监测连续监测BP、SpO2,若BP升高及呼吸加快可提示PCO2增高,若SpO2<90%时,应立即行动脉血气分析,一旦血气分析示PO2<60mmHg,PCO2>50mmHg可复带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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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制约因素;对策措施

1.农民工市民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高度城市化、农民工市民化是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特征,所有发达国家都不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国家。例如农民在英国只占人口的3%,在美国占6%,在日本占16%,在韩国占20%;而中国现在70%的人口是农民。从城乡分布来看,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达到75705万人,占58.24%。乡村人口54283万人,占总人口的41.76%。而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来测算,到2020年前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大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现象将在较长时期存在,农民工市民化将是今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主要内容。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农民工市民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农民工市民化是工业化、城市化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工业化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无形拉力,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必然使得大量农民逐渐从农业中摆脱出来投入到工业化建设中去。城市化是工业扩张的必然产物。农民市民化对工业化和城市化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农民工市民化是振兴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实需要,而存在于城镇中近2.3亿农民工,他们的市民化,将是启动内需的重要支撑。(3)农民市民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农民市民化可以极大地促进公平地利益分配、合理的资源配置以及融洽的社会关系。(4)农民工市民化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应然需要,只有农民市民化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农民,不仅缓解人地矛盾,还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从而为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大农业创造有利条件。

2.受户籍制度影响,农民工在退出与进入环节上存在的困难与障碍

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背景下,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从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化仍然遭遇到不少来自各个环节和层面的障碍和难题。而这些障碍和难题主要是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所引起。把农民工市民化按照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分解成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是这样划分的,第一个环节是农村人口退出环节,即农民退出农业和农村;第二个环节即进入城市环节,即农民退出农村农业后进入城市就业、生存和发展;第三个环节即融入城市环节。而本文主要是从前两个环节来讨论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

2.1 农民工在退出环节存在的困难与障碍,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讲

从主观上讲,农民工在退出环节存在的障碍有:退出信息缺乏、自身综合素质低的制约。退出信息缺乏影响能否提供有效的劳动力需求信息,是农民能否离开农业的重要前提。自身综合素质较低,影响了农民工走出农村、离开土地的勇气和信心。同时,低素质、低生存能力、低发展能力势必极大地阻碍他们的市民化。

从客观方面来讲,农民工在退出环节上存在的障碍主要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滞后的制约,其中包括:(1)土地产权模糊不清,土地产权模糊,很容易造成农民土地所有权益受损,使农民丧失离开农村的第一笔初始资本,降低了农民进城后的生存能力,不利于市民化转变。(2)土地流转不畅,非农就业机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以及城市对农民的社会性接纳不足,一部分流动出去的农民把土地作为“进可攻,退可守”的职业保障,一方面出去打工,获得工业化利益,另一方面占有土地使用权,获得权利收益。(3)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土地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小块土地成为农民的“口粮田”的同时,也成为阻碍农民退出农村的“绊脚石”。(4)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征地补偿问题没有处理好,同时又被城市社会保障排斥在外的结果。这部分农民即使到了城市中也很可能沦为城市贫民,这样的市民化不是让农民获得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福祉,而是利益保障被忽视的“被迫工业化”的不良后果。 转贴于  2.2 农民工在进入城市环节上存在的困难与障碍

农民工在进入环节上存在的障碍有:(1)制度障碍的强大约束,进城务工农民普遍缺乏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到的一系列制度上的国民待遇,集中表现为缺乏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保障。而进城农民的各项制度缺失和不当造成了他们在各项权利上的“软缺失”,从而严重阻碍着他们的市民化。可以从下几个方面来具体:一是二元户籍制度及其改革滞后阻碍农民市民化;二是劳动就业市场体制不规范;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且不完善。(2)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支持缺失的制约,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中,由于农民进城就业派生的“二代移民”即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因城市教育体制受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影响而往往被排斥在外,成为阻碍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因素之一。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支持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进城农民的子女教育费用高;二是公办学校接收能力较弱;三是教育投资不够,教育资源分配不公。(3)进城务工农民社会资本短缺的制约,从我国进城务工农民的现实情况看,无论是个体从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取资源还是从社会联系和社会制度中获取资源都是微弱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城务工农民个人所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位次低;二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制度型社会资本和组织型社会资本缺乏;三是进城农民的法律保护相对短缺。

3.完善户籍制度,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对策与建议

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的改革,必须由二元化向一元化改革转变,具体包括:

3.1 采取先城市后农村的办法有序地推进改革

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应急于求成,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先后顺序上应采取先城市后农村的办法。从以往的管理经验来看,人口流动进入成本越高的地方,必然导致其退出的比较成本也就越大,此举往往会导致人们采取牺牲“适合”而选择“适应”的做法,必将造成一些在城市人口流动上只进不出。因此,最好的作用途径就是通过市场竞争的博弈,给城市合理定位,是人们依照自身的特点,如能力、财力等等来确定定居城市的选择,逐步走出一条属于中国自己的有特色的多样化的城镇化发展道路。

3.2 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在城市定居的过渡“平台”

统一城乡户籍制度,主要是逐步弱化城市户口和乡村户口的区别,并不一定是要加快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这种进入城市不是一种政府单方面对农民的剥夺而是农民主动离开农业领域进入城市的工业化领域,这中间关键问题是让他们有充分条件在城市展开其工业化生存。政府可以在大中型城市的郊区,设立农民工居住的“缓冲区”,建立单独的生活居住社区,为农民转变市民身份,以及申领当地户口等提供过渡性“平台”,即可以使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更有尊严地享有城市居民身份,同时也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解决潜在的社会治安不安定因素,也可以让当地政府有一个统筹解决城市中流动人口问题的缓冲余地。

3.3 改革配套制度剥离户籍制度附加值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要彻底打破户籍束缚,彻底剥离捆绑于户籍之上的相关户籍特权,实现我国城乡间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维系最大限度上的社会公平。户口被高度重视的主要原因是户籍管理制度的背后经常承载着许多附加的社会功能,例如人事、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计划生育等。假如让户籍与社会福利脱钩,户籍的重要性就会随之逐渐淡化,与此同时,横亘在人口流动中的身份藩篱,也将不复存在。所以,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须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的、行政的功能,加快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匹配的政策和措施改革,实现社会人群的权利、待遇与保障的再分配,避免进而消除那些不利于户籍制度改革的体制性的和政策性的制约。

3.4 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差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文化差别,这是在相当长时间内会存在的。另外一个是制度上的城乡差别,城里人可以干的事不让乡下人干,城里人可以得到的好处不让乡下人得,现在要弱化的是后一个,即制度上的城乡差别。而不是所谓的“取消”,因为这种制度也不是靠“取消”两个字可以解决。可行的方式是发展农村经济,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如果能在城市找到正常的就业的途径,就可以逐步转让他们的农村土地给其他的农民。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工业化生存其经济文化地位就会得到相应的提高,也就是逐步缩小了城乡的事实差别。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尤其是乡镇企业聚集地以及那些农村商品的集散地建立的小城镇,可以将这些小城镇中作为试行取消户口限制的试点,创建一种能够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新型的户籍制度。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然后到广大的大中城市推广。

第6篇: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流动人口;户籍制度;发展中国家;城市化水平

中图分类号:C912.82;F3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6-0029-06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迅猛增长,仅仅在30年内,中国已经从一个相对不流动的社会转变为一个在城市随处可见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1]。前所未有规模的、长时间持续的人口流动现象成为经济学、人口学、社会学、地理学等学科研究的热点领域,相关成果已不可胜数,观点亦是精彩纷呈。从流向、动机、主体等角度看,我国人口流动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迁移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以由农村向城市的经济型迁移为主。然而,在学术界,不少学者或明或暗地提出,我国乡城人口流动所呈现出的特征(或称农民工现象)在世界上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对此类观点的相关文献进行了述评,认为我国目前的农民工现象总的来说并不具有多大的独特性。

一、农民工的流动过程和流动模式并不特殊

一些研究者将中国的劳动力流动与发达国家城市化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力迁移现象进行对比,认为二者具有显著不同之处。发达国家早期的大多数农村劳动力,从迁出地转移并完成职业的非农转变,与在迁入地定居这两个过程是同时完成的,而中国的劳动力自迁出地转移出去后并不预期就在迁入地长期居住,因而在流动过程中既有流出又有回流[2,3]。发达国家的劳动力迁移内生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之中,是一种良性互动;中国的劳动力流动外生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大量为城市化、工业化作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化的边缘,并没有被城市真正吸收[4]。从劳动力的家庭迁移方面来看,发达国家家庭迁移的主流是从迁出地到迁入地的单向迁移,且这种迁移大多是一次性和完整的家庭迁移;而中国家庭迁居的主流却是双向迁居,呈现出链式迁移与循环流动相结合的特征[5]。

上述对比分析固然有理,然而,若想比较全面地评判我国的乡城人口流动现象,仅仅与发达国家对比是不够的,还应将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乡城迁移进行对比。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所处的时代背景、内外部的环境条件、面临的发展任务、可供选择的发展战略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时期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因而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道路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道路总体上呈现出明显的非均衡特征,如工业化与城市化失调[6]143,城乡发展与收入分配失衡[6]156等,其中以巴西为代表的拉丁美洲国家还表现出城市化水平大大超前于工业化发展水平的过渡型城市化[6]147。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表现出与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相似的特征,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的循环流动即是如此。对亚洲和非洲国内乡城迁移的研究表明,暂时性的、介于家乡和外出工作地的循环迁移具有普遍性。而循环迁移模式往往又意味着迁移者仍然保持与农村的联系,意味着家庭成员非完整迁移的可能。Hugo于20世纪70年代对印度尼西亚国内的循环迁移进行的经典研究发现,许多印度尼西亚人工作在城市,但消费和投资却在农村。从经济方面来说,在城市挣钱,在农村花钱可以使家庭的消费效用最大化;保持与农村的紧密联系可以使流动者在城市遇到困难时获得农村家庭和社区的保障,分散风险[7]。不过,必须要指出的是,Hugo此处所称的循环迁移或非永久迁移也包括那些外出几天就返回的流动者及远距离的通勤者,属于宽泛意义上的人口移动概念。De Haan对印度加尔各答的乡城迁移者所进行的研究表明,那些来自邻近邦农村地区的劳动力移民自从19世纪下半叶工业快速发展以来至今,一直以循环流动模式为主。通常是男性独自来城市务工,其余家庭成员留守家乡,迁移者与家乡农村保持着密切联系,在城乡间反复往来。他们在境况允许或被迫的情况下会返回家乡,并且对退休后的返乡心存向往。这种循环迁移是一种家庭策略,迁移的决策过程充满了经济理性和文化传统方面的考虑[8]。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循环迁移是迁移的主要形式[9]。自从20世纪早期以来,劳动力的循环迁移在南非已牢固地确立起来,在当代南非,只有少部分农村迁移者的孩子被带往迁入地[10]。在肯尼亚,许多农村家庭中的丈夫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妻子和其他家庭成员留守在农村,乡城人口迁移中大量存在着一个家庭、两个家庭户(one family,two households)的现象。城市较高的生活成本和户主较低的人力资本是促使家庭分居城乡两处的重要因素[11]。南非和肯尼亚的许多城市移民并不切断与农村家庭的联系,农村的家庭对那些因疾病、年老、失业而失去收入或因城市发生动乱而被迫离开的移民来说,代表着一处永久的安全天堂,它提供了一张安全网,使他们能够有一个后退和恢复的地方[11,12]。

非永久性迁移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原因和形成机制,可以由新移民经济学理论和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得到解释和说明[13]。新移民经济学理论与传统理论假设个人为决策主体不同,它强调家庭是作出迁移决策的主体,迁移决策是集体行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缺失、不完善或贫困家庭难以从中受益,家庭成员的部分迁移就成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新移民经济学理论认为,家庭根据预期收入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原则,决定其成员的外出或迁移。迁移者和他的家庭成员都受制于一个共同选择的契约安排,外出就业成员的汇款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家庭也是迁移者身后的保障,这是一种家庭策略[14]。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侧重从发达国家或地区对外来劳动力需求的角度来解释人口迁移现象,皮奥雷(M.J.Piore)是该理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劳动力和资本内在的二元性,使得发达国家形成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即高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高级劳动力市场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部门为主,对劳动力的教育水平以及技术能力要求较高,工作比较稳定,待遇好。次级劳动力市场则以劳动密集型部门为主,就业者通常为非熟练工人,待遇和社会声望较低,工作环境较差,工作不稳定,缺乏发展前景。因而本地劳动力一般不愿意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外来劳动力就成为填补这种需求的主力。外来劳动力往往来自欠发达地区,技能水平不高,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挣钱,不大介意在工作地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15]1549。并且,这些外来劳动力在起初阶段一般都是抱着暂时性迁移的心态,有在某个时期返回家乡的打算[15]3。虽然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主要是针对国际移民而提出的,但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内的劳动力市场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二元性,其乡城迁移人口也主要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此外,由于迁入地和迁出地推力、拉力因素的变化以及迁移者对这些因素的重新评估,再加上有些迁移者原本就没有打算永久迁移等原因,每一个主要的迁移流都会伴随着一个逆向的迁移流[16]。至于乡城间的循环流动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暂时阶段,还是一个长期特征,学界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一些学者认为,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乡城循环流动会让位于长期的、永久性的城市迁移。但一些学者却对此抱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循环迁移并非是过渡性质的、暂时的,而是一种确立已久并将持续存在的行为模式,它根植于各种文化中并存在于社会经济变迁的各个阶段[1]。

二、我国城市化水平并没有被高估

众多学者以“半城市化”[17]“半城镇化”[18,19]“虚假的城市化”[20]“虚城市化”[21]“不稳定城市化”[22]“伪城市化”[23]等词语来概括我国目前的城市化特点,其中“半城市化”的提法影响较大,它是指流动人口处于一种回归农村与彻底城市化之间的状态。还有人提出,半城市化就是伪城市化[24]。综合来看,这些观点的依据既有重叠又有各自的侧重点,它们的提出主要是基于我国城市中农村流动人口以下特征中的一点或几点:(1)就业方面,大多数在城市非正规就业、不稳定就业;(2)居住方面,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居住条件比较差;(3)社会保障方面,因没有流入地城镇户籍,很难与市民享受到同等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4)流动模式方面,大多数不会在城市定居,而是循环流动或最终回流,以非家庭流动为主;(5)认同方面,难以形成对所在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认同“内卷化”。基于以上诸种原因,学者们指出,我国城镇化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口市民化率的提高大大滞后于城镇化率的提高。如2013年,我国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537%,但拥有城镇户籍的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36%左右,后一个数字被称为人口市民化率或户籍城镇化率。鉴于两种城镇化率之间的较大差距以及“半城市化”现象的存在,我国城镇化率“虚高”便成为许多学者和媒体的共识[18,20,25,26]。

相比之下,只有很少的学者对上述观点表示异议。朱宇提出,我国现行城镇人口统计口径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传统城乡划分原则及标准相符合,统计得出的城镇人口也具有国际公认的城镇人口基本特征,故从统计角度来看,不存在我国实际城镇化水平被高估或城镇化率“虚高”的问题[27]。他指出,是否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家庭成员是否团聚以及最终是否在城镇定居等,并不是国际通行的城镇人口统计口径中所规定的要件。朱宇并不否认那些持“虚高”论者借以立论的现象的存在,只是这些现象绝非中国所独有,甚至在有些发展中国家其程度还甚于中国。如果以户籍城镇化率或其他所谓的“实质”城镇化率作为衡量我国城镇化率的标准,就无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必然会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城镇化率也存在“虚高”的结论,这必将会造成各国城镇人口及城镇化率数据在使用和对比方面的诸多困难和混乱。笔者以为这是很有道理的。实际上,有的学者一方面认为我国的城镇化率存在“虚高”现象,另一方面又称我国城镇化人口的统计是按国际惯例进行的[25]。王春光也认为,中国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更加严重,但若与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半城市化”问题的表现又没有那么“激化”[17]。

三、户籍制度并不是造成农民工现象的根本原因

许多研究者将我国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现象,以至于农民工现象的产生,都归因于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杜鹏、张航空认为,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使得中国的流动人口与国外以迁移为目的的人口迁移有着本质的区别[28]。李强认为,户籍制度是阻碍农民工不能融入城市社会的最核心原因[29]。刘传江、程建林认为,虽然户口控制体制壁垒这种“显性户籍墙”的功能近年来已明显弱化,但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体制壁垒、城市资源配置体制壁垒这样的“隐性户籍墙”仍然严重影响着农民工的市民化能力和市民化预期[30]。另外的一些学者则特别强调由户籍制度塑造的农民身份对农村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极大阻碍作用。他们认为,“农业户口”及其决定的农民身份是造成农民工在城市处于边缘化状态的根本原因。城镇户籍具有“天生”的一等公民优越感,乡城流动人口具有“天生”的二等公民的低落感。在中国,无论从事何种工作,为社会作出了多大贡献,只要依然是“农业户口”,就无法改变农民的身份标志。而不改变农民身份,就摆脱不了过客身份,也就难以形成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4,21,26]。郭忠华则提出,在没有户籍制度的国家,迁移者的身份将随着职业的变化而变化,就不会产生类似于我国“农民工”这样的奇特现象[31]。还有的学者认为是户籍制度导致了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进而也造成了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教育和技术等素质方面的阶层性差异[26,31]。

与多数研究者强调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在城市生活机会方面的决定性影响不同,部分研究者将注意力重点转向了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李培林、李炜认为,造成农民工与城市工人收入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二者的受教育水平和劳动技能存在差别[32]。谢桂华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外来农民工在流动初期处于收入劣势,但他们中的高技能者经过在城市工作一段时期之后,在收入方面将追上本地劳动力,而低技能者则始终处于收入劣势[33]。

笔者以为,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确是造成农民工现象的基本原因,但这种二元结构绝不是户籍制度导致的。诚如张展新所分析的,世界上所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结构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某种二元特征,但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像改革开放前的中国一样通过户籍制度及与其相联系的一系列正式制度安排来阻碍人口的流动和迁移。我国城乡分割体制的基本制度是分城乡限定居住、城乡不同的就业制度以及偏向城市的福利保障制度,城乡分割体制起到了维系和强化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作用[34]。也就是说,户籍制度及与其相联系的一系列正式制度并非是造成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直接原因,它只是起到了维系和强化的作用。如果没有户籍制度,我国仍然会像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只是在程度上或许会有所不同。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只是“量”的差别而非质的不同。实际上,就在提出是户籍制度导致了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同时,杨菊华也提到了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所阐述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并列举了该理论所描述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一些表现[26],这似乎与其观点有相左之处,因为刘易斯的理论恰恰是针对一般发展中国家而提出的。

再来看农民工的农民身份问题。“农民工”一词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并一直沿用至今,倘若“农民工”是指原先是农民职业,目前是工人职业的人,那么这类人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亦很常见。但实际上,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身份制在我国还比较重要,“农民”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身份,因而“农民工”一词中的“农民”更主要是指身份,农民工就是拥有农民身份的工人。若就这种称谓的产生和使用而言,自然可称为是世界各国中的奇特现象。但如前所述,既然户籍制度不是造成农民工现象的根本原因,农民身份自然也不能成为根本原因。况且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过程后,户籍制度及与其相关的身份制的社会功能已经大大削弱,农民工群体内部的职业、收入等已出现了较大分化。目前对农民工“农民”身份的过分强调,乃至于说无论从事何种工作,为社会作出了多大贡献,只要依然是农业户口,就无法改变农民的身份标志,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部分研究者自身所遗留的比较浓厚的身份制意识。放眼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即可发现,农民工现象的本质就是乡城人口迁移,户籍制度只是形成农民工现象的表面原因。故此而言,目前我国的农民工现象及与其相伴随的一些特征也称不上有多么奇特。

四、户籍制度并未使人口流动的推、拉力“失效”

推拉理论是国际学界对国内迁移进行研究时使用最广泛的解释框架[35],李强在以该理论对我国的农民工现象进行研究时提出了“推拉失效论”,即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可以使农民工流动中的主要推力或拉力因素失去效力[36]。他认为,国际学界对推拉理论的研究是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充分自由流动作为前提的。但在我国,由于户籍制度塑造和锁定了多数农民工的生活预期和生活目标,使其心理发生了变形,导致中国的人口流动并不遵循通常的推拉规律,一些推力和拉力会“功能失效”。李强给出的论据是,许多年轻的农民工即使面对城市中对他们的种种限制,甚至是在失去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也不愿意返回农村,这表明推力失效。而那些年纪较大的农民工,在城市和农村的推力、拉力都没有变动的情况下, 仍然会回到农村,这表明城市对他们的拉力失效了。正因为推、拉力的“功能失效”,才使得尽管存在强大的户籍障碍,我国农民工的流动率却是比较高的。笔者以为,这种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年龄因素或“生命周期”在推拉理论中属于影响迁移的个人因素,推力和拉力经由个体的综合权衡、选择而对其迁移行为发生作用,脱离行动主体的特征和认知来谈推、拉力的效力是没有意义的。导致迁移的不仅是迁出地和目的地真实存在的各种拉力和推力因素,更重要的是人们对这些因素的主观认知状况[16]。农民工,不论年轻还是年长,都是理性行动者,他们会根据具体的主客观情况作出认为能够实现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决定。年轻的农民工就业相对容易,城市对他们的拉力相对更大,即使暂时失业,他们对再次找到工作仍抱有较大期望,因此一般不会立刻返回家乡。这不能说是推力失效,而是表明城市的拉力及农村的推力在他们身上产生的综合效力大于城市的推力和农村的拉力。同理,年纪较大的农民工因就业相对困难及其他一些原因而返回农村也不能表明是城市的拉力失效。至于户籍制度本身则属于推拉理论所称的中间障碍因素。我国较高的农民工流动率恰恰说明目前户籍制度在阻碍人口流动方面的影响比较有限,而不能将之归因为户籍制度使推、拉力失效。

五、结语

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乡城人口流动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仍将持续下去,我们必须理性、全面地看待这种现象。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朱宇的意见,即,流动人口问题并非仅因户籍及其相关制度的存在而产生,也不一定会随着户籍制度的废除而消亡。它绝非中国所特有,而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长期性的现象,因此,必须避免将我国的流动人口问题过度“特例化”[13]。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流动人口的界定方式及农民工的称谓在国际上的确是很特殊的,但其流动机制、流动模式等却并非“另类”。农民工现象的最终解决有赖于我国的现代化发展,有赖于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基本终结,这显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笔者当然支持依据形势的变化对户籍制度等作出改革,也支持各种旨在改善、提高农民工工作和生活境遇的努力,但笔者不主张将农民工现象过分“问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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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市民化 制约因素 策略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

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最早是由王春光在2001年提出的,一般是指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7至30岁之间,户口还在农村,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相继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据统计,他们的人数已经超过了1亿,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社会群体。

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在心理预期、价值观念、消费方式、文化素质等方面都表现出鲜明的异质性特征,这些都为他们的市民化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二、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因素

1.社会制度不健全

合理的社会制度是公民正常生活、工作和保障自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仍面临着诸多的制度阻碍,使得其在市民化的进程更加艰巨,主要表现为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在内的具有二元特征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障碍。从50年代至今,我国实行的一直是比较严格的户籍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审议通过,从法律上明确限制迁徙自由,该条例对居民常住、暂住、出生、迁入、迁出、变更等人口登记,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户口迁移,影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并进而导致二元保障、二元教育的出现,使新生代农民工面临工资歧视、职业歧视、岗位限制和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困境。要想使新生代农民工顺利实现市民化,就必须实行必要的社会制度改革,清除制度阻碍。

2.社会环境不和谐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人们生活、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同样需要政府和社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就目前的情况看,政府和社会对新生代农民工的重视度明显度够,对于相关媒体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负面评价,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地措施干预,使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信誉度并不高,这在其今后的就业,生活中无疑是严重的阻碍因素。社会同样对新生代农民工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城市居民与新生代农民工的交流甚少,新生代农民工处于一种严重的社会孤立境地,成为继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后的另一种畸形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最大特征就是流动性和孤立性。而他们却具有强烈的市民化的意识,但是,就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并不利于其市民化的实现。

3.政治参与机制不完善

政治参与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国家主人翁地位的重要的途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合法权利的维护及市民化的实现都依托于有效地政治参与机制。但是,目前的政治参与机制并不完善,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一种“政治边缘“的状态,他们既无法农村政治生活,又不能融入城市政治生活。因此,要想尽早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必须拓宽政治参与渠道,保证其享有话语权,培养城市主人翁意识。

4.自身素质较低

良好的素质是人们实现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包括良好的文化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同样需要其自身具有良好的素质。这是其具有扎实的经济基础的前提,而较好的经济基础更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实现。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和生活环境决定了其自身的素质并不高,在文化素质上表现为职业技能欠缺,在心理素质上存在着承受能力相对较差的状况

三、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策略

1.完善社会制度是基础

任何社会活动的进行都是在社会制度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必须以制度的完善为基础。制度完善的关键是完善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首先,要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往的户籍制度太过于严格,造成了二元经济结构长期的不到调整,也对农民工的得城市流动带来一系列的不便,在新形势下,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诉求也对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因此,我们要转变以往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建立户籍区分的新标准,可以以是否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能否在城市落户的基本条件,改变以往的严格区分城乡户籍的潜在歧视的户籍制度,使新生代农民工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中融入城市。

2.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关键

良好社会环境的营造首先应有政府的重视,政府应充分认识到社会环境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性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营造适合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发展的环境,例如,针对当今媒体上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负面报道,政府应积极出面引导民众树立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正面印象,而不是放任自流,任其发展的后果必然是使新生代农民工处于更加被孤立的地位,其次,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阶层流动机制,使城市居民和新生代农民工有更多的接触与交流的机会,以弥补新生代农民工心理交流需求的缺位,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包含物质层面的,更有心理和情感方面的需要,所以,良好的阶层流动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需求和情感交流的需要,使他们对自己更加充满自信,以更好的投入到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最后,鼓励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参与义工服务也是帮助其实现市民化的有效途径,义工服务既有助于为城市建设贡献力量,也使新生代农民工在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同时更好的树立农民工的良好形象,拓宽社会支持网络,增强社会信任度和体验自身价值,是他们有更加高的激情融入城市。

结论:新生代农民工往往在心理承受能力方面相对较弱,他们更易形成“边缘心理”和“城市失落感”;同时,新生代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其是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助推器;而新生代农民工如今已经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担任了大部分的城市建筑业、服务业等重要行业的工作,其现代城市产业工人的地位不容忽视,虽然其在职业技能方面仍有欠缺,但其巨大的潜力是我们要充分肯定的,他们的市民化程度直接影响着他们为城市建设的贡献程度,因此,加快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对加快现代城市建设和推进城市的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则需要政府、社会及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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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诈骗 社会矛盾 加盟诈骗 招工诈骗

我们在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时,社会矛盾却在暗流涌动。如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问题日益突出,地区差距依然存在,贫富差距、城乡差距持续扩大等社会矛盾日益显现,这些社会矛盾在诈骗犯罪类型上都有所反映,本文拟对诈骗犯罪类型进行调研分析,寻求社会矛盾层次上的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加盟”诈骗、“招工”诈骗和以帮助孩子找工作为由的诈骗,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式依然严峻

就业,涉及千家万户的生计和发展,是一个人生存、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今年是我国经济形势极为复杂的一年,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给就业问题不断带来新的挑战和变数。

2010年,海淀院办理“加盟”、“招工”、帮助“就业”诈骗案件8件17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35.86万元。在相当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招工”诈骗、“加盟”诈骗和以帮助找工作为由的诈骗也就应运而生。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低资本创业的群体越来越多。为了降低风险,特许加盟成为他们的首选。但近几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加盟者一夜暴富的心理,设下种种加盟陷阱圈钱,令加盟者防不胜防。投资者加盟特许项目之前应本着投资有风险,加盟须小心的原则,认真了解行情,理性的做出投资决策。“招工”诈骗是劳务中介以介绍工作为名,诈骗求职者的中介费。以帮助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诈骗案件也屡见不鲜。

复杂的经济形势和突出的就业压力,决定了我国就业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党和政府已明确提出,扩大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在审查起诉“招工”诈骗、“加盟”诈骗以及以帮助找工作为由的诈骗案件时,要坚持打击“稳、准、狠”,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力气,为扩大就业这项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做好服务。

二、以解决北京户口为由的诈骗,反映了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户籍制度已经不合时宜,需要进一步改革

户籍制度本来是一种按住户登记的人口管理制度,但我国的户籍制度被附加了过多的权利,演变成与户口性质和登记地相挂钩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制度。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在一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户籍与特殊行业就业资格、参加高考资格以及住房保障相挂钩,因此拥有这些城市的户籍就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更好的教育资源、住房保障等社会福利。

2010年,海淀院办理以帮助解决北京户口为由诈骗案件4件4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0.7万元。这一类型案件的多发,从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的户籍制度已经不合时宜,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设想户籍改革的方向,一方面应当是权益脱钩改革;另一方面是在居住证的基础上,使户口的获得方式从原来的“门槛式”过渡到“阶梯式”。具体来说,是由原来的“高门槛、一次性”获得向“低门槛、渐进式”获得过渡。

三、以帮助购买低价房的诈骗,反映出面临住房等大额消费需求,居民的收入增长相对缓慢

安其居,才能乐其业。住房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住有所居”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然而,近几年快速飙升的房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不可承受之重”。

2010年,海淀院办理以购买低价房、汽车的诈骗案件9件10人,涉案金额共计248.11万元。例如今年我院受理的姚某合同诈骗案,嫌疑人谎称有三套住房出售,三套房屋的售价共计一百四十万元,所售房屋均价不及周边房屋市场价格的五分之一,即便是如此蹩脚的谎言,被害人还是失去理性判断,连签三份房屋销售合同,倾其所有,将全部家庭积蓄拱手相送,损失惨重。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稳定房价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课题。为了更好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而作为普通群众,我们也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树立适度、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四、因个人开办公司需要资金运转,办理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取现的信用卡诈骗,反映出中小企业仍然面临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科技进步、解决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制度,为更多社会成员提供创业的机会和平台。

在我院处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部分案件尤其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多是持卡人开办了公司,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或是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行为人办理多张银行信用卡,通过透支取现进行融资,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所欠银行款项无法偿还,进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例如2010年我院受理的王某信用卡诈骗案,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所透支款项均用于公司营运。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金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经济职能的因素,又有金融制度的因素、资本市场的因素及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中小企业的融资本质上是通过社会的资金分配制度对其进行社会资金的配给。那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在于从制度的角度架构一种新的社会资金分配制度。

五、以帮助孩子入学为由的诈骗,反映了我国教育资源配置仍不均衡,“择校热”高温不降

教育事关民族兴旺、人民福祉和国家未来,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2010年,海淀院办理以帮助学生入学为由诈骗案件8件8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25.31万元。教育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以及未来的期盼。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家长操劳、奔波数月,就是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进入声誉和质量较好的学校,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家长的这一心理,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子女进入较好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此类案件已经成为诈骗案件的传统类型之一。这反映出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并相对集中,教育资源发展仍不均衡,“择校热”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并已成为教育领域的一大“顽疾”。

解决好教育问题,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个人来讲,它关系每一个人的发展,对社会来讲,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增加教育投入,扩展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建立有利于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是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长久之策。

六、以帮助求医为由的诈骗,反映了我国当前看病难的现实情况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健康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地,对看病难的反映也日益强烈。

看病难,难在到大医院看病难,难在挂专家号难,难在医疗费用负担重。近日,我院受理一起于某、邝某诈骗案,行为人在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先后仿造知名医院的官方网站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进行医院的代挂号服务,根据挂号难易程度,对登录网站欲挂号者收取费用。实际上通过真正的官方网站预约挂号是免费的。此案受害人逾千人。

第9篇: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对策

1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极大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当,社会问题就可能变成政治问题,甚至酿成政治危机,影响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农民工是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力量,一方面为城镇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障。论文百事通因此,在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城市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工业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应对老龄化高峰到来的良策;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2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为加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2006年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1)立法、制度缺失。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政府及社会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我国在1998年以来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只覆盖城镇,虽有个别地方为农民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形成,真正的共济互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

(2)户籍制度。一方面,这种二元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极不完善,形成了农民工一开始便处于社会保障体系弱势地位的局面。另一方面,当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城市从事非农生产时,又因为户籍制度以及附加的许多不公平甚至歧视性的政策而不能融入城镇社会,被相对完备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情地排斥在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由于强大的制度惯性和既得利益格局的影响,户籍制度仍在顽强地生存和发挥作用,将公民划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性质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3)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当然另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即使得到了赔偿,也往往是私了,没有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进行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非常恶劣的,工伤事故伤害的往往是农民工。

(4)就业机会少,就业后待遇不公。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受到种种歧视:其一,没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有学历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其二,即使就业,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其三,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因为大量的农民工往往以临时工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待遇低,工资少,而且到期不能续签合同,在保险待遇上也与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别。

3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1)提高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并对城市居民及城市管理者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①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思想文化素质,包括文明素养、劳动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素质;②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及群众关注、反响强烈案件的援助力度,深入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援助,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③要使城市管理者认识到,不能牺牲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利益为代价来保持经济的发展。实行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的工资,使他们有财力支付社会保障的费用,打消他们加入社会保障的顾虑。

(2)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必须从源头解决。

(3)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和急救助机制。①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至少每半年将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②以大中城市农民工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农民工从事职业类型、在城市的居住年限、有无固定住所以及劳动关系等状况,分类建立多种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针对农民工的少之又少。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开始重视对农民工人权的保护并通过立法表现出来,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对农民工的相关权益作出了规定。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快制订和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监察法等,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依据。新晨

(5)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完善立法,是尽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6)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①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热线服务。②构建农民工法律

援助网络。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残联、妇联、等法律援助站的联系和协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运转有序、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参考文献

[1]胡雅妮,郭威,试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8):15

[2]郭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必行之路[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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